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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环保治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04 17:21:36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专业环保治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专业环保治理

篇1

很多父母都喜欢让自己的孩子学医,有些觉得救死扶伤是一件积德的事情,有的则认为家里有一位医生是件很好的事情,有个头疼脑热的都不用去医院。

不过医学的学制比较长,需要背的书也很多,想报考的小伙伴做好心理准备。

2.化学

生活中很多材料的合成都离不开化学专业,就业前景还不是不错的。这个专业的话搞科研比较有搞头,但是要注意的是很多化学物品都有腐蚀性,安全第一。

3.自动化

这个专业的话在前几年还是蛮火爆的,但是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单纯的自动化已经有些过时了。但是只是相对而言,物联网现在发展的比较好,需要大批的自动化人才。

4.心理学

这个专业好像以前没有那么受到大家的关注,但是近几年学心理学的好像突然多了起来。可能是因为现代人的心理压力太大了,所以促进了这个专业的发展。

5.土木工程

记得以前一个段子,说土木工程专业就是搬砖的,那当然是胡说。不过身边很多学土木的同学工作环境比较苦,本科毕业的话很多都从事工程类的作业,户外工作。

不想在外边跑的话,也可以选择考研。

6.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属于医学下面的二级学科,相对于医学来说学习的科目少一些。所以对于那些想学医,又怕难的同学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7.物理学

物理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令人头疼的专业,需要很强的数学功底,但是学好的话成就比较高,值得一试。

8.信息工程

信息工程其实是结合了信息系统和控制系统,通过信息实现各种器械的自动化。学习这个专业的话需要学习电力电子、通信等相关学科。

9.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在互联网的时代,计算机类学科都比较容易就业,身边有很多小伙伴都去当了程序员,工资还是很高的。

篇2

药品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特殊商品,是防病治病的重要工具之一,它可以减轻症状,治愈疾病,提高患者的生命及生活质量。但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特点之一是药品的双重性,常言道“是药三分毒”,使用不当则可能损害患者身体,造成残疾甚至死亡。药物性损害已成为主要致死疾病之一,仅次于心脏病、癌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卒中。据报道:美国医院患者发生药物性损害而死亡的病例每年约为10万[1]。我国不合理用药现象也极为严重,滥用药物不仅增加了有限的社会医疗资金成本,而且,发生了很多不该发生的药疗事件,我国每年死于药物不良反应者近20万人 ,药物性损害已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所以,如何针对产生药物损害的原因,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减少不合理用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而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执业药师如何充分发挥药学专业化服务职能,对于保证患者安全有效用药显得尤为重要。

1 不合理用药问题产生的原因

由于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患者可从医院药房或药店获得药品,所以,任何地方都可能出现不合理用药甚至滥用药物情况。

1.1医院方面问题

患者在医院用药需要经过诊断、处方、调配、发药等多个环节,涉及医师、药师、护士等各岗位的医务人员,任何工作的失误,都有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医师药物知识欠缺,对药物的适应证、禁忌证及配伍相互作用等了解不全面,可能出现用药不正确、不合理。药师责任心不强,可能出现审方、发药失误,业务水平欠强对患者用药指导不清楚、不准确,可能使患者不能科学服药,延误病情。护士也可因不正确理解和执行医嘱或操作失误,造成用药损害。

1.2药店方面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单纯依靠医生保障健康的心态有所改变。人们普遍接受了“大病去医院,小病进药店”的做法。但是,由于普通百姓缺乏用药常识,而我国药品分类管理才刚刚起步,各项配套措施还有待完善,再加上个别社会药房经营者及驻店药师只重经济效益,忽视对病人用药的科学指导,甚至误导患者选用新药、贵药,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不合理用药。

1.3社会方面问题

社会环境、医药体制、患者生活习惯及对用药的依从性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科学合理用药。

2 解决的途径及方法

2.1提高技能,普及常识

在医院用药方面要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诊病和用药水平。社会药房用药方面要大力普及药学知识,提高患者的自我药疗水平。

2.2全面监管,加大力度

政府加大对药品监督的管理力度, 管理的目的是保证药品质量,从而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不断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管理的内容包括宏观药事管理:如药品监督管理、基本药物管理、药品储备管理;微观药事管理: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学服务质量管理。

2.3分类管理,发挥优势

随着医药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逐步完善,执业药师的专业化药学服务对保证合理用药的作用更加显现出来。执业药师是我国对药学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控制制度――《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产物。执业药师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2]。特别在药品使用单位工作的执业药师是药品进入患者的最后环节,对确保患者安全用药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因此,应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专业技能,为患者提供专业化的药学服务。

3 执业药师制度的确立,突显其对保证合理用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1执业药师的专业性

合理用药是用现代的、系统的医学和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指导社会人群用药。内罗毕国际合理用药专家研讨会曾提出,合理用药要求:“对症开药,供药适时,价格低廉,配药准确,以及剂量、用药间隔和时间均正确无误,药品必须有效,质量合格,安全无害”。合理用药涉及医药科学技术、卫生行政与医院管理、卫生资源分配等领域。以执业药师为主体,这种专业化分工可以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

3.2执业药师的责任性

执业药师的基本职责和准则包括:①执业药师必须遵守执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③执业药师在职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④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2]。

3.3 设立执业药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同样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药师职业的人员的药学专业素质、执业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以及执业的行为方式是决定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在直接面对患者的药品零售和药品使用领域,药品的质量和为公众提供的药学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公众的用药安全有效,在这个特殊的领域出现的质量事故将直接给患者造成无法弥补的健康或生命灾难。所以,只有通过药师职业准入制度,控制进入药师职业领域人员的整体素质,执业行为受到严格规范和监督,才能从药师专业素质、执业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以及执业的行为方式等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提供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从而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有效。

4 我国执业药师药学服务现状

4.1执业药师数量尚显不足

我国的执业药师数量逐年增加,至2006年底,通过执业药师考试的人数已达到14万余人[3]。然而其中大多数集中在医疗机构。在我国现有的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的数量仍然非常匮乏。有许多药店没有执业药师,即使在较有规模的连锁药店,其驻店执业药师大多也不足3%。执业药师数量欠缺,不能满足药师正常执岗,无法保证执业药师与药品使用者零距离接触,指导其合理用药,减少药源性疾病。

4.2执业药师作用未能发挥

执业药师是药品质量的把关者及药学服务的技术指导者,然而在现实中,执业药师的专业技术优势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特别是在执业药师的一线岗位―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里,多数情况下仍显得无所作为。在医院由于定位及待遇等原因,执业药师工作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药店执业药师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是专业的购药指导者,而目前许多驻店执业药师仅仅充当了管理者或营业员的角色,有些药店将执业药师的作用停留于应付药监部门有关条款这个浅层次上,几乎没有发挥指导消费者正确选购和安全使用药品的职能。绝大多数消费者购药时,依旧像过去一样,基本不了解执业药师的职责定位,难以获得执业药师的药学咨询和指导。

4.3执业药师素质还需提高

近年来,执业药师的理论水平有很大提高,执业药师的地位、作用和待遇等也愈来愈得到改善和提升,正在逐步得到社会和百姓的接受和认可。执业药师也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期望自己真正发挥作用,帮助提高我国老百姓的用药知识,但是,由于我国执业药师制度起步较晚,准入门槛较低,执业药师知识面较窄,使得医院药师难以与医护人员良好沟通,药店药师难以很好指导用药。因此,执业药师应加强继续教育,不断学习医学药学等相关知识,拓展知识面,丰富自己的专业理论,提高技能和水平,这样才能适应未来社会对执业药师的要求。

5 充分发挥各岗位执业药师的专业作用,为合理用药保驾护航5.1 医院执业药师

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努力成为临床用药队伍中的一员,让医护人员理解和接纳自己。药师的出谋划策,可以弥补医师药物知识和信息的不足,起到集思广益的效果,减少医师用药的盲目性,打破单凭经验的习惯用药,充分发挥药物的有益作用,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

参与药物治疗决策乃至独立进行决策是药师奋斗的目标。进行药物治疗决策需要药师有较强的综合能力,熟知药物性质和作用,临床用药经验丰富,了解疾病诊断与治疗过程,善于与医生沟通和协作,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强等,这对药师来说既是挑战也是转变职能的机遇。

另外,治疗药物监测应成为医院药师的重要工作。药师应当采用先进的监测仪器,对特定的患者进行治疗药物监测,目的是对一些治疗指数比较低,安全范围比较窄的药物实行个体化给药,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2 药店执业药师

应对患者提供用药指导[4],特别是对使用非处方药进行自我药疗的消费者。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执业药师应完整地保存顾客的用药记录,随时检查可能产生的药物不良反应,并向消费者详细说明用药知识及注意事项。执业药师要做好药学咨询服务工作,涉及到药品的有关内容: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药品的特点、药理作用、适应证、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证。对老人、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用药应给予特别关注。

5.3 依法保障执业药师发挥作用

随着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为执业药师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要想使执业药师充分发挥其作用,当务之急是尽早出台《执业药师法》,提高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和物质待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岗位职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立法确保执业药师在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作用,以全面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并使其担负起执业药师应尽的职责。

充分认识、重视、发挥执业药师在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我国目前不合理用药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保证患者安全有效用药,减少药物性损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136.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 药事管理与法规[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6.

篇3

1环保产业的现状和发展

环保产业是新兴产业,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前景广阔。为充分了解北京地区环保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采取通过专业咨询公司调研、专任教师企业访谈和企业专家来校座谈三种形式,对北京排水集团、中持环保(北京)发展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奥来国信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博大水务有限公司等50多家不同类型的代表性企业进行调研,被调查的环保企业类型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股份制企业,同时还包括中国环科院、北京轻工环保研究所等事业单位。通过调研,充分了解到北京市环保行业目前的发展现状及未来环保行业的发展趋势。目前,在北京注册的各种规模的环保公司约有400多家,每年需要环保类各级人才近4000人,这4000人的需求呈现出一个完整的金字塔型,其各自所占的比例如图1所示。从图1可知,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金字塔形,塔尖管理人才只占20%,塔中环保工程师占40%,而塔基技能型人才需求占40%,若按每年的需求总数4000人乘以40%的比例计算,则每年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多达1600人,高职院校正是培养这种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板块,而目前北京市设置环境监测与治理专业的高职院校只有3所,每年高职毕业生不足200人,与市场对高职人才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充分说明环保类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较大,同时也说明环境监测与治理专业的毕业生具有良好的就业前景。

2北京市环保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通过对北京市环保行业所需的环保技能型人才的就业岗位进行调研和详细的分析,得出了各岗位从业人员的技术等级、学历分布和工资水平等基本信息。北京市环保行业目前所有的技能型人才中,初级工和中级工所占比例最大。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所占比例较低。一方面受考工结构比例的限制,另一方面说明北京市环保行业对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较大,甚至可以说目前此类人才严重缺乏,分析结果见表1所示。除了对技能型人才的技术等级进行了分析外,还对北京市环保行业技能型人才从业人员所需的学历层次进行了统计分析,其统计结果详见表2所示。从表2可知,北京市环保行业技能型人才从业人员所需的学历有研究生、本科、专业以及中专技校几个层次。但需求量最大的学历层次主要集中在大专和本科这两个层次,分别占到56.5%和22.5%。此外还有部分中专及技校学历的岗位需求,只占5.4%。需要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岗位占到15.6%,此层次对应的岗位主要是研发人员。通过对各企事业用人单位调研资料的分析,环境监测与治理专业毕业生主要分布在环境监测部门的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操作,水处理工艺设计及操作以及环保设备的研发、销售和技术支持等岗位,其中从事环境监测技术和环保设备研发助理、销售及技术支持的毕业生人数占总需求人数的87%(见图2),因此环境监测与治理专业重点培养以上岗位需求的工作人员,从而满足环保行业技能性人才需求。

篇4

近年来,我国多地遭遇雾霾天气,空气质量令人担心,雾霾治理成了摆在国人面前的一项重要难题。雾霾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以公共治理理论为视角,探索雾霾治理新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媒体、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新的治理模式,成了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公众参与是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提升雾霾治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受到我国政治、社会、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本文拟以郑州市为例,对城市雾霾治理问题进行探讨,寻求对策,以期为我国雾霾治理提供参考。

一、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必然性

盖伊・彼得斯[1]认为,当组织更多地考虑受众的特征和需求而不是机械地按照官僚模式办事时,更容易取得成功。公众因其时代需求和自身特点,在雾霾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参与雾霾治理具有必然性。

1.公众是雾霾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国家的社会治理,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社会力量尤其是公民的参与不能被忽视。[2]公众是雾霾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推进雾霾的有效治理。首先,公众能身体力行,自觉维护环境。比如,在交通出行方面,他们可以选择绿色交通、低碳出行,尽量减少汽车尾气;在行为习惯方面,他们春节可以不燃放烟花爆竹,清明节倡导绿色祭祀等。其次,公众能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参与到治理雾霾的行动中。比如,利用网络的快捷性,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通过做环境监察员等形式监督工厂、企业的排污情况;通过参与环境听证会等形式参与环保决策等。

2.公众参与是公共治理的内在要求

公共治理理论倡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主张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合作互动,改变了政府单一化的行政管理模式。雾霾治理作为公共事务管理,如果缺少了公众参与,很难取得成效,更谈不上实现善治。

3.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具有自身独特优势

公众作为环境的消费者和环境形成的参与者,环境质量好坏与其息息相关。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具有自身独特优势: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公众来自各行各业,他们占有的资源和条件有利于弥补政府在雾霾治理中的不足;公众能通过表达民意诉求,为政府提供大量的有用信息;公众可以通过成立专业性的民间环保组织,成为政府治理雾霾的重要依靠力量。

二、公众参与雾霾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以郑州市为例,伴随着工业化的飞速发展和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雾霾问题已空前严重,特别是进入秋冬季节,雾霾问题更加突出。为了有效解决雾霾问题,郑州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郑州市环保部门不断拓宽环保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 “绿色郑州”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推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公众的环保意识也不断增强,对雾霾天气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为深入了解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状况,作者通过问卷和访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以二七区、中原区、高新区的常住市民为对象,共发放有效调查问卷200份,围绕公众对雾霾的关注度、对雾霾治理的参与意愿、参与能力、参与信息等主题进行了调查。后期通过SPSS软件,采用基本描述统计量分析、频率分析、表格分析等方法,发现郑州市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存在以下问题。

1.参与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

空气质量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在对雾霾天气的关注度的调查中,75%的公众对PM2.5和雾霾天气表示关注,如表1所示。可见,大部分公众对雾霾天气是有所了解和关注的。在关于参与环保组织意愿的调查中,65%的公众持愿意态度,如表2所示。可见,大多数公众是愿意参与环保组织的。

但是,调查发现还存在一小部分公众对雾霾天气的关注度比较低,对参与环保组织持无所谓甚至拒绝的消极态度。这表明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环保教育普及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

2.参与形式有待进一步整合

公众个人的力量和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而雾霾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只有在专业性组织的引导下,才能更好地发挥效力。在对郑州市公众参与行为的调查中发现,公众往往以个人形式参与,缺乏组织,形式分散,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郑州市环保组织总体发展也比较弱,没能起到带领广大市民参与环保的作用。如表2所示,愿意参加环保组织的公众占65.0%,不愿意参与环保组织或持无所谓态度的公众达到35%。真正富有成效地公众参与不是个人层次的参与,而是通过非盈利机构、志愿团体、社区互动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参与。[3]而在西方国家环境治理中,非政府组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环保组织将分散的公众进行有效整合,运用环保组织的专业性和组织性,通过一系列平台和形式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为环境保护出谋划策,发挥出了公众强大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3.参与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除了参与热情和参与意识之外,参与能力也是影响和制约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重要因素,会直接影响到雾霾治理的效果。雾霾及其治理的专业性较强,普通公众对其了解较少。缺乏专业知识影响和制约了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话语权和行动效果。因此,公众要想提高自己参与雾霾治理的能力,需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这一方面需要公众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积极主动地学习,另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普及环保专业知识,但是目前这两方面都有所欠缺。如表3所示,在对公众参加环保知识讲座情况的调查中,“没有听说过”和“听说过但没有参加过”的公众占到76%,这说明环保知识普及力度亟待加强。

4.获取相关信息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公众只有掌握大量的、及时的、动态的环保信息,才能更好地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但我们的信息公开机制、共享机制和互动机制都不太完善。信息公开度、信息更新速度、信息的沟通和互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在郑州市环保局网站“政民互动”板块上,信息反馈和跟进较为低效,民意调查的参与环节也较薄弱。另外,公众获取相关信息的方式也较为单一,有待进一步多元化。

5.参与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

随着公民参与制度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渠道和途径虽日益增多,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已有的参与渠道没有被充分利用;二是新的参与渠道有待进一步开发。郑州市环保部门虽也在不断地开辟公众参与环保治理的渠道和途径,如开辟新型参与渠道12369热线、环保微博等,但从实际参与效果来看,部分公众仍只是停留在在网络上浏览空气质量报告,或者在微博上抱怨雾霾天气等阶段,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环保部门也只是围绕群众投诉和举报来开展工作。另外,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应该贯穿从决策到监督整个过程,而不仅仅是问题举报和监督污染源这么简单。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就比较成熟,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发放环境咨询调查表、召开专家论证会、公众听证会、研讨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影响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原因

影响公众参与雾霾有效治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信息不对称的制约。

1.“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公众受传统思想的禁锢和影响,过分强调政府主导,忽略个人的作用,不善于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长期以来,公众习惯和适应于政府的指令,主要依赖政府部门进行雾霾治理,短期内还没有形成积极参与的观念。与此同时,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我国也形成了以政府为中心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模式,社会治理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和临时性的管制手段,雾霾治理效果并不明显。而雾霾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作用,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互动。

2.受理性“经济人”思想的影响

作为理性“经济人”,公众会权衡利弊进行取舍。而空气属于纯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任何人都会在环境污染中受到损害,也会在环境治理中受益。雾霾治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需要公众自觉维护环境安全,主动监督环境污染源,积极宣传环保理念,这是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甚至牺牲自身利益的。如果雾霾治理效果对每个人的影响都是一样的,那么部分公众就会不愿意参与环境治理,而是更倾向于以“搭便车”的心理去分享别人通过努力换取到的环境收益,甚至有部分公众不惜牺牲环境去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把治污成本和环境危害转嫁给他人。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挫伤其他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积极性,也会导致雾霾治理的低效和无效。

3.受信息不对称的制约

信息是重要的资源,完备的信息是参与雾霾治理的前提,公众对雾霾信息的占有和理解,直接关系到公众参与的效果。雾霾的构成、形成机理、来源、影响、防护与治理、排污企业的状况、监督的途径等,这些具有较强专业性和知识性信息的缺乏,成为制约公众有效参与雾霾治理的一道壁垒。

四、推进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路径

推进公众参与雾霾有效治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政府应做好公众参与的设计者、引领者和推动者

雾霾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需要建立政府、企业、媒体、非政府组织、公民等多元参与的治理模式,让每个主体扮演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责任。在这个多元参与的治理模式中,政府依然是雾霾治理的主体,是多元治理模式的引领者和推动者。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引领和推动下,公众才能更积极有序地参与到雾霾治理中去。

首先,应转变治理理念,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参与的新型治理模式。公共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论和管理方式,强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密切联系、良性互动,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上,倡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改变政府单一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只有政府做好公民参与的引领者和推动者,做好多元合作模式的设计者,才能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才能实现美丽中国的梦想。

其次,应为公众和社会力量搭建雾霾治理参与平台。在雾霾治理中,政府应转变角色,尊重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积极为公众和社会力量搭建参与平台,建立政府与公众互动机制,建立信息公开透明制度,积极培育和扶持环保组织,加大环保组织参与雾霾治理的力度,加强雾霾治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参与能力。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环保信息是重要的资源,及时获得环保信息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它会直接影响和制约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为了提高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能力,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大环保信息公开力度。首先,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将空气质量、雾霾形成、雾霾来源、企业排污、政府监管报告等情况公布于众,以便于公众做好自身防护,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其次,注重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应利用雾霾检测系统,及时、高效、精确地公布信息,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再次,创新信息公开方式。环保信息具有专业性,作为普通公众,有时不能准确地理解和领会环保信息。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信息进行加工,用更形象、更贴切的表达方式使环保信息更加通俗易懂,以便于公众理解和领会,破除信息传递和沟通中的障碍。例如,郑州市环保局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形式,利用官方网站、媒体、办事窗口、新闻会等形式,做到信息主动公开,全年主动公开各类信息3 577条;利用《郑州日报》每月通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在郑州电视台和快速公交站点滚动播放环保公益广告,建立了“绿色郑州”微博、微信、微视“三微一体”政务平台,发表相关微博1.7万余条。[4]

3.大力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提高其参与度

环保非政府组织能通过各种形式倡导环保理念,培养公众环保意识,能够推动公众有序、高效参与雾霾治理。我国环保组织尽管发展较快,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仍然面临着发育不成熟、在公共事务中作用有限的问题。推进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应当大力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首先,为环保非政府组织提供参与平台和空间。应处理好政府与环保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加强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为环保非政府组织提供参与平台和空间。环保非政府组织应承接部分雾霾治理职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力量,真正成为雾霾治理主体的一员。

其次,培养和壮大环保非政府组织。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因外受体制影响,内受自身制约,其发展十分缓慢。政府应通过税收政策、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扶持非政府组织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应不断自我完善,不断强化自身管理体制,提高自身专业素养,提高自身的社会认同度。

4.强化环保意识教育,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首先,推动环保教育走进学校,做到环保教育从孩子抓起。学校教育是环保教育的重要一环,尤其是中小学教育,是培养孩子环保意识的重要节点。如郑州市环保局开展的“环保课堂”走进伏牛路小学活动,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小学生们了解各种污染,以及如何保护环境,收效良好。[5]国外如加拿大、美国政府将环境教育强制性地加入各个阶段的学生教育当中,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环保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小学教育体系中,创新教学方法,结合生活实例开展寓教于乐的环保教育活动,从小培养孩子的环保意识。

其次,综合运用多样化环保教育方式,提高环保教育效果。应大力开展环保知识讲座进社区、环保专家进社区活动和环保公益宣传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探索公众接受环保知识的有效途径,把专业性强的环保知识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寓教于乐的形式传达给公众,以唤起公众环保意识,提升公众自身环保素养。

5.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合法权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意愿逐渐提高,我国在保障公众参与雾霾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推进,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进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于推动公众有序、规范和理性参与环境保护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我国在通过相关法律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自实施以来,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够明确、界限模糊等诸多问题;《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虽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个针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而专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我国公众参与环保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该法有些细则仍需完善,如针对政府购买环保服务问题,需要进一步界定政府购买的形式、内容和范围。另外,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方面,仍需加大力度。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运用各种激励手段和保障机制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盖伊・彼得斯.官僚政治[M].聂路,李姿姿,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2-43.

[2]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5.

篇5

趋势一:需求广域化下催生交易结构的分化

新环保法的实施将促使环境保护开始从治理变成管理,接踵而来的大气10条、以及正在编制的土壤10条、即将出台的水十条都是环保法的延续,万亿级环保需求天花板已然被打开,这毫无疑问将促进环境需求的广域化。

但是这些需求该如何转变为产业需求呢?傅涛指出,需要这四大政策的配合才能将需求转变为市场,在需求广域化下,可能带来交易结构的分化。

首先,经营性公共服务的特许经营。傅涛认为,能经营的项目才是特许经营,能否经营的标志是是否有经营性收费。

其次,准经营性公共服务领域的补贴性特许经营或投资政企组合,从前是政府自己做或者是企业自己做,改革将推进准经营性公共服务,当收费不足以满足自我发展时,可以采用补贴的方式,采取政企合作的投资行为。

第三,非经营性公共服务的政府公共服务采购。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细了公共服务采购范围和宽度,这对环保产业的发展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第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务院出台《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确立“污染者付费、专业化治理”新思路,正当其时。

第五,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傅涛认为,PPP更多是从财政角度出发的,虽然达到了促进产业发展目标,但是出发点并不是为了改革。由此他指出,不要把PPP推向神坛,一般意义上讲PPP是一种理念,更多时候只是一种操作方式。“未来越来越广义的需求会在四大政策的洗礼下被市场所识别,但仍需要过程。”

趋势二:监管严格将加大环境产业风险

新环保法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规定了行政拘留措施,设立引咎辞职制度,规定按日计罚的措施,让环保法长出能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

新环保法不仅加大了环保官员的责任,也同时严格约束了排污和治污企业。傅涛强调,监管趋严,将加大环境产业的风险。原来一些达到高标准的技术路线可能不经济,但存在的风险在驱动产业技术经济变化,在监管之下,未来会改变很多低成本低质量的技术路线。

趋势三:以环境效果为核心

环保时代即将来到新环保法的实施标志着“以排放指标为核心的环保时代即将过去,以环境效果为核心的环保时代即将来到。”傅涛表示,以往我们还是计划时代的思路,“十一五”、“十二五”规划都是工程建设规划。而新环保法以及水十条、大气十条等政策都是指向效率。“十三五”期间政府约束性指标一定是效率,要使老百姓能够感知到的环境效果,称之为效果导向时代,催生产业供给。

“环境服务外部化一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傅涛指出,服务外部化的核心就是要专业化、品牌化和规模化。而由于产业服务越来越宽,企业之间不再是原来的托拉斯时代,全能冠军时代已经过去。监管严格后需要专业化分工,很多领域的专业化需要协调合作,在共生体制之下不同专业主体形成共生关系,共同完成严格监管之下的目标。

当然,这也会改变工业治理的结构,傅涛分析,由于甲方根本没有认真采购工业治理企业的技术和服务,随时准备转移污染,导致工业水处理行业几乎没有形成大的治理主体,但是监管以后,工业治理的这种脉冲式服务将终结。

趋势四:走向综合化的服务方向

以效果为导向带来了供给变化,目前大部分环保公司做的是单元服务,那么如何将单元服务上升为效果服务?傅涛认为,面向效果服务要补齐漏项。例如污水处理,根据《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为89.21%。若以县城以上城市统计口径计,我国的污水处理率不会超过80%。而剩余20%多未经处理的污水数字虽小,影响却极坏,严重影响了污水处理的效果。还有长期被忽略的黑臭水体治理,是决定治污效果的关键。因此,他分析,未来很重要的影响趋势就是综合化的服务方向。

趋势五:服务界面迎来第四次上移

目前为止,环保产业经历了三次服务界面的上移,第一次改革服务界面是采购设备。第二次服务界面上移是采购工程,所以有了工程公司。第三次服务界面的上移是2000年初,是经营层面上的服务上移,包括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垃圾处理厂的运营等环境治理的服务环节。

现在迎来了第四次服务界面的上移,政府要求企业提供效果。未来专业化的公司将成为主导,环境一级开发市场与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将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帮助政府解析如何实现效果。

趋势六:高标趋势改变收益结构

“被别人剪了几十年羊毛的环保行业能否剪到别人的羊毛?”傅涛指出,环境为什么这么差?是因为其他行业造成了污染,透支了我们的环境和资源,最后却由环保行业的税收和收入来支付过去的欠账。

做房地产的割点羊毛,做化工厂的剪点羊毛,最后造成环保行业负债累累。这些割走我们羊毛的行业做到极致化先走了,今天环保行业也开始了极致化的发展趋势,这将改变收益结构,为行业带来惊喜。

趋势七:产业模式或开始转变

从B2G向B2C过渡新环保法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而移动互联时代的发展特点也使的公众参与功能被不断的强化,如果不能很好解决三方关系,产业发展将会受到很大影响。

傅涛认为,在此背景下,仅仅让政府满意的环境企业已经不再是好的企业,产业最终会从企业对政府(B2G)向企业对公众(B2C)过渡,因为环境服务最终受益者是公众,如果不能从公众中获得相应的影响和认知,实际上服务将很难落地。

趋势八:移动互联开始影响产业

“最终B2C的转型会让环保产业结构、价值结构发生变化,很多环节都会发生变化,环境企业会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影响。”而移动互联将最大程度上调动公众的参与互动,影响公众感知。移动互联的快速发展,给很多行业带来了强大的冲击。目前来看,互联网对环保产业的冲击相对较慢,但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很多环保企业已经觉察到这一点,并开始了积极的研究和实践。

篇6

文 郭鸿鹏 刘春霞

日益严峻的农业生态环境成为我国环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权界定困难等原因,以政府强制力为基础的“命令一控制”治理方案和基于所有权的市场环境主义方案都不能很好地解决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出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尴尬局面。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把注意力转移到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生态环境自主治理模式中,其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组织载体的自治模式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成长,但专注于农业生态环境治理的农村环保合作社数量极少,且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荷兰农村环保合作社在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中已经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成为荷兰农民参与农业环境政策制定的桥梁,重塑了当地农场、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的双赢。其实践经验为我国农村环保合作社的发展及农业生态环境的治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补偿支付:环保合作社的政策依据

荷兰政府为了保护农场草地鸟类和草地植物物种而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农业环境方案——与环境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充分调动了农场周围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规划的积极性。该方案主要依据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的结果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支付,即保护物种越稀缺,产出水平越高,农民得到的补偿支付也就越高;相反,如果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的农民在六年内未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其相应的补偿支付将会减少30%。农民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补贴项目具有严格的要求,比如,申请范围至少覆盖100公顷土地。荷兰农民平均农场规模大约为18公顷,因此,申请此项目的农民大多选择和邻近者联合提交申请。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对荷兰农民并不陌生,该方案最初应用于荷兰矿物系统环境管理中,即通过分配农民污染配额及未使用配额交易制度,根据每个农场污染水平赋予市场价值。与可交易配额制相比,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应用于农场生物物种的保护存在一些潜在困难。荷兰农业部仍把该方案融合于环境管理政策中,部分原因是农村环保合作社发挥的关键作用。

首先,农村环保合作社在组织社员联合申请和协调社员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环保合作社通过影响和改变农民的态度,提供明确可信的选择信息,详细解释农业环境管理规划条款,帮助社员联合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克服了个人申请中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以此提高了农业环境管理规划中农民的参与率,并且一定程度上给未参与者施加了压力。其次,除了联合申请活动,农村环保合作社在帮助社员接收和重新分配补偿支付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荷兰政府引入了农业环境管理中的组织补贴支付,该补偿支付由环保合作社直接接收,且该支付项目中包含了环保合作社的管理成本,从而保障了支付信息公开透明。同时,为了支持组织发展,环保合作社还可以得到额外的补贴。为了保障补偿支付在参与农民之间的重新分配公平进行,环保合作社建立了内部重新分配系统比例池,根据参与农民签订的环境管理合同,环境管理输出结果较大的农民将获得较高比例的支付资金池。另外,参与农民如果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环境管理目标,其补偿支付将会减少。因此,农民非常注重对环境管理结果的实时监控。环保合作社通过直接参与或邀请感兴趣的群体参与的方式帮助合作社成员进行监测。为了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荷兰环保监测机构每年以5%的比例从联合申请合同中随机抽查。

农业部:环保合作社的政府支持

荷兰农业部并没有直接参与农村环保合作社的微观管理。正是由于缺乏中央政府机构的直接参与,才使得荷兰农村环保合作社遵循不同的发展轨迹。农业部为环保合作社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用于合作社初期筹建和开展活动,并承认合作社的管理地位。此外,为了保障农村环保合作社在政府环境政策委员会中的话语权,农业部协助环保合作社成立了一个中间保护组织——荷兰乡村生态协会(Natuurli jk PlattelandNeder land,NPN),并给予财政支持。NPN通过介绍需要环境合作社参与的农业环保创新方案提高环保合作社地位,赋予环保合作社联合申请优先权。环保合作社提出了农业环境政策改革方面的诸多意见,推动了农村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了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的积极性,这些积极效应推动了农业部对环保合作社的进一步支持。一方面,合作社参与农业环境管理行政成本较低,从而节约了农业部参与环境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农业部支持发展环保合作社可以更积极有效地传达农业环境政策,进而影响农民参与环境管理行为。

环保合作社代替农业部角色成为农业环境政策的推行者,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建议,建立信息获取渠道,重新定义农民在农业环境管理中的角色,为改善农业环境出谋划策。农业部为环保合作社发展提供资源支持,成立服务支持部门NPN,吸收合作社实践经验,并将其用于农业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中。农业部赋予合作社更多的环保任务和环保政策建议权,展示出其对环保合作社的高度信任。

多个参与主体:环保合作社合作伙伴

当前,环保合作社在荷兰农业环境保护领域享有重要的话语权和组织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离不开合作社社员的知识和实际能力,同时也与其他参与主体的积极响应密切相关。这些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农业企业、自然环境机构以及科研院校。

最初,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在响应环保合作社提议方面是犹豫的,它们担心自己的农业地位遭到威胁。同时,环保合作社也担心被卷入专门提高农业生产力为主的行为模式中。然而事实上,环保合作社直接受益于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已经建立的沟通渠道;而传统农业组织的利益实现与环保合作社鼓励农民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密切相关。因此,传统农业组织乐意把这项环保任务交给环保合作社,并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农业企业不仅为环保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而且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知识服务,这些信息有助于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准确找到合适市场。农业的再定位对农业企业无疑很重要,如服务于农业的牲畜饲料制造商已经认识到农业未来规划的重要性,并对从事这项活动的环保合作社提供资助。事实上,环保合作社已经收到约20家农业企业的资金支持。合作社与环境管理机构的关系因地而异,但寻求与环境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目的是一样的。以德皮尔环保合作社(Milieu CooperatieDe Peel,MCP)为例,多年来,当地农民与地方环境机构的关系充满了矛盾。MCP实施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自然环境保护政策得到了农业部的认可和支持,从而迫使当地环境机构必须沿着环保合作社的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计划,由以前的矛盾关系转为合作关系。大学和其他科研机构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为环保合作社提供可靠的专业意见,比如,在制定农业环境规划方面,瓦格宁根大学与多个环保合作社建立了合作关系。

环境和经济双赢:环保合作社的运营结果

农村环保合作社参与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了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既保护了农业生态环境,又增加了农民收入,减轻了政府监管成本。以伊斯特玛兰斯协会(VerenigingEastermar’s Lansdouwe, VEL)和阿赫特卡斯佩伦农业自然和景观管理协会(Vereniging AgrarischNatuur en LandschapbeheerAchtkarspelen,VANLA)合作社为例,与环境效益有关的两项主要活动是“环境记录”和“自然追踪”。“环境记录”涉及一系列合作社社员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活动,主要包括农业外部投入减少和内部资源有效利用策略。“自然追踪”项目主要包括合作社社员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景观管理方面的活动。“环境记录”项目显示,与地区平均水平相比,VEL和VANLA合作社社员土地氮流失处于较低水平,表明环保合作社可以有效管理现代农业生产活动,并与当地生态承载力相适应。“自然追踪”项目显示,当地自然景观管理项目参与率明显提高,保护边界明显延伸。当前,在保护农场草地鸟类和草地植物物种项目中,农场社员把保护边界延伸到了270公顷,事实上,达到80公顷的保护规模就可得到相应的补偿支付。毫无疑问,环保合作社已对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项目的范围和质量产生了积极影响。

交易成本低和额外收益是农民加入环保合作社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荷兰政府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给予环境保护质量较好的合作社社员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同时该政策也鼓励了非合作社社员的积极加入。此外,环保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便于社员采取新的农村发展方案,从而实现新的农业收入,这方面在自然景观管理方案中最为明显。VEL和VANLA合作社社员,关于自然景观管理的补偿支付平均为5500欧元。有些合作社社员通过发展有机农业和农业旅游项目增加收入。另外,合作社帮助社员简化项目操作中不必要的程序,减少社员了解官方环境规划方面的支出,降低了交易成本。与一般政策框架相比,基于农民和政府信任关系组建的环保合作社还减少了政府监控成本。环保合作社联合其他参与主体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低外部投入方案,既减轻了环境负荷,又增加了农业收入。研究表明,相关成本减少约为每公顷135欧元,一个30公顷的农场意味着每年额外收益达4000欧元。

对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启示

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中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不能将单一的政府或者市场视为治理农村环境的灵丹妙药,需要特殊力量或者制度来解决。随着奥斯特罗姆自治理论与制度分析框架的出现,不少学者纷纷提出需要实行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才能有效地治理农村环境问题。荷兰的农村环保合作社正是这样一种农业环境自治组织,它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我国要积极借鉴荷兰成功经验,从以下方面努力,充分调动农村环保合作社解决农村内源性污染的积极性。

实施补偿激励措施调动环保合作社积极性

随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不断深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农村环境问题,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但未能调动农民的环保积极性,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补偿激励措施。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分布广、来源分散的特点决定了实施污染治理补偿措施的困难。因此,我国要借鉴荷兰补偿支付经验,实施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调动农民的环保积极性。以环保合作社为监管主体,对实施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行为和环境管理输出结果较大的合作社成员给予补偿奖励;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环境管理目标的成员,减少其补偿支付。环保合作社要积极帮助社员联合申请环保项目,设立补偿支付重新分配比例池,确保重新分配公平合理。此外,对于合作社中环境保护质量较好的社员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鼓励非合作社农户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转变政府环保角色发挥环保合作社主要作用

一直以来,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实践中较多地强调了政府的主体作用,实施的是“自上而下”的环保政策,尽管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环保效果甚微。以农作物秸秆燃烧为例,每年秋收季节政府都高度重视农村秸秆燃烧问题,派遣基层人员驻村蹲点,但仍然避免不了秸秆燃烧的局面。因此,政府要转变“一手抓”的环保角色,借鉴荷兰经验,赋予合作社更多的环保任务和环保政策建议权,充分发挥环保合作社的主体作用,为环保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保障农村环保合作社在政府环境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此外,政府环保部门应以一定的比例对环保合作社的环保效果进行抽样检测,避免农村环保监管“真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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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的个体、私营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浙江经济的主力军。同时,相当一部分的中小企业集中在重污染行业,如化工、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医药等,污染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而且,浙江是一个人口密度和收入水平都很高的省份,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比较敏感,省政府也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目标,全省上下对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状况具有强烈的意愿。另一方面,浙江市场取向改革起步早,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相当比重,在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方面有着其他地区所不具备的优势。在中小企业污染治理问题上,浙江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来源看,可以大体上分为下列四种形式(浙江省环保局:“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产业化”,2002年12月(内部材料))。

(一)政府融资,企业化运营

这类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财政拨款、外国政府赠款、政府国债、政府担保银行贷款、国有公司参股等,由政府统一筹措。环保设施建成后按企业模式进行运营管理。政府按照核定的全额成本,包括日常运行费用和设备折旧费用,制定污水、垃圾等的收费价格,运营企业据此向排污企业收费,或者政府收取费用后转交给运营企业。排污量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保证了建成设施的正常运营,同时减轻了财政负担。绍兴污水处理工程是这一类型的代表。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绍兴市政府抓住“明确投资主体、完善治污体系、建立回报机制和加强政府监管”四个环节,一期污水处理工程政府投入2500万,带动了5.2亿的资金;总投资6.5亿的二期工程也进入了实质性建设阶段(绍兴市人民政府:“市场化治污之路”,“全国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议”交流材料,2002,8)。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政府国债、项目公司股本金(绍兴县给排水工程处、绍兴水务集团等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入股组建)、排污企业预购排污权缴纳的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构成,其组建的治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物价部门测算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1.67元/吨),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治污企业“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分别向企业和居民收取0.5~2.2元/吨的处理费,其中,印染等重污染企业为2.2元/吨,居民生活污水为0.5元/吨,用于日常运营、维护以及设备折旧;污水处理厂和污水输送工程也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运营。

(二)政府引导,民间投资

地方政府根据环保需要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招商,明确工程规模、排放标准、收费价格等项内容,同时给予投资者局部经营垄断、排污量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等项承诺,以及土地价格等其他方面的优惠。设施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由投资方自行安排。投资方一般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承包合同,或者采取BOT方式,运营交给专业运营商。这种做法的关键是在政府承诺的条件下,能够保证投资者收回投资,并有利可图。我们访问的浙江省环科污水处理厂和嘉兴洪合镇污水处理厂是这一类型的代表。位于余杭开发区的环科污水处理厂是由浙江省环科院、开发区管委会等三家单位发起组建的项目公司,以BOT的投资方式建设,设计日处理污水1万吨,总投资850万元,为开发区内的六家印染企业处理污水。投资的来源包括三个部分,即:项目公司股本金、以污水处理厂一定时期的经营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及向排污企业预售污水处理服务费用。项目经营期20年。政府特许项目公司按照处理成本(经测算为1.7元/吨),加上合理的利润向排污企业收取1.8元/吨的处理费;同时承诺在每天进厂污水少于收支效益平衡点7000吨时给予补贴;经营期满后整个工程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洪合镇污水处理厂由嘉兴秀洲区环保局组织招商,设计日处理污水8000吨,工程总投资800万元。其中项目公司股本金和股东按比例提供的项目建设资金500万元,银行贷款300万元,为8家羊毛染色企业治理污水。公司是独立法人。政府特许项目公司按每吨2.50元的价格收取污水处理费,投资回收期10年,预计5年就可以全部收回投资本金。投资900万元的二期工程也于2002年10月投入运行。

(三)政府资助,民间投资

与前者的差别是政府以某种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大致上属于准商业化的模式。由于政府提供了部分资金,降低了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风险。其优点是有利于吸引民间投资,同时又便于平抑对中小企业的排污收费价格。在具体做法上,依然是采用签订特许承包合同或者BOT方式。政府投资一般作为优先股,只参与分红,不参与管理。政府分红部分一般继续用作环保开支。温州市东庄垃圾发电公司和杭州大地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均采用了这种模式。

温州市东庄垃圾发电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320吨,年发电2500万千瓦。一期工程投资6500万元,日处理生活垃圾160吨;瓯海区政府出资3000万元,其余由温州市民营企业——伟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运营期25年(不包括两年建设期),然后无偿归还政府。项目公司按每吨32.14元的价格向环境卫生部门收取垃圾处理费。一期工程于2000年11月28日竣工。实际处理垃圾200吨,年发电900万度,并通过ISO9001认证。除自身耗电200万度外,其余部分由电力部门按0.50元/度的价格收购入网。扣除运行费用和设备折旧,预计投资回收期为12年(按此推算有13年的净赢利期)。

杭州大地危险废物处理公司项目规划年处理危险废物20万吨,计划投资10亿元。项目采取分期投资、分期建设、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服务对象为杭州的企事业单位。建设资金由股本金、银行贷款和政府建设资金等构成。目前,日处理15吨的医疗固体废弃物焚烧处

置工程已经建成投入使用,杭州市已经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开征医疗废弃物处理费,作为废物处理的费用。

宁波现代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日处理垃圾1000吨,一期工程投资4亿元,政府投资1.2亿元,其余部分利用社会资金,各投资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依靠发电入网和垃圾处置收费,现已有一定的投资回报。

(四)民间集资,企业化管理

这种方式在乡镇规划的特色工业园区中运用较多。政府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由已经或准备入园的排污企业集资入股,组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一般委托专业公司承包,或者采取BOT方式。污水处理费用由股东企业按照排污量分摊。

这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在浙江有多种形式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的民间集资形式。如由相邻的同行企业联合投资,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共同使用、共同管理,杭州七厂联片污水处理厂采取了这种形式;萧山区航民集团公司建设的航民废水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一家企业为主集资、自行管理、多家企业共同使用的形式。

温州市中小企业大多采用污染集中治理的方式。例如,在龙湾电镀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将污水治理设施纳入规划,投资约160万元。对电镀废水处理实行政府垂直领导,环保部门监督,并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行排污和治污的分离,排污者(电镀小企业)付费,治污者收费,对入园97家电镀小企业排放污水实行集中治理,既有利于基地的整体管理,又能保证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转,较好地解决了排污企业可能存在的偷排、漏排问题。

温州鹿城区的制革污水处理采取了业主委员会负责制的办法,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下设的环保服务公司负责污染治理。在资金运作上,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申请污染源治理补助为辅的方式进行融资。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治污设施的运营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按股份公司市场化经营,收取污水处理费,实行独立核算。企业自筹资金按基地内制革企业拥有的转鼓数量、容积大小计算。

针对中小企业多,环保监督难的实际,2001年4月,浙江省环保局会同财政厅联合颁发了《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二、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经验与存在问题

从我们掌握的资料看,国内最早开始城镇污水处理厂专业化运行、企业化管理实践的,是江苏吴县甪直污水处理厂。该厂建于1991年,承担全镇工业区24家企业工业废水和部分生活污水的专业化治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专业化运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全国第一个“乡镇污染集中控制处理示范区”(许秧南:“市场经济与环境保护”,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146~149页)。

从融资和运营方式的多样性上看,浙江省在中小企业污染治理上,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使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最为经济。这些做法的基础是变“谁污染谁治理”为“谁污染谁付费”,由具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污染的集中治理,解决了中小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技术落后、达不到经济规模要求的难题。此类专业公司,目前浙江有29家。有的是原环保系统的专业人员“下海”创办的,也有私营专业公司取得政府环保机构认证的。这些专业公司或者对园区内企业的污染物实行总承包(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或者只承包园区已建成环保设施的运营。具体的付费价格或与企业协商,或由政府核定;每个企业付费多少与企业的排污量挂钩。

(一)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的成功经验

通过与环保系统及治污公司管理人员的座谈,以及对有关材料的分析,我们认为浙江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之所以获得成功,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严格执法是前提。浙江省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与沿海大多数地区一样,并不是一开始就这么做的,也是从依靠政府保护环境逐步转向市场化的。在经过1996年关停小企业、1998年“太湖零点行动”和2000年开始的“一控双达标”三次环保“风暴”后,特别是在一些污染型的小企业被关掉后,大多数的企业家认识到,环境保护已经不是与己无关、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事情了,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治理污染;否则只有“关门”一条路。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地方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的积极引导,小企业从不自觉到自觉地走出了一条市场化治理污染的道路。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严格的环保执法,就不可能有浙江的环保设施市场化运作的今天。江苏、深圳、广州等地的情况也是如此。

2.合理收费是关键。如果没有合理的投资回报,治污企业就会失去自我运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础,最终难免走上“环保靠政府”的老路。但是收费标准也不能过高,否则会加大生产企业的负担,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合理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在享有一定的政府扶持政策的前提下,收费能够使治污企业获得相当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盈利水平。浙江等地的实践表明,一些生产企业原来自己上过污染治理项目,花多少钱心里有数,只要收费不超过他们原来的支出就可以接受。因此,收费标准不超过生产企业自己治理成本就成为一条重要的原则,也应成为物价部门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准的参照依据。

3.企业诚信是根本。在过去的污染治理中,污染的产生者与治理者之间缺乏直接的利益联系。如一个企业污染一条河,政府来治理河流,实际上是公众承担了污染者的责任;又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全部由财政负担,公众没有直接为污水处理支付费用。通过污染集中治理,将污染产生者和治理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排污者通过向治理者购买治污服务而承担了治理义务,治理者则通过出售治污服务而从中获益,这是市场竞争的核心。但是,如果任何一方缺乏诚信,“游戏”就难以进行下去。例如,治污企业不处理废物而是偷排,或处理不达标,影响环境质量将使大家的利益受损。同样,如果排污企业不按照约定付费,治污企业就要背上债务,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直至“关门大吉”,最终受害的还是社会公众。因此,诚信是“游戏”进行下去的必要条件。在这里,一是排污与治污企业之间的诚信靠契约关系维系,二是政府的监督事实上成为双方履约的重要保障。

4.政府作用为引导。对于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政府并非“甩手掌柜”,而必须对企业的建设和运营活动进行引导和监督。也就是说,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引导。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起步阶段回报不高,离开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企业是难以承受的。例如,在处理废水规模达不到保本水平时,有关政府要给予补贴。同时,环境保护是一项具有广泛和长久意义的大事,必须由政府这样的权威机构加以倡导,并从整个社会利益出发,建立公平公正的政策体系,才能促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发展。二是依法监督。由于市场的逐利性,政府必须加强对治污企业和排污企业的监管,以确保发挥环保设施的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浙江在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取得了不少的经验,但也存在一些具体的政策性问题,有些问题在全国带有普遍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现有政策不能满足市场化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在污水和垃圾收费、水价改革和外商投资目录等方面,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作的市场化创造了政策环境。如明确提出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制定了污水和垃圾收费政策;改革现有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特许经营;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发展;对地方政府提出了监管和规范市场、保障市场化健康有序发展等要求。但是,许多政策是部门制定的,跨部门时根本不起作用甚至被“对我有利就用”所替代;一些是中央政府只给优惠政策而没有资金投入,实际执行需要地方出“银子”,因而由于各种原因而执行走样;废物处理的收费标准差别很大,一些地区由于收费太低根本不能支撑环保设施的运营。所有这些,都制约了环保设施市场化的进程,需要我们在政策制定时更注重实际和可操作性。

2.环保设施运营资格的认可有碍社会资金的流入。专业治污公司的出现,改变了政府包办一切的局面,明确了排污企业、治污企业和政府环保部门之间的职责。同时,有利于引入市场机制,将政府的优惠政策摆在明处,依靠竞争来增强治污企业的自身动力,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质量,降低运行成本。然而,资格认可也有一定的缺陷,如要求有2~3年的运营经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有能力但没经历、或有钱但没有环保知识的人才和社会资金的进入。虽然设立这一“门槛”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中含这样一个“潜台词”:专业人员也是资本运营的“能人”,社会资金只有由“他”来使用,否则就不能进入环保产业市场。假如企业家不愿意将自己的钱交给别人去支配,无形中将减少社会资金进入环保领域,这与国家环保总局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初衷是不一致的。

3.享受的政策优惠存在差距。例如,绍兴污水处理厂由于是以政府为主融资建设的,因而可以享受到土地使用权、减免税、以及排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而私人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用地比照企业的政策执行,享受不到减免税;特别是在排污收费方面,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具有公益性,因而处理后的水向公共水体排放是不收费的,而中小企业污水处理后向公共水体排放要收费,这也事实上增加了中小企业废水处理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最终还要转嫁到企业的身上。

4.环保设施运营企业的利润不合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个地方的治污企业成为当地的纳税大户,这种现象其实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治污企业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对排污企业较高的收费。排污企业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价格,是因为集中治理以前的交费标准较高;或原来自己处理“规模不经济”的成本较高。长期下去,存在一个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双方利益的平衡问题,需要政府的协调。

三、对环保设施市场化的讨论与建议

为了加快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进程,结合调研中总结的经验和发现的不足,以下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有关建议。

(一)对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需要加以引导和扶持

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有三层含义。首先,治污企业与排污企业之间是购买服务关系。第二,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自负盈亏;第三,在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的选择上存在竞争。推进环保设施市场化的好处在于:一是将污染治理的成本明晰了。原来由政府建设、事业单位运营时,治理成本是模糊的,政府收费后也可能会用于其它方面;由专业化公司运作后,则要独立核算,花多少钱在污染治理上有案可稽。二是形成了制衡机制,降低了监管成本。原来政府要对众多的排污企业监管,难度较大;实现市场化后,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之间形成服务的提供者与购买者的契约关系,不仅降低了管理成本,还可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专业化治理,解决了治理规模的不经济问题。据美国环保局1992年的研究,环保设施市场化运作成本要比公营(政府或事业单位)低10~20%。江苏甪直污水处理厂的集中治理,比分散治理仅基建投资一项就节约208万元,每年还节省废水处理费84万元。

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必须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以扶持。一方面,环境保护是经济学中所谓“外部性”的典型领域,存在市场失效,仅靠市场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企业化运作,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光靠政府投入是不够的,还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以最小的经济成本保护环境。由于治污企业的相对垄断地位,在批准、核定排污收费价格时,既要保证民间投资者能够还本付息并有所盈利,又不能加重排污企业的负担,排污收费价格不宜定得太高。因此,民间投资者的盈利就必须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包括土地价格、税收和其他方面的优惠。在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引入民间资本,把政策优惠转变为治污企业的盈利,并按实际需要提取折旧和大修理费用,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效率,为环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二)为中小企业的污染集中治理创造条件,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集中治理是解决中小企业污染的正确途径。实践证明,市场化运作不仅降低了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也可以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关心市场,发展主业。鉴于中小企业的特点及其对市场的依赖,只要政府加以正确引导,完全有可能相对集中于一定的专业区域或工业园区,从而使中小企业污染的集中治理成为可能。这就解决了因企业规模过小,导致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经济运行规模要求的难题。这一做法可以在我国的其他地区逐步推广。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是市场化的又一个条件。目前,我国一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除了资金、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外,收集污水的管网不足、处理厂达不到设计规模也是原因之一。如果不提高运营效率,建再多的环保设施也难以扭转我国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因此,应该将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时”建设。更主要的是,环保设施的建设不能作为“形象工程”来做,而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在推进中小企业污染集中治理的政策实施上,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市场规律鼓励竞争,给治污企业设置的“门槛”,不应妨碍社会资金的流入;对排入公共环境的污染物,应按总量或浓度的统一标准收取费用,同时要权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企业的负担逐步趋于合理。

(三)建立服务和监督体系,提高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的能力

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要解决当前污水处理厂政出多门、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局面,尽快实现统一管理。同时,环保局内设或代管的污染治理公司也应尽快脱钩,实现政企分离,让设施的运营交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去管理;要加强各级政府的法人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篇8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的个体、私营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浙江经济的主力军。同时,相当一部分的中小企业集中在重污染行业,如化工、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医药等,污染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而且,浙江是一个人口密度和收入水平都很高的省份,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比较敏感,省政府也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目标,全省上下对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状况具有强烈的意愿。另一方面,浙江市场取向改革起步早,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相当比重,在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方面有着其他地区所不具备的优势。在中小企业污染治理问题上,浙江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来源看,可以大体上分为下列四种形式(浙江省环保局:“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产业化”,2002年12月(内部材料))。

(一)政府融资,企业化运营

这类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财政拨款、外国政府赠款、政府国债、政府担保银行贷款、国有公司参股等,由政府统一筹措。环保设施建成后按企业模式进行运营管理。政府按照核定的全额成本,包括日常运行费用和设备折旧费用,制定污水、垃圾等的收费价格,运营企业据此向排污企业收费,或者政府收取费用后转交给运营企业。排污量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保证了建成设施的正常运营,同时减轻了财政负担。绍兴污水处理工程是这一类型的代表。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绍兴市政府抓住“明确投资主体、完善治污体系、建立回报机制和加强政府监管”四个环节,一期污水处理工程政府投入2500万,带动了5.2亿的资金;总投资6.5亿的二期工程也进入了实质性建设阶段(绍兴市人民政府:“市场化治污之路”,“全国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议”交流材料,2002,8)。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政府国债、项目公司股本金(绍兴县给排水工程处、绍兴水务集团等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入股组建)、排污企业预购排污权缴纳的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构成,其组建的治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物价部门测算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1.67元/吨),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治污企业“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分别向企业和居民收取0.5~2.2元/吨的处理费,其中,印染等重污染企业为2.2元/吨,居民生活污水为0.5元/吨,用于日常运营、维护以及设备折旧;污水处理厂和污水输送工程也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运营。

(二)政府引导,民间投资

地方政府根据环保需要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招商,明确工程规模、排放标准、收费价格等项,同时给予投资者局部经营垄断、排污量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等项承诺,以及土地价格等其他方面的优惠。设施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由投资方自行安排。投资方一般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承包合同,或者采取BOT方式,运营交给专业运营商。这种做法的关键是在政府承诺的条件下,能够保证投资者收回投资,并有利可图。我们访问的浙江省环科污水处理厂和嘉兴洪合镇污水处理厂是这一类型的代表。位于余杭开发区的环科污水处理厂是由浙江省环科院、开发区管委会等三家单位发起组建的项目公司,以BOT的投资方式建设,设计日处理污水1万吨,总投资850万元,为开发区内的六家印染企业处理污水。投资的来源包括三个部分,即:项目公司股本金、以污水处理厂一定时期的经营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及向排污企业预售污水处理服务费用。项目经营期20年。政府特许项目公司按照处理成本(经测算为1.7元/吨),加上合理的利润向排污企业收取1.8元/吨的处理费;同时承诺在每天进厂污水少于收支效益平衡点7000吨时给予补贴;经营期满后整个工程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洪合镇污水处理厂由嘉兴秀洲区环保局组织招商,设计日处理污水8000吨,工程总投资800万元。其中项目公司股本金和股东按比例提供的项目建设资金500万元,银行贷款300万元,为8家羊毛染色企业治理污水。公司是独立法人。政府特许项目公司按每吨2.50元的价格收取污水处理费,投资回收期10年,预计5年就可以全部收回投资本金。投资900万元的二期工程也于2002年10月投入运行。

(三)政府资助,民间投资

与前者的差别是政府以某种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大致上属于准商业化的模式。由于政府提供了部分资金,降低了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风险。其优点是有利于吸引民间投资,同时又便于平抑对中小企业的排污收费价格。在具体做法上,依然是采用签订特许承包合同或者BOT方式。政府投资一般作为优先股,只参与分红,不参与管理。政府分红部分一般继续用作环保开支。温州市东庄垃圾发电公司和杭州大地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均采用了这种模式。

温州市东庄垃圾发电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320吨,年发电2500万千瓦。一期工程投资6500万元,日处理生活垃圾160吨;瓯海区政府出资3000万元,其余由温州市民营企业——伟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运营期25年(不包括两年建设期),然后无偿归还政府。项目公司按每吨32.14元的价格向环境卫生部门收取垃圾处理费。一期工程于2000年11月28日竣工。实际处理垃圾200吨,年发电900万度,并通过ISO9001认证。除自身耗电200万度外,其余部分由电力部门按0.50元/度的价格收购入网。扣除运行费用和设备折旧,预计投资回收期为12年(按此推算有13年的净赢利期)。

杭州大地危险废物处理公司项目规划年处理危险废物20万吨,计划投资10亿元。项目采取分期投资、分期建设、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服务对象为杭州的企事业单位。建设资金由股本金、银行贷款和政府建设资金等构成。,日处理15吨的医疗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置工程已经建成投入使用,杭州市已经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开征医疗废弃物处理费,作为废物处理的费用。

宁波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日处理垃圾1000吨,一期工程投资4亿元,政府投资1.2亿元,其余部分利用资金,各投资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依靠发电入网和垃圾处置收费,现已有一定的投资回报。

(四)民间集资,企业化管理

这种方式在乡镇规划的特色工业园区中运用较多。政府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由已经或准备入园的排污企业集资入股,组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一般委托专业公司承包,或者采取BOT方式。污水处理费用由股东企业按照排污量分摊。

这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在浙江有多种形式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的民间集资形式。如由相邻的同行企业联合投资,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共同使用、共同管理,杭州七厂联片污水处理厂采取了这种形式;萧山区航民集团公司建设的航民废水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一家企业为主集资、自行管理、多家企业共同使用的形式。

温州市中小企业大多采用污染集中治理的方式。例如,在龙湾电镀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将污水治理设施纳入规划,投资约160万元。对电镀废水处理实行政府垂直领导,环保部门监督,并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行排污和治污的分离,排污者(电镀小企业)付费,治污者收费,对入园97家电镀小企业排放污水实行集中治理,既有利于基地的整体管理,又能保证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转,较好地解决了排污企业可能存在的偷排、漏排问题。

温州鹿城区的制革污水处理采取了业主委员会负责制的办法,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下设的环保服务公司负责污染治理。在资金运作上,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申请污染源治理补助为辅的方式进行融资。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治污设施的运营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按股份公司市场化经营,收取污水处理费,实行独立核算。企业自筹资金按基地内制革企业拥有的转鼓数量、容积大小。

针对中小企业多,环保监督难的实际,2001年4月,浙江省环保局会同财政厅联合颁发了《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二、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经验与存在问题

从我们掌握的资料看,国内最早开始城镇污水处理厂专业化运行、企业化管理实践的,是江苏吴县甪直污水处理厂。该厂建于1991年,承担全镇工业区24家企业工业废水和部分生活污水的专业化治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专业化运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全国第一个“乡镇污染集中控制处理示范区”(许秧南:“市场经济与环境保护”,环境出版社,1999,146~149页)。

从融资和运营方式的多样性上看,浙江省在中小企业污染治理上,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使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最为经济。这些做法的基础是变“谁污染谁治理”为“谁污染谁付费”,由具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污染的集中治理,解决了中小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技术落后、达不到经济规模要求的难题。此类专业公司,目前浙江有29家。有的是原环保系统的专业人员“下海”创办的,也有私营专业公司取得政府环保机构认证的。这些专业公司或者对园区内企业的污染物实行总承包(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或者只承包园区已建成环保设施的运营。具体的付费价格或与企业协商,或由政府核定;每个企业付费多少与企业的排污量挂钩。

(一)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的成功经验

通过与环保系统及治污公司管理人员的座谈,以及对有关材料的分析,我们认为浙江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之所以获得成功,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严格执法是前提。浙江省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与沿海大多数地区一样,并不是一开始就这么做的,也是从依靠政府保护环境逐步转向市场化的。在经过1996年关停小企业、1998年“太湖零点行动”和2000年开始的“一控双达标”三次环保“风暴”后,特别是在一些污染型的小企业被关掉后,大多数的企业家认识到,环境保护已经不是与己无关、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事情了,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治理污染;否则只有“关门”一条路。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地方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的积极引导,小企业从不自觉到自觉地走出了一条市场化治理污染的道路。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严格的环保执法,就不可能有浙江的环保设施市场化运作的今天。江苏、深圳、广州等地的情况也是如此。

2.合理收费是关键。如果没有合理的投资回报,治污企业就会失去自我运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础,最终难免走上“环保靠政府”的老路。但是收费标准也不能过高,否则会加大生产企业的负担,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合理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在享有一定的政府扶持政策的前提下,收费能够使治污企业获得相当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盈利水平。浙江等地的实践表明,一些生产企业原来自己上过污染治理项目,花多少钱心里有数,只要收费不超过他们原来的支出就可以接受。因此,收费标准不超过生产企业自己治理成本就成为一条重要的原则,也应成为物价部门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准的参照依据。

3.诚信是根本。在过去的污染治理中,污染的产生者与治理者之间缺乏直接的利益联系。如一个企业污染一条河,政府来治理河流,实际上是公众承担了污染者的责任;又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全部由财政负担,公众没有直接为污水处理支付费用。通过污染集中治理,将污染产生者和治理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排污者通过向治理者购买治污服务而承担了治理义务,治理者则通过出售治污服务而从中获益,这是市场竞争的核心。但是,如果任何一方缺乏诚信,“游戏”就难以进行下去。例如,治污企业不处理废物而是偷排,或处理不达标,环境质量将使大家的利益受损。同样,如果排污企业不按照约定付费,治污企业就要背上债务,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直至“关门大吉”,最终受害的还是公众。因此,诚信是“游戏”进行下去的必要条件。在这里,一是排污与治污企业之间的诚信靠契约关系维系,二是政府的监督事实上成为双方履约的重要保障。

4.政府作用为引导。对于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政府并非“甩手掌柜”,而必须对企业的建设和运营活动进行引导和监督。也就是说,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引导。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起步阶段回报不高,离开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企业是难以承受的。例如,在处理废水规模达不到保本水平时,有关政府要给予补贴。同时,环境保护是一项具有广泛和长久意义的大事,必须由政府这样的权威机构加以倡导,并从整个社会利益出发,建立公平公正的政策体系,才能促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二是依法监督。由于市场的逐利性,政府必须加强对治污企业和排污企业的监管,以确保发挥环保设施的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存在的

虽然浙江在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取得了不少的经验,但也存在一些具体的政策性问题,有些问题在全国带有普遍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现有政策不能满足市场化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在污水和垃圾收费、水价改革和外商投资目录等方面,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作的市场化创造了政策环境。如明确提出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制定了污水和垃圾收费政策;改革现有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特许经营;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发展;对地方政府提出了监管和规范市场、保障市场化健康有序发展等要求。但是,许多政策是部门制定的,跨部门时根本不起作用甚至被“对我有利就用”所替代;一些是中央政府只给优惠政策而没有资金投入,实际执行需要地方出“银子”,因而由于各种原因而执行走样;废物处理的收费标准差别很大,一些地区由于收费太低根本不能支撑环保设施的运营。所有这些,都制约了环保设施市场化的进程,需要我们在政策制定时更注重实际和可操作性。

2.环保设施运营资格的认可有碍社会资金的流入。专业治污公司的出现,改变了政府包办一切的局面,明确了排污企业、治污企业和政府环保部门之间的职责。同时,有利于引入市场机制,将政府的优惠政策摆在明处,依靠竞争来增强治污企业的自身动力,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质量,降低运行成本。然而,资格认可也有一定的缺陷,如要求有2~3年的运营经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有能力但没经历、或有钱但没有环保知识的人才和社会资金的进入。虽然设立这一“门槛”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中含这样一个“潜台词”:专业人员也是资本运营的“能人”,社会资金只有由“他”来使用,否则就不能进入环保产业市场。假如企业家不愿意将自己的钱交给别人去支配,无形中将减少社会资金进入环保领域,这与国家环保总局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初衷是不一致的。

3.享受的政策优惠存在差距。例如,绍兴污水处理厂由于是以政府为主融资建设的,因而可以享受到土地使用权、减免税、以及排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而私人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用地比照企业的政策执行,享受不到减免税;特别是在排污收费方面,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具有公益性,因而处理后的水向公共水体排放是不收费的,而中小企业污水处理后向公共水体排放要收费,这也事实上增加了中小企业废水处理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最终还要转嫁到企业的身上。

4.环保设施运营企业的利润不合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个地方的治污企业成为当地的纳税大户,这种现象其实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治污企业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对排污企业较高的收费。排污企业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价格,是因为集中治理以前的交费标准较高;或原来自己处理“规模不”的成本较高。长期下去,存在一个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双方利益的平衡问题,需要政府的协调。

三、对环保设施市场化的讨论与建议

为了加快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进程,结合调研中的经验和发现的不足,以下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有关建议。

(一)对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需要加以引导和扶持

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有三层含义。首先,治污企业与排污企业之间是购买服务关系。第二,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自负盈亏;第三,在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的选择上存在竞争。推进环保设施市场化的好处在于:一是将污染治理的成本明晰了。原来由政府建设、事业单位运营时,治理成本是模糊的,政府收费后也可能会用于其它方面;由专业化公司运作后,则要独立核算,花多少钱在污染治理上有案可稽。二是形成了制衡机制,降低了监管成本。原来政府要对众多的排污企业监管,难度较大;实现市场化后,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之间形成服务的提供者与购买者的契约关系,不仅降低了管理成本,还可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专业化治理,解决了治理规模的不经济问题。据美国环保局1992年的,环保设施市场化运作成本要比公营(政府或事业单位)低10~20%。江苏甪直污水处理厂的集中治理,比分散治理仅基建投资一项就节约208万元,每年还节省废水处理费84万元。

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必须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以扶持。一方面,环境保护是经济学中所谓“外部性”的典型领域,存在市场失效,仅靠市场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企业化运作,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光靠政府投入是不够的,还必须按经济办事,以最小的经济成本保护环境。由于治污企业的相对垄断地位,在批准、核定排污收费价格时,既要保证民间投资者能够还本付息并有所盈利,又不能加重排污企业的负担,排污收费价格不宜定得太高。因此,民间投资者的盈利就必须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包括土地价格、税收和其他方面的优惠。在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引入民间资本,把政策优惠转变为治污企业的盈利,并按实际需要提取折旧和大修理费用,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效率,为环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二)为中小企业的污染集中治理创造条件,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集中治理是解决中小企业污染的正确途径。实践证明,市场化运作不仅降低了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也可以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关心市场,发展主业。鉴于中小企业的特点及其对市场的依赖,只要政府加以正确引导,完全有可能相对集中于一定的专业区域或园区,从而使中小企业污染的集中治理成为可能。这就解决了因企业规模过小,导致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经济运行规模要求的难题。这一做法可以在我国的其他地区逐步推广。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是市场化的又一个条件。,我国一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除了资金、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外,收集污水的管网不足、处理厂达不到设计规模也是原因之一。如果不提高运营效率,建再多的环保设施也难以扭转我国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因此,应该将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时”建设。更主要的是,环保设施的建设不能作为“形象工程”来做,而要、合理,切实可行。

在推进中小企业污染集中治理的政策实施上,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市场规律鼓励竞争,给治污企业设置的“门槛”,不应妨碍社会资金的流入;对排入公共环境的污染物,应按总量或浓度的统一标准收取费用,同时要权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企业的负担逐步趋于合理。

(三)建立服务和监督体系,提高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的能力

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要解决当前污水处理厂政出多门、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局面,尽快实现统一管理。同时,环保局内设或代管的污染治理公司也应尽快脱钩,实现政企分离,让设施的运营交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去管理;要加强各级政府的法人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篇9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和企业分别在环保融资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企业逐步成为环保方面的主体之一,环保投资主体多样化明显,企业环保融资也出现多样化特点,此论文将从政府、社会和企业三者在环保融资中的定位入手,讨论了我国环保融资现状,分析了我国企业环保融资的几大特点集合融资渠道和事权划分原则对我国当前企业的融资机制进行了探究。

一、市场机制下。各主体在环保问题中的定位

经济学原理中指出,环境污染是市场失效的表现之一,也是社会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的表现,要消除这一现象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要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环保机制,需要先确立三者在环保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政府起到规制监督作用,同时提供部分环境物品、政府主要从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入手,决策时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并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来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企业主要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产生者,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一追求,当然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受到相应的制约,这些制约中,环境保护制约就占到一个非常主要的部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环境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带来社会大众的经济回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既是污染的生产者又是受害者。作为前者应当自觉遵守环保法规,自觉进行绿色消费,同时也要做好企业遵守环保法制的监督力量。

二、我国环保融资的特点

我国环保融资开始不断改革,明确各主体应负担的责任开始逐渐向着以下特点发展:

1、主体要多元化

目前需要投资治理的环境问题十分复杂,在经济发展任务繁重;政府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根本不可能达到甚至是最基本的环境保护目标。因此,要合理划分事权关系,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元投资主政府主要负责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以及正常的环境管理活动。

2、融资方式多样化。

3、绿化信贷业务,优先发展环保产业,为环保产业提供资金优先使用权。

4、生产逐渐走向集约化,环保意识逐步加强

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位一体,逐步走向生产集约化,社会环保意识加强,国家也在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融资也朝着更加合理化方向发展。

三、我国企业融资渠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拥有自主的投资决策权,企业融资有着便利的条件和场所,通常的企业环保融资渠道主要有如下几种:

1、政府。尽管政府不再是企业环保投资的主体,但仍有着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环境综合治理投资等,以及政策性的环保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请,政府仍是企业环保融资的一大渠道。

2、资本市场。健全的资本市场是企业融资问题的一大关键,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企业债券、股票收入等资本市场收入主要用于环境的治理投资。

3、排污许可证交易。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将环境资源转化为可以消费的商品并将其作为控制环境污染进行企业环保融资的一项手段。

四、我国环保融资中的事权换分原则

我国环保融资主要按照效益和公平两大标准进行划分的,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社会公共物品效益最大化原则

社会公共物品效益最大化原则要求使用有限的资源尽可能多的产出产品,并且促进循环利用,达到利益最大化。

2、污染者付费原则

所谓污染付费原则,故名思议就是指水污染谁治理谁付费。费用既包括污染控制与预防还有污染收费和环境政策下对应的费用。

3、使用者付费原则

同上一原则一样,这是指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这一般是指已经发生无法查出污染者的情况下由使用者进行付费的原则。使用者付费使得消费者开始体会到环境产品不是免费得,为了缩减支出,消费者定然会积极监督环境污染者行为也会从自身出发尽量的环保。

4、投资者受益原则

收益是投资方获益,指的是一些专门从事环保的投资方,专业性强针对I生突出决定了他们效益比一般企业要高地多。环境污染者由于自身技术资金等原因可能无法及时环境治理,将此项工作交给环境投资者,并支付相应费用,这样便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也可以获得最大效益。

五、市场经济下的中国环保投融资体系

我国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存在着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结合我国融资渠道和原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环保融资应当朝着以下方向发展:

1、各投资主体事权合理化

如上文中我国环保融资体系原则所要求的,我国企业社会以及环境投资者应当“有钱出钱,有力用力”各司其职,合理划分事权,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进行环保融资体系建立,实现经济发展下,环保事业最优化发展。

2、融资方式多样化保证充足的环境保护收入

上文也提到几种环保融资渠道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普及化的应用,政府承担基础设施建造职能,同时应当加强财政预算,企业应当采取当中融资方式,从各渠道取得应有的环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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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要求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以来,各部委都从各自角度发声响应:财政部称之为PPP,发改委叫第三方服务,环保部叫环境综合服务和合同环境服务,也叫第三方的专业治理专业服务。不管冠之以何种名称或模式,治污模式将发生巨大变化。

何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国际化工巨头巴斯夫为例,它的全球项目拓展到哪里,就要求苏伊士环境治理公司跟到哪里。在上海化工区,苏伊士为巴斯夫在当地的项目全权打理污染治理事宜;在重庆长寿化工区,正是由于全球知名环境企业的参与,使得巴斯夫项目顺利落户。

简单来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污染排放者以直接或间接付费的方式将产生的污染有偿委托给专业化环保企业按照环境标准进行治理,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监督治理结果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的“委托治理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新建、扩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污染治理费用。另一种是适用于已建成项目的“托管运营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托管运营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已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升级改造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运营费用。

当前,我国环保产业的市场需求十分巨大。现在的环保产业最急需的,是建立一种体制机制,把市场、技术和资本融合在一起,让民间资本真正能够进入这个领域,变成现实的市场,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鼓励第三方治污除了环保的需求之外,还有环境治理巨大的资金缺口压力。即将实施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初步估算总投资需要6万亿元,而中央财政实际出资十分有限。

“十三五”期间,国家环保产业发展的重点就是要运用市场机制,释放环保市场活力,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发挥政策和市场的作用,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政府购买公共环境服务,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

如何一举多得

首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化。过去是“谁污染谁治理”,但是制造污染的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并非是专业的。而交给专业的第三方处理,企业环保成本不仅没有明显提升,还提高了效率,效果也会更好,这也符合大资产管理高度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其次,推行第三方治理之后,可以通过企业与第三方的服务合同来确立更加明确的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再次,第三方治理的绩效和第三方治污者的经济效益挂钩,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第三方的治理效果往往会更好。

从环境监管的角度看,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之后,过去那种生产企业各自进行环境治理,分散排放、点多面广、不宜监管等问题将得到极大改善。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下,排污企业治污责任通过合同方式向环境服务公司转移和集中,环保部门的监管对象大为减少,相应的执法成本也将大幅降低,将更有利于环境监管。

由于第三方治污改变了排污企业在治污中的被动地位,受到了排污企业的欢迎。第三方治理给排污企业带来的好处,一是由于有第三方专业公司的投资、运行管理和保障,如果操作得法,企业的资金压力有望得到缓解。二是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受政府监管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转而与政府部门“同坐一条板凳”,共同监督第三方专业管理公司的运行和运营效果。

第三方治理实际上还是一种污染治理责任的转移,排污的责任从企业转移到第三方。按照环保法的规定,违法排污涉及生产企业,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法排污的责任也要转移到第三方。因为,在第三方污染治理的模式下,生产企业仅仅是一个污染源的生产者,他并没有向环境排放,而是交给了第三方,第三方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排污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这种责任的转移并不会鼓励排污企业毫无节制的排污,因为第三方治污是一种市场机制,排污企业排的越多,第三方治污公司的成本就越高,排污企业要支付给治污公司的费用相应水涨船高。这种模式下,第三方在法律和合同的意义上必须尽责治污,同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排污企业也会节制排污。

第三方亦须监管

环境第三方治理虽在逐步推进,但其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亟须重视和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2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孙振世解读称,现实中一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往往成为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帮凶,与排污单位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协助相关单位逃避环境监管更趋隐蔽性,造假、逃避监管更加具有专业性,社会影响也更恶劣。比如,有些企业污染治理不达标,但环保局每次抽查结果都合格,后来发现是第三方帮企业造假。有些第三方帮企业挪一下烟囱上的监测点位置,或改变在线监测的程序设置,废气就能达标。

当前亟需也可行的措施是提高第三方企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督审核机制。第三方治理主体良莠不齐,有的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超标排放污染物;有的治污设备长期不更新;有的无端向园区施压,收取高额治理费用。应抓紧建立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约束机制,建立一个专门针对第三方企业的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设立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政策优惠,实现有门槛、有规范、有奖惩。使得排污方和第三方互相监督制约,同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形成“三位一体”共抓环保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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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产品生产过程的发生,企业内、外部出现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企业环境会计不是环保专业企业的会计业务,而是所有生产企业都需要进行的与环境污染治理有关的成本、费用的记账、算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与改进的意见。

一、环境会计核算

(一) 费用归集。环境会计核算的是为恢复、改善、治理以前生产中所发生的环境污染所造成后果和为维持环境现状不致恶化而发生的人工、物资消耗等的费用。废水达到可排放标准的处理、空气污染防治和固废处置的费用,环境监测、控制和消除污染设备的折旧费及维护费在“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付社会上污水处理企业的费用在“制造费用”科目核算,环境质量检查及测试费、环保行政、生产管理费、环境污染罚款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环保设备或设施视同固定资产,通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发生环保收入(如收到国家环保补助资金),应作“补贴收入”入账,也可另外登记备查账簿,登记、考核专款专用情况。

(二) 费用分摊。间接费用如何分摊是环境会计核算的难点。企业应对所耗用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付出一定的代价,但在实务上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分配标准在不同部门、产品之间分配。有些环保费用,按在研发、检验部门产生的情况分配到 “管理费用”科目与按车间产生的情况分配到 “制造费用”科目的计量比较模糊。企业生产两个以上产品,污染物在同一计量的管道输出,而每个产品产生的污染物及其污染程度各不相同,用简单的平均分摊显然不够公平。例如:某产品的生产产生大量污染物,但产量、产值又比较低,而要它负担全部污染成本,产品成本过高,但由其他产品承担,不符合成本计量要求。企业支付的环境治理费用,有的项目的治理效果立刻就能显现出来,有的项目的治理效果需经几年以后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使用一次性分摊方法或递延分摊方法都是不确定的。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成本会计基础工作,特别是各种完整详细的基本记录,确保对环保费用的跟踪、计算、分配有可靠的依据。由企业环境监测人员、质检、研发部门人员、车间技术人员或聘请外部的专家通过对产品工艺流程、现场理化数据的研究,及时提出各个产品产生的污染量在整个污染量中的比重,尽管仍然带有主观色彩,但是毕竟靠谱多了。

(三) 费用汇总。在“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内设置环保子目,环保费用能记入子目的就记入子目,不能记入子目的(如折旧费)记入相应的子目,但须在“摘要”栏内注明“环保”字样。正常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成本核算办法每月末将其结转到产品成本中去。在需要单独考核环保费用时,将两科目“环保”子目的“月计”或“累计”数与 “摘要”栏内有“环保”字样的借方发生数相加,就是当月、年初迄今或年度的环保污染治理的全部成本、费用。

二、环境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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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环境治理主要是地方政府的事权。正如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中央主要制定生态功能区划、进行总量管理等,运用“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权交易等各种行政、经济手段推动管理。环境管理的思路也主要是不断对地方政府加压。

然而,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等在环境管理领域非常明显。在财权上,属于中央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资金相对充足,而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资金相对缺乏。除了转移支付外,环境治理90%的事权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投融资平台过去很大一部分资金,被地方政府用于水务、垃圾处理、生态修复等。

随着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我国投融资体制进入改革的快车道。《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中,诸多条款都与环保产业直接相关,涉及基础设施、环保与生态建设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文件后,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清理,无疑也将改变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流域治理投融资来源的结构,对环境治理结构与流域管理产生深刻影响。

同时,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活动直接影响环保产业的发展。新《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门对“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做出具体规定,确定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公众对于环境治理的效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只关注COD、BOD等减排指标,而是直接关注环境治理的效果,关注能否下河游泳,能否看到蓝天白云。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众对于环境治理效果的渴望成为环境治理领域的大环境。

此外,资本市场也在推动环境治理产业的发展。随着新三板的扩容、上市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环保产业大资本时代的到来,一批科技企业有望迅速上市并发展壮大,成为治理环境的重要力量。而目前资本市场对环保产业有很高的预期,也将有利于增强环保企业的融资溢价能力,扩大环保领域的资金来源,加强环保产业的力量。

二、流域管理难在哪儿

流域的环境治理还缺乏一个职能齐全、权限充分的流域机构来负责协调各行政区划间的分工与配合,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无法确定治理责任主体。

流域管理具有不同于市政管理的三大特点。

一是流域治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与市政、环保、生态、水利等不同专业和部门息息相关。如果真正要达到治理的良好效果,就需要各专业和业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

二是流域管理涉及行政区划问题。我国的行政管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行政区划进行。而流域的问题却是一个跨行政主体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存在流域管理的机构,但目前这些流域机构主要是水利部的直属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流域的环境治理还缺乏一个职能齐全、权限充分的流域机构来负责协调各行政区划相互之间的分工与配合。依靠现有的机构进行治理,经常是事倍功半。

三是流域治理还涉及时间跨度问题。事实上,并不是把流域内现在的点源污染都治理好,就能实现流域环境良好。我国还有很多淤泥、土壤污染等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问题由于时间关系而常常无法确定治理的责任主体。

上述特点造成流域的管理问题、科技问题比城市环境治理、农村环境治理问题更有难度、更复杂。流域管理的难点主要体现在流域治理需要跨部门协同,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如何有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流域治理的特点决定了不同的需求。

首先,流域治理需要跨区域协调。由于我国的行政体制主要是下级机构对上级机构负责,行政管理系统在中央是条状管理,到各行政区域又是块状管理。如何将条块化的行政管理协调起来是流域管理的难点之一。

其次,流域治理需要把感性与理性相结合。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公众的感知、感性的传播比以往更快、更广,流域治理也更需要考虑公众对于环境治理效果的感知。如何将理性与感性有机结合,促进环境治理面向效果是流域治理的难点之一。

第三,充分考虑有关社会风险。随着信息的公开,地方政府面临的环境投诉可能比以往更多,承担治污项目的环境治理企业也将面临更大的治污责任风险,而不再仅仅是排污单位面临排污的风险。财政支持的环保科技立项项目也都将面临更多的社会监督。

三、政企合作构建流域管理体制

在中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之下,可以创新性构建流域管理“统―分―统”的管理体制,在统一服务效果的层面,加强为流域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供给,通过流域化服务公司,实现行政采购在服务效果和服务水准上的统一。

政府行政管理包括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而在环保行业,市场监管比较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宏观调控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

社会管理职能主要指国家通过流域生态功能区划、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环评制度等依法进行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主要是指政府需要提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调控职能在流域治理上的少量体现就是资源调控和产业调控。

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在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将在能社会化采购的范围内开展环境服务的采购,甚至包括科技服务、环评、环境规划等。随着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法规政策的完善,政府采购环保公共服务的机制也将建立起来。

在流域范围内,可以将流域作为一个整体来实施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流域所有的问题、事务都由流域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笔者认为在资源调控、社会管理方面,应该在流域层面进行统一调控与管理,由上级授权,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作为各行政主体的民主协调委员会,承担流域资源协调与环境保护职能,统筹流域管理事务。但是对于公共服务,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下,应该依行政区划进行分割管理,由各地方政府进行提供。

在统一服务效果的层面,通过PPP等模式,加强为流域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供给,通过流域化治理和服务公司,实现分割的行政采购在服务效果和服务水准上的统一,最终建立起“统―分―统”的三级管理体系。

以法国Adour-Garonne流域管理机构为例,Adour-Garonne流域管理机构是20世纪60年代法国在传统的部门水管理模式对涉水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复杂问题无法有效解决的背景下成立的。Adour-Garonne流域管理机构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从流域空间上进行涉水问题和事务的管理,主要目的在于流域资源管理。

随着涉水事务的增加,流域机构的职能也逐步扩展到水生态环境、提供优质供水等领域。但具体的水污染与水环境质量治理问题,则由Adour-Garonne流域内各地政府负责。地方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由专业公司负责实施,通过专业化的水服务公司实现产业链和治理效果的统一。

四、流域治理可“买”多种环保公共服务

新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跨年度财政列支,这为购买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服务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未来应由专业化公司提供面向效果的合同环境一级开发服务。

促进环保公共服务提供的形式有多种,如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环境服务等。

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授权企业在市政领域推行经营性的项目,如向公众提供自来水、燃气等服务。特许经营由政府定价或者进行价格监管,由服务企业向公众提供服务,并直接向公众收费,从广义上讲,特许经营也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财政以及收取相应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运营或者工程为主的公共服务。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通过跨年度财政列支,为地方政府购买需要长期运营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服务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

合同环境服务是指以环境效果为导向的市场化服务。同时,市场服务主体的收费以服务效果为导向。

环境治理可以分为二级开发。进行环境规划资金的筹备、各专业环节的整合、各项目的系统把控者,称之为环境一级开发商。在一级开发之后是二级开发,比如清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属于二级开发。

以前我国多是政府当一级开发商,企业成为二级开发商。未来面对环境效果的把控,应该由专业化公司,为中央、地方政府或者流域机构提供面向效果的一级开发服务。这样,环境产业链也将上移。未来5~10年将出现真正面向流域效果合同环境服务,为流域管理提供示范。

五、流域治理资金补充需完善水资源定价

当前我国的水价包括资源价格、工程价格与环境价格。其中,工程价格是基于工程成本而产生的;环境价格需要涵盖基于历史的环境修复价格,如污水处理费等,不仅要涵盖现实的污水处理价格,还要涵盖环境修复价格。而资源价格是基于流域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珍贵程度而产生的。

由于我国水质型、水量型缺水严重,进行水资源定价必不可少。水资源在一个流域进行统一配置、统一定价,通过资源价格约束流域内各地方政府的取水、用水,推动加强水资源保护。

同时,水资源费也是流域管理资金来源之一,通过改革与完善水资源费制度,将有效补充流域治理资金。

六、以效果为导向应是治理之道

应系统地围绕治理效果设计进行流域管理与治理,直排污水需要受到应有的重视,促进流域的环境保护,需要流域治理面向科技效果、感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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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introduction of market mechanism in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t the present stage city, take the road of the market, has opened up an important way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sewage treatment in Taiyuan City,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ed citysewage treatment operation management experience, and analysi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sewage treatment project financing mode.

Keywords: City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sewage treatment;financing mode

中图分类号:U664.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然而由于城市污水处理事业起步较晚,发展缓慢,污水处理设施在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还远远滞后于社会需求,成为制约我国在城市化发展做出了别样的重要因素。要加快城市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完善城市污水治理运营管理制度,促进城市污水治理产业的快速发展,应该突破由政府运营管理的单一模式,引入市场机制,将城市污水治理产业推向市场,实行污水治理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化,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1城市环境工程污水治理现状及原因分析

1.1不同类型的污水环境状况分析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社会、经济、人口、文化等方面差异较大,城市的规模不一,类型多样,没有较为完善的统一分类,现针对几种典型的城市污水环境状况进行分析。

1.2制约我国城市污水治理建设原因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规模增大,居住人口越来越多,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企业众多,种类复杂。但是我国城市的污水治理普遍存在以下现象:①基础设施缺乏,污水处理率低,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②人口增多,污水排放量迅速增大,水质趋

于复杂,已成为流域水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③水污染管理体系混乱,治理目标不明确,标准依据缺失,并由此造成在规划、监管、资金筹集与运行保障方面的困境;④适用技术缺乏,小城镇水污染治理难以实施。

分析表明,制约我国城市污水治理建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主观意识欠缺。在城市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的同时,城市环境建设却远远滞后,造成人居生活环境与配套市政设施的建设严重不足。尤其是对水资源的保护缺乏规划,造成污染源排污失控,污水治理严重滞后,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据调查,大部分的城市都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有的甚至污水横流,严重影响了城市的人居环境及生态环境。

②建设运营资金极度缺乏。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大部分依靠国家投入,但小城镇规模较小,基础薄弱,能争取到的污水治理资金很少,加上大多数城镇排污收费体制不健全,导致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所需资金筹措困难。根据初步估计,要完善我国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至少需要巨额资金投资。建设和运营资金的极度欠缺成为制约我国城市污水治理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

③技术及人才的缺乏。很多城市在上马污水处理项目时,决策者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盲目选择不适宜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造成运行与维护困难。另外,污水处理本身工艺复杂、设备繁多,城市一般缺乏专业技术能力强的管理维护人才,从而难以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稳定有效运行。

④管理运营模式弊端突出。在旧的管理体制下,污水处理设施由政府部门建设、运营、管理,效率低下;而且运营费用由政府财政拨款,与大多数的事业单位一样,特别容易造成机构的人员臃肿,工作缺乏积极性,难以吸引专业技术人才。

⑤政策法规不完善。城市社会经济水平较大中城市落后,虽然国家已经逐渐重视城市的污水治理,但是具体行之有效的扶持鼓励政策较少。另外,城市的污水治理具有其本身的独特性,现行针对城市污水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太适宜小城镇,保障小城镇污水治理建设的正常开展需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

2 拓宽城市污水治理融资渠道的建议

城市污水治理建设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投资显然存在困境,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营与管理应该坚持走市场化道路,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方面提倡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引入民间资本为污水治理事业增添动力。

①组建水务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

城市政府可以组建专业化的水务投资公司,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城镇供排水设施建设的融资、投资、建设和经营,多渠道筹集资金,管好、用好资金,促使资产的合理配置。组建水务公司后,政府可以通过这个载体,充分发挥其投融资职能,大力开展资本运营,实现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模式,为城市污水治理建设提供资金和技术保障。

②支持环保企业上市,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融资

环保企业属于新兴产业,现有企业规模和实力有限,但环保是一个很好的概念,且环保企业不少属于高科技企业,上市后易于筹资。政府通过优惠政策支持环保企业上市,通过获得来自证券市场的资金,推动环保企业的发展,使环保企业加大在城市污水治理设施项目上的投资力度,加速城市污水治理建设。加强环保资金在金融市场中的运作,扶持一批先进环保企业上市融资。环保企业上市融资能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逐渐形成股票市场中的绿色环保板块,有利于整个环境保护产业和污水治理资金的筹措。

③建立水污染治理投资基金

城市水污染治理投资基金,是指一种专门用于支持小城市水污染治理的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水污染治理投资基金有几方面的好处:a.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污水治理设施领域,弥补污水治理投资的巨额资金缺口;b.基金不同于债券等债务融资方式,在项目进行中不必集中偿付大量本息,同时降低项目的债务率,减轻债务负担,起到降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成本的目的;C.有利于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明确产权关系,具有集中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直接融资功能。

城市社会资本参与传统上由政府投资的污水治理建设领域,其核心内容均是打破了由政府对污水治理设施“一包到底”的管理模式,在提高污水治理投资效率和降低建设成本的同时,也解决了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有限的困境。因此,应用融资模式应该广泛推广并应用于城市的污水治理项目建设中,以促进我国小城市污水治理建设快速发展。

结束语

总之,污水处理系统是城市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在水污染日益严重、水资源日益短缺的现状下,污水治理显得尤为重要。要解决小城市的水污染问题,必须打破政府建设、政府运营的传统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建立多元投资主体模式,实行建设与运营的产业化和市场化,走污水治理产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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