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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19 15: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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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篇1

一、土地生态资源保护中的弊端

1.水土流失

在水土流失中表现出来的土地退化、地力消退的重要原因。在土地管理中我国的土地主要表现在滥砍滥伐、过渡垦植是导致水土流失的重要的人为原因,这样在应对水土流失中我国的水土流失的主要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6.8%,建国以来,我国为水土流失的应对策略也提出了一定的调整和控制,造成经济损失严重。

2.土地污染

在积极推进的地质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同时,由于设备不齐全,环保意识差,对于工程实施中的一些重要的问题控制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因此,在完善矿产资源生态建设上,不能真正的针对整体的情况进行分析,这样造成了有长矿区的地方的土体污染的情况存在。

3.可持续发展缓慢

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对环保工作做得不够充分,在整体的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着对生态建设发展的不足,这样对整体的经济发展与建设是不利的,因此,在发展的同时,针对整体的情况进行综合性调控中的缓慢问题,将整体的情况进行综合性控制,这样整体的进行综合性调控,阻碍了可持续发展的步伐。

二、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中的思考

1.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调整经济的增长模式,对于产业化政策的控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并把整体的产业结构进行综合性控制,最终调整一系列的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的布局政策的控制,这样在三大产业调整中,一般都是加强整体的控制上进行综合性控制,推行产业调整的政策与产业的布局政策的都应向资源的调控,向集约的产业转化,并从整体的技术结构进行调控并鼓励各地区集约的技术与项目。

2.在土地利用中提高土地集约化水平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主要受到了土地资源的约束,在整体的城市化进程中主要提供一定的主体性控制,来确保土地征用的问题的解决。在土地利用中主要是着眼于现有的土地管理中存在整体性问题进行分析,这样在加强土地利用中的其他的土地管理控制记性合理的安排,最终将整体的资源调控进行合理的安排。因此,不仅要考虑当地的发展的需要,还要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处于主导地位。

(1)控制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在城市化进程中不仅要合理的安排劳动力,将投入的劳动以及资金技术等进行合理的调控,这样将整体的资源进行相应的调配,最终保障资金的合理控制性。因此,在土地利用稳定的基础上提高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率,最终将整体的资源进行相应的调控,达到对城市化水平中的耕地数量压力的缓解,这样在科学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上,不仅将整体的资源进行再控制,还能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从根本上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高度的内涵以及外延式的控制工作,保证整体的建设用地的调整工作,最终从整体上提高土地的集约化水平。

(2)依据土地的开发,挖掘城市土地潜力。在土地的开发中发展以内涵为主体的土地资源管理,发挥其城市土地的利用潜力,将整体的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性控制,这样在城市的利用中的土地的机构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调整,并最终完善土地的开发利用工作。

3.加强对土地使用方式的管理,保护耕地资源的数量稳定

(1)加强耕地的平衡性建设。在耕地利用上实施耕地的利用状况的调整工作,加强国家的粮食安全的管理,这样不仅能够维护我国要求的“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一直以来,对于各地的数量保护的要求比较模糊,更没有考虑到区域人地的调整工作,加强人地协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在土地的利用的基础上,不仅需要调控整体的资源平衡性,还需要加强整体的资源控制,这样在调整资源利用上进行综合性控制,保障资源的相应的控制与调整工作。

(2)严把用地审批关。对土地的利用上不仅要保证对土地的耕地加强后的监督工作,保障土地的纠正的各种违规土地的项目用地工作,将整体的城市中的建设用地进行再次的复核工作,并将备案进行的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建立整体的资源控制中存在的一些其他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沟通与管理,最终保证土地利用中的信息评价的机制。

(3)全面实施国土资源管理听证制度。对整体的拟定的整体的基准的造价调整,对整体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总体的规划控制,对有些地域的调整分析进行综合的实施方案,保证农田水利的实施方案,在实施中举行听证会的建设,这样从整体中进行的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得出问题践行,保证依法进行综合性调整工作,这样在加强整体的土地管理实施工作中,不仅需要控制整体的政府职能,还能依据一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变进行听证权利,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完善性发展的整体过程要求。

4.加强对土地资源质量保护

(1)实行土地保护策略,保护土地质量。在土地利用中不仅要保护整体的土地利用,加强以耕地为基准的土地的质量保护,减少水土流失,保障整体的水土流失中的土地控制,这样在整体中的水土流失的建设中,不仅能够维护粮食建设,还能从根本上进行综合性调控,提高经济作物的实用能力,保证农田的整体的控制措施,最终要求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休耕,达到长远控制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并最终进行综合性调整工作,保证生态环境的建设。

(2)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的耕地处于明显的下滑趋势,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的需要,在整体的生态退耕建设中,集约利用土地,提高耕地的生产水平,这样加大农田的生产建设,提高高质量农田的比例,进行投入使用。改造那些低的农田质量,挖掘土地的生产能力,并将耕地的再使用以及废弃的土地的合理开发等进行综合性的调整工作。

5.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农药以及化学药品是对整体农业发展的破坏,在看到农药使用中,带来巨大的生产效益的同时,还要改善农田的生产水平,保证农田利用中的生态环境平衡。对于杀虫剂的大剂量使用,也使得害虫也具有了抗药性,造成了农药的破坏性污染,这对天然的生态系统也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土地管理不仅仅是要调整整体的土地集约的利用现状,还需要调整土地保护策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将经济的发展与农村耕地的利用进行综合性调整,保证对土地的合理化利用。

参考文献

篇2

十报告中指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多次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并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从完善环境保护规划、落实执法监管工作、加强环保宣传力度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促进人类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环境保护规划

“科学发展观”这一理念提出已有几年时间,在科学发展观中明确提出“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很多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村、山区、偏远地区,虽然也能注意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但是生态环保工作往往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比如有些地区依靠当地的自然资源如煤炭、石灰石等,采取粗放型、资源消耗型经济发展方式,没有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造成土地塌陷、水土流失、地下水污染、粉尘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这不仅影响地区经济发展,而且也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完善环境保护规划。当地政府在规划地区未来发展时,要坚持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不能一味地靠山吃山,要结合当地特色,推进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比如四川郫县友爱镇农科村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和环境特点,率先尝试发展乡村旅游,以创意园艺景观为基础,以产业链延伸为落脚,以合作经营模式运作,发展成为全国文明的旅游热点和指知名乡村旅游品牌。

二、落实执法监管工作

我们国家很早就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不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无视法律法规,对当地环境肆意开发破坏,或者将污染物直接悄悄违规排放到自然环境中,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在一些野生动植物较多的地区,一些民众或者偷猎者大肆捕猎珍贵野生动植物,造成当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当地相关部门应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法规,落实环境监管工作,将监察、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到位。比如将所在地区进行划片,让每个工作人员都有直接的负责区域,并落实相关的监管职责。同时,加强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组建强大的联合执法小组。比如环境监测部门及时为环境监察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配合环境监察部门的工作。

三、加强环保宣传力度

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仅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政府监管执法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增强大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比如可以深入到农村基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动员村委工作人员做好生态环保普法工作;走进校园开展生态环保知识讲座等等。另外,还要呼吁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保当中,鼓励群众积极监督生态环保违法行为,在发现相关的违法情况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帮助相关执法人员及时查处破换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事件,充分发挥群众的伟大力量。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做好与群众的信息互动,比如用通俗易懂的图表和文字定期向群众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信息,保护落实群众的知情权,提升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促进地区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重大、长远的工程。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要做好领导带头作用,完善环境保护规划,落实执法监管工作,加强环保宣传力度。通过多种举措,实现经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2.爱护花草树木设施, 对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要敢于制止并举报;

3.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意乱扔瓜皮果壳、烟头,不随地吐痰;

篇4

前言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森林在生态环境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在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以及物质生活逐渐丰富的今天,也对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在加大生态建设力度的同时,还应着重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因为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紧密相关,并决定着经济的发展水平。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在有效开展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全面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本文对于森林绿化、生态建设、保护这三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森林绿化

森林绿化是生态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而生态环境是人类生产、生活和工作的基础保障。森林绿化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森林自身具有美化环境、蓄存水资源、抗风固沙的功效,它和人类生产、生活紧密相连,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障,也是人类繁衍生息的摇篮[1]。森林绿化隶属于生态林业事业,它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系统工程。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一)森林、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的根本。近年来,我国面临的严重的河流泛滥问题,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构成严重威胁。植被破坏、乱砍滥伐是引发洪水泛滥的主要原因,进而出现水土流失。而森林具有保持水土的功效,它在洪灾预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此可知,森林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的根本。

(二)森林、生态系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生态系统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相反,经济的发展还能优化生态环境,生态系统与社会经济紧密相连。人类的生产生活的开展,以生态系统为基础,为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毫无节制地向生态系统索取,这不仅会破坏自然资源,还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有时严重可能出现经济倒退[2]。

三、生态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因素

现阶段,我国与发到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是因为我国生态建设水平并不高,影响因素众多,例如,国家的整体实力、生活水平等,具体因素如下:

(一)森林资源极度缺乏。据相关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我国人均森林面积较为理想,大约为世界水平的五分之一,但人均森林蓄积量较低,几乎名列世界末端,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生态建设不完全。虽然,近年来,我国在生态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可知,相关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这是因为,虽然实现森林绿化的面积较多,但质量几乎都不合格。例如,在森林绿化中存在品种单一、成活率不高、养护不到位等问题,无法达到保持水土的功效。

(三)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完整。一直以来,人们均忽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进而导致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不完整,外加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尚未形成有效、可行的奖惩与鼓励机制,这大大增加了森林绿化、生态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难度系数。

四、有效开展生态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一)从长远角度出发规划生态建设。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愈发关注经济效益,忽略生态环境保护,现阶段,我国生态系统面临严重的破坏,其生态系统的恢复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我们应从长远角度出发,科学规划生态建设,全面分析,循序渐进。另外,还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可在现有林区内设置自然保护区,依据生态系统的实际类型合理划分、科学布局。对于国家珍贵、稀少的动植物,应加强保护。同时,在规划的过程中,还应有效考量[3]。

(二)加强宣传。宣传是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关键,加强宣传,不仅能增强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意识,并能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可以印发宣传手册,也可以组织观看环保视频,旨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明确生态环境是我们全人类唯一的,也是共同的生存环境,不可替代,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共同努力。

(三)加大扶持力度。政府作为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的主要资金来源,应加大扶持力度,并将相关投资列入财政预算的范畴,提高关注度,优先开展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这是因为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离不开资金支持,经济资源是其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例如,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科学研究和防火等各种活动均需要资金支持。同时,还应全面管理在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中的投入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金,并编制合理的自然资源开发管理补偿规范,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进而实现生态环境的长远发展。另外,制定科学的优惠政策,有效发挥政府在生态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对于长期贡献于荒山开发的人员,应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鼓励,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使其切身体会到政府的重视度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四)注重管理。行政管理是有效开展生态建设以及全面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因此,我们应注重管理。为进一步推进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我们应制定具体、规范的管理职责,明确自身职责,实施逐步管理。在生态系统中,成立专门的保护管理部门,且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保护情况,同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构建科学、可行的管理制度,对于表现积极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鼓励,并严肃惩处表现消极或者犯错误的人员,如若违反法律,应对其实施法律制裁,借助法律处手段来规范和约束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与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部门之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协调合作,全面落实生态系统重建工作,快速恢复生态系统。

(五)全面种植阔叶树。现阶段,人工生态林种植、砍伐以及修复过程中面临较多问题,为改善这一现状,我们应全面种植阔叶树,且完成种植工作后,禁止采伐,这是因为阔叶林不仅具有抗风固沙的功效,还具有较强的蓄水功能,绿化配置较为合理,大大推动了林业生态建设进程。另外,种植阔叶树时,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助,并且在特定的年限后会将其划给集体。

结语

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它与社会经济紧密相连,我们应为子孙后创造一个不存在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而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从森林绿化着手,有效开展生态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并妥善处理森林绿化、生态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全面保护生态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类的永续。

参考文献

篇5

一、西方生态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科技革命使人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得到空气提高,它所引发的产业革命在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同时,对自然界的平衡生态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人类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能源枯竭、核战争威胁等负面现象越来越忧虑,由此在西方发达国家率先发起了以维护生态平衡为宗旨的生态运动,其后来与政治运动相结合,逐渐成为一种区别与其他派系的理论体系。

生态主义产生以来,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针对社会现象的批判。第二阶段主要针对人类社会的思想进行批判。第三阶段回归到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批判。

生态主义认为生态危机是人类自然观造成的,世间万物都是平等的,任何个体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的经济发展最终将使人类走向灭亡。

二、西方生态主义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我国环保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西方生态主义在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全球生态危机的根源,资本主义的过度生产和过度消费加重了自然界的负担。西方生态主义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关系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1)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根本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过度生产和过度消费的经济发展模式。

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决定了资本家竭尽一切手段获取剩余价值,这些手段不可避免的污染了环境,加重了自然界负担,生态主义认为现阶段的生态危机正是由于人们对待自然的特殊资本主义造成的。

(2)资本主义国家剥削和掠夺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生态资源,借此转嫁生态危机,加剧了全球生态破坏。

现阶段,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其政治经济优势,在发展中国家投建高污染企业,进行垃圾废物排放,以生态殖民主义的形式向世界扩张,是造成全球性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根本上推动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完善

从各国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经验来看,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条规定为公民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行使控告权利提供了空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讼。这条规定为刑事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现阶段,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已经具备,我国应从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诉讼主体等方面推动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完善。其一,在诉讼主体方面,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展到公民,以全民监督的形式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其二,在举证责任方面,在认定侵权的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上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负有证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举证责任。其三,在诉讼管辖方面,由于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理论及实践问题较多,疑难复杂程度较大,因此该类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跨省市行政区域的河流污染案件,可由高级法院指定某中级法院或海事法院集中管辖。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用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实现全人类共同发展的根本途径,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关键期,借鉴西方生态主义的理论观点与实践经验,建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夏少敏,王凤斌.环境法治的价值――自然权利和人类福祉[J].鸡西大学学报,2011(07)

[2]宋盈滨.环境修复势在必行[J].企业导报,2011(09)

[3]黄永健,薛坤.试论李渔家具设计思想[J].艺术与设计(理论),2011(09)

篇6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明建设的步伐和农民的生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3.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

        4.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在加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农村水环境质量恶化。

        2.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发病率增高。

        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较多,有环境管理体系、有财政资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农村污染问题的治理。

        2.财政资金短缺,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4.农村污染治理模式单一,套用工业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手段落后。

        6.农民的环保意识差。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战略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3.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4.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建议成立由各省(市)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环境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5.发展生态农业。

        坚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生态农业是必由之路。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的生态建设。

        6.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生态文明村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村镇环境规划。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篇7

近年来,鲁西南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但随着招商引资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正逐步恶化,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存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鲁西南地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鲁西南地区人口密集,传统农业占很大比重。同时近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当地小企业迅速增加,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加重。本文通过调查,归纳出当前鲁西南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农业化肥农药过量使用导致农村土壤、大气及水环境污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近年来,农业生产中频繁、过量使用农药、化肥,不仅导致地表土壤污染,同时也带来了大气环境的恶化和地下水的污染。鲁西南地区作为我省重要的粮食生产区,防治农药、化肥污染既是保障安全粮食生产,更是保障当地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近年来,鲁西南地区招商引资步伐加快,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在繁荣农村经济的同时,也产生了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等问题,一些企业无视环境恶化,污水处理设施不达标,甚至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流、坑塘,严重污染当地的水资源、土地及大气资源,带来农村生存环境的恶化,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

 

(三)农村养殖业无序发展带来的环境恶化问题十分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养殖业由于进入门槛低、投入资金少成为农民创业的重要选择。在鲁西南养殖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大气及土壤、水资源污染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养殖业中产生的家禽、家畜粪便等导致当地大气环境恶化,同时由于一些养殖户肆意排放废弃物,导致禽畜粪便随着雨水的冲刷进入土壤河流,进而污染当地的土壤、河流,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

 

(四)农村环保意识淡薄导致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不容乐观。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农村社会的繁荣和农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在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也日益增多,白色污染正在农村不断蔓延。同时由于农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乱倒乱扔垃圾的现象不断发生。

 

(五)农村环保制度缺失加重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上日程,相关立法机制也不断完善。但在目前,针对农村环境保护还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与制度保障,农村环境保护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足够重视,生态环境工作没有进入有序发展。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更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措施。针对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本文在立足鲁西南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些对策与建议:

 

(一)合理发展农业,控制农业生产中的化学污染。根据科学发展观及可持续发展思路,农业生产要构建高效、协调的生产模式,逐步淘汰破坏生态环境的农业生产措施,科学种田,控制化学物质污染。一方面大力倡导生态农业,建立良好的农业生态体系,通过优化土地资源组合、规模化农业生产、推广科学施肥,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开展对农民农业生产知识的培训,鼓励新生代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形成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开展对农民科学知识的培训,鼓励农民掌握现代生产技术,科学种田,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建立高效农业生产模式,防治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建立健全农业环境监测。尤其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蔬菜、粮食、畜产品的监测,预防重大农药污染。

 

(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对工业生产污染的监测与控制。防治农村生态环境污染,要积极发挥当地政府的管理作用,明确责任机制,加大对工业生产中废气、废水排放的查处力度,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对工业生产中的污水等严格监控,从源头上切断污染源,根治农村生态环境恶化。一方面要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充实环境保护部门力量,使环境保护工作提上党委政府议事日程,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同时责任到人,严格监管,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乱排乱放的企业严格处罚,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应关闭取缔。同时严格环境准入机制,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广农村适用的环保技术。由于鲁西南地区目前农村发展较发达城市落后,没有应逐步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控体系,加大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合理控制农村农药化肥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养殖业污染等污染源。当前针对农村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要尽快研发出消除农业污染的相关技术措施,形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一方面加快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控制生活垃圾的乱倒乱放现象,同时合理利用有效资源,防治土壤及水资源、大气污染。另一方面建立农村环保和科技技术服务体系,推广农村适用的环保技术,合理处理牲畜粪便、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形成协调的农村生态环境体系。

 

(四)加强环保宣传,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针对当前鲁西南农村地区的现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该积极发动群众,通过电视媒体、报纸、村喇叭等渠道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创造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树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强烈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由于长期以来鲁西南地区发展较为落后,农村地区更是如此,没有建立现代生活方式,人民群众对于生活垃圾没有合理的处理方式,乱扔、乱倒垃圾的现象极为普遍。同时由于近年来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针对这种社会现实,更应该从农民思想层面入手,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切实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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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4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目前,城市建设的发展是日新月异,但很多政府的决策部门,在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有些顾此失彼,只看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往往是在牺牲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规划城市建设,因此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在生态城市建设的号召下,保护生态环境是城市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本文,简单介绍了当前城市建设中的一些生态破坏的问题,深入思考加强城市建设中的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目前城市建设中的问题

我国从90年代以来,在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中,建设性的破坏已是随处可见,各个政府部门急于创造政绩,不顾城市的地域特征,也不顾城市的人居环境,一味地追求建功立业,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如拆除古迹、挖掉古树、占用耕地等。不仅毁坏了许多文物古迹,而且极富地域特征,又适合人居的自然环境已经荡然无存了。

这样的破坏早在西安市明城区的建设中就有所体现,在2003年 年《建筑学报》期“西安市明城区保护展望”的文章中就有谈到,极具历史文化的西安,经过大规模的旧城改造,虽然取得了经济的发展,居住条件也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是,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富有历史文化的名城旧城的传统格局,改变了历史街区原有的容貌和文物古迹环境,而且许多具有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业遭到了大量的破坏,致使西安的历史文化特色已经日益消逝。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就在古丝绸之路上的酒泉市安西县也备受牵连。安西,位于甘肃省西部,古有“瓜州”之称。以前在安西县的入城口,公路两旁是绿树成荫,拥有长势奇特、形状怪异的“西北柳”,虽然算不上名贵品种,但已有五六十年的历史,让这个地区极富地域性色彩。但在“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的号召下,西安县已被改得“面目全非”,昔日的绿荫已不复存在,这不仅破坏了适宜人居的生态环境,而且在这个处于戈壁滩旁的小城镇埋下了生态安全隐患。

如今,我们该如何在城市建设的同时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要使城市规划建设更科学合理,我们必须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引起重视,真正了解在城市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二、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

城市建设是城市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依照城市规划,对城市的人居环境进行改造,以及对城市系统内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以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为最终的目的。从而为市民正常生活,及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与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而生态环境保护就是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加以保护,促进资源科学合理的利用,让生态环境为城市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项功能,从而调节人类与环境和谐共存。

保护生态环境与城市的建设密切相连,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基础,因此,要发展现代化的城市建设,必须协调好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才能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城市建设中加强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在城市建设中,其中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必须融入各级政府部门所设立的建设目标中,通过分摊责任与义务而建立关于环境保护的考核机制。通过严格实施环境考核机制,对城市环境进行考核,并且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环境工作进行评价,这样可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进展过程,同时,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

(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协调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可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加强生态城市建设。首先,应该由相关的科研单位对生态环境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给城市建设提供一些有意义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此作为城市建设的理论依据;其次,在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鼓励科技创新,从而在加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加大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再次,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科学研究项目;最后,加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使环境保护人员能够提高各项能力,为保护生态环境打下基础。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在城市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同样,对于这项任务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监督部门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分级管理,促使城市建设的相关部门将环境保护的计划积极落实到实处,以此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

优化资源配置

城市要实现全面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其中,城市的生态环境与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是联系在一起的,要协调好生态环境与整个城市建设的关系,才能维系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五)加大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更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因此,从普及环保知识做起,加大关于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培养大众的环保意识,这是一个有效的预防措施。其途径:一通过社会媒体,对环保加强宣传;二通过建立相关网站,对环境保护加大宣传力度;三开展关于环保的舆论和科普宣传活动,不仅增强了人们对环保的认识,还增加了人们自觉环保意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今的城市建设中,必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的计划,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科学合理的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使城市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王洪力.林管人员的工作重点是保护生态环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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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我国农业生态破坏不断加剧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人均耕地逐年减少,草场退化等方面。我国是土地荒漠化较为严重的国家,人均耕地水平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表示,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来看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土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耕地土壤环境堪忧,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全国年内减少耕地面积8.02万hm2。全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5亿hm2,占国土面积的30.7%[3]。我国农业供需矛盾突出,对农业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农业人均资源有限,加之在市场经济下,农业要增强竞争力,于是就不断利用各种手段的开发农业资源,导致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截止2013年,我国有333.3万hm2左右的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全国因草原退化、建设占用等因素导致草地减少1067万hm2,具有生态涵养功能的滩涂、沼泽减少10.7%[4]。

1.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造成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我国的化肥使用量大约是5800万t,是目前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大的国家。还有我国农药使用量是180万t,农膜240万t,加之农村畜禽养殖滥用药物,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加剧和地力的下降。(2)工业“三废”污染,我国每年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物排量逐年增加,使得农业的水源、农田、农村大气受到严重污染,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其中某些企业技术含量低,环境保护意识差,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雪上加霜。(3)农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导致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农村畜禽养殖业逐渐走上了规模化道路,其产生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随意排放,没有得到科学的处理,对大气、水体、农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严重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此外,我国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且法律在农村地区适用弱是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又一方面的因素,而且我国现价段的技术水平也限制了农村与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1.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实质———利益冲突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在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法律在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方面不够完善,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能有效的防治生态环境污染。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关键所在。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政府部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能有效得到遏制,进而还是出现了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恶性循环,最终还是使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第二,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不完善,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第三,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的成本,大都企业都宁愿排污受罚而不进行污染治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税收而对于排污企业的放任行为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加剧。这些冲突的存在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规制手段。

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现状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日趋恶劣,这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归根结底还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手段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手段。我国法律在平衡农业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1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缺失一方面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某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有许多。但是农业生态环境是整体的内在系统化的,需要一部综合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目前这些有关立法是分散的且规定都过于原则化,不适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沙化等生态失衡现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防治农业污染等,这两条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很难,并且把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与农业环境割裂开了。《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就保护,其内容基本上是对环境保护法中两个条文的再次表述,缺乏措施性的规定,在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时很难适用到具体问题中去。我国一些地方也制定的一系列农业环境保护的法规,但是这些地方性环境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可操作作性不强,没有体现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式的规定无法执行,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在一些重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在生态农业、水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缺乏专门针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特别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建立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强制以及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机制等方面,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许多方面不能有效的开展起来,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2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缺乏适应性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度,但制度与制度间的协调性和配套性较差。这些制度主要针对大城市的污染,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耕地制度,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以及农业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制度,这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立法,禁止性规范较多,鼓励性规定较少,缺乏激励机制。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同时,重视政府的作用,赋予政府的权力较多,没有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有关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全,许多法律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从而使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相互呼应,属于法律责任的缺位。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对生态功能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还有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破坏性强的环境违法行为,仅仅设置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由于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和制裁作用,不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存在缺陷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体制不够严密”和“相应程序缺乏”两大方面的体系性缺陷。就执法体制而言,首先执法主体林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体制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执法体制,实践中,这种体制导致农业环境执法主体林立,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或推诿的现象产生;其次,行政执法权分散,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等各个机构中,这种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导致执法不一、相互冲突等现象,农业执法秩序处于混乱的局面。就执法程序而言,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过于强化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利,缺乏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在现行有关农业环境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的确立和保护的是政府的权利和利益。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很多的权利,但缺乏对其环境管理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相对人很多的义务,却很少规定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权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导致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

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完善建议

3.1强化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客观规律,尽快制定出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以解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过于分散的问题,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地方性立法应该更加注重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制定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其次,建立健全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沙漠化法治法》等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对现行的《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农业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再次,填补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国务院已经于制定并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于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鉴于此,还应加强生态农业、土壤污染、水污染、面源污染等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填补在这些领域的空白。同时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也可适时的做些调整,以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最后,建立公众参与以及有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手段,调动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其它方面的经济优惠,调动各阶层的积极性,参与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来。

3.2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优化制度配套环境完善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增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条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党在十报告中的要求。为了使生态恢复补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政府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实施绿色国内生产总值制度等。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和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追究农业生态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规定罚款这样行政处罚,还应当规定限期治理与修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并调高罚款数额标准。对于构成犯罪的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明确规定其刑事责任追究,使得法律发挥威慑和制裁作用,为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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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城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发展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城市是人口聚居地与货物集散地,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一个城市的发展水平代表着国家的发展水平。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住房紧缺、交通拥挤、环境质量下降等。如果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不重视环境问题,那么会导致城市环境质量下降,降低城市发展水平。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基础,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加以重视与改善。

1 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城市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对城市土地的利用与改造,对城市生态环境或多或少都有影响。一个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高低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与城市发展水平。而城市的发展水平对城市建设的规模与技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城市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向居民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由此可知,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互为因果,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因此要重视对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生态环境发挥应有的功能,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服务。

2 城市建设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城市热岛效应、环境污染等,对居民的工作、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土地占用问题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城市住房还是交通方面,都需要大量的土地。其中城市规模扩大,城市机动车辆大量增加,交通建设迅速发展,道路向外蔓延。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农田用地的占用。同时由于人们生活理念的转变,对生活质量有更高的要求,有相当一部分人从市区的高层建筑搬到底层的带有园地的宅院里居住。这必然会占去大量的土地。

2.2 大气污染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与工业的发展,汽车尾气、工业生产、日常发电向自然界排放了大量的空气污染,超过了自然界的负荷,给人类的身体、生产与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如今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城市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根据相关研究表明,与其他污染相比,大气污染对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有着更直接的危害。再加上工业发展、尾气大量排放、绿色植被减少,城市大气污染进一步加剧。

2.3 水污染问题

在地球上,水资源是十分有限且不可再生的资源。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的数量增加。同时由于人们节水意识较为薄弱,浪费水的现象十分严重。此外,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节水资源的工程建设并没有引起重视。在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城市的淡水缺乏与水污染问题已相当严重。

3 城市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策略

近些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对城市建设过程中已经对城市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展策略已经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与建议。城市建设生态保护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要好这项工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加强生态环境法律建设

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建设,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法律作为一种国家的强制力量,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我国环境保护已经作为一种基本国策存在于法律中。然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打击环境破坏行为上,力度还有待加强。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已经表现出了重要性和急迫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一方面是保护环境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是促进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3.2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与各级部门要督促项目承包企业把这项工作纳入到其建设目标之中。同时,以责任的形式把环境保护的责任分配到每个施工单位,具体落实到城市建设项目的每个环节。此外,还要建立城市环境保护的考核机制,完善对各级环境工作的评价体系,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

3.3 发展先进生态科学技术

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处理好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大力发展、建设一批和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单位,加大对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科学研究,从而为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2)在制定城市发展计划时,应该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发展计划中,具体落实可续发展观,并大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3)进一步加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视度。(4)科学培养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进一步提高环保人员的各项能力。

3.4 加强城市生态规划建设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生态规划建设的重要基础。建立新型社区住宅区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住宅区的智能化、信息化与节能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相关部门要把建设新型住宅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新型住宅区的规划建设,加强居住环境与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不断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与生活需求,适应信息化时代社区与社区场所建设的需求。这与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要求是相一致的。

3.5 加大生态保护资金投入

资金投入是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保障。只有具备雄厚的资金,才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政府要加大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2)政府通过多种渠道推广环境保护建设,间接引导生态环境保护建设。(3)对于一些项目采取补偿措施,如交通运输、油气开发等实行资金补偿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与约束相关项目的发展,使对环境污染降到最低。

3.6 提高城市居民环保意识

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全民参与的工作,仅仅依靠政府和项目承包商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只有加大对城市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的环境保护水平。在环境保护宣传时,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1)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的宣传功能,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方式进行城市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2)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当今社会互联网快速发展,人民对互联网的应用已经扩展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广大民众接触互联网的时间和范围不断扩大,政府应该建立相关的环境保护网站进项环保宣传。(3)大力开展相关的城市环境保护活动,向社会普及城市环保的相关知识,从根本上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全民环保的自觉性和参与性。

4 结束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规划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政府必须加以重视,并采取相关举措,加强城市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郭兆红.推动我国低碳城市建设的关键[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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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司法门槛,打造便民型环保司法。通过诉讼费用减免缓、提供公益诉讼资金保障、巡回审判等方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科学认定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环境污染受害者实行适当倾斜性保护,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权益。如果受害方人数众多,允许当事人依法推选代表人共同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

完善公益诉讼,贯彻恢复性环保理念。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确处理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积极推动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放宽环保领域公益诉讼门槛,提升环保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空间。继续推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扩展适用“恢复原状”原则,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执行令状与裁执分离等。贯彻预防和恢复理念,注重采用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异地恢复”“补种复绿”等责任方式,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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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比重较大。所以,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与农村建设密切相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此基础上,我国有必要加强新农村建设,以推动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带动国家经济水平的整体提升。现阶段,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生态环境问题,既影响新农村建设,又不利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必须采取有效保护对策。

一、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水污染现象十分严重。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农村人口中约有3亿人未能引用符合标准的安全水,其中生态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不达标的不安全人口占30%以上。由此可见,农村水污染现象较为严重。其次,土壤污染现象较为严重。土壤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基础条件,由于农药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比重较大。土壤污染直接导致农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进而威胁人类生命健康。例如:有关部门对典型区域土壤污染调查可知,蔬菜铅含量超标率高达60%,而稻米铅含量也超标46%。由此可见,土壤污染现象较为严重。最后,固体废弃物污染越来越严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垃圾量不断增多,对农村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由此可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较多生态环境问题,亟需得到治理和保护。

二、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成因

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原因相对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许多污染较大的产业逐渐向农村转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些污染大的产业负责人给予农民许多优惠条件,使农村实现招商引资,虽然带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却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农村区域中,产业负责人考虑到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制问题,采取租赁方式进行;有的产业负责人完全不考虑国家环保等相关政策,而加大产业建设力度,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其次,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中,农药、化肥等化学品使用量过大,对土壤、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使农村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农业生产活动中,对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使用量居世界首位,远超于西方等发达国家,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等污染严重,既危害生态环境,又不利于人们的生命健康。除此之外,超量化学品的使用,引发立体污染,不仅影响农村品质量,而且产生温室气体,加剧了全球变暖。最后,农村工业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虽然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却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使农村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快了工业化发展进程,虽然带动了农村经济增长,但是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是巨大的。例如:小型造纸厂、加工厂等企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村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排放量,且治污能力不强,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三、加强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着诸多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对生态平衡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有关部门有必要加强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既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进程,又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完善相关保护政策

随着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保护政策,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重要依据。首先,保证相关保护政策与法律法规相适应,实现综合协调,适度对现有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其次,建立完善的预防体系,增强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落实。再次,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宣传,以明文形式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生态环境破坏的危害性,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最后,建立或完善污染整治基金制度,为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提供资金基础。

(二)加强政府管理

政府既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又在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所以,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以加强管理。首先,政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或完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奖惩分明,做到违法必究,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的长效性、高效性。其次,完善综合决策机制。政府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应对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生态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为衡量指标,进而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最后,政府加强管理,建立或完善环境资源的补偿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将生态环境破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建立或完善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为更好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的问题,有关部门有必要建立或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确保保护工作有效开展。首先,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合理确定监测指标,以加强对村民饮用水、畜禽养殖等农产品的监测,确保质量过关。其次,加强环境监督,对违法排污的造纸厂等小型工厂给予法律责任追究,坚决杜绝超标排污现象,加大执法力度。再次,加强对农村各企业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或生产能力相对较弱的企业,应给与停产停建处理,确保小型企业兴建发展符合相关标准。最后,加强对农村自然环境的监测,避免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四)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在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首先,加强科技创新,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研发符合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其次,针对农业生产污染问题而加强科学治理,实现土壤修复、水体等自然生态环境修复等,降低或避免农业生产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再次,针对农村污水、垃圾等生态环境问题而施以技术,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保障,尤其对于矿区的农村地区而言,有关部门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最后,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农村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促进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环保适用技术。

四、结论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加强新农村建设是必然趋势。面对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其成因的分析,进而提出有效对策加以保护,确保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总而言之,生态环境问题导致的环境污染,不仅影响农产品质量,而且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所以,有关部门必须对其生态环境问题给予有效治理,确保新农村生态环境良好。

参考文献:

[1]高志彬.邢台市新农村建设设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与对策研究[J].当代畜禽养殖业,2014,09:60-62.

[2]黄娟,秦国伟.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情况研究———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J].学理论,2010,28:20-21.

篇13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084-01

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积极推进矿产土地复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在不断加强,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力度却没有跟上,甚至远远落后于环境破坏的速度[1]。必须根据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1 深入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

1.1 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产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合理评价和划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矿产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1.2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预报信息,开发应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2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产企业必须执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矿产企业许可证的依据。制定和完善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切实加强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禁止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并强制矿产企业边开发,边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企业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反映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2.1 新建矿产企业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允许在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2 改扩建矿产企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产企业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

2.3 生产企业

矿产企业应编制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产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3 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1 因地制宜地进行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依法明确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期完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针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的类型,依据其诱发原因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用恢复治理措施和方法。

3.2 多渠道投资进行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环境恢复治理之中,加快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企业,全面实施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已关闭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3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土地复垦

要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企业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开采矿产资源申请。加强生产企业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废弃地的复垦。明晰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3.4 学习开采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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