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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17 11:27:0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

篇1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惠民的制度,凡是在单位工作,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为员工以后的买房提供了保障。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建立的,并且是沿用了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模式,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的一项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日趋成熟。在公积金制度实行的二十多年时间里,确实起到了明显的作用,给处于高房价情况下想要买房的人民群众提供了较好的福利。但是也有很多较为突出的不足之处,需要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对公积金制度进行不断的改革。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管理主体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是社会的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主要是受控于政府。可以办理金融业务,但是又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了很多不便,比如,利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就出现许多麻烦,其中包括,巨额资金的安全问题、资金监管问题以及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贬值问题等等。这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却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单位进行管理。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主体进行确立,规范管理单位的身份属性,使相应的问题有对应的单位进行监管和解决。

(二)公积金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

公积金是一笔较为庞大的资金,这笔资金通常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监管。按理说,资金的管理应该交由金融机构来管理,但是公积金却不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而是直接受银行的审计监督。就导致了公积金在使用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漏洞。公积金的组成是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金额共同构成住房公积金,但是目前,对于个人来说,只有缴费,没有资金的监督权力。这就比较容易导致某些人员利用管理漏洞来获取私利。所以,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是当前的又一问题。

(三)公积金缴纳的主体范围不合理

目前,我国享有住房公积金的群体主要是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职工,而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却享受不了这样的福利。要知道,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之所以这么迅速,很大程度上都的归功于农民工,而这群为城市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却得不到这方面的保障,住房成为他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当然,有些城市为了促进城乡的统一发展,也为部分的农民工缴纳了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但是还远远达不到要求。

二、基于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困境提出的改革措施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当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就像当初我们国家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候也经过了长时间的磨合才得以建立。但是,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巨大漏洞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受益人群,最大程度的利用住房公积金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进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应该有一个中立的、客观的机构进行监管。总的来说,如果要想有效的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就必须要对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进行彻底地改变,进而使相应的监督体系也得到完善。当然,现在社会中还有一种较为有意义的提议,就是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变成为国家政策性的金融机构,这样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规范了公积金本身的管理,而且更能保障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的利益,让住房公积金发挥其更大的社会功用。

(二)加强监督力度

几年来,利用公积金作为抵押进行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且涉及的金融巨大,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例如:2013年3月至4月期间,广东多次出现有人用虚假购房合同、虚假房产证等一套完整模式非法提取套现公积金。经过警方的摸底排查,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公章36枚、空白房产证9本以及伪造材料等一批作案工具。据查,该团伙作案达十余宗,涉案金额约百万元人民币。因此,加强对住房公积的监督力度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在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是有相关规定的,财政、银行及缴费的单位和职工都可以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全面的监督,但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数量有严格的限制,其中免不了极个别人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无视法律,进而谋求私利。所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不仅要让相关单位行使自己的本职权利,还应该使住房公积金透明化,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开支进行公布,做到透明化,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可以更好的防止公积金案件的发生。

(三)完善法律法规

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由于相应的监管机制不健全,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概念还不明确,对于公积金出现的违规情况不知道怎么解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对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渠道和监管方式。虽然我国在2013年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修订,但是仍旧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所以,针对当前的公积金管理情况,进一步的完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同时要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可行性,进而最大程度使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现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要想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走出目前的困境,就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和从全局着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前提下,使更多的群体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所带来的效益。同时,要不失时机地促成住房公积金的受惠面积,使公积金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

参考文献:

[1]顾书桂.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及改革方向[N].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02:55-62+102

[2]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与改革思路[J].党政干部学刊,2009,04:27-29

篇2

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机关工作5年,身份为聘任制。在此期间,单位没有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没有通知我,答复称不知我的离职时间。我主动联系对方,对方让我出具一系列证明材料,而后告知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予离职人员的福利。我想问一下,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单位的职责?哪些法律条款对此进行了说明?

一名忠实的读者

2014年10月

律师解答

解答人:张志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读者朋友:

您好!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共同构成,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等特点。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如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0条均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法律法规在强调单位义务时都冠以“应当”一词,即这些义务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商榷,必须依法履行完毕。因此,您在受聘于国家机关工作期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并缴纳您的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主体之一,负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单位原因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对您个人财产权益的侵害,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您有权向其主张赔偿。

以上解读供您参考。

链接

链接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18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篇3

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为普通员工所存储的,专项用于普通员工住房消费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员工工资的一部分。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被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委托的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企业或者单位是无权对普通员工的这笔住房专项资金进行挪用的。但是,这种强制储蓄、封闭运用的资金存储形式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需要相关部分严格进行风险分析,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一、住房公积金风险的分析

住房公积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主要是指随着普通员工的工作时间,住房公积金也会逐渐增长;二是专用性,主要是指这项资金仅是为了解决普通员工的住房问题而存在的,任何企业、单位不得随意支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是不可消除的,它是随着社会环境与经济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相关部门要想有效地管理住房公积金,那么,首要问题是要对住房公积金的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析。

住房公积金的风险主要分为三类。运作风险:住房公积金的运作风险主要是指受委托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投资、运营等活动,从而涉及到的投资风险、利润风险等,这些风险主要受到经济市场动态发展的影响;贷款风险:与运作风险类似,贷款风险也是指受一些个人或者企业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的本金与利息,这种行为大大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危害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筹集风险:在我国,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这就导致一些企业、单位以及普通员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到位,阻碍了住房公积金的筹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筹集风险。

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对策

第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完善。任何形式的管理都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约束管理行为,所以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来说,也需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以期可以有效地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应该以国情为主要出发点,灵活地调控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以降低企业、单位的负担;另外,住房公积金存储于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专户内,这样就可以将公积金的存储与增值工作分开来进行。

第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监督系统的监督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应该在监督系统的有效监督下进行的,所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监督系统应该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运营的安全性。在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国家财政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应该进行定期的检查以及不定期的抽查,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风险意识;社会监督力量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这需要网络技术的支持。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网站,定期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的公布,使普通员工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有效地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三,加强专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的建设。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需要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他们将专业地分析住房公积金风险问题,进而研究出防范与解决风险的对策,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运营效率;还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岗位,这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是针对一些拖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开展通知与催缴工作,以保障普通员工的权益。

第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部门进行的,所以,会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会计工作准则,严禁伪造会计信息与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在会计人员核算住房公积金时应该实行统一核算制度,即国家建立统一的核算制度,使所有的核算行为都在这个核算制度的管理之下,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明确岗位责任制,一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定要严加处理。

第五,加强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的宣传。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的工作不能只靠管理部门加强管理、监督工作,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意识。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普通员工了解住房公积金的重要作用,了解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住房公积金利用效率的认识,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筹款风险。另外,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的宣传,还可以有效地促进贷款者及时还款,降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三、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重点改革内容,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当今社会住房问题的日益严峻,使住房公积金风险的管理成为我国必须做好的工作。在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下,相关工作人员还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风险的分析,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利用。所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切实控制好风险,有利于保证住房公积金运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为更多的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进而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篇4

一、个人住房贷款概述

1.1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

1.2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从旧的住房保障制度向新的住房保障制度转型,对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住房分配制度的转换、国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基本稳定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历史并不长,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未最终定型,难免会出现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再加上受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失误,这些问题和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不足

现阶段,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成为保障性不足的主要原因。其缴存和管理仍然是以“单位所有制”为框架建立的,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福利”的性质。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完全体现出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有可能存在“杀贫济富”的现象。

2.住房公积金的体制不完善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的行政机构框架缺乏管理监督体制、缺乏法律法规规范,机构职能取向以管为主,偏重于通过行政政策的执行建立互助型储金,并积累资金,而轻于营运;责任规划不清,在住房公积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和问题。

3.运转模式存在不合理和低效率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不高,住房公积金闲置浪费的现象普遍,其使用率不高,大量资金被沉淀。同时,住房公积金的运用手段差,增值渠道少,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由谁来承担住房公积金经营风险问题,处于坐吃利差运转模式不具备应付风险的功能和补充住房资金的功能。

二、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

2.1现行主要模式

1.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属于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贷款方式属委托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银行办理发放手续,并签订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

2.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2存在问题

随着近几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急剧增长,其风险也日益加大,加之市场交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房地产也进入了买方市场。由于整个市场的信用问题,例如政府部门的不规范运作、开发商的恶意欺骗、游戏规则的不完善、小业主对市场信用的认识不够等原因,现在房地产的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更是首当其冲。出现了典型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问题。

1.个人的信用风险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个人住房信贷所带来的是借款人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被迫违约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2.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对于银行来说,个人住房信贷等中长期贷款的快速增长和比率的迅速提高,可能会带来流动性风险。从国际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或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会受到严重约束。特别对于一些资产规模较小、资产种类较为单一的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来说,更容易面临流动性难题。

三、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业性发展趋势

3.1选择性控制

在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信贷管制分为消费者信用控制和不动产信用控制,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部门将通过对行业的分析和监测,加强信贷政策的前瞻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2004年以后,中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主导地位发生转换,中央银行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了对住房信贷的管制,及时调整和传达货币信贷政策意图,引导社会预期。

3.2宏观经济与住房贷款政策

总体来看,国内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是稳步提升的,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会采取相机决策,特别是如前所述,房产政策是一种短期性政策,会按照经济发展态势和政府调控意图进行变化。

四、改革方向

4.1建立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一些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己有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现实,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银行自身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杜绝风险漏洞。控制按揭成数和房地产信贷增长速度,并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同时签定回购或债权转让条款,严格控制开发商贷款风险,坚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强化不良资产处置等。

4.2健全房地产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立法始终处于滞后状态。因此,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和办法,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力度,并修改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陈祥瑜,女,1991/09,北京林业大学,会计学。

篇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一、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国发43号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1999年进一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并于2002年对该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资金流量明显加快,年平均缴存额增长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6000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20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达到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

二、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薄弱环节

显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保障每一个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实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面前遭遇困境。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各地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寥寥无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8%,另外还有34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两项加起来中小企业总数达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每年新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就业人数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876.1万户,非公有制企业则首次达到520.5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9.4%。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不难看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突破15.87万户,从业人员118.77万人,注册资本(金)4533.16亿元,个体经营企业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加上3.1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3665户外资企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03.66万户,占到全省市场经济主体的94.33%。而2006年数据显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业8.76万户,投资者20.49万人,雇工84.52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山西省经济总量的52%。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对祖国的繁荣富强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目前高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积金制度中,这些职工并没有和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到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相反,我们的这个制度为我国的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戏称这项制度是劫贫济富,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

三、原因探讨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之所以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的吸引力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对企业所有人来说,也意味着,如果执行这个制度,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业,这笔支出的绝对金额会很大。除非,这个制度不会减少收入,否则,很难从主观上积极的予以缴纳。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较少。另外,住房公积金利息低,根据《条例》规定,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结合物价上涨指数,这个金额就成了负增长。因此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吸引力不够。

2.认识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看作是增加企业负担。有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如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3.宣传力度不够。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职工,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多数职工不了解这个政策。

4.现实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4月26日,我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题阐述就业现状和就业政策的白皮书。该书提到我国的就业基本状况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较低,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中国内地总人口133972万人,全国劳动力资源人口为92148万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人,就业劳动力为78500万人,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为85%,人口就业率为58.6%(其中一部分在农业和农村表现为隐性失业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41%,在村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59%。

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饭碗”在前,公积金在后。

5.规模小的企业不易归集。规模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国家大力提倡农民工也应缴纳公积金,但是,怎样落到实处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许多人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就像“画饼充饥”毫无实际意义。

6.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管理机构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个权利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罚款数额与不交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相比,那简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罚款也心甘情愿,毕竟省下的是罚款额的几倍乃至更多。况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办。按规定,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但管理中心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没有检查权,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所以就无法对拒缴企业实施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检查企业账目,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公积金中心的处罚力度是纸上谈兵。 转贴于

7.提取和贷款门槛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职工,面对目前的高房价,一般无能力购建住房,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额对于房价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即便交了住房公积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贷款条件。因此,这些职工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积极性。

四、相应对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一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1.税收抵扣。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提到:从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中国的调查看,中国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世界上属于较差的国家。改进的主要工作是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小企业要减税减费,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大力发展对小企业贷款的城乡社区小银行,对小企业和小经济案件给以司法关怀和便利,净化和营造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似乎进展不大,或者没有进展。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较差,税负较高,笔者建议,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缴纳税款,而是用来缴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免了部分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那么,这部分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能否负担的起?以山西省为例,2010年,非公从业人数按120万人算,月工资人均1200元,一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为1200*1200000*10%*12=17.28亿元,山西省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1800多亿,这部分优惠占不到1%。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与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应坚持把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资料、刷标语、办简报、开专栏、组织宣传车上街宣传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方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个业务不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这个制度是较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及时掌握公积金动态。

4.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执法状况从全国各地来看都不容乐观。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与工商部门年检配合,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年检;二是与房地部门配合,可以将审核公积金作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续,没有正常缴纳的不得建房、售房。作为政府部门,相同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增长,所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各部门互相联系,加强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促进归集。中介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机构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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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060-02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经步入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新时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促进住房建设、扩大住房需求、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难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我国住房制度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问题。所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的根本保证,只有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搞好资金运用及其风险防范,才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同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所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管部门,设区的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所属县(区)可以设立公积金中心管理处或分中心,设区城市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目前,全国在343个设区城市设立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绝大多数都实现了分部、分中心与本部之间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现状

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主要运营方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个人贷款和购买国债。资金运用状况是考察公积金制度是否充分发挥住房融资功效的重要指标。截至2008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为20 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缴存余额为12 116.24亿元,新增余额2 511.13亿元,增幅为26.14%;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 745.09万人,同比增加557.18万人,增幅为7.75%;累计提取总额为8 583.5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41.47%;年末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总额为191.93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日益显现。

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 616.27 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 193.02 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 %,同比上升3.59%,大量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使住房公积金难以保值、增值,甚至造成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严重制约了住房公积金的发展。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不广

2008年末,全国应缴职工人数11 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 745.09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69 %左右,全国有近3 500万城镇在岗职工还未参缴。大部分非公企业人员、私营企业人员、下岗职工、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还没有覆盖。大部分有强烈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居民因为没有建立公积金,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已经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住房条件相对较好而缺乏贷款购房的内在需求。覆盖面狭窄,全国各地总体覆盖率不高,是造成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的直接原因。

(二)制度施惠欠缺公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难以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支持

住房公积金在贷款环节非常注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高收入阶层,他们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几率较高,而低收入者无力购房,自然无从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全国七千多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却只有九百多万职工能够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惠及率仅为12.41%,且贷款职工也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因此,缴存额的两极分化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造成公积金制度施惠面欠缺公平,形成了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低息存款向高收入阶层提供补贴的扭曲局面。

(三)资金运用效率低且地区差异明显

从全国范围看,由于受就业人口分布、地区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等因素的影响,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效率和使用效率较低,融资渠道狭窄,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和贷款方面还存着地区性差异。

通过对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统计调查发现,广东省、北京市、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和辽宁省这六省市缴存额占当年全国缴存总额的一半之多;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72.81 %,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3.54 %;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资金运用率更低,仅20%~30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为50.30%,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和浙江省的个贷率超过了70%。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效率在总体上呈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东部及沿海地区发展迅速,内地及西部地区发展缓慢”的特征。

(四)管理体制不健全,外部监管薄弱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管理制度缺乏系统化、具体化。条例所规定的管委会民主决策及财政等多方监督无法真正落实到实际管理活动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自有资产,既非金融机构,又非政府机构,而是完全依赖公积金增值收益维持其运行费用的事业单位,但其存贷业务性质实质与银行类似,对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4%~8%的基本要求,管理中心根本无法承担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全国上万亿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实际上是由各地管理中心作为商业银行的超级储户方式调度运作,而这部份巨额资金却不在直接金融监管体系范围内。目前,全国各省市的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外部监督与管理仅仅限于管理中心书面情况报告和一些数据报表,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对策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知度

可以采取报纸、电视、宣传资料、会议、上门讲解等多种形式,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在职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重点是提高企业领导的认识,宣传的重点是填补政策盲区,解决企业领导缴存责任意识不强问题,形成有利于扩面工作的舆论氛围。

2.借助政府部门配合支持,督促未建制单位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机构有一定局限性,因而在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仅凭自身力量是不够的。要借助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把属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如同工资一起列入预算,保证他们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为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表率作用。

(二)根据不同收入的群体,制定差别化的贷款政策,取消贷款限制条件

住房公积金积贷款是中低人群体改善住房条件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由于申请资格要求过于严格以及贷款限制条件苛刻等原因,把许多有住房需求的人群挡在贷款大门之外,这也是造成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的主要因素。目前住房公积金良好的贷款回收数据表明,应当通过修改相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特别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贷款申请资格的要求要适当降低,还可以通过贷款品种的变化,对低收入职工家庭给予实质支持;对于高收入家庭应实行相应的限制措施,如果已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政策,要对同一缴存人贷款次数进行限制或者限制贷款总额度。总之,应该体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公平性。

(三)拓展住房公积金增值投资渠道,提高运营效益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较少参与资金市场,大量闲置资金沉淀于银行,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明显,为此,将资金的投资结构进行变革,开辟新的投资渠道,突破传统国债范围,参与到金融机构特别是资本市场,将对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运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拓展债券投资品种,投资信用等级高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以及利率较高的国家中央企业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足够成熟时还可以考虑投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在具体的投资操作中要注意规避债券的利率风险,可通过研究人民币汇率调整、利率变化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做长、短期配合组合投资,分散债券的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其次,要探索证券投资基金模式,为保证资金投资安全,应选择以债券投资为主,股票投资为辅的基金投资模式,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通过基金的有效组合与管理,实现最大收益。 与此同时,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性的基金管理人,其主要职责是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

(四)完善立法,实现管理法制化

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成功之处在于立法明确、法制健全。《中央公积金法》是新加坡归集、管理、使用公积金的法律保证,并不断完善执法和监督职能。此项重要经验启示我们,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稳步有序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开展的基础。我国虽然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但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次较低,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律制度仍须健全,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 从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北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2] 法律社法规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联法规精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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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背景

客观地讲,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在上海建立以来,发展蒸蒸日上,制度吸引力和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以上海为例,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13.58万个,缴存职工487.58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3548亿元,向全市167.53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3008.67亿元,支持购房建筑面积1.52亿平方米,累计发放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30.3亿元。仅2012年一年即发放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41.10亿元,发放户数1.63万户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推动保障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积极贡献。

尽管如此,当前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持负面意见的人却不在少数: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富人俱乐部”,有“劫贫济富”之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难以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能,应该改组成国家住房金融机构或合作制住房储蓄银行,或者合并到大社保体系,或者干脆取消,等等。在当前政治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公共管理出现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维化趋势的社会背景下,应如何回应当前时代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要求,并客观理性地审视这些问题与挑战?

二、几个理论性命题

(一)转型是否已致使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价值属性出现异化?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具备很多属性,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强制性、互、保障性是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属性。当代社会,转型意味着两种内涵:一是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由计划统管向释放市场力量转型;二是人们工作生活状态由相对静态固化的状态向流动多变的状态转型②。两种转型相互作用,成为形塑中国社会转型特征与走向的重要力量:前一种转型导致社会各阶层收入和财富出现快速分化,后一种转型则意味着中国人口大迁徙、人才大流动的历史潮流已经来临。转型之下,中央和地方迅速完成城镇房改的责任重构,房屋供给呈现出“去福利化、趋市场化”趋势。单位集资建房和福利分房已成历史,住房消费已基本属于个人的事情。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人开始对政府强制职工参与长期住房储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仅凭一部低于法律地位的“条例”中的规定似乎难以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甚至有学者提出有公有权对私有财产权的干预之嫌③。从经济学角度看,个人可支配收入是影响住房消费的决定性因素。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快速增大,必然造成不同阶层住房可支付能力的显著差别。在高房价的推动下,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良好的资信和经济实力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中低收入者则往往因买不起房而难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人高呼住房公积金“劫富济贫”、“嫌贫爱富”,住房公积金的互和保障性价值属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甚至有人呼吁要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④。

(二)是否存在机构主体性质失当导致的功能错位与责权失衡?根据《条例》精神,住房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这就决定,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既不是政府机构, 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会员制法人实体,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从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职责看,它管理着庞大的长期住房储金,需要承担住房公积金存款缴存、贷款发放、贷款呆账管理等一系列金融功能。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既没有自有资本金,又缺乏专业金融管理人才,与其管理的庞大资金量相比,更缺乏有效金融风险监控机制,没有规范的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⑤。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属性与职责功能客观上存在错位,责权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失衡,很容易导致运行效率低下,存在安全隐患⑥。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的建议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有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性质由事业单位改组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国家住房银行;有人建议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合作住房储蓄银行制度来代替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有人建议以住房津贴计划取而代之;有人建议并入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体系;有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机构与养老、医疗、失业一起合并,并入大社保体系;有人甚至建议彻底取消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住房公积金制度⑦。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应遵循政策导向还是需求导向?《条例》和《若干规定》对单位的责任、职工的权益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也结合实际情况对缴存、贷款、提取等流程编制了操作细则。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内,不少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制度就是开展住房公积金所有工作的全部依据。只要法律法规制度有规定,归集、提取、投资、贷款,甚至执法工作按照规定操作便是有依有据、无可厚非。但作为顾客方的单位或职工却从自身的需求角度对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提出意见和诘怨,并从为适应不同时期需要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中指出前后规定的矛盾、制度的缺漏,质疑制度制定的合理性。从政策制定和机构管理者角度看,是选择主动顺应民众需求努力寻找制度改革的平衡点,还是选择在饱受诟病中被动地对政策加以修正,或者选择完全不顾民众的意见而在我行我素中坚守既定的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到底要遵循政策导向还是需求导向,成为我们在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瓶颈制约问题时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之一。

三、对上述几个理论性命题的浅论

(一)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价值属性异化理论的回应。学界和业界有人喊出的“劫贫济富”、“嫌贫爱富”、“富人俱乐部”问题从本质而言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范畴问题,而是公平性范畴问题。从保障的客观属性而言,保障不分对象、不分穷人富人,帮助“穷人”购房是保障,帮助“富人”购房同样是保障。历史和现实均已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人住房消费和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房建设都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况且,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让符合条件的人(所谓的“富人”)获得贷款支持的同时,也通过支持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的“曲线路径”对“穷人”的住房需求发挥了保障功能。由此可见,不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毋庸置疑,而且也在功能上也体现了制度的相对公平性,不存在“劫贫济富”的问题。即使存在有人所说的公平性问题,也完全可以通过理性的制度完善来加以解决。从需求倒逼机制的角度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三项价值属性进行反思不难发现:三项价值属性实为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其中,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互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条件,强制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保障。从价值圈层来看,保障性应居于最核心圈层,互居于中间圈层,强制性居于外部圈层。因而,从制度设计层面分析,只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偏离其应有的保障性价值属性,体现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就应得以保持,以保障通过互构建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

(二)对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理解。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意图和目的不外乎三种:一是企图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金融机构性质;二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纳入到其他体系当中;三是用其他机构取而代之或者彻底取消。对于改性,不管是改成国家的还是合作制金融机构,看似是一种新鲜的设想,实际上无非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中增加一个新的金融机构;对于将住房公积金合并到商业银行体系,只不过起到给商业银行增资的作用,或扩大国家保障的范围。然而,不管是改变机构性质还是合并,或者将机构彻底取消,都回避不了谁来管理这笔庞大资金的问题。实际上,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核心实质不在于机构和责权本身,而在于如何来有效管理这笔资金。从这个角度而言,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机构如何改性、合并或取消,而在于如何整合现有的资源或完善现有的管理模式,包括专业人才的引进、监管体制的健全、资金的规范运作等等。

(三)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导向理论的反思。从政策供给角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本质上应源自于适应社会需求的需要。因为从因果关系的本源看,需求是因,供给是果,需求是供给的原生动力。尽管从现实的眼光看,制度执行当然要遵守制度的规定。但用发展的眼光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核心动力最终应遵循需求导向而非政策导向。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经过二十一年,经历了支持单位集资建房、支持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支持住房消费、支持保障房建设等四个历史阶段。不管是哪个历史阶段,住房公积金发挥的制度功能都与其所处的时代需求密不可分。而要面向未来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命线路和发展走向,必然要研究其所处时代的社会需求。笔者认为,包括顶层设计的法律法规制定在内的住房公积金各级制度确立都应综合考量各方面的社会需求,包括当前或长远的需求、局部或全面的需求、个体或整体的需求。这样,住房公积金制度才更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①参见《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2年度运行分析报告》,上海住房公积金网,2013年2月1日。

②参见王星《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政策分析》,《江海学刊》,2013年第1期。

③参见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公共行政评论》,2010年第3期。

④参见田如柱《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改进和创新——访著名经济学家陈淮》,《经济参考报》,2013 年1 月17 日第008 版《思想·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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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建设、财政、审计及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五)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受委托银行应按签订的委托合同条款,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等业务。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提交管委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议。

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59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分配。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建设、管理费用及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补充资金。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运作安全。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协议进行理财管理;

(二)违反规定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及将国债进行质押或流通;

(三)向他人提供担保;

(四)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参股和购买股票。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相互核对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保证住房公积金收支、帐表、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向省主管部门、市财政等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会计等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设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年度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对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人民银行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利率政策执行及信贷业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可以实行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人员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

(四)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决定或建议。

第十八条缴存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管委会指定的委托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债券的;

(八)侵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九)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十一)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与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公开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

(十三)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的;

(十四)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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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格: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和退休人员不能办理,这里的自由职业者是指,每月单位的创业者和做生意的个人,这部分人口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申办,另外退休的人员也不能具备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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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来,使归集工作有法可依。近年来,归集工作逐步走上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每年归集额的大幅度递增。虽然归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隐含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严重影响今后归集工作的发展,现将有关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一、做好公积金归集工作的意义

1.做好归集工作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合法收入理应受到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的保护。这一问题能否解决,与归集至关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充分利用一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有效促使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利于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首先职工和单位缴存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其次,单位按职工缴存额1:1的比例也为职工缴存,单位缴存的部分其所有权也为职工享有,增加了职工的收入;再次,正常缴存的职工在购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还可享受低息贷款改善住房条件。

3.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利于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归集覆盖面逐年扩大,归集余额逐年递增,职工通过提取和贷款提高了自身的购房能力,促进了住房消费,同时也促进了城镇住房建设的发展,拉动了地方经济。为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形成了居者有其屋的良好局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4.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福利分房已经取消,职工住房分配已完成了从住房实物分配向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工资化分配的转换,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住房工资化分配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目前归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足,归集工作进度较慢。一些非公有制单位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因为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还是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经营产业的最主要目的是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每个单位每月至少给每个职工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基数和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单位生产或营业成本,减少单位的经营利润。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业主们便借故推托,无视国家《条例》规定和职工的法定权益,想方设法不愿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2.部门间配合机制不健全,无法形成合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帮助和支持的一项系统工程,仅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家之力是远远不够的。

3.制约手段不力,措施未能落实。尽管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可以采取限期办理和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实际工作中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操作的空间太小,缺少执法的刚性,有关处罚难以落实到位。

三、解决归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1.加强理论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单位和职工的主动缴存意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在职职工的切身利益,归集工作又是公积金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理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自身实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公积金的对外宣传可分为形象宣传和业务宣传。宣传的目的就是要使广大职工和单位知晓公积金、了解公积金、支持公积金、最终主动缴存公积金。

2.加强立法,尽快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职权包括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积极提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上的空白点纳入其他法律规范,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起草劳动法实施条例。

3.按需配备专门人员,成立住房公积金专业执法队伍。现有执法人员的不足已严重限制了归集工作的开展。归集工作是复杂多样的,这就要求归集工作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具体地说①要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要使自己的观点被对方所知晓。② 要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避免走弯路、浪费时间。③ 要熟知必要的法律知识,便于开展执法工作。④要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便于总结经验与教训。⑤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便于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便于脚踏实地地为人民服务。

4.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住房公积金归集合力。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尤为重要。协调的方式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协调,遇有重大事项可请政府分管领导出面协调。这样效果会更好一些。有条件的话可由市政府牵头抽调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专门联合检查组深入各单位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同时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势态。

综上所述,做好归集工作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职工的生活水平,促进我国城镇住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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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的特性属于暂存资金,属于缴纳职工个人所有。依照现行行政体例,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管理中心业务及公积金业务两方面的核算。

实施权责发生制

住房公积金在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为归集年度,并由受托银行或者管理中心依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依照利率将职工账户累积的缴存金额结息转入职工的账户。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期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应依照权责发生制度的原则,计算出应付给职工应有的利息,并通过利息的计提,计算会计核算当期的损益。

(二)区别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与其他核算

住房公积金在与其他一般经营性企业相比时最大的不同是,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不是以成本核算为侧重点。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目的在与保证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和保值与增值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注重的是资金使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为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和转变住房分配体制,并推动房地产发展,作为政策性的住房管理制度的住房公积金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今,我国各省市区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与运作,而管理中心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政府管理和协调职能管理,不是经营机构,可以拥有协调政府、单位和职工及银行多方关系的职能。

二、深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缺陷

抵贷资金管理与核算缺陷。在清收单位和项目贷款与个人贷款时形成抵贷资金。单位及项目贷款清收在之前发放的项目贷款时,不仅回收货币资金,另外必须清收抵贷事物资金,因其清收项目种类繁多,造成的抵贷变现审批程序等的因素,抵贷资金的形成无法迅速变现。而且作为中心资金的抵贷资金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会计核算,而我国的相关政策却没有明确的关于抵贷资产业务核算规定。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利息核算存在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度的原则的提点,职工可以通过利息的计提和计算当期的损益得到定量的利息。不过当前的利息核算还包括应收利息核算和应付利息核算的两方面问题。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的加强,财会人员的定时业务提高提上日程,并定时反馈财务核算发现的问题,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切实实行,财会核算软件的规范统一,可以尽快实现即时的处理软件与会计制度。

(二)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

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取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结算反映了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中心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反映了增值收益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时住房公积金存款类科目的两项工作。实际工作中的两个账号的存在,而额外增加了工作强度,年度结息和销户支取的转换更是增加工作的难度。风险准备、未分配增值收益和专项应付款是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净收入,此三者的合计为的增值收益存款,制度规定为管理中心可以使用的资金,但在实际应用中两种存款的区别较为困难。

切实强化公积金业务信息审查

现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业务和委托银行共同完成,造成的核算业务的内容复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难度加大,就正常的业务流程而言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与归集,委托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从业务流程出发,在会计核算中要认真把握以下三点:第一,入账凭证的审核,尤其是资金流出中心时凭证的审核。第二,各类账户、表册信息的核对。尤其是与外部委托银行及缴存单位的相关账户信息的核对。第三,会计核算信息与公积金业务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

(一)加强政策管理,完善管理机制

为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履行领导职责,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和创新有续发展,切实实行透明操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内部的管理制度,制度的约束规范作用的充分发挥,强化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意识,确实提高服务水平。

(二)依法归集住房公积金,切实扩大公积金覆盖面积

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的规定,依法对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民办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对民营和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作宣传力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督检查,对于现实中拒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真正做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范围,维护应缴纳合法利益。

(三)尽快创新管理方式,增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因当前社会房地产市场时常处于低迷状态,房价虽在国家的强制执行力下,仍旧居高不下,为使广大群众获得实惠住房,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可以除用于购买或建造等住房用途的使用,还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或物业管理等费用。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可以加大贷款的发放力度。

参考文献:

[1]张宏均.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J].企业经贸,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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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实施,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通过概述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的目标、现状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风险,提出了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的几点方法和措施,以此来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目标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目标,然而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稳步、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并制定长期发展的财务管理战略目标。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用途、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目标来看,我们可以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目标理解为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增值。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现状

1、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普遍较低。

贷款购商品房的人都应该会知道,低利率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的优点,在当前许多地方让老百姓咋舌的房价面前,理应不愁贷不出去,也不愁没人来贷。但就全国而言,公积金的运用率也只有58%左右,大部分省市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也就是说,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面“睡觉”,随着各地房价的进一步提升,居民购买力下降更加剧了住房公积金的闲置。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思想不到位。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普遍存在着重归集、轻使用的管理思想,没有把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增值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目标,有关的管理制度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等尚未健立健全。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完善,使用条件限制太多。

目前,大部分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有些已经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却因住房条件相对较好而缺乏贷款购房的内在需求。另外,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也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

4、缺少统一的账务管理软件,软件使用五花八门。

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与银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有自己开发的、有买软件公司研发的,模式、标准不统一,计算方法、方式不统一,与银行衔接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很不方便,缺少严肃性。有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规定放弃职工个人明细账的核算,导致无法对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实时地监督。

三、房公积金使用中的风险

从住房公积金进行国债投资存在风险来看,当前住房公积金投资于国债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委托理财式。由于理财机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其必将公积金资金投资于高收益的项目,高收益势必伴随着高风险,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受到威胁。第二,全权委托式。有些管理中心将公积金资金全权委托给金融机构,有其代行投资国债,虽然省事,却丧失了对国债处置的应变能力,并且住房公积金容易被受托机构挪作他用,形成风险。第三,非实名制式。管理中心在购买国债时不使用实名,而是以个人名义或不规范名称进行登记运作。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上只认可票据的签名或账户上的登记名称。从这点上看,这种购买方式实际上是转移了资金的处置权和所有权。第四,炒股式。有些管理中心出于盈利目的,投机性强,像炒股式的买卖国债。

从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来看,主要存在的是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贷款法律法规和行为规则还不完善,因而给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风险。我国尽管已出台了《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住房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抵押物的设置、抵押权的履行、抵押物价值的评估、作价及处置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操作。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期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风险。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第一,个人诚信制度缺失。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贷款机构无法了解借款人真实的资信情况,存在信息不对称。第二,借款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支付能力不足。如就业变动、失业、伤病和财产毁损等原因,导致借款人家庭收入不稳定,经济状况出现恶化,不能按时还贷。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方法与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监督控制体系。一是建立内部会计控制,严格货币资金控制。管理中心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单位预留印鉴管理,特别是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要及时更换预留印鉴,严禁一人保管与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管理中心应合理对分支机构授权,没有分中心的,应人、财、物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的部门,各项货币资金支付,应报中心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制度是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核算和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资金运作安全性的监督检查行为。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及时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矫枉补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具体审计内容应包括:审查业务授权批准是否合理,岗位审批是否分离,风险控制是否到位,财产保全是否完整;审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贷款本息是否足额收回入账,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实,分配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受托银行办理的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签约的委托合同。

其次,加强风险管理。降低公积金中心风险,更主要的是加强日常的个贷业务管理,提高办事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个贷台账及档案资料的登录和收集,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同时实行风险责任制,对已办的贷款要加强贷后的管理和催收,密切关注个贷人的信田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化解风险。并按照“谁放贷,谁清收”的原则落实到人,加大清收力度。

再次,建立以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通过借助计算机管理软件加工,分析提炼人工难以做到的、繁琐的会计数据和其它业务资料,并通过管理软件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基础性管理工作。知识经济时代,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以快、准、全的信息为向导,信息管理不仅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最根本的管理,也是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推广采用信息技术,在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系统质量、保证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统一管理和核算。通过信息数据共享,将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并使各项业务管理、各个财务活动环节置于财务管理之下,为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赵小娟.当今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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