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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08 15:53:1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

篇1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xxx局严格按照《xx市加强农名工服务保障xxx工作方案》(xxx〔20xx〕xx号)要求,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农民工服务保障的各项工作部署,以注重维权救助为重点,积极开展建设系统农民工工资“清欠保支”工作,为全区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护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全年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我局严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名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为切实保障建设系统农名工服务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xx为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xx为副组长,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名工工资“清欠保支”工作领导小组。

(二)广泛宣传,强化氛围。通过采用展板、宣传单、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宣传,营造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舆论氛围,使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充分的提高。

(三)突出检点,狠抓落实。根据建设系统农民工工资发放实际情况,每逢重大节假日、开学季等特殊时间段,积极采取行动,突出重点、明确责任、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各在建工地进行了“清欠保支”专项检查。截止目前,全区xx系统共调处x个项目,督促兑付xx余名农民工工资xx万元,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每月打卡发放,且不与农名工签订劳动合同,若出现民工工资拖欠、克扣的情况,极易造成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取证困难;二是项目参建单位采取“年终集中结算支付”的方式较为普遍,农民工当月领取生活费,除几个传统节日结算部分工资外,其余工资承诺年底结清。尽管平日拖欠工资时有发生,但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投诉举报,导致日常监管困难,甚至出现“盲区”;三是部分农名工文化水平不高,本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给自身依法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篇2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维权案件处理更加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认真把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重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种种方式逃避企业责任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

(三)禁止拖欠劳动者工资。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特别是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严格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

(一)建立举报奖励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实施奖励。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各镇街道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和问责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逐步推行监察方式网格化。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篇3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对无用工资格的个人和组织的非法用工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进一步规范建筑、民营企业的用工行为。

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劳动保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企民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民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必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证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维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规范、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充分发挥乡镇组织的作用。

要有专人负责。要积极组建农民工劳务服务企业,各乡(镇)政府要把规范外地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力争有组织、有计划地向乡村派遣农民工,并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数量和主要流向,做到底数清楚。同时,要搞好农民工务工情况的跟踪服务,主动与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企业建立联系,掌握动态。

积极主动与当地劳动保证、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乡(镇)街劳务服务组织要重视和参与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用工单位呈现的劳务纠纷、拖欠工资以及人身伤亡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参与处置,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

四、认真开展清查工作。

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建设项目开工后和年底前组织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要及时解决和整改。

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劳动保证部门要加大劳动保证监察力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临时抓好。要设专人负责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的举报,要及时立案查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置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并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建筑、民营企业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到重要日程,各乡(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掌握情况,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工作机制,劳动保证部门要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篇4

(一)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全盟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7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5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盟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二)今年四、五两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规格之高,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本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由各级政府牵头,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股),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盟从各级工会、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312人,成立了活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五·一”前还召开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日活动。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600余户,涉及劳动者6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82件(法律宣传咨询日当天受理28件,涉及拖欠工资11万元),其中77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1500余人,拖欠金额达140万元,追回138.2万元;清理非法收取的风险押金19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470余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000余份,取缔非法职介机构21户,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615份,对57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这57家企业为了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招收员工150余人;全盟各地共召开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座谈会20余场次,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刊登稿件音像报道达80余篇次。大检查结束后自治区政府督查组对我盟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按照抽查比例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对我盟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并且工作中有独特作法,并多次在上级的工作信息和工作通报中点名表扬。

(三)7月我盟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

(四)8月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大检查。

(五)根据自治区的部署,11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察活动。此项工作截止到2005年元月31日结束。

(六)其他工作

1、组织了机关《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辅导,参与了全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的上报工作。

2、组织了全盟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活动。

①召开了盟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上组织学习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了几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目前工作形势,听取了各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如何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②组织了全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竟赛活动,并对各旗县市(区)及盟直各参赛单位进行了讲解辅导。本次竞赛共印发试题4000份,回收3720份,回收率达93%。从参赛情况来看,参加本次竞赛答题活动的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在60%以上。

3、与盟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使用发放进行全程监督。今年,盟直建筑施工企业共建立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企业24户,缴纳工资保障金128万元,对防止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根据施工单位要求反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对2家已竣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情况在施工现场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限没有发生举报案件,随后我们将这2户施工企业缴纳的共计3万元工资保障金反还给企业。

4、为了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排头兵”和“推进器”的作用,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与内部业务部门和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及工作联动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各业务部门(科室)情况通报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对各部门(科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有了进一步了解,为确定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5、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盟行署的工作安排,农民工工资清理专项工作组设在我局,我科负责具体各项工作的实施。为有效完成我盟提出来的工作任务,我们对全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拖欠数额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各旗县(市)区的清欠工作进行了指导,制定了清欠工作方案、清欠工作规程和清欠工作时间进度表,并深入到“拖欠”企业逐户落实。截止目前,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853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督促“拖欠”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工资偿还计划8份,涉及近200个工程项目。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我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率由上月的52.9%提高到94.6%,此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6、加大了对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力度。每次专项监察活动都要求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阶段工作要有工作情况、信息,工作结束要上报总结;对全年工作任务,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我们对各地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盟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地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7、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闻报道及信息的上报工作,全年共报送工作信息、专报近40余篇。

二、主要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劳动保障年检2127户,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163.6%,(完成我盟任务的101.3%),主动监察用人单位4966户,涉及劳动者近10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专职监察员人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2户,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338件,结案321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65件,涉及农民4709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20万元;清退各种风险、抵押金214.34万元,涉及劳动者人数531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233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1303人。全年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6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罚款4.76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爱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推行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自治区先后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刚起步,此项工作对各旗县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旗县市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五)一些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员“流失”现象严重。据调查,我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含科股室行政编制人员)原有69人,现从事监察工作的只有54人,流失率达21.7%,主要被抽、借调到机关其他业务部门,个别地区只能应付一些举报案件的查处,其他工作已不能正常开展。

(六)2005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是: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篇5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全盟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7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5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盟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二)今年四、五两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规格之高,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本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由各级政府牵头,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股),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盟从各级工会、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312人,成立了活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五·一”前还召开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日活动。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600余户,涉及劳动者6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82件(法律宣传咨询日当天受理28件,涉及拖欠工资11万元),其中77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1500余人,拖欠金额达140万元,追回138.2万元;清理非法收取的风险押金19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470余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000余份,取缔非法职介机构21户,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615份,对57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这57家企业为了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招收员工150余人;全盟各地共召开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座谈会20余场次,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刊登稿件音像报道达80余篇次。大检查结束后自治区政府督查组对我盟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按照抽查比例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对我盟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并且工作中有独特作法,并多次在上级的工作信息和工作通报中点名表扬。

(三)7月我盟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

(四)8月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大检查。

(五)根据自治区的部署,11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察活动。此项工作截止到2005年元月31日结束。

(六)其他工作

1、组织了机关《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辅导,参与了全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的上报工作。

2、组织了全盟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活动。

①召开了盟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上组织学习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了几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目前工作形势,听取了各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如何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②组织了全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竟赛活动,并对各旗县市(区)及盟直各参赛单位进行了讲解辅导。本次竞赛共印发试题4000份,回收3720份,回收率达93%。从参赛情况来看,参加本次竞赛答题活动的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在60%以上。

3、与盟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使用发放进行全程监督。今年,盟直建筑施工企业共建立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企业24户,缴纳工资保障金128万元,对防止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根据施工单位要求反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对2家已竣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情况在施工现场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限没有发生举报案件,随后我们将这2户施工企业缴纳的共计3万元工资保障金反还给企业。

4、为了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排头兵”和“推进器”的作用,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与内部业务部门和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及工作联动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各业务部门(科室)情况通报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对各部门(科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有了进一步了解,为确定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5、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盟行署的工作安排,农民工工资清理专项工作组设在我局,我科负责具体各项工作的实施。为有效完成我盟提出来的工作任务,我们对全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拖欠数额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各旗县(市)区的清欠工作进行了指导,制定了清欠工作方案、清欠工作规程和清欠工作时间进度表,并深入到“拖欠”企业逐户落实。截止目前,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853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督促“拖欠”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工资偿还计划8份,涉及近200个工程项目。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我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率由上月的52.9%提高到94.6%,此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6、加大了对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力度。每次专项监察活动都要求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阶段工作要有工作情况、信息,工作结束要上报总结;对全年工作任务,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我们对各地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盟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地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7、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闻报道及信息的上报工作,全年共报送工作信息、专报近40余篇。

二、主要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劳动保障年检2127户,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163.6%,(完成我盟任务的101.3%),主动监察用人单位4966户,涉及劳动者近10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专职监察员人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2户,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338件,结案321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65件,涉及农民4709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20万元;清退各种风险、抵押金214.34万元,涉及劳动者人数531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233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1303人。全年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6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罚款4.76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爱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推行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自治区先后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刚起步,此项工作对各旗县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旗县市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五)一些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员“流失”现象严重。据调查,我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含科股室行政编制人员)原有69人,现从事监察工作的只有54人,流失率达21.7%,主要被抽、借调到机关其他业务部门,个别地区只能应付一些举报案件的查处,其他工作已不能正常开展。

(六)2005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是: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篇6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成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时桢,副市长宫宝弟担任;副组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姜天奎,城建局局长孙兆有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城建局、市委稳定办、办、总工会主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

三、工作重点和主要形式

此次清欠行动,以建筑领域和劳动密集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为重点,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为主要形式,成立集中办案工作机构,全面清理和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典型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力争在春节前把全部投诉和检查发现的案件处理完毕,保证清欠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要切实加强对清欠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遣派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的人员开展工作。清欠专项行动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检查对象,加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总结清欠工作经验,及时协调处理案件,确保清欠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市由劳动保障、工会、城建、公安、稳定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两个联合执法检查组,从即日开始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专项行动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或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方便群众,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农民工维权投诉电话,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接待。对投诉举报案件,要做到接待一起、登记一起,受理一起、查实一起,有诉必查、查实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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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大队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为抓手、以夯实合法用工基础为目标,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截至目前,辖区监管用人单位5687户,已有1628家企业通过2018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完成目标的163%;配合市局单位,针对辖区劳务派遣企业开展派遣用工关于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加班等内容的书面专项检查,共计40余家。

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55家;坚持“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机制,实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上半年开展随机检查一次,监管的辖区企业中,A级125户,B级5562户,C级0户。

1-6月,大队共受理监察案件56起,其中立案13起、结案13起、结案率100%,网上案件录入13起,案件录入率100%。上半年以来,辖区未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督促指导全区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130个,推进农民工工资银行和现场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金额达170万。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上半年,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27个,缴纳金额约1400万元,覆盖率100%;设立工资专户项目106个,覆盖率93.8%;按月足额支付工资项目106个,覆盖率93.8%;使用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106个,覆盖率93.8%;协调并办理农民工欠薪案件74起,涉及人数1592人,涉及金额约2000万元。

(四)法律政策宣传工作

利用集中宣传、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处理日常业务之机,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今年以来深入社区、建筑工地、企业开展劳动法规宣传活动1次,发放《三法一条例》100余本,农民工维权手册200余册,建筑工地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113个,设置率100%,接待来人来电咨询1800余人次。

(五)执法能力建设工作

为提高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大队上半年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1次、培训人数22人。培训内容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适用法律法规多、劳动关系问题复杂的特点,采取法律条文解读、当前形势分析、案例解析、疑难问题解答和互动交流等形式进行,重点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与程序类案件处理实务、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保障报酬案件移送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讲解。

二、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加强执法,治理源头

针对建筑领域加大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者举报投诉专查力度,保证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巡查检查率100%。严厉打击扰欠薪欠保、违反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

(二)专项检查,转变模式

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等专项检查。针对农民工用工单位,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针对劳务派遣企业,以落实同工同酬为重点,依法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同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逐步实现监察模式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

(三)畅通渠道,全面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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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在城市社会中涌现出一个新的群体――数以亿计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即农民工。他们为我国的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可是他们的权益却没有得到合理的保障。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中之重。

先有总理亲自出面为重庆农民工熊德明讨回了工资,其后在全国范围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清理农民工欠薪的运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总理的良苦用心和政府的百般努力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前清后欠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资料还显示当前拖欠工资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

每到年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话题就开始升温。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永远是一个追求和谐发展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

首先,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时,他们往往求助于自力救济,如有些农民工采用盗窃、抢劫、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甚至以自杀相威胁的方式来讨工资,酿成了许多社会悲剧。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扰乱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社会问题。

其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必须看到,“三农”问题在农村,但解决问题的有效“钥匙”在城市。

最后,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农民进城务工,一方面促进了城市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其所得工资又用于生活消费、子女教育等方面,既扩大了内需,又提高了国民素质,最终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后,农民工只有勒紧腰包,抑制即期消费,导致整个农村消费市场难以启动,这势必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浅薄,自我维权意识能力比较弱

由于历史和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现行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根本不懂法。绝大多数农民工都不知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少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也多属无效合同。当发生欠薪纠纷时,农民工没有有效凭证。

此外,由于企业主欠薪一般采取一拖再拖的方式,而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时效只有两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只有六十日,农民工往往不知道应在该时效期限内行使权利。当工资被拖欠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不知道向谁投诉及如何投诉。很多农民工对法律责任的理解是狭隘的,他们所理解的法律责任只有刑事法律责任,不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饱和,劳动力目前总体上还是供过于求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广大农民工进入了建筑业。由于建筑业存在劳动力供过于求问题,农民工普遍担心找不到工作,或害怕失去工作。他们在面对企业主拖欠其工资问题时,总是瞻前顾后,如果他们采取措施向企业主讨要工资,他们可能将遭受失业的危险。失业会影响农民工自身的生存,会影响农民工家庭成员的生存,所以,他们当中的多数人只好选择了沉默,对企业主拖欠工资的做法听之任之,企业主也抓住了农民工的这一心理,变本加厉地损害农民工的利益。

(三)垫资施工、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调查,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重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事实上,等满足付款条件时,发包方常常恶意拖欠工资款,这就给拖欠工资埋下了伏笔。

另外,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在层层转包的过程中,出现的“猫腻”是非常多的,一些有关系的人先拿到工程,再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层层转包的目的是在每个环节牟取利润,其结果只有降低农民工工资,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受害的依旧是农民工。

(四)用工单位有意拖欠,将拖欠工资作为留住人的一种手段

餐饮、制衣、制鞋、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用尾欠作为留人的手段。企业主普遍担心春节后人手缺乏,或者担心由于农民工进入其他企业,给自己再招工增加生产成本,往往拖欠农民工一部分工资,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强迫农民工来年继续在其手下干活。这一原因就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存在。

(五)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力、监管不严

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力、监管不严,惩罚力度缺乏必要的威慑力。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纵容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升级。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上暴露了法律问题,暴露了现行劳动法在解决和干预侵犯农民工权益方面尴尬局面,暴露了我国存在执法不力、监管不严的消极法律现象。

现行宪法和劳动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明确规定,劳动法是保障农民工权益最权威的法律。但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最低工资待遇、案件的判而不执行等方面的问题都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力、监管不严。

(六)歧视农民工是造成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原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分析认为歧视农民工是造成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原因。

受我国政治管理体制中主要实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农民工游离于正规的城市管理体制之外。在某些政府管理机关,个别领导者和工作人员错误地强调给农民工平等待遇会加重城市管理成本和难度,一些大、中城市出台了对农民工就业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这种长期的差别对待政策致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这就为用工单位侵犯农民工的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农民工对法律的认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能力

“法律对农村社会各个阶层的调整只有在各阶层对于法律的内容至少是不陌生,对于法律能够形成有效的需求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实行”。

农民工作为一个低知识群体,法律对于他们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他们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应当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来改变这一现状,这也是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基础。

政府可以定期有计划地开展劳动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农民工和企业主参加。同时,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鼓励电视台、报刊等设立法律知识栏目,解答农民工群体的疑难问题。通过这些措施最终帮助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同不法企业主作斗争。

(二)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与监控制度

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与监控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企业在政府劳动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账户,该账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由劳动主管部门或工会监管。企业在该保证金账户中存足资金,对招收的农民工统一发放工资卡,农民工可按时从银行领取工资。

对农民工比较集中、最易发生工资拖欠的建筑行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是指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当企业拖欠工资达到一定程度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或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从而促使企业主出于维护自己商誉的考虑按时支付工资。

(三)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是指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项用于因企业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以防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目前,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的生活救济。

(四)将月薪制改为周薪制来降低欠薪风险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月薪制,即工人工作一个月以后,企业主发一个月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当他们辛辛苦苦做了一个月以后才知道是否能够领到全额工资,这就导致农民工在被拖欠工资问题上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当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后,农民工往往舍不得放弃一个月的工资而离去,他们听信企业主的承诺,继续工作,一月复一月,拖欠工资额越来越大,农民工就更加舍不得离开,损失也就越来越大。

现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早已开始实行周薪制,在这种制度下,工人工作一周后领不到工资,就可以在损失相对较小的情况下跳槽到其他能够按期支付工资的企业。

因此,中国在企业推行周薪制既可以与国际接轨,也可以降低农民工被大量拖欠工资的风险。

(五)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劳动力市场法律体系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理念相悖,因此,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首先,应当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将农民工纳入到正规的城市管理体制之中。

其次,由于地方性政府出台的限制、歧视农民工就业的法规与政策致使农民工群体更加边缘化、贫困化,因此,应当尽快清除这些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基于我国现有上亿农民工的特殊国情,我国应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给农民工群体以特殊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是社会政治、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要彻底消除这一现象需要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努力为农民工营造一个公正、平等的就业环境,从实质平等的角度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缩小城乡差距,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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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落实国家、省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和支付农民工资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点

1.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劳动密集企业;

2.曾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租赁场地设备和经营状况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群众投诉举报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4.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及企业。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年12月10日—12月14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召开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熟悉。要广泛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治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企业治理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守法诚信,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年12月15日—12月23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对近年来曾拖欠工资的、大量使用农民工的、经济效益差按月支付工资有困难的、平时有举报投诉的行业和企业要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有针对性地采取预警措施,防止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阶段(*年12月24日—2008年1月31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所辖区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和曾有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以及自查中发现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非凡是对重点监控或支付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督促其制定工资支付计划,限期支付。对检查中发现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限期不纠正的,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治理办法》予以处理。对拖欠工资性质恶劣的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由工商部门给予吊销执照。对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或拖欠工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的,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行动期间,县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乡镇(开发区)专项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2月1日—4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活动的报表报送和总结工作,要认真分析清欠农民工工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于2008年2月4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县将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对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案件,继续实行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的职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综合监管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及“两卡一公示”制度,确保不发生因工作失误引发的重大事件,县建筑行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继续实行集中办公,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工作,集中抓好建筑行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工工资并涉嫌逃匿或欺诈、恶意讨薪等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259)精神,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尽快执行。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厉处理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公开曝光。对不按要求报送自查材料或者瞒报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凡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都要将其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年度不得评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有关部门要给予其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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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落实国家、省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和支付农民工资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点

1.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劳动密集企业;

2.曾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租赁场地设备和经营状况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群众投诉举报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4.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及企业。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年12月10日—12月14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召开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熟悉。要广泛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治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企业治理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守法诚信,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年12月15日—12月23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20*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对近年来曾拖欠工资的、大量使用农民工的、经济效益差按月支付工资有困难的、平时有举报投诉的行业和企业要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有针对性地采取预警措施,防止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阶段(20*年12月24日—20*年1月31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所辖区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和曾有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以及自查中发现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非凡是对重点监控或支付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督促其制定工资支付计划,限期支付。对检查中发现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限期不纠正的,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治理办法》予以处理。对拖欠工资性质恶劣的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由工商部门给予吊销执照。对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或拖欠工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的,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行动期间,县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乡镇(开发区)专项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年2月1日—4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活动的报表报送和总结工作,要认真分析清欠农民工工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于20*年2月4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县将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对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案件,继续实行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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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建材加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逸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等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动员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局牵头,与县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广泛深入基层一线,通过查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对重点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对此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督促企业及时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梳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用工管理更加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本次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屈建伟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阻挠执法检查。

篇12

一、2015-2016年度农民工检查数据分析

2015-2016年度,XX区劳动监察大队按照市发文件精神,组织多次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行动,并将农民工工资维权贯穿落实在日常巡查中,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权益。两年来我大队共主动巡查网格内用人单位565户,涉及劳动者XXXX人次,其中农民工3255人。下达调查询问书XXX份,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12份,督促用人单位补签、新签劳动合同XXXX份,两年来共接待咨询201起,成功调解简单劳资纠纷XXX起,为职工追回拖欠工资和押金共计114万元,有效地维护了辖区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主要经验做法

XX区农民工工资检查服务工作以追求服务手段多样化为目标,不断开拓创新,转变执法理念,通过实施四大转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了农民工工资检查服务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是转变监管手段,夯实监察基础。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力少、任务重、难度大的矛盾显现出来,很多时候是疲于应付。为此,大队从完善监管手段出发,变突击应对为常态监控,利用网格化、书面审查、分类监管等手段,充分发挥监察职能,综合运用日常巡察、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年检等手段,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保险缴纳、工资支付等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随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二是转变服务态度,提升监察水平。对接待来访咨询、投诉人员,XX区人社局注重超前思维,拓宽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劳动监察大队建立了心理疏导室,在主动做好劳资双方情绪稳定工作的同时,探索心理疏导法积极调解劳资纠纷。变被动受理为主动热情服务,按照相关办事流程及时处置,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定期召开执法经验交流座谈会,邀请相关专业人员研讨工作中的疑点和难点。对外来农民工维权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2016年1月16日中午,XX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江苏淮安来镇江某服装厂打工的女职工刘某等8人投诉,反应自己在辖区某服装厂打工,临近过年已买好车票急着回家,但工资被被老板克扣,请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助维权,接到投诉后监察大队立即启用外乡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当即立案并及时安排上门进行调查,约谈服装厂老板袁某,教育老板要自己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以及不及时支付工资的严重性,责令其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经过近3个小时的沟通,当天下午袁某就到银行取现支付了拖欠职工的工资34580元,使外乡的农民工于次日安心踏上回家过年的路。

三是转变执法理念,塑造监察形象。全面推行133监察执法思路,大力推进柔性执法, 推进柔性执法,积极打造具有XX特色的劳动监察执法环境,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具体说就是树立一个意识、坚持三个结合、实现三个转变树立执法服务优先的意识;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查处与预防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执法监察向执法服务转变、单一维权向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转变。坚持把刚性的法律与人性化操作有机结合起来,针对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缺少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制观念淡薄;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重口头协议,轻签订劳动合同,给投诉、维权、执法带来相应难度的实际,区人社局坚持开展以一封信、一张联系卡、一本劳动保障释疑手册等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服务,对违法行为树立以批评教育为重、整改完善为基的理念,按照帮扶为主,真情服务的要求,变程序执法为柔性执法,对有不规范的企业及时发出监察建议,寓执法于指导之中、于帮扶之中、于宣传之中、于服务之中,做到既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监察各项程序和要求,又注重维护用人单位声誉和利益。使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变过去出事找监察为现在事前问监察。XX区劳动监察坚持柔性执法,努力把劳资纠纷解决在企业家门口,实现解决一个争议,教育一片的目的,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这一做法经《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市级新闻媒体等宣传后,有效提升了XX区监察执法的知名度。

四是转变监控模式,创新监察思路。平时,区人社局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这一新型监管平台,充分调动基层监察力量的工作积极性,通过网格实时采用企业信息、用工情况。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的同时,通过电话、短信、致辖区用人单位公开信等形式对用人单位经常进行提醒及常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结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评价活动的开展,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5年1月27日,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基层网格报告辖区闽镇建材厂可能在春节前出现工资拖欠的事件后,积极协助蒋乔镇政府、秀山村级组织,地方公安派出所,通过向闽镇建材厂负责人林某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并现场监督拖欠工资发放全过程,帮助来自四川宜宾的谢某、杨某等39名外来农民工拿到老板欠他们的23.5万元工资,让外乡农民工在风雪之夜里踏上回家过年的路。《镇江日报》、《京江晚报》对此都进行了正面报道。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民工要求维权缺乏有力工作证据。目前,大多数农民工在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都知道找劳动保障部门,可是他们往往都缺少证据(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提供的欠条)。给劳动维权工作带来很在困难,有时也只能因为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是农民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的意识有待增强。对于一些较复杂、棘手的案件,由于职工只能提供口头协议,至使自己许多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三是劳动监察的装备设施配套不足。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维权的案件、争议呈现日益增多的态势,但目前我区从事专职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只有6人,在外执法检查服务时分为2个工作组,但由于经费不足,只有一辆旧面包车用于执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力少、任务重、装备差、难度大的矛盾显现出来,很多时候还只是发挥消防员的作用,疲于应付。

篇13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人均收入中约70%来自工资性收入,工资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农民工能否按时拿到工资这一问题,有关部门随机访问了100位农民工,结果显示:按时拿到工资的占15.1%,年底一并拿到工资的占13.5%。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随机作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为:85%的受访农民工工资存在不同程度的拖欠,其特点如下:

1、农民工年龄偏小,社会经验不足。调查显示,外出的打工的大多数是家里的青壮年,自己的收入也是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20岁以下的14人,20岁至40岁的63人,40岁以上的23人。他们中大部分没有接受过专业化的技能培训,生存技能和社会生活经验明显不足。

2、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调查分析表明,在接受访问的100位农民工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2.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6.6%,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11.3%。从文化程度来看,大多数农民工知识匮乏、素质不高。在外遇到不公情况时,联合同事与用工单位交涉的占51%,自己与用工单位交涉的占33.7%,找政府部门解决的占8.6%,放弃的占6.7%。

3、拖欠工资时间较长,农民工拿不出合理证据。调查显示,被拖欠工资一年以上的占27%,三年以上的占12%。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被拖欠工资的原因主要为: 一是老板告诉农民工手里资金周转不开,以此来拖延时间;二是认定工程质量不好,扣发工资以示惩罚;三是时间没有做够;四是拒付工钱。由于农民工大多数都是弱势群体,即使拒付工钱这些农民工也拿他们没有办法。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1、不健全的工程承包制。工程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的劳动市场上,劳动施工合同不完善,农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后转手就给包工头,包工头在把活分给农民工,这样的工程承包使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卷款而逃,直接导致下面的农民工完成工程后拿不到应得的报酬。

2、劳动法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局限性,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完整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刑事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在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拿三倍薪水,而其他双休日则双薪,但节假日加班下来,大多数民工是拿不到双倍或三倍薪水,虽然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但对执行内容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3、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后。我国改革开放进行了30多年,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仍然不成熟、不完善。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正呈现变革状态。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是靠亲朋和老乡相互引荐和帮带,其余基本上是在盲目无序的状态下寻找工作,究其主要原因正是因为缺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一些企业为获取最大利润,按照劳动法规用工的很少,有的干脆就不签劳动合同,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不给农民工应得的一份,更不去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这就为那些唯利是图的用工单位实行不合理用工制度和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便利条件。

4、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差。由于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素质普遍不高,对现行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加上缺乏城市文明和生活常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差,绝大多数农民工包括已经工作的农民工都不知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个别签了合同的也多属无效合同,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明显对农民工不利,如大多数没有明确的工资支付时间的约定,使农民工很容易遭受欠薪的不公平待遇。当发生欠薪纠纷时,农民工无以为凭,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也只能为自己争取到一般权利。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对策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一是规定用工单位不得随便招工,若要招聘人员,一律要通过劳动管理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将用工数量、用工方式、用工条件一一列出,委托劳动中介组织与应聘者洽谈,谈妥后由应聘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组织三方签订书面的规范协议。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约都将受到处罚。二是劳动中介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其职责,一旦发现中介机构有意欺骗应聘者或用工单位,应接受处罚或依法取缔,并追究中介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三是劳动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自己开办的劳动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劳动力流动、劳动力资源的开发、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方面实现准确角色定位。

2、完善劳动立法。《劳动法》是调整和保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同时,首先建立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制度,如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制度。其次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凡是发生欠薪的企业必须主动向劳动部门报告,隐情不报的视为违规。报告的同时,欠薪企业要主动制定出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表报劳动监察部门批准,不主动报告或制定偿付计划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或取消其用工的权利。逐步在劳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平公正,还需要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在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一些监控和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纪违法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

3、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劳动力市场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专项服务,使他们在外就业有个依靠。一是设立更多的公共就业服务结构,服务机构将用工单位的信息免费及时提供给农民工群体。二是公共服务机构应当降低门槛,为一些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力较弱的用工主体提供优惠政策。三是提供人性化的服务,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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