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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含义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19 15: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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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含义

篇1

前言

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逐渐彰显了新闻自由与宪法自由的紧张关系,尽管新闻自由一直是各国宪法与国际条约相互约定的条款,但是真正的新闻自由永远在宪法自由的范围内。法治社会追求的是社会上的一切调整事物的规范都应该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受法律的调整。法治社会拒绝任何专断权力在社会上调整的效力。新闻自由与宪法自由的关系是社会事实与法律自由的关系,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必须把新闻自由放在宪法视角内,在宪法视角范围内深层解读新闻自由的法律含义与意义。宪法视角范围内的新闻自由,是随着新闻媒体的迅速发展与演变而逐渐演变的,新闻媒体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发展都是要积极保护人的基本尊严、基本自由,从而为人的社会生活创造积极的社会环境与法治环境。

一、宪法视角下的新闻自由的含义

(一)新闻自由是在人权范围内的自由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逐渐受到国际与国内社会的重视,人权实际上也正是在国际与国内社会的普遍关注之下逐渐成长,并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项基本共识。新闻自由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人权的应有含义,在当代新闻自由的发展彰显着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人权保障状况,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在当前国际社会的发展中,新闻媒体工具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自媒体(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人们对新闻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相似的发展共识。新闻自由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人们的一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任何自由的前提与基础,只有人们能够通过言论自由才能最大程度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以这样的方式参与社会事件与社会问题的讨论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更是人们对关系到自身利益的相关社会事项进行意见表达的基础。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新闻自由的发展程度都是一个国家言论自由度的重要保证,只有真正把公民的言论自由度放在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上才能真正对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总之,对于新闻自由来说,新闻自由的发展都是建立在宪法范围内的自由,是在基本人权保护范围内的自由。

(二)新闻自由是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致的自由

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极其重视集体利益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社会公共利益永远是国家发展的重心,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面。具体到我国来说,新闻自由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重要方面,我国宪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实际上代表着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新闻自由从宪法上来说,至少是符合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的自由,也是符合国家建设根本目的的自由。首先,对于新闻职业者来说,必须真正把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新闻自由放在新闻发展的重要方面。新闻报道必须坚持求真、求实、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坚决摒弃不利于国家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于新闻发展的维度。其次,社会公共利益在新闻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是新闻自由的首要考虑对象。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是否能够真正促进了国家的根本利益,主要是看这个国家是不是在发展的各个方面是否始终做到维护与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检验国家性质的重要方面,也是判断国家的利益观的主要维度。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说,新闻自由在科技迅速发展与推动之下,逐渐呈现迅猛发展之势,必须把任何阶段的新闻自由放在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的轨道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

(三)新闻自由是以符合法治原则为最低限度的自由

法治原则指的是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中必须坚持的具有法律意义从而对国家的各项社会生活具有明显指导意义的原则。法治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拒绝人的权力的主观臆断,对人的权力进行法治之下的限制是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重要目标。新闻自由坚持法治原则意味着:其一、新闻自由的各种新闻行为是立基在法治之下的。新闻行为无疑是一项具体而又复杂的行为过程,对于这项行为过程必须坚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这也是法治之下的新闻自由的含义。新闻自由的各项行为目标,都是对人们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更是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贡献。其二、新闻自由下的法治原则以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并以国家的法治建设为主要推动对象。在法治国家中,任何法治范围内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必要方面,更是对新闻自由实行法治控制与法治监控的主要途径。国家的新闻自由只有真正树立法治原则并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完成新闻自由的各项行为,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实现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目标。

二、社交媒体时代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

(一)坚持人民的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尤其是在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具有绝对最高效力的原则。宪法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指引着一个国家的建设方向,也是一个国家进行修宪、改宪乃至立宪必须坚持的最根本原则。新闻自由是宪法自由的一方面,也是宪法自由的重要含义。新闻自由既包括新闻者的新闻行为自由,也包括新闻接受者的新闻接受自由。作为宪法自由的重要方面,新闻自由的建设与完善,也必须真正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新闻自由发展的方向上。这就需要国家的法治要做到:第一,以国家法律对于新闻自由能够真正体现并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其始基。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新闻自由能够代表并表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新闻自由发展的起点上,才能够把新闻自由的政治方向搞清楚、弄明白。第二,人民原则要求新闻自由必须坚持人民监督的原则。人民掌握着国家的、掌握着国家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人民必须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尤其是新闻自由行为是否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验新闻自由能否遵循宪法原则的基准。

(二)坚持权利的法律救济原则

确保新闻自由行为不至于侵犯人们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任何权利都必须是法治下的权利,作为法治下的权利必须有法律途径的救济。西方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自由势必是一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干扰人们行为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限制的一种自由。从发生侵权行为的概率上来说,新闻自由的不当扩张及任意滥用,容易侵犯人们的隐私权、肖像权、人格权等,所以建立对新闻自由下侵权行为的适当救济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权利救济原则首先要求建立司法救济,亦即要求新闻自由下的侵权行为必须能够使得受害人寻求法院救济,法院救济是最中立、最公正的救济方式,同时法院救济也是人们当代寻求权利救济最权威的方式。其次权利救济原则还要求把行政复议、行政申诉等纳入到新闻自由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中来。在对受害人权利进行救济的过程中,必须把取证过程、质证过程,尤其是要把对受害人侵权的各项证据真正放到权利救济过程中来,是权利救济的必要维度。有必要指出,在法治视野下,法律救济原则并不仅仅局限于诉诸司法程序的救济,其他与司法救济相配套实施的救济形式也必须提高到相应的位置上。行政复议、行政申诉都具有比司法救济更加优势的地方,任何一种救济都拥有属于自己的优势的救济形式。对于新闻自由下的侵权行为,必须建立立体式的救济形式,从根本上来说,宪法也真正赋予了人们司法救济以外的各种救济途径。

(三)坚持新闻自由度的原则

新闻自由度指的是国家的新闻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多大范围内能够自由,这是新闻自由度的基本含义。从新闻自由度的含义出发,实际上就是要求新闻行为必须能够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逾越宪法与法律约束的范围。从实质上来说,新闻自由度是从正面规范新闻的自由行为,任何一种自由都不可以妨碍其他人自由的行使,同时任何一种自由也都是在既促进自身自由又是在促进社会整体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坚持新闻自由度原则要求:首先,国家法律法规有必要为新闻行为划定一定的界线,新闻行为实际上就是在这种界线范围内的活动。这就是从法律上规范新闻行为,从而为新闻行为的规范行使确立正确的轨道。尤其是在新闻自由的模糊地带,最容易引发侵权行为,这就有必要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为新闻自由划定界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做好准备,不至于发生这样的侵权行为。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在确定新闻自由度的同时,也必须要真正考虑新闻自由的特殊性。新闻自由不同于其他自由,进一步说,新闻自由关涉着人们的言论自由,也关涉着出版自由,这一系列的自由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都与新闻自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在为新闻自由划定限度的时候,必须真正考虑新闻自由的复杂性及其与其他自由的特殊关系,这是新闻自由得以成立并能够真正保证新闻自由的逻辑前提。实际上,不能真正划清新闻自由的界线,以及不能理清新闻自由与其他自由的关系就不能真正实现规范新闻自由的目的。

三、结语

从宪法的角度观察新闻自由必须真正树立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同时在法治视野下对新闻自由依法进行保护,尤其是在真正保证新闻自由的情况下对新闻侵权行为实行法律救济更是必要途径。必须指出的是,明确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是真正从作为根本大法的“母法”的角度来考虑新闻自由的真正法治意蕴,也是更好规范新闻自由行为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马得华.我国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类似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吗?[J].比较法研究,2016(7).

篇2

一、人权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概述

(一)人权的基本含义

讨论人权概念,首先要明确人权主体的范围。人权主体范围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地发展,这也表现在人权主体的理论领域当中。有学者认为,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可以归纳为三个过程:(1)“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人权主体有限的古典人权理论至20世纪中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发挥到了极致。正是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大灾难中才孕育出了对普遍性人权的迫切需要和真切追求。(2)“从生命主体到人格主体”。新的理论认为,法人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与自然人有同样活动能力的实体,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格与自然人一起构成现代社会的主要要素。所有法律上的人格都是平等的,其待遇应该是同等的,不管这个人格是自然取得的还是法律拟制的。(3)“从个体到集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理论与实践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权主体不仅已从有限的某些人发展为普遍的生物学意义上的每个人,从生命扩展到人格,而且从个人发展到集体,这是人权主体理论的又一次革[1]。学者们所概括的上述过程实际上已经大致的将人权的主体范围勾画清楚了,即人权主体应该包括:(1)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2)集体,如少数人群体、民族、国家等。关于人权的基本含义,本文采取了英国学者米尔恩(A.J.Milne)关于最低限度人权的说法,并且为了将人权概念常识化、普及化,我们将人权定义为“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法治的基本含义

法治是一个内含非常丰富的概念。首先,它指的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其次,法治意味着人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有效防范国家公共 权力的专横和滥用。第三,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政治社会状态。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它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制度化。所有的法律主体依法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从而使整个社会在法律调控下有条不紊健康有序地运转。最后, 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于基本人权的承认。宪法和法律不是基本人权的渊源,而是其产物。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是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切实维护。

二、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一)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

法治的根本价值和目标,只能是保护人权。法治如果偏离了保护人权的目标,就不是真正的法治。

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言,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是因为在作出决策时,“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做较好的裁断。”“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2]人权是对人治的根本否定。在人治体制下,人权是没有保障的。法治同人治的区别就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在人治社会,虽说制订法律,但法律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国家的统治权 、等级制和家长制,首要功能是维护统治者需要的社会秩序。法是用来治民,民众的人权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在法治国家,法律则是确认人权和自由,而不是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对人权进行限制。因此,人权就会成为法律的核心内容。马克思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 ,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3]法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法治首先要求法律必须是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良法,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等特点,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其次,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法治面前无特权。法律只有普遍遵守 ,才能得到切实的实现。

(二)人权法律化是现代法治的形象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说明人权法律化,在中国已深人人心,当然,它须具备一些条件。因为人权并不就是法律权利,并且,法律会消灭,而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会伴随人类始终。

首先,必要的、相应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次,必要的社会精神生活条件。人权既然由社会承认,就必须与该社会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准一致或大体一致。否则,人权就会成为某些人随心所欲的东西。再次,必须是一般主体所普遍具有的权利。至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也不应该超过一般主体所享有人权的平均水平,而只能保持一致或持平。最后,要有被一体遵行的现实可能性,否则,人权就不可能以法律的形态存在,而只能以道德的形态或习惯的形态存在。

第一、二两个条件即人权进人法律领域的社会物质、精神生活条件,表明的是人权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制约性,也表明人权的发展特性。第三个条件则是人权自身的特性。第四个条件表明了人权与法律相契合的特性。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是人权得以法律化的必要前提。它们共同促进人权的法律化,并将最终促进人权的实现。这也是人权进人法律领域,由法律来保障的 目的所在。

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今天,认真思考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篇3

Abstract:“Building a socialistic country by law”has become an essential strategy of our country's policies. However,administrating a country by law is a gradual process and is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among which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essential and also difficult to handle,to which people,today,still don’t have a unanimous consciousnes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this period,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rational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Taking ethical value as a base and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as main content,this legal consciousness accords with objective law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goals in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at rational stage;the rule of law

一、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哲学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表述“法治”的:“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1]概括地讲法治问题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意义的法治,价值意义的法治,社会意义的法治[2]。

笔者认为,法治不可定义,但无疑其含义不仅仅是法律规则、国家的命令,还应当包含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这也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内务部”各部官员的讨论中,德意志帝国国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由此血腥、残忍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被纳粹通过“合法”途径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项“判决”都是与“法”有据,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种族立法每一项判决又都是那样无视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类至高价值准则,都是践踏人类尊严的典型例证。

二、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价值意义的法治必定是法治概念不可缺少的一个层面。而对于价值的法治来说,公民法律意识有如下作用:

(一) 公民法律意识有助于法治价值的构建

价值元素有很多:真、善、美、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利益、自由等等,不同的社会制度将由人们确定不同的价值追求,而不同的价值追求又将确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意识,多元化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善与恶、道德与非道德、权利与权力、平等与等级……非理性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错误的、混乱的、麻木的认知与评价,将导致人们选择恶的、非正义的价值观。而理性阶段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理性的主观认知和评价,不仅仅是一种对制定法的正确认识,它还包括心理活动的全部基本功能,包括意志、情感、想象力,以及人的一切文化的和经济的心理技能,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状态,是人们追求善的法律的内心动因和巨大精神力量,从而指引人们确定法律应有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而在这种良法的统治下才有法治。

(二) 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运行的驱动力

人们的行为是以自己的思想意识为指引的,是思想意识的外化和物化。公民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支配它的法律意识的健全与发达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3]

三、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4]。它作为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认知,可以分为感性和理性阶段。然而迄今为止,人们对理性阶段公民法律意识概念的认识尚未统一,有人称之为“法观念”,认为“法观念是人们认识法现象的理性阶段,表现为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是人们对法现象由片面的表象的感觉和印象,经过大脑的加工而上升为全面的、深刻的、反映法现象内部联系的、科学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5]也有人称之“法律理念”,是指“公民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皈依的法律思想和信仰。”[6]还有人称之为“理性化的法律意识,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7]

篇4

什么是“法治”呢?顾名思义,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法治是一个比较古老的概念。较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法治的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同时,他还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人治。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思想理念、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形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和要义。然而,作为现代政治文明核心的法治,是有特定的含义的,同时,它也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各个时代的“法治”概念,人们赋予它的含义往往是不同的;而且,不同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法治”的理解和运用也不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中提出的,也就是西方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统治斗争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现代法治,吸收了古典法治思想的精髓,并且在内涵上更为丰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仅是一种思想主张,同时是一种政治制度,是一种思想、理论,也是一种制度、体制,因此“法治”是思想与制度包括体制的统一。从宏观上说,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式。从微观角度而言,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和准则,在依法办事的习惯和准则下,构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二、关于如何开展创建的问题。

法治建设的整体工作由一个专门机构来组织协调、牵头落实、督促推进,就是近几年的事,可以说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无经验可借鉴,无成规可循,我们必须摸着石头过河。这几年全市各地发展不平衡是情有可原的。但是随着法治建设工作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当渐入佳境,越做越好。

有人曾经问我,“在市委办设立专门的法治处有没有用”。我的回答是:“在党委办公室成立专门的法治处室,我们现在不是讨论有没有用的问题,而是要讨论法治处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还有人问我,“法治处管什么”。我的回答是:“法治建设工作涉及到公检法司、人大、政协等有关工作以及党内民主、党内法规包括纪委、组织部等部门的有关工作,这些工作我们都涉及到,其实什么也管不着”。所以我们现在是在干一些自己管不着的工作,“干什么、怎么干”这个问题确实需要我们多思考、多研究、多尝试、多总结。

一要在夹缝中求生存、在整合中求发展。法治建设与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工作内容很丰富,涉及方方面面,涉及诸多部门,可以说点多线长面广,每项工作都有具体的部门在开展和落实。我们法治科处要干什么、怎么干?这就需要我们在夹缝中求生存、在整合中求发展。一要在夹缝中求生存。要像小草一样,坚韧地朝着“阳光”生长。这就要求我们在“创新”和“挖掘”上下功夫,做有关部门单独做不了的工作,善于将上级的精神与本地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各地法治科“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良好局面。二要在整合中求发展。要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努力在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工作上牵好头,在整合协调、牵头抓总上走出一条新路子。同时,兄弟县(市、区)要加强交流,相互帮助,共同促进。乐清市“各部门联动、多形式发动、多层面促动、多方位推动”的一些经验,大家可以借鉴。

二要借势造势、借力发力。就目前来说,法治建设和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就靠我们自己,我们还势单力薄,缺乏必要的力度和手腕。我们必须讲究方法,要找准敏感点、切入点和结合点,借势造势、借力发力、借题发挥。具体地说,“借势造势”就是研究借助法治建设的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来造我们加强法治建设的势。目前江苏、上海、北京、深圳等发达城市都把法治建设摆到特别重要的位置,比如江苏提出打造法治品牌的思路,深圳提出新一轮的发展要在法治上寻找突破口的措施,可以说法治建设的形势越来越好;“借力发力”就是要积极争取上级和本级领导的支持,通过领导指示批示来加大我们法治建设的力度;“借题发挥”就是紧紧围绕领导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中的有关法治内容进行借题发挥,借机推进。

三要虚实结合、虚功实做。从一定意义上看,法治是一项“虚”的工作,法治建设取得成效也要一个过程,特别是提高法律素质、形成全社会共识等工作,不可能立竿见影,需要反复抓、深入抓,使基层通过努力能够实现,不能让基层办力不能及的事情。作为我们法治科处室,要树立“三要三不要”的意识:一是不要做“半截子文章”,要做“整体工程”。我们抓法治创建不能只满意足于抓认识提高,忽视抓工作实效的体现,而要一环扣一环地进行,把解决认识问题的上篇文章和工作出成效的下篇文章统一起来做,使之成为完整的工作过程。二是不要搞“低层次循环”,要“打一仗进一步”。抓法治创建工作不能浅尝辄止,如果初见成效就“鸣金收兵”,下次抓这项工作又照此办理,造成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解决的问题,甚至方法步骤都一样的情况,势必会使广大干部群众认为法治建设工作是老一套,产生重复感和厌烦心理。提高抓法治创建的实效,一定要改变在低层次循环的状况,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法治创建不同阶段的情况和群众的思想反映,确定工作内容和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从深层次思考现实问题,要坚持把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作为法治创建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三是不要搞“熊瞎子掰苞米”,要对本地有特色的工作抓住不放。抓法治创建,不能急功近利,今天想一个点子,明天出一个主意,“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抓一个扔一个,而要对认准了的、能够形成或已形成的有本地特色的工作抓住不放,善于根据工作进展,采取新措施、新办法,使法治创建工作不断深化推进。

三、关于怎么当好法治科长的问题。

1、要有责任心。责任心对干工作干事业很重要,也是干部的核心竞争力。有责任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井无压力不出油,人无压力轻飘飘。对法治建设,大家一定要有责任心,要有压力,要树立“既干之则干好”的信心和责任心,尽职尽责尽力地为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努力。

篇5

一、法治精神含义的理解

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理念,是检验国家法治程度的指标。尤其我国现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在公民心中种下法治的理念尤为重要。公民具有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素养,没有法治精神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高中学生毕业后要进入大学学习,然后就要走入社会参与祖国的建设。在整个人生的成长阶段,都生活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中,从高中阶段甚至是从小学就开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尤为重要。高中生活是一个人人生旅程的重要一环,关键阶段要进行关键的教育,所以高中教师的政治教育还应该保持育人、树人的强烈观念。

二、培养法治精神的意义

高中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形成的关键阶段。法治精神也是这个时期要形成的主要道德素养。目前,我国高中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还存在一些问题,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是因为学校教育跟不上,其中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也都在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影响着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法治精神的存在。在高中政治教育中,因为旧有的教育模式因素,法治精神的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让学生形成法治精神就会自觉成为法律的捍卫者,会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主力军。对构建法治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探讨。

三、法治精神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的成长与环境有关,对于一个高中学生而言,他们的成长有三个环境: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这三个环境对学生的成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造就人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那么高中教育培育法治精神,早已成为教学工作的重点。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我们依然看到一部分教师的法治意识很薄弱,他们的薄弱意识,势必影响他们的法治教学质量。教育部早已提出要依法治校的理念,但是在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心中,法治意识淡漠,缺少法律精神,在日常教学工作的管理中表现出了法治意识不强,松散的校园环境和缺乏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都影响着学生法治精神的建构和形成。学生轻视法律知识的掌握、教师轻视法律知识的教学,长此以往,学生的法治精神就会薄弱和淡漠。加之社会环境的大背景,家庭教育的重要因素,导致高中生的法治精神淡漠,社会及家庭都过分重视经济发展,很少有忧患意识,更不用说具体的法治精神的塑造。今年,香港出现了学生警察团,这是个很大的创新和突破,值得我们去借鉴。高中阶段的素质教育应和社会接轨,和中小学衔接起来。这样,才能使教育形成系列化和体系化,形成具有实效性和高效性的教学局面。

四、体验式教学在贯彻法治精神中的应用

实施体验式教学就是要让学生在一种近似于真实的环境中建构知识体系、形成知识概念。在高中政治教学中进行体验式法治精神教育,首先要有情境,情境的来源就是模拟一些具体的事件和场景,设计一些环节让学生仿佛置身其中,进行角色模拟的体验式教学。

1.角色扮演的体验式教学

校园也是一个小社会,在这里具有很多的法治知识和治安内容,尤其是目前校园犯罪和校园暴力都是热点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所以在教学中要让学生树立和形成法治精神,要让学生了解这些现实,然后择取最为典型的案例内容设计情景剧,让学生在剧中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在角色中体验知识和观点。这种形式建构起来的知识体系最为印象鲜明。学生根据不同的案例内容,扮演不同的角色,在角色中体会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这样进行的学习效果会超乎寻常。

比如,关于法律救助的这部分内容,首先,让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救助、法律救助的对象、法律救助的形式、法律救助的手段。其次,教师设计一个需要法律救助的案例,让学生在模拟的情景剧中扮演角色,在充分的角色体验中,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建构起法治精神。

篇6

亚里士多德曾在《篇》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②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虽然以后法治的研究都未超出此框架,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不具有可操作性。它没有也不可能说明究竟何谓“普遍的服从”、何谓“制定的良好”。我国学者高鸿均曾这样看法治:“英美发系纵然内容繁多,简而言之,基于不过三维:一曰法律至上,法治之魂也;二曰司法独立,法治之制也;三曰正当程序,法治之式也。”同时他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法治之理,纵为金科玉律,若乏运行之制、操作之式,亦难免空头支票、空中楼阁,法治终空空也。③

法治是当代中国重新焕发的一个法律理想。法治为中国的制度注入锻骨强魄的理性,为学术提供激浊扬清的活力,然而又承载了过多的政治意愿和情感而臃杂不纯,以致时常被曲解。当今天我们又一次高扬法治之旗时,我们应该追本溯源的看一下西方的法治史,用对比的眼光重新审视中国法治的轨迹。

二:西方法治的发展

应该说,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并明确提出前文所述的法治的两种含义。此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各个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普遍接受。法治内涵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法治的形成要由生活在具体社会场合和背景下的人们通过他们的信念、制度和活动来赋予其含义。从古罗马的西塞罗、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到文艺复兴时期的格老秀斯,再到美国独立战争的杰斐逊等,都沿着亚里士多德这一法治公式在构建法治国。

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④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其中蕴涵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其实,纵观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等人,他们无不是神学派代表。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的统治乃是上帝的道德秩序和为确保这个道德秩序,能够通过理性而为人类所理解的神灵启示的一个映现。这与当时的背景是分不开的。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194年盖拉西发表“双剑论”表明教皇和王权之间的平等。之后的欧洲,就开始了教会与世俗王权之间漫长的争斗。教会在这期间经历了盛行——衰落——继续盛行的过程,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当时用来约束教徒的规则)。其中教令法的渊源有《圣经》、公教会会议、地区性宗教会议的决议和教皇的命令等。教会颁布的这些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那种背景下教会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教令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当两者相争时,必然要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尺度来解决问题,这个合适的尺度就是法律,可谓渔翁得利啊!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王权就必须把这些权力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世俗王权的一些权力也构成了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⑤在法律的最高统治下,世俗王权和教会和平共处。

在基督教徒眼中,教皇是上帝的代表,此时的法律已被当作上帝的意志。因此,教会制定的一系列教条都被认为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同时也被无条件的遵守。正因为此,经过历史的渗透与沉淀,宗教以把西方的法律抬高到了神圣的地位,将法治深入人心,让人民从内心里接受法律、服从法律。在这个时期,法律至上观已被确立起来,这为西方法治的发展极为有利,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的。

三:中国法治溯源

春秋后期,郑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成文法诞生的标志。之后成文法在诸侯各国普遍化。到秦国时,受法家思想支配的秦王朝采用酷刑,并有了“焚书坑儒”的一幕。

其实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在治国方略上,就存在是依靠法律行政即法治⑥,还是依靠道德教化即德治两种主张的论争。在秦朝时,采用的“法治”,到了汉代,就改头换面的全部用儒家思想来武装了。汉代的法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干,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汉武帝推行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也将中国古代散发着思想光芒的充满人文气息的道家、崇尚“依法治国”的法家一同埋葬。从那时起,中国人民时刻生存在儒家思想的氛围中,历代不但礼法、礼率并称,礼书和法典并列,礼教与法律关系密切,而且在审判决狱上,更受汉代的春秋决狱的。⑦儒家思想无论从年代的久远(从汉武帝时到清末)、从实施手段上(作为历代治国方略)、从群众基础上(举国上下)等方面看,儒家思想在古代的思想领域有绝对的发言权,它渗透到政治、、文化、法律甚至外交,在当时的地位不亚于当今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在现在的地位。

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总体思想特征有四:一是崇礼;二是纳仁入礼;三是德主刑辅;四是重视教化。孔子在法律方面推崇德治和人治。他曾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国格。”⑧

在先秦的各学派争论中,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形成了对立。⑧儒家坚持“德治”,他们的主张为后代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继承和发展,形成了以道德教化即德治治国根本的传统观念。儒家学派重德轻刑,孔子之后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承继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以德治作为理想的治国手段,中国历史上所形成的以德治国和政治传统实践,与儒家思想是密不可分的。那么如何理解德治呢?孔子从人性善论⑨出发,认为人皆有仁心,此心是与天地之大德相通的,故良好的治理应该是仁心的运用,是仁政。他认为德治强调教化优先,刑威于后,把人看作自主自为的道德主体,而非国家暴力强制的对象。

那么儒家思想中的“人治”作何理解呢?在古罗马时代,柏拉图在早年时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王”统治的国家。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当然只能是由哲学王来统治。这是典型的“人治”观。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寻找他理想中的哲学王,遗憾的是,他终生没有找到。在他晚年时,他退而求其次,认为如果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短时间内又无法使统治者变成哲学家,那么就应该实行以法治国。柏拉图的终点正是西方法的起点。

儒家思想同样也推崇人治。孔子提出为政在人,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至于儒家思想中的人治,存在着争议。综观几前年的封建统治,笔者认为儒家所提倡的人治应是君主专制。他与柏拉图不同,柏拉图始终站在一个理性的构架上,并最终实现了法治的回归,使法治走入正轨;而孔子以人本善为根基,始终认为个人的权力和力量是无穷的,在这个框架下,将中国的法治引入偏离的轨道,并使之越走越远。

无论是德治还是人治,儒家不重视法律的作用,这是法治发展致命的。它只是将法治作为后补手段,一种惩罚措施,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儒家伦理影响下的社会规范,基本上有很强的一致性:情、理、法皆不外起规矩节度,法律列于最末。布莲克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维系社会功能远比道德、风俗、教化等小,相对于其他社会,其运作功能也来的微小,这种规范的一致性,并未使中国传统法律维系社会秩序的被害人无处申诉,只能诉诸形式上的力量,往非理性的路上求出路。在人们传统思想里,法律的威慑力远远大于法律的对自身的保护性,也就是在常人看来,法律是恐惧的。这种思想下只能培养人民对法律的反抗情绪,遵守很难做到,更别提服从了。这与西方的法治思想是根本背离的。瞿同祖先生说:“儒家为官既有司法的责任,可是它常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于儒家的思想。中国法律原无律无政不得为罪的规定,取自由裁定主义,伸缩性极大,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成为最高的原则,与法理无异。”⑩笔者认为,儒家思想是中国法治发展受限的根源所在,也成为当今发展中国法治的一大障碍。

四:信仰思考

面对差距,我们不得不进行深思考,不得不转换思维方式,从上到下的思考与转变。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⑾法律与宗教联姻而生的法律信仰是西治得以确立和生长的观念基础,法治之所以首先在西方获得证成并付诸实践,与西方国家特有的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关。把法治作为法律理想的中国, 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难以实现法制,中国要走向法治化就必须把法律作为被信仰的对象。牢牢把握法律信仰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尽早实现国人百余年来梦寐以求的法治国家的理想。

中国正从人治向法治迈进,法治社会的建立是一个漫长、曲折、艰巨的过程。它与整个社会、、文化密切相连。中国的法治一直以来都是走的感性路线,没有形成一个从上至下的法律理性体系,而这些在西方国家早以被讨论、争议、并永久地实施了下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法治建设步履维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仍屡见不鲜。这种现象还要存在多久,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我们树立法律至上的观点,把权力让度于法律,将法律看做保护自己的工具,而不是认为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的机器”,我们的法治之路会走的顺利些。

②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 吴寿彭译 商务印书馆

③高鸿均 《清华法治论衡》 清华大学出版社

④谷春德 《西方法律思想史》 中国人大出版社

⑤夏勇 《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 社会文献出版社

⑥与现在所讲的法治不同,指的是采用酷刑

⑦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⑧《论语·为政》

⑨最早不是由孔子提出的 ,由孟子提出的。

篇7

从社会运转机制出发,我们需要为改进社会心态作哪些努力?带着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傅军。

记者:在您看来,产生当前安全感降低、社会信任陷入困境等心态的原因何在?

傅军:原因是目前中国的制度安排太碎片化,缺乏跨越不同时空的齐一性,现有的规矩常常是因人而言、因地而变。用物理学的语言,是缺乏同一的“光速”来统一各地不同的“时间”感。回到社会科学,这里我指的“光速”是法治,这里我拿不同“时间”感来比不同的心态、安全感或信任感。请注意,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其实最终的参照系是个常量,即光速。有了光速这个绝对的标准来衡量,原先人们不同的时间感就顿时变得更精确和更同一了。跨学科地想想,其实这个道理对我们理解社会心态和制度变迁的关系极具启发。

从理论再回到经验世界来看。事实是,传统中国社会总体是不太流动的,当时市场交易的半径是很有限的,处于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形态,这与时空广阔的现代市场经济迥异。然而,改革开放后大有不同,随着市场交易半径的不断扩大,随着各地区之间人口流动的不断加剧,这时如果各自的“光速”还没能有效地统一,那么就不难想象,心态的落差就会有意识无意识地加剧,体现为安全感的降低、社会信任的下降。

说到底,产生当前安全感降低、社会信任陷入困境等心态是因为社会还没有给大家提供同一的“光速”,即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和实践。

记者:针对当前社会心态的一些调查指出,很多普通人感到,社会资源越来越多地被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并且个人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渠道愈加狭窄。如何从制度层面理解这些现象?

傅军:过去30年来中国进行的是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今天的结果是,我们终于实现了终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其间中国为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市场化(即从改革早期的价格双轨制并为一轨制)也付出了很大代价,能走到今天实在也非易事。

但是从更广范围的人类历史来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现代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是土地、劳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而终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只不过是生产要素市场化的衍生品而已。从这个角度来看,显然中国并没有遵循这个发展的先后次序。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的生产要素至今还没有市场化,权力依然控制着生产要素,其表现形式之一便是行政垄断的普及。顺便一提,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还必须包括有效的反垄断机制,这也是理论和实践都可验证的有效的制度技术。

记者:为了培育良好的社会心态。您认为在当前流动性很大的社会中应当如何构建良好的制度?

篇8

一、“斗而不破”的秩序探索――寻求法治“中道”

关于法治的概念及其含义,可从四个方面释义:第一,法治表征治国方略或社会控制方式;第二,表征一种行为方式;第三,表征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第四,法治是融会众多含义的综合观念。正如恩格斯分析国家起源时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诚然,斗争性是国家本性中的必然产物,但是,我们还可以从中读出:国家是互相冲突的阶级博弈、妥协、中和的产物,政治的本质是不同利益群体或社会力量之间为了实现协调和合作而进行的博弈,在阶级社会表现为不同阶级或阶层之间的妥协与斗争,在有政权存在的国家中,则集中表现为各种政治力量围绕统治权所进行的博弈。

阶级分化伴随着社会矛盾和利益博弈,但是各阶级推动经济发展的愿望是共同的,都在享受并希望继续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这一现实使阶级关系的调整具备一定的弹性,阶级分化在继续,它所带来的社会进步和政治体制改革成果日益增长,阶层关系也在这一进程中不断调整、走向和谐。而为了“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即达到常言所谓的“斗而不破”的状态,就需要建立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这便是法律。

法律在本性上不是为暴力革命式的阶级斗争而设置的,那种斗争压根儿反对法律约束;法律是追求和谐、维系秩序的产物,是双方维持“斗而不破”有序状态的行为规则。正是在这一角度上,我们不得不赞叹,两千多年前儒家大德、道教大贤、佛教大能以及古希腊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天才已经开始意识到并开始系统地揭示法律的价值和功能,这就是:寻求法治“中道”。

二、“阴阳转化”的境界追求――辩证法治“中道”

道家有云:太一生三,一为大仁,二为中道,三为原恶。大仁指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的追求境界,中道是指人的精神性和自然规律的和谐境界,原恶是人的生物性原始性生成的自然本性。如以阴阳学说来论,大仁为阳,原恶为阴,孤阳不生,独阴不长,这是一个双方力量不断的博弈、妥协、中和的过程。中道从矛盾的对立统一中,寻找恰当的切入点,达到阴阳调和,中正不偏,圆融无碍之境界,故中道乃是有着极强自适性的知行合一的中道。

中道有无数个层次,处理每件事情都有相对的圆满的正确的方法,优良的法律制度就是法治中道在世界上的具体体现。所有的事情,都有相对的正确与错误,相对的应该与不该,世界上没有绝对真理。把握时间的中,是把握时机;把握空间的中是把握场所即适地,把握速度的中是适度;把握人心的中是合民意,顺民心;审时度势即把握时空点;无数相对真理的中和构成中道之理。这无数相对真理就是无数需要人们去把握的阴阳转化,由低层次的把握阴阳向高层次的把握阴阳转化,这就需要中道思想的指引与指导。

篇9

正文:

   

一、社会和谐的理论依据

 

(一)什么是和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从不同的立场、角度出发,可以得出各种各样的结论。

 

首先,和谐属于评价性语言,和谐概念应归于评价论范畴。既然是对事物或者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然离不开评价主体的价值立场。对一个单位团结协作干好工作,我们评价这个单位很和谐,对一个犯罪团伙狼狈为奸干坏事,我们就不会评价他们很和谐,而这些犯罪同伙们却自以为他们是和谐的。

 

其次,和谐具有多维属性。和谐属于评价论范畴,正如认识论涉及各个领域一样,人类对世界的评价同样涉及各个领域。例如:认识论涉及到事实领域、实践领域、价值领域,同样评价论也涉及到这些领域。从这样的角度来论述和谐,或许有助于解释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例如:和谐论与矛盾论的关系,我们一方面说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又一方面说要构建和谐社会,这两种说法是否有冲突?实际上和谐与矛盾并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我们在说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的时候,这里的矛盾指的是矛盾机制,属于事实领域,而在说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和谐属于评价性语言,是对未来价值理想的一种描述,应当归于价值设想范畴,即和谐的社会理想。和谐不仅仅属于价值范畴,也涉及到事实范畴,我们可以用和谐来评价事实领域的矛盾——和谐的矛盾即事物内在矛盾机制运行的和谐性。和谐还涉及到实践范畴,我们可以用和谐来评价实践领域的方法——和谐的方法,从这个角度可以论证和谐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和谐概念具有多维属性。它具有价值属性、事实属性、实践属性。

 

第三,人类社会的和谐与自然界的和谐不同。抛开人类的价值立场看,自然界有自己的发展规律,自然界的和谐以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实现优胜劣汰。在人类的价值立场介入以后,当自然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触犯人类的利益时,这就是不和谐了。人类社会的和谐以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发展,有利于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原则,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大特征。社会和谐的内在本质是民主。

 

(二)社会和谐是否可以实现?

 

实现社会和谐的客观依据。自然世界本身是和谐的。自然界万物都有自己发生、发展、消亡的规律,自然界按自身规律演化运转。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自己的规律,人类的显著特点是有意识思维能力,可以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并想办法满足需要,可以能动的反映、认识、改造世界与自身。社会和谐的表现是社会各阶层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身的和谐。社会和谐的基因来自于人个性与群性相统一的人性基础,人性的根源是需要。人是群体动物,人与社会并存。每一个个体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在考虑个体自身需要的同时,也会考虑社会需要,并且会根据客观实际不断调整自己的需要。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利我的一面,也具有利他的一面。每一个个体的需要都是多维多层统一的系统,虽然个体无限的需要与世界有限的资源是一对无法克服的矛盾,但每一个个体的需要都是不尽相同的,与世界无限的维度与层次相联系,构成了社会和谐的事实基础。

 

实现社会和谐的主观依据。世界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人类可以认识世界,未来的认识可以无限的接近真实的世界,但以前与现在的认识都有局限性。每一个人的角度、立场不同,所认识的世界也不完全相同,每一个人认识的世界都只是世界的某些维度和层次,正如古诗所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而且,即使身在山外,也难以看清庐山真面目。但对他而言,这可能就是他所看到、感觉到的真实世界,因此每一个人的观点都是值得尊重的。我们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尽管我们眼中的世界不尽相同,我们的人种肤色、民族习俗、宗教信仰、政治派别各不相同,但只要我们相互尊重,就不妨碍我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是可以实现的,世界和谐是可以实现的。

二、社会和谐如何实现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关键要看是否民主。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篇10

甘 红

亲爱的同学们,在学校庄严的升旗仪式上,当你注视着鲜艳的国旗升起的时候,当你聆听着雄壮的国歌奏响的时候,你的脑海中是否浮现出12个耀眼的大字: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看啊,这些字闪耀着国旗的光辉,回荡着国歌的旋律,飞翔在明亮的办公室,飞翔在繁忙的工地,飞翔在金色的田野,飞翔在欢乐的校园,飞翔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心里!同学们,在这样的历史时刻,在这样的非凡国度,你能不心情激越吗?你能不奋起行动吗?那就让我们怀着对祖国的真情来认真领会这12个字的深刻含义,并立即行动起来吧!

民主法治是什么?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就是要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和谐社会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同时,和谐社会还要求实行法治。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发展的基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靠民主与法治两支彩笔才能描绘出来。民主法治离我们远吗?不一点儿也不远。它就在我们班级的事情中,就在我们平日的生活中,当然也在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大事中。我们可以通过身边发生的事情了解民主法治的精神,学法治的知识,树立起民主法治的观念,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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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和国家安全、服务社会经济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职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公安法治文化也愈加重要。公安院校是未来人民警察的摇篮,在公安院校中进行法治文化建设对学生的法治素质提高非常重要,能够很好地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所以,公安院校必须做好法治文化建设。

一、公安法治文化的含义和价值取向

1.公安法治文化的含义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也提出将法治在国家治理以及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出来。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必须形成社会性的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文化是公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政治工作开展的重要内容,其包含了法治舆论宣传、法治理念教育、法治文学艺术、精神文明建设、警察公共关系等几个方面。

我们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力度,维护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弘扬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在办案过程中不但需要重视法律,还应该将法、理、情结合在一起。在进行公安法治文化建设时,树立法律至上理念,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切实提高公安工作本身的公信力,这也是公安法治文化的内涵和价值取向所在。

2.公安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

法治本身便是文明进步和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也是人类文化系统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长期法律实践的结晶。法治文化和其他社会文化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发展。进行法治文化建设能够带动社会文化的发展和进步,法治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比如人权、文明、秩序等都能够利用法律从最大限度上得到维护和体现。和谐社会应该是价值观不同的文化和谐共处的社会,法治能够化解价值观整合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和矛盾,从而让价值观不同的意识形态、信仰、科学技术以及文学艺术等实现和谐共处。这也是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

二、公安院校建设法治文化的必要性

对于公安教育而言,公安院校是重要的阵地,公安院校能够向公安机关输送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也是培养人民警察的摇篮。公安院校培养的是专门人才,其人才培养的要求和规格都会受到警察这个职业的限定。而公安院校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符合人民警察培养需要的。

现在,我国公安院校的课程设置、教育模式和校园文化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首先,公安院校大多数属于大专学历教育,是行业专门学校,这也导致了其在专业设置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如专业设置仅仅包含了公安业务等,而没有重视学生其他方面素质的提高,特别是人文知识方面,不但知识面比较狭窄,而且知识结构非常单一。其次,公安院校的校园文化建设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校园文化对学生的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校园文化能够形成良好的文化精神环境,让学生在环境中受到熏陶。而现在学生除了进行公安专业技能的学习外,很少能够学到其他方面的知识。另外,由于很多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模式,氛围高度统一和集中,学生的个人发展以及个性发展方面比较滞后。所以,对公安院校学生进行法治文化培育是符合公安人才培养要求的。

三、公安院校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的策略

公安院校建设法治文化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院校在校园范围内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手段。重视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深化能够发挥公安院校师生的带头作用,能够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1.加强宪法教育

就国家法律层面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便是宪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通过学习宪法的相关内容能够提高公安院校师生的法治观念,从而使他们养成自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习惯。其次,公安院校师生需要树立法治观念,这符合新时期公安院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需要,能够在维护公安院校师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弘扬校园法治精神。公安院校在开展各项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树立,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最后,还应该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公安院校的师生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教育,这符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思想,新时期公安院校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将其作为指导思想。此外,还应该要求师生遵守公安院校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良好的校风校纪,维护公安院校的外在形象。

2.增加校园法律文化活动

高等院校的校园文化活动能够将德智体美渗透到文化活动中去,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熏陶学生的情感,充实学生的精神生活,升华学生的道德境界。公安院校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时也应该认识到校园文化活动的重要作用,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现在很多公安院校认为在课堂上进行法治文化建设便能够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所以校园文化活动开展停留在文化、娱乐以及体育方面,仅关注学生才艺和文体能力的提高,而对学生的思想层面关注不够,特别是法治文化活动开展得更少。学校可以引导学生组织法律问卷调查、法律知识大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大型法治文化活动开展需要教师参与进来,对于开展的活动内容也应该由师生双方讨论决定,这样在文化开展的过程中,也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教师,提高其法治意识。

3.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建设公安院校法治文化

现代传媒是随着社会科技发展而产生的,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公安院校可以利用网络进行法治文化宣传,将网络阵地的作用发挥出来。进行网络阵地建设时,内容应该包含法治案例、法律知识、国家方针等。此外,公安院校还可以组织学生观看与法治有关的电影或者纪录片,让学生在观看的过程中加深对法治文化的认识。此外,学校还应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校园法治文化广播专栏以及法治文化教育专刊的创办,切实提高法治文化教育工作的影响力与学生的法治文化素养。

四、结语

教育本身便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公安院校中进行法治文化建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这样才可能取得一定的成绩。公安院校在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时,除了需要做好上述的几点,还应该努力探索研究,把握新的动态,更新观念,这样才能够切实做好公安院校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其对学生的影响力,从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民警察。

参考文献:

[1]刘扬.繁荣公安校园文化建设 推进公安院校转型发展[J].辽宁警专学报,2013(2):105-108.

[2]张硕,刘晓东.公安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创新机制探究[J].文化学刊,2012(4):51-55.

[3]刘申时.论加强与创新公安院校校园文化建设[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6):123-126.

[4]田冰.法制教育在公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96-98.

篇12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向来是法学界所争议的焦点。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司法领域一度对法制和法治区分不清,界限不明,部分人滥用法制和法治。党的“十五大”明确的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一字之差,是思想认识上的巨大提升,代表了党对人权的保障,迈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一步,可谓意义深远。因此,探究法制和法治的区别和联系关系重大。

一、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法制的含义

纵观我国的历史文献,“法制”一词可谓由来已久,如《管子·君臣上》中有“法制有常,则民不偷”;《左转·文公六年》中有“策之法制,告之训典”。根据我国《法学词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书》之解释,广义上的法制包括狭义上的法制和法治,狭义上的法制包括法律和法律制度,是属于制度层面的,其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等。可见,法制在汉语中就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在西方,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也曾多次适用“法制”一词。在英文中,法制为legal system,即法律的体系。

从字面可以看出,无论是我国古代所讲的“法制”还是西方的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制”,主要是指有关法律的制度、法律条文、法律体系等,强调的主要是静态的法,强调法的本身,即法是由国家统治阶级制定出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普遍社会规范。

2、法治的含义

同法制一样,“法治”一词亦早已有之。西方的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伟大思想家,如商鞅、韩非等已主张“以法治国”。我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书》这样解释“法治”:指法律机关(如法院、检察院、警察部门、监狱等等)的专门法律活动,如审判、检察、诉讼、辩护、公证等等,也包括权力及行政机关的各种立法及执法活动。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依法对国家权利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的制约和合理的利用公共权利,以维护和保障个人的尊严,使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认可。法治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法律要明确、具体、肯定;(2)法治要具有时效性,要让人们受到法律约束;(3)法治要具有稳定性;(4)法治要树立权威;(5)法治要具有公正性。真正具有了这几个要素,才算初步具有了法治的雏形。

二、法治与法制的联系

(一)法治是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法治是法制发展的产物和必然趋势。我国在“十五”大前提出过“法制国家”的口号,有其合理性,因为当时经济落后,思想保守,行政权比较大,必须在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基础上发展法制。只有在量变(法制建设)的基础上才能产生质变(法治)。经过努力,我国实行法治的条件基本成熟了,我国在“十五”大上才提出“法治国家”的治国模式。另外,法制的发展也不能只追求量变,而不追求质变,法制的最终发展趋势是法治。

(二)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在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进民主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法制现代化”的口号,其实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就是法治。对现代化的最通俗的理解指的是欠发达国家发展到与发达国家一样拥有富裕的社会和强大的国家。从这个对现代化的解释来看,法制现代化就是要赶上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水平。我们承认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制建设水平更高,但法制现代化不能等同于西方化或资本主义化,只要其法律的发展处于世界最高水平时,我们就需要力图以这最高水平为标准而赶上。所以我认为法制现代化就是使欠发达国家的法制赶上法制建设最发达国家的水平

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治与法制的概念涵义不同:通过对法治与法制词义的辨析可以知道,法制一词正是强调的法的本身,任何法律制度,只要是国家创制的,即使是残刑酷法也属于法制,同样具有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效力。现代社会的法制概念强调严格依法办事,主张实行民主政治,反对专制和各种特权,主张法律至上,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使各种权利,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办事。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从字面意义上看法治具有以法律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的意思,强调的是动态的法律运行,即依法治国。法治要创造和保障个人的各种权利,维护人身尊严,提供人民充分的自由空间和社会经济条件来行使法律赋予人民的广泛权利。同时法治要求政府要严格限制自己权利的滥用,以便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综合世界各国对法治的涵义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1)法治要求权利服从于法律;(2)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3)法治的重点是治权、治官;(4)法治的理想是让社会成员都过上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

2、法治与法制产生的时间不一样:法制是随着国家的形成、法律的出现而随之产生的概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形成,原始社会的逐步解体,出现了早期的国家。在国家形成之后,统治阶级为了更好的进行统治而相应的制定了合乎当时社会现状的制度来统治其臣民,法制正是在这种统治阶级为了更好的进行管理而进行探索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法制从其出现的第一天就不可避免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制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统治阶级更好的进行统治。追溯法制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夏朝,自夏朝开始就已经有了法律制度,也就有了法制。

篇13

Abstract

Legality modernization is the content of socialistic modernization,it is a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from conventional legal system to modern rule of law. Realizing the legality modernization of China is an arduous historical task. The legality modernization of China is confronted with the tremendous challenges as well as hard-won opportunities.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ity modernization continuously and establish the modern socialistic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ic nation.its ful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s such as modernization, legalsystem and legality modernization. Chinese legal modernization have appears distinctive character:for example from receive passive to active choose; use for reference western legal modernization advanced experiences to build socialism law system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law modernization start-up mode is legislation dominant mode;Afore law system reform and law ideal update behind, ideal fields struggle sharply etc. we learn the modernization of law system acquires some achievement, it still have limitations, especially suffer unfavorable influence, so we should accept these lessons and absorb experiences in the following periods of the legal construction, we must go ourselves rule by law modernization roads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 the disquisition makes an exploration into the strategy to build the socialistic nation ruled by law and then provides some policy advices at the level of practice.

Key words: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modernization;modern rule of law

一、法制现代化相关概论解析

(一)法的现代化的概念

现代化是指,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各个社会业已进行或正在进行的转变过程。在英语中,现代化,即modernization的原意是to make modern,即“使之成为现代的”。现代,即modern一词,在西方有两层意思:一层含义是指特定的时间,即从大约公元1500年至今的历史时期。这是源于modern一词的一个含义of the present or recent times,即现代的、近代的;一层含义是源于modern一词的另一种词义new, up-to-date及new fashioned,即时新的,时髦的,指区别于中世纪的新时代的精神与特征。Modern一词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著作中最先使用的。当时,这个词表达一个新的观念体系,即与以神学权威为基础的中世纪相对立的新时代。因此,现代化一词就具有了新的含义。现在,关于现代化的涵义,大体说来有四种:第一种是指在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形成的特定国际关系格局中,经济落后国家在经济与技术方面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历史过程;第二种是指经济落后国家实现工业化的过程。这种观点认为现代化实质就是工业化,就是人类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第三种观点将现代化界定为自科学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急剧变动的过程的总称;第四种观点强调,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过程,即现代化可以看作是代表我们这个历史时代的一种“文明的形式”。

法与现代化存在密切关系。现代化发源于工业化。从欧洲18世纪后期开始的工业革命至今,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极大地推动了世界性的社会变革。在经济上处于不发达或欠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业化作为根本改变国家面貌和国际地位的战略措施。马克思说过:“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与之相伴随的是,民主和法治成为主要的现代性因素。而在有的著作中,民主化、法制化是与工业化、都市化、均富化、福利化、社会阶层流动化、宗教世俗化、教育普及化、知识科学化、信息传播化、人口控制化等相并列的主要的现代性因素。这不是偶然的。工业化固然可以引起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变化,进而要求法律与之相适应,但是,工业化又不仅仅是孤立的工业领域的现象。它需要一种与整个工业化相应的社会环境作为其发生的条件。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化就是“合理化”,是一种全面的工具理性的发展过程。“归根到底,产生资本主义的因素乃是合理的常设企业、合理的核算、合理的工艺和合理的法律,但也并非仅此而已。合理的精神,一般生活的合理化以及合理的经济道德都是必要的辅助因素。”没有人文环境、社会关系的现代化,就没有物质生活方式的现代化。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符号系统,其自身的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成为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

法与现代化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的现代化的地位与意义。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的不断增加的过程。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目标。不能将法治与现代化分割开来,法治就是现代化的一部分。

(二)法制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与制度,法律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度包括依法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其中也包括法律制度。从狭义上说,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管理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包括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或者只是指法律制度,即法律制度的简称。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制是指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中一切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认为法制包括制定法律(立法)、执行法律(执法)与遵守法律(守法)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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