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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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有关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减排影响因素、金融支持技术创新并促进碳减排、金融资金支持对碳减排的作用研究等方面。
(一)碳减排影响因素研究
关于经济与环境关系的研究。Shafik N.(1992)等认为在经济发展以农业为主的时期,二氧化碳排放量少;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此时经济增长伴随碳排放的急剧增加;当第三产业为主导产业时,经济发展对资金、技术的需求增加,对能源资源的需求减少,且随着技术的提高促进能源利用率提高、碳排放减少,此时环境质量得以改善[1]。Lester R. Brown(2005)提出经济发展要以B模式代替A模式,A模式是指高碳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以环境破坏为代价;B模式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倡导低碳化经济发展模式[2]。
关于环境金融的研究方面。Jose Salazar(1998)较早提出环境金融,认为环境金融是连接环境产业和金融业之间的桥梁,对金融业与环境产业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提出发展金融创新,以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3]。Cowan E.(1999)认为环境金融是环境经济学和金融的结合,在环境金融的基础上,探讨了发挥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功能为环境经济进行融资的渠道[4]。Marcel Jeucken(2001)分析了银行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认为银行业对待可持续发展的态度由抗拒、规避,转变为积极和可持续发展阶段,其通过激励手段促进经济主体保护环境,在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5]。Sonia Labatt和Rodeny Wh-
ite(2002)研究了气候变化问题给金融行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将环境风险纳入企业评级,并介绍了金融行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方法,以及为环境保护而开发的环境金融产品[6]。T.E.Gradel和B.R.Allenby(2003)探讨了金融在环境保护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金融促进环境保护的相关建议[7]。
在碳减排影响因素研究中,Wang(2005)对中国1957―2000 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数据做了分解,发现能源强度降低对中国碳减排贡献最大,其次为能源结构和可再生能源的投入[8]。Chang(2008)通过研究台湾地区1989―2004 年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发现,能源强度、能源结构的低碳化变化,对碳排放影响较为明显[9]。Salvador Enrique Puliafito(2008)等从人口规模角度研究低碳经济,通过分析人口、GDP、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出碳排放量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的结论[10]。Ugur Soytas(2009)采用VAR 模型对美国和土耳其的实证研究均表明,能源消耗是碳排放增长的格兰杰成因而非GDP,并据此提出了通过增加使用清洁能源、降低能源强度等措施来实现碳减排的政策[11]。
(二)金融支持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碳减排研究
King和Levine(1993)认为一个功能健全的金融体系会通过金融支持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进步,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他们对1960―1989年80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表明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对技术创新和进步有重要的影响[12]。Fuente和Marin(1996)的研究表明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利于将资金高效地运用在风险项目上,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进而有助于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从而推动碳减排的实施[13]。
Beck,Levine和Loayza(2000)运用动态面板模型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支持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不仅是增加了资本的存量,更重要的因素是金融支持提高了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即金融支持能够通过促进技术创新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有利于碳减排的发展[14]。Gradel和Allenby(2003)在《产业生态学》中把金融纳入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理论框架中,认为金融作为一种服务能促进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相协调[15]。
Hanson和Laitner(2004)通过产业增长评估模型对美国的研究得出,实施引导技术进步的投资政策可以保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增长,表明美国要减少碳排放需要对低碳技术投入大量的资金[16]。在金融支持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碳减排研究中,Kneller和Stevens (2006)运用随机前沿分析方法研究发现企业对R&D的资金投入有利于技术效率提高,以及提升企业碳减排的水平[17]。
Tamazian等(2009)选取金砖四国(中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1992―2004年的面板数据研究金融发展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并加入美国和日本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发现金融发展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起到重要作用,金融支持高水平减排技术研发的直接投资利于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进而抑制环境恶化[18]。
Nakhooda(2009)对世界银行管理的清洁技术基金的创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埃及、墨西哥和土耳其三个国家的研究发现清洁技术基金需要政府政策和监管环境的配合才有助于发展低碳经济[19]。Knox-
Hayes(2009)分析了金融发展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间合作的重要作用,认为金融支持可以增加低碳经济发展的规模、范围和速度,而金融的支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20]。Richardson(2009)认为目前金融支持低碳经济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公众出于环境保护目的的社会责任投资的资金支持会大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并认为可以推动保护环境社会责任投资对低碳经济的支持[21]。
Linares和Perez-Arriaga(2009)基于监管和技术动态发展的视角,探讨了如何在全球发挥低碳技术并广泛应用的问题,认为发展中国家要发展低碳技术,离不开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这亦是应对气候变暖的关键[22]。Alain(2010)认为在碳市场机制作用下,低碳技术转让和低碳投资在国际间大规模进行,低碳技术发展利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23]。Gouvello(2010)对巴西低碳经济发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表明巴西投资新能源的发展,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走向低碳经济发展道路,需要对低碳经济相关的新能源、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大量投资[24]。
(三)金融资金支持对碳减排的作用研究
Kepple(2008)分析了银行业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通过金融激励等手段,鼓励经济主体参与环境保护,在可持续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5]。Tamazian等(2009)对俄罗斯相关数据研究发现,金融资本开放程度与二氧化碳的降低呈现正相关。
Sadorsky(2010)选取22个新兴市场国家的数据,使用动态面板模型(GMM)方法检验这些国家金融发展对能源消费的影响,得出结论:当金融发展用股票市场度量时,股票市场交易额与股票市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都对能源需求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26]。Bello和Abim
bola(2010)通过对尼日利亚的金融发展与环境关系的研究发现,由于该国投资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以证券市场资产表示的金融发展会导致环境恶化[27]。
Shahbaz(2011)等对巴基斯坦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研究,认为在控制了经济增长、人口规模和能源消费等因素后,金融业发展利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而这暗示促进金融部门的发展可成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一个政策工具[28]。
Ashina,Fujino和Masui(2012)基于日本在205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要减少80%的目标,利用反推法结合日本的国情,得出日本实现该目标的可行路径是2020年碳排放量减少16~20%,2030年碳排放量减少31~35%,2040年碳排放量减少53~56%,而要实现以上阶段性目标,就需要大量投资的支持[29]。
Harunaa Gujba和Steveb Thorne(2012)等立足于非洲大陆,阐述了为非洲低碳能源提供金融支持的渠道,并探索了这些渠道面临的机遇及风险等情况[30]。Kennedy Chri
stopher和Corfee Morlot(2013)讨论了投资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对低碳经济转型的影响,研究认为虽然投资低碳基础设施会增加企业运行成本,但这一举措显现出投资对于提升技术水平,以及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作用[31]。
Julie Rozenberg,Stéphane Hallegatte(2013)等认为实施低碳税很困难,因为这意味着这代人要为后几代人的利益做出牺牲,但发行碳认证证书却是可能的,这主要由于碳认证企业虽然增加了支出成本,但却因为发展低碳经济,而在贷款利率下降上得到了补偿,所以认为碳认证比低碳税更具有可行性[32]。
Rory Sullivan,Andy Gouldson,Phil Webber(2013)探讨了如何为低碳城市融资的问题,以及其中存在的机会、风险与障碍,研究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政府支持、政企合作以及技术创新降低发展低碳经济的成本,来缓解这些风险和障碍[33]。
Yasuko Kameyama,Kanako Morita和Izumi Kubota(2015)提出,近几年金融已经成为气候变化谈判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在亚洲发展低碳经济每年需要约1250―1490亿美元的投资,其中公共投资要比预计的低得多,研究认为如果亚洲国家能够达成共识,超过一半低碳经济投资资金可以由公共投资来达成,而剩下的部分则需要依靠私有投资[34]。
Aidy Halimanjaya(2015)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评估了发展中国家的低碳经济发展与官方减缓气候变化资金流入量的关系,并呼吁官方应大力发展援助气候变化的金融[35]。
二、国内研究
(一)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研究
1.金融服务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研究
碳金融服务是碳金融稳健发展的保障,金融机构是碳金融服务体系的主体。企业的参与构成了碳交易的供需主体,交易平台的搭建为供需主体提供了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机制,而金融机构围绕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服务可以促进碳金融市场进一步扩大广度和深度、加强流动性和提高透明度。金融机构的参与有助于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完善金融体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金融服务与低碳经济相关企业的联系。
陈雁(2008)通过分析可持续金融,指出绿色信贷对银行业可持续经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36]。苏宝梅(2009)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指出绿色信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37]。古小东(2010)考察了国外“赤道原则”约束下的银行环境风险控制,从法律制度、激励机制、环境标准、监督机制等方面对我国的绿色信贷提出建议[38]。曹洪军、陈好孟(2010)建立了不确定环境下的博弈模型,认为绿色信贷需要配套机制[39]。
张建军、段润润(2013)指出随着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绿色信贷是中国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指引[40]。张靖霞(2013)指出绿色信贷支持生态城镇化建设需要政府、环保部门、银行、企业共同努力,探寻合适的绿色信贷支持路径对于加快生态城镇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41]。张继宏(20
14)认为金融支持可以有效地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体现为增加新能源和减排技术的信贷规模,降低高耗能和产能过剩产业的信贷规模,利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42]。
表1进一步反映了其他金融服务如碳金融理财产品,以及发展与低碳经济相关的证券、基金和保险等对低碳经济的影响。
2.金融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研究
碳金融政策是碳金融发展的前提,对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政府监管可以解决碳金融“市场失灵”问题,政府急需制定碳金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根据碳金融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同时做好政策引导,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参与到碳金融活动中去,为碳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张伟伟(2013)等的研究认为需要广泛建立以中央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碳基金,吸引更多的低碳资金流入,提出政府需要做好低碳投融资预算安排,通过碳税收、碳配额的拍卖获取低碳收入,并使得低碳收入成为低碳投资的资金保障[46]。石敏俊(2013)等基于动态CGE(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模型构建了我国能源―经济―环境政策模型,根据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的政策属性,研究得出:碳排放交易与适度碳税相结合的政策,一方面可以确保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使较为分散的碳排放源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47]。胡梅梅、邓超、唐莹(2014)的研究认为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和产业发展是经济社会的必然发展方向,在这一背景下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48]。李健(2014)等认为随着公众能源消费碳排放比重的不断增加,加强消费端碳减排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低碳理念宣传、低碳制度等运行机制,以及激励和引导公众形成低碳消费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碳减排机制和碳税制度的相关作用[49]。表2反映了国内学者探究法规建设、政策引导等方面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金融支持工业行业碳减排发展研究
1.我国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我国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主要针对工业行业碳减排影响因素、技术进步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碳减排政策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对某一工业行业碳减排具体情况的研究等方面。
在对工业行业碳减排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吴滨(2010)认为需从行业结构、行业能源强度、能源消费结构和各种能源碳排放系数等方面展开研究[53]。陈诗一(2011)研究表明能源强度减少降低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波动性,能源结构和工业结构调整能够降低工业行业碳排放[54]。刘红光(2011)将我国1992―2005年工业碳排放量进行分解,发现经济总量增长、能源利用效率低以及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是导致我国碳排放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而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等因素对碳减排的作用并不明显[55]。张在旭(2014)认为工业节能减排效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工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进步和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56]。任建兰(2015)通过对整体工业行业碳排放影响因素分解分析,认为产业结构和技术效率是碳减排的主要影响因素[57]。
在技术进步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研究中,王群伟(2010)分析了1996―2007年间影响中国二氧化碳减排绩效的诸因素,发现技术进步是促进我国工业行业二氧化碳减排绩效不断提升的主要原因[58]。李凯杰(2012)等认为长期内技术进步可以减少工业行业碳排放,短期内技术进步对工业行业碳减排作用却不明显[59]。姚西龙(2013)测算了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与中国制造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关系,发现中国制造业碳排放强度在不断下降,并认为技术进步是促进中国制造业碳减排的主要因素[60]。王兵(2015)的研究认为低碳技术可以实现碳排放减少的同时增加工业产值,并且低碳技术越强,双赢也越大;并认为强低碳技术比弱低碳技术更具有降低减排成本的优势,这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地区更为明显[61]。
在减排政策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研究方面,修静(2014)认为现阶段的节能减排规制措施对地区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TFP)的影响有自东向西递增的趋势,说明工业化水平越低,行政命令式的规制措施相对越有效,并且行政命令式的规制措施相较于技术进步,对技术效率的促进作用更为有效[62]。王宇飞(201
5)等通过对比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经济手段(环境税)和工程技术对碳减排的影响,借助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对工程技术减排与经济手段(环境税)进行政策模拟,探讨了两种减排方法的优劣,并认为相同碳减排量情况下,考虑宏观经济损失,环境税减排的成本远高于技术减排[63]。任曾(2015)认为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可使工业企业对节能减排的收益有一定预期,有利于充分调动工业企业致力于节能减排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64]。
在对某一工业行业碳减排具体情况的研究中,刘贞(2
012)认为对钢铁行业节能减排应进一步加强节能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有选择性地进行技术投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65]。霍沫霖(2014)认为电力行业的碳减排需要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和先进火电技术,应支持研发创新,提高规模效益,发展建设智能电网,提高环保标准等[66]。史君(2015)认为水泥行业只有在实践中开发和研究创新技术、改进工艺流程、使用节能设备,才能实现水泥行业综合节能减排的目标[67]。工信部(2015)认为电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主要包括用信息化手段完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扩大终端用能产品标准等方面[68]。其他学者研究工业行业碳减排的主要观点如表3所示。
2.金融支持我国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
当前关于金融支持我国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融资、金融服务、金融政策及金融支持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等方面。
在金融融资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中,杨劬(2011)运用委托理论研究绿色信贷推动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如何发挥绿色信贷政策的激励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运用绿色信贷政策激励企业改善技术,在长期内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影响效果显著[73]。韩旺红(2012)提出我国应出台相关政策激励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降低绿色信贷门槛,提高贷款监管效率,完善绿色信贷体系,从而推动我国工业行业低碳化转型[74]。徐建波(2014)以徐州市为例,分析了商业信贷、资本市场和财税政策对工业行业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提出推广绿色信贷、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提高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等建议[75]。
在金融服务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中,潘小军(201
1)认为需要探索区域性碳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交易模式,制定基于区域性环保融资额度及其衍生品的合理价格,以碳信贷、碳证券、碳保险等具体的碳金融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通过优化能源使用结构,以及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76]。张金山(2013)认为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应不断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体系,积极转变和调整金融业务模式,通过信贷等融资服务,发挥金融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融通、中介服务作用,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77]。
在金融政策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中,彭江波和郭琪(2010)认为节能减排需要政策导向进行激励和约束,金融具有的资金、市场、信用等优势,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等助推节能减排[78]。张兆国(2013)的研究认为税收政策、财政补贴、信贷政策和社会舆论对低碳经济有显著正向影响;法律制度和市场化程度对低碳经济有正向影响但不显著;制定能耗与排放标准对企业有一定的约束力,对碳减排具有指导意义[79]。陈小龙(2013)认为碳税、补贴、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具有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激励建筑企业进行节能减排[80]。刘鹏翔(2014)认为对于工业行业的碳减排,需要提高金融环保意识,突出金融支持政策的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工业行业节能减排的金融生态环境[81]。
金融支持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实证研究中,汪陈(201
0)等通过实证研究我国存贷款余额与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之间的关系,分析我国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性,提出了进一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行为的相关建议[82]。李超(2010)构建了低碳经济发展中的金融产业与实体低碳产业间的联动模型,在论述低碳系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金融部门和低碳经济发展间的互动效应[83]。史亚东(2010)通过建立两阶段最优化模型,对当前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最优出口规模进行了研究,并指出我国CDM项目的开发存在最优交易规模[84]。张秀生(2010)等通过建立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的博弈,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提高环保执行效率的途径之一[85]。杜莉、丁志国和李博(2012)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对欧盟18国的碳交易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碳排放权的购买成本增加了工业发展成本,导致投资从工业行业流出,利于工业行业的碳减排[86]。其他学者关于金融融资、金融服务及金融政策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方面的研究如表4所示。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F064.2;F1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2-0066-06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the Carbon Emissions
Reduction Based on Fair Development RightsLI Jun-jun, ZHOU Li-mei
(Economics School,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350007, China)
Abstract: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a lot of controversies about historical responsibility for carbon emissions and the task for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which mak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uncertain for international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responding to global climate change. This paper consturcts an international panel data model to analyze the influence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on economic growth in 32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17 developing countries during 1971―2009,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come elasticity coefficient of carbon emissions is increasing, that the income elasticity coefficient of carbon emiss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is continuously bigger than that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that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not strictly fulfilled the obligation for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meanwhile, dual policy under “Kyoto Protocol” has not made abnormal transfer of industry. Based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rights owned by each country, it is unfair to require developing countries for taking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obligation currently, the income elasticity coefficient of carbon emission should be used to evaluate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effects of each country.
Key words:EKC Curve; economic growth; economic development rights; global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cooperation mechanism;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obligation;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effect; Kyoto Protocol
一、引言
温室效应导致气候异常变化,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之中,以图遏制碳排放量的过快增长。但世界工业发展方式还未实现根本性转变,在维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压力下,各国都在继续大量使用化石能源,碳排放的增长趋势短期内难以扭转。同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受气候变化的影响程度不同,实施碳减排的经济基础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动机也不同,碳减排任务的分配将是一个长期的利益博弈过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不同责任,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碳减排压力太大。2005起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减少5.2%,大多数国家要求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8%,而澳大利亚、冰岛和挪威则允许一定幅度的上升。但事实上,包括美国、日本等国在内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没有完成既定的碳减排目标,并企图抛弃《京都议定书》,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承担硬性碳减排义务,其理由是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总量迅速增长,占全球比重越来越高,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要求的双重政策不公平。
李军军,周利梅:基于公平发展视角的碳减排国际比较按照“污染避难假说”,在不同国家的碳减排政策标准和实施力度有差距的情况下,碳减排压力较大的国家,政策措施更为严格,对产业的影响就越大;同时,为了避免能源约束和碳税等低碳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资本就会转移到碳减排政策更宽松的国家,导致产业非正常转移,二氧化碳排放也随之转移。为了吸引外资,低收入国家可能竞相放松碳排放管制,从而破坏碳减排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公共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共同选择,如果不能建立各方都认可的碳减排国际合作机制,全球气候环境就可能陷入“公地悲剧”。那么,《京都议定书》是否真的是约束了发达国家的碳排放,而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增速?发展中国家是否由于宽松的碳减排政策而获得额外经济增长?
从公平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发展,都有保持经济增长的权利,但经济结构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增长过程中碳排放量也不同,要正视这种差异。按照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收入之间存在一个倒U形曲线的关系:在相对较低的收入水平,随着收入的增加,能源的消费量增加并引起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此时,两者呈正相关关系;随着收入增长到一定的高水平,因为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提高了环境政策的调控和传导效果,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减少,两者呈负相关关系。因此,在建立和完善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过程中,应该考虑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科学评价各国经济增长过程的碳减排效果。
自从Grossman 等(1991)较早发现空气污染和人均GDP之间存在倒U曲线关系后,当前多用EKC曲线研究碳排放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如:Ang(2007)、Zhang等(2009)、Fodha等(2010)分别建立向量自回归模型、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ARDL)或者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检验二氧化碳排放和GDP之间因果关系,Azomahou(2006)和Romero-ávila(2008)等人用面板数据模型(Panel Data)验证EKC曲线。但这些研究大多数都基于单个国家或局部区域;也有一些文献选择经合组织或大量国家(Wang,2011)作为样本的,但也都是侧重于验证EKC曲线,没有从国际对比的角度分析不同碳减排义务的国家。有鉴于此,本文将从经济发展对碳排放影响的角度分析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碳减排效果。
二、面板数据模型与数据分析
不失一般性,假设碳排放主要来自化石能源消耗,影响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增长,据此建立双对数面板数据模型:
如果β>1,说明碳排放增长速度超过经济增长速度,碳减排形势恶化,碳排放强度上升;如果β
为了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程度,可以把面板数据的样本分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部分,分别估计以后比较弹性系数,根据弹性系数的大小来判断碳减排政策的作用。如果发达国家的弹性系数小于发展中国家,说明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国家碳减排形势好于发展中国家。尽管《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2008年至2012年的强制性碳减排义务,但协议是从2005年开始生效,此后发达国家之间的碳排放交易非常活跃,清洁发展机制(CDM)也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碳减排量的转让,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CDM项目数量和规模都增长迅速。因此,要判断碳减排协议的签订对各国碳减排效果的影响,可以把2005年作为分水岭,分别估计并比较前后两个期间的弹性系数,如果弹性系数下降,说明碳减排政策取得实质性效果。
《京都议定书》规定41个发达国家具有强制性碳减排义务,由于9个国家缺失部分碳排放统计数据,本研究把具有完整数据的32个发达国家纳入分析范围,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马耳他、摩洛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由于发展中国家较多,本研究选择其代表性国家,选择依据是2009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一亿吨,符合这个标准的国家共17个,分别为中国、印度、伊朗、韩国、沙特、墨西哥、印尼、南非、巴西、泰国、埃及、阿根廷、马来西亚、委内瑞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基斯坦和越南。二氧化碳排放和GDP数据都采集自国际能源署(IEA)的能源统计年鉴,时间跨度为1971年至2009年。其中二氧化碳排放(CO2)单位是百万吨;GDP以十亿美元为单位,按汇率(GDPE)和按购买力评价(GDPP)两种方法折算为2000年不变价格。
数据测算表明,2009年世界各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290亿吨,是1990年的1.38倍,比1971年翻了一倍。样本中49个国家碳排放总量为238.3亿吨,占全球总量的82.2%,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其中,17个发展中国家碳排放总量从1990年的47.9亿吨快速增长到2009年的126.9亿吨,年均增长5.26%,占全球总量的比重从1990年的22.9%上升到2009年的43.9%。同期32个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总量则从108.1亿吨上升到111.3亿吨,上涨了3%,比重从51.6%下降到38.4%。据此来看,近年来全球碳排放总量的快速增长主要归因于发展中国家,只有发展中国家实施严格的碳减排措施,才能有效控制全球碳排放总量的过快增长,这也是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峰会上,发达国家强硬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硬性碳减排义务的主要原因。但是从碳排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来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大多处于工业化起步阶段,增长速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碳排放增速较快是正常的;而发达国家基本完成工业化,经济增长速度普遍放缓,碳排放增速理应降低。如果不顾这个事实,强行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严格的碳减排义务,不但忽视了发达国家碳排放的历史责任,也会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的权利,加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衡量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效果,重要的是看经济增长过程中碳排放的收入弹性,如果弹性系数和碳排放强度下降,就说明其碳减排政策的有效性。
三、检验与参数估计
1.单位根检验
由于每个时间序列都是由多个国家组成,其检验方法要考虑到截面的差异。LLC方法是应用于面板数据模型时间序列单位根检验较早的方法,假设各截面序列具有一个相同的单位根,仍采用ADF检验形式(Levin et al,2002);而IPS检验则是对每个截面成员进行单位根检验以后,利用参数构造统计量检验整个面板数据是否存在单位根(Im et al,2003)。Fisher-ADF检验和Fisher-PP检验也是对不同截面进行单位根检验,利用参数的p值构造统计量,检验整个面板数据是否存在单位根。分别用四种方法对CO2、GDPE和GDPP三个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时的滞后阶数都按AIC最小化准则确定,结果如表1所示。表1 面板数据序列的单位根检验
四种方法的检验结果非常接近,通过对原序列和一阶差分的单位根检验结果进行判断,在1%显著性水平下三个变量都是非平稳序列,都有单位根,并且是一阶单整。因此,可以对三个变量进行协整检验。
2.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是判断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关系的方法,Engle和Granger最早提出的协整检验方法是判断两个或多个变量回归后的残差是否平稳,如果残差是平稳的,说明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对于面板数据的协整检验,Pedroni(1999)的检验方法是假设各截面的截距项和斜率系数不同,Kao(1999)的检验方法却规定第一阶段回归中的系数相同;Maddala等(1999)提出根据单个截面序列的协整检验结果构建新的统计量,从而判断整个面板数据的协整关系。表2列出了采用不同方法分别对CO2和GDPE、CO2和GDPP两组变量协整检验的结果。检验结果一致拒绝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原假设,表明CO2和GDPE、CO2和GDPP两组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据此可以对模型(1)进行参数估计。
表2 面板数据变量的协整检验
CO2与 GDPECO2 与GDPPPanel v-Statistic-0.40-0.39Panel rho-Statistic-2.53**-2.53**Panel PP-Statistic-4.36***-4.36***Panel ADF-Statistic-5.27***-5.27***Kao(Engle-Granger)6.49***4.20***Johansen FisherTest trace statistic 163.00*** 163.30***Max-eigenvalue statistic 159.90*** 159.70***
3.参数估计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碳排放水平有很大差异,参数估计应该选择面板数据的变截距模型;至于选择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尽管样本国家只有49个,但仅仅用于分析这些个体,不涉及其他国家,因此选择固定效应模型更为合适。另外,截面随机效应的Hausman检验p值为0.94,也不支持采用随机效应模型。考虑到存在截面异方差,采用加权广义最小二乘法(GLS)估计参数,并处理序列相关性,参数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方程1的解释变量是按汇率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GDPE),方程2的解释变量是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GDPP),方程拟合优度较高,除截距项外参数都能通过1%显著性检验,两个方程的系数比较接近,说明以不同方式换算的GDP对结果影响不大。考察不同期间的系数,1971―2009年碳排放的收入弹性系数0.607
D.W.2.0982.1362.571.8991.8741.759Chow-F1.72***0.79方程3的样本由32个发达国家组成,方程4的样本由17个发展中国家组成,方程拟合优度较高,除截距项外参数都能通过1%显著性检验。方程3的系数0.712大于方程4的系数0.574,在两个不同时期内,发达国家的碳排放的收入弹性系数都超过发展中国家。按照公式(2),方程3的分割点检验Chow-F值在1%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也是明显大于2005年以前的弹性系数。而发展中国家的弹性系数虽然也有上升,但没有通过分割点检验。
四、结论
在环境和能源约束下维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无疑是各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碳减排目标的设定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以及碳减排任务的分配能否得到各国认可。只有在碳减排任务合理、公平分配的前提下,兼顾到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承受能力,才能得到广泛认可,形成合作的基础。碳排放的收入弹性系数反映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程度,弹性系数的大小和变化趋势能够说明一个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程度和碳减排效果,也可以作为碳减排任务分配的依据之一。利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1971―2009年主要国家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弹性系数为0.6,碳排放增幅低于经济增幅,碳减排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分割点检验判定弹性系数有明显上升趋势,说明近年来经济增长过程中碳减排力度在减小。对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尽管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总量增长缓慢,部分国家的碳排放总量甚至下降,而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总量增长比较快,但发达国家碳排放的收入弹性系数在各个阶段一直大于发展中国家,2005年以后也没有明显改变。这一方面说明发达国家碳减排政策实施力度不够,效果还不甚明显;另一方面也说明《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碳减排义务形成的政策差异,并没有造成资本因为规避碳排放约束而发生明显的非正常转移。
因此,从各国公平拥有经济发展权的角度来看,应该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明确发达国家碳排放历史责任前提下,发挥发达国家良好经济基础和先进技术优势,确实降低碳排放强度。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加大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力度,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范围,完善清洁发展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积极性,降低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增速。只有建立在公平、合理基础上的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才能发挥各国碳减排的积极性,有效控制全球碳排放过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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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5-0046-06 doi:12.3969/j.issn.1002-2104.2013.05.007
当前中国的减排是一种“相对减排”,即碳强度的减排。有研究机构估计,中国将在2020-2050年间出现排放峰值,而中国官方首次预估碳排放峰值在2030-2040年之间[1]。这就意味着从当前的“相对减排”通往碳排放量的“绝对减排”,还需要再走二三十年甚至更长的路。如何走好这段路,如何协调经济发展和碳减排之间关系,无疑是眼下值得深思与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更是决定将来中国低碳转型命运的关键问题。为此,本文将重点引入“碳生产率”概念,将控制CO2排放和促进经济增长两个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碳生产率概念于1993 年由Kaya和 Yokobofi提出[2],被定义为一段时期内国内生产总值(GDP)数量与同期CO2排放量之比,等于碳强度的倒数,反映了单位CO2排放所生产的经济效益。Beinhocker等[3]全面阐述了碳生产率的内涵及其结构性演进,指出碳生产率将经济发展与CO2排放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虽然碳生产率与碳强度在数量上是倒数关系,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谌伟等[4]研究了上海市工业碳排放总量与碳生产率关系,并建议将碳生产率指标纳入上海市工业低碳化发展的政策制定中去。潘家华[5]指出碳生产率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将碳作为一种隐含在能源和物质产品中的要素投入,衡量一个经济体消耗单位碳资源所带来的相应产出,可与传统的劳动或资本生产率相比较。碳生产率遵循在一定的技术水平条件下,以最少的碳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碳排放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投入要素和约束性指标。未来的竞争不是劳动生产率的竞争,也不是石油效率的竞争,而是碳生产率的竞争。因此,从碳生产率角度研究低碳经济意义重大,然而,国内外关于碳生产率的研究仍不多见。
另外,众多研究表明发达国家在经济增长的进程中,能源消耗碳排放是有规律可循的[6]。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碳排放都已跨过峰值点,从“相对减排”到“绝对减排”,在不同的环境和背景下走出了形形的道路,积累了很多宝贵的发展经验,研究这些国家的发展历史,可以为我国的发展提供客观而可靠的理论依据。为此,本文从现有的文献出发,着力探寻经济发展中碳排放总量与碳生产率的演变规律,并结合数据勾勒出主要发达国家1850-2010年的碳排放发展轨迹,为明确我国碳排放发展阶段及进一步实现低碳经济提供有意义的参考与借鉴。
1 经济发展过程中碳排放的变化曲线与阶段划分
1.1 碳排放的倒U型曲线
自从Grossman和Krueger[7]首次提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后,众多学者也开始研究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曲线关系,即CO2的库兹涅茨曲线(简写为CKC)是否存在。“CKC假说”表明在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 CO2排放将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而当经济进一步发展并达到某个门槛水平之后,CO2排放将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下降。围绕 “CKC假说”是否成立,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例如,Selden和Song [8]、Marzio Galeottia等人 [9]认为存在CKC,但是 Agras和Chapman[10], Richmond和Kaufmann[11],He 和Richard[12]等均发现并不存在CKC。林伯强、蒋竺均[13]利用CKC,研究了我国CO2排放的拐点,并进行了预测。韩玉军、陆[14]则认为收入水平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类型的CKC。
如果“CKC假说”成立,那么这就意味着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一种倒U型关系,而这种倒U型关系既表现在碳强度上,又表现在碳排放总量上,而且碳强度的峰值点要比碳排放总量的峰值点先出现。
1.2 碳生产率的正U型曲线
从生产角度考虑,碳是一种隐含在能源和物质产品中的要素投入,碳排放空间是比劳动力、资本等更为稀缺的要素[16]。而目前的研究更多是从环境的角度考虑问题,强调碳排放作为产出的附属物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假设一个经济的产出函数是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情形,引入碳要素投入后,生产函数为:Yt=Kαt Cβt(At Lt)1-α-β(1)
其中Y表示总产出,C表示碳要素投入,K表示资本投入,L表示劳动投入,A表示技术水平。假设每种生产要素都是必不可少的、二阶可导的、满足稻田(Inada)条件[16],则碳要素与资本、劳动这些要素有着相似的特征,即:碳投入越大、产出越大,而碳的边际生产率递减。
然而,“CKC假说”表明当经济进一步发展并达到某个门槛水平之后,碳排放将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下降,碳排放与经济增长逐渐脱钩,经济产出与碳要素投入的比值(即碳生产率)将会上升。由于碳排放和碳要素投入是同一事物的两面,这意味着碳要素投入不可能无节制地增加下去,而是会随着经济的增长先增加到一定门槛水平后再下降。
因此,基于“CKC假说”,无论是从“碳生产率数值上等于碳强度的倒数”这个层面理解,还是从碳生产率本身蕴含的经济学含义考虑,随着经济发展,碳生产率呈现出先降后升的正U型关系,而且碳生产率的最低点恰好是碳强度的峰值点。
1.3 碳排放的阶段划分
将经济发展中碳排放的倒U型曲线和碳生产率的正U型曲线放在一个图形中(见图1),我们可以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碳排放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碳排放积累期。即碳强度峰值点出现之前的阶段,也是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此时,收入水平和碳排放水平整体较低,碳生产率不断下降,碳强度和碳排放总量都在不断增加。
第二阶段:碳相对减排期。即碳强度峰值点出现之后,碳排放峰值点出现之前的阶段。此时,收入水平和碳排放水平整体都有了很大提升,碳生产率开始不断上升,碳强度开始不断下降,而碳排放总量继续增加。
第三阶段:碳绝对减排期。即碳排放峰值点出现之后的阶段。此时,收入水平已经很高,碳生产率继续上升,碳强度继续下降,而碳排放总量也开始不断下降。这个时期,经济增长与碳排放实现了脱钩。
对照图1,从“相对减排”通往“绝对减排”的过程正是对应A峰值点和B峰值点之间的阶段,而这个阶段承前启后,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阶段。无论是“相对减排”还是“绝对减排”,碳生产率始终保持增长的态势。
2 主要发达国家的碳排放轨迹与经验启示
2.1 主要发达国家的碳排放轨迹
本文选取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西班牙、荷兰等主要发达国家作为分析对象,据CDIAC数据统计,在19-20世纪,这八个国家的碳排放累计总量占全球累计排放的2/3以上,具有足够的研究价值和代表意义。为了在较长时间段中全面地考察各主要发达国家碳
排放的演变规律,我们考察的样本期从1850-2010年,长达161年。
本文所述的能源消耗碳排放,是指一国在样本时间段内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全部化石燃料在本国境内使用所产生的CO2排放量。而所用到的碳排放数据主要来自美国能源部CO2信息分析中心(CDIAC)数据库,有关各国人口、GDP历史数据则均来自于荷兰格罗宁根增长与发展中心(GGDC)数据库,其中GDP数据是基于1990年国际美元给出的。
从时间趋势上来看,八个国家的碳生产率整体呈现出一种正U型,而碳排放整体呈现出来的则是倒U型曲线的前半部分,美国、德国、英国、荷兰的碳生产率和碳排放变化趋势见图2。
结合各个国家的人均GDP水平,我们可以绘制出各个国家的碳排放轨迹,基本上与图1相似,其中,英国尤为明显(见图3)。
为了更精确地检验这些国家的碳排放轨迹,本文对8个国家1850-2010年碳生产率、碳排放总量以及人均
GDP的数据进行面板回归。估计方程分别为:
(3)
式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各国和时期,α0和α1为常数项,εit和it为误差项,ln cbit表示取对数后的碳生产率,ln carbonit表示取对数后的碳排放量,ln pgdpit表示取对数后的人均收入水平。
如果存在碳生产率的正U型曲线,则(2)须满足条件:
β00
(4)
如果存在碳排放的倒U型曲线,则(3)须满足条件:
β1>0,λ1
(5)
考虑到各国的固定不可测因素,同时为了控制时期的差异,以及个体间的异方差性,本文在对回归方程(2)、(3)进行估计时采用了个体固定效应、时期固定效应以及怀特跨国家的协方差调整,结果见表1。
可以看出,β0的值为-11.534,λ0的值为0.692,满足条件(4),所以存在碳生产率的正U型曲线;而β1的值为10.039,λ1的值为-0.535,满足条件(5),所以存在碳排放的倒U型曲线。
2.2 主要发达国家碳排放的历史阶段
从碳排放的“三个阶段”来看,美日英等八个国家都经历了碳生产率的底点,进入或通过了碳排放的相对减排阶段。英、荷、德、法四个国家则率先跨过了碳排放的峰值点,日本、美国、西班牙三个国家近年来也相继达到了碳排放的峰值,澳大利亚的碳排放仍有增加的空间,因此,这些国家除了澳大利亚基本上都进入了碳排放的绝对减排阶段(有关指标见表2)。
而在“三个阶段”中,第二阶段(即相对减排阶段)承前启后,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阶段。能否顺利跨过相对减排阶段,直接决定着低碳经济能否实现。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英国早在1883年就进入了第二阶段,荷兰、美国、德国相继于1913、1917年迈出了相对减排的步伐,法国1930年,日本、西班牙则到20世纪70年代,澳大利亚最晚到
1982年。从时间跨越长短来看,英国耗费了88年,荷兰66年,美国则多达90年,德国62年,法国49年,日本、西班牙均仅为31年。从与碳生产率的联系来看,英国、荷兰、美国、德国进入相对减排阶段时间较早,但进入时碳生产率水平不高,整个阶段碳生产率平均水平不高,结果花费较长的时间走出这个阶段;而日本、西班牙较晚进入相对减排阶段,但进入时碳生产率水平较高,整个阶段碳生产率平均水平较高,结果仅花费31年就跨进了绝对减排阶段的门槛。
2.3 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启示
归纳主要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变化规律,分析这些国家所经历的碳减排道路,有助于我国站在发展与减排双重压力下,汲取经验,启迪思路,积极探索契合中国国情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2.3.1 认清形势,努力提升碳生产率水平
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在于提高碳生产率[17],从主要发达国家碳排放的三大阶段来看,第一阶段是碳生产率下降的阶段,这个时期碳排放与日俱增;第二、三阶段是碳生
产率上升的阶段,碳排放上升到顶点后下降。从第二阶段开始到第二阶段结束,是从“相对减排”通往“绝对减排”的关键阶段,碳生产率有明显的提升,如英国从1883年的1.44美元/kg碳提升到1971年的3.39美元/kg碳,日本从1973年的4.60美元/kg碳提升到2004年的8.01美元/kg碳。而且这个阶段的长短与起始年份的碳生产率水平直接相关,碳生产率水平越高,第二阶段经历的时间就越短。而碳生产率反映了经济增长与碳排放之间的依存关系,影响经济增长和碳排放的因素都会影响到碳生产率,这些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消费方式等。我国进入第二阶段的碳生产率水平(2.35美元/kg碳)较低,当前碳生产率水平更是远远落后于主要发达国家。因此,从各种影响因素入手,大幅度提高碳生产率水平,是我国从“相对减排”通往“绝对减排”的重要突破口。
2.3.2 乘势而上,充分发挥经济后发优势
从历史来看,英美德等国家较早进入了碳排放的第二阶段,碳生产率起点低,第二阶段经历时间长,累积碳排放量较大。而日本、西班牙等国家较晚进入碳排放的第二阶段,反而有效地利用了英美德等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同时大力开发新能源,充分发挥其经济发展中的“后发优势”,有效降低了累积碳排放,缩短了碳排放周期,形成了“高增长、短周期、低排放”的低碳发展模式。我国在1978年才进入碳排放的第二阶段,比日本、西班牙还要晚几年,碳生产率的起点比英美德高,大可学习日本、西班牙等国的历史经验,在引进并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大力鼓励自主研发和企业创新,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抓住机遇, 乘势而上,在低碳领域培育竞争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
2.3.3 遵循规律,制定合理有效的减排目标
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大致都已进入或刚进入碳排放的第三阶段,碳生产率已上升到一个较高水平,碳排放总量处在下降过程中,对于这些国家而言,绝对量减排已成现实目标。而我国仍处于碳排放的第二阶段,拿法国类比,法国第二阶段初始碳生产率水平为2.78美元/kg碳,第二阶段历时49年,而我国第二阶段的初始碳生产率水平要比法国低一些,走完第二阶段预计也得50年以上。这意味着,我国未来几十年里仍将处于第二阶段,未来碳排放仍会伴随经济增长而上升。所以,对我国而言,实现绝对量减排仍不现实,我国首要目标应是降低碳排放的峰值,减少不必要的排放,缩短碳排放周期,尽快跨过相对减排阶段,尽早进入绝对减排阶段。因此,准确判断自身所处的碳排放阶段,据此合理制定产业政策和减排计划,切不可急于求成,违背历史规律。
3 结论及研究方向
3.1 结论
本文从现有的文献出发,基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研究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碳排放与碳生产率的变化规律,进而提出了碳排放积累阶段、碳相对减排阶段和碳绝对减排阶段的三大阶段划分办法。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西班牙、荷兰等八个主要发达国家1850-2010年的历史数据很好地验证了这一变化规律,并且这些国家都经历了碳生产率的底点,除澳大利亚外它们都已进入或刚进入碳排放的绝对减排阶段。从“相对减排”通往“绝对减排”,这些发达国家经历的时间或长或短,与相对减排阶段起始年份的碳生产率水平和整个阶段的碳生产率平均水平有着较强的联系。我国正处于且未来几十年里仍将处于碳排放的相对减排阶段,起步较晚,起点不高,当前碳生产率水平较低。汲取他国经验,发挥本国特色,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大幅度提高碳生产率水平,是我国从“相对减排”通往“绝对减排”、进一步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所在。
3.2 本文的局限性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本文对碳排放的阶段划分是建立在CO2的库兹涅茨曲线(即CKC曲线)假说基础上,而CKC假说是否成立仍有争议。本文对西方八个主要发达国家的研究进一步佐证了这一假说,但不能断言这些发达国家的变化规律也同样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另外,从“相对减排”通往“绝对减排”,提高碳生产率是关键,本文的研究揭示了碳生产率的重要作用,但没有揭示碳生产率增长的具体原因。因此,研究不同阶段碳生产率增长的国家差异与影响因素,深入挖掘国外发展经验、探索本国特色减排路径,将是今后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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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际IPCC计算方法,针对江苏省碳排放来源,从工业能源活动、生活能源、食物消费、交通能源、农业生产活动、废弃物等六方面核算碳排放,考虑陆地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并分析全省净碳排放状况及强度变化特征。
1、江苏省碳排放基本情况:
就碳排放总量看,2000-2008年间明显上升,从8005.29万吨增加到17426.22万吨,涨幅为118%。就碳排放构成看,2008年工业能源、交通能源和生活能源的碳排放合计占95%以上,能源消耗碳排放是构成江苏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就各项碳排放增幅看,最大为交通能源碳排放(224%),其次为垃圾和工业能源碳排放,其他各项碳排放的增幅相对降低。
值得指出的是,江苏省陆地生态系统碳吸收对于碳排放具有一定的补偿效果,但近年来随着碳汇水平的下降,补偿率从2000年的89.4%下降到2008年的40.9%。
2、江苏省碳排放强度及其变化分析
从碳排放强度(2000年价)看,2000-2008年波动下降,从0.94吨/万元下降到0.75吨/万元,降低了20%。表明江苏省经济发展速度超过碳排放增长速度,能源利用效率在逐步提高。从人均碳排放看,2000-2008年逐年增长,从1.09吨从上升到2.27吨/人,表明总碳排放迅速增长导致了人均碳排放增加,人均碳污染水平处于上升趋势。
二、江苏省不同领域碳减排潜力分析
对全省关键领域开展低碳发展效果和潜力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贸易结构对碳排放影响
这里主要核算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能源消费的出口碳排放量和主要进口国引入的进口碳排放量,并考虑征收碳关税的可能影响。全省进出口贸易的净碳排放量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为1567.74万吨和1797.27万吨,占全省净碳排放量的15.84%和17.45%,比重略有上升。
若发达国家未来对进口产品实施碳关税政策,我省经济发展可能受到以下三方面影响:一是增加我省出口产品成本,减弱出口产品竞争优势;二是促使我国尽快对国内高碳产品开征碳税;三是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在未来对外贸易中,我省除要适当控制出口规模外,尤其要对高能耗、高碳排的部门积极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部门能耗强度。
2、产业结构对碳减排影响
这里主要对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行业中碳排放强度高于平均水平的前11种产业(占总碳排放的81%)的碳减排潜力进行分析。假定按照国家碳排放强度下降预期水平,这些产业在碳排放强度下降20%的预期下,2015年碳排放会相对减排4021万吨,按照占81%的比例反推,2015年江苏省所有产业将会减排4964万吨碳。表明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行业率先减排,将会产生较大的减排效果,这也是“十二五”期间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碳减排的重点行业。
3、各类投资对碳排放影响
由政府主导的调整能源与产业结构,继续推进节能减排,开展生态治理、绿化造林等工程能带来最直接和最明显的碳减排成效。就投资总量来看,2005-2008年我省以政府为主导的财政资金共投入1503.43亿元,2008年比2005年增长了近12.6倍,年均递增率达到43%。就投资效果来看,全省单位GDP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源碳排放强度逐年递减,森林覆盖率逐年上升。照此估算,每投资115亿元,单位GDP能源碳排放强度约下降1个百分点。江苏省要实现2020年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50%左右,其减排投入每年要达到600亿元(下限)以上。
4、碳排放总量减排潜力
以2000-2008年碳排放的自然增长水平作为基准情景,参照中国政府提出的减排目标及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预测:在碳排放强度约束情景下,2015年和2020年全省碳排放总量分别为28137万吨和37766万吨,分别比自然增长条件下减排6641万吨和19206万吨,减排比例分别达19%和34%,对应的碳排放强度分别为0.615吨/万元和0.515吨历元,人均碳排放分别为3.72吨/人和4.59吨/人。
三、江苏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总体思路与策略
1、总体思路
第一,将低碳战略全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碳排放强度等相关指标作为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的引导型指标已经日渐明朗。有必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制定符合江苏实际的低碳经济路线图,及早对接和呼应国家战略。
第二,重点攻克低碳技术和市场难关。尝试设立地方碳基金,鼓励低碳技术先行先试,及早进入商业化运作。注重低碳经济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相结合,促进国际先进技术与资金的引入与转化。
第三,赋予新型工业化、现代化与城市化低碳内涵。推进新型工业化中的低碳循环型物质经济发展;引导新型现代化中的公共服务型绿色消费方式建立;创建新型城市化中的紧凑组团型城市空间。
第四,争取国家在江苏设立低碳经济试验区。江苏可选择典型区域和行业先行试点,主动争取国家层面的低碳经济试验先行区,实施相关优惠政策,争取更多的低碳经济试验和推广项目。
2、实施策略
第一,注重规划引导,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对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与发展低碳经济工作的归口管理,履行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将低碳经济的统计和考核纳入国民经济规划中的引导目标,鼓励地市级制定相关规划,专项制定重点行业和部门的低碳发展规划。
第二,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碳交易。尝试构建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为发展低碳经济打开国际融资渠道。关注国内各地区之间的“碳源一碳汇”交易市场,以及国内重点行业大中型企业之间的碳交易市场,加强国内与国际联系。
第三,加大资金投入,设立专项资金。依据财力逐步加大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经费投入,重点资助高耗能、高碳排放强度行业的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节能新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对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技术研发投入。
二、主要研究方向和内容介绍
(一)经济发展、能源消耗与碳排放的关系
Ugur Soytas,et al(2007,2009)采用VAR模型对美国和土耳其的实证研究均表明,碳排放增长的格兰杰成因并非GDP,而是能源消耗,并据此提出了降低能源强度、增加使用清洁能源等措施来实现碳减排的政策。Xingping Zhang (2009)基于多元模型对中国的实证研究显示,GDP对能源消耗量存在单向格兰杰因,能源消耗量对碳排放存在单向格兰杰因,而碳排放量和能源消耗量都不是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因。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也是国外学者研究的重点。Schmalesee(1998)、Gale Ahuja (1999)均证实了人均收入和碳排放量间存在着倒U型曲线关系,Grubb(2004)对早期英国的实证研究也得出了两者间类似的对应关系。Huang(2008)对21个发达国家的GDP与温室气体排放关系进行了分析,发现有7个国家出现了EKC现象。OECD(2002)对比分析了脱钩指标的国家差异后,发现环境与经济脱钩的现象普遍存在于OECD国家中,而且还有可能实现环境与经济的进一步脱钩。Tapio(2005)通过脱钩指标体系的设计,将脱钩现象进一步细分为相对脱钩和绝对脱钩,前者指GDP 增长率高于碳排放增长率,而后者则指GDP稳定增长时碳排放量反而减少的情形。其实,EKC曲线反映的就是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关系从不脱钩到相对脱钩、再到绝对脱钩的动态变化轨迹。
(二)碳排放的影响因素
首先,Kaya Yoichi (1990) 提出了著名的KAYA恒等式, 即一国或地区碳排放量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人口、人均GDP、能源强度和能源结构等4个因素的推动。而后,Salvador Puliafito (2008)与Michael Dalton (2008)分别采用L-V模型和PET模型的研究,均验证了人口数量与结构、GDP及能源消耗对碳排放量的影响。但Lantz V、Feng Q(2006)对加拿大1970-2000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后,得出的结果却表明人均GDP与 CO2 排放不相关,人口与 CO2 排放呈倒 U型关系,而技术与 CO2 排放呈U型关系。Fan Ying等(2006)利用 STIRPAT模型分析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后,客观地指出人口、经济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对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碳排放的影响是不同的。国际贸易也是影响碳排放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Paul B Stretesky (2009)以1989-2003年世界169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为样本,采用了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其结果显示:各国人均碳排量与对美国出口量之间存在显著关系。YanYunfeng、et al(2010)基于对中国因出口而增加碳排放的实证研究表明,国际贸易具有促进碳排放在各贸易国间自由转移的作用。
(三)国民经济中的高碳产业
由于不同产业使用能源的种类、强度与方式与不同,国民经济中不同产业排放温室气体的数量与特征有很大差异。T.C Chang (1999)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测算了台湾34个行业产值、各种能源使用量与碳排放量之间的灰色关联系数,其结果显示:造纸、橡胶、石化与金属制品等11个行业属于能耗强度、碳强度与碳排放系数 “三高”的碳密集型行业。Marco Mazzarino(2000)采用比较静态法和货币估值技术研究后发现,运输业是OECD国家碳排放量最大的行业,约占到碳排放总量的1/3。R. Rehan (2005)指出,水泥制造业是高碳排的主要行业,在京都议定书三种碳交易机制下水泥业的发展前景值得进一步探讨。Keith Paustian(1998)认为农业生产对碳循环的影响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农业生产使自然生态系统转换成农业土地利用,增加了大气中CO2排放;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土地利用变化、土地整治等增加碳“汇”,从而减少碳排放。
(四)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工具
开征碳税和推行碳交易被认为是最有效的减排政策工具。Toshihiko Nakata(2001)研究发现,能源税和碳税的征收能使碳排放下降到预计目标水平,同时也使能耗结构由煤向天然气转换。Annegrete Bruvoll(2004)对碳税征收先行国挪威的研究也发现,1990-1999年挪威平均单位GDP的碳排放降低了12个百分点,但碳税对碳减排的贡献只有2.3%,因此碳税的效果并不理想。Cheng F Lee(2007)基于灰色理论和投入―产出理论,运用模糊目标规划法构建模型,模拟预测了3种碳税方案下碳减排的力度和经济影响,以期为各国选择碳税方案增强碳税效果提供依据。Andrea Baranzini (2009)进一步分析指出,当前各国碳税税率的差别仍然很大,要达到减排目的,必须协调各国税率并对能源税制进行改革。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项目是基于《京都议定书》架构下的三种排减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排放交易(ET)。J Liski (2000) 指出,CDM机制下的项目型碳交易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收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也是发达国家降低减排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Wara(2007)也认为,CDM不仅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主要部分,而且也是一种变通的旨在援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机制。在“限额-贸易”排放交易机制中,初始排放权的分配直接影响到各国的发展权利和济福利水平,所以其有效、公平的分配一直是国外学者研究的焦点。当前比较认可的三种分配原则是:按人均碳排放量分配、按GDP排放强度分配以及按历史责任分配。Grubb和Sebenius (1992)则基于上述原则提出了“混合”分配原则,即以人均碳排量为基准进行分配时,兼顾各国经济总量和单位GDP排放强度。Smith,Swisher 和 (1993)都主张在分配初始排放权时,应同时考虑一国能够且愿意支付的可用资源和基于人均累积排放的历史责任两个因素。
(五)碳减排的经济成本
OECD(1992)、Manne(1992)、Ha-Duong(1997)都对减少碳排放的经济代价和社会影响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严厉的碳减排措施将影响经济发展,但减排强度与经济风险呈非线性相关。Danny Harvey(1996)在分析了无管制排放的危害后,也论述了碳减排的经济风险,诸如挤占紧缺资源、减缓经济增长、政府过多干预造成市场扭曲、减排措施产生副效应或成本高于预期或减排措施失灵等。但也有一些研究结论认为,碳减排的成本并非想象的那么高,也不一定会带来经济衰退,证据是1998年中国、欧盟和日本的经济发展与碳排放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绝对脱钩。LARS H・KONSEN(1997)通过引入外部性和碳税两个变量对经济福利模型进行扩展分析后,也指出在当代实施碳减排的成本其实是负的,因此减排属于无悔政策。Reyer Gerlagh(2004)则构建了以技术为内生变量并基于两种能源的宏观经济模型,分析后指出若要将全球升温控制在2度以内,必须尽早采取减排措施,而且减排成本也是很低的。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3)01-0105-08
一、引言
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国内政策制定中,通过碳排放交易还是碳税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一个核心的论题。碳排放交易是基于减排成本差异而产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国家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并分配碳排放权为前提。碳税是指以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或者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是政府对于自由市场的干预。就碳排放交易而言,是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限定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就碳税而言,是由政府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如确定性和完全的信息),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可以实现同样的结果——以最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在现实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减排成本和收益等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过程中各有优劣并因此产生不同的减排效果。到底是选择排放权交易还是碳税,或者将两者相结合,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文献述评
综合分析国内外有关碳排放交易与碳税比较研究的文献,笔者发现学界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用大致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碳排放交易优于碳税,应当采取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边永民(2009)从中国国情出发,认为“碳排放交易是能够比较灵活地包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而且对全球减排量予以稳定控制的模式,因为中国能源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而缺少采用碳税手段刺激企业减排温室气体的基础”。吴巧生和成金华(2009)提出“碳税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碳减排问题,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GDP损失”。周文波等(2011)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最有效率的污染控制手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谢来辉(2011)对温室气体规制的经济学文献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回顾,发现“碳税是经济学家们认为更加适合于规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在现实中之所以非常推崇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出于政治可行性的考虑”。付强等(2010)提出“由于碳排放税无法确保达到既定的减排目标,为了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保持在目标排放量以下,碳排放交易应是优先考虑的政策工具”。梅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乔尔·库兹曼(Joel Kurtzman,2009)也认为碳排放交易比碳税的效果更优。第二,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应当适用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王慧、曹明德(2011)从信号传递、行政管理、国际协调、经济成本、诈骗和腐败等方面比较了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并指出“由于气候变化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对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做出一般判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看,借助碳税而不是排污权交易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符合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利益”。陈秀梅(2008)认为碳税在治理碳排放时比许可证的交易更为优越,其不但具有财政收入的特点,而且政策实施的可操性较好。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国际税法项目主任鲁文·s。阿维·约纳(Reuven s.Avi-Yonah,2009)认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碳税要优于碳排放交易。他认为碳税不但可以根据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需要而适时调整,而且还可以促进能源替代以及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俄勒冈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F.曼(Roberta F.Mann,2009)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因为碳税具有更加简单、透明、高效和成本确定性等特点。澳大利亚国家党前联邦主卫·罗素(David Russell,2008)认为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并指出碳排放交易将会成为人类历史上代价巨大的错误。第三,认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并非对立,可以综合利用两种制度共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曾鸣等(2010)从减排成本和减排效果两方面比较研究碳税与碳交易,认为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两种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并存。许光(2011)认为碳税和碳交易作为环境规制的不同手段,本质上并不对立,而是基于不同经济理论之上的政策演绎,审慎区别并总结二者的适用范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杨晓妹(2011)认为从短期来看,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起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落后,而且排污权交易制度尚不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缺失,这些都阻碍了短期内碳交易方式的实行。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先开征碳税,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从长远来看,碳交易市场是必须要建立的。佛蒙特法学院教授珍妮特·E·米尔内(Janet E.Milne,2008)认为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并用是一种明智的温室气体减排策略。
关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比较研究在近几年才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国内学者倾向于利用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国外学者更倾向于利用碳税。也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提出两种手段可以并用。笔者认为,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比较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方面,很少从政治和法律层面深入研究,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忽视了碳排放交易或碳税与现行政策法律之间的协调,特别是没有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立法相结合。第二,过于重视从经济理论上比较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优缺点,而对于制度的设计、运行以及实效欠缺考虑。第三,大多数学者将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对立,仅通过简单比较两者的优缺点提出选择碳排放交易或者碳税,并没有深入研究如何去弥补两者的不足或者发挥两者的长处。第四,少数提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可以并用的学者,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
(一)环境效益的确定性
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交易制度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并且通过配额的初始分配对于每个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主体的排放行为实行直接控制,因此可以保证环境效益的实现。而碳税只是通过税收刺激纳税主体采取减排措施,也就是说,碳税只是利用价格信号间接地对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控制,然而在化石能源需求呈刚性时价格信号激励作用比较有限,只要纳税主体缴纳税款其排放就可以不受限制,因而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没有直接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不能得到确实的保证。
(二)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成本或收益的确定性是企业选择是否减排以及采取何种减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就碳排放交易而言,由于排放配额或者信用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同时又受到政府发放配额数量的影响,从而具有很大的波动性或不稳定性,导致企业对于减排成本或者减排投资的收益没有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例如,在欧盟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2006年排放配额价格大幅度下降并在后来跌至零欧元。就碳税而言,税率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从而可以为企业和减排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成本预期,有利于企业在减排成本与缴纳碳税之间做出自由选择,进而有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
(三)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减排的灵活性对降低减排的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就碳排放交易而言,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充分赋予企业减排的灵活性,允许各个企业进行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交易,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以选择从碳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可以将节省的配额在碳市场上出售从而获得减排效益,另外,基于减排项目产生的排放信用也可以在碳市场中实现其价值,由此极大地激励了企业和社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积极性。碳排放交易体系通过企业之间的交易实现了减排资源的最优配置,整个经济以最低成本实现了减排目标。而就碳税而言,纳税义务不可交易,企业只能通过明确的税率在自身减排成本和应纳税额之间做出选择——即采取措施减排还是纳税,因此,碳税体系下只是相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实现了减排的成本效益性,而就整个经济体来讲,不一定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
(四)行政成本和守法成本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简单易行、行政成本更低。这主要是因为碳排放交易体系比碳税更加复杂。首先,碳排放交易需要政府创建交易市场。一方面,政府要设定并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排放权市场进行监测和调控。其次,碳税可以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下进行征收和管理,不会产生创建市场等复杂问题。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推行碳税将给企业带来更低的守法成本。这主要是因为碳税的覆盖范围要比碳排放交易更加广泛,因此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将会由更多的企业进行分担。就目前碳排放交易的实践来看,碳排放交易的义务主体范围仅限于排放量大且容易监测的企业,政府只能将减排任务分担到这些数量有限的企业身上,往往造成这些企业承担不成比例的减排负担。例如,欧盟7%的大型设备承担了60%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而碳税的纳税主体则比较广泛,而其碳税具有税收收入中性的特征,政府将税收收入以鼓励减排投资等形式重新返还到纳税主体,减轻了纳税主体的负担。
(五)政治可接受性
碳排放交易比碳税具有更强的政治可接受性。第一,税收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并且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容易产生寻租行为。而碳排放交易直接针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制,在碳排放交易的开始阶段还存在配额的免费分配,从而容易得到企业的支持。第二,税收仅仅靠价格信号改变纳税主体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和不确定的环境效益,从而很难得到环保主义者和社会团体的支持。相反,碳排放交易实行总量控制,具有环境效益的确定性,从而容易得到人们的支持。第三,由于工业利益团体的游说,碳税常常会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税收豁免或优惠,从而影响了碳税的效果。
(六)与现有政策的协调性和全球性
相较于碳税来说,碳排放交易已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得到更为普遍的推行。“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900亿美元,因而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而碳排放权也将有望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各国和地区实行的碳排放交易计划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并且各地区已经在探索如何将各地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相互连接。因此,实施碳排放交易更加有利于跟现行气候变化政策的协调,尤其是可以有效连接国家之间的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需要一个全球性的政策体系,以促进和联合全球人类的共同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下,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然而,如果要构建一个全球性的碳税体系恐怕需要经受非常大的挑战,如税收原则。
综上所述,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管制制度各有优劣,并且两者优劣互补。Jason Furman等认为“一种设计良好的碳排放交易与一种设计良好的碳税都会产生相似的效果。因此,在这两种制度中选择哪一种作为政策工具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二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容易进行良好的设计”。如前所述,碳排放交易比碳税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相比较碳税的优点(成本确定性、执行和守法成本低)而言,碳排放交易具有更多的优势(如环境效益确定性、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以及协调性等)。另外,政府和实务界人士似乎也都倾向于选择碳排放交易体系。例如,新西兰政府选择了碳排放交易而否决了碳税建议,因为碳税不能足够地减少排放。㈣另据法新社报道,奥巴马政府已经催促国会起草有关碳排放交易的立法,并且2009年7月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已经对碳排放交易做了详细的规定。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德勤表示,“虽然开征环保税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但碳税在刺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这一税种也没考虑更为协调配套的能源政策。南非政府应积极通过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而开征碳税不是最佳选择”。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之间,应当优先选择前者,同时,应当借鉴由碳税的优势带来的启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增强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碳税的优势在于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为固定税额,从而为企业减排投资提供了稳定的预期。而碳排放交易的成本不确定性表现在碳市场中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价格非正常波动,从而不能为企业的减排投资提供稳定的预期。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引入成本稳定性的理念,为企业提供比较稳定的成本或投资收益预期。为了矫正价格的非正常波动带来的消极影响,碳排放交易中设计了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机制。存储和借贷可以提高企业应对配额或信用价格大幅波动的能力。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低迷时,企业可以将配额或信用存储到银行;另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过高时,企业可以从银行预借配额或信用。可以说,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不确定性的缺陷。另外,还有的学者提出,政府在碳市场价格低迷或者过高时实行价格保护政策,即为排放配额或者信用设定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当碳市场的价格低于最低价格时,政府可以以最低价格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从而给进行长期减排投资的企业提供保障;当碳市场的价格高于最高价格时,企业可以从政府手中以最高价格购买配额,从而为企业履行减排义务提供比较稳定的预期。另外,在强调碳排放交易具有比较优势的同时,还需考虑到碳排放交易的适用范围会受到碳排放监测、统计、交易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对于难以实施监测、统计以及交易成本高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不宜采用碳排放交易手段,例如交通领域。而碳税具有执行和守法成本低的优势,对于未能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可以利用碳税控制其温室气体排放。
四、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
根据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条约中承担的责任以及国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中国以市场为基础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应当采取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与碳税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交易有“总量控制型交易”和“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两种设计模式。总量控制型交易的特点是政府预先为其管辖区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设定总的排放上限,以及一定期间内的削减计划时间表。由于存在总量上限,此类计划又被称为“封闭市场体系”。确定总量上限之后,政府将排放总量以配额的形式分配给被要求参与交易计划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总量控制型交易计划要求参加的企业在计划执行阶段向政府提交与其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下,政府为每个纳入该体系的企业设立一定的排放基线,并且要求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排放基线,那么该企业在经过政府认证后可以获得与其削减排放量相当的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了排放基线,则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政府提交与其超过基线的排放量相当的信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仅是对每个企业设定一定水平的排放基准,而对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没有上限,因此该体系也被称为“开放市场体系”。
由于中国不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所以中国对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必要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尽量兑现我们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目标,即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降低40%~45%。在这种情况之下,选择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模式最适合中国的情况。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不以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是通过基准排放水平来确定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应当履行的减排义务或者获得的减排信用。另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基准排放水平的设定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相对控制,从而可以在不对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的同时,确保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基本能够得到实现。
政府应当对以下两类温室气体排放主体设定排放基线: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和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之所以对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设定排放基线,是因为要确保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目标的实现,必须要对一些重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控制,通过设定排放基线使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得到一定的约束。关于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应当包含哪些部门,当前可以将电力部门纳入到受管制的主体范围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电力部门是中国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对电力部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相当于控制了中国近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第二,相对于工业部门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而言,电力部门的供需弹性呈刚性,并且作为自然垄断行业,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基本上不会损害其市场竞争力。这一点也可以从国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实践中看出。例如,在英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第二阶段,排放配额的有偿分配也仅限于电力部门,主要是因为电力部门的竞争力不会受到损害,而其他部门如果有偿取得排放配额的话,其国际竞争力会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本国的经济。第三,电力部门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成本可以转嫁给电力消费者。此外,为了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投资,对于自愿减排以获取排放信用的企业。政府也应当为其设定排放基线,如果该企业在排放基线以下实现了减排,那么经审核政府授予该企业与其减排量相等的排放信用。
排放基线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投入或产出标准确立排放基线,如对化石燃料燃烧设备的燃料含碳量制定标准,低于此类燃烧标准的设备可以经政府审核后获得可交易的信用,而高于此类标准的燃烧设备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过标准进行燃料投入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另一种是通过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确立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低于基线排放量,则可以获得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高于基线排放量,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额排放量。为了更好地控制电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电力部门的排放基线设定应当采取第二种方式,即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中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准确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体系,电力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确定最好依据化石燃料投入量及其碳含量进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外,为了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对于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则可以依据企业的意愿自行选择排放基线的设定方式。
(二)碳税
对于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没有覆盖的领域,可以有选择地利用碳税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选择的方法是对征收碳税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只有符合比例原则时才可以征收碳税。
1.征收目的和原则
征收碳税的直接目的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征收碳税,形成二氧化碳排放的价格(将二氧化碳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通过价格机制引导排放主体向低碳经济和低碳消费发展,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二氧化碳排放。同时,除了可以达到减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之外,还可以通过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从而减少其产生的其他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另外,就中国的国情而言,发挥碳税的教育功能应当作为征收碳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提高人民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人民改变高碳消费行为。
开征碳税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原则。一方面,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碳税要体现环境的内在价值,要保证碳税对企业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刺激力度,以促使其改变化石能源的消费行为。另一方面,碳税的征收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定的负面影响,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采取措施缓和这些负面影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尤为重要。碳税制度的设计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合理地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二,坚持碳税税收收入的中性原则。一方面,碳税的开征要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减少碳税纳税主体的其他相关税负,使纳税主体的整体税收负担与碳税开征以前相平衡。另一方面,碳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修正扭曲的税种,并且用于激励和补贴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如提高能效的投资、碳捕捉和封存活动等等。第三,立足国情和合理借鉴原则。一方面,开征碳税要学习发达国家(如丹麦、荷兰、挪威等)的先进经验,并考察这些国家在征收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要注意立足国情。一是要关注国外开征碳税的国家的国情,分析其碳税制度设计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以及实施效果。二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比较分析中国国情与其他国家国情的不同,并从中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模式。第四,循序渐进的原则。最优的或者最能发挥温室气体减排效益的碳税制度,往往在课税对象、税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同时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较大,尤其对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升阶段,推行碳税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如分步推行碳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和逐步提高税率。这样既可以给经济和社会一个适应碳税的缓冲期,又能减少推行碳税的阻力。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涉及到两个问题,即针对上游企业还是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以及纳税主体的范围。
第一,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上游企业是化石能源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如果对上游企业征收碳税,碳税则覆盖了经济和社会中所有利用化石能源的领域,相当于对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征收了碳税,这将会对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不利影响。中国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税,即直接利用化石能源并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只有针对下游企业征税,才能对纳税主体的范围实施有选择的控制。
第二,纳税主体的范围。纳税主体的范围是指在下游企业中选择针对哪些企业征收碳税。由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选择针对哪些下游企业征收碳税,必须考虑到碳税对这些企业的竞争力以及整个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魏一鸣等人认为从保护经济增长、改善能源结构、提高政策可行性的角度看,效仿丹麦税制有利于中国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的双赢。丹麦的碳税对生产部门实行税收宽免,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实行免税,并且各非免税部门所缴纳的碳税收入都用于降低该部门的生产间接税。为了尽量减少碳税对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同时又发挥碳税的减排效益,中国应当对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和造纸印刷业完全免税,这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如鼓励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本文认为,碳税应当针对基线和信用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能覆盖的部门征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其中首先针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主要包括居民部门、公共机构和商业部门)征税,等时机成熟时(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变、负有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等)再对其他部门征税。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可以提高这些部门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其转变能源消费模式、节约能源。另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不仅对于整个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较小,而且可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对于家庭汽车的碳排放征收碳税,可以提高汽车用户的节能和环保意识,同时可以引导和促进小排量和新能源汽车以及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3.征税环节、税基和税率
开征下游碳税,其征税环节应当是消费环节,即在批发或零售环节,由化石能源的销售商缴纳。在消费环节征税,采取价外税的形式,更有利于刺激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费。税基应当是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估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从量计征。
中图分类号: X16; X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1)05-0001-06
收稿日期: 2011-01-13
作者简介: 卞家涛(1983-), 男, 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能源金融、 金融机构管理。
余珊萍(1949-), 女,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 金融机构管理。
一、 引 言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 碳减排问题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其中, 全球碳减排方案(或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由于关系到各国的发展权益和发展空间, 成为关注的焦点。同时,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CO2排放大国, 今后的长期排放数量及排放路径被全球广泛关注, 面临的国内外压力与日俱增, 未来的经济发展也受到严峻的挑战。
因此, 对全球碳减排方案和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进行系统性的文献梳理, 以厘清研究脉络和进展、 明确未来研究方向, 对于公平的确立“后京都时代”的全球碳减排格局, 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权益, 高效实施节能减排、 发展低碳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二、 全球碳减排方案述评
鉴于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和危害, 减少碳排放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但由于涉及经济代价、 发展权益和发展空间, 一个覆盖世界各国的碳减排方案始终没有达成, 争论的核心是“如何界定或分配各国的碳排放权”, 对此有很多不同的方案。
(一)主要国际组织、 国外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曾静静、 曲建升和张志强(2009)通过研究主要国际组织、 国家、 研究机构和一些学者所提出的温室气体减排情景方案后, 得出:温度升高的控制目标总体以2℃为主, 即到21世纪末, 将大气温度控制在不高于工业革命前2℃的范围内; 一般都倾向于在2050年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450×10-6~550×10-6 CO2e(二氧化碳当量)的范围内, 但各个方案中有关具体的减排责任分配、 减排措施和减排量分歧仍然较大。[1]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7)提出《公约》中的40个附件Ⅰ国家, 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5%―40%, 到2050年则要减排80%-95%;对非附件Ⅰ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中的拉美、 中东、 东亚以及“亚洲中央计划国家”, 2020年要在“照常情景”(BAU)水平上大幅减排(可理解为大幅度放慢CO2排放的增长速率, 但排放总量还可增加), 到2050年所有非附件Ⅰ国家都要在BAU水平上大幅减排。 [2]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7)提出全球CO2排放在2020年达到峰值, 205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0%, 发达国家应在2012―2015年达到峰值, 202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30%, 到2050年则减排80%;发展中国家在2020年达到峰值, 到2050年则要比1990年减排20%。[3]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008)提出以2000年为基准年, 2030年全球应减排3%, 其中OECD国家减排18%, 金砖四国排放可增加13%, 其他国家增长7%;到2050年全球减排41%, 其中OECD国家减排55%, 金砖四国减排34%, 其他国家减排25%。[4]GCI(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2004)提出了“紧缩趋同”方案, 设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标趋同, 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渐下降, 而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渐上升, 到目标年都趋同于统一的目标值, 实现全球人均排放量相等。[5]Stern(2008)提出到2050年,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应该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50%, 即2050年排放量应该减少为每年不到20 Gt CO2e, 以后进一步降到每年不到10 GtCO2e。到2050年全球人均排放量应该控制在2tCO2e左右, 发达国家应该立即采取行动, 到2050年至少减排80%;多数发展中国家到2020年应该承诺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6]Srensen(2008)提出在2100年比2000年升温1.5℃目标下, 对2000-2100 年期间不同排放主体的排放空间直接作了分配, 同时为各国匹配了明确的年人均排放额度。根据“人均未来趋同”(即当前排放高者逐渐减排, 低者可逐渐增高)的分配原则, 到2100年左右时, 达到不同国家人均排放相同。[7]Browne和 Butler(2007)提出创建一个国际碳基金组织(ICF)来解决减排问题。ICF的首要任务是设定减排量, 将碳浓度保持在参与国一致同意的上限水平之下, 然后通过政治磋商来分配减排目标比例, 以反映目前人均收入和排放水平的变化。[8](二)国内学者关于上述方案的评价
丁仲礼、 段晓男、 葛全胜等(2009)认为IPCC、 UNDP和OECD等方案不但没有考虑历史上(1900-2005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 倍的事实, 而且还为发达国家设计了比发展中国家大2.3倍以上的人均未来排放权, 这将大大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并指出IPCC 等方案违背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原则, 也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因此没有资格作为今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参考。当前发达国家倡导的从确定全球及各国减排比例出发, 构建全球控制大气CO2浓度的责任体系的做法, 实质上掩盖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历史排放和当前人均排放上的巨大差异, 并最终将剥夺发展中国家应得的发展权; 认为以人均累计排放为指标、 从分配排放权出发, 构建全球控制大气CO2浓度的责任体系, 最符合公平正义原则。[9]潘家华、 陈迎(2009)认为GCI提出的“紧缩趋同”方案, 从公平角度看, 默认了历史、 现实以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趋同过程中的不公平, 对仍处于工业化发展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构成严重制约。[10]吴静、 王铮(2009)采用MICES系统对Stern方案进行模拟, 得出Stern方案虽然能明显控制全球气候变暖, 但不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人均排放的角度来看, 均牺牲了较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在世界上制造了新的不公平。认为Srensen方案的设置较为激进, 在实施上存在技术困难。[11]黄卫平、 宋晓恒(2010)对Browne & Butler提出创建ICF的提议给予了肯定, 但认为ICF必须以全球合作为基础, 实行一国一票制(基金以消费基数形成认缴义务), 并主张ICF初始资金的认缴必须考虑历史因素, 不能根据各国的经济规模来确定, 即初始资金发达国家承担50%, 剩下的50%再由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消费基数认缴。[1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发现: 在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方面, 有些缺乏内在一致的理论依据, 有些则充满实用主义和主观价值判断。这些方案或多或少都有一个共同特点, 就是有意无意地忽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13](三)中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陈文颖、 吴宗鑫和何建坤(2005)提出了“两个趋同”的分配方法:一个趋同是 2100 年各国的人均排放趋同(或不高于2100年的人均排放趋同值), 另一个趋同是1990 年到趋同年(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趋同。趋同的1990-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以及2100年的人均排放趋同值将根据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不同的水平这一目标来确定。并认为:在这种分配模式下, 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较多的发展空间, 其人均排放在某一时期将超过发达国家从而将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后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这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 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 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14]丁仲礼、 段晓男、 葛全胜等(2009b)根据人均累积排放相等原则, 通过计算各国的排放配额和剩余的排放空间, 将世界各国或地区分为四大类:已形成排放赤字国家、 排放总量需降低国家或地区、 排放增速需降低国家或地区、 可保持目前排放增速国家。[15]樊刚、 苏铭和曹静(2010)基于长期的、 动态的视角, 提出根据最终消费来衡量各国碳排放责任的理论, 并根据最终消费与碳减排责任的关系, 通过计算两个情景下1950-2005年世界各国累积消费排放量, 发现中国约有14%-33%的国内实际排放是由别国消费所致, 建议以1850年以来的(人均)累积消费排放作为国际公平分担减排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指标。[16]潘家华、 陈迎(2009)设计了一个同时考虑了公平和可持续性的碳预算方案, 即以气候安全的允许排放量为全球碳预算总量, 设为刚性约束, 可以确保碳预算方案的可持续性;将有限的全球碳预算总额以人均方式初始分配到每个地球村民, 满足基本需求, 可以确保碳预算方案的公平性。碳预算方案涉及初始分配、 调整、 转移支付、 市场、 资金机制, 以及报告、 核查和遵约机制等, 建立了一个满足全球长期目标、 公平体现各国差异的人均累积排放权标准。[1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假定T0代表工业革命时期, T1代表当前, T2代表未来某一时点(如2050年)。首先, 根据目前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总的累计留存量以及人均相等的原则, 界定T0―T1期间各国的排放权。各国排放权与实际排放之差, 即为其排放账户余额, 从而为每个国家建立起“国家排放账户”。并将超排国家模糊不清的“历史责任”明确转化为其国家排放账户的赤字, 欠排国家的排放账户余额则表现为排放盈余。其次, 科学设定T1―T2 期间未来全球排放总额度, 并根据人均相等的原则分配各国排放权。每个国家在T1―T2期间新分配的排放额度, 加上T0―T1期间的排放账户余额, 即为该国到T2时点时的总排放额度。方案既保留了《京都议定书》的优点, 又克服了其覆盖范围小、 发展中国家缺乏激励, 以及减排效果差等缺点。是一个具有理论依据且能很好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的“后京都时代”公平减排方案。[13]通过对碳减排方案的回顾, 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基本上都是基于考虑历史责任的人均累积排放相等的分配原则。在此原则上形成的方案, 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提出的碳减排方案相比, 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具有公平性、 正义性、 合理性。
在今后的国际气候问题谈判中, 我们可以将我国学者提出的方案作为谈判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同时, 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使国外相关主体能够逐步了解、 认同我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以便在“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分配中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三、 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进展
中国作为CO2排放大国, 面临的国内外压力与挑战与日俱增, 深入剖析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 积极寻找减排途径与对策, 既是中国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需要, 又是高效实施节能减排、 加速发展低碳经济,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与碳减排对策
王锋、 吴丽华和杨超(2010)研究发现: 1995-2007年间, 中国CO2排放量年均增长12.4%的主要正向驱动因素为人均GDP、 交通工具数量、 人口总量、 经济结构、 家庭平均年收入, 其平均贡献分别为15.82%、 4.93%、 1.28%、 1.14%和1.11%, 负向驱动因素为生产部门能源强度、 交通工具平均运输线路长度、 居民生活能源强度, 其平均贡献分别为-8.12%、 -3.29%和-1.42%, 提出通过降低生产部门的能源强度来实现碳减排。[17]
王群伟、 周鹏和周德群(2010)对我国28个省区市1996-2007年CO2的排放情况、 区域差异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 结果表明:我国CO2排放绩效主要因技术进步而不断提高, 平均改善率为3.25%, 累计改善为40.86%;在区域层面, CO2排放绩效有所差异, 东部最高, 东北和中部稍低, 西部较为落后, 但差异性有下降趋势, CO2排放绩效存在收敛性; 全国范围内, 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高级化程度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能源强度和所有制结构则抑制了CO2排放绩效的进一步提高。作者建议: 既要注重科技创新, 又要大力加强管理创新、 制度创新和提高人员素质, 以更有效地控制CO2排放; 针对区域CO2排放绩效的差异性, 可加强节能减排技术、 制度安排等方面的交流和扩散; 把经济发展、 产业结构调整和降低能耗结合起来, 并考虑所有制的变动, 以这些因素的综合效果作为改善CO2排放绩效的重要举措。[18]陈劭锋、 刘扬、 邹秀萍等(2010)通过IPAT方程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 在技术进步驱动下, CO2排放随着时间的演变依次遵循三个“倒U型”曲线规律, 即碳排放强度倒U型曲线、 人均碳排放量倒U型曲线和碳排放总量倒U型曲线。依据该规律将碳排放演化过程划分为碳排放强度高峰前阶段、 碳排放强度高峰到人均碳排放量高峰阶段、 人均碳排放量高峰到碳排放总量高峰阶段以及碳排放总量稳定下降阶段等四个阶段, 发现在不同演化阶段下, 碳排放的主导驱动力存在明显差异, 依次为: 碳密集型技术进步驱动、 经济增长驱动、 碳减排技术进步驱动、 碳减排技术进步将占绝对主导。并指出: 碳排放三个倒U型曲线演变规律意味着应对气候变化不能脱离基本发展阶段, 必须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由于发展阶段不同、 起点和基础不同, 发达国家应以人均和总量减排指标为重点, 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减排行动则应以提高碳生产率或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导向。提出中国可通过调整经济结构; 大力发展低碳能源或可再生能源, 优化能源结构;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争取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途径来减缓碳排放增长态势。[19]除了上述文献在研究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之后, 提出的针对性碳减排对策, 学者们又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一些碳减排的途径。
魏涛远、 格罗姆斯洛德(2002)研究发现: 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状况恶化, 但CO2的排放量将有所下降。从长远看, 征收碳税的负面影响将会不断弱化。[20]高鹏飞、 陈文颖(2002)研究也得出: 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国内生产总值损失。[21]不过, 王金南、 严刚、 姜克隽等(2009)认为征收碳税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政策工具。征收低税率的国家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低税率的碳税方案对中国的经济影响极为有限, 但对减缓CO2排放增长具有明显的刺激效果。[22]周小川(2007)指出金融系统应始终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工作, 要从强化金融机构在环保和节能减排方面的社会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有效的信息机制、 对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能力配置给予市场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理顺价格发挥市场基础作用等角度入手, 运用金融市场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23]梁猛(2009)提出通过转变资金的使用方式, 将直接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转变为项目的坏账准备;完善配套的运行机制、 建立二级市场; 发挥保理工具在节能减排融资方面的独特作用等途径来加强金融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24]彭江波、 郭琪(2010)认为金融具有的资金、 市场、 信用等禀赋优势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 创造金融工具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创造流转交易市场、 改变微观主体资信等级等途径支持节能减排市场化工具的创新与应用, 从而助推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25]潘家华、 郑艳(2008)认为减排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及利用; 充分利用各种市场机制: 进一步拓展CDM的范围和规模, 发挥其在引进国外资金、 技术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设立一种作为个人消费性排放标准的碳预算, 对于超过标准的碳排放征收累进的碳税, 对于低于碳预算的消费者进行适当补贴, 从而约束奢侈浪费性碳排放;在积极自主研发的同时, 也可以尽可能地利用发达国家成本较低、 更具适用性的一些成熟技术推动减排。[26]陈晓进(2006)提出: 在近期, 通过节能降耗, 尤其是大幅降低建筑能耗和提高工业用能的效率, 能有效地减少CO2排放; 在中期, 发展和利用CO2捕集和封存技术, 是我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最佳途径之一; 在远期, 调整能源结构, 用低碳燃料或者无碳能源替代煤炭, 是减少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途经。[27](二)碳减排与中国能源结构、 产业结构和工业增长
林伯强、 蒋竺均(2009)利用传统的环境库兹涅茨模型模拟得出, 中国CO2库兹涅茨曲线的理论拐点对应的人均收入是37170元, 即2020年。但实证预测表明, 拐点到2040年还没有出现, 分析了影响中国人均CO2排放的主要因素后发现, 除了人均收入外, 能源强度, 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都对CO2排放有显著影响, 特别是工业能源强度。提出降低中国CO2排放增长的关键是, 通过提高能源效率来降低能源强度, 建立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 引导能源的合理消费和提高效率。[28]林伯强、 姚昕和刘希颖(2010)从供给和需求双侧管理来满足能源需求的角度, 将CO2排放作为满足能源需求的一个约束。通过模型得到反映节能和碳排放约束下的最优能源结构, 并通过CGE模型对能源结构变化的宏观经济影响进行了研究, 研究表明: 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 城市化进程以及煤炭的资源和价格优势, 决定了中国目前重工化的产业结构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所以, 现阶段通过改变能源结构减排的空间不大, 应该通过提高能源效率等途径来节能减排。[29]张友国(2010)研究得出: 1987年至2007年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使中国的GDP碳排放强度下降了66.02%。指出: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 贸易政策等政策措施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并降低碳排放强度。建议进一步加大投入, 通过引进、 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技术、 国际合作开发和自主创新等方式提高整个生产部门的能源利用技术。[30]张雷、 黄园淅、 李艳梅等(2010)研究发现: 东部地区的碳排放始终在全国占据着主导地位; 中部地区碳排放在全国的比重表现出稳中有降的态势; 西部地区比重虽较小, 但基本保持着上升趋势。通过分析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变化的原因发现: 产业结构的演进决定着一次能源消费的基本空间格局, 地区产业结构多元化程度越成熟, 其一次能源消费的增速越减缓; 缓慢的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变化是导致难以降低地区碳排放增长的关键原因。提出: 积极引导第三产业的发展, 加快产业结构的演进速率; 推行现代能源矿种的资源国际化进程, 最大限度地改善地区、 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的一次能源供应结构; 加大对非常规一次能源开发利用的研发力度。[31]陈诗一(2009)把能源消耗和CO2排放作为与传统要素资本和劳动并列的投入要素引入超越对数生产函数来估算中国工业分行业的生产率, 并进行绿色增长核算。研究发现, 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工业总体上已经实现了以技术驱动为特征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能源和资本是技术进步以外主要驱动中国工业增长的源泉, 劳动和排放增长贡献较低, 甚至为负。指出为了最终实现中国工业的完全可持续发展, 必须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技术。[32]陈诗一(2010)设计了一个基于方向性距离函数的动态行为分析模型对中国工业从2009-2049年节能减排的损失和收益进行了模拟, 认为“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6%, 通过均匀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年均增长率, 使得二氧化碳排放在2039年达到最高峰, 其后继续均匀减排至2049年的-1%的减排率”是通向中国未来双赢发展的最优节能减排路径。在此路径下, 节能减排尽管在初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但从长期来看, 不仅会实现提高环境质量的既定目标, 而且能够同时提高产出和生产率, 最终实现中国工业未来40年的双赢发展。[33]通过对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的回顾, 我们可以发现: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很多,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这启示我们: 在制定我国碳减排目标时, 需要综合考虑产业结构、 能源结构、 能源利用效率、 技术水平、 发展阶段、 地区发展等具体因素, 从战略高度系统性地实施碳减排行动,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努力实现保护气候和可持续发展的双赢。
四、 展望与结语
综上所述, 在文献回顾和梳理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碳减排面临的问题, 我们认为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的研究: (1)加强定量估算以增强全球碳减排方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的研究; (2)以人民币为碳交易结算货币, 争取碳定价权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方面的研究; (3)碳减排的市场机制和政策效应方面的研究; (4)碳减排与碳政治的关系研究。
何建坤、 陈文颖、 滕飞等(2009)为我国当前碳减排行动指明了方向, 即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在对外要努力争取合理排放空间的同时, 对内要把应对气候变化、 减缓碳排放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 统一认识, 提前部署。推进技术创新, 发展低碳能源技术, 提高能源效率, 优化能源结构,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社会消费方式, 走低碳发展的道路, 是我国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之间的根本途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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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and Forecast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BIAN Jia-tao, YU Shan-ping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9-0018-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9.004
随着世界工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人类欲望的无限上升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无节制 ,世界气候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尤其是由化石燃料过度消耗所导致的全球变暖,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全球变暖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深刻触及到能源安全、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粮食安全,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这一现象亦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现有经济发展模式的反思,在此背景下,“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的概念应运而生,并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低碳经济”的概念最早由英国政府在2003年发表的《能源白皮书》中提出,题为“我们能 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 。《能源白皮书》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 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低碳经济是创造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途径和机会,也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了机会,同时也能创造新的商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提出后,各国纷纷相应。学术界围绕低碳经济的研究也不断地发展和丰富。国外学者对低碳经济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总结国外现有的研究成果, 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低碳经济与经济增长,研究重点在碳排放的影响因素,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及碳减排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等;二是低碳经济实现的制度安排,研究主要集中对碳税(carbon tax)和碳交易(carbon trading)的讨论;三是不同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进程。
1 低碳经济与经济增长
关注“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碳排放量(carbon emission)的控制,碳排放量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一个热点。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发现,碳排放量的影响因素不仅包括Kaya公式所揭示的人口、GDP和能源消耗[1],还包括国际贸易,两国的商品贸易为碳排放创造了一种转移机制。
1.1 人口规模、结构对碳排放量的影响
不言而喻,人口越多,碳排放量就越多。即便中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碳排放最多的国家,也不足为怪,因为中美人口相差4倍多。此外,人口结构对碳排放量也有影响。Salvador Enrique Puliafito, et al采用LotkaVolterra模型对人口、GDP、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的相互关系的探析,Michael Dalton, et al采用PET模型(PopulationEnvironmentTechnology model)的研究,均验证了上述结论。随着世界人口转型,人口老龄化现象逐渐凸显,发达国家将在2020年前后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因素会降低碳排放量,这一效果与技术变革的效果相当[2-3]。
1.2 GDP、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的因果关系
低碳经济不是贫困的经济,因此不能通过降低GDP实现碳减排。碳排放最主要的来源是能源的消耗,能源强度和碳强度是衡量能源消耗的两个重要指标。“能源强度”(Energy Intensity)是指单位GDP的能源用量。不同产业的能源强度不同,一般第二产业的能源强度最高,而第二产业中,重化工的能源强度又远高于一般制造业。能源强度还受到技术的影响,同一行业中技术水平低则能源强度高。因此降低能源强度,提高技术水平是减排的有效方向之一。而单位能源用量的碳排放量,则称为“碳强度”(Carbon Intensity)。能源种类不同,碳强度差异很大。化石能源中,煤的碳强度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气较低。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能有一定的碳强度,而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都是零碳能源。
尹希果等:国外低碳经济研究综述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9期学者也对GDP、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的关系进行了定量研究。Ramakrishnan Ramanathan采用DEA方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数据包络分析法)同时分析了GDP、能源消耗、碳排放量之间的联系。他指出以往研究的缺陷是,只分别分析了GDP对碳排放量的影响或者能源消耗对碳排放量的影响,没有对三者的联系进行分析。在指标选取上,他以化石能源消耗释放的二氧化碳代表碳排放量,化石能源包括了石油、天然气和煤炭;以全球生产总值衡量经济增长;能源消耗中只选取了非化石能源消耗量,包括水利、核能和地热能,没有包括化石能源消耗量是为了避免与第一个指标的重复。在DEA分析效率指标构建中,将GDP和碳排放量作为产出,非化石能源消耗作为投入。结果显示效率指标在1980年时最高,接下来的7年急剧下降,随后呈现反复震荡下跌趋势,1996年开始回升。基于DEA分析的技术预测(technology forecasting)得到了碳排放量与能源消耗量的曲线图[4]。
Ugur Soytas, et al采用包含GDP、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劳动力和固定资本总额等变量的VAR模型研究了美国能源消耗、GDP与碳排放量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发现碳排放量的格兰杰成因不是GDP增长,而是能源消耗。并提出碳减排政策的制定应该从降低能源强度角度考虑,还应该增加如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5]。后来,Ugur Soytas, et al对土耳其的实证研究也得到类似的结论[6]。
XingPing Zhang, XiaoMei Cheng研究了中国能源消耗、碳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格兰杰因果关系及方向。他建立了一个包含GDP、能源消耗量、碳排放量、资本和城市人口指标的多元模型,以1960-2007年的实证结果显示,GDP对能源消耗量存在单向格兰杰成因,能源消耗量对碳排放量存在单向格兰杰成因,而碳排放量和能源消耗量都不是经济增长的格兰杰成因。这意味着,从长远来看,中国政府可以推行渐进的能源政策和碳减排政策,而不会妨碍经济增长[7]。
定量分析的结果表明,低碳经济是经济增长与化石能源消耗脱钩的经济。化石能源消耗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在低碳经济模式下,经济增长不依赖于化石能源的消耗。从长期来看, 经济增长与碳排放量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能源消耗是碳排放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碳减排政策应关注能源消耗:通过技术改革、产业结构 升级,降低能源强度;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降低碳强度。
1.3 行业碳排放量存在差异
碳减排的重要措施是降低能源强度和碳强度,而由于行业差异以及不同行业使用能源的差异,不同行业的碳排放量相差很大。因此将行业分类,并研究其在低碳经济下的发展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T C Chang, S J Lin采用灰色关联分析(Grey Relation Analysis)测算了台湾34个行业产值与碳排放量的灰色关联系数、总能源使用量以及各种能源使用量与碳排 放量的灰色关联系数。研究结果显示,在分辨系数取0.5的情况下,从34个行业的平均情况来看,产值与碳排放量的灰色关联系数为0940,总能源使用与碳排放量的灰色关联系数为-0912,单个能源与碳排放量的灰色关联系数分别为电力0913、煤炭0.800、石油-0.79、天然气0.513。这些结果说明了台湾经济依赖于二氧化碳密集型的行业,电力能源在台湾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分行业来看,根据产值与碳排量的灰色关联系数、能源使用与碳排量的灰色关联系数的正负及其大小关系,可以将行业分成两种不同的类型。其中,采矿业、有色金属、电力和发电业、公路运输业为“三低行业”,即能源强度低、碳强度低、碳排放系数低。而农林渔业、食品业、纺织业、皮革业、造纸业、石化原料业、橡胶业、化工产品业、金属制品业、运输设备业、燃气及水供应业、建筑业等11个行业为“三高行业”,它们的能源强度高、碳强度高、碳排放系数高,因此减排政策的制定应主要关注这些行业[8]。
此外,Marco Mazzarino采用比较静态方法(comparative static approach)和货币估值技术的研究发现运输业是OECD国家碳排放量最大的行业,约占到总碳排放量的三分之一[9]。R. Rehan, M. Nehdi(2005)认为水泥业也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行业,并探讨了在清洁发展、联合履行、排放交易三种机制下水泥业的发展前景[10]。
1.4 碳排放量随国际贸易而转移
关于碳排量的影响因素,不仅有国内因素,如人口、GDP、行业等,同时国际贸易也是影响 碳排放量的一个重要因素。Paul B Stretesky , Michael J Lynch以1989-2003年世界169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为样本,研究了各国人均碳排量与对美国出口量之间的关系。以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因变量,各国对美国的出口量为自变量,人口密度、GDP和FDI为控制变量,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人均碳排放量与出口有着显著的关系。细分产业后的分析结果显示在出口行业中,天然气、石油和煤炭、化工产品和再进口产品等四个行业对人均碳排放量的影响最大。这意味着,在控制了人口密度、GDP和FDI的情况下,一国对美国出口越多,人均碳排放量也越大,出口产品中天然气、石油和煤炭、化工产品和再进口产品所占的比重越大,人均碳排放量就越大[11]。
Yan Yunfeng, Yang Laike提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种转移机制,不仅使产品可以在世界各国之间自由流动,同时也使得碳排放可以自由转移。1997-2007年,中国碳排放量的10.03%-26.54%是由出口产品的生产所引致的,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仅占到4.40%(19 97年)和9.05%。世界其他国家因转移机制减排的二氧化碳从1997年的150.18Mt增加到2007年的593Mt,而中国在1997-2007年间因生产出口产品而净增的二氧化碳达到4 894Mt。他们的研究为近年来中国碳排放量激增找到了一个新的解释视角,同时这些数据也印证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世界工厂的地位。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催生着像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这样的动议,有学者担忧这会引发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12]。
2 低碳经济实现的制度安排
低碳经济是在全球气候恶化的背景下提出的,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模式。为实现经济发展中的“低碳”,各国主要的制度安排有征收碳税和碳交易制度。前者是由政府通过税率来确定进行碳排放的活动要付出多少代价;后者是在《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下,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实现全球范围内碳减排的目的。
2.1 碳税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碳税最早由芬兰于1990年开征,此后,瑞典(1991年)、挪威(1991年)、荷兰(1992年)、丹麦(1992年)、斯洛文尼亚(1997年)、意大利(1999年)、德国(1999年)、英国(2001年)、法国(2001年)等国也相继开征。近年来,为履行《京都议定书》义务,一些国家如日本、加拿大、瑞士等国也纷纷开征碳税。
关于这些国家实施碳税的经验,Andrea Baranzini, et al在分析了各国能源产品的碳税税率后指出:各国的能源税(energy tax)税率差别相当大,从而碳税税率各不相同,这成为国际协调碳税的一个主要障碍;从理论上说,征收碳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碳减排的激励机制,但在实践中存在其他目的,如基于财政(筹集资金)的目的,对需求弹性很小的产品征收很高的碳税;对于某些能源产品,如煤炭,有些国家的碳税税率相当低,有些国家还实行补贴,因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碳税;要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实施碳税的同时要对能源税进行改革[13]。
在此之后,日本的研究发现,能源税和碳税的使用能够使碳排放下降到预计目标水平,同时也使能源种类的使用发生了变化,即由煤到天然气[14]。对碳税征收先行国挪威的研究发现,1990-1999年挪威平均每单位GDP的碳排放降低了12个百分点,但碳税对碳减排的贡献只有2.3%,碳税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挪威对不同的产业实行差 别税率,且不同类型燃料的碳含量与税额的比率也不相同[15]。Cheng F Lee, et al在 灰色理论(grew theory)和投入―产出理论(inputoutput theory)的基础上,运用模糊目标规划(fuzzy goal programming)方法构建模型,模拟了三种碳税方案下碳减排的力度和经济影响。预测碳税实施的影响有助于各国碳税方案的选择,也能更好的发挥碳税的效果[16]。
2.2 碳交易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17]。其兴起源于《京都议定书》所制定的三种减排机制:一是排放贸易机制(ET,Emission Trade),允许附件 一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二是联合履行机制(JI,Joint Implementation),允许附件一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三是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允许附件一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即允许附件一国家出资支持无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工业技术改造、造林等活动,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抵顶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指标。
根据以上三种机制,碳交易可以分为两种形态: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配额型交易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主要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一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项目型交易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CERs)”、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ERUs)”,主要是通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8年碳交易市场成交总额为1 263.45亿美元;预计2012年成交总额将达到1 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唯一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机制,并且《京都议定书》还承认了森林碳汇(carbon sink)对减缓气候变暖的贡献,并要求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植被恢复及保护,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开展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将项目产生的碳汇额度用于抵消其国内的减排指标[18]。这些规定的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启了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CDM项目和碳汇CDM项目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3 低碳经济的国别研究
3.1 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
英国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正从自给自足的能源供应走向主要依靠进口的时代,按传统的消费模式,预计2020年英国80%的能源都必须进口。因此英国于2003年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并积极推动世界范围的低碳经济。随后,Johnton D et.al(2005)探讨了英国大量减少住房二氧化碳排放的技术可行性,认为利用现有技术到本世纪中叶实现1990年基础上减排80%是可能的[19]。Treffers T, et al探讨了德国在2050年实现1990年基础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80%的可能性,认为通过相关政策措施,经济的强劲增长和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的共同实现是可能的[20]。Koji Shimada , et al构建了一种描述城市尺度低碳经济长期发展情景的方法,并将此方法应用到日本滋贺地区[21]。
在实践中,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受到各国政府组织的广泛关注和青睐,向低碳经济转型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英国把发展低碳经济置于国家战略高度,2008年颁布实施的“气候变化法案”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立法的国家。按照该法律,到2050年英国要达到减排80%的目标。另外,政府大力促进商用技术的研发推广,以占领低碳产业的技术制高点。在低碳生活上,英国社会运用多种手段引导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比如,要求所有新盖房屋在2016年达到零碳排放,新建房屋中至少有三分之一要体现碳足迹减少计划,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等等。在洁净能源的开发上,英国发挥其海岛国家的自然优势,注重利用海洋资源,在发展海上风能、海藻能源等低碳能源方面居于全球领先水平。
同样是岛国的日本也在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日本内阁会议于2008年7月通过的“低碳社会行动计划”阐述了在未来三五年内将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成本减少一半等多项有关减排的措施,其重要内容都与开发新能源有关。根据日本内阁政府2008年9月的数字,在科学技术相关预算中,仅单独列项的环境能源技术的开发费用就达近100亿日元,其中创新性太阳能发电技术的预算为35亿日元。2009年4月,日本又公布了名为《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政策草案,目的是通过实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措施,强化日本的低碳经济。
为带动欧盟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转型,2007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一揽子能源计划,承诺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总量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的消耗量减少20%,将生物燃料在交通能耗中所占的比例提高到10%。此外,2007年年底,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能源技术战略计划,明确提出鼓励推广低碳能源技术,促进欧盟未来能源可持续利用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欧盟国家利用其在可再生能源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力图通过技术转让为欧盟企业进入发展中国家能源环保市场创造条件。
3.2 发展中国家的低碳经济
《京都议定书》是旨在限制发达国家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协议,发展中国家未被规定必须承担减排义务。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迅速增加。虽然历史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还相对较低,但是在后京都时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减排压力已经越来越大。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是否应该承担减排义务及能否获得资金支持成为会议争论的一个焦点。
发展中国家中尤其是中国,被指责为一个“搭便车者”,在降低碳排放、延缓气候变暖上毫无贡献。ZhongXiang Zhang(2000)通过分析中国1980-1997年间二氧化碳排量的历史演变,以及中间燃料转换、能源消耗、经济增长和人口规模增长对二氧化碳排量的影响,指出上述指责是没有根据的。实际上,中国在能源节约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997年单位GDP能耗只有1980年的一半。如果没有这些努力,1997年的能耗总量将比实际排量多出50% [22-23]。Walter V Reid, José Goldemberg的研究也指出,发展中国家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遏制二氧化碳的排放。他指出中国从80年代开始实行能源价格改革,碳补贴从1984年的37%下降到1995年的29%,石油补贴从1990的55%下降到2%。另外,中国在提高能源利用率,开发可再生能源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4]。Paul B. Stretesky, Michael J. Lynch(2009)、YanYunfeng, Yang Laike(2010)的研究则指出两国之间的商品贸易为碳排放提供了一种转移路径。中国为美国的碳减排做出了很大的潜在贡献,因此美国等发达国家应该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提供切实有效的气候与环境友好型技术援助。
尽管中国的碳历史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相对较低,但是其排放总量的激增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中国的碳排放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为迈入低碳经济中国应如何改进措施,Hu Chuzhi, et al的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他基于EKC模型,采用平均分配余量的分解方法,构建了中国碳排放的因素分解模型,定量分析了1990-2005年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和碳排放强度对碳排放的贡献,即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结果表明:①采用EKC曲线模拟结果显示,我国碳排放量呈现“N”型,并没有呈现严格的倒“U”型特征,这与规模效应具有一致性。说明我国经济增长并不会自发导致碳排放量的减少,经济增长也并不一定引发碳排放的增加,关键是我国的环境治理的机制、市场和政策不完善,若不施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未来在降低碳排放方面面临着许多风险。②我国的碳排放政策的缺失,节能减排政策实施滞后,这是导致我国碳排放持续上升的又一重要因素。③在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中,只有结构效应的平均值为负,表明经济结构优化能降低碳排放,是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手段。④我国碳排放技术效应具有随意性,这说明技术在降低碳排放方面并未发挥优势,现行技术应用主要目的是提高劳动生产率,许多技术进步并非与提高环境质量有关,尽管技术进步非常快,但对降低碳排放的作用并不大。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控制碳排放的政策性建议:建立和实施不同时间尺度上的环境调控政策;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向节能型、高级化发展,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推行削减碳排放的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25]。
Guo Ru, et al以上海为例,采用情景分析法(scenarios analysis)对上海2010-2020年的碳排放量进行了估计,并提出了一些碳减排建议。研究结论显示:①上海的主要能源消耗在过去的15年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②上海的能源主要是用于生产,而第二产业的能源消耗占比最大。③上海2005年的碳排放量达到58.05 Mt Ceq,是1990年的两倍。④在“十一五”计划指导下,上海的碳减排量将分别达到17.26 Mt Ceq(2010年)和111.04 Mt Ceq(2020年)。作为中国的发达城市之一,上海在碳减排上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基于以上分析上海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实现低碳经济:①上海的碳排放主要来自于第二产业,因此提升产业结构是第一要务。发展能耗低且产品附加值高的行业,同时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②优化能源结构和能源效率,结合地域优势开发使用清洁能源,如上海可以开发风能。③加强碳汇建设,树木、绿化带、湿地、农田是上海重要的碳汇。扩大城市树木和绿化带的范围,对崇明和南汇的湿地要加强保护[26]。
4 结 语
“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源于全球气候恶化的背景,从《京都议定书》到“巴厘岛路线图”,及至最近的哥本哈根会议,世界各国都在为解决气候问题而努力。围绕低碳经济,学者们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方法、对不同区域(全球、国家、地区)进行了研究。
关于低碳经济与经济增长,目前比较一致的结论有:①影响碳排放量的因素有人口、能源消耗、技术水平等,国际间的商品贸易也可以导致碳排放的转移。②经济增长对碳排放量的影响是通过能源消耗来实现的,为实现低碳经济,应该增强能源强度及碳强度,逐渐由化石能源过度到清洁能源的使用。③不同行业的碳排放量有显著差异,一个国家或地区应该在总体层面上规划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在研究方法上,灰色关联分析法、数据包络分析法以及对人口经济学中LotkaVolterra模型的应用等,值得国内研究者的借鉴。在实践中,实现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征收碳税和碳交易制度。发达国家是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倡导者,在向低碳经济的转变进程中,推出了各种法案措施。低碳经济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也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各国都致力于向低碳经济的转变,并从中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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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ynthesis of Foreign Scholars' Research on Low Carbon Economy
YIN Xiguo HUO Ting
关键词:碳交易 货币体系 京都议定书
能源和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灾害频发、能源危机等问题,不仅给全球经济增长带来了损失,也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影响。《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碳排放权经济时代的到来。
碳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至今,全球碳市场的发展突飞猛进,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9年全球碳交易金额超过1400亿美元,较2005年增加了12倍。更有预测认为,到2020年,全球碳交易规模会接近3万亿美元,远远超过石油市场。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以碳减排为商品的新兴的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 减排额成为投资界的热门商品。欧洲气候交易预计, 一旦碳排放配额交易在期货期权市场展开, 仅欧洲市场每年的规模就将达到580亿美元。随着世界碳交易量的增加, 主要交易国家将陆续建立排放贸易体系, 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已提出了近期开设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计划。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一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二是联合履行(JI),三是排放交易(ET) 这三种机制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根据以上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一是配额型交易,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二是项目型交易: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总体而言,碳交易市场可以简单地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减排目标;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
配额碳交易可以分成两大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的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通常是现货交易;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通常是期货交易。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JI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CERs 和减排单位ERUs。自愿市场分为碳汇标准与无碳标准交易两种。自愿市场碳汇交易的配额部分,主要的产品有CCX开发的CFI碳金融工具。自愿市场碳汇交易基于项目部分,内容比较丰富,近年来不断有新的计划和系统出现,主要包括自愿减排量VER 的交易;同时很多非政府组织从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的角度出发,开发了很多自愿减排碳交易。
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以是否受京都议定书辖定为标准,将国际碳交易市场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其中,京都市场主要由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 ETS)、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和联合履约(JI)市场组成,非京都市场包括自愿实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强制实施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和零售市场等。其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2008年占全球碳交易总量的近60%。而英国的伦敦金融城和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的两大中心。
成立于2005年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对欧盟27国实行“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制度,是一个欧盟内部的强制减排配额市场。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也是碳排放权额期货交易模式的开创者。
目前,全球范围内共有20多个碳交易平台,交易标的主要有两种,一是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类似期权与期货的金融衍生品,二是相对复杂的减排项目。按照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碳交易计价货币现状分析
从“煤炭―英镑”和“石油―美元”的崛起之路看到一国货币要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关键货币,往往从计价和结算货币开始。在低碳经济即将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目标模式的前提下,单一能源主导的旧模式将被取代,而一系列以低碳为特征的新能源组合和新能源利用模式将协同崛起。新的能源贸易―碳信用交易,正是连结新能源组合和新能源利用模式的核心。
目前,欧盟排放贸易体系( EU ETS)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占有最大的比重。2007年交易量达1615亿吨,成交额达280亿欧元,分别占全球碳交易量62%和交易额70%。CDM(包括一级CDM 和二级CDM)市场位居第二,2007年交易量为9147亿吨,交易额为120亿欧元,占总交易量35%和总交易额29%。2008年,EU ETS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分别达到30.9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和920亿美元,这已占全球碳交易市场交易量的三分之二,交易额的四分之三。欧元也因此成为全球碳金融市场上,碳现货和碳衍生交易产品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在项目市场,欧盟买家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及联合履约机制(JI)市场的主体,拥有绝对影响力。2007年末欧盟买家的买方市场份额扩大到90%。项目市场中,发达国家之间JI项目的交易量还很小,绝大多数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CDM项目,2008年CDM占全部项目市场的69.8%。而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大多使用发达国家货币结算。这样,欧盟买家在项目市场的主导地位决定了这个市场多以欧元计价结算。表1说明了目前碳交易市场中不同货币的计价方式。
碳货币不同于粮食原油等商品,不需要政府背书就拥有天然的价值基础,但是世界各国将如何拥有碳货币的发行权呢?根据《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的各阶段全球减排协议确定的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和交易规则,已承担减排目标国家的实际减排量超过其承诺减排量的超额碳减排量,或者尚未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通过CDM等方式已经消减的碳排放量,为该国赢得碳货币发行权,并构成碳货币供给能力。碳货币的发行权不仅取决于碳减排能力的大小,还在于受减排约束的程度和承诺减排数量的多少。
超碳货币的可行性分析
如前所述,碳交易的逐渐成熟以及其结算货币竞争的日趋激烈已成为国际货币多元化的强大推动力,加上《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碳交易机制相当于在世界有形商品贸易体系之外确立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无形商品贸易体系,而这张联结世界新型贸易版图的核心正是基于现代国际规则而产生的一种前所未有的有价商品―碳信用。
在全球各种碳市场中,各国实际排放额低于碳排放指标分配的“节约量”,就是该时期碳货币的总量,即这个节约量相当于该国的一笔额外财富,即发行了一种碳货币。这个总量取决于人类实施碳减排的力度,同时还取决于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惯性。不同于纸币发行是依据国家和政府信用强制执行,碳排放权是基于国际协定与规则的。例如,如果发达国家不再接受来自发展中国家的CERs用来满足其履行义务,CERs的价值将不复存在。这充分说明,不同种类碳信用的内涵价值基于《京都议定书》、后京都的各阶段全球碳减排协议以及各个强制型市场的内部减排规则而产生和变动。
随着建立国际货币新秩序的呼声越来越高,重建的各种假设也渐渐浮出水面,大致可以归为两类:一是重归金本位或商品本位,二是将SDR特别提款权发展成超货币。但是由于此两种假设颇具争议并且可行性不大,又有人提出将碳信用作为各国货币之锚,即将各国碳货币将与一个标准品质的碳货币挂钩。可以预见,按照各自品质规定含碳量,由此可以确定两国碳货币的兑换基准。由此可见,碳货币本位的设想也不同于金本位或其他一篮子商品本位等纯粹商品本位的货币体系改革方案,而近似于一种全新的“商品信用本位”。
首先,通过货币的相关理论,本文认为碳排放权是有可能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碳信用具有稀缺性、可计量性以及普遍接受性。其次,国际社会已深刻认识到了美元本位带来全球失衡的根本缺陷,希望改革国际货币体系,但因欧债危机肆虐,欧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角色迄今仍无提升迹象,所以SDR被重新提出来“备考”,在当前碳交易日趋发展迅速的背景下,碳货币具备了充当与各国货币挂钩的可能性。第三,与石油一样,碳排放权交易既有商品属性,又有金融属性;既有经济价值,又是国际政治搏弈的产物。碳市场自产生后,国际金融资本就迅速的介入其中。碳信用虽然历史很短,已经迅速成为一种新兴的衍生金融商品,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全球各大碳交易所陆续推出与EUA、CER 等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
当然,相比于发行世界货币单位等其他相似改革方案来说,碳货币本位可能要更加遥远。本质上来说货币体系的改革仍然是大国角力的结果。碳货币的发行权还受各国制造业发达程度的制约,制造业越发达该国的碳货币发行能力就越强。但在碳货币实施的过程中,将有两大因素影响其顺利发行:一是各国设定的减排目标,二是在既定减排目标之上超额减排潜力。由此看出减排目标的高低将影响到一国碳货币的发行。在这种情况下,减排目标的承诺将成为各国争夺国际竞争主导力的最大博弈。
“碳货币”的思路与超货币的要求,也多少存在契合并为我们开阔了发展的思路。今后,在低碳经济大有发展和各国共识增强的前提下,碳货币将很有可能成为“超货币”的一个选择。
结论
中国作为碳资产大国,应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机制平台,为本国碳资源在世界范围赢得更大的话语权。虽然中国现在是世界工厂、制造中心,但在很多领域无论是初级品还是终端品都不具备定价权。中国应该加快在环境金融创新上的发展,建立碳金融平台,加快形成价格发现的多层次碳交易体系,并开发相应的衍生环境金融工具,积极寻求定价权,从而避免重蹈原油、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进口无定价权的历史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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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但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大减排国,2005—2010年中国减少碳排放达15亿吨。[1]中国的碳减排,目前主要是通过命令和控制模式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2]行政手段减排一般成本较高,灵活性较差,因此,政府越来越关注利用市场手段来减少碳排放,即征收碳税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9年9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报告,提出中国可以考虑在未来5年内开征碳税;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可以预见,行政命令减排、碳税、碳交易等方式将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会同时并存,因此对各种减排工具的深入分析比较是十分必要的。
一、文献述评
关于减排工具的比较,国外文献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方面。Montgomery(1972)研究指出,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交易的成本最低,如果排放权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则市场能够实现竞争性均衡,此时整个污染控制区域可以实现总成本的最小化。[3]即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排放权的最终配置与初始分配是互相独立的,政府无需知道各个污染源的成本函数,只需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排污总量,市场最终能实现均衡。Stern(2007)指出,从减排的动态激励来看,排放权机制有效性更高。[4]Adly等(2009)认为,如果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不确定性,那么两类工具(碳税和碳交易)的作用效果是完全一致的,无论是价格控制还是数量控制,都能实现企业总减排成本的最小化。但是,如果考虑到未来不确定性、税收扭曲和收入分配效应等问题,则两类工具的作用效果将不再一致。[5]Pizer(2003)[6]、Hoel and Karp(2002)[7]指出,如果减排的成本冲击持续下去,那么税收的福利效果将不再那么明显。而Karp and Zhang(2005)则指出,限额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冲击。[8]Murray 等(2009)指出,如果允许实施排放权的储存或出借,那么限额交易体制的福利效果将优于碳税。[9]
2005年,随着欧盟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学术界开始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效率进行实证研究。Boehringer C. (2006)在局部均衡的框架下,对比了欧洲采用征收排放税和实行排放交易两种不同方式在控制污染排放时的潜在效率损失,结果证明,排放交易机制下企业的减排效率更高。[10]Barbarak K. (2006)利用2005年欧盟排放市场的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实际排放量低于分配给他们的排放许可额度,从而造成了效率的缺失。[11]Karl et al.(2008)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串通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福利。[12]
国内的碳税和碳交易均处于摸索阶段,现有文献大多是对碳税和碳交易进行分别研究,鲜有成果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而且由于受到研究工具的局限,目前的研究更侧重于碳税。对于碳税,主要是利用CGE模型研究开征碳税对产业部门及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13][14]模拟各种碳税返还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15]利用计量方法对开征碳税的区域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等[16]。对于碳交易,因为中国目前只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一级市场,因此实证研究主要是围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展开的。[17][18]
综上所述,现有的国内文献缺乏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比较研究,而国外文献大多是在完全竞争的框架下进行分析的,而实际上重点监管的产业大多都是不完全竞争甚至是寡头垄断的。因此,本文将借鉴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19],将产品市场和碳排放市场进行分割,产品市场设定为寡头垄断结构,碳排放市场设定为完全竞争结构,并且考虑不同厂商之间碳排放能力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等三种减排手段进行比较,重点分析各种减排手段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
二、模型建立及分析
为了简便起见,本文假设有2个寡头垄断厂商生产同类产品。
假设消费者效用函数形式为:U=aQ-12bQ2,则逆需求函数形式为:P=a-bQ,Q为社会总产出,Q=q1+q2,q1,q2分别为厂商1、2的产出,厂商的边际成本分别为C1,C2。碳排放的总量设定为,是由政府来控制的。
每个厂商的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系数为ρi(i=1,2)。在考虑到碳成本内化的情况下,每个厂商都会采取措施进行减排,每个厂商可以通过减少产量或者是在不降低产量的情况下通过缩减自身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用zi表示)来达到减排的目的。总的减排量为Zi=zi·qi。按照Sartzetakis的定义,总的减排成本为Ai(zi,qi)=ei(zi·qi)2。其中ei(ei>0)表示减排技术的大小,当其他条件不变时,ei的值越大,表明减排成本越高,减排技术较差。
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政府征收碳税、实行碳交易以及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福利以及单个厂商的产出和利润。
(二)碳交易
这里所说的碳交易指的是碳配额交易,这种情形比较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在这种情形下,政府首先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并且允许碳排放量自由在市场上交易。假设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供求平衡的,即碳的交易价格是市场出清价格,碳交易价格用μ来表示,μ是由 ∑(ρiqi-ziqi)=1+2决定的。此情形下,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可见,厂商1、2的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的初始分配量的函数,且由于初始分配量的存在,因此碳交易下厂商的利润要比碳税情形下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厂商将会更有动机参与碳交易市场。在碳交易情形下,厂商的利润是初始分配量的函数,因此争夺更多的初始分配额也成为厂商竞争的关键。
结论5: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仅是碳排放总量的函数,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并且三者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碳交易下单个厂商的利润是初始碳分配量的函数,由于碳初始分配量的存在,碳交易下的厂商会获得更高的利润,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厂商将更支持碳交易方式。
(三)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减排
政府为了控制碳排放总量,采用行政命令方式① ①这里的行政命令减排其实更类似于中国目前实施的强制性的配额分配。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与碳交易不同的是政府不允许碳排放量进行市场交易,碳排放总量=1+2,因此,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结论7:当μ>1,且ρ1-1>ρ2-2时,λ1+λ2>2t。表明若政府采用碳税、碳交易和行政命令方式达到的碳排放总量相同时,开征碳税和实行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要大于行政命令减排下的社会总产出和社会总福利。即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碳税和碳交易优于行政命令减排。
同理,利用引理2可得:
结论8:当μ>1,且ρ2-2>μ(ρ1-1)时,λ1+λ2
综上所述,碳交易、碳税和行政减排方式的选择,关键是要看厂商的相对减排能力(减排系数μ)以及初始分配量之间的关系。当μ>1, 即厂商2是相对减排高效率的,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减排的高低效率,给予减排高效率的企业以更大的减排任务,并且初始碳分配量能够符合ρ2-2ρ1-1>μ条件,那么行政减排的效果将是最优的。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引入了不同厂商碳排放系数的差异,对比分析了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得出的结论与启示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一般文献认为碳税是一种固定价格机制,在此机制下社会的碳排放总量难以确定。但是在短期,如果减排的压力较大,我们可以直接固定减排总量,碳税将成为减排总量的函数。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手段都将具有明确的减排目标,从而可以在同一框架下进行比较分析。
2.对碳排放总量征税必然会导致社会总产出的减少,但是单个厂商的产出未必一定减少。单个厂商的产出是否减少取决于厂商间的相对排放系数,当相对排放系数超过2后,排放系数低的厂商的产量和利润均会增加。因此,对于碳排放能力差异较大的行业开征碳税,那些控制排污能力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机遇,有利于这些企业做大做强。
3.若政府在碳税和碳交易情形下希望达到的碳排放量相同,那么碳排放量的交易价格与碳税税率也相同,并且碳交易价格仅与碳排放总量有关,而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由于存在碳的初始分配量,碳交易下的厂商相较碳税情形下会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这一角度而言,碳交易优于碳税,厂商将会更支持碳交易方式。当然,由于厂商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初始分配额的函数,因此,利用各种方法甚至包括贿赂等手段争夺初始分配额将是厂商竞争的关键。但是初始分配仅影响厂商的利润,并不影响社会总福利,我们可以借鉴Boehringer(2005)的方法① ①Boehringer(2005)在产品市场和排放权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比较了按照产量分配和按照排放量分配两种方案,结果表明按照产量分配更有效率[20]。,按照厂商的产量来分配排放量。但是分配方案一定要透明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厂商尽可能减少额外的交易成本。
4.减排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厂商的相对碳减排系数μ。当每个厂商的减排系数相同时,如果不考虑实际操作难度,行政减排与碳税、碳交易对社会总产出影响无差异;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并且排放量的分配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减排将会成为最优的选择;如果政府无法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或者识别有困难,开征碳税和建立碳交易将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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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14)02-0045-13
一、引言
从1896年Arrhenius首次发现大气中的CO2对地球温度的影响开始,气候变化问题逐渐演变成为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也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难题。斯特恩(Stern)报告[1]中指出经济发展继续依赖能源消耗、“照常营业”的做法不可取,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尽早采取有力行动的收益要大于成本。若各国能够做出有力而周详的政策选择,如碳定价、发展低碳技术,就有可能实现所需的“去碳”规模来实现气候安全,并保持经济增长。自20世纪90年代国际气候谈判以来,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从后京都时期“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谈判协议,经历无数冲突与磨合,各国都在逐渐形成经济发展与全球减排的统一认识,多国经济经历了不同程度的低碳化。在环境压力和政治博弈中,全球经济向低碳化绿色经济方向转型。
尽管我国对碳税、碳交易、碳金融等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我国也在积极探索促进经济低碳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低碳经济机制的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本文就碳税、碳交易和碳金融等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低碳工具的国内外实践及研究进行归纳与述评,并对下一步研究进行展望。
二、碳税
(一)碳税的引入与内涵
碳税的引入基于庇古税(Pigovian Tax)概念。由于大气层属于公有资源,具备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极容易被滥用破坏,产生负外部性。庇古(Pigou)[2]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首次提出庇古税概念,他认为自然环境存在市场缺失和价格缺失,这种不完全信息带来外部性效果,政府可以通过对产生负外部性的活动征税和对正外部性的物品给予补贴把外部性内在化,即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大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课税,使其产品价格提高,产销量降低;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小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实行补贴,减少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之间的差距,进而增加社会福利。Baumo和Oates[3]认为,信息的缺乏导致导致边际社会成本难以测量,无法确定最优税收水平,庇古税存在实用性限制。他们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从环境政策、污染控制、污染税与统一排污成本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了“标准定价法”,依据一个可接受性强的标准定量收税,达成环保目标。随着“污染者付费原则”理念的深入,Burrows提出了逐步控制法,即在信息不充分情况下,政府为达到环境效益最优可以逐步、连续地对庇古税税率调高或调低进行调整,最终找到最优税率。
碳税的内涵和外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Hoeller和Wallin[4]认为给碳定价是对投资减碳新技术的激励,碳税是碳定价的一种形式。苏明等人[5]认为碳税与中国现有能源税在对化石燃料的征税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且都具有对CO2的减排功用,但碳税与能源税的最大区别在于碳税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方面都是专门针对碳排量设计的。崔军[6]提出碳税是以减少CO2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碳税与能源税、硫税、氮税、污水税等税种共同构成了环保税体系。
(二)碳税实践
碳税在诸多排放税中居首要地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
以芬兰、丹麦为代表的北欧国家从1990年开始逐次推行碳税,到了20世纪末,基本上构建起较为完备的碳税制度。丹麦碳税由能源消费税演化而来,从1992 年开始,丹麦正式对家庭和企业一并开征碳税,税基较广,包括了除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CO2排放,税率并非基于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而是结合了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在征收碳税的同时,丹麦实行税收返还和循环机制,将税收的一部分用于补贴工业企业的节能项目,同时工业企业还能通过税收返还和减免来减轻实际税负。挪威对石油、天然气、煤、焦炭、商用柴油等都征收碳税,涉及航空、汽车多个领域,拥有品种繁多的碳税及相关税种,但对面临国际竞争的空运、海运和渔业予以豁免。瑞典碳税税率一直处在较高水平并逐步调高家庭碳税税率,同时降低劳动收入税率。不同于严苛的家庭碳税,瑞典对本国企业尤其是能源密集型产业,如采矿、造纸、电力等行业给予税收减免。
北欧国家碳税实践的特点:一是征收的碳税多从固有的环境税种过渡而来,在征税对象、税率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二是税基广泛,尽可能扩大碳税的覆盖面;三是对不同行业特别是对高耗能行业和出口依赖型行业实施差别税率和补贴政策,以保护本国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以美国、德国、加拿大为代表的欧美发达国家碳税起步较晚,在OECD组织的带动下相继开征碳税。碳税在美国并未全面征收,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由于美国93%的煤炭用于电力生产,科罗拉多州的博尔德市2007年对除风力发电以外的电力这一中间排放源征收碳税,税率按电费比例征收并逐步上调。碳税收入一般用于提高建筑能源效率以及清洁能源开发等方面。德国能源结构与中国类似,富煤少气,为引导能源消费结构转型,德国设计了复杂的碳税体系,对不同种类和用途的燃料设定不同的税率,制造业、农林渔牧业只需支付税率的20%,其税收循环偏向工业。自2004年德国进行了新一轮碳税改革,税收优惠逐步减小。2008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始在能源最终消费环节征税开征碳税,征税对象几乎涵盖所有化石燃料,不同燃料税率有所差别,且逐步提高。当地的家庭住户是主要纳税义务人,缴纳的碳税税收的一部分用于抵消家庭或企业的其他税负如劳动收入税。
欧美发达国家碳税实践的特点:一是量体裁衣,根据本国实际设计税制。各国碳税税率大都采用固定税率,同时根据能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差别税率。二是逐步推行、循序渐进,构建动态调整机制。在初期为顺利推行碳税,多数国家设计较低碳税税率和配套的优惠政策,在顺利引导家庭和企业改变能源消费选择后逐步提高税率,减少乃至取消某些暂时性补偿。
近年来为履行京都议定书义务,以中国、南非、印度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学者正在积极探索碳税制度构建之路。苏明等人提出中国碳税可以对生产环节中因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CO2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计征的定额税率形式。碳税在起步的时候定价可放低,对受碳税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对低收入群体进行减免优惠,在条件成熟时期渐进提高税率。南非政府拟从2015年1月起开征碳税,并对汽车行业碳税的标准进行调整。为减缓碳税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南非政府还将企业碳排放量前60%的部分免税,同时对出口行业、碳排放强度大的行业给予额外补贴。印度是发展中国家开展碳税的积极探索者,自2010年7月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和进口的煤炭征收碳税。
发展中国家碳税实践的特点:一是审慎对待,充分考虑国内和国际的政治、经济条件,联系本国减排形势,结合与化石燃料相关的税制改革进程,在前提条件成熟后,选择适时开征碳税。二是在碳税要素、实施路径、调整机制选择上参考国际碳税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创新探索。三是注重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节能项目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与返还,对低收入群体给予税收补贴,实现税收中性,避免产生消费扭曲。
(三)碳税效应评价
碳税影响广泛而深刻,涉及生态环境、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国内外学者分析征收碳税的效果,主要对CO2减排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产业竞争力、收入分配效应等进行了研究。
Jorgenson和Wilcoxen[7]认为,相比于能源税,碳税更具成本效益比,也满足全球减排的成本最小化条件,当碳税等于CO2减排的边际成本,就会由碳价因素引发节能行为及对燃料消费的重新选择。不考虑消费者行为变化,Labandeira和Labeaga[8]利用IO(Input-output Model)微型模型,研究碳税在西班牙的环境效应,发现在西班牙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碳税在减少碳排放方面的影响是温和有效的。Bruvoll和Larsen[9]使用1990-1999年数据,运用Divisia指数分解法和一般均衡模拟方法,指出挪威碳税覆盖大约60%的能源消耗产生的CO2排放,可减少挪威2.3%的CO2排放量。Floros和Vlachou[10]利用希腊1982年至1998年期间时间序列数据,研究碳税对该国制造业和煤炭、石油等能源行业CO2排放量的影响,发现餐饮业、纺织业、冶金业最容易受碳税影响,减少碳排放,开征碳税可以减缓气候变暖的速度。
中国气候变化国别研究组采用一种可计算的一般均衡ERI-SGM模型,结合我国实际试算了两种碳税税率方案,分别为100元/吨碳和200元/吨碳。其结果显示:征收碳税可显著地降低能源消费的增长,改善能源的消费结构,并能有效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魏涛远和格罗姆斯洛德[11]利用CNAGE(China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模型定量分析了对每吨碳排放量征收5美元及10美元碳税对中国短期、长期经济和CO2排放的影响,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在短期内承受损失,但碳排放量将有所下降,长期来看碳税的负面影响将小得多。
Pearce[12]在对碳税的研究中提出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理论,所谓双重红利是指若导致税收扭曲的税种能被环境税所替代,将产生双重红利,一能通过纠正市场负外部性,改善生态环境得到绿色红利;二能通过减少税制扭曲,提高效率,进而带来社会福利形成蓝色红利。Feldstein进一步指出碳税不仅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达成环境红利,而且还额外具有减少整体经济的成本,提高政府收入的红利。Meng等人[13]根据澳大利亚数据的模拟结果,提出碳税可以有效削减排放,但会造成经济温和收缩。由于GNP中包括本国企业在外国的产值(不受本国碳税约束),不包括外国企业在本国的产值,因而较GDP受碳税影响更小。若碳价格信号机制畅通,碳税补偿计划不会对减排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会大大减轻碳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王金南等人[14]采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自主开发的我国能源政策综合评价模型――能源经济模型,根据中国目前的CDM价格及外国碳税税率,模拟了三种功能不同碳税方案对中国国民经济、能源节约和 CO2排放量的影响,结果表明即使忽略中国减少进口、增加新兴产业投资等利好因素,三种方案对中国GDP的影响也不会超过0.5%,近期在中国征收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同时随着税率的提升,碳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愈加显著。当2030年碳税价格为200元/吨碳时,与基准情形相比节能率可达20%,节能效益也将近3%。
Karki等人的[15]分析表明,用非化石燃料替代化石燃料(如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可完成全球二分之一的碳减排目标,碳定价政策如碳税更能促进这种替代带来减排效应。征收化石燃料碳排放税,可以提高化石燃料发电价格,减少客户对此方面的能源需求,同时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这被称为碳税的“收入效应”和 “替代效应”。两种效应叠加影响一国能源产业的格局,风能、生物能等产业有可能占据主导地位。Baker和Shittu[16]研究了企业在不确定的碳税的情景下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研究与发展(Research & Development,R&D)投入选择。面对两个不同的研发项目:实现降低低碳能源技术成本研发和现有技术的减排研发,他们发现最优的R&D并不单纯因碳税的征收而递增,一般而言,企业面临碳税压力时对传统能源技术的研发会经历先升后降的过程,那些灵活的企业在面对不确定的碳税税率时会选择研发能源替代技术,实现能源转型。
Zhang和Baranzini[17]认为相对于劳动力成本、国际汇率变动等宏观因素而言,碳税对一国企业的竞争力影响比通常认知要更为微弱。碳税在增加了无碳和低碳产业的竞争力、保护环境的同时,可增加国民收入。税收循环政策比退税和免税措施对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成本效益比要高,且更具减排效应。考虑到未来碳税可能以较高的利率征收,其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如对收入分配、社会福利等的影响可能比当前更加尖锐。
事实上早在1994年,Symons等人就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碳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其分析结果显示,碳税具有累退性,碳税导致家用能源、交通、食品价格上涨,相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对家用能源的支出占收入比重更大,会承受更多的负面影响。Metcalf等人也发现碳税的税率增长实际影响着社会福利成本,但其累退性在短期一般均衡中被高估了,碳税的福利损失每年减小0.5%。进一步研究中,Metcalf和Weisbach[18]指出应在碳税征收中考虑通过调整所得税等税收制度改革来平滑碳税的再分配效应。
(四)简要述评
国内外学者多从庇古税角度研究碳税,并提出初步的碳税设计方案。欧美国家相继开征碳税对碳税的效应研究逐渐增多,研究者大多通过构建CGE等相关理论模型,利用数值模拟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分析碳税的总体效应和不同的碳税方案产生的效应。碳税效应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直接效应是指征收碳税通过碳定价对能源消耗、CO2排放和气候环境造成的影响,间接效应是指碳税虽不对末端收入征税,但间接对经济发展、产业格局、福利分配等方面造成影响。在对碳税效应的研究中学者们的观点可分为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碳税减排效果明显,对经济、企业竞争力、社会福利等的负面影响小,甚至还能通过税收返还制度使低收入者受益;另一种观点认为,碳税减排的激励效果并不理想,反而会导致化石能源和电力价格上涨,显著拉低国民的生活水平,碳税的累退效应甚至会扩大收入差距,削弱国民的动力。由于存在国家和地区差异,加之可用数据缺乏,各项碳税效应研究结果有所不同,但碳税的负面影响说明对碳税税制进行反思和动态调整是非常必要的。
三、碳交易
(一)碳交易的引入与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的理念可追溯到污染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源于科斯(Coase)定理,科斯[19]最早指出外部性产生的根源在于模糊的产权,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就可以最小的成本解决外部性问题。Dales[20]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并指出排污权交易应包括两方面内容: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及准许排污许可证转让、买卖制度。Montgomery[21]证明了基于市场机制的排污权交易均衡是存在的,排污权交易体是一种兼具成本优势和公平性的环保手段。Manne和Richel[22]进一步阐释了交易对排放权体系的必要性,认为无论初始排放权如何分配,不同区域的排放权价值很有可能存在偏差,限制交易会导致比较优势的扭曲。Stavins[23]认为排放权交易制度应考虑八方面因素: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机制、排污许可、市场运行、市场定义、监督与实施、分配和政治性问题、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
1992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通过谈判,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正式通过,提出将市场机制作为减排以CO2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的新路径,将CO2排放权作为一项商品进行交易。《京都议定书》同时建立了三种灵活交易机制,即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IET机制规定具有减排义务的特定缔约方可以转让碳排放权配额(Assigned Amount Unit,AAU),并形成相应的基于配额的碳金融市场;JI机制允许特定缔约方之间通过投资节能减排项目获取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相当于在工业国家间转化减排单位;CDM 则允许特定缔约方用在发展中国家推行减排项目获得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来抵减其减排指标,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提供了机遇。
(二)碳交易实践
排放权交易机制可以三种模式建立:限额交易模式、基准线信用模式和混合模式。按照交易的原生产品(CO2排放权)的来源,可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Allowance-based Market)和基于项目的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配额市场在碳交易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交易原理为限额交易制度(Cap & Trade),由管理者指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间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进行排放配额的买卖。《京都议定书》中的国际排放交易IET机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及一些自愿交易机制均属此类市场。项目市场的交易原理为基准线交易(Baseline & Trade),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具体项目的开发,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项目市场主要分为JI市场和CDM市场。本文以碳交易市场中的典型代表EU ETS、CDM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自愿减排机制为例进行介绍。
EU ETS属于强制性的配额市场,涵盖整个欧盟层面的区域排放交易体系,它以限额交易为基础,以CO2为管制气体,以能源活动、黑色金属生产与处理、采矿等为管制对象,覆盖电力、热力、钢铁、航空等高排放行业。基于总量控制原则,欧盟评估各成员国的减排目标并分配给各国CO2可排放量(在EU ETS初期配额都是以祖父式分配无偿取得,自2013年起逐渐变为拍卖)。根据历史排放、预期排放等因素,这些配额又被分配到各国的排放企业。经第三方认证机构核准,在区域内CO2排放总量低于允许排放量的条件下,区域内各排放源之间可通过排放配额交易方式调剂余裕排放量。同时欧盟许可其成员国使用JI和CDM项目带来的核证减排量折抵其CO2排放量,形成核证减排交易。
CDM属于项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发挥比较优势的双赢选择,核心是发达国家企业实体经发展中国家批准利用资金和技术优势在东道国实施减排项目换取CERs。CDM可分为两级市场:一级市场基本由发展中国家提供,由于风险较大,CERs价格偏低;二级市场囊括了远期合约签订而CERs尚未生成时的交易,市场效率较高,交易额度较大。CDM项目涉及能源工业、化学工业、交通、采矿等十三大项,一方面通过垃圾填埋等清洁技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另一方面通过改善土地运用和造林等方式增加对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吸收。项目流程包括论证、设计、审批、注册、实施、核查核证等多个环节,项目设计是其中关键。目前中国是全球 CDM 项目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占据签发的 CERs 的半壁江山。
CCX自愿减排市场是全球笫一个运用法律约束力和市场机制来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性平台。该交易所开展的减排交易项目涉及电力、能源、制造等行业产生的CO2、CH4、N2O、HFCs、PFCs和SF6等六种温室气体,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经核证的排放补偿量和经核证的先期行动补偿量三种基本产品。目前CCX有四百多个会员实体,会员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等数不同的行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遵守其承诺的减排目标的企业、城和其它减排单位,其义务是在事先设立的减排目标基础上每年减少1%,四年减排4%,若没有完成目标就需向其他会员购买排放许可证,或通过投资减排项目产生的抵扣性碳信用额抵减原来的减排量;另一类则是该交易所的参与者,通过将减排项目集成打包出售、直接出售碳排放权等方式参与交易。
(三)碳交易制度研究
CO2排放权是一种稀缺资源,其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碳交易顺利推行的基础。排放权初始分配主要有两种形式:免费分配和公开拍卖。免费分配包括依据排放企业的历史排放标准获取一定比例排放权的祖父制分配及依据企业当前产量和单位产量获得排放权的分配。由于排放权具有同质多物品属性,公开拍卖多采用标准密封投标方式,包括单价拍卖、首价拍卖和维克里拍卖三类。此外拍卖还可以采用增价拍卖,该拍卖方式具有较好的价格发现机制。多数研究者更倾向于公开拍卖。Goulder等人[24]、Fullerton和Metcalf[25]等运用一般均衡模型分析认为非拍卖的配额方式带来的成本大于其他分配方式,若进行拍卖分配并将所得用来削减排放税带来的税收扭曲,则会带来祖父制分配二倍的成本效益。拍卖可以提高企业革新技术的积极性,减少政治摩擦。同时拍卖方式保障了新进入的企业与原有企业在取得排放权配额方面平等一致。Venmans[26]认为免费分配带来的意外收益将使财富由消费者向企业转移,降低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不过也有学者如Vesterdal和Svendsen[27]认为祖父制分配更适应当前不完备的市场现状。
碳价格是影响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力量之一,关于碳价格的研究集中在价格驱动因素等方面。Christiansen等人[28]提出政府政策、技术指标、市场基本面乃至气候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排放权价格,宏观经济状况则决定了市场的均衡价格。Mansanet-Bataller等人[29]运用多元分析法研究了电价和天然气价格与碳价格的关系,发现二者互为因果,极端气候也对排放权价格具有一定影响。Hintermann[30]证实,极端寒冷气候与碳价格存在非线性相关。Chevallier[31]通过EGARCH模型分析,指出企业年度减排的违规情况以及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国际协议不确定性的增加,可以解释碳价格的不稳定波动。Nazifi[32]通过对EUAs和CERs的动态价格变化的参数分析指出交易限制、监管变化和CERs的不确定性是影响排放权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对EU ETS碳价格的研究中,Benz和Hengelbrock[33]依据EU ETS 中排放权价格动态机制指出存贷机制和交易的时间间隔对价格也具有影响。Bredin和Muckley[34]使用静态和递归的Johansen多变量协整近似比率检验,发现在EU ETS的第二阶段产生了新的排放权定价机制,并由市场基本面要素推动价格走向成熟。
在碳交易系统设计方面,一些学者认为热点(hot spots)是限制排放权进行空间覆盖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考虑时间热点(temporal hot spots)的风险,一个具有成本效益的排放权交易体系应具备时间柔性,即排放权可以储存和借用。Vesterdal和Svendsen在对于欧洲温室气体排污权交易进行分析,发现管理者在计划初始期间应避免覆盖太多行业,以尽量减轻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和减少反对者。Perdan和Azapagic[35]认为在克服技术和非技术障碍后,应在政治支持和经济稳定条件下逐步在地域、时间和覆盖行业等范畴扩大排放交易。
各国在实施减排计划的同时,也面临着碳交易所带来的行业管制、经济安全、法律等多方面的风险,以CDM机制为例,Dutschke等人[36]认为CDM项目存在基准线评估风险、商业风险、经营风险、自然灾害等风险,马建平和庄贵阳[37]指出CDM 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发生审批失利、审定退回、注册失败、报告偏差和协议违约等五大风险事件和宏观经济不确定性风险,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减少其减排收益,业主须通过关注宏观政策动态、科学确定基准线、加强环境治理等方式规避风险。
(四)碳交易效应评价
有关碳交易效应的研究集中在CO2减排效果、经济发展、行业格局等方面。Babiker等人运用CGE模型和EPPA模型分析认为,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可能导致贸易国的福利损失。通过对印度经济学家Bhagwati提出的贫困化增长国家案例进行分析,他们发现贸易条件恶化和扭曲性税收的交互作用抵消了一国在碳排放交易因低减排成本获得的收益。Silva和Zhu[38]认为由于富裕国家的排放许可证价格更高,国际贸易将导致污染产业由富国转移到较贫穷的国家。同时没有参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会因排放更多的国际污染和更低的本地污染而获得双重收益。但也有众多学者发出反对声音,Stankeviciute等[39]通过研究欧洲部分部门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2010和2020年两种不同的碳交易市场结构下ET EUS的有效性后认为,在短期内超过50%的CO2减排量都是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的行业部门尤其是电力部门中实现的。
Bode[40]认为在免费分配机机制中,因引入碳交易导致电价上涨,电力部门从此获益最多。Bunn的研究也证实得出碳排放权确实可以影响天然气或电力的价格。Lee等[41]指出在石化部门,上游行业从碳排放交易中赚取利润,而下游行业因未能实现其减排目标不得不购买额外的排放权。Gulbrandsen和Stenqvist[42]的研究发现,EU ETS通过影响电力价格对纸浆和造纸业产生冲击,造纸业在CO2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方面进行大量投入。Tuerk等人[43]提出具有碳中性特征、零减排成本的生物能源将来会成为碳交易计划的重中之重,对农业和林业部门的政策偏移可以有效引导对碳价格反应敏感的企业发展生物能源。
(五)碳交易与碳税的比较研究
碳税属于价格调节型市场化工具,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数量控制型市场化工具,关于二者的比较研究一直是学界热点。早期受庇古和科斯启发,人们认为只要边际排放成本与碳价格相等即可达到减排作用,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实质上是等效的。但Weitzman发现,由于政策制定者在决定税率或确定排放许可数量的不确定性,排污边际成本曲线的斜率与边际效率曲线斜率不同,导致两种工具不再等效。Newell和Pizer[44]修改了Weitzman模型并将其应用到环境问题上,发现价格工具比数量工具更加灵活,税收政策所产生的的社会净福利更高。Goldblatt[45]认为考虑到福利冲击、政策的长期稳定性等因素,碳税比碳交易更适合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但是由于碳税的减排效果确定性较差和政治阻力,碳税并不比碳交易更受国际社会欢迎,《京都议定书》最终选择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全球减排的主要机制。
也有学者探讨碳税与碳交易综合运用成为复合工具或双轨机制的可能性。McKibbin和Wilcoxen[46]提出混合利用碳税和碳交易政策具有单一措施不具备的优点:可以避免碳税的再分配问题、提供内在的监督与实施机制,还可以获得真实边际减排成本的信息。Tamura和Kimura[47]也提倡碳税与碳交易的结合,他们认为对于日本等工业能耗已经极具效率的国家,仅靠碳税难以实现减排目标,加入排放权交易后,碳税对企业利润的不良影响将减少50%,并且通过贸易的增加获取更多利益。
(六)简要评述
碳交易的研究初期集中在制度设计上,如交易模式、排放总量确定、初始额度分配、交易监管等。在ET EUS、CDM等机制付诸实践后,学者对上述机制的效应评价、制度改进等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多,对电力、石化、造纸等行业予以特别关注。普遍认为碳交易带来的影响是复杂的,碳交易制度对节能减排有明显作用,但对行业格局、国家福利与发展却有利有弊。多位学者对价格的驱动因素进行了分析,但由于碳交易实践期间短、碳价格数据缺乏,现有的实证研究无法给出碳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力证明。随着碳交易在各国实践的深化,英国、澳大利亚相继走上碳税与碳交易综合运作的探索之路。在下一步研究中,碳交易与碳税的结合、碳交易的国际流动与协调、交易风险的识别与规避、交易创新机制等都是探讨的新方向。
四、碳金融
(一)碳金融的引入与内涵
从演进进程看,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Sandor首次提出环境金融定义后,Salazar[48]对环境金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认为环境金融是金融业为服务环境产业的新需求而进行的升级和创新,存在体系差异的金融业和环境产业通过环境金融衔接起来,实现保护环境的功用。Cowan[49]认为环境金融解决的是社会推行的环保事项的资金融通问题,并不涉及干预社会决策。金融业在促进资金融通的同时也能从发展环境产业中受益。此外他探讨了实现环境金融的途径,如发展环保基金、小规模排污权交易、债务掉期合约等。Labatt和White[50]将环境金融分为两部分,一是可持续发展与金融绩效的关系,二是环境金融中银行和金融服务的实现。在此基础上他们定义了环境金融产品,认为它是所有为实现保护环境,规避环境风险而开发的、市场化运作的金融产品。
《京都议定书》签订后,三种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出现使得温室气体排放权由免费的公共资源变成具有交换价值的私有物品,具备金融资产属性,极大推动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的形成和发展。世界银行在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碳金融为购买产生(或估计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所提供的资源,其定义应为碳减排项目投融资。我国学者王遥[51]也给出碳金融的解释,认为碳金融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包含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因素,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目标的低成本途径。碳金融市场可理解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狭义碳金融市场仅指由国际上温室气体排放权指标及其衍生产品的标准化市场;广义碳金融市场还包括与碳交易市场发展紧密相关的CDM投融资市场及节能减排项目融资市场等,本文所指的碳金融市场为广义概念的市场。
(二)碳金融实践
经济低碳化的重点在于节能减排和发展可再生资源,碳金融的功用正在于减排项目的投融资和金融工具的创造。目前碳金融市场集中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和北美碳减排交易体系,本文主要从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与产品角度观察碳金融市场实践。
衍生品交易占到碳金融市场70%以上,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以EUAs和CERs为基础产品,在2005年4月首次引进EUAs期货合约交易,目前发展相对成熟,引进了具有标准格式、明确规范的碳金融交易合同。纽约―泛欧证券交易集团BlueNext环境交易所现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信用额现货交易市场,交易产品有CERs与EUAs的现货和期货。目前全球主要的期货和期权产品为限定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ECX金融合约、EUAs期货及期权、CERs期货及期权。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旗下的绿色交易所(Green Exchange)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都是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活跃平台。
银行业是碳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绿色信贷是其较早参与的碳金融项目,依据“赤道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投放时,审慎评估贷款方项目的环境破坏风险,有选择性地对可再生资源和清洁燃料项目予以倾斜。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已经开展了包括低碳项目融资、商业建筑贷款、绿色汽车贷款等多门类的绿色信贷工作。此外,在碳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还包括:投资参股低碳企业;对CDM等碳项目应收账款融资,并促成排放权交易;为低碳项目交易双方提供咨询、担保、融资租赁、信用增级等中间服务;提供CERs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增强碳交易的流动性;推出气候信用卡等个人“碳中和”业务;开发各种与碳交易价格、气候指数挂钩的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买家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
为了推进国际碳交易活动,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实施了专项集合投资计划,设立碳基金。低碳投资的载体一般可分为三类:项目机构、政府购买计划和碳基金,一般而言以上三类都可算作碳基金。按投资主体的不同,碳基金可以分为由国际组织或政府设立管理的公共基金(如英国碳基金、亚太碳基金),由政府、投资银行和企业联合设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混合基金(如日本碳基金、德国碳基金)和企业为投资获利而出资设立管理的私人基金(如瑞银绿色投资基金、德银气候保护基金)。目前世界银行管理着12个碳基金以及相关机构,主要有碳原型基金、生物碳基金等特别基金和意大利碳基金、欧洲碳基金等国别基金,特别基金主要功能在于培育京都机制下碳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国别基金的主要功能在于购买Jl或者CDM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度,帮助相关工业化国家完成减排目标。
碳金融发展需要金融服务业全方位支持。从碳排放权的产生到最终进入二级市场,过程中资金需求大,未来收益不确定,瑞士再保险创造了具备或有上线的减排交易远期保险产品,美国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碳排放信用保险、碳交易保险产品,为碳交易双方提供保障。近年来还出现巨灾债券和天气衍生金融产品规避天气变化对企业运营和销售等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碳金融市场研究
碳金融产品价格是吸引和激励投资者与企业关注气候变化,投资碳减排的重要机制。在现货与期货价格的相关性研究中,Wagner和Uhrig-Homburg[52]认为碳期货是合适的风险对冲工具,期货与现货的价格差别在于持有成本,即期货价格是现货价格加上应计利息,风险中性定价理论可运用于碳期货估值。在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关系研究上,Rittler[53]分析EUA现货与期货的短期动态价格和长期价格,发现价格波动传递结构被扩大至高频水平,期货价格最先反映市场信号,后影响现货价格,具有价格发现功能。Arouri 等人[54]也通过VAR模型和STR-EGARCH模型对第二期EUA碳现货和期货价格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二者的收益和波动性是不对称和非线性的,非线性模型可作为预测EUA价格的有效手段。
碳金融交易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市场是否有效,核心在于碳金融产品价格在信息可获得条件下是否有效。Benz和Hengelbrock利用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对EUA期货市场的ECX和Nord Pool交易平台2005-2007年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随着交易强度增加,即使是交易成本较高,流动性较差的期货市场也有助于价格发现。Daskalakis和Markellos[55]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三个主要交易市场Powernext、Nord Pool和ECX的碳金融资产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建模分析,发现现货价格具有跳跃性与非平稳性的特征,碳金融市场是弱势有效的,主要原因在于欧盟碳交易体系尚未成熟,以及政府对短期投资和碳配额融资的限制。
在市场风险方面,Blyth等人[56]采用随机模型分析,发现气候政策不仅对碳金融产品预期价格有直接影响,也强影响碳市场的风险特征。市场设计影响市场风险,同时也影响投资行为。政府在制定碳金融市场规则,预期投资者对价格信号反应程度时应综合考虑风险因素,同样,企业在制定投资和交易时也要区分驱动因素和风险因素。Fankhauser和Hepburn[57]从允许碳排放额度的跨期储藏和跨期借贷等方面对碳金融交易市场进行多角度设计,以此达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灵活性和碳排放权价格波动能够具有可预测性。
创新是碳金融不断发展的动力,Fankhauser和Hepburn基于当前碳市场灵活性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要求的挑战,从碳排放额度的跨期储藏和跨期借贷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创新设计。在创新和完善碳市场的研究中,Knox-Hayes[58]提出发达国家碳市场已相对成熟,碳交易可通过现代虚拟的平台实现,但仍需要一个真实的社会连通和人际网络,对于建立未来新型市场,出于社会协调互补和降低沉没成本的考量,可以在现有市场基础上发展伦敦和纽约市场并加强这些金融中心的重要性。
(四)碳金融效应评价
由于具有交易迅捷、流动性高、风控成熟等优势,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在吸引市场参与者、防范碳交易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Benz和Klar认为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使投资者对碳交易产品价格做出更合理的估计,制定更加有效的交易策略与风险管理决策。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和发展无疑成为碳市场更好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重要推动力量。
相较于传统模式,Haigler[59]认为碳金融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权定价的方式提供了更加环保、健康、经济高效的减排机制,可以极大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清洁能源技术发展。Hogarth[60]对乌拉圭太阳能计划低碳信贷项目的研究得出结论贷款改变当地居民的能源结构,显著降低太阳能使用家庭的系统成本。
杜莉等人[61]还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溢出效应,认为碳金融体系的不断拓展,推动减排成本收益的转化,推进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促进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的国际传导,同时转移和管理气候风险,对低碳产业发展发挥重要的助推效能。Kozlecka等人[62]对国际碳基金的研究也从侧面证实国际碳市场的发展和欧盟交易体系的存在提高了投资者特别是欧洲投资者对碳交易的积极性。
(五)简要述评
碳金融已成为低碳研究中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新领域。国外研究少见“碳金融”字眼,多以碳市场代替,且研究多基于微观层面(如碳金融产品设计和定价、市场效率、政策设计等),重点关注EU ETS平台和CDM机制,对金融业、工业、农业等各个行业,欧盟、北美、发展中国家均有涉及。由于碳金融仅处在试点阶段,缺乏实践经验,国内研究集中于宏观领域(如市场发展步骤、交易制度选择等),重点研究CDM机制,多为定性分析,定量研究相对缺乏。国内外研究者对碳金融的影响、市场效率等问题有较一致的认识,认为碳金融促成了更规范、安全的碳交易平台,但在微观层面如碳衍生产品定价模式、风险监管等方面莫衷一是。当前的理论研究还难以适应多元发展的碳金融实践,迅速发展的碳金融市场需要加丰富的、前瞻性的理论研究来支撑。
五、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低碳经济实践及低碳研究已经持续数十年,基于上述实践扫描和文献述评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均对以上三种低碳经济工具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特别是国外学者对各种工具的优劣、工具和产品定价、制度设计、影响效应等方面已经进行了兼具深度和广度的研究。但囿于实践历史短、数据匮乏、视野狭窄、创新缺乏等原因,各项研究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仍存有较多缺陷。为实现低碳实践良性发展,低碳经济理论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碳税研究应构建逻辑明晰的因果模型,分析碳税决策者和纳税主体所期望达到的目标、面临的约束及可能的选择,进而对碳税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由于碳税具有累退性,如何在征税同时实现公平是个难题,碳税的设计应着重考量税率上限设定、动态调整、税收返还等方面实现税收中性。单纯依靠征税减排不可避免存在局限性,下一步还应探讨各种减排工具之间的交叉效应及混合工具的设计,以实现最佳成本效益。
碳交易研究中碳排放权配给是起点,随着碳交易市场成熟,分配制度改革是必然趋势,需要更加科学的模型和数据进行理论支持。近年来对碳价格的研究多限于价格驱动因素分析,对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波动和调控机制的研究还未深入,欧盟碳排放体系目前处于供大于求状态,且经过金融危机后价格不断下跌,亟需进行价格管理机制的研究。众多文献分析了碳交易市场对电力、能源、造纸等产业的影响,还需随着市场的发展扩展视野,将区域乃至全球层面的产业结升级纳入碳交易市场效应分析架构中。此外欧盟倡议的碳关税充满争议,其正当性辨析和影响分析也有待研究。
因实践起步较晚,国际碳金融市场建设还处于新生阶段,如何设计和建立发展中国家碳金融市场,如何完善发达国家和地区碳金融市场,乃至如何在全球层面建立跨地域、多层次、高效率的市场体系将成为研究重点。在微观层面,碳金融产品定价仍是核心问题,需利用金融学如行为金融、复杂性金融等前沿理论进行研究,形成具有普适性的定价分析范式。金融机构是碳金融市场主要参与者和产品研发者,对其经营模式评价、风险管控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交易链的不断延展和碳资产证券化,碳掉期交易、碳交易CDs 等创新衍生品将不断涌现,碳金融产品创新设计需要学界给予更多关注。
同时,国内学者应加强对国外经验和理论的学习与反思,考察现行政策和试点实践,结合我国实际,设计我国可行政策组合及实现流程,提出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低碳经济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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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碳管理会计体系的背景
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源消耗耗、低污染排放”为基础的,力求高效率地利用能源、大力开发清洁能源、不断追求绿色GDP的经济发展模式。随着京都协议书的签订、巴黎气候会议等一系列国际环境会议的召开,低碳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其影响已经不断渗入企业。
碳管理会计作为信息处理手段和管理手段,可以及时地向管理者提供准确的涉及低碳经济活动的信息,这些信息有利于管理者更好地去规划企业低碳发展的路径。因此,不断完善碳管理会计体系,强化企业对于碳资产的管理能力将对我国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碳管理会计体系构建
碳会计作为环境会计的分支,早已有很多国内外学者进行研究,但分析其研究文献可以发现,目前关于碳会计的研究大部分都是关于碳财务会计的研究。关于碳管理会计体系的研究则凤毛麟角,而碳管理会计对企业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碳管理会计是对企业的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会计体系,其充分利用了管理会计注重非货币信息的优势,将企业的碳排放及碳资产管理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管理者,有利于管理者做战略部署时充分考虑低碳因素,从而实现企业经济与生态效益的共同发展。
陆云芝(2013)提出,低碳理念要与管理会计相融合,要明确低碳理念在管理会计框架中的定位,并从预算管理、成本核算、投资决策和绩效评价四个角度着手研究。何建国等(2015)提出碳管理会计系统在传统管理会计系统的基础上考虑了碳影响,能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本文在完善和丰富已有的初步框架的基础上,将低碳纳入到价值链和战略目标体系,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碳管理会计系统的构建。
(一)低碳战略目标。在低碳经济形势下,企业要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就需要着眼于全局,把握经济发展和低碳减排之间的关系,将低碳理念与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定相融合。在低碳化发展前期,企业可能会因为购入低碳设备等方面的支出而增加企业的成本。但从长远来说,企业在面临竞争时可能会因其树立的低碳环保的社会形象获得优势。
(二)碳预算管理。碳预算管理就是将低碳减排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纳入传统的预算编制中,也就是根据一定的碳减排标准和企业的战略目标,对企业的碳排放和碳资产作出规划和配置。碳预算管理的核心是碳收入预算和碳成本费用预算。碳收入预算主要包括碳资产销售收入预算和营业外收入预算。销售收入主要是指作为碳资产的碳排放权在碳交易市场上出售所取得的收入,而营业外收入则主要是指企业因实行低碳减排而带来的诸如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
(三)碳成本管理。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已有专门的企业可以为低碳减排主体测定其碳足迹,这为企业的碳成本管理创造了条件。碳成本是指由企业的碳排放而产生的代价,碳成本管理即企业对其碳足迹进行测定,测算出碳成本,再根据成本核算方法将碳成本分摊到产品。企业可以采用作业成本法,通过分析碳成本动因来计算产品的碳成本,而分析成本动因后企业就可以对成本驱动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从而获得整个价值链上的碳成本节约。
(四)低碳价值链管理。迈克尔・波特在其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将低碳理念与企业的价值链管理相结合,也就是将低碳理念和企业生产的全过程相结合,这将有利于企业全方位落实低碳管理。在分析企业内部价值链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到外部价值链,即将价值链的概念扩大,将本企业与其他方(如与其供应商、客户)的联系考虑到价值链中来。
(五)低碳投资决策管理。碳管理会计对投资方案的评价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定量分析模型,还应该对环境影响进行定性分析。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不能单单追求经济效益,而应该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能仅以内部报酬率等财务指标来评价投资项目,而应采用多种衡量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将项目的碳排放量等低碳评价指标纳入投资决策的评价中来。同时企业不应将股东作为单一的价值取向,而是考虑到多方利益关系人(包括政府、社会公众、等)的价值取向来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分析。
(六)碳绩效评价。碳绩效评价体系是指将低碳因素考虑进原有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使传统评价指标与企业对低碳减排的贡献相结合,反映企业低碳管理的成效。这一措施能够很好地解决传统绩效评价的劣势,从整体上反映企业的低碳意识及企业对于低碳减排的投入力度和管理效果。平衡记分卡是绩效评价中常用的方法,将低碳因素纳入到平衡计分卡可以在绩效评价时充分考虑企业对于环境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实行低碳减排所带来的收益。
综上所述,碳管理会计体系可以绘制如下。
三、结论
碳管理会计体系的构建是低碳经济的必然产物。企业要想在低碳经济背景下获得长足发展,不能仅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还要充分考虑到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构建碳管理会计体系有利于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充分考虑碳成本和碳收益,创建利益相关方的低碳合作机制,树立低碳经营的理念,将低碳价值观融入企业文化,同时运用碳管理会计系统所反馈的信息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规划控制,真正实现企业低碳发展。(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 P4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6-0087-07
气候保护是一个国际性问题,气候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已经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表明了在支持全球响应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中的支持态度。虽然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采取专门针对气候变化的对策,但是国内相关经济、能源、环境政策已经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1]。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近期就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我国的能源供应将受到制约。这表明我国目前的国家政策必然是不能过早的承诺减排义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需要坚持“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能源政策。
但是,目前国际上要求我国减排温室气体的压力越来越大。气候保护会在一定时期对一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没有规定减排义务。但是一些发达国家,像美国,总是以发展中国家不加入碳减排为理由拒绝制定本国碳绝对排放量减少的目标。目前,国际上并没有达成得到所有国家共识的减排方案,随着《京都议定书》的 到期,《京都议定书》后的碳减排方案的谈判正在进行。为了争取谈判的主动性,需要对中国选择不同年份实施碳减排的气候保护政策进行评估。
美国二氧化碳的减排政策是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因素。而美国在二氧化碳减排问题上一再以美国实现议定书目标成本太大、气候变化问题上尚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京都议定书》没有规定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等各种借口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并且提出《京都议定书》的替代方案,即美国总统于2002年2月14日在马里兰州的国家海洋与大气局(NOAA)宣布的一项新的环境方案――《晴朗天空与全球气候变化行动》,以取代规定了发达国家具体绝对减排量的减排目标。该替代方案与GDP直接挂钩,是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减排,允许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排放量有一定程度的增长,这是不妨碍美国经济发展的相对减排(强度减排)方案,其结果是温室气体排放增长速度的减少,而不是二氧化碳绝对数量的减少[2 ]。
虽然在布什总统的任期之内,迫于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和利益集团的压力,美国的气候政策不会有所改变,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气候保护可以和外交、经济增长、能源与环境、跨国投资和贸易等国际事务建立联系,如果美国自行孤立于国际社会气候保护进程之外,这绝对不符合美国长期的战略利益。可见,美国为了维护大国长期战略利益,不得不对其气候保护政策进行调整。因此,有必要针对中美两国在不同时间开始减排对各国经济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进行研究。
为了研究气候保护政策在国家间的经济影响,进而为制定有效的减排方案提供理论基础,国际上气候保护政策的研究多转向多国模型研究。如OECD的GREEN模型[3]和LINKAGE模型[4]、美国西北国家实验室的SGM[5] 模型,美国能源部的GCubed模型[6],日本国家环境研究所的AIM等模型[7]。近年来,多国模型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是动态宏观经济模型。如RICE[8] ,FEEMRICE[9]。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学术界也开展了对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模拟研究,建立了一些气候保护政策模拟模型,如CGE模型[10,11],3E模型[12],中国MARKALMACRO模型应用能源―环境―经济耦合的进行模拟分析[4];中国SGM模型[13],宏观动态模型[14,15]。当然还有其他一些优秀的工作,这里不一一讨论。由于《京都议定书》到2012年就要到期,后京都时代开始后,新的气候保护谈判就要开始,研究多国参与减排的政策模拟研究变得更为重要[16]。因此,为了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谈判中提高主动性,有必要基于多国气候保护模型研究气候保护战略。本文建立了一个多国气候保护宏观动态经济模型,然后就中美两国在不同时间开始减排对各国经济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进行了模拟研究。
1 多国气候保护宏观动态经济模型
本文的研究是基于一个多国气候保护的宏观动态经济模型。该模型主要基于两个气候保护模型。首先是RICE模型(a Regional dynamic Integrated model of Climate and the Economy),主要是由Nordhaus从其原来的单国模型DICE基础上发展起来[8]。RICE模型是一个宏观动态模型,很多学者以该模型为基础建立面向不同研究内容的气候保护模型。该模型主要的贡献在于将气候和经济动态联系起来,可以评价不同减排政策的经济影响。其次是王铮,郑一萍,蒋轶红等(2004)建立的人地协调意义下的气候保护模型[14]。由于在RICE模型中,气候保护政策仅通过生产减少型保护来实现,而一国的气候保护政策往往是综合性的,除了考虑生产型减排,还包括能源替代型减排和增汇型减排。该模型是一个单国气候保护模型,但完全将三种气候保护政策同时考虑进来。本文建立的多国气候保护模型借鉴该模型,将三种气候保护政策同时纳入模型体系。同时,本文建立的多国气候保护模型还参照了Buchner,Carraro(2005)的FEEMRICE模型(FEEM是Fondazione Eni Enrico Mattei的缩写)[9]。因为在RICE模型中的碳贸易机制受到了许多限制,增加了模型的不确定性[17]。因此,在联系各国的经济时,我们参照FEEMRICE模型仅以气候将其连接。
由于模型涉及到大量公式,限于篇幅,这里不再给出。这里仅说明模型的基本结构(见图1)。多国气候保护模型将全世界分为六个国家(地区),分别为中国,美国,日本,欧盟,前苏联地区,除上面几个国家以外的地区合称为“其它国家”。每个国家都以宏观动态经济模型为基础。
该系统是在Delphi 7.0的IDE环境中,使用Object Pascal语言编写而成的。模型流程(见图2)如下:首先从数据库中调用参数和部分需要的初值,并且即时输入政策参数(在一些情景控制率是外部输入,将另外一部分需要计算的初值计算出来,并存入数据库相应位置中;接着开始进入每一年各个变量的循环计算:一方面,先根据增汇型、能源替代型和生产型气候保护控制率以及上一年的GDP值和有效社会生产率计算出下一年的全国总排放量,将该排放量代入气候系统的计算方程中,最后得到有效社会生产率在受到该排放量影响之后的值;另外一方面,计算三种气候保护政策的经济投入成本,进而计算出当年的投资额和资本存量。然后,两条计算路线汇合,计算出下一年GDP。
2 模型数据说明与情景设置
模型是以2004年为基年开始计算的,因此,模型变量初值指的是2004年的初置。同时模型中的价值量以美元表示,如无特别说明,均是以2000年不变价美元表示。增汇的成本存在不确定性。按照Sedjo(2006)[18]的研究,我们将美国,日本,欧盟每增汇一吨碳的成本设为70美元,中国,前苏联,其他国家设为20美元。本文默认2004年为初始年。实际上由于美国抵制减排,世界性减排并没有开始,各种模拟(包括我们的),都是一种虚拟情景,在平推若干年后,得出一种趋势性估计。作为一个DSS,我们最后建立的系统,在修改初始参数后,理论上可以从任意年开始。
有关宏观经济变量的数据来自IEA(2007)[19],中国统计年鉴(2005)[20],气候变化参数来自RICE[8]。限于篇幅,这里不一一说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控制成本参数,一般普遍认为全球变暖的破坏在发展中国家更为严重。根据OECD的估计,CO2排放量增长2倍,温度上升2.5℃时,中国的GDP大约损失4.7%[3],No rdhaus(1999)估计到2090[CM)] 年全球气温上升3℃时,全球的平均GDP损失为36%,损失范围在0%~21%之间[8]。新近的研究表明损失会更大Eyckmans,Tulkens(2003),我们这里的取值来自FEEMRICE(见表1)[17]。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减排率并不是针对某一年的碳排放(例如与1990年碳排 放相比的减排率),而是针对当年实际应排放而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少增排率。这种碳排放控制率设定是宏观动态模型中常用的方法[8,17]。考虑到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和气候保护政策的连续性,模型中每年的减排率都比上一年增长1%。而且这里的减排政策是一种考虑了生产减少,增汇和能源替代的综合性政策。在模型中设定生产减少占20%,增汇和能源替代各占40%。当然我们开发的系统可以调整这个参数。
3 气候变化下中美两国不同时间开始减排的模拟分析
3.1 中国选择不同时间减排方案的研究
本节研究了在其它国家按照一定的减排率减排时,中国在不同年份参与减排的情景。在模拟中,设定美国,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我们设定了中国参与减排的四个情景,分别是从2010、2015、2020、2025年和2030年以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情景0:中国不采取任何减排措施,美国,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情景1:中国以2010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美国,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情景2:中国以201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美国,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情景3:中国以2020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美国,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情景4:中国以202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美国,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情景5:中国以2030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美国,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和前面的讨论中设定一样,这个减排率每年都会比上年递增1%。
3.1.1 中国不同时间减排情景下的各国GDP
模型对上面提到的三种情景做了模拟分析,模拟期间从2005-2100年,模型是递归动态模拟,一期为一年。
首先,通过计算,得到了各减排情景下各国的GDP如表2。
可以发现,相对不减排情况,中国在讨论的五个情景里参与减排都会给中国的经济带来损失,而且越早参与减排,GDP损失的越多(见表2)。世界其他国家都从中国的减排方案中获得了利益。相比中国不实施减排的情况,世界其他国家的GDP都是增加的。可以看出,各情景下除了其他国家受益最大,第二大受益国家就是美国,然后是欧盟,第四受益 国是日本,最后是前苏联。各情景下各国[CM)] 具体的累积GDP增加值见表2,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从全球总体来看,在情景1下,相比中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342 439.7亿美元;在情景2下,相比中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311 220.1亿美元;在情景3下,相比中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279 625.6亿美元;在情景4下,相比中国不减 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247 707.4亿美元;在情景5下,相比中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215 599.4亿美元。
[BT4]3.1.2 中国不同时间减排情景下全球碳排放量和温度变化
和前面的讨论一致,中国越早进行减排,全球的碳排放量就越少。图3显示了各情景下2005-2100年的全球累计碳排放量。其中情景1相对情景0全球累计碳排放量减少9526GtC,情景2相对情景0全球累计碳排放量减少89.35GtC,情景3相对情景0全球累计碳排放量减少8356GtC,情景4相对情景0全球累计碳排放量减少7789GtC,情景5相对情景0全球累计碳排放量减少7233GtC。
与碳排放量的减少类似,各减排情景下的温度变化相对不减排情景要低(见图4)。情景1相对情景0降低0.093 9℃,其中情景2相对情景0降低0.087 9℃,其中情景3相对情景0降低0.082 1℃,其中情景4相对情景0降低0.076 4℃,其中情景5相对情景0降低0.070 8℃。因此,各减排情景里中国气候保护政策对2100年全球平均地表温度的影响在0.07℃~0.09℃之间。
3.2 美国选择不同时间减排方案的研究
和中国通过以不同开始减排的年份为标准设置情景一样,我们设定了美国在不同年份参与减排的五个情景。在模拟中,设定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中国,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美国参与减排的五个情景,分别是从2010、2015、2020、2025年和2030年以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和前面的讨论中设定一样,从起始年开始,各国减排率每年都会比上年递增1%。同样我们也设定了一个美国不减排的基准情景(情景0*)。
情景0*:美国不采取任何减排措施,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中国,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情景1*:美国以2010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中国,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情景2*:美国以201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中国,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情景3*:美国以2020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中国,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情景4*:美国以202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中国,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情景5*:美国以2030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日本,欧盟以2005年20%的减排率开始减排,中国,前苏联和其他国家以2005年15%的减排率开始减排;
3.2.1 各减排情景下的世界其它国家的GDP比较
相对不减排情况,美国在讨论的四个情景里参与减排都会给美国的经济带来损失,越早参与减排,GDP损失的越多。世界其他国家都从美国的减排方案中获得了利益。相比美国不实施减排的情况,世界其他国家的GDP都是增加的(见表3)。
可以看出,各情景下除了其他国家受益最大,第二大受益国家就是中国,然后是欧盟,第四受益国是日本,最后是前苏联。我们计算了五个情景下美国参与减排与不参与减排相比较的累积GDP损失(2005-2100年):其中情景1*累积GDP损失208 528亿美元,情景2*累积GDP损失207 371亿美元,情景3*累积GDP损失205 768亿美元,情景4*累积GDP损失203 658亿美元,情景5*累积GDP损失200 953亿美元。相邻情景的差别不大。各情景下各国具体的累积GDP增加值见表3,这里不再一一赘述。从全球总体来看,在情景1*下,相比美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387 0953亿美元;在情景2*下,相比美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363 499.9亿美元;在情景3*下,相比美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337 284.9亿美元;在情景4*下,相比美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308 481.3亿美元;在情景5*下,相比美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277 219.8亿美元。
3.2.2 各情景下全球碳排放量和温度变化
和前面的讨论一致,美国越早进行减排,全球的碳排放量就越少。图5显示了各情景下2005-2100年的全球累积碳排放量。其中情景1*相对情景0*全球累计碳排放量减少9058GtC,情景2*相对情景0*全球累计碳排放图5 各情景下全球碳排放量量减少8635GtC,情景4*相对情景0*全球累计碳排放量减少8385GtC,情景5*相对情景0*全球累计碳排放量减少8107GtC。
与碳排放量的减少类似,各减排情景下的温度变化相对不减排情景要低(见图6)。情景1*相对情景0*降低0.09℃,情景2*相对情景0*降低0.088℃,情景3*相对情景0*降低0.086℃,情景4*相对情景0*降低0.083℃,情景5*相对情景0*降低0.08℃。因此,各减排情景里美国气候保护政策对2100年全球平均地表温度的影响在0.08 ℃~0.09℃之间。
3.3 中美两国选择不同时间减排方案的比较与分析
通过前面两节中国和美国分别选择不同时间开始减排方案的模拟研究,可以比较中国和美国的碳减排政策对国际碳减排进程的影响程度。尽管在情景模拟中中国的起始减排率为15%,美国的起始减排率为20%,但考虑到两国的实际经济差异,即便实际中两国都实施减排,减排程度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这样的比较还是有意义的。
首先,从对世界温度的影响来看,两国实施减排与不实施减排的影响程度较为接近。中国实施减排与不实施减排对温度的影响在0.07℃~0.09℃之间,也就是说如果中国不实施减排相对于中国实施减排的情况,将使世界的温度上升0.07℃~009℃。而美国如果不实施减排相对于美国实施减排的情况,将使世界的温度上升0.08℃~0.09℃。
其次,从对全球累积GDP的影响来看,美国的减排政策对全球GDP的影响要大于中国的减排政策对全球的影响。各相应情景下,美国减排相对于不减排对全球累积GDP的影响都大于中国的相应影响。例如,美国从2010年开始减排相对于不减排,可以使全球累积GDP增加387 095.3亿美元,而中国从2010年开始减排相对于不减排,可以使全球累积GDP增加342 439.7亿美元。两者相差44 655.6亿美元。其他情景也是如此。
4 结 论
本文通过构建多国气候保护模拟系统,对中美两国不同时间开始减排的影响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主要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在研究中国减排进入时间的问题时,模拟发现,相对不减排情况,中国在讨论的五个情景里参与减排都会给中国的经济带来损失,而且越早参与减排,GDP损失的越多。其中2010年累积GDP损失228 000亿美元,2015年损失217 693亿美元,2020年为207 764亿美元,2025年为198 207亿美元,2030年为188 959亿美元。
第二,模拟结果显示,世界其他国家都从中国的减排方案中获得了利益。相比中国不实施减排的情况,世界其他国家的GDP都是增加的。各情景下除了其他国家受益最大,第二大受益国家就是美国,然后是欧盟,第四受益国是日本,最后是前苏联。从全球总体来看,在情景1下,相比中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342 440.2亿美元;在情景2下,相比中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311 219.8亿美元;在情景3下,相比中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279 625.7亿美元;在情景4下,相比中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247 707.6亿美元;在情景5下,相比中国不减排的情景,全球的累积GDP增加了215 599.2亿美元。
第三,和讨论的中国进入方案相似,美国实施减排政策与不实施减排政策相比,本国的累积GDP会损失,而世界其他国家累积GDP会增加。
第四,中国和美国的减排政策对世界的影响是有差别的。从对全球累积GDP的影响来看,美国的减排政策对全球GDP的影响要大于中国的减排政策对全球的影响。各相应情景下,美国减排相对于不减排对全球累积GDP的影响都大于中国的相应影响。从对世界温度的影响来看,两国实施减排与不实施减排的影响程度较为接近。中国不实施减排相对于中国实施减排的情况,将使世界的温度上升0.07~009度。而美国如果不实施减排相对于美国实施减排的情况,将使世界的温度上升0.08~009度。
本文用宏观动态模拟的方法分析评价了中美两国不同时间开始实施气候保护政策的影响,然而,在真正实现计算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值得去进一步考虑和探讨的问题:首先,国家之间的联系在未来模型改进中需要进一步加强。这种联系包括经济贸易的联系,包括碳贸易的联系。其次,减排的成本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气候保护不仅涉及到经济问题,还涉及到自然科学问题。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减排量,不同的减排方式,都存在不同的减排成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参数的精确性或进行不确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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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Huanbo1,2 WANG Zheng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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