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19 15: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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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学时缩减后,将常压蒸馏与沸点测定的内容合并在乙酸正丁酯的制备实验项目中。为了让学生在5学时内有条不紊进行实验,提前一周布置预习思考题,指导学生通过认真阅读教材[1],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提高自学能力的同时,充分理解实验原理、方法和注意事项。
(1)产率如何计算?产品的理论产量是多少?
(2)采取哪些措施可以提高乙酸丁酯的产率?
(3)直接回流法中,选择哪种反应物过量其依据是什么?
(4)如何确定回流分水法的反应时间?
(5)反应后要除去的杂质有哪些?如何有效地除去它们?
(6)如何判断干燥剂的合适用量?干燥时间需要多久?
(7)如何表征制备的产品?
(8)什么是常压蒸馏?沸点?恒沸物?常压蒸馏的应用有哪些?
指导学生带着问题仔细阅读教材[1]如下内容:
第1章 有机化学实验的一般知识 1.1~1.6 节
第2章 有机化学实验的基本操作 2.1 有机化合物的分离与提纯 实验1 常压蒸馏;实验5 萃取;2.2 有机化合物物理常数的测定 实验14 沸点测定
第3章 有机化合物基本合成实验 实验24 乙酸正丁酯的制备
2 精细化管理
实验教学在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陈六平教授所言“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必须将实验过程的所有细节做实、做细、做精、做严,即精细化管理”。
具体到实验讲解,首先,装置安装原则及注意事项教师示范并简洁说明;利用分液漏斗的振摇进行萃取除杂的操作由学生先演示再适当修正,以加深规范操作的印象。其次,针对大多数同学选择的回流分水法,需要重点讲清两个问题,为什么醋酸不用过量?什么时候停止反应?
101.325 kPa时反应体系各组分的沸点分别为:醋酸118℃,正丁醇117.7℃,乙酸正丁酯126.5℃,水100℃。将水及时分出使反应平衡右移的关键是反应体系中存在下表列出的二元及三元共沸混合物。
由于醋酸不会形成共沸物,始终留在烧瓶中参与反应,故醋酸不用过量。
安装反应装置时,事先在分水器主管中充满水,再从下口放出1.35mL(反应完毕生成水的量:0.075mol×18g?mol-1=1.35g≈1.35mL)。随着反应的进行,丁醇、乙酸丁酯和水形成的恒沸物镏液滴入分水器主管,丁醇和乙酸丁酯在上层有机相,生成的水被陆续蒸出,直至分水器主管全部被水相充满时即停止反应。而教材[1]关于反应过程中“保持分水器中水在原来的高度”等表述与实验现象不符,必须进行修正,引导学生不迷信,培养质疑意识,有利于创新能力的提高。
粗产品除水所需干燥剂的用量、干燥时间?要求学生在反应回流分水时再次阅读教材[1]、教师巡视指导逐一确认学生的答案。比讲解时仅老师强调,学生积极参与后教学效果要好很多;精细化管理实验教学过程还体现在师大化工院要求每位带教老师指导的学生人数≤18,保证碰到意外情形及时指导解决。比如在产品除杂过程中,用水洗涤样品中残留的少量Na2CO3时,个别学生因分液漏斗振摇动作太剧烈,以致形成了乳状液:倒入烧杯,加入少量NaCl(s),立即分为两相,将液相倒回分液漏斗中,顺利分层。
除了常压蒸馏测定沸点来表征产品外,建议学生在称量m(产品)后,用量筒量取V(体积)估算产品的密度ρ(乙酸丁酯的ρ为[2]0.88 g?mL-1,20℃)。液体物质ρ的测定常用韦氏天平法、密度计法等[3],但花费时间较长,如教材[1]中测定折射率来表征产品一样,很难在5学时实验时间内完成。
(一)机构投资者超常规发展的独特起源
我国机构投资者的产生和发展在相当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于自己的某种需要而推动的,是一种明显的政府行为。政府既期望机构投资者扩容带来市场资金的迅速增加又希望机构投资者能够达到稳定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这无疑在机构投资者背上放了一个包袱。
(二)限制性市场准入制度
中国管理层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基金管理公司人市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表现为:一是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格限制,使得不少机构投资者至今仍被排斥在股市之外,使得机构投资者之间竞争不充分;二是严格限制了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和机构投资者整体入市资金,这些限制使机构投资者难以充分享有参与公司治理的规模经济效应而且使得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过小,不利于其作为其他投资者资金人市中介功能的发挥,阻碍着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与理财能力的提升。
(三)政策缺乏连续性、一致性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多元化的,既有政治目标也有经济目标。出于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政府在其认为必要时就会对证券市场管理与调控,干预的随机性使得某些政策明显缺乏长远考虑。此外,股市政策往往政出多门,各个部门目标存在差异,政策不一致甚至矛盾在所难免。这样的体制环境下,投资者必然高度依赖政策,竞相猜测政策的倾向和底线,在投资决策上表现出典型的羊群行为,市场的波动不可避免。
(四)缺少做空机制与多样化的避险机制
我国股市由于长期缺少做空机制,形成了单边盈利模式,即只有做多才能盈利。事实上,股市不可能一直上涨,当股市下跌的时候,那些持有大量下跌股票的投资者却无能为力,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资产从面前流走。与此同时,避险机制的缺乏,使得投资者后路断绝,身陷险境,不利于市场的长期稳定。
(五)退市制度的形同虚设
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股票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有利于警示和激励上市公司管理层不断改善经营业绩,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也有利于倡导广大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理念,理性投资;更有利于管理层防止和打击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和一些机构庄家联手操纵股价、掏空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虽然在我国股市存在为数众多的ST、PT类公司,但资产重组的朦胧魅力和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性,让ST、PT公司逐渐成为市场的宠儿,极少遭遇退市。因此股市中劣质公司沉淀的数量不断增加,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投资者信心逐年下降。
二、资本市场层次单一
目前我国股票流通主要集中在沪、深两大交易所。沪、深证券市场彼此之间不具有业务、功能的分工,在交易品种、上市公司规模、交易和监管规则,甚至走势上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市场层次单一。表现在:一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可以让企业实现从非证券资本市场到证券资本市场,从场外市场到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的进退。企业素质不同,所处市场层次也就不同。这样形成一种优胜劣汰机制,既有利于保证企业的质量与其所在市场层次相对应,又能促进上市公司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即使在企业面临退市时,也为其留出足够的空间和余地,大大降低退市风险。二是从资金供给方来说,由于风险偏好不同,投资者也是具有不同层次的。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数量众多、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者群体,从市场资金供给方面提供了资本市场分层化制度创新的条件。但是在我国沪深交易所市场一统天下,公司上市和交易的风险标准是统一的,从而无法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需求。
三、投资者结构存在缺陷
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市场投资者结构与证券市场发达国家投资者结构相比存在很大差异。仔细分析这一差别,我们发现这一结构会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注入不稳定的因素。
(一)个人投资者占据市场的特征依然明显
由于机构投资者在人才、资金、信息、经验、处理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优势,市场上大量个人投资者的存在,使得机构投资者“坐庄”的机会相对较多,股价容易被主力操纵。个人投资者则致力于“跟庄”,整个市场都弥漫着“炒气”,投机气氛浓厚,投资者投资理念错位。
(二)外国投资者及OFII比例过低
外资的引入可以一定程度上扩大该国的资本市场规模,促进资本市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升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但截止2008年底,我国QFII总数达76家,投资总额300亿美元,与整个人市资金相比显得微乎其微,因此现阶段QFII对中国证券市场难以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机构投资者内部格局一基独大,其他机构投资者发展滞后
这一格局使得在机构投资者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投资者同质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市场投资者的同质化引致投资者投资决策行为的趋同,从而影响市场的流动性,放大了市场波动。
四、上市公司素质不高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是投资者获得回报的源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规模偏小,长期业绩不稳定、盈利能力不强,财务状况较差、公司治理不完善等现象,另外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操纵利润分配、随意变更资金用途、轻视投资者的利益等问题。上市公司质量不高和行为不规范,使证券市场基础不稳、隐藏着较大风险。因此,我国机构投资者缺乏长期坚守的阵地。投资者往往只能采取短期投资的办法,以致股票换手率高,股票价格波动剧烈,股市动荡不安。
总的来说,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加上经济转轨这个西方资本主义证券市场发展未曾有过的特殊的历史环境,使得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只能靠自己摸索。只有证券市场的稳定才能给与机构投资者提供一片健康成长的沃土,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定会加快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步伐。
北京松岛菱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松岛菱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松岛菱电)提出了“以人为本,产业报国”的经营理念。在现代化的企业中,人才是任何资源都不能替代的,所以人始终应居于管理的中心地位,并在企业中发挥主导作用。创新靠的是人才,管理进步靠的也是人才,企业的发展靠的还是人才。人,才是企业最丰富、最有价值的资源。所以松岛菱电把尊重人作为企业的经营之本,把培养、吸纳人才作为企业的发展目标。
中国电气市场是一块大蛋糕,全球众多的电气巨头纷纷来此投资合作,都想分得一块蛋糕。未来的市场竞争将是企业本土化、产业化、信息化和管理化的全面竞争时代。跨国企业面临的挑战是怎样逐步适应中国市场,怎样把他们的全球知识能力转移到中国。而中国企业最大的挑战是怎样充分发挥本土的优势,同时提升产业能力,并逐渐加强对产业演变的影响和控制。
随着竞争的进一步激化,只在某一方面“一枝独秀”已经远远不够了。既然是一个全面能力的竞争,那么在发现不足的时候能及时修补好自己的“短板”的企业就最有可能获胜。松岛菱电正是看清了这一点,才从最初的销售型公司转变为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全能型企业,从一条腿走路,变成了两条腿走路。双腿的健全,使企业可以跑步前进,与一流企业同台竞技。
松岛菱电的发展靠的是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这就是松岛菱电的核心竞争力之所在。
做企业不能跟风,不能别人做什么自己就做什么,而应发挥科技优势,走“你无我有,你有我精”之路,这样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松岛菱电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创新意识,不断学习、不断跟踪、不断赶超国内外同行先进水平。在科技投入方面,松岛菱电今年拿出300万元用于新产品研发,所以公司的产品始终走在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前列。
已经在中国珠江三角洲、昆明、大连开设了12家分支机构的国际零售巨头沃尔玛将很快进入北京,目前正在选址,西直门立交桥附近,北高粱桥和索家坟一带,北太平庄牡丹环岛附近都有可能成为首家沃尔玛在北京的据点。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战略如何,他们的竞争优势体现在什么地方,中国企业应该如何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找出应对之策,已经成为中国商业企业面前的核心问题。
沃尔玛的竞争优势与核心竞争能力
1999年2月,沃尔玛公司在昆明的商业旺地――大观商业街开办了分店,引起轰动,生意十分红火,到2000年底,已纳税3000万,被《财富》杂志列为全世界新开的4000多家大型商店中的“全球最佳新店”,同时还被评为“中国沃尔玛最佳店”。从沃尔玛目前在中国开店的总体情况看,效果非常好。因此,沃尔玛在未来五年已经将中国作为重点发展的区域,加大了进军的力度。
沃尔玛在全球发展如此迅速,关键在于它的独特管理系统以及优异的竞争能力。
从沃尔玛表面上看,它做到了关键的几条,不断激励员工并塑造了卓越服务文化,店员服务热情,每天在店门口迎接顾客;提供给顾客超值货物并节约自身促销及广告费用的‘每日低价”策略,采取大店面战略,保证货物充足,可选择空间强。
然而,所有简单模仿沃尔玛的企业马上就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负担每日低价和迎宾员的费用?如何能够在如此低价的背景下,承担建立更大面积商店的费用?如何既保证员工对顾客热情相迎,同时,又能够减少公司货物的丢失,推动公司继续增长?如何找到数量如此之多的员工,保证在短时间内,能够同时开发多个商店,并保证盈利。
显然,所有面对沃尔玛竞争的企业都必须解决一个关键的问题,即要找到沃尔玛表面下的更深层次的战略经营决策体系,找到支持这些战略决策的关键管理方法,以及竞争能力。正是这些决策、管理以及相应的竞争能力,才是沃尔玛最终赢得胜利的秘密。
沃尔玛成功是因为它的策略、能力与管理能够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随时随地为顾客提供高质量的商品;
二是构建具有竞争优势定价的成本结构;
三是保证优异的服务,树立和保持绝对可信赖的声誉。
沃尔玛达成上述目标,关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战略支持。
首先是信息资源的管理。保证企业销售的产品是顾客最需要的产品,是每个企业都追求的目标,而沃尔玛通过全球信息系统,将这个权利彻底交给消费者。零售业的传统做法是,有关商品买卖、定价和促销的决策权都高度集中,由公司制定。而沃尔玛物流管理把这种命令与控制的逻辑颠倒了。这家零售商不是把商品“推进(push into)给消费者,而是由顾客在需要时随时随地“拉出(pull)”商品。商店与供应商建立共享的信息系统,加强了各商店、配货中心与供应商之间频繁的非正式合作,从而保证商品的更新速度与市场相适应。为此,沃尔玛开发自己的卫星通信系统,每天直接向沃尔玛的4000家供应商传输销售点的数据。运用信息手段保证运作管理与商品管理符合市场需求。
其次,沃尔玛建立了过站式物流管理配货中心,供应商和各商店的销售点之间保持持续不断的联系,大型计算机自动整和订单,并与运输调配系统相结合,以能在几小时内流进、整合与执行。
为了支持这个战略,沃尔玛建立了快速物流运输系统,做到有求必应。公司有将近2000辆自备货车为19个配货中心服务。这支专用货车队使沃尔玛能在48小时内将商品从库房运到商店,并以平均一星期两次的速度补充货架。而行业的正常水平仅为两星期一次。
这样,沃尔玛构造了这样一个系统,商品源源不断地运到沃尔玛的库房,并就地筛选、重新包装,然后分到各个商店,往往不以存货的形式存在。在48小时以内,商品从一个卸货处运到另一个卸货处,而不在库房里消耗宝贵的时间。这样,过站式物流管理使得沃尔玛从整车购买商品中得益,同时,又避免了常见的存货和搬运成本。沃尔玛有85%的商品通过它的物流系统,而凯玛特仅有50%。与行业平均值相经比,沃尔玛的销售成本低了2%―3%。而正是依靠这样的成本结构,沃尔玛才有可能每日以低价销售。
而与这个系统配套的就是大型商场的开设与开发。沃尔玛的商场规模很大,能够容纳大量的人流,而大量的人流,也使独立投资的运输系统依靠信息调度与商场规模,在运输费用上,比竞争对手更加有利或者不增加很多。
除此之外,低价还意味着沃尔玛可以节约频繁促销的费用,从而更大程度地降低成本。价格稳定也使销售额更可预测,从而减少缺货和存货过多的现象。最后,每日低价吸引更多的顾客,每平方英尺的销售额因此而提高。这些基本的经济好处,使公司可以轻易负担迎宾员的开销和与顾客分享利润的成本。
管理如此宠大的商业体系,其人员的管理能力至为重要。各店既要有灵活性,同时,还要体现总体的价值的形象。为此,沃尔玛将公司变成了一个学习性组织,充分发挥基层门店经理的能力。沃尔玛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不是告诉各店铺经理该做什么,而是创造一个环境,让他们能从市场中学习以及互相学习。例如,公司的信息系统为店铺经理提供有关顾客行为的详细信息,同时,公司总部定期把店铺经理请到阿肯色州的总公司,参加市场趋势和商品买卖的研讨会。为保证交流,沃尔玛甚至装备了电视会议系统,将所有店铺与总公司以及各店铺彼此连在一起,店铺经理频繁地召开电视会议,交流营业现场的信息。例如,哪种商品好卖,哪种不好卖,哪种促销活动管用,哪种不管用。
而在硬件系统上,沃尔玛的人力资源系统通过持股、分享利润等措施来增强人力资源的向心力,其目标是使职员对工作保持更高的激情,更好地对顾客需求作出反应,更好地协调顾客需求。
沃尔玛的全球战略:
沃尔玛是从1991年开始有计划地追求全球化。1993年沃尔玛的商店中仅有1%在国外。到1998年,增长到18%。1995年和1998年间,销售额增长中的5%和利润增长中的4%来自电子商务。
沃尔玛的全球扩张的起点首先是美洲:墨西哥(1991),巴西(1994),阿根廷(1995)――三个拉丁美洲人口最多的国家。
1996年,沃尔玛选择有640个城市、12亿人口的中国作为增长和进入亚洲的突破口。
目前主要在加拿大、中国、墨西哥、德国、英国、南韩等地进行。到1999年7月为止,在所有95万员工中,有超过13万在国外工作。
沃尔玛在全球进行商业扩张的主要商业形式是:(1)沃尔玛商店:提供布匹、麻料、小日用品、五金、运动品等;(2)萨姆价格俱乐部:以大商场会员制提供散装物品给那些批量采购的消费者。(3)超级购物中心:把打折商店与超市联结起来的商业中心。目前,沃尔玛在中国主要是沃尔玛商店与萨姆价格俱乐部。
沃尔玛全球化的商业动机分析
设计应对沃尔玛的全球商业战略必须了解沃尔玛全球化战略动机以及相关的商业条件。
沃尔玛推行全球战略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美国国内市场已经饱和了。
第二,美国仅占世界人口的4%,而世界上96%的潜在消费者在美国之外,而且这些国家的购买能力正在稳定上升。
第三,沃尔玛的低价管理技术能够有效迎合发展中国家较低的个人收入;
第四,随着全球经济与文化的交流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全球文化同一性大大增长,而世界贸易组织又大大降低了贸易壁垒,这导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商业公司都开始将全球化作为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手段,而海外市场的收入与利润增长可以巩固企业的竞争地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原因是,股票市场要求沃尔玛公司在销售和利润两方面继续增长以提升股票价格,同时,由于沃尔玛的股票期权计划已经将雇员财富和公司的股票价格紧紧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公司增长和公司雇员之间创造了直接纽带。雇员也有要求公司持续增长的内在动力与压力。
沃尔玛的全球市场战略以及弱点
沃尔玛战略体系两个目标是基本的:第一,它追求在特定市场中的领导地位,作为全球最大的连锁商业体系,这十分自然。其次,它必须盈利。在过去的全球扩张中,沃尔玛用了不到一年时间就成了墨西哥和加拿大市场上最大的零售商,并且股票价格与利润同时上升。
任何企业都有它的弱点,在走出美国参与全球的竞争过程中,沃尔玛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第一,沃尔玛必须建立稳定的竞争力和经济、组织、管理上的资源。第二,它必须建立一个开放的企业文化环境,以解决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相互融合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管理、心理与组织问题。
同中国企业相比,它的弱点主要是:
首先,并非国人想象,美国企业不怕亏损,只不过,由于美国企业规模巨大,有理由的承受亏损的时间相对较长,但是决不能没有期限。因为,导致沃尔玛全球化的直接原因是追求股票价格上升,长期的亏损同样是沃尔玛无法承受的。
其次,由于沃尔玛良好的业绩,它的管理风格总体上比较谨慎。因此,它们的决策周期比较长。例如,沃尔玛在它全球化的前5年(1991-1995年)里,主要集中于确立它在美洲的存在: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和加拿大。而在中国,同家乐福相比,速度缓慢。家乐福目前已经建店27家,而沃尔玛只有12家。
沃尔玛的商品结构与来源主要是现有的美国体系,而亚洲消费者的很多特殊需要,短期内沃尔玛无法满足;
最后,在价格体系上,由于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廉价产品供应商,因此,沃尔玛在亚洲的价格优势并不像它们在美国那么突出。
研究与制定沃尔玛存在下的商业企业战略是中国商业零售企业的基本工作
毫无疑问,沃尔玛进入中国,将对中国商业带来巨大的变化,不管我们是否愿意,中国商业企业必须制定沃尔玛进入后的商业企业发展战略。这是全球商业企业在沃尔玛进入他们本国市场后面对一致性的问题。值得研究的是,1999年,当沃尔玛进入欧洲后,欧洲的零售商选择了应战,他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欧洲零售商们加大了收购兼并的力度,企业规模迅速扩大。
二、商业界普遍将沃尔玛作为假想对手,人们推测与分析沃尔玛下一步举措,并且积极应对,例如,在销售服务方面,提高水平,降低产品的价格,整顿管理等等。总而言之,当沃尔玛来到欧洲的时候,整个欧洲的商业都在发生悄悄变化。
对于中国零售企业来说,沃尔玛进入中国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面对未来,中国商业企业也只有两种选择,改造自己,掌握先进商业模式,进行全面的扩张,与跨国公司在家门口打一场世界大战,或者,干脆放弃零售企业,进入其他产业,甚至破产。显然,从沃尔玛在中国发展情况看,他们用5年成为中国第一零售大企业的目标,甚至可能时间更短。而且廉价店概念的引进,本身将彻底改写中国商业的经营规则,对中国零售企业提出全新的挑战。因此,对于中国商业企业来说,革命性的策略调整与管理进步是势在必行了。
有几个情况,未来几年一定会发生在中国零售业:
一、零售业近年由于受到新兴业态的冲击,已经连续多年不景气。一系列的价格战,甚至使传统百货业彻底放弃了家电等大营业额商品的经营。在未来5年,这种形势将更加严峻。
二、中国大型零售业的整合也是势在必行,随着竞争的激烈,大量商业企业将出现严重亏损。因此,产业结构调整与整合势在必行。一批管理优异,业态先进,能够在行业中起到领导作用的企业将成为产业结构的领导者。
三、为打击中国本土企业,跨国公司可能在利用自己的全球优势,为自己在其他地方以较低价格销售的任何商品提供地区差价补贴,从而为严峻的竞争形势雪上加霜。
四、沃尔玛还会以相对高薪,挖走大批商业企业的人才,从而加强自身的竞争能力, 而这导致国内企业必须提高人工成本,以适应竞争。
五、大型商业企业,可能在商业信贷方面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并创造更多的利润。
针对上述背景,中国通过商业企业的战略规划回答未来企业的生存就显得特别重要。其中下列问题是必须回答的:
1、面对沃尔玛的压力,中国商业企业能够生存下去吗?如果现有业态不能生存,中国现有零售商业应该如何发展。
沃尔玛显然想成为一个中国第一位的零售商,而中国零售业的现状正好适合沃尔玛发挥其实力。该公司“天天低价”的经营哲学迎合了中国人节俭省钱的天性。与之相反,大多数中国企业主要依靠地理位置和季节性减价来吸引顾客。而且, 中国服务亟须改善,因为中国顾客们对零售商的评价不高,它们基本上就没有服务。
[中图分类号] R657.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7(b)-0119-03
多数急性胰腺炎(acute pancreatitis,AP)患者的病情呈自限性,还有些患者发展成为重症急性胰腺炎(severe acute pancreatitis,SAP)[1]。SAP是消化系统的急危重症之一,是发病迅速、预后较差的非肿瘤性疾病,而病死率可高达30%,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2-4],而系统性炎性反应综合征(systemic inflammatory response syndrome,SIRS)并发症一旦出现,则极易导致患者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综合征(multiple organ dysfunction syndrome,MODS),并危及患者的生命[5],所以,早期有效的治疗对于改善预后至关重要。乌司他丁是一种糖蛋白,能够下调促炎因子,上调抗炎因子,具有抗炎、抗氧自由基释放的作用,对患者的炎性反应介质表达能力和炎性反应细胞因子产生抑制作用,起到保护内皮细胞的作用[6]。本研究采用乌司他丁联合奥曲肽治疗SAP,获得满意的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0年3月~2014年3月本院收治的146例SAP患者,其中男89例,女57例,年龄23~78岁,平均(45.8±3.2)岁;临床表现主要为上腹部疼痛、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剧烈且持续的发热、休克、电解质紊乱、恶心、呕吐,血、尿淀粉酶升高;所有患者均根据综合病史、症状、体征及B超或CT检查显示胰腺水肿,并参考《重症急性胰腺炎诊治指南》中的诊断标准[7]确诊为 SAP。排除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妊娠、哺乳期妇女,精神病史、严重肝肾功能不全患者。将患者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各73例,两组患者的年龄、性别、病史、临床表现等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两组患者入院后均给予常规治疗,包括禁食,胃肠减压,纠正水、电解质紊乱,清除感染灶,补充血容量,全静脉营养支持,抗炎、镇静止痛治疗等对症支持治疗。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对照组给予醋酸奥曲肽注射液(武汉鸿睿康试剂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61309)0.1 mg加入20 ml生理盐水中皮下缓慢静脉注射,每8小时1次,3次/d,此后根据各个不同患者的体重以25~50 μg/h速率静脉维持泵入,均治疗7~14 d。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加用乌司他丁(江苏常州天普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40476)100 000 U,溶于10%葡萄糖250 ml静脉滴注,2次/d,3 d后改为500 000 U静脉滴注,2次/d,均治疗7~14 d。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治疗前、治疗2周后的血清C反应蛋白(CRP)、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白细胞介素 6(IL-6)、IL-10等血清炎症因子的水平变化情况。
1.4 疗效判断标准
痊愈:治疗后临床症状完全消失,体征、各项实验室指标及CT检查完全都恢复正常;显效:治疗后临床症状得到显著改善,体征、各项实验室指标、CT检查恢复正常;有效:治疗后临床症状有良好的改善,体征、各项实验室指标、CT检查提示其病变减轻,血淀粉酶明显下降;无效:治疗后临床表现无改善或加重。总有效=痊愈+显效+有效。患者自评满意度调查:满意率=(非常满意+满意)例数/总例数×100%。
1.5 统计学处理
数据采用SSPS 17.0 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临床疗效的比较
观察组的总有效率为95.89%,明显高于对照组的83.56%(χ2=4.6953,P
2.2 两组CRP 及血清炎症因子水平的比较
观察组治疗后的血清CRP、TNF-α、IL-6、IL-10 等血清炎症因子水平均较对照组明显下降(P均
2.3 两组胃肠减压、血淀粉酶恢复正常、腹痛消除、住院时间及满意度的比较
观察组的胃肠减压、血淀粉酶恢复正常、腹痛消除、住院时间均短于对照组(P均
3 讨论
胰腺是人体重要的消化器官,按照病情可分为急性和慢性胰腺炎。AP又可分为轻症和重症。SAP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胰酶激活,继以胰腺局部炎症反应为主要特征,伴或不伴其他器官功能改变的疾病,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对SAP患者的预后尤为重要[8-9]。最新的Meta分析报道[10],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加用乌司他丁治疗SAP的效果优于常规治疗。乌司他丁为尿液精制提取物糖蛋白,是临床上最为普遍常用的一种广谱高效蛋白酶抑制剂,可改善微循环及减轻组织的损伤,减轻炎症反应进而阻断凝血功能障碍的发生,还可以抑制心肌抑制因子的产生,调节心、脑、肺功能,减少急性胰腺炎并发症的发生,阻断休克的发生,以静脉给药的方式给予患者治疗,从而达到治疗胰腺炎的目的[11]。奥曲肽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天然生长抑素八肽衍生物,其药理作用比生长抑素更持久,可有效减少胰液的分泌、胰腺腺泡细胞酶原颗粒的合成及胰酶的分泌,降低胰管内压,缓解腹痛,奥曲肽具有保护胰腺细胞、稳定溶酶体膜的功能,在治疗胰腺炎、上消化道出血等疾病中显示了良好的效果,这些功能与乌司他丁有叠加之处[12-14]。
CRP为急性时相蛋白,可准确评估机体的炎症反应程度,是预测 SAP 病情及预后的独立指标[15]。IL-6、TNF-α是SAP时重要的促炎因子,其浓度与病情呈正相关,阻断炎性介质的作用可降低SAP的严重程度并提高SAP的治疗效果。
本研究结果表明,观察组的总有效率为95.89%,明显高于对照组83.56%(P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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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分析义务教育发展差距的方法论
在调查和论证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差距时,既可以应用整体数据的基本统计方法,也可以应用抽样或个案等调查方法,还可以援用国际上通行的反映人们生活水平及其差距的分析方法如恩格尔系数、基尼系数等。不可否认,这些方法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但是,方法不等于方法论。当所应用的研究方法忽略了科学方法论的支撑时,即使方法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其研究结果或结论仍有可能存在偏差甚至严重的错误。
研究与分析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差距的科学方法论,最根本的就是唯物辩证法。
(一)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差距的现象及其本质
在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中,目前存在着区域之间的差距、城乡之间的差距和学校之间的差距。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都能够直接观察到并切身感受到此现象。对上述差距进行研究,仅仅较为细致、精确地描述存在差距的现象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还必须分析此现象的本质。
如果将 20 世纪末我国基本实现“普九”作为一个临界点,那么我国义务教育在质上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 20 世纪后期,我国的义务教育就存在着差距,但那时的差距在质上表现为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数量巨大的失学人口,尤其是初中阶段失学人口,也就是“普及”与“未普及”的矛盾。进入 21 世纪,我国的义务教育仍存在着差距,如占全国总人口约 10 %的地区至今尚未实现基本“普九”的目标。如果将此类尚未“普九”的地区与全国大多数已实现“普九”目标及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比较,可以说目前少数地区的义务教育状况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存在很大差距,但这决不是全国的普遍状态。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和绝大多数人口的角度看,目前的差距在质上已经不是“普及”与“未普及”的矛盾,而是如何巩固“普九”成果与提高“普九”水平的矛盾,是其发展水平高与低、快与慢的矛盾。因此,尽管在前后两个历史时期,义务教育都存在差距,但它们是完全不同质的差距。不同质的差距根本不存在可比性,所以仅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义务教育不同质的差距进行比较,是不能断言目前的差距比以往更大的。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在研究中就不能公正评价我国在实施义务教育方面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也就不能公正评价各级党委和政府为之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并会无意或故意地混淆义务教育发展不同阶段的差距在质上的根本区别,误导理论研究与舆论,甚至误导公众对我国义务教育形势的判断。
也许人们关注的主要是现阶段义务教育发展水平高与低、快与慢的差距是否在扩大,即同质的差距问题。但是,既然是同质的差距,那么此类差距的产生一定存在特定的、与以往不同的原因,因而只能采取与以往不同的对策。
(二)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差距的因果关系分析
在理论研究中,仅仅指出差距是不够的,还应当追溯其原因,而且需要对其原因进行正确的判断。造成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差距的原因既有历史因素又有现实因素,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
1. 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延续关系
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在现实上的差距,是其在历史上的差距的延续,其中的影响因素也部分地由历史延续到现实之中。从历史角度看,尽管我国具有重视教育的传统,但教育发展在古代就存在着差距。在古代经济发达的地区,人们重视教育的理念较为浓厚、稳定,文化繁荣,各级教育设施较多。从清末开始,近代教育发展的重心开始向沿海地区和城镇转移。在中华民国阶段,虽然大力推进国民教育体系的建设,但教育发展较好、较快的仍多集中在经济富庶的地区和城镇。这种非均衡状态在建国以后虽然得到很大改变,但仍不同程度地延续下来,因而使一些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缺少历史基础,客观上造成义务教育目前的非均衡状态。
因此,在分析义务教育目前的差距时,不应忽略其历史因素所起的作用,不能割断历史因素的延续。正如任何对现实与未来不利的历史积淀都需要在现实与未来的发展进程中逐步改变、祛除一样,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利的历史因素也需要在其现实与未来的发展进程中逐步改变和祛除,同时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利因素也需要逐步形成。于是,尽管我们必须“只争朝夕”,但也必须认真地意识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
2. 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辩证关系
从客观角度看,造成我国义务教育目前差距的现实原因主要有: (1) 自然地理因素。在山区、牧区以及广袤的高寒地区,人类生存环境恶劣,人口密度小,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居住地极为分散,使义务教育学校难以形成适度规模,增加了教育成本。 (2) 人口迁移因素。上述地区的居住人口多为少数民族,其民族文化、生活习俗以及人权因素等使他们难以集体迁移到其他地区,也难以根据劳动力的市场调节而实现个人的区域流动。此外,庞大的农业人口携家在全国范围内的城镇间流动,一方面使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模缩小或生源不稳定、布局调整困难,并由此严重影响教育成本,另一方面造成城镇义务教育学校的诸多困难。同时,农村留驻人口和流动农业人口的“超生”又加剧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公共财政压力。 (3) 经济及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因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虽然可以避免“平调”的平均主义,但它在客观上造成各行政区划之间公共财政资源的很大差距。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又建立在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基础之上,这就在客观上导致各行政区划之间义务教育公共财政资源的很大差距。
从主观角度看,造成我国义务教育目前差距的现实原因,主要是许多地方政府未能真正认识到义务教育及其“均衡化”的战略重要性,未能将其放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未能切实落实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战略地位,政府不能依法执行义务教育公共财政预决算制度,学校经费严重短缺。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人员挪用义务教育公共财政资金,非法占用、转移、拍卖公立义务教育学校资产等。此外,政府某些教育政策的失误如集中巨额公共教育财政资金用于少数“窗口学校”、“示范性高中”等建设,也导致了义务教育发展中的差距。
在承认上述两者都是影响因素的前提下,需要确定的是:究竟是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因素在根本上造成了义务教育的差距?如果用“物质与精神相互关系”的哲学思想来解释,那么答案应当是清楚的:一方面,主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客观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客观因素中的积极方面并限制消极方面。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是经济困难地区,主观因素使有些地方的义务教育发展得好些,而有些地方的义务教育发展得就很差;为什么同样是经济发达地区,一江之隔的两片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却存在很大差距。另一方面,客观因素是造成义务教育差距的根本原因。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尽管有些经济困难地区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其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及均衡状态仍然落后于不甚努力、根本不努力甚至主观上反向而行的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因此,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政策制定中都不能夸大人的主观因素在义务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3. 经济上的差距与义务教育上的差距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当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在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基础之上时,经济上的差距导致了义务教育上的差距。而义务教育上的差距又导致了弱势群体发展起点的不公平,进而维系并扩展了人们在经济上的差距。从逻辑学角度看,两种差距互为因果关系,但从哲学角度看,经济上的差距是义务教育上的差距的决定性因素。正因为如此,即使在发达国家,当它们实行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时,经济的区域差距也使其义务教育存在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和公立学校之间的差距。虽然它们也实行中央财政的补贴,但那只能保障弱势地区的义务教育不低于最低标准或基本标准,却不能保证弱势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水平都接近或达到发达地区的同等水平。如果忽略经济差距对义务教育差距的决定性作用,而过分强调义务教育差距对经济差距的作用,那么在研究中就会违反哲学的基本原理,在政策制定中就会产生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
二、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对性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心在于“发展”
经过 20 世纪后期的奋斗,我国已基本实现了“普九”目标,形成了由近百万所各种水平的学校组成的义务教育体系。随后,尚未基本完成“普九”目标的地区如西部地区,在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援下,继续为实现“普九”目标而实施“攻坚”工程。迄今为止,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至少可以划分为以下层次:其一,尚未基本完成“普九”的地区要基本实现“普九”目标;其二,“普九”水平出现下滑的地区要巩固“普九”成果;其三,“普九”水平原先较低的地区要提高“普九”水平;其四,原先水平较高的地区要提高教育质量,并逐步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年限。其中,处于前两个层次的多为农村地区。此外,无论处于上述哪一个层次的地区,都面对着义务教育城乡差距的挑战,面对着一定数量的农村学龄人口以一定的规模和速率向城镇转移的挑战,从而面对着义务教育“属地化”的挑战。因此,我国义务教育在 21 世纪前二十年的发展,不是全局性的“有或无”的问题,也不是在同一层次上的“同速发展”问题,而必然且必须是根据“分层、分类、分区、分段发展”的原则提高发展水平、质量和效益的问题。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在于“均衡”
“均衡”是发展的指导原则与价值标准。但“均衡”的目的必须是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其结果必须是实现义务教育的发展。这就是“均衡”与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根据上述逻辑关系,来研究与确定“均衡”的含义、指标和标准。
1. “均衡”至少有以下两种含义: (1) 在全国各地的城乡地区,义务教育都得到发展,而不是有的地区发展,有的地区停滞甚至倒退;也不是仅仅城市的义务教育发展,农村的则停滞或倒退。 (2) 在全国各地的城乡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控制在合理区间或义务教育发展达到相近水平。如果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分层、分类、分区、分段”的话,那么在今后数年中对“均衡”的规定应取上述第一种含义,然后到 21 世纪前叶结束时,对“均衡”的规定应当体现上述第二种含义。无论对“均衡”做出上述哪一种规定,都意味着“均衡”的相对性,意味着在“均衡”状态下某种差距的存在。
2. “均衡”的关键性指标必须包括:教育资源(其中必须包括生均教育财政资源、物力资源、教师资源和信息资源等)、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益。上述指标既涉及“均衡”的外在形式,即通过学校外部各方的努力所形成的教育资源状态,又涉及“均衡”的内在本质,即受教育者素质的普遍提高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教育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这意味着尽管教育资源的供给与配置是“均衡”的关键性指标之一,但不是唯一指标。如果没有义务教育质量的普遍提高或没有质量的“均衡”,资源供给与配置的均衡就仅仅是表面的,并反而可能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当教育资源相对均衡时,义务教育质量的普遍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校长、教师和学生们的主观努力,难以通过外部的强制性力量来实现。人们在主观努力方面的差距是绝对的,这就决定了义务教育质量的“均衡”是相对的,进而决定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相对的。
一、基本原则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不含在城镇从业的农民),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以地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地级统筹有困难的,也可以县(市)级统筹起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地级统筹。
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 %左右,具体比例,各统筹地区要实际测算,合理确定。
实际测算在6 %以内的,按实测数确定;确需超过6 %的,要从严控制,须报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
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地区制定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和正常调剂。对不按规定参加或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年检换照;税务部门不发给税票;控办不予批准购买控购商品;党委和政府不予评优和表彰;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劳动、审计部门要列入劳动监察和审计重点。
缴费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以后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是:从企业破产之日起,以全部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分别推算到75周岁止的总月数,乘以企业破产前一年所在统筹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医疗费)。
四、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到每个用人单位,应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并按职工不同年龄段(一般可按45周岁以下、46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三档划分)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年龄越大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越高。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金额,不应低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与个人缴费之和)
的平均水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测算确定。
五、支付办法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体可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发生医疗费用的数额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第二种方式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第三种方式是按病种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病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的年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年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一般可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的办法),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募捐及其它途径解决。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建立超限额部分的救助机制,化解大额医疗费用人员的特殊困难。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从统筹基金中为其职工支付医疗费用。
六、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管理个人帐户确有困难的,在确保个人帐户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也可暂由用人单位或金融部门代管。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个人帐户基金均不得发给职工本人。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开户银行结算。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帐户基金要随同转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七、医疗管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违反规定的医疗服务和用药,其费用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规范医药行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凡违反国家规定和合同内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职工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重点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医药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
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省卫生厅、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推进这项改革。
八、有关人员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的医疗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含符合国发〔1978〕104 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要给予适当照顾。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和有特殊需要(即有毒、有害和艰苦岗位)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颁布的行业和岗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占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因公(工)负伤、女职工生育和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按现行规定从原渠道解决。
一、要规范和完善省级统筹,确保基金能够按时足额上解和划拨,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从1998年7月1日起,一是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经济组织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二是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并以地市为单位统一企业缴费比例。个别地、市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要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缴费,以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三是提高管理层次,省对地、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调剂;地、市对县、区实行统收统支,县级社保机构留出两个月周转金后,其余可由地、市调剂使用;社保机构对企业实行全额征缴、全额拨付,并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四是全省社保机构实行系统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要规范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去年7月1日,全省已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统一为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每年由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确定公布(参考银行同期城镇居民存款利率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实行统一帐户前的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帐户后的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三、要规范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从1998年7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计发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新计发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一国际政治的社会学转向
国际政治的社会学倾向是一直存在的。二战以来,以哈斯为代表的新功能主义,以霍夫曼和阿隆为首的法国学派,以怀特和布尔为代表的英国学派,都反映出从社会角度研究国际关系的努力。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才真正开始出现国际政治的“建构主义转向”。③原因是90年代之前,国际关系学的重心在美国,主要学理营养来自微观经济学,从社会角度研究国际关系的成果没有在美国形成主导学术流派。当时,国际关系学界的主流理论继承行为主义革命以来的理论发展道路,关注点在于理论的简约和严谨,所以对社会学视角以及较难测量的非物质性概念不予重视,虽然批判学派和后现代学派早已开始侵蚀理性主义的理论大厦,但是,这些理论最多只是处于边缘状态,受到注意,甚至得到借鉴,但却无法进入主流。冷战的结束为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面对冷战的结束这一重大国际关系事件,没有表现出理论的描述、解释和预测功能。米尔斯海默的《退向未来》是冷战结束后现实主义最大胆的宣言,但也只是预测在未来的某一时刻,国际关系会回归现实主义描述的状态。①不过,这个未来似乎比较遥远。自由主义的学者似乎开始注意非理性主义范畴内的概念,虽然对于他们来说观念因素仍然是一个与物质因素并列的变量,但转而注重观念的作用已经得到明确的显现。②此后,社会建构主义的温和形式或曰常规建构主义终于跻身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行列,并且成为时下西方最具活力的理论流派。③于是,出现了国际政治的社会学转向之说。
所谓转向,大致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观念和物质的关系问题。理性主义理论更多地强调物质因素,比如新现实主义的国际体系结构就被明确地定义为国际体系中主要国家物质实力的分布。④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强调的是观念的重要作用。建构主义将国际关系的世界分为两个层面:物质层面和观念层面。物质层面的存在是基本的条件,没有物质层面的存在,也就没有研究对象的存在。但是,建构主义更加强调物质层面的存在怎样产生意义、怎样形成观念,这就进入了第二个层面,也就是理念的层面。物质存在本身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只有在人赋予其意义的时候,它才产生了意义。观念是社会现象,只有在人类社会中才存在有意义的观念和观念结构。⑤所以,对“那在(outthere)”的承认和对机械那在意义的否认就成为常规建构主义的特征之一,也是社会学转向中的第一表现。
第二,社会实践的重要性。既然物质存在的意义取决于人,那么,人是怎样赋予物质存在意义的呢?答案是社会实践,也就是主体间的互动。作为行动者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实践活动使客观存在的物质性因素产生了意义。美国对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极端关注是因为这两个行动者之间的社会性互动确定了它们相对于对方的基本身份,这种相互敌对身份不仅使武器问题如此敏感,也使其他任何问题,包括双方的意图这类非物质性问题,都易于成为敏感问题。社会事实或社会互动建构起来的观念事实,如无政府性,其本身是会具有多种意义的,哪种意义产生作用,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取决于国际社会成员的社会实践活动。强调社会实践产生社会意义,建构身份关系,模塑行为体利益,这是社会学转向的第二表现。
第三,文化的重要意义。文化涉及行动者对于他们自己、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所处的环境或世界所持有的共同的知识,也就是共有观念。共有观念产生于行动者的私有观念,即行动者在相互实践活动之前独自持有的观念。私有观念的互动会形成共有观念,一旦共有观念形成,就不能再还原到私有观念。这种不能还原至私有观念的共有观念就是文化,比如国际规范和伦理。奴隶制、种族隔离甚至战争,这些曾经被视为正常合理甚至光荣的东西,现在或是被摒弃,或是被削弱。温特的三种文化——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就是三种他所认为的国际政治的基本文化模式,由国际社会中行动者的相互行动所造就,成为共有观念之后,反过来塑造行动者的身份,并通过身份政治(politicsofidentity,也可用“认同政治”)影响其利益和行为。⑥
这些发展的先导实际上还是人随着社会发展和人自身发展而发生的理念的转变,亦即哲学层面的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转变在国际关系领域的表现,从根本上说是主体的存在这一本体论问题。从启蒙运动开始西方逐渐建立了主体性哲学体系,笛卡尔的先验自我(我思故我在)、康德的精神活动的主体性(人为自然立法)、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等,都是主体性哲学的重要表述。主体性哲学的本质是理性,理性的核心是对人的主体作用的肯定,表现是现代性。但是,这种肯定是在主客二元对立前提下的主体论,主体性体现在主体对客体的构造与征服关系上面。这种存在是主体的孤独存在,是对立于客体的存在。哲学的主体论转向强调了主体间性,强调了主体的存在是诸多主体之间的共存,体现在主体间相互活动之中。孤独存在变为社会存在,征服关系变为交往关系。①行动者之间的共同存在和相互交往是社会的根本特征,行动者在社会中的互动必然产生共有观念,亦即文化。国际关系研究的社会学转向也正是表现了这样的理念。从更广泛的学术角度来看,新史学的式微、新经济学和经济伦理学的发展多有异曲同工之义。
二社会学转向中的文化问题
国际关系学的社会学转向具有重要的文化内涵,所以社会学转向的内在动力是文化的回归。虽然爱德华·泰勒对文化的定义仍然具有影响力,但其“最复杂的整体”这一文化概念几乎具有无所不包的内涵,②所以格尔茨较狭义的定义在文化回归的今天似乎更有实际的意义。格尔茨认为,文化是“从历史上留传下来的存在于符号之中的意义模式,是以符号形式表达的前后相袭的概念系统,借此,人们交流、保存和发展对生活的知识和态度。”③根据这一定义,文化是人群的共有的意义系统,是人自己编织的意义网络,是人所创造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精神。它具有历史性、系统性和主体间性。对人的身份认同、利益认识因而也对人的行为方式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这与温特定义的观念结构/文化—共同和集体知识—基本上是相似的。④如果将世界看做社会性存在,将国际关系和跨国关系视为社会关系,那么,文化研究必然成为世界政治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如果将世界政治行为体行为,尤其是战争/冲突与和平/合作行为,作为世界政治研究的核心议程,那么,文化作为群体思维、情感和信仰的方式、抽象和实际行为的方式、标准化的认知取向、对行为进行规范性调控的机制,⑤也是不可缺少的。所以,世界政治学需要文化理论。
冷战后国际政治领域关于文化的主流研究主要表现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文化冲突说,典型的代表是亨廷顿的文明冲突理论,强调文明/文化的差异必然导致冲突。⑥但是,文明冲突论实际上并非文化研究,也不是从社会角度观察国际政治问题。虽然他承认文明的多样性和西方文明的非普世性,但他只不过是以文明的概念替代了意识形态的概念,以文明的单位替代了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单位。在文明冲突理论之中,文化只是一种物化的存在:有中心,有边界。在这种意义上,文明只不过是国家形态的变异。文明的界限换去国家的界限,界限分明的文明之间注定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在这种所谓的文化研究中,被忘却的恰恰是文化研究的核心——人。人完全被淹没在文明的大海里,人的能动作用不复存在,文明冲突的宿命性导致了人的失能甚至消失。对文化的研究实际上是对人的研究,失去了人,也就无所谓文化或文明。进而,亨廷顿明显的主客二分的思维(西方文明与非西方文明的对抗)是典型的主体性本体论,从根本上忽略了文化研究的主体间性这一核心内容。亨廷顿所犯的是格尔茨所讨论的一种文化研究的谬误:“把文化想像成是一种独立自足的、有着自身的力量和目的的‘超有机体’的实在,即将文化实体化。”⑦尽管他的文明冲突论反映了冷战后世界政治中的重要现象,但是,他的理论不是文化理论。
第二类是社会建构主义。这是国际政治的社会学转向的主流。无论是主流建构主义,还是后现代建构主义,都强调了社会实践性和观念的共有意义。不过,西方学者所说的社会学转向主要是指常规建构主义理论。常规建构主义在反思主义本体论和理性主义认识论之间找到了一条中间道路,并沿着这一中间道路迅速发展,形成了以温特为理论代表,以卡赞斯坦、芬尼莫尔、江忆恩等一批学者为结合理论进行实证研究的建构主义研究群,遍布美国主要高校,研究内容主要是国际政治中的文化形态,研究方法也仍然是以经验方式为主。常规建构主义以其中间道路跻身于西方国际政治理论主流,后现代建构主义仍然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
常规建构主义包含了重要的文化因素,但建构主义理论之所以不能等同于世界政治的文化理论,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建构主义依托的是社会学,是米德的符号互动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伯格和勒克曼的社会建构说。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是人类的社会组织。正如赛德曼所说的那样,社会学是“局部的研究活动,其概念设计和主题观念都是针对局部而不是整体的社会内容的语言……。”①从这一角度讲,它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文化理论。尤其是在思考世界政治这一领域的时候,社会学以单一社会或亚社会为研究中心的局限就越发明显。第二,如果在世界政治领域使用文化的概念,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法律、规范、机制、制度、信念、意识形态等具体文化形态。②到目前为止,国际政治领域的研究集中在机制研究和规范研究上面。
机制研究更多的是理性主义学者的贡献,所以对机制的讨论也更多地是从新功利主义视角而不是从文化视角对国际机制进行工具性分析。③建构主义的经验性研究成果则主要集中在国际规范对国家身份和利益形成的作用方面,亦即对文化功能的研究。④第三,由于前两个原因,建构主义还没有意识到要将世界政治文化范畴的内容进行统合性理论研究并使之理论化,成为世界政治的文化理论范式。虽然近几年来建构主义对于具体文化形态的研究领域越来越广阔,研究的问题越来越深刻,研究的方法也越来越严谨,但是,世界政治领域的建构主义距离以整体主义方法论对世界文化进行系统性的理论集成依然遥远。要建立世界政治的文化理论,则需要超越建构主义。
从1992年温特的论文《无政府状态是国家造就的:论权力政治的社会建构》发表以来,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的思想交锋日趋激烈,到了1999年卡赞斯坦、基欧汉和克莱斯纳主编的论文集问世和温特理论著作的出版,建构主义如日中天,建构主义研究成果不计其数。在西方,尤其是美国,建构主义已经融入主流国际政治理论的行列,温特为其著作取名《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以对抗沃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名著《国际政治理论》,这一目标在国际政治学理领域已经基本实现。但在同时,建构主义思想锋刃的锐利性却开始出现逐渐钝化的迹象,更多的常规科学研究深挖细寻常规建构主义的各种理论命题,开始一一论证,这无疑是科学发展的需要,但同时,思想锐气减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常规建构主义理论中文化营养的不足。因此,我希望结合对温特常规建构主义理论的批判和超越,提出建立世界政治文化理论的几点思考。
三建立世界政治的文化理论
世界政治的文化理论至少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文化的形成。文化理论不能等同于社会理论,行动者之间的交往可以有社会性而没有文化内涵,比如温特所举的西班牙人和克兹特人的初次相遇就是一例。⑤从社会行动到文化行动之间的过程就是文化形成的过程,也就是从私有观念到共有观念的发展过程。
第二,促进文化形成的动力,亦即下面要讨论的文化力。这是文化理论的动力部分,是文化理论的核心,缺此则无文化可言。第三,文化的功能,即文化对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的身份、利益和行为的影响。目前,大部分涉及国际关系的文化研究采用的是文化功能主义模式,即首先理清文化中的基本特征,然后讨论这些基本特征对国家行为的影响。文化功能模式是文化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至多是文化理论的一个方面。
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世界政治文化理论体系,要建立这样的理论体系也绝非易事。关于文化功能已经有许多阐述,所以我在这里只希望根据以上预设的文化理论框架中的前两个问题提出三个重点考虑的概念,即:文化结构、文化单位和文化力。我的基本假定是:文化的形成势必包含文化结构和文化单位这两个因素,文化单位之间的互动通过文化力的推进形成文化结构和改变文化结构,文化结构通过文化力的作用影响文化环境中的行动者。
1.文化结构
这里包含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世界这个大的空间概念中是否存在一个体系层面的主导文化结构呢?
温特的回答是肯定的。他所设定的霍布斯、洛克和康德文化都是世界体系层次的理想类型主导文化,并且预设了一种进化式的发展过程,即从霍布斯文化发展到洛克文化,最后达到康德文化。他还逐步走向了一种单向建构关系,即国际体系的主导文化结构塑造了国家的身份,确定了国家的角色,因而也就界定了国家的利益。①如果要建立世界政治的文化理论,前提是存在世界空间范畴的文化结构。所以,世界政治文化理论假定存在世界体系层次的文化结构是合理的。
其二,假定存在体系层面的主导文化结构,那么单位文化结构也是同时存在的。进而,如果承认国家是世界体系的基本和主导单位,国家作为世界政治的主导行为体,其身份是自身文化结构建构的还是世界体系文化建构的?温特的建构主义体系理论强调后者,江忆恩的战略文化理论强调前者。②显然各有道理。但如果体系文化结构和单位文化结构都会发生作用,什么条件促使前者或后者发生作用就成为需要梳理清楚的问题。
其三,如果我们承认两种文化结构是共同存在的,那么体系文化结构与单位文化结构之间的关系、单位文化结构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常规建构主义理论虽然承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但却没有解释这一问题,似乎也没有考虑过这一问题。可以设想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辩证关系,整体的存在不是个体的消亡,个体是整体的部分和缩约。也可以采取本体论平等的概念对不同单位文化结构加以诠释。但是,建构主义的世界主导文化结构显然不是如此。建构主义设定国家层面的观念是私有观念,国际体系层面的观念是共有观念,这在以国际体系为分析层次的研究设计中无可厚非,但需要澄清的是世界性共有观念与世界文化单位的共有观念这两种观念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所以,文化结构是文化理论需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科尔曼在对理论问题的讨论中有过一个观点,即,社会科学各分支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微观理论和宏观理论之间的联系十分薄弱,未能解决微观到宏观或宏观到微观的转变问题。③这可以被称为缺失的中观理论。如果要建立世界政治的文化理论,中观理论作为沟通宏观和微观的渠道显然不能缺失。
2.文化单位
如果存在主导性体系文化,什么是世界政治的文化的基本单位?国际关系学界在国际关系的基本单位这一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罗斯诺总结说这是国家中心论和多元单位论之争。④新现实主义坚持国家是国际政治的研究单位,跨国主义理论和各种新自由主义理论则将非国家行为体包括在研究重点之内。⑤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虽不是文化理论,但却提出了一个不同于现实主义和跨国主义的文化单位:文明(儒教文明、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文明等)。所以,我们有着多种可能的文化单位,包括:次国家行为体、国家、跨国行为体、文明。
到目前为止,主流体系理论都将国家定为研究单位。常规建构主义在建构其自身的体系理论大厦过程中,终于回归到国家,将国家确定为中心行动者及观念体系的主导行动者。如果仅仅希望研究单向的国际体系结构(无论是文化的还是物质的)对国家的影响,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解体之前,这样预设的确是最简约的方式。但如果将国家定为世界文化的基本单位,则排斥了其他文化单位,而在某些条件下,正是这些其他文化单位,比如非政府组织和超国家组织,在建构世界文化体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如果采用多元文化单位的方式,又怎样进行理论建构、达到理论所要求的简约和严谨呢?这是一个两难境地,但却是世界政治的文化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
3.文化力
文化力涉及世界政治的文化内容,私有观念是否能够上升到共有观念,主要取决于文化力。从现在的研究来看,普遍道德、国际制度、国际规范、战略文化以及民主政体和市场经济等等都可以作为世界政治文化研究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如何成为共识的?必然有某种力量的推进。在世界政治的文化理论中,我们可以将文化力定义为:使某些私有知识成为共有知识,成为世界主导文化的基本内容,形成世界文化的结构框架,并推动主导文化传播和扩散的力量。所以,文化力研究是文化理论的核心。
什么构成了文化力?有人说是权力。权力又有软硬之分:硬权力是强制性权力,它可以帮助推进文化观念,如二战后日本的“刺刀下的民主”。软权力根据奈的定义是同化性权力,国家具有的让其他国家心甘情愿地去做自己希望它做的事情。奈定义的软权力是靠对其他行为体价值观念的影响而产生作用的。软权力也可以推进文化的传播,如现在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自由贸易制度。但是如果将软权力定义为对其他行为体价值观念的影响,那么并非只有国家才可以垄断这种权力。①
国际政治领域的建构主义学者意识到这个问题。
虽然他们没有称其为文化力,但是根据他们对其功能的表述,应该是类似的动力因素。温特提出了一种元理论陈述,认为微观层面上的私有知识可以通过行动者的社会性互动,依据各种不同的路径,形成宏观层面上的共有知识,亦即文化。由于存在多种路径,微观层面上的知识可能产生多种形态的宏观层面共识,并且一旦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则不能再行还原为原来的私有知识,于是便形成了宏观层面上的观念结构(文化)。②温特从元理论角度解释了文化力问题,将这一动力的源泉定位于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但是他没有说明为什么在存在多种路径的情况下,是什么力量使私有观念通过某种路径而没有通过另外的路径,是什么力量使私有观念成为体系层面的某一种共识而没有成为另外一种共识。费尼莫尔和斯克金柯提出了一种经验理论层面的陈述。她们在讨论国际规范形成的时候,借用了一个规范的“生命周期”的说法,认为国际规范的形成要经过一个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有着三个阶段:兴起阶段、普及阶段、内化阶段。规范兴起阶段主要靠规范倡导者的宣传鼓动和规范倡导机构的促进并得到国家的支持,将规范推至临界点;规范普及阶段主要是广大行动者对规范的接受,一旦规范超越了临界点,就会迅速扩展;规范内化阶段是行动者对规范的内化,使之成为自我身份和认同的一部分。③费尼莫尔和斯克金柯虽然讨论的是规范形成的动力,但由于规范是文化的一种形态,所以,也可以看做对文化力的一种解释。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8-0087-07
作为国际政治研究中的“正统理论”,现实主义界定了国际政治的研究范围和研究主题,而其男性中心主义的特征致使国际政治研究“广泛使用并被接受的分析结构、世界观以及术语都是由男性视角统领的”。设定假定前提,确定核心概念,搭建理论框架,进行现实检验,是现实主义生成的一般逻辑进路。假定是现实主义的立论基石,对女性和女性特征的排除与贬抑,深深地蕴含于现实主义的理论假定之中。假定的性别特征直接导致了结论的性别认同,并最终成就了现实主义的男性中心主义特征。在进行理论建构时,现实主义预设了四项基本假定:第一,国际政治是与国内政治相分离的;第二,国际社会是一种无政府性状,缺乏合法的中央权威;第三,国际社会具有国家中心主义的特征,而国家是理体;第四,国家道德不同于普遍道德。在这些貌似客观的假定之中,包含着对性别要素的排除以及对女性、女性特征的贬抑,运用女性主义视角对这些假定进行解读、阐释,既是女性主义有效批判、成功解构现实主义的基本前提,也能够为构建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提供一个切入点。
一、国际与国内分离:营造无女人世界
国际政治是完全不同于国内政治的领域,这是现实主义学派立论的基本前提。国际/国内的二元划分思想沿袭了西方政治理论的二元思维传统。在男/女这一基本的二元体系下,形成了政治/家庭、公共/私人、国内/国际等二元范畴,这些二元范畴貌似中性,实则蕴含着价值评判。
第二部分(第2至4章)描述了不同国家地区语言教育项目中的微观政治学。第2章尝试从微观政治的角度介绍在尼泊尔与西非实施的两个语言教育项目,并通过这两个案例来论述在语言教育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专业人士与政治权威之间的冲突。同时,作者认为语言教育专家对于语言政策的理解也必须考虑到决策者个人与利益集团的作用。因为语言教育项目往往是在政治背景下实施,如果专家不能学会适当妥协的话,他们的专业建议很有可能会遭到拒绝。因此,作者指出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是语言教育专家应认识到语言政策决策者的重要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平衡好政治约束与专业建议。专家应该学会考虑到非专业的利益相关者的想法,因为虽然政治权威愿意听取专家的建议,但最终会面临艰难的政治抉择。第3章通过对孟加拉的援助发展英语教学项目(PELT)讲述政治与个性如何共同影响语言教育项目的实施。本章首先定义了援助发展项目,描述了在援助发展的背景下,英语语言国外语教学项目化(projectization)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探究了PELT项目实施过程中专家的作用。其次,作者阐述了政治心理学,分析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的个性如何影响其政治行为。此外,本章还描述了专家对于项目的作用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既得利益对项目实施产生的作用。对于政治与个性相互作用的分析是本章的重点,教学实例也充分说明了情感因素既对决策产生影响,又是对任何变化进行抵制的原因。作者认为政治心理学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利益相关者的种种行为。第4章讲述了在处于变革时代的中国,其英语教学项目中的政治学以及宏观政治决策对项目决策者和参与者的影响;本章也描述了经过个人和机构的意愿(agendas)和抱负(ambitions)过滤的英国政府政策如何影响语言教学机构的政策制定。而且,作者通过该项目成员、管理者与主办机构之间的微观政治互动实例来说明语言教学专家必须学会如何应对这种政治现象。
第三部分(第5至7章)阐述在特定的宏观政治背景下,微观政治对语言教育项目的影响。第5章以有大量难民和移民涌入的爱尔兰为例,阐述了语言教育政策如何受移民政策的影响。同时,教育政策和移民政策又对微观政治产生影响,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爱尔兰需要建立专业的难民语言支持中心;二是专业原则与政治考量之间需要调和。作者探讨了当政策被视为应对变化的紧急措施而不具有持续性时可能出现的后果。从爱尔兰实例来看,由于严重的微观政治问题,例如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之争等,导致当权者不愿改变现状,或对语言教育专家确认的学习需求提供极少量的资助,这使专家倍感困惑和挫折。第6章分析了受到政治及经济因素的影响,英国大学日趋商业化的现象。本章首先描述了英国高等教育中的语言教育现状和英语教学情况。其次,作者报告了来自104个英语教学机构的问卷调查研究结果。结果显示随着英国大学外语院系学生数量日益减少,大学把对国际学生的英语教学当成补贴外语院系的“摇钱树”,而“纯语言”教学又因为其学术弱势受到外语院系的轻视。因此,英语教学已沦为学术政治与学术势利的牺牲品。作者提出对现有的英国高等教育的英语教学应予以重视和关注。此外,作者认为成功的英语教学应存在于学术院系中,这样既能为学生提供优质、完整的教学模块,又能使教师把学术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的各个方面。
第7章以波兰为例阐述了在跨国、高风险语言评估系统中微观政治的作用。作者首先描述了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及其语言政策背景下宏观与微观政治的相互作用,分析了在国际背景下推行连贯的语言教育政策的困难。其次,作者阐述了在宏观政治发展的背景下,北约组织的成员国开发标准化语言水平考试的尝试,以及个人动机与政治动机如何交互影响考试的开发。作者特别关注的是,在国际背景下,微观政治如何影响教育政策的推行。作者认为,宏观与微观政治的相互作用决定教育政策的成败,在不利的宏观政治背景下,微观政治可能成为教育政策实施中的决定因素。
第四部分(第8至10章)探讨了宏观和微观政治对语言测试开发、改革和考试项目实施的影响。第8章探讨了语言测试开发过程中的挑战与约束。语言测试开发者的专业标准与现实约束之间存在矛盾,而对专业标准的关注往往妥协于语言教育组织的需求或组织内各部门与个人的需求。同时,语言教育专家必须认识到语言教育或考试开发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与微观政治层面之间的妥协。因为相比组织需求,语言教育组织内的个人行为更可能基于个体的偏好、态度和意愿。因此,微观政治对考试开发过程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开发新的考试或考试体系就意味着变化,但它是一个政治过程,常常牵扯到语言教育组织内的个人和部门;其次,个人往往具有复杂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一旦得不到满足,就会做出一些不利于项目的行为。作者认为,现实中考试开发都是在复杂的背景下进行,而这种背景又会对考试开发者的各方面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虽然每个项目各有不同,但成功的考试开发者应能够适应各个项目的要求,并在项目的各种约束下开发出高质量的语言考试。
第9章以中欧的斯洛文尼亚与匈牙利为例,讨论了语言考试改革中的政治学。在这两个国家,由宏观政策的改革和语言评估专业化引起的变革遭到了个人与机构的抵制。作者探讨了个人和机构微观政治的作用,指出应充分重视项目决策者的权利。考试开发和实施的成功与否与决策者的意愿密不可分,也与项目执行者的个人观点和偏好紧密相关。可见,微观政治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革新与变化。测试是社会以及教育的产物,但最终还是政治的产物。因此,考试设计者在坚持自己专业标准的同时,应尽力说服决策者从专业的角度思考问题并做出决策,以避免决策者因为缺少专业知识而误导考试的开发,并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考试设计者。由此可见,不考虑政治因素与决策者的个性因素,任何重大的考试改革都有可能最终走向失败。
第10章作者通过3个考试项目(DIALANG,CEFTRAIN,Speakeasy)探讨了欧盟与欧洲委员会的语言政策。作者指出,缺少具体规划和透明度的政策使语言教育专家对许多项目的目标和本质产生困惑与不解。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语言教育资源,语言教育专家应使自己成为局内人,并熟悉当权者的行话。此外,决策者的职业、意愿、兴趣等个性特征也对欧洲语言教育政策产生影响,这进一步说明语言教育中微观政治的重要性。作者认为,微观政治虽然可能导致不作为,影响项目进程,使教育政策最终失败;但它并不总是消极的,它也可能成为达到目标的主要推动力。因此,教育决策者应该重视微观政治。无论是整个欧盟还是各成员国,都应该推动积极的微观政治,并尽可能将其负面效应降至最低。第五部分(第11章)阐述了研究微观政治并发表相关论著对语言教育发展的重要性。作者介绍了其尝试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有关微观政治的案例研究但被拒的经历。但是,作者坚信微观政治的研究和发表对语言教育各个方面的影响极其重要,因为它有助于理解影响语言教育发展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也决定了语言教育的政策、项目、活动及其效果。作者指出,在语言教育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权力不均衡被视为理所当然,那么权力就很可能会沦为符合当权者利益的工具。
2简要评论
《语言教育中的政治学——个人与机构》是第一本关注语言教育中微观政治的专业著作。综观全书,该书呈现出以下几大特色。首先,该书从微观政治角度来阐述语言教育项目的开发与实施,这在语言教育领域实属首创。虽然语言教育项目中一直有微观政治的存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著作系统地对微观政治进行理论探讨和实例分析。语言教育相关文献虽有专门论述教育中的宏观政治,如Phillipson(1996)和Pennycook(1994);在语言测试领域,Shohamy(2000)和McNamara(2001)也曾提到语言测试是统治阶级增强和巩固权力和影响力的工具。但是,本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关注国家、跨国乃至全球的宏观政治,而是侧重对微观政治,即个人或机构的意愿和动机的系统论述。因此,该书的出版填补了语言教育中微观政治这一领域的空白,为该领域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同时,对理解决定语言项目成功与否的各个因素也有所突破。由此可见,该书将有助于广大语言教学和语言测试从业者在实际工作中增强微观政治的意识。
其次,该书结合不同专家、学者对微观政治的定义,论述了在不同语言教育背景下对微观政治的理解。Alderson(第3页)指出政治不但包括机构政治(institutionalpolitics),也应该包括个人政治(personalpolitics),即语言教育项目的参与者的动机和意愿。因此,相比宏观政治,微观政治更注重个人因素,其包括个人的意愿、个性、偏好、抱负、态度等特征。Blasé(第42页)指出微观政治指的是在组织内部个人或群体使用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利来达到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政治行为是由于个人与群体之间的显著差异所引起,同时伴随着希望使用权利来施加影响或进行保护的动机。虽然这些政治行为是有意识的,但任何行为,无论有意识或无意识,都可能在某个特定情况下具有政治“意义”。合作与冲突的行为与过程都属于微观政治领域。Pizorn&Nagy(第185页)把微观政治定义为个人的抱负和意愿,对变化的接受度以及对专业主义的态度。
Figueras(第203页)认为微观政治指由个人或机构采取的行为。可以看出,相比宏观政治,微观政治更强调语言教育项目中个人对整个项目的影响。此外,该书论述了与微观政治相关的学科背景理论,如心理学、管理学、跨文化交际学等,使读者能够从不同角度更好地理解微观政治的内涵。再次,由于该书特邀12位经验丰富的语言教育或语言测试领域的专家及学者撰稿,因此可信度高、具有权威性。同时,针对每一个语言教育与政治的主题,该书的作者提供了不同语言教育背景下的翔实案例,为读者呈现出一幅幅生动的画面,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微观政治如何在不同的教育背景下对语言教育项目产生影响。同时,该书通过微观政治对语言教育项目影响的实例分析,提出了微观政治是一把双刃剑的重要观点。正如NeusFigueras在该书的第10章中所指出,微观政治可能成为项目实施的主要推动因素,也可能阻碍项目的顺利进行(第203页)。因此,如何在语言教学或考试开发过程中将微观政治的消极影响降至最低,并利用其积极的影响来推动项目的进行,这值得引起语言教育研究者和实践者的深入思考。同时,对于出版商来说,出版该书也是一次大胆的尝试。作者在书中提到曾经尝试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有关个人及机构微观政治的案例研究,但被出版商拒绝合作的经历。相信该书的出版必定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该领域从业者以及利益相关者对微观政治的思考与探讨。最后,全书的编排脉络清晰、逻辑性强。
第1章阐述了与微观政治相关的学科背景理论,如心理学、管理学、跨文化交际学等,为之后对于微观政治的讨论奠定理论基础。第2章至第10章根据三个不同的主题,每章探讨一个与政治和语言教育相关的具体问题。最后一章讨论在微观政治领域的理论、方法、伦理等问题以及与语言教育政策相关的研究与出版问题。这样的结构布局使读者从不同角度逐步加深对微观政治的认识与理解,受益匪浅。该书虽然有诸多特色和优点,但笔者认为还是有以下一些缺憾。首先,从教学实例分布上看,虽然涵盖了不同国家或地区,但大多集中于亚洲和欧洲。相比较而言,非洲只有西非一个实例,但非洲也是英语语言教学的主要地区之一,如能增加这一地区的教学实例,本书的内容将更加丰富。其次,第二部分的各个章节虽然都与语言教育和微观政治的主题相关,并提出了在不同教育背景下由微观政治所引起的各类问题,但一些作者并没有就这些问题提出令人信服的建议或解决方法,如能结合教学实例的成败,深入分析并进一步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独到见解,相信会给读者更多启发。
3结语
摩根索的古典现实主义理论以权力一利益为两纬向度,他把权力界定为利益,认为这样界定的权力是普遍有效的客观范畴。在《国家间政治》一书中,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权力的行使者与被行使者之间的一种心理关系。行使者对被行使者思想上加以影响,进而实现对其行为的控制。在摩根索看来,权力是实现国家目标的手段。尽管他没有明确给出国家利益的概念,但他认为把权力界定为利益的概念是客观的、有效的。因此在他的理论框架下,权力是自变量,利益是因变量。摩根索还认为,国家追求权力,或表现为尽量维持现状,或表现为极力改变现状,不管怎样,都将必然导致权力均衡的状态。而其他因素如国际法、国际道德和世界舆论,只是国家权力的制约因素,缺乏其本身独立的本体地位。
摩根索的现实主义直接从无政府状态跨越到权力决定论,舍弃那些对塑造国家行为起同样作用的因素,是不符合国际实践的。事实上,国际行为体在行为取向上既有对权力的需求,又有对秩序的需求。
古典现实主义理论关键的弱点,具有非历史性和前社会性的特征。只要无政府状态存在,古典现实主义就不能克服它的这个弱点。因此,对它的批判,首先从质疑无政府状态的假设开始,发展到理性主义对制度规则和国际法的重新认识。本质上,国际法只能存在于主权民族国家所组成的国际体系中。假设民族国家的主权成为历史,超级权威机构代替了它,那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差别就会随之消失。由于不存在高于民族国家主权的超级机构,这样无政府状态就可以继续存在;而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又有对共同规范的需求,因此国际法将会一直存在下去。
二、结构现实主义视角下的权力规范与国际法规范
沃尔兹以第三意象为立论起点,以结构作为体系层次的独立变量,并通过对结构的准确定义,创立出一种可以对国际政治进行系统性分析的理论框架,即国际政治的结构现实主义。
沃尔兹利用微观经济学方法,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出发,认为无政府状态就是在主权国家之上不存在拥有合法垄断武力的公共权威,体系下的国家具有功能上的趋同效应,即各国都用自己的力量来保卫自己的安全,国家是自助的。在自助体系下,国家的首要目标是自身安全。在功能上,沃尔兹认为只要无政府状态存在,国家在功能上就一直是相似的。在结构上,他认为国际结构随着其组织原则的变化而变化,如果组织原则不变化,则随着单位实力的改变而改变。单元之间功能上的差异是不变的,只有单元之间的权势分布状况是变量。沃尔兹用他的简明理论表明:要考查体系层次的变化情况,只要考察国家之间的能力分布情况,尤其是几个主要大国之间的能力分布情况就可以了。
结构问题是关于体现各部分排列的问题。华尔兹认为,国内政治体系是等级体制,具有集权性、垂直性和同质性。这体现在国内有最高权威的存在,政策按照纵向的纬度来实施,国内各部门在共同的法律框架下行使自己的职责,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国际政治体系是中央权威的缺失,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国际政治各单元之间具有分权性、水平性和异质性,国家具有最高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与古典现实主义强调权力不同,结构现实主义强调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国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权力获取安全。一个国家的权力要保持适当的量,太大或太小都有危险。
沃尔兹对层次分析法的最大贡献,在于通过给结构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首次将体系层次的结构和单元层次的变量明确区分开来,从而建构出一种简明的国际政治系统理论。但是他只选取体系和单元两个变量,而把过程排斥在结构定义之外。这样国际法、国际道德等对国际社会的重要作用就被否定了。
三、权力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新范式跨学科合作研究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跨学科合作研究,最先是由肯尼思阿伯特于20世纪80年代末提倡的。他最先呼吁国际法学者要首先研究机制理论,以便服务于国际法研究。他把综合了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研究的这一新型领域称为共同学科。后来,也有学者把这种跨学科的合作称为学科间合作研究。
出现跨越两个学科的合作研究,有两个原因:一是学科外部环境都在不断变化,这些发展变化包括:国际合作机制的扩展,全球化现象,跨国主义的出现,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国际政治经济的相互依赖,国家主权的转移或让渡等。二是学科内部动态发展的需要,这是对法律规范现实性缺陷做出的反应,这种缺陷就是法律本身是不完善的,它转向其他社会科学,与具体的社会科学相结合才能完善其自身叹
这种跨学科合作研究的任务,不仅要描述两个学科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还要超越从一门学科对另一门学科进行陈述。因此,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已经突破了外界所认为的它们二者是实证对规范、政治对法律的相互分离的学科界限,它们真正相互发现了对方,变得相互依赖。
在研究方法上,这种跨学科研究大多数采用比较分析法,即对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国际法与国家关系进行横向比较研究。
首先,二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国际法律和国际政治关系都从属于国际关系的范畴叫;在实践层面上,国家之间的关系既有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国家之间的政治互动关系。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和发展的,而国际政治关系需要国际法规范来调整,国家之间的交往产生了建立国际法律秩序的内在需求,正是这种需求决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存在着二元互动的关系。这主要表现为国际政治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政治的演变推动国际法的演变。而国际法对国际政治有规范性作用,这种作用包括:为国际政治的运行提供制度性架构,规范国家的行为,建立价值标准等。还有,它们的研究对象都是从国家出发,而它们追求的目标也是一致的,即国际和平与安全、人的尊严和社会公正等。
其次,两个学科存在着区别,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研究侧重点不同。国际法研究国际行为规范,侧重于对法律规范的探讨,因此它属于价值层面的内容,具有反映性和主观性。而国际政治学科研究国际关系的事实,侧重于对国家交往活动的探讨,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
在实践层面上,国家所做出的优先考虑也不一样。通常情况下,国家在对待国际政治问题时,往往首先考虑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问题,而不会首先考虑法律上的是非判断。在对待国际法问题时,国家主要从法律上的是否原则来判断,而不是先考虑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问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外部的强制力作为保障。这就为信奉物质权力的现实主义者们提供了怀疑的借口。西方法理学家认为,人们遵守法律,并非由于他们慑于强权机关的权威,而是由于他们同意至少是默许法律的实施与运行。以凯尔森为代表的规范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协定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因为次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一级的法律规范,最高级的法律规范就是法律的基本规范同意与默许,再加上国际法的内在合法性,共同构成了法律得到遵守的原因。
四、新范式研究的意义
跨学科新范式的出现,在继承国际政治理论的基础上,突出了国际法对国际社会的重要贡献。这些贡献包括:
在1948年《灭种公约》之前,国际社会是不存在关于灭绝种族罪的法律定义的,民族、人种、种族、宗教这些受保护团体也是《灭种公约》通过后才确立的概念。但是在《灭种公约》通过前确实存在着保护某些少数民族、少数宗教团体的公约。笔者将围绕《灭种公约》中关于受保护团体的规定,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讨论,之所以以《灭种公约》为例进行分析,是考虑到之后的《罗马规约》关于灭绝种族罪的规定与《灭种公约》是一致的,而《灭种公约》更具有普适性与专业性,因此,仅以《灭种公约》为例进行分析,分析得出的结论同样适用于《罗马规约》。
(一)民族团体(national group)
《灭种公约》起草中,在联合国大会第六(法律)委员会上,民族这个词的含义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瑞典代表团认为,民族团体是指一个国家的居民,并且建议部分包括人种团体,以确保如果国家灭亡,这些团体可以受到保护;在此基础上,苏联代表团也赞成这个解释;伊朗代表团认为民族团体是指意味着有一个特定国籍的团体;但是,埃及和比利时的代表团都认为民族团体仅指国家的少数民族团体。就从规约最终措辞的通常含义来分析,后一种观点似乎是存在缺陷的,并且少数民族团体通常也可以被纳入人种、种族、宗教团体中加以保护。
需要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民族和种族是同一个概念,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民族则是由许多种族所组成的,如在非洲的许多国家里就有这种情况。
根据卢旺达刑庭审理的阿卡耶苏案判决,这里的民族团体是一群认识到要共享权利和义务的互惠并以共同公民身份为基础受法律约束的人的集合。
判断某一团体是否属于民族团体,首先考虑的是共同的国籍,其次还应当考虑是否拥有共同的历史、风俗习惯等因素。
(二)人种团体(ethnic group)
人种和种族两个词语经常是混用的,在玻利维亚和巴拉圭的刑法中的灭绝种族罪条款,就没有种族这个词,也许立法者认为,没有必要使用这个词,有了人种这个词语就可以不使用种族,如果同时使用,反而会产生误解。当初,在起草《灭种公约》时,最初提案中并没有人种的概念。但是在讨论中,瑞典代表团提出了这个概念,其理由是民族的概念具有政治的含义,极易与国家与政治团体相混淆,而人种概念应当考虑历史、文化遗产和语言及传统。苏联代表团也支持在公约中列入人种的概念,并指出:人种团体是民族团体的分支,是比民族要小的集体。最终经过表决,人种的概念以微弱的多数得以通过,并列入公约,形成如今所见的四类受保护团体。
通过卢旺达刑庭审理的阿卡耶苏案,其在判决中对人种团体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指出:人种团体系指其成员共享同样语言或文化的群体。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人种团体的概念基础是文化上的,主要在于生活方式和世界观的共同点,系指由同一习惯、同一语言和同一文化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群体,这个团体通常可以在一个特定的地理范围内找到,该团体可以自己认识自己及别人,也可以将自己与他人进行明确的区分。
(三)种族团体(racial group)
卢旺达刑庭同样在阿卡耶苏案判决中指出:公约对种族团体的定义基于与特定地理区域相联系的、遗传的外貌特征,比如肤色或身材,而不考虑语言、文化、民族或宗教因素。因此可以看出,遗传的外貌特征被卢旺达刑庭作为种族区别与人种的最基本的特征。这个定义与美国的《灭种公约施行法》中的定义相似,《施行法》中规定种族团体是指在物理特征和生物血统方面是与众不同的一类人。由此可见,在国际刑法上,人种和种族的区别在于:人种是从文化意义上的;而种族是从遗传外貌意义上讲的。
(四)宗教团体(religious group)
宗教团体是这四类受保护团体中最不稳定的团体,因为宗教团体的成员身份是可以自由加入与退出的,所以,在规约起草过程中,有国家的代表团就提出不应将宗教团体纳入该罪受保护的团体。但是,从一战后欧洲历史上签订的保护少数民族的双边条约可以看出,这些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宗教性的少数民族。而且一个社会宗教容忍度被视为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同时即使成员身份是可以自愿决定的,但是宗教团体的历史性发展方式与民族团体、人种团体一样,都表现了前后一致的特征,因此具有稳定性,基于以上考虑,最终公约还是将宗教团体纳入进行保护。
卢旺达刑庭在著名的卡耶希马案的判决中指出:宗教团体是指成员有着共同的宗教信仰、崇拜的教派或方式的团体。在确定宗教团体时,便涉及到对一种宗教派别的确定。
(五)受保护团体的认定标准
以上四类受保护的团体,实际上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特别是民族、种族和人种团体实践中往往很难加以区分,实际上就是一回事,定义非常不精确并且经常相互重叠。因此,要将各个团体清楚地加以区分是不可能的,一个被害团体往往具有许多团体的特征。
以卢旺达境内的胡图族和图西族为例加以分析,历史上虽然两个种族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但是随着部落之间的相互交往,相互通婚,两族之间的差别日益缩小,两族使用同样的语言,信奉同样的宗教,具有基本上同样的文化。这样一来,实践中很难将两族加以区分,只能依靠其所颁发的身份证和拥有牛群的数量,进行人为的区分。卢旺达刑庭在阿卡耶苏案中采取了一种更为客观的标准,认为两族使用同样的语言、宗教、文化等,因此图西族并不包含在灭绝种族罪所保护的团体之中。但是卢旺达刑庭在卡耶希马案和卢津达纳案中提出了一个主观的标准,即犯罪人的主观意识标准或称社会归类过程,审判庭认为人种团体是由其他人,包括犯罪的实施者所确定的团体。因此,确定图西族是一个种族团体的根据是政府颁发的官方身份证明以及罪犯实施灭绝种族罪的对象。
在鲁塔甘达案中,卢旺达刑庭指出,一个团体的成员资格在本质上是一个主观概念;被害人是被灭绝种族的犯罪人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而加以毁灭的,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能也会认为自己是属于这个团体的成员。
这种判断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犯罪者的主观因素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是实践中并不能仅仅依靠犯罪者的主观因素来决定受保护的团体,这样很容易使公约的受保护团体范围受制于犯罪人意志的左右,将非常危险。因此,还必须同时考虑客观性标准,于是在卢旺达刑庭审理的巴季里舍马案中,审判庭认为,在界定受保护团体的时候,必须根据各种政治的、社会的、历史的和文化的背景来理解,因此,特定团体中的成员身份这个客观因素也呈现出了一种主观性维度。在卢旺达刑庭审理的舍曼扎案件中,第三审判庭采取了一种以客观性标准和主观性标准为基础的方法。
在前南刑庭审理的科斯蒂奇案和杰里塞克案中,明确指出:团体是一种社会性的构造,因此,它的特点必须根据各种社会历史背景来决定,把一群人作为一个特殊团体的意识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并没有客观的定义来界定该团体,因此,为了把一个团体列入民族、人种、种族和宗教团体使其成为受保护团体,最重要的是行为人或第三人意识中的基础性特征。
实际上,《灭种公约》中所列的四类团体己经大体上提出了一个客观的标准,像一个正方形的四边,界定了受公约保护团体的范围。这四类团体不但相互重复,而且更重要的是相互补充,相互界定。如在公约起草时,公约中列出人种团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定民族的含义,使其不至于与政治的团体相混淆。相对而言,人种和种族是一个人生而具有的,相对固定的,而保护少数民族和宗教团体则是由于历史原因而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因此,在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以上受保护团体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把犯罪人的主观因素、被害人的身份证以及有关的政治社会文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总之,灭绝种族罪的被害人,必须是属于以上四种团体之一,需要强调的是,灭绝种族罪的被害人是这种团体本身,而不是个人。公约的目的是保护己存在的、任何人都可清楚辨认的团体,因此团体应当是永久的、稳定的和不易消失的。这四类团体的基本标准是:团体成员的资格通常不会受到其成员的反对,这些成员通过出生或者以一种持续的、不能挽回的方式,自动地附属于这个团体。因此那些通过个人自愿的许诺而加入的更具有流动性的团体,就被排除在这类犯罪之外。
但是认为公约所保护的团体必须是稳定的、永久的这样一种观点遭到了学界的批判。首先,根据历史解释,在《灭种公约》的起草文件中,找不到证据证明起草者具有此种意图;其次,根据体系解释,在《灭种公约》的条文中,也找不到字样证明这样一种宗旨;最后,公约所保护的民族团体与宗教团体都是可以由成员自愿加入与退出的,况且各国国内立法中也没有保护稳定与永久性团体的规定。因此,卢旺达刑庭在阿卡耶苏案中所确定的公约所保护的团体是稳定与永久性的这一结论还是值得推敲的。阿卡耶苏案的这个解释在随后的判例法中,没有得到正确地确认。
二、排除在受保护范围之外的争议团体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灭种公约》所保护的团体是封闭且有限的,仅仅局限于民族、人种、种族和宗教团体,对于这些受保护的团体来说,共同的事实是,这些团体的成员身份一般是由出生决定,并且具有永久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不包括其他的文化性、政治性团体。
(一)文化性团体
公约将文化性团体排除在受保护的团体之外,虽然该团体的成员生来就自动拥有永久性成员的资格,但是联合国大会第六(法律)委员会否决了在这部公约中包括文化性团体的提议,主要是因为对文化性团体的定义不够明确,如果将之纳入受保护团体可能会阻碍缔约国发展民族社会和教化原始人群的合法努力;同时这部公约涉及的是对一个团体的人身进行毁灭,而不是对它的文化特征的消除;关于文化性团体的主题还是留给人权法更好。
虽然有些上著人群希望在缺乏对受保护团体进行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将破坏文化视为一种文化性灭绝种族行为,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司法实践、条约规定和国家实践都不支持这种愿望。
非法强制转移儿童这种原来视为一种文化性种族灭绝的行为,在《灭种公约》之后,将之纳入灭绝种族行为之列,因为这种转移的最终结果,会对一个民族、人种、种族或者宗教团体本身造成事实上的人身灭绝。
在《灭种公约》的起草过程中,有国家的代表团建议将文化上的种族灭绝罪纳入公约的保护范围,但是多数国家的代表团持反对、保守态度。其中,法国代表团认为:包括文化上的种族灭绝就会带来干涉一国内政的危险。因此,最后公约把灭绝种族罪限制为肉体上或生物学上的灭绝,而不是抽象的灭绝,比如精神上的或意识形态方面的毁灭。
在《罗马规约》起草过程中,大家就认为这样的事项最好留给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宣言来解决,并且,他们在实际上赞成了将文化性灭绝种族排除出这部公约的定义之外。但是,人们仍争辩说,对这个定义应进行当代解释,不应该局限在1948年起草者们当时的意图,从字面上看,灭绝就己经包括文化性灭绝、肉体性灭绝以及生物性灭绝的概念,大胆的法官们可能会受到诱惑,去进行这种创新性的解释。前南国际刑庭和德国最近的裁判就是在建议,法律应该朝这个方向发展。不过,在任何情况下,进行文化性种族灭绝的证据都是实施肉体性灭绝的重要标志。
同时,文化性团体的成员其身份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很难确定某一被害者在灭绝种族行为发生时是否属于某一受保护的团体,文化性团体的不稳定性、非永久性导致了公约最终将之排除在受保护的团体之外。
(二)政治性团体
尽管联合国大会在第一次会议期间通过决定,确认灭绝种族是一种针对宗教的、种族的、政治的或其他任何团体的国际法项下的犯罪。在《灭种公约》起草过程中,各国代表团就政治团体是否属于受保护团体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不少代表团认为,《纽伦堡》中关于迫害的定义中包括了政治团体,因此公约也应保护政治性团体。但是前苏联代表团在其提出的《基本原则文件》中指出:从科学的观点看,从词源学的角度出发,灭绝种族的行为从根本上是对人种、民族或宗教团体的迫害。灭绝种族的罪行是与法西斯纳粹主义或其他鼓吹种族仇恨的理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即高贵的种族的统治权与低贱种族的灭绝。为了促使《灭种公约》早日实现,并且最大限度地增加公约的缔约国,于是没有将政治性团体包含在内,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的代表团反对作这样的规定,认为如果承认任何国际刑事法庭对政治性团体具有管辖权,那就意味着允许对自己国内政治事务进行干涉,这样就会危害自己的国家安全。
建构主义是国际关系理论中一个较新的研究方法,虽然年轻却并不边缘。现今几乎所有的国际关系学者都不会质疑建构主义作为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外第三种主流学派范式的地位;大部分介绍国际关系理论的教科书即使不介绍激进主义也不会缺漏建构主义的章节。建构主义能够取得这样的理论地位实质上是要归功于亚历山大・温特的《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温特在书中全面提出了国际政治的社会建构理论,是建构主义的集大成之作。
一个新的理论能够得到广泛的关注与承认并跻身主流,不仅在于其论证的严密逻辑,还在于这一理论确实独辟蹊径,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或是运用一个全新的方法,讨论了学界之中从未触及过的研究范畴。显然,温特的建构主义符合了这些要求,尤其是他对于无政府状态的三种分类,在我看来正是讨论了之前国际关系理论中不会触及的理论大前提,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填补理论空白。
与结构现实主义一样,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结构影响了作为个体施动者的国家。只是温特走得比华尔兹更前的是,他提出国际体系结构不仅影响到国家的行为,更能够影响国家的身份与利益。前一种影响温特称之为国际体系结构对国家行为的因果作用,而后一种就是他所谓的国际体系结构对国家身份与利益的建构作用了。
温特之所以要辨明这一建构作用的目的是想证明国际政治的变化是存在可能性的,也就是说,在传统国际政治理论中所认定不可能发生改变的前提假定,例如无政府逻辑,实际上是一种可以沿着时间进行线性发展进步的。因为,无政府逻辑实质上是由国家以及国家间的相互关系结构来决定的,而由于国家的身份与利益是社会建构的,而非生来固有的,因此无政府逻辑也并非是一个永不变化消亡的终极定量。但同时,温特还强调了,建构主义虽然认定变化有实现的可能性,但却不似激进主义一样,认为变化是容易实现并鼓励人们去实现,相反,他认为,国家身份与利益,或是无政府逻辑,“一旦建构完成并加以制度化,就会成为最强大的惯性源泉”1。
温特认为无政府状态并不是一种单一的逻辑,而是至少存在三种结构:霍布斯结构、洛克结构以及康德结构,在这三种结构中分别是敌人、竞争对手以及朋友的角色在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其中,温特认为“角色”这一概念是国际体系结构理论研究的关键概念。他想要表明的是, “角色”应该是一种相互性的概念。进而,温特进一步提出,并非是体系中所存在的共有观念或文化促进或阻碍了合作。国家间能否合作,合作能否维持,取决于个体对于自我与他者之间角色关系的确定,角色一旦确定,个体就会自然基于对他者的再现界定自我姿态。一国通过确定“一种独特的自我对他者的姿态或取向”来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动方式:是相互威胁、是相互竞争还是相互结盟。
下面,我想详细说明一下温特所指明的三种无政府文化。
首先,霍布斯文化。在这一无政府结构中,温特指出,一国对于他国的角色定位是“敌人”。一旦角色确定,国家可能采取的对外政策和行为就会是:采取强烈的改变现状的方式,摧毁或征服敌人;并不考虑可能的毁灭性后果,单纯只为了最大限度地打击对方;重视相对军事力量;无限度地使用暴力。
其次,洛克文化。洛克文化是由竞争对手的角色结构建立的。竞争对手不像敌人那样具有生死攸关的威胁, 不会试图统治和消灭对方。如果国家之间的相对主置是竞争对手, 它们往往表现出以下的行为取向:承认相互,并因而有一个共有的期望――国家不会试图夺取相互的生命与自由; 由于制度的存在,安全已不再稀缺,因而国家会更对考虑绝对收益,重视未来效应;虽然竞争导致的冲突可能使得国家诉诸武力, 但是军事力量的意义已经不像对敌人那样至关重要;一旦战争爆发, 竞争对手会限制暴力的使用程度, 不以消灭对方为最终目的。
最后,康德文化。康德无政府结构的角色确定为朋友。在康德文化中, 国家之间相互再现为朋友, 并为之遵循两条基本规则:不使用战争和战争威胁方式解决争端;以及如果任何一方的安全受到第三方威胁,双方将共同作战。简而言之,就是非暴力规则与互助规则。朋友的角色定位并不说明在康德文化中不再会有争端,只是确定朋友间的冲突不会再以暴力战争的形式来解决;并且由于预期其友谊的持久性,争吵就不会有损其对彼此的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