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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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一词是英文PublicFinance的直译。《美国传统辞典》对Finance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资金或其他财产的管理科学,二是指对资金、银行业、投资和信贷的管理。一般的英汉辞典则通常把Finance译为金融、融资或财务。因此,如果Finance一词单独使用,那么它的主要意思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财务管理,而这种财务管理既可以发生在私人部门,如家庭、企业、银行的资金管理:也可以发生在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资金管理。在Finance一词前加上限定词Public,此时的Finance就超越了“私人性”,而具有特定的“公共性”。可见,单从字面上理解,PublicFinance指的就是公共的或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由于国家(或政府)是整个社会经济中最为主要、对社会公众有着最为广泛、持久而深刻影响的公共部门,因此,用PublicFinance来代表国家(或政府)的分配行为或收支活动,是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所以,应当把PublicFinance译为“财政”,因为财政就是指国家(或政府)的分配行为或收支活动。我于1987年在把马斯格雷夫(Musgrave,R.A.)的PublicFinanceInTheoryandPractice编译为《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时,就把PublicFinance译为“财政”。也正因如此,假如把PublicFinance直译为“公共财政”,有的学者认为那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不过,人们会问,如果PublicFinance是专指国家(或政府)的财政活动的话,那么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在Finance的前面用Government加以限定,却偏偏要冠以Public一词呢?据张馨同志的考证,PublicFinance一词一直到1892年才被英国的巴斯塔布尔(Bastable,C.F.)首次用来概括“财政(学)”这一范畴。而在PublicFinance被广泛采用的前后,财政(学)被冠以GovernmentFinance的不在少数,而且迄今为止仍然有之。这样,如果把PublicFinance和GovernmentFinance放在一起进行比较,那么将PublicFinance译为公共财政(学),用以特指市场型的财政,以突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或政府)财政活动的公共性,不失为一个贴切的译法,足可以接受的。
有的学者提出,自从1959年马斯格雷夫出版了被奉为经典著作的《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首次引入了公共经济(PublicEconomy)的概念,特别是1964年和1965年分别以法文和英文出版的《公共经济学基础:国家经济作用理论概念》和《公共经济学》,直接以公共经济学(PublicEconomics)为书名。自此以后,多数财政学著作把PublicFinance或GovernmentFinance改称为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PublicSectorEconomics)。而这种改名,绝不仅仅是单纯意义上的名字的改换,而是研究的范围、领域、方法、指导思想、所要说明的问题等等都有实质性的变化。照此说来,与西方国家财政学的发展现状相比较,“公共财政”的提法多少显得有些“滞后”了。
应该肯定,西方财政理论的研究的确在近几十年来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也应当看到,尽管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对政府与经济活动之间关系的研究,已经扩展、突破了原有的内容和方法,但是,对国家(或政府)的分配行为或收支活动的分析,仍然是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中最具份量的组成部分,而这也正是不少财政经济学著作相继改名之后,却仍有许多著作使用PublicFinance的原因,此其一。其二,“公共财政”一词的提出和兴起,是在我国历经多年的财政经济改革,在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税体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革之后,试图对逐步走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模式及其特征进行理论概括的产物。在我国财政改革与财政理论发展的现实情况下,提出“公共财政”一词,并将其作为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模式(类型),的确有助于标识我国财政职能转化的方向,有利于财政定位,是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
近几年来,张馨同志撰写、出版了《公共财政论纲》等专著,发表了许多论述公共财政的文章,在财政本质与财政模式(类型)的关系问题上有了新的突破,对国家分配论的继承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受到了学术界与政府部门的肯定和重视。对此,我感到十分高兴。我曾于1999年3月6日在《中国财经报》发表《我所理解的“公共财政”一文,正式提出“为公共财政叫好”。总之,对于“公共财政’这一提法,我是持赞成态度的。
二、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关系
我之所以对“公共财政”范畴及其原理加以肯定,是因为它从经济体制的角度出发,正确把握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类型)及其涵义、特征。不过,尽管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并无姓“资”姓“社”之分,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可以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一个主要模式;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这一经济体制是以社会主义为方向并将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基础的,这就决定了对我国财政模式的把握不能不顾及我国的社会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因此,公共财政作为对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类型)的一种理论概括,固然不失其积极意义,但它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模式,却是失之片面的。
那么,哪个概念才能正确把握我国财政改革的现状及其目标呢?我认为,从现实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角度考虑,还是要强调“国家财政”一词。一方面,国家与财政有着天然的联系,没有无国家的财政,也没有任何财政可以离开国家而存在,国家财政作为一个一般范畴,可以涵盖公共财政范畴。这样,在总括我国财政的基本特征的同时,不至于因为强调国家财政,而忽视对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倡导;也不至于因为倡导建立公共财政,而脱离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现实。另一方面,和公共财政的提法相似,使用“国家财政”一词,虽然看似有同义重复之虞——财政本来就是指国家的分配行为或收支活动,在财政前面加上“国家”二字是缺乏必要的,然而,使用“国家财政”一词却有助于反映我国财政经济改革过程中的两个重要事实:第一,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主要是由政府自身主动推进的,对财政改革来说同样如此;第二,多年以来,我国财政一直存在“两个比重”偏低的情况,需要通过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权威对这种局面加以改观,以“建立稳固、平衡和强大的国家财政”(总书记为《领导干部知识读本》一书所作的批语)。由此可见,在现实情况下,使用古今中外都存在的“国家财政”这个“财政一般”范畴,还有其特定的时代内涵。
在说明了坚持“国家财政”范畴的必要性之后,这里还有必要对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辨析。前面已经提到,国家财政与财政是一致的,财政就是国家财政,国家财政也就是财政;而公共财政特指市场型的财政,因此,国家财政包含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财政或国家财政的从属概念或者说是子概念。一般说来,公共财政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出发点,集中于从事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活动;但由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现实中存在着的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运营,以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导致了在公共财政之外,还必须有一块活跃于经营性、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财政。而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这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就构成了我国国家财政的现实模式,所即谓的“双重结构(或双元)财政”(其中以公共财政模式为主)。
“国家财政”范畴的使用,引发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概括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类型—)?张馨同志提出,人类历史所存在的经济体制有三种类型:自然经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与之相适应,从财政活动的目的出发,国家(或政府)的财政活动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家计财政、公共财政和国家财政。用“家计财政”来概括自然经济型财政的提法是否恰当,这里暂不讨论;但是用“国家财政”来概括计划型财政,我认为是欠妥的。张馨同志指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国家和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个人只是企业或单位的行政附属物,整个社会以国家和政府为中心形成一个大企业,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只是服从于和围绕着国家与政府的经济计划来开展,从而财政也只是服从于和围绕着国家的需要而活动的,这就具有了“国家”财政的性质。应当说,张馨同志对计划经济中的财政活动的总体状况的分析和判断大体是正确的,值得商榷的是用“国家财政”来概括计划型的财政这一做法。我认为,财政与国家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这一观念已经是深入人心的了,再用古今中外皆有的“国家财政”这样一个带有“财政一般”意义的范畴来界定带有特定含义的计划型财政,很容易导致概念使用上的混乱和人们的误解。比如,人们在否定计划型财政时,就会把“国家财政”这个“财政一般”也一并否定掉了。
此外,拘泥于从财政目的的角度划分财政类型,会在逻辑上产生这样的问题:既然家计财政服从于领主或君主的(私人)需要,公共财政服从于公共需要,而国家财政服从于国家需要,要么,国家是公共性质的还是私人性质的?如果说国家需要是公共需要,那么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又有什么区别:如果说国家需要是私人需要,那么是国家财政好像与家计财政又没什么两样。而如果这两种说法都不成立,那么国家就该是公共性与私人性的混合体了。依据的国家观,国家财政的确兼有公共性和私人性的成分,但是,按照同样的逻辑,那么公共财政、家计财政又何尝不同时具有公共性和私人性呢?而无论答案如何,都将有违按照同一标准对财政模式(类型)进行划分的初衷。
因此,我认为,不妨根据计划经济下的财政大包大揽的特性,用“大一统财政”来概括计划型财政或许会更加合适些。
三、公共财政论的引进与本土化问题
我一向主张,对待,既要坚持,又要发展。既反对“僵化论”,又反对“过时论”。对待西方的东西,必须学习、分析、吸收、借鉴。既反对“排斥论”,又反对“照搬论”。早在80年代,我就率先编译了马斯格雷夫的《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撰写并出版了《比较财政学》、《国际税收导论》和《财政学原理》等著作,为引进、吸收、借鉴西方财政理论做了一些工作。我认为,从财政活动的起因、客体、目的、模式和决策等五个角度看,西方财政理论是由市场失灵论、公共产品论、公共需要论、公共财政论和公共选择论等共同组成的。这些理论先后被引进我国,并得以论述和宣传。但近几年来,大家都集中到“公共财政论”这一提法上来,把公共财政论作为西方财政理论的总称或代称。
为了说明公共物品和公共财政问题,现代西方经济学从市场缺陷的角度。主要按照生产、提供和消费、享用两个方面的标准,把所有物品和劳务划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两大类。对公共物品的具体定义各有不同,但各种定义都承认和肯定公共物品具有两个基本标准或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二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
从静态来看,在一个社会中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可以称为纯粹的公共物品。不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可以称为相对公共物品。
从动态来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共物品的范畴和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在物质资料短缺状况下,由于社会剩余产品非常有限,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无法满足,国家财政的财力有限,必须集中有限的资金和剩余产品进行经济建设,以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公共物品的范围很小,种类也很少,基本上只限于纯粹的公共物品。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尽管公共物品的范围和种类有所不同,但也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特别是完全符合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标准和特征的公共物品,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的。其中,需要由法律来维护的社会经济活动关系的“公正”:需要由政府来提供的国防、社会治安、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是最具代表意义的公共物品。因此,“公正”和“安全”就成为最重要、最基本的两种公共物品。
因此,对公共物品或公共需要的质的界定,应明确两点:
1、公共物品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性的公共需要。它可能是全体国民的共同需要,也可能只是一部分人的需要:可能是劳务性的需要,也可能是物质性的需要。不论那种情况,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性的公共需要。
2、公共物品或公共需要主要由政府财政来提供,市场不可能提供公共物品,这一点无论是从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点来看,还是从市场经济的缺陷和外部负效应来讲都不难理解。
二、财政的公共属性界定
以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为主的财政。称为公共财政。要界定是否属于公共财政,除了必须首先对公共物品进行界定之外,还必须明确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财政的本质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本质。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所以,财政的本质在于经济利益,即财政所体现和维护的根本经济利益,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地位、权力等其他社会范畴。
2、财政的公共属性取决于财政的本质。对财政是否具有公共属性不能只看表面现象,而要看财政的利益本质,尽管“公共财政”一词最早由西方提出,尽管西方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财政在公共性支出方面,特别是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已占其国家财政支出的相当大的比重,甚至成为所谓的“福利国家”,但是,这些仅仅是表面现象,这些现象只是维护资本关系的具体方式,是维护少数资本阶级利益的手段,可以设想,如果要维护少数“资本阶级”利益的资本制度,这些所谓的高福利也就很难存在。至于以“安全”名义开支的庞大军费,则几乎无一例外的带有军事侵略性质,无论对于这些国家本身,还是对于全球其他国家来讲,这样的“公共安全物品”不但没有公共物品意义上的“安全”意义,反而是一个“不安全”的重要因素。
按照上述分析,首先从公共物品来看,“公正”和“安全”在任何社会都需要由政府来提供,提供这两种物品的支出就成为政府财政的重要支出,不同时代的财政,即使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财政,也都必须保证和维护这两种公共物品的供给。这也成为不同时代的财政共性,或者说,从“公正”和“安全”来讲,不同时代的财政都具有公共性。
在资本主义社会,所有的“公正”和“安全”,从根本经济利益上讲,是为了保护资本制度和资本关系,维护少数的“资本阶级”的利益,是建立在“资本阶级”的利益之下的“公正”和“安全”,不是全社会全体国民普遍意义上的一般“公正”与“安全”。因此,从本质上讲,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并不是公共财政,而是维护资本制度和资本关系的“资本财政”。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正”和“安全”,既不是帝王式的,也不是资本关系式的,而是建立在整个国家和全体国民利益基础之上的,因而,社会主义的财政才是真正的公共财政。
三、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属性是公共财政
社会主义财政既不同于帝王式的“家财政”,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维护少数资本阶级利益的“资本财政”。社会主义的财政是真正维护全体国民利益的公共财政。
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提供社会福利性的公共物品少和比重低,既有其历史原因,也有主观认识失误的原因。从历史来看,截止到目前,世界上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经济、科学技术落后的基础上建立的,到目前为止,现存的和曾经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实力、科学技术等领域。仍然处于落后状况,国家财政还无力承担和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性公共物品。全体国民的生活水平和各种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都取决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在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实力、科学技术落后的状况下,面临着资金、技术市场等经济要素的短缺,必须通过国家财政集中有限的资源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在收支两个方面都偏重于生产,特别是在财政支出方面,用于生产性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相当大比重,呈现为典型的“投资性”财政,而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则明显偏低。这种现象不但使西方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公共性,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对财政的公共性也存在很多偏见。
社会主义的国家财政投资往往会涉及市场经济的竞争领域,所提供的物品往往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私人物品。因此,这种投资的公共性,或者说这种投资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并不完全符合公共物品的两个基本标准或特征,因而其公共性并不明显,但这不能否定其公共性质。因为这种投资既不是帝王式的“家财政”投资,也不是维护少数资本阶级利益的“资本财政”投资:不是为了少数人或局部地区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国家和全体国民利益的财政投资,是真正的公共性投资。
从非竞争性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投资,虽然按照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看,已经进入了竞争领域,所提供的很多都属于私人物品,这似乎否定了社会主义财政的公共性。但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投资,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初期的国家财政投资并不存在竞争,也就不具有竞争性。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投资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必须的,或者说被迫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处于极度短缺状况,即使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也很不发达,
民间的市场主体的投资力量也难以承担起发展经济的主要投资任务,某些投资领域和项目基本上不存在民间投资主体,需要由国家财政集中有限的财力来完成这些投资。也就无所谓竞争。
从非排他性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性财政投资,如果按照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看,所提供的都属于私人物品。这似乎也否定了社会主义财政的公共性。但是,如果联系社会现实,就不难看出,这些私人物品正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这是因为在经济处于极度短缺的条件下,全社会最大的公共利益在于保证全体国民的基本生存生活需要。如果严格按照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划分,由市场来完成私人物品的供给,看似“公平”,实质上是最大的不公平。因为市场经济的缺陷导致多数人的贫困化,而有限的物品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实质上是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来换取少数人的利益。显然,这不但无法保证公共利益,反而是对公共利益的践踏。而且,单靠市场和民间的力量根本无法保证经济意义上的所谓私人物品的供给。至于私人物品的排他性,则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来解决,以保证全体国民的基本生存生活需要。这正是“公平”的保证和体现。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就必须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手段,来保证全体国民的基本生存生活需要这个最大的公共物品。
即使到了今天。虽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经济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水平,民间的投资力量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相对于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特大型的投资项目来讲,民间的投资力量仍然显的太小,还需要由国家通过财政手段来完成这些投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合理投资本质上仍然是公共性投资,所提供的仍然是公共物品。
当然,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市场机制会逐渐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主导力量,民间的市场主体大量增加,民间的投资力量会达到一个相当的高度,能够承担起竞争领域的投资任务。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国家财政的生产性投资比重会逐渐减少,逐渐退出市场竞争领域,“投资型财政”的特征会逐渐淡化。与此同时,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公正”、“安全”和社会福利性的公共物品支出比重会不断提高间接体现的公共性财政会逐渐减少和降低,直接体现的公共性财政会逐渐增多和提高。
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财政的公共性
财政的本质属性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本质,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而改变。从奴隶社会的“家财政”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财政”,再到社会主义的公共财政,说明公共财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这种决定关系和变化过程,要求财政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改变财政的具体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
我国的社会主义财政虽然属于公共财政,但是,必须客观地承认,目前财政的许多运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和要求:已经不能更好地体现公共财政的本质。同其他领域的改革相比,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明显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民生性。民生财政包括财政收支两方面。首先是财政收入要适度,特别是不能过多地取之于民。目前我国的税费负担之重已在世界上名列前茅。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2.5万亿元,政府总收入也约为12.5万亿元,基本上是1:1,这个比例实在是太高了。按照国际标准,政府总收入至少应当减少50%。这样实行还钱于民,总额可达6.25万亿元之巨。其次是财政收入要更多地用之于民。2008年,全国预算内财政性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文化支出总计19665亿元,仅占当年预算内财政总支出的31.4%;如果再加上更少用于民生的预算外收入(预算内、外收入之比也是1:1),这个比例更会降到20%多。而在国际上,与我国处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这个数字一般都在50%以上,发达国家更是高达60%-70%。这就表明,我国的民生支出实在太少,其比重应当提高到50%以上。按2008年预算内收支计算,这就是应向民间返还1.25万亿元。如此少收多支,总计可向民间返还7.5万亿元之巨,相当于全国人民的实际收入水平立即提高60%多。若能如此,则国富民穷、内需不足、“新三座大山”等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在阐述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任务时明确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此,应如何理解?
理解《决定》提出的这一任务和要求,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切入:
这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众所周知,公共财政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政府为主体进行的分配活动,它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制度安排。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型财政相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和法制性等特征。基本公共服务指的是由政府财政提供的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服务。由此可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既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基本特征,又是公共财政建设及其职能发挥的根本所在。根据《决定》精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到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上,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公共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在支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保证各级政权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我国公民都拥有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打下牢固基础。
这是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村社会事业不断进步。但从总体上看,与快速发展的城市相比,农村的发展仍然缓慢,近些年城乡之间的差距特别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呈不断扩大的态势。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近年来也比较突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已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改变这种局面。如果说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在较短时期内尚难以做到,那么,缩小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是应当做到而且也是可以做到的。实现和保持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大体相同,既可以有效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差距不断缩小,又可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这就要求政府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努力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沐公共财政阳光。二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与权限,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适当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办法,扩大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覆盖面,保证各级政府有行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三是完善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大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及粮食主产区、矿产资源开发区、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四是着力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完善中央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扩大“三奖一补”资金规模,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使县乡财政困难状况有明显改善。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大省以下财力差异调节力度,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五是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中国家或政府对于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过分强调,而后者在相当程度上也应该为我国公民长期纳税意识的淡薄埋单。
我国目前仅见的对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毫无疑问,这里的纳税人不是具有人格意义的人,他只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特定对象,而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只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充其量不过是税务管理意义上的一个称谓。但作为税收交换关系当事人的纳税人,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一个具有完整公民人格的人。理性经济人是自私的,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纳税人之所以缴纳税款,是要购买依靠纳税人个体力量无法达到的公共需求如国防安全、礼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和社会保障,等等。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需求不能物超所值,纳税人这一经济人就可能拒绝为此支付款项。所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纳税人希望享有权利,希望从自己劳动所得中让渡的那部分收入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只有理性的经济人才可能成为税收交换关系的当事人,因为是理性的经济人,所以纳税人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另外,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作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应该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除了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享受权利。
另一方面,在体制下,相对于税收法律领域的“权力关系说”,越来越被广泛被接受的“债务关系说”似乎更契合且更有利于税收法律领域法治目标的达成。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德国租税通则》确立了债务关系说。德国税法学者阿尔拜特·海扎尔则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该学说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问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公众(纳税人)之间明显的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早就被以平等为特征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所取代”。
实际上,西方现代行政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体现了征纳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如美国在1994年和1996年两次公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法案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享有专业的服务和礼遇,甚至在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法国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各省都设有省级税务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一半来自税务机关,一半来自纳税人,又称对等委员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6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表明我国在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道路上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
尽管在是否可以用“债务关系说”解释包括税收实体行为和税收程序行为在内的所有税收行为的问题上尚存争议,但其对于重新审视税收行为、革命性地定性税收法律关系、还原法治国度里对纳税人的应有礼遇、保障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制约和控制征税主体的权力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双方地位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利于征税主体行为方式由强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最终有利于税收领域法治的实现。相对于“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彰显了纳税人的权利,与前述公共财政框架下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弘扬遥相呼应。
综上,无论是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理论对纳税人主体及其权利地位的本质要求,还是作为体制下法治政府重要特征之一的服务型政府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都突出强调了纳税人的权利特性,因此,再将纳税人仅仅定义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变得非常不合时宜,建议将其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税收权利、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文字上的更改,但它的背后却折射出观念上的深刻变化: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强制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而且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实践力量,进而成为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实现依法征税、依法用税,建设法治政府的潜在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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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级政府的职能,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尽管改革开放以后有了很大的变化,但迄今为止,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仍有很大的差距。
我们知道,世贸组织的最大特点,就是为各成员国政府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提供一套法律框架,即WTO准则,以便规范或约束各成员国的政府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国际行政法典”。而WTO各项准则的制定和调整,又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这就是说,各成员国政府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来管理经济,做到政企分离,政府决策和执行过程透明化,政府管理规范化与法治化。这无疑将涉及各成员国政府职能、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等方面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一步转变我国的政府职能,完善其宏观与微观经济管理模式,就成了加入WTO后的一项紧迫任务。
与WTO的相关条款对照,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期的现有政府及其财政职能,的确有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比如在经济管理上政企职责不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自觉或不自觉的干预等现象,至今仍然在各级政府部门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管理和政策制定上的不透明、不公开,以及重审批轻监管,办事程序混乱;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假冒伪劣泛滥,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存在,各种市场壁垒随处可见;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法治化水平依然较低;财政管理职能上的“越位”和“缺位”同时并存的现象也较为突出,同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
诚然,转变政府和财政职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在很短时期内就解决旧体制遗留的所有问题。当前可按照我们在入世时所作的承诺,采取轻重缓急的次序,首先解决那些急迫的、重要的问题。比如先清理整顿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取消那些不合时宜的内容;尽快清理和减少不恰当的行政审批事项,扩大内需,为实现投资、贸易自由化创造条件;继续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而努力等等。
二、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要求,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和财税环境
加入WTO的明显变化,除了政府及财税职能的相应转变以外,就是企业生产经营更加市场化和经济更加国际化。而企业的市场化和经济的国际化,对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之一,则是必须为各类企业,包括外资与内资企业、国有与非国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市场与投资经营环境。在这方面,改革和调整财税体制、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将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和作用。以税收为例,就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应该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变,适当调整征税的范围和力度;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上存在的不平等待遇予以取消;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消除税制本身和征管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以刺激民间投资增长,加大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力度;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和退税机制,逐步实现完全的零税率,渐进取消退税指标的分配办法,建立与WTO规则相衔接的关税保护措施等等。在财政体制上,对诸如财政补贴、财政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工具,也需作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以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更好地直接面对经济日益全球化浪潮。
三、按照公共财政的框架和原则,改革和规范财政收支活动
党会议已明确提出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目标。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表现为:
一是财政运行目标的公共性,即把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组织国家财政活动的主要目标或基本出发点。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运行的基本取向,也是国家财政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边界或指导性原则。因为市场经济是由多元化市场主体、经济实体,或者说是由多元化投资者、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组成的竞争性社会。政府包括国家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责,就是面向全社会并为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便为全国不同地区、多种经济成分、多元市场主体和经济实体,提供必要的社会投资及生产经营的公共性基础条件,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与协调发展。国家还应通过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或再分配,建立和健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平分配,为社会公众福利的增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发挥应有的职责和积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下,任何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都需要监督,而财政活动又由于自身特点,更需要监督。
财政监督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企业(包括私人,下同)的活动是经济主体追求自身个体利益的行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无数独立的企业活动形成有机统一体,需要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约束企业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通过政府对企业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活动的规范有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与人员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内部监督,这是企业的自我规范。
政府的活动是政权组织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财务活动的监督与企业财务监督有其相似之处:一方面,社会公众必须通过人代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去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对政府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由各科层组织所组成的政府活动有机统一和规范有序,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还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的收支行为,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这是政府的自我规范。
财政监督根本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它们的主要差别有:
1.约束经济权利与约束政治权力的差别。这是两者外部监督的差别。企业财务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这是政治权力如何约束他人的问题。企业只是经济组织,只拥有经济权利。政府是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这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一旦建立了为市场所认可的法律制度,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监督是相对有力的,也能够得到相对有效的执行。尽管经济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可能弄虚作假、巧取豪夺等,但毕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基本上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弄虚作假和强取豪夺等也建立于经济权利的运用之上。此时政府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是“革”他人的“命”,其执法也相对容易下手。
相反,政府财政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是政权组织,它本身就拥有政治权力。对于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依靠法律权威对自己活动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总会情不自禁地以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进行对抗。一旦政府权力强于法律权威,则政府将一方面不尊重人代会和社会公众,另一方面对企业则予取予与,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尽可能地搜刮社会财力,严重危害市场以至根本否定市场。此时社会要想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其遇到的抵制是强有力的,监督可能是软弱无力的。
2.监督竞争主体与监督垄断主体的差别。市场经济是由无数的企业进行的,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着平等的竞争关系,每个企业的活动都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都必须服从自动形成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与规范。政府对于企业及其财务的监督,只要从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形成统一的正式法律制度以规范企业行为就行了;主要的和基本的监督活动,实际上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约束与限制,以非正式制度的方式,通过市场的自动约束机制解决了。所以,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来说相对容易。
政府则不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并不存在几个政府相互竞争和制约。政府内部结构是垂直的宝塔式结构,它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都拥有一定的政府权力,都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都从事一定的具体行政工作,它们相互之间是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而不是平等竞争的关系,社会从外部以法律形式约束政府权力有着巨大的难度,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3.法律监督有无延伸至内部监督的差别。由于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因而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确定自身内部的监督制度和机构,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监督方式方法,只要它们不与既定法律法规相抵触就行了。这是企业所有者能够独立自主地拥有和支配企业活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权利自我实现的基本内容之一。
政府则不同。它是整个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受到整个权力构架的约束与规范。我国的宪法规定人代会是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为此,财政的内部监督,是在外部监督的约束下进行的,具有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从外部对财政的监督向政府内部延伸的实质。这是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必须形成有机统一体在财政监督上的具体体现。
(二)
不同的经济体制有着不同的财政类型,形成不同的财政监督内容与范围。
计划经济下不能说不存在财政的外部监督,如此时的宪法也规定了人代会是国家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其执行机构等,绝对地说此时的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不具备监督财政活动的能力显然是不确切的。但就具体实践来看,此时的政治权力格局中毕竟政府居于主导和决定地位,整个政治生活几乎只围绕着政府运转。在这种背景下,财政的外部监督更多只是名义上和形式上,真正存在并实际发挥作用的只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只是内部监督的陪衬。换言之,此时的政府几乎是只依靠自我监督来完成财政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这种状况,是由计划经济决定的。作为国营企业,企业是国家的所有物,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益,都属于所有者即属于国家。此时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国营经济,其实质就是国家集中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务,财政支出则是国家在安排使用自己的财力。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对国家财政活动是无权说三道四的。此时政府无须对缴款人负责,缴款人也无权决定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所以,尽管社会公众拥有法律上的主人身份,但实际上是无法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此时有能力监督财政活动的只有国家自己。由于国家权力格局中政府居于主导的和决定的地位,又使得此时的财政监督只是政府的自我约束,是不受社会公众和人代会监督的。
这样,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经济活动是否能正常运转,与政府是否能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直接相关联。当政府能自我约束和监督时,其财政活动取之有度、用之有法,财政经济活动就相对正常和平稳发展;反之,社会经济就难以正常发展,严重者还出现灾难性后果。和“”时期政府的为所欲为使国民经济崩溃,其中财政的过度集中和无序使用财力是直接的和关键性的原因之一。其后政府被迫进行的自我调整之所以能够很快扭转局面而走上正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对财政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
市场化改革否定了这种性质的财政监督。改革使得企业和个人摆脱了行政附属物状态,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根本改变了财政活动是政府集中和使用自己财力的状况,而逐渐显示出财政的公共性质,即此时的财政收入来自社会公众,来自纳税人;财政支出是政府在替社会公众、替纳税人用钱,因而必须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因此,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必须对社会公众、对纳税人负责,都必须由他们来决定和监督。正是这种变化,使得此时的财政转变成为社会公众的财政,即公共财政。
这种变化也就是财政监督模式的变化:首先,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财政监督,即外部监督的逐步形成,并且其约束力度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增强;其次,由于改革导致了政府职能、运行方式、制度构架等的不断变革与更新,也引起了财政内部监督的相应变化,形成了外部监督约束下的财政内部监督的新机制。于是,一个崭新的财政监督模式逐步形成。相对于旧的模式,新的财政监督的最大特点,就是财政成为社会公众约束政府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性直接手段。它由财政的公共性所决定,反过来也具体体现了财政的公共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化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化改革正逐步将财政活动置于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其中包括财政监督。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法治社会也远未建成,它表现在财政上就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以及法律还难以有效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财政的法律建设还很不完善,财政监督主要还是政府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这种状况,是由市场化改革艰巨性所决定的,也是财政制度公共化改革还没到位的具体体现之一。
计划经济是依靠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来维系的,相应地,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是以中央(上级)政府的集权和行政监督为基本特征的。它依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本级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对同级兄弟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等等,来构成统一的财政监督体系。此时行政权力是构成财政监督威慑力的基本依据,监督是依靠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来贯彻的。
市场化改革强有力地影响着财政的内部监督:一是改革的分权性质,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自大大增强,仅仅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和上级的行政权威进行财政监督的传统模式,已难以为继;一是财政的外部监督正在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日益被置于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下,随心所欲的程度正逐步减弱。
这种背景下的财政内部监督,关键是形成各级政府各自的自我约束力。此时中央政府的监督当然还需要,但更多的应当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去监督。否则在分权状态下,中央政府仍然要监督数以万计的科层组织的活动,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当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法治化程度,通过宪法和财政法律,来约束与规范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财政监督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监督制度的真正形成。
20余年的改革,我国财政的内部监督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法律对财政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的根本约束正在形成,财政的制度化建设也逐步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正在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化。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的财政内部监督,也逐步转到依据法律和制度的监督上来了。随着政府预算的逐步透明化,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和人代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财政监督上来,越来越多地决定着财政活动,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更为公共化了。另一方面,由于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逐步形成,各级财政活动的约束和监督将更多地由本级的人代会来进行,从而各级财政受到上级财政的监督将会有所弱化。这样,都表明在我国建立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是完全可能的。
总之,我国财政监督模式的改革,其根本点在于:立足于财政的内部监督,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治化。
(三)
企业活动是市场的活动,其目的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必须通过市场交往,依靠经济方式去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企业财务监督的基本点,就在于寻求市场收益的激励与其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企业通过合法正常的市场交往和自身的努力,去追求自身经济收益的最大化。政府活动则是非市场活动,其目的是权力和政绩的最大化。对于官员来说,工资等货币收益尽管是重要的激励因素,但职位的升迁,权力的扩大,声誉的提高,鲜花、掌声和人们的拥戴等,都是政府及其官员所追逐的,更高层次的还追求青史留名,等等。所有这些都不是通过市场活动,而是通过更多权力的攫取来实现的。由于政府的每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力,因而政府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也追求自身支配的公共财力的最大化。但这不是靠市场运营,而是更多政治权力的获得,和已有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
这样,企业监督的实质是确保企业必须通过正当的市场活动才能获取利润。相反,财政监督的实质则是约束和控制政府权力,因而公共财政监督的最佳化,就是寻求公共财力支配权的授予与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不能滥用权力去危害正常和正当的市场活动,但又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确保整个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然而,我国财政监督的这一均衡点至今尚未达成。触目惊心极度紊乱的政府分配秩序就是其典型表现。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传统,计划经济又赋予了政府及其官员前所未有的权力,使得政府权力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20余年改革使得市场和资本因素有了长足进展,但未能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分权化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放松了政府权力的约束和控制,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张,又大幅度地放大了原有的政府权力失控状态,使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获得前所未有的财政财力;新的市场诱惑与刺激,使他们逐利动机大为膨胀更加自行其是。与此同时,改革否定了传统的制衡与协调体系,却没有相应地形成由社会公众、人代会和社会舆论约束政府行为的能力。进一步看,至今为止整个改革仍然是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由市场推进,这又加剧了社会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困难度。这些都使得传统政府的无限权力状态继续存在。这就是目前财政监督严重困难、软弱无力的症结所在。
然而,要想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市场和资本对于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又是须臾不可或缺的。政府是市场的直接对立物,因为政府不是按等价交换的市场方式进行活动的,政府活动的领域不是市场领域。所以,如果市场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活动于市场允许的范围与限度内,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财政的公共化改革,恰好提供了最佳的手段和方式。财政是政府的直接经济基础,没有财政提供的资源和要素,政府就难以存在,就寸步难行。任何一项政府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或多或少地耗费一定的财力,财政的一收一支也就直接与政府的一举一动相联系,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监督政府的收支,而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财政的这种外部监督,是市场经济下所特有的,它直接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此时的财政之所以是公共财政的直接体现。通过监督财政活动,市场和社会也就直接约束和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从而确保了政府活动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市场活动,反而只能为市场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而支持和促进市场的发展,也将使得改革从政府主导转到市场主导上来,确保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最终建立。
总之,在市场经济下之所以需要财政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就在于如果没有公共财政监督,就没有正常的政府活动,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四)
20余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财政监督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有:则政监督职能逐步从对企业财务检查为主转向对财政收支监督检查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机构从始于1962年的财政驻厂员机构到如今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监督工作方式也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检查“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等到近年来的日常监督检查。不过,这些变化尽管很大,但仍未使我国则政监督根本摆脱传统模式,与公共财政监督仍有很大距离,亟需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为此,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方式应当有—个根本性的改革,这就是应当以强化法律对财政的监督为核心,以形成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为基本内容,着重抓好以下的工作:
1.抓好政府预算的监督。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赖以形成和存在的基本制度,因而政府预算监督也就是公共财政监督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政府预算直接规定着政府的年度收支活动,政府的一收一支都必须在年度预算中确立,都必须获得年度预算的认可。正是通过年复一年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审计和决算,社会公众以法律的权威约束和规范了政府行为。为此,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就是对于财政活动的监督。社会公众、人代会、社会舆论、政府各机构尤其是审计部门等,都必须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财政部门更要通过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来做到这点。因此,财政监督的要点应放在检查政府各科层组织与官员是否严格遵循了政府预算的有关程序,是否依据已确立的政府预算进行活动上面。
2.抓好预算外和基金的监督。预算外是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的,但又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财力。在体制转轨时期因其特殊的历史作用而急剧膨胀起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副作用也开始严重起来,对公共财政的构建形成了直接的否定。为此,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其中主要是部门预算改革正逐步取消预算外范畴。但在目前尚难以一步到位,一时还难以真正的和完全的取消预算外。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政府的预算外和基金收支的监督,就应当侧重于依据已有的法律制度行事,既要检查预算外和基金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更要阻止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情不自禁地扩大预算外和基金的范围与规模的行径,配合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尽快从根本上取消预算外范畴,同时更要否定制度外范畴的存在,将政府财力基本上都纳入政府预算。
3.抓好依法课税的监督。就历史上看,公共财政直接起源于依法课税,即议会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课税行为的约束。依法课税并不是简单的税收如何征纳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税收的课征是由政府决定,还是由社会公众决定的根本问题。只有当税收必须由议会或人代会批准才能征收时,政府必须依据社会公众的根本意愿安排使用财政支出之时,才能避免政府对市场的根本危害。然而,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税收的决定权都在政府手中,人代会或者只能同意政府的税法提案,或者政府干脆避开人代会以税收暂行条例的方式执行。至今为止,各级税务部门的课税活动,除了税收立法和税收暂行条例以外,还依据上级政府的税收计划任务来进行。一旦税收计划与税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依据的是税收计划,而不是依据税法课税,或收过头税,或该收不收。于是,企业和私人不依法纳税与政府不依法课税的现象并存,都极为严重。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个重要内容,就应当是依法课税,是对于政府乱收税的督察和禁止。
4.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政府收费是公共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税收所无法替代的财政收入形式。然而,近年来我国的乱收费现象越演越烈,苛捐杂费多如牛毛。更为严重的是,尽管政府已下大决心和花大力气进行税费改革,但困难重重历数年而无根本进展。应当说,乱收费是乱收税的派生物,只有能够乱收税,才能够乱收费,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无力根本制约和控制政府行为的产物,是财政尚未真正“公共化”的具体体现。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就应当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
5.抓好财政其他活动的监督。就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来看,上述数项应当是其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但财政活动并不仅仅只有上述几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的财政监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诸如对于政府债务的举措、管理、使用和偿还等的监督,对于财政资金向国库的缴纳、划分、留解、退付、保管、调度和拨付等的监督,对于国有资产(本)的运营、处理、收益、股权等的监督,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执行财务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的监督,等等,都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当注意抓好的。
预算管理体制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预算管理体制是政府财政管理体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公共财政框架下,预算管理改革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其自身的任何变化都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对公共财政下预算管理改革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共财政下预算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
(一)财政分权与政治架构的统一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单一的中央集权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政府具有极高的权力,具有绝对优势,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行,民主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在财政分权与政治架构的统一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彼此间基本都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财政分权的程度较高,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发展进步。因此,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应综合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使财政分权能够与我国的政治架构相统一。
(二)财力和事权的统一
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的预算管理体制应做到财力与事权的相统一,主要体现在:(1)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支出等进行合理支配,其使用权限应与各级政府所需履行的职能相统一。(2)财政支出责任由事权决定,并对财政收入权限进行确定。(3)财力与事权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要想实现两者的一致几乎不可能,因此,对于在财力上存在缺口的政府,上级部门有义务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补助,以保障其事权的执行,通过这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来实现财力和事权的统一。
(三)法制性与稳定性的统一
预算管理体制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预算体制必须采用立法的形式对政府的责任、权限等进行明确规定,以规范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以及中央的财政的财政关系,因此具有较强的法制性。由于预算管理体制会直接关系到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因而该体制必须具有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影响预算管理体制的稳定性,实现法制性与稳定性的完美统一。
二、公共财政下预算管理改革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我国公共财政下预算管理改革的现状来看,由于受种种因素影响,还存在诸多不足,极大地阻碍了预算管理改革的稳步推进,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先易后难的改革模式,后续改革难度较大
我国目前的预算管理改革主要是从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等领域进行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则相对较慢,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是政府预算管理改革的基础,我国目前所使用的会计体系主要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所以在短时期内要想转变为权责发生制,还不具备这种现实条件,改革具有较大难度。
(二)政府资金配给权限扩大,影响预算管理统一性
虽然预算管理改革的推行,极大地增加了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减少了寻租行为的发生,但是由于我国的相关制度还不是非常完善,难以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资金分配部门的资金配给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我国预算管理改革在立法方面对预算过程控制的约束较少,从而导致政府部门资金配给的自由权限不断没有得到约束,反而在不断扩大。
(三)预算管理改革立法滞后,缺乏法律保障
就目前的形式来看,我国预算管理改革的相关立法还较为迟缓,在1994年我国通过《预算法》时,由于当时的经济体制还带有比较浓厚计划经济色彩,与现代市场化经济差距较大,因而导致我国的预算管理改革一直无法彻底突破该法律的框架,计划经济遗留问题明显。即使是在2002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然存在计划经济的遗留问题,内容也不够规范和严谨,立法滞后于预算管理改革,导致很多改革措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无法有效落实。
三、公共财政下预算管理改革的应对措施
我国目前预算管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推动经济发展。
(一)明确事权划分
清晰的政府间职权是保障财政管理体制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由于我国目前政府间职权不明确的情况比较突出,因此,应进一步明确事权划分,加快改革步伐,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明确的事权划分,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多头管理和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合理确定转移支付的方式,使各级政府的财力与事权能够相匹配。
(二)充足的财力保障
政府职能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资金支持,充足的财力能够有效保障政府职能的发挥,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入不敷出的地方政府,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应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来弥补这种财力缺口,以保障政府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因此,我国在进行预算管理改革时,应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重视财力与事权的统一,尽可能弱化初次分配导致的财力不均,采用转移支付的方式为地方政府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三)完善资金监管机制
我国目前缺乏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后续跟踪和监督管理,因此,我国应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设计合理的考核指标,对政府资金使用进行约束和引导,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行为的惩罚力度,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推进法制化进程
预算管理改革应加强立法,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预算管理改革有法可依,保障预算管理改革的顺利进行。应对振幅间财政关系的相关事宜进行界定,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体制,加快预算管理改革的法制化进程。
四、结语
公共财政下的预算管理改革必须与国家发展战略需要相结合,从具体国情出发,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预算管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预算管理改革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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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二者要兼顾,不能偏废;第二,二者可以有所侧重,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不同领域,可以有所不同。就目前我国来说,应该力求做到:
1.在经济生活中,要把效率放在第一位。
2.在社会生活中,要把公平放在第一位。
3.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
4.再分配要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总的来看是正确的。
(三)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应当把二者兼顾起来,不再提“谁优先、兼顾谁”。
(四)在财税工作中,我们应该提倡并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和原则。
二、财税理念转变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影响
个人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需要积极寻找这两大目标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在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尚未突破人们的承受限度之前,随着分配差距的扩大,其对经济效率的激励作用会逐渐加强,主要表现为一种正效应。然而,一旦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突破了人们的承受限度,随着分配差距的扩大,其对经济效率的激励作用则会逐渐减弱,社会成员之间的内耗会大幅度增加,主要表现为一种负效应。若以横坐标轴表示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纵坐标轴表示边际效率与边际激励成本,便可得到边际效率曲线与边际激励成本曲线。
如图所示,边际效率曲线自原点始,向左上方倾斜且增幅逐渐减小;边际激励成本曲线自原点始,向右上方倾斜且增幅逐渐加大;两曲线交于e点。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在与e点相对应的x限度内逐渐扩大时,其所带来的边际效率大于所支付的边际激励成本,故可增加净社会福利;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越过x点继续扩大时,其所带来的边际效率小于所支付的边际激励成本,则会减少净社会福利;当个人收入差距为x时,其所带来的边际效率等于所支付的边际激励成本,净社会福利最大。简言之,e(x,y)点即为效率目标与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最佳结合点。
依据上述分析,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不过是向效率目标与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最佳结合点e(x,y)趋近的两种政策取向。具体说来,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尚未达到x点以前,应适当扩大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超过x点时,则应适当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
那么,我国当前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状况到底如何呢?
第一,我国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有关个人收入差距的衡量指标有基尼系数、收入不良指数、泰尔指数和阿特金森指数等,用得较多的是基尼系数和收入不良指数。据国家统计局和人民网提供的数据,2000年~2003年,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17、0.458、0.454和0.460,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表示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已经很大了。
第二,我国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水平相差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为上海,最低的为西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也是上海,最低的是山西;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还是上海,最低的为安徽。
第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2001年中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9倍。如果考虑到实际购买力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同差距则更大。据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1,只有3个国家超过了2:1,中国便是其中之一。
第四,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据马晓河对城镇居民1990年以来不同收入阶层之间收入分配情况的研究,从1990年到2001年11年间最低收入户居民与最高收入户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到了将近两倍。
第五,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变动的总趋势是不断扩大的。
(二)财税的分配性质所决定公共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以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或者说,是以国家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公共性,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二是公益性,立足于非营利;三是法制性,收支行为要规范。公共财政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即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领域,这就需要公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初次分配相比,再分配更注重社会公平。而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也暗含了社会公平的本意,即无论占有资源的多少,支付能力的强弱,社会成员都有均等地享有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权利。所以,公共财政的本质是公平导向的,或者说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
税收作为政府参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本身也存在公平与效率的抉择问题。就税制建设本身来讲,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税制才是最好的。但对某一时期的税收政策来讲,要么偏重效率,要么注重公平,两者并重不一定是理想状态。一般而言,效率型税收政策更能促进经济增长,而公平型税收政策则更有益于社会稳定。笔者认为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再分配的有效手段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理应在公平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09)08-0044-05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民生视角构建安徽实施民生工程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研究》(2009sk143)。
一、楔 子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国今后3年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可及性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明显缓解;突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突出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明确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设核心价值取向。但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均衡性所导致的各地区明显的财力差距,基本上依赖于政府财政支出的医疗卫生事业呈现较大水平的差异,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因而急需政府政策扶持、社会关注,更需要国家公共财政制度和财力的保障。
二、当前我国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约束条件
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在不损失效率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标准,尽可能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向需求主体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多方面内容。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呈现城市与农村之间各异、城市之间各异、农村之间各异的非均等化、非均衡化状态。这些影响因素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的地区间财力差异明显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其财力基础较为雄厚,受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规律的影响,作为上层建筑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因此相对健全和完善。进一步看,在财政支出水平较高的省份其医疗卫生支出规模较大,财力保障水平较高;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医疗卫生费用同等条件下整体不足。这使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出支撑的各地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方面出现出不同的态势,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也因此受到影响。
说明:“占比”指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平均”指全国平均水平,尾数经过四舍五入处理。
数据来源: 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本表数据为预算执行数。
表1的数据说明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因其财政收入、支出规模较大,其医疗卫生支出总额较大,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整体上比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较高。以首都周围的五省市为例,北京市的财政支出总额是明显高于其他省市,所有它的医疗卫生支出总额也高于其他地区,其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投入方面也会超过其他周围的省份。就全国范围来看,全国31个省市区的平均医疗卫生支出为415,359.04万元,能超过此平均数的省份全国只有12个,即是说其他19省份的医疗卫生支出并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而这19个省份中除了个别省市(天津和重庆,排除原因为区域面积较小或人口基数较少)之外,绝大多数省份总体经济实力或者财政支出水平与之前的12省份有明显差距。就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上看,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范围内无疑是最高的,而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这样的事实造就了东部沿海省市的财政支出水平基本上都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医疗卫生支出水平也基本上与此保持一致;西部大多数省份的经济实力和财政支出水平基本上处于全国的下游水平,因此其医疗卫生支出规模也较大多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由此可见,从横向看,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所导致的各省财力差异使得各地在安排医疗卫生支出项目上差距明显,这将使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出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上出现不均衡;从纵向上看,由于我国统计资料的欠缺,我们不可能找出各地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具体数据,所以我们只能根据横向统计数据来推测纵向差距,即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且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使我国各地的医疗卫生支出呈现纵向差别。两者的同时存在必然使各地的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水平、质量高低不等――直接引致了我国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均等化状态。
(二)居民收入差距明显的既存事实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社会个体的生产、消费和收入水平。受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这种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也呈现一种较大水平差异的非均衡状态,突出表现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扩大。
通过比较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我们可以看出:从改革开放至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4倍,而同期农村居民增长26倍;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7∶1,进入21世纪以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差距开始拉大,2000年的比值为2.78∶1,与改革开放初期没有明显的差距;但在2006年,该数字变为3.27∶1。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不但在基数方面而且在增速方面都有相当差距,二者的差距类似于“剪刀口”的形态发展。城镇居民可能在一般情况下能支付或承担医疗卫生支出,但农村居民的境况却未必与他们保持一致。在2003年,我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2元,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943.3元,而当年平均一次住院成本为2,236元,一次住院成本高于年均消费支出但小于人均收入,说明当期农村居民还能承受住院负担。但到2006年,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和人均一次住院成本分别为3,587.0、2,829.0和4,668.9元。即是说,如果发生住院事项,农村居民的全年可支配收入将不能支付一次住院费用!农村居民实则有“应住院,但不敢住院”的嫌疑。因此,农村居民在享受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上还有所欠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状态也因此凸现。这实际上收入差距明显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
(三)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引致的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凸显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所引致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是我们经济发展水平横向比较的结果,从纵向上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导致的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则是我国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原因。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作为上层建筑的医疗卫生服务也出现了分化:城镇的优势医疗卫生资源处于“集约化”状态――集中在地理位置较好、经济较发达的城镇,而农村地区则呈现“空心化”状态――医疗人才流失严重、医疗卫生服务相对较差,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凸显。“集约化”和“空心化”也实际上成为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的表现特征。对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凸显的分析渠道可以通过比较城乡卫生费用和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来实现。就城乡卫生费用而言,2000年可以是一条分界线:之前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卫生费用差距不明显,但之后两者的差距开始逐渐拉大。2000年,城市卫生费用是农村卫生费用的1.33倍;到2006年,这个数字变为 2.01,具体数据见表3。城乡卫生费用差距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城乡在医疗卫生服务设施、质量、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差距逐渐显现出来,农村的医疗卫生服务尤其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越发明显。城镇对优势医疗卫生资源的集约程度越来越高,相比较而言,农村的空心化也就越严重。城乡这种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状态也就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加显性化。尽管受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制度效应的影响,我国城乡人均卫生费用在2003年之后的差距也基本上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改变,但这也改变不了我国城乡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状态得不到根本改善的态势。
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凸显的另一个分析方法就是对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进行比较分析。表4的数据表明:从医疗保健支出占消费性支持的比例来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没有十分明显的差别;但从人均医疗保健支出这个角度看,城镇居民在这方面的支出远远超过农村居民,前者是后者的3.33倍。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差距使得城乡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时所能承担服务成本能力大小各异。
限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事实、居民收入差距明显以及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等方面的事实原因,我国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面临着诸多限制性条件。这亟需公共财政的支持,也亟待政府职能的归位,让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回归其本身的“公益性”。
三、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理由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的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也是它区别其他一切非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非排他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非竞争性”指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态相匹配,国家、社会、个人都能接受的成本低、效果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因此,普通居民在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既不会影响也不能阻止他人消费此项服务,蕴含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本质属性。由此可见,将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视为公共产品是不容置疑的,符合经济学原理。将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视为公共产品说明公共财政在保障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方面有可能和需要,并不能说明公共财政就必然要承担这部分支出责任。众所周知,不管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是公共提供还是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都应由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两个理论问题:一是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经济效益并不能从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投资中得到直接体现,相反其正外部性、社会效益却能充分体现出来;二是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投资规模较大、收益不明确,个人投资的预期收益不明确。因此,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私人投资的目的性不明确、收益不能保障,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假设条件。所以,我国的公共财政在这项公共产品成本支出上应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据此可以说明我国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均等化的必要性存在。
20世纪80年代,为缓解“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等医患矛盾,我国曾一度对卫生医疗机构实行放权、让利、搞活,实行鼓励创收和自我发展的政策,以增加医疗服务供给。虽然尤其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政府投入不足、医药费用迅速上涨的负面效应,尤其是前者。如我国卫生总费用和财政支出总额分别由1980年的143.2亿元和1,122.09亿元增至2006年的9,843.3亿元和40,422.73亿元,增长了68倍和36倍;同期政府和社会投入比例由78.8%下降到50.7%,个人支出则由21.2%增加到49.3%。财政支出的大幅度增长按照社会发展规律会使社会性支出也因此而增长,但事实却相反,这说明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财政对于医疗卫生支出的比重实际上呈现出下降的状态,国家在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实为下降。这种态势既不符合我国当前建设公共财政和民生财政的理念,也不符合我国建设公平和谐社会的要求。改革开放30年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财政收入水平明显的提高,我国政府当前从某种程度上讲有实力实施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这说明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均等化的充分性和可行性均存在。
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均等化的充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均存在,再结合当前我国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条件限制,我国的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的时机已经成熟。
四、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路径解释
(一)强化民生财政理念
民生财政是以提供与人民群众生存所必需的公共服务为己任的财政理念,它要求一国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就业、环保、公共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占到相当大的比例,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从财政理念发展角度看,民生财政是对公共财政理念的进一步拓展。近年来,我国的民生财政建设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最突出的事例就是关乎民生的财政支出增长规模和增长比例均呈现大幅上涨的趋势。十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文化体育事业支出五年累计规模分别达到2.43万亿元、6,294亿元、1.95万亿元和3,104亿元,比前五年分别增长1.26倍、1.27、1.41和1.3倍。根据2008年中央财政支出安排情况,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支出规模分别达到1,561.76亿元、2,761.61亿元、831.58亿元和1,027.51亿元;增速分别达到45.1%、24.2%、 25.2%和31.4%。但由于我国区域经济不均衡发展的继续存在,继续强化民生财政理念也势在必行,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实施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均等化的过程中。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支出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我国各地的医疗卫生支出规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能力和质量还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中央财政应加强对医疗卫生的支出,同时加强作为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手段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以增强了财力薄弱地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加快了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地方政府在实施民生工程时也应与时俱进、因势利导,促进各级财政支出中用于医疗卫生支出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使各地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能够得到财力保障。
(二)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的使用方向
调整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就是在保障基本财政开支项目的前提下,通过增加相关方面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将更多的有效财政资金投向老少边穷地区和社会各类弱势群体。老少边穷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其在现代化进程中处于边缘化境地;而社会各类弱势群体则是在市场经济竞争背景下、优胜劣汰所产生的特殊群体。老少边穷地区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地区有着明显差距,所以不论是政府财政支出水平还是居民个人的消费支出水平都比较低。对此,在建设民生财政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在编制当年政府预算时也适时予以高度重视。对于中央财政而言,加大对财政较为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因为老少边穷地区大都处于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加大这这些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实质上是增加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使其有基本的财政能力来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于地方财政而言,提高民生类财政支出尤其是增加医疗卫生支出是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在我国正式确立之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规模较改革开放初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并且弱势群体的构成也逐渐多样性。如城镇广大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镇低保、农村低保的群体。不能忽略的问题是,我国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家庭经济负担也相对较高。因此这部分人群在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尤其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方面与整个社会有较为明显的差距。增加弱势群体的医疗卫生支出,并对此实施专项财政资金补贴势在必行。
(三)强化医疗卫生支出的使用策略
强化医疗卫生支出的使用策略实质上就是我国医疗卫生资金的支出重点由“重治疗”转向“重预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使得部分医院的趋利性增强,对医院有着明显经济效益的临床医疗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据有关统计,我国目前的医疗卫生资源中,有90%集中于疾病的临床治疗),而对能有效降低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提升居民健康水平的早期预防、早期诊断则未予以高度重视,致使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制定的“预防为主”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难以有效实施。而现实生活中我国死亡人口里80%是死于慢性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这促使中国的医药卫生体制从“重治疗”向“重预防”转变,医疗卫生支出的支出重点也由“重治疗”转向“重预防”。
医疗卫生支出的支出重点转向“重预防”,势必要求政府的医疗卫生支出重点支持公民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支持定期体检制度建设,支持参与疾病早期预防早期诊断的社区(基层)医疗制度建设,支持传统疾病控制。一改以前我国“重疾病治疗和传染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的医疗卫生支出模式。
(四)实施相关配套改革
一是适时改革相关税种。改革相关税种实则使税收政策配合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就个人而言,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如扣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费用支出,可以适当提高社会个体税后收入,缩小居民间收入水平差距,为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提供个体行为支持。就整个社会而言,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力来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具体来讲,对居民健康危害性较大,尤其是对能导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行业实施重税政策;对能提高居民健康体质、生活质量的行业实施轻税政策。二是适时改革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突出医疗卫生支出,压缩与基本财政支出项目无关的非民生财政支出项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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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 Mingling,Chu Deyin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流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其办学质量。流入地政府的责任得到了进一步明确。2008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重申并补充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政策,它要求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入读公办学校的农民工子女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该文件还提出中央财政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3],随后财政部、教育部便制定了《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虽然,中央及流出地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仍不明确,但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已经开始通过财政奖励等方式在作积极探索了。这一阶段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政策的基本特征是:“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经费分担责任逐渐明确,但中央政府及流出地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仍未明确,也没有对流入地各层级政府间的经费分担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流入地政府作为利益主体,一方面在态度上不愿全部承担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责任;另一方面从财力上看,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收入体制及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下,流入地政府财政难堪重负。因此,截至目前中央政府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政策还是一项责任下推的半模糊政策[4]。
现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政策本身来看,目前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一)各级、各类政府经费分担责任不明确,区县级财政压力大在一定意义上说,“两为主”政策是一种“半模糊政策”。首先,政策中只是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责任“推”给了流入地政府,并未对中央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流出地政府也被豁免了相应的经费分担责任。其次,应由哪一层级的流入地政府来承担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政策中也未明确规定,流入地不同层级政府间产生了相互推诿的现象。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收入体制下,中央和省级财力相对于市、区、县级财力来说显得十分雄厚,但是中央政府只承担着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的低成本责任,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也甚微,而财政相对拮据的市、区、县级政府却要承担绝大部分的经费投入责任。这种财权与事权的极不对称性,是导致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原因。(二)公共财政覆盖面小,农民工子女学校缺乏经费保障农民工子女学校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办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然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显示,财政性教育拨款的对象大多仅局限于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公办中小学校,对于以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为主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则更多的只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因此,就读于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基本无法享受到公共财政的支持。农民工子女学校由于经费投入不足,普遍存在办学条件差、师资队伍不稳定、办学不规范等问题。近年来,虽然,中央政府及部分地方政府已经采用多种形式逐年加大了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资助力度,但是相对于数量庞大、增长速度快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群体来说,这部分资助仍显得杯水车薪。(三)经费督导保障政策缺失,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难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经费分担责任逐步明确,中央政府也设立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鼓励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解决好的省份,然而对于如何督导流入地政府经费分担责任的落实及财政性教育经费的规范使用,在国家出台的系列政策中却未明确规定。目前,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方面仍存在诸多纰漏。首先,部分流入地政府并未落实政策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经费投入责任,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明显不足,投入结构也欠合理;其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欠规范,存在经费拨付不透明、经费发放不及时、经费分配不公平、经费监管不到位、经费使用效率低等问题。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督导保障政策的缺失是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政策的改革思路
教育政策是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然而,现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政策存在偏差,未能有效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为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初步提出以下几方面意见。(一)明确各级政府经费分担责任,加大中央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义务教育具有全国性公共物品属性,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投入理应实行以中央为主的投入体制,但中央政府却在没有增加自身成本的前提下将经费投入责任“转嫁”给了流入地政府,而流入地政府并未因此获得更多的来自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譬如,就广东省而言,至今已经接纳了约占全国三分之一的外来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但中央财政对此几乎没有给予任何经费支持。显然,这一教育投入的责任配置存在着不够合理之处[5]。因此,国家在政策设计中应明确中央政府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分担责任,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对流入地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等措施来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二)减轻区县级财政压力,构建以省级财政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实际上,中央政府的“共同负担”责任及省级政府的“统筹”责任并未落实到位;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市、区县级政府尤其是区县级政府的财力不堪重负。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收入体制及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下,要满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对义务教育经费的需求,最关键的是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主体上移,构建以省级财政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借鉴世界一些国家发展基础教育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省级政府要真正对义务教育负起财政责任,重点是要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其公用经费的不断提高[6]。(三)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义务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理应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而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平性”,即要求政府及其公共财政为社会成员和市场活动主体提供平等的服务[7]。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根据罗尔斯“最大化最不利群体利益”的正义原则,他们不仅应当和本地户籍学生享受同样的教育投资,而且还应根据补偿原则获得更多的教育投资。但仅仅因为他们是在农民工子女学校就读就剥夺他们理应享受的公共教育资金,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公共财政建设的滞后,也体现了公共财政观念的滞后。在观念上人们还习惯于把公共财政、公共提供和公共生产划等号,认为公共财政就要投到公家机构,由公家机构来生产公共服务,如果把钱投入到私人部门就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事实上,公共提供并不一定非要公共生产,一些私人部门同样可以提供公共服务。当前,公办学校难以充分满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对义务教育的需求,农民工子女学校则弥补了公办学校的供给不足,政府应当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农民工子女学校提供财政支持,构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促进公办学校和农民工子女学校间的均衡发展。(四)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构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督导保障机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离不开经费督导保障政策的约束和激励作用。相关学者指出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各级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和经费投入状况,所以,需要突出督导的“行政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即“督政”[8]。为此,政府应构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督导保障机制:一方面应尽快制定并完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督导保障政策,以监督各级政府经费分担责任的落实情况,使经费投入和经费使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应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督导保障工作小组,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接受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及农民工子女学校,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监督到位等。与此同时,政府要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督导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对经费落实工作开展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并予以奖励;对经费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地区,则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
一、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的根本指针
1、科学发展观是科学理财观的思想基础,为财政工作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念,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的和全局性的重大影响。同样,对财政工作而言,有什么样的理财观,就会有什么样的财政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政策取向,就会对整个财政实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科学发展观决定着科学理财观,能否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统揽财政工作全局的根本指导思想,并把它切实贯彻到财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体现到财政活动的每一项内容,落实到财政法规和政策之中,不仅直接决定着这个时期财政工作的理念和政策取向,而且必然决定着这个时期财政发展的路径和财政改革的成效。为此,财政工作只有自觉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更新理财观念,转变理财方式,提高理财水平,才能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
2、科学发展观是确保财政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具有筹集和调节收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功能,既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手段。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以及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和投入力度变化所产生的导向作用,不仅可以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能够协调城市和农村、地区与地区、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发展,支持扩大对外开放,从而更好地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财政部门作为财政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只有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自身建设,才能正确而有效地履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组织财政收支、实施宏观调控、开展财政监督、协调利益分配关系等职责,为振兴财政服务,为推动“五个统筹”,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3、科学发展观为破解当前财政工作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思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县财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应当看到,处于转轨时期的财政,由于种种原因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够配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未完全落实到位,尤其是省以下政府间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和规范,基层财政比较困难;二是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到位,公共服务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尤其是财政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三是财政职能作用在某些领域尚未得到应有发挥,财政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也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理论建设相对滞后于财政实践;四是经济领域中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财经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上述矛盾和问题是多年累积下来的,既有认识和理论上的根源,也有体制和机制上的原因,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深化财政改革,加快制度创新,强化财政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循序渐进加以解决。
4、科学发展观是检验财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公共财政作为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一种财政运行模式,旨在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服务公众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共财政的上述目标可否达到?亦即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怎么样?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好不好?服务能否满足公众需要?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其中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促进“五个统筹”,是否有利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而这正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由此可见,科学发展观既是做好财政工作的思想源泉,也是检验和评判财政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志。
二、进一步理清财政工作基本思路、明确主要任务
古人云,财政即理财之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政治范畴,因而,财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应以各个历史时期国家发展的任务和政府施政的方针为依归,与政府担负的职责相匹配。从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看,财政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大致可概括为“一二三四”,即一个目标、二条主线、三篇文章、四大方面。
1、一个目标,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新时期政府施政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对建立新型财政运行模式的一个重要定位。公共财政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或经济活动,具有一般与特殊之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既有别于以往计划经济条件 下的“大一统”财政,也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属于公共财政特殊,这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形态、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所有制结构、文化传统及市场发育程度所决定了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在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方面已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作为一种崭新的财政运行模式,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建立财政事权清晰、财政职能健全、服务公众需要、管理科学规范的公共财政体系的目标要求,仍有不少差距。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财政改革步伐,力争早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2、二条主线,就是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是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战胜财政困难的有效途径,也是财政工作化被动为主动的制胜法宝。尽管随着财政理论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财政收支的规模、范围等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之中,但无论如何改变,增收与节支依然是财政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财政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落实和体现在收、支的数量和质量上。抓住了增收与节支这两条主线,就抓住了财政工作的牛鼻子,财政工作就将居于主动有利的地位。否则,财政上不去,支出不节制,财政工作就将处于被动之中,甚至陷入困境。增收,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广辟财源,做大财政收入“蛋糕”;节支,就是要切好财政“蛋糕”,厉行节约,力戒浪费,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我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坚持做到勤俭办一切事业这一点尤为重要。
3、三篇文章,指的是生财、聚财与用财。“三财之道”历来就是财政工作的主心骨,它既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学问。能否讲究“三财之道”,做到“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不仅关系到财政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应有的发挥,而且关系到财政能否振兴和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生财是前提。生财为本,生财为先,只有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壮大财力,做到生财有方,才能确保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聚财是关键。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纳税主体的税负水平,做到聚财有度,才能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用财是核心。只有做到用财有效,财政工作方能达到预期效果,才能确保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县可支配财力有限,但需要花钱的地方很多,尤其需要讲究用财之道,把纳税人的血汗钱真正用到刀刃上。
4、四大方面,包括财政发展、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和财政建设。既相互关联,互相促进,又相互区别,各有侧重。一般讲,财政发展是目的,财政改革是动力,财政管理是关键,财政建设是保障。财政发展取决于经济发展,一般用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来加以衡量。财政改革主要涉及处理财政与经济、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的关系,需要通过创新财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规范理财行为,提高经济与财政的运行效率,创造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外部环境,推动财政发展,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管理主要体现在开展财政活动、组织财政收支等日常工作之中。以校正市场缺失为天职的公共财政,是以非市场方式,按非市场程序,在非市场领域,以非市场目的来开展活动的,具有公平性、非盈利性和法治性等基本特征。为此,必须摆正政府(财政)与市场的位置,界定好二者之间的责任,凡是市场办得了的,办得好的,就不应由政府(财政)来承担。只有做到定位准确、职责分明,才能确保政府(财政)职能的正确行使,并达到其预期的目标。财政建设涉及一系列财政制度安排,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常包括财政理论建设、财政业务建设和财政思想政治建设等。搞好财政建设,对于正确而有效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推进依法理财,推动财政理论的创新和财政实践的发展,进而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三、不断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1、进一步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包括宏观财政政策在内的任何一项宏观经济政策事实上都是短期行为,具有时效性,这是因为这类政策旨在相机对宏观经济运行实施反周期调节,本身具有时效性,只能在特定时期加以采用。从中长期看,仍以采用中性、稳健的财政政策为宜。对我国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面临的困难,中央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另一方面不应也难以长期借助扩大财政赤字的方式增加对其投资,以求其经济增长。特别是随着财税金融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面临着多方面潜在风险不断向财政聚集的情况,为此,必须把防范、规避和化解财政风险作为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刻不容缓地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是本着“责权利”和“借用还”统一的原则,对政府债务实施总量控制和源头控管。国债发行权宜继续留归中央,严格依据财政承受能力核定各级政府的举债规模,强化各级政府管理债务的责任,抓紧解决眼下部分基层政府过渡负债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财政债务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实行政府债务全口径统计、风险管理和报告制度,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财政赤字规模。三是充实偿债准备金,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四是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减少财政直接投资;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及补贴机制,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目标责任制,减少国家最终所要承担的损失。
2、完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市场经济越发展,财政监督管理越重要。只有加强财政监督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基本思路是,以规范财政管理和财政分配秩序为重点,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以财政管理信息化为手段,不断创新财政监督管理的机制、手段和方法,通过采取事前稽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的办法,对财政收支特别是重点支出,实行从申请立项、核定预算、拨付资金,到安排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并追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程序的高度公开透明,从思想上改变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监督的状况,从机制上消除财政资金安全的隐患。同时,抓紧建立健全一套以财税审计专业监督为核心、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相配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依法查处财经领域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并把发现问题、查处问题与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努力构筑财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财政工作要有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1、在理财观念上要有新突破。财政工作与党的事业密不可分,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和看待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更新理财观念,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益意识和效率意识。财政作为各种矛盾和利益的交汇点,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就财政论财政,站在财政看财政,而要跳出财政看财政,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审视财政工作,把握财政规律,拓宽理财思路,做到不仅会算财政账、收支账,还会算经济账、社会账、政治账,正确认识和处理财政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财政与经济速度、结构和效益的关系;生财、聚财与用财的关系,始终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主攻方向,把公共财政的理念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
2、在制度创新上要有新突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主要体现在定政策、立规矩、建机制和改进公共服务上,目的是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财政工作而言,就是要通过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理顺各种分配关系,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当前,应把预算管理继续作为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着力点。一是编制复式预算。贯彻落实《预算法》,在编制公共预算的同时,实质性启动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二是完善部门预算。把各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范畴,建立科学的定额标准体系和严格的项目预算管理程序,完善预算收支分类方法,修订预算科目,加强项目预审,注意预算与计划的衔接,使之做到公开、透明、通俗和规范,以提高预算编制的针对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三是健全预算决策、执行的制衡机制。部门预算既要编制科学,又要公开透明,便于执行。特别是有利于衔接政府采购,有利于方便财政拨款,利于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确保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法律约束力。四是进一步延伸政府采购的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淡化乃至彻底取消预算外资金概念;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从机制上堵塞财政收支漏洞。五是加快事业单位预算改革。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经营性事业单位,一律推向市场,财政停止供给;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适当核减事业经费;对公益性事业支出,实行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核拨经费。六是抓紧建立科学、规范、量化的绩效预算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成本一效益”评估分析,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1、科学发展观是科学理财观的思想基础,为财政工作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念,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的和全局性的重大影响。同样,对财政工作而言,有什么样的理财观,就会有什么样的财政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政策取向,就会对整个财政实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科学发展观决定着科学理财观,能否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统揽财政工作全局的根本指导思想,并把它切实贯彻到财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体现到财政活动的每一项内容,落实到财政法规和政策之中,不仅直接决定着这个时期财政工作的理念和政策取向,而且必然决定着这个时期财政发展的路径和财政改革的成效。为此,财政工作只有自觉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更新理财观念,转变理财方式,提高理财水平,才能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
2、科学发展观是确保财政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具有筹集和调节收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功能,既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手段。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以及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和投入力度变化所产生的导向作用,不仅可以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能够协调城市和农村、地区与地区、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发展,支持扩大对外开放,从而更好地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财政部门作为财政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只有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自身建设,才能正确而有效地履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组织财政收支、实施宏观调控、开展财政监督、协调利益分配关系等职责,为振兴财政服务,为推动“五个统筹”,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3、科学发展观为破解当前财政工作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思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县财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应当看到,处于转轨时期的财政,由于种种原因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够配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未完全落实到位,尤其是省以下政府间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和规范,基层财政比较困难;二是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到位,公共服务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尤其是财政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三是财政职能作用在某些领域尚未得到应有发挥,财政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也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理论建设相对滞后于财政实践;四是经济领域中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财经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上述矛盾和问题是多年累积下来的,既有认识和理论上的根源,也有体制和机制上的原因,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深化财政改革,加快制度创新,强化财政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循序渐进加以解决。
4、科学发展观是检验财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公共财政作为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一种财政运行模式,旨在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服务公众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共财政的上述目标可否达到?亦即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怎么样?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好不好?服务能否满足公众需要?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其中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促进“五个统筹”,是否有利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而这正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由此可见,科学发展观既是做好财政工作的思想源泉,也是检验和评判财政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志。
二、进一步理清财政工作基本思路、明确主要任务
古人云,财政即理财之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政治范畴,因而,财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应以各个历史时期国家发展的任务和政府施政的方针为依归,与政府担负的职责相匹配。从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看,财政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大致可概括为“一二三四”,即一个目标、二条主线、三篇文章、四大方面。
1、一个目标,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新时期政府施政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对建立新型财政运行模式的一个重要定位。公共财政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或经济活动,具有一般与特殊之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既有别于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一统”财政,也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属于公共财政特殊,这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形态、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所有制结构、文化传统及市场发育程度所决定了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在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方面已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作为一种崭新的财政运行模式,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建立财政事权清晰、财政职能健全、服务公众需要、管理科学规范的公共财政体系的目标要求,仍有不少差距。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财政改革步伐,力争早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2、二条主线,就是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是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战胜财政困难的有效途径,也是财政工作化被动为主动的制胜法宝。尽管随着财政理论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财政收支的规模、范围等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之中,但无论如何改变,增收与节支依然是财政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财政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落实和体现在收、支的数量和质量上。抓住了增收与节支这两条主线,就抓住了财政工作的牛鼻子,财政工作就将居于主动有利的地位。否则,财政上不去,支出不节制,财政工作就将处于被动之中,甚至陷入困境。增收,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广辟财源,做大财政收入“蛋糕”;节支,就是要切好财政“蛋糕”,厉行节约,力戒浪费,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我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坚持做到勤俭办一切事业这一点尤为重要。
3、三篇文章,指的是生财、聚财与用财。“三财之道”历来就是财政工作的主心骨,它既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学问。能否讲究“三财之道”,做到“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不仅关系到财政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应有的发挥,而且关系到财政能否振兴和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生财是前提。生财为本,生财为先,只有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壮大财力,做到生财有方,才能确保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聚财是关键。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纳税主体的税负水平,做到聚财有度,才能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用财是核心。只有做到用财有效,财政工作方能达到预期效果,才能确保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县可支配财力有限,但需要花钱的地方很多,尤其需要讲究用财之道,把纳税人的血汗钱真正用到刀刃上。
4、四大方面,包括财政发展、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和财政建设。既相互关联,互相促进,又相互区别,各有侧重。一般讲,财政发展是目的,财政改革是动力,财政管理是关键,财政建设是保障。财政发展取决于经济发展,一般用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来加以衡量。财政改革主要涉及处理财政与经济、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的关系,需要通过创新财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规范理财行为,提高经济与财政的运行效率,创造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外部环境,推动财政发展,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管理主要体现在开展财政活动、组织财政收支等日常工作之中。以校正市场缺失为天职的公共财政,是以非市场方式,按非市场程序,在非市场领域,以非市场目的来开展活动的,具有公平性、非盈利性和法治性等基本特征。为此,必须摆正政府(财政)与市场的位置,界定好二者之间的责任,凡是市场办得了的,办得好的,就不应由政府(财政)来承担。只有做到定位准确、职责分明,才能确保政府(财政)职能的正确行使,并达到其预期的目标。财政建设涉及一系列财政制度安排,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常包括财政理论建设、财政业务建设和财政思想政治建设等。搞好财政建设,对于正确而有效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推进依法理财,推动财政理论的创新和财政实践的发展,进而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三、不断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1、进一步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包括宏观财政政策在内的任何一项宏观经济政策事实上都是短期行为,具有时效性,这是因为这类政策旨在相机对宏观经济运行实施反周期调节,本身具有时效性,只能在特定时期加以采用。从中长期看,仍以采用中性、稳健的财政政策为宜。对我国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面临的困难,中央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另一方面不应也难以长期借助扩大财政赤字的方式增加对其投资,以求其经济增长。特别是随着财税金融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面临着多方面潜在风险不断向财政聚集的情况,为此,必须把防范、规避和化解财政风险作为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刻不容缓地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是本着“责权利”和“借用还”统一的原则,对政府债务实施总量控制和源头控管。国债发行权宜继续留归中央,严格依据财政承受能力核定各级政府的举债规模,强化各级政府管理债务的责任,抓紧解决眼下部分基层政府过渡负债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财政债务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实行政府债务全口径统计、风险管理和报告制度,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财政赤字规模。三是充实偿债准备金,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四是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减少财政直接投资;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及补贴机制,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目标责任制,减少国家最终所要承担的损失。
2、完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市场经济越发展,财政监督管理越重要。只有加强财政监督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基本思路是,以规范财政管理和财政分配秩序为重点,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以财政管理信息化为手段,不断创新财政监督管理的机制、手段和方法,通过采取事前稽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的办法,对财政收支特别是重点支出,实行从申请立项、核定预算、拨付资金,到安排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并追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程序的高度公开透明,从思想上改变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监督的状况,从机制上消除财政资金安全的隐患。同时,抓紧建立健全一套以财税审计专业监督为核心、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相配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依法查处财经领域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并把发现问题、查处问题与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努力构筑财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财政工作要有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1、在理财观念上要有新突破。财政工作与党的事业密不可分,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和看待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更新理财观念,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益意识和效率意识。财政作为各种矛盾和利益的交汇点,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就财政论财政,站在财政看财政,而要跳出财政看财政,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审视财政工作,把握财政规律,拓宽理财思路,做到不仅会算财政账、收支账,还会算经济账、社会账、政治账,正确认识和处理财政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财政与经济速度、结构和效益的关系;生财、聚财与用财的关系,始终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主攻方向,把公共财政的理念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
2、在制度创新上要有新突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主要体现在定政策、立规矩、建机制和改进公共服务上,目的是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财政工作而言,就是要通过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理顺各种分配关系,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当前,应把预算管理继续作为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着力点。一是编制复式预算。贯彻落实《预算法》,在编制公共预算的同时,实质性启动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二是完善部门预算。把各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范畴,建立科学的定额标准体系和严格的项目预算管理程序,完善预算收支分类方法,修订预算科目,加强项目预审,注意预算与计划的衔接,使之做到公开、透明、通俗和规范,以提高预算编制的针对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三是健全预算决策、执行的制衡机制。部门预算既要编制科学,又要公开透明,便于执行。特别是有利于衔接政府采购,有利于方便财政拨款,利于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确保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法律约束力。四是进一步延伸政府采购的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淡化乃至彻底取消预算外资金概念;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从机制上堵塞财政收支漏洞。五是加快事业单位预算改革。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经营性事业单位,一律推向市场,财政停止供给;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适当核减事业经费;对公益性事业支出,实行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核拨经费。六是抓紧建立科学、规范、量化的绩效预算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成本一效益”评估分析,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3、在服务重点方面要有新突破。要把促进“五个统筹”作为财政服务的重点。一是鼎力支持解决“三农”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尤其是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等方面的配套改革,理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增加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三农”。二是推动社会事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事业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重点支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教育体制改革和公共卫生体制改革。三是大力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合理运用财税调控手段,加大财政投入,完善配套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轨道。四是促进扩大对外开放。
4、在职能转变上要有新突破。财政一方面要以支持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已任,充分运用各项财政政策手段扶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方法上,决不能重回计划经济时期直接投资办企业、上项目的老路上,也不能总是停留在对少数企业实行减税让利的老套套上,而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围绕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个目标,转变财政支持和服务经济的方式方法。基本思路:一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一视同仁地为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自我发展创造公平、开放、宽松的财税环境;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建设,搭建有利于创业和发展的公共平台,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三是通过财政投融资的杠杆作用,凝聚、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调控经济结构和布局。为此,财政必须着力做到三个转变,即由被动调控向主动调控的转变;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由采取单一调控工具向组合采用多种调控工具的转变,努力学会并善于运用国债、税收、财政贴息等经济杠杆来调控经济活动,协调运用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并将政策的实施同促进生产、增加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结合起来;将政策扶持与财源再造结合起来;将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结合起来,加快培育和完善经济增长的内在机制,加速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的转变,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5、在依法理财上要有新突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理财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理财,关键是要坚持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为此,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和公平、效率、法治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拓宽理财思路,调整服务重点,把政府工作的着眼点放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促进政府工作尤其是财政工作走上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当前,要进一步加快财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变财政性资金重前期审批、轻后续管理的状况;围绕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增收节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大力加强财政法制建设,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解决财政问题,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推行财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财政执法监督体系;继续推进“金财工程”,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为深化财政改革,推进依法理财提供技术支撑平台;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自身建设,使之与“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同步;着力构建高素质财政管理干部队伍,不断提高当家理财本领,促进财政工作上新台阶。为了进一步把握财政工作与落实科学发展观之间的关系,寻求财政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对策,努力开创全县财政工作新局面,建始县财政局成立专门课题调研小组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调研,获得了一些初步的认识。
一、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的根本指针
1、科学发展观是科学理财观的思想基础,为财政工作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念,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的和全局性的重大影响。同样,对财政工作而言,有什么样的理财观,就会有什么样的财政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政策取向,就会对整个财政实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科学发展观决定着科学理财观,能否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统揽财政工作全局的根本指导思想,并把它切实贯彻到财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体现到财政活动的每一项内容,落实到财政法规和政策之中,不仅直接决定着这个时期财政工作的理念和政策取向,而且必然决定着这个时期财政发展的路径和财政改革的成效。为此,财政工作只有自觉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更新理财观念,转变理财方式,提高理财水平,才能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
2、科学发展观是确保财政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具有筹集和调节收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功能,既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手段。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以及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和投入力度变化所产生的导向作用,不仅可以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能够协调城市和农村、地区与地区、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发展,支持扩大对外开放,从而更好地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财政部门作为财政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只有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自身建设,才能正确而有效地履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组织财政收支、实施宏观调控、开展财政监督、协调利益分配关系等职责,为振兴财政服务,为推动“五个统筹”,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3、科学发展观为破解当前财政工作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思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县财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应当看到,处于转轨时期的财政,由于种种原因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够配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未完全落实到位,尤其是省以下政府间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和规范,基层财政比较困难;二是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到位,公共服务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尤其是财政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三是财政职能作用在某些领域尚未得到应有发挥,财政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也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理论建设相对滞后于财政实践;四是经济领域中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财经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上述矛盾和问题是多年累积下来的,既有认识和理论上的根源,也有体制和机制上的原因,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深化财政改革,加快制度创新,强化财政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循序渐进加以解决。
4、科学发展观是检验财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公共财政作为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一种财政运行模式,旨在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服务公众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共财政的上述目标可否达到?亦即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怎么样?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好不好?服务能否满足公众需要?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其中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促进“五个统筹”,是否有利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而这正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由此可见,科学发展观既是做好财政工作的思想源泉,也是检验和评判财政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志。
二、进一步理清财政工作基本思路、明确主要任务
古人云,财政即理财之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政治范畴,因而,财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应以各个历史时期国家发展的任务和政府施政的方针为依归,与政府担负的职责相匹配。从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看,财政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大致可概括为“一二三四”,即一个目标、二条主线、三篇文章、四大方面。
1、一个目标,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新时期政府施政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对建立新型财政运行模式的一个重要定位。公共财政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或经济活动,具有一般与特殊之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既有别于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一统”财政,也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属于公共财政特殊,这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形态、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所有制结构、文化传统及市场发育程度所决定了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在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方面已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作为一种崭新的财政运行模式,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建立财政事权清晰、财政职能健全、服务公众需要、管理科学规范的公共财政体系的目标要求,仍有不少差距。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财政改革步伐,力争早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2、二条主线,就是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是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战胜财政困难的有效途径,也是财政工作化被动为主动的制胜法宝。尽管随着财政理论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财政收支的规模、范围等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之中,但无论如何改变,增收与节支依然是财政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财政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落实和体现在收、支的数量和质量上。抓住了增收与节支这两条主线,就抓住了财政工作的牛鼻子,财政工作就将居于主动有利的地位。否则,财政上不去,支出不节制,财政工作就将处于被动之中,甚至陷入困境。增收,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广辟财源,做大财政收入“蛋糕”;节支,就是要切好财政“蛋糕”,厉行节约,力戒浪费,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我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坚持做到勤俭办一切事业这一点尤为重要。
3、三篇文章,指的是生财、聚财与用财。“三财之道”历来就是财政工作的主心骨,它既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学问。能否讲究“三财之道”,做到“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不仅关系到财政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应有的发挥,而且关系到财政能否振兴和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生财是前提。生财为本,生财为先,只有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壮大财力,做到生财有方,才能确保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聚财是关键。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纳税主体的税负水平,做到聚财有度,才能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用财是核心。只有做到用财有效,财政工作方能达到预期效果,才能确保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县可支配财力有限,但需要花钱的地方很多,尤其需要讲究用财之道,把纳税人的血汗钱真正用到刀刃上。
4、四大方面,包括财政发展、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和财政建设。既相互关联,互相促进,又相互区别,各有侧重。一般讲,财政发展是目的,财政改革是动力,财政管理是关键,财政建设是保障。财政发展取决于经济发展,一般用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来加以衡量。财政改革主要涉及处理财政与经济、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的关系,需要通过创新财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规范理财行为,提高经济与财政的运行效率,创造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外部环境,推动财政发展,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管理主要体现在开展财政活动、组织财政收支等日常工作之中。以校正市场缺失为天职的公共财政,是以非市场方式,按非市场程序,在非市场领域,以非市场目的来开展活动的,具有公平性、非盈利性和法治性等基本特征。为此,必须摆正政府(财政)与市场的位置,界定好二者之间的责任,凡是市场办得了的,办得好的,就不应由政府(财政)来承担。只有做到定位准确、职责分明,才能确保政府(财政)职能的正确行使,并达到其预期的目标。财政建设涉及一系列财政制度安排,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常包括财政理论建设、财政业务建设和财政思想政治建设等。搞好财政建设,对于正确而有效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推进依法理财,推动财政理论的创新和财政实践的发展,进而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三、不断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1、进一步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包括宏观财政政策在内的任何一项宏观经济政策事实上都是短期行为,具有时效性,这是因为这类政策旨在相机对宏观经济运行实施反周期调节,本身具有时效性,只能在特定时期加以采用。从中长期看,仍以采用中性、稳健的财政政策为宜。对我国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面临的困难,中央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另一方面不应也难以长期借助扩大财政赤字的方式增加对其投资,以求其经济增长。特别是随着财税金融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面临着多方面潜在风险不断向财政聚集的情况,为此,必须把防范、规避和化解财政风险作为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刻不容缓地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是本着“责权利”和“借用还”统一的原则,对政府债务实施总量控制和源头控管。国债发行权宜继续留归中央,严格依据财政承受能力核定各级政府的举债规模,强化各级政府管理债务的责任,抓紧解决眼下部分基层政府过渡负债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财政债务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实行政府债务全口径统计、风险管理和报告制度,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财政赤字规模。三是充实偿债准备金,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四是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减少财政直接投资;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及补贴机制,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目标责任制,减少国家最终所要承担的损失。
2、完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市场经济越发展,财政监督管理越重要。只有加强财政监督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基本思路是,以规范财政管理和财政分配秩序为重点,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以财政管理信息化为手段,不断创新财政监督管理的机制、手段和方法,通过采取事前稽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的办法,对财政收支特别是重点支出,实行从申请立项、核定预算、拨付资金,到安排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并追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程序的高度公开透明,从思想上改变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监督的状况,从机制上消除财政资金安全的隐患。同时,抓紧建立健全一套以财税审计专业监督为核心、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相配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依法查处财经领域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并把发现问题、查处问题与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努力构筑财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财政工作要有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1、在理财观念上要有新突破。财政工作与党的事业密不可分,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和看待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更新理财观念,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益意识和效率意识。财政作为各种矛盾和利益的交汇点,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就财政论财政,站在财政看财政,而要跳出财政看财政,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审视财政工作,把握财政规律,拓宽理财思路,做到不仅会算财政账、收支账,还会算经济账、社会账、政治账,正确认识和处理财政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财政与经济速度、结构和效益的关系;生财、聚财与用财的关系,始终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主攻方向,把公共财政的理念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
2、在制度创新上要有新突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主要体现在定政策、立规矩、建机制和改进公共服务上,目的是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财政工作而言,就是要通过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理顺各种分配关系,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当前,应把预算管理继续作为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着力点。一是编制复式预算。贯彻落实《预算法》,在编制公共预算的同时,实质性启动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二是完善部门预算。把各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范畴,建立科学的定额标准体系和严格的项目预算管理程序,完善预算收支分类方法,修订预算科目,加强项目预审,注意预算与计划的衔接,使之做到公开、透明、通俗和规范,以提高预算编制的针对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三是健全预算决策、执行的制衡机制。部门预算既要编制科学,又要公开透明,便于执行。特别是有利于衔接政府采购,有利于方便财政拨款,利于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确保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法律约束力。四是进一步延伸政府采购的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淡化乃至彻底取消预算外资金概念;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从机制上堵塞财政收支漏洞。五是加快事业单位预算改革。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经营性事业单位,一律推向市场,财政停止供给;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适当核减事业经费;对公益性事业支出,实行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核拨经费。六是抓紧建立科学、规范、量化的绩效预算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成本一效益”评估分析,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