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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经营协议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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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经营协议

篇1

一、国际船舶人的概况

1、国际船舶人的定义

国际船舶经营者,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接受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下列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航运人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者或承租人或货主从事运输服务的人,提供的服务包括:谈判和完成船舶的买卖;谈判和监督船舶的租赁;在适当的和相关财务的事务方面,收取运费或租金;安排报关和货物单证以及安排运送货物;取得、处理单证,履行关于发送货物所有活动;组织船舶的到达和离开安排;安排船舶在港的供应。

2、国际船舶人在航运和贸易中的作用:

(1)桥梁作用。船舶人可以在委托人、货方和口岸机构等之间传递信息,起到桥梁作用。如在船舶到港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承租人等将船舶到港装卸货物的情况和预计船期等信息告知船舶人;船舶人根据船方提供的信息和口岸的管理规定,将相关信息向转告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和海事局、港口装卸公司、理货公司、船舶供应公司等口岸各有关单位;而船方和各相关单位都可以根据船舶人提供的信息做好船舶抵港前的准备工作。船舶在港期间。船舶人及时将船舶在港的动态,如船舶进港、靠泊、移泊、装卸、修理等情况,告知委托人;在船舶离港后,船舶人及时告知委托方船舶离港的情况;使委托方及时掌握船舶动态等信息。

(2)协调作用。在船舶运输的各项工作中,或者当发生争议时船舶人可以协助船方、港方、货方等各方妥善解决问题,起到协调作用。

(3)专业服务作用。船舶人能够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委办事项,起到专业服务的作用。国际船舶人的本职工作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资源,为委托人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代收运费和代办结算,组织货源等。国际船舶人熟悉相关法律和港口惯例,通过代办船舶在港事宜,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

(4)降低成本作用。在完成委托办事项的过程中,船舶人能够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减少委托人不必要的支出,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

二、国际船舶人的分类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个港口之间进行营运的过程中,当它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将无法亲自照管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有两种:第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第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在有关港口的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口的有关业务,即委托船舶人代办这些业务。在目前的航运实践中,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由于其财力或精力所限,而无法为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又由于各国航运政策的不同,使得委托船舶人代办有关业务的方法成为普遍被采用的比较经济和有效的方法。

设立在世界海运港口的船舶机构或人,他们对本港的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等都非常熟悉,并在从事船舶业务的实践中积累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他们经常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口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目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大多都对自己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抵达的港口采用委托人代办船舶在港口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上的各个海运港口也都普遍开设有船舶机构或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通常开设有多家船舶机构从事船舶业务工作。

船舶属于服务性行业。船舶机构或行可以接受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委托,代办班轮船舶的营运业务和不定期船的营运业务,也可以接受租船人的委托,代办其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由于船舶的营运方式不同,而且在不同营运方式下的营运业务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又各不相同,各个当事人所委托代办的业务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据委托人和业务范围不同,船舶人可分为班轮运输人和不定期船运输人两大类。

1、班轮运输船舶人

(1)班轮运输船舶总人

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人。该总人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人通常应为班轮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工作,办理订舱、收取运费工作,为班轮船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营运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会进行合作。总之,凡班轮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通过授权,由总人代办。

(2)订舱人

班轮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除了在班轮船舶挂靠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总人外还会委托订舱人以便广泛的争取货源。订舱人通常与货主和货运人有着广泛和良好的业务联系,因而能为班轮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同时能为班轮公司建立起兴套有效的货运程序。

2、不定期船运输人

(1)船东人。船东人受船东的委托,为船东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诸如办理清关、安排拖轮、引航员及装卸货物等业务。此时,租约中通常规定船东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人。

(2)船舶经营人人。作为期租承租人的船舶经营人,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人,该人受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船舶经营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3)承租人提名人。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提名人,而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必须委托由承租人所指定的人作为自己所属船舶在港口的人,并支付费及港口的各种费用。此时,人除了要保护委托方(船东或船舶经营人)的利益外,还要对承租人负责。

(4)保护人。在港口的人是由承租人提名的情况下,船东或船舶经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委托了由承租人提名的人作为在港船舶的人以外,再另外委托一个人来监督承租人提名人的行为,该人即为保护人,或称为监护人。同样,当根据租约的规定,人由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指派时,承租人就可能在装卸港口指派自己的人,以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5)船务管理人。船务管理人为船舶代办诸如补充燃物料、修船、船员服务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是与船舶装卸货无关的,当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指派了港口人后,船东为了办理那些与装卸货无关而仅仅与船务有关的业务时,若船舶经营人人没有得到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则就不会为船东代办有关船务管理业务,此时,船东就会委托一个船务管理人来代办自己的有关业务。

(6)不定期船总人。总人是特别人的对称,其权范围包括事项的全部。不定期船总人的业务很广,如代表不定期船船东来安排货源、支付费用、选择、指派再人并向再人发出有关指示等。当然,承租人有时也会指派总人,或在租约中规定由租家指派人或提名人时,则承租人就有权在一定地理区域选定总人,当承租人指派甲人,而船舶不停靠甲地时,则可由甲人为其委托人选择、指派再人,并由再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委托人授予人权是建立在对人的知识、技术、才能和信誉等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而船东或承租人选用总人的最大优点在于,委托方和人之间有信任感、业务上具有连续性,一旦委托则船舶在所有港口的业务都由总人办理或由其选择、指派的再人即分来完成。

三、船舶业务关系的建立

1、长期关系和协议格式

对班轮(包括集装箱班轮、客班轮、杂货班轮等)和相对长期往来于某航线上的定期定班船舶,委托方一般都希望建立长期业务关系,这种长期业务关系往往是通过签订协议来建立。外代系统的长期协议都由总公司出面签订,分公司不能直接对外签订长期协议。签订长期协议一般需要建立长期往来帐户,委托方预付一笔双方商定数额的港口使费备用金后,定期与委托方对帐,备用金数额不足时,由委托方追加汇付。有的则采取不动备用金,委托方见到航次结帐单并加以审核后,将单船航次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商定期限内汇付给的办法。也有的委托方要求采取单船单航次结算的办法。

国际上较大规模的船东经营定期班轮航线(特别是集装箱班轮航线),一般逐步趋向于在主要挂靠港口成立专门的自营公司来负责港口的船舶业务,进行揽货、船舶现场操作、集装箱管理和港口使费结算等工作。

长期协议一般应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全权授权代表来签署,协议签署前应该弄清对方签署人的身份,是否有权代表该公司签署协议。公司应尽量备好自己的长期协议范本,一旦需要签订协议,尽量争取采用自己的范本,这样有利于加速谈判进程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不会造成协议重要内容遗漏,可以防止今后出现争议或再签补充协议的情况。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协议范本,一般都是由船舶行会(协会)征求各成员公司意见后公布,供各成员参考和选择使用。协议可分为集装箱船舶协议、散杂货船协议和客运协议等多种格式。长期协议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达成协议并签约的各方的公司全称和公司注册登记地的详细地址;签约日期和地点;应有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字样;总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协议适用的领域和范围,应尽最大努力保护委托方的利益,不得同时接受委托方在同一航线上的经营相同业务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委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领域在协议有效期内另外委托其他,有权在必要时转委分来履行协议规定的业务工作义务等。

义务,包括委托方授权代办的各项业务工作内容和要求,揽货和订舱工作要求,现场服务要求,集装箱管理要求,单据传送要求,财务结算要求,运费收取和汇付要求等。这些要求往往都由委托方提出。

委托方义务,包括向报送船舶动态、及时提供完成业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包括船舶资料、来自港、预计抵港日期和任务等),预付船舶港口使费备用金,保证承担和赔付因执行委托方的指示而产生的针对的任何责任和费用追究,委托方应该支付的费用项目和范围等。这一项目的内容往往都由提出,公司必须充分准备,防止遗漏。例如,有的协议规定,如委托方(特别是集装箱班轮)提出特殊要求(开发或使用委托方专用电脑软件),为完成委托方特殊要求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软件开发费用、特殊硬件设备和专线的投资费用等)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双方商定的其他特殊约束条款;报酬,详细规定应得报酬的项目和数额,一般都以附件的形式另外签订报酬项目和费率;财务结算办法;协议有效期,必须写明协议的有效期限和协议终止、续期的条件及方式;所签协议正本的份数、保管和各自的效力,如有两种文字的正本,要注明以哪种文本的正本协议为准。

2、航次关系

过去,外代有正式对外公布的经交通部批准的业务章程和费收规定,因此,建立航次关系时就相对比较简单,委托方的义务在业务章程中已经明确写明,委托方书面委托就表示接受章程中所列各项义务。随着部颁标准的废止,各公司应考虑起草公布自己所采用的业务章程、收费项目和标准(也可使用船代协会公布的相关标准)。

尽管如此,在接到委托后仍然需要由指定的专人来进行合同评审,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来判断本公司有无权限和能力来接受其委托(包括来港船舶的国籍和来港任务是否受政府的限制,如敌对国船籍、核动力船、军舰、科考船、装载放射性物资和大量一级危险品的船,港口条件和设备能否满足船舶来港任务的特殊需要等),委托书中委托的意向是否有明确的表达(Attend,Husband,Act as Agent等)。特别是在船舶市场放开后,委托方选择余地大,需要防止误将对方询问和询价当作委托的情况出现。通过合同评审后,应该及时给委托方发书面表示接受其委托的函电,同时向委托方索要估算的港口使费备用金。委托方接到接受委托的确认并安排汇付船舶港口使费备用金后,航次关系就正式确立。

3、第二委托方关系

委托方是指出面委托并负责支付船舶港口使费的一方(不一定是船东)。对同一艘船要求为其办理业务的另一方,我们称其为第二委托方。第二委托方可以是船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公司),也可以是租方或货方,还可能是其他有关方。一艘船只能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有船舶指定权的不一定都是委托方,只有实际支付和结算船舶港口使费的一方才被认作为委托方。除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要求协助并办理相关业务的,应视业务量大小来确定是否需要建立第二委托方关系。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况的,应视作第二委托方:

(1)要求提供船舶各种装货单证;(2)要求按时电告船舶抵、离港及船舶在港期间动态;(3)委托并要求提供船舶装卸准备通知书、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船长宣载书;(4)按租约规定分别向船东、租船人或其他有关方结算船舶在港使费,除委托方以外的其他结算对象均为第二委托方。

有关方一些简单的要求和询问不应当作第二委托方对待。委托方要求向其总部或分支机构提供一些信息和寄送单证,一般也不作为第二委托方对待。由于船舶市场开放后竞争日趋激烈,各公司一般都不但不将有指定权的租家或货方当做第二委托方向其收费,反而要将费回扣的一部分付给他们,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4、监护关系

委托方由于某些原因不得不使用某公司来其船舶(常常是租家指定的),但为维护自身利益,委托方或有关利益方找另一家能信任的公司对相关船舶的业务和港口装卸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或者办理一些租家不承担义务的业务(如船员更换,燃料物料供应等),这另一家被称作监护(PROTECTING AGENT),也被称作保护。另外一方面,个别情况下租家未拿到指定权,不得不使用船东,另外委托一家作为其监护的情况也偶有出现。

5、分关系

随着船舶市场的逐步开放,国际上(特别是日本)比较流行的分(SUB AGENT)业务关系在中国也已经逐步开始流行。由于不定期船船东的船舶到处流动,船舶每挂靠一个新的港口都要为船舶选择一家船舶,既费事又不了解当地情况,还要向各港分别预付一笔数目可观的港口使费备用金,造成资金积压,流动资金短缺。因此他们常常会选择一家比较熟悉又有一定信誉的船舶公司作为其总,统一委托这家公司作为某指定地区所有港口的船舶,接受委托的也可以自己来(在有自己分支机构的港口),也可以将部分现场业务转包给当地公司来做,这些接受转包业务的公司就被称为分。签订协议时如准备使用分,应在协议中增加有权使用分的条款。分向总负责,总向委托方负责。总不能以分不履约为由来对抗委托方。

四、国际船舶人的业务

1、业务范围

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为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物来源,办理集装箱货物的托运和中转;代受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2、其他相关业务

代办货物查询,理赔,溢卸货物的处理;洽谈办理船舶的检疫检验,修理,熏舱,洗舱,扫舱,燃料,淡水,物料的供应;办理集装箱的装卸,堆存,拆箱,装箱,清洗,熏蒸,检疫;洽办集装箱的建造和修理;办理集装箱的租赁,买卖,交接,转运,收箱,盘存,签发集装箱交接单证;经办船舶的租赁,买卖,交接工作,代签租船和买卖合同;办理速遣费和滞期费的计算与结算;联系海上救助,洽办海事处理;代聘船员并签订合同,代办海员护照,领事签证,联系申请海员证书,安排船员调换,遣送和参观游览;提供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

3、业务详解

(1)接受委托并审核下列事宜

船籍,船舶规范,注意港口限制,是否需要特种设备装卸货物,货物的种类,重量和性质,包装。装卸费用的负担,提单的格式,扫舱,洗舱,捆扎,油料,淡水,垫料,伙食,航次修理,吨税执照的期限,检疫证明,交船地点,危险品运输许可,货物的货积载图,提单副本,舱单,集装箱号清单,危险品舱单,超高超宽箱清单,超长超重清单,船员名单或旅客名单。租船合同,主要条款。来港,去港名称。

通知船长,发抵港的时间,吃水等船舶动态和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舱单上的注明装货条款;备用金的收取和备用金收取凭证,财务对帐;特殊船舶进港,与海事局提前联系;落实各种费用,包括,船员的调动,借支,和理货等费用;和海事局,货主联系,制定计划,码头靠泊计划,装卸计划,特殊设备使用计划;计划的执行,与港方签订滞期和速遣事项,并核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计算装卸时间。

(2)船舶抵港前的准备工作(进口业务)

向报告港港务局和海事局报告船舶信息,并与港方商定靠港时间,把结果通知船方和委托人;掌握来港船舶的动态,与三方保持联系;通告船方港口的规定和水道规章,通知引航时间地点,和装卸计划;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和“船舶规范”报海事局,之后送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机构。了解泊位信息,通告港口作业区船舶的状态(船舶净吨,吊杆负荷,吃水,装卸要求);向委托方索取进口货运单证,(载货清单,提单副本,货物积载图,集装箱位图),复印份数提交装卸作业区和理货公司,危险品进入需提前72小时,报海事局批准,分送港口作业区和船方。来港装出口货物的船舶,要及时通知发货人提交货物出口托运单,办理货物的集港,制作,舱单,大件尺码,危险品货物申报单,准装单,装载特殊要求,分送港口有关单位;了解船舶是否需要扫舱,洗舱,货物验舱等特殊要求;填写“船舶费用分摊表”送装卸公司;根据租约的要求,了解“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或“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表”的要求;接受委托方的授权,同港方订立“滞期/速遣事宜的协议”;编录月度来港船舶计划,送港务局和港口作业区;协助船方和委托方办理检验检疫,验舱,修理,补给计划。

(3)船舶在锚地期间的工作

船舶到达锚地后,与船长联系,取得船舶信息,通知船长靠泊计划,锚地检验检疫的时间,引水员上船时间,同时发出到船电报;将船舶下锚时间,锚位通知海事局和港务局;提交“吨税申请书”,“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员物品清单”“船舶物品清单”“航海健康申报书”“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载货清单”――海关,边防,海事,检验检疫机构;24小时,与船方保持联系;协助和掌握船舶的修理,加水,加油,检测主机,船员调动的情况;进港计划确定后,立即通知船长作进港准备,引水员上船,起锚,作业时间,向船公司和委托人报告船舶信息;处理检验检疫工作。

(4)船舶在港作业期间的工作

船舶靠港,外勤人员核对靠泊时间,拖轮使用时间,引水员/上下船的时间,告诉船长作业安排,预计离港时间,向委托方发送靠泊电;协助船长填写各种申请表格;检验船舶的吨税执照,“船舶吨税申报单”;向船长索取进口货物单证;按租约要求,接受船方的“船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核对吊杆数和负荷数量,了解备机时间;请船长签署各项已产生的费用单据,记录船长交办事宜;接受船长签字的海事报告,航海日志,举证材料;船舶修理,联系船厂,安排修船,做好船检准备;还船的检验检测,测油,向委托方交检验证书和还船证书;根据委托方安培理货;制作作业记录(动态报告),向船长和委托方通报。

参考文献

[1]王琪.海运业务与海商法[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3.

[2]管敏正著.国际货运与海商法[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篇2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有效存续的_________,作为乙方的第一大股东,拟将下属_________,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2.乙方为经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上述资产托管经营完成甲、乙双方商定的各项经济指标,并在此过程中,以资产运营的各种形式将托管资产逐步纳入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托管经营范围 自甲乙双方签属托管经营协议并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所拥有的_________公司(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评估后的净值为_________元)委托乙方经营。

二、托管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自双方签属委托经营协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之日始,甲方将通过配股或其他方式将托管经营资产的产权逐步纳入乙方,待委托经营资产的产权全部进入乙方后,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委托经营协议自然终止。

三、托管经营的利润分配 双方约定,在资产托管经营实施后,被托管企业的资产收益权归乙方,由乙方以每年实际受托经营净资产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

四、托管经营的审批和认可 本协议所述托管经营已获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乙方董事会通过,尚待乙方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五、保证和承诺

1.乙方保证,自托管经营生效日期起,乙方将以正常的方法管理受托经营的资产及相关负债和经营其相关的业务。

2.甲方保证,除了已在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披露的负债外,以及除了甲乙双方在生效日期以后正常操作中所发生的负债外,在托管经营实施前,甲方委托经营资产没有其他实际的或已有的债务或责任。

3.甲方保证,在托管经营实施前,委托经营资产不附带有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它担保权益(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已披露的除外)

4.甲方保证其委托给乙方经营的资产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将托管经营资产全部、完整地移交给乙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托管经营资产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承担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将托管经营资产合法经营,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托管经营资产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承担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九、签署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保证将获得为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权利的授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篇3

根据最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引入了针对所有主体的基于控制的单一合并模型,不论被投资者的性质如何,即无论对主体的控制是通过投资者的表决权还是通过其他合约安排,对被投资者存在控制就需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即是否具有控制权才是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依据,而控制的方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持有股权及其他方式。

再来看我国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企业合并》第一节有这么一段话: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但该控制并非产生于持有另一个企业的股权,而是通过一些非股权因素产生的,例如通过签订委托受托经营合同,作为受托方虽不拥有受托经营企业的所有权,但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能够对受托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控制。这样的交易由于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有时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属于企业合并。而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企业合并》中,上述这段话已全部删除。而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或特殊目的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对于委托经营是否纳入合并报表在观念上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不再将非股权因素产生的控制排除在企业合并之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受托方对被委托公司不持有股权不能成为将其排除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外的理由。

部分观点认为一旦受托经营管理了某企业,便将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笔者认为这同样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因此应该以控制为核心来判断是否合并被委托公司。

那么如何识别受托方对被委托方是否控制,即受托人是否能够决定被委托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呢?委托经营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以法律合同的形式载明委托目的及对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权利及责任、委托期限、收益分配方法等事项,受托人必须以委托经营协议为依据来对受托对象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可以通过查看委托协议中规定的受托人的经营管理权限是否涵盖了上述财务和经营政策来判断。实务中,可能出现委托方对受托方的上述权限加以限制的情况,这时就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加以判断,识别这种限制是否重大,是否造成受托人无法控制被委托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那么是否只要受托人能够决定被委托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就判定为受托方对其进行了控制而将其报表纳入受托方合并范围中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委托经营模式下,按照委托经营合同,受托方会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委托经营费用。有的按固定金额确定委托经营收益。即委托方将资产委托给受托方管理,受托方按固定的金额确认其托管收益,而与托管经营的增值效益无关。

还有的是按变动金额确定委托经营收益。在这种方式下,受托经营收益与被委托经营企业的增值效益直接挂钩,可极大地调动受托方的积极性。实务中上述两种情况都存在。笔者认为,如果系上述第一种情况,即受托人取得的报酬是固定报酬的话,不宜认定为受托人对其有控制权。控制的目的,是通过主导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来获取经济利益。这可以分三个步骤理解: 主导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导致该企业的利润变动从该企业利润变动中受益。委托经营管理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一种委托关系,受托人必须按符合委托人最大利益的方式行动,而当受托人的报酬为固定报酬时,受托人对被委托企业的主导并不能使其从该被委托企业的回报中受益,因此不能认定为控制。

篇4

2 种子委托代销的限制

2.1 对代销的限制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这是对代销的限制。这里规定的限制条件有两个:一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即不得受不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二是以书面委托,即不得以书面以外的形式委托。案例一简介。上海市的甲公司进口的北京市的乙公司分装的广东省的丙公司代销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经广东省陆丰县碣石镇的24户菜农种植,未到萝卜成熟季节就全部抽薹开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菜农向当地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投诉。法院主持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达成协议,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5 446 880元。法院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 000元。案例一分析。该案萝卜种子的进口商上海市的甲公司,领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确定的有效区域是上海市。该案萝卜种子的分装商北京市的乙公司,领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确定的有效区域是北京市。无论是进口商甲公司,还是分装商乙公司,都不具有在广东省经营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广东省都不属于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广东省的丙公司受不具有在广东省经营种子的乙公司的书面委托在广东省代销其萝卜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代销行为无效。广东__省的丙公司未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广东省经营萝卜种子,经营数额2 685 250元,获利813 030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篇5

[争议认定与写法]

本案为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法律关系是清楚、单一的,不存在争议。天星公司与省军区后勤部、玄武区政府之间争议的主要是承包经营古都饭店、新古都饭店期间,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与处理。处理这类案件,属于事实的认定,而不属法律适用问题。只要抓住争议的主要事实问题,通过合法论证是可以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的。制作判决书,关键取决于事实认定的态度和方法。

一、关于审计方法的适用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由于各方当事人就交接结算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天星公司才提起的诉讼。原审期间,根据天星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南京市华宏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古都饭店装修工程造价及新古都饭店1997年9月至1998年12月经营情况进行审计。2002年7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天星公司除提出两点异议之外,对审计报告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天星公司与军区后勤部签订的新古都饭店承包合同、解除合同的交接协议均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新古都饭店交接协议,双方已经协议解除了承包合同。天星公司要求军区后勤部返还投资款、库存物资、开办费、利息和补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天星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玄武区政府不提出诉讼请求,玄武区政府应退出本案诉讼。遂判决驳回天星公司对军区后勤部的诉讼请求。天星公司仍以原审时的几点理由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原审法院审理中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是本案得以顺利解决的关键。法官不是会计师,一般情况下不能经审查认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经营事实、会计帐目所载情况的最终汇总结论。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权利,也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委托鉴定和审计的职能,这恰恰是解决当事人之间依靠辩论所不易解决争端的合法、最佳途径。只是委托审计过程中,需要对以下几个问题引起重视:

(一)委托时间的确定

这类涉及施工工程、会计账册的审计,应由当事人在原审中即应提出,应当在审计初步结论得出之后,由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对审计结论提出质询意见,并由审计、会计人员当面予以解答,问题确实复杂的,可择期由审计单位作出专门解释。以上程序结束后,则由审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式四份,法院、各方当事人、审计单位存档,不可回避给当事人的送达。当某方当事人对审计结论仍持异议时,则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提交审计单位,对该问题作出补充审查,正式答复委托法院,由法院将进一步审查结论反馈异议人。

当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二审法院发现本应委托审计原审法院却未委托,或当事人未曾提出申请,二审中法院既可依当事人委托,亦可依职权委托审计。对于审计工作量不大的案件,可以待得出审计结论后径行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审计工作量较大、难以短时间内得出审计结论的案件,则可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委托审计并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不应以原审中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以放弃诉讼权利为由拒绝接受申请或拒绝加以委托。

(二)受委托机构的确立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原审法院未依法委托或依公平原则委托。例如:1、接受单方申请,未征求对方意见,委托某一机构审计;2、不征求当事人意见,委托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资质等级较低的机构审计;3、有的法院委托不具有资质或与委托业务无关的机构审计;4、有的法院所委托事项不是当事人争议的内容。之所以出现委托不当的问题,主要在于法院对委托审计业务重要性把握不准,司法能力有明显欠缺,少数法院是因案件审理中受到案外因素干扰,不能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关于确定受委托机构,应重点把握这样几个界限:

1、考虑资质等级上的差别,尽量委托资质等级较高的机构审计。2、为避免委托上的不公平待遇,对于当事人均为同一地域的,可委托共同上级行政区划内的具有较高资质的机构审计;对于跨省、市、区的案件,除非当事人认可,应委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无行政区划同属关系的机构审计。3、为避免审计出现明显误差,应委托与案件争议同行业的机构审计,不可委托跨行业其他机构审计。4、对于当事人申请审计的,原则上应经各方当事人认可,以确定审计机构;法院依职权委托,也应尽量委托资质等级较高、资信较好的机构审计。

本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2000)苏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最高法院以(2001)民二终字第9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该院作出(2001)苏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天星公司两次提起上诉,主要针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原审法院重审中委托鉴定,对该问题已作出明确结论。最高法院二审认定解除承包合同的交接协议对天星公司的投资和结算问题作了处理,天星公司要求军区后勤部返还投资款、往来款、借款利息、设计费和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等上诉请求的事项均已列入审计报告中并予以认可,其向后勤部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上诉。一、二审判理均是充分的,紧紧围绕审计报告展开,突出了案件审理重点,因而是正确的。

二、关于破产等问题的认识

原审判决在事实部分查明,玄武区政府接收新古都饭店后,对饭店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显然是单方、单独委托审计),发现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新古都饭店破产还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日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02年7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经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确认新古都饭店清算组提出并经债权人大会通过的清算方案,限定清算组在一个月内执行分配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既然新古都饭店已进入破产程序,作为债权人之一的天星公司,应当依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恰恰由于其在与省军区后勤部签订的新古都饭店交接协议中所签内容有模棱两可之嫌,后来的备忘录也未明确天星公司在新古都饭店中所应当享有的权益,也直接导致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如实申报债权;而天星公司依企业承包协议及交接协议也无法得到经济利益上的补偿。主要表现在:1、企业承包合同1996年签订,待新古都饭店建设施工完成后,方于1998年2月开始试营业。1998年11月7日,根据国家有关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签订了交接协议,原承包合同即行废止。天星公司未能与发包方如期履行合同,虽已投入部分资金,却并未使新古都饭店步入正常运营,缓冲期尚未完成,合同即告终止,天星公司的权益难以得到正常体现。2、承包经营期间,天星公司向省军区支付280万元往来款,实为承包金,离每年700万元距离较大,而这也是天星公司在未取得经营收益的情况下的支出,是否应在破产债权中加以适当的体现,值得研究。一个新的企业前3年的经营多半为负债经营,而企业负债经营是为实现期待权利——企业步入正常运营后,能够回报正常的预期利益,而本案是因国家政策调整所致,与发包人、承包人均无直接关系,双方均未得到政策性补偿;接收人玄武区政府也是为甩掉包袱,根本未对新古都饭店作出调整、挽救姿态,直接将其作出破产处理,其社会效果究竟如何,也是值得考虑的。

两审法院对企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均是正确的,但对新古都饭店作破产还债处理是否妥当,则值得研究。一件案件的处理,法律效果重要,其社会效果同样重要,社会效果欠佳的案件,可能在程序或实体上是有考虑不周之处的,需要在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的过程中不断加以思考和改进。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委托南京华宏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古都饭店装修工程造价及新古都饭店1997年9月至1998年12月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确认天星公司在承包新古都饭店期间的投入为新古都饭店装饰工程造价加上经营净支出共计为26578038.92元,新古都饭店进入破产程序后,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确认的债务数额为28679600.87元,该债务是天星公司承包新古都饭店期间产生的债务,在破产还债程序通过拍卖新古都饭店资产按比例清偿,天星公司也不必对上述债务再承担偿还责任。天星公司主张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不依法通知天星公司参加诉讼,而且还以江苏新古都饭店破产与天星公司无关为由,拒绝上诉人要求参加破产诉讼”的主张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

天星公司主张的往来款280万元,该笔款项在《审计报告》中确认为1997年9月至1998年12月新古都饭店财务明细帐记载的上交军区后勤部的管理费用。该款实际是天星公司按照《新古都饭店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新古都饭店试营业后向军区后勤部交纳的承包金,是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已经履行完毕的义务。同时,双方在解除承包合同的交接协议中对已交承包金没有约定返还给天星公司。因此,天星公司要求军区后勤部返还承包金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星公司主张的其与南京罗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签合同约定设计费47万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南京罗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实际履行施工合同,新古都饭店的装饰工程由上海市云峰装饰工程公司、江苏建华建设总公司、广州阳鸿装饰公司等单位履行,并且这些施工单位均已向新古都饭店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天星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天星公司与南京罗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设计费47万元,由于签订装修合同的签约主体不具备装修及设计资质,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费用或者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设计费用,审计报告根据新古都饭店实际支付的设计费认定9.8万元以及原审法院以实际付款认定设计费用并无不当。天星公司上诉主张的新古都饭店装饰工程设计费人民币37.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星公司上诉主张的欠华诚财务公司借款利息74万元,华诚财务公司已将该笔借款本息转让给南京市旅游实业公司,该公司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由于该笔借款的本息南京市旅游实业公司已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审计中剔除的预提利息以及原审法院认定天星公司不必支付该笔借款的利息,并无不当。因此,天星公司与华诚财务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天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天星公司主张的承包合同履行后可得利润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新古都饭店交接协议》约定:“从1998年11月8日零时起,新古都饭店由省军区接管,原承包合同即行废止。”“承包人邹洪刚在饭店的投资,待决算报告出来,经审计后报江苏省移交办公室,由省移交办公室明确接受单位予以结算。”天星公司与军区后勤部已经协议解除承包合同,新古都饭店已经移交玄武区政府,天星公司不能再依据承包合同向军区后勤部主张并未实际发生的承包利润。

篇6

2012年4月20日,李某与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签订一份《股票投资理财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股票账户委托光辉公司进行打理,具体约定内容为:1、李某将其证券账户密码告知光辉公司,委托该公司管理;2、委托期间,李某完全委托光辉公司买卖股票,自己不得干涉;3、在协议期间,双方按照3:7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委托开始时,李某股票账户上存有资金及股票合计价值50万元;一年的协议期满后,李某股票账户上仅有资金及股票合计价值15万元;亏损合计35万元。李某遂将光辉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光辉公司没有代为接受委托炒股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投资理财合作协议书无效、光辉公司还应返还其损失的财产35万元。经查明:光辉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个人理财、贷款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划的需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该公司承认并未办理过代为炒股的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经营证券业务属特许经营项目,未经批准从事该业务应视为违反证券法。本案中,光辉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证券的行政许可,其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炒股,是否应当视为违反证券法的行为,由此引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

二、“京派”、“海派”的不同观点

因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形成“京派”、“海派”对立的情形,即北京和上海两地的法学家及司法机关在看待同一法律问题时,经常产生针锋相对的不同理解。因两地整体法律水平处于全国最前列,所以两地之间的法律争论经常会产生全国性的影响,其法律意见值得仔细研究。关于本案中的委托炒股问题,“京派”、“海派”亦形成了不同理解:

“京派”观点:认定该类型合同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界定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范围,是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类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所引发纠纷而诉之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该院认为: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无效。

认定该类型合同有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持此意见。该院对受托人主体资格进行了不同的区分:(1)受托人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的,该类法人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属“特许经营”,未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应认定合同无效。(2)受托人为一般企事业等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因证券法仅对金融、证券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予以规制,对其他单位的委托理财行为处于无规可循的灰色地带,法院不应轻易否定该类型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3)受托人为自然人情形的。因该类型委托过于分散,不致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故该类型合同原则上应认定有效;但若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委托从事理财业务,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情形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

三、本案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不应认定无效

认定该合同无效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关于本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据此,结合证券法律中明确规定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京派”据此强制性规定认定该类合同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以限缩解释的方式缩小了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范围。学者提出,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的判断标准是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但该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明确,需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所以,“京派”的观点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

篇7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商业用房: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注:根据委托经营的具体情况写)

第二条 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____层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

2.标的用途 _________广场为商业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第三条 委托权限

1.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2.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

3.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第四条 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定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他与经营相关事宜。

第五条 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维护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第七条 经营收入的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平方米税前_________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乙方按照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收入,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乙方应当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一次性付清,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 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七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具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以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以及经营管理费用。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全面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的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转载自华律网,请保留此标记。)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的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定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10.乙方自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他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必须在_________(时间)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产权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_________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4.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告知对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如对方不同意,则_________方_________(是/否)有权解除合同,_________(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文本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环保部有关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接管人就本委托运营项目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煤业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项目地点:

项目内容: 煤业矿井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站委托运营管理(详见附件1)

二、项目承包范围及方式

委托范围: 委托运营方案内包含的全部内容 。

委托方式:甲方将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全权委托给乙方。乙方负责:管理污水处理站日常工作,配置合格的运营人员,提供设备维修和设备保养,提供污水处理站所需药剂。

三、委托运营期限

委托运营合同期限:5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人民币) (¥ 元);

本合同总价为第一年价款,之后每年根据物价和其他因素双方重新洽谈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包括委托范围之内的费用,价款根据水量调整,如因甲方原因超出费用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的界定及计算方式依照《附件1》和《附件2》执行。

2、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调整

2.1支付方式:合同生效起5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月运营费用,之后每月支付一次月运营费用。

2.2合同价款调整:由物价上升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按照《合同通用条款11条》执行;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合同价款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承诺

承诺负责污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行和达到污水排放标准;保证持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经年检合格。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运营证书的复印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甲方承诺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在矿井水出水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口安装流量在线监测设备用于计算水量,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山西省孝义市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经营合同简单版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___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层____号,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2.标的用途:____________广场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托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___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税前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__日至______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___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______%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___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____________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2份,买受人1份,备案机关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8

有价证券买入委托书

────┬─────────────────────────────

│证券种类│ │

├────┼─────────────────────────────┤

│数 量│ │

├────┼─────────────────────────────┤

│指定价格│ │

├────┼─────────────────────────────┤

│预存金额│ │

├────┼─────────────────────────────┤

│现 定 期│ │

├────┼─────────────────────────────┤

│限 期│ │

├────┼─────────────────────────────┤

│备 考│ │

────┴─────────────────────────────

上列证券委托 贵公司买入请即依照 贵公司代买证券规则办理此致上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台照

(签名盖章)

委托者:

信 址

年 月 日

有价证券卖出委托书

────┬─────────────────────────────

│证券种类│ │

├────┼─────────────────────────────┤

│数 量│ │

├────┼─────────────────────────────┤

│指定价格│ │

├────┼─────────────────────────────┤

│预存金额│ │

├────┼─────────────────────────────┤

│现 定 期│ │

├────┼─────────────────────────────┤

│限 期│ │

├────┼─────────────────────────────┤

│备 考│ │

────┴─────────────────────────────

上列证券委托 贵公司卖出请即依照 贵公司代卖证券规则办理此致上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台照

(签名盖章)

股票承销协议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乙方:××证券经营机构(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一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承销方式:

二、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四、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五、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营机构

(章) (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篇9

式对资金进行经营,以期最大限度获取收益。

乙方资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乙方将资金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的出资

甲方均需以人民币现金的形式出资。甲方委托管理资产金额人民币共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 。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内将款项全额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账户名:————;开户银行————— ;帐号:——————————————————)。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了解委托资产的管理、使用及收支情况,但在行使该权利以不影响乙方正常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为限。甲方应保证其对委托资产,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理,且委托资产投入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法律纠纷。对乙方以及处理资产管理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理资金,亦可以对委托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并保障其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保证资金安全。乙方承诺将受委托管理资产定向投资于公司合作的指定项目。为扩大委托资产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乙方有权批准吸收新的委托人加入,其他委托人不得阻扰。

收益与分配

1、本协议甲方享受月利率为 %,在扣除相应手续费后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但本协议委托资产全额退回后不再享受月利率。

2、本协议甲方享受乙方公司纯利润 %分红,只分红一年,于第二年年终参加分红,具体按甲方出资股份计算。

税费的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资产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退出及清算

甲方出资后,不得要求退回出资,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乙方决定终止委托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委托资产管理不能正常运营。委托资产的清算人由乙方担任,清算人在本协议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出具清算报告,对委托财产收益进行分配。

保密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就投资资产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该信息。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持续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而终止。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方投资全部划入乙方开设的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10

从洽购到委托经营

日前,太钢集团传出消息,太钢集团旗下的临汾钢铁公司,与美锦钢铁正式签署了委托经营协议,太钢将对美锦钢铁从产品产量到市场份额,从节能减排到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太钢临汾钢铁公司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双方的委托经营协议期为五年,临汾钢铁将派出管理班子负责美锦钢铁的日常经营管理,而美锦钢铁的产权仍属于其原股东美锦能源集团。

据了解,美锦能源集团于2003年动工开建的钢铁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为500万吨,投产后每年可生产60万吨高速线材和90万吨钢筋、圆钢。此外,公司还具备200万吨优质特种钢的生产能力。

不过,美锦钢铁自投产后,经营效果并不好。内部人士称,美锦钢铁从北京奥运会召开后就一直停产至今,被太钢托管后,公司计划在2011年上半年复产。

早在去年3月,美锦钢铁的大股东美锦能源集团就有意出售旗下的钢铁资产,由于美锦钢铁涵盖特钢业务,业界一直认为太钢将会重组美锦钢铁。根据《山西钢铁业整合规划方案》,太钢将成为太原、吕梁、临汾、运城4市的钢铁产能整合主体。

不过,双方接触后却一直没有下文。对此,有业内人士称双方谈不拢的因素中最大分歧就是收购价格。作为一家民营钢企,美锦钢铁在环保设施方面有不少“偷工减料”的地方,而纳入太钢之后,太钢势必要对其投入较高的环保改造成本。

“去年刚接触时的确是希望通过传统的兼并重组模式,后来双方经过多轮的方案修改,最终还是选择了委托经营这种重组成本和风险对太钢来说都相对较小的方式。”临汾钢铁上述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新模式利弊

事实上,自山西省在2009年底出台《山西省钢铁行业调整振兴实施方案》将太钢定位为省内钢铁业整合主体后,太钢在山西省内的并购步伐就一直比较缓慢。目前,太钢集团的总产能约在1000万吨,山西省的粗钢产能则在6000万吨左右,根据规定,在2011年前要实现“太钢总产能占到全省钢铁总产能的70%以上”。

篇11

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中国A外贸公司(人)北京B公司(委托人)先后三次从加拿大C公司进口废纸,前两次进口废纸的付款方式是信用证(L/C),合同均顺利履行。第三次进口时B公司给A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函称该第三批废纸系C公司对其前两批货物质量问题的补偿,不需对外付款,要求A外贸公司只需协助B公司办妥提货手续即可。A公司在未向C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即签署了C公司传真发来的买卖合同并用于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并未发回加拿大C公司。货到天津港后,B公司未向A公司付款即凭B公司单方出具的承诺函从A外贸公司领取了货物,实际上,该批废纸并非C公司向B公司的赔偿,而是B、C公司间货物买卖,付款方式是收货后电汇付款(T/T)。

2008年10月,C公司向法院提讼,要求判决中国A公司支付已收到的废纸的货款及利息。A公司认为自己系人,C公司应向委托人B公司主张货款,B公司申请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但C公司坚持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C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关系,该进口业务无法直接约束委托人B公司和卖方C公司,因此判决A外贸公司直接对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2

2005年6月,中国D外贸公司(人)受天津F公司(委托人)委托向日本G公司出口服装。2005年12月,D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售货确认书,约定出售25万件纯棉T恤,货值37.5万美元。G公司向D公司开立37.5万美元的信用证,D公司接收信用证后将信用证在银行打包贷款并将款项交付F公司。由其向工厂购货。本案货物的加工、交付、装运、报关及银行结汇单据的制作由F公司全权负责。2006年6月,货物发运日本大阪港,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显示:棉制针织男士T恤衫25万件,415个纸箱;发货后,F公司提交了全套合格信用证结汇单据,中国国内银行按期全额结汇。

2006年7月,经买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本案所涉货物实际数量为10万件,短装15万件。后G公司以货物短装为由向法院提讼要求D公司退还短缺货物的货款。D公司认为自己系人,G公司应向F公司主张货款,但G公司坚持要求D公司承担责任。且D公司经调查了解到F公司在发货前已知道货物数量是10万件,在全额取得信用证下25万件货物的货款37.5万美元后,F公司已私下将其中的10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了G公司,故G公司现在全额主张短装15万件货物的货款是错误的,诉讼请求中应扣除上述10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最终,法院认定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G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D公司和F公司之间的关系,该进口业务无法直接约束F公司和G公司。因此,判决D公司对G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鉴于交易行为发生后F公司已将其中的10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了G公司的事实,因此应扣除其已收到的退还货款100万元人民币。

以案说法

在国际贸易外贸业务中,选择不同的类型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

在案例1中,人A外贸公司在未与卖方加拿大C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听信了委托人北京B公司的承诺,在委托人未付款的情况下放货,导致最终由人对外承担了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实际承担对外付款责任后只能向委托方追偿。如果委托方缺乏财产可以清偿,人将面临全额损失。而在案例2中,人D外贸公司缺乏证据证明日本G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人D外贸公司与委托人天津F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且由于人未监管交易流程,导致在出口货物数量短缺严重的情况下却将全额货款支付给委托人天津F公司,最终导致人D外贸公司只收取了费却承担了买卖合同卖方的全部责任。

我国现行的外贸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及原外经贸部的《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调整。其中,《合同法》在行纪合同及委托合同两章中丰富了的类型,从而为我国外贸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司法实践具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而2004年施行的《对外贸易法》肯定了外贸作为一种合法的外贸经营方式存在,并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突破了外贸经营主体的垄断,外贸经营权门槛被彻底撤除。

根据人为行为时的名义以及行为后果归属作为划分外贸类型的标准,外贸可分为四种类型:

直接——《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方式,是指人接受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委托后,以国内企业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国内企业直接承担。出于商业秘密保护及融资因素之考虑,这种方式在外贸中并不多见。

公开本人身份的——《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方式,是指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外商订立合同,外商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外商,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人和外商的除外。

不公开本人身份的——《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方式,是指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时,外商不知道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时,在违约情形发生时,委托人享有“介人权”,外商享有“选择权”,人负有“披露义务”。人履行“披露义务”是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外商行使“选择权”的前提,亦称隐名。

G行纪——《合同法》第414条规定的方式,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

律师建议

在外贸进出口业务中,往往南国内委托人跟国外客户之间先行谈好进出口合同条款有关内容,然后由委托方寻找国内的外贸公司其与国外客户签订进出口合同,并报关、报检、代为办理托运、结汇、退税等事宜。在此种情形下,建议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尽量由外贸企业、委托人、第三方共同签订,合同表述应准确。如在三方合同中规定:“外贸公司受国内客户的委托,作为其人,以买方(卖方)名义订立本合同。如有争议,本合同应直接约束外商和委托人。”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在合同中就应当明确外贸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避免在合同履行时发生歧义。

篇12

本指引是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范本,也可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各会员单位在本指引颁布实施之前自行制定的条款,凡与本指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本指引未作规范的内容,各会员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自行制定相关条款。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现将《证券交易委托业务指引》第1-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并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指引电子版可到协会网站“自律规则”栏下载,网址:s-a-c.org.cn联系人:王冲电话:010-88061093

附件:

证券交易委托业务指引

第1号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证券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存在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证券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6、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中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定证券投资策略,尤其是当您决定购买ST、PT类股票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股票比其他股票蕴涵更大的风险。

由上述可见,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

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第2号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营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交易

第六条、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章、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

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但当甲方资金帐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消委托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甲方授权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后,可以授权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人的有效证件。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有关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与甲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

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资金帐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有过错的,应由乙方先予承担,再依法追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一条、当甲方遗失证券帐户卡、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五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七条、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八条、甲方以现金存入的,必须以现金方式支取。

甲方以支票存入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

甲方帐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帐户相互划转资金。

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四十条、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一条、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和乙方经营场所之日起两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第十九、二十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3号授权委托书

编号:

证券营业部:

本人(授权人)兹委托(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附后)本人在贵营业部就证券交易有关业务活动,处理以下事项:

()证券交易委托(含新股申购、配股、交割)

()资金存取

()查询

()转托管

()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

()销户

()其他(请详细明示):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本人向贵营业部书面撤销本委托书之日止。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人郑重承诺:

1、被授权人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

2、被授权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及委托书生效期内所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本人操作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3、本人郑重承诺本委托书内容真实、有效。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

被授权人预留签名:

授权人(签名):

资金帐户:

深圳股票帐户:

上海证券帐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地点:证券营业部

签署日期:年月日

注:

1、请在选择项前的()填写“是”或“否”;

2、此委托书如需变更或撤销,需委托人前来营业部办理;

3、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授权人、被授权人、证券营业部各持一份。

第4号网上委托协议书

甲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上海证券帐号资金帐号

深圳股票帐号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邮编

地址

乙方:证券营业部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章、网上委托

第二条、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篇13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受托方: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同等、协商的原则,就贸易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XX的XX广场(以下简称“XX广畅)内,所购置的房屋为层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2、标的用途:XX广场为贸易用房,经营范围以XX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XX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治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XX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贸易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贸易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同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终极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进标准,收取经营收进,依法向抢欠租金和用度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本钱,并制定有效控制本钱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贸易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年月日,止于年

月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治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XX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同一治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贸易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逐日每建筑平方米税前XXX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25日至30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贸易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进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条件下,将经营总收进扣除租金、物业治理费、物业治理佣金、投资经营治理本钱及投资经营治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XX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视,保证乙方正当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贸易用房,同时势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贸易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治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贸易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治理及经营治理用度。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同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终极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进或其他经营收进标准,收取各项收进,依法向拖欠租金和用度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本钱,并制定有效控制本钱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定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贸易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治理及经营治理用度;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治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条件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治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逐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XX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进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XX广场物业治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2份,买受人1份,备案机关1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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