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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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内容多样性信息技术、信息经济学、信息博弈论、经济学理论。知识经济、电子商务以及基因技术、纳米科技等尖端学科理论广泛地渗透于会计理论基础之中,与传统的会计理论基础共同支撑着日益发展、完善的会计理论体系、同时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理论的新思想和新模式,比如,企业再造工程理论(将主要绩效指标定位于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成本以及员TT作效率等)、虚拟企业理论(主要强调组织虚拟化、功能虚拟化和地域虚拟化,实现以信息技术为连接和协调手段的临时性的动态联盟)、学习型组织理论(主要从系统基本模型角度阐述团队学习效应和系统思想理念)等都将广泛地融入到会计理论基础之中,促使会计理论基础不断地完善、健全和充实。
1.3虚拟性会计理论基础并不像实体组织那样具备有形的。规模化的根基,它是通过将多个相互关联的学科的经济资源迅速相结合而成的一种没有围墙、超越空间约束、依靠信息网络手段联系和统一协调的,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逻辑性的客观存在的无形的根基。这里的虚拟性有两层含义,即一是会计理论基础内部的虚拟化,主要是指会计领域内支撑会计理论大厦的纯会计理论基础的虚拟化:二是会计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领域之间交互渗透关系的虚拟化,即以信息技术为连接和协调手段的动态联盟式的虚拟组织系统。
1.4质量性会计理论基础作为会计理论的根基,其质量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概括而言,具体表现在稳定性、安全性和品质性三个方面。就稳定性而言,尽管会计理论基础在整个会计理论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呈现出动态性和发展性,但是就某一时间段、期间而言,会计理论基础还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的,否则会计理论根本就无从发展;就安全性与品质性而言,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同样是保证会计理论基础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因为缺乏安全性、品质性的会计理论基础根本就不具备支撑会计理论大厦的能力。
2现代会计理论基础的的内容
2.1经济学在与会计理论基础进行交互渗透时,经济学理论将许多经济学的思想、观点大量地引入到会计理论之中,为广大的会计学者从经济学视角来分析会计问题,寻求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改善会计信息以及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个更新的思路。比如: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产权理论、契约经济学理论和委托一理论等这些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与会计理论体系相结合均从不同角度丰富和完善了会计理论基础的内涵和外延。同样,由统计知识、数学方法和经济理论相结合而成的计量经济学理论也是会计理论基础的组成部分。计量经济学通过运用数学工具来考察和研究经济社会中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预测经济发展的趋势,检验和预测经济政策效果。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由于会计人员面临的是非常庞大的经济业务及非常繁杂的经济数据,而这些信息、数据往往要经过一定的数据处理才能为人们所使用。因此,通过充分应用计量经济学理论,我们可以构建经济模型,预测企业乃至整个宏观的经济发展趋势,模拟会计政策执行的经济效果,使得广大的会计信息需求者得到更加准确、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
2.2电子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学是以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相结合而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和科技领域,它既包容了通信系统的数字化、软件化、智能化和光纤化等方面的优势,又同时兼有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设备资源与信息资源的共享性、系统交互性以及处理能力和存储能力等领域独特的优点。因此,以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有机结合促成了现代信息技术的建立和发展,其影响范围包括经济、军事、社会生活、科学文化的各个方面,而且涉及到宏观和微观的各个层次。现代信息技术理论的内容主要包括:网络技术理论、信息技术理论、数据挖掘理论、系统集成理论、多媒体理论、人工智能技术,具体的应用法则包括了穆尔法则(Moore''''slaw)、基尔德法则(Glider''''slaw)和麦特卡夫法则(Metcalfe''''slaw)。
2.3司法诉讼学司法诉讼学与会计理论体系相结合是现代会计理论发展的新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诉讼”会计(ForensicAccounting)这一特殊的会计发展分支。它是针对于在现代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中,由会计人员对于特定的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反映,对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一种特殊会计工作。在信息技术环境下,随着企业之间的交易广泛地在网络上进行,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它们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纠纷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经济犯罪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因此由会计人员对经济案件中涉及到经营财务事项和经济损失部分加以计算,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分析,为法庭的裁决提供依据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诉讼会计既不同于一般的财务会计,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它通常涉及到财务证据的调查和分析、运用电脑进行分析和陈述、以财务呈报形式进行说明以及在必要时在法庭上以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等。
3现代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291-02
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两个基本问题,刑罚目的是刑罚最重要的基本理论之一,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但长期以来,有关刑罚目的的价值取向一直是中外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为了科学地揭示刑罚的目的,本文拟对刑法理论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各种观点和学说进行经济学辨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见解,以求教刑法学界。
一、刑罚目的经济评析概述
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法学称之为法经济学,法经济学最常用的理论是经济人假设理论,博弈论。经济人假设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基础,经济人假设是指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它是个体行为的基本动机。理性选择假设是指个人在选定目标后对达成目标的各种行动方案根据成本和收益作出选择。
陈兴良教授把“刑罚目的”一词分为狭、中、广三义。狭义上的刑罚目的指“适用”刑罚的目的。中义上的刑罚目的指“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广义上的刑罚目的指“制定”、“适用”及“执行”刑罚的目的,即指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和监狱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总之,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希望达到的目的。刑罚目的在刑罚史上理论认识是不同的,就是当前统一理论基础刑罚的目的也有不同的表述。
二、刑罚目的的经济评析
(一)西方法学史上刑罚目的论评析
在西方法学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可谓源远流长,可一直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近代随着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刑罚目的更是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围绕刑罚目的,西方学者发表了不少见解,形成了名目繁多的学说,按其中心论点的不同,大体可分为报应刑论、目的刑论、折衷论[1]。
1.刑罚报应刑论经济评析
报应刑论是以绝对主义和报应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又称为绝对理论、正义理论。具体地,报应刑论又可细分为同害报应论、神意报应论、道义报应论、法律报应论。刑罚目的报应论体现了最基本、最质朴的成本收益经济学理论。犯罪分子获得收益,必须付出犯罪成本,这些成本就是刑罚。
每一种刑罚目的论都是参与者之间的一个均衡,报应刑论刑罚目的的博弈中,参与者为国家、犯罪人、被害人。报应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使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给犯罪人报应,给受害人补偿,报应论的均衡更多的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均衡,国家效用没有达到最大化。单纯的报应论的刑罚目的对于国家来说是不科学的,刑罚效用没有达到最大化,所以就有了刑罚目的刑论。
2.刑罚目的刑论经济评议
目的刑论是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又称相对理论、功利理论。根据理论侧重点不同又可以分为双面预防论、一般预防论、特别预防论认、教育刑论。经济人假设理论决定任何行为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刑罚目的报应论经过上述分析,刑罚效用并未取得最大化。刑罚目的刑论就是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在对犯罪人实施刑罚、给以受害人补偿时,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使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不敢再实施犯罪,从而达到刑罚效用的最大化。
由于刑罚理论直接决定刑罚的创制和适用,如果在刑罚目的理论的价值取向下,国家一味的追求刑罚的预防或教育功能,犯罪人有可能被国家做为教育其他人的工具,难免会出现不该有的严刑峻法,损害犯罪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同时这种做法也违背了收益成本的经济原理。因此,刑罚目的理论也并非最科学的刑罚理论,所以就产生了刑罚目的的折衷论。
3.刑罚目的折衷论经济评析
折衷论就是“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报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2]刑罚博弈中并非犯罪者和国家,犯罪者和被害人之间两两博弈,而是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被害人三者之间的博弈,科学的刑罚目的理论应是三者之间的均衡。
三者之间的均衡的刑罚目的理论并非三者效用同时最大化。对于犯罪者来说,效用最大化是实施犯罪而又没受到惩罚;对于被害人来说,效用最大效用是犯罪人受到同样或者更严厉的惩罚;对国家来说,通过刑罚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其他人也不敢再实施犯罪。但是刑罚不可能同时满足三者的效用最大化,科学的刑罚要考虑三方的效用达到一个均衡。这个均衡就是刑罚目的的折衷论,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报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
(二)中国刑罚目的的经济评析
在中国刑法虽然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理论研究并不深透,严酷的刑罚仅仅在于惩罚,维护封建阶级的统治。当前中国刑罚目的要众说纷纭,主要观点有刑罚目的一元论、二元论以及刑罚目的层次性学说。
1.刑罚目的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
在我国,刑罚目的争论主要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刑罚目的不可能是单一的,除了“预防犯罪”这一公认的目的之外,我们至少还应当加上“公平正义之实现”[3]。屈耀伦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对犯罪分子施以报应,最终来维护和恢复社会关系[4]。
刑罚目的在中国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其实就是刑罚博弈中,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被害人,两两之间的博弈和三者之间博弈之争。刑罚目的一元论不论是惩罚犯罪,还是预防犯罪,都是为了某两种之间效用的最大化。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论最大限度的考虑被害人的利益,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论是最大限度的考虑国家司法机关的利益。刑罚目的的二元论则是国家、犯罪人、被害人三者之间的博弈所达到的均衡。
2.刑罚目的层次性学说评析
同人类其他实践活动的目的具有层次性一样,刑罚目的亦具有层次性,刑罚目的应包括三个层次: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5]。刑罚目的不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都是刑罚目的博弈的不同方的静态博弈。国家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刑罚目的也应该是一个动态博弈。
刑罚目的分层次说,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三种刑罚目的就是动态博弈的结果。刑罚是给以实施犯罪行人的惩罚,是犯罪人获得犯罪收益必须付出的成本,是最直接的目的。经济人假设理论决定追求效用最大化是人的天性,仅把刑罚做为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是不够。国家在对犯罪行为人实施刑罚时也在考虑,如何才能使刑罚的效用进一步增大。国家通过对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不仅仅可以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还可以预防其不再敢实施犯罪,威慑社会上其他潜在的人不敢实施犯罪,这就是犯罪预防的目的论。但是,在预防犯罪刑罚目的支配下,国家难免过于追求刑罚的预防功能,把惩罚犯罪做为工具而损害了犯罪人的利益。为了均衡各方的利益,要把刑罚的目的纳入到刑法中综合考虑,这就是刑罚目的的最后一个层次,保护法益。
3.刑罚目的三义说
刑罚目的三义说,更是追求刑罚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刑罚适用是对犯罪行为给予惩罚的确认,这种确认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安抚。国家对犯罪分子给予何种刑罚不是任意的,是根据犯罪收益的多少给予刑罚,国家设置刑罚本身就具有威慑性。如果达到刑罚效用最大化,仅仅设置和适用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执行才可以。
有的学者把刑罚分别归纳为以下学说:教育改造说、惩罚改造说、双重预防目的说、刑罚功能充发挥说、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从经济学角度将这些不同的学说都是从不同角度在追求刑罚效用的最大化。
三、刑罚目的博弈分析
关于刑罚目的的论述,不论是西方报应论、功能论、折衷论,还是我国一元论、多元论以及层次说,充分说明刑罚目的是在发展变化的,也是可变的。中西方刑罚目的论发展变化以及理论之争,都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追求刑罚效用的最大化。下面我们考虑什么样的刑罚目的论才能是刑罚效用最大化。
(一)刑罚目的博弈的参与者
刑罚目的不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博弈,还有众多的参与者。
国家在刑罚目的博弈中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参与博弈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代表实施。具体包括刑罚制定者、刑罚适用者、刑罚执行者。
犯罪人,即刑罚之对象。
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在刑罚目的的博弈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但是如果在刑罚目的的博弈中不能充分考虑被害人利益,刑罚将失去意义。
(二)刑罚目的博弈策略
刑罚目的参与者在刑罚博弈中各自掌握着不同的策略,不同的策略组合刑罚目的效用是不同的。我们先来分析刑罚目的博弈参与各自的策略和效用。
国家博弈策略,具体包括:设置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实施犯罪;使用刑罚使被害人得到安抚;执行刑罚给犯罪人应有的惩罚。
犯罪人博弈策略:一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国家创制刑罚并且公示,犯罪人有两个策略选择,即实施犯罪或者不实施犯罪;二是犯罪行为实施犯罪后仍有两个策略选择,投案自首或者不投案自首。
被害人博弈策略:被害人自己实施报复行为;被害人自己不实施报复行为。
间接参与者:这一部分虽然不是刑罚博弈的直接参与者,但是检验刑罚效用最好的试金石。
(三)刑罚目的效用最大化
科学的刑罚目的理论应能使刑罚效用最大化,刑罚效用最大化不是指的刑罚博弈中每一个参与者效用的最大化,是指所有参与者在不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前提下每一参与者效用达到最大化。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只有充分考虑每一个刑罚的参与者的利益的刑罚目录理论,才是科学的刑罚目的论。综合上述分析,刑罚能保护被害人、犯罪人、国家利益才是科学的刑罚目的理论。也就是说,刑罚目的分层次学说更为科学合理,但是层次顺序保护法益是第一层目的,第二层是惩罚功能,第三层是教育预防功能。
参考文献:
[1] 田宏杰.罚目的理论的反思[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6):70-79.
[2] 久礼田益喜.日本刑法总论[M]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57.
一、死刑经济学分析的基础
在当代社会的环境下,经济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学科,经济学理论的应用也早已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虽然现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浩如烟海,但万变不离其宗,人们在考虑经济学的问题时,总是设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①,所以以此为基础上,经济学的理论总是归根于成本――收益的分析,即分析投资的成本和可以期望获得的收入而如何使在投入最小的情况下获得收益最大化。
本文在进行死刑的经济学分析时,以以下两个理想化的假设为前提:一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认为国家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行为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属于理性人②理性之行为,犯罪和处罚的动因都是利益,司法机关和犯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二是犯罪人的犯罪活动总是会被发现并受到相应的惩处,也就是说犯罪人所犯罪行越重,其所受到的处罚也就应当越重。以此为基础,综合运用成本――收益理论和刑法的威慑理论分析死刑的存废,以得出保留或是废除死刑究竟哪一选择更符合经济学原理的结论。
二、死刑的适用范围――以犯罪的成本收益为视角
(一)犯罪的成本收益分析
美国经济学教授加里・贝克尔认为除个别心理变态者以外,如果将犯罪人看做一个符合经济学规律的理性人,那么他在实施犯罪时就会考虑犯罪的成本和收益率硎凳┚霾撸决定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根据其犯罪经济学的理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也会做如同经济活动中“经济人”同样的思考,犯罪人也具有稳定偏好③和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特点,一个理性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只有在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才会实施犯罪。
这里的犯罪成本即犯罪的个人成本,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全部成本,这其中包括了物质成本、精神成本、机会成本、自由甚至生命成本等。物质成本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所需要的全部物质性投入。精神成本则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以前的紧张感、负罪感等以及实施犯罪以后产生的恐惧感、负罪感、焦虑感等类似的精神压力。机会成本④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活动而放弃的其他一切社会活动的可能最大收益总和。一般情况下,犯罪人的收入情况、工作情况、社会地位等决定了其实施犯罪活动的机会成本。一个人的收入越高,工作越稳定,社会地位越高,那么他实施犯罪活动的机会成本就越高,反之其机会成本就越低。
犯罪的收益是指犯罪人的个人收益,包括犯罪的物质性收益和非物质性收益。对于财产型犯罪,其犯罪收益的计算相对简单和确定;而针对人身性质的犯罪和复合性质的犯罪,其犯罪收益则相对难以统计,因为对人身和精神的伤害难以量化。但是至少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理性的犯罪人总是可以从犯罪活动里得到心理和精神的满足,也就是可以获得犯罪的非物质性收益。所以任何一个理性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前总会对预期的犯罪的收益和可能投入的犯罪成本进行比较,只有犯罪活动的收益大于成本时,理性犯罪人才会选择实施犯罪活动;而如果犯罪的收益低于成本,理性犯罪人一般就会选择放弃这一犯罪行为。此外,理性犯罪人还会对不同犯罪活动的成本收益比也就是犯罪的利润⑤进行比较,从中选择实施犯罪利润最大的犯罪活动。
(二)死刑的成本收益分析
死刑的目的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所以对于实施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的犯罪人来说,其犯罪成本是固定的,就是犯罪人自己的生命。由于生命的价值的唯一性,所以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来说,其犯罪成本是一个固定值。当一个理性犯罪人在分析死刑的犯罪成本――生命和犯罪的收益时,犯罪人通常的选择是自己的生命而放弃实施犯罪活动。即对于应被判处死刑的犯罪来说,其犯罪成本曲线已经增加到了最大值,不可能在向上增长了。所以对那些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仍要对其处以死刑。但问题在于,是否是死刑涵盖的罪名越多越好呢?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由于死刑中生命已经是最大的犯罪成本了,所以死刑的边际成本⑥为零。所以当犯罪的成本固定为生命时,犯罪人显然会实施犯罪收益最大的犯罪活动,而犯罪收益越大的犯罪活动往往犯罪的危害性也就越严重,所以如果无限扩大死刑的适用,不利于抑制犯罪活动的发生。例如如果抢劫罪和杀人罪的法定刑都是死刑时,犯罪人为了减少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显然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会杀害被害人以减少犯罪行为被发生的概率。但是如果抢劫罪的法定刑低于杀人罪时,犯罪人在抢劫时就会考虑杀人的犯罪成本从而减少犯罪人杀害被害人的概率。所以死刑不应该被无限度的适用,以防止严重犯罪的发生。
综合以上对死刑犯罪的经济学分析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首先不能废除死刑的适用,因为适用死刑可以有效地防止严重犯罪的发生;其次虽然可以在刑事司法活动里适用死刑,但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以防止犯罪人选择实施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所以以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死刑的适用,基本立场就是严格限制适用死刑。
三、死刑与其他刑法的经济学比较――兼从刑罚的威慑效应分析
(一)威慑作用与司法成本的分析
以理性犯罪人的理论为基础,犯罪的经济学分析发展了刑罚的威慑理论。理性犯罪决策是建立在犯罪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基础上的,而刑罚的威慑作用就体现在通过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实施一定的刑罚,提高犯罪人的预期犯罪成本,使之大于其预期犯罪收益,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⑦所以从刑法的经济学角度分析,刑罚是存在经济学意义的。所以刑罚威慑效应的最优化应该是指对于犯罪人而言,预期刑罚成本最大化;对国家而言,为刑罚适用所支付的社会成本最小化。为达到刑罚威慑作用最大化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要提高预期的刑罚成本。而这主要包括刑罚的严厉程度、犯罪的定罪率两方面的内容。刑罚的严厉程度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受刑罚处罚的具体形式以及此种刑罚处罚的严厉程度,而这对犯罪人来说具有最直接的威慑作用;犯罪的定罪率即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和被定罪的概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犯罪人的作用,越高的定罪率就越可以提高刑罚的威慑力。其次,在提高预期犯罪成本和定罪率时也不得不考虑国家的司法成本问题,要想实现犯罪成本和定罪率的提高显然有赖于国家司法成本的大力投入,但过高的司法成本同样不符合经济学的原理,国家总是希望努力控制司法成本的。此时,就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找到预期犯罪成本和定罪率与国家司法成本间的最佳组合。
(二)对我国不同刑罚方法的经济学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处罚方法有资格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死刑四种。对于资格刑来说,由于其一般都在实践里附加于其他刑罚方法适用,且资格刑很难完全替代其他的刑罚方法适用所以在此就不将其单独进行比较,让资格刑附属于其他刑罚方法适用笔者认为是当下的最佳选择。所以除资格刑以外,为实现刑罚的威慑效用和司法成本的最优组合就要在自由刑、财产刑和死刑中找出一种最佳组合。
自由刑是一种以剥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的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受刑者一般都要在一定的设施内被拘禁。对于自由刑来说,其优点和缺点都相对明显:自由刑的优点首先就是其对犯罪人施加惩罚的巨大痛苦性,著名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就有诗曰“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可见,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看来,自由的价值甚至是高于生命的,据此自由刑的痛苦性也可见一斑,所以自由刑的威慑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此外,监禁刑会给犯罪人带来一定的负面评价和耻辱感,从而降低犯罪人的名誉和社会评价,这也是犯罪人不得不考虑的犯罪成本之一。自由刑的优点还有其在监禁期间对于犯罪人的改造作用。在被监禁期间,监狱等监管机构肯定会对犯罪人进行教育,促其改造,从而降低犯罪人重新进入社会后再犯的可能性。但是自由刑也有很明显的缺陷性。自由刑具有高昂的社会成本,在国外,对犯罪人的自由刑无法创造任何社会收益,即使在中国存在着强制在押犯罪人劳动的制度,但是这种粗糙的体力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也十分的有限。但是国家在自由刑里的投入却是十分巨大的,自由刑的社会成本就包括了建筑、维修、管理监狱的直接成本。除此之外,监禁刑的成本还包括被监禁人所损失生产力的机会成本。犯罪的直接成本中的一部分可以通过犯罪人不在监狱时引起的生活费用之外的节省得以弥补,但自由刑的监禁成本中被监禁的个人在监狱期间无法进行合法生产活动的损失、监禁期间对犯罪人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他在出狱后合法生产活动生产率的减弱等部分是无法弥补的。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主要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相对于上面列举的自由刑的缺陷来说,财产刑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财产刑可以看做一种财富的转移,是国家对犯罪人部分财产的一种再分配,可以很好的实现公平与正义。其次,财产刑不需要如自由刑一般巨大的狱政投入,国家实施财产刑的司法成本非常低,但是此种刑罚方法的收益却相对较高。而且,与自由刑相比,财产刑可以使惩罚更为精确,尤其对于金钱性犯罪,只要是罚金等于犯罪的损失,就可以获得一个有效率和相当公正的结果。所以对于国家而言,其执法部门总是会倾向于实施财产刑的。但是,财产刑的缺点在于财产刑要受到犯罪人支付能力的约束,在犯罪人无力支付相应被处罚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会对犯罪人改判监禁,这一般都会被被认为是法律歧视穷人的一种表现。此外,对于穷人和富人是否要科处一样的财产刑?如何规定财产刑的科处标准?这都在实践中限制着财产刑作用的实现。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它和监禁一样,都不能给国家带来收益。而且,一般对犯罪人来说,死刑的预期惩罚成本要高于自由刑,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教授的理性犯罪决策理论,提高犯罪的预期惩罚成本可以有效抑制犯罪。因此,死刑的威慑力应优于自由刑。但在实证研究当中,死刑的威慑效应却一直备受争议。有学者对美国1935年至1969年间凶杀率和执行死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即执行死刑的概率越高,凶杀率越低,该学者估计每处决1名谋杀犯可以挽救8名无辜者的生命,也就是说死刑的收益率比是1:8。但却有学者通过研究对死刑的威慑效应提出质疑。统计数据上的缺陷,研究方法上的不当等是学者们质疑上述肯定死刑威慑效应的研究结论的利器。美国一些学者在进行死刑的威慑效应研究时,通过对有死刑和无死刑的毗邻各州的杀人率,同一个州在死刑被废除和恢复期间的杀人率、已颁布和实施有关死刑的刑法的城市的杀人率这三个要素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是死刑对杀人罪并没有明显的威慑作用。另外,死刑的执行目的是结束犯罪人的生命,虽然不需要如监禁因狱政设施和狱政管理而要支付的高额的社会成本,但死刑仍具有其他方面的高昂成本,犯罪人在此后漫长生命中所可能创造的社会价值就是死刑的机会成本。虽然我国的死刑执行成本并没有达到美国的动辄千万美元的程度,但是死刑执行费用依然存在,且随着对死刑犯人人权的重视,这一成本必然不断提高。此外,根据我国的现行监狱制度,针对某些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的犯罪人,在被监禁期间需要其强制劳动,并且国家会将这些犯罪人强制劳动的劳动产品销售获利。对于那些知识文化水平较高、或者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犯罪人,则可根据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为国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等,这无疑可以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综合以上对自由刑、财产刑和死刑的分析可知:自由刑和财产刑都具有其各自的优劣性。在探索死刑的替代方案上,自由刑和财产刑的组合从经济学上可以说更加优于死刑。所以仅从经济方面进行考虑,通过以自由刑和财产刑结合的方法来替代死刑是最佳方案。
结语
由于经济学理论的发展革新,其应用方面也越加广泛,对于死刑的经济学分析也越来越多并更加全面。本文仅仅是利用最基础的经济学原理即成本收益分析并结合刑法理论中原有的威慑效用对死刑效益的大小和死刑与其他刑罚的优劣性进行对比和分析,讨论了死刑的是否具有社会效用,其社会效用的大小;死刑是否被替代,用什么方法替代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初步结论是死刑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用和威慑作用,但死刑相对于自由刑和财产刑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如果要废除死刑,那么由自由刑和财产刑结合的方法可以起到替代死刑的作用。(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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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虽然在现实里还存在着诸如冲动消费的现象,但心理的满足感同样也可以看做一种利益。
②理性人又称经济人,是指行为时总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体,这是古典经济学的基本观点。
③稳定偏好即消费者的稳定偏好,是指消费者在实施消费活动时对特定商品的稳定性喜好。
④经济学里的机会成本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所要放弃另一些东西的最大价值,也可以理解为在面临多方案择一决策时,被舍弃的选项中的最高价值者是本次决策的机会成本。
⑤经济学中利润即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和税金后的余额。
一、引言
无限防卫制度在我国自创设伊始就一直是学界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所在,时至今日,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种种论争也依然没有平息。对无限防卫权立法的价值与意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不少学者予以肯定,也有学者指出该立法存在种种缺陷,实践中容易导致公民对其滥用等弊端。笔者在本文中,将通过行为法经济学的理论拓展研究视角,将传统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与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范式相结合,以期对无限防卫权的理论研究作出有益尝试,就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可取建议。
二、无限防卫权的传统法学理论分析
无限防卫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正当防卫权的极限形态,其针对的是正在进行中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暴力犯罪,在此情境之下,受侵害人基于自身的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责,不处刑罚。在这里笔者尝试从无限防卫权与刑罚的关联性角度,从传统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无限防卫权加以分析。
无限防卫权与刑罚的关联,其根本在于:无限防卫权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一种损害他人的行为拥有了正当性,不属犯罪,因而不会被处以刑罚。这就与他种致害行为发生的情境之下,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处罚的行为构成了明显区别。然而无限防卫制度与刑罚制度从本质上说,都是属于刑法法律体系下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的界分是在一个总体规则体系下的两种不同的行为判定机制,二者的终极立法价值目标也应当是在一个总体的价值标准参照之下的。
在此种界分之下,我们可以从互为表里的两方面来考虑以下问题:一方面,从终极意义上来讲,无限防卫制度与刑罚制度的正义性是否是统一均衡的;另一方面,从立法实践的角度上来看,二者在制度设计与实效上是否是协调一致的。
首先,从正义标准上来看,我们大抵可以明确这二者应当是符合一种共同的正义标准的。若按照一种定量的权威参照体系来考量,在一个特定的时空条件之下,此两者应是属于一系列完整的刑法法律体系之下,而这一系列刑法法律制度在特定社会情境的正义标准参照系当中,无疑应当映射到一个相同的坐标点上。这也就意味着,无限防卫权与刑罚在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上,在立法采用的规则参照标准上,还包括实践的预期目标上,都应当统一于同一个正义衡量标准之下。再者,从人类社会法律实践的历史渊源来考察,此两者拥有相同的功能本质——救济效能,它们都是被用来救济受到不法侵害的合法权益。其中,无限防卫属于自力救济,刑罚属于公力救济。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及法制的发展,人类社会经历了从自力救济为主到公力救济占据规则垄断地位的转换与发展。但是无论古今中外,无可否认的是,救济手段的变化始终围绕着一个永恒的主题,即人类防卫本能的实现。进而言之,当已然存在损害事实或现实危害的前提之下,在社会运行进程中,人类必然需要以某种方式,来实现其个人意义上的防卫或复仇,这也是正义二字的题中应有之意。因此,我们可以说,无限防卫与刑罚拥有共同的制度渊源,在合正义性的命题之下,可以追溯至共同的社会根源及人类本能——防卫与复仇。
其次,在一个共同的正义观念指引之下,无限防卫与刑罚在制度创设上就应当遵从某种共同的内部机理,两者践行所致的法律实效乃至整体社会效应,在天然上就要求具备相当程度的协调性与对应性。换句话说,对于某种或某一个特定的侵害行为或造成现实危险的行为,其行为后果无论是引起无限防卫的回应还是刑罚处罚的启用,理论上来说都应当达致同等程度的防卫效果,实现同等意义上的复仇诉求,触发对利益相关者的私益性质与强度上大致无差的调整与分配。无限防卫与刑罚作为刑罚制度体系之下的两种分支制度,总体上都应当在刑法所提供的行为激励机制的导向之下,对刑罚法律关系的各利益相关者都应当起到一种协调统一的偏好激励及行为导向作用。在个案当中,受害人是选择无限防卫还是刑罚处罚来寻求救济,侵害人是被防卫还是被处罚,都应当抱有同等性质与强度的行为预期,此种预期的出现应视为刑法制度创设的内在价值目标之一。
随着人类文明的极大繁荣,以及人类个体素质特别是智力素质的极大提升,在现今世界各国各地区乃至一国内部、互助共赢的社会形态下,人们的正义理念也在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其反映到社会规则特别是最具普遍权威的法律制度之上,也不可避免的随之发生改变。仅就刑法而言,其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已然基于人道主义、人权本位思想而逐渐宽和。在我国当代法律生活当中,“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早已深入人心,成为我国的重要刑事审判指导政策。“在古代,社会能够容忍许多在我们今天看来十分残酷的刑罚措施。而今天,哪怕是微小的酷刑也难以容忍。刑罚从以死刑为中心到今天以自由刑为中心,乃至向财产刑为中心的演变,清楚的勾勒出刑罚从严厉到轻缓的轨迹,这正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①
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刑法法律体系的运作方式在于用公权力的行使来取代私人的裁判与制裁,以此来调节维护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刑罚作为一种调节与再分配手段,它的适用应是以摈弃犯罪者与受害者个人立场,从一个中立客观的角度采以法律上的衡平与保护。然而现今我们面临的法律困境与学界争议就在于,在刑罚日趋宽缓化的今天,在“少杀、慎杀”已成为我国司法活动中重要刑事审判政策的大环境下,无限防卫权一方面被认为可能用来弥补所谓“公法与公权的滞后性”,另一方面也同样作为一种人类防卫与复仇本能的载体,它的存在足以称之为现今刑法法律体系与刑法法律精神的悖论式的演绎,更遑论无限防卫行为之于社会群体及复杂人性的严重负外部性与道德风险。
设置无限防卫权的最大风险在于,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在刑法规制体系之外,为人类本能恣意打开了一道突破法治而退回“人治”的后门,它赋予了个人可致他人死亡的终裁权力,当致害人死亡之后,即使由公权宣判致害人有罪,但是本质上仍然是私人的裁判与执行,取代了公权的裁判与适用,并最终不得不由公权来执行法律上的追认程序。这实际上可视为是在法律程序及效力层面,将无限防卫权置于公权之上,突破了公权的权威与秩序。
三、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无限防卫权
从行为法经济学的立场出发,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则体系,其制度设计是以“对人类本能行为的控制”这一理念为基本出发点,其理论基础是从对传统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修正,或者说再解释与再建构来展开。具体而言,其基本的理论假设为: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利。②由此立场出发,无论是刑罚还是无限防卫,其作为刑法法律体系下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应当致力于“行为控制与导向”这一整体目标。因此我们可以说,二者的共同立法目的应当进一步解释为:在控制人类本能行为的基础上,采取适应于特定时空情境下社会经济、政治文明发展的调节方式来实现社会正义与社会繁荣。
行为法经济学对于社会中具体的人,有这样一种前提分析:体的个人是十分复杂的,人的行为有三大基本特征——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利。其中有限理性主要阐述的是在人的行为决策及行动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对标准理性的系统性偏离,即对自身、对社会或其他行为对象产生臆断或后见的偏见。这种偏见会使人们并不是按照完全理性的思维来选择行为策略,而且此种偏见是在一定的时空之下,由人所处的社会情境塑造出来。有限意志力则是对有限理性的进一步解释,在得到充分信息的前提下,人们有时也并不是按照理性的判断来选择行为。换句话说,人们的偏好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也并不一定是导向一种“合理”的预期效用。
在这两大前提之下,有限自利就能够更符合现实的解释人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哪怕并不能得到巨大的利益,也愿意为他人付出,在得到他人公平善意对待的同时也愿意向他人提供同等的公平与善意。但与此同时,人性也决定了,有些时候,有些人会在不公正的对待面前报以同等甚至更大程度的恶意,社会上普遍存在着损人不利己甚至损人伤己的情形就是最好的佐证。因此说,人的自利倾向也是有限的,在自利倾向之外,人们可能基于更大的善意或更大的恶意来付出成本并以此支配自己的行为选择。
将行为法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放诸于无限防卫的情境,很多时候,对于暴力犯罪的致害人,他很清楚刑法的严苛性,也清楚国家暴力机关的强大力量,也清楚可能招致防卫人的致命打击式防卫,在这种充分信息的条件下,他基于自己的意志,做出了一个也许根本谈不上“自利”的行为选择。与此同时,防卫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在十分严重的现实危害的迫使之下,也绝无可能保持一种理想状态中的完全理性及完全自控。在这种状态下,防卫人最理性的思维也许就是他如何更好的发挥自己的防卫本能,甚至是满足自身被激发出来的复仇欲望。此时由于无限防卫权的存在,防卫人心中所想可能会是更加放纵自己对本能冲动的约束;而与之相对的是,致害人如果一旦遭受激烈防卫打击,认为防卫行为可能会危及自己的生命,也可能会选择尽可能的扩大伤害程度以使防卫人失去伤害自己的能力。我们有理由相信,双方的行为偏好在很大程度上说,就是由无限防卫这一法律情境塑造出来。
不仅如此,行为法经济学研究表明,人在行为过程中还有这样一种心理倾向:人们在面临收益时往往小心翼翼,在面临损失时却会很不甘心容易冒险;人们对损失和收益的敏感程度是不同的。这种理论被称之为“前景理论”。③正是在这种心理机制的驱使之下,有一些极端情况的出现便成为可能——防卫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有很大可能会在心理上放大受害的危险与恐惧,从而导致其与致害人之间不可控的激烈对抗,即使致害人并无防卫人所想象中那么大的致害能力与意图。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结果,我们在事后很难来判定这其中究竟是存在主观杀人故意还是判处过失致人身亡,认定防卫过当还是成立无限防卫,因此也很难期待刑法与刑罚制度能够真正意义上的定纷止争、公平裁判乃至合理救济。
除此之外,行为法经济学对无限防卫权之于刑罚的法理冲突,还提供了一个别开生面的视角。与传统法经济学理论相比,行为法经济学更关注具体的人及具体的行为,它把简化的抽象模型进一步还原到现实当中。在此意义上,“禀赋效应”(endowmenteffect)描述了人们这样一种行为倾向:“人们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初始权利,即便没有这种初始权利,他们也不愿意出资购买。”④与科斯定理相比,禀赋效应所描述的行为模式对人类行为的约束,对社会分配做出了与之不同甚至是相反的预测,这一预测无疑会对法律规则的设计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禀赋效应的结论意味着,在现实世界中,权利的初始分配真正决定着权利的最终价值与实际效用,因此也会塑造人们的偏好并影响行为的选择。在无限防卫与刑罚的情境之下,防卫人基于法律的初始分配而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现实危害(哪怕是臆想中的危害)发生之时,绝大多数人是倾向时刻小心防卫限度不去行使无限防卫权,等待刑法的事后裁断,还是在无限防卫权的“先天”光环之下凭借一己私力来捍卫人身安全?而且无限防卫权的严格适用条件该如何在事后得以准确而公正的认定?当出现致害人伤亡的行为结果时,防卫人与致害人的复杂心理活动该如何与伤害结果一一相对应?正是由于无限防卫权的初始法律分配,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才会出现各种各样难以裁断的疑难案例,才会出现各种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判决结果。仅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增强断案能力的角度出发,就可以保证暴力犯罪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会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么?
笔者认为,以上问题并不能依靠提高司法判决精准度的努力而得到妥善的解决。因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事先做出的权利初始分配才是导致当下司法困境的根本原因。在法律条文的抽象性与司法自由裁量风险的双重影响之下,防卫人正确行使无限防卫权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无限防卫的成立都几乎成为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换一句话说,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才导致了法律在其适用时变得强人所难。
(一)利益最大化机制驱使人的社会行为
在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理性社会形势下,人的社会行为呈现出鲜明的利益倾向,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支配个体行为活动的重要运作机制。有限的社会资源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欲望与需求,因此,个体必然会以自身诉求为出发点,对拥有的社会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与利用,以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从经济学上来说,作为经济人或理性人,个体普遍会以资源投入与效益产值的比例作为行为活动准则,努力追求以最少的资源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种功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不仅适用于社会学、市场行为学,而且适用于犯罪、婚姻、教育等人类的所有社会行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核心归根结底是人的犯罪心理、犯罪行为,而个体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客观特征使得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当中具有独特的切入点。无论是以权力操纵、权力扩张为主因的刑事犯罪,还是以权利保障、维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活动终归落脚于功利主义,回归于经济分析方法。
(二)刑事诉讼法学建设追求效用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活动也建立在效能最大化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参与制度建构的专家或学者也在潜意识中受到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因此,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离不开经济分析方法的支撑,这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力四个方面。
其一,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和启用等相关内容中都涉及到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或成本效益关系等经济学概念。从经济分析的视角对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其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辩诉交易制度、证据证明制度等相关内容基于经济分析视角,例如, 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成本巨大且未必有价值的结论就来源于对犯罪者成本惩罚成本等经济学概念的辩证分析。其三,对侦查主体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等刑事诉讼行为的研究来自于经济分析,并将侦查投入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的契合点做为最具诉讼效率的临界点。再如,对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成本、惩罚成本与刑讯逼供的犯罪收益进行分析得出要提高刑讯逼供罪成本,降低其犯罪效益的结论。其四,关于诉讼权利的研究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行使分析当中,以经济分析方法从风险规避、风险偏好、风险中型等三个概念来研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沉默权的选择态度。
(三)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追求高能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是基于国家主持的社会不同利益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决定了诉讼制度建设、诉讼执法等环节需要国家投入一定的建设成本与运作成本。虽然加大成本投入通常会达到提高诉讼收益的效果,但缺乏经济性的司法构建不是最理想的。一方面,特定时期和空间内可供国家调配利用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国家不可能无度地将资源投入到制度建设当中。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大多具有情节重大性,对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影响深远,且通常潜藏于社会,对法律规制具有逃避行,所耗费的社会资本同样巨大,如果盲目地提高成本势必会加剧国家负担。因此,刑事司法资源具有鲜明的稀缺性和易耗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与执行等过程势必会追求以最小的诉讼资源实现最大的诉讼产值。由此可见,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不仅是个体层面的要求,也是国家资源调配和国家制度建设层面的必然。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经济分析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分析方法局限性难以适应刑事诉讼法特殊性的需求
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在解决一些简单的刑事诉讼案例时具有显著的优势,能够依托经济学理论寻求到高效能的诉讼解决途径,但这是建立在早期学者将刑事法律问题抽象为经济问题基础上的。事实上,目前许多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出来,单纯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需求。
其一,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限制性,在理性和自由的选择方面时常受到外界影响。以经济分析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相关问题的前提是认定每个社会个体是经济学范畴的理性人或经济人,其行为活动都具有理性和功利主义。事实上,这种假定只能适用于私法范畴。并不能通用于身处公法的刑事诉讼一方主体当事人。其原因在于,理性和自由选择虽然为私法的制定和施行奠定了基础,但对公法而言却往往是遥不可及的。许多刑事犯罪活动发生于非理性选择的情势之下,稍微具备法律常识的个体,在理智情境下都会清醒地意识到犯罪效益与犯罪成本之间的巨大差额,这说明外界的多元压力或逼迫往往是造成刑事犯罪的主因,行为主体的非理性活动也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解释。
其二,诉讼效率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唯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的侧重点在于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效能,这对以解决多种社会纠纷的法律目的而言无疑存在片面性,这是因为在诸多情境下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和争议性往往高于效率。在刑事诉讼活动价值体系中,追求净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往往建立在满足正义和公理的基础上。换言之,效率职能是正义、自由、平等的附属价值、次要价值。
(二)分析理论的片面性滞后于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的经济分析
纵览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等内容中的应用, 分析视角大多集中于成本收益理论或边际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在分析某项行为活动的可行性时应用较多,是判定某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合理性、科学性的重要依据。辩诉交易制度中对利润空间的分析就是来源于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分析。边际理论则主要应用到个体行为的分析中,通过对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研究推出结论。这一理论对刑事诉讼法学而言,能够确定某项刑事诉讼环节的最佳资源投入量,用于分析侦查资源、审判资源、起诉资源等在什么时候能够实现诉讼产值的最大化。反映到具体应用中,如警察在侦查案件时通常先选择那些证据明显、说服力大、成本低的证据,而随着案件的推进和取证范围的扩大,取证的难度会增加,证据收集的边际成本就会随之增大。反观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经济分析方法,除上述两种理论外还存在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这对进一步分析刑事诉讼法学奠定了更全面的基础。一方面,国家机关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学从建立到完善的过程中通常伴随着利益分配的此消彼长,将帕累托最优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引入其中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充满了多个角色的博弈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博弈、证人与当事人的博弈、向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博弈等,彼此之间交错复杂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在博弈论的阐释下会更加明晰。贝叶斯定理则是指,可以根据已经发生的某件事的概率来推算这件事未来发生的概率。
(三)忽视法律人员传统分析思想方法对经济分析方法的影响
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通常是将经济模型或理论直接置于某项制度或行为的分析当中,缺乏对经济分析法可行性、适用性的深度研讨。经济分析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以及社会个体、人的行为等都是理性的,具备自由选择权利的。只有基于此,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概念和原则才能利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当中。事实上,法律官员在建构或执行刑事诉讼法时除了效率还会受到传统和分析手法的影响。在执法人员观念中存在已久的传统意识会支配其法律行为。特别是扎根于伦理和政治学中的传统约束和规范并不属于经济学范畴,这意味着完全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是不具可操作性的,例如,道德、文化、信仰、伦理等影响因素在经济学领域并没有相对应的概念或准则,这些非经济动因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一方面,经济分析方法具有不确定性,而个人利益正不断趋于复杂性和多元化特征。物质性收益只是个人利益的一部分,多数理性人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更多的指社会地位、名誉、尊严等。这些含蓄的利益要素在不确定的经济分析方法面前很难得到全面而精准的阐释。另一方面,非理性的社会个体客观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在情感、伦理、道德、宗教等多元因素的影响下,许多刑事诉讼活动并不具有理性化特征,如果单纯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其行为动机就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
三、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路径
(一)基于刑事诉讼法学需求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理念与模型
当前,经济分析方法虽然已经在私法领域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研究策略,但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却显得捉襟见肘。在此背景下,如若贸然将经济分析的模型或公式直接应用到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的分析当中就会显得突兀而不具操作性。其结果必然是流于形式化的经济分析方法只能停留于简单的案例剖析层面,并不能真正进入主流的学术研究领地。因此,在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的理念与模型时应遵循按部就班、步步为营的策略,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求制定科学、系统的理论建构体系[3]。首先,准确全面地理解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益最大化的内涵与要求。理性人以及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分析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而这里的利益最大化却不单指物质收益,还包括尊严、名誉、社会地位、文化等非物质的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确定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畴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现实需求融入对应的经济学理论。其次,经济分析模型的介绍与引入要建立在对经济理论的充分论证基础上。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已在前文论及,而如何使之应用到所有法律领域是当下应思索的问题。在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理论基础的可行性与使用环境,并在深入论证后提出经济模型的完善策略。
(二)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理论基础视野并加快立法实践过程
马克斯韦伯提出法律保障是以经济利益为直接服务对象的,这决定经济利益对法律建设的重要影响作用。因此,许多学者在利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问题时习惯于将经济利益结果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建设的依据和参考标准,其结果则是法律价值取向及制度选择的偏激化。我们固然要承认功利主义对多数理性人或经济人社会行为支配性作用的合理性,但是也要意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个体和国家利益的维权属性。显然,当下以成本利益理论为主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刑事诉讼法的建设需求。因此,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并推进立法实践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借鉴国外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将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纳入经济分析方法的基础体系。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刑事诉讼法活动中涉及的多方博弈和利益纠葛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推进国家和社会进步。而在经济学理论中,并不存在第三方利益未受损失的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过程中遵循一方利益损失小于其他方利益增进总和的改进就是有效的, 这一理论对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经济分析方法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实践当中,主要体现在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培养和对法律实践中经济导向价值当中。一方面,从理性人的角度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加以培育,使其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从经济分析视角入手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的博弈关系。
(三)综合传统非经济性观念完善经济分析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将经济分析方法应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不仅要强调经济理论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更要关注非经济性传统观念对刑事诉讼法建设的影响。
首先,精准把握刑事诉讼法服务于民众利益的立法准则。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时通常会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正义、平等、公平等正当性。重新认识到经济利益相对于公平、正义的附属价值意义是极为必要的。在国家机关职权行使过程中,正义价值在公法活动中体现出正当性要求。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要辩证看待经济分析方法的地位与作用,不能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正义价值的寻索。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6.002
一
离开生态经济学,生态文明可能就不存在。这句话就是肯定马克思关于经济秩序的绝对核心性判断,是完全正确的。只要经济秩序基础背后的目标和理论不符合生态现实,生态文明就是一种空谈。
这应该是不言自明的,但在西方事实却并非如此,通用的话语是“可持续”。1972年在内罗毕举行的世界教会联合会对这一话语的认可至少部分地推动了它的传播。在那之前,世界教会联合会致力的事业是“公平的和参与的社会”。在那次会议上,它的目标变为“公平的,参与的和可持续的社会”。这个词语的焦点是生态。人类社会必须按照能够可持续地适应自然界这样一种方式来进行组织。资源的使用和环境污染,强烈地暗示着我们需要对现行的经济学理论进行反思。
然而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会议上,“可持续”一词却被美国用在了一个完全不同的背景下。我们被告知,需要的是“可持续的增长”。即以经济增长为目标,因此以可持续的社会发展为目标的极端重要性就被削弱了。
整个世界都对经济商品的增长存在一种强烈的期盼。许多地区需要通过这种增长来减轻人们的痛苦。如果它是可持续的,几乎没有人会抵制这种增长。绝大多数经济议题都是循着继续推动增长,然后接下来再寻求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减少污染的路径,即先发展的理论。
一些学者提出,“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是一个悖论。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文字表述。当然,相比较而言某些经济增长方式是可持续的。但是“增长”是由产品总量来衡量的,而且在一个有限的物理世界中,产品的无限增长是不可能的。即使可持续性得到了某种关注,但最近几十年对“增长”的追求还是把我们带到了有史以来从未经历过的全球灾难的边缘。所谓的“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实际上是不可持续的。
政府、经济学专业以及世界的商业和经济精英几乎完全忽略了这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对人类智慧而言,这是很悲哀的。人类社会活动中,主要的变革都是围绕经济增长展开的。这些变革持续而系统地加速了灾难的到来。
在全球历史的过去几十年当中,中国一直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学会了利用西方资本家对增长的追求来为自身惊人的经济增长成就增砖添瓦,中国也承受了这种增长所带来的生态恶果,但是它比西方国家更为开放地承认二者之间的联系,并且把生态考量引入政府的经济政策和实践之中。
即使是中国在作出诸多承诺之后所实施的温和步骤,西方尤其是美国也无力采纳,因为其主导的经济思想是将政府的权力置于公司的权力之下。中国政府能够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历史事实和为其人民谋利益。同中国人讨论生态经济学更有可能影响历史的进程,而同样的努力用于美国则不然。
在北美,公司和学术公会所实施的强力控制,阻止了公众对增长经济学之外的其他选择进行广泛的讨论。然而,在边缘地带,生态经济学的创新已然得到了推动。我以为,中国的学者和知识分子比在北美,至少是美国的同僚们更为理解这项事业。
二
“生态经济学”一词给我们指明了经济活动与自然世界相互联系的方向。
在这次会议上,我的发言将对现代经济学理论背后的其中一个假设进行批判,我是从过程哲学思想的角度进行批判的。
当赫尔曼•戴利与我在写作题为《为了共同的福祉》这本书的时候,我们头脑中已有的题目是“共同体经济”。当我们把人们描述为“共同体的人”的时候,我们更为清楚地引出了对个人主义进行哲学批判这个核心。
而且,它明显地与中国的思想不谋而合。它强调了一种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理解人类的方式,而且它是一种从过程形而上学自然生发出来的理解方式。
把人类理解为共同体中的人可能更接近马克思的思想而非资本主义思想。然而,在马克思的思想意识中具有一种把资产阶级群体和无产阶级群体具体化的倾向。当这样做的时候,一个人有时就可能去寻求群体的利益,这里是指无产阶级,而很少关心构成这个群体的每个个体,而且很少意识到这些个体的多样性。人之为人的理由并不存在于理论中,而且这种实践很典型地忽略了一些他们最为关注的东西。
我们应该提供一条有别于资本主义和有别于支持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以及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思想的路径道路。这里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正相反的。问题是个人主义、阶级和所有类型的群体都仅是构成他们的个体总和。
强调这种个人主义思想的一种方式是针对关系提出问题。没有人质疑个体之间存在联系,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联系。对个人主义思想者而言,与那些相互关联的个体身份相比,这些联系都是次要的。每一个体是谁,以及她或者他是什么都与这种联系毫无瓜葛。这种联系是这一个体的附加事实而不会影响这个人之所以为这个人。从哲学角度上,我们可以说关系都是外在的。
这样一种理解个体及其关系的方式其背后是实体思维。在哲学中,“实体”被视为是其自身,它与其他事物的联系不会影响它。假如我们以石头为例,石头可能在山的一侧。“一侧”是一种联系,但是这种联系似乎不影响石头之所以为石头。我们可以把它捡起来,带回家,放在厨房的桌子上。这个新的所在似乎对石头没有影响。它还是同一块石头,性质没有任何改变。
主流的经济学理论就是以一种类似的方式看待个体的人。一些重要的联系是存在的:交易、订约、收购,等等。但是从事交易的人们自身没有任何改变。他们交易的东西对于作为个体的他们而言是外在的。即使这种交易是以劳动换取金钱,个体也不是他或她出售的劳动。
所有这些都是从第三人称视角讲的。一个人正在描述他能够观察到的其他人所做的事情。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共同体中的人这一路径包括了第一人称视角。我们不是在讨论作为旁观者时候的人们,而是作为亲身体验的人们。当我们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就不可能再把关系视作纯粹外在的东西。
现在让我们来看,外在观察到的不是石头或者人,而是人的经验。石头从山的一侧移到厨房的桌子看起来没有任何改变,但捡起石头,把它带回家,再把它放在桌子上,人的这种经验是在不断改变的。人站在山的一侧变成看见、感受和挖出石头这一经验,而人在厨房变成了那里的经验。实际上,当我们考察经验的整体时,我们发现它大部分是由关系构成的。因此,这些关系对于经验而言就是内在的。
然后我们可以问,人观察到的是什么或者那个人的经验是什么,对个体的人而言哪一个才是更为正确的理解?从过程哲学思想的角度上讲,答案是后者。在面对另一个人时,我们关心的应该是那个人的经验,在这里,关系就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最重要的关系不是那些与石头和厨房的关系,而是和其他人产生的联系。要建构一种力图惠及人们却忽略他们彼此之间联系的经济体是非理性的,因为这些联系是他们成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当由他们构成的共同体繁荣昌盛时,人们就会受益,当个体的人们成就他们自身时,共同体就会昌盛。对人类而言,最重要的共同体是家庭中核心的共同体。但是家庭的福祉是与更大的共同体的福祉紧密相连的。
这种思维方式产生了彻底的生态主义,其认为,每一个体的福祉也依赖于它与自然环境的健康联系,而且人类共同体的福祉与更大的“共同体”紧密相连,人类共同体是生态系统下的一个小团体。我认为,传统中国文化对于所有这一切都理解得非常透彻。我相信,这种文化智慧可以为从根本上对经济学进行新的思考提供基础。
“共同体中的人”的理解方式在实践意义上与个人主义的理解方式有着截然的分别,个人主义的理解方式塑造了现代经济学理论和实践,比如经济不断增长的实践活动。而“共同体的人”的思维方式是考虑我们拥有共同的发展。例如一个乡村,依照这一模式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试图了解他们能够为共同体做些什么。共同体自身的力量和局限在哪里?处于那种共同体的人们想要哪些他们没有的东西,如触手可及的干净水源,近便的烹饪燃料,更好的教育和医疗,更佳的进入市场的渠道,耕作方式的改善,更多的可支配收入。他们想要帮助共同体知道,共同体的人们最好参与所有的改进,这样作为共同体的他们就会拥有所有权,而不会去依赖外来力量。当然,获得他们所需的东西由整个共同体作出决策是最好的,这样共同体的地位就会得到加强。但那些前来帮助的人们可能拥有让这整个过程得以实现的想法和资源。
没有一个模式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是我能够提出许多可能的模式。援助者可以帮助人们掘井,确保如果有水泵可以用的话人们知道如何操作它,修理它,以及更换零部件。援助者可以介绍太阳能厨具,甚至是如何制造它们的知识,从而减少对柴火的需求,同时也帮助人们在附近建立一块林地。援助者也许能够引导共同体建立一种农业合作团体,也许是和其他附近的共同体合作,从而能够为发达世界的公平贸易组织生产商品。小额贷款体系可以用来帮助建立许多小规模的商业。可以引进能够教一些村民教育其子女读写的教师。也许电视的使用和当地扶助者可以给许多乡村带来好的指导。
它与为了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增长这种发展方式形成对比。后者把焦点放在发展城市的工业上,农业的工业化使大批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些农民成为成本非常低廉的劳工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而他们的孩子都成了城市贫民窟的玩童。现代经济学家可以展示整个生产得到了提升,但不是所有人的福祉都得到了提升。
当代典型的发展在经济群体的边缘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变得如此明显,以至于人类福祉的问题正在被提出来。问题的答案并没有印证经济增长自动地导致人类处境的提升这一期望。一旦人类要求过一种体面生活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收入的增加对人类幸福就没有多少作用了。超出适中的水平,幸福依赖的就不是消费数量,而是人际关系的质量。用来推动增加生产的政策通常削弱了令我们幸福的人际关系。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当美国的人均收入增加了两倍和四倍的时候,美国人对他们生活的满意度降低了。然而,迄今为止作为现代经济学目标的经济增长的价值有限的证据,并没有在主流经济学界引发对其他经济理论的深思。
当我们又来思索为了获得这种增长而给环境带来巨大破坏,以及因为这个缘故将全球社会引入根本不可持续的境遇的时候,我们可能就会被现代世界继续如此勤勉地致力于所谓“进步”的讽刺所淹没。从人类长期的发展来说,当代世界是疯狂的,而且甚至可以说是在进行疯狂的犯罪。
三
总之,对于指望美国的专业经济学家研究生态经济学,或者指望美国政府考虑生态经济并不抱什么希望。这一方面是来自学术公会的控制,另一方面是来自公司的控制,他们的掌控如此之严,以至于常识都会被排除在外。但是我对中国抱有希望。
当然,尽管中国致力于建设生态文明,但它想要继续在经济上获得增长,因为中国不能置上亿处于赤贫状态的中国人于不顾,中国不可能接受充分意义上的生态经济学。但是中国可能认识到,一方面增长绝不会确保贫穷的减少,另一方面我们并不必须在增长或者不增长之间作非此即彼的选择。我们可以在西方基于错误的个人主义立场的资本主义增长模式和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体中的人的立场之间进行选择。中国可以探索通过政策而非经济增长来减少贫穷的方法。我认为,和乔治主义都能对此有帮助。
如果我们这样想的话,那么就可以在现代城市的许多层面上,为加强共同体生活以及建立他们部分相互依赖的经济体系做很多事情,而不是仅仅提高用于出口的工业产量。当下最重要的是,农业产量的增加不必依靠农业的工业化。它可以依靠共同体的发展和生态耕作。
中国无需让自己陷入只有通过无限的经济增长才可能发展的思维。它可以重新调整自己的努力方向,从无限的产量增长变成提升人们的福祉。中国的专业经济学家可以通过支持和建立作为生态经济学主要部分的共同体经济来为这一进程提供助力。
Towards Community Economics
John Cobb
(The Institute of Sino-America Postmodern Development,Claremont,CA91711,USA)
Translated by WANG Jun
(Philosophy Teaching and Researching Department,Provincial
20世纪经济学之所以产生诸多“革命”和理论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研究方法和角度的巨大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研究方法的演变体现经济学的发展脉络。举其要者,研究方法的变化可归纳为以下十大趋势。
一、数学化成为经济学发展的主流趋势
经济学应用数学研究的专门化、技术化、职业化甚至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使经济学更严密,表达更准确,思维更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宏观计量分析法是最大贡献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克莱因从上世纪50年代最早提出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为宏观经济研究开辟新的视野。此后,随着大型计算机的诞生和使用,经济结构的各种参数得以推算出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一代计量经济学家的数理贡献在经济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严密性和形式化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研究方面。中国经济学深受其影响。经济学理论与计量方法、计量模型,以及国民收入的核算体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宏观经济理论从未像现在这样更贴近现实、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对比中国《经济研究》和《美国经济评论》,可以看到,自2002年开始,《美国经济评论》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论文比重下降,而自2003年开始,《经济研究》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的论文比重上升,开始超过《美国经济评论》。①
第二,计量经济学长足发展并成为经济学中一个极富魅力的分支,首先得益于统计学在经济学中的广泛使用,并最终成为构建计量经济学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1867-1960年美国货币史》是弗里德曼成功运用统计分析的一部经典性著作②,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统计分析,得出货币数量的长期变化和实际收入的长期变化之间具有一种密切的相关性的结论,从而构建弗氏货币数量说。统计分析的运用不但支持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还大大推动诸如发展经济学、国际经济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等新的理论分野和发展。
但是,许多经济学家都激烈抨击滥用数学的现象。里昂惕夫在分析1972-1981年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各种文章的类型之后,指出“专业经济学杂志中数学公式连篇累牍,引导读者从一系列多少有点道理但却完全武断的假设走向陈述精确而却又不切实际的结论”。
二、越来越呈现出实证化和专门化趋势
实证化,是经济学研究和表述中,越来越注重对经济现象的因果联系进行客观的、不带有主观选择意味的研究。这是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迫切要求。这种趋势注重具体经济而非一般性经济问题的研究,注重经济政策而非经济理论研究。表现为经济学研究目的的实用性,也表现为现实经济问题对经济理论研究的实证要求。与这种趋势相关,整个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也发生两次转换,即先是由重视对经济波动、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转换到重视对财政赤字、通货膨胀、汇率变动和国际收支逆差问题的研究之后,又转换到重视对经济周期、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
专门化倾向,是实证化研究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借助日益丰富的分析工具而产生的结果。专门化倾向,是指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和表述方法方面,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特有的、非经济学家一般不使用的方法、分析工具和专业术语,以至于出现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分析、才能够看懂经济学论文。于是,由实证化倾向而来的专门化倾向,通过分析手段的发展和丰富,在加强实证研究技术化倾向的同时,又逐渐脱离实证化。这一特征从凯恩斯主义宏观计量模型到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的动态模型,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从长期来看,实证化和专门化的倾向仍然在加强,但二者之间的距离却有加大的迹象。如非线性分析这类跨学科分析方法的引进,也许会引起经济学的较大变化。
三、均衡分析方法与非均衡分析方法并存的趋势
“新古典综合派”在召回凯恩斯以前传统的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同时,也在宏观分析方面大胆地恢复均衡分析方法。因为“凯恩斯革命”打破的主要是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下市场自动均衡的实现和保持机制,而不是均衡分析方法本身。因此,新自由主义各派的经济理论,始终坚持均衡分析的方法。在宏观非均衡分析方面,成就最突出的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帕斯卡尔贝纳西、马林沃德,美国的霍瓦德和英国的波茨、温特等人,他们不仅提出一套和凯恩斯理论体系完全相容的宏观非均衡学说,而且运用这套理论对中央集权决策经济的非均衡问题进行分析。正是这些人的努力,使得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尽管宏观非均衡分析方法不如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普遍,但它无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从广义上看,均衡分析方法和非均衡分析方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不同点仅在于各自所涉及的均衡条件和水平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非均衡分析的研究对象更为现实一些,也更强调动态性。客观上,均衡分析和非均衡分析都是对经济现象某些方面的适当反映,二者虽有差别,但不是根本性的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相互补充的关系。
四、假定条件的多样化趋势
经济学家们不得不或放宽假设,或修改前提,或一反传统逆向假定,以构建和拓宽其研究领域,为重建和发展他们的理论,以反对和解释来自对方的理论。例如,经济人假定是微观经济学的核心,也是经济学的基石之一。在20世纪中,经济人假定的条件被不断地修改、拓展,甚至批评和攻击。凯恩斯经济学的诞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对经济人个体研究方法的最大“克服”,因为凯恩斯主义的基础和归宿都是围绕总供给与总需求等一系列“总量”关系而展开的。贝克尔拓展经济人假设,认为个人效用函数中具有利他主义的因素,这才是人类行为的一般性。鲍莫尔主张用“最大销售收益来代替最大利润的目标函数”,因为实证经验表明经理层的薪金与销售收益的关系大于它与利润的相关程度。公共选择学派提出的挑战是,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并不能得出集体利益最大化的结论,“阿罗定理”即可说明个人福利的简单加总不一定与社会福利一致。新制度主义认为经济人假定过于“简单化”,因为除物质经济利益以外,人还有追求安全、自尊、情感、地位等社会性的需要。
五、研究领域的非经济化趋势
经济学研究领域与范围开始逐渐超出传统经济学的范畴,分析的对象扩张到小至生育、婚姻、家庭、犯罪等,大至国家政治、投票选举、制度分析等。研究领域的这种“侵略”与扩张,被称之为“经济学帝国主义”。这取决于时代主题和研究角度的变化、个人兴趣和专业特长的不同。
六、强调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问题的趋势
理性预期学派从通货膨胀问题入手,强调理性和预期的问题,并由此否定政府干预的有效性,这对凯恩斯主义形成较大冲击,也引起凯恩斯主义各派对理性和预期问题的重视。尽管在理性问题上各派未能取得共识,但关于预期的思想和方法的确渗入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中。
七、学科交叉的边缘化趋势
经济学的大家族中又派生出许多交叉学科和边缘学派,例如,混沌经济学、不确定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百家争鸣,相得益彰。这取决于经济学家认识领域的拓宽和方法论的多元化,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和相互渗透得以大大加深,大量非经济学概念的引入使得当今的经济学与百年前相比已面目全非。八、证伪主义的普遍化趋势
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种逻辑延续。据统计,20世纪70-80年代的20年间,经济学界出版50多本经济学方法论的著作,其中几乎都和证伪主义有一定的联系,在1991年总结的当代经济学家达成的13点共识中,有7个和证伪主义有直接联系。布劳格在《经济学方法论》中将20世纪经济学方法演变史归纳为一句话:“证伪主义者,整个20世纪的故事”。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既是证实的又是证伪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兼有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特点。
九、案例使用的经典化趋势
经济学中的“举例”,不仅已经发展到“经典化”的地步,而且在有些定理中不举例已不足以说明问题,甚至所举的案例已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案例的惟一性,既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又几十年上百年一贯制,代代相传。用案例阐明一个定理、寓意一个规律已经司空见惯,如“看不见的手”。
十、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扩大趋势
博弈论已延伸至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和犯罪学等学科,但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最为成功。博弈论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该决策的均衡问题。借助于博弈论这一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机制设计”、“委托—”、“契约理论”等已被推向当代经济学的前沿。20世纪经济学及其研究方法的深化,还表现在:
1、第一次把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部门来对待。不仅将政府的经济活动纳入到宏观经济活动中,而且将政府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作为能动的经济力量加以运用,使之成为影响和调节宏观经济活动与状况的重要机制之一。政府支出不断膨胀、效率低下是的恶果,其原因是存在“政府失灵”,因此,市场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选择。③
2、宏观和微观的联系得到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共同重视。
注释:
①成九雁、秦建华.计量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轨迹[J].经济研究,2005(04):113-124.
②MaryS.Morgan,TheHistoryofEconometricIdeas,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③参见〔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118-150.
参考文献:
20世纪经济学之所以产生诸多“革命”和理论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研究方法和角度的巨大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研究方法的演变体现经济学的发展脉络。举其要者,研究方法的变化可归纳为以下十大趋势。
一、数学化成为经济学发展的主流趋势
经济学应用数学研究的专门化、技术化、职业化甚至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使经济学更严密,表达更准确,思维更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宏观计量分析法是最大贡献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克莱因从上世纪50年代最早提出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为宏观经济研究开辟新的视野。此后,随着大型计算机的诞生和使用,经济结构的各种参数得以推算出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一代计量经济学家的数理贡献在经济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严密性和形式化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研究方面。中国经济学深受其影响。经济学理论与计量方法、计量模型,以及国民收入的核算体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宏观经济理论从未像现在这样更贴近现实、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对比中国《经济研究》和《美国经济评论》,可以看到,自2002年开始,《美国经济评论》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论文比重下降,而自2003年开始,《经济研究》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的论文比重上升,开始超过《美国经济评论》。①
第二,计量经济学长足发展并成为经济学中一个极富魅力的分支,首先得益于统计学在经济学中的广泛使用,并最终成为构建计量经济学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1867-1960年美国货币史》是弗里德曼成功运用统计分析的一部经典性著作②,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统计分析,得出货币数量的长期变化和实际收入的长期变化之间具有一种密切的相关性的结论,从而构建弗氏货币数量说。统计分析的运用不但支持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还大大推动诸如发展经济学、国际经济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等新的理论分野和发展。
但是,许多经济学家都激烈抨击滥用数学的现象。里昂惕夫在分析1972-1981年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各种文章的类型之后,指出“专业经济学杂志中数学公式连篇累牍,引导读者从一系列多少有点道理但却完全武断的假设走向陈述精确而却又不切实际的结论”。
二、越来越呈现出实证化和专门化趋势
实证化,是经济学研究和表述中,越来越注重对经济现象的因果联系进行客观的、不带有主观选择意味的研究。这是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迫切要求。这种趋势注重具体经济而非一般性经济问题的研究,注重经济政策而非经济理论研究。表现为经济学研究目的的实用性,也表现为现实经济问题对经济理论研究的实证要求。与这种趋势相关,整个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也发生两次转换,即先是由重视对经济波动、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转换到重视对财政赤字、通货膨胀、汇率变动和国际收支逆差问题的研究之后,又转换到重视对经济周期、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
专门化倾向,是实证化研究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借助日益丰富的分析工具而产生的结果。专门化倾向,是指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和表述方法方面,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特有的、非经济学家一般不使用的方法、分析工具和专业术语,以至于出现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分析、才能够看懂经济学论文。于是,由实证化倾向而来的专门化倾向,通过分析手段的发展和丰富,在加强实证研究技术化倾向的同时,又逐渐脱离实证化。这一特征从凯恩斯主义宏观计量模型到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的动态模型,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从长期来看,实证化和专门化的倾向仍然在加强,但二者之间的距离却有加大的迹象。如非线性分析这类跨学科分析方法的引进,也许会引起经济学的较大变化。
三、均衡分析方法与非均衡分析方法并存的趋势
“新古典综合派”在召回凯恩斯以前传统的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同时,也在宏观分析方面大胆地恢复均衡分析方法。因为“凯恩斯革命”打破的主要是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下市场自动均衡的实现和保持机制,而不是均衡分析方法本身。因此,新自由主义各派的经济理论,始终坚持均衡分析的方法。在宏观非均衡分析方面,成就最突出的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帕斯卡尔贝纳西、马林沃德,美国的霍瓦德和英国的波茨、温特等人,他们不仅提出一套和凯恩斯理论体系完全相容的宏观非均衡学说,而且运用这套理论对中央集权决策经济的非均衡问题进行分析。正是这些人的努力,使得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尽管宏观非均衡分析方法不如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普遍,但它无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从广义上看,均衡分析方法和非均衡分析方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不同点仅在于各自所涉及的均衡条件和水平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非均衡分析的研究对象更为现实一些,也更强调动态性。客观上,均衡分析和非均衡分析都是对经济现象某些方面的适当反映,二者虽有差别,但不是根本性的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相互补充的关系。
四、假定条件的多样化趋势
经济学家们不得不或放宽假设,或修改前提,或一反传统逆向假定,以构建和拓宽其研究领域,为重建和发展他们的理论,以反对和解释来自对方的理论。例如,经济人假定是微观经济学的核心,也是经济学的基石之一。在20世纪中,经济人假定的条件被不断地修改、拓展,甚至批评和攻击。凯恩斯经济学的诞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对经济人个体研究方法的最大“克服”,因为凯恩斯主义的基础和归宿都是围绕总供给与总需求等一系列“总量”关系而展开的。贝克尔拓展经济人假设,认为个人效用函数中具有利他主义的因素,这才是人类行为的一般性。鲍莫尔主张用“最大销售收益来代替最大利润的目标函数”,因为实证经验表明经理层的薪金与销售收益的关系大于它与利润的相关程度。公共选择学派提出的挑战是,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并不能得出集体利益最大化的结论,“阿罗定理”即可说明个人福利的简单加总不一定与社会福利一致。新制度主义认为经济人假定过于“简单化”,因为除物质经济利益以外,人还有追求安全、自尊、情感、地位等社会性的需要。
五、研究领域的非经济化趋势
经济学研究领域与范围开始逐渐超出传统经济学的范畴,分析的对象扩张到小至生育、婚姻、家庭、犯罪等,大至国家政治、投票选举、制度分析等。研究领域的这种“侵略”与扩张,被称之为“经济学帝国主义”。这取决于时代主题和研究角度的变化、个人兴趣和专业特长的不同。
六、强调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问题的趋势
理性预期学派从通货膨胀问题入手,强调理性和预期的问题,并由此否定政府干预的有效性,这对凯恩斯主义形成较大冲击,也引起凯恩斯主义各派对理性和预期问题的重视。尽管在理性问题上各派未能取得共识,但关于预期的思想和方法的确渗入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中。
七、学科交叉的边缘化趋势
经济学的大家族中又派生出许多交叉学科和边缘学派,例如,混沌经济学、不确定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百家争鸣,相得益彰。这取决于经济学家认识领域的拓宽和方法论的多元化,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和相互渗透得以大大加深,大量非经济学概念的引入使得当今的经济学与百年前相比已面目全非。
八、证伪主义的普遍化趋势
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种逻辑延续。据统计,20世纪70-80年代的20年间,经济学界出版50多本经济学方法论的著作,其中几乎都和证伪主义有一定的联系,在1991年总结的当代经济学家达成的13点共识中,有7个和证伪主义有直接联系。布劳格在《经济学方法论》中将20世纪经济学方法演变史归纳为一句话:“证伪主义者,整个20世纪的故事”。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既是证实的又是证伪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兼有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特点。
九、案例使用的经典化趋势
经济学中的“举例”,不仅已经发展到“经典化”的地步,而且在有些定理中不举例已不足以说明问题,甚至所举的案例已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案例的惟一性,既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又几十年上百年一贯制,代代相传。用案例阐明一个定理、寓意一个规律已经司空见惯,如“看不见的手”。
十、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扩大趋势
博弈论已延伸至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和犯罪学等学科,但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最为成功。博弈论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该决策的均衡问题。借助于博弈论这一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机制设计”、“委托—”、“契约理论”等已被推向当代经济学的前沿。20世纪经济学及其研究方法的深化,还表现在:
1、第一次把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部门来对待。不仅将政府的经济活动纳入到宏观经济活动中,而且将政府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作为能动的经济力量加以运用,使之成为影响和调节宏观经济活动与状况的重要机制之一。政府支出不断膨胀、效率低下是官僚主义的恶果,其原因是存在“政府失灵”,因此,市场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选择。③
2、宏观和微观的联系得到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共同重视。
注释:
① 成九雁、秦建华.计量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轨迹[j].经济研究,2005(04):113-124.
② mary s.morgan,the history of econometric idea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③ 参见〔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118-150.
参考文献:
一.引言
在旅游发展如火如荼的当今世界,旅游者作为旅游和旅游学研究的主体,一直受到各国学者的重视(王德刚,1999)。近年来,旅游者行为的研究触角从旅游经济学过渡到旅游社会学再深入到旅游人类学,实现了逐步从经济现象到旅游本质的探索。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旅游者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谈及对旅游者行为管理的机制研究仍付阙如。由于旅游者行为对景区造成的影响愈来愈大,而旅游者行为管理开展被动致使景区保护成了单向又得不到呼应的工作,无形中也增加了景区的保护成本。因此,深入探讨旅游者行为管理机制既必要又迫切。
二.旅游者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影响因素
(一)一般消费行为
通过行为的具体表征可以把一般消费行为分为从众性消费和符号性消费。其一,从社会从众效应出发,旅游者在景区内的消费活动属于去个性化的旅游消费,并表现为缺乏主见的从众性消费,旅游者很难做出能够代表个人真实意愿的消费决策。其二,格登和理查兹(1920)在符号三角理论里阐述了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代表着告知、面子或炫耀中的一种或几种,价格不能真实的反映产品的质量和成本。除了满足期望,符号性消费还具有建立社会关系的作用,在旅游地、旅游团遇见的陌生旅游者之间可能会因为购买了相同的商品而进行更深层次的交谈;在居住地,旅游者同样可以以商品为媒介与同事、朋友交谈,从而维系其社会关系(Cohen,2007)。
(二)越轨行为
顾名思义,打破规章制度,特立独行甚至造成混乱及破坏的行为即为越轨行为。按照其出位程度的深浅可以把它分为对社会、自然、经济、文化等的环境排斥效应;破坏景区的旅游资源、基础设施、不爱护环境、插队、满口脏话、不配合景区管理工作和其他旅游者发生冲突等的逆反行为;对景区、旅游者造成安全隐患的旅游犯罪。对环境的排斥效应主要影响因素来源于外来文化在景区开发、社区管理、自然资源保护上态度和行为的强势。逆反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可以归结为个体人格差异和群体效应的叠加,从弗洛伊德的人格论出发,人们在异地进行旅游活动时常常会放纵人格中的“本我”,隐匿“自我”,忘却“超我”,加之旅游者之间的相互影响,逆反行为常大面积爆发。关于旅游犯罪的早期研究可追溯到Jud收集墨西哥32个州的数据研究犯罪与旅游业之间的关系,他发现财产犯罪对旅游业的影响较之暴力犯罪大得多,而后者仅仅起到微弱的影响作用。
(三)生态行为
生态行为是旅游者管理研究中一个重要内容,与其相关的各种旅游形式,如:慈善旅游、志愿者旅游、绿色旅游等概念也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本文将旅游者生态行为分为环保理念、天人合一的感受、原真性追求三种表征。其中,影响环保理念的主要因素是旅游者的内生因素,凭借不同个人背景产生的生态旅游行为理念,进一步支配并指导着旅游者行为,最终发展成为负责任的旅游者或生态旅游者。而天人合一的感受是以目的地选择为推动力,是一种契合东方哲学观的处事精神。原真性的追求则体现在旅游者内心对接触事物的原本面貌的渴望,亦可表述为旅游者对旅游社区文化的尊重和认可,自发地期望能够获得最原真的旅游体验。
三.旅游者行为管理的本质探索
旅游者行为管理系统的基础源于旅游主客体间相互营造的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力来自旅游者固有的思维模式和可变的意识观念;目标是实现旅游者满意的旅游体验和旅游目的地的可持续发展的双赢。
由于旅游者行为以内在心理需要为驱动力,并且不断的受到外部环境直接或间接影响,致使旅游者在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角色转换时可能出现各种不适应症状,一些消极的群体行为就会随之暴露出来。针对由复杂个体组成的旅游群体活动,旅游者行为管理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游客为导向的自主型管理;(2)以律法为导向的强制型管理;(3)以景区为导向的契约型管理;(4)以其他游客和景区为导向的协同型管理。不同类型的旅游者行为管理模式不是孤立的存在,他们彼此联系又相对独立。应用到现实旅游活动中,应该根据不同的旅游目的地类型或具体的游客情况,选择不同的组合,也可以是多管齐下。
参考文献:
[1] Michael Hughes,Carolyn J.Kroehler.Sociology:the core[M].2008.
[2] Swarbrook.J.,Horner.S..Consumer Behaviour in Tourism[M].2006
[3] 彭兆荣.旅游人类学[M]民族出版社,2004
[4] 徐红罡.旅游系统分析[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监管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law security;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9-0322-02
1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
1.1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源自于对“市场失灵”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市场失灵”是因为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以及产品安全的外部效应等问题。而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市场失灵的的重要原因之一。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主要体现为:消费者因掌握相对于生产者较少的信息会购买到质量相对不安全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不信任,当真正高质量的产品出售时,消费者也往往会怀疑其真实性,慢慢就会形成市场的“逆向选择”和生产者的“道德
败坏”。
1.2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学理论基础 产品质量安全法属于经济法,其法学基础就是经济法的理念。所谓经济法理念就是指人们对经济法规定所产生的基本认识与情感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4]。关于经济法理念之内容的探讨,理论界形成了颇多的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的有: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5]杨紫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理念就是经济法的宗旨,就是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6]。李昌麒教授认为应当包括“人本主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实质正义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适度干预理念”。还有的学者认为:“谨慎干预理念是经济法的现代化产物,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信息化对国家干预市场行为提出的内在理性要求。”
2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现状分析
2.1 我国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由《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特别法,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规范共同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做过两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于2013年10月25日进行修改,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这次的修改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约束了经营者,例如假一赔三、举证责任倒置、产品召回措施等方面的规定都督促经营者要提供优质合格产品给消费者,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2 河北省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河北省在制定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如1994年颁布实施,1997年修订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来的。除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以外,河北省于2003年9月26日颁布了《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1日颁布了《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12月29日颁布了《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了《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1月10日颁布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2.3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2.3.1 立法内容不全面 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是我国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并不全面,以《产品质量法》的内容分析为例:首先,产品的范围界定不确定;其次,产品责任承担过轻;再次,质量监管部门的责任承担欠缺。同时,对于河北省来说,其立法也存在着内容不全的问题。
2.3.2 立法滞后,欠操作性 分析河北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除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是近两年颁布实施的,其余的法律法规都颁布实施比较早,内容滞后,更新不够及时,比较典型的就是1997年修订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距今已经十七年之久,该内容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除了内容滞后以外,法律欠缺可操作性也是问题之一。
3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完善思路
3.1 科学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及时弥补立法空白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既要根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新的质量法律,同时也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的需要,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急需修改的内容有:一是明确产品定义和范围,要明晰哪些产品可以纳入法律的调整,尽可能全面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二是界定产品缺陷的标准,产品质量法以“不合理危险”来界定产品缺陷显然过于模糊,应将标准具体细化;三是完善产品的责任制度建议采用严厉的惩罚制度约束被监管者,在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规范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其惩罚范围和内容,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以有效杜绝企业的质量违法行为。
3.2 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提高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和平衡性是提高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一些冲突性,严重影响了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因此,为增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必须进一步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
3.3 合理配置监管机构的职权职责 河北省乃至全国均采用“多头执法”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质监工作的顺利开展,监管效率低下。因此,政府部门可以在现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作进一步调整,积极推行“分类监管为主、条块结合、后溯责任”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明确了监管的职权范围,极大地提升了监管效率,符合当前质量监管工作的发展需要。
3.4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目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机构自身利益种种原因,在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时普遍存才偏轻的现象,这不利于整顿产品质量安全。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才会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使其不敢再挺而走险、以身试法。尤其是对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更应该是给他贴上“终身禁业”的标签,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贺建.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2010:8.
[2]刘东,梁东黎.微观经济学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322.
关键词 :犯罪原因;范式;系统结构理论
郑江涛,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安全保卫系刑事侦查教研室副主任,讲师,《军队保卫工作》杂志编辑,现主要从事军事安全保卫、预防犯罪、军队政治工作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
自从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S·库恩在其《科学革命的结构>、《必要的张力》等著作中提出“范式”这一重要哲学概念以来,基于“范式”的思考和研究不仅广泛地影响了自然科学的发展,而且还波及到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时至今日,几乎每个学科,都有关于“研究范式”的反思、选择和转换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整体背景之下,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汲取借鉴国内外犯罪原因理论研究成果,有必要借助“范式”的概念对当前犯罪原因的理论研究进行反思和整合,进一步推动深化犯罪原因理论的创新发展。
一、犯罪原因研究范式——问题的提出
(一)“范式”概念的源流
美国学者库恩在1962年出版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科学研究的“范式”问题。“范式”(paradigm)一词,在希腊语中是“范型”、“模特儿”的意思,亦有学习拉丁语时的词形变化的“典型范例”的意思。库恩的“范式”概念内涵较为复杂,并不十分的确定。就国内学术界早期的观点来看, “范式”一般是指从事同一领域的科学工作者,在某一专业或学科中所具有的共同信念;这种信念规定了他们共同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为他们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模型和解决问题的框架,从而形成该学科一种共同的传统,并为该学科的发展规定了共同的方向。近年来有学者认为:“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着某一时期的科学家集团所共有,持同一范式的科学家因其有着共同的信念、价值标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技术而组成了一个“科学共同体”,并归纳了“范式”在5个层面上的含义,即范式是一种关于对象的理解、解释系统;是一种构成该学术群体的研究基础及范围、概念系统、基本范畴和核心理论的理论框架;是一种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理论背景;是一种方法论和基本方法;是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形象。
库恩认为,科学研究的范式像一整套“前提假定”一样,成为同一学科领域的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认可的规则或标准;范式的形成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如数学和天文学领域中在古代就已经确立了一定的范式,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也早在17世纪科学革命以后就获得了稳定的范式;范式的变化则引起一门学科革命性的变化,它的形成和变化构成了科学的发展史。库恩的“范式”概念提出来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学术界,学者们普遍地开始借助“范式”这一概念对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研究进行反思和整合。
(二)犯罪原因研究中的范式问题
如前文所述,范式的形成和确立是某一领域理论研究成熟化、科学化的标志。人们在对犯罪原因长达数百年的探索研究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其特有的一些思考模式和学术传统。因此,有必要也有可能运用范式这一概念对犯罪原因理论成果进行观察和思考。在国内的犯罪学研究中,已有学者注意到了犯罪原因研究中的思维模式、理论框架这方面的问题,并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总结,通常表述为“犯罪原因的认识途径”问题。笔者认为,“认识途径”这一概念不能很好地表达出对犯罪原因理论的整体性反思的意图,这种总结与反思应当上升到“范式”的高度。
在犯罪学的发展过程中,各种学派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持续的大量研究,形成了大量的理论成果和多种多样的学术流派。面对如此多样的理论和流派,在如何进行梳理和归类这个问题上,学术界一般将其归纳为犯罪生物学理论研究、犯罪社会学理论研究、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研究、犯罪政治学理论研究和犯罪经济学理论研究等。一般认为,众多理论研究中最具代表性的研究当属犯罪生物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和犯罪社会学理论研究这三大流派。笔者认为,这种流派的划分只是着眼于不同理论的外部特点,并没有针对各种学术流派内在的理论建构模式进行分析。借助于库恩的“范式”理论,我们可以对种种纷繁复杂的理论观点进行更为根本和简洁的概括归纳。
二、我国犯罪原因研究中的理论范式现状分析
本文中所称犯罪原因研究范式,具体有三层涵义:一是指学术界在犯罪原因研究时所采取的思维模式;二是由这种思考模式形成的学术成就;三是由前两者形成的一种科学习惯、也可理解为一种学术传统。基于这样一种“范式”的概念,可以将目前犯罪原因研究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犯罪原因的因素理论范式,另一类是犯罪原因的系统结构理论范式。
(一)因素理论范式
因素理论可以理解为“引起犯罪的因素理论”,该范式着重对产生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相关条件进行研究,探讨引起犯罪的因素与犯罪产生之间的关系。这种理论模式的核心观点是:犯罪是各种引起犯罪的因素影响的结果,至于这些因素是犯罪产生的原因还是条件,以及它们对于犯罪发生作用的强度、联系的性质则不进行区分。
在犯罪学发展历史上,有两种不同的因素理论范式:
1.单因素理论
单因素理论是指只从一个方面去解释犯罪产生原因的理论,最早期的犯罪学理论在研究犯罪原因时,多认为犯罪的解释只有一种方法。最典型的就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就是生物遗传的必然结果。直到20世纪初,这种单因素理论一直在犯罪学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其间,一些犯罪学家也注意到生物学因素、心理学因素和各种社会因素对犯罪均有影响,但他们仍然试图从其中看来是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原因出发,来解释犯罪行为。这些理论从理论范式角度分析,仍然是一种一元论的观点,是单一原因的理论模式。事实上,无论是个体犯罪现象还是群体犯罪现象,都不存在惟一一个决定性的原因。随着对犯罪问题研究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单因素理论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其无法对犯罪现象做出科学的解释。在现代犯罪学理论中,这种理论范式已基本被淘汰。
2.多因素理论
多因素理论也称机械的、静止的多因素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不能简单的只从某一个方面来解释,而应当由大量的犯罪因素共同影响而产生。这些因素是指决定犯罪发生和影响犯罪变化的各种现象;由于学者们研究的角度不同,对于这些“因素”包含的具体内容的认识也各不相同。多因素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犯罪社会学派的学者菲利,他将犯罪原因分为社会因素、个人因素和自然因素,提出著名的“三因素”说,英国的学者也采用了与菲利相类似的分类方法。法国的塔尔德将引起犯罪的因素划分为犯罪的内生因素和外生因素。另外,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和对待犯罪人大会发表的《预防少年犯罪》的文件中,区分出原因、因素、动机三个概念,当它们在一起使用时,被认为是“决定性的因素”。
在多因素理论范式之下,尽管人们对引起犯罪的因素认识不同,表述各异,但都认为犯罪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这些影响犯罪的因素之间,既没有作用力大小的差别,也没有联系远近的区分,因素集合中的每一要素在一定情况下都起着独立的作用,与犯罪发生的联系是一种机械的、相对静止的联系。这种多因素理论在当代犯罪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犯罪学的研究。
(二)系统结构理论范式
一般系统论的产生为犯罪学家提供了研究犯罪原因的新方法__一系统方法。由此产生了犯罪原因的层次结构理论。系统科学中的“结构”是指组成一个整体的各个因素之间稳定的相互联系,实际上在此意义上的结构指的是系统结构,它所具有的一个特点是整体功能。整体功能是指系统结构整体上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系统各部分孤立状态时的性质和功能的迭加,其实质在于“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即“整体性增值效应”规律。系统结构论的观点认为:“要素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关键在于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及关系结构,由此而形成的不同功能(机制),决定了人们行为的方向和性质。即使是同样的要素,由于不同的秩序、结构,其机制、功能也不同,其行为的整体意义也不一样。”用这种观点来解释犯罪产生的原因会使不少罪因研究的疑难问题迎刃而解。因为将各种犯罪因素堆砌在一起,孤立地看待它们,只能看到各种犯罪因素量的增减,它不产生质变;而我们如果将各种犯罪因素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即有层次结构的系统,则这些犯罪因素的作用力或者说是功能则将发生质变。
这种理论范式借助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来分析犯罪发生的过程,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结构。虽然这种理论与多因素理论一样,都承认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都认为犯罪是由多种社会现象相互影响、共同作用所引起的,但系统结构论更加强调致罪因素群内部的层次结构,即若干种因素发挥作用并非是相同的或简单累加的,这若干因素经过内部复杂的整合之后,是作为一个整体推动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这种理论范式认为犯罪的产生有其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的直接原因和条件还有其产生的原因,即犯罪产生的基本原因;在基本原因背后,还有致使犯罪基本原因存在的犯罪根源。系统结构理论的核心观点主要有:第一,犯罪原因是由多种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如果只有某个孤立单一因素,没有与其他因素互动所形成的合力,是不能或不足以引起犯罪的发生的;第二,各种犯罪因素以不同方式,不同力度影响或决定着犯罪的发生和变化,有的因素从根本上发挥作用,有的则从外在条件上起着延缓或加速的作用;第三,犯罪原因是由多种复杂的犯罪因素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也称罪因系统,即一个由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的致罪因素构成的整体。
三、两种范式对当前我国犯罪原因研究的启示
多因素理论和系统结构理论两种范式,从其发源地区来说,西方学者广泛采用的是多因素范式,而系统结构理论则是前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学者为主采用的研究范式。从产生时间上来说,多因素理论是在批判单因素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系统结构理论则是建立在多因素理论研究丰厚成果基础之上的较新的理论。两种理论范式各有优长,也均有其局限性。对于当前我国犯罪原因的研究而言,应当充分认识两种研究范式的理论品性,扬其长、避其短,更好地服务于综合治理工作实践。
(一)要重视多因素研究范式的实用价值。
多因素理论以各种引起犯罪的直接因素为着眼点,侧重于经验和实证的研究,力图全面解释直接引起犯罪的因素对犯罪的作用和影响。多因素理论的优点是对犯罪原因的认识直观、生动,便于我们清楚地认识各种引起犯罪的因素与实然犯罪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在犯罪预防决策的指导方面,多因素理论更具实用价值。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来说,在深层次起作用的原因固然可以在理论上进行透彻分析,但这些根源往往涉及历史因素和社会整体架构,难以在较短时间改变。更具体、更富有成效的预防犯罪的对策、通常要针对犯罪产生的直接因素来确定,因而多因素理论的研究模式更能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具体有效的指导。对于这种理论范式,国内学者大多数的观点是:其没有对各种因素影响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区别,也缺乏对犯罪发生的决定因素和影响因素、犯罪必然因素与偶然因素的区分,因而不能全面地揭示犯罪现象与引起犯罪现象发生的社会关系及社会结构的本质联系,是不够全面和科学的。笔者认为,在看到该类型理论自身局限性的同时,绝不能忽视该理论丰富、实用的研究成果,在综合治理工作实务中,更应重视多因素理论的指导作用。
(二)要充分发挥系统结构研究范式的理论优势
系统结构理论强调各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力是有区别、分层次的,这种区别既有质量上的差别,也有联系远近的不同。这种思考模式更具全面性和整体性,理论价值更强。有学者将这种理论价值归结为三点:一是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认识犯罪现象的本质,犯罪根源理论的提出,深刻说明了犯罪现象总是与生产力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二是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犯罪现象在特定历史阶段存在的必然性。既然犯罪现象总是与特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相联系,那就足以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随心所欲的产物,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产物;三是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犯罪原因的作用机制,从而科学地确定犯罪预防的指导思想。系统结构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现象-的本质,其产生的深刻根源,从而能以科学的、历史的眼光认识当前国内的犯罪现象;由于系统结构理论的全面性和深刻性,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方针和指导思想的科学确立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进行相关工作的战略部署上更加需要系统结构理论的支撑。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因此,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从结构上说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三个要素。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在三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问题上我们要有整体思路,同时也要有具体的路径选择。
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创新的整体思路
新制度经济学对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既继承了西方正统经济学理论的某些传统(如经济人分析、边际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这种正统经济学理论的限制,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被认为既定不变的制度视为会被修正和创新的,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内生化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特征。(2)放弃了正统经济学理论中的“信息费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都不存在”的非现实假定,理论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实现实。(3)认为经济人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经济行为。但是,任何制度创新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创新问题从宏观上和整体上作出基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一)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主体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主体就是指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初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创新过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单个人构成的团体,这一单位意识到了一些目前暂时不能获得的收益,只要能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帮助初级行动集团获取收益而进行一些制度变迁。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初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次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初级行动集团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益,初级行动集团虽然不创造收益,但是,参与收益的再分配过程。划分并考察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帮助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主体的分析。我们要注重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
(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是指,目前,我国现实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基础规则。从实质上来说,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就是指基础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国基本制度规定,决定并影响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的构成及变迁,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宪法和法律结构至关重要。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相比,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也是可以变迁的,所不同的只是变迁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安排”的含义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义。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久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体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设计和安排。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决定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反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也会反作用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从比较静态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项新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新制度安排为覆盖群体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会因此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是指虽然新制度安排损害其覆盖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我们必须准确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准确含义,同时,把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区别开来,还要注意准确把握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的区别。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边际调整过程,制度环境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制度创新也会使制度环境不断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目前,缺乏适宜的初级行动团体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一)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对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结果导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会缺乏普遍的拥军爱军的主流意识,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因此,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转换指导思想,确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新理念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时代局限性。对军人所承担的额外义务进行特别补偿是现行军人特别保障的立法根据,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通过军人社会保障对军人应该如何激励?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上,我国军人保障的指导思想却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重牺牲奉献,轻优待激励”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只强调对军人设置义务,忽略了对军人的物质和精神激励,忽略了应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立体的激励和保护,在保护理念上具有显著的偏差和错位。由于军人特别保障强调“牺牲和奉献”忽略“优待和激励”的制度设计没有回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做到与时俱进,在新时期根本担负不了保护军人的重任,它已经和正在给军人造成制度性的伤害。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要转换军人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确立军人激励的新理念,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军人职业不同于普通职业的特点和规律,对军人实行科学激励;
(2)充分挖掘“保障”的内涵,对军人实行全面立体保护;
(3)顾及军人的私权性质,对军人实行官方和民间双重保障;
(4)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保障激励思想,完善保障激励范围和保障激励内容。
2.发动思想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国防价值观
心理学和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人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价值观念会影响人的思维模式从而决定人的行为方式。国防价值观念就是指人们对国防价值的观点、思想和看法,具体包括国防为什么存在,国防对人民意义的大小,如何建设国防以取得最大的国防效用,如何对待军人职业,军人职业与社会的关系等等一系列的观点和态度。可以这么说,有什么样的国防价值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国防态度和行为。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与个人的家庭经历、受教育程度、人文环境、政府宣传导向、价值观念、人生观和世界观等诸多因素有密切关系,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和转变都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思想政治教育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政府在培育整个社会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较之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显消极负面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都崇尚金钱、地位、权力、美貌等,浮躁趋利成为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主要特征,国防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作为一个群体无疑成为这种业已变化了的国防价值观念的牺牲品和受害者。现代社会价值观念所崇尚的金钱、地位、权力、美貌、学历等似乎都与军人群体没有太大关系,相反,由于军人职业特点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军人群体给整个社会的印象是贫穷、危险、困顿,等等。因此,党和政府要根据国防价值观念形成、转变特点和规律,从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进行舆论引导,辅助以改善军人整体形象,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培育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
3.培育军人意识,强化军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垒都是从内部攻破的。军人保障更应该从强化对军人的激励入手,如果军人职业的吸引力、竞争力增强了,军队自然也就会坚不可摧。因此,我们在进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增强军人荣誉感;(2)提高现役军人待遇,增大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军人优越感;(3)发动思想教育,增强国防事业的主流意识,增强军人归属感;(4)打击破坏军人形象行为,增加外力破坏的犯罪成本,增强军人职业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就是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军人保护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军人的社会保障激励,并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问题实行特殊政策。主要体现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共同纲领》有关规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上,但是,当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对军人进行保障,这种规定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曾起到激励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得到了《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从多个层面的不同保障,从而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体系。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同样是靠各项强行性规定来进行社会保障,强行性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在立法规划中,必须重新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规定。除了保留《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条款之外,还要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中规定有关对军人进行社会保障激励的各种事项。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及其亲属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实行特别保障和优待,在退役安置、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子女入学、生活补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重点优待军人及其配偶,给以实实在在物质刺激,增强军人优越感和军人职业的吸引力。从而构建新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
2.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政策体系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还必须依靠党和国家的各项激励政策。政策一般指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完成一定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决策。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本内容和本质方面具有联系,包括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意志,政策体现全党意志。(2)规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规表现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稳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等,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法规主要调整以权利义务界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政策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法规更为宽广。(5)稳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规具备极强稳定性,非经严格程序不能变动。政策较为灵活,可根据形式变化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和调整范围,各有其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强制措施,因此,我们在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时既要注重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制定,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套和衔接,共同激励。
(三)合理配置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实施机制
任何设计完美精细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须依靠实施机制才能体现出价值。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实施机制是否有效,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虚设。检验某种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最关键是考察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的关系。根据诺斯的理论,当个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时,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就会得到有效实施。
1.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从本质上说,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是一种软约束,它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因此,军人通过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的那部分别人获得的收益,难以得到强制性的补偿,并且还会导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因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预期的激励难以体现。
但是,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非强制性本质并不能成为我们束手无策无所作为的借口,我们可以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增加破坏国防事业的道德谴责,将珍视国防事业的道德观念与思想品德建设挂钩,将国防价值观念作为考察人的“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增大破坏国防事业的违约成本,从而增强非正式制度的强制性,使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得以强化。
2.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在正式制度中,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制度最为完整系统,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设计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军人从事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差过大,导致激励不充分。因此,要对军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立体综合激励。这就要求我们的实施机制在制度设计的保障范围上不仅要保障军人本人,还包括军人的其他近亲属。现行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设计重心是放在军人本人的激励且激励力度不大,没有全面构建实施机制体系,没有建立保障军人近亲属的全程激励的实施机制,没有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全面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体系,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就成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改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