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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文化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19 15:24:1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法理学法律文化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理学法律文化

篇1

立体化教学有别于传统的“一本教材为纲,以一个老师为中心的单一、静态课堂模式”的教学。它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为教学中心,通过引入各种多媒体网络技术,使原本静态的教学动态化、立体化,把只有一本教材的教学内容扩展到与社会生活相结合,将多媒体素材展现给学生,让学生从平面的教学走向立体化的教学。

一、高职高专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方法

1.引用多媒体技术展开课堂教学

多媒体教学的优势,不仅有效突破了视觉的局限,学生还可以多角度地观察对象,提高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激发了学生的注意力和兴趣,有效发挥了学生的主体能动性,活跃了课堂气氛。同时,通过教师对内容丰富的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演示,教与学的积极互动,拉近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也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学到了知识,掌握了本领。此外,通过多媒体对真实情景的再现和模拟,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多媒体教学展现的大量信息,为教学节约了空间和时间,提高了教学效率,达到了预期的教学目标。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由于多媒体教学课件是事先设计好的,难以就课堂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教学环节的增加或减少缺乏灵活性,导致整个课堂程序较为生硬、呆板。这就要求教师在设计多媒体教学课件时,要注意设计学生的合作过程、反思过程和表述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性作用,及时与学生进行思想沟通,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为学生营造生动、活泼、和谐、进取、向上的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充分发挥学习的能动作用。

2.网络教学方法

依托校园网作为教学平台。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事先把法律文书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重难点、习题、教学测评、拓展知识的路径等教学材料,以多媒体课件的形式放在网络上,包括文字、图形、声音和视频,学生可以通过Web服务器,打开自己想要学习的内容。在学校班级教学中,网络教学方法是以辅助教学手段出现的,是对班级教学模式的拓展、补充和延伸。在网络教学中,教师不必按部就班阐述每一部分的教学内容,在突出系统知识的同时,以跳跃性的知识引导学生拓宽视野,通过网络获取更多的知识。

3.项目教学法

这是针对相对独立、具有较强实践性和应用性的学习内容,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设计,收集资料、信息,解决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完成该学习内容的教学法。该教学法的显著特点是:其一,教师提出项目任务,从宏观上指导学生;其二,学生自定项目的目标和任务、项目实施的计划和步骤;其三,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独立完成项目任务;其四,由学生先对项目成果自评,再经教师分析、评判。项目教学法的核心是:教师是项目任务的顾问和引导者,学生是项目任务的设计者和执行者。在完成项目任务中,学生获得的不仅是结果,更重要的是熟悉完成项目任务的过程和途径,学会解决问题,提高社会能力和职业技能。

4.模拟法庭教学法

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运用已学过的实体法、程序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案件性质,扮演当事人、人、辩护人、公诉人、法庭审判人员、证人、鉴定人等,围绕案情模拟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宣判的教学活动过程。模拟法庭教学法虽然也是以案例为媒介开展的教学活动,但与案例教学法相比,在运用上存在本质的区别。案例教学法以其灵活性成为法学教学的常用方法。它不仅用于解释单一性问题、局部问题,还用于说明整体性问题,不太讲究系统性、完整性。而模拟法庭教学法却以系统性、完整性凸显其独特的教学环节。在运用上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掌握较为完整的案件材料,参与教学活动的人员是以教学团队出现的,全部教学环节整然有序,既严格按照程序法开展教学活动,又依据实体法体现个案的特点,是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的教学法,也是检验和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最为有效的方法。

二、高职高专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必须克服的几个障碍

1.创新教学理念

在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改革中,教学理念涉及学校层面和教师层面的教学理念。学校层面的教学理念,在于树立把学校办成适应社会发展的大学的雄心壮志,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营造浓厚的教学创新的学术氛围,以宽容的态度容忍教师的创新行为,建立更加完善的校园网教学平台和多媒体教学平台,制定更加完善的激励政策,为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创造优良、和谐的外部环境。教师层面的教学理念,主要是指法律文书任课教师应树立从“知识、能力、人格发展”三个方面培养学生的理念,改变对法律文书教学只是“格式+写法”的认识,勇于在法律文书教学中运用立体化的教学方法,从更深层次解读法律文书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努力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2.改革教学体制

改变语文教师担任法律文书课程教师的做法。由于语文课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知识,专业上存在先天不足,容易把法律文书课程当做写作课来教授,这不仅没有体现法律文书的法学专业特点,同时还背离了法律文书的本质特征。法律文书集法学与写作学于一身,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运用体现的是法律的内涵、法律的适用。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法学与写作学的关系体现为以法学为主、写作学为辅。如果单纯以写作课来教授,是很难体现法律文书的法律性的。法律性是法律文书的生命之本,法律文书写作,缺少了法律元素,就会面目全非,更谈不上使法律文书成为展现国家法律制度的窗口。此外,语文教师担任法律文书的任课教师,由于语文课教师缺乏对法律运用的了解,授课中,既难以把法律文书的法律属性阐述清楚,又难于对学生进行司法实践指导。这样,要对法律文书进行立体化教学,只能是一句空话。

3.提高教师的整体水平

教师是教学的中坚力量,教师素质、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教学改革的成败。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改革,不仅要求任课教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对主教材和辅助教材的解读、运用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实效性,同时还要求任课教师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能力。因此,提高法律文书课任教师的整体水平,是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改革取得成功的有效保证。具体措施是:其一,学校有计划地对法律文书任课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培训的模式:一是到相关的政法大学进修,提升教师的理论水平;二是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学习、考察,提高教师的实战经验和能力。其二,学校加大对科研成果的奖励机制,激励教师以科研推动教学水平的提升。

三、结语

立体化教学在高职院校法律文书课程中的应用不但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实现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的目标,满足社会职业要求,同时还把教育职能从单一的传授知识转向让学生拥有获取知识、分析处理知识及创造新知识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澍.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理性思考[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2:109-112.

[2]喻建晖,罗双根.高职高专立体化教学的实践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9,08:125-126.

[3]刘贵富,田贵才.信息环境下高校立体化教学资源建设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08:138-140.

篇2

    ——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分析方法有以下三条:

    ——首先,经济学研究总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正好与社会学由组织到个人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对比;其次,经济学总是追求最大化行为(maximization),而最为重要的概念就是纳什均衡。

    ——如果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偏好最大化,那么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我们的选择都是这样一种决策依赖于另一种决策,例如考博时一个导师招两个人,四个人考,是否考得上不仅依赖于你自身,而且依赖于他人考得怎样,这就是均衡。

    ——我们下面要介绍的就是博弈论,在过去二、三十年中,这是经济学理论中发展得最为成功的一部分,博弈已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一个方法。有人说,如果未来社会科学还有纯理论的话,那就是博弈论。

    ——博弈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纳什均衡,由数学家纳什发现并因此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所谓纳什均衡就是所有人的选择综合在一块,不一定所有选择都能实现最大化原则,而能使所有人都达到最大化的选择就叫做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的最重要的特征是自我实现,如果大家认为某个结果会实现,那么它就真的会实现,我们所讨论的制度就有赖于此,若不满足这个条件,制度就变成无效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承诺,后者以前者的行动为自己行动的参考,以达到事后最优,实现动态均衡。第三个特征是信息,两个人进门,通常瞎子先进,因为人们通常礼让残疾人和女士,所以在博弈论中信息多反而不一定好,也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的“难得糊涂”。

    一、经济学家看文化

    ——从文化开始讨论今天的话题,是因我们都知道文化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而存在,下面将从博弈的角度来看文化的问题。

    ——文化就是一组人群的行为规范(norms)的稳定预期(expectation)和共同信念(common beliefs)。如果预期成为一种共同信念,文化便形成了。

    经济学家通常将文化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理性限定规范,阻止人们的某种特定行为的规范,不论这种行为将给人们带来的效用多少,而形成人们的可行行为选择集合。博弈论从社会角度解释这个问题,若社会中,大家都去偷盗钱包,则社会肯定趋于毁灭,而文化的存在使得即使没有法律,人们的行为也将受到规范。

    ——第二种类型是偏好内生性规范,即某种规则随时间推移改变人们的偏好,如伊斯兰教徒不吃猪肉,天长日久便对猪肉产生了心理上的生理反应,这便是内生偏好。

    ——第三种类型是均衡筛选规范,协调人们在多个纳什均衡中某个特定选择,此规范不改变选择本身而改变了选择的结果,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女士先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尊老爱幼。

    ——如果人们对集权制度极为忠诚,并非偏好使然,而是人们服从一种被选择的纳什均衡,因为在人们的预期中,往往先假定别人绝对会服从君主制度,从而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便选择服从。领导的尊严便是这样形成的,在众多的均衡中,大家普遍认为会出现的便是Focal Point。

    ——文化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任问题,经济学在传统上将信任解释成为内在的偏好,即意识形态(如基督徒害怕上帝惩罚),现代经济学则解释为在重复博弈情况下当事人谋求长远利益的最大化,其中最为重要的例子便是囚徒单边困境。在双方都信任,则双方都得到最大化,若互不信任则效用都为零,但若一方信任对方,反之对方不守信,则守信一方便受损。从而形成一次纳什均衡,均衡以某个概率进行下去,便成为社会信任行为选择的描述。

    ——在多次博弈中是有可能出现不守信的情况,所以在有限次博弈中,信任就不会出现了,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信任亦难以再出现。

    ——信任是市场经济中社会道德出现的普遍问题,交易离不开信任,而现代交易手段更是以信任为基础。

    二、经济学家看法律

    ——从博弈论角度来解释法律,即是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Third Party),其功能首先是改变博弈的结果——改变当事人的选择空间,其次通过法律不改变博弈本身而改变人们对行为的预期。

    ——法律的意义便是通过改变人们的信念或对他人的行为预期,从而改变博弈的结果,在多个均衡下,法律起到重要作用,交通规则通过红绿灯、左右行、限速使得各种车辆、行人之间达到均衡。

    ——在英国的西斯洛机场专设有一个Meeting Point,便于接站,假设这个MeetingPoint不存在或散布于机场各处,就会使得在这个庞大的国际化机场中接飞机成为一种不可能的事情,但Meeting Point一旦出现且固定在某个地点,从而改变人们行为预期,便为双方创造了相遇的最大可能,实现均衡。

    ——法律与社会均衡的Basu核心定理向我们阐述了任何能够通过法律实施的行为和结果都可以通过社会规范实施。这个定理的引理有两条,第一条是通过法律实施出现的结果,没有法律也能实现,当然这并不是好现象,中国学术界许多约束多是这种自我施加的约束,从而形成许多禁区;第二条是如果有一个结果不是纳什均衡(即不能通过社会规范实施),那没有法律可以得到这个结果。

    ——我们为什么要法律呢?就是为了加快信息的实施传递,形成一致预期,从而实现纳什均衡的时间性,所以法律的产生是有意识的设计,亦有其自发的演进。英国早期法律产生便反映了法律做为规范存在的一面,英国的普通法最初是为了贸易便利,产生于Law Merchant。

    ——当然引理之中的法律不可实施性现在还有效而迅速地推动法律研究,于是产生了不完全合同理论,使得现实交易贸易也由此得到促进与保障。特别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常这样应用,写得清楚的典章制度交给法律,写不清楚的交给文化,这也就是管理专家、企业家现在所津津乐道的企业文化。

篇3

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是现代社会评判文化是否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建立法律文化是适应目前高校发展的需要,是各类主体的法律意识在高校教学管理文化中的凸现,是高校教学管理文化的构成部分。它形成了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模式——文化管理模式,在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处于领先地位的进程中,最终会最大限度地解放教育领域所蕴涵的生产力。这种科学管理模式让位于文化管理模式,重视人学精神的培育和人学文化的建设,正逐渐成为二十一世纪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和创新的趋势。

一、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内涵

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文化、法律制度文化和管理行为文化三个层次。法律意识文化指高校教学管理中各类主体对法律的认识、态度、评价、信仰以及基于这种信仰而产生的思维模式;法律制度文化是指高校根据法律意识文化而建立相应的制度,这个制度虽然不是法,却是依法制定的,渗透了法的理念如公平、平等、尊重等价值,是为了教学管理中的法律意识能够落实而设计的制度。在这三个层次中,意识文化是前提,最终物化为制度和行为,并且在制度和行为中得到体现;制度文化是核心,制度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管理行为文化是目的,意识文化、制度文化最终只有用于规范、指导教学管理行为,才能体现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价值。

根据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内容的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总结出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引导意识。法律对高校教学管理各类行为的指引是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呈观念形态法的价值观、信念及行为准则。这种法律文化为管理者提供了一种共同的意识,并将此价值观体现在自己的行为之中,体现在教学管理方针、目标、宗旨、计划和体制等方面。其二,预测意识。教学管理制度规定了某种行为是否可以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管理者在进行某种管理行为时,就可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这种后果不利于教学目的的实现,就可以停止这种行为。其三,公平、公正、平等意识。价值意识要求行为人对法的价值尊重、信仰,并以此作为行为的价值目标。法律具有公平、公正、平等等价值,所以,教学管理制度必须体现公平、平等、公正价值。其四,程序意识。教学管理活动由开始、进行到结束,是一个程序过程。作为管理活动直接翻译的法律也很讲程序,因此,教学管理在各类管理行为中应当建立规范的程序。规范的程序是制造管理行为的证据。其五,规则意识。通过树立规范管理的思想、良好的法律精神,可发挥教学管理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文化、行为规范对管理者发生的约束作用,以及明确的管理目标的价值观念,统一他们的思想和认识。

二、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效用

1.教学管理民主化。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与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民主化的高校教学管理无疑有利于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体系,而完善的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体系将有助于促进和实现更高层次和水平的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高校的教学管理活动主要涉及学术问题,而学术问题的解决要靠教学管理人员之间的学术争辩或相互协商。其运行机制的民主行为规范只有形成规章制度,教学管理民主化才能体现权威性的价值理念并获得制度保障。通过在高校教学管理中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法律文化,在一系列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基础之上能形成教学管理民主化的氛围,在充分肯定个人价值和全面挖掘个体潜力的基础上,充分信任并依靠全体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管理活动,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管理,以取得最佳的管理效益。

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只有以法律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在高校教学管理的民主实践中止于至善,不断丰富其内涵,提升其意义,进而才能从理想走向现实,从应然走向实然。民主管理与严格实施规章制度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两者相辅相成。目前应淡化高校教学管理的行政命令色彩,推行人性化的制度建设,转向灵活的、民主的教学管理制度化建设,以适应变化中的环境。

2.教学管理制度化。教学管理规范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最佳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效率。首先,在于对每项工作、各类问题处理的每个环节都有较为清晰的程序要求,并用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因此,可减少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增强制度性和节奏性。二是将教学管理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每位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这样,将经验管理转变成规章制度管理,使教学管理工作不致被杂乱琐碎的日常事务缠绕不清,更避免了问题出现时相关管理人员的无所适从。三是致力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已成为高校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必然选择。要构建起信息共享、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人力资源基础信息管理机制;同时,优化业务管理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管理体系,以满足精细化管理需求。此外,借助自助平台,将搭建起人力资源部、员工、学校领导之间的沟通桥梁,有效提高沟通效率,进而提高员工参与度和满意度。

3.教学管理行为规范化。为了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建立法律文化意识,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探索教学质量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可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看作一种委托关系。学校作为所有者,控制着学校的产权,但他不可能直接教导学生,必须委托一个或数个人来帮助他教导学生。在这样一个委托关系下,学校给教师们相应的报酬,对他们的要求是勤奋工作、教书育人。其焦点是教师们是否勤奋工作的问题,可通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学评奖,并积极探索其他如教学质量考核与职称评聘和薪酬挂钩等可行的奖励与约束措施,树立典范,激励表彰先进,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构建

《文化模式》中说:“文化在本质上是趋向于整合的,各种文化特质形成一种具有内在统一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文化模式,这种文化模式把每一个体的行为包容于文化整体之中,赋予它们以意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模式,是内在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以及伦理规范等构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可见,它正是以其内在的、潜移默化的方式制约和规范着每一管理者的行为,决定管理者的人格,强调管理者的法律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创造性,把管理者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提升到自由自觉和创造性的生存状态,赋予其行为以根据和意义,进而影响高校管理工作的开展。

1.培养教学管理法制意识。首先,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法律活动的潜在原动力,是人们对于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心理态度的总称,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作用表现在法律文化被各级管理者及其群体接受之后,对各类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能动作用。教育法律意识包括法律认知、法律尊重和法律评价三个层面,因此,在高校教学管理过程中应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分层次、有重点的法制教育培训,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和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学校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把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学校各成员评价的重要内容。

其次,增强依法治教观念。依法治教是指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核心体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教育行政机关应转变管理方式,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之以其他手段,要注重强化教育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而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高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法制教育。

再次,树立法律权威。要强调教育法律外在的规则形式,更要注重法律内在的理念。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获得社会服从的力量,所以,要注重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着力培养人们的权利精神,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伤害后的救济途径,增强人们懂法、学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使他们真正认同法律、崇尚法律,进而形成一种法律信仰,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自然而然地想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2.健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在教学管理中,加强教学投入与管理的督导督查机制,开展高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工作,做好教育监测工作,加强对直属高校的巡视工作,加强重大教育工程项目规划和监督检查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健全监督工作制度需要完善督查工作机制,规范督查工作程序,继续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要建设公益性教育普法网站,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以更好地促进法律文化的深入。

总之,在当前的高校教学管理发展和改革进程中,应使依法管理与科学管理两翼互动,致力于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高校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和自觉行动上来。在不断完善高校教育法律制度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教学管理者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树立现代高校教育法律观,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将高校教学管理的日常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高校教学管理的改革和创新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根厚 刚柔相济之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创新建构[J].科技管理研究,2009(7):21。

[2]毕晓芬 高校教学管理中的“以人为本”[J].中国成人教育,2009(12):44。

篇4

一、旅游文化学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原则

(一)技术层面:确保旅游文化资源库建设的集成化、标准化和共享化。集成化要求将旅游文化学教学内容和教学资源进行系统整合,按照一定的逻辑归类,形成系列化、专题化的资源库,并借助数字化的集成技术将他们融为一体,即满足教师教学需要和学生学习需求;标准化就是要向老师提供易于操作的界面平台和资源分类标准,以实现旅游文化学课程教学资源的体系化和规范化;旅游文化资源库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化和网络化,将教学时空由单一的课堂教学转向开放性的网络教学,因此,共享化是旅游文化资源库建设的重要目标。共享化必须能实现师生网上互动,支持师生网上疑难问题解答、作业批改、成绩评价等教学工作。

(二)知识层面:保障旅游文化资源库建设的实用性、创造性和广泛性。旅游文化资源库集合了数量庞大的教学资源,但这些资源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性组成的、经过精心挑选的、实用性很强的精品教学资源。也就是说资源库里面的教学资源可以直接用于课堂教学,并实现网络共享,体现资源库建设的实用性特征;旅游文化资源库是网络化时代的产物,融合了现代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但资源库的建设不仅仅是将课堂教学内容用多媒体来表达,他需要传递的理念是通过现代多媒体技术,辅助课堂教学,激发学生学习旅游文化学的积极性,激活旅游文化智慧的创造性;旅游文化资源库集中了当前旅游文化学领域内的优秀成果,在网络共享机制的支持下,广大师生共同参与开发与利用,资源库内容不断更新、壮大,使之成为一门真正的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创新课程,对于旅游文化学课程教学的转型和变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旅游文化学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内容

旅游文化学资源库建设必须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和共享化原则,建立资源库结构体系。根据上述建库原则,可将旅游文化资源库分为课程建设库、实训资料库和特色资源库三大类,各大类又可分为若干个小类。形成以课程建设库为核心,以实训资料库为支撑,以标志性资源库为特色的旅游文化资源库体系。

课程建设库包括课程文件和教学组件两大块。课程文件包括与课程相关的教师团队介绍、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标准、人才培养目标、考核方式说明和参考文献等内容。教师团队必须附上各任课老师的教学经历、研究专长以及科研教改成果,给学生形成良好的第一印象。课程教学大纲除了介绍各章节的教学内容外,还需要标注涉及到的知识点和延伸阅读资料名录。课程建设标准和人才培养目标是让学生了解本课程教学内容与职业能力培养紧密联系。考核方式说明是针对不同的章节作出不同的考核方式说明,并附有一定量的在线试题。参考文献不在于数量,关键是把控制量,参考文献不是简单的罗列书名,而是给出了相应的电子书籍连接,可以直接阅读参考。教学组件是课程教学资源库中的重点内容,教学组件主要包括电子教案、课堂讲义、教学案例和实况录像等资源。电子教案是各任课老师按照统一标准分章节的电子课件,分的越细,组合越容易,效果越好。课堂讲义是任课老师根据教学内容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的文稿,这部分内容体现了高度的个性化,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理解需要,寻找适合自己的课堂讲义进行学习。教学案例是丰富课堂教学的重要教学资源,任课老师必须不断更新教学案例,与时俱进,最好融合自己参与的案例,教学效果更好。实况录像包括两部分,一是各任课老师的上课录像资料,另一个是旅游文化学相关内容的视频资料,可供老师相互学习和借鉴。

实训资料库目的是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设计一个符合旅游文化学课程特点和规律的训练系统,让呆板、枯燥无味的实训课程变得活跃、愉悦,提高实训效果。实训资料库包括职业信息库、实训项目库和培训认证库。职业信息库是实训课程的前奏,让学生在试训之前,了解行业发展前景、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有针对性的进行实训。实训项目库是实训资料库的核心,包括基本技能实训包、专业技能实训包、综合技能实训包三个层次。基本技能实训要求学生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一个简单的评价,可以设计为分组讨论,可以跟帖、留言或发表评论,促进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形成一种新型的教学关系。专业技能培训比基本技能培训要求更高,需要对某一个领域的文化现象有深入了解。综合技能培训是实训中的最高级别,要求对某区域的旅游文化资源熟练掌握,对旅游文化现象的形成原因、过程和演变趋势有较深了解。此阶段主要是实地实训,与相关的旅游单位合作,免费实习一个月,要求对当地旅游文化资源进行归类总结,并写出心得体会,优秀的作品可在“旅游文化网刊”上公开发表。

特色资源库主要是结合自身优势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文化教学资源库。如本校拥有湖南省首批协同创新中心,即“古村古镇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承协湖南省同创新中心”,“ 湖南省文化旅游数字景区研发中心”也落户我校。旅游文化学将利用该中心先进的虚拟技术和实训室,开发优质的南岳旅游文化教学资源,形成极具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学数字化教学资源库。

三、旅游文化学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策略

旅游文化资源库的建设必须遵循合理的建设路径,其建设的逻辑思路可以归纳为方便学生、成长教师、优化教学、推动教改四个方面,也是我们开发和利用旅游文化学数字化教学资源库的基本策略。

(一)实行资源规范管理,方便学生网络学习

旅游文化资源库建设应本着面向学生、突出专业、贴近教学的原则,对资源库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旅游文化学作为一门旅游管理专业必修课和全校选修课,需要获得学校的资金支持和基础支持,学校可以组建数字化教学资源课题组,负责网页框架的搭建和资源制作标准的核定,旅游文化学课程组老师在数字化标准的基础上制作和更新教学资源。二者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保障数字化教学资源能顺畅的传递到学生手中,方便学生网络化学习。学生也可以将学习过程出现的技术问题,反馈到课题组,课题组及时组织人员攻关,或者有意识的引入一些成熟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模式,以实现旅游文化学课程教学资源的体系化和规范化。

(二)开发数字化资源库,促进教师快速成长

旅游文化资源库建设离不开任课老师的主动开发,也需要通过资源库开发促进教师更快成长。长期以来,课程数字化资源库建设一直被认为是计算机行业的专利,很多学校直接购买专业的网络技术公司开发课程数字化教学资源,尽管耗时短、见效快,但教师队伍并不能得到很好的锻炼,也严重抑制了教师业务能力的提升。实际上,旅游文化资源库开发的主角应该任课教师,学校可以利用校园技术力量搭建框架,内容的选定、模块的设计以及反馈的路径均可由任课教师完成。学校需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吸引教师主动参与,给予参与教师一定量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将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纳入到年终考核中来。由于旅游文化课程内容较多,可以组成课程数字化教学团队,学校或者系部配备一名网络技术骨干,形成以任课老师为核心、技术骨干为支撑的专业课程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团队。

(三)突出资源应用价值,优化课程教学内容

篇5

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具有旺盛的持续发展势头。旅游业本身又是一种经济性很强的文化事业,在一定意义上,一次旅游活动就是一次广义的文化交流。如今,我国已跻身为世界旅游大国,根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第一旅游客源国和第四大旅游目的地国。同时,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吸引着世界各国的游客,在中国之旅中他们不仅是要享受美丽的自然风光,而且更希望能够品位中国的传统文化。这一切给中职旅游专业教育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因此,如何适应多变的市场, 将历史文化知识与现在的中职旅游专业教学相结合,是旅游专业教育工作者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1. 当前形势

1.1 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原因。首先,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产业,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的六大要素。旅游的发展,必然不断带动与之相关的饮食、建筑、交通、邮电通讯、园林、商业、轻纺、保险等行业的发展。可谓“一业兴百业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就增加社会就业机会。其次,旅游业相对工业而言不仅能创造社会和经济效益,而且对环境无害,被世界各国誉为“无烟产业”。最后,旅游经济还具有扶贫功能,旅游业是见效快、永久性强的扶贫开发项目。比如,桂林阳朔就是完全依靠发展旅游进行各种旅游配套设施开发利用,成为中国旅游名县的。

1.2 中职旅游专业现状。从外因来看,中等职业教育近年来受到高中规模扩大和高等院校扩招的影响,生源数量减少,质量不佳;从内因来看,我们培养的毕业生还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学生知识体系学习与高校学生的类似,但毕业时文凭却不及高校学生,导致就业竞争失力;二是学生缺乏实践教学,高校以理论教学为主,中职以培养学生的技能为主,而中职学生极少能够参与相关实践技能培养,致使学生综合知识和能力不全面;三是教材与教学内容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势,学生学习的知识陈旧,时效性不强,与社会实际活动严重脱节,运作不明显,从而导致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此外,教师没有更新观念,依然按照老套模式培养学生,以致毕业学生既不能适合本土发展需要,更不能面向全国。

1.3 历史文化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旅游业之所以取得迅猛发展,除经济因素起到重要的外力推动作用外,丰富多彩的中国历史文化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也发挥了内力推动的巨大作用。在旅游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虽然涉及地理、文学、艺术、民族、宗教、心理等诸多领域,但历史无疑在其中发挥着特殊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如果说作为“自然之子”的人到作为自然景观的大自然中去是“回归之旅”的话,那么现代人来到作为人文景观的历史文化中去观光游历则是寻梦之旅,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则是人类寻梦之旅的目的地。旅游离不开历史,缺少历史的旅游,不但少了几分厚重和蕴藉,也会失去不少韵味和魅力。

2. 旅游与历史文化的联系 旅游与历史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伴生关系。中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有着极其丰富的同历史有关的旅游资源,在中国旅游离不开历史,这几乎是人人皆知的常识。两者关系主要体现在:

(1) 作为一个旅游者,我们主要是想在异时异地寻求一种内心的愉悦与精神的满足,可是在陶醉异地的别样风光时,又会不经意追溯起那些与之相关的历史场面,这些历史的沧桑感、沉重感、自豪感常常是旅游者梦寐以求的情感体验,是其实现内心愉悦与精神升华的途径。这往往是旅游者所期待的。

(2) 对于旅游者而言,历史文化类旅游资源所积淀的历史蕴涵――诸如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典型的历史遗存等,常常“具有永恒的吸引力”。 旅游资源是“藏着”的时间在特定空间的“再现”,有着很强的“原真性”和“可读性”,是不可多得的旅游吸引物。这些客观存在的历史性旅游资源不但是旅游文化物质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因其反映着特定历史时代的思想观念、精神风貌、艺术风格、社会现实等,被旅游者一次又一次向往。

(3) 旅游业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使历史文化不断的转化为旅游资源。历史文化类旅游资源虽不是因旅游活动而产生或为旅游活动所创造,却可以为旅游活动所利用,经旅游开发转化为旅游文化。比如名胜古迹、历代建筑、古典园林、历史纪念地、近代革命遗址和名人故居等方面的特色旅游都是典型的案例。

3. 历史文化知识对中职旅游专业教学的作用

3.1 运用历史文化知识,丰富旅游专业理论教学。众所周知,文化是一个城市的灵魂与血脉,又是一个城市的名片和象征,同时也是一个城市经济实力,特别是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体现。作为旅游专业的教育者,端正以构筑旅游文化为目的,合力吸收历史文化资源的态度,在平时旅游职业教学中,加强对学生历史文化知识方面的教育,尤其与旅游景点相关的历史文化知识,将有助于学生更好从事旅游行业。

我们广西柳州就是一个历史文化底蕴非常浓厚,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地方。柳宗元文化、白莲洞柳江人文明、中国奇石文化、文庙和东门城楼等都是已经或正在被开发与运用中的历史文化旅游景点的典型,但是我们现行的中职旅游教学中却没有丝毫的提及,假设我们能够在专业教学中加入这些本地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知识的传授,同时引导学生学会再旅游技能训练中积极去发掘、开发和利用这些历史文化,那么我们的毕业生将直接可以为本土旅游服务,解决学校毕业生对口就业与本土紧缺旅游专业基层从业人员的问题,实现学校与企业双赢。

3.2 以历史文化为渠道,实现学生专业实践教学。中职学校必须改变过去实践教学过分依附理论教学的状况,充分重视实践教学在培养旅游专业学生应用能力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比如,针对导游业务课程,需要学生实际操作导游讲解过程,长期到校外实习又不切实际的情况,我们可以以本学校作为实景,用学校的悠久历史作为内容,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导游,使学生拥有固定学习实践场所,增强其语言组织能力和口语表达,而且学生深知学校历史,易增强他们的爱校心与荣誉感。

此外,职业技术教育的生命在于它的社会性,职业学校能否培养具有职业能力的人才,很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参与程度。学校积极建立一批相对稳定,涵盖旅行社业、饭店业、旅游景点业和旅游运输业等旅游产业的校外实习基地。结合我校实际,我们可以与柳州大龙潭、柳州博物馆、白莲洞旅游区和柳宗元景区等企业实现联合办学,这样不仅将学生在校学习的旅游与历史文化知识进行实际操作灵活运用,而且让我们的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市场,以及专业的社会需求,从而明确自身发展方向。同时学校可以了解用人单位需求,有效解决供需脱节问题,实现订单式培养模式。

3.3 知晓历史文化知识,自觉参与旅游资源保护。通过在旅游专业学习中,渗透历史文化知识的教育,可以让学生深知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经历了一个多么漫长的积累、沉淀的过程,经受了多少风吹雨打的岁月,牺牲了多少仁人志士,才不至于像古巴比伦、古印度等文明那样出现中断,而能够如此厚重,连贯的展现在世人面前。这样,学生在从事旅游职业时,心中就会有尺度。知道保护是种责任,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谁都没有破坏、损毁历史文化的权利。谁一旦丢弃了历史文化也就丢失了文明。

现代旅游最缺失的是对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是构建先进、健康的旅游文化。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游文化,旅游文化又必须从历史文化中汲取营养。保护历史文化绝不是简单的“历史还原”,而是一次“文化深造”,以丰富的历史文化沉淀为依托,构建我们的城市文化旅游圈。使之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公共资源,成为旅游业和其他产业的文化内涵,历史文化遗产也只有为更多的人所了解、认同才可能有文化的传承,文化才能有生命。我们的学生在宣传旅游的同时,就自然传播了文化,保护了资源。

3.4 知晓历史文化,提升旅游内含与品位。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期形成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杰作,毁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历史文化遗产,让它在今天现代化中继续发光,正是一种现代文明的象征。历史文化的传承不仅影响旅游文化的确立,还直接影响到旅游业的市场作大、作强和健康发展。没有历史文化的挖掘和传承,就很难建立起有自己特色和定位准确的旅游文化,没有历史文化的旅游从业者,就很难改变自己就业工作的消极态度,致使出现频繁跳槽,不能安心工作和不能正确理解旅游服务工作的价值和意义等现象。

在旅游专业教学中,加入相关历史文化知识的学习,可以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协作精神,增强他们所学旅游知识的内含,提升自我文化品位。如果一个地区的旅游业或旅游从业人员能够发挥当地历史文化的推动力和渗透力里,把其力量熔铸在地区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就有利于在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过程中深刻挖掘其深厚底蕴和“文脉”特征,打造旅游精品,提高旅游竞争力。

文化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是发展旅游业的必由之路,利用文化来发展旅游业、繁荣经济,是世界旅游业发展的潮流,也是商业与经济发展的趋势。综合我国的国情,将历史文化与旅游业相结合,也必然会是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所以,旅游专业的中职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专业教师具备创新精神,传授旅游专业知识的同时增加历史文化知识的熏陶,重视理论同时也要倡导动手实践。让我们培养的学生能够努力达到现代旅游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即需要“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操作技能,具有丰富的文化知识和良好的品位素养气质”的旅游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文健,《让历史教育走向广阔天地――兼论旅游的历史教育功能》,《探索与争鸣》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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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人文资源丰富的古榕城,是一座独具潮汕特色的岭南水城,文化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多彩

世界各地,几乎是有潮水的地方就有潮人聚居,而有潮人聚居的地方就有潮汕文化的流播。潮汕文化是潮人最重要的根,把世界各地潮人的情缘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几千年的发展与传承,赋予揭阳地方文化丰富的内涵和独特的魅力。作为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区,古榕城积淀着丰富而特有的文化底蕴:古榕城好比潮汕文化的大展厅,极具特色的潮汕文化精髓都在这里淋漓尽致的展现着,就象潮汕的古典美人――丽质天成、古色古香、恬静大气。虽然“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养在深闺人不识”,却能平心静气的待字闺中,用她特有的涵养彰显她的绝色美貌。这个“雅姿娘”(美少女)在水城的滋养下,如“出水芙蓉”般清丽脱俗。

(一)具有独特的水文风貌

景因水而生,榕江南北河,由西向东经榕城的南北两面挟城而过,成为榕城的天然护城河。城中的水系四通八达,纵横交错,有“五门三二十四巷(水巷)”之称,形成天然水网,桥梁90座卧波横架,独具地方特色的水乡风貌保存至今基本完整。“城中竹树多依水,市上人家半系船”是古时榕城水乡的真实写照。素有“水上莲花”、“江南小苏州”、“东方桥都”和“东方威尼斯”等雅称,自古至今广为海内外乡亲所称颂。附丽于此的潮汕独特人文景观――具有873年传统的元宵民俗活动“行彩桥”,已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

《近代榕城水系示意图》 黄楚辉 制

(二)有潮汕商业文化风情的古城街巷

榕城的骑楼建筑可与开平雕楼相媲美,又有比其更独特的地方,是不可多得的文化遗产和建筑瑰宝。中山路骑楼式建筑与打铜街、西马路的骑楼建筑连成一线,总长约2000米,范围集中,规模壮观。虽然只有近百年的历史,却是榕城近展史上商贸繁华的一个重要写照,它们既留住榕城的古韵,又体现了榕城的多元文化,同时也彰显着揭阳人民的聪明才智和建筑才华。打铜街是榕城最古老的商业街之一,以经营生产铜器皿而得名,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便已有打铜街之称。打铜街上的建筑挡雨遮阳,骑楼的外表下蕴藏着百年商埠的文化内涵。“打铜街” 既是是我国五金文化的主要发祥地之一,也是揭阳成为“中国五金基地市”的历史凭证。

(三)具有独特潮汕文化意蕴的揭阳古建筑

古城里名胜古迹众多,文化底蕴深厚,宋、元、明、清文物较多,且规模宏大。有宋建古庙、元时墙、明时城门、清代房:揭阳学宫,规模为岭南地区同类古建之最大;揭阳城隍庙,规模为岭南地区同类古建之最大;揭阳关帝庙,规模为岭南地区同类古建之最大;揭阳禁城,为广东唯一的元代石城;揭阳进贤门,为全国唯一的门、楼、亭合一的单体建筑;丁氏光禄公祠,为海内外唯一以「字布局的近代民居组群。此外还有数字可观的古代官厅府第建筑群;有光绪时期全国“四大藏书阁”之一的“百兰山馆”……行走在古榕城的街道巷陌,看尽古城的宫观寺庙、先贤府第和名人故居,仿佛穿越八百余年人文时空,尽览海滨邹鲁、文物之邦的流韵风采。

(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潮汕民俗人文文化

潮汕历史悠久,地灵人杰,山川秀美,田野肥沃,物产丰富,人文鼎盛,有自己的语言、音乐、戏曲、工艺、菜系、茶艺,形成其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潮汕民俗人文文化。

揭阳菜属广东菜三大菜系中的潮州流派,极具岭南文化特色。民间点心小食品种类繁多,用料讲究,制作精细。民间艺术多姿多彩,琳琅满目,拥有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尤以玉雕、木雕、嵌瓷、潮剧、木偶戏、英歌舞、龙舞(烟花火龙)和青狮舞等最为著名。这里的人民热情善良,民风淳朴,至今还完整的保留着包括潮汕年节习俗、婚姻习俗、丧葬习俗、诸神崇拜习俗、礼仪习俗、食七样羹、出花园、行彩桥、“营老爷”等潮汕文化民俗。

(五)古城人杰地灵,名人辈出

揭阳素有“海滨邹鲁”的美誉,历史人文底蕴深厚。揭阳地灵人杰,历代贤达志士辈出。宋代有“潮州前八贤”之一的名士吴复古; 明崇祯元年(1628年),郭之奇与黄奇遇、辜朝荐、梁应龙等揭籍名士同登戊辰科进士,史称揭阳“戊辰四俊”。顺德冯奉初赞曰:“有明一代,潮州人才之盛,足以凌跨中州。”康熙六十年(1721)榕城林德镛喜中武状元,为潮汕历史上第一位武状元。清代爱国政治家丁日昌、直隶总督郑大进、广东水师提督方耀、咸丰皇帝诰封的“振威将军”林保等均系揭阳籍名臣重将,文功武绩,均为一时人杰,并被世人称颂。1992年 ,水乡的孩子,榕城人孙淑伟在巴塞罗那第25届奥运会上夺得跳台金牌,创中国在奥运跳水史上男子第一枚金牌纪录;成为我国第一位在世界大赛上获“三连冠”的男子跳台跳水选手……

榕城水乡是大自然和揭阳的祖祖辈辈为我们留下的一笔不可复得的天然资源和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它载动的是沉甸甸的历史人文积淀和潮汕文化精髓,也是古榕城可以“风物胜概 媲美苏杭”的魅力来源。

二、当前古榕城历史文化资源在保护和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榕城,现阶段正面临“扩容提质”与“三旧改造”的局面。“扩容提质”与“三旧改造”,这对榕城来说,既是一大机遇与契机,又是一大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就是城市执政者与经营者如何正确判断这个历史文化名城里面的“古”与“旧”的东西,正确的衡量出“古”与“旧”的不同价值,才能科学正确地建设好古榕城,展现这个历史文化名城的光辉形象。

当前在保护和开发利用古榕城历史文化资源中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一是未启动古榕城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体系评估和认定工作。尚没有成立相应的古城研究团体或组织;对古榕城历史文化资源及其文化价值的宣传力度不到位,造成民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不高。

二是一些历史文化资源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部分古民宅、古建筑遭到拆除和不合理修复;许多有价值的石刻碑碣露天堆放遭受风雨漫漶;一些文物被盗卖;部分有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失传的危险。

三是对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呈现随意性和非专业性。急于求成,粗制滥造,导致未能深入挖掘古城的内涵和价值。

四是缺乏具有现代管理经验的和旅游营销策划的优秀人才,导致古城的旅游形象模糊,知名度低。

三、科学开发利用古城文化资源,打造岭南特色文化旅游胜地,提升揭阳的城市竞争力

(一)科学开发利用古城文化资源

城市文化主要是以有形物质文化的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这两种方式完成传承工作的,这些有形和无形的传统文化精粹为文化旅游提供了丰富资源。文化传承的动力一方面有其文明延续传递的固有自发动机;另一方面人类文化保护意识的普遍增强促使人们珍惜先辈们创造的灿烂文化,而文化旅游活动正是促使人们保护意识提高的最直接途径之一。

1、寻找文化与旅游的最佳结合点,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依托市区具有浓郁潮汕文化特色的揭阳学宫及其周围的释、儒、道景点和岭南特色水城,打造“榕城历史文化旅游聚集区”;把老榕城片区开发成为文化旅游景点和步行街,打造出一个慢生活、旅游、购物、精神减压、休闲的最佳场所。

2、把民生需求放在开发利用规划之首。老榕城片区也是群众高度集中的片区,从规划项目的设计、审批到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都要充分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广纳民智,体现群众意愿。

3、增强开发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和阳光度。建议推行“阳光规划”, 采取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建立规划公示和公开听证制度、开辟报纸规划专栏、开办规划局网站、建设规划展览馆、召开建设单位和各界群众座谈会等多种举措,扩大决策民主范围,体现规划公开透明。

(二)以古榕城文化资源为载体打造岭南特色文化旅游胜地,提升揭阳的城市竞争力

文化是一种可以进行资本转化的公共财产,因而对于城市文化旅游建设而言,既可以将文化开发成为可供消费的文化旅游产品,又可以将其培育成具有吸引力的城市氛围,从而为后续的城市建设、吸引客流以及招商引资打下坚实的环境基础。

文化旅游同城市文化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城市的文化资源为文化旅游的展开提供凭借物和吸引物;另一方面文化旅游活动也为城市文化的传承、保护、活跃以及创新提供有效的外部刺激。 所以要在保护古榕城的基础上对文化资源加以利用。利用的有效途径就是把古榕城文化资源变成揭阳新的经济发展点,把古榕城打造成为岭南特色文化旅游的休闲胜地,提升揭阳的城市竞争力。

1、交通优势条件为古榕城成为岭南特色文化旅游的休闲胜地提供地利之便

让古榕城成为岭南特色文化旅游的休闲胜地,揭阳必须有交通优势条件。而揭阳目前各方面交通条件较好,交通枢纽地位已经凸显。处于大粤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梅州)1小时经济圈内,处于广州市、深圳市4小时经济圈内,厦深铁路建成后,将缩短为2小时经济圈。揭阳潮汕机场的通航更使全国各地、世界各地的人们能够快速走进揭阳。优越的交通枢纽地位和条件使揭阳路通人流通的局面形成,这是发展揭阳古榕城文化旅游产业的可行条件之一。

2、揭阳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市旅游产业带来巨大的供应需求

中委合资广东石化炼油项目于2012年4月开工建设。大项目的开工建设,不仅为我市直接带来经济效益,也同时带旺了众多产业的发展,而作为揭阳海港经济区发展四大板块之一的旅游业,更是迎来高速发展的时机。大项目为我市带来巨大的物流、人流及信息流,特别是高端人才的到来,必将成为古榕城旅游休闲胜地的高端消费人群。

3、历史人文底蕴深厚,良好的生态环境、政务环境和社会环境必将助推揭阳成功把古榕城打造成“岭南特色文化旅游的休闲胜地”

揭阳人文环境优良,民风淳朴,热情好客……作为后发展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得较好,一直以来少自然灾害。目前仍然是个山清水秀的地方,这为打造古榕城旅游休闲胜地提供较好地理环境。

篇7

1999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施行以来,我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面临着巨大压力,条例在具体执行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保护范围不能适应新形势、保护制度和措施不足、部分条款精神与上位法不符等。

研讨会上,来自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学会的相关领导和省内高校、科研部门及司法实务部门的40余位专家学者,从新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例与原则、保护理念、保护规划、资金来源、申报程序、相对人利益保护、监管体系、责任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全面的修改意见。

在省法学会根据本次会议综述编写的《要报》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还专门批示,对这一做法给予肯定,希望今后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我省法学专家的力量,更好地提高我省地方立法的质量。

董服民

宁波:督促政府“深度”治污

日前,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就全市工业污染情况开展调研。针对重污染企业转型动力不足,产业结构、布局仍不合理,治污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性提升等问题,调研组提出了对重污染行业进行一次综合整治,年内所有重污染企业必须通过整治验收等意见。

为落实人大意见,宁波市政府立即制定“深度”治污方案,全面开展了电镀、印染、化工等十大重污染行业的整治提升行动,涉及企业373家,占全市污染排放量的95%以上。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将重新制定各行业整治标准,并要求电镀行业所有原地改造整治企业和电镀园区于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印染行业所有企业需于年底前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王井才

西湖区:每周向代表通报政府工作

今年以来,西湖区的人大代表每周都会收到一份由区政府办公室主编的《政府工作周报》,上面详细记录了区政府一周来的主要工作和活动情况,以及人代会上确定的重点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使代表足不出户就可全面、及时地了解区政府的主要工作情况。

代表们表示,区政府每周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既体现了对人大代表的尊重,也为代表履职提供了方便,有利于代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西湖区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与代表沟通的新渠道和新方法,通过网站、《西湖人大信息》、《西湖政情通报》等途径及时公布各项工作动态,坚持让代表结合西湖区政情履职。 杨 宏

永康:全程公开代表建议办理

为让选民及时了解和监督代表的履职情况,永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全面公开了332件代表建议意见及其办理情况。

根据《永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督办工作的施行办法》,公开的内容包括代表建议意见内容、领衔人、承办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及经办人。据了解,公开共分3次进行,第一次公开代表建议意见解决方案、责任单位、限定解决时间等;第二次公开中期建议意见办理进度情况;第三次于年底公开代表建议意见是否在限定时间内落实。 姚小波

衢江区:“互看互学互比”建议办理

日前,衢州市衢江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代表建议办理“互看互学互比”活动,让各承办单位在比较中找差距,在比较中学经验,在比较中求创新。

近年来,为切实办理好代表意见建议,衢江区各承办单位不断创新办理思路:一些单位推行“挂图作战”法,专门编制建议办理计划书,倒排工作时间,确保办理工作早出成效;一些单位实行建议办理项目化制度,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设计成一个个可实施项目,以提高办理工作的可操作性;一些单位实行办理工作白皮书制度,使办理工作有记载、可量化、可公开。

但是,衢江区人大常委会在督办中也发现,少数承办单位依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办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为全面提升建议办理质量,常委会决定在全区精选一批可看、可听、可学的建议办理观摩示范点,组织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现场观摩、介绍经验、分析点评,让观摩者在互看中发现办理工作的创新和亮点,在互学中汲取办理工作经验,在互比中查找自身办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柯 兰

海宁:分组审议试行“一事一议”

日前,为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更深入地审议各项议题,海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实行了分组审议“一事一议”制。

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一改以往几个议题一起分组审议的方式,尝试对每个议题进行单独分组审议。据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前往往只对自己熟悉的议题发言,而改成“一事一议”后,迫使他们必须针对每个议题进行深入地思考并发言。

实践证明,这一审议方式的革新,有效地调动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积极性。在该次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各小组汇报的审议内容都比以往翔实,几乎每组的汇报时间都有近半个小时。 张正阳

长兴:力促合溪水库环境保护

日前,长兴县政府在对合溪水库上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长兴县合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建设办法(试行)》。

这是长兴县政府积极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意见推出的一项有力举措。作为长兴县新建成的唯一一座大型水库,合溪水库可以解决其下游县城及周边7个乡镇38.6万人的饮用水问题。为确保当地群众饮水安全,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在水库蓄水前后多次开展深入调研,并就水库上游环境保护问题提出系列意见建议。

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对水库上游生态建设的内容和奖励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确保合溪水库饮用水水质安全的基础上,较好地引导和鼓励了水库上游乡镇进一步做好水源地保护和建设工作。 张燕飞

临安:催生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近日,临安市政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临安市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机制、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条件、奖励与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学生接送工作应坚持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的原则,按照政府加大扶持、客运公司主动让利、家长适当负担的基本要求平衡接送费用。办法还明确了镇(街道)、市安委办、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公安局等11家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要求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学生接送车安全运行。 冯 娅

松阳:让不锈钢企业告别“燃煤时代”

近几个月来,松阳县人大常委会为推进“田园松阳”建设,结合“进村入企”活动多次深入不锈钢企业调研、视察,积极推动该县不锈钢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松阳县境内目前集聚了70余家不锈钢企业,因为要使用大量的煤炭等高碳燃料,给当地大气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县人大代表也多次反映燃煤产生的空气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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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法理学是基石,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系统学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法理学的范式,实现视野的更新和融合,实现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实现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论知识和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识框架,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法理学司法考试分值所占较少;法理学教学方法单一,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法理学课堂教学陷入了“学无动力、教无新意”的困境,导致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不尽人意,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提升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对法理学课堂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一、树立正确的法理学教学理念

所谓教学理念,就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教学理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提升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的首要条件就是树立正确的法理学教育理念。落后的法理学教学理念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学生学习法理学的积极性,影响了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法理学在法学体系是最为重要的理论法学。法理学的意义主要在于开启心智、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理学不仅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法理学教学必须明确其教学目标。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完全不同,它以一种抽象的、整体的方式促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由于学生对法理学存在着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他们更重视部门法学的学习,而轻视法理学的学习。

法理学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引导,消除其错误理念,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理学理念,认真对待法理学课程的学习,牢固掌握法理学基本理论并深入理解法理学的精髓。同时,教师自身也应树立正确的法理学教学理念,转变灌输式的纯理论讲授。在法理学教学中加强师生互动,集教学、研讨于一体,促进法科学生的素质与能力的提高,使学生真正学有所得。法理学教学应当坚持法学与法治的生活立场,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法理学教学就是要培养学生正视现实人的社会关系及其社会生活。法理学之“理”即产生于人们活生生的现实生活,而具体的生活场景和社会现象亦成为法学理论的孕育之所,成为法学理论的生成之源。法理学之“理”是人们以理性与理论化的方式阐释和理解生活。培育这种实践性思维,就是要关注那些具有法律意义与影响的典型事件,按照“由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的原则自觉的展开对这些事件的理论反思和批判。[1]

二、优化法理学教学内容

要提升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必须优化法理学教学内容。法理学教学涉及的知识内容多,层次结构庞杂。我国统编的法理学教材内容基本相同,条理清楚,内容全面。全面地、平面地讲授法理学教材中的内容,未必适合于全体学生。平铺直叙地讲授教材的全部内容,追求知识点的全面与完整是教学之大忌。如果那样,会导致教学重点不突出,学生不能消化理解教学内容,必然使学生丧失学习法理学的信心与兴趣,导致法理学课堂教学缺乏实效。因此,确定法理学教学内容体系,应考虑:平衡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与学生的接受能力;平衡知识的广度与深度;平衡法理学知识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的侧重;平衡内容的科学严谨性与多彩趣味性。优化法理学教学内容的前提是正确区分法理学的宏观内容与微观内容。

法理学要面对法学的根本问题并且要揭示法是什么。法理学的教学内容通常包括法的本体论、法的运作论、法的价值论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理学教学要达致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必须运用法理学不同部分内容来实现不同的教学目的。从法理学的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可以将法理学的内容分为宏观内容与微观内容两大部分。法理学的宏观内容侧重于从宏观的角度对法以及法与社会或国家的关系进行全局性论述,主要包括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治、立法等宏观问题,法理学的宏观内容重在精神教义、法律信仰,其目的为实现文化启蒙。法理学的微观内容是关于法律的运行,不涉及与法律相关的外部世界,侧重于法律自身,法理学的微观内容从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方法等方面具体描述与论证法律, 其目标是掌握科学的法律方法体系。法理学的宏观内容与微观内容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由于二者所关注的内涵不同,要达致法理学教学效果的最优化, 合理运用宏观内容与微观内容, 提升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的必然要求。[2]

三、改进法理学教学方法

课堂教学工作非常重要,提升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的关键是改进课堂教学。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洞察力。经过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知识基础比较好。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有其固有的弊端:注重理论知识的教学,而忽视知识的实际应用,因此,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缺乏必要的训练。完善课堂讲授法的根本就是扬长避短。在讲解法理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应侧重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爱因斯坦有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为培养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增强法理学课堂教学实效,改进教学方法势在必行。改进的具体思路有:引入研究性教学法,提倡案例教学法,采用多媒体教学法。

引入法学研究性教学。研究性教学20世纪起源并盛行于美国,它“把科学研究引进教学过程的作法,导致教学形式的革新与创新”。[3]为了让使学生获得最直接而最生动的法律实践能力,研究性教学往往时间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为基础,把对法律文本的解读与理解过程展现给学生,让学生参与到与文本的对话中去。研究性教学作为一种授人以“渔”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有机会进行创新思维,有助于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从而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法理学课程虽然理论性很强,但其应用性与实践性也强,仅以接受知识为目的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理论密切联系实践,才能学好本课程。研究性教学引入本课程,树立研究性教学理念是对教师提出的第一个要求。较强的教学设计和引导能力也是教师应具有的素质。本课程教师要深入研究,把最新的科研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不仅要研究如何教与学,而且要研究如何提高教学效果。[4]

源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由兰德尔首创,在他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推广。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过程,有利于教学相长,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与传统法学教学相比,案例教学法优势明显。案例教学法使课堂的主导不再是教师,而是学生。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掌握律师必备的办案技巧。教师应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对具体案例中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使法条、法理与实例三者实现无缝对接。这样能提高课堂教学的灵活性,增强学生教学内容的选择性。[5]不过,案例教学中必须注意:专业性、时效性、典型性、真实性与疑难性是选择案例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案例教学应由浅入深,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停留在教师自己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层面上是案例教学之大忌。

引入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具有的优势非传统教学可比,不仅促进了教学方法、手段的变革,而且促进了教学内容与思想的变革。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多媒体的优势在于将教学内容化抽象为具体、化深奥为简明。有限的教学时数与过大的教学容量使得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达到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本课程应用多媒体教学,可有效地解决这个难题,因为多媒体教学的信息量大、速度快。多媒体可以实现法理、法条、案情三者之间的自由切换,法理学课堂教学的容量因此增加了,教学效率也就提高了。由于多媒体教学采用寓教于乐的形式,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大提高。交互性与智能化良好是多媒体教学的优势。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教学平台经常与学生沟通,解疑答惑,这对于提高本课程的教学效率,优化教学效果非常有利。必须特别注意克服多媒体教学固有的弊端。本课程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时,我们要处理好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的关系。教师不可重形式而轻内容;教师应把自己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机结合起来,既突出教师的主导作用,又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注 释】

[1] 杜建明.法理学教学与法律思维培养[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6)95.

[2] 郭威.法理学的宏观内容与微观内容及其在教学中的运用[J].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92-93.

[3] 李剑萍.大学教学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143.

[4] 夏锦文.研究性教学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要求[J].中国大学教学,2009(1)97.

[5] 杨德兴.劳动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职业时空,201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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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的法理学教学状况

(一)法理学教学发展

我国的法理学教学大致经历了国家与收集整理法的一般理论层面,政策性向立法层次转变的法理学状况以及注重司法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性改变。①从建国初期建立的一部分司法院校来看,法学教育中涉及到的法理学课程是以传统的前苏联教材为基础,以引进人才为重点的教学方式。这一时期的法理学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开端,多与政治密切联系,具有一定的国家意志和阶级性。因此,称为是政治学研究范畴的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层面教学。以后,我国法理学教学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开始形成一种囊括了法的概念、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法律思维逻辑、法的运行、法与其他范畴的关系等内容方式,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这一时期的法理学教育更注重对于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一种推动,法学教育更多的是为此服务。进入90年代后,法理学及整个法学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并形成定式的时期,西方法哲学的概念引入法理学中,并且注重对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其次,在法律的移植过程中我们的法理学教育也注重与本土法律问题相结合的关键,追求最终的法律价值为基本的司法服务。基于此目标,我们也看到法律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与我国司法考试的实施已成为法理学教学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法理学教学现状

作为地方本科院校,法理学课程作为学科基础课在大一和大二下学期来开设,分别从不同的侧重点来引导学生学习这门理论法学。在区分一般易懂的基本理论后,待学生在学习了一定的部门法知识以后再继续进行法理学课程的教学,这样有一个阶段性过渡,初级阶段是通过对基本法学专业知识、方法论和世界观的培养。这一部分,主要是要求学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方法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第二个部分的教学放在较高的年级段开展,目的是在学生具有了一定的部门法基础知识之后,利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及原理来锻炼一种法学逻辑思辨能力,学会能动地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解决复杂的社会现象及纠纷问题。这一部分重点是突出思辨能力和实践性。

总体上看,目前我院的法理学教学已基本摆脱了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填鸭式”教学模式,注重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的考核及其运用能力。为此,在教学中我们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及情景嵌入式教学法来让学生更直接有效地掌握这门课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教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本质上却还是无法改变法理学教学中的“两难”问题,我们进行了与学生的互动,也发挥了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但整体上对于这门课程传授的价值论和方法论的问题还需要更近一步的探讨与提高。学生在实施的这些教学改革方案中更多的还是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如何更有效地完成法理学市场导向性及知识导向性的教学理念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改变与完善。

二、法学教育中法理学教学的切实转变

作为一门实用之学,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直以来,法理学的教学不在于为学生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而是在于为他们灌输一种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法律的精神,培养职业法律思维以及理想的法律人格,使法科学生能够通过学习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这正是我们开设这门学科的目的,因此,作为法理学教学模式的转变不能只是单一改变常规教学法和举几个例子,讨论几次和让学生在课堂上发言就能完成的,应该更加切实、具体有层次的进行。②

(一)保持应有的课堂讲授

虽然在法理学的教学模式改革中我们强调对学生法律思维及实践经验的重点培养,但这些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培养积累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功底来构建,所以,对于教师而言,担当着这个传授基本知识的重要角色。不能把课堂完全交给学生,任由学生盲目的自学,教师还必须把基本的课堂讲授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作为成文法的国家,只有掌握了法律中的基本概念、原则、原理和特征等基本要素之后才能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和实践操作的方法。而要达到这一状况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教师引导性的直接课堂讲授,所以在开展法理学教学模式转变和改革的过程中仍然要注重和保留最基本的课堂讲授。

当然,目前的本科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时代特点,我们在肯定基本的课堂讲授之时,要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式,例如多媒体教学方式和其他。可以在一般的板书之上,采用多媒体教学的形式,将知识更直观更具体和系统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另外也可以通过对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来增加基础知识的内容以及趣味性,让学生发自内心地感受到学习法理学原理的趣味性,改变原来所认知的枯燥、乏味和难懂的状况。

(二)有效的辩论式教学

在教学模式的改革中提出有效的辩论式教学这一方法,是因为开展辩论式教学的法学本科院校也不少,但是我们要认识到,辩论式教学并不是教师课堂上随随便便抛出的一个问题,也不是学生流于形式地回答几句。辩论式教学,是教师通过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学生经过自己自主性地思考,并在老师的引导下就某一法理学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由学生之间及与教师之间进行交流,学生主动去寻求并找到解答的一种教学模式。在教学中我们应看到,辩论式教学是集合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的一种教学方式和过程,任何流于形式的单一过程都不能成为有效的辩论式教学。因此,在具体的法理学教学实践中,辩论式教学应当定位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的第一阶段互动,这主要由教师通过预先的设计来设置合理的问题,在以多种形式在课堂教学中及课下深入的探讨中完成,并由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也可以互相之间进行意见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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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最终教师在这一环节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可忽视的,教师需要在学生所讨论的法理学基本原理中给予一个答案,这是衡量学生讨论和分析结果的一种标准。只有在这样的结果之中,学生才能发现自己的正确与否,从价值的判断来看这更有利于鼓励学生再次参与到这样的辩论式教学中来。

(三)真实场景体验下的案例教学

基于我院已采取的教学模式来看,案例教学是法理学教授和学习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作为一门研究法的一般规律的学科,研究对象的抽象性决定了教学过程中的抽象难点,这也是学生学习法理学最大的障碍。所以,在法理学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方式,从中引导和抽象出法的一般原理和法治理念。在此,要强调的是我们从来不缺少这样的实践案例教学方式,但我们的案例教学还没有达到一个近乎完美和有效的层面。因此,在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变中,我们应该通过一种变相的深刻的案例教学来完成学生对法理学知识的认知、掌握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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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理学的研究 艺术的感染力 法律的艺术化 中国的未来法理学

Keywords: Study of Jurisprudence The influence of art Art of the law China's future jurisprudence

作者简介:石丹丹,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一、 法理学的研究

(一)西方的法理思想

本文适用的“法理学”一词不是在所谓的与法哲学同义的意义上所适用的狭义的法理学,而是包括了法哲学的广义的法理学。法律理论是法律人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哲学回答,而法哲学是哲学家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哲学回答。法学中的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并不像有的人强调的那么大,它们都是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都属于我这里所说的法理学的论题范围。

如果说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那么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有多少种?或者说怎么划分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用怎么样的方式去思考法律现象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力?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根据思考的内容和重点的不同;第二根据思考的方式和方法的不同。根据前者,法理学可分为:法的概念论,法的认识论,法的价值论,法的体制论等四部分。根据后者,法理学可分为:法哲学,法律理论,法社会学,法史学和法教义学等五部分。从逻辑上讲,按照思考内容和方式对法理学进行划分是清晰的,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实际的研究和操作中,思考的内容与方式是不可分的。因为一个人的思考方式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就决定了他提出的问题、思考的内容和重点不同。这说明思考的内容和方式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联;我个人认为,在同一个时间点上,一个人的思考方式决定了他思考的内容,而不是思考的内容决定他的思考方式。从这种意义上看,我们需要另辟蹊径,对法理学进行划分。

韦伯在说明不同学科研究“法律”在认识论上不同的进路,提出了著名的“认识论上的三元论”。我认为从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理学的划分超越了思考内容与方式的两分法,也就是说它把思考内容与方式结合到一起来考虑;而且符合当今西方法理学的研究现状。另外,本文之所以接受以法学流派为标准划分法理学,是因为它与本文的研究主题相切合即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发展方向。现实的制度及其演变的方向依赖于现行法律基础,那么实践性很强的法学研究必然有其发展方向选择问题。当今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在历史中有一个次序问题。首先是自然法学,接着是实证分析法学,然后是法社会学,现在是三大法学派并立而存。这里我们需要继续追问的是:这三大法学在各自产生时是针对什么问题的?提供了什么样的答案?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如果有,各自的关联是什么?当今三大学说并立的背景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自然法学能够复兴?

(二)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第一、必须判断中国法制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中国法理学的现状如何,是否正在研究或者已解决了前述问题。党的以来,中国已经步入依法治国的时代,不再是以前人治的社会。但是,中国法治还不健全,存在着大量的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如果说中国法制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我们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实务法律人怎样合理地、合法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问题。要想使法律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使法律的正义完全体现出来,让人感觉到拥有法律就像拥有艺术那样能给人以美和感动的体验,使人们在这种体验中感觉法律的亲近,使人们能更自觉的遵守法律,那么,笔者就不能不提出使法律艺术化这个命题,并且,这个艺术化是通俗的艺术――并不像高雅艺术那样只有少数派能够懂得。以下将通过对艺术相关特征的论证,来说明法律艺术化的必要性,怎么使法律艺术化,及法律艺术化在解决中国法制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将要起到怎样的作用。

二、艺术的感染力

(一)艺术的定义

艺术,通常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认识。第一是从精神层面,把艺术看作是文化的一个领域或文化价值的一种形态。第二是从活动过程的层面来认识艺术,认为艺术就是艺术家的自我表现、创造活动,或对现实的模仿活动。第三是从活动结果层面,强调艺术的客观存在。艺术活动是人们以直觉的、整体的方式把握客观对象,并在此基础上以象征性符号形式创造某种艺术形象的精神性实践活动。它最终以艺术品的形式出现,既有艺术家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反映,也有艺术家本人的情感、理想和价值观等主体性因素,是一种精神产品。

(二)艺术的属性

艺术的审美价值,是它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除审美价值外,艺术还具有认识功能,教育和陶冶功能,娱乐功能等。其中艺术的认识功能是人们通过艺术活动而认识自然、认识社会、认识历史、了解人生,它不同于科学的认识功能。艺术的教育功能是人们通过艺术活动,受到真、善、美的熏陶和感染,而潜移默化地引起思想感情、人生态度、价值观念等的深刻变化,它不同于道德教育。艺术的娱乐观念是人们通过艺术活动而满足审美需要,获得精神享受和审美愉悦,它不同于生理。艺术的感染力指艺术作品对鉴赏者的一种强烈的艺术魅力。艺术感染力在一定意义上是永久性的。艺术作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艺术冲击力和艺术感染力,足以超越时代、国度、民族的界限,而成为全人类所共同珍爱的宝贵精神财富。

三、法律的艺术化

(一)法律与艺术的联系

法律与艺术都是以人为本、为人而存,是可以被艺术化的,法律的艺术化不仅不会削弱法律的权威和其规范性,反而会有助于法律人性化的实施,这更加符合和谐社会的精神。

这里有客观和主观方面的依据。从客观性上说,根据法的客观性要求,法的内容要正确反映它所调整的现实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的状况。法及其制度本身是客观的,有自己独立的品格,有自已的质与量、内容与形式、逻辑与规律,有自已发生与发展的历史,并非以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的认识只能发现它、表述它,而不能发明它、创造它。从都具有客观性的一面上来说,艺术和法律是具有相通的一面的。而法律和艺术的功能,一个是要人们遵守它,从而达到共处的和谐,一个是要人们感知它,从而达到精神和物质的和谐。

从主观性上来说,法的主观性则表明了法的人为性,人们在制定法与实施法的过程中,总是以某种法律意识为指导。法律意识渗透、体现、贯穿在法律现象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对于艺术来说,它是人们所创造并被人们所肯定的东西,艺术中必定含有艺术家们的主观意识和希望。艺术作品中艺术家的主观意识和希望就是艺术家想通过他的艺术要告知世人的东西,这种意识和希望是使人向善的东西,它能在无形中给人以感染力,使人获得精神的食粮。所以从主观性上来说,法律与艺术中都包含人们的意志,这种意识的想要达到的目的也有相通之处。

(二)法律艺术化

从上面的关于艺术与法律的说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与艺术是有相通之处的,法律的艺术化是可能的。现在笔者就从上面的“认识论上的三元论”角度来解决法律如何艺术化,以及如何用艺术化了的法律来解决中国当今法制面临的问题。要使法律艺术化,首先要制定良法(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具有真、善、美之品格的法。),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认真的考查实际问题,使法律成为智慧,而不是少数人的意志的表达,也不是少数派短见的组合。从法是一套由国家专有的逻辑严谨的应然命题所组成的体系上来讲,法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谁能制定法就代表谁拥有实施法的权力,法律的艺术化就要求实施法律者具有艺术化的手段,要求法律的施用更有人性化。如果把法看作是实然的文化现象,具体的社会事实,并非国家所专有,侧重于法的实在性研究,那么这时的法就和艺术有更近的联系,从某种角度上说,这时的法就是艺术的一种形态,它们都是文化现象,都为人类更好的生存服务。

四、中国的未来法理学

法理学的未来,是法理学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回首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人们对于法的外部联系――如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民主、法律与政策等等――研究比较多些。但对法律自身的特点和内部规律,如法的规范、法律体系、法的形式、法的特征、权利与义务、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等等则研究得较少,或者研究得不够深入。通过对法律与艺术的主客观方面的认识,我认为法律应该成为通俗艺术,具有很强的感染力。中国未来法理学的发展方向也应该向着艺术化的方向发展,用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来说,中国未来法理学艺术化的发展方向应该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它应当是开放型的法理学。它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它的思维方式上,中国未来的法理学应当有艺术家一样的思维方式,不能拘泥与常规,也不能把自己封闭起来,它必须批判吸取其它法理学中一切有科学业价值的成果和各种合理的因素以丰富自己。

第二、它应当成为发展型的法理学。正如任何事物都处于不停息的运动中一样,中国未来的法理学也应当不断地发展,而不能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它应该与时俱进,艺术是没有止境的,而法理学艺术化的发展方向一样也是没有止境的,它应该有艺术家一样的要求绝对完美的追求。

第三、它应当成为指导型的法理学。艺术品的魅力不在于它有多少东西告诉你,而是见到它你能有多少东西告诉别人。法理学的指导性也是如此,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切合理的东西,对于其它法学分支学科中一切正确的观点,法理学应当从理论上做出论证与辩护;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切不合理的东西,对于其它法学分支学科中一切不正确切的观点,法理学也应当从理论上予以否定和纠正。

第四、它应当成为实践型的法理学。艺术来源于生活,没有生活也就没有艺术,这是人人都知道的。实践性也是的一个重要特征。法理学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拥有青春和强大的生命力。

总之,正如尼克松总统所说“让我们在世界上建立一幢和平大厦,使弱者和强者享有一样的安全――在这幢大厦中,每一个人都尊重他人在不同制度下生活的权利――在这幢大厦中,人们不是以武力而是以思想的力量来影响他人。”我们要建立这样的和平大厦,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建设和谐社会。要建设和谐社会,只有实行法治,建设和谐的法制社会。要法治就必须有法理学的指导,只有法理学有了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而要确立正确的未来法理学的发展方向,只有向着艺术化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建设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每个人无论强者或者弱者都能享有一样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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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者介绍与著作写作背景

(一)作者简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博氏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哲学)。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

(二)写作背景

博登海默生活的那个年代正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相互论争的时代,各个学派以其各自的理论根源为依据,并结合当代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对法律的“实然”和“应然”等传统问题进行论战,交锋愈演愈烈。与此同时,一部分学者鉴于三大法学派的理论的片面性,试图找出另外一条道路。这些学者看到,之所以各个学派之间存在争论,是在于每个学派都由于自己的理论只关注法律理论中的一个方面而存在着缺陷。因此,他们试图建构一种统合各派之优点的综合法理学派。米杰罗·霍尔教授是这种观点的倡导者,他所撰写的《统一法理学》、《法理学中的理性和现实》、《民主社会的活法》等论著,为综合法学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霍尔从综合方法论和认识化的前提出发,认为法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综合”。据此,他严厉批评了法学理论中的“排他性缺陷”(Particularistic Fault),尤其对三大流派割裂法的价值要素和事实要素的做法进行了谴责。按照霍尔的观点,当今西方法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以及自然法理论中有价值的成分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埃德加·博登海默自20世纪50年代起,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建立综合法理学的运动,并在他的《法理学》中阐述了综合法理学的观点和主张。

二、著作结构分析

《法理学——法律哲学域法律方法》一书作为经典法律理论论著,无论从它的语言上还是它的内容上看都可谓是博大精深的,作为法律的初学者仅仅是在较短的时间内浏览此书是很难从根本上把握住本书的精髓的,需要先纵观全书结构框架,再分别研究学习,方能懂得作者的苦心研究成果的深刻内涵。

本书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哲学的历史沿革,作者将自古希腊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理论观点做了一一的陈述;第二部分是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作者在此部分中分析了秩序的需求,正义的探索过程,从而得出了“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作者在这一部分分析了关于法律方法的问题,同时对法律推理程式,以及对价值判断在审判程序中的作用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由于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哲学思考是博登海默先生的这本书的核心,所以该书第一部分的历史阐述成为第二部分理论分析的史料基础。针对作为该著作最为重要的第二部分,笔者将结合自己的情况谈谈“正义的探索”这一章带给自己的启发,以及通过通读此书获得的收获。

三、博登海默的正义探索

在我们的生活中,正义概念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在中外学术著作中,正义也被赋予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和含义,“有时正义是指一种德行,有时是指一种对等的回报,有时是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有时是指某种自然理性的关系”。正如作者在这一章开始所说的那样“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秀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出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正义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理论学派那里其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致使历史历代的理论学家们也难以看清什么才是真正的正义,什么样的定义对于“正义”才是最为贴切的。他们的正义观或多或少都于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有关,他们的正义观正是受了他们那个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使得他们观点的片面性和不完全性,甚至有些观点也存在一定的错误,但是前人的研究成果往往给予了当代人很多的实惠,对于此,作者也认为“从哲学的理论高度上看来,思想家们与法学家们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许多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正义的观点,而这种种观点往往都声称自己的绝对正确。”“对那些颇有影响的理论和历史上的重要社会制度——它们反映出人们对实现正义的不尽相同的态度——作为一个简略回顾,会有助于我们指出这个问题所具有的使人困惑的各个方面。”

在此篇章中,作者分析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沃德、马克思、恩格斯、斯宾塞、康德的正义观,认为他们大都是用自由或者平等作为自己正义观探索的焦点,然后又分析了索利和罗尔斯,认为他们的理论与众不同在于其则侧重平等与自由的结合探索正义;最后作者又提到了霍布斯和边沁,分析了他们是从安全的方法角度探索正义的。通过对上述思想家的论述,作者认为“对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建设曾产生过影响的种种正义观念……都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接受”“封建制度给予了安全观念一突出的地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却将自由视为是政府政策的首要任务……在社会主义国家……其最终目的乃是要达到对需要的平等满足”,这是出现诸多正义概念的根源所在。作者在这一部分中并不是简单地罗列了诸位思想家的基本观点,而是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紧接着,作者在理性思考之后对正义与理性,正义的概念范围,正义与其他要素的关系进行探索分析。

同样的,作者用他惯用的分析方法对这几部分进行了阐述即分析历史上的思想家的观点,然后据此列举示例,当然,作者还运用了心理学和人类学的许多成果进行分析,这些材料的运用使得作者对正义的分析更具说服力,他成功地通过直观、简单的事实说出了复杂、深刻的道理,在阐释的同时做到了面面俱到与详而不繁。最后,博登海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除了满足人们对平等待遇的需求以外还必须服务于人们的其他需求。

正义标准是如此的复杂多样,这是由正义概念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正义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超阶级的抽象的概念”;同样,针对此,恩格斯也说过:“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应其保守方面,或者反应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因此,我们对正义的探索应怀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在不同的时间中、不同的空间中、不同的制度中、不同的阶级中等等多种因素之中去探索分析正义的涵义。由于人们认识和知识的局限性,以及我们对这个世界的探索受到诸多客观因素(如经济的、政治的、阶级的等等)的制约,也决定了我们的探索之路应该更加长远。

四、启发意义

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作为一本教科书,他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知识的丰富和理论的全面,通过系统的浏览笔者觉得更应该关注的是此书交给我们的学习方法。在此书中,字里行间我们都能感受到作者的渊博的知识体系。

更重要的是,通过阅读思考“正义”的意义,对我们现阶段法制建设有很好的启发作用。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的价值应当能够体现出正义、秩序、公平、自由和效率。自有法以来,正义就是人们恒久追求的价值,同时也是法学家们探讨最多的价值,更是法治社会希望很好诠释的价值。法律是权威性的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法律追求的正义不仅体现在法治领域,由于法律调整的是整个社会,所以他还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现实中法律如何才能很好地体现正义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从一下两方面努力:

(一)重视正义对法律的评价作用

篇12

实证主义的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的一般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在价值问题上实证主义或者认为价值不可知,或者坚持价值中立或价值多元主义。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传统

分析实证主义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边沁和奥斯汀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边沁的最大影响在于奠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这一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由功利主义哲学、法学方法二元论和法的命令概念三部分构成的。

边沁是现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他的两句名言代表了现代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尊主人的支配之下,只有这两个主人会指示我们应当做什么,并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评判正确与错误的,正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边沁还发挥了霍布斯的法的概念,把法视为“一国之中权威者的意志表达”,并明确提出了法的命令概念――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边沁的思想对英美法理学和整个西方法学有重要的影响。其中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分离以及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的划分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他的信徒奥斯汀。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应当的法只是立法学――伦理学之分支的研究对象。他还指出,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虽然奥斯汀承认许多法律规范源自道德,但他坚持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关于法的定义,奥斯汀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者的命令。”

二、纯粹法学

凯尔森作为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他要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从法学理论中排除出去,建立一个真正纯粹的法学理论。

1.纯粹法学的方法论

凯尔森解释纯粹法学是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它是一般实在法的理论,而不是某一特定的法律秩序的理论。它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而不是去解释特定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理论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

2.纯粹法学的规范论

凯尔森强调指出,法学是关于规范的科学,即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为对象的科学。作为规范,法属于“应当”的范畴。自然科学关注实然的问题,规范科学关注的是应然的问题。

法律的应当是实在的应当,它是由国家者实际制定和事实上存在的。而道德应当则是道德家向人们提出来的,不具有那样的客观性。

三、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不同于旧分析法学的三个特征:

第一,新分析法学放弃了旧分析法学试图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于注解法律观念和法律概念的做法以及与此相应的方法论上的排他性,承认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的某些合理性,并把这些方法或多或少的运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

第二,运用了新实证主义哲学方法,其中最突出的是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第三,新分析法学对司法程序进行了比旧分析法学更多更精致的研究。

哈特的法哲学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法学方法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命题,法的概念或法的规则模式、责任与惩罚理论。

语义分析,亦称语言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来源于语义分析哲学。

除了语义分析方法,哈特针对纯粹法学拒绝考虑包括社会事实在内的“超法律的因素”的极端主张,强调运用社会学的方法。

哈特所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基本立场的同时,向自然法学说靠拢。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中。哈特指出,人类社会有一个自然目的和五个自然事实。与这些自然目的和自然事实相适应,人类社会必须有禁止使用暴力杀人或施加肉体伤害的规则,要求相互克制和妥协的规则,保护财产权利的规则等等,这些规则就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也是“和平和正义的法则。”

在法学研究中,语义分析法有其独特的作用和特点:

第一,语义分析法是以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来确认、选择或者给定语义和意义,而不是直接采用定义的方法或从定义出发。这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定义偏好”现象。

第二,在法学概念、范畴研究以至重大的法学争论中,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争论的原因和焦点往往是由概念、范畴的歧义引起的。所以澄清这些概念的含义和用法,能够更好地解决争论。

语义分析方法也存在很多局限:

第一,纯粹的语义分析方法只是一种纯形式、纯语言的分析技术,而实际上语言也是思想和文化传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只有将其置于思想和文化传统中,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分析,才能精准把握其含义。

第二,语义分析一般说来只能发现问题,找出这些问题之所在,只能使问题的某一方面消失,而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何况在法学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因误解语言而产生。

所以在肯定语义分析方法的同时,也要注意语义分析方法的一些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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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海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演进及对我国法学的启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02).

[3]左军.试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特色及其借鉴意义[J].理论观察,2007,(02):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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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

[9](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篇13

引起笔者注意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年以来,法理学的更新与改革都是我国法理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注:如张友渔、张宗厚的“法学理论要有新发展”,《文汇报》,1988年5月5日;乔伟的“关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反思:论更新与改造法学的若干问题”,《文史哲》,1988年第6期;张志铭的“价值追求与经验实证:法学理论发展的取向”,《法学》,1988年第12期;甘重斗的“在改革开放中创新法学理论”、张文显的“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更新”、张传帧的“试论商品与法学基本理论”,《法学》,1988年第5期;徐显明、齐延平的“走出幼稚-以来法理学的新进展”,《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童之伟的“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1995年和1999年分别在昆明和上海召开的法理学年会均以“法理学的回顾、创新、展望”为主题。)其中,法理学界对法理学的理论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和法学家的文化品位与职业技能的关系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分歧较大。(注:参见黎国智:“变革和创新我国法理学”;沈国明:“法学研究要关注向市场化过渡的过程”;孙国华、光:“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宏观思考”等文,载刘升平、冯治良主编:《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2以来,葛洪义、尹伊军、谢晖、邱本等关于“法学家文化品位”的争论,参见《法学》1992年第1期、1993年第11期、1994年第1、4、5、7期、1995年第1期等。)这种分歧表面上看是法理学界对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以及理论界参与现实的方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实际上,有些学者、特别是法律实务部门和部门法学的学者,还多多少少地存在对理论形式的抽象性的怀疑。人们期待我国法理学能够对部门法学、法制实践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因而,比较集中的批评意见也就是指责法理学已经严重脱离实际。在许多人看来,法理学的进步应该体现在理论对现实的指导性上。由此,法学界有些人士,甚至不少是法理学学者都在呼吁法理学要“理论结合实际”,将法理学发展、进步的希望寄托在研究具体问题、特别是与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紧密结合的具体的现实问题上。言内之意,法理学的研究重心应该由“抽象”转为“具体”,不能再继续这样“抽象”下去。本文对法理学已经脱离实际的结论并无异议,也反对理论上的娇柔做作、无病、故弄玄虚,但是不赞成有些学者指出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我有一个粗浅的认识:法理学所面临的问题本质上不是法理学所独有的,而是我国所有法学学科的共同问题。这个问题的关节点,也不是法理学乃至法学的实践性不强,而是这些学科的理论性不充分,以至于没有能力应对现实。理论不充分的极端的表现,在法学各学科上就体现为有的人对基础理论毫无来由的轻视、敌视、无知,缺乏自己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法理学问题的自觉意识;在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领域内,则体现在不少法理学者对自身的理论结合实际的能力缺乏信心。而这两种情况都源于缺乏对法理学学科范围自觉的批判-知识范围的确定。所以,法理学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似乎还不完全是现实性不足(这当然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而是由于理论的不充分所导致的法理学、甚至整个法学在中国都在向“对策学”方向的发展,以及对法学所抱的实用主义的非科学的态度。

鉴于此,笔者感到,如果能够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总体角度上的检视,探讨、说明法理学(不是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而是作为全部法学的基础的法理学)的“科学性”之成立条件、内容及其界限,或许能够为法理学理论与法治建设实际的结合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法律理论的普遍性

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它的理论性,即法理学必须是说理的,有理论根据的,符合理论思维的基本规范。所有的具有科学性质的法学学科都是以理论为基础的。法律理论的普遍性在此就是指所有的法学知识领域都离不开理论思维。同时,由于理论思维面对的问题也是普遍的,所以,理论本身具有的普遍(连续)性。在这个意义上,对学术研究而言,只有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之分,而没有是否需要理论思维之别;而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则取决于它对理论的普遍性的洞察、自觉与把握,以及将一般的社会理论转化为法律理论的能力。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一层含义是指:理论是各个法学学科的精神基础。法律理论不是神秘的东西,而是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日常精神活动的结果,更是法理学的直接的研究成果。本来,作为一个法律和法学工作者,无论专业领域存在多大的区别,我们每个人每天(至少在正常的工作日)都需要思考各种各样、或具体或抽象的法律问题。例如,律师会考虑如何根据法律规定,更有效地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则会考虑律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法学教师要设法把有关法律的知识组织成为一套能够让学生掌握的符合逻辑的口语系统;法学研究者更需要思考法律的原理。思考一般是由具体问题开始,逐渐转为抽象。当这种思考达到了一定的规范标准,上升到一定的抽象层次和系统性,则成为理论。所以,我以为理论本来不应该是神秘的,而是相当日常化的活动的结果。作为一门科学的法理学,与其他法律法学领域相比,首要区别就在于思维形式上:法理学的思考形式主要是“关于法律的理论”;而其他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者则主要是“根据法律的思考”,理性的思考者都需要把自己的思考转化为理论自觉。更准确地说,法律理论是每一个成熟的法学学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撑。

那么,为什么法律理论后来被划入一个单独的知识领域并在我国法学界常常成为批评的对象?这可能是经过理论的长期积累引起的社会分工的结果。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工作就是对“本文的意义”进行诠释,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之一,显然也离不开对法律和法律思想的诠释。在知识与思想的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最初肯定不是一个专业化的阶层的特权,因为早期的经典性的法律思想几乎都是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的产品。后来,经过不断诠释和思想积累,才发展出分门别类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出、经济、社会、法律理论体系,发展出法理学、刑法学、宪法学、民法学等法学各学科的分类。说明这样一个本是常识的东西,是想指出:学科划分固然体现了人类思维能力的进步,但是,强制性的社会分工又将本是同根生的东西转化为看上去似乎不相干的东西。每个学科都在自己的领域内独立发展。这种情况下,过于强调分工的话,其结果必然是加剧了学科的分化和彼此之间的隔膜,进而忽视了本学科赖以存在的思想理论基础。本来,“关于法律的理论”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是互补的关系,现在似乎“根据法律的思考”才有“合法性”,“关于法律的理论”则成为多余的、奢侈的、休闲性的。作为知识发展的结果的学科划分,现在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制约学术进步的障碍。所以,作为学术进步标志的学科划分尽管不无其合理成分,但客观上非常容易给人一种误导:法理学或者其他理论法学是以理论研究为中心的,而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理论性至少不很重要,“应用法学”的称谓即是明证。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即使不是错误的,也是似是而非的,因为缺乏理论内涵的东西,是不可能在“科学”层面上存在的。相信部门法学者也同意这个意见。然而,更普遍的情况是,有的学者往往认为,部门法学的理论问题应该由法理学来解决,而法理学如果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就是不成熟或者不够成熟,就是“幼稚”和“落后”。

把分工转化为学科的片面性是我们这个一个重要的文化特征。比较而言,法学界中的前辈多注重知识的综合性(我的一位同事曾告诉我,他在武汉大学读博士时,他的导师、著名法学家韩德培先生就再三告戒他们注意研究法理学,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而年轻学者则越来越受到学科界限的限制。具体一些地说:法理学作为一门专门的研究理论的学科,自然应该以思想的整理和探索为己任。这本来无可非议。但是,在这个被韦伯称为“形式合理性”的社会,知识不再仅仅属于、甚至主要不属于精神进步的范畴,思想与知识分离,知识日益成为追求物质需要的现实的工具。法律思想与法律也在分离,法律更多地成为一种技能,法律思想则成为一种奢侈品。当然,从理论研究者的角度,理论自身的矫情,也到法理学的现实性。1995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名为《诠释与过度诠释》的书,本书的几位作者,意大利的艾柯、美国的罗蒂、卡勒等人,围绕“本文意义”的界限的轰动性讨论,也说明了这个问题。但是,导致忽视理论的更致命的原因则是社会分工与学科分化:从法律实务者的角度看,法理学似乎没有什么实际的功用。李达先生几十年前就说过:“法理学的研究,在中国这样不发达,据我看来,主要是由于法学家们不予重视,好象认为是一个冷门。教者不感兴趣,学生也勉强听讲。因为应、做法官或律师,都不需要法理学。”(注: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现在看来,这种忽视理论的现象是相当短视和危险的。其危险性就在于:法律可能因此被主观随意地视为一种统治的(对有权力者而言)、谋生的(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工具:“关于法律的思考”被“根据法律的思考”所取代。这个时候,法学就已丧失了作为科学的基本特征和最低限度的思想性。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二层含义则是它的历史性,即理论具有普遍的历史连续性。“关于法律的思考”必然是从更为广泛的社会历史角度和更为整体性的思想理论层面把握法律现象。从社会历史角度解释法律现象不仅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思想特征,而且也是大多数社会理论的特点。需要讨论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是:法学和法理学有没有普遍性,即历史上的、外国的法律理论与“我们的”法律理论是什么关系?我的粗浅认识是:现实中的法律确实有国界之分,法学却应该是跨国的,超越历史界限的。尽管实际上法学总要受到本国特定历史文化法律条件的限制,但是,任何一个“真正的问题”都应该是具有一般的普遍的真理性。举一个人们在逻辑思维中经常提到的、带有些诡辩色彩的例子:“法学具有民族性,不同民族的法律思想只属于该民族”。这句话的内容即使是真理性的,作为一个真实(假定)的判断,仍然是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意义的。因为它可以成为不同肤色的法学家进一步思考的基础,其中不乏对各民族法学思维的现实的针对性。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法学的理论性问题或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似曾相似的,也就是在我们之前,早已有人在思考。例如所谓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品责任、合同责任、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权利本位等等。只要我们是尊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只要我们乐意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就始终需要借鉴他人和前人的研究成果。

现在,有的学者对法律学术出版界和法学期刊大量介绍其他国家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以及其他学科的思想理论是非常不满意的,对学术著作中大量引用他人成果也不以为然。或者认为这是“从书本到书本”的教条主义、拿来主义、“食洋、食古不化”的表现,或者认为,他山之玉,最多具有借鉴意义。这种观点,我以为似乎也可以商榷。作为学术研究,法理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吸收他人理论成果,接过前人的接力棒,向前面的目标继续奔跑。即使是面对新的法律制度,也非常需要借鉴他人的思想成果加以梳理。而如果不论前人有无相关研究成果,或者只相信自己的直接经验,或者海阔天空地杜撰一番,在学术角度上,似完全不可取。

法理学成果是具有历史连续性的。他们不是一个个彼此分离的、需要时可以相互转借的东西。每一种思想领域的重大成果,都有它的历史渊源,都是以往思想成果的发展,并且仍然可能继续开创新的历史。所以,思想是成体系的、渊远流长的。这种思想的整体性是不容忽视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真正的法理学的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并不总是直接来源于实践经验,来源于法律实践中的具体现象问题。经典的问题或更经常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思想家凭借他敏锐的洞察力揭示出来的。例如著名的韦伯问题(注: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西方特有的文化特征,是资本主义产生于欧洲的深层原因。但是,形式合理性的发展带来的却是严重的实质的不合理。)、斯密问题。(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中的人是具有严重利己主义倾向的,而伦理学中的人又是具有利他精神的。从而提出了一个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的双重人格问题。)后来者不过是借助前人的概念工具和问题意识把自己时代的问题再现出来。这个时候,理论研究必然从抽象问题开始。所以,法理学研究需要立足于每一个思想体系的整体性及其研究问题的思路,需要服从整个理论体系的整体思路,或者是对这个整体思路的有根据的改进。因此,法律思想的多元性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多元性必须是有根据的。而且,“关于法律的理论”中,“根据”往往是在法律之外。那种或者认为能够撇开理论的历史源流,或者认为仅仅根据现实法律规则,就可以随便提出一些观点,甚至可以给整个法学建立起一种具有统一的理论指导功能的法理学理论的乐观倾向,根本上是没根据的。

三、法律方法的“科学”性

这里所说的法律方法,是指对法律进行系统的理论思考的方法。(注: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法学界一般所说的“法学方法”,通常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职业行为中思考、处理案件的方法。本文所说的法律方法与其略有区别。)法律方法的科学性是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存在和发展的第二个条件。它着重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三个层面是:1,法理学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2,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的特性;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两个问题是:第一,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的客观性问题;第二,法理学研究方法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

首先,坚持法律方法的科学性,必须在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做出明确的区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方法上的区别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社会科学的原始含义是指观察、社会的知识体系。而把社会作为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宗教、道德、家庭、教育、思想、科学、文学、等等因素在内的整体加以考察,则是社会学和社会理论的主要特征,或者说是社会学观察人文社会问题的角度和概念格局。(注:参见黄瑞祺:《批判社会学》三民书局(台湾)1996年版,第1页。)所以,社会科学的方法之所以作为问题,与社会学的兴起和发展有直接的关系。19世纪初,法国家孔德同时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他的基本思路就是强调人文社会研究的“科学”取向。所以,他的社会学又被称为实证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科学”一词的含义可以从孔德最初给社会学所取的“社会物理学”这一名称可以看出:他希望社会学能够象物理学一样,发现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规律。这样一来,他就给后人留下一个问题:社会现象是否象自然现象一样,具有一个客观的、普遍因果联系的规律?如果存在一个类似于自然现象的规律,人与这种规律的关系是什么?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学者研究人文社会现象是否可能象自然科学那样,站在纯粹客观的立场上,从社会之外观察社会?后来的具有现代性意识的社会理论家,包括斯宾塞、马克思、涂尔干、韦伯、帕森斯、哈贝马斯等等理论巨匠,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这个问题开始建筑他们的知识化的、理性化的理论大厦;而所有后来的反现代的、包括后现代的思想理论家则是从否认、解构社会的秩序性、规律性开始的,也就是说,采取所谓非理性的立场,如尼采、德里达、福科等。因此,社会现象的秩序性、规律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研究的客观性、价值中立性,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总体上看,即使是现代派学者,也几乎都认为社会现象的秩序性、规律性不同于自然现象。如19世纪德国思想家狄尔泰等人开创的精神科学,就试图指出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没有意识的,不能从事有意义的行为;而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则是有意识的行动者。社会科学研究是“理解”性的活动;自然科学则是“说明”性的。韦伯也认为必须从行动者的立场来掌握行动的意义。行动者的行动都具有明确的目标。根据自己的目标,行动者从自己的知识范围出发拟订计划采取行动。所以,人的行动是理性的、可以把握的。这样一来,韦伯就将自然科学的方法与他的社会科学方法加以区别。(注:参见韦伯著,韩水法、莫茜译:《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以下。)可见,社会科学研究需要一种方法论上的自觉,即自觉地与自然科学划分界限。法律方法也是如此,需要对法学研究对象的客观性予以考察、界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自然科学的客观性。一方面,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其对象似乎必然包含一定的客观内容;另一方面,它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对象的客观性又不同于自然现象之间的关系。离开了前者,法理学就会成为玄学而非科学;离开了后者,它又会陷入“决定论”的泥潭。

其次,坚持法律方法的科学性,还必须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之间划出一条界限。法学研究者在强调法学研究对象的客观性的时候,还需要注意法学研究对象的客观性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研究对象的客观性的区别,防止陷入客观性的陷阱。否则,就会导致方法论上的对价值判断的绝对否定。韦伯在界定社会科学方法时曾提出了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科学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尽管社会科学研究是很难完全排除价值因素的影响的,但是,作为科学,方法上能否保持中立,直接影响到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在他看来,社会科学研究者在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主观价值偏好的影响;而一旦进入研究过程,研究者则必须保持中立。他自己实际上也是本着这个原则开展研究的。例如,他设计了一系列分析社会行动的方法论上的“中性”概念-理想类型,试图使自己的社会科学研究保持客观中立。韦伯所确立的这个方法论上的客观性原则现在仍然具有广泛影响。“将价值判断从经验科学中剔除出去,划清科学认识与价值判断的界限。这个首先由韦伯提出的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原则,今天在社会科学领域内依然是广为接受的科学标准。”(注:同前,韦伯书,韩水法《汉译本序》,第19页。)如果韦伯的这个结论是成立的,那么,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显然也面临韦伯所提出的相同问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原则在社会科学界是有争议的,而它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其结论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为了将形式合理性贯彻到底,韦伯曾大胆判断:“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注:转引自科瑟著,石人译:《社会学思想名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3页。)他还提出,由于英国实行判例法制度,缺乏能够体现理性精神的成文法典,所以,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程度低于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注: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商务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现在看来,他的这些判断和观点显然过于僵硬,并不完全符合当代法律发展的实际情况。而且在社会科学界,韦伯的观点今天面临的问题与争议也不少,如果把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建立在它的客观性基础上,很难将具体的个人行动的动机这个纯粹的私人经验范围内的问题纳入中立的理想类型中。(注:参见同前引[9],韦伯书,韩水法《汉译本序》,第22页以下。)韦伯的思想方式一旦进入高度实践的领域,还必然会带来更多的无法解决的难题。毕竟,法学这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同于许多纯学术的社会科学研究,不可能仅仅是描述性的。法学研究的结论必须具有建设性,必须有助于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必须促使问题沿着一定“应有的”方向解决,而不可能囿于“实有”范围。

韦伯的例子实际上却可以从相反的方面促进我们思考。在法制发达国家,法官一般都对创造性地理解抱有浓厚的兴趣,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这种情况还相当普遍。(注:参见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总统是靠不住的》、《深处的忧虑》等“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丛书,三联书店版:刘星:《法律是什么?》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他们一般都把法律规则、原则、公共政策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加以考虑,从而使自己的法律决定不仅符合法理,而且符合情理;而在法制并不发达的我国,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则更愿意机械地看待法律,“死抠”法律条文。例如在1999年10月中央电视台一次“今日说法”节目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老妇人,由于丈夫过早去世而改嫁到邻村。丈夫村里为了使这家人不至于绝后(丈夫这一支系已无直系血亲),决定全村人抚养这两口留下的孩子,不许老人带走。此后,老人虽然近在咫尺,一直没有再见过儿子。节目报道前不久,50多岁的儿子被车子撞死,获得一笔补偿费。老人听说后,以唯一的亲属身份(其子无后代)要求申领。儿子村里人认为,老人改嫁后再没有见过、更没有照顾过孩子,孩子死后,她也没去看过一次,不应该领取该笔补偿费。在演播室,请来的法官(好象是一位院长)认为,该笔补偿费属于精神补偿,精神补偿只能给付近亲属;母亲作为该死者的唯一的亲属,依法应该独自获得该笔补偿。因此,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就应该判决该笔补偿费归老妇人所有。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最好老妇人能够自觉拿出一笔钱给村里。后来,此案果然以调解方式了结,母亲将补偿费的一小部分给付村里。显然这个调解结果与法官矛盾的心理状态有关,而法官无法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这个,只好求助于当事人的妥协。在我国,法官陷入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一般总是对坚持依法处理案件缺乏信心,被规则的含义所限,不敢依据法律的原则办案。类似情况,还有人身伤害类案件中的精神赔偿问题等。中国法官和法律职业者对待法律的态度尽管不一定是“”的自觉意识的产物,但绝对与他们僵硬地看待法律有关,与他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缺乏通过有效的法律实现价值关怀有关。我国法官与法制发达国家法官之间办案方式的比较,是否能够恰好说明不折不扣地依据规则办事,并不一定符合法制的要求?

第三,坚持法律方法的科学性,也要注意法方法与其他法学学科方法的区别。前面曾提到:法律思维可以分为“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的思考”两种方式。前者强调从多维视野出发,特别是从法律与的关系出发,运用各个科学门类的知识体系,综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后者强调法律思维必须从现行法律及其实际运行状态出发,运用逻辑的、经验的方法,解释法律的存在形式和。应该承认,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是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的基本前提,它标志着法学形成了自己独立的领域和独特的思想形式。总体上看,这种思考方式的产生与科学的进步是分不开的。例如19世纪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就反映了自然科学方法对法学的科学化走向的。因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正是实证主义,其特点表现为对法律及其体系的逻辑自足特征的强调,以坚决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主要是借助逻辑的手段对法律的概念、原则、规则进行梳理,而不是判断法律“好”与“不好”。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显然,这个法学学派的学术倾向与孔德最初创立的实证主义哲学是基本一致的。尽管这个学派受到了许多批评和指责,但是由它起来的“根据法律的思考”的法学研究和思想方法,在几乎所有的成文法国家,都占据了重要地位。

根据法律的思考确有其合理的因素和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对致力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国家来说,意义就更为重大。而且,这种法律思维形式也是所有法学学科的共同方法。但是,从科学的角度看,“根据法律的思考”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即马克思所说的:法律的问题不能从其自身得到解决。因此,“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需要相互结合。在法学史上,两者的结合基本上是在法理学领域进行的,其方式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律的根本性质问题进行“形而上”的思考,从而使“根据法律的思考”能够建立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从研究对象角度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或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形成的并受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一样,都是现实的社会实践问题。所以,康德才把法律和道德作为实践理性进行考察。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法律为对象的法学总体上必然是个实践性很强的学术门类,需要对价值理性表现出足够的关怀。由于法学的研究一般围绕现实的法律规定进行,所以,法学的人文关怀也就主要依靠法学的理论研究建立。法学研究对象的这个特点直接决定了法理学研究方法中的一个基本倾向:法理学研究不可能保持“价值中立”,或者说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即使应用法学和法律职业者必然更多地基于法律思考问题,而法理学作为法学理论学科之一,与其他法学门类之间,方法上的独特之处正在于它能够在现实与理想之间保持了一种张力,给人类的终极关怀留有余地。因此,人类法学史上,对法律的形而上的思考始终具有重要地位;一种是来自社会理论领域的思考。事实上,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最严厉的批评之一正是来自中国法理学界熟悉的埃利希、卢埃林、弗兰克、庞德等著名学者创立的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在这些对西方司法实践具有丰富经验的人看来,法律并不是纸上的东西,而是社会实践中的实际经验,所以,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他们的观点显然更多地受到各种19世纪末以来的社会学思潮的影响,强调各种社会关系、各个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制约。可见,“关于法律的思考”这样一个思路必然要综合社会学、哲学、学等各领域的知识分析法律问题,这也就是近代以来实用主义哲学、存在主义哲学、心理学、精神分析、经济分析、语言哲学、解释学等等学科知识先后进入法理学研究领域的原因。

总之,法理学式的对问题的思考(或本体论追问(注:参见舒国滢:“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10期,第10-13页。)),不应该、也不可能局限于“根据法律”的范围内,而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思考”;而纯粹应用性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从研究者和实践者的角度看,自然不可避免地要以法律为根据,但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局限于法律。所以,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的界限,不能完全、简单地理解为学科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仅在于方法上的不同,它们是法学中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学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同样作为整体的社会科学发生联系的。它们之间的界限在于:法学研究的目的必须是研究、说明、解释法律现象,从而有助于具体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的解决;而社会科学则在于给社会一个整体的认识。由于法律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其他社会科学门类的知识也就通过法理学的中介渗入法学领域。而能否自觉利用其他社会科学知识,也就成为法学能否提高自身把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现象的能力的标志。

四、法理学作为“科学”的界限

根据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两个方面的“科学”性质的分析,笔者拙见:法理学并不属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原则,而且还不能沿袭其他法学学科的方法,它是法学学科中“科学”色彩最不充分的学科。它的存在根据在于法学需要与各个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思想或知识进行交流、对话。这也可以称为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门类的“合法性”根据。因此,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应该始终围绕法理学的这一学科特点进行,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其与法学其他学科的一致,或者忽视它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区别。法理学对法学、法律实践、社会科学和社会实践的功能,都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加以把握。因此,法理学的科学性和独立性是相互联系的。概括地说,一种学说和理论是否属于科学意义上的法理学理论,至少可以依据下列标准加以判断:

首先,是否由一个法律领域的“真问题”作为理论研究的统率性的逻辑前提。理论研究都是由“问题”开始的。所谓只有真问题,才有真答案。法理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思路,但是任何属于法理学性质的学术研究,都应该由一个法律理论上的真问题作为研究的前提。问题的真假取决于4个方面:第一,它是否属于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不属于法律问题,显然无须法理学讨论;第二,它是否属于一个法律上的理论问题。不是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要由法理学去思考、解决,法理学不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知识系统;只有具有理论探讨需要的问题,才能够引起法理学式思考。例如,甲杀了乙,甲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处以何种刑罚;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立法机构都有哪些,各有什么样的权力等。这些固然需要分析、研究、思考与判断,但是,这不是法理学问题,属于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法律的具体规定。这些问题的对象都具有确定的内容。而法理学问题的对象一般则是不确定的。所谓思想本质上是否定的、批判性的,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第三,提出的问题是否属于一个法律上需要并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所谓问题的问题性正在于继续研究的必要性上。法理学领域的真问题也一定是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法律理论问题。例如,单纯地介绍哈特的法律思想,就属于法律史研究而非法理学;同理,重复别人已经提出的观点,也不是法理学问题;第四,法理学问题应该是有助于法理学进步和发展的法律理论问题。哪些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哪些问题则已经解决,这取决于研究者对问题的把握能力。研究者对问题的把握,离不开法律理论的积累。古往今来,法律理论纷繁复杂、多种多样,但是,任何类型法理学理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问题意识和问题领域。只有沿着前人已经提出的相应的问题思路,才可能避免重复劳动,才可能有助于学术的进步。依据上述原则,笔者以为法理学教科书中有关法律制定和实施部分的大量内容,由于其内容是确定的,所以,并不是法理学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同样原因,法律发展部分纯粹描述性的部分也不是法理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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