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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01 15: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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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2-0081-02

1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所得税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也就是说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法人企业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此外,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赢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公司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1 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比较选择

[案例一]李锋欲投资办一个小型微利企业,预计企业将实现年赢利20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筹划分析]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20%=4(万元)

个人所得税=(20-4)×20%=3.2(万元)

税后收益=20-4-3.2=12.8(万元)

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

税后收益=20-6.325=13.675(万元)

[筹划结果]应选择方案2,纳税人李锋的这一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一定的节税效果。

1.2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

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缴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案例二]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实现利润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筹划分析]将甲、乙设立为分公司,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300(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也是1300万元。

[案例三]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损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050(万元)

[筹划分析]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甲、乙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元),乙公司由于2009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田园公司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75=11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175-1050=125(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案例四]若上例中田园公司和甲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甲、乙均为15%。2009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甲、乙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

[筹划分析]则2009度: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甲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

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

蓝天公司总体税收=1000+30+45=1075(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田园公司整体税收=(4000+200+300)×25%=1125(万元)

[筹划结果]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1125-1075=50(万元)。可见,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在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赢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赢利时保证能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的政策。

2 销售收入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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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Key words: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Strategy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财务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一下特性:(1)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它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2)事前筹划性,税收筹划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它是指纳税人在投资、经营、生产决策过程中进行的抉择,通过有计划的设计、规划来使得企业税负最轻,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3)风险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性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税收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税收筹划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的又包括违法违规风险,片面性风险,成本偏高风险等。(4)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使得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制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采用“登记注册地标注”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将纳税人进一步划分为居民纳税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们分别负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新企税》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人界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企税》将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定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企税比原来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整体税负有明显下降趋势。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

对于原来内外资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予以统一,《新企税》在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较原来有所改变,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 将税收优惠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明确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与税收优惠。优惠方式上, 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 无论哪个行业, 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 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 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5)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

原加速折旧法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新税法》则将这一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并且明确了加速折旧的适用情况和可以采取的具体折旧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1)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充分利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税》增加了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设备以及技术转让所得等项目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所得税,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情况进行权衡,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2)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除项目标准的有利变化

《新企税》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重新制定新的工资分配方案,合理加大职工工资支出,相应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都会加大。特别是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可以全额在税前抵扣的。

(3)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 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 假设税率不变, 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 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技术,企业应根据政策的变化适时做出策略调整,为实现企业价值做大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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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国家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又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了纳税成本,节省了费用开支,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资本回收率,从而使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增加。

2.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实行税收筹划,通过一些可选择条款的合理充分运用,可以将即期应纳税款延期缴纳,相当于企业从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资金来源,使企业资金调度更灵活。

3.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税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重大影响。

4.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减少额外的税务支出。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务业的发展。

我们所说的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

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

1.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2.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纳税人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三、所得税税收筹划应考虑的问题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的问题正成为当前经济界讨论的重点,并被社会各界所关注。两税合并意义重大,事关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能否在公平的政策环境中开展竞争。

税收的基本职能主要是组织财政收入和进行宏观调控。政府通过开征各种税收来组织收入,并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有效的、灵活的调控宏观经济。

(1)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们都有目共睹的是,要使我国的财政收入增长,就须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只有如此才能启动健康消费、拉动国民经济。

(2)使用累进制税率,实现广泛意义上的公平。

(3)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更加重要。

四、所得税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1.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1)投资地点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地区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2)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对相关行业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也不容忽视。例如,为鼓励发展教育科学事业,对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对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3)投资方式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更多。由于直接投资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需要企业面临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综合经营决策;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到取得的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值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如我国税法规定,股票投资分取的股息收入须按规定进行计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

2.企业筹资过程中税收筹划策略

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划和还本付息筹划。

(1)筹资渠道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自我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和租赁筹资等。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

(2)还本付息筹划

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比较小,企业灵活处理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五、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1.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2.充分领会立法精神,灵敏感知税法内涵,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3.加快税收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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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产品市价波动、利率、汇率变动,这些客观环境的变化必然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存在税收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企业应加强学习,尽力熟悉并准确把握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在实践中,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由于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从而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这些原因需要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业务上争取取得税务机关的指导与认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决定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需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够透彻的了解,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才会对税收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少税收筹划风险。

(四)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的财务管理活动,筹划人员应当是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对于企业自身不能胜任的筹划项目,纳税人需聘请税收筹划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以提高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涉税问题、科学安排收支,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力。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

会计处理方法和设法缩小应税收入来进行税收筹划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在收入确定过程中,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如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等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及推迟获利年度、合理分摊汇兑收益以及通过企业的兼并、合并,使成员之间的利润和亏损相互冲抵等,使收入控制在有利于降低纳税额的范围内。例1:某物流企业将其闲置的库房出租,与承租方签订库房出租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间;租金100万元,承租方应于2013年12月25日和2014年6月25日各支付租金50万元。如果按照此合同,企业应于2013年12月25日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6月25日也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修改一下租金支付时间或者方法,其一,将支付时间分别改为2014年1月及7月,就可以将与租金相关的两笔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延迟了一年和一个季度;其二,不修改房租的支付时间,只将“支付”房租改为“预付”,同时约定承租期末进行结算,相关的租金收入可以得到更大时间的延长。2.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际中具体采取的筹划方法是: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设备提前更新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减缓已回收折旧成本的贬值,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可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三)调整折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3年,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4年。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上述固定资产,可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调整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对企业筹划节税更有利。

(四)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宜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就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五)通过安置残疾人员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可以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多雇用一些《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的残疾人员,不但可以解决残疾人员的就业,提高企业的声誉,而且可以享受税收上的优惠,减少纳税额。

(六)合理选择捐赠对象及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在捐赠时,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另外,可抵扣捐赠的计算基础是年度利润总额,由于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抵扣捐赠数额。例2:某物流企业,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已扣除捐赠款),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30万元,并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方案一: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该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25%=32.5(万元)方案二: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因为实际捐赠额30万元超过捐赠扣除限额12万元,因此12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12)×25%=29.5(万元)方案三:通过政府部门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因此,选择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32.5-25=7.5),比方案二少缴企业所得税4.5万元(29.5-25=4.5),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尽量选择公益性捐赠。

(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的60%控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以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同时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这一般可以通过调低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调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筹划。例3:某物流企业预计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预计广告费为5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4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支出为800万元,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维持原状。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50+40=9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100×60%=6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100-5=9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50-40-100-800+95)×25%=26.25万元方案二: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调减业务招待费至20万元,同时调增广告费至100万元。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100+40=14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20×60%=12(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2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5=1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100-40-20-800+15)×25%=13.75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企业所得税12.5万元(26.25-13.75=12.5),所以应采取方案二。

(八)合理安排工资及三项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针对上述规定,企业从节税角度考虑,可以采取以下的税收筹划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工资的合理性。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

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

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九)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目前的固定资产因种种考虑,几乎全是购买,企业可以在专门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仍旧可以提取折旧、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还可以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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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创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对企业性质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金支出,增加企业利润,首先必须选定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避开不利于自身发展的纳税条款。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两者纳税区别在于: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业,一般采用公司企业,但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形式比较适合。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筹划

公司在扩大规模进行再投资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会产生影响。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享受注册地众多税收优惠政策,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或亏损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对于初创阶段长时间无法盈利的企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快速的行业,则可以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公司企业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三)注册地点的筹划

在注册地点筹划中,首先是对区域间税收差别待遇的把握。七大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的考虑对象。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保税区;5.沿海经济开放区;6.“老、少、边、穷”地区;7.旅游度假区。但在利用区域税收政策选择注册地点时还必须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依据自身条件“对号入座”,尽量使自己向优惠条件靠拢。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三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五、对企业费用、财产损失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的估计,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5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变价处理及时进行清理,发生的损失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获批准后列入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六、对企业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影响销售收入的因素是销售方式和销售收入实现时间。销售方式的筹划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相结合。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很大程度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障、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销售方式的筹划中,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4.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货款安全地回笼。

七、对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人,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会计处理方法中采用何种存货计价方法既是事前企业税收筹划,也是企业所采用的一种会计政策,应坚持谨慎性、可靠性和一贯性原则。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经济寿命期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两大类:一是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二是曲线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曲线法为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考虑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可以使企业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2.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3.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财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都留有一定的弹性期间和比例,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一般情况下,在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考虑资金时间 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加速折旧法应与企业的产业政策相匹配,同时要事先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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