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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变化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28 15: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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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变化

篇1

后勤保障社会化是提高军队医院后勤保障质量、节约经费的重要举措,是使有限经费收到更好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必要途径。随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深入推行,军队医院后勤保障模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财务部门在改革中如何加强财务管理,深化财务改革,更好的维护军队利益,是财务人员需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课题。在社会化保障中,财务部门应依法对经费进行管理和调控,对后勤保障社会化活动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对本单位受地方企业保障效益性进行维护,重点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监管,充分维护单位利益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后勤保障社会化过程中,军队发包方与地方承包方追求的效益不同。就军队而言,追求的效益为军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强调三者的协调发展,其中以军事效益为主,而地方承包单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看中了军队人员相对集中,财务结算信誉较好等一些地方单位所不具备的好条件,这导致双方在利益追求上难以统一,容易出现不协调的地方。由于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平等的利益主体,不构成任何隶属关系,双方的活动以合同为依据,合同的订立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合同的措辞是否严谨,都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军队医院与地方单位的经济往来十分密切,这就要求财务部门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协调军地双方的利益,制止承包方的短期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单位权益。

1、对拟竞标单位的确定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

在后勤社会化保障招标之前,要专门组织财务骨干人员参与对拟投标单位进行全面的考察、论证,对其单位资质、实力、业绩、信誉度、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尤其要对拟投标单位近三年的资产、经营情况出具财务报告,选择资质好、信誉好、经营状况好的经营实体,结合本单位后勤现有房屋、设施、设备,根据历年后勤保障经费投入数及已达到的效果,结合拟投标地方经营实体拟投入的设施、设备、资金和拟达到的效果。通过横向、纵向对比进行财产综合评估,筛选出较好的几家经营实体参与竞标。

2、对竞标单位的合同签署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

竞标单位确定后财务部门逐个对其所拟经营方向、经营策略、经营方式及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对比,看其是否把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标准逐条逐项列清;特别是针对今后服务中易出现的问题,审核其是否提前划清了责任权限及处罚办法,并列入合同、协议中充分维护军队利益。财务部门对每一竞标单位都出具可行陛财务报告供单位领导审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且监督合同条款的制定、修改和签署。一旦地方经营实体确定后,立即对本单位后勤现有的财产按照程序核对清理,并登记、注册、建档。对本单位的房屋、设备按部队固定资产清查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好档案,按照双方折旧后认可的质价移交给后勤服务实体,确保军队固定资产价值不流失,充分维护军队利益。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

军队后勤保障追求的是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地方服务实体追求的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双方所追求的目的存在某些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只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调好双方关系、密切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努力找到军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方的“交接点”。作为军队来说,后勤保障实行社会化后,一旦因我们财务管理监督不严而出现了经济问题。对我们部队声誉、军事效益、社会效益造成的损失,是多少经济效益所无法挽回的。为此,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地方服务实体的财务监督,确保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成功。首先,加强对收入、支出方面的财务监督,主要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有无乱收费、乱涨价、收入不记账、实行帐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财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物资管理严格,防止铺张浪费、丢失损坏的现象。其次,推行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监理制度,成立财务部门和各级部门组成的服务保障监控中心,负责对后勤社会化保障实体进行监管协调、反馈市场信息、参与财务管理、协助成本核算、搞好价格监控,确保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质量。另外,要对地方服务实体的资金账户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监督其是否严格遵守结算规定,防止其利用账户为一些不法收入人员提供便利或不正当交易。

二、搞好核算,科学划定保障范围

在社会化保障条件下,按照市场规则,承包方要实行完全成本核算,人员的工资与福利、设备的购置与维修、营房的折旧等均应计人成本。财务管理部门要帮助开展社会化保障的单位查找、解决供需价格差距等经济问题,增强效益意识,改善管理,不断提高保障效益,缓解供需矛盾。

1、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财务部门必须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军需、营房、卫生等有关事业主管部门,监督社会保障机构搞好经营成本核算、费用控制,确定合理利润和确定服务收费价格。在服务收费价格既定的前提下,财务部门要结合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保障内容和各项标准,搞好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通过服务标准、费用标准、定量标准的三重监控,确保服务质量货真价实,优质高效。

2、规范会计核算

规范建立会计账目和资料。应依据《会计法》和军队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规范的会计资料,准确反映保障效益和效率。在会计核算的管理中,尤其是要规范结算环节。近年来,监督出包工程造价结算,每年审减率一般都在地方施工队报价的12%左右。规范后勤保障社会化各项目的结算,可获得相当可观的效益,财务部门应坚决把住这个重点关口。

3、搞好难点经费的管理

强化对维修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维修项目按工程量大小和耗用经费多少分为专项维修和一般维修。专项维修经费由单位立项,后勤营房部门同维修公司签订协议,财务部门协助对专项实行项目管理。对一般维修费则拨给责任单位包干使用,各责任单位所需的一般维修商请维修公司维修,并由责任单位按协议支付维修费。

4、重新界定经费保障范围

把原先由各职能部门分工掌握的经费,归并到一个科目,集中使用、统一调配。完善经费标准体系。后勤保障社会化要求经费供应标准体系必须不断完善,充分体现生活服务价格,充分考虑官兵经济承受能力。对没有保障标准的要增设新经费标准,对保障程度偏低的相应予以提高。财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

势,挖掘现有潜力,多渠道筹措资金,如从实体出租、军队房地产出售、开发收入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补助金,或在机动费中确定补助经费的比重。

三、完善机制,全面推行精细管理

财务部门作为后勤社会化保障财务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对从后勤社会化保障计划的编制到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以及社会化保障主体的经济责任及其处罚办法进行全面的规范,并就具体业务操作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财务管理机制,为后勤社会化保障的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1、优化保障方式

对于完全依托社会保障的项目,重点是建材采购、药品采购、贵重医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出包等,以及借助社会保障的项目,主要是住房、水电气暖、餐饮、特殊医疗、军用车辆加油等,要结合预、决算审计,确保其投向正确。在投量方面,要通过对总量和分量的监督,使保障标准按时足额保证到位,防止层层克扣、截留或挪用。在向社会化保障厂商支付时,及时监督和把握支付节奏,防止超拨、多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浪费。

2、办理集中支付

篇2

一、社区治理的理论基础

“社区治理是管理理论在社会领域的实际应用,是指在某特定社区的范围内,对社区内的公民,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社区治理的具体过程可以描述为五点:一是其特点是治理的横向范围扩大,形成网格结构,注重社区居民的意见权,充分发扬民主,转变单一的以政府为主的治理主体;二是其治理范围是特定社区内的公民的公民利益;三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是治理范围内的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四是其采取的行动过程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与约定的习俗;五是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社区成员的福利等生活保障问题,改善生活质量,使社区更加和谐。

二、社会变迁中社区治理的发展演变过程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一种整体而又全面的结构过渡状态, 它包括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和价值观念体系等等。伴随着社会转型,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伴随我国社会结构调整,社区治理发生了三次较为重大的转型:

1.我国早期实行计划经济,在其影响下,与之相对的所谓的社区治理是单位管理模式。城市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单位”构成全部社会生活,全社会被分解为一个个的独立“单位”。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功能来调配人员,整合资源等。如果想管理好整个社会,就必须管好组成社会的每个小单位。由于改革开放,我们的社会发生环境,制度发生巨变,社会功能逐渐分化,如今的社会已经转型为现代化的的社会。

2.改革就意味着新的变化的出现,传统的合作治理的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其困境表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沟通困难,而出现社区合作治理的困境。因此,社区的治理模式也需要变化。即由原来行政型社区向合作型社区再向自治型社区转变。

三、社区治理的发展趋势(主要讲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

1.社区治理的主体多元化

社区生活的实质是在社区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社区治理牵涉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多元利益主体共存的过程,造成此种现象原因是:首先是社会转型;其次是经济发展需求转变,实行计划经济;最后是社会结构的持续转型。因此,社区治理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伴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入而变化,还引发了利益主体和利益取向的多元化。

2.社区治理的目标过程化

社区治理转变为更加注重过程目标,但是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通过分析可知:首先,要明白社区治理的宏观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围观目标是解决特定社区的具体问题;其次,社区治理的目标要想实现,还要使社区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并对社区居民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社区活动制定相关相关的规章和制度等。

3.扩大社区治理的内容

要想保障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做到社区真正实现为公共事务服务,形成良好治理,就要扩大社区治理的内容,内容都是社区居民最关心的自身利益问题,如:一是社区的环境,包括绿地,活动设施,报刊宣传专栏的建设,以提升社区的居民文化生活水平,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二是建设社区卫生防护站,保障居民的卫生,医疗问题;三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四是解决社区居民的福利问题。通过整合衣食住行等多方面资源,保障保障社区治理顺利进行,提升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4.形成多元主体,上下互动的社区治理过程

多元主体,上下互动的社区治理是目前最符合治理过程发展需要的治理,能够从多角度,多方面实现社区治理不同主体的利益需要。因为社区治理强调的的是各治理主体等参与者多方互动,协商制定社区治理的目标,并在探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社区居民,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协作实施的过程。

四、对未来社区治理新模式的构想

“社会复合体”,就是按照社区治理发展的趋势构建社区治理的多元利益主体,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居民等,就是政府,社会,市场的等多方主体的互动,使其各方的利益相互重合或发生联系,成为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

在我国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资源结构、人际关系、文化积淀和人口结构等方面差异都非常大,这当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形成的,是由我国这么多年的现实发展所决定的。而这种高度的差异性又促使我国在治理社区问题时必须有高度的针对性,从实际情况出发,西方国家治理上的长处可以适当的借鉴,但绝不可简单的模式照搬由于我国社区情况所具备的特殊性,使得我们在在社区治理前,我们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划分。

在网络时代的今天,每一项事物的发生发展都离不开信息网络的影响,适者生存,我们必须寻求适应社会环境的更为先进的治理方法。

在管理好城市社区的基础上,还要要重视村民和村庄的治理,实施社区化管理,推进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社区治理,城乡互动,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M]4-5页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5

[2]史柏年《社区治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4

篇3

社区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社区各个组织之间不仅缺乏有效的配合和联系,而且各个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的核心地位并不突出。《居委会组织法》中的居委会的自治地位也只是笼统的规定,少有涉及居委会的性质、职责、任务、产生程序、运行机制等配套规定,这样一来,居委会只是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自治权无从体现。除居委会外,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也不确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也缺乏明文规定。自治主体在实践运行中依然被作为政府的执行者,重塑自治组织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社区自治机构不完善。第一,社区自治组织主要有居委会和业主大会,居委会主要负责社区事务的监督,而业主大会作为社区民意机构主要以会议形式决定社区重大事务的决定,但实践中这些机构设置的随意性比较大,功能错乱,直接影响到治理结构的稳定。第二,行政主体参与形式不明。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街道办事处定位不清晰,政府服务职能与方式尚不能适应社区治理结构。第三,社区党建组织缺乏法律化和制度化。执政党的地位在社区重大事务决定上体现不出来。

社区自治缺少物力、财力的支撑。我国居委会一级没有财政收入,日常工作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依赖街道拨付。财政不独立导致事权不独立。居委会人员年龄偏高,文化水平偏低,不能适应新的时展的要求。

立法及法治理念滞后。社区中的“居民”有别于户籍概念下的居民和居地概念下的居民,其公共领域如何形成,需要法律和理念上进一步明确。办理区域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维护治安,协助政府及其派驻机构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在传统理念和体制下难以兼顾。而且,社区服务处于社会管理一线基层,机构不健全、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工作条件差、待遇无保证、措施不得力等问题,严重影响社区法治进程。

社区治理的改革与完善

(1)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向服务性政府的转变主要是在公共服务职能上,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随着全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政府只是单纯的作为掌舵人,注重大方向的把握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参与社区的具体行政事物。政府服务职能的实现,并不要求政府充当生产者和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完全可以购买服务而不是亲自提供,也不能包办一切福利。政府提供的服务只在社区福利与秩序方面,包括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和教育服务。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是政府内部自身职能的改革与完善,改革的程度也取决于政府的自身,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服务职能、程序、编制及责任。对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符合上位法和政策的提升为地方法规。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一方面连接着政府,是政府权力的末梢,另一方面联系着基层社会,是一个在基层社会中起关键作用的社会主体,所以要理顺行政关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以及街道办事处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关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②社区行政事务经费统一由政府财政统一拨划。明确社区居委会和公共组织专职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居民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做好居民教育、医疗救济和维持秩序工作。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通过立法让二者有权、有责、有分工,避免事权交叉。

篇4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各国都在寻求适合自身的治理模式,以应对不断出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在中国同样如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原有的集中统一的治理模式已经无法应对新问题,我们必须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社区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新生力量,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其在公民美德和社会价值方面有着法律和体制的约束力无法实现的作用。所以社区是公民社会重要的的培育基地。

对于社区治理的研究,中国相比于国外起步晚,也不如国外研究深入,所以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模式经验,借鉴国外有价值的治理模式,进行制度移植。不管是美国的社会组织主导型的社区模式还是新加坡的政府主导型社区模式都是切合本国实际,社区治理制度移植并非市照搬外国模式,而是将先进的经验引入中国后不断“调试”,使之适合中国现阶段在国情。

学习圈式社区能够凭借其互动性和参与性为社会民主、多元治理奠定基础。学习圈式社区能够进一步培养公民美德,进而逐步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时又能为公共行政提供参考,是公共治理的补充和重要组成。制度分析框架下,本文通过分析制度的主体及社区治理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探讨社区治理制度变迁与制度均衡。

1.理论基础――制度变迁与制度均衡

按照诺思的定义,制度均衡是指在给定条件下,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任何人或者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1]制度均衡可以说是一种帕累托最优,而在现实社会中不同个人或群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利益存在冲突,对于制度的需求和供给是不同的,因此不一定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显然现阶段社区治理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所以需要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新制度产生、替代或改变旧制度的动态过程,是从一个制度的均衡想另一个制度均衡转移的过程。基于制度主义理论分析,学习圈模式作为一种社区治理模式,其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所以本文对其进行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分析并探究学习圈模式在中国社区治理中的应用。

2.学习圈模式的制度分析

2.1瑞典“学习圈”模式

瑞典的学习圈产生于一百多年前,是一种“大众成人教育”模式,如今已成为瑞典非正规教育的主干部分。1902年,奥斯卡・奥尔森创立了瑞典第一个学习圈,并撰写了第一个学习圈的内容。学习圈采取铁三角模式,即:训练有素的领导者而不是主导者、催化性的材料而不是教本、主动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接受的受教者组成了学习圈的铁三角。

2.1.1遵循平等、民主的原则。每位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到学习圈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习圈的成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每个人的观点都应该被接纳,每个人都是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学习圈的领导者只能对学习圈进行主持,而不是主导。

2.1.2具有自发性和自愿参与性。公民因相同的兴趣爱好或者相近的地域、教育背景而自发组成学习圈。人们也可以从报纸等媒体上获得各种学习圈的信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每个人都能够参与其中。

2.1.3具有高效性。学习圈的规模一般控制在5到10人,这确保了成员获得均等的参与机会,更好地与其他成员进行互动与合作,分享彼此的观点、收获,共同承担责任;还使成员们能够深入地学习、探讨。此外,学习圈是成员自主组成的,所以具有较高的学习积极性。

2.1.4成本性较低,资金来源范围广。学习圈的地点选取较为灵活,多选在成员的家中进行学习,其花费一般用在购买学习资料上,是一种低廉的学习形式。同时,学习圈受到政府、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的支持,有较广泛的资金来源。

2.2学习圈模式下社区治理的主体分析

治理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互动”。[2]社区治理则在一定区域内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互动下实现配置有效资源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长期实行的单一制的社区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的转变,更无法满足现阶段复杂多变的社区问题,以及居民多层次的物质文化需求。借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社区治理的主体应多元化,公共服务的供给与生产应区分。本文将社区治理的主体归纳为公民、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

2.2.1公民

这里的公民主要是指社区居民,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他们是社区最核心的主体,我们应对他们给予充分重视。社区是否能够达到善治,关键在于社区居民是否能够树立起公民美德。我们可以将社区看做国家为了实现善治的一种手段和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共同体。社区治理不仅是为了公民生存,不仅是为了提供交易便利的场所,不仅是提供治安保障,而是要实现美好的生活。学习圈是组织管理学习的一种形式,还是一种持续探索、质疑的精神和学习气氛(奥斯卡・奥尔森)。学习圈参与者都是平等、自愿、自我负责的,在这种氛围下,有利于公民民主意识、权责观念的形成,进而有利于培育公民美德,最终实现公民社会。

2.2.2政府

政府在社区治理中,主要是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和学期工作站来提供公共服务。[3]根据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政府应该是“掌舵”而不是“划桨”[4],政府应该向社区分权而不是集权。但是依据我国现阶段实际,社区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并未真正分离。在学习圈模式下,政府无法直接管理每个学习圈,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供财政支持,制定方针政策,简政放权,由社区具体实践。

2.2.3市场

在政府与市场差异功能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将市场机制引入社区治理,在市场准入规则的条件下,明确市场和政府承担职能的界限,把市场激励和服务机制以提高资源在社区中配置的效率。

2.2.4社会组织

社区治理与宏观经济运行相似,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而社会组织凭借其非营利性、民间性、互益性很好地弥补市场和政府在社区治理中无法实现的作用。社会组织能够为学习圈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能够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能够营造社区公益氛围。正如瑞典的学习圈就是起源于社会组织和大众运动,如工会、禁酒社团和农场主运动等,社会组织对学习圈的形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5]在学习圈模式中,财政问题可能会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瑞典亦然,所以我们必须把社区基金会纳入社区治理中。

2.3在中国应用学习圈模式的制度供给与需求分析

2.3.1制度需求分析

正如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需求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社区治理主体对社区治理制度的需求也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导致制度需求的变化,进而影响制度均衡。社区治理对于学习圈的需求,是因为学习圈能够给公民提供便利,增加收益,这也就是学习圈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学习圈模式可以说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推动社区治理制度趋向制度均衡。分析制度需求就是要说明中国社区为什么要移植学习圈制度。

传统社区制度是以政府主导,单位制为核心的社区管理制度,人情关系为纽带的管理制度。社区传统的管理模式虽然逐渐被打破,但是它的残余势力还在侵蚀现代社区治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社区迫切需要一种现代社区治理模式,它不仅依赖于制度,还依赖于人的能力和素质。

社会资本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社区人口流动性强,结构复杂,居民的社会背景差异较大,导致人与人之前的信任感大大降低。社区治理需要人与人之间形成信任感和公共精神,通过托克维尔的观点可知,结社可以促使人们形成公共参与的习惯。[8]学习圈模式下能为人们结社减少机会成本,降低风险。通过学习圈系统性、程序化的构建方式,为学习互动提供稳定和秩序,减少人们学习互动所消耗的精力和财力,提高人们结社的效率。人们依据个人偏好,自愿组成学习圈,平等对话,主动参与,增强了互动与沟通能力,逐步建立与他人的信任感,方便在生产生活中的合作,最终为社区培育公共精神奠定社会基础。

集体利益的需求。现代社区系统比以往更加多变,社区治理面临更为复杂的利益关系。现代社区常常需要利益代言人,以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形式表达集体利益诉求。参考学者的相关调查(闵学勤,2009)我们发现,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即使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也无法真正代表集体利益。居委会机关化、行政化[9],被大量行政事务拖累无法扮演好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业主委员会缺乏动力机制,社区居民参与合作能力不足,导致其“形同虚设”[10]。瑞典前首相奥罗夫・帕尔梅(Olof Palme)把瑞典称作为“一个学习圈的民主”。学习圈创建公民聚会的场所,通过平对对话,共同讨论,互动参与,缩小社区中不同人群知识和信息的差距,加强社会民主文化,让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感知民主的价值,从而激发民主的活力。充满民主活力的社区中,公民拥有较高的参与能力,能够为业主委员会运行创造动力,调解社区利益冲突,构建和谐社区。学习圈下,成员拥有平等的学习权利,是否能够得到知识和技能的收益,取决于是否能对自己行为负责,这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责意识。学习圈下的公民能够以文明的方式,在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中解决利益冲突,对自己负责,而不是有事就找“组织”,这就推动居委会职能转变,使其为化解利益冲突提供机会。

教育稀缺的需求。中国教育资源有限,导致成人教育发展不足,成人教育的渠道少,教育成本高,师资力量薄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拥有了基本生存资料,教育资源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大,但社会供给不足。学习圈因其成本较低,学习范围广,教育门槛低,受众面大,能够满足社区教育需求,整合、创造更多的教育资源,维护教育资源公平,形成开放性、激励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社区教育体系。

政府失灵的需求。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领域并非万能的,政府对公共物品的供给缺乏效率,对于长期的公共供给不足,官僚机制膨胀导致公共物品供给扩大趋势,政府为纠正外部性采取的行动可能会形成新的外部性。[11]在社区治理中,政府也会面临以上难题。社区治理在政府主导的模式下,成本高效率低,政府难以满足人民对公共物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市场无法完全弥补政府在公共领域的失灵,社会组织也只能在社区治理的局部提供公共物品。经由社区的集体交换是达到基于经济公正的实质自由的最好途径[12]。学习圈能够激发社区自身的生产力,实现社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弥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不足。

2.3.2制度供给分析

制度供给是对制度需求的回应,即制度的生产。分析学习圈的制度供给也就是研究学习圈对制度需求回应的方式。即学习圈制度如何对社区治理产生效用。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主要有:宪法秩序和规范准则,知识积累和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当权者的利益,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的成本[13]。

宪法秩序和规范准则。1982年,社区居民自治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82年《宪法》第111条)。这使学习圈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确立,并以宪法精神发挥作用。规范受到社会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强烈影响。学习圈只有与文化准则相和谐才能使制度迁移的成本大大降低。中国熟人社会中人情在社区治理中尤为突出,诚然随着单位制社区的瓦解,熟人社会开始分化,但是熟人社会与人情文化在制度变迁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学习圈能够承接熟人社会中的人情,为传统的人情关系提供互动的平台,并且建立有共同偏好的新的人情关系。这种人情关系更加趋于非利益化,有助于够打造和谐社区。

知识积累和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学习圈可以采用远程学习互动的方式,打破地理局限,为社区居民共同探讨问题提供更多的渠道,拓宽基层民主的方式,使公民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同时能够使政府多渠道把握民情。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进步一样都会使制度供给曲线向右移。因为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发展的成本。[11]学习圈能够有效提供社会科学知识,比如瑞典的一些农民、工人,就是通过学习圈获得了社会、经济、管理等社会科学知识,后来成了议员和贸易联盟、工会组织、政党的领导。

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的成本。按照菲尼的观点,制度设计的成本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等要素的价格。就人力资源而言,若要保证新的制度安排的供给是非常高素质的尖端劳动力投入,这种制度的设计成本必然很高,反之,设计成本则较低。由业余爱好者担任领导的学习圈相比于由专业老师组成的学校教育人力资源的投入是很小的,并且其收益更加有效,因为参加者共同为学习的结果而负责。

当权者的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上层决策者对制度供给起重要作用。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方向与当权者的利益一致,上层决策者才有激励供给新的制度。学习圈式的社区治理模式,是解决社会冲突中文明温和的治理模式,是与当权者维护社会稳定的利益需求向一致的。应用学习圈模式治理中国社区响应学习型社会的号召,适应精神文明社会建设,顺应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3.结论与启示

3.1结论

经过以上论证不难发现,学习圈模式能够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制度移植的方式,将该模式引入中国,以完善我国的社区治理制度。

3.1.1逐步构建以公民自治为核心、以学习圈为依托的社区多元治理模式

在社区治理中,培育民主协商、平等对话、独立互助的公民美德,调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动性创造性。合理发挥政府协调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力量,完善市场激励机制的学习圈模式,全面整合政府、社会和公民三方面优质资源,实现科学高效的社区治理机制。

3.1.2进一步形成互助共享、互利共赢的合作治理网络

通过学习圈模式,培育公民的合作互助能力,相互激励,共同创造社会精神财富;逐步编制资源共享型、邻里互助型、环境友好型的治理网络。

3.1.3稳定性、包容性、开放性社区系统

新型社区治理模式能够整合单位制崩离后的分散资源,维持社区秩序,维护社区稳定;能够包容社会群体的差异性,协调社区发展;能不断容纳新的外部资源,内外统筹兼顾。

3.1.4通过社区学习圈由点及面建成学习型社会

结合宁波镇海的案例,学习圈可以从局部试点到大范围推广,由点到线, 由线及面,从而实现“学习圈―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区―学习型城市―学习型国家”的发展模式。

3.2启示

3.2.1以社区治理需求为导向

社区问题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组织学习圈时应根据社区自身特点,考虑不同社区的需求类型。组建学习圈时要依据原有规范、经济水平、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因素。

3.2.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社区治理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区治理应当借鉴学习圈通过影响人的行为进而影响整个社区的运作机制,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

3.2.3以民主平等、权责统一为关键

民主平等作为学习圈最大的特色,是公民自治的本质,社区治理的必要条件。平等协商为公民参与创造激励机制。区分治理主体权责,各司其职,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实现社区治理的效益最大化。树立公民权责意识,积极行使社区自治的权利,对社区负责,进而协调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区。

3.2.4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要实现社区善治必须大力发展社区自身生产力,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学习圈模式能够社区根据社会环境变化自动调试、自动整合。社区治理平衡供给关系,从而从不均衡走向均衡。

参考文献:

[1][美]戴维斯・诺思. 制度创新理论[D].见:[美]A.阿尔钦,D.诺斯,R.科斯,等.财产权利和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的译文集[M].刘守英,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297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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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丁军.业主委员会良性运转需四大制度[J].中国改革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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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建成小康的决胜阶段,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是补短板、促协调、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关键之举。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型农村社区成为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创新社区治理,构建全体农民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利于增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农民幸福安康、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近年来,协商民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农村社区建设中公民参与、议政决策、依法治理的重要形式。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

协商民主理论起源于西方学者对美国设计的反思与剖析, 2002国内学术界开始了解协商民主,2003年俞可平在《当代西方政治的热点问题》中提出:“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林尚立、景跃进、陈家刚、陈剩勇等学者都积极推动协商民主的研究。我们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就是在我国基本制度的框架下,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行为主体,围绕着政治社会生活中的议题,通过咨询、商议、讨论和交流乃至妥协的方式达成共识的一种民主形式。它既强调协商程序的合理性,更强调结果的共识性。

二、协商民主在我国农村社区治理中的意义与实践模式

在农村社区的日常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公共议题激励着也要求着社区成员的参与。要想真正使得农村社区形成生活共同体,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公民的有序参与不可或缺,协商民主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意义重大。

(一)协商民主在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意义

协商民主的意义在于能够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充分发挥沟通、协商的作用,积极促进共识、化解冲突、推动发展。

第一,协商民主能够提升成员的社区主体意识。协商民主鼓励全体成员参与,发表观点,倾听声音,增进了解和信任。在协商中,通过交流、辩论甚至妥协,不仅了解公共问题,而且对集体利益有了更深的认识, 从而凝聚人心,使村民更倾向于站在社区整体或者他人的立场看问题,提升共同体成员的社区主体意识。

第二,协商民主能促进决策科学合理。协商民主能使不同的观点相互碰撞交流,可以展现出不同的立场和价值取向,可以对各种决策的利弊得失进行分析。这样,全体成员都成为决策者的外脑,就能对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科学的决策。

(二)协商民主在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实践模式

在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实践中,根据参与方式及功能不同,可大体分为决策式协商和沟通式协商两种模式。

第一、决策式的协商民主,以形成决策为目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议事会等形式,对社区公共事务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从而达成共识,最后形成决策。比如江苏淮安市的“党群议事会”、河南邓州的“4+2”工作法等。这些模式使得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村民能够广泛的参与政治, 最大程度吸纳了民意,为社区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决策提供了合法性来源,实现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效接轨。

第二、沟通式的协商民主,以公共参与价值为主。在这一天,全村的党员干部与群众代表聚在一起,集体学习、共同讨论村里的大小事务。沟通式协商,主要是将信息公开,将不同的意见进行整合、归纳,从而消除矛盾和冲突,实现共识,注重的是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三、提升协商民主效果的途径

(一)加强顶层设计,创新农村社区治理模式,规范协商民主程序

公共决策必须依照规范的程序操作才会合法有效。所以要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顶层设计,总结各地创新经验,注重治理模式的规范化、法治化,建立协商民主的核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在进行农村社区建设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选择,将协商民主制度很好地与农村社区制度框架契合,为社区居民参政议政理顺渠道,构建适合当地发展的新型农村社区协商民主模式。

(二)拓展农村社区治理的协商民主载体,扩大协商民主范围

村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程度是协商民主的基础。要创新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就社区发展的公共问题协商,让村民能够参与评论,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畅通村民利益诉求渠道,拓展协商民主载体与路径。要本着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思路,把村民能干、想干、该干的事放手给村民协商解决,扩大协商民主范围。

(三)加强f商民主文化培育,提升村民积极参与意识

协商民主的效果与村民积极、主动的参与互为因果。积极的参与可以提升村民的个人参与能力,增强集体责任感,推动农村社区治理中协商民主的发展。通过宣传引导村民参与社区治理,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培育和村民的自我服务,又能激发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培育协商民主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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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在由农村社区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中,社区发展也面临新的困境与挑战,当下转型社区基层秩序的重建与家园归属感的重塑,需要对这些问题做出理论与实践意义上的双重回应,这也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融合理想图景的有益探索。对此,国内外学界做了大量有益的研究,这也为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奠定了基础。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重建转型社区基层秩序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求突破。首先,倡导活私开公的资源整合,梅尔文・德尔加多(Melvin・Delgado)将公益支持与独立经营融为一体,重新打造社区服务体系。其次,强调社区的功能定位,沙凯(Sharkey)认为应当将社区建设成为中转机构,形成政府服务与居民需求的良性对接。最后,将社会组织作为提供社区服务的主要力量,海恩波特(C・Heginbotham)动员由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合作和信用联盟及草根组织等形成联盟,为社区真正实现自治再造基础。

国内学术界从社区网格化模式入手探讨转型社区秩序重建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成果。一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寻求“政府治理”与“社区自治”间的有效契合。田毅鹏教授指出,寻找网格管理与社区治理之间的联结,调试好国家与民众间的距离构造,从而实现对基层秩序的重建。二是从具体运作机制的视角探讨网格化管理在城市基层秩序中的构建与完善。文军教授通过探讨网格化模式的构建,认为网格化管理模式实现了在城市管理从单一被动到多元联动的转变。三是从组织与空间关系的视角出发分析网格化建设的投入效益、资源匹配和最佳规模。刘君德教授认为,通过社区网格化模式可以实现社区服务组织的最优空间布局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最佳区域设置。

当下社会学界对于基层秩序重建与社区网格化模式的研究,提供了大量有益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探索,但仍有以下几点缺憾。一方面是研究视角的缺憾,以往研究大都在现有的社区运行机制的内部寻求突破,鲜见从网格化模式这一切入点来探讨社区转型社区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研究层次的缺憾,对于转型社区的研究长期停留在宏观层次上,当下需要从微观的层次上来对转型社区进行扎实的田野调查。

二、转型社区的困境与网格化模式的应对

本文以c市双山村为例,针对当下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结合部由村到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社区进行深入研究,展现其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需求,以此为基础,弥补以往的城镇化进程及社区治理问题,并尝试以带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的网格化治理模式为解决转型社区问题的工具。

(一)城镇化进程中社区转型关键期面对的困境与挑战

随着城镇化的进程,诸多乡村社区开始迈向城市社区。在这一转型过程中,C市双山村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令人关注。一是村委会社区管理模式向街居社区管理模式转型过程中的简单复制,这与城市社区要求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宗旨脱节,这需要我们探索社会管理的本土性与科层制两者的合理融合。二是社区转型过程中人口结构的复杂变化,外来流动人口需要社区转换治理思路来应对社区流动性,协调相关政策与社区资源,为外来流动人口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三是在城镇化进程中社区居民的空间分异,如何促进新建商品小区与回迁小区的沟通与交流,需要社区设计可操作的方案。四是公共精英的缺失,转型社区的公共事务急需要公共精英的重现培育,这也需要社区在治理过程中寻找可行的方式激活社区能量,打造社区自治的精英基层。

(二)社区网格化治理模式的优势及其局限性

一方面,社会改革步入深水区,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对社区稳定秩序造成冲击,尤其是随着单位制的终结过程,社会原子化动向表现的愈来愈明显,社区承担着解决基层秩序不稳定因素的政治使命,这就需要创新社区治理模式,让社区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防护网络。另一方面,随着网格化治理模式由北京向各大城市的扩散与复制,原本适合临时性管理的应急手段变成一种长时段制度化与结构化的治理模式,这不仅带有制度泛化的色彩,更在行政末梢的延伸过程中对基层的自治方式有所影响。而本研究期望通过分析网格化治理模式的优势及其缺陷,从而为其在城镇化进程中转型社区的治理提供移植的契合性方案。

(三)创新与超越:网格化治理模式在城镇化进程中转型社区中的移植

在调查双山村困境的表征与原因、网格化治理模式的优劣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将探讨网格化模式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治理系统与治理问题的对接需要环环相扣的整体性设计,从而为基层实践治理能力的提高提供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建议。笔者认为对于双山村的网格化管理与服务应当着重坚强以下六个方面工作。首先是合理划分网格,结合已有居住边界,依托原有路网,原则上按照每个网格200户,人口约600人,将6000人口的双山村划分10个网格。其次,明确一名社区工作人员作为网格负责人,由每个网格居民公开选举,定期巡查,并建立健全网格工作流程,以网格信息库、基础台账、民情日志等形式,建立有人巡查、有人报告、有人负责、有人解决、有人督查的“五有”工作机制,实现事在网中办。最后,严格考核问责,实行定期考核和通报、评比制度,实行责任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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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区建设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先是单位在社区管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通过单位控制、推动社区建设。当单位制解体以后,大量社会职能从单位转入社区,政府试图通过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来推动社区建设。当出现“政府失灵”时,就求助于一定程度的社区自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格局。但由于行政力量过于强大,社区自治机构实际上仍作为准行政机构运行,社区参与仍处于起步阶段,实现我们所憧憬的社区成员高度自治的社区管理理想,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社区自治——社区治理的最佳模式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使中国社区的组织方式和动力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确立起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化主导方向,增强社会力量建立起社区居民自治体系是我国社区治理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克服当今社区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首先,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自身的动力。社区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必然性,来自社区这个空间所发生的巨大社会变化。社区问题实质上关系居民的切身利益。保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是社区居民自身的动力,而且从这些要求中必然产生自治要求。可以说,这种要求来自“人性”。亚里士多德在创立政治学时,给出一个十分基本的命题:“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1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一命题。人的存在决定了政治的存在,政治是人的内在要求。政治是基于人的发展这一终极关怀。一个人不仅需要单独地与一个个“他人”打交道,更需要通过社区组织,融入集体过好自己的社会生活。居民对社区自治的需要是社区内部最根本、最持久的动力。

其次,社区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形式。“自治是人们实施社会活动和社会组合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体制,其特征是自治成员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主体化。2列宁对此也说过,随着民主的发展,人民“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的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确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中起积极作用”,3“除了立刻开始真正的人民自治外,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社区自治,标志着社区民主化的开始,标志着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向着它真实的全部内涵过渡。逐步实现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

此外,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的。这就构成了政府与社区自治关系的逻辑起点。简言之,正在形成中的我国城市社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的一种具体样式。自治是城市社区恰当的治理模式。俞可平指出:好的治理意味着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是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一种新颖关系,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

2.社区自治中的委托——问题

尽管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从确立到今天,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但是它远远没有成熟。相反,由于过分承担了政府托付的工作而在实践中逐步异化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辅机构。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载体——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矛盾。

表面上看来,二者关系仅仅是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政府的关系,这其中隐含着两个委托-的关系。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都扮演着人的角色,居委会权来自于居民,是居民自治的法定机构。居委会干部是居民选出来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其权威来源于居民授权。居委会是居民自治后由居民选举产生的,可以看作是受居民的委托,是由下到上的委托。街道办事处权来自政府,作为城市的基层组织,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这种委托可以看作是由上到下的委托。当政府政策的长远和整体利益与居民的眼前和自身利益二者发生冲突时,在现实当中往往表现为居委会与居民之间的冲突。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两个人职责不清,角色定位不当,无法协调权力分配关系。

因此,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两个委托-关系中人之间的问题。居委会作为政府和居民间的“中间人”,是要代表居民利益的,但他一旦取得这种“权”,由于其权的有限,一旦与街道办事处发生冲突时,居委会更多的是选择倒戈向政府一方,成为政府在基层的“腿”,这就怨不得居民认为居委会是虚有其名,不起什么作用了,而居委会也是一肚子的委屈。就现实来讲,这才是城市社区中真正的委托-问题所在。

3.社区自治路径选择:理顺政府与社区关系

解决社区自治中的委托-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政府行政权力与社区自治权力边界,促进治理权力主体多元化。在我国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中,政府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城市居民自治属于政府主导型自治。政府在培育和引导自治过程中,行政权力要逐步从“越位”领域退出来,释放社区自治权力空间,但政府权力从社区退出并不是完全自觉的,应该运用制度化手段确立规范的政府退出机制,寻找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力的“平衡点”和“有效边界”。市场经济和自治条件下,政府和社区属于不同性质的组织,拥有不同的管理手段,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同。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应承担的职能有:第一,指导和帮助社区组建社区组织。社区组织是实现社区治理的物质载体,因此,要保证社区组织的完整和社区组织结构的完善,让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充分参与社区管理体制建设。可由社区建设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自治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等三个层次组成。第二,为社区治理提供必要的法规和政策支持。社区治理是治理主体在法治的环境下有序参与社区活动。因此,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社区居民的自治活动,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为社区治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社区健康发展。第三,大力培育社区服务组织和自治力量。可通过转制、扶持等措施,将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转变为社会服务组织,社会服务组织承接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自治组织转出的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改变了街道过去单纯靠行政手段兴办社区服务的做法,实现了从“养人”到“养事”的转变。第四,帮助社区提高自我治理能力。衡量自我发展的能力是个综合性指标,绝不是你换了一块社区牌子,社区治理能力就随之提高了。政府在这方面一定要起到宏观指导作用。

总之,在社区治理结构中,政府行政管理服务体系与社会自治体系的关系是最核心的关系。我们强调重心下沉,就是要让政府真正负起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责任。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最重要的责任就是为社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社区自治组织切实围绕居务服务开展工作,实现政社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真正实现政府到位、社区归位、市场入位。社区治理的未来方向是向自治型模式过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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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社区治理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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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社会流动性加速,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集聚到了社区。社区不仅成为城乡居民生活的家园,同时也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在深化改革的同时,社区作为最基层的治理单位,同样交织着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冲突,要成功有效的化解各种复杂利益矛盾冲突, 我们必须以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创新社区治理模式,构建服务型社区。

一、当前我国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区治理着重强调的是政府的管理职能,是一种行政管理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时期,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步走向多元化以后,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多元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日渐显现。

1、社区治理中的行政化倾向明显

社区建设的出发点之一,就是为了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相适应,把由"单位制"解体所剥离的社会职能与政府职能交由社区承接,逐步使"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得以实现。概括起来,社区建设在体制上的成就,可以说是基本形成了一种政府推动,街道主持,居委会操作,各方参与,社区共建的管理模式。然而社区建设实际上只是考虑将政府职能的重心从单位转移到社区,而没有把它视为更广泛意义上的利用和组织社区内全社会的力量来自行解决社区发展问题。居委会未能作为重要的社区组织来发展和利用,而被作为行政体制的附着物和街道办事处的再派出机构,承接政府管理重心下移的名目繁多的行政工作以及各类评比考核工作。

2、社区治理的居民参与程度不高

由于社区居民可能来自不同领域不同社会阶层,陌生的人文环境使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参与社区的热情都会有所减弱。同时,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也缺乏相关制度的支撑。政治程序建设的滞后使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缺乏规制和引导,公民政治参与达不到应有的目的而降低了参与积极性。社区治理中的精英化决策也造成了居民社区治理参与程度的不高。观念上的误区导致社区管理者没有真正把吸收公民参与决策看成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作为优化决策、民主行政的必由之路来对待,在他们眼里,公众只是被管理的对象,只能绝对接受和服从政府的行政决策而不能参与。

3、社区治理的主体多元化程度不高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垄断的行政资源,向市场转移相对比较丰富,向社会转移则相对比较滞后。社会组织发展滞后导致社会资源不能很好地利用,民间组织总量不足、规模偏小,影响力不大,普遍缺乏组织和独立运转的能力。在政府职能转移中,不少社会性的职能转移到了街道,而没有转移到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中去,有时候,出于对行政资源垄断的考虑以及"官本位"思想的束缚,使得一些非盈利性的社区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想参与社区治理却得不到政府的鼓励,有时候政府出于各方考虑甚至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设置一些障碍,这使得社区治理主体只是由单一的政府所主导,从而导致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程度不够高。

二、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社区的路径

服务型社区是按照以人为本的现代治理理念构建的社区管理制度的总和,是以服务居民为核心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社区治理、建设服务型社区,就是要改革过去强政府、弱社会范式的弊端,再借鉴弱政府、强社会范式中合理的价值内核,通过广泛吸引居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构建政府、居民、社会协同治理的新型的以服务为导向的社区治理结构。

1、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服务是基础

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服务是社区工作的基础。社区是我国基层的社区治理单元,社区的治理工作应该就是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推进,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得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对我们的社区提供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社区工作者首先应对自身的工作有一个准确的定位,转变治理思维。社区工作者应该是一个服务者的身份,并要摒弃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治理理念,以人为本,以社区居民为本,不断通过改进自己的服务来满足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高要求。构建服务型社区,还要我们的社区工作者增强社区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社区的各项工作都要体现出为居民服务的意识,这是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社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我们可以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定期组织思想意识以及业务方面的培训,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并依据理论进行服务实践,不断提高其服务居民的意识和能力。

2、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必须坚持创新

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可以从社区服务机制、社区服务产品、社区服务供给方式三方面进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对社区服务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社区变"管理"为"治理",突出居民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同时,需要变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治理模式为政府、居民、社会等其他组织协同治理模式,突出强调政府在治理中的服务角色。在社区服务产品创新方面,应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拓宽社区服务的领域,并依据公民的需求,为其提供新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产品。在社区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方面,变政府主导的单一供给主体为政府、社会等其他组织的多元供给主体,同时,鼓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产业,并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创新的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

3、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重在多元参与

在服务型社区中,居民既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也是社区治理的客体,在治理过程中,必须以居民的利益为核心,反映居民的意愿。由此,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必须要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泛开辟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新渠道,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激励措施,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便利。同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加强与社会非正式组织如NGO、NPO、等其他组织的合作,强调"小政府,大社会"理念,变无限责任政府为有限责任政府。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长效机制,引入激励机制,制定志愿者服务回报机制,吸引社会各界人才加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到社区服务与治理中来。通过吸引居民、非政府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参与到社区治理、服务型社区的建设,使社区治理从单一的政府治理格局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居民、非政府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多元参与治理格局。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魏娜.我国社区治理模式:发展演变与制度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

篇9

就本书的定位,诚如作者自己所说:“本书对现代社区教育转型发展进行研究,不仅是为了解决社区教育管理与运行层面的具体问题,而且希望通过理性的思考与分析,从中寻找出社区教育发展的趋势与规律,籍以促进我国现代社区教育的改革、发展与创新。”总的看来,这是着眼于基本理论研究,以应用理论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一项研究成果。

一、着意社区教育基本理论

研究,寻求理论破题

本书中涉及基本理论研究的,大致有社区教育的相关概念辨析、本质属性、功能定位、外部关系规律、内部关系规律等一些内容,作者都力求作出自己的理论诠释。

关于社区教育的本质属性,作者把它定位于“社区发展为本”和“居民终身发展为本”两个属性的有机统一体。“如果否定了社区教育以社区发展为本的属性,也就否定了社区教育中‘社’的质的规定性,混淆了社区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区别。”“如果否定了社区教育以社区居民终身发展为本的属性,也就否定了社区教育中‘教’的质的规定性,混淆了社区教育与其他社区活动的区别。”最后得出结论:“社区发展本位与人的发展本位作为社区教育的本质属性,两者缺一不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区居民的终身发展寓于社区发展之中;社区发展离不开并依赖于社区居民的终身发展。一句话,社区教育的社会(社区)属性与教育属性的辩证统一和有机融合,即为现代社区教育的本质内涵。”“从社区教育发展趋势看,强化教育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融合,进而实现社区教育从教育主体本位向社会主体本位的转变,是未来社区教育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这些妙语实属精彩之笔。

在论及社区教育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时,引入了社会(社区)治理的新理念,对两者的内涵也进行了最新的阐释,并且引用了台湾学者提出的社区营造和社区教育联系融合的做法,指出台湾社区营造的重心走过了一条从造景、造产到造人的转变之路,最终把社区营造的重心放在造人上,而造人的关键就在于社区教育,给人们以启示。

关于社区教育功能定位,在论及非功利和功利的争论时,并没有就事论事,简单地评判是非,而是把这个问题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分析,正确地指出:“目前社区教育的发展阶段,必须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社区教育的功能定位必须符合现实社会发展水平。”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功利性也是无法避免的,它是开展社区教育的动因之一,也是社区教育不断发展的现实基础”。“只有将这两种价值观结合在一起,才能有助于社区教育的发展”,最终达到非功利性价值的目的。

关于社区教育的规律初探,作者借鉴潘懋元先生关于高等教育学基本规律的研究框架,分别从社区教育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其规律进行研究。

作者指出社区教育不能不受到其所处的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制约,如果“就教育谈教育”,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作者以上海市的典型案例,说明经济发展水平支撑、推动社区教育的发展;以全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说明经济发展制约社区教育的发展。同时,作者指出不能简单地以经济规律或社会规律来代替社区教育的自身规律,甚至也不能简单地以一般的教育规律来照套社区教育。社区教育是以满足民众需求为目标的新型教育形式,其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一是民众教育,一种平民化教育,直接为社区民众服务;二是民生教育,以关注民生为目标,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三是民权教育,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形式,有助于实现教育公平和民主。社区教育的核心价值是“平民进步的阶梯、教育公平的砝码”。这些论述朴实中肯,可谓一语中的。

在论及社区教育内部关系规律时,作者指出需求导向是社区教育的内生动力,要以了解学习需求、掌握需求动态为前提;跟踪调研、适应不断变化的学习需求;主动引导需求,促进科学发展;最后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社区教育运行机制。

综上所论,只要是熟悉社区教育的业内同行,就可发现,在社区教育还没有摆上主流教育的位置,在理论还处于很不成熟、众多研究还限于经验总结或泛泛而论的情况下,作者专心致力于社区教育理论研究,论说了不少有见地、有价值的内容,给我们带了一个潜心研究、深入研究的好头。也启示我们,社区教育需要社区教育工作者戮力同心,进一步以加强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有机结合为路径,推动新时期我国社区教育的广泛深入发展。

二、着重社区教育实践问题

研究,寻求认识飞跃

在《实践论》里指出,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提升,这是认识的第一次飞跃:“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实践工作者要向理论工作者学习,就要学会理性思考,掌握飞跃的本领。而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通过研究,对实践问题做出理论诠释。我们看一项科研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等)有没有理论价值和社会功能,有没有生命力和影响力,关键在于能否紧跟形势,紧跟时代,倾听实践的呼声,总结实践的经验,重视理论提升。沈著的一个特点,就是适应了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新要求,围绕社区教育发展的新阶段、转型期遇到的新问题,力求把静态和动态、历史和现状、宏观和微观、实践和理论结合起来,对社区教育实践加以理论概括,以期形成新的理性认识,指导社区教育实践。

作者指出:“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之后,我国社区教育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这是本书一个基本判断及其立足点。然后紧紧围绕这个新阶段,以社区教育转型发展为主线,以社区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为主题,分别从社区教育的发展形态、地位作用、体制机制、途径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简要地分析了社区教育发生的变化,强调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之后,我国社区教育开始从以往的政府单一主体管理,转向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随着学习型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社区学习共同体、数字化学习、移动学习等新形式、新载体不断涌现,社区教育朝着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的方向转型升级;社区教育正在从边缘状态向中心地带位移,成为我国学习型社会与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载体与途径,成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形式。

本书的研究,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坚持以问题研究为导向。这里的关键是能不能发现真问题,精准地抓住真问题,敢于直面、紧紧抓住这些问题,开展深入的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总结梳理实践经验。只有基于实践,反思实践,经过理性思考,概括提炼实践,才能达到向理性认识的飞跃,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对策,高于实践,指导实践。在这方面,作者长期在一个省级开放教育部门担任领导工作,兼具管理者、实践者、研究者的角色于一身,而且勤于学习,勤于调研,勤于思考,思想敏锐,思路开阔,善于捕捉区域的和全国的社区教育改革发展的最新进展和实践创新成果。可见,具备了主客观方面的基本条件,从而成就了这项研究。

从本书结构内容分析就可发现,作者把文献研究和问题研究结合起来,梳理出了关于社区教育管理体制、政策、评估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关于社区教育资源整合、课程开发和管理、数字化学习和社区远程教育、社区老年教育、社区职业教育培训,以及学习型城市建设、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社区教育等社区教育改革发展中碰到的主要问题,都是一些真问题、大问题、难问题,对社区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作者勇于直面这些问题,深入研究,做出必要的理论诠释和概括,体现了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和责任担当。

不仅如此,作者致力于把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结合起来,以理论研究为先导,以理论应用、解决问题为目的,在研究过程中始终注意研究的现实性、针对性、操作性,重视阐明理论应用的路径、策略、方式、载体,很接地气,指导性很强。

在国外的教育理论研究中,有所谓大理论、中理论、小理论之分,这主要以对事物本质的概括抽象程度高低深浅而定,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只有发生作用影响和指导辐射的范围大小、领域宽窄之分。大、中、小理论之间,也没有一条鸿沟,小理论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可以上升为中理论,再依次上升为大理论。在教育研究的实践中,往往需要有一个过程,企图一步到位,搞出一个高大上的大理论,除了极少个案,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

通观本书,作者显然不满足或停留于一般性实践经验总结的层面,而是力求理论概括抽象的程度高一些,力求逼近对社区教育规律性的认识,以期更好发挥对社区教育实践科学指导的作用。现在看来,书中涉及基本理论层面的有关研究,有许多真知灼见,而大部分的理论抽象及阐述,则达到了中理论的深度和高度。

就以社区教育的政策研究为例,作者分别从社区教育的政策界定和功能、社区教育政策的演进历程、社区教育政策的文本分析、社区教育的政策制定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括和系统的分析,进而就社区教育的政策目标、政策主体、政策措施、决策程序、决策思路等,进一步作了比较深入的剖析和解读。例如,在论及社区教育政策的制定思路时,指出确立合理的社区教育政策价值向度,保障社区居民自主学习权,追求教育公平正义,服务社会民生和个体全面发展;在论及制定社区教育政策的关键要素时,指出提高社区教育政策的决策水平,构建民主、公开与透明的决策机制,突出教育资源整合的协调机制,明确社区教育政策的分类试点与分步推广。

对于所有这些具有一定深度而又专业的论述,试想作者如果不是兼管理者和研究者的角色于一身,没有勤奋学习、深入思考的严谨作风,没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开阔的理论视野,就不可能具备这样的专长和优势,就不可能把研究做到如此深入的程度。正如作者所言:“本章从社区教育的政策文本出发,探析政策的目的、主体,措施的变化规律和政策制定的一般程序,以期确立合理的社区教育政策的价值向度和逐步形成清晰易行的社区教育政策的体系,为进一步提高社区教育政策的决策水平,构建民主、公开与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完善教育资源整合的协调机制提供借鉴。”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作者的研究成果,在社区教育同类研究中是属于比较专业的那一种,在深化社区教育研究的征途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三、着力管理决策理论研

究,寻求科学应对之策

书中涉及社区教育管理决策理论,主要有社区教育治理、政策、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作者站在现代治理理论的高度,对我国社区教育管理体制的实践作了阶段划分,分析了特点及内在联系,指出了管理体制经由改革创新从管理向治理演化的向度。作者把开展社区教育初期由教育部门直接主导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垂直型治理模式称为“I”模型,把新世纪以来形成政府统筹、以社区教育委员会为基本形式、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社区教育的模式称为“Y”模型,并预测今后的社区教育治理,将会注重在政府指导之下形成以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为主要特征的社区教育治理的“X”模型。指出对于社区教育多元治理模型的构建,应体现以下几点内容:实现多元主体的有效参与;达成多方协同的目标共识;形成利益分享的资源网络;促进社区教育的专业化建设。社区教育治理的发展方向,必将更加关注通过多中心的公共治理格局来提供质量更高、数量更多的公共服务,政府主要在理念引导、规范制度、目标设置、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主导性作用。

在论及社区教育多元主体治理体系构建策略时,作者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搭建信息化平台、探索市场化机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比较周全的思考,并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最新理念融入分析与破解现实问题的研究之中。

笔者还注意到,作者将社区学习共同体作为社区教育治理的一个重点问题加以论述。书中将社区教育共同体与社区学习共同体,分为两个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层级的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教育治理的一种创新形式与举措纳入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范畴,而且吸取了各地的实践经验,对其内涵与意义、推进策略等作了新的概括。

作者敏锐地指出,近几年来,在一些社区教育示范区的示范和引领下,社区教育不断向社区居民的自主学习、互动学习转型发展,学习社团(学习共同体、学习圈)陆续产生成长,成为社区教育自主学习的主体力量。居民主体、社区自治在社区教育中发挥着广泛的基础性作用,成为社区教育协同治理的目标共识和愿景追求。进而指出:实现真正的多元参与下的协同治理,需要建立社区教育治理的协商决策机制、政策保障机制、资源共享机制、监督评价机制,以推进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承办社区教育活动的职能向民间组织适当地转移,通过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办法促进其自治功能的发挥。作者阐明的这些观点,都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维品格。

四、期待继续深入研究,期盼

这项研究日臻完善

关于社区教育本质规律的研究,是一个深层次、高难度的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包括实践、纠错、提升、完善这样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同时,由于社区教育规律的基本矛盾和关系是多维的,故可以从不同范畴、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来把握它们的不同关系。因此,书中也有可以商榷的地方。例如把社区教育的领导体制、机构队伍、学习资源等方面的要素归入内部关系规律研究,着重研究社区教育发展与社区居民接受教育服务的关系,这是从教育管理的角度来探讨社区教育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研究的是条件性问题,尚未上升到从本体性问题来探讨社区教育的内部关系规律,似觉有必要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社区教育内部关系规律研究,本质上主要解决社区教育和人的发展、特别是与社区居民的发展相互关系的本质联系。可否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区教育和人的发展(全面发展、充分发展、终身发展、自由发展),社区教育与人的生活(谋生型、发展型、乐生型、享受型),社区教育与人的价值(追求物质生活的利益型人生、追求生活质量提高的发展型人生、追求精神文化生活的享受型人生、追求回馈奉献社会的服务型人生),从成人与成才的关系等方面深入加以研究。二是社区教育和底层民众、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的关系,以揭示社区教育最具人本性、人文性、全纳性、包容性、普惠性的本质特征,它迥然不同于精英教育,社区教育不是以筛选与淘汰为前提的拔尖教育,而是补短板、促公平的平民教育、草根教育、兜底教育,是不让一个人变差、不让一个人掉队的教育,是让每一个普通人、底层民众成人的教育。三是研究教育者与学习者、管理者与学习者、学习者与学习者,以及社区教育学习的生态圈里面,各种角色之间错综复杂、相互作用影响的关系,最后作用于社区居民素质的结果、成效。这样处置是否更为符合所谓内部关系规律的研究逻辑。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人的发展不仅和社区教育有关,也和一般教育或其他类型的教育有关。所以,从本研究主题出发,应该更加重视社区教育对人、特别是对社区居民的发展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与影响,这些作用与影响所能达到的范围与程度,而不能把一般教育或其他类型教育的作用和功能误读为社区教育的效果。

在学术研究的语境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理论创新、理论繁荣的根本之策。相互之间的讨论、争论、切磋,都是正常的、必经的过程和路径。这种讨论不一定有对错之分,但可以帮助和促使人们的研究和思考更为缜密,有利于理论走向成熟与完善。

总的看,《转型发展中的社区教育问题研究》,堪称沈教授在我国进入改革发展转型期,深入思考和研究社区教育实践和理论的一部力作,可喜可贺,希望再接再厉,期待更新佳作问世。

以上所言号称书评,可能作为一种互动讨论的感言更为合适,欢迎作者、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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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治理和社区治理的提出

1998年国家首次明确提出“社会管理”的概念。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并且认为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专门领域,拒绝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2012 年党的十报告提出建立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主体的多样化逐渐受到重视,法治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日益明确。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提出了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并且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这是对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重大的变革,也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治理模式的变迁,更是在现代化中面对社会新挑战的现实需要。

中国经历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崛起,人民生活改善,法治体系基本确立。同时,市场经济带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传统的单位体制也发生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单位人”逐渐成为“社会人”,新型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外来流动人口迅速增加,户籍制度松动,社会活力大大增强,新的社会主体日趋活跃,随之而来的新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逐渐增加的社会问题,社会的压力,以及各种社会领域的治理危机开始出现。

社区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地方,它联系群众最紧密、最直接、最有效,是在社会治理中起着基础的作用。城市社区中有很多治理主体,他们通过平等协商、合作互动来共同管理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实现城市社区公共利益。在国内,近些年许多社会学家对“社区治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夏建中学者认为社区治理就是在规定社区内,依托于政府组织、社会组织、民营组织和公众组织等各种网络体系,共同应对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而治理的方式应该是合作、自治、参与以及建立更多的横向结构公众组织。

二、罗山市民会馆的社区治理模式

现代化社区治理中上海“罗山市民会馆”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社会发展基金会、上海基督青年会和罗山街道办事处共同创办的集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为一体的社区治理模式的新典范。罗山市民会馆,强调“市民”,从中彰显出一种非政府的管理模式,也是我们现在一种探索的“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

在市民参与中,包括参与的主体、参与方式和参与内容等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谁来参与”、“如何参与”以及“参与什么”。社区公众,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市民来参与社区建设的相关事务与活动。同时由于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速度,像教育、就业、等服务都要依靠社区服务来缓解和解决。公众参与有许多不同的方式,如投票、结社、宣传、上访等,这些都是公众参与的常用方式。如今,在信息和技术发达的今天,新的参与方式日益兴起。

青年会作为罗山会馆的法定托管机构,全权负责会馆的规划与运行,青年会精心设计管内敬老院、自闭症关爱中心、图书馆、活动长廊、假期儿童所、市民教室等。1998年建立罗山敬老院,开放的形式管理敬老院使社区人群和敬老院人群不断产生互动,这里会提供和吸引更加丰富的志愿服务,鼓励老人和比较年轻的老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为他人服务,为社区服务,形成敬老院与社区的良好关系。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的重要资源,又是培育社区志愿文化、形成社区信念共同体的社区文明的基石。罗山会馆之所以取得成功,一个是青年会志愿理念吸引了大量的志愿服务,一个是动员市民积极参与有关政策制度的建立,并参与具体的活动项目,几乎每个项目的设计、出台到最后的享用、服务都为市民提供畅通的参与渠道。

公众的社区参与程度,是社区建设成效和社区发展程度的核心。它一方面制约着社区选择何种治理模式,另一方面又受社区治理模式的作用和影响。现在在很多地方的社区中,并没有像上海罗山市民会馆一样公办民营、综合型的一体化的服物,甚至很多落后地区根本无法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区治理模式。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制约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的是成员无法对社区有一种社区认同感,最终导致公众的参与不足问题,因此政府和社区管理人员无法调动和动员公众。要进行现代化的社区治理,根本性的是加强公众对社区的认同感,解社区公众参与不足问题。

三、城市社区治理中提高公众参与的建议

1、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罗山市民会馆的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细节都表现了管理者对事物、对人际关系、对社区、对社会责任的深刻理解和高超的管理智慧。这里的一切都渗透了一种精神, 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价值理念,罗山市民会馆时刻培养公众的归属意识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习惯和能力,让他们感受到主人翁的感情,从而很开融入社区服务中。但是,社区公众参与不是单单指本社区的居民,现在对象也在扩大,包括外来人员务工人员也可以接受社区提供的各种免费培训活动。

2、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内容的多样性

罗山市民会馆是一个近些年不错的实证案例,他们将会馆建成一个可以当地居民进行社会互动、教育文化娱乐、公共福利服务的开放性的社区的公共场所,成为一个有社区归属感的社区。要使社区成为一个真正守望相助的共同体,要结合居民的共识和生活方式,形成一套有特色的社区服务内容。例如,教育医疗、社区安全、商业产业发展、环境生态保护等。

3、社区治理中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一体化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去由企业承担的社会功能逐步向社会转移,社区的社会服务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社区除了保持原有的基层社会服务功能外,还承担着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特殊群体的照顾和服务等职能。社区是居民获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场所,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需要建立在多元互动的社区治理结构中。在上海罗山市民会馆中,公共设施非常健全,对社区不同的居民设有具体的设施,最主要的是它们的利用率都很高,能够保证居民真正享受到社区的一系列设施。所以基于这一点,只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一体化,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更加多元,对于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管才能提升,社区治理才能有效开展进行。

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撑,社会治理是一个不断提升的历史进程,而社区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最基础的平台与载体,是不断推动社会治理改革前行的。而社区治理的中心是公众是否能拥有社区归属感,能够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中,实现政治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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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7-0021-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开始了“村改居”的工作,它是城市化下一种新的社区模式,不同于城市社区居民治理的模式。

一、“村改居”社区的兴起及其特点

“村改居”工作兴起于21世纪初,是中国城镇化过程中所特有的现象。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0%,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了“村改居”的工作。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在经济结构上基本摆脱了传统第一产业的束缚。再者,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生活方式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卷入城市化的洪流中,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城镇化率从2000年的32.6%增长到了2012年的52.6%。北京的城镇化发展尤为迅速,城镇化率增加近20个百分点,除北京与天津外,其他省份城镇化发展也处于加速阶段,从1995年到2008年,福建、江苏、浙江三省城镇人口比重均增加25个百分点以上[1]。城镇化的迅猛发展,使得一些省市“村改居”工作发展迅速,如胶州湾海底隧道建设挤占土地导致4个村村民的集中安置,直接由农村村落成为城市社区。济南市到2004年底,“村改居”数量就已经达到了102个,占城市社区居委会总数的25%[2]。

“村改居”的兴起主要是经济发展与城市化的推动,这一城市化下的产物,有自身的特点。第一,社区居委会职能的逐渐转变。城镇化的发展,原来的村委会一夜之间挂起了社区居委会的牌子,但并不意味着成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它是迈入纯城市社区建制的过渡阶段。原来的村委会工作重心在经济上,村主任总把修道路,挖井种树等事情的处理状况放在工作的第一位,而把一些公共事务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现在“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逐渐进行从发展经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转变,如社区共建,社区注重联系居民,按时发放居民社会保障补助。模仿城市居民组织选举,积极发展社区联系居民的机制,定期社区党员走入贫困家庭,进行一定的扶持。再者,社区居委会面临“村改居”后原来农村集体财产的安置,社区居民的就业以及权益保障等问题,从现实来看,这些问题涉及了原来村民直接的利益,处理这些问题更加的棘手。“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面临新的考验。第二,居民与居委会关系的逐渐转变。相比从前,村委会由于对“有关集体土地的使用、乡村事务的管理、征缴税费及乡村整体发展的决策,都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3]。可以看出,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相互联系更频繁,村民对村委会更具有依赖性。“村改居”后,由于社区居委会职能的逐渐转变,更多地把工作重心放在了环境卫生,文艺活动,计划生育等事务上来,社区与居民的经济利益关系削弱,并且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使居民与社会有了更多的联系,居民对居委会的联系逐渐稀松,依赖性变小。

二、“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困境

(一)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偏重

“村改居”社区是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的过渡阶段,这些社区行政化色彩偏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村改居”社区被纳入城市居委会后,管理体制行政科层化,居委会人员的任职条件等都由街道确定,很多事情唯街道办马首是瞻。以前村委会财政由集体经济承担,但是进入城市转制以后,由街道拨付,并且经费减少,造成社区有事时经费拿不来的困境,还要向街道上级部门申请经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区对街道的依赖。第二,工作方式行政化,命令化。政府的职能部门经常把任务推给街道,但“下任务不下权”、“下事情不下钱”[4]。以前的村委会基本出面协调本村的大小事务,基本顾忌到每个人的利益,但是在城市中,社区转变了角色,充当了服务者的角色,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把任务委派给街道,街道下放任务,把社区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社区成了上级部门的“一条腿”,把引导变成了指导。社区疲于应付上级任务,而忘记了自己服务的功能。

(二)居民参与不足,社区自治能力不强

现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行政化效应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淡薄,社区动员能力不足,弱化了社区自治的能力。撤村后,虽然村民在户籍身份上变为城市居民,却因为缺少新的联系纽带而出现疏离化的倾向,这样更加需要新的组织载体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同时,外村人及外地人口作为城市新的人口群体,打破了原来农村的“半熟人”社会。这些社区居民离开了原来的村落,脱离了原来的村委会的管理,对现在的社区缺乏认同感。多数村民进入城市后,有事还是会找原来的村干部,很多村民“居”在社区中,而非“生活”在社区中。在心理上还没有完全接受现有的“村改居”社区治理模式。当问到你关心社区的事情吗?大多村民认为没什么事情找社区干什么,平时也很少关心社区的事情,社区工作人员有事叫就去,没事就不去社区。大多数“村改居”的居民政治的参与意识强烈,可是政治参与行为不高。除此之外,“社区治理是基层多元利益主体进行集体行动和选择的过程,社区治理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与关系,现代社区分化为功能各异的各类现代社会组织,与传统社区相比具有高度的分化性。”[5]受主客观影响,“村改居”社区居民对现有社区共同利益关心较少,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的很多活动都是由赋闲在家的老年人参加,年轻人都忙于工作,社区成立的一些协会或者兴趣小组都是和老年人有关,对于年轻人来说,社区由于经费等问题,难以开展活动吸引年轻人的眼球。社区由于参与主体的局限性,再加上居民参与意识不强,导致社区自治能力不强。

(三)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相对缓慢

当前“村改居”社区自组织的发展面临一些困境。“村改居”后的居民主要由原来的失地农民组成,39.7%的调查对象文化程度是在“初中及以下”,有29.3%的调查对象文化程度为“高中(中专、中技)[6],这些居民大多是年岁较大的老人,文化程度普遍低,对于社区规章制度也不是很了解,缺乏参与社区事务的前提和动力,目前是阻碍社区自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大多数“村改居”居民在受访中谈到,社区的事务自己也搞不懂,按章办事就行。再者,“村改居”后,大量外来人口涌入社区,对社区事务关注度不高。“村改居”的社区居民发展自组织也只是局限于有共同爱好的一群人,他们组织兴趣协会,文化活动,但这些自组织没有制定相关的组织制度,人员编排,主要是靠熟人社会间的情感维系,情感的维系具有很大的易变性,如果情感有所波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成员对组织的参与。

三、解决“村改居”社区困境的路径

(一)逐步理清“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

当前,许多城市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处于被领导和领导的一种关系,“村改居”社区效仿城市社区的运行机制,直接承担上级指派的任务。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社区居委会协助,配合上级政府管理社区事务,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其主要的职能是行使社区居民赋予的自治权,为社区居民服务,应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关系,可以尝试在基层政府与社区之间建立一种委托―“式契约关系[7]。政府作为上级领导,对社区事务应该是给予指导、协调、动员、监督的功能,在财力物力上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而不是参与干涉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为其人,按照上级指示完成各项工作,以此有效地推进两者平等合作的关系,除此之外,社区作为自治的载体,应该改良方法,广开渠道,积极配合,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创造好的条件,并且让居民感受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甜头,关乎社区重大事件时,可以召开居民听证会,制定相关制度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使居民参与到社区管理之中。社区居委会不再是上级政府的“一条腿”,而是帮助上级政府更好地进行基层治理。

(二)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制度规范,逐渐完善居民自治

随着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居民参与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参与方式,参与对象等,加快建设“村改居”居民参与的建设,在“村改居”后,需要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长效机制,必须用制度来明确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再者,方便提供便捷的参与渠道,各个“村改居”社区根据本社区的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参与程序,让居民一目了然。

“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8]。也就是说要加强居民自治的制度保障,居民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居委会选举,居民会议主要进行决策议事,由居民集体讨论的自治章程为主作为民主管理制度,准时无误地公布社区重大事务,向居民公开的民主监督制度。这样做,可以使居民有了制度的保证,也给居民自治提供了一个标准。在对“村改居”的居民进行采访时,居民们认为居民有权力选举居委会班子,对此他们表示很满意,对于整个选举过程,大多数居民认为选举过程还是比较公正的,认为通过选举可以选出好的领导。

(三)发展社区自组织

“国家太大,社会成员之间不可能建立面对面协调机制,社区较小,居民之间可以而且事实上存在面对面协调机制;市场信奉‘没有免费的午餐’,市场不信眼泪,而社区提倡邻里互助,关爱弱势群体。”由此看来,社区自组织是国家和市场的补充,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社区自组织优于“被组织”,在自组织环境下,社区居民的生活关联度,熟悉程度都比较高,它内在的规范能够让居民无形的自组织起来,降低了社区治理的成本。如何实现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社区外力的支持,同样也需要社区居民自组织对社区内部事务的整合配置,从而实现社区的“善治”。目前,“村改居”社区最主要的自组织是社区居委会。许多居民自发组织形式多样的协会,可以不仅丰富生活,而且为社区居民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平台。社区自组织和社区治理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发展社区自组织,是为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自组织是衡量社区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1]代帆.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地区差异及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D].北京:首都经贸大学,2011.

[2]高灵芝,胡旭昌.城市边缘地带“村改居”后“村民自治”研究―基于济南市的调查[J].重庆社会科学,2005(9).

[3]罗伯特・贝涅威克,朱迪・豪威尔.社区自治:村委会与居委会的初步比较[J].城市管理,2003(1).

[4]郭荣茂,许斗斗.关注村改居后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问题[J].发展研究,2007(3).

[5]蓝宇蕴:都市里的村庄――一个“新村社共同体”的实地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篇12

(一)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加强社区管理的需要。在社区管理中,各个方面都离不开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本身就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搞好依法治理,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得到加强。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过去由政府或所在单位包揽的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务逐步由社区承担,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舞台和社会管理的主要领域。通过开展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为社区管理服务,规范保障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社区管理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伴随着社会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以及新迁居民涌入社区,汇成数量庞大、身份复杂、流动性强的“社区人”群体。“社区人”个体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工作职业的差异,使得日常社区管理中出现了多种矛盾纠纷,如普遍存在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问题,以及因空调噪音、滴水,车辆进出停放等原因而产生的邻里矛盾,街道社区由此成为了社情民意的综合反映地和各种矛盾、问题的汇聚地。靠过去那种由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上门做工作的简单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只有加强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才能够顺应民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区的稳定。

(三)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群众依法享有的民利得以充分实现。实现的途径就是实施依法治理,通过加强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把社区群众组织起来,广泛开展“自治”活动,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区法治化的目的。

(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物质要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街道社区为居民办实事,就是要整合力量,实施依法治理,采取建章立制,整治违章违法,推动法律、医疗、文化等服务进社区的多种形式,实现社区的居所安全、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基层少数领导干部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是“务虚工作”、软任务。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仅停留在计划上,推一下干一下,满足于应付敷於,没有真正抓好落实。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每年为数几次的全体成员会议,只能就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等总体工作研究讨论,而基层依法治理的一些专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则不能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同时,小组成员均担任全区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由于工作繁忙,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投入的精力和力度方面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够更好地发挥本部门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死角。如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人员大量涌入社区,受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可就,在管理上造成“真空”,成为管理问题的隐患。有关职能部门缺乏依法治理的工作前瞻性,还未从宏观上规划管理,导致职责不清,各自为战,离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考核的力度不够。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指导、考核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机会不多,目前仍停留在由设在区司法局内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开展,给基层单位的感觉就是该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工作,弱化了其工作地位。

(五)相关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工作连续性,重视程度不够。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涉及到全区各部门、街道、社区。相关单位都有必要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起工作联络事宜,但有些单位则是人员得不到保证或经常变动,经费也不能够保障,渐而使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

(一)以宣传发动为先导,构筑工作网络机制。要在社区内采取多样形式,广泛宣传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要求、目的与意义,取得社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变一年一次例会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便于工作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为推动工作开展,更好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可将街道、社区划分“责任片”,由小组成员定点负责,亲临现场协调指导,强化工作力度。同时,街道要真正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逐步形成由街道工委领导、办事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社区内单位密切配合、居民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以普法教育为抓手,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普法与依法治理在社区的紧密结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和发展。社区普法活动要紧紧围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内容进一步贴近社区、服务基层。应就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形式进一步以人为本、灵活多样。通过制作下发《法律知识问答》手册、举办社区说法故事会、法制文艺表演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内容融入生活化、通俗化、趣味化的表现形式中,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三是队伍进一步扩大。在原有法律进社区的服务队伍基础上,从社区居民中大力召募有志于普法事业的志愿者,让他们也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向身边的人讲身边的法律事,使得学法用法真正成为“寻常百姓事”。四是阵地进一步明确。要将主阵地放在社区居委会。在抓紧开展对街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系统培训的同时,努力使居委会做到“四有”:即有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兴办一堂法制课。

(三)以社区“自治”为立足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依法管理社区事务,还要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公约》,努力使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推广红花街道的“民情日记”和夫子庙街道的“百姓百言”、“社区议事园”等好的做法,引导、鼓励群众反映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参与社区管理、监督社区事务,使社区群众切实行使参与“社区自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篇13

随着改革开放后单位制的解体,大量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在这种背景下,城市社区逐渐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与居民生活的基本单位。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国家提出了“社区建设”,旨在通过社区建立起基层社会的共同体,满足国家基层治理的需求以及适应社会整合方式的变化。在这种语境下,居民社区参与作为推动社区建设与满足基层社区治理的核心要素,一再受到学界和政府的关注。但是从城市社区发展与基层治理的现状来看,城市社区居民参与一直处于困境中,远离社区建设的初衷,也并没有完成社区基层治理与秩序整合的功能。因此探讨城市社区参与困境并提出解决对策具有一定的价值与意义。

一、城市社区参与困境的现实表征

(一)娱乐活动参与型多、社区公共事务参与型少

在社区参与中,比较多的是娱乐活动参与型。在很多城市社区居民中,一部分拥有较多闲暇时间,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发形成一些娱乐型组织。这种娱乐组织一般进出自由,出于锻炼与娱乐的双重目的。如在一些些社区广场一些居民定期跳广场舞,或一些老年人下围棋[1]。娱乐活动参与在城市社区分布最广、涉及居民最多。这种社区参与更多的是基于居民的兴趣爱好,与关心社区公共事务无关。在很多社区调查发现,在社区参与中,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非常少。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小区的业主也成立了QQ群,对社区的公共事务也显示出一定的关心。但是现实中可以发现,一些业主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效果不理想,一些居民认为这是社区公共的事情,居民很难说了算,随波逐流心态突出。在关系业主切身利益的事情,如小区的车位问题、物业收费问题等,多大数居民也仅停留在私下议论的阶段。

(二)被动参与型多、主动参与型少

受多年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动员模式的影响,社区组织与居民群众形成了固有的行为惯性与社区参与的路径依赖。在社区活动中,社区组织为组织活动而动员社区居民参与。为提高参与率采用惯用的发动群众的办法,但是参与效果不理想。居民主动参与的少,被动参与的多。例如,在一些社区中,居委会处于满足居民活动的需要,也定期举行一些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很多居民不愿意参与这种活动,认为没有意义。尤其是一些正值青壮年的居民,他们以工作忙、没有时间不愿意参与居委会举行的活动。参与活动的大多是退休的老年人或赋闲在家的全职太太。参与的目的也是打发时间、凑个热闹。在参与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被动性”突出。一项所谓的社区建设活动如果只是为了完成上面的任务或个别人的政绩的话,那么,在居民有了不参与的权利条件下,该活动则会出现参与不足现象。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无疑是为了发展社区、服务于社区居民利益。但具体到社区建设活动时,则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偏离总目标,只有居民才真正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在居民有了不参与的权利的条件下,居民就会抵制那些违背他们利益的社区建设活动[2]。

(三)在关切居民切实利益的公共事务中,缺乏居民参与的路径

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基层社会的组织方式与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逐渐发生变化。在城市社区,人们逐渐进入由不同文化背景、生活阅历组成的陌生人社会。居住在同一社区的居民因为社区场域的作用,逐渐产生了凝聚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基于业主利益的共同性,也正在产生关于物业收费、物业服务、公共空间权益等共同的利益诉求。在这种背景下一部分社区居民希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物业管理收费、小区治安、公共设施等参与小区决策,希望在社区决策中维护居民的切身利益。很多居民都认为,目前居民利益缺乏合理的表达渠道。尤其在涉及物业收费、车位问题等方面,物业公司不顾居民的利益,服务质量差、收费高,时常侵犯居民的居住权益。社区是社会个体组成,居民个体基于生活利益的需求,在涉及自身社区权益的事务中也愿意表达自己的意见,尤其迫切需要同物业公司进行信息交流,维护居民的权益。

但是在目前的社区治理构架中,缺乏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社区建设作为政府主导的一项长期工程,一直以来缺乏居民的有效参与。尤其是随着社区组织的多元化,物业公司基于盈利的目的,在物业收费、物业服务等方面很少让居民参与决策。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多年以来一直扮演着政府“人”的角色,被日常行政事务包围,居民与居委会之间并没有联系的畅通渠道。调查中显示,很多居民认为,在事关居民利益的事务中,社区并未给予社区居民参与的渠道,让居民参与的大多是为体现居委会工作业绩或物业公司工作形式的集体文体性活动。居民个体自身势单力薄,也缺乏自组织的渠道,很难和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社区组织抗衡,居民苦于缺乏利益表达途径。

二、构建畅通的参与机制的路径分析

(一)构建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在社区场域中,来自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社区居民因为商品房的购买而居住在同一社区,基于共同的生活价值诉求而有着共同的利益需要。社区的共同利益包括优美的环境、良好的服务、和谐的人际关系、健康向上的文化等。这些共同利益实质上就是社区公共物品[3]。多年以来,居民社区参与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在政府倡导下,让居民参与的大多是体现居委会政绩的文体性活动,缺乏居民利益表达机制。

面对居民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现实,要真正发挥社区基层整合的作用,必须从社区居民的真正需求出发,构建制度化的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如可以通过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组织与居民代表面对面的交流形式,让居民的意见表达显性化。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建立交流平台,使居民意见与社区组织双向沟通,让居民从“表面参与”、“被动式参与”等参与形式中解脱出来,释放出参与的激情与动力。建立健全沟通的渠道,在事关全体居民利益的小区治安、物业收费、公共设施维护、停车位等问题上,可以建立每周一次的居民意见日,由物业公司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接待,倾听居民意见,发挥居民的主人翁作用。

(二)设置居民自组织

社区不仅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更是居民生活的共同体。当前时期,居民的原子化特征明显,缺乏有效的组织整合。要真正发挥居民的参与作用,在政府引导下,可以鼓励居民成立社区治理小组、居民意见组等居民自组织。通过居民自组织改变社区居民一盘散沙的局面,整合居民的利益诉求,同时建立居民秩序整合的组织载体。让居民在组织中找到价值诉求的表达途径,也作为居民意见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纽带。在政府引导下,发挥居民自组织的多种功能,完成基层治理与秩序维持的作用。真正把居民作为社区的主体,有序的推进社区居民的有效参与。当居民有参与意愿时,不能把居民仅仅当作社区参与的幌子或仅仅把居民参与仅仅局限在卫生清扫、文体健身、为民服务、组织治安联防队、动员捐衣捐物等特定的事务中。让居民自组织成为居民参与的渠道,以促进居民之间的合作,最终促进居民归属感的产生与互惠行为养成。

三、结论与思考

在社会转型的特殊语境下,社区作为基层生活的共同体,被赋予了基层整合方式构建与满足居民不同利益与价值诉求的多元功能。社区参与是构建社区共同体的基础,也是形成良好的基层社区治理格局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状况不容乐观,社区参与呈现出表面化的状态,居民参与娱乐活动参与型多、社区公共事务参与型少,被动参与型多、主动参与型少,缺乏促进社区发展的实质性参与。在关切居民切实利益的公共事务中,缺乏居民参与的路径与渠道。当前社区治理中,社区基层秩序整合作用并未很好的发挥出来,物业公司与居民之间矛盾突出,面对居民日趋显现的利益诉求与价值诉求,必须因此要构建畅通的参与机制的路径,建立常规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居民与社区组织的沟通渠道。在政府引导下设置居民自组织,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发挥居民参与的主体性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J].社会学研究,2007(4):150.

[2]杨雪云,周业勤.社区参与不足的社会学解读[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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