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9 1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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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正处于低迷期,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控制房价,但房价却居高不下,令人望而生畏,也给我国的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在房企处于严冬期,税收筹划迫切万分,不可等待。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三大税种之一,启征税率比企业所得税还高,因此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各个房地产企业都必须考虑的问题。虽然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但采取合理方法则能带来大惊喜。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现存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虽然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新的希望,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趋于片面
从近期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实施上来看,总体来说取得成效,但是依旧趋于片面,税务筹划目标不够明确,难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因而也很难给房地产市场降温。而且,虽然税收筹划已被提上日程,但包括税务人员个人素质、法律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并没有做好,不能给税收筹划给予支持,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片面发展。
(二)对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理解浅显
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而关系民生首要问题的住房问题迅速被炒热,且热度持续上升。为了解决房地产行业这种‘高温’现象,政府利用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但是,在实际政策的实行过程中,有很多企业无法适应国家政策,不能带来成效。更有甚者对这一政策的理解出现错误,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新的波动。
(三)在税收筹划中风险意识较薄弱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为了解决房地产市场的经济发展问题,在税收筹划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这种风险包括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波动幅度不减反增、不良企业利用税收筹划进行偷税漏税等。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大不相同,但有极容易混淆视听,给不法企业可乘之机。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税务人员和企业的风险意识薄弱,这具有极大的隐患性。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面对波密诡谲的房地产市场,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合理筹划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可以适宜增加利息支出扣除项目金额,以此达到降低增值率,减小税收负担的目的。这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筹资的手段,减少支出,为资金投入储存力量,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仅靠贷款不是长久之计,只会让负债一直增加,对企业来说并无益处,而通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方法则能够在这方面减小企业压力,给企业带来信心。
(二)合理利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
为了保证房地产企业的平稳运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合理利用国家政策,与税收筹划相辅相成,共同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更是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福音。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在出售建造的普通住宅时,如果增值税额中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部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会想尽一切方法控制增值税额,以求免税,减少企业成本。所以,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政策不仅是对房地产市场必要的经济调节,还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的负税压力。
(三)合理通过建房进行税收筹划
在税法相关规定中,某些建房行为并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之内,从而能够合法合理避免或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其一是房地产企业代表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这样一来,不仅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还减少企业缴纳费用。其二是合作建房,即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一方负责土地,一方负责资金,双方进行合作建房。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免交增值税,而且对于合作双方来说都是互利共赢的结果,值得采纳。
(四)积极寻求税务机关支持
政府税务机关是服务于企业的部门,具有对企业的相关政策咨询有解答的义务,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准,应积极寻求支持和帮助,向税务人员进行咨询,给予专业的指导,由于各个地方的征管方式和征管地点的不同,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应当多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获得沟通,达成双赢的共识,将税收筹划风险降低到最低。
(五)事后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
税务筹划的方案虽然全面,会采取各式各样的措施进行筹划,但是风险不可避免,仍然会受到突如其来因素而干扰,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受到各种原因而导致失败,企业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将风险控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
(六)土地增值税的核心是增值率
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点,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进行开展,减少税费开支,在保证有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提供条件合理的减少税费,是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因其颇有成效的措施,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更好适应市场竞争
在当前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不仅是对企业税收制度的一种调整,也促使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目前,政府针对房地产行业的弊端进行了宏观调控,大大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成本,也减少了利润。正因如此,合理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纳税成本,获得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获得生存机会。
(二)有利于提升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房地产市场的‘高温’现象促使国家加大对该行业宏观调控的力度,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给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造成不少麻烦。国家干预力度加大,必然使各企业改变自身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水平自然会降低。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能够提高企业资金流动率,并且是在企业自身的筹划之下,避免干预力度过大的问题,从未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实现房地产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在房地产企业的营运中需要缴纳各种税,而在这些形形的税务之中,土地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负税压力是最大的,是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的税务。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能够缓和企业的负税压力,给企业喘息的机会,减少税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企业带来巨大利益。
四、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做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能够减小企业的负税压力,还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帮助企业渡过房地产市场低迷阶段,从而走上正轨。企业采取合理适合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对企业自身有好处,对房地产市场也是个很好的调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吸取教训,积极配合,用好的方法达到好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胡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360-366.
[2]陈瑾.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探索[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9):56-57.
[3]马永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技巧[J].中国集体经济,2014(30):83-84.
[4]刘立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5.
1.2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在出售建造的普通住宅时,如果增值税额中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部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一旦超过,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另外,税法还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既是建造普通住宅的有实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就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额,对于不分别进行计算的,其建造普通住宅的纳税人不适用于免税的规定,因此合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税负,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
1.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十分重要,首先,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对具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转让行为进行合理的征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将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并予以合理的扣除;其次,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产权的行为;最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转让的行为,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时可以根据以上三点进行合理的规划。总而言之,以上三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灵活的利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税收成本,以实现房地产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目标。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A企业使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6月出售一栋普通住宅,面积总为110000平方米,支付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开发成本12000万元,利息支出2000万元,根据国家规定,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税附加征收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印花税税率为0.05%,当地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费用所允许扣除的比例为10%,试问房地产企业应该怎样制定销售方案,才能保证税收筹划方案最合理?两方案的所得税税前利润差额为7493.225-6538.7=954.525(万元)从上述两种方案可以看出,虽然方案2降低了销售价格,但是免征了土地增值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成本,使企业的利润额增加了954.525万元。
案例:地处某省城的甲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普通标准住宅建造一栋4000m2的商品房,现有两种销售方案:
方案一:按照2000元/m2的价格出售,假设扣除项目金额为672万元;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同为672万元。
方案二:按照2100元/m2的价格出售,承方案一,则扣除项目金额为674.2万元〔672+4000×100÷10000×5.5%〕(根据规定房地产企业相应印花税不得扣除)。
企业该采取哪种销售方案呢?
方案一:该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为2000×4000÷10000=800(万元);
房产的增值率为[(800-672)÷672]×100%=19.05%;
增值率小于20%的临界点,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的税前利润为128万元。
方案二:该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为2100×4000÷10000=840(万元);
房产的增值率为〔(840-674.2)÷674.2〕×100%=24.59%;
增值率大于20%,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65.8×30%=49.74(万元);
企业的税前利润为168-49.74=118.26(万元)。
从方案一与方案二的比较看,方案二的销售价格虽然提高了100元/m2,但是税前利润却下降了128-118.26=9.74(万元)。所以,企业该采取第一种销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业首先要测算增值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企业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数额。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套房地产为普通标准住宅,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300万元,土地和房产开发成本为800万元,转让房地产税费为120万元,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740万元。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代收各种费用为100万元。
方案一:如果企业将该费用单独收取,则:
该房地产可扣除费用为300+800+(300+800)×20%+120=1440(万元);
增值额为1740-1440=300(万元);增值率为300÷1440×100%=20.83%;应纳土地增值税300×30%=90(万元)。
方案二:如果企业将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代收各种费用100万元费用计入房价,则:
该房地产可扣除费用为300+800+(300+800)×20%+120+100=1540(万元);
增值额为1740+100-1540=300(万元);
增值率为300÷1540×100%=19.48%,则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土地增值税90万元,即如果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将增加90万元的收入(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即使因取得100万元代收费收入,相应增加了5.5万元(100×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考虑是否获得相应的代收费手续费等额外收益,也仍可以获得84.5万元(90-5.5)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可以进行有效的免税筹划。目前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主要为5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前两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假设A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初开发B项目普通标准住宅小区,到2007年初已经办理大部分开发项目成本费用结算,住宅也处于销售阶段。经过仔细测算,B项目共发生成本费用如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4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万元,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期间费用100万元,预计取得住宅房屋销售收入1720万元,应缴纳税金及附加94.6万元(为方便,按95万元计算)。
依据以上数据,计算A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之和=400+600+100+95+(400+600)×20%=1395(万元);
增值额=1720-1395=325(万元);
增值率=325÷1395=23%;因此,应纳土地增值税=325÷30%=97.5(万元)。
如果B项目尚未全部完工结算,A公司为了节税,从美化小区环境出发,适当再投入一些开发费用,使增值率小于20%。
假设再投入X万元,只要符合〔1720-(1395+X)〕÷(1395+X)<20%条件,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计算得出X>38.33万元。再考虑加计20%的扣除因素,38.33÷(1+20%)=31.9(万元)。也就是说,只要再投入不到32万元,该项目的增值率就小于20%,符合免税条件,可以不必缴纳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
假如A公司再投入35万元改善小区环境,重新计算如下:
扣除项目金额之和=400+(600+35)+100+95+(635+400)×20%=1437(万元);
增值额=1720-1437=283(万元);增值率=283÷1437=19.69%,小于20%。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的重点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合理合法调整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来减低增值额,从而适用较低税率纳税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筹划的关键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要降低增值率,关键是降低增值额。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出售普通标准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4400万元(未包括税金)。
解答:销售税金及附加=6000×5%×(1+7%+3%)=33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400+330=4730万元
增值额=6000-4730=1270万元
增值率=1270/4730×100%=26.8%
适用30%的税率,因此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270×30%=381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6.8%,超过20%,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要使普通标准住宅获得免税待遇,可将其增值率控制在 20%以内,筹划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销售价格虽然会使增值率降低,但也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影响企业的利润,这种方法是否合理应通过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做出决定。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改变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令其为X,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销售税金及附加=X1×5%×(1+7%+3%)=0.055X1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400+0.055X1
增值额=X1-(4400+0.055X1)=X1-0.055X1-4400
增值率=(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
由等式(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20%,解得X1=5653.1万元。此时销售收入比原来的6000万元减少了346.9万元,由于免征增值税少纳税381万元,与减少的收入相比节省了34.1万元。
第二,增加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例如可以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发生变化,令其为X2,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X2+330
增值额=6000-(X2+330)=5670-X2
增值率=(5670-X2)/(X2+330)×100%
由等式(5670-X2)/(X2+330)×100%=20%,解得X2=4670万元。此时普通标准住宅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第一,利用合作建房节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第二,利用房地产的代建房节税。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改售为租、投资联营节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另外,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房产投资、联营,在投资时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在转让股权时也可以不用补交。
三、利用增加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 %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
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及税收状况
1.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情况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地产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且逐渐的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业务逐渐的扩展为开发、建筑、销售住宅、商铺、周边配套设施等商品。
2.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现状
房地产问题已经成为了近些年来社会舆论的焦点,也是百姓民生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市场经济使房地产价格不断的波动,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2007年开始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面对市场的火爆升温,国家在2010年出台了包括抑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抑制投机倒卖性购房、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等调控措施。
3.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产权,取得了增值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增收的税目。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计税率,根据增值额设立30%至60%不同的税率。土地增值税在税收上也有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建筑不同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税收优惠、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等。总体来看,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具有税收呈现先慢后快的增长趋势、土地增值税增幅高于税收总收入等特点。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也叫做合理避税,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的利用相关政策及对涉税业务进行调整,事前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纳税方案来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对房地产企业而言,税负较重的税种就是土地增值税,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使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压力变得更大。所以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工作在实现保障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就显得极为重要。合理的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企业的利润,使企业可以充分的利用现有的资源,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并可使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推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三、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问题
首先,土地证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已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实际上属于在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有偿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即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总额减去规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相当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利润。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所得税已经在财产转让所得行为上进行了征税,而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过于狭窄,名义税率也比较高,这就使得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过重,如果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不能改变这一现状,那么税制因素依然会对其造成严重的制约。
其次,土地出让金的公允性不够,各级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缺少自的压力下,就可能使用各种手段来扩大出售土地,以此短期行为来换取财政收入。另外,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需经过国家征用,在征用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的配置受行政权力的控制,这就有可能产生地方管理者的行为。高价买地低价征地、不透明的招拍挂行为都会使企业购入土地价格虚高,也使得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难以到达预期的效果和目的。
四、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1.避免进入征税范围来进行纳税筹划
首先,利用出售改为合资联营的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行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另外使用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股东以后转让其股权时,营业税也不需要再补交。此规定给地产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如果有某个资金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司能作为房地产的购买方,可以通过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形式来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
其次,利用合作建房达到达到避税的目的。所谓合作建房就是以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形式来共同构建房屋建筑物。国家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指出:“如果双方合作建房,并且房屋建成后由双方按比例分配自用的、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又转让的,应该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这一政策来筹划纳税。合作双方建造房屋分得的房产不含土地增值税,这样大大降低了房产的成本,实现出地方与出资方的双赢。合作一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了部分房屋使用权,但是却因转让无形资产产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另一合作方因转让了部分建筑物的所有权而产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若双方采取房屋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互换的方式合作建房,对合作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投资入股,可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国家就只对销售房屋取得收入的一方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而双方分得的利润也不再计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双方因都不多交营业税而均获得了节税收益。
再次,利用待建房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所谓待建房指的是房地产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屋建设开发,在建设开发完成后收取客户一定代建费用的行为。在代建房的整个经济活动中,虽然房地产企业实际获得了收益,但是却没有涉及到房屋产权的变化,所获收益是一种劳务性质的收入,这样也就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是仅依据规定缴纳营业税。所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房屋建设开发,不但在减轻了企业的营业税负担,同时也合理的规避了土地增值税的增收范围,最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房地产企业如果要使用代建房方式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一定要在建设开发前就确定最终用户,确保定向开发。
最后,利用出售改出租的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税法有关规定指出:“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产权的行为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物开发建设完成后,不是出售房屋,而是采取出租房屋的形式进行资金的回收,由于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动,则企业只需依据税法交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为了调动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我国税法中规定了部分可以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益中扣除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应该充分的研读此政策,合理的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降低计税依据及增值率,最总达到减轻税负担的目的。通常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运营资金方面均比较紧张,需要采取借款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相应的就会产生利息费用,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利息支出的扣除就成为了税收筹划的要点。我国税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中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分两种情况扣除的,房地产公司可以通过对比这两种情况下利息支出的高低,合理的选择是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是分摊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利息支出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3.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来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使用的是采用超率累进税率来计算应缴税额,增值率越高税负越重。一些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很有可能同时进行多个项目的开发,面对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消费人群,其开发成本及销售价格可能会存在差异,这也就导致不同项目的增值额及增值率不同,所以房地产企业应该同时计算并比较分项核算与汇总核算的税负差异,从中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核算方法。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按规定征税。要获得免税待遇,税收筹划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房地产公司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前应充分的了解市场行情,在保证利润率的前提下,合理的设置房屋的销售价格,将增长率控制在20%比例以下,以获得免税优惠。其次,房地产开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例如可以增加土地征用费、基础设施费、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费等房地产开发成本。最后,房地产公司建造住宅的同时也经营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要考虑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增值额,尽可能使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项目获得免税待遇。
参考文献:
[1]蔡昌.揭秘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