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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01 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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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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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P7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当今世界常规资源已成为制约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在面临能源危机的时代,寻找和利用洁净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是重要的能源发展战略。新疆是我国21世纪的能源基地,虽然有丰富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但其枯竭是不可避免的。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具有总量丰富,空间分布相对集中,地域分布相互匹配和开发条件相对优越等特点,值得大力开发和利用。为了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研究。

一、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比较分析

(一)传统可再生能源和新可再生能源

传统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电和直接燃烧的生物质能,新可再生能源主要指现代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固体废弃物等,当今世界各国都在为获取充足的能源而拼搏,而且无不对解决能源问题的决策给予了极大重视,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尤为引人注目。

(二)国内外常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情况比较分析

随着化石能源的日趋枯竭,可再生能源终将成为化石能源的替代品。世界大部分国家能源供应不足,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煤、石油等化石能源的利用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效应和污染环境。我国作为能源消费大国,对石油进口的依赖,以及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供应有限。从长远来看,发展替代能源也成为我国必须重视的问题。

我国从2001-2010年之间的各种能源消费量图

资源来源: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2”整理形成。石油消费量以百万吨为单位,其它能源以百万吨油当量为单位。备注:其它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垃圾发电等。

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各种能源的消费情况都保持着上升的趋势,其中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远远少于其他能源的消费量。所以说,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空间巨大,需大力开发和利用,以此为减少我国能量消费对常规能源的依赖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2011年各重要能源消费国能源消费情况表

资源来源: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2”整理形成,以百万吨油当量为单位。

通过上面的各代表性国家能源消费情况表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在总体能源消费中占的比例远远小于其他几个国家的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在总体能源消费中占的比例、这表明我国利用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程度依然很低,需采取措施大力开发和利用。

二、新疆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现状

(1)太阳能

新疆水平表面太阳能总辐照度总量在5×109 - 6.5×109焦耳/平方米之间,年平均值为5.8×109焦耳/平方米。区域分布大致由东南向西北递减,东南部太阳能总辐照度在5.8×109焦耳/平方米/年以上,西北部大约在5.2×109焦耳/平方米/年左右。新疆全年日照时数为 2 300~3 300 小时,日照百分率为 60%~80%,居全国第二位。这为开展太阳能的利用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新疆己先后建成了 23 座大型的太阳能发电厂,72 座中型的太阳能发电厂,以及为数众多的小型、微型发电机和供电设备等。已开发出太阳能采暖、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温室和长寿太阳能电源等多个产品,建设了太阳能光伏示范村,推广太阳能光伏电源,解决了本区电网尚未达到的农牧区、高原兵站、野外流动作业等地的供电电源,为边远地区牧民的生产、生活用电以及电视、广播差转、无线遥测等不易用电网延伸解决用电的地方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2)风能

新疆地域辽阔且风力资源十分丰富。全区风能资源的总贮量为 18 910 万千瓦,每年可发电 8 190 亿度,相当于 3 439.8 万吨标准煤。可见,如若将全区的风能资源都开发利用起来的话,长年可节约的煤能源将是一个令人吃惊的数字。新疆风能有利用价值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六大风区,即:(1)额尔齐斯河谷西部风区,位于哈巴河、布尔津、吉木乃、黑山头等地;(2)准噶尔盆地西部风,位于和尔克赛尔至克拉玛依地段;(3)乌鲁木齐—达板城谷地风区,位于乌拉泊至达坂城山口,长约 80km,宽约 10~20km;(4)哈密南北戈壁风区;(5)吐鲁番地区;(6)百里风区,位于兰新铁道辽墩至十三间房铁路沿线。新疆除上述六大风区外,其实还有不少地区的风力资源也较丰富。新疆风能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发电方面。因风电开发而著名的新疆达坂城风区位于准噶尔盆地和吐鲁番盆地的通风口,总面积为 1600 平方公里,一年中 10 个月以上有风,且风速稳定,年风能蕴藏量约为 250 亿千瓦时,可装机容量在 2000 兆瓦以上,被不少国内外专家称为中国风能资源条件最好、开发前景广阔的地区。

(3)水能

新疆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在 1 万千瓦以上的河流有 34 条(包括干、支流),理论总蕴藏量 3398 万千瓦,占全国的 5%,为我国北方内陆流域的 90%。可开发装机 1 万千瓦以上的电站 213 处,占全国可开发资源的 4%。340 条河流中,南疆有 160 条,总蕴藏量为 1773 万千瓦,占全疆的 52%。其中,水能理论蕴藏量最大的是伊犁流域,其次为南疆的叶尔羌河流域。新疆小型水能资源总装机量为 198315 万千瓦,年可发电量 84611 亿千瓦时。

(4)其它可再生能源

新疆地域辽阔,农田、山林、草场、渔场本身就是个庞大的生物能源库。然而将生物能作为可再生能源来加以开发利用,将它们转化为可燃性的液态或气态化合物,如制造甲醇、乙醇、沼气、甲烷合成气等可燃性燃料,目前新疆在这方面的开发还较少。如若各方面人士加以重视条件成熟,在生物能方面的开发与利用必将会节约大量的不可再生能源。对地热能的开发利用,新疆同样有些滞后。

三、新疆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对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或替代常规能源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意义认识不足;二是对常规能源在开发利用中对环境的影响缺乏足够的认识;三是对建设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认识不清,重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利用,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二)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划和发展目标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已于 2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十一五”规划也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新疆作为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目前还没有对可再生能的发展作出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划,发展目标也不明确。

(三)发展资金匮乏

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都属于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如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热水器等的单位投资高达 6.5 万元/千瓦、0.9 万元/千瓦和 0.08 万元/平方米以上,而实际运行时间又很少,年均只有 2000~3000 多小时,从而导致产出低投入高。新疆地处西部,建国以来新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从而使外商来新疆投资遇到较大阻碍。

(四)可再生能源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

从新疆的能源资源状况来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小水电)。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种类来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方面,而且企业规模不大,多数企业实力较弱,水平低、管理差,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不平衡,可再生能源产品制造业和系统集成业发展较快,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服务行业非常弱小,这种不完整的产业结构,影响和阻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推广。

四、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对策与建议

(一)制定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因此,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逐步建立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体系,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总的能源消耗中达到30%的战略目标。

(二)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基金,加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基金,支持研究和开发项目,引导企业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发展。

(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1)为解决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运行成本较高问题,一方面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制定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与矿物能源开发企业的均衡发展。(2)制定政策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凡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或个人,给以适当的政策性补贴。(3)贯彻执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依法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四)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1)制定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可再生能源设备与产品质量标准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可再生能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建立规范的可再生能源重大工程招标投标机制,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规范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市场行为。

参考文献:

[1]裴郁.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05.

[2]谢治国,胡化凯,张逢.建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5(9):52-56.

[3]常振明,韩平,曲春洪.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与未来展望[J].当代石油石化,2004(12):20-2.

[4]王东.论新疆的区位资源优势发展可再生能源[J].科技信息,201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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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性

1.1中国的能源现状

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还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人均能源消费量为世界水平的55%。按目前的开采速度,我国的石油储量已不能满足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内石油开发和生产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每年花大量外汇进口石油,这是难以为继的。

1.2我国的可再生能源

其实,中国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据统计,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为2.5亿千瓦,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的地方约占中国国土的三分之二以上;生物质能资源的可再生能量折合标准煤约为2.3亿吨;中国还拥有丰富的地热资源,储存条件较好,已勘探的40多个地热田的热储量相当31.6亿吨标准煤,远景储量达1354亿吨标准煤;中国海洋能资源约4.6亿千瓦,其中可开发的潮汐能为l亿千瓦,波浪及海流能约1亿千瓦。

因此,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重要的替代能源,将在未来能源供应中起着显著的作用。研究可再生能源对于缓解我国能源需求压了等问题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2.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进展。目前,已形成了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和水能等一系列技术较为成熟、可规模化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

2005年,我国的风电开始蓬勃发展,基本具备了单机容量750kW及以下风电设备的制造能力,已有几个制造企业具备了小批量生产兆瓦级风力发电设备的能力。

生物质能的开发与利用,是今后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的生物质发电技术已趋于成熟,可装机容量8亿千瓦时,发电量240亿千瓦时。生物柴油生产技术不断完善,可年产200万吨乙醇。

截止到2005年底,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已趋于成熟,全国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和生产量均居世界第一。如今,我国正在酝酿和筹划规模为10万千瓦的塔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该项目使用1700面面积为10平方米的反光镜,采用现代控制技术,密切跟踪太阳,将太阳光精确反射聚焦到一点——集热器,加热蒸汽驱动汽轮机发电。如果在试验示范成功后进行大面积推广,则有可能引起能源领域里的变革。

水能开发方面,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为1.1亿千瓦,年发电量约4000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3%,总发电量的16%。我国水电勘测、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已形成了完备的产业体系。

据预测,到2030年将煤消耗将减少到整个能源消耗的40%,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将提高到21%左右。

3.实现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3.1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的支持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我国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地区多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效益显著,但经济效益不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采取了事业费补贴、研究与发展补贴、投资贴息和项目补贴等政策。但是,同国外比较,我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投入太少,这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投入过少,缺乏足够的开发与研究,不少关键性设备不得不进口,导致发展缓慢,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国家还需在这方面加大投资力度。

3.2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意识不够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没有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在国家能源发展总体战略中的地位不突出,缺乏长期的发展目标,没有形成权威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国家能源统计体系中没有单列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也没有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目标。长期以来,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没有常规能源建设项目那样固定的资金渠道,虽然编制了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但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这都是由于对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或替代常规能源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造成的。

3.3技术要求过高

除水电、沼气和太阳能热水器外,其它可再生能源发展还比较缓慢,产业基础也较为薄弱,应用规模较小,还没有形成支撑可再生能源技术大规模发展的人才培养、研究开发、设备制造和技术服务体系,突出表现为人才缺乏。其原因主要是资源特性、能源转化效率低、工艺设备材质要求高等,造成投资成本高于常规化石能源,并导致运行成本失去竞争力,形成了一定的市场障碍。

4.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可行对策

4.1制定国家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规制

国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整体和各阶段规划目标,以及其在能源开发和供应中所占的比例。可将规划目标按行政区域进行分解,也可按国家大型发电企业进行分解。在初期要有一定的强制性。

4.2加大可再生能源科技研发力度

我国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科技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较大,必须用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投入。建议国家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涉及面广,学科综合性较强,但并非高不可攀。可由国家安排资金,引导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备制造企业和发电项目投资企业,组成产、学、研、用相配套的研发应用链。

4.3转变能源开发和供应的传统观念

要转变传统观念,改变一味追求大机组、大电厂等集中发电、集中供热的理念,更新观念,创造新的模式。可再生能源有能量密度低、分布分散、互补性强和技术设备规模较小的特点,我们在开发利用时,要避开其劣势,发挥其优势。构建小型联网发、供电方式,独立的发、供电方式与大型、集中发电、集中供热的方式并存,通过合理调度,共同支撑经济发展的模式。

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研究开发和产业服务体系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使其逐步从弱小地位走向能源主战场,逐步解决好我们所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真正实现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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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概述

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质的新能源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

目前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电站)、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既是整个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也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最终能源选择。

当今社会,新能源通常指核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氢气等。按类别可分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氢能,地热能,海洋能,小水电,化工能(如醚基燃料)等。

2可再生能源概述

2.1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利用、循环再生的一种能源,例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潮汐能、地热能等。随着世界石油能源危机的出现,人们开始认识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人类历史进程中长期依赖的能源都是可再生能源,如薪柴、秸秆等属于生物质能源,另外还有水力、风力等,这些能源大部分都来自太阳能的转化,是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

人类近代社会大规模开发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其能量来源实际上也是源自太阳能的转化,但它们是地球在远古时期的演化化过程中形成和储存下来的,对于我们人类来说一旦用完就无法恢复和再生,因此属于不可再生的能源资源。

2.2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意义

2.2.1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农村是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最薄弱的地区,能源基础设施落后,许多农村生活能源仍主要依靠秸秆、薪柴等生物质低效直接燃烧的传统利用方式提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能问题,可以将农村地区的生物质资源转换为商品能源,使可再生能源成为农村特色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2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充足、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障。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消费水平低,能源需求增长压力大,能源供应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能源问题,不断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除大力提高能源效率外,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选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2.2.3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型、扩大就业的重要选择。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广泛,各地区都具有一定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件。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是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再生能源也是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有效拉动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2.2.4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生态系统脆弱,大量开采和使用化石能源对环境影响很大,特别是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例偏高,二氧化碳排放增长较快,对气候变化影响较大。可再生能源清洁环保,开发利用过程不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减排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现在我国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整体上缺乏科学规划,发展不均衡;有的成果实际推广应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规模化生产之前的成本也较高,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新能源产业方面面临着基础设施和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严重缺失的问题。

4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4.1科学评估,加强产业引导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学评估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根据我国国情,考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运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体系,建立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使得政策对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制度保障具有综合性和战略性。

4.2加大投资力度与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此要加大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从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发的技术性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于投资巨大、外部性明显的新能源技术研发,必须以足够投入,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和检测平台,成立工程技术中心,在技术研发、风险投入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形成集研发应用于一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体系。

4.3实现多元化发展

大力发展除风能、太阳能之外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能源、沼气、垃圾焚烧、地热等。生物质能源在中国发展潜力巨大,应重点发展农林废弃物(如秸秆)发电、生物质液体话(如生物柴油)和生物质燃料等。

4.4注重基础设施的完善

坚持实用性第一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的完善。如电网布局、新能源汽车赖以运行的充电站建设等,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为新能源的应用提供基本条件;调整能源利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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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5—0071—05

可再生能源是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未来的能源,谁掌握了可再生能源,谁就掌握了能源的未来。面对能源的潜在危机、全球气候变暖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被称为绿色能源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重视。法律作为具有约束性和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资源,对于促进和保障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引用中国法律,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七个字),目前我国法律中的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是指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各种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通过十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为基干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组成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一)可再生能源的专门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专门法律、基干法律是《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修订)。该法包括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制度,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分类固定电价和发电费用分摊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制度,可再生能源财政补贴和税收、信贷优惠措施等制度。《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实施,有效改善了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降低了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为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可再生能源的专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

收稿日期:20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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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可再生能源的含义和内涵

能源总体可以分为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的,且是自然界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非矿石能源,它们对环境无害且分布广泛。在我国农村,常见的可再生能源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各种植物和农作物秸秆、人畜排泄物、有机废弃物等生物质能资源。回顾历史上能源转型的变革我们可看到,能源转型的大方向是不会变的,不断实现从传统能源到新能源,再到可再生能源的转变,人类社会才可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二、 我国农村能源转型的可行性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可以分两步走,先从农村开始,然后推向全国。首先,相比起城市能源集中供应体系带来的沉重转型代价,农村进行能源转型成本较小。其次,我国农村基于其特殊的地理条件,与城市相比,拥有着城市所不具备的转化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我国农村地区生物质能比较丰富,据测算,理论上我国生物质能资源应为50亿吨左右,据统计,我国目前可作为能源的各类生物质能利用量约为2000万吨标准煤。[1]例如,我国沼气能源十分丰富。沼气是一种混合气体,其主要成分是可燃性的甲烷,它是由微生物在厌氧条件下发酵秸秆、禽畜粪便等有机物产生的。我国的沼气能源建设开始于上世纪二十年代,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村沼气年产量能达到140亿立方米,每年农民因此获得收益400多亿元。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现有基础。首先,我国已经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其次,国家农业部出台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了以解决农村生活能源为重点,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固化成型和气化燃料[2];再次,国家已经实施了一系列能源建设的项目:例如在农村地区施行太阳能利用技术,在水力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开发小型水电站等项目。

三、我国农村能源转型的法律现状及完善措施

(一)、我国能源立法方面的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单行法律,但是并未制定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条文。

(二)、农村能源转型所需的法律制度保障主要指的是我国现有的有关能源方面的立法,我国大框架下的能源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构建,但是专门针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法律几乎没有。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把能源普遍服务理念纳入原有法律框架。要建立完善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确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统中的重要地位。[3]首先,我国可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所占的比重,将可再生能源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其次,在新的法律法规中尽可能地吸收和反应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经济领域的最新成果。[4]

2、创立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促进性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确立“促进性立法”作为农村能源转型立法的主要模式。促进性立法指的是国家基于产业政策或者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对某一个领域采用鼓励、扶持和规制的方法进行立法,其目的在于促进该产业的发展,促进性立法主要出现在经济法、环境法等社会法领域,它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法律形式。农村新能源建设可以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开发利用农村新能源能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加农村就业,构建和谐新农村具有深远的意义。

3、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能源立法经验。首先,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类型要细化英国的能源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其能源方面法律主要有:《低碳转型计划》、《2009年可再生能源战略》、《2010能源法》。日本作为北亚地区第一大经济体,其能源立法也是历来受到政府的重视,日本能源方面的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有针对性,注重科技创新和国家财税支持,主要法律有《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促进法》、《日本电力实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其次,在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中要有制定具体而明确的措施,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衍生问题进行必要的立法与制度储备。

4、明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执法主体。法律可以按政府组成部门明确划分来规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笔者还建议:可以在同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工作,以免除造成不必要的职能交叉的状况出现。

结语

我国的确在不同的五年规划中规定了相关的发展农村新能源的政策与规划,但是若要大力推进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工作,上述支持措施的力度还不够,因为这些措施仍旧以城市为中心,没有针对农村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立法。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借鉴国外经验,推进我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的转型建设,同时,这也对推进生物能源的开发建设,带动农村经济类型的转变,充分利用农业资源为农民创收,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意义非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培栋,杨艳丽,李光全:中国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潜力估算 《可再生能源》,2007,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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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目前社会资源能源匮乏的环境,可再生能源作为关键的核心替代性能源,亟需开发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场,以应对全球变暖以及能源匮乏等问题,实现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商业化开发和广泛应用的关键环节是科学发电的技术手段,现阶段上网电价工作系统是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尽快改进该系统不仅有助于提高电力企业的竞争优势,还有利于完善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模式。

一、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概况

在电力营销模式中用于发电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有太阳能、风能、沼气及潮汐能等,在将其转变为电能的过程中,省去了煤石油及天然气的使用,从而也就减轻了对环境的污染,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实现城市的绿色化。我国政府对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提供了大力支持,引进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及补助科研技术人才,以此促进电力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稳定快速发展。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电力企业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场化的电力营销机制,另外制定的电力价格也不够合理,以及由此带来的再生能源再缺乏以与传统电力竞争各具优劣,难分胜负等问题都阻碍了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市场的发展。

二、阻碍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的问题

(一)电力营销市场可再生能源分布不均

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发电的过程中明显减少了有害物质的排放,这些可再生能源是环境友好型二次能源,但由于其分布不均,直接影响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并直接阻碍了其市场营销。通过研究发现,我国蕴藏的可再生能源十分丰富,但分布却相当不均,尤其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例如、甘肃及内蒙古等地区蕴藏丰富,但是这些地区因市场需求小,开发能力落后再加上交通不发达等问题,致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率低下。

(二)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价格存在劣势

目前可再生电力能源的价格与传统电力能源的价格相比相对较高,因而其在市场竞争中优势不足。同时电力市场作为一个垄断性市场,它的竞争机制并不完善,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政府虽已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来保护可再生发电能源的市场营销,但这些政策并不能在本质上解决不完善的竞争市场问题。例如,利用太阳能发电比利用煤发电的价格高很多,但是煤电的优惠政策却更多,其执行效果也就更好,这严重阻碍了太阳能发电的开发与利用。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煤电等非再生能源发电矿物需征收相应的能源生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可再生能源的过度使用,但我国尚未建立该项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市场营销起步较晚,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只是建立了一些小规模的可再生能源的电厂,其成本较高,技术及设备也都是进口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费用,使得购网、上网及销售的用电价格较高,从而制约了电力营销市场的发展。

(三)政府对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及市场营销的支持力度不足

国外可再生电力能源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并取得较好效果,与政府的大力扶植及国家倡导是分不开的,我国政府虽然也提倡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减少环境污染,但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足同时又缺乏可行性,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尚未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力可再生能源市场机制,因此未能从本质上推动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及其市场化营销。

三、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动力研究

(一)合理开发与利用可再生电力能源

我国政府尤其是相关电力部门要根据可再生电力能源在各省市的具体分布,结合市场需求,积极调整对可再生电力能源开发发展的工作思路,改进并规范市场营销策略,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不断优化电力产业结构,使风能、太阳能及潮汐能等友好型二次能源得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使其社会环境及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

1、固价电价系统

固定电价系统应明确规定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发电价格,是由政府根据相应的发电成本,而不考虑其他传统电力能源发电的价格而直接制定市场中各种发电能源的市场价格的,同时相应的电网企业应该依据既定价格支付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必要的费用。

2、溢价电价系统

构建溢价电价系统一方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工程的基本电价,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解决电力市场转型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采用溢价电价系统的优势是既能考虑到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工程运转的实际成本,又与电力市场中的电力竞价过程相接轨,其运转的原则主要是以传统电力的销售价格为电力市场的参考系,从而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电价比例,通常会出现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价格会受传统电力市场波动的影响,另一种主要原则是依据不稳定且相互竞争的电价市场结合政府制定的固定电价奖励机制共同作为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的参考系。通过对国外的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市场营销模式及国家政策的比较分析,可发现固定电价及溢价体系的操作流程比较简单,并且效果显著,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并结合我国具体能源分布及市场需求完善并实施这两套发电价格定制体系,以健全我国电力市场营销制度。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竞争体系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电力市场竞争体系是电力市场营销及企业发展的优先成本战略的总核心,针对我国电力市场不完善的竞争机制,首先应制定标歧立异的发展战略,其次需电力企业内部管理层集聚力量制定发展目标战略方案。其中在发展战略上标歧立异是指旨在将电力企业所提出的电力产品或电力相关服务做到标歧立异,这样有利于确保在一定的产业区域内企业能够提出独特的电力产品;目标集聚是主攻该企业中的某个产品的顾客群体。总之这两种方式有助于满足相应产品的对应顾客群体的具体需求或者达到降低成本的市场期待,最终有助于电力市场营销机制的建立健全。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营销的制度与法规

目前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资源丰富但开发现状并不理想,并且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机制尚不完善,基于现状,我国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可持续电力企业大力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运用多种手段为可再生能源的发电筹集资金,并引进技术人才,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市场营销的长效发展。在推动其市场营销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尽到其规划协调及后期监督服务等具体职能,制定开发能源及电力发展的战略规划,优化电力产业结构,为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发展提供保障,并运用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调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提高其在电力市场的比重。

四、结束语

面对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状况及市场营销比例的现状,我国政府及新型电力企业积极制定市场营销机制,规划发展战略,尽快实现电力营销市场的转型,将可再生能源作为其核心力量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从我国现阶段的电力能源发展来看,溢价机制和固价系统由于易于操作且效果明显,对于政府和可再生电力能源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陶曾鲁,何芳.大型风电液力机械传动装置的理论分析[J].液压气动与密封,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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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K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可再生能源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应用上并不多,主要还是局限在太阳能热水器的利用上。为了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可大面积推广屋顶太阳能发电,目前该项技术已经比较成熟。

1、屋项太阳能发电介绍及现状

1.1屋顶太阳能发电应用介绍

太阳能现代技术设备的应用起步较晚,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差距较大。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率还不算高,每千人太阳能热水器保有量仅为22㎡。目前, 在太阳能利用方面较为成熟的两大产品是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和太阳能空调系统还属空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工程还处于试验阶段,未全面推广。太阳能光伏利用基本以太阳能路灯、小区灯等为主。近几年 太阳能热水器市场呈总体递增的趋势。随着国家节能政策、节能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和 “两型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2008年 的太阳能热水器的销量与产值突飞猛进,产量与产值是前两年的近10倍。太阳能利用主要为光热利用,占太阳能总利用的99%,具有主导地位,光伏利用较少仅为1%。其中家庭式太阳能热水器占总太阳利用市场的62%,是 太阳能热利用的主要形式。

1.2太阳能建筑应用工程现状

对近三年15个已经建设竣工的太阳能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项目进行了调研。 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主要为医院和宾馆使用,工程数量逐年增加,在调研工程项目中,太阳能热水器主要有平板型和真空管型。平板型和真空型太阳能热水器占有的比例分布为81%和19%,平板型太阳能热水器是目前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工程项目中主要使用形式

二、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并做大做强相关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加快新技术推广应用。在抓好成熟技术规模化推广应用的同时,切实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城镇生活垃圾及污泥沼气利用、工业余热及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技术推广应用,以进一步拓展应用领域,提升技术水平。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用,列入各地示范任务,中央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

(二)加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鼓励科研单位、企业联合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加快产学研一体化。中央财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中央财政按研发及产业化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对相关企业及科研单位等予以补助,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逐步提高相关产业技术标准要求。为促进行业合理竞争,提升产业集中度,更好地体现择优扶强,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设备推荐目录,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各地应主要从目录中选用相关技术、产品、设备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四)积极培育能源管理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原则上都要实行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区域能源系统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推广机制,为能源管理公司发展创造条件。对能源管理公司投资、运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按推广应用面积等直接对能源管理公司予以财政补助。各地要大力培育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直接相关的资源评估、专业设计、工程咨询、系统集成等配套产业,切实增强产业支撑能力,提高应用水平。

三、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抓手,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各地要充分整合政策资源,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统筹推进。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中央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指标,积极制定专项规划,集中推广,并按推广应用量相应享受财政补助。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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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51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和俄罗斯的能源合作是双方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俄能源合作是长期的、全面的、战略性的,双方在地缘、资源、市场、技术等方面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未来的能源合作需要从目前的石油、天然气,向煤炭、电力、可再生能源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领域进一步深入。笔者拟通过俄罗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现状及潜力、俄罗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政策法规及国际投资,探讨中俄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中俄两国的能源结构都亟需改善

目前,中俄两国的能源结构都有亟需改进的地方。2013年BP 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煤炭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例过高,达到68.5%,天然气、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过低;俄罗斯则是高度依赖天然气,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过低。水电是俄罗斯主要的可再生能源,但年发电量只有 85 亿千瓦时(不含装机容量25兆瓦以上水电站),占全国发电总量不到1%。俄罗斯不包含水电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只有10万吨油当量,作为仅次于中国和美国的世界第三大能源消费国,与其每年6.94亿油当量的一次能源消费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012年俄罗斯的发电量为1066.4太瓦时,列世界第四位,仅次于中国的4937.8太瓦时、美国的4256.1太瓦时和日本的1101.5太瓦时。但俄罗斯的太阳能和生物能尚无供电能力,风电装机容量还不到1万千瓦,地热能装机总容量8万千瓦。

实际上,俄罗斯优越的自然资源完全具备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条件,且潜力巨大。风能和太阳能可以增加俄罗斯的能源供给,同时还可以为那些无法接入电网的地区提供电能;茂密的森林和大片耕地可以提供生物质能;东部地区大量的河流、白海和鄂霍茨克海有着巨大的潮汐能潜力;北高加索和堪察加半岛可以发展地热能。

人们通常认为俄罗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动力不如美国和欧盟那么明确:美国是为了减少对中东石油的依赖,而欧盟则是为了减少对俄罗斯天然气的依赖。作为一个能源生产和出口大国,俄罗斯没有动力去发展可再生能源。但考虑到俄罗斯能源价格提升的困难较大,加之未来天然气和石油产量减少,IEA判断俄罗斯目前可能已经处于产量高峰期,2020年产量会逐步下降,到2030年将下降到4.85亿吨左右。因此,从长期看,为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俄罗斯需要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其中关键就是能源发展战略必须从传统模式向可再生能源转变,逐步减少对传统石油、天然气的依赖。

俄罗斯能源政策开始向发展可再生能源转变

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已经成为全球共识的大背景下,俄罗斯能源政策也开始转变。其实俄罗斯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第一部《节能法》,由此开启了其能源利用方式转变的相关探索。此后,还通过了诸多针对节能的指令性文件,并指定当时的燃料与能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资源的有效利用事宜。2003年通过《电力法》,标志着俄罗斯电力改革正式启动,逐步打破垄断,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电力。尽管尚属于试验阶段,也遇到诸多阻力,但表明俄罗斯在能源结构转型中已经走出了市场化发展的第一步。俄罗斯于2004年正式签署《京都议定书》,同时承担《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把俄罗斯温室气体排放量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由于当时其温室气体排放量远低于1990年的水平,俄罗斯认为可以较长时间轻松完成《京都议定书》的指标。

但随后俄罗斯经济出现了强劲复苏的态势,由于经济发展依然主要依靠化石能源,造成温室气体排放的急剧增加。BP的数据显示,2012年,俄罗斯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次于中国、美国和印度,居世界第四,为17.04亿吨碳当量。尽管目前俄罗斯的温室气体排放不会超过《京都议定书》的基准水平,但已有专家预测,2020年俄罗斯的温室气体排放将达到1990年的基准水平,甚至有可能最多超过基准水平的14%。因此,进行能源结构调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证其经济稳定发展也成为当前俄罗斯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而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2008年6月4日,时任总统梅德韦杰夫签署了一项法令,旨在鼓励提供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技术的应用。该法令还呼吁联邦政府预算要对可再生能源提供资金和补贴。这表明俄罗斯国内能源政策也开始关注石油和天然气以外的可再生能源领域。绿色和平组织俄罗斯能源小组的专家就认为,俄罗斯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金问题不大,唯一限制俄罗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因素是缺乏相关法律。俄罗斯亟需克服现有法律薄弱和模糊的弊端,创造一套能够激发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的法律框架。

2009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2030年前能源战略》确立了未来能源发展的三大目标:克服能源危机、提高能源效率、开发替代能源。同时制定了具体目标和扶持政策:到2030年,天然气需求在能源结构的比重下降到50%以下,可再生能源需求提升至14%左右,可再生能源发电达到1260~1660 亿千瓦时,大约占俄罗斯全部电力的7%。2022~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部发电量的38%以上。为此,俄罗斯政府计划于2020年前拨款3万亿卢布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俄联邦能源署预计,到 2020年将有大约5170万千瓦的发电装机因设备老化而报废,加之电力需求增加,届时俄罗斯需要新增装机1.5亿千瓦⑤这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

俄罗斯可再生能源领域引起国际投资的关注

一般来讲,如果一个国家把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政策的重点,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就会大幅增长,并促进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目前,许多国外公司基于俄罗斯能源政策的转型及修改其《可再生能源法》的预期,已开始寻求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与俄罗斯合作的机会。

因为看好俄罗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巨大潜力,2010年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与全球环境基金提供1.65亿美元实施“俄罗斯可再生能源项目”,与俄官方合作,制定管理框架,帮助俄罗斯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扩大资金来源。该项目计划对俄罗斯风电和生物质能发电领域进行投资,五年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5兆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500万吨/年,并希望通过后续项目的建设,最终达到2亿吨/年。其实,早在2005年国际金融公司就开始投资俄罗斯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到2011年,已总计投入4亿美元⑦。其中1000万美元用于建立一套法律框架,刺激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有1.5亿美元则直接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领域。此外,日本、挪威、丹麦、美国、荷兰、西班牙等国已经或者计划到俄罗斯投资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燃料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

我们可以看到,能源作为俄罗斯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如果继续重视石油和天然气,那么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会相对变弱。但是,随着国俄罗斯政策的转型及市场化改革使未来天然气价格提升,同时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而造成的成本下降等因素的影响,预计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俄罗斯会吸引更多的投资。随着跨国公司在俄投资的增加,许多俄罗斯公司也开始进入这一领域,纷纷入股国外的新能源公司,双方联合开发国际、国内市场。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条件逐步完善

中国于2006年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法》,针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行业了多个细化的政策法规配套措施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在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中,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随着俄罗斯能源政策的转型,发展可再生能源条件的不断改善,中俄在该领域的合作会逐渐加快。

中俄具有核能和水电合作的成功经验。中俄油气合作已经20多年,而中俄的核能和水电的合作几乎是和油气合作同时展开的,两国也因此增加了合作的经验和信任度。福岛核事故后,中国一度终止了新核电项目的审批。2012年底,国务院通过了《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标志着暂停一年半的核电建设重启。未来15年中国至少要修建30座核反应堆,这为中俄在核电领域的继续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

中俄都是水电蕴藏量大国,发展小水电成为两国的共识。由于俄罗斯的水电开发集中于其欧洲部分,远东地区只开发了3%,而在该地区发展投资小水电投资回报期短,具有巨大的经济潜力。俄罗斯已经开始研究制定在联邦区建设小水电站的规划,拟建384个装备装机容量为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每年需要引进装机容量为50~60兆瓦的新小水电生产能力。考虑到俄罗斯的水电设备大多老旧,甚至造成了萨扬・舒申斯克水电站发生爆炸的惨剧,这无疑会加速俄罗斯水电设备更新的步伐,为双方的合作提供契机。

中俄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已经展开。中俄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领域的合作已经展开,前景看好。2009年,中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俄罗斯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开发俄罗斯太阳能电站及相关项目;2011年5月,中俄签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框架协议,最终目的是建立合资公司,开展可再生能源及节能项目的创新研究;2011年6月,中国国能生物清洁能源集团公司与俄罗斯国际统一电力集团公司签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俄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新起点;2012 年2月28日,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与俄罗斯联邦能源署、俄罗斯燃料公司在俄罗斯能签署了《成立可再生能源合资企业总协议》,这些举措推动了中俄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

中俄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互补性强。中国通过近年的快速发展,在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领域已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链。在热发电关键技术上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多年稳居世界第一,2009年风电装机容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风电投资和风电机组装备技术也位于世界前列。随着中国政府加大对生物质能开发的扶持力度,生物质能技术也在飞速发展。而俄罗斯则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领域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但技术装备水平落后,其太阳能、风能暂无发电能力,生物燃料的生产虽然成本低,但由于税费偏高,国内市场也未启动。从目前来看,中国的技术、资金、市场优势与俄罗斯丰富的资源优势及巨大的开发潜力可以互补,也奠定了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基础。

中俄可再生能源本身的健康发展是合作成败的关键。总体来看,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需要四大关键因素:清晰的国家目标、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和投资、国内民众的支持、国内外企业的合作。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双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条件正在逐步完善,比如双方政府,特别是俄罗斯政府已经关注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同时在尝试制定法律支持其发展。随着双方能源价格改革的深入使化石能源价格相对提高,民众会越来越意识到可再生能源的意义。随着中俄在政策、市场、技术方面不断推进并弥补各自的缺失,双方通过合作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求会更加迫切。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思路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长期性。一是从中俄能源合作的现状看,石油、天然气依然是主体;核能和水电,未来会在技术交流和共同建设方面进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合作处于起始阶段,有望在2020年之后,逐步成为中俄能源合作的主体之一。这代表着中俄能源合作的未来,其进展取决于可再生能源未来发展的规模及普及程度。二是中俄历次能源合作,都经历了漫长的博弈过程。有些项目比如天然气价格及管道建设谈判等至今仍未完成,可见与俄罗斯谈判并非易事。这也预示着中俄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合作也不会轻而易举,尤其是在俄方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程度远不如中国的情况下,需要双方共同的智慧,避免过于强调本国利益,才能形达到双赢的结果。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应与国内市场开发并进。尽管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兴未艾,中俄两国也都制定了发展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大力支持。但两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都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国内市场的开发。两国尚未有完善的上网定价机制,中国的风电并不能及时全部上网销售,太阳能也没有完全启动国内市场。俄罗斯更甚,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几乎没有,而生物燃料由于消费税的存在,使得原本较低的成本升高,造成国内市场无法开启,只能出口欧洲,一旦欧洲需求变缓,则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问题。因此,两国急需开发各自国内的可再生能源市场,而在开发本国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将促进双方可再生能源更快的发展。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遵循贸易先导―技术跟进―共同开发的顺序。中俄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刚刚开始,相关政策、技术、市场开发及合作机制等方面都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在合作中初期应该与石油、天然气的合作相似,即以贸易为主,推进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生物燃料颗粒、风能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甚至是电力的进出口贸易,以充分利用俄罗斯地大物博的特点,这实际上也相应地节约了中国的耕地(土地)面积。俄罗斯现有2000万公顷的休闲农耕地,中国甚至可以考虑在俄租地生产生物燃料作物。

在贸易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两国政府还要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合作研究,共同开发新技术,建立联合研发和相关人才交流与培训的机制,为可再生能源合作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投融资方面的合作, 建立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共同建设核电站、小水电站、风电场等,不断拓宽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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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P7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一、引言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简称RPS)是近年来国际上一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好的国家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在不同地区均衡、健康地发展而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它是由政府制定可再生能源供应量的目标,通常要求供电企业在其电力总供应量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这种机制可以较好地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规定的市场份额内的充分竞争,从而能够较为合理的体现政府宏观调控政策。RPS已经成为发展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解决能源危机的有效方法。

由于各国的能源状况、经济和政治发展水平不同,配额制的设计、运行模式和实施背景也不相同。分析不同国家配额制的立法现状并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可以为我国设计和实行该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国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

(一)美国的配额制政策

90年代末,美国州一级开始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到2008年8月,已经有32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实施了配额政策,其通常规定截至某个特定日期,发电企业或电力零售商所售电量中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最低标准或最小比例,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政策,电力零售商可以通过自己生产可再生能源满足配额目标,也可以购买可再生能源信用证书履行自己的可再生能源义务。

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第一个实施RPS的州,加州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每年至少增长1%,到2017年可再生能源电力要达到总电力的20%,2020达到33%的目标。加州可再生能源政策灵活性较高,允许零售商购买较多的信用证书储存,以便在今后购买不足时抵扣。

此外,在德克萨斯州,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2007年达到2280MW,2015年达到5880MW,由参加竞争的45个电力零售商按其销售电量的比例来承担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义务,未完成配额将受到50美元/MWh或是平均发电成本2倍的罚款。在威斯康辛州,2001年配额目标为0.5%,每2年增长0.35%,2015年达到10%,对于违反规定者电力零售商处以5000-50000美元罚款。在新墨西哥州和内华达州,为了鼓励太阳能发电企业,每发一度电可以获得一个以上的信用证书。

目前为止,美国已有22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未来十年发展规划最重要就是各州如何调配销售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定政府级的政策。

(二)其他部分国家的配额制政策

(1)澳大利亚的配额制政策。澳大利亚自然资源丰富,配额制实施中最关键的是确定了在资源和技术方面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并制定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发电总量的20%,此外采取了绿色交易证书,设立政府监管机构,对交易证书实施监管,对于不达标处罚为40澳元/MWh,有力保证了配额目标的实现。

(2)欧盟的配额制政策。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1月提出了加快转向低碳经济的中期目标,到2020年减少20%的碳排放,可再生能源占消耗能源份额达到20%,电力领域要用30%-40%的可再生能源发电。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地方壁垒和支持机制的差异,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速度迥然不同,所以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以及当地可得的潜在资源,设定不同的目标。在荷兰,配额目标规定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5%;2020年发电比例占17%,对发电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在意大利,2003-2010年每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占传统能源2%,2010年达到14%,并规定可再生能源配额对象为年产量要超过100MWh的生产商,发电必须入网。在丹麦,2003占电力零售的20%,2030占电力消费的50%,实施证书交易,对零售商设立3个月宽限期,仍未达标者交纳税款。

(3)日本的配额制政策。2003年4月,日本开始对电力零售商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电力供应商至少要提供1.35%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每隔4年重新评估调整;绿电必须售于给电网,自己使用是违法的;实施绿色电力证书,规定了5.2美元/ KWh的价格上限,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价格大约3.6美元/KWh。

综上,各国在可再生能源的结构比例、范围和实施措施上不尽相同,发电比例的制定不同,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采用的形式也不同,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采取新增装机容量为目标,澳大利亚提出具体数量目标,其他国家大多提出比例目标。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的配额制义务人,证书交易方式及处罚政策也不相同。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配额目标

确定配额目标的是为了保证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使得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得到保证,刺激相关部门的投资,有利于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商业化和规模化。如果目标不够大,会影响电力价格,不能形成成本效益,也会制约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其次,目标实现应该以规律性的方式稳步增长,相对灵活的适应市场的变化,如日本每隔4年就会适当调整目标计划。再次,配额制应当是一项长期政策,政策持续时间太短缺乏稳定性,会使配额承担者的履行成本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目标的制定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首先,应该对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有基本的认识和调查;其次,应该对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现有发展水平和成本变化趋势有清楚和具体的调查。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一般通过进行各种可再生能源种类发电的成本效益分析来确定最佳的配额目标水平。

(二)配额对象

在制定配额对象时,要考虑到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确保实现可再生能源供应的多样性。国外对小水电及风能制定较高的配额,而对发展规模较小、运用相对不成熟的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制定保护性的最低配额,以扶持相关产业发展。例如,美国康涅狄格州限制水电的发展,丹麦规定垃圾发电和大于10mw的水利发电不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从而来保护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三)义务人

确定配额义务人主要是指具体执行配额目标的承担者。从国外实践来看,部分实行配额制政策的国家将电力零售商或电力消费者确定为义务人,也有部分以电力生产商为义务人,通常配额目标由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来承担,根据我国具体的电力市场结构,以电网企业或火力发电企业作为配额制义务人是比较恰当的。

(四)激励和惩罚措施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还不完全具备与常规能源进行竞争的能力。为了实现配额目标,政府除了运用财政、税收、价格、金融、计划等手段以外,还要拥有强硬的监管机构和惩罚措施,如果配额承担者不履行义务,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因不能获得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而不愿意进入市场,配额政策将无法发挥作用。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国外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总结和分析,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实施的现状和发展特点,提出配额制政策设计的规划框架,即首先确定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种类,其次确定一个可持续性的配额目标,再次指定配额义务承担者,最后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措施,希望为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可再生能源实施政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陈和平,李京京,周篁.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政策的国际实施经验.中国能源,2000(7).

[2]任东明,张宝秀,张锦秋.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政策(RPS) 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2).

[3]Trent Berry, Mark Jaccard. The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design considerations and an implementation survey. Energy Policy ,2001(29).

[4]Kenichiro Nishio, Hiroshi Asano. Supply amount and marginal price of renewable electricity under the 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 in Japan. Energy Policy ,2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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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3-010-01

一、旅游循环经济及其研究现状

旅游循环经济是一种可持续的旅游发展模式,是在资源和环境承载力条件下进行旅游开发和开展旅游活动,在旅游业所涉及的食、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中,积极开展生态旅游、生态管理和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的观念措施,在旅游区内的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之间建立循环链,实现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快速发展。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旅游循环经济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研究的范围多集中在概念、运营模式、发展体系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国内对旅游循环经济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但是没有进行发展旅游循环经济技术支撑方面应用研究,本文试着从可再生能源技术在乡村生态旅游区的应用入手,探索旅游循环经济发展、旅游区清洁生产的新范式。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旅游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意义

1.可再生能源技术介绍

可再生能源是指一些人类认识和利用有着相当长历史且对环境和生态友好的永不枯竭的能源。与传统能源如煤炭、石油相比,可再生能源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资源丰富,储量庞大;环境污染小,干净清洁,对环境友好。目前,许多国家制订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使其在全球总能源耗的比例由目前的5%提高到2020年的15%左右。随着一大批成熟技术的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份额会越来越大,应用的范围也会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成为未来的一种主要能源。

2.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旅游循环经济应用中的意义

(1)节约运营成本

煤炭和柴薪使用简单方便,前期基本上不需要设备投入,所以乡村旅游区对煤炭、柴薪的利用占有很大的比例,其利用方式也仅仅局限于最基本的燃烧方式。使用可再生能源最主要的是前期设备投入,成本相对较大,但从长远来看,可再生能源设备只需一次性投入,后期几乎没有花费,且经济环保,能够节约乡村旅游区的运营成本。

(2)降低常规能耗

降低常规能源的使用的比例是应用可再生能源的一个重要目标。乡村生态旅游区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储备,比如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有些旅游区还具有丰富的地热能。要合理的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技术,需要依据乡村生态旅游区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利用方案体系,把其应用到旅游区所涉及的各个行业、部门和区域,可以有效的替代常规能源,降低其使用比例,实现乡村旅游区的生态化发展。

(3)净化生态环境

常规能源使用所排放的烟尘和燃烧废弃物等严重影响了旅游区的光环境、大气环境、生物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等,且燃烧废弃物的随意堆放或不正当处理给旅游区造成明显的污染。应用可再生能源,没有SO2、CO2烟尘排放,没有固体废弃物产生,不会对旅游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产生影响,对旅游区生态环境能够起到净化作用。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乡村生态旅游区应用的推进措施

乡村旅游地多是环境优美、资源组合较好的地方,随着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其所暴露的问题如常规能耗过大、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废弃物随意堆放等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把乡村地区的优势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到发展旅游循环经济中去,对于乡村地区节能减排、优化环境、提高空气质量及对资源循环利用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1.政策激励

与传统常规生化能源利用相比,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前期资金投入较大,旅游企业难以接受,所以政府应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来激励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旅游区的应用。第一,制定激励政策。制定推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根据乡村旅游区的规模、能源利用方式等制定出针对乡村旅游地区的激励政策。第二,实行价格补贴政策。对乡村旅游区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减免税收、价格补贴等优惠,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前期成本由政府部分补贴。

2.技术改进

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技术还远没有达到大规模应用阶段,应用成本较高,应当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和改进。一方面需要加强研发工作,各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应该积极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使一批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达到推广层面,丰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体系;另一方面,积极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欧美和日本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应该积极的引进并学习消化。

3.观念更新

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是一种环保型、无污染的、可循环利用的能源系统,但是由于目前设备成本较高,没有引起乡村地区旅游企业的重视。应该积极的引导乡村地区旅游企业经营者意识到可再生能源的潜在优势,并给予其一定的政策和价格优惠,使其在观念上意识到利用这项技术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4.示范推广

我国乡村旅游区处于旅游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其能源利用系统尚不是很完善,尤其是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乡村旅游区更是缺乏。建立乡村旅游地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起到示范作用,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成本效益将会为旅游区特别是乡村旅游区所重视;二是其所建立起来的运作模式将会为其他旅游区借鉴,为其他旅游区建立可再生能源利用模式提供经验。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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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7-0103-04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和发展情况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不一而足。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定义的法律解释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从法律解释来看,非化石能源都称为可再生能源,但是核能不是化石能源,也不能归属可再生能源。在无限长的时间中,任何能源都是可再生的,例如煤炭、石油也可以在自然界中通过足够长的时间和一定的地质作用下得以补充,但是相对于人类的消耗和使用而言,它的消耗速度远远大于补充速度。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本文将可再生能源界定为源于自然过程的、补充速度远远高于人类消耗和使用速度的能源,具体的研究对象则采取《可再生能源法》中列举的能源,即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从能源结构来看,可再生能源生产占比逐步提高。随着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不断增加,石油、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我国整体能源结构来看,以水能、核能、风能为主的新能源生产占比从1986年的4.3%提升到2012年的10.3%(图1)。

从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中占据一定规模,尤其是风电、太阳能、水电在全球总量占据一定份额(表1)。在2012年全球发电总量放缓的情况下,中国超越德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国,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含水电)达到1 410亿千瓦时①。

总体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个别领域已经进入商业化阶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但从整个产业来看,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梳理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等税种领域,具体的优惠政策梳理见表2。

三、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等出台了多项税收激励措施,有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但总体来看,这些税收激励措施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政策缺乏顶层统筹设计

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激励政策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大部分是效力级别不高的文件。法律文件层级不一,变动频繁,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的全面协调和有力执行,影响执行效果。

(二)从支持环节来看,支持可再生能源研发和消费的税收政策有待提升

从研发环节来看,研究开发投入高、研发人员比重大、研发风险高等问题是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明显特征,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整体能力较弱。很多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弱,缺乏核心技术,只是凭借国家财政补贴以低价竞争方式占据市场份额,一旦财政补贴不到位或退出,这些企业就濒临破产。从前文分析可知,我国对于研发的支持政策限于增值税中技术转让所得免税、企业所得税中高新技术研发支出的50%加计扣除两项规定,支持力度不大,成为可再生能源研发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

从消费环节来看,税收激励措施多集中在生产侧,对消费侧的支持力度匮乏。国家于2013年开始大力培育国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项目,侧重从用户侧按电量补贴,并对用户侧上网的多余电量销售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但是该项优惠设置了较短的实施期限,不具有长期性。

(三)从支持领域来看,对可再生能源不同领域的支持冷热不均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范围狭窄,导致可再生能源发展冷热不均,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从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来看,税收政策侧重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展,对水电、地热能鲜有优惠政策,导致风电产业部分产能过剩,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热能等发展不足。第二,从单种可再生能源发展来看,税收优惠多限于某类产品,导致产业内部产品发展不均衡。例如在光伏领域,税收政策的支持限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光电应用,而对太阳能热水器等光热应用产品缺乏支持。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国和消费国,但是从国家层面并未对太阳能热水器生产、消费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只是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一些财政补贴政策。基于节能补贴的优势,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曾“三分天下”,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节能补贴退出之后,太阳能热水器销量便迅速下降。

(四)从执行力度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

为鼓励小水电行业发展,对县及县以下小水电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征收办法3%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成为“中看不中用”的优惠措施。这是因为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以后实现了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农村电力也需要从电力公司购买上网电力。大多数小水电无法直接对农户和其他用电企业供电,只能将电力销售给电力公司,再由电力公司统一销售给用户,而电力公司多属于一般纳税人,对销售电力需要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基于进项税抵扣的目的,电力公司要求小水电企业选择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不予购买上网。如此,尽管小水电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但为了客户需求和销量需要,不得不选择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小水电企业来说,水电站发电几乎不耗用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很少,而销售电力却不得不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导致小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很重。

四、优化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主要以直接的给付性补贴为主,其他优惠措施,如税费减免、信贷优惠、鼓励出口等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单从税收政策来看,针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直接性,相关税收政策既没有贯穿各税种,也没有贯穿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各个环节,导致可再生能源产业链条上不同经济体税收负担不同,不利于整体产业发展。多样化、丰富的补贴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从不同层面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政策

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分析来看,我国目前仅对部分新能源产品给予了优惠,如风电、大型水电、光伏发电和餐厨垃圾发电等,从范围上看对新能源产品的支持不完整,缺乏对地热能、小型水电等的支持。基于此,建议对所有新能源产品给予统一的税收优惠规定,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协调发展。

1.利用增值税鼓励地热能开发利用。具体来说,对利用浅层地热生产的热力、冷气、电力等产品给予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2.针对前文分析小水电行业增值税税负重的情况,建议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对小水电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消费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建议从逆向限制角度出发,对消费税进行调整,进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相对价格,从而相对鼓励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发展。具体包括:

1.扩大征税范围。将传统能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利用原油、煤炭、天然气生产的电力、热力等纳入征税范围。

2.适当提高税率。我国已对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开征消费税,在条件允许时适当提高税率,间接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扩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适用范围,对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企业购置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用设备,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在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鼓励企业购置光电设备等专用设备,做到全民参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3.扩大研发费用扣除加计扣除比例,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100%。

4.对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站等新建项目自取得收入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调试时间长、生产投入大,前三年基本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因此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基本无法享受,激励效果被打了折扣。建议改为对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站等新建项目自获利年度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这样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业真正获利。

5.参考《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发后转让所得纳入技术转让适用减免税优惠的范围,对居民企业研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举有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发的动力。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了更好地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研发、使用,建议从以下方面给予税收优惠。

1.为了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考虑对安装太阳能发电装置的个人按照投资额度一定比例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特别扣除。

2.分布式光伏发电电力销售收入给予免税优惠。

3.对可再生能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研发作出重大突破的个人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三新”项目形成的专利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税种

1.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用地,适当给予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优惠。

2.调整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税目、税率,尽快开征环境税,对传统能源、具有污染性的产品征税,税款专款专用,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一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

【参考文献】

[1] 常世旺.对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财税政策的探讨[J].涉外税务,2009(12):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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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M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290-02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现状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形式以电力为主,近年来增长迅速,但由于传统电力结构倚重火电,可再生能源在整体电力结构中的比重仍显单薄。截至2014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升到11.1%,除去核电部分,可再生能源占比9.6%;从电力结构来看,可再生能源仅占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的8.9%,火电比重仍为67.4%。人们广泛了解的可再生能源形式包括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水电是可再生能源中最为成熟和广泛的应用形式,我国水电装机容量领先全球,总装机约300GW,年发电量约1万亿千瓦时,对我国华东、华中地区的工农业及民生电力需求贡献突出,三峡、砻滩、葛洲坝、三门峡等水利枢纽工程更是广为人知。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近年获得集中发展,主要以风光资源丰富地区(内蒙、甘肃、青海、新疆等西部省份)的集中式地面电站为主要模式,2014年风电装机90GW,年发电量1500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装机30GW,年发电量250亿千瓦时。而近期,风电太阳能电站开发向中东部推进的趋势,以及分布式太阳能发电获得广泛关注,是由我国中东部地区突出的电力需求和较为稀缺的土地资源决定的,也是未来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向。

例如,风力发电就是我国解决我国能源和电力需求刚性增长的重要战略布局。风能是一种不产生任何污染物排放、可再生的、清洁的自然能源,风力发电具有建造发电场的费用低廉,不需火力发电所需的煤、油等燃料或核电站所需的核材料即可产生电力,除常规保养外,没有其他任何消耗,没有煤电、油电与核电所伴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等优越性。这几年,我国也大力推动风电等新能源行业,风力发电领域获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6.4亿千瓦,其中并网风电1.6亿千瓦,占比为9.9%;清洁能源装机容量达到5.93亿千瓦。占总装机比重36.2%。

二、电力市场化对风力发电的影响

1.电力市场化对风电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影响。十三五”能源规划对风力发电做了重点提及,到2020年风力发电的装机容量达到2亿千瓦以上。国家能源局表示,逐步取消可再生能源补贴,到2020年将不再提供风力发电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将走向市场化运行。

能源被称为工业的血液,风能是能源的组成部分。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有关能源“十三五”规划的内容占据着重要位置。其中,风力发电的内容,在“十三五”能源规划中花了不少笔墨。

据“十三五”能源规划研究,通过构建西部、东部两个同步电网,到2020年,新能源跨区输送规模将可超过1.5亿千瓦,从而实现更大范围水火互济、风光互补、大规模输送和优化配置,弃风、弃光可以控制在5%的合理范围内,将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清洁能源大规模开发和消纳难题,保障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值得注意的是,“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可再生能源非常重要的时期,可在再生能源发电也将走向市场化运行。

现在国家能源局已经提出了一个目标,到2020年风力发电实现平价上网,不再给予补贴。一旦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机制来发展就会走向更加广阔的天地,它的发展就会有更大的规模和更大的速度。

2.电力市场化对风电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的影响

在电力改革的大背景下,除分布式能源(分布式光伏、风电)以外,所有的电源项目都要参与竞价上网,即低电价的电量才能获得上网权,否则机组只能闲置。

3月1日,在北京电交中心完成了“银东直流跨区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试点交易,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的一些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企业参与了竞价上网,售电给山东。风电、太阳能项目由于出力间歇性原因,单凭“常规电力属性”与火电竞争,显然不具竞争力,因此只能靠低电价进行竞争,很多企业报了“0电价”,虽说会有国家补贴,但项目收益会大幅下降。

3.电力市场化对风电并网和消纳的影响

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开发,运行消纳矛盾也日益突出。我国风资源集中、规模大,远离负荷中心,难以就地消纳。新能源集中的“三北”地区电源结构单一,抽水蓄能、燃气电站等灵活调节电源比重低。加之近两年经济增速放缓,电力增速减慢,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新能源消纳矛盾更加突出。新增的用电市场却无法支撑各类电源的快速增长,导致新能源和火电、核电利用小时数均出现下降。

我国电源结构以火电为主,特别是“三北”地区,占比达到70%;全国抽水蓄能、燃气等灵活调节电源比重仅为6%,“三北”地区不足4%。电源结构不合理,导致系统调峰能力严重不足。

国家早前颁布“十二五”风电、太阳能发电等专项规划,但“十二五”电网规划至今没有出台,新能源基地送出通道得不到落实。电网项目核准滞后于新能源项目,新能源富集地区不同程度都存在跨省跨区通道能力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新能源消纳的刚性约束。

据了解,与国外相比,我国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市场化机制已经严重滞后,仅局部地区开展了风火发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试点。由于缺乏常规电源提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火电企业普遍没有为新能源调峰的积极性。

三、可再生能源在电量市场化下的应对措施

1.“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是近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可再生能源也是商品,因此由市场机制来引导其发展是必然趋势。可再生能源发将被纳入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依照规划继续享受保障性收购。陆上风电是最接近自主市场竞争力的可再生能源。分析表明,延续当前风电政策,会面临保障性收购与市场机制的冲突、强制标杆电价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突、不断扩大的补贴需求与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有限之间的现实矛盾,最终导致风电并网和利用效率低下难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如此,清洁、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目标很可能会落空。

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市场化。让风电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市场交易与用户达成长短期供电协议,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本着优先保障原则安排风电并网发电;变强制电价为基于市场交易电量的度电补贴,引入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风电的经济改善水平逐步降低、直至完全取消补贴。

2.建立以配额机制的绿色证书,鼓励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

根据全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的要求,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配额制度本身无法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绿色价值部分,绿色证书为绿色价值部分的实现提供了市场化A解决方案和手段。

通过允许配额义务承担者之间交易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绿色证书可以像商品一样在绿色证书市场上进行买卖和交易。

绿色证书就是将基于配额形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证券化,并借此构建基于市场的可再生能源电能供求机制和市场交易体系。绿色证书作为可交易的有价证券,其价格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高于常规电价的“价差”决定,并随着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而波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销售绿色证书获取价外收益,实现可再生能源电能的绿色价值,并使得可再生能源配额借由绿色证书实现可交易,巧妙地解决了配额制度的市场化问题。

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者来说,实施配额制并允许绿色证书交易时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利润由两个方面构成:一个是通过电力上网价格出售可再生能源电力以获得销售利润,另一个则是通过在证书市场上出售绿色证书来获利。而建立可再生能源认证系统,证书的可交易性打破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交易的地域限制,使得绿色可以销售到任何有需求的地域。

3.电网加快电网建设,保证新能源并网和输送

篇13

(一)各国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升到战略高度并制定激励政策

世界大部分国家能源供应不足,各国努力寻求稳定充足的能源供应,都对发展能源的战略决策给予极大的重视,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尤为引人注目。化石能源的利用会产生温室效应,污染环境等,这一系列问题都使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升温。从目前世界各国既定能源战略来看,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未来各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能源署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43个国家制定了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30多个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直接的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32个国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上网政策。

(二)随着技术进步,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成为可能

从世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发展趋势看,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发展最快,产业前景最好。风力发电技术成本最接近于常规能源,因而也成为产业化发展最快的清洁能源技术。风电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能源,年增长率达27%。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也已接近或达到大规模商业生产的要求,为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推广利用奠定了基础。

国际能源署的研究资料表明,在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的条件下,到2020年新的可再生能源(不包括传统生物质能和大水电)将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0%,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总比例将达30%。

2004年,美国、德国、英国和法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的比重分别为1%、8%、4.3%和6.8%;到2010年将分别达到7.5%、20.5%、10%和22%;到2020年将都提高到20%以上;到2050年,德国和法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将达到50%。韩国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将由2004年的2.1%提高到2010年的5%。日本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将由2004年的3%和7.5%提高到2010年的10%左右,2020年分别达到20%和15%。

(三)国际社会对再生能源开发的投资加大

根据《经济学家》杂志2006第11期的研究文章,国际社会对清洁、可再生能源投资幅度增长很快,2004年为300亿美元,2005年为490亿美元(其中政府投资约100亿美元,私人投资约250亿美元),估计2006年将超过630亿美元。目前,可再生能源公司股市市值达300多亿美元,一些风险投资正从IT行业转入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

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与举措

(一)部分欧洲国家的政策与措施

德国通过了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为投资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德国制定了《未来投资计划》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迄今投入研发经费17.4亿欧元。2004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8%,年销售额达100亿欧元。风力发电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54%,太阳能供热器总面积突破600万平方米。

法国推出了生物能源发展计划,2007年之前将生物燃料的产量提高3倍,使其成为欧洲生物燃料第一大生产国。其具体内容包括:建设4个生物能源工厂,年均生产能力达到20万吨,生物燃料的总产量将从目前的45万吨上升到125万吨,用于生产生物燃料的作物面积也将达到100万公顷。由于生物燃料目前的成本比汽油和柴油贵两倍,因此法国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生物燃料的生产和消费。

英国把研究海洋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作为开发新能源的突破口,设立了5000万英镑的专项资金,重点开发海洋能源。不久前,在苏格兰奥克尼群岛的世界首座海洋能量试验场正式启动。英国第一座大型风电场一直在不断发展,目前风电装机总量已达650兆瓦,可满足44万多个家庭的电力需求,近期还将建设10座类似规模的风电场。

(二)亚洲发展中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与计划

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巴西等国家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对满足未来发展需求的重要性。

中国制定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编制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确定了明确目标。

印度成立了可再生能源部,政府全力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目前印度在风电和太阳能利用规模上已居世界前列。

东盟国家也开始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工作。10个成员国各自都有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包括地热、水电、风能、太阳能和来自棕榈或椰子油的植物燃料等。按照东盟的计划,到2010年各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将达到2.75万兆瓦,其中印尼、菲律宾和泰国将成为领先者。

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状况与发展

(一)太阳能的发展与利用

太阳能发电以其无污染、安全、维护简单、资源永不枯竭等特点被认为是21世纪最重要的新能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光伏电池生产每年以30%至40%的速度递增。整个光伏行业从原材料到终端产品都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特有的“卖方市场”格局。太阳能市场目前占全球能源市场的1%,市值约70亿美元。据欧洲可再生能源委员会研究报告,太阳能工业2030年将占到全球能源市场的8%。

(二)风力发电的发展与利用

丹麦BTM咨询公司估计,2004年至2008年世界风电当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0.4%,累计装机增长率约为18.8%,欧洲风电在近海风电场真正“起飞”之前将保持中等增长。2002年欧洲风能协会与绿色和平组织发表了一份《风电在2020年达到世界电量12%的蓝图》的报告,对展望未来20年风电的发展很有参考价值。报告认为,首先,推动风电发展的因素是气候变化,风电不排放任何温室效应气体,在电网中可以达到工业规模。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温室效应气体指标已经分配到地区和国家层面,各国一定会增加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比例。其次,市场已经表明风电成本正在显著下降,目前的发电成本仅相当于20年前的五分之一。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断增长,最大的商业化机组达到2500千瓦。迅速增长的风电商务引起金融和投资市场的密切关注,新的投资商如石油公司等正在进入这个市场。第三,世界各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发展风电的经验。在欧洲的德国、丹麦和西班牙;美洲的美国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印度,都积累了成功发展风电产业的重要经验。第四,近海风电正在开辟新兴市场,欧洲北部将要建设2000万千瓦的海上风电。

(三)生物质能的发展与利用

生物质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中的一种能量形式,一种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在各种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是独特的,它贮存的是太阳能,更是唯一一种可再生的碳源,可转化成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

生物质能也称“绿色能源”。 开发“绿色能源”已成为当今世界工业化国家开源节流、化害为利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至少有14个工业化国家在开发“绿色能源”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绩,其中有些国家通过实施“绿色能源”政策,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了本国能源不足的矛盾,而且显著改善了环境。

生物质能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生物质能发电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电能质量最好、可靠性最高,其效果远高于小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间歇性发电,可以作为小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的补充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其次,农村能源结构由传统生物质能利用为主向现代化方向转化,生物质能发电是这种转化的重要途径。第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亟待有效开发利用,加工增值,促进经济发展。第四,生物质能发电技术比较成熟。

到2020年,西方工业国家15%的电力将来自生物能发电,而目前生物能发电只占整个电力生产的1%。届时,西方将有1亿家庭使用生物能电力。生物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能为社会创造近40万个就业岗位。

(四)水电的发展与利用

水电是可再生能源,而通常的大型水电属于传统能源,而小水电却属于新能源。小水电从容量角度来说处于所有水电站的末端,它一般是指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据2003年世界水能大会估计,世界小水电可开发资源大致为1.2-1.44亿千瓦。中国可开发小水电资源如以原统计数7000万千瓦计,占世界总量的一半左右。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可供利用的水电资源只开发利用了18%。小水电站具有投资小、风险低、效益稳、运营成本比较低等优势。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制订了一系列鼓励民企投资小水电的政策。中国于2006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就鼓励包括小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

四、工发组织的促进举措

联合国工发组织将能源与环境作为组织工作的三个重点领域之一,并于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工发组织在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物质能

2005年12月,工发组织与印度科学院合作,以促进现代生物质能(BIOMASS)技术和非洲南南合作为框架,在印度班加罗尔举行专家会议。这次会议增强了来自非洲政策制定者和专家对生物质能气化技术现状和所提供机会的认识,这些技术可利用当地生物废渣为农村地区发电,为工业应用供热。

(二)小水电技术

推进亚洲与非洲之间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其中中国与非洲国家进行小水电技术合作,工发组织与国际小水电中心合作,帮助建立印度、尼日利亚分中心,培训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人员,提供咨询与设备,在非洲建立多个示范项目点。工发组织将进一步加强与杭州国际小水电中心的合作,在未来三至五年内探讨签署一揽子合作协议,在非洲10国开展“点亮非洲”及“发展生产”的试点项目,这些活动预计需筹资1000万美元。工发组织计划于2007年5月在马来西亚召开棕榈柴油亚非合作会议,推进棕榈柴油在亚非国家的发展。

(三)氢能技术

2004年在土耳其建立国际氢能技术中心,计划五年内得到土耳其政府4000万美元捐助,该中心目前正在实施若干项目,并侧重生产“清洁能源载体”氢。

(四)海流发电技术

在意大利政府的资助下,中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开始实施海流技术区域方案。这个由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资助并实施的项目使用的是一家意大利公司与意科研机构合作开发的海洋流发电机组。有关机构认为它是国际上将海洋流动力能转变为电能的最为成熟的发电技术。这个项目的开发建设将为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开辟出一条新路。

(五)与拉美开展区域可持续发展合作方案

2006年9月26-27日,工发组织与乌拉圭合作在Montevideo召开了“生产应用型可再生能源部长级会议”,15国能源部长通过了“部长宣言”,加强区域合作以提高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供应以及促进可再生能源研究与开发,并在乌拉圭建立“可再生能源与有效利用区域检测中心”。

五、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作为全球能源市场日趋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能源消费已占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13.6%,世界能源消费将越来越向中国和亚太地区聚集。据预测,目前中国主要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储采比分别为80、15和50,大致为全球平均水平的50%、40%和70%,均快于全球化石能源枯竭速度。未来五至十年内,中国煤炭国内生产量基本能够满足国内消费量,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则不能满足需求,特别是原油的缺口最大。注重能源资源的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中国来说既重要又迫切。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着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因此,开发利用新能源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多年的努力,新能源的开发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近几年来,我国小水电装机容量每年以超过250万千瓦的速度迅速发展。风电发展也很快,2005年底建成装机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6.5万千瓦,解决了约300万偏远地区人口基本用电问题。沼气年利用量达到50亿立方米,改善了1400万农户的生活用能条件。预计到2020年,中国水电装机总容量将达到2.9亿千瓦,风电达到3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达到20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亿平方米,沼气年利用量达到240亿立方米,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年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左右,生物质发电达到2000万千瓦。虽然新能源发展潜力巨大,但与传统化石能源相比,仍面临着成本高、规模小等困难。例如,小水电发电成本约为煤电成本的1.2倍,生物质发电成本为煤电成本的1.5倍。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发展,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通过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鼓励产业发展和技术开发,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法律、政策和市场层面的障碍,并给予相关产业以资金支持。

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问题始终不容忽视。为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与国际能源署(IEA)等国际组织和各国能源研究机构的合作,加强能源战略研究与统计,跟踪世界能源的最新发展动态,积极参与能源合作论坛与交流机制,增加我国的话语权,参与国际能源体制与政策的制定,并为我国及时制定战略、政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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