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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01 15: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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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篇1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2-0081-02

1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所得税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也就是说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法人企业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此外,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赢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公司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1 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比较选择

[案例一]李锋欲投资办一个小型微利企业,预计企业将实现年赢利20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筹划分析]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20%=4(万元)

个人所得税=(20-4)×20%=3.2(万元)

税后收益=20-4-3.2=12.8(万元)

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

税后收益=20-6.325=13.675(万元)

[筹划结果]应选择方案2,纳税人李锋的这一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一定的节税效果。

1.2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

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缴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案例二]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实现利润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筹划分析]将甲、乙设立为分公司,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300(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也是1300万元。

[案例三]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损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050(万元)

[筹划分析]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甲、乙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元),乙公司由于2009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田园公司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75=11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175-1050=125(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案例四]若上例中田园公司和甲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甲、乙均为15%。2009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甲、乙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

[筹划分析]则2009度: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甲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

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

蓝天公司总体税收=1000+30+45=1075(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田园公司整体税收=(4000+200+300)×25%=1125(万元)

[筹划结果]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1125-1075=50(万元)。可见,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在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赢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赢利时保证能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的政策。

2 销售收入的筹划

篇2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Key words: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Strategy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财务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一下特性:(1)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它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2)事前筹划性,税收筹划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它是指纳税人在投资、经营、生产决策过程中进行的抉择,通过有计划的设计、规划来使得企业税负最轻,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3)风险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性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税收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税收筹划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的又包括违法违规风险,片面性风险,成本偏高风险等。(4)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使得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制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采用“登记注册地标注”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将纳税人进一步划分为居民纳税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们分别负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新企税》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人界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企税》将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定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企税比原来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整体税负有明显下降趋势。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

对于原来内外资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予以统一,《新企税》在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较原来有所改变,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 将税收优惠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明确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与税收优惠。优惠方式上, 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 无论哪个行业, 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 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 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5)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

原加速折旧法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新税法》则将这一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并且明确了加速折旧的适用情况和可以采取的具体折旧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1)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充分利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税》增加了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设备以及技术转让所得等项目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所得税,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情况进行权衡,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2)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除项目标准的有利变化

《新企税》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重新制定新的工资分配方案,合理加大职工工资支出,相应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都会加大。特别是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可以全额在税前抵扣的。

(3)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 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 假设税率不变, 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 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技术,企业应根据政策的变化适时做出策略调整,为实现企业价值做大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篇3

一、所得税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国家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又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了纳税成本,节省了费用开支,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资本回收率,从而使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增加。

2.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实行税收筹划,通过一些可选择条款的合理充分运用,可以将即期应纳税款延期缴纳,相当于企业从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资金来源,使企业资金调度更灵活。

3.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税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重大影响。

4.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减少额外的税务支出。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务业的发展。

我们所说的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

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

1.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2.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纳税人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三、所得税税收筹划应考虑的问题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的问题正成为当前经济界讨论的重点,并被社会各界所关注。两税合并意义重大,事关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能否在公平的政策环境中开展竞争。

税收的基本职能主要是组织财政收入和进行宏观调控。政府通过开征各种税收来组织收入,并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有效的、灵活的调控宏观经济。

(1)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们都有目共睹的是,要使我国的财政收入增长,就须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只有如此才能启动健康消费、拉动国民经济。

(2)使用累进制税率,实现广泛意义上的公平。

(3)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更加重要。

四、所得税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1.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1)投资地点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地区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2)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对相关行业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也不容忽视。例如,为鼓励发展教育科学事业,对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对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3)投资方式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更多。由于直接投资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需要企业面临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综合经营决策;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到取得的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值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如我国税法规定,股票投资分取的股息收入须按规定进行计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

2.企业筹资过程中税收筹划策略

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划和还本付息筹划。

(1)筹资渠道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自我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和租赁筹资等。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

(2)还本付息筹划

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比较小,企业灵活处理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五、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1.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2.充分领会立法精神,灵敏感知税法内涵,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3.加快税收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

篇4

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产品市价波动、利率、汇率变动,这些客观环境的变化必然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存在税收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企业应加强学习,尽力熟悉并准确把握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在实践中,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由于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从而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这些原因需要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业务上争取取得税务机关的指导与认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决定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需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够透彻的了解,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才会对税收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少税收筹划风险。

(四)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的财务管理活动,筹划人员应当是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对于企业自身不能胜任的筹划项目,纳税人需聘请税收筹划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以提高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涉税问题、科学安排收支,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力。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

会计处理方法和设法缩小应税收入来进行税收筹划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在收入确定过程中,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如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等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及推迟获利年度、合理分摊汇兑收益以及通过企业的兼并、合并,使成员之间的利润和亏损相互冲抵等,使收入控制在有利于降低纳税额的范围内。例1:某物流企业将其闲置的库房出租,与承租方签订库房出租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间;租金100万元,承租方应于2013年12月25日和2014年6月25日各支付租金50万元。如果按照此合同,企业应于2013年12月25日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6月25日也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修改一下租金支付时间或者方法,其一,将支付时间分别改为2014年1月及7月,就可以将与租金相关的两笔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延迟了一年和一个季度;其二,不修改房租的支付时间,只将“支付”房租改为“预付”,同时约定承租期末进行结算,相关的租金收入可以得到更大时间的延长。2.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际中具体采取的筹划方法是: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设备提前更新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减缓已回收折旧成本的贬值,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可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三)调整折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3年,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4年。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上述固定资产,可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调整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对企业筹划节税更有利。

(四)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宜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就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五)通过安置残疾人员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可以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多雇用一些《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的残疾人员,不但可以解决残疾人员的就业,提高企业的声誉,而且可以享受税收上的优惠,减少纳税额。

(六)合理选择捐赠对象及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在捐赠时,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另外,可抵扣捐赠的计算基础是年度利润总额,由于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抵扣捐赠数额。例2:某物流企业,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已扣除捐赠款),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30万元,并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方案一: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该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25%=32.5(万元)方案二: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因为实际捐赠额30万元超过捐赠扣除限额12万元,因此12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12)×25%=29.5(万元)方案三:通过政府部门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因此,选择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32.5-25=7.5),比方案二少缴企业所得税4.5万元(29.5-25=4.5),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尽量选择公益性捐赠。

(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的60%控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以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同时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这一般可以通过调低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调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筹划。例3:某物流企业预计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预计广告费为5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4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支出为800万元,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维持原状。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50+40=9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100×60%=6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100-5=9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50-40-100-800+95)×25%=26.25万元方案二: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调减业务招待费至20万元,同时调增广告费至100万元。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100+40=14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20×60%=12(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2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5=1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100-40-20-800+15)×25%=13.75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企业所得税12.5万元(26.25-13.75=12.5),所以应采取方案二。

(八)合理安排工资及三项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针对上述规定,企业从节税角度考虑,可以采取以下的税收筹划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工资的合理性。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

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

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九)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目前的固定资产因种种考虑,几乎全是购买,企业可以在专门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仍旧可以提取折旧、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还可以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篇5

一、企业创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对企业性质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金支出,增加企业利润,首先必须选定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避开不利于自身发展的纳税条款。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两者纳税区别在于: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业,一般采用公司企业,但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形式比较适合。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筹划

公司在扩大规模进行再投资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会产生影响。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享受注册地众多税收优惠政策,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或亏损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对于初创阶段长时间无法盈利的企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快速的行业,则可以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公司企业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三)注册地点的筹划

在注册地点筹划中,首先是对区域间税收差别待遇的把握。七大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的考虑对象。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保税区;5.沿海经济开放区;6.“老、少、边、穷”地区;7.旅游度假区。但在利用区域税收政策选择注册地点时还必须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依据自身条件“对号入座”,尽量使自己向优惠条件靠拢。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三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五、对企业费用、财产损失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的估计,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5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变价处理及时进行清理,发生的损失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获批准后列入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六、对企业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影响销售收入的因素是销售方式和销售收入实现时间。销售方式的筹划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相结合。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很大程度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障、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销售方式的筹划中,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4.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货款安全地回笼。

七、对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人,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会计处理方法中采用何种存货计价方法既是事前企业税收筹划,也是企业所采用的一种会计政策,应坚持谨慎性、可靠性和一贯性原则。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经济寿命期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两大类:一是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二是曲线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曲线法为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考虑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可以使企业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2.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3.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财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都留有一定的弹性期间和比例,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一般情况下,在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考虑资金时间 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加速折旧法应与企业的产业政策相匹配,同时要事先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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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作用

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对备选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同时,税收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收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必然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基础;税收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角度

(一)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

1.哪些收入可以不运用到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比如购买国债所得到的利息收入,软件企业实行即征即退的收入等。

2.哪些收入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而在税法上要作为收入?比如企业盘盈的资产、接受的捐赠财产等,从会计的角度看不是企业所得,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从税务人员的角度看是企业所得,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哪些收入可以分期?不同的收入有不同的发生时间,也可以分为不同的时期。因此,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收入的分期以及其对企业缴纳税收的影响。

(二)从扣除项目的角度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筹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因此,在准确确定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超支的福利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总额增加,按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准予扣除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因而在减少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还可以增加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改善职工福利,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

2.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依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设定了双重标准。税法对这两个条件采用的是孰低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其中40%是肯定要交税的,而剩下的60%,还要看其是否超过了营业额的0.5%。如果超出了,要就超出部分缴税。因此,企业应避免招待费的过度支出。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的纳税年度扣除。虽然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时间是多长,要看企业以后的经营情况,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支出应尽量在限额内。税法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既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以降低成本。

4.对外捐赠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虽说是限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另外,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适度进行捐赠,这样既会对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拓展市场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1.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从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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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筹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资金的筹措有多种方式,例如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款、非金融机构拆借、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合资经营等。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筹措同一笔资金会发生不同的筹资成本。企业发行股票,以及靠自我积累筹措的资金,因其成本体现为税后净利润的允配,即股利发放,所以无税前扣抵,其纳税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的纳税负担。向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借款的税负,因国家宏观利率政策的控制作用。其利息水平相对低于企业间拆借,所以比较起来,企业拆借资金税负较重。而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负比起融资租赁来,就更加重了,因为融资租赁周定资产的租金中的利息和手续费部分不但可在税前抵扣,而且预先提取的折旧费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通过全赫机构贷款的税收筹划

通常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较稳定,尽管也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但波动一般不大。而且要想取得较长期的贷款,还是金融机构有保障。在企业初创筹资时期,如果将注册资本限定得较小,而经营所需的资本较大,则可以企业借款的形式向金融机构取得,从而通过增加企业负债和支付利息的办法,增加所得的扣除额,减轻税负。

(二)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筹划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虽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我们能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企业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投资在方式上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将金融资产转化为实物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从经营活动中取得盈利。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用货币资产购买各种有价证券,以期从持有和转让中获取投资收益和转让增值。

(一)债券投资

尽管目前我国的债券有很多种,但由于我国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故企业在投资时要充分考虑税后利益。比如有两种长期债券:其一是公司债券,其利率为6.5%;另一种为2008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利率为5.74%。企业应该投资于哪一种债券呢?表面看起来公司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的税后利益应该通过计算来评价和比较:6.5%×(1-25%)=4.875%。也就是说,公司债券要低于国债的税后利率。故购买国债要更合算些。事实上,只有当其他债券利率大于7.6533%[即5.74%(1-25%)]时。其税后收益才大于利率为5.74%的国债。

(二)股票投脊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企业营运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购人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赞、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f不含增值税)等计价。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由于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是企业生产运营阶段可供选用的税收筹划策略。

(二)折旧计算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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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三)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二)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四)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三)选择就业人员

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四)从投资上来讲

1、选择投资地区

虽然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产业性目标,但由于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负担仍有地域上的区别。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2、选择投资项目

国家税收政策在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都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应的选择这些项目进行投资。

(五)选择材料计价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大小。目前,按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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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一、选择投资行业和地区的纳税筹划

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制定了各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几项行业优惠政策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着重明确的,纳税人在开立公司时应充分了解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针对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10月《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的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针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不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企业都应当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和优惠税率,选择低税负的地区进行投资。比如: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经营机构减轻税负。广州某电子器件厂(下称广州厂)销售1000万元的产品给北京某公司。该批产品的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广州厂在深圳投资设立了一家销售公司,广州公司以85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深圳公司该批产品,后由深圳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北京公司。这样经过了财务部门的转手,就有150万元的利润转移到特区公司的账上体现。广州适用25%的税率,深圳适用15%的比例税率,有关节税效果如下:不经过价格转移,广州公司直接开票给北京公司,广州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000-800)×25%﹦50(万元);经过深圳公司转手后,整个产品销售过程应纳所得税税额为:(850-800)×25%﹢(1 000-850)×15%﹦35(万元);实际节约税收成本为50-35﹦15(万元)。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的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未按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结算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但由于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因而,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节约税收仍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被投资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

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企业在投资时,还应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因为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收待遇有差别。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企业是一种重要形式,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少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不同,总体税负也将有别。税法的意思很明确: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按个人的实际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说,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企业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子公司是指被公司股东通过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拥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他方式控制财务和经营活动的公司法人(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还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外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是指投资双方或若干方按合同规定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由投资各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法人财产权对外承担责任。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自成立之日起,其盈亏便与股东的盈亏区别核算,独立纳税。分公司是指企业法人内部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不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活动的后果只能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负责。尽管可以进行内部分层核算,在一定条件下经注册登记可以独立缴纳流转税,但经营成果一般应并入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新建项目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是一个重大的决策问题。从税法角度看,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和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若干税收规定,企业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一般情形下,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与具有企业法人的总机构合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由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影响这一决策的基本因素不仅要考虑税费负担的问题,还须考虑投资企业的获利状态、新建项目的盈利特点、新建项目的技术先进水平及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企业对纳税上的特殊考虑,而且还要考虑投资企业对项目投资所需各种资源的控制能力、投资来源及合作伙伴的特点、投资企业的性质和股权分布特点、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均衡因素等等。

一般来讲,企业可以在分支机构设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下面详细分析如何根据新建项目的盈利特点与投资企业的盈利状况,来选择分公司和子公司。从税收方面来考虑,如果投资企业有稳定的应纳税所得,并且新建项目投产后的初期由于费用的摊销、市场开拓、对员工的培训支出、各种低值易耗品的领用、铺底流动资金的消化、贷款利息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出现亏损,那么,出于抵税的考虑,成立分公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案。如果投资企业本身账面上已积存了大量的待抵补负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新项目投产初期的亏损,并不能由投资企业进行抵补,成立分公司与否就变得不重要。相反,如果投资企业账面上已积存了大量的待抵补负的应纳税所得额,且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初期会出现大量的盈利,那么设立分公司就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因为新项目投产后的盈利会因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而首先用于弥补投资母体的原有亏损,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新项目的投产初期会出现亏损,而母体也是亏损的,因为没有太多的应缴税所得额的抵补利益,那么设立公司与否并不重要。例如,亏损企业的投资选择:D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连续3年亏损。为了扭转亏损局面,准备新上一个效益好的项目,经估算,该项目经半年建设即可投产,投产后每年可形成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那么,是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好呢?方案一:如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投产后每年缴纳所得税40×25%=10万元,同时,总公司账面上的亏损不能弥补。方案二:如果成立分公司,则投资后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用缴税。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方案二”明显优于“方案一”,应设立分公司,以充分利用税前弥补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现实的税收筹划中,有时还要进行相应的组织架构设计,甚至一定的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和产权重组,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有时,可以根据企业的盈利状况和新项目的获利特点及其他因素,通过合法的企业分立或合并的方式实现纳税成本的最低化,在亏损初期,由于有大量的亏损需要弥补,可先设立为分公司,使亏损能够弥补,等新项目实现盈利后再分立为子公司,比从一开始就直接设立为子公司要好得多。同时,为了实现抵税的目的,可通过适当的资本运作和企业重组实现税费成本的最小化。

三、选择投资时间的纳税筹划

采用分期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2006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同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公司法》对投资期限的放宽,企业在投资初期,应当采用分期投资的方式,而不要进行一次性投资。如:压缩投资比例减少风险。某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0万元,不足资金为40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年供款利息为40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金比例压缩为投资总额的60%,这就意味着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利益有如下增加:首先将借入资本金4000万元的利息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扣减所得税的税基数,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即可节约税费支出100万元。同时在分配利润时,由于是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四、选择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

在投资方式中,建议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谨慎选择和减少货币资金投资方式。

理由有二:一是设备投资的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数,同时部分设备还具有抵免所得税的作用,此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样可以减少所得税税基数,以达到缩小缴税数额的目标。二是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评估以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在产权变更时,也必须通过资产评估。由于评估主体、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会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不同的资产评估方式,尽可能使得资产价值评估的高些,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支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目的,为企业投资获取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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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虹.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创新[J].中国经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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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新建企业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无外乎这三种,有限责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这三种形式在税收待遇上是不同的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新的所得税取消内外资以前的不同的所得税税率税率,这已说明这两种不同用资的企业竞争更趋公平,但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它在税收上还有很大不同,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这样,如果企业盈利40万,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40×35%-0.675共计13.325万元,而有限责任公司需交纳企业所得税40×25%,计1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0-10)×20%,计6万元。相比税后收益合伙企业较大。在选择企业存在的形式对税收影响上来看其实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中的“不予征税方法”,每一种税种都有明确的税收征税范围,对于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种而言它其中的细则就明确指出选择不同组织形式会有不同的纳税方式。

(二)企业经营地点,行业的选择。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上,要对在特定地区,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种优惠是成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确定经营地点,经营行业的依据。

(三)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则就是在合法前提下,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递延税款。

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也将涉及税收筹划,尤其是成本费用充分列支将减轻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确定的情况下,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当然,前提是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前提下,这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所得额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中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1、工资薪金。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下有一项调整是工资,薪金将不按一定比例扣除后作纳税调整而是企业可以将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在这里我们要关注“合理”的判断标准,它一般是指参照相同地区,相同或相近企业和职位进行定性判定,只要在同一年或者同一企业,同一职位在不同年度不要过于悬殊就可以,与工资,薪金相关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实际发生额如果在规定比例内可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规定比例扣除。这样,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企业的这项费用就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而不在做纳税调整。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标准提至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再有区别取消了旧的企业所得税下业务宣传费支在销售收入的5‰比例下扣除并且超过部分不能在本年和以后年度扣除的规定,这样,企业比以前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扣除时间都有提高。工资薪金的据实扣除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还有企业捐赠的扣除比例的提高都是缩小了企业纳税的税基。

3、企业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选择正确的折旧方法不但可以较准确的核算产品成本而且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到税负的多少,新的企业选择折旧年限时在范围内选择平均年限法较合适。因为一般企业的盈利在筹建后进入实质营运后才可得到体现,选择平均年限法每年分担的折旧费用相同,在后期利润逐渐增加时平均年限法比加速折旧要扣除的费用高,这样税收筹划后会避免因企业后期收益高而给企业带来高税负,但在正常经营期的企业则是加速提取折旧更合理,这样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二、税务筹划风险存在原因分析

第一、税务筹划具有主观性。

企业纳税人在选取筹划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实施筹划方案,完全依据他们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税收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法律政策与技能掌握的全面性等。因而,税收筹划的主观风险较大。

第二、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税收筹划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而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筹划方案的确定与具体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跟税法精神不符,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偷逃税,那么纳税人必定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税务筹划本身是有成本的。

税务筹划同企业的任何一项经营决策一样,都需要决策与实施成本。纳税人需要为之付出相关的办税成本、税务成本、培训学习成本、税收滞纳金、罚款和额外税收负担等几方面的费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尽量降低纳税人为此而承受的税务风险。

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一)增强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

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型、复杂性,且常常有不确定事件发生,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企业必须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以便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例如平时可以通过网络资源,订阅一些有关税务方面的杂志,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确保企业的筹划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二)联系实际情况,全面权衡,综合考虑,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务筹划的目标是由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决定的,因此在筹划时要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局面,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导致筹划的失败。一方面,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会涉及多个税种的课征,因此在进行筹划时要兼顾各方的课税情况及其税负转嫁的可能性,选择综合情况下税负最轻的那一个方案,而不能单单只选择某种总税负最小方案为实施对策。另一方面,企业不能一味的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而导致整体利益的下降。假如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总而言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从全局出发,把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与周围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选出最优方案。

(三)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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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1)税收筹划的概念。通过中外各位专家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得知其共同认可税收筹划的部分:目的是减轻税负;事前规划;遵守法律法规,分歧集中在筹划人和允许运行的范围。纳税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新税法应当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如此看来,首先,税收筹划的主体应为纳税人。其次,税收筹划为企业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从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第三,纳税筹划所采取的手段应是法律规章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税收筹划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都应是得到承认和允许的行为。至此,通过查阅资料,经税收筹划定义为: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而委托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等经济行为的事先设计和运筹的过程。(2)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所得税的提前筹划可降低税收成本、增大税后利润、增强资金流动性和利用率。细致的纳税筹划可以规范其决策行为,使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更为合理;筹划促使企业节约支出、减少浪费,提高企业经管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纳税人根据税率和税基对纳税方案择优选择,根据国家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进行调整,在国家经济杠杆的调控下走向生产合理布局的道路。在整体和长远上,国家的税收也会同步增长。

二、中小企业进行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所得税筹划的必要性。一是,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推动行业发展的主体。二是,入世之后,外企不断涌进中国市场,外企的进入使竞争更加激烈和残酷。中小企业面临着国内国外大小企业的双重竞争,由于规模小税负相对重,想要进行竞争,就必须通过税收筹划控制税收成本的比例。三是,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资料显示,内资企业在税源来源中占25%左右,外资企业占了15%左右,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出了将近10%的税负,中小企业税负负担明显过重。四是,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使中小企业扩大市场变得异常艰难,中小企业要想增强竞争力只能从内部着手,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2)所得税筹划的可行性。一是,中小企业规模小、组织构造简单等优势,可以使企业在没有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内节约税收成本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也较大,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可行性。二是,计划经济下把纳税看作是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有性,突出了国家的权威忽视了纳税主体的合法权利。三是,但凡重视税收筹划,这个国家一般都会有比较完善而又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的环境影响企业的纳税方案质量。有关税收的法律和法规,都是对当事人双方行为的规范,规定当事人双方如何让在给定的空间内争取到最大的经济利益。随着我国在1994年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的税收体制也一直在不断的完善着,这也为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护。四是,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会实施差别税收政策,这些存有差别的税收政策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和减轻税负创造了极大的可能和机会。

三、新所得税法与旧法的不同

(1)企业进行居民和非居民之分,明晰了纳税的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抛弃了旧法形式重于实质的作法,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律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更加注重实质;而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主体分为内资和外资,内资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外资以法人为纳税人,旧法只做形式的区分,实质上并没有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纳税的对象容易混乱。(2)实行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税率。新所得税法实行内资外资一致的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我国实行的25%的税率,虽然属于国际中等水平,但也保证了企业的竞争力并吸引了不少的外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小型微利企业20%低率,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3)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以区域优惠为主,而新法将其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兼顾社会进步的优惠格局。新法不仅完善了税收政策,还明确了产业以及区域的导向;通过给予高新技术的优惠照顾,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也不断的在升级。

四、中小企业在新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一是,公司与非公司的选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我们国家对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率,如果选择公司制企业,就要承担双重的纳税义务,缴纳完企业所得后还要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选择的是非公司企业制,那就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由于公司制企业承担的责任重于非公司制企业,所以企业应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减少税负,达到节税目的。二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有关纳税上的规定,差异巨大。若为控股型的子公司,因其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有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母公司不必承担子公司欠下的债务,所以子公司的亏损就不能抵充掉母公司的利润,也就自然不能减轻公司的税负;如果选择了分公司,它虽然拥有自己的名字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以经营的所有后果都由它的母公司承担,这样是可以抵充总公司的利润,可以减轻公司的税负负担。(2)不征税收入的筹划。那种不属于由经营带来的经济利益,纳税人也不负纳税义务的收入即为不征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种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应该努力获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补助之类的资金支持,从而减少税收支出。(3)扣除项目的筹划。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进行了统一规定,规定不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的公益支出准予扣除。中小企业可利用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也能减税。二是,旧法中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如果内资企业提高了职工的工资,就会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极大的打击了企业改善职工福利的积极性。新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对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三是,新税法把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进行了合并,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就可以扣除,并且超过部分还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结语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在加入WTO后税收项目也与国际标准逐步接轨,税收筹划的发展事态良好。但就目前而言,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还比较少。不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进行到何种阶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始终具有重大意义,这就要求我国的中小企业根据经济变化不断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计划,实现企业的目标。税收筹划的核心是企业所得税,因所得税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外加本人的知识水平实在有限,不能对中小企业依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更广更深的研究,这需要后续的政策的出台来帮助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参 考 文 献

[1]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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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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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分析

自2008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纳税人、税率、税基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其全面统一。税收环境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企业必须要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要求,调整之前的税收筹划思路。

一、企业设立阶段的税务筹划

具体包括有:(1)精心选择纳税人身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指于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之企业或者组织。按照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不同的结果。企业于设立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组织形式税负是不同的。新税法第一条就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之后,股东还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合理划定企业经营范围。我国新税法对于不同经营内容的纳税人制定了不一样的税收政策。不同的项目于流转税与所得税上都采用了差别比例税率,国家对重点扶持与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了形式多样的所得税优惠。所以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力争向政策倾斜项目靠拢。

二、加大对各类法规鼓励投资和经营项目的应用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具有多项产业性投资优惠措施。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吸纳特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对税收优惠门槛有明显的降低。在之前的税收政策中,要求对特定人员吸收到一定比例之后,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不管是其投资优惠范围,还是其优惠对象,全部都有明显的扩大,企业也就可以积极争取获得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以此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同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企业对其规定的特定人员聘用,那么支付给这些人员的工资也就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政策,没有之前税收政策中的特定人员比例限制,这也就有效的促进了企业可以尽可能的将下岗失业或者残疾人员安排到适合的岗位上去。

三、加强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关于对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一定复杂用,同时也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因此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所在。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依据应该是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中的总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弥补年前年度亏损-各项扣除,所得出的余额。所以关于企业所得税依据原则可以将其分成是三部分,分别是:收入筹划、亏损筹划以及扣除筹划。

其中收入筹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将其收入的实现时间适当的推迟,以此获取其资金的时间价值。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收入也就是企业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的总和,同时也能够将其分成若干个组成部分,其中分别为提供劳务收入、销售货物收入等一系列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时也包括一些其他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因此这些也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发挥空间。例如采用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必定会对其企业所得税缴纳时间进行相应的推迟,这样也就是企业在税务局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提高了这笔资金的时间价值。其二则是减少收入额。这也就需要对免税收入规定充分的利用。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其免税收入包括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国债利息收入、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外非居民企业所获取的股息和红利等等。所以企业如果能够对这些政策充分的利用,也就获取了相应的免税资格,以此减少税收。

扣除筹划也具有较大的筹划时间,其一可以增加扣除,依照相关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资金均准许扣除,那么企业在为职工支付这些项目的时候,也就可以给予相应的扣除;其二对扣除时间合理的安排,扣除时间不同,其筹划效果必定也不同,通常是在企业亏损情况下扣除比较有利,如果是在企业盈利的时候扣除,也能够对其资金的时间价值有所提高。

亏损的筹划,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出现亏损,则也就允许将其向年度结转,采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对此弥补。但是其结转年限有一定的限制,时间最长不能够超过五年。所以需要对企业亏损额合理的确定,以此获取相应的税收收益。

四、合理安排纳税时间

基于特定企业的整个存续期间来说,其纳税总额是确定的。但是关于如何对其各个年度的纳税额安排,对于企业来讲其效果也具有一定的差异。通常来讲,将企业的所得税纳税时间适当的推迟,也就是给企业带来一定数量的无偿使用资金,这些资金所具有的时间价值也能够让企业充分利用,其中企业将所得税纳税时间推迟的方法包括有: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其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大幅度的缩短,盈利企业可以依照其相关规定按照最低年限计提折旧,并且其和条件相符的一些固定资产,应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费;如果是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飞机、轮船等产品的企业,则也就可以依照其实际完工进度或者是其工作量,对其收入确认,将其收入确认时间推迟;目前存在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盈利企业在发出存货成本中也就可以对加权平均法或者是个别计价法对其实施计算,最好是不要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另外也要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股息红利等一系列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规定有效的把握,适当的延迟其确认收入时间;关于国债利益收入等一些免税收和不征收收入项目,则也就要对其实施单纯核算,并注意提高其核算准确性。

五、结语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则主要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相关税收筹划方法,以此起到降低企业税务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其中在以上分析中主要提出了三种税收筹划方法,分别是:加大对各类法规鼓励投资和经营项目的应用、加强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以及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当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的税收筹划项目不单纯的只是这几种方法,另外还有很多种,主要是在法律范围内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筹划,均可以有效的实施。另外对于企业来讲则也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精简的、高校的税收筹划机制,并且构建一支高素质会计人员队伍,以此提高企业的税收筹划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刘祥颖.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J].会计之友,2009(1):258-259.

[2]孙明.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0(21):136-137.

篇13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中小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加强内控管理,降低各项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由于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必须缴纳的税负较高的重要税种,同时所得税相比其他税种存在较大的筹划空间,对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筹划对减轻企业税负,降低企业的成本有着显著的效果,因此,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 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纳税筹划的基本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所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了。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在我国,纳税筹划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虽然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还并不统一,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围,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降低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负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金,降低税负。依法纳税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企业如果想实现效益最大化就必须做到尽量减少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使之达到最小化。

2.取得资金时间价值

通过正确的筹划方式推迟税款缴纳的时间,并在该时段内充分利用资金以获取更多的利益。

3.加速实现利益最大化

每个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都是获取经济利益,依法降低税负只是实现该目标的手段之一,而不是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所以在进行筹划活动时要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利益和根本目标。

4.促进国家税收法规的修正和完善

之所以能够进行税收筹划原因在于存在可以筹划的空间,有些是国家给与的税收优惠,同时也存在因税法方面的不健全因素。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普遍使用的筹划方式来发现税法中存在的漏洞以便修正和完善税收法规,实现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

5.增加国家的税收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并不仅仅有利于企业自身利益的增加,也不意味着国家税收的减少,相反在长远利益上看会是国家的税收增加。在依法进行筹划的同时合理利用国家对于中小企业实施的优惠政策,避免多缴税款,减少企业的成本费用,是企业拥有更多的投资机会,这样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收益;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只有企业顺应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这也促进了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施行,优化了产业结构,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获得了社会效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着眼点

由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风险性、方式多样性、综合性及专业性的特点,企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比如可以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进行税收筹划,也可以从税种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但是不管从什么角度,企业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1.缩小税基

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应纳税额与税基保持正比,在税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缩小税基,降低应纳税额。在企业实际操作中有的费用是限额抵扣的,企业可以使抵扣额最大化,从而降低企业的计税基础,比如企业缴纳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可以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对于缺乏流动资金的中小企业而言,少缴纳的税款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现金流入量。

2.降低税率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差别,国家为鼓励企业投资于偏远地区或是引导投资,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采用差别税率对待,中小企业在成立时应考虑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地区行业或组织形式。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几种常见方式

1.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外资企业要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期间费用的筹划

存在扣除标准的一般用以下筹划方式:(1)应根据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从而避免纳税调整引起的企业税负的增加。限额列支的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等,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多纳所得税,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罚款等严重后果。(2)对不同费用的核算范围进行区分,使费用在税法允许抵扣的范围内得到充分的抵扣。(3)合理转化费用扣除,把有标准的费用转化为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提高扣除项目的总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注册地的筹划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有所倾斜,实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进行注册,虽然这种区域优惠政策并不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而制定,但是很多优惠政策都适用于中小企业,由于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的限制,中小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尽可能地享受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

4.投资企业性质的筹划

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国家给予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在进行投资行业的选择时,应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力争使企业的经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享受相关优惠策。

5.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影响。因此,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决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的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适当缩短摊销期限

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要适当缩短,例如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

7.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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