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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的缺点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26 15:12:4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个体经济的缺点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个体经济的缺点

篇1

平铺直叙而少变化的教学语言不仅会引起学生的反感,还容易造成注意力不集中,上课走神、打瞌睡等现象。在看了央视朱军、董卿、毕富剑等名主持人的主持风格后,他们之所以能调动那么多观众的情绪,除了节目内容本身的精彩外,主持人抑扬顿挫富有感召力的语言特点也是重要的环节。让我倍受启发,我们也应该做一个情感丰富的人,也应该随着教学内容而富有变化,从而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课堂学习效率。

比如我在上七年级《缤纷的世界是由多彩的生命构成的》这一节时,对生命的蓬勃发展热情地讴歌,用激昂的语调,对生命的脆弱、世界的荒凉用低调而婉转的语气陈述,以启导学生的情感教育。在细小环节的处理比如有同学打瞌睡时可以走到他旁边故意提高声调,有同学私自闲谈时可降低语调以提醒他注意等等,会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把握教学语言的艺术,反话正说,轻松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我在教学“生命需要相互关爱”这一内容时,从大自然的万物说起,证明人类同样需要关爱其他生命的重要性,需要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课堂即将结束时我提了个两难问题让同学思考:蚊子也是一种生命,我们又应该如何来对待它们呢?大家一下子炸开了锅,有的说要关爱,有的说要消灭,双方争执不休,我不做任何评论,让学生课后思考,这样既让学生记住了这节课内容,也启发了他们辨证看待问题的思维目的。

现在的学生思维都比较活跃,不需要我们过多地教育他们就能懂得其中的道理,有时反话正说也不失为一种策略。比如我把不认真的同学罚站美其名曰“站岗”,用手提醒打瞌睡的学生叫“量体温”等,他们在轻松之时也不忘该遵守课堂纪律。

三、创设诙谐的氛围,引经据典,善意夸张,强化识记内容

与传统的理论教学不同,新课程就是要提倡“快乐学习”,让学生做学习的主人,要做到让学生喜欢思想品德课,需要我们做老师的对教学语言作大胆的处理,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我在教学〈〈走进青春〉〉这一课时,对长青春痘这个话题引用了赵本山小品的台词:“青春痘长在什么地方不让你烦劳?”答:长在别人的脸上不让你烦劳。在说到青春期男生长“胡须”这个话题时,我引用了一句古诗“春风吹又生”来形象说明身体发育的时间先后,大家一笑之余议论纷纷,我顺势讲解了教材上有关的内容,课堂气氛异常活跃。在教学中有时候教师善意“自嘲”,也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我在阐述“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生命,我们应该悦纳生命”内容时,就自嘲说:“比如像赵老师这样优秀的人就不是十全十美的,我什么都不缺,就缺点钱。”让学生动情一笑(同时我及时强调正确的金钱观应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让学生心领神会这只是老师的玩笑话,再继续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生命的含义。

四、教学语言尽量简洁通俗易懂,结合多媒体,引用生活事例加以形象化

篇2

在法律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含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学术界应当承担这项任务。然而,从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对“用人单位”内涵的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界定的:

第一,简单地从劳动法主体关系的层面定义。例如: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雇用人,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攒在的另一方护体。

第二,借助民法民事主体理论,强调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是“用人单位”。例如: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在许多国家则称为雇主或雇用人,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

第三,依照用人主体的用人程序对“用人单位”进行解释。例如:用人单位也称雇主、雇用人,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受雇人)的另一方主体,在我国,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

二、“用人单位”外延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由此可知,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外延包括如下几种:

1.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这里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行业、各种法律形态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时,也视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这一部分中具体形成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2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劳动法用人单位的范畴内。根据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与事业单位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在于其组织经费来源于非国有资产。同时,在第96条针对新兴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做出了特殊规定,即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从我国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外延的界定可以明确的看出,我国劳动法上劳动力使用者只限于“单位”,自然人显然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用人单位”的范围。这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即意识形态、经济体制以及“单位制”社会制度等造成的。这导致我国劳动法在构建劳动法主体中重要的一方――劳动力使用者制度时没有摆脱早期观念或者是制度传统的影响,仍然沿用了“用人单位”的称呼进而否定了自然人作为劳动法用人主体的资格。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转型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用人单位”范围狭窄的缺点逐渐显露出来,无论是从学术层面还是社会各界,都在呼吁劳动法上的用人主体从“用人单位”扩展到自然人。

篇3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对不同区域间经济状况作比较分析时,常常需要能够量化其经济状况不均等程度的定量指标。这种指标可以是单一指标,也可以是合成指标。所谓合成指标,是指由若干特定单一指标组合而成并旨在说明某方面社会经济状况的指标。

测度区域经济差异的合成指标又可分为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大类:绝对指标包括标准差和方差等,用于反映区域间绝对差异;相对指标包括变异系数、基尼系数、广义熵、艾肯森指数等,用于反映区域间相对差异。

不同测度指标的侧重点和对测度对象的灵敏度有所不同,在通过数据处理来反映区域间经济发展差异时,应尽量选用最合适的指标。以测度区域间收入差距来说,选择测度指标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总体均值不变,而收入由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转移时,应导致指标值的升高,反之下降;指标应独立于收入规模,即当个体收入等比例变动时,指标值保持不变;指标应独立于人口规模,即当两个收入分配完全相同的总体合并时,指标值保持不变;指标能够分解,总体收入差距可分解为各来源因子的收入差距,以便进一步探析收入差距的形成原因。

基于在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差异时,不仅研究对象的时空尺度不一致会造成结论不同,各研究者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统计指标的不同也会对结论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选取几个在财政学应用中较为典型和常用的区域差距测度合成指标:基尼系数、广义熵指数、泰尔指数、MLD指数和艾肯森指数,对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特点及差异进行比较。

一、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是在洛伦兹曲线的基础上提出的。20世纪初,奥地利统计学家M.O.Lorenz首次提出了一个用于描述收入或财富分配不均的曲线――洛伦茨曲线,意大利统计学家C.Gini以该曲线为基础,构造了一个旨在量化收入或财富分配不均等程度的测度指数,即为基尼系数。它已成为国际应用最广泛的衡量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的指数,在衡量区域经济差异时也常被使用。

基尼系数的表达式,Gini在1912年规定为:

G=y-y/n(n-1)/2u

式中,y(i=1,2,3…,n)为第i地区人均经济量,u为人均经济总量,n为样本地区个数。由于该式在量化经济不均等程度时未考虑不同地区对应人口比重的影响,故将人口比重加权到基尼系数中时,上式可表达为:

G=y-y/pp/2u

p为第i地区人口数占全部人口总数的比例。基尼系数以每一地区的人均经济量分别作为标准,先计算出所有地区对这一标准的加权偏差,再对这些加权偏差加权求和,最后除以人均经济总量的两倍。

以几何图形法表示更为直观,(图1)图中F(x)为洛伦兹曲线,SA为阴影面积,SB=F(x)dx,则可将基尼系数表达为:

G===1-2S=1-2F(x)dx

基尼系数的优点:可以用简单的分组数据简练地概括洛伦兹曲线所描述的经济分配状况,以一个数值反映总体经济差距,并可以将总体经济差距分解为不同来源因子的差距,从而分析不同因子对总差距的影响。

G=(ui/u)Gk*+…+(uk/u)Gk*

式中,k表示第k个经济差距来源因子,u为人均经济总量,uk为来源于第k个因子的人均经济量,Gk*为第k个因子的虚拟基尼系数。其中,虚拟基尼系数根据经济总量和来源于因子k的经济量进行单独排序计算而得,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基尼系数,可为正,也可为负。其算法为,将各地区的经济总量和各因子的经济量进行排序,使得y1≤y2≤y3≤…≤yn,表达式如:Gk*=[cov(yk,F(y))]/[cov(yk,F(yk))]×[2cov(yk,F(yk))/u]。

式中,cov(yk,F(y))为源于因子k的经济量与经济总量排序的相关系数,cov(yk,F(yk))为源于因子k的经济量与自身排序的相关系数,u为人均经济总量。

这样,第k个因子对区域经济总差异的贡献Sk可以表达为:

Sk=×

由该式可以看出,因子k对区域经济总差距的贡献既取决于该因子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也取决于该因子的虚拟基尼系数占总基尼系数的比重。

缺点:(1)基尼系数与洛伦兹曲线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从而该系数不能精确描述出经济的不均等程度。不同的洛伦兹曲线对应不同的贫富分配不均状况,却可能拥有相等的基尼系数,或者说相等的基尼系数无法区分出不同形状的洛伦兹曲线,可能会造成对贫富分配不均等程度的误判;(2)基尼系数用于反映区域间经济差距的总体水平,当经济差距的总水平发生巨大变化时,对应的基尼系数也只有十分位或百分位的较小变化。这种以数值上的小幅变化来反映经济差距巨大变化的“缩小镜”效应直接导致基尼系数的灵敏度难以令人满意。实际应用中,即使是区域间经济差距较大,在基尼系数上通常也反映微小;(3)基尼系数可以从量和宏观的角度反映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状况,但不能对分配结构是否合理做出判断。

基尼系数是一个处于0~1之间的无量纲值,它比泰尔指数和艾肯森指数更多的应用于评价社会收入差距;但由于其上述若干缺点,以及它不能从不同空间尺度的角度进行区域差距分解,有时也需要借助其他经济指标对测度结果进行补充。

二、广义熵指数(GE)

广义熵指数借用了信息理论中熵的概念,具有平均信息量的含义。该指数构造为:

GE()=-1

式中,n为在样本个体的数量,y为个体i的经济量,=y,参数用于刻画指数变化的灵敏性,代表给予经济水平不同组之间经济差距的权重,当

1、泰尔指数及其分解。当=1时,广义熵指数具体化为泰尔指数,其构造为:

GE(1)=log

优点:泰尔指数可以分解,该指数能将区域经济的总差距分解为不同空间尺度的内部差距和外部差距。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对样本总体进行分解,总体差距也随之分解为组内差距和组间差距,其形式为:

GE(1)=Iw+Ib=yglog+yglog

上式中,总体被分为若干组,组数为G:S1,S2,…,Sg(g=1,2,…,G),Ng为Sg中个体的数量,y为个体经济量在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例,Y为第Sg组经济量在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例,Iw为组内差距,Ib为组间差距。

2、MLD指数及其分解。当=0,广义熵指数具体化为对数偏差均值指数,简称为MLD指数,也称为泰尔零阶指数,其构造为:

GE(0)=log

该指数也可以进行分组分解,分解为组间差距和组内差距:

GE(0)=Iw+Ib=log+log

式中,Ng为第g组的样本个数,为第g组经济量的均值,y为第i个样本的经济量。

优点:MLD指数最重要的优势在于不仅可以进行静态的分解,也可以进行动态分解。动态分解是对两个时点上的经济差距的变动值进行分解。使用广义熵指数进行动态分解比较复杂,往往只应用于GE(0)。通过GE(0)对数据进行动态分解时,国际上通常使用如下近似表达式:

GE(0)=GE(0)+f+-f+(-)log((y))

上式中,全部样本被分为k个组(j=1,2,…,k),f为第j组样本数在样本总数中所占的比例,v为第j组样本经济量在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例,y为经济量,衡量两个时点之间经济量的变化,j为第j组的经济均值与全部样本总量均值的比例,(y)为j组的经济均值,变量上方的横线代表该变量在两个时点间的算术均值。上述表达式由四部分构成,四个分项分别为:(1)组内差距变动效应;(2)各组人口比例的变动对组内差距的效应;(3)各组人口比例的变动对各组人口相对经济均值的效应;(4)各组之间差距变动的效应。其中,(2)和(3)共同构成人口变动对区域经济差距的总效应。

三、变异系数(CV)

变异系数也称为标准差系数、变差系数,以样本标准差与均值之比来表示。其构造为:

CV=

上式中,y(i=1,2,3,…,n)是第i地区人均经济量,u是人均经济总量,n为地区个数。如果考虑人口规模的影响,采用加权变异系数,上式可表达为:

CV(w)=

pi为第i地区人口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重,变异系数以人均经济总量为标准,计算各地区对于总量均值的相对差距,即所有地区对于该标准加权偏差的平均程度。该系数对于发达区域和落后区域的区域差异较为敏感,对于中间区域则不太敏感。该指标相比于基尼系数,以人均经济总量作为标准,而不是以每一地区的经济均值分别为标准。

优点:变异系数计算方法简明清晰。

缺点:变异系数既不能进行因子分解,也无法进行空间分组,因此在使用上有所限制。

四、艾肯森指数

艾肯森指数的构造为:

I=1-i(y/u)p

是一个刻画区域不均等程度灵敏度的参数,值越大,不均等程度刻画得越显著。当=1时,不均等程度刻画不显著;当=2时,艾肯森指数可中度刻画不均等程度。

优点:因为该指数可以自行设置一个刻画区域经济不均等程度灵敏度的参数来提高量化结果的灵敏性,所以在区域差距较为微小并难以用其他测度指标反映时,可以提高参数,以更好的显示出量化结果。

不同的区域差距测度方法和指标各自有其优势和局限,在实际应用时往往会表现出不同的侧重和自身特点。在测量不同样本数据时,应尽量选用最适当的方法及相对指标以更好的量化结果。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冯星光,张晓静.基于广义熵指数的地区差距测度与分解:1978-2003[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5.7.

[2]刘慧.区域差异测度方法与评价[J].地理研究,2006.7.

[3]周方.组合指标和单一指标的地区间不均等性测度[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2.10.

[4]周方.关于“Gini系数”[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3.6.

篇4

中学政治课不同于数、理、化等学科的特点之一是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用大量语言叙述、阐释,才能完成教学任务,因此,政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改变政治课以往存在的枯燥、乏味等弊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想方设法让学生爱上政治课。如何将政治课讲得生动有趣,使学生爱听、想听,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积极思考,是我们所探讨的问题。以下是我教学实践中的几点体会。

一、亲其师,信其道

不少师生认为思想政治课单调、枯燥、无味,对其不感兴趣,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是课堂教学缺乏情感因素,教学实践中我们有这样的体会:学生喜欢哪位老师,就喜欢上哪位老师的课,反之,学生不喜欢哪位老师,必定会影响学生对这门课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如果要让学生亲近课堂,需要一定的“感情投资”――增加人格魅力,沟通师生感情。教师的人格魅力表现在渊博的知识、高尚的师德、坦荡的为人、大方的衣着等。所以,教师要想在学生心目中有较高的地位,让学生喜欢自己,就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使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成为学生效仿的榜样。教学实践证明,要想让学生喜欢老师,还要想办法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学生喜欢的不是家长式的老师,而是朋友式的老师。他们希望有什么心里话既可以向同学倾诉又可以向老师倾诉,并且期望在与老师的交谈中得到指导。所以,教师在课余时间应该多找学生谈心,多创造与学生沟通感情的机会。

二、幽默是课堂的调味剂

“缺乏幽默是悲哀的。”而对于最忌讳“干巴巴的说教或板着面孔训人”的思想政治课来说,尤其需要幽默。幽默是一位优秀的教师应具备的品质之一,幽默能使学生富有生气,注意力集中,激发学习兴趣。比如,一次在考试过后进行考试情况分析时,我说:“这次考试同学们的考试成绩非常符合现今的社会现象,存在着‘过分悬殊’和‘两极分化’现象。有的同学还‘没有脱贫’,有些同学仅仅解决了‘温饱问题’,而有些同学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了,老师希望我们全班同学能够尽力争取‘全面小康水平’。”通过借助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的有关内容,来类比学生的考试成绩,既

委婉地对部分同学指出缺点,又表达了我对他们的希望,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全面小康”的认识和理解。学生喜欢幽默的老师,相对而言也会比较容易接受老师所传授的教学内容。实践证明:幽默是一种行之有效、不可放弃的教育手段。幽默不是为了博得廉价的一笑,而是用委婉含蓄的语言,给人以意味深长的启迪,不是哗众取宠,而是以生动鲜明、深刻的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爱因斯坦有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古人亦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知者不如乐之者。”兴趣对学习有着神奇的内驱动作用,能变无效为有效,化低效为高效。长期的教学实践证明:没有学习兴趣就没有学习的自觉性,更不能激发学生的主体参与意识,也没有学生的智慧和灵感。如果课堂教学只限于书本知识的学习,时间长了,就会产生枯燥感。而青年学生非常关心社会上新近发生的一些焦点、热点、看点问题,政治教师不妨把这些问题引入课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四、让课本走进学生生活

篇5

中 国商业地产联盟(CCEA)与中国地产界新锐媒体《新地产》杂志联合推出了《中国城市商业竞争力排行榜》。旨在帮助商铺投资者、零售业人士、专业机构在进行投资、选址之时参考。

1、香港

年度大奖入围理由 >>1、宏观环境领先。香港是全球著名的国际贸易港、重要商品制造中心及世界第三大金融市场,全球第七大贸易经济体系,第九大服务输出地;同时还是世界地九大银行中心、第七大外汇交易市场和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是一个商业环境非常良好的国际化大都市。2、商业环境优秀。香港一直是公认的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在法治、低税率、维持不干预经济政策、简单而公平的商业条例、保障知识产权以及无贸易障碍等方面领先全球;资金进出香港无任何限制;这些因素吸引着来自全球不同角落的商家和企业能长期留港发展。3、人才储备 丰富。香港有大批熟悉国际会计制度的会计人才,有1300间会计及核数公司、1600间簿记公司、1200所能处理国际事务的律师事务所以及2900间商业管理顾问公司,能提供世界水平的服务。4、惟一的缺点是商业成本太高。

2、上海

年度大奖入围理由 >>1.上海是中国的金融、贸 易、经济中心,被喻为“中国的经济龙头”。城市经济实力雄厚,国内生产总值和居民人均年收入较高,具有良好的商业基础;内外资金融机构众多,金融服务多样性好,融资便利;居中国东海岸线中点,处长江入海口,交通便利。2、具有商业传统。从近代开始,上海就是中国的商业重镇,具有良好的商业传统。拥有许多著名的标志性建筑、商业街、广场,商业气氛浓厚。同时,上海的国际化程度在内地最高,跨国公司众多。3、政府管理优秀。上海政府办事效率高,行为规范,政府战略和管理形象好。

3、北京

年度大奖入围理由 >>1首都的优势得天独厚。因为首都的特殊地位,北京是中国的政治、文化、科技、信息、经济决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具有优良的经济基础、便利的交通网络和发达的通信条件,汇集、传递着丰富的经济和金融信息,并且吸引了国内外大量的游客。这种优势其他城市无法比拟。2、发展速度迅速。北京近年来发展迅速,竞争力迅速提高,再加上奥运商机及其带来的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将进一步增加其竞争力和商业吸引力。3、人才优势领先全国。北京聚集了全国最多、最优秀的人才精英和科研机构,人才竞争力居全国第一。4、政治因素明显。作为首都,稳定和形象是一个重要任务,因此北京的商业环境和发展水平多少受到影响。

4、广州

年度大奖入围理由 >>1、经济实力雄厚。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南部商业重镇,广州的经济实力一直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人才。同时,广州第三产业比重在全国大城市中最高,更是华南地区重要的制造业生产中心。2、商业意识强烈。悠久的商业历史,使得广州具有强烈的重商意识;率先的改革开放使得其市场经济发育比较充分。3、政府管理灵活。得益于改革开发的先行,广州的政府具有相当的服务意识和能力,个体经济决策自由度高,但是社会治安等方面令人担忧。

5、深圳

年度大奖入围理由 >>1、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竞争力强。深圳是华南重要的区域经济、金融、航运中心城市。居民人均年收入全国第一。2、投资需求强烈。由于近临香港,经济区位优越,再加上经济特区的政策优势,深圳的投资需求一直位居全国前列,商业机会丰富。同时,商业观念在深圳根深蒂固。3、商业政策适宜。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在体制创新、经济市场化程度处全国最前列。政府审批和管制少,服务意识非常强。

6、成都

年度大奖入围理由 >>1、西南重镇。作为“天府之国”的中心,成都是西南地区的交通、经济、金融、政治、文化中心。资源丰富,内需旺盛,市场广阔,经济和商贸十分发达,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居西部大城市前列。2、内需强劲。成都是一个消费性的城市,人口众多,内需强劲,带动了区域性经济快速增长,潜力巨大。3、政府管理竞争力处于中等水平。由于成都人特有的生活方式和态度,使得其政府办事效率、执行政策的创造性和灵活性有待提高。

7、重庆

年度大奖入围理由 >>1、重庆是西南及长江上游地区重要的经济和航运中心,是西部惟一的直辖市,同时也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3000多万),具有发展商业的先天优势。2、有良好的发展潜力。虽然重庆的居民人均收入无法与东部发达城市相比,但是作为直辖市所得到的影响力,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实施,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其政府办事效率、完善的商业配套政策和措施同样也是其需要大力提高的地方。

8、杭州

年度大奖入围理由 >> 1、经济长期繁荣。杭州风景秀丽,是长江三角洲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自古以来经济和商业就非常发达。居民人均收入和城市产品市场等方面都位居全国前列,是GDP“千亿元俱乐部”成员之一。2、民营经济异常发达。浙江是国内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方,大量繁荣的民营经济使得杭州的经济实力、商业气氛、金融和资本实力均位居全国前列。同时,民营经济的繁荣,也促使杭州的经济和商业服务政策、政府管制和办事效率方面令人满意。

9、武汉

篇6

一、两种生产方式的讨论

物质产品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进行生产,而要进行生产就必须把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实行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体现于原始社会经济、个体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在现实经济讨论中主要专指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方式。实行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生产方式。从原始社会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人类在生产中逐渐形成了分工,分工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又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现代社会化太生产中,分工已相当细化,分工的细化就要求社会生产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共同来进行。生产要素的两种不同结合方式就是人们在全社会范围内组织社会生产而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方法。

按照我国传统经济思想的观点,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消除了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现象,使劳动成果全部归于劳动者,从而极大地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国家还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安排生产,从而避免了经济危机的发生。所以说,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要优于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但是,实践证明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在现实世界中,相对于人类需求,各种生产要素总是稀缺的。人类从事社会生产就必须把相对稀缺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以生产出能使人类需求得到最大满足的产品,这就是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生产要素的配置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完成的。但是,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并不完美,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如垄断、信息不完全、外部性等)限制了价格机制对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使价格形成不完全,使价格产生滞后性和自发性,从而使市场对经济的调节要以周期性的巨大的经济波动为代价。正是出于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缺点的认识,提出了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来取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以消除周期性经济危机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其它一系列矛盾。

在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就好比是一个城市的交通问题。对市场经济体制来说,市场上的各种生产要素就相当于一个城市中不停流动的人,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目的地,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目的地各自选择自己的最优路线。在这种情况下,个别街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流拥挤的现象,交通可能产生堵塞,严重时还可能会使整个城市的交通陷于瘫痪。计划经济体制的原理就好比计划当局为每个在城市中流动的人都设计出各自的通行路线,这样就可以使整个城市的交通系统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不会出现交通堵塞。但是,很明显,计划经济体制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首先,每个人的个人偏好是不同的,计划当局设计出的路线对每个人来说并不一定是最合意的路线;其次,要为每个人设计出通行路线,计划者需要收集和处理大量的信息;最后,为了使计划得以实施,还需要对每个流动的人进行监督。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即使花费巨大的成本,计划当局的工作也是很难圆满完成的。

由此可见,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并非十全十美,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发挥它在配置生产要素上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用经济计划来克服其缺陷,把两种生产方式的优势有效结合起来应该是发展经济的最佳方式。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衷就在于此。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品分配

产品生产的方式决定了产品分配的方式,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品分配是通过价格来实现的。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就是要让价格形成经济主体的收入,使追求价格收入成为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同时让价格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从而使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得到合理配置,促进国民经济高效协调发展。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通过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取得收入是合情合理的。

有人认为,各种生产要素在产品生产中做出了各自的贡献,根据它们的贡献大小进行产品分配应该是既简单又顺理成章的。但是,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具体如何计量呢?边际主义认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决定了它们各自的价格,也决定了它们在生产中的贡献,从而价格就形成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收入。其实,在商品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每种生产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具体到每种要素做出的贡献大小是根本无法测量的。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的价格只是反映了生产要素的供求状况,并不具有决定基础。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的有机构成时指出,“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表现为劳动的量比它所推动的生产资料的量相对减少。”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的物质比例关系,商品的社会需求最终会决定各种生产要素的需求量,进而影响到要素的价格和供给。

在商品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很难区分各个要素具体做出的贡献大小,更不可能根据其贡献大小来决定它们的价格。生产要素的价格只是反映了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如果某种生产要素供过于求,其价格就下降;供不应求,其价格就上升。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当某种生产要素供求平衡时,它的价格又由什么来决定呢?例如,某种生产要素在供求平衡时价格为3,为什么不会是5呢?这是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在商品生产中具有一定的相互替代性,如果这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定为5,社会对这种生产要素的需求量就会下降,它的价格就会降低;与此同时,其它要素的社会需求量会上升,价格会提高。由此,各种生产要素的供求状况都会发生变化,相对价格会做出进一步调整,从理论上讲,最后的价格将会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在一定时点上,我们假设社会对每种商品的需求是一定的,并假设社会的物质生产技术是不变的,则社会对每种生产要素的需求也将是一定的,相对于一定生产力水平下不变的生产要素的供给,生产要素就会具有一个不变的价格向量。根据宏观经济学的国民经济统计原理,货币需求量乘以货币流通速度应该正好等于社会商品的货币价值总额。如果货币供给量比货币需求量大,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就会上升,上例中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可能就会变成5,而不是3。按照比较静态理论的观点,货币供给量的大小只会影响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和商品价格的数值变化,而不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影响,各种生产要素和商品的相对价格将不会改变。但是,按照动态经济学的观点,各种生产要素对价格的敏感度是不同的,根据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所需要的时间千差万别,货币供给量的非正常变化必然会扭曲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从而引起经济的波动。不过,从长期来看,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还是会趋向于达到一个稳定的向量,这个向量是作为趋势而存在的,各种生产要素通过这一价格向量进行产品的分配。

三、市场经济发展与贫富分化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分配是通过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实现的,由于每个人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数量不同,所分得的产品数量必然就会不相等,从而会出现贫富分化,这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其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同样会出现贫富分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方式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就是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参加劳动就不能参与分配。对于每个劳动者,由于个人的自然禀赋不同,后天的努力也相差较远,他们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必然不相同。“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个人分得消费品的数量必然不相等,从而在社会中会出现贫富差距。不过,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激励每个劳动者努力从事生产活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没有出现明显的贫富分化,国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小,一般认为当时的GINI系数低于0.3。其中的原因只不过是因为当时并没有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准确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按劳分配中的“劳”无法得到体现,所以当时执行的分配方式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每个人所分得的消费品基本上是相等的,社会中当然没有明显的贫富差距。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假设信息技术高度发达,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可以计量,按劳分配所形成的贫富差距也是有限的。在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下,分配的依据是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每个劳动者的自然天赋、个人努力度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可以统一认为是取决于个人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特点决定其本身是很难迅速积累的,并且也很难进行代际之间的遗赠,所以按人力资本分配所形成的贫富差距不会太大。与此相反,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特别是资本参与分配,所导致的贫富分化可能要大得多。首先,资本参与收入分配使资本可以进行自我积累;其次,资本可以通过资本集中使自己迅速壮大;再次,资本可以在代际之间进行遗赠。所以,每个经济个体之间在资本的占有量上形成的差距可能很大,从而在产品分配上所形成的差距也必然很大,出现明显的贫富分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距还有可能越来越大。

美国经济学家库兹尼茨(Kuznets,1955)对市场经济中的贫富分化现象进行了数理统计分析,认为贫富差距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倒U型。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差距就会逐渐变小。库兹尼茨认为,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使收入不平等程度增加的因素。其中一个因素是农村地区分配的平等程度要远高于城市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会在整体上提高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另一个因素是社会的积累和储蓄主要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这些储蓄又成为高收入者获得收入的手段,导致下一个时期收入更加不平等。如果没有抑制因素,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会越来越大。但是,库兹尼茨认为,社会中的确存在一些因素抑制了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扩大。首先,是法律和政府的干预。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政府产生压力。政府会通过收取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以及采取多种形式的转移支付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其次,由于城市中农村移民后代对都市经济更强的适应能力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低收入阶层政治力量的壮大,城市地区收入不平等程度逐渐下降,抑制了整个社会不平等程度的扩大。再次,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因素。由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新兴产业不断出现并高速增长,新兴产业资产的持有者所获得收入的增长速度要远远高于旧产业资产的持有者。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抑制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使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先扩大后缓和呈现出倒U型。

本文认为,收入差距随着经济发展之所以会呈现倒U型,一方面可归因于政府的再分配政策的调整,另一方面,我认为更主要的原因是由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各种生产要素相对重要程度(即稀缺程度)的不同所造成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商品生产的技术水平较低,劳动力相对于自然资源和资本比较丰富,劳动所取得的收人相对就较少;自然资源,特别是资本相对来说较为稀缺,分得的收入也就较多,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会逐渐扩大。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劳动力逐渐变得相对稀缺,在产品分配中所占的份额也变得越来越大,成为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扩大的抑制因素,如上文所分析,贫富差距自然会逐渐缩小。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社会中出现贫富分化现象应该说有一定的必然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种生产要素开始共同参与收入分配,私营经济迅速崛起,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差距过大对我国社会的潜在危害是巨大的。调节社会分配、杜绝不平等分配、减小收入差距是我们面临的、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的严峻课题。应通过收入的再分配手段调节收入水平,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体系等政策措施努力缩小贫富差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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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以晏智杰教授与卫兴华教授为代表的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具有已往争论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突出地表现在:(1)双方争论的焦点,已经不在是劳动价值论的个别问题,而是其根本问题;(2)争论的双方,不再是共同承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展开的争论,而是其中一方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科学性提出质疑,认为应该加以修改或突破而展开的争论。

这场争论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问题上,诚如晏教授概括的:“你说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重新认识经济学的价值概念,他说这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不相符合;你说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他说这是马克思早就批判过的观点;你说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一定否认剥削,他说这不可能,理由是:马克思就是这样批判萨伊三要素价值论和三为一体分配公式的;你说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应该对之有所突破和超越,他坚决反对,理由是:这样做就是否定劳动价值论,就是反,……”晏教授用“你说,他说”的形式,概括了双方争论的一些主要问题。所说的“你说”的你,指的就是晏教授本人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他说”的他,指的就是卫兴华教授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双方争论的这些主要问题,即从价值概念、创造价值的源泉,直到劳动价值论是否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等问题,涉及的都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性和实质性问题,即劳动价值论本身存亡筱关的问题,因而,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注意。

在这场争论中,晏教授表示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的质疑,明确表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的要求,应该修改和突破。如他所说:“其实我对劳动价值论的缺点和不足所做的说明都是一些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例如,我指出了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已经超出了马克思经济学说的预见,因为按照马克思经济学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早就应当寿终正寝;又如我还指出了社会主义历史进程同样超出了原来的预想,尤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真理,而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同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是势不两立的,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我根据世界发展潮流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也难以从传统经济学得到理论的支撑,其间的距离和抵触该是何等的巨大,对我们改革和发展的命运该是何等的关切。”.

在这里,我们不去对所谓“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进行是非的讨论,也不想对“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是否科学等而展开辩论。需要指出,引起人们关注的是:马克思经济学说对“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和晏教授提出的“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从根本上来说是否定的”,如果不对这些否定,那它“就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了”。晏教授把市场经济改革的事实和理论与马克思经济学说之间的对立、不相容等说得如此明白、透彻。这正表明晏教授已经深刻地感到马克思经济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着极其深刻的难以弥和的对立和矛盾。

面对这一矛盾,晏教授试图用修改、突破和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办法,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提出:“传统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该对之有所突破和超越……。” “哪怕是劳动价值论这样的基本理论,在新形势下甚至会被要求加以修改和突破同样不可避免。’也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诸如“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一定否认剥削”等等。然而,正是这些所谓“新的科学论断”,在卫兴华教授等人看来,非但不是什么“新的科学论断”,而且根本就不是什么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丑化、窄化和矮化”,是对的背离和否定,故而加以反驳和批判,从而展开了这场意义重大的争论。

这场争论所反映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集中表现在这样一个间题上,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能不能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这是在改革之初就已经提出来,但未能很好解决的老间题,现在又被重新提出来了。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回答是,社会主义不但不能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而且,还要消灭商品或市场经济。如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会被消灭。”主张并坚持社会主义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人们则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在内)的条件下,不但可以也应该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而且,还要大搞商品或市场经济。

这样两个鲜明而又对立的观点通过劳动价值论的这场争论充分地表现出来,一是要坚持并捍卫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必然是反对社会主义走发展商品或市场经济改革之路。认为马克思经济学说对资本、对私营经济、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是否定的,否则就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了。反之,而要坚持走商品或市场经济改革之路,必然要提出修改、超越和突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因为,改革的行为和理论都“难以从传统经济学得到理论的支撑……其间的距离和抵触该是何等的巨大,对我们改革和发展的命运该是何等的关切。”

晏教授等人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矛盾,并以此为由,提出修改、超越、突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这种根据或理由是片面的,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们同样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符合基本原理或不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来否定这种改革实践。这两种说法各执一端,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像这样重大的间题,必须要有更充分的不容辩驳的事实,才能进行说明。基于这种要求,像晏教授所指出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真理”,可是,却没有说明“成功实践”指的是什么?是指社会主义已经成功地搞起或搞成了市场经济?还是指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成功地巩固、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指的是前者,是不会有异议的,因为,社会主义完全可以把市场经济搞起来,而且,还会使它不断完善、健全。然而,搞起来的市场经济是不是巩固、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方面需要用建立市场经济以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变化的事实来说明。

关于这个间题,早在一百多年以前,恩格斯曾告诫过:“如果生产商品的社会把商品本身所固有的价值形式进一步发展为货币形式,最先的和最重要的结果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于是商品形式和货币就侵人那些为自己生产而直接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生活中,它们逐一破坏这个社会组织的各个纽带,最初,……货币使个人的耕种代替共同的耕种;后来,货币以最后的分割取消了还实行定期重分的耕地;最后,货币促成了遗留下来的公有森林和牧场的分配。”在这里,恩格斯清楚地阐明了商品经济是怎样一步一步地否定、瓦解公有制,使人们似乎有身临其境目睹其过程之感,首先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然后,破坏为自己生产而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各个纽带。最初,使个人耕种代替共同耕种;后来,取消了定期重分耕地;最后,把剩下的一点公有部分也分了。

历史的事实也充分地证明了商品经济必然否定、瓦解公有制。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之间发生了商品交换,这是商品经济的萌芽状态。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逐渐渗透到公社内部,其结果,不是巩固、强化了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相反,加速了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破坏和瓦解。当然,商品经济的发展加速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瓦解,促进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是,如果不是从社会的进步而是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它也充分地说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是不相容的,是商品经济否定、瓦解公有制的历史证明。

遗憾的是,现在有些人把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商品经济和公有制并存这一事实,看作是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可以相容的历史证明。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欠妥。事情很清楚,假设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能够相容,那就一定会相得益彰,即商品经济发展了,公有制也能得到强化和巩固。然而,事实相反,商品经济发展了,公有制却逐渐地被削弱、瓦解。可见,把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和存在的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作为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之间没有矛盾,可以相容的证明,是不科学的、不恰当的,是对历史事实的严重曲解。

中国改革实践也在继续证明发展商品或市场经济,必然削弱、否定、瓦解公有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加以说明。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篇8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信息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所以百货商店作为实体销售的代表应该及时调整销售战略,打造大宗商品集团营销模式,确定新的市场营销层次和定位,细化营销细节,在价格、服务方面做好文章。

大集团百货公司营销战略下的策略组合

(一)产品策略

企业获取市场利益的手段就是销售商品,这样对销售商品的选取、组合是企业获取市场利润的一个关键,另外质量品质高、价格合理、服务质量也高的商品组合才能给消费者最大的价值。

商品结构是销售商根据市场调研报告、销售经验和商品的分类将商品按一定比例进购并分配到店铺中进行设计和开发。那么作为百货生产销售的企业应该在商品结构和经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将销售利益最大化。实体百货中商品的品种较多、资金的占用相对比较分散,再加上全部商品不可能都在第一时间销售出去,这样就产生了资金周转慢、利润率低的不良效果。另外和网络中的销售不同的是实体百货商场中的商品利润率是不一样的,尤其是综合性的百货公司是不可能只销售某一种或者某一类产品的,因为这样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多种需求,会造成客户的缺失。同时,很多百货公司都是采用一种产品配置结构、种类范围宽、品种多的商品组合策略,这样的营销策略的优势就是商品很全面,客户的需求能最大限度的满足,这增加了公司的吸引力,客户的忠诚度也很容易培养。但是这种销售方式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如商品的资金周转缓慢,百货公司的个性形象的树立也会受到影响,管理起来难度较大。销售利益最大化就是要先调整商品的和企业经营的结构,试图让百货企业调整营销战略,结束单打独斗的局面,走集团化联合发展的道路,做好产品的设计与开发,走产品组合销售的路子。

在以前的大众时代,这样商品结构对营销的促进是很明显的,然而随着现在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些地区的网络销售个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而且发展速度较快,这样传统的销售模式不占优势,这样的产品组合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所以百货公司应该在原来的策略上进行调整:第一,根据市场调查,对于需求量不大的产品,采取产品种类宽,产品品种少的策略;第二,对于需求量大的产品,采取产品种类窄,但品种多的策略。

各类商品在商品总体数量上的比例是根据以前的销售记录和市场调研来确定的,一定要客观的根据市场数据来调整,这样的调整既保证了商品的品种齐全,又保证了需求量大的商品种类的丰富,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和追求品质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树立了形象。

(二)价格策略

现在的集团化企业和传统的百货公司相比,前者更注重消费者消费模式和行为的改变,重视网络营销战略。在网络营销中价格上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在网络中的销售不需要实体店面的管理,人工费、场地费都相对来说较低廉,那么作为百货公司如何通过价格策略来对产品、服务进行优化组合,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心里承受能力,选择出一种既能满足商品组合又能吸引消费的价格策略,即价廉物美是商场上战无不胜的关键,但是商品价格的制定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内部因素如零售企业的成本观念和各种目标,外部因素如潜在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与需求量和竞争者的价格反应。

商品的价值也可以体现商品满足客户需求的程度,商品的价值也可以产生一种价值上的魅力吸引顾客,在价格制定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百货公司的内外部环境和销售目标,对百货公司内的商品应该进行科学的分类和管理,商品分类的根据如销售额、销售量和毛利润等,联合渠道经销商,打造强强联合经营的路子,以降低经营成本。总体来说根据一般百货公司的商品组合架构,对百货公司价格的制定大体做下面的调整:

1.百货超市实行实价、平价或者低价的价格策略。因为超市内大多是生活必需品,而且商品的购买频率较高,所以商品的价格也比较敏感,那么对于百货超市的价格应该定在一个比较低的位置,这样能迅速吸引顾客来购买,培养他们的忠诚度,提升公司的形象。

2.针对化妆品、珠宝、鞋类、皮具、钟表和眼镜商品的销售价格定为中高档,因为这类商品的价格弹性较大,再加上品牌因素、需求量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这类商品的定价要十分谨慎。

3.销售少女装、淑女装、内衣、儿童装、视频和季节商品的部门的定价可以适当的偏高,这类商品属于时尚流行类的物品,消费者购买欲望较强,价格敏感度相对较低,购买者追求的是流行元素和品质。

4.对于男正装、男休闲、运动装、家居产品和文体用品来说,潜在的购买者的收入是比较高的人群,购买力强,尤其是男性正装和运动类服装的价格定位可以高些。

(三)促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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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机抉择的财政方针运用合理,审时度势。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1998年以来我国一直推行积极地财政政策,通过大规模的发行公债实现了公共收入的大幅增长。2003年GNP增长率高达9.1%;自2005年起,推行了“双稳健”的政策,从“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四个方面考虑,通过国家减少发行长期国债,转扩大需求为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手段,确保了国家与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的增长;2008年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低糜,国家为刺激经济的快速发展,又重新推行积极地财政政策,通过投入拉动内需、保证民生等方式,保证国家平稳的渡过这段寒潮期,并逆势上扬。可以看出国家对财政工具的选择使用既慎重又灵活,而且能够准确的根据国际国内经济的波动和走势,主动地通过调整税收和公共支出方向结构等方式,来保证国家的财政方针目的的实现,保证经济的高速发展。

3、在处理各种经济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增强经济生命力。我国虽然进入资本运行市场中的时间不长,对一些经济问题的处理还缺乏实践经验,但是,在面对这些纷繁的问题时,国家总会及时的出台相应的针对性强的财政方针。如我国在应对2007年下半年开始的物价指数(CPI)的不正常上涨,通过规范市场运行,不断打压经济泡沫,多次调整证券交易税费、再贴现率、变动利率,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逐步使物价回落。而过热的房地产行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资金,已经影响到了其他产业的正常运行,国家为了控制炒房和囤房、降温房地产行业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方针,包括购房实名制和不允许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4、注重营造市场经济运行氛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更人性化。我国从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开始,就注重了两种经济模式的不同运行氛围和对国民的影响,慢慢的纠正了在转型初期涌现出的如诚信危机、信息披露不对等、不尊重个人财产等一系列的问题。而国家在采用新的财政政策时,会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和预先通告,尽量全面市场信息。例如国家在规范证券市场打压证券经济泡沫时所出击的一系列“组合拳”,多次对一些不理性的投资人进行了规劝、提示以及风险分析,注重了个体经济人在市场投资上可以理性承担的责任。国家通过政策改革,不断的调整税费,达到了结构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目标。而进来对全国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的税费调整就是取消了与数亿农民切身相关的农业税和不断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充分体现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缩小贫富差距和还利于民的不断尝试,提高了居民可支配收入,既提高了总体的生活水平,又扩大了国内需求,一举两得。

二、财政方针的执行效果不甚理想,倾斜性滞后性明显

1、对市场经济规律及经济运行环境的把握上,不够全面。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走过了31年的历程,可以说我们国家是在不断前进,也是在不断探索一条从未走过的路子,既没有固定的模式又没有经验可谈。一些财政政策的目标、方向是正确的,方式方法是可行的,但是运行起来却有诸多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认识不到位。市场是个一直在运行的动态机制,这就要求它的理论体系也是动态的。而现行的一些财政政策在执行上所取得的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是对以下的两个方面的把握有偏差。

(1)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的独特性使得财政政策的切入点不好准确把握。由于我国现行的经济模式是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根本上区别于自由市场经济和完全计划经济的。这就造成了政策在制定上的明显边界线痕迹,既想大程度的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强力刺激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又加上了很多的条框限制。所以应该在不断形成和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体系上下工夫。

(2)忽略了民众的消费观念和预期消费能力对政策执行的影响。在制定财政政策时,把主要的精力集中放在了市场运行是否合理合规上,而对作为经济个体的个人消费行为的整体力量对经济的影响力估计不足。如我国去年在压制证券市场过热势头时,所颁布的一些“组合拳”,都在短期内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很快便被飞升的大盘指数给淹没了。如果不能引导好民众预期消费期望的话,只会是将财政政策扔进“人民战争”的海洋。

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只注重了经济层面的转型而忽视了国民在意识层面的接轨。现今在国家各个层面的中坚人才力量都是经历过计划经济的,而改革开放从31年前逐步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但对思想意识的转变却远远的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脚步。应该在注重营造经济发展的人文环境的氛围角度出发,培养民众的经济理性。

2、倾向性财政政策的导向性明显,造成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财政政策方针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的法规性文件,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但是这种导向作用应该在一定的影响力下存在,不能超过这个影响的额度而反作用于经济本身,从而造成财政方针的负面效应。而我国改革开放到现在所采取的财政方针,由于导向作用的过剩惯性而导致的负面影响主要又以下两点。

(1)产业结构的不平衡。从这次东南沿海在经济危机的打击下受损最严重的角度来看,不难发现我国的制造业投资不足、依赖外资及海外市场严重,同时对自身制造业在产业链的定位也有问题。一方面由于近几年房地产及土木工程等行业的过热发展和2007年开始的以股市为牵头的金融资产市场的火爆,吸收了各个方面的投资资金,包括较为整块的制造业投资;另一方面,对一直占据对外贸易绝大份额的制造业没有放长眼光去督促转型,去占据能够获利更多的产业链环节。这些都与我国一开始的一些为了能够迅速见成效而忽视正确引导和分配资金比例流向的财政方针,是密不可分的。造成了现在要从世界工厂的人力密集型转向技术密集型的尾大不掉的现状。在面对加工成本增加和海外需求缩水的双重打击下,只能主动停产或是被海外销售公司无情的抛弃。

(2)区域经济的不平衡。我国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及倾斜性财政方针策略虽然迅速扩大了GDP数值,加速了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是也造成了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占据了全国10.7%的土地,承载了国家28.1%的人口的中部地区,在国家的经济板块中越来越“边缘化”,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列全国最低的现象。面对东南沿海的先一步发展优势,西部大开发热潮及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这种大背景,国家这才提出了中部崛起的战略。但是现在发力如何之难?长期的政策底谷,一方面打击了当地民众就业及创业信心,造成了中部地区的人才及劳动力的流失;另一方面,长年的国家公共财政投入不足不仅造成了基础设施的缺乏,缺少迅速吸收投资的氛围,而且当地资金被原有的经济热区所吸引,回撤不易。而由财政政策导致的投资资本的高差坡度,使得资金流动起来的速度回更快,更难以驾驭。

3、财政政策的滞后性大,作用效率大打折扣。所有的财政政策都有政策的滞后性和缓释性,这与财政政策传导机制的流畅性有关,也与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机制有关。美国的货币政策滞后性为6—18个月,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时间的滞后性为7—24个月。从数据上看,我国的财政政策滞后时间尚可,但是如果从对经济现象的预测、发现、制定对策直到政策发挥效用整个过程加以贯之的话,就会花费更长的时间。如我国自1993年宏观经济紧缩、到以低膨胀率的软着陆、再到“双积极”的出台、直到现在“双稳健”的实施,都是在被总体的经济环境牵着走,而且每每的财政政策的出台都是在经济问题已经对我国的经济形势产生极大不良影响后,才缓慢出台,并且每项需要废止的财政方针政策,都会有一个刹车式的效果实现的惯性,对新的财政政策的实施产生消极的影响。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对于经济现象的分析预测估计能力不足;二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的不成熟,导致财政方针作用效应受制度的影响大。很多过去制定的且与经济社会不相适应的制度继续在发挥作用,对财政政策的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三点建议

1、广泛的吸收意见,正确估计民众投资意向对经济的影响。由我国经济模式的特有性所产生的经济人的投资心理也应该具有其特殊性,从投资理财科学角度考虑的话,应尽快形成针对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氛围下的“民众投资心理学”。而作为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部门,在制定政策方针前所召开的听证规模应扩大,要有普遍性的统计数据,可以将广布的互联网络利用起来进行听证。弄清作为广大经济个体的民众到底需要什么、意向指向何处、接受的底线到什么程度。这样做不仅可以使财政政策方针更顺利的下达实施,而且符合民众意愿,以人为本。而各类大型网站上可以设立更多的讨论更全面的经济论坛,从国家的角度去进行支持百家争鸣,广泛收集民间意见和听取争辩,为国家经济职能部门平添无数个工作在各个经济部位、环节上的耳目,提供更多的第一手信息。

2、加大对经济大国经济动向和各种经济现象的监视、分析的力度,加强预测经济走向的能力。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警示:一个世界级的经济大国国内的经济问题,可能会把地球上的每个国家的经济都拖入到泥潭中。也就是说,由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使得身在同一个经济链条上的各个国家都要为可能不是自身问题的问题来承担后果。而正如“蝴蝶效应”所描述的那样,这次次贷危机的原因简单的也许只是从某个人的失业还不起房贷开始的。而应对经济问题时,越快的反应速度就越能为下一步的制定和实施相应政策赢得宝贵时间,把财政政策的滞后性在环节消耗上的时间缩短。我国对各个大的经济国家及群体都有相应的监视机构,但是力度不够,而且缺乏分析和预测能力及机制。首先,要建立多方位收集国内外经济动向咨讯的机构。可以依存于现有的我国驻海内外的各类媒体机构收集信息,然后专职机构可以通过构建大型的信息交流平台进行收集。国家可以通过考量媒体贡献予以资金上的补贴,因为只有真实及时的信息才能保证预测的有效性,从而降低国家经济风险。其次,要对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及推导。广泛吸收大众舆论及专家学者看法,从不同角度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分析出对我国下步经济走向可能的影响就达到了为科学预测节省时间的目的。如监控、分析及预测功能的成本为“1”的话,那么所带来的对经济风险的控制收益是不可估量的。

3、以经济危机为契机,向“注重公平,兼顾效率”转型。自1993年中央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件中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以来,对公平与效率的讨论就不曾停息。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越来越多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表明了国家对现在的一些只注重效率不注重公平的现象而导致诸多问题的态度。不能否认自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的增长方式符合了“发展就是硬道理”的战略方针,也达到了非均衡性增长的目的,将我国的生产总值不断的推升。但是也产生了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以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为一个契机短时间的改变一下战略发展的着眼点为“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原因有两点:一是逆势的快速增长需要付出的成本加倍,不能达到“效率优先”的考虑。身处全球性的经济寒潮中,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把握好,就要考虑成本问题。我国有信息也有实力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依然实现经济的增长,但是没有必要任然“保8”的快速增长。环境的恶劣肯定会使步伐更为艰难,同样的增长速度所要付出的资金、人力、环境会以加倍的形势进行消耗。应该将主要力量放在国内的完善公共事业、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贫富差距上。弃难从易,以低成本换取高收益,其实这也是一种效率的体现。二是树立民众信心。从去年的大盘跳水开始,民众的投资信心倍受打击,而长篇累牍的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负面效应渲染也使得人心惶惶。而占国民绝大多数的中间阶层,承受了更多的经济与心理的双重压力。既然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就要加大对社会公平的投入,就要使民众能够看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广大民众度过困难期的信心。而信心形成后,投资热情的调渡和居民消费预期的回暖,也会使国家的经济增长的步伐更为稳健。

【参考文献】

[1]陈爱东:制度变迁中的我国财政政策效应分析[M].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5.

[2]贺利娟:“中部崛起”财政政策高级研讨会观点综述[N].中国财经报,200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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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供给问题突出。尤其是在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之后,农户和乡镇企业货款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剧。而国有金融组织的缺位为民间金融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非正规金融组织从实际产生的效果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及一些乡镇企业金融服务上的空缺,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民间借贷的敏感点就是利率,发生争执的焦点也是利率。银行利率是经过国家宏观调控指导意见的一种执行利率,而市场利率是根据物价水平,盈利水平自然变动的利率。现在“不超过银行四倍”的利率是以银行利率为基准点的,虽然上下可浮动,但仍是“固定”到银行利率基准点上的。这就难免有“银行”导向之嫌,不利于市场利率导向作用的发挥。无论如何,民间借贷的利率应是市场化的,市场化利率是目前世界各国银行追求的一个目标,民间借贷更应发挥其市场导向的优势。

2.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逐步从单纯的借款活动中分离出来,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从而扰乱了金融秩序。农村地下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只能在体制外畸形生长,很难满足农村资金的需要,而且地下信用没有法律保障,仍然是采用口头约定的简单形式,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而且地下金融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国家无法掌握其规模和问题,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首先农村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其次,民间金融大部分都是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域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

3.农村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农村民间金融往往有两种主要的形式,一是口头约定型。二是简单履约型。贷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的高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弄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4.农村民间金融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在贷款者对借款者的信誉及贷款用途难以知晓及控制,便会使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加剧。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卡住以后,非正规金融便为其融通资金,使国家的调控手段大打折扣。民间金融机构脱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很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是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二是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5.民间金融目前还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建国以来政府对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即使在改革开放以来,其一直作为地下经济的一种灰色状态生存。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也没有明确的业务管理部门,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存在缺少法律统一规范与有效监管问题。希望经济金融界人士讨论如何引导、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

6.金融供给机制与农村金融需求错位。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的深入,商业银行城市化趋势明显,保留的农村基层机构目的在于吸收存款,成为城市吸纳农村资金的渠道。邮政储蓄资金也大部分从农村流出。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为惟一支撑农村经发展的正规金融力量。但农村信用社受融资能力的制约,远远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农村信用社经营商业化倾向,也影响了其为农村经济服务的积极性。

二、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发展与规范的对策

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内生的制度安排,发挥了民间金融作用,促进了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在弥补农村资金供求缺口、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农村金融秋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将其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并将过量的消费性信贷引向生产性信贷。

1.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尽管现在的法律政策对民间金融仍然采取相对严厉的态度,但在法律禁止和正规金融已经占据的市场之间,民间金融仍然有广阔的空间。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民间金融也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而且具有自发性,在应对正规金融难以解决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时,民间金融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要放弃用正规金融一统农村金融的设想,正确认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要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为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可出台监管部门受权规章,允许民间借贷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扩大政府财政税收,严格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

2.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问题,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服务“三农”。一是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二是他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展中进行配置;三是应当使农民贷款尽可能地方便,自觉选择在“三农”中寻求资金出路;四是他能够自动化、开放的和动态的制度安排,随着 “三农”需求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方向;五是组织体系应当具备自我风险控制能力,接受相应的监管约束。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力争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解决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

3.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农村民间金融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弹性,服务态度好,渠道广,回收快,资金利用率高等优点而经久不衰,但其具有高利贷、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性强、不可控制等缺点,有时会影响农村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是在农村市场金融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和农村民间金融调控是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提高农村民间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要使农村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融资需求。

4.继续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在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方面,一是立足小额信贷组织仅依赖政府或捐助者的支持终会难以为继的现实,建立合理的商业化运作方式,增强其交易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二是鼓励独立的小额信贷专业非政府组织开展小额信贷,形成金融部门和扶贫部门宏观管理和监控,稳定和发展一支小额信贷专业队伍,建立长期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基本金融信贷服务的机制。三是规范提高小额信贷运作机制,发展规模扩大、覆盖面增加的有利时机,建立扶贫专业的机构,引入小组还款机制,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运行。四是成立小额信贷行业协会。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来协调和引导小额信贷的发展,这将有利于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规范小额信贷的运作,尽快结束小额信贷各自为战的局面。

5.建立农村民间金触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二是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为了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信心。

参考文献:

[1]张玉凤:我国农村金融边缘化问题的思考[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4)

[2]浙江农村出现民间金融企业[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S1)

[3]杜 静:应当积极发展农村民间金融[J].金融教学与研究 , 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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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52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3-09-26

作者简介:马文成(1966-),男,吉林梨树人,贺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产品经营与财务。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71172121;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1B345。

羊群效应的研究和探讨主要集中于股票市场等投资领域,但是这种从众现象在农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有体现。目前,羊群效应在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影响在趋势上越来越明显,程度也越来越大。

一、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羊群效应及成因、影响

目前,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农业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从农村的现实情况看,农户在面对选择时存在明显的从众心理,也就是“羊群效应”,其突出表现就是盲目随从。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羊群效应”主要表现为:由于信息不充分,或对现实情况缺乏了解,难以取得有理有据的决策信息,农民的决策不是依赖理性思考,而是依据对于周围同行的观察,并依据他人的决策或建议而改变自己的最初设计,从而使众多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个体产生经营行为相对趋同,或投资方向基本一致的现象。

农业相对于其它行业来说更容易产生羊群效应,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和经营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如生产和营销的季节性,种植品种的相对固定性,产品数量上的稳定性。以上三个特点使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风险要明显低于其它行业,相对来说农业的额外收益也比较少。一般性分析,农民选择上的从众倾向缘于对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与一般收益的成本和风险的比较。选择从众即使收益可能不高,但相对风险较小,且由于心理、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当众人都有大致的损失时,个体的心理负担及来自家庭、社会群体等的压力也较小。以下从农民个体与群体的关系角度具体分析:一是个体为什么要遵从群体的意愿,二是群体是如何约束个体行为的。

从农民个体角度的分析:

家底薄,输不起。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无论是从经济实力,还是从劳动力水平来看,其抗击自然和市场风险打击的能力都是不足的。另外,经济信息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信息的取得也是有成本的,经济信息来源的不确定,信息准确性无法把握、价值不便评估,农户在做出经营决策时,比如应该购入哪些农资、种植什么品种、需要种多少面积,包括农产品卖给谁、能赚多少钱,在很多情况下就只能依靠猜、蒙、碰和模仿。

利益小,投不起。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创新一般包括作物品种更新、种植方式改革、经营模式优化等内容,农业经营品种老化快、更新换代比较频繁。由于新品种一般是普通农民不熟悉的,种植方式改革也需要投入新的生产和经营设施;经营模式优化同样需要面对资金的投入,未来收益的有限性约束了个体投入的积极性。为了避免“意料之外”的高损失,农户一般会选择“意料之中”的低收益。所以,生产和经营的保守为羊群效应提供了现实条件。

农业生产周期长,等不起。特别是东北地区农业生产的周期一般在一年左右(粮食作物为一年或一年以内,蔬菜为一年以内,广义农业之中的林业、牧业为一年以上),如果投资失败,要想修复至少要等到下一个生产年度。因此,东北农村有句老话“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形象地说明了农业生产周期对于农户经营选择的重要影响。

时令强,存不起。传统的农业细分为农、林、牧、副、渔,除林业的木材生产以外,其它产品在生产和经营中都具有明确的时效性。很多农副产品鲜活易腐,不易储存和运输,在农产品的供给上缺乏弹性。随着交通运输水平的改善,尽管南方的水果和蔬菜已经大量销售到北方,但农业生产和经营的总体季节性因素并未完全改变。另外,远距离运输和长时间保存所花费的成本也是非常高昂的。

以上四个原因造成农户在进行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时更多地相互观望,一般不会采取大规模的或开支多的创新行为;与此同时,文化水平的相对落后、社交圈的狭窄、信息传输渠道的闭塞,以及宏观市场体系不健全等因素,进一步强化了个体农户在大市场中的弱势地位,这些因素进一步加强了个体农户对于群体的遵从。

从农民群体角度的分析:

规范控制惹不起。人们所处的社会对从众和不从众者的喜爱程度似乎不同,从众者在有“法律”常规的团体中更受到欢迎。在某些情况下,从众是合乎人们心意的,不从众会引来非议。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群体行为趋同性是相当明显的,因为每一个成员都受到群体共同情境的约束。在这一现实条件下,“做什么”以及“如何做”都有相对固定模式的,任何一个挑起争端的非一致性活动都会被群体之中的其他同类所非议。所以,在收获不丰厚、利益不明显的时候,任何个体农户在其心理承受能力之内都会选择约定俗成的行为,并尽可能与群体内的其他成员保持一致。

地位谦卑挺不起。群体维持其运行的前提是共同的利益追求或风险防范,另外还有内部组织结构的层次性。无论是依据正规制度建立的组织,还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群体,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都具有科层结构的特点。正式组织与民间组织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异在于明晰性的大小和约束力的强弱,但等级形式和等级观念都是广泛存在的。尤其是在农村的非正式群体中,对于辈份较低、名望较小、财力较少的农户来说,为了避免被他人所孤立,为了避免与团体发生冲突,就会保持沉默,以顺从群体的价值观和经营走向。

心理约束想不起。习惯是指导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最为重要的内在力量,个体角色的扮演慢慢会内化为行为的指南,这一因素会促使个体农户选择相同的行为,或选择群体成员希望发生的行为。这种情况就会造成在一个群体之中“集体”或“共性”的核心刚性不断增强。对于农户个体来说,思维的能力、思考的角度及至想象的空间都会固化,农户个体行为的指南只能是群体的期望和同伴的行为。所以,人的社会性特点决定了个体在采取行动的时候,一定会考虑所处群体对他的影响。“群体中存在着多种动力因素。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群体中的羊群效应得到了强化,使得群体行为一致、群体缺乏活力、群体停滞不前。所以,群体动力因素对于羊群效应的影响分析成为管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1]。

对于羊群效应的评价,一般包括两个角度:

羊群效应的负面评价。勒庞指出群体一旦形成,便具有某种与个体显著不同的集体人格特征。“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向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集体心理与个体心理的本质差别表现在群体的低智化和情绪化倾向。“当人们聚集成一个群体时,一种降低他们智力水平的机制就会发生作用”。因此,“一切群体,不管其成员如何,全都患有智力低下症”。针对农业生产和经营来说,羊群效应最后会造成农资、农产品的相对过剩和短缺,会造成价格的忽高忽低,羊群效应的存在使农户选择的不是“最优解”。与此同时,羊群效应的影响还不是零和博弈,从一定角度来看是农户集体选择的失败。所以,羊群效应的负面影响是相当明显的。

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在探讨羊群效应的影响时,大多数研究成果都谈到它的负面作用。也就是说人们常常把羊群效应看成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通常认为从众行为是非理性的表现。非理性的“羊群效应”的特征是将率先做出决定的投资者的行为作为新信息而进入市场,这对后面大多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2]。因此,非理性的“羊群效应”主要研究行为主体的心理,认为行为个体只会盲目地相互模仿,从而忽视了理性分析的重要性[2]。

羊群效应的正面评价。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羊群效应”也是一种理性选择,认为理性的“羊群效应”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无论是人的成长过程,还是生产、经营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看“原创”都不失为一种珍贵的稀缺资源,这种稀缺不但源于“原创”失败的概率高,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原创”主体的稀缺。就像企业家的个人才能是与物质资源共同作为生产要素一样,“原创”主体的稀缺,即“领头羊”的缺乏也是造成大多数个体遵从“羊群效应”的重要原因。

对于个体农户来说,尤其是在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实力的条件下,在市场信息流通不畅、难以获取有价值信息的情况下,在正式组织(各级行政部门)难以约束不良信息,或无法提供正确信息的时候,如果农户市场意识不强,尤其是自身能力不能适应市场风险,他们就会选择“不求额外收益,只图风险降低”。因此,羊群效应可以产生示范学习作用和聚集协同作用,羊群效应的存在具有它的合理性,在信息不对称和预期不确定条件下,看别人怎么做确实是风险比较低的,这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成长是很有帮助的[3]。虽然从整体来看,羊群效应可能导致群体“智力低下”,如菜贱伤农就是典型的例子。但对于个体农户来说,为了使生产、经营的风险降低,选择模仿不失为一个理性的选择,即在无法找到“最优解”的时候选择一个“可行解”。

二、影响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三种文化

羊群效应使农户获得的是安全的“感觉”,而不是安全“本身”,而且羊群效应又具有优点和缺点,那么作为个体农户来说,在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的项目投资等问题时,何时应该相信群体内的权威,何时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就成为一个难题。农业经营的趋同必然造成“菜贱伤农”,但个体能力的弱小和情境压力又会束缚“别出心裁”的人,从而促使农户选择与他人趋同。相对来说,减少羊群效应的负面因素、增加其正向的影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即强化农民个体的主体作用,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市场机制的组织作用。但是,这三者如何进行融合、共同发挥作为,又成为一个新的课题。能够使这三个方面融为一体的认同是文化因素,即以文化嵌入为手段,将农户、政府、市场三者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一)农村社会的乡土文化

中国农村传统文化决定着农民意识深层次的价值取向和与此相应的行为模式,无论在开放的还是落后的乡村,人们在生产和经营之中依然能够感受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乡土文化的不足之处是或多或少地表现为“家庭为中心”、“平均主义”、“乡土观念”、“不患寡而患不均”,表现形式是臣民意识、听天由命、不求进取、封闭意识等;与之相对应,乡土文化的优点是民族自尊、勤劳、勇敢、自强。我国农村发展的历程已经证明真正能够影响中国农村的就是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文化,任何外在的意识或行为要想影响农民、农村、农业,都必须与乡土文化相融合。

(二)政府部门的行政文化

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文化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在行政活动领域之内表现的就是行政文化。所谓政府部门的行政文化是指“由国家行政组织的物质设施、组织制度和行政组织及人员所应共同具有的思想、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心理状态、行为标准、生活方式等所整合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模式”[4]。行政文化直接决定行政行为,不同的国家形式、不同的经济模式都会产生不同的行政文化。行政文化的表现形式是人们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的态度、信仰、感情和价值观,以及遵循的行政方式和行政习惯等。行政文化是一种多层次的、复合的文化,其形成和发展受到国家历史条件、地区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制度、民族特性、传统习惯的影响,还有一个主要的约束条件是国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最终目的等。行政文化的核心是行政价值取向,表现形式是行政行为和结果。

(三)市场经济的契约文化

契约文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契约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运行机制的保障条件是制度,也就是市场良性运行的规则。市场机制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以社会基本经济规律为主导的经济规律体系作用的形式。市场运行机制包括与动力相对应的压力机制,即奖勤罚懒,还有市场主体对于各方面利益的协调以及利益的均衡。市场机制通过契约文化,以一系列制度建立经济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市场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制度机制和契约关系对于农村生产和经营的促进作用是相当明显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成果已经明确地验证了这一事实。同样重要的是,现在农业经济发展之中最为缺乏的就是人们面对市场时的契约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契约意识,即契约文化是维护农户增加收入,维护农村长治久安的关键环节,而这方面又恰恰是农民所缺乏的。

三、文化嵌入是优化羊群效应的有效手段

(一)农村社会的乡土文化:微观上的调整

针对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问题,三种文化的对比分析见表1。在通过国家或地方的政策调整农业生产和经营时,既要关注其有效性,又要关注其可接受性。在进行政策引导时,必须时刻铭记一个重要问题: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主体是农户本身,而不是各级政府部门;即使在各类农业合作社之中,真正的主体也是合作社内的每一个成员而不是合作社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确定了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对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过度控制必然会引发农户的抵制,这一现象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体制中已经得到了充分验证。要真正解决好农村、农民、农业之间的关系,最终的决定力量是农民本身,只有针对农村的乡土文化,考虑农户的价值观念,顺应农业的运行规律,才会减少羊群效应的危害,才会充分利用好领头羊的引领作用。

1.挖掘传统文化精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深深地嵌入于乡土中国之中,文化的积淀对于农民价值判断或理性选择具有突出的决定作用。美国的乡村大多是一户人家自成一个单位,很少有屋檐相接的邻居。这是早年拓植时代人少地多的结果,同时也保持了他们个人负责、独来独往的精神,中国很少类似的情形[5]。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5]。针对乡土文化特点,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有利于加强合作、密切团结的因素,不但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且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也能够寻求更为适合的合作基础,从而使羊群效应的优势得到加强、劣势受到约束。

农村风俗习惯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如果能够恰当地应用乡土文化、适应当地风俗,就可以减少摩擦、增加有效信息。通过对乡土文化的传承就能够促使农户在“润物细无声”的状态之下,以“道法自然”的融洽形式,发现每个农户的优缺点,强化长处、弥补不足,并做到各尽所能。在农业生产和营销过程中,乡村能人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比如在农村中口口相传的口碑营销最为重要,个体农户之间“一对一”现身说法式的影响要远远好于“一对多”的广告宣传。当然相对的情况也是值得注意的,如果对农业团体中的某一个个体农户造成了伤害,那么这个影响就会扩散给团体内的其他成员,即一个营销行为将影响一个区域或团体的整体印象。

2.引入现代经营理念。面对更新逐渐频繁的农业生产资料,越来越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技术,越来越新颖的购销方式,作为个体农户应对的办法不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整经营管理的模式和产业结构,进行进一步地市场细分,以找出利益的增长点;二是提高生产技术,增加种植和养殖的技术含量;三是独立思考和分析,包括对于投资价值的衡量和经济信息的选择。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之中,传统文化的影响是长久而深刻的。由于一般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与现代化生产、经营接触的机会不多,又没有掌握大量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这些因素都造成个体农户在与其他行业进行经济往来时处于弱势地位。

在农业生产、经营之中,如果过多地依赖传统经验,就会影响新技术、新品种等现代手段的应用,就会影响农户自身的经济效益。所以,农户从自身角度应注重增强现代生产经营管理信念,在以“从众”减少意外损失的同时,一定要关注自己的短板。既要了解可以模仿的以增加收益,也要了解不能模仿的以减少风险。要不断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了解新领域、新方法,以决定是否参与这一新的经营管理领域。与此同时,对于现代化信息手段的掌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噪声,增加信息的有效性,通过信息的过滤和识别来提高主动、减少盲从,这样就可以最大可能地维护自己的相关利益。

(二)政府部门的行政文化:宏观上的引导

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这个规定意味着国家对于农村的生产和经营有指导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国家还鼓励农户建立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政府是政权的所有者、是社会的管理者,对于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羊群效应,如果离开政府行政文化的宏观约束,不利于有效管理。

1.规范和保护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突出的特点是个体农户经营实力弱小,为了保护农户利益,就要建立、健全与农业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不但要有国家和地方各级组织对于农村生产经营在宏观上的要求,又要有对农民经济组织的指导,还要有对于个体农户的保护,需充分建立和规范市场机制。比如通过规范农业保险等手段,使农民获得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民损失,增加农民创新的积极性。

在规范经营行为时,由政府干预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办法也不失为一个有效手段,通过市场保护价格、政府购买、委托购买、间接津贴、农工商一体化等方法,能够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农户的利益。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是衡量各级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为了激励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必要建立农业合作性和个体农户评价体系,并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促使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在良好的秩序之下正常运行。推动农户之间的联合,支持农户自愿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可以使农业合作组织在发展数量、发展质量方面有所提高,这也是增加农户个体经济实力减少羊群效应影响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执行就是政府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进行支持的表现形式。

2.优化市场经济信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认为理性的有限其根源在于计算能力有限。通过分析股票市场、农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包括分析近年来出现的城乡居民对于日常生活品食盐(源于2011年3月11日日本地震)、蜡烛(源于2012年12月21日玛雅预言)等的抢购等现象,人们很容易发现这种群体选择趋同的行为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一部分市场主体缺乏信息获取渠道和信息识别能力。市场上对应的行为主体,在信息数量、信息质量、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是不对等的,于是就出现了供与求的不均衡,使本来可以通过价格手段调节的供求关系,转变为短期之内的需求无价格弹性,甚至需求无限大。

在市场经济之中,信息的取得是有成本的,信息也是经济行为的决策依据。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个别市场主体为了误导他人,可能提供虚假信息,甚至试图通过错误信息和价格操纵以获取超额收益。这种行为会破坏市场的有效性,只有严厉打击才能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行。为了从本质上解决信息虚假问题,避免弱小个体在免费使用公共信息时选择失误,政府部门在管理信息时就有必要建立一整套信息管理规范,在信息的者、使用者、种类、构成、时效、责任、监管等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由谁信息、由谁检查信息、由谁评价信息,建立信息管理的奖惩机制、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良好的农村经济信息管理制度将有效减少羊群效应的劣势。

3.提供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地位有所降低。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是农业资料更新频繁、种植技术不断涌现,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没有一个良性的业务指导过程,农户就无法有效地完成新形势下的生产和经营。加强政府的领导作用、强化农业技术推广、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从而使农户增加经营能力、提高业务素质;指导不仅针对具体业务,还应包括对人的培训。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加强,不但可以增加农户的当前收入水平,还会给农业生产带来长远影响。如吉林省的绿色农业已经得到各方的关注,通过培训和交流,可以让农民了解绿色营销、绿色渠道、绿色基地(包括种子、生产、加工、土壤、环境)、绿色制度。绿色农产品质量特征很多是隐性的,如果政府宣传不到位、农户技术不成熟,就会使绿色农产品失去信誉,就会给唯利是图的不法商贩以次充好提供可乘之机。对于农户知识教育和市场意识等方面的培训能够进一步鼓励创新,农户个体素质的提高将为农业生产和经营引入“鲶鱼效应”,增加新的活力。

(三)市场机制的契约文化:规律上的遵循

“小农户与大市场”、“小生产与大需求”,这两个方面的矛盾始终是困扰农业个体经营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监督过程的复杂。由于农业生产的高效率一般仅存在于家庭之中,原因在于农业生产监督成本的高昂,决定了有效率的农业生产主体只能是利益共同体。在家庭之中,由于利益分配不必十分明确,使利益纠纷相对较少;同时,相关成员之间几乎有完全一致的利益追求,这就使家庭成为基本充分的利益共同体。现实状况和历史经验都证明现在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是提高农民生产水平的重要管理模式,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三级所有”是指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别属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是以生产队为核算基础)的“”体制是没有效率的。一方面是农业集体生产的无效率,另一方面又存在单个农户在生产和经营之中面对大市场、大需求的强势挤压。针对这种现实状况,在农业生产中维护以家庭为主,并提倡多种经营、各尽所能;在农产品营销之中以联合为主,并遵循市场机制营销规律,就成为增加农民主体地位的最佳选择。

1.生产、经营各尽所能。农业生产相对于其它行业来说,同质性是其最为突出的特点,正是这一特点构成了羊群效应广泛存在的基础因素,同质性产生的原因。一是地域特性即作物生长环境,二是传统生产和经营种类的固化,三是人的思维方式。地域特性使一定地理范围的自然环境只适合生长某些作物,比如在东北农村,最适宜种植的是玉米、黄豆,绝大多数农民以种植这两种农作物为主,而杂粮因产量低、收益差、需求小、销售难等原因,已经逐步退出大部分农户的生产领域。农业生产品种的固化有一定的必然因素,传统农业种植的品种在生产上技术含量低、管理便于操作、流通时易于贮运是主要原因。前两个原因强化了最后一个,就是环境的地域性、品种的固化以及生产方式的固定,使人们产生“从一而终”的想法,农户本身抵抗风险能力的弱小进一步促进了同质性生产,更强化了羊群效应。

为了尽可能减少生产的同质性,减少羊群效应对于农民的影响,就需要在农村提倡农户“各尽所能”。以市场为导向,强调生产与技术的对应,优化产品与需求的组合是市场机制对于农业生产的要求。一是农产品的多样化,针对个体农户的差异性,鼓励种植有针对性的作物,既有传统玉米、大豆的种植,也要有新品种的引进;同时,还应有新观念的引入,比如绿色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二是种植和养殖协同,东北农村的养殖业一般以猪、羊、牛为主,玉米是农业种植的主要产成品,也是农业养殖的原材料,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将有效地解决种植生产与养殖购进的对接问题。三是模式上的互补,传统农业在一年四季之中都有十分明显的差别,各个时间段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农业生产活动,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已经为传统农业的生产和经营增加了新色彩、新项目。比如“反季节蔬菜”等项目已经成为部分农户的收入增长点,种粮与种菜并举等多种经营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羊群效应对于特定农户的影响。

2.销售上适应营销规律。伴随人们交通、信息等方面的良好改善,农民的活动半径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相比有了明显增大。活动范围增大的直接后果是农民接触到了“外面的世界”,不仅仅是视野的开阔了,还有观念的更新,而后者对于农民生产和经营的影响更为重大。在“外面的世界”之中,农户可以购买原来自给自足条件下必须由自己生产的产品,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一些购买优于种植的项目,在生产领域就会被淘汰出局;同时,对于具有优势地位的种植项目,农户可以加大农业生产的力度。从这个角度看,农民活动半径的增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这种专业化又会反过来要求农民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按预想的方式和适当的价格买出,以取得经济效益,并购入所需的物品。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农业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不再仅仅是生产出“好产品”,还要加上在销售时卖个“好价钱”。在这种情况之下,农户与超市对接、与龙头企业合作、加入合作社等成为农户的重要选择,生产和营销两个方面都成为农户关注的重要内容。通过生产和营销的融合,一方面促进农户进行理性选择,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政府的压力。凡是能够通过市场由农户进行自行调节的,就不必再寻求政府的支持或约束,良性制度约束下的市场经济契约文化在这一问题上就有了充分的体现。

(四)文化嵌入产生的效应

以文化作为认同因素,对农业生产和经营进行统领和融合的观点是本文的立论依据,前面已对于政府行政文化、农村乡土文化、市场契约文化三个方面,对于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笔者认为只有这三个方面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减少羊群效应对于农户的影响,才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才能促进农村的稳定和繁荣。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就推动了新农村建设。通过下面的图示可以更加形象地看到三个文化组合起来的重要影响。

1.单一的乡土文化,如图1所示。在只有传统的“乡土文化”一个维度时,维持农村社会生产和经营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此时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等传统文化是约束农业社会运行的重要前提。图1中的A点与O点(原点)相比,意味着A点有更多的“乡土文化”影响农村社会。

2.行政文化与乡土文化组合,如图2所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之中,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一定的社会组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直到最为基层的乡镇村屯,行政力量的作用是不可小视的,在一定条件下会对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及农村社会的发展产生绝对影响。所以,在影响农业、农村、农民的因素之中,除传统的“乡土文化”以外,还有政府的“行政文化”。图2中的A点意味着在影响社会发展和运行的两维因素之中,只有“乡土文化”起作用,此时是完全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B点意味着只有“行政文化”起作用,此时是不考虑地方特色的完全的计划经济(比如“”时期);C点则意味着影响社会和经济运行的既有政府的“行政文化”又考虑了地方历史与特色的“乡土文化”。很显然,C点是在“乡土文化”的基础上加入“行政文化”,一般来说,二者共同起作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该优于单纯应用一种文化的A或B。

3.三种文化共同发挥作用。图3中D点既不考虑“乡土文化”,也不考虑“行政文化”,也就是说,在生产和经营中仅考虑市场经济的“契约文化”,这种抛开传统历史、不考虑政治制度的单纯的营销至上的理念,无疑是“无本之木”,注定不会成功,当然也不会出现个人或组织采用这种形式进行生产和经营。E点考虑了传统的“乡土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契约文化”,但没有考虑官方的“行政文化”,在这种情况之下就使经济行为不能得到官方的认可;而政府所制定的规章体系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E点不是一个可以采取的经营管理思想。G点考虑了政府的“行政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契约文化”,但没有引入因地制宜的“乡土文化”,此时不同地区、不同种族、不同环境的差别被忽视,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就会也现不顾地方特色的“一刀切”,也会忽视产品的区域偏好。制造商认为的好产品和用户所理解的好产品有存在不一样的可能,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区域品牌能在当地成为销量冠军的根本原因[6]。

图3所示三维空间的八个顶点,在前面已经探讨了七个,还有一个是F。建立在这个点上的经营管理理念,关注了三维空间的所有因素。改革开放35年来,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各种社会经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无论是个人还是经济组织在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其它社会生活中,不但需要考虑适应传统农村的“乡土文化”,而且又要符合政府官方的“行政文化”;与此同时,还需按照市场经济的“契约文化”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市场经济是理性经济、规律经济,一切都需“按套路出牌”,每个参与者在经济运行之中都需按照市场之中的制度办事,只有这样才能既有效应又有公平。只有这三个文化相互融合、彼此协调才能使相关行为符合“乡土”的“情”、“行政”的“法”和“契约”的“理”,在情、法、理三者共同作用之下,才能形成有效的经济社会运行状态。经济中渗透着文化的力量,并借助文化的力量急剧扩张,成为当代社会生产力的原发性因素和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量。对于农村的现实来说,也只有这三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羊群效应”,才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农业发展,才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及长远目标。

四、总结

不应该将羊群效应都看做是一个异常现象,只要有群体的存在就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羊群效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自身信息不完备或收集信息成本过高的条件之下,“跟风”也不失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与羊群效应的双向影响相对应,羊群效应的“管理”应与群体的“边界”相关联。如果群体空间范围小、个体数量少,那么个体的思想观念相似度就会高,同时外部客观经济条件的同质性也会大,在这种约束条件之下产生一定规模或程度的羊群效应就不足为怪。与此相反,如果群体范围大、个体数量多,那么在个体观念相似度低,并且不同个体的外部环境同质性小的情况下,如果也产生大规模的、程度严重的从众现象就值得关注了。

总体来看,作为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主体,农户脱离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制约是不现实的。所以,用传统的“柔性”的“乡土文化”中的道德力量为心理约束条件,能够促使农村生产和经营的和谐、加强村民之间的合作。政府官方的“行政文化”具有“刚性”的特点,各级政府在支持和管理农业生产、经营时,一是要保护农户种地积极性,二是通过有效管理增加公信力,避免信息错发(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说假话,无论做好事还是做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规范的建设和制度保障是不可缺少的。农户、政府、市场,传统文化、行政文化、契约文化,从古到今、由远及近的农村“乡土文化”,从上到下的不同级别科层制形成的官方的“行政文化”,以理性和规律为主要特点,强调平等意识的市场经济的“契约文化”,这三个方面的融合将有效地减少“羊群效应”的负面影响。理顺政府管理、适应乡土观念、引入市场机制,这三个文化的引入和融合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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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096(2002)06-0022-04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国有企业的一些深层次的 矛盾开始暴露,其中一些矛盾还有激化的危险。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改革就是这些矛盾之一。由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改革牵涉面比 较广,且关系到广大下岗职工以及千百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因而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到底有哪些问题?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化趋势又会如何?如 何才能缓解目前已渐趋激化的国有企业乃至各级政府与下岗职工就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矛盾? 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设想,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为我 国国有企业改革贡献微薄之力。

一、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是国企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来,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 主要工具,既担负着发展经济的重任,又担负着解决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为了尽快摆脱经济 上的落后局面,我国长期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前一直都是采取重积累、轻消费的分配政策,国 有企业所创造的财富大部分都上缴给国家,以解决国家经济发展所急需之资金。而国有企业财富的 创造者--广大的劳动者的工资则很低,与其所创造的财富相比很不相称,可以说他们为我国经济的 发展作出了很大的牺牲。但尽管如此,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却是许多人孜孜以求的。因为在计划经 济年代,谁进入了国有企业,就意味着谁就端上了"金饭碗",不仅工资有保障,而且连住房、医疗 、劳保、退休金等都有保障。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改革事业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国有 企业的 改革却始终是个老大难问题。这其中的难题固然有很多,如国有产权难以明晰,委托关系难以 完善等问题,但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劳动关系退出机制,从而严重 阻碍了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难以退出的原因有: 第一,许多职工特别是年纪较 大的职工长期以来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即上文所提到的贡献大、工资低,突然让他 们解除与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他们难以接受;第二,一些人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有着很深的留恋之情, 认为国有企业就应该是改革开放以前的那种体制,无需改革;第三,一些自身素质较低特别是缺乏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他们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差,总希望能在一个类似于 国家机关、工资等各方面均较稳定的单位工作,以求过着一种有保障的生活,这样他们就认为国有企业 是一个理想的选择;第四,我国宏观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离开国有企业后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也是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难以退出的原因之一。

2国有企业的低效益使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成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快速发展,三资 企业大量涌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些都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企 业由于历史包袱沉重,又担负着一些社会政治任务,以及机制不活等原因,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 劣势地位,效益低下,许多国有企业连年亏损,有的已经资不抵债,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在这种情况 下,一些国有企业自然无力为企业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金等,从而使得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正 常状态。在国有企业没有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上述无力行为实际上等于 违反了劳动合同关系,是违约的一方。在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情况下,要实现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顺利退出其难度自然很大。

3国有企业的社会政治任务使劳动关系市场化难以顺利推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及经济成份多元化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劳动 关系走向市场化将是大势所趋。但由于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 期,要实现转轨的成功,就必须保持社会的稳定,否则将会有使改革成果前功尽弃的危险。这样, 国有企业的改革就不得不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不得不兼顾社会稳定的政治目标,这也正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题中应有之义。中外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使失业率保持在一定比率之下,既是 保持社会稳定、减少社会震荡又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条件。基于此,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 的市场化改革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发展趋势分析

1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我国加入WTO后,外国公司和企业进入我国市场的将不断增加,而国有企业在抓大放小、股份制改造、国有股"减持"之后,其企业数量以及从业人员将逐步减少,这样外资企业和私 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将会成为我国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 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将不得不走向市场化。与之相适应, 我国还将加快和健全法制建设,因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等都需要法律的 保护。另外,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国有经济只有逐渐向市场经济的规则靠拢才能在市场经济的环境 下发展和壮大。可见,我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走向市场化将是大势所趋。

2劳动关系主体的自由度将进一步加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比较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 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而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一直不甚明朗,国有企业用人自一 直难以落实,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加入WTO后,我国的产业结构将会受到很 大的冲击,产业结构进行大的调整将不可避免。随着产业的兴衰而出现的产业结构的大调整必将 冲击现行的国有企业的劳动就业结构,结构性失业的增加将迫使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重大调整 。从国有企业改革的现有思路来看,在新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将进一步深入,公有 制的实现形式将会进一步多样化。这样,以前的国有企业的用人制度将不得不接受变化了的企业制 度的制约。国有企业用人的自将会扩大。另外,我国加入WTO后,受其他经济成分的影响,国有 企业的职工要求自由择业以及要求国有企业提供与其贡献相对称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的意识也 会增强。可见,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劳动关系主体的自由度将进一步加大。

3劳动关系的冲突将趋于复杂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的不断多样化,劳动争议不断增多,特别是进 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劳动争议持续上升。加入WTO后,我国劳动争议将会有更快增长,这是 因为:第一,凡是受"入世"影响较大的地区和部门,由于劳动关系十分活跃,因而国有企业的 劳动争议将有较多增长;第二,由于国有企业从一些竞争性领域的退出以及股权的进一步多元化, 企业的集体劳动争议将会上升;第三,由于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的逐步市场化,企业和职工的经济 意识也将增强,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等方面的纠纷必将增加。当 然,劳动关系的冲突是一种发展过程中的冲突,一方面,冲突的复杂性将使得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处 理的难度加大,从而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冲突的复杂化,将会 暴露出大量的新问题,从而为不断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机遇。

4集体谈判制度将成为劳动关系的一个主要内容

在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下,建立谈判制度将是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一个主要内容。市场 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主体自主、自愿原则"。企业和劳动者只有通过劳动力市场平等自愿地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产生劳动法律关系,企业的生产才能得以实现。而单个的劳动 者在谈判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职工必须通过工会的力量来抗衡企业经营者的力量,建立企业 与工会的谈判制度,彼此建立"共有企业意识",在一定前提下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努力发 展生产。这将有利于体现劳动者是其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发表意见,进行监督, 体现企业民主管理的原则。从法律关系看,工会成为集体谈判的法定主体之一,在行使权力的同时 ,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可防止职工任何无序行为而激化矛盾。通过企业内部的协商谈判,更好地 协调和缓冲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现代企业制度中完善、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有力保证,从 而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当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使集体谈判制度有效运行 ,政府对这一劳动关系的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建立"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的劳动关系 管理制度是集体谈判制度顺利实行的保障。

三、调整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建议

1实施配套改革,为国企劳动关系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改革离不开其他经济改革措施的支持。首先,我国要尽快实现一部分国 有企业从竞争性的行业和领域退出。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不是一般的 企业制度,它具有一般企业所不具备的特殊优点(当然也存在某些难以完全克服的弱点和缺点),可以 超越一般企业的某些局限,实现一般企业难以实现的社会目标。但是,国有企业绝不是普遍适用的 企业组织形式,如果国有企业的数量过大,就必然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金碚,2001)。我们认 为这种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很难实现市场化,从而使政府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 通过国有企业的退出,变卖的国有资产将能解决本企业或其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的支付问题,从而 有助于解决政府资金不足的困难。通过部分国有企业的逐步退出,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将会下降,从业人员将会减少,这也将减轻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改革的难度。其次,就是要对有条件的 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的股权将会趋于多元化,使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 不断优化,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国有企业效益的提高也使得国有企业有能力履行与 劳动者所订的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从而有利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另外,通过在适当的 时机"减持"国有股份,国家将从股市上收回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资金以充实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的社 保资金,从而减轻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改革的资金压力;再次,推动那些条件成熟的已进行股份制改 造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将会使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 的市场化的目标基本实现。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主要是 因为产权清晰和政企分开是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所遇到的最大困难。可以预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是一个互为目的、互为因果的关系。

2适应新形势,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

随着部分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的退出,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推进和现代企业制 度的逐渐建立,我国对于国有企业中正在就业的职工的劳动关系也要进行重大改革。首先,要消除 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终身制的概念,取消国有企业中的人员的行政编制待遇,使其服从于企业的职位 规则,从而使国有企业首先在管理体制上与市场接轨;其次,加强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的管理,用 合同管理代替人治的管理。劳动合同至少应包括成员规则和退出规则。所谓成员规则是指劳动者与 国有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后就成为了国有企业的一员,依法享受企业员工的各项待遇,除工资外还 包括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所谓退出规则就是国有企业与劳动者的合同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 自动终结,劳动者和企业可以自由退出,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各级政府要 促使国有企业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再次,要健全企业工会的职 能,工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职工努力争取包括工资在内的各项正当待遇,特别是在股份制企 业中,工会更应积极发挥作用,为职工谋取正常利益。因为只有当职工的工资待遇接近或达到市场 化的工资水平时,企业的劳动关系才能接近于市场化的水平。

3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兑现政府对下岗职工的承诺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政府能否及时兑现对下岗职工的 有关承诺。目前我国制定了许多保护下岗职工的法律法规,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详细的实施条例 。这无疑对保护广大下岗职工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是十分重要的。但一些地方由于资金不足 等原因,在执行这些政策时往往要打折扣,这势必会影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改革的进程。因此,各 级政府均要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改革设立专项资金,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 央政府发行长期国债(30~50年期);第二,出售一些竞争性领域的中小企业;第三,国有股减持;第 四,各级政府财政匹配等。由于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重要历史时期,改革和 稳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两个重要环节,既要改革顺利推进又要保持社会稳定就决定了我国必须支付 一定数量的资金成本,更何况这些成本大部分都是用来偿还历史上国家对工人们的欠账的。

4努力采取多种手段调整我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

首先,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在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的企业健全集体合同制度,重点完善内部民主协商的形式和程序,加大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 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继续探索建立由政府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组成的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动关系问 题。其次,应继续全面实行并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指导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合 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的行为。在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并规范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再次,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建立健全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争议 处理制度。继续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地区性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 善企业内部调解、外部行政调解等多种类型的调解制度,大力做好预防劳动争议的工作。健全各级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完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三方共同办 案的机制。改进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5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发育落后是我国按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进行劳动关系法制化管理的重要障碍 。由于劳动力市场不完善,下岗职工的跨地区流动和再就业均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目前,我国要 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传递等项工作。从发展 的观点来看,应该促进劳动力市场从现在局部的、地区性的市场,走向全国性的统一市场。从劳动 力的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通过立法的保护,可以说还是一种静态的保护,如果没有完善的劳动力 市场,劳动者的权益即使受到侵害人们也不敢依法维护。真正动态的保护是让劳动力有充分选择工 作的机会,劳动力市场的成熟与完善将会为就业人员提供这样的机会。

6加强教育和监督力度,为国企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完善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毋庸讳言,并不是每一位下岗职工都理解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的,他们中的某 些人通过反复上访甚至采取一些过激的行动,以示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我们必须进行耐心的解释和 教育工作,以争取得到大多数职工的理解,切实落实"三条保障线",保证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改革 的顺利进行。另外,有些下岗职工一方面在就业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另一方面,又在从事有固定收 入的其他工作,即具有所谓双重劳动关系。对于这类职工,则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的力度 ,一经发现,则要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 调整和完善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金碚国有企业的历史地位和改革方向[J]中国工业经济,2001,(2)

[2]李建德经济制度演进大纲[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3]于法鸣,郭悦国企转制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必须从宏观层次上把握和运作[J ]中国劳动,2001,(11)

[4]蔡颖双重劳动关系与并轨[J]中国劳动,2001,(10)

[5]石美遐"入世"背景下的劳动关系[J]中国劳动,2002,(2)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Main Problems and Development Tendencyof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of SOEs

SHI Zhong-liang,LIU Jin-song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chang, 330013, China )

篇13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方法、法学方法

壹、引言

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又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1]也有人称为经济分析法学 [2],指适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到整个法律体系 [3],具体地说,就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法律,或以法律为分析的对象,而以经济分析为分析的方法。 [4]近年来采用此研究方法以解释适用法律的法律学者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5],这代表法律经济学在我国已逐渐受到重视,从纯粹介绍迈向移植的阶段。然而要使该学科继续蓬勃发展,进而确立成为本土法学的一个独立学科,则尚有许多事项有待法学者共同的努力,其中又以建立一个易于我国学者和学生与沟通的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最为重要。因为有了容易学习的基础理论,懂得使用此种研究方法的人就会大量增加,有助于此学科的蓬勃发展。而使用此方法从事研究的人如有共同接受的基础理论,也有助于彼此的沟通讨论,尤其对于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如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之间,共同接受的基础理论将是法律经济学此一跨科际研究的基础,经济学者和法律学者应有此一共同的体认而共同努力促成此一共同接受的基础理论早日形成。 [6]有了共同接受的基础理论,将有助于检视经济分析的正确性和说服力,进而促进此学科的客观化和蓬勃发展。

我国学者在使用经济分析方法时,大多是将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视为当然之理,不加解释说明,对于一个发展成熟的学科,或读者对于基础理论已有相当的了解的情形,此一研究或写作方式并无问题。然而,对于法律经济学而言,国内仍然处于概念形成的初步发展期,大多数法律人对此方法都感陌生,也谈不上使用此方法从事研究,如无基础理论作为学习的基础,则欲了解进而使用此方法也就十分困难。况且,任何制度的移植,必须经过融合的过程,法律学又具有相当的地域特性,经济学即使较具国际特性,经济学如同法学也有许多学派,有不同的学说,易言之,即使法律经济学在外国已有成熟的基础理论,但这仍然是外国的产物,并不当然可以适用于我国,一般人也无从直接吸收外国已成熟的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以促成法律经济学的普及化与客观化。

本文第二部份首先介绍经济分析的最基本观念,并说明法律学领域适用经济分析方法的空间;第三部份叙述两个主要法律目的-财富极大和公平正义,以及从事经济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序列分析、财富极大、成本极小;第四部份阐述法律手段的成本及其与精确的关系;第五部份说明经济分析的限制,以避免有经济分析万能的错误印象;第六部份说明经济分析所采取的四个步骤;第七部份归纳前述观点,作为本文的结论。本文以简单的概念将经济分析的基本观念、两个主要法律目的、比较方法、法律手段的成本及其与精确的关系、经济分析的限制和分析的具体步骤分别加以说明,希望有助于国内的法律人对法律经济学的认识与学习,以及经济分析过程和结论的客观化。作者是法律人,本文中许多论述在经济学家眼中或许仅是雕虫小技,但作者认为对法律人研究方法的选择却有重大,本文也以使法律人能认识与学习法律经济学,并确立经济分析成为法律学的一项主要研究方法为主要目的,本文是一项大胆的尝试,希望国内法律学和经济学者能多加指教,作者将感激不尽。

贰、一个基本观念-经济学是研究选择的

一、 概说

在国内提到法律的经济分析时,有些法学者的反应是「这只不过是在法律人面前讲些经济,或在经济人面前讲些法律,也有些法律人的反应是「法律的目的不仅在经济效益,还包括公平正义。这两种反应代表著相当多数法律人对法律经济学的观念,前者显然是种偏见,因为法律经济学能成为一项学科,在美国更是法律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其当然不是如此空洞无价值。后者的反应较为中肯,但是仍然是因为不了解法律经济学才会有此评论,因为公平正义不必然是和经济效益相冲突,经济分析时也不以金钱或经济效益为唯一的判断标准 [7]。因此,在探讨法律经济学前,必须先对经济分析的「经济二字有基本认识,也必须明白效率一词的意义,更应理解经济分析必须根据许多假设,假设在通常情形必须是成立的,经济分析的结果才有说服力,而能成为法律的原则规定,基于此三项认识才能正确了解法律学适用经济分析的空间。

二、经济学的定义

(一)狭义的经济学

经济学是一种行为科学,主要用来研究如何选择具有多种用途的有限资源,以生产物品或劳务,供应与将来之消费 [8]。 这是狭义的经济学。

(二) 广义的经济学

广义而言,经济学是研究人类所有的决策行为,因为任何一项决策,都要有所取舍,都是一种选择 [9]。

由以上定义可知,经济学探讨的对象不仅是金钱或财货(此为一般人所理解的经济学),也包括其它人类所有的决策行为,简言之即是选择,所以广义的经济学即是,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相对于人类的欲望)作理性选择的学科 [10],而「经济学也可以「选择二字加以理解,也就是「理性的选择,法律见解和制度的选择亦在广义的经济学的范畴内, [11] 法律经济学所探讨的对象即包括所有法律规范的选择,法律的经济分析也可以定义为理性选择法律规范,在对法律规范为探讨时论及经济分析,也是指理性选择而言,这是学习法律经济学所必须建立的基本观念。

三、以效率作为选择时的指导原则

经济学家所普遍采行的效率定义是严格的效率定义,是指资源分配的情形,重分配无法使某人更好而不伤害其它人 [12],或资源不管再怎幺重新配置使用,都没有办法使某些经济个体获致更高的利益,而同时却不损及其它经济个体的利益 [13]。此一效率的概念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柏雷托(Vilfredo Pareto)首先提出的,所以又称为柏雷托最适境界 [14],于该境界下,社会上的任何改变均无法在不损及某些人的情况下,而有益于另一些人。如果依法律规定,在不减损他人分配的利益前提下,尚可增加某些人的分配量,即表示伯雷托最适境界尚未达成,因此,将经济大饼做到效益最大是达到伯雷托最适境界,或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 [15]。

也有人将效率定义为财富极大化(wealth maximization),或资源分配的情形价值达到最大, [16]如采此一的定义,则效率的概念即与财货的分配无关,也与公平与否无关。然而,如采前述定义,财货的分配及公平非不可引进效率的概念中,这是从事经济分析时所必须先厘清的观念。

无论对效率采何种定义,效率都是经济分析时的标准,只是如以财富极大做为的效率概念,则必须注意到并未考虑公平的问题,而如采柏雷托的效率概念,若事先已将公平纳入效率的考量,则无须另外考虑公平的问题。本文则采经济学家所普遍采行的效率定义,因此,本文主张经济分析时以效率为选择的标准时,不仅将财富纳入考量,也将公平纳入考量,如此,才能同时纳入经济学所重视的财富极大的概念和法律学所重视的公平正义的概念,作为选择时判断的因素,显示法律经济学结合法律学和经济学二者研究之特色。

四、理论与假设的提出与验证

经济学家大多仰赖经济学理论解释经济如何运作,理论就是一套经由逻辑推演或事实归纳出来的「因果关系,以及对此关系所提出的解释。 [17]换言之,只是对于特定事实的关连性解释,而此一解释是形式上值得相信与合乎逻辑的。

(一)理论与假设的提出

经济理论是建立在经济事实上,但为一简化的事实,简化是假设的主要功用,假设其它条件(决定因素)不变是任何理论所必须的,所以,没有假设就没有理论 [18]。一个理论通常由一个以上的假设所构成,而假设也是就特定事实关连性的描述,理论通常包括若干「若A则B的假设型态,下列是两个假设的例子:「若一项商品的价格下降,则人们买该商品的数量会增多。,「若收入增加,则人们会增加消费或储蓄 [19]。

可是理论隔离了许多所解释现象的决定因素,如被隔离的决定因素也对所解释的现象有重大影响,忽略了这些因素对被解释现象的影响,将对理论的可靠性及所引申结果的正确性产生影响。以限定的几项因素去解释现象的过程就称为简化或抽象化(abstraction) [20]。抽象化也是简化的结果,因此,理论必然是抽象的,因为它隔离了许多可能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建立在简化的事实上,所以,抽象的理论是否可靠,就必须经过验证,才能用来解释特定事实的关连性,解释的结果才不致于偏离事实。

(二)理论与假设的验证

既然理论是与真实的世界有隔阂,有必要检验理论的可靠性。例如,有人提出一个理论:较高的咖啡价格导致人们减少咖啡的购买量。此一理论似乎很合理,但符合事实吗?就必须经过事实的检验,如果经由搜集的统计数据加以观察,果然符合此一理论, 也只是此一资料未能证明此理论错误,但是并不因此即证明此理论无庸置疑,因为不同时间和地点所取得的统计数据仍可能与此理论抵触,当所获得的统计资料与此理论不一致时,此理论即必须重新建构或修正 [21]。

例如,从美国一九七四年到一九七九年所得到的统计数据显示,鸡蛋价格大幅度减低,但平均每一个人对鸡蛋的消费量几乎维持不变,此一统计数据即抵触「较高的物品价格促使人们消费量减少的理论。在此种情形,我们可以说此一理论不适用于鸡蛋或者我们修正此一理论使其可以解释为何鸡蛋是此一原则的例外,机蛋的例子意味著价格以外的因素会影响人们消费,在美国七0年代有人指控鸡蛋的摄取减少了人们的寿命,此一指控虽有争论,但也指出了不受大众喜好的讯息曝光也会影响消费量,所以此一理论即有必要重新建构为「假设其它条件不变,较高的物品价格促使人们消费量减少。 [22]。

以上的例子即说明了科学的方法如何适用在一个简单的经济理论,建构理论、搜集事实、检验理论、及修正理论此四个步骤就是科学的方法,使用科学方法的经济理论使我们得以理解复杂的世界,理论可以说明有待搜集的事实和尚未发生的事件,也就是说,理论可以作预测 [23]。藉由理论的预测功能,即可以指引人们行为的方向。

五、法律学领域适用经济分析的空间

广义经济学是研究人类所有的决策行为,法律制度的选择亦是一种决策,因此,亦适合作为经济分析的对象。经济分析有助于人们的决策行为主要在两方面,一是指出达到某一目标的最有效途径,另一是厘清价值冲突,有助人们做取舍 [24],当然藉由前二者也可以评估现行制度的妥当性,因此经济分析可以适用在任何法律领域 [25],针对此一论点,详细检视如下:

(一)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

法律虽然多如牛毛,但仍有许多法律所未规范的事实,例如优先购买权契约、加盟店契约、不动产分时享有(real estate time-sharing)等常见的交易型态,法律并未规定其性质与效力,经济分析协助法律人预测所采见解可能发生的影响,自然有助于法律人对于此类事项法律效力的解释,因此经济分析对此部份十分助益 [26]。

(二)法律已明文规定的事项

有些事实法律已有明文规定,但有些文义上很明确,有些则不明确,然法律的文义即使很明确,有时文义仍有解释的空间,即使文义上毫无解释的空间,也不当然依文义加以适用,因为仍有类推适用或目的性限缩的可能性,因此,在此情形仍不妨碍经济分析方法的采用,以下详细加以说明:

1.文义不明确

有些事项法律虽有规定,但文义上并不十分明确,例如,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关于物或权利之丧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之人,得向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让与基于其物之所有权或基于其权利对于第三人之请求,依此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固然得向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请求,但赔偿义务人可否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让与其所有权,即有争论,此种情形即是法律有规定,但文义不明确的情形。另外,例如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基地出卖时,地上权人、典权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房屋出卖时,基地所有权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其顺序以登记之先后定之。前项优先购买权人,于接到出卖通知后十日内不表示者,其优先权视为放弃。出卖人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而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契约者,其契约不得对抗优先购买权人。 所谓「其契约不得对抗优先购买权人究指债权契约还是所谓的物权契约?不得对抗究指债权效力或物权效力?均非依文义即可得出答案,而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经济分析在此之空间即十分宽广。

2.文义明确

文义明确在此仅指文字意义上明确,但不排除文字的意义范围有宽狭的情形,换言之,文字虽然明确,但不排除有解释的空间。分别说明如下:

1)文义有解释的空间

文字明确但有解释空间的情形,有时候是因为文字上本身即有解释的空间,例如「处分一词的意义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债权处分、和所谓的物权处分,在民法第八十四的处分一词,通说 [27]认为包括债权处分和物权处分,但在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通说 [28]却认为仅包括物权处分,因此,同一字眼在同一法典即可能有不同的意义。另外也有因为法律用语的精简造成有解释空间的情形,例如,民法有许多准用的条文 [29],准用时是构成要件的准用或法律效果的准用,构成要件准用的情形,准用条文的构成要件是否与被准用条文的构成要件相同,如有不同应如何解释,都留给法律人许多选择的空间。文义上和准用上既有选择的空间,则亦有经济分析的空间。

2)文义无解释的空间

即使文义明确而且文义上没有解释的空间,在解释适用上并非即没有解释的空间,因为还有类推适用或反面解释以及目的性限缩或依文义加以适用的选择空间。

(1)类推适用或反面解释

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有代偿请求权。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系规定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并无代偿请求权的规定。面对此种情形,法律人究竟应选择类推适用或反面解释,即认为在第二百二十六条的情形也有代偿请求权或无代偿请求权,即值得探讨。经济分析即有助于法律人就此问题做出理性的选择。

(2)目的性限缩或依文义加以适用

此一类型强调文义上几乎无解释的空间,但因个案类型特殊,究竟应依文义加以适用,或者认为个案类型不同而应为不同处理,就此情形也引起法学者的讨论 [30],应如何适用也有选择的空间。例如已废除的女子离婚后的六个月待婚期间的规定,未废除前,如有一女子已证明不可能再怀孕,基于女子待婚期间的规定是为了避免血统紊乱,女子如无再孕的可能,条文虽无排除适用的规定,是否应目的性限缩 [31],使该女子的情形无此规定的适用,或依文义加以适用,使该女子的情形仍有此规定的适用,也有选择的空间,换言之,亦属于经济分析的空间。

参、两个主要法律目的及其分析方法

一、概说

经济分析既然就是理性的选择,则必然是基于一定的价值为追求的目的而选择法律规范,为达到某一目的,法律规范本身是一种手段,手段有其成本和限制,而且手段的精确性也是选择时的另一项判断因素。法律手段的成本将于下一部份加以探讨,本部份先说明法律的两个主要目的及其比较方法。

二、两个主要法律目的

所谓法律的目的,即代表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也就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和价值。价值一词在本文是指对的、值得的、或意欲的标的之抽象概念,也就是原则或标准,或本身可以作为手段或目的之标的 [32]。社会学家Maslow认为人类有五大欲求,即生理的欲求、安全的欲求、爱的欲求、自尊心的欲求、自我实现的欲求,此五种欲求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因此,符合此一价值的概念。然而此价值与经济学通常所称的价值不同,经济学通常所称的价值是交换价值,也就是一般所称的价格。

经济学所指的价值是指某一人购买某一商品所愿意 [33]支付的价格,或某一人拥有此商品,他出售此商品索取的价格 [34],经济学的概念与本文所指的价值较为接近者应该是效用(Utility),效用是人们享用商品和服务所得到的满足, 即前述五大欲求的满足,亦即欲望满足的程度,也就是快乐和福祉,追求效用极大是经济学认定人类选择决策的基础 [35],也是选择的最终目的,而效用的来源可以五花八门,然而大略也不脱离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两大范畴,因此,与本文所称的价值可以相衔接。即以「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做为价值判断的基础, [36]此亦为法律之两大目的,详细说明如下:

(一)财富极大

狭义的经济学主要用來研究如何選擇具有多種用途的有限資源,以生產物品或勞務,供應目前與將來的消費,已如前述,這也是一般人對經濟學的認知,認為經濟學探討對象以財貨,或能夠量化的事物為主,而财富极大化也有学者把它作为效率的定义 [37]。 虽然,效率一般的定义是指社会资源分配的情形,重分配无法使某人更好而不伤害其它人。所以,一般的理解,会将效率认为是一种价值,然而,严格说来,效率仅是描述一种现象,真正的价值如采狭义见解,指可以量化的事物或法律所称的财产权,也就是是指财富或经济效益,而追求财富极大就成为一种目的或价值。如将价值采广义见解,将经济学上所称的无法量化的事物,或法律上所称的非财产权也纳入效率来考量,则此种无法量化的价值即可以公平正义来涵盖,所以,财富极大与公平正义即可视为经济分析时,所必须权衡的两种价值。

(二)公平正义

一般人认为经济学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财富极大,然而经济学的分支,财政学、公共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中也有关于「公平的讨论,所以,效率的判断上也不完全忽略公平的概念。尤其在现代社会人们无法独善其身,况且贫富不均有时亦是社会动荡原因,所以不得不考虑到公平,也就是法律人所讲的公平正义,虽然公平正义的观念可能包含较为广泛,但正义是个不确定的概念 [38],而且因人而异,欠缺统一的标准,本文宁愿以公平作为公平正义的概称,并以之作为经济分析的基础。

公平有时符合财富极大,例如依每人的贡献而分配财货(隐含的公平观为,各尽所能各取所值)可以鼓励人们努力工作符合效率,但公平的概念在许多情形和财富极大却是相抵触,例如对现在和将来均无谋生能力的人为给付,因无法期待这些人回馈社会,所投入的资源无法得到回报﹐并且可能会加重现有纳税义务人的负担,造成工作意愿的降低,甚至诱使有谋生能力的人也选择不工作或假装无法工作以领取此种给付,因此,对于财富极大有负面的影响。然而如认为投入的资源可以满足人们扶弱济贫或其它需求的满足,虽是不符合财富极大的行为,人们仍然照作不误,所以,公平也是法律不可忽视之目的 [39]。

分配的目标是法律所不得忽视的问题, [40]而却为经济学者所无法回答的问题, [41] 在经济分析时如未能考量分配的目标,将导致经济分析的结果不为一般人或法律人所接受,甚至进而批评甚至敌视经济分析方法于法律学的适用, [42]因此,经济分析时纳入公平正义相关的价值为衡量实属不可或缺。 [43]为了公平的理想,欲选择不符合财富极大的政策,如全民建保,此种社会福利制度亦可有许多不同的方案,在不同的方案作选择时,财富极大也是必须考量的一个标准 [44],如此,才能以较少的资源达到相同的公平的理想。

三、分析方法

(一)概说

法律所追求的目的代表人们的福祉,然而法律手段有其成本,所以,在达到福祉时也不能忽略成本,福祉减去成本为净福祉,选择时应以净福祉为比较的基础。因此在选择(或解释)法律规范时,应同时考量效用与相对成本大小,即追求效用极大与成本极小。故而将经济分析运用于法律规范之选择与解释时,可依情况分别从效用大小或成本大小的比较著手,或同时进行成本效用的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法)

(二)效用极大

所谓追求效用极大,是指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使用或消费,以使效用达到最大 [45],然而效用是个人内心主观的满足程度,如何从人类外在行为,衡量内心主观的满足程度,确是一个难题。这当然也是采用经济分析会令人质疑的地方,因无法衡量,自然无法比较大小。不过这个难题并非无法解决,解决的方法之一,认为实际在做选择时,并不一定要把效用量化,只要能够排序,分出大小顺序就可以(序列效用分析法);另一种方法,就是以财富极大代替效用极大。

1.序列分析

个人使用某一商品,如喝一杯可乐、或吃一块牛排,甚或出国渡假,如何认识产生的效用到底为多少,固有实际的困难?以喝可乐为例,消费者说不出喝一杯可乐得到的满足是十或是十一?或是十二?然他虽说不出其满足程度是十或是十一,但会知道其对各种物品喜好的顺序,譬如对汽车的喜好胜过西装;对西装的喜好胜过冰淇淋等。这种不以数目来表达满足大小,而以顺序来表达满足顺序者称为「序列效用,而根据序列效用来分析者,称为序列效用分析。 [46]

从序列分析的观点来看,不但财产性质的各种商品可以排列效用顺序,比较大小,非财产性质商品也可以排列效用大小顺序,甚至各种价值观在每个人心中也都能排列出效用大小顺序。因此,法律经济分析应不限于可量化的财产价值方面,在涉及分析的法律内容无法量化时,即不采量化的方式,而是采重要性顺序排列的方式来作比较,成本和效用只要排大小,不必论其绝对值 [47],也可以作为选择时比较的依据,因此,无法量化的价值只是使经济分析的精确性受到影响,但在无更好的研究方法出现前,并无损于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价值 [48]。

2.财富极大化

从序列分析的角度,固然已可不用衡量效用多少,但仍须排列效用大小顺序。然因效用本就是个人内心的满足程序,故排列效用大小顺序,仍涉及主观的价值,无法做人与人间的比较,例如,如何比较甲喝一杯可乐的效用与乙喝一杯可乐效用大小呢?偏偏法律规范的选择,往往涉及人与人间的对立与竞相使用资用,亦即该杯可乐给甲使用,则乙无法使用。因此如何使效用能客观的衡量,乃为一极重要的问题,盖如无一客观的衡量标准,即无法进一步判断该杯可乐分归属于甲或乙。

为了从事分析,Ponser提出了财富极大化的观念代替效用极大化 [49]。以财富极大化代替效用极大化,最直觉的想法为固然效用无法衡量,然由人们的行为可显示效用的大小,愿意花较多的钱来购买应该是效用较高,如某甲自愿以10万元购买一幅画,而某乙愿意花12万元买同样一幅画,则我们可以说某乙比较比喜欢该幅画,亦即该幅画就某乙来说效用较大。 [50]

当然采用财富极大化来代替效用极大化,是一个较客观的方法,但没有办法透过市场交易的情形,显然无法以财富极大的标准来处理,这不得不说是法律经济分析的限制。

(三)成本极小

成本极小与效用极大,系一体两面,如果目标是固定的,当然要以成本最小的手段去完成。为使资源为有效率使用,必须使资源能即从低效率使用者手中移转到高效率使用者手中,故法律规范制度的选择,必须考虑到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愈小,愈有可能使资源移转给有效率使用者;反之,成本愈高,愈会阻碍交易的进行。

肆、法律手段的成本与精确的关系

一、概说

人们的决策行为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人们最大的福祉,为了促成人们最大的福祉,人们追求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两大目标,然欲达成此二大目标,必须采取许多的手段,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即是一种手段,此种手段的选择,就是人类的决策行为。

二、法律手段的成本

手段有其代价和限制,每一种手段都有代价,况且某一手段有助于财富极大,但可能有损公平正义,损及公平正义的部分,即是此一手段的代价,反之亦同。某些手段是人们所无法接受的,则无论其对于公平正义或财富极大其中之一的贡献有多大,但因破坏另外一项目的,所以人们是无法采行的,例如,纳粹德国屠杀其认为无生产价值的人,因违背人们尊重生命权的价值,被认为违反公平正义,所以,即使真的有助于财富极大,也不得采行。而以某种手段兼顾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的目标,使人们福祉达到最大,就是效率。因此,效率是用来检验手段是否足以达到目标,与精确相同,都是牵涉手段的选择。手段明确,即法律规范明确,人们将容易遵循,然而法律太明确有时也会失去弹性,而有损公平正义或财富极大,所以,精确与否,也是手段的选择时所不可忽略的。因此,本文认为精确是法律手段选择上不可忽略的一项因素。

三、精确与成本的关系

为了使人们有明确的规则可寻,法律的精确性(accuracy)是非常重要的。不明确的法律规范使人们无所依循,影响人们投资的意愿,也留给官僚上下其手的空间,增加贪污腐化的社会成本,又因双方均可偏向有利于己的方向解释法律,或存侥幸心理,容易引发纠纷,不明确的法律规范乃成为纠纷的根源。

纠纷发生时﹐法律规定如十分明确﹐人们依法律规定分配权利义务﹐可以很快的解决此一纠纷﹐否则双方均不愿和解﹐因而提起诉讼﹐将使纠纷解决的成本增加。 [51]因此,不精确的法律规范不但在法律的实体上引发纠纷,在法律的程序上更增加解决纠纷的成本,为了促进效率的目标,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必须尽量精确。法律精确时,相同事物为相同处理,不会有差别待遇,也符合公平的观念。所以,法律的精确性可以减少纠纷处理的成本,在某程度上是促成财富极大和公平正义的手段,也是从事法律的经济分析时不可忽视的判断因素 [52]。然而,精确性既然是促成财富极大和公平正义的手段,手段本身有其成本和限制,法律精确使人们易于遵循确有其益处,但也有缺点,因为测量精确是有其成本的,因为制定和执行精确的法律成本较制定和执行不精确的法律成本高,而且,法律过于精确也代表弹性低,在适用于特定个案时,有时将违反公平正义或财富极大的追求,所以,精确性的衡量,必须将其对目标达成的效益和其成本相权衡,才能得到最佳的状态,并非愈精确愈好。

伍、经济分析的限制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是现代国家达成各种目的的手段,法律手段本身有其成本与限制,已如前述。同样地,经济分析作为法律研究的一种方法,确实有其重要的功能,亦如前述,但经济分析也只是法律研究的方法之一,也是研究法律的手段,经济分析手段也可能有其成本,也有其限制,以下即分别加以探讨。

一、相关的信息不充分的情形

有些法律或社会制度无法从经济上理由加以解释或使其合理化的理由,可能是因为相关的成本和效益(尤其是非金钱的)的信息并不充分, [53]导致于经济分析时忽略了重要的决定因素,进而使经济分析的结论偏离实际情形,在此种情形,经济分析的有效性就受到限制。

信息不充分的情形,有时是因为根本就缺乏相关信息,有时是受限于可用的资源,无法搜集足够的信息,信息既然不充分,也难以有效的分析。如果所得到的信息是错误的、或以偏盖全的,即使分析过程无误,分析结果也无说服力。

二、非金钱的利益和成本

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唯一有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规范对象包括人类全部的活动,因此,法律具有许多面向,包括经济、道德、和社会等面向 [54],这些不同的面向即代表法律的各种竞争价值,即是法律的价值理念。 [55]财富极大只是法律的各种价值之一,此外,尚有许多非金钱的价值,都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非金钱的价值,在前面说明时都以公平正义概括称之,法律是由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所制订,必须受到相当多数的人们就其运作和其可预见结果认为是符合公平、合理和正义,即反应社会的价值观才能为社会所接受。 [56]为了符合公平、合理和正义,法律在制订需考虑非金钱的利益和成本。

从事经济分析时,财富等与金钱有关的因素就加以量化,然而并非每一项因素均可适切地量化,或都可以用「变量加以量化,非金钱的利益和成本不易用变量加以量化或排大小,不易纳入金钱的成本和效益内加以考量。这些非金钱的成本和效益,例如道德、生命的价值、人身自由、美的感觉、自然环境,主要原因是每个人的主观价值偏好不同,同样单位的价值对每个人的效用不同,因而不同的人对同一价值,就其目标的权值比重不同,造成就同一事物的评价不同,使经济分析的功能受到限制。如未能将这些非金钱上之成本和效益纳入考量,经济分析将难以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更何况法律人。非金钱上成本和效益几乎无法客观地以变量加以量化或排大小,因此,待决的议题牵涉到非金钱上的价值,经济分析虽仍有助于人们的抉择,但仅适于评估出最有效和最有效率的资源分配以达成社会所欲追求的目标,但不适于回答价值的权值比重的问题。为使经济分析更为有用,即必须考虑社会所认为的对与错,以及人们生存的尊严本身。 [57]

陆、法律经济分析的四个步骤

以上各部份已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基本观念、两个主要法律目的及其比较方法、和法律手段的成本及其与精确的关系分别加以说明,以下再具体说明法律的经济分析步骤,期使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具体可行。法律学的研究方法众多, [58]并不限于经济分析,而且就某一问题,如果已有通说,又无相反见解,仅有一种选择,因经济分析以多种选择为前提要件,此时,即不必采经济分析的方法,接受通说的见解即可。然而如果就某一问题,存在多种见解,就多种见解的选择,即可采经济分析方法,作为选择某一见解的依据。而欲以经济分析作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一、确立追求的目标

在从事经济分析时,固然皆以效率与否为选择的标准,然而必须以某一目标的达成为判断基础,任何目标均牵涉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的权衡,因此,首先应确立在某一目标的选择上,竞争的价值是多数还是单一的,所以,比较的方式也不相同。

(一)目标中只含单一竞争价值

如果只有一项价值是变量,亦即达成目标的手段只影响其中一项价值,另外一项价值是常数,则仅有属于变量的价值是此一选择所欲追求之目标,另外之价值既然不因本案的不同选择而生相异结果,即非达成本目标之手段选择上所需考量的价值。此时假设另一价值不变,故仅在牵涉该项影响价值的多种方案中作选择。

(二)目标中含有二种竞争价值

有时达成某一目标之手段选择上属于变量的价值不只一项,也就是有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两项价值是变量,则此两项价值都是手段选择时所应考量的价值。不同的价值在目标的比重如何应先加以处理,于此,因牵涉到决策者的价值判断,可能是较为主观的,因人而易。

二、提出接近事实的假设

经济分析时必须提出假设,假设必须符合事实,如果假设不符合事实,选择的正确性就受到影响。经济分析时也必须假设其它条件不变,如果条件产生变化,选择的正确性就受到影响。假设的可靠性是经济分析有效的条件,除非是一般上所接受的事实,否则自行提出的假设必须经过检验,通过检验的假设才能作为经济分析的依据。

三、采取适当的分析方法

就效用大小的比较,可采用序列分析和财富极大分析两种,如牵涉的价值是财富极大,而且有充分的信息,则很容易量化,量化之后,选择财富较大的一项,并无困难。当牵涉的价值是公平正义,则难以量化,通常只能排顺序,就看选择者所重视的价值为哪部分或哪些人的利益,纯粹是一种价值判断,因人而异。

如果牵涉的价值是兼具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则必须将不同价值在法律目标中的比重先厘清,然后用量化或排顺序的方法加以比较大小,也可做出选择。

当选择时应权衡的问题牵涉手段的精确与否,如果精确与否是和财富极大有关,假如有充分的信息,也可依财富极大的情形加以比较,但如果信息不充分,则只能以序列分析的方式,尝试排顺序,如能排出顺序,也十分容易选择,如顺序相同,则选择的方案是否较有效率则无法确定,将会限制经济分析于本案的适用。如果精确与否和公平正义有关,则选择方式和公平正义相同。

另外,在选择的目标已确定的情况下,剩下的问题为应考虑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愈低,效率愈高。

四、做出最佳的选择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人类的福祉,将法律所追求的两个主要目的所代表的福祉,减去法律手段的成本,即为净福祉,净福祉最大的方案,即是最佳的选择。

假设公平正义不变,最符合财富极大的方案,自然是最佳的选择。假设财富极大不变,最符合公平正义的方案,自然是最佳的选择。

假设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都是变量,此一选择牵涉二种价值的取舍,必须就二种价值在法律目标中的比重先厘清,如能厘清,又能量化或排顺序,则不难选择。如未能厘清二种价值的比重,则较难于比较优劣,选择较为不易。

精确与否的选择上,如不影响价值的选择,自然是选择测量精确的成本和纠纷处理的成本最低的一项。如精确与否的选择影响价值的选择,则必须先厘清二种价值在法律目标的比重,再就各种手段的选择上,就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的促进,与其个别的成本相比较,选择出最符合效率(也就是最佳)的方案。

柒、结论

人是理性地追求欲求的最大满足,此种欲求的最大满足即是人们的福祉,也是法律学和经济学的最终目的。人们的欲求有五种,此五种欲求有些可藉由财货的累积直接或间接达成,有些则是由公平正义的概念所可囊括,所以人们的欲求与法律学和经济学所重视的价值相比较,也可以概括地分为财富极大和公平正义两大欲求,也是追求的两大价值,或法律的两大规范目的。

而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是一种追求财富极大和公平正义的手段,法律的精确与否与测量精确的成本和纠纷处理的成本有关,牵涉手段的成本和限制,也是经济分析时所必须加以考量的,立法者、司法者、学者在制订或解释适用法律时皆可采用经济分析。

以经济分析为法学研究的方法,首先应确立追求的目标,然后提出接近事实的假设,接著采取比较的方法,如仅单一价值为变量,另一不变的价值为常数,则依数列分析和序列分析将全部的规范方案加以比较,再从中选出最佳者。如为二种价值并存,则需厘清不同价值在法律目标中的比重,有时是不同价值的抉择,但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常常是相协调的。原则上符合当事人财富极大即符合社会的财富极大,符合当事人间的公平正义即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如牵涉到第三人,或有外部效益或外部成本,则也应纳入考虑。

最后,举例说明经济分析如何具体适用于法律见解的选择。甲乙共有A 地一块,出租(或设定地上权)于丙,若甲出卖其应有部分,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四项规定,乙有优先承购权,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之二和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丙有优先承购权,此时应由乙或丙的优先承购,不受实务见解拘束下,此时即是一项法律见解的选择。

此时第一步骤是确立追求的目标,在本案因为无从分辨乙、丙的资力,由乙或丙取得优先承购权不牵涉公平与否的问题,乙和丙的法律地位又十分明确,由乙或丙取得优先承购权也不牵涉精确与否的问题,但由乙或丙取得优先承购权有牵涉到财富极大的问题,因此,本案追求的目标是财富极大。

第二步骤是提出接近事实的假设,假设土地有使用比闲置符合财富极大,此一假设接近事实,因为假设其它条件不变,闲置的情形并无财货的生产,有使用的情形才有财货的生产,所以,土地有使用符合财富极大。

第三步骤是采取适当的分析方法,若共有人乙享有较优先的优先承购权,则乙固然可以取得整个基地的所有权,但在此时,土地所有和土地利用仍是分离,依然造成土地使用的不经济,其所造成之利益只是减少甲乙之间协商收租的费用。然而若使丙优先购买,则丙就该土地应有部分二分之一已是共有人,土地所有和土地利用已合一,可以立即减少原先土地所有和使用分离不经济的情形的二分之一。前者和后者何者效益较大,因为无明确数据难以量化,所以,采序列分析的方式,试图比较大小。前者是减少甲乙之间协商收租的费用,此费用通常很低且与土地生产无关,后者是立即减少原先土地所有和使用分离不经济的情形的二分之一,土地所有和使用分离将影响土地的生产,造成土地使用人无法就土地为最有效率的使用(会影响使用人更新、改良及投资意愿),所以,此一成本的减小即显而易见,参照区分所有建物连同基地应有部分之所有权一并移转与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适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四项之规定 [59],亦可左证土地所有权单一化之效益并无法超越土地所有权和利用合一之效益。即使丙的租赁权消灭,乙单一所有权回复无限制状态,但假使乙不使用或不出租该地,亦未造成较租赁关系存在时为佳的状态,因土地若不使用,仍无经济效益可言,亦即所有权单一化本身并未增加经济效益 [60],但土地所有和利用合而为一则立即产生经济效益,后者造成的利益显然较前一情形为大。

后者造成的利益既然显然较前一情形为大,则最佳的选择是使丙的优先承购权优先于乙的优先承购权,也是本问题应采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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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1. 王泽鉴著,「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民法学说与判例(四),八十年十月六版。

2. 王伯琦著,民法总则,五十七年。

3. 王文宇著,「从观点论保障财产权的方式,民法(三),八十八年十月。

4.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七十九年。

5. 李宜琛著,民法总则,四十三年。

6. 洪逊欣著,民法总则,六十五年一月。

7. 洪逊欣著,法,八十三年九月。

8. 郭婉容著,个体经济学,二000年。

9. 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合著,经济学(上册)八十年八月二版。

10. 陈樱琴著,经济法与新趋势,一九九八年十月。

11. 陈彦希著,契约法之经济,台大法研所博士论文,八十三年七月。

12.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五十年。

13. 黄茂荣著,法学与民法,一九九三年七月。

14. 叶俊荣著,「出卖环境权:从五轻设厂的十五亿回馈金谈起,环境与政策,一九九三年四月。

15. 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八十年十月。

16. 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八十二年。

17. 谢哲胜著﹐财产法专题研究,八十四年五月。

18. 谢哲胜著,财产法专题研究〈二〉,八十八年十一月。

19. 戴华、郑晓时主编,正义及其相关,八十年十月。

20. 苏永钦著,「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经济法的挑战,八十三年五月。

二、期刊:

1. 李维宗著,法学研究方法之述略,国防管理学院学报第十六卷第二期,八十四年七月。

2. 陈樱琴著,从法律经济学观点论财政收支划分法之修订,中原财经法学第一期,八十四年六月。

3. 熊秉元著,经济学与法律分析,月旦法学杂志第二十一期,八十六年二月。

4. 简资修著,寇斯的《厂商、市场与法律:一个法律人的观点》,台大法学论丛第二十六卷第二期,八十六年一月。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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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avid W. Barnes & Lynn A. Stout, Economics of Contract Law, 1992.

3. Malloy, Robin Paul, Law and Economics-A Comparative Approach to Theory and Practice,1990.

4. Posner, A. Richard,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1992.

5. Random House Webster’s College Dictionary , Random House, New York, 1998.

6. Ruffin, Roy J. & Paul R. Gregory, Principles of Economics, Scott, Foresman and Company, 1983.

7. Silberberg, Eugene, The Structure of Economics: A Mathematical Analysis, McGraw-Hill, Inc., 1978.

Ⅱ.Periodic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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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alabresi, Guido & A. Douglas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85 Harv.ard Law. Review. 1121(1972).

3、 Cooter, Symposium the Moral Lawyer: Article: The Best Right Laws: Value Foundations of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64 Notre Dame L. Rev. 817(1989).

4、 Ellickson, Symposium on Post-Chicago Law and Economics: Bringing Culture and Human Frailty to Rational Actors: A Critique of Classical Law and Economics, 65 IIT Chicago -kent Law Review 23(1989).

5、 Hager, Mark M., The Emperor’s Clothes are not Efficient: Posner’s Jurisprudence of Class, 41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7(1991).

6、 Hammer, Peter J., Free Speech and the "Acid Bath": An Evaluation and Critique of Judge Richard Posner’s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First Amendment, 87 Michigan Law Review 499(1988).

7、 Harrison, Jeffrey L., Egoism, Altruism, and Market Illusions: The Limits of Law and Economics, 33 UCLA Law Review 1309(1986).

8、 Hsiung, Bingyuang,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An Inquiry of Its Essence, Conference Paper Presented on "Symposium on Law and Economic Analysis", Sun Yat-Sen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s and Philosophy , Academia Sinica, May 20, 2000.

9、 Malloy, Robin Paul, Equating human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The Need for Moral Judgement in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and Social Policy, 47 Ohio Law Journal 163(1986).

10、 Michelman, Norms and Normativity i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Law, 62 Minnesota Law Review 1015(1978).

11、 Posner, A. Richard, Economic, Politics, and the Reading of Statutes and the Constitution, 49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263(1982).

12、 Vandall, Frank J., Judge Posner’s Negligence- Efficiency Theory: A critique, 35 Emory Law Journal 383(1986).

13、 Waldron, Jeramy, Book Review: Criticizing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99 Yale Law Journal 1441(1990).

注释:

[1] R. Malloy, Law and Economics-A Comparative Approach to Theory and Practice 2(1990).

[2]陈樱琴著,从法律经济学观点论财政收支划分法之修订,中原财经法学第一期,第七九页。

[3] 谢哲胜著,法律的经济分析浅介,财产法专题研究,第一页。

[4] 参阅叶俊荣教授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于中研院社科所「法与经济分析研讨会,就熊秉元教授所提论文的书面评论。

[5] 陈樱琴著,前揭注二文,第八十页。

[6] 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于中研院社科所「法与经济分析研讨会,熊秉元教授所提论文即是一项具体的努力,值得肯定。然而共同接受的基础理论的形成,至少须有共同接受的语言和共同接受的价值为前提,就此两点的法律经济学者似乎可以再努力。

共同接受的语言从法律人来看,是指中文的,因为法律规范是有地域性的,台湾法律社群的共同语言是中文,而且使用法律人惯用语,因为经济的惯用语,无法完全解释法律现象。共同接受的价值从法律人来看,是指至少应将公平正义的概念,纳入效益的评估上,因为法律人是难以接受不顾及公平正义的议论。对台湾的经济人来说,此二点应无太大困难,首先,中文是台湾经济人的母语,使用中文讨论不成问题;其次,对经济人来说,使用法律惯用语,就是要了解台湾法律,如同法律人欲使用经济分析时必须了解经济一样;最后,如同经济人不能不讨论财富极大或效率,法律人也不能无视于公平正义,法律人以经济分析为研究方法时必须熟悉经济人对财富极大或效率的概念,经济人在分析法律时也不可无视于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的观念。

美国的法律经济学在近一二十年亦有明显的变化,扩大经济分析的模型,将其它学科对于人类行为的内在和外在的研究均纳入分析,公平正义既然影响一般人的行为,尤其是法律人,法律的经济分析即不能不将公平正义纳入分析,参阅 Barnett, Symposium on Post-Chicago Law and Economics: Foreword: Chicago Law and Economics, 65 Chi.-kent. L. Rev. 3(1989).

[7]陈彦希著,契约法之经济分析,台大法研所博士论文,第六页。

[8]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著,经济学(上册),第三页。

[9]同前注,第四页。

[10]R.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3(1992).;王文宇著,从经济观点论保障财产权的方式,民法研究(三),第二九七页;苏永钦著,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经济法的挑战,第二十页。

[11] 谢哲胜著,前揭注三书,第六页。

[12] Ruffin & Gregory, Principles of Economics 513(1983).

[13]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著,前揭八书,第二九三页。

[14] Ruffin & Gregory, supra note 12, at 513.

[15]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著,前揭八书,第二九三页。

[16] R. Posner, supra note 10, at 13;叶俊荣著,「出卖环境权:从五轻设厂的十五亿回馈金谈起,环境法律与政策,第四六至四七页,将效率与正义概念对比,似乎也采此见解。

[17]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著,前揭八书,第十五页。

[18]同前注,第十六页。

[19] Ruffin & Gregory,supra note 12,at 7.

[20] Id.

[21] Id.

[22] Ruffin & Gregory, supra note 12,at 7-8.

[23] Id.

[24]谢哲胜著,前揭三书,第九页。

[25]同前注,第八页;另请参阅R. Posner, supra note 10, at 21.

[26]简资修著,寇斯的〈厂商、市场与法律:一个法律人的观点〉,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2期,第二三0页。

[27]关于此部分,学者通说并无反对见解,另可参阅王泽鉴著,「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民法学说与判例(四),第一二九页。

[28]王泽鉴著,前揭注二十七书,第一三七页;梅仲协著,民法要义,第六六页;洪逊欣著,中国民法总则,第二二八页;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第五四四页;王伯琦著,民法总则,第二0七页;郑玉波著,民法总则,第三三三页;李宜琛著,民法总则,第三四八页。

[29] 参阅民法第41、81、102、103、114、161、163、164、165之4、173、177、187、195、217、218之1、227之1、227之2、247、253、261、263、276、288、292、293、313、342、347、377、398、399、426、436、460之1、463之1、469、475之1、514之9、602、612、614、656、660、665、680、701、735、756之9、763、772、813、833、848、850、858、883、895、901、914、939、946、999之1、1008之1、1069之1、1079之2、1080、1113、1176、1188、1192条。

[30]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第一八七页。

[31]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三五六至三五七页。

[32] Random House Webster’s College Dictionary 1419(1998) (the abstract concepts of what is right, worthwhile, or desirable; any object or quality desirable as a means or as an end in itself).

[33] 并未支付或未必会实际支付。

[34] Posner, supra note 10, at 11.( Value of something is how much someone is willing to pay for it or, if he has it already, how much money he demands to part with it.);熊秉元著,经济学与法律分析,月旦法学杂志第二十一期,第九八页。

[35]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著,前揭注八书,第一0二页。

[36]有关法律经济分析的价值基础,参阅Cooter, Symposium the Moral Lawyer: Article: The Best Right Laws: Value Foundations of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64 Notre Dame L. Rev. 817(1989).

[37] Posner, supra note 10, at 13.

[38] 有关正义的概念,请参阅洪逊欣著,法理学,第三0二至三二0页;谢哲胜,「赠与的生效要件,财产法专题研究(二),第一三六至一三七页。

[39]谢哲胜著,「全民健康保险法节制医疗费用之经济分析,财产法专题研究(二),第二七八页。

[40] G. Calabresi & D.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85 Harv. L. Rev. 1121(1972).

[41] R. Posner, supra note 10, at 14.

[42] 经济分析方法在美国虽是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但批评和敌视经济分析的学者也不在少数,例如Hammer, Free Speech and the "Acid Bath": An Evaluation and Critique of Judge Richard Posner’s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First Amendment, 87 Mich. L. Rev. 499(1988);Harrison, Egoism, Altruism, and Market Illusions: The Limits of Law and Economics, 33 UCLA L. Rev. 1309(1986);Vandall, Judge Posner’s Negligence- Efficiency Theory: A critique, 35 Emory L. J. 383(1986);Waldron, Book Review: Criticizing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99 Yale L. J. 1441(1990);Ellickson, Symposium on Post-Chicago Law and Economics : Bringing Culture and Human Frailty to Rational Actors: A Critique of Classical Law and Economics, 65 Chi.-Kent. L. Rev. 23(1989).。最严厉的批评已经涉及对Richard Posner 的人身攻击,认为Posner文章写的很多的一部分理由是他不停的工作而少有其它兴趣,其它部分理由是posner 的东西不是那么好,例如 Hager, The Emperor’s Clothes are not Efficient: Posner’s Jurisprudence of Class, 41 Am. U. L. Rev. 7(1991).

[43] 叶俊荣著,前揭注十六书,第四六页,以正义是法律分析的灵魂、效率是经济分析的精髓,二者对比说明,正足以彰显正义与效率二概念在法律经济学的重要性。

[44]谢哲胜著,前揭注三十九书,第二八六至二九五页。

[45] 张清溪等著,前揭注八书,第一一九至一二页。

[46]郭婉容著,个体经济学,第八三頁。

[47]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著,前揭八书,第一一九页。

[48]有关数列分析和序列分析的说明,参阅 E. Silberberg, The Structure of Economics: A Mathematical Analysis 10.1(1978).

[49] R. Posner, supra note 10, at 13-16.

[50]參閱Barnes & Stout, The Economics of Contract Law 6(1992).

[51] 原被告诉讼与否的经济分析,参阅 Cooter & Ulen, Law and Economics 481(1988).

[52]谢哲胜著,前揭注三十九书,第二七八页。

[53]Posner, Economic, Politics, and the Reading of Statutes and the Constitution, 49 U. Chi. L. Rev. 263, 271(1982).

[54]Michelman, Norms and Normativity i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Law, 62 Minn. L. Rev. 1015, 1015-48(1978).

[55] 有关法律的价值理念,参阅洪逊欣著,前揭注三十八书,第二八六至二八九页。

[56] 正义的概念并非法律人所独有,其它也都有关于正义概念的探讨,参阅戴华、郑晓时主编,正义及其相关问题。

[57]Malloy, Equating human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The Need for Moral Judgement in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and Social Policy, 47 Ohio L. J. 163, 176(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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