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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含义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19 15: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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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含义

篇1

前言

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逐渐彰显了新闻自由与宪法自由的紧张关系,尽管新闻自由一直是各国宪法与国际条约相互约定的条款,但是真正的新闻自由永远在宪法自由的范围内。法治社会追求的是社会上的一切调整事物的规范都应该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受法律的调整。法治社会拒绝任何专断权力在社会上调整的效力。新闻自由与宪法自由的关系是社会事实与法律自由的关系,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必须把新闻自由放在宪法视角内,在宪法视角范围内深层解读新闻自由的法律含义与意义。宪法视角范围内的新闻自由,是随着新闻媒体的迅速发展与演变而逐渐演变的,新闻媒体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发展都是要积极保护人的基本尊严、基本自由,从而为人的社会生活创造积极的社会环境与法治环境。

一、宪法视角下的新闻自由的含义

(一)新闻自由是在人权范围内的自由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逐渐受到国际与国内社会的重视,人权实际上也正是在国际与国内社会的普遍关注之下逐渐成长,并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项基本共识。新闻自由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人权的应有含义,在当代新闻自由的发展彰显着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人权保障状况,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在当前国际社会的发展中,新闻媒体工具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自媒体(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人们对新闻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相似的发展共识。新闻自由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人们的一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任何自由的前提与基础,只有人们能够通过言论自由才能最大程度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以这样的方式参与社会事件与社会问题的讨论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更是人们对关系到自身利益的相关社会事项进行意见表达的基础。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新闻自由的发展程度都是一个国家言论自由度的重要保证,只有真正把公民的言论自由度放在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上才能真正对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总之,对于新闻自由来说,新闻自由的发展都是建立在宪法范围内的自由,是在基本人权保护范围内的自由。

(二)新闻自由是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致的自由

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极其重视集体利益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社会公共利益永远是国家发展的重心,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面。具体到我国来说,新闻自由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重要方面,我国宪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实际上代表着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新闻自由从宪法上来说,至少是符合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的自由,也是符合国家建设根本目的的自由。首先,对于新闻职业者来说,必须真正把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新闻自由放在新闻发展的重要方面。新闻报道必须坚持求真、求实、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坚决摒弃不利于国家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于新闻发展的维度。其次,社会公共利益在新闻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是新闻自由的首要考虑对象。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是否能够真正促进了国家的根本利益,主要是看这个国家是不是在发展的各个方面是否始终做到维护与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检验国家性质的重要方面,也是判断国家的利益观的主要维度。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说,新闻自由在科技迅速发展与推动之下,逐渐呈现迅猛发展之势,必须把任何阶段的新闻自由放在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的轨道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

(三)新闻自由是以符合法治原则为最低限度的自由

法治原则指的是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中必须坚持的具有法律意义从而对国家的各项社会生活具有明显指导意义的原则。法治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拒绝人的权力的主观臆断,对人的权力进行法治之下的限制是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重要目标。新闻自由坚持法治原则意味着:其一、新闻自由的各种新闻行为是立基在法治之下的。新闻行为无疑是一项具体而又复杂的行为过程,对于这项行为过程必须坚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这也是法治之下的新闻自由的含义。新闻自由的各项行为目标,都是对人们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更是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贡献。其二、新闻自由下的法治原则以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并以国家的法治建设为主要推动对象。在法治国家中,任何法治范围内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必要方面,更是对新闻自由实行法治控制与法治监控的主要途径。国家的新闻自由只有真正树立法治原则并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完成新闻自由的各项行为,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实现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目标。

二、社交媒体时代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

(一)坚持人民的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尤其是在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具有绝对最高效力的原则。宪法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指引着一个国家的建设方向,也是一个国家进行修宪、改宪乃至立宪必须坚持的最根本原则。新闻自由是宪法自由的一方面,也是宪法自由的重要含义。新闻自由既包括新闻者的新闻行为自由,也包括新闻接受者的新闻接受自由。作为宪法自由的重要方面,新闻自由的建设与完善,也必须真正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新闻自由发展的方向上。这就需要国家的法治要做到:第一,以国家法律对于新闻自由能够真正体现并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其始基。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新闻自由能够代表并表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新闻自由发展的起点上,才能够把新闻自由的政治方向搞清楚、弄明白。第二,人民原则要求新闻自由必须坚持人民监督的原则。人民掌握着国家的、掌握着国家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人民必须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尤其是新闻自由行为是否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验新闻自由能否遵循宪法原则的基准。

(二)坚持权利的法律救济原则

确保新闻自由行为不至于侵犯人们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任何权利都必须是法治下的权利,作为法治下的权利必须有法律途径的救济。西方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自由势必是一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干扰人们行为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限制的一种自由。从发生侵权行为的概率上来说,新闻自由的不当扩张及任意滥用,容易侵犯人们的隐私权、肖像权、人格权等,所以建立对新闻自由下侵权行为的适当救济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权利救济原则首先要求建立司法救济,亦即要求新闻自由下的侵权行为必须能够使得受害人寻求法院救济,法院救济是最中立、最公正的救济方式,同时法院救济也是人们当代寻求权利救济最权威的方式。其次权利救济原则还要求把行政复议、行政申诉等纳入到新闻自由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中来。在对受害人权利进行救济的过程中,必须把取证过程、质证过程,尤其是要把对受害人侵权的各项证据真正放到权利救济过程中来,是权利救济的必要维度。有必要指出,在法治视野下,法律救济原则并不仅仅局限于诉诸司法程序的救济,其他与司法救济相配套实施的救济形式也必须提高到相应的位置上。行政复议、行政申诉都具有比司法救济更加优势的地方,任何一种救济都拥有属于自己的优势的救济形式。对于新闻自由下的侵权行为,必须建立立体式的救济形式,从根本上来说,宪法也真正赋予了人们司法救济以外的各种救济途径。

(三)坚持新闻自由度的原则

新闻自由度指的是国家的新闻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多大范围内能够自由,这是新闻自由度的基本含义。从新闻自由度的含义出发,实际上就是要求新闻行为必须能够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逾越宪法与法律约束的范围。从实质上来说,新闻自由度是从正面规范新闻的自由行为,任何一种自由都不可以妨碍其他人自由的行使,同时任何一种自由也都是在既促进自身自由又是在促进社会整体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坚持新闻自由度原则要求:首先,国家法律法规有必要为新闻行为划定一定的界线,新闻行为实际上就是在这种界线范围内的活动。这就是从法律上规范新闻行为,从而为新闻行为的规范行使确立正确的轨道。尤其是在新闻自由的模糊地带,最容易引发侵权行为,这就有必要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为新闻自由划定界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做好准备,不至于发生这样的侵权行为。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在确定新闻自由度的同时,也必须要真正考虑新闻自由的特殊性。新闻自由不同于其他自由,进一步说,新闻自由关涉着人们的言论自由,也关涉着出版自由,这一系列的自由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都与新闻自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在为新闻自由划定限度的时候,必须真正考虑新闻自由的复杂性及其与其他自由的特殊关系,这是新闻自由得以成立并能够真正保证新闻自由的逻辑前提。实际上,不能真正划清新闻自由的界线,以及不能理清新闻自由与其他自由的关系就不能真正实现规范新闻自由的目的。

三、结语

从宪法的角度观察新闻自由必须真正树立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同时在法治视野下对新闻自由依法进行保护,尤其是在真正保证新闻自由的情况下对新闻侵权行为实行法律救济更是必要途径。必须指出的是,明确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是真正从作为根本大法的“母法”的角度来考虑新闻自由的真正法治意蕴,也是更好规范新闻自由行为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马得华.我国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类似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吗?[J].比较法研究,2016(7).

篇2

一、人权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概述

(一)人权的基本含义

讨论人权概念,首先要明确人权主体的范围。人权主体范围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地发展,这也表现在人权主体的理论领域当中。有学者认为,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可以归纳为三个过程:(1)“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人权主体有限的古典人权理论至20世纪中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发挥到了极致。正是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大灾难中才孕育出了对普遍性人权的迫切需要和真切追求。(2)“从生命主体到人格主体”。新的理论认为,法人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与自然人有同样活动能力的实体,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格与自然人一起构成现代社会的主要要素。所有法律上的人格都是平等的,其待遇应该是同等的,不管这个人格是自然取得的还是法律拟制的。(3)“从个体到集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理论与实践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权主体不仅已从有限的某些人发展为普遍的生物学意义上的每个人,从生命扩展到人格,而且从个人发展到集体,这是人权主体理论的又一次革[1]。学者们所概括的上述过程实际上已经大致的将人权的主体范围勾画清楚了,即人权主体应该包括:(1)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2)集体,如少数人群体、民族、国家等。关于人权的基本含义,本文采取了英国学者米尔恩(A.J.Milne)关于最低限度人权的说法,并且为了将人权概念常识化、普及化,我们将人权定义为“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法治的基本含义

法治是一个内含非常丰富的概念。首先,它指的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其次,法治意味着人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有效防范国家公共 权力的专横和滥用。第三,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政治社会状态。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它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制度化。所有的法律主体依法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从而使整个社会在法律调控下有条不紊健康有序地运转。最后, 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于基本人权的承认。宪法和法律不是基本人权的渊源,而是其产物。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是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切实维护。

二、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一)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

法治的根本价值和目标,只能是保护人权。法治如果偏离了保护人权的目标,就不是真正的法治。

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言,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是因为在作出决策时,“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做较好的裁断。”“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2]人权是对人治的根本否定。在人治体制下,人权是没有保障的。法治同人治的区别就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在人治社会,虽说制订法律,但法律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国家的统治权 、等级制和家长制,首要功能是维护统治者需要的社会秩序。法是用来治民,民众的人权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在法治国家,法律则是确认人权和自由,而不是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对人权进行限制。因此,人权就会成为法律的核心内容。马克思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 ,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3]法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法治首先要求法律必须是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良法,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等特点,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其次,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法治面前无特权。法律只有普遍遵守 ,才能得到切实的实现。

(二)人权法律化是现代法治的形象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说明人权法律化,在中国已深人人心,当然,它须具备一些条件。因为人权并不就是法律权利,并且,法律会消灭,而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会伴随人类始终。

首先,必要的、相应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次,必要的社会精神生活条件。人权既然由社会承认,就必须与该社会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准一致或大体一致。否则,人权就会成为某些人随心所欲的东西。再次,必须是一般主体所普遍具有的权利。至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也不应该超过一般主体所享有人权的平均水平,而只能保持一致或持平。最后,要有被一体遵行的现实可能性,否则,人权就不可能以法律的形态存在,而只能以道德的形态或习惯的形态存在。

第一、二两个条件即人权进人法律领域的社会物质、精神生活条件,表明的是人权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制约性,也表明人权的发展特性。第三个条件则是人权自身的特性。第四个条件表明了人权与法律相契合的特性。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是人权得以法律化的必要前提。它们共同促进人权的法律化,并将最终促进人权的实现。这也是人权进人法律领域,由法律来保障的 目的所在。

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今天,认真思考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篇3

Abstract:“Building a socialistic country by law”has become an essential strategy of our country's policies. However,administrating a country by law is a gradual process and is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among which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essential and also difficult to handle,to which people,today,still don’t have a unanimous consciousnes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this period,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rational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Taking ethical value as a base and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as main content,this legal consciousness accords with objective law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goals in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at rational stage;the rule of law

一、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哲学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表述“法治”的:“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1]概括地讲法治问题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意义的法治,价值意义的法治,社会意义的法治[2]。

笔者认为,法治不可定义,但无疑其含义不仅仅是法律规则、国家的命令,还应当包含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这也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内务部”各部官员的讨论中,德意志帝国国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由此血腥、残忍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被纳粹通过“合法”途径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项“判决”都是与“法”有据,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种族立法每一项判决又都是那样无视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类至高价值准则,都是践踏人类尊严的典型例证。

二、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价值意义的法治必定是法治概念不可缺少的一个层面。而对于价值的法治来说,公民法律意识有如下作用:

(一) 公民法律意识有助于法治价值的构建

价值元素有很多:真、善、美、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利益、自由等等,不同的社会制度将由人们确定不同的价值追求,而不同的价值追求又将确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意识,多元化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善与恶、道德与非道德、权利与权力、平等与等级……非理性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错误的、混乱的、麻木的认知与评价,将导致人们选择恶的、非正义的价值观。而理性阶段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理性的主观认知和评价,不仅仅是一种对制定法的正确认识,它还包括心理活动的全部基本功能,包括意志、情感、想象力,以及人的一切文化的和经济的心理技能,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状态,是人们追求善的法律的内心动因和巨大精神力量,从而指引人们确定法律应有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而在这种良法的统治下才有法治。

(二) 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运行的驱动力

人们的行为是以自己的思想意识为指引的,是思想意识的外化和物化。公民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支配它的法律意识的健全与发达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3]

三、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4]。它作为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认知,可以分为感性和理性阶段。然而迄今为止,人们对理性阶段公民法律意识概念的认识尚未统一,有人称之为“法观念”,认为“法观念是人们认识法现象的理性阶段,表现为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是人们对法现象由片面的表象的感觉和印象,经过大脑的加工而上升为全面的、深刻的、反映法现象内部联系的、科学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5]也有人称之“法律理念”,是指“公民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皈依的法律思想和信仰。”[6]还有人称之为“理性化的法律意识,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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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治”呢?顾名思义,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法治是一个比较古老的概念。较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法治的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同时,他还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人治。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思想理念、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形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和要义。然而,作为现代政治文明核心的法治,是有特定的含义的,同时,它也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各个时代的“法治”概念,人们赋予它的含义往往是不同的;而且,不同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法治”的理解和运用也不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中提出的,也就是西方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统治斗争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现代法治,吸收了古典法治思想的精髓,并且在内涵上更为丰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仅是一种思想主张,同时是一种政治制度,是一种思想、理论,也是一种制度、体制,因此“法治”是思想与制度包括体制的统一。从宏观上说,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式。从微观角度而言,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和准则,在依法办事的习惯和准则下,构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二、关于如何开展创建的问题。

法治建设的整体工作由一个专门机构来组织协调、牵头落实、督促推进,就是近几年的事,可以说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无经验可借鉴,无成规可循,我们必须摸着石头过河。这几年全市各地发展不平衡是情有可原的。但是随着法治建设工作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当渐入佳境,越做越好。

有人曾经问我,“在市委办设立专门的法治处有没有用”。我的回答是:“在党委办公室成立专门的法治处室,我们现在不是讨论有没有用的问题,而是要讨论法治处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还有人问我,“法治处管什么”。我的回答是:“法治建设工作涉及到公检法司、人大、政协等有关工作以及党内民主、党内法规包括纪委、组织部等部门的有关工作,这些工作我们都涉及到,其实什么也管不着”。所以我们现在是在干一些自己管不着的工作,“干什么、怎么干”这个问题确实需要我们多思考、多研究、多尝试、多总结。

一要在夹缝中求生存、在整合中求发展。法治建设与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工作内容很丰富,涉及方方面面,涉及诸多部门,可以说点多线长面广,每项工作都有具体的部门在开展和落实。我们法治科处要干什么、怎么干?这就需要我们在夹缝中求生存、在整合中求发展。一要在夹缝中求生存。要像小草一样,坚韧地朝着“阳光”生长。这就要求我们在“创新”和“挖掘”上下功夫,做有关部门单独做不了的工作,善于将上级的精神与本地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各地法治科“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良好局面。二要在整合中求发展。要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努力在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工作上牵好头,在整合协调、牵头抓总上走出一条新路子。同时,兄弟县(市、区)要加强交流,相互帮助,共同促进。乐清市“各部门联动、多形式发动、多层面促动、多方位推动”的一些经验,大家可以借鉴。

二要借势造势、借力发力。就目前来说,法治建设和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就靠我们自己,我们还势单力薄,缺乏必要的力度和手腕。我们必须讲究方法,要找准敏感点、切入点和结合点,借势造势、借力发力、借题发挥。具体地说,“借势造势”就是研究借助法治建设的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来造我们加强法治建设的势。目前江苏、上海、北京、深圳等发达城市都把法治建设摆到特别重要的位置,比如江苏提出打造法治品牌的思路,深圳提出新一轮的发展要在法治上寻找突破口的措施,可以说法治建设的形势越来越好;“借力发力”就是要积极争取上级和本级领导的支持,通过领导指示批示来加大我们法治建设的力度;“借题发挥”就是紧紧围绕领导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中的有关法治内容进行借题发挥,借机推进。

三要虚实结合、虚功实做。从一定意义上看,法治是一项“虚”的工作,法治建设取得成效也要一个过程,特别是提高法律素质、形成全社会共识等工作,不可能立竿见影,需要反复抓、深入抓,使基层通过努力能够实现,不能让基层办力不能及的事情。作为我们法治科处室,要树立“三要三不要”的意识:一是不要做“半截子文章”,要做“整体工程”。我们抓法治创建不能只满意足于抓认识提高,忽视抓工作实效的体现,而要一环扣一环地进行,把解决认识问题的上篇文章和工作出成效的下篇文章统一起来做,使之成为完整的工作过程。二是不要搞“低层次循环”,要“打一仗进一步”。抓法治创建工作不能浅尝辄止,如果初见成效就“鸣金收兵”,下次抓这项工作又照此办理,造成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解决的问题,甚至方法步骤都一样的情况,势必会使广大干部群众认为法治建设工作是老一套,产生重复感和厌烦心理。提高抓法治创建的实效,一定要改变在低层次循环的状况,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法治创建不同阶段的情况和群众的思想反映,确定工作内容和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从深层次思考现实问题,要坚持把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作为法治创建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三是不要搞“熊瞎子掰苞米”,要对本地有特色的工作抓住不放。抓法治创建,不能急功近利,今天想一个点子,明天出一个主意,“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抓一个扔一个,而要对认准了的、能够形成或已形成的有本地特色的工作抓住不放,善于根据工作进展,采取新措施、新办法,使法治创建工作不断深化推进。

三、关于怎么当好法治科长的问题。

1、要有责任心。责任心对干工作干事业很重要,也是干部的核心竞争力。有责任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井无压力不出油,人无压力轻飘飘。对法治建设,大家一定要有责任心,要有压力,要树立“既干之则干好”的信心和责任心,尽职尽责尽力地为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努力。

篇5

一、法治精神含义的理解

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理念,是检验国家法治程度的指标。尤其我国现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在公民心中种下法治的理念尤为重要。公民具有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素养,没有法治精神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高中学生毕业后要进入大学学习,然后就要走入社会参与祖国的建设。在整个人生的成长阶段,都生活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中,从高中阶段甚至是从小学就开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尤为重要。高中生活是一个人人生旅程的重要一环,关键阶段要进行关键的教育,所以高中教师的政治教育还应该保持育人、树人的强烈观念。

二、培养法治精神的意义

高中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形成的关键阶段。法治精神也是这个时期要形成的主要道德素养。目前,我国高中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还存在一些问题,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是因为学校教育跟不上,其中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也都在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影响着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法治精神的存在。在高中政治教育中,因为旧有的教育模式因素,法治精神的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让学生形成法治精神就会自觉成为法律的捍卫者,会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主力军。对构建法治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探讨。

三、法治精神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的成长与环境有关,对于一个高中学生而言,他们的成长有三个环境: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这三个环境对学生的成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造就人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那么高中教育培育法治精神,早已成为教学工作的重点。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我们依然看到一部分教师的法治意识很薄弱,他们的薄弱意识,势必影响他们的法治教学质量。教育部早已提出要依法治校的理念,但是在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心中,法治意识淡漠,缺少法律精神,在日常教学工作的管理中表现出了法治意识不强,松散的校园环境和缺乏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都影响着学生法治精神的建构和形成。学生轻视法律知识的掌握、教师轻视法律知识的教学,长此以往,学生的法治精神就会薄弱和淡漠。加之社会环境的大背景,家庭教育的重要因素,导致高中生的法治精神淡漠,社会及家庭都过分重视经济发展,很少有忧患意识,更不用说具体的法治精神的塑造。今年,香港出现了学生警察团,这是个很大的创新和突破,值得我们去借鉴。高中阶段的素质教育应和社会接轨,和中小学衔接起来。这样,才能使教育形成系列化和体系化,形成具有实效性和高效性的教学局面。

四、体验式教学在贯彻法治精神中的应用

实施体验式教学就是要让学生在一种近似于真实的环境中建构知识体系、形成知识概念。在高中政治教学中进行体验式法治精神教育,首先要有情境,情境的来源就是模拟一些具体的事件和场景,设计一些环节让学生仿佛置身其中,进行角色模拟的体验式教学。

1.角色扮演的体验式教学

校园也是一个小社会,在这里具有很多的法治知识和治安内容,尤其是目前校园犯罪和校园暴力都是热点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所以在教学中要让学生树立和形成法治精神,要让学生了解这些现实,然后择取最为典型的案例内容设计情景剧,让学生在剧中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在角色中体验知识和观点。这种形式建构起来的知识体系最为印象鲜明。学生根据不同的案例内容,扮演不同的角色,在角色中体会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这样进行的学习效果会超乎寻常。

比如,关于法律救助的这部分内容,首先,让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救助、法律救助的对象、法律救助的形式、法律救助的手段。其次,教师设计一个需要法律救助的案例,让学生在模拟的情景剧中扮演角色,在充分的角色体验中,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建构起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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