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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的公共性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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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的公共性

篇1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132

[中图分类号] D035;D6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225- 02

0 引 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生活水平得到广泛的提升的同时,也逐渐形成了完善的保障个人利益的意识。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与群众的利益的保障息息相关,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与核心的探究,可以为政府开展公共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方向,进而为我国的公共社会的良好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和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1 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探究

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探究,主要可以将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分为以下方面。

1.1 公共管理工具性探究

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是政府在开展有关于公众的活动中所应用的重要管理工具之一。公共管理的工具性主要是指,政府在开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面的建设的过程中,通过开展公共管理工作充分的了解公众的意愿、期望和需求,进而有针对性的为公众创造更加长远的利益。因此开展公共管理的工具性探究,对于公共管理工作开展的方向性确立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1.2 公共管理的精神性探究

公共管理工作开展的精神性的具备,也是确保政府的公共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开展公共管理的精神性探究,主要可以将公共管理的精神性分为:人民意愿下的民主精神;平等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公正精神以及政府公共管理工作开展的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精神。公共管理的精神性,应当成为政府开展公共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核心思想,政府本着民主精神、公正精神以及服务精神开展公共管理工作,可以为人民的生活带来更加良好的保障。

1.3 公共管理的广泛性探究

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的广泛性的保障,也是实现公共管理工作的时效性的发挥的重要因素。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所响应的呼声应当具有广泛性,同时参与公共管理工作的人群也应当具有广泛性。公共管理工作的广泛性的保障,是实现其平等性的体现的根本前提。

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探究,可以将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分为:公共管理工具性、公共管理的精神性以及公共管理的广泛性三点。通过探究可知公共性管理工作的开展与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明确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有方向的开展公共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2 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探究

在明确了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后,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探究,主要可以将研究内容分为以下方面。

2.1 公共管理工作的自然与社会核心

曾经明确提出,人类在开展生产生活各项生产活动的过程中,都存在着自然性和社会性两种特质,而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正是面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因此公共管理也应当具有自然核心和社会核心。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的主要开展方式也正在不断的发生着演变,在这一情况下,政府在开展自然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相应的调整。

2.2 公共管理工作的社会关系核心

社会和政府的关系的平衡和调节问题,始终是政府开展公共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在未开展改革开放时,我国公共管理工作的社会关系核心主要为“政府与社会一体制核心”。随着我国的不断改革,当下我国公共管理工作的社会关系核心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实现了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的动态平衡,从多元化的角度确定公共管理工作的社会关系核心,以便于社会公共管理工作更好的开展。

2.3 公共管理工作的客观性核心

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包含着“公”与“私”两个方面,因此在开展公共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也应当以客观的角度去处理“公”与“私”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公共管理工作的“公”主要指的是政府的权利实行区域。而公共管理工作的“私”则主要指的是狭义上的“社会区域”。在开展公共管理工作的进程中,以其客观性作为核心,适当的调节“公”与“私”的界限,可以有效的促使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真正的吻合社会所具有的客观环境。

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探究,要可以将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分为:公共管理工作的自然与社会核心、公共管理工作的社会关系核心以及公共管理工作的客观性核心。通过研究可知,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核心的确立,必须在本着客观性的基础上,充分的考虑社会和政府权利的平衡关系,才能够真正发挥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的应用力度,实现社会的和平稳定发展。

3 结 语

开展公共性: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与核心探究,首先应当明确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在明确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探究。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与核心的探究,可以有效的提升公共管理力度,为政府开展公共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方向,促使我国获得更加平衡和稳定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而促使我国社会平衡、高速的发展,为公众的生活带来更高的、更理想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篇2

根据《辞海》的解释,“公”的中文含义为“公共;共同”,与“私”相对。《礼记·礼运》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即为此意。《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因此,自古以来,“公共”的中文语义强调多数人共同或公用。也有人认为“公众”一词有两个起源:一是起源于古希腊词汇(pubes or maturity),强调个人能超出自身利益去理解并考虑他人的利益。同时意味着具备公共精神和意识是一个人成熟并且可以参加公共事务的标志。二是源于古希腊词汇(Koinon),英语词汇“共同”(common)就起源于该词,意为人与人之间在工作、交往中相互照顾和关心的一种状态。在古希腊社会里,公共是一种所有成年男子都可以参加的政治共同体,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一些永久的标准和规则,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之善。因此,从起源上看,“公共”更多地意指社会层面的非个体性,在古希腊政治社会里与早期民主相关联。这也应证了,随着时展,当代的“公共”概念已发生很大改变,公共成为政府和政治的同义词的观点。

哈贝马斯考察了另外一种公共性起源。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公共性或公共领域不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而是指一种建立在社会公/私二元对立基础之上的独特概念,它诞生于成熟的资产阶级私人领域基础上,并具有独特批判功能。关于公共性的演变,哈贝马斯认为,自古希腊以来,社会有明确的公私划分,公代表国家,私代表家庭和市民社会。例如在古希腊、罗马,公私分明,所谓的公共领域是公众发表意见或进行交往的场所,那时虽有公共交往但不足以形成真正的公共领域。在中世纪,公私不分,公吞没私,不允许私的存在,公共性等同于“所有权”。直到近代(17、18世纪)以来,在私人领域之中诞生了公共领域,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注:[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受到国外对这一问题研究的启发,国内也有学者从社会领域分化的角度分析公共性的产生。他们认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国家与市民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活动具有对应的相关性。整个近代社会发展史的客观进程,都在于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日益分化,这样一来,整个社会就成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整合体。在社会分化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过程中,国家的职能也开始了分化的历程,除出现了国家职能的多样化趋势,其中统治职能与管理职能是最为基本的两大职能。由于国家统治职能是在统治集团和被统治集团的关系中实现的,所以,虽然它表现出一定的现代公共性的内容,但本质上是与公共性相悖的。而在管理职能中,公共性则是其最为根本的特性,甚至可以断言:归咎于管理职能的是一个纯粹的公共性的领域。因此,社会领域的分化引发国家职能的分解,从而导致公共性的彰显。

在论及公共性在近代的演变时,国内外学者都倾向于用“公共性丧失”一词。一种观点认为,在近代功利哲学和市场经济的趋利倾向共同催生下,古希腊公共性的含义进一步丧失,现时情况是,“通过集体的方式寻求更大的善已被个人的计算、功利以及成本和利益所替代。政府的目的在实践中已是私有的福利(private well-being)。我们凭借官僚、技术和科学的手段来决定福利、幸福和功用。这里没有公共的原初含义,有的只是原子个人的集合体;这里没有公共利益,有的只是许多私人利益的聚合体。”虽然美国公共行政对于如何实现公共性有过几种理论,包括以利益集团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多元主义视角);以理性选择人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公共选择视角);以代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立法的视角);以消费者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提供服务的视角);以公民权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公民权视角)等,但这些理论都不能真正代表公共。真正的公共理论架构应是以宪法为基础,公共概念必须建立在公民权、仁慈和爱之上,此外还需要听证系统和程序的保持及发展,及对集体公共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怀,等等。

哈贝马斯也认为,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哈贝马斯理论中的公共性一词,可以译成公共性,也可以译为公共领域,二者没有实质差异。但倾向于用公共性指称政治层面,而用公共领域指称社会层面。——笔者注),由此导致公共性丧失。“两种相关的辩证趋势表明公共性已经瓦解:它越来越深入社会领域,同时也失去了其政治功能,也就是说,失去了让公开事实接受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监督的政治功能。”在这里,哈贝马斯把公共性的丧失归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相互渗透(注:[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在我看来,关于“公共性”本源及演变,其实离不开整个社会环境的变化背景,这一背景包括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因素。首先,最早意义上产生的“公共性”代表一种朴素的全民性,如古希腊民主制。其次,在古代社会,由于没有明确的公/私领域划分,在政治领域,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吞没了“私”,在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全面控制,因而公共性等同于国家权力。再次,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直到近代,“公”与“私”才截然分离,各有自己的独有领域,与此同时,经济领域盛行自由主义和市场经济理论,在政治领域采取国家放任主义,公共行政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影响下,热衷于对纯粹管理技术和效率的追求,从而形成对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的冲击,于是就有新公共行政学强调公平与参与及同期的政策分析理论中的民主因素等。最后,现代社会“公”与“私”出现相互融合的趋势,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干预与自由经济并存,而在政治领域,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成长壮大,社群主义盛行,引发大规模的公民参与和公共行政改革浪潮,“公共性”问题再一次被重视起来,此时,突出“公共性”不仅是公共部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公民社会外力推动的结果。

三、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内涵

在对国内外关于“公共性”起源和演变问题的相关论述做一番考察之后,我们仍然不得不面临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什么是“公共性”?什么是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在没有给出自己明确的答案之前,我们发现,对公共性问题的阐述可以有很多角度,不同学科也有不同的认可。仅从公共行政与哲学等角度对“公共性”的内涵进行阐述的观点,就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公共性”。该理论认为,“公共性”是用于描述现代政府活动基本性质和行为归宿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在一般情况下,是指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权力的执行者,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公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具体表现为:从基本理念上讲,“公共性”指政府组织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由此,衡量政府活动是否达到公共性的基本标准是,公共政策及其执行是否坚持和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在舆论中充分体现和表达了公民的意志,政策与执行的出发点是否超越了政府的自利倾向,而考虑更为普遍的社群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等。在道德层面上,“公共性”应是每一个政府公职人员的职业态度、观念和信仰。它要求公职人员以此信念竭诚为民服务,明确政府组织与公职人员的行为必须在道德上、伦理上满足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并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防止部门和个人偏私的利益驱动。在政治过程层面上,“公共性”意味着在涉及公共物品提供等集体行动上,存在着有效的决策参与通道和决策选择机制。在这里,“公共性”的获取及其保证,具体化为政府政策利益导向的选择过程,它包含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是否具有开发性,以使公民能够充分了解有关政策的信息,并能够与政策制定者进行磋商;公民的利益能否通过民主的程序得到表达与整合;公民依靠怎样一组规则来决定政治决策的选择,决定政府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提供等。在政府的财政活动中,评价“公共性”价值是否满足的核心要素,应是政府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物品行为和与此相关的政府收支行为的基本取向和政策目标,以及相关的财政制度和规则的安排(注:孙柏瑛:《公共性:政府财政活动的价值基础》,《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1期。)。

2.作为一种公共精神的“公共性”。这种观点认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内涵可以归结为公共精神。现代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应包括四个方面:民主的精神,即人民的意愿是政府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法的精神,它意味着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受到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制约;公正的精神,即承认社会公民应具有平等的权利并不受公共权力所侵害;公共服务的精神,即政府的公共服务应尽可能公平分配,政府的施政过程应平等、公正和透明。这四种公共精神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实现方式应是:逐步实现政府与公民平等化;行政权力既受到保护又受到制约;行政活动既有效率又有责任;公共行政是由民众驱动的、积极的、合作主义的、参与的过程,等等(注:张成福:《论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中国行政管理》1995年第5期。)。

3.作为一种最新理念的“公共性”。把“公共性”看成是公共管理的最新理念:它揭示了管理目的的公益性,强调了为公众服务的出发点;它明确了管理的范围是那些公共事务,揭示了管理所依据的权力为公民所授予,因而其行使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以公民认定的是非为是非,不能违背公民的意志;它体现着行政过程中的责任,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对其后果无条件承担责任;它强调了行政过程中必须有公民参与,强调注意听取公民的意见,这就要求行政过程中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它强调公共行政的结果必须取得公民的认可,这就要求有向公民报告的制度,工作一定周期后,政府应按程序向公民报告,以接受公民审查并予以通过,等等(注:刘熙瑞:《理念·职能·方式——我国地方行政机构改革面临的三个转变》,《人民论坛》2000年第7期。)。

4.作为一种价值基础的“公共性”。该理论认为,由于行政体系的价值基础是其公共性,因而政府的制度安排所要重建的价值观念就在于明确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也就是说,政府把自我表达存在的公共性作为至高无上的原则,政府的组织机构、行为方式、运行机制、政策规范等,都无条件地体现出其公共性。政府组织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实体,但这个实体却没有自己的独立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也不是任何一个社会集体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的代表,它所体现出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政治要求。政府价值公共性最直接的表现是政府的规范体系和行政行为系统的公正性,而且这种公正性是一种制度公正,是包含在行政行为机制之中的,有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体系提供的,是一种制度安排(注:张康之:《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公共行政》2000年第4期。)。

5.作为一种公平与正义的“公共性”。针对传统公共行政过分追求理性与效率的倾向,新公共行政主张:(1)社会公平。强调所有公民平等的政治和社会机会。它同样代表着对所有公民而不是对公共机构负责,以及对公共部门经决策和实施项目负责。(2)代表性。尽管大众并没有影响代表决策的直接权力,但相信代表性肯定是新公共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是唯一的激励因素,需要考虑其他价值观的积极参与。(3)响应性。主张政府需要更多地响应公众的需求。(4)参与。新公共行政提供在公共事务中广泛程度的公民与公务员参与。(5)社会责任感。公共管理者被视作以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他们的自我利益去创造高效率同时又是平等的服务(注:参见[美]张梦中等《寻求社会公平与民主价值》,《公共行政》2001年第3期。)。

6.作为一种理性与法的“公共性”。这里指哈贝马斯重点探讨的资产阶级公共性的本质。他认为,“公共性应当贯彻一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立法”,从而“公共性成为国家机构本身的组织原则”。他进一步提出,在资产阶级哲学那里(霍布斯、卢梭、洛克和康德),公共性等同于理性,甚至是良知,依靠公共舆论表达出来。而在法哲学那里,公共性需要法律和道德元素支撑,所以“康德所说的公共性是唯一能够保障政治与道德同一性的原则。公共性既是法律秩序原则,又是启蒙方法”。而“默格尔根据18世纪的范型把公共性的功能界定为统治的合理化”。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哈贝马斯指出了公共性作为市民社会独立领域的批判力量和促进资产阶级统治合法化的献身精神(注:[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综合起来,有关“公共性”内涵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在伦理价值层面上,“公共性”必须体现公共部门活动的公正与正义。其次,在公共权力的运用上,“公共性”要体现人民主权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在公共部门运作过程中,“公共性”体现为公开与参与。第四,在利益取向上,“公共性”表明公共利益是公共部门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必须克服私人或部门利益的缺陷。第五,在理念表达上,“公共性”是一种理性与道德,它支持公民社会及其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哈贝马斯)。总之,倾向于把“公共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活动的最终价值观,在此之下,才有公正、公平、公开、平等、自由、民主、正义和责任等一系列价值体系。

尽管在公共性问题上,不同时期、不同角度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对于公共管理,基于它是一种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共部门管理活动,我们把这种管理活动的公共性内涵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公共管理主体的公共性。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共同构成公共管理的主体(这里的国家、政府与社会都是从狭义的意义上说的)。作为公共管理主体,这些组织具有不同于其他私域组织的根本特征,主要表现在组织的代表性、行为的公务性、宗旨的公益性、权力的法定性等方面。二是公共管理价值观的公共性。与一般意义上的管理把如何经济地和富有效率地实现管理目标不同,公共管理的价值观更主要体现在平等、正义、公平、民主、伦理以及责任心等方面。私人管理建立在个人本位主义和自利性本质之上,把追求个人效率或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取向。与其迥然不同的是,公共管理注重在民主政治理念上去实现公众的高度参与、社会公平以及承担为公众谋求福利的责任。三是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权力是政治社会的基石,是理解一切政治现象的基础。就如霍布斯所言,“契约,没有刀剑,就是一纸空文”。恩格斯也认为,国家本质上是同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公共管理是管理主体运用公共权利实现管理目标的社会活动,因此,公共权力是公共管理活动的后盾和基础,公共力的公共性充分体现了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四是公共管理对象及目标的公共性。公共管理的客体或对象是公共事务,即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无疑它们均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公共管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管理首先从公共问题入手,公共问题是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同时,由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或宗旨是实现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正是公共管理公共性的题中应有之意。

四、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异同

“公共性”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基础性内涵,与公共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治理活动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这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我们对于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价值取向,即它是实证的过程还是规范的研究,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我们认为,就总体而言,作为公共管理的本质内涵,公共性与社会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阶级与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公共性与社会性在最广泛意义上是一致的或领域是重合的;随着阶级与国家的产生,国家成为公共性的代表,公共性逐渐从社会领域中凸显并独立出来;而在阶级与国家消亡之后,公共性与社会性又再次融为一体。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公共性,是指处于从阶级与国家产生到消亡这一历史时期的特定概念。另外,从上述公共性的自然发展过程可以得出,社会性是公共性的存在基础,公共性则是社会性的特殊体现;社会性具有量的规定性,公共性则有质的规定性。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公共性将不断扩张与壮大,最后发展成为社会性。

1.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的定义上看,社会是具有多重性含义的。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社会有两层意思,一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二是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我们平常所说的社会,既可以指最广义的“人类社会”,也可以指狭义的社会性事务,如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文化、卫生等事务。因此,理论上对社会这个概念作界定并不简单,从不同的角度都可以定义社会。认为,物质实践创造了社会,社会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注:孙晓莉:《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政治科学常用的社会概念,最初在思想家眼里是与国家等同的,例如卢梭就把国家、社会共同体和社会契约混用起来。直到19世纪以后,大多数资产阶级理论家才开始把社会当作与国家对立的社会领域,即市民社会或公共社会。摩尔根较早指出,“我们可以在这里提出一个前提:即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此处使用方式(plan)一词系就其科学意义而言。这两种方式的基础有根本的区别。按时间顺序说,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注:(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页。)把社会性看成是人的本质属性,并认为社会的产生先于国家,因而国家代表的公共性与社会性不能如早期思想家所认为的那样可以等同或浑然一体。

其次,在公共管理实践中,公共与社会各有所指。平常说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是我们区分政府所代表的“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实际体现,表明在政府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情况下,政府代表的公共性与社会所代表的社会性相互关系的状况。一般而言,公共性表示一种权力或权威,而社会性则代表公开性、参与性和非国有化等意思。

2.公共性与社会性的联系

其主要表现在于:公共性来源于社会性,在一定条件下它们是一致的,比如在非阶级社会里,公共性实际上和群体性是等同的。然而,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从根本上抽象并升华了社会性(群体性),比如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公意”,体现出公共管理区别于其他管理的本质特征。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公共性又不完全等同于社会性。二者的联系具体表现在:

首先,从起源看,早期的思想家对公共性与社会性是分不清的或认为等同的,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国家与社会根本混淆。如柏拉图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生活的自然需要。国家就是达到正义或公道的手段。在这里,他是把国家与社会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界限。因此他的国家充其量是群体的结合,因为还没有出现与人民相分立的公共权力(注:邹永贤主编:《国家学说史》上,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直到亚里士多德那里,才区分了国家与社会,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恩格斯肯定国家源于社会说,同时指出,“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5页。)。因此,我们认为,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性与整个社会所代表的社会性是具有产生的异时性的。

其次,从哲学意义上讲,社会性与公共性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公与私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也是如此。只是公共性与私人性并没有截然分开,二者有交叉之处,即所谓“公中有私(局部和个人),私中也有公(共同事务和利益)”(注:夏书章:《现代公共管理概论》,长春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正是公共性与私人性及二者交叉的部分构成了广义的社会性。与此同时,公共性作为共性是对社会群体中的个性的一种提炼和升华,是建立在一定条件(契约等)基础上的群体一致的意志或者意识表达,因此,公共性脱离了社会个体的杂乱无章和无序,成为一定团体的集中意志。还应看到,在发展趋势上,随着社会自治的完善和国家作为统治工具的最后消亡,公共性与社会性将再次趋同,达到终级目标的社会性,实现古人所称颂的社会大同。如《礼记·礼运》所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公共性与社会性由混沌统一到分离对立,再到在新的社会领域内的统一,体现了公共性与社会性及其相互关系具体的和历史的辩证演进过程。

再次,在具体实践中,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以社会性为参考坐标。表现为公共部门的活动越是接近社会,其公共性越明显;越远离社会,其公共性越弱。如公共管理从权力中心向社会中心转变,从管理中心向服务中心转变,管理原则从对上负责向对下负责转变,如此等等,其结果都使公共管理活动更趋向民主,更能保障公平,并尽可能给公众带来效益。

五、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及其与社会性关系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公共性与社会性是各有其特定内涵的复杂概念,同时二者的异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用它们作为分析现实问题的理论工具,从而使得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更有实践上的方法论意义。

篇3

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作为管理,公共管理和其他管理(如工商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运作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作为“公共”管理,它在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上,又与其他管理有明显区别。以公共管理与工商管理为例,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管理过程,而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一是管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二是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传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们既要把握二者的联结点,更要着力找出二者的差异处,以求对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认识。

(二)关于公共管理类型

为了加深对公共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概念的外延是指该概念囊括的所有事物。公共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公共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就宏观而论,世上所有的公共事务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公共事务二是政府公共事务,三是社会公共事务。

1.国家公共事务。据英国《大众百科全书》对国家作出如下定义:“由政治单位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政府的功能:①立法;②司法;③执行、行政管理。”这是广义的政府(国家)观。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国家是特指狭义的国家,即广义国家中最重要的部分①立法以及②司法。这种国家公共事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制定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等,侧重于与国体、政体方面有关的,关乎整体职能把握的宏观控制和影响类型的公共事务。

2.政府公共事务。《美国百科全书》指出:“政府一词适应于管理团体和国家的机构及其活动。通常它指的是诸如英国或日本这些民族国家或其分支如省、市地方政府的组织机构及法定程序,就这一方面而言,政府对已经确认为某一民族国家中成员的事务进行管理。由此可见,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机构。”应当指出,这是狭义的政府,它专指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这种政府公共事务包括政治选举、行政区划与国家礼仪方面的政治性公共事务、国家安全公共事务、对外关系公共事务、人事行政公共事务、财务行政公共事务以及机关内部的公共事务。

3.社会公共事务。这里的“社会”并非“人类社会”的广义“社会”涵义,而是专指“政府管理社会”中的中观的“社会”,这里的“社会”,即将社会管理与政治、经济管理职能并列的一个领域,它主要涉及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社会公共事务。这种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社会服务、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公共事务等。这种类型的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同时这部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直接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实施对象,因此,它所显示的社会公共性也最强。

如前所述,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由于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可以归纳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因此,我们也应该把种种公共管理归结为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正是这“三足鼎立”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庞大的公共管理体系。我们既要从个性去分清它们的差异,又要从共性去归纳它们的统一,用共性与个性相联结的辩证法去把握公共管理的真谛。

二、社会性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

如上所述,公共管理是由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构成的,因此,“国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公共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对此,可以从如下几方面阐述:

(一)公共管理主体的社会性内涵

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下面分别阐释它们的社会职能特征。

1.国家的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只有到了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方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因此,国家来自社会,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

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从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出发,认为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契约的结果。该学说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运用上天赋予他自己的价值和趋利避害的权利。然而,每个人在运用上天给予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价值的时候,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为了不致于使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将自己和整个社会归于毁灭,于是人们运用理性来解决冲突。即人们坐下来协商,将上天赋予他们实现自己价值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者”,权利让渡的过程就是国家产生的过程,而这个“者”就是国家。这种以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为核。动的社会契约学说,把人们契约的原因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把国家说成是人们契约的结果,从而否认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固然不对,但是,它肯定了消除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契约内容。因此,社会契约理论虽然否认了国家是社会矛盾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表达了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来自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国家的产生和存在表明国家和社会是不可分的。国家不是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力量,是社会矛盾运动的结果,社会是国家产生、存在的基础。这清楚地表明了国家的社会性特征。还有,国家不仅不是从来就有的,而且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当社会发展到具备消灭阶级的条件时,国家就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这也是国家依赖社会的表现。此外,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对社会也发生不同的作用。也就是说,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就整体发展趋势和规律而言,社会越向前发展,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越强,国家对社会发生作用的领域就越小,作用的强度也越弱。由此,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呈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在政治统治职能不变的同时,国家的经济职能、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科技文化职能不断扩展;政治性。统治性职能越来越依赖于管理性、服务性职能作用的发挥。总之,国家存在于社会之中,以社会的存在为基础,我们不能离开社会来谈国家的存在和作用。

2.政府的社会服务作用。作为国家伴生物的政府,与国家一样,仅仅同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要永远存在下去。政府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其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其对社会作用所形成的政府职能,也是以社会的发展需要为基础的。当代政府与近代政府、古代政府的差异,都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在政府的各个特性中,注入和融入了不同时代社会的具体发展要求和时代特征所使然。还有,历史上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对社会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并不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统治者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不能有效地吸纳、代表和反映社会对它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对社会的要求没有任何回应能力,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一个没有能力的政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政府的生命力来自于它的社会服务作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其行为导向,而不以政府自身规定的规则为行为导向,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政府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而不是要削弱它,是把政府从低效率和高成本中解放出来的有效举措。

3.社会公共组织的社会性特征。至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身就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政府组织的,是作为国家和政府组织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打上阶级的烙印,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而成为独立主体。在国家、政府消亡了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就将依靠这些社会性组织来进行自我管理,规划和实现社会发展。只不过到那时它们已经完全丧失掉了阶级性、政治性。因为,在对人的统治与管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了纯粹的管理性的组织。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各种社会组织还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组织,社会仍然将处于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与这些社会组织同时管理、双轨运行的局面。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们的社会性。随着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承担的大量社会职能将更多地由社会组织去?械!N颐?nbsp;应当顺应社会历史潮流,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自主性,扩大这些组织的社会性成分,向着它们成为真正的社会组织远大目标迈进。

(二)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公共管理的对象,即公共管理客体,就是社会(这是广义的“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各自性质的不同,社会公共事务又可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在这里,可以说,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是同义语。因而,我们研究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也就转换到研究以公共管理为对象的公共特性上来。

“公共”的对立面是“赢利的”、“私人的”和“企业的”。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可以大略从以下几个侧面去分析。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于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是公共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而不是私人或私人组织。这正如文章的前一部分所论述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即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是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各种公共组织。

2.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

正如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是统治阶级用来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但即使这样,在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社会之中,运用公共权力所进行的政治统治,也必须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基础,以执行社会性职能为基础。因为这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他还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首先都是“河谷灌溉的总经营者。”这些论断表明,理论作为有鲜明阶级性的革命的理论,也从来没有忽视政治统治的社会性基础。相反,而是把社会性提到了政治统治得以维持的基础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进行了深刻批判的基础上,揭示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这一著名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而且说明了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特征。只不过,它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方式,它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管理并具有强制的性质。因此,国家、政府的公共性(社会性)特征,主要的表现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因而它总是集中反映和代表一定社会的利益和意志。

此外,还要认识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目的,也在于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有时甚至实现个人利益本身就是公共任务,如向贫穷者提供社会救济等。当代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运动,主张以社会公众的偏向和需要作为政府行为导向,强调顾客意识,树立服务对象为上帝的观念,正是在这种公共事务的社会性要求压力下,采用新的统治手段与方法,从而也使西方国家政治统治进一步巩固,实现其自身的利益。

应当指出,这里讲的“公共”、“社会”是抽象的范畴,现实的“公共”、“社会”却是十分具体的,是依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因此,资产阶级要做到真正凌驾于社会、代表整个“社会”是不现实的,马克思、恩格斯用“表面上”三字来表述,是很确切的。但其社会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能因此而抹煞它的存在。

(三)公共管理活动和过程的社会性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社会责任和绩效要求。在公共管理活动的绩效方面,公共性要求对绩效决不能简单地用利润或效率标准来进行衡量,而是必须用服务效果、质量和公众满意的程度等多种尺度作标准。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行政学理论,基于对传统行政学以经济和效率为基本目标,忽视了公共行政所应肩负的广泛的社会责任,其结果是在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时代,长期存在着普遍失业、贫穷、疾病、无知和绝望,构成对现有政治制度的根本威胁的批判,从而提出了公共行政改革应将“效率至上”转为“公平至上”,建立民主行政模型。为此,提出了公共行政组织设计方案应遵循的两个基本目标:其一是顾客导向的行政组织形态,即以公众——公共行政服务的顾客的需求作为行政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其二是应变灵活的组织形态,即加大组织结构的弹性,以便能够对外界的刺激作出迅速的反应。将社会公平和广泛的社会责任提高到作为公共行政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倡导民主行政,是新公共行政学理论的主要贡献。为此,这一理论也成为了西方国家政府改革运动所依据的一项重要理论。这种强调政府以社会公众的需求?形枷颍?nbsp;税人以政府实际的工作结果而不是以其工作及过程为纳税尺度的理论,有效地推动了政府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公共管理事务和活动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产品供给的广泛参与,以及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的广泛参与,主要表现在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机构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以及通过各种渠道对政府活动的舆论监督等,从自身利益的关。心和实现角度,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在部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由政府的垄断供给转变为通过合同出租和非国有化手段,把原先由政府包揽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一化转变为民营化,将其投放市场,由各个竞争主体和社会公众自己来提供;对那些不便或不能推向社会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也改用合同的形式,以竞争招标手段,交给社会公众承担。在实现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方面,也由原来的“黑箱”操作,变为“金鱼缸里生活”,让社会公众知晓,让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介和公众了解活动内容,随时可以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电子政务的推行,使得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进一步增强。上述种种公开性、参与性及其非国有化等关于公共管理过程的环节和变化,实际上都是公共管理社会性的体现。

总之,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都是公共事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社会性都是它们的共同性内涵、基础性内涵。我们应从最普遍、最基本的意义上去准确把握这种社会性特征的内涵,并以其为一个重要依据,搞好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建设,包括构建严谨的公共管理学学科体系。

三、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上面集中阐述了公共管理的社会性特征,但是不能由此掩盖公共管理的政治性内涵。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一定阶级的国家机器(包括政府)是实现该阶级政治统治的政治组织。因此,历来国家、政府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这已是常识性的问题了。一般而言,就是前述意义上的社会公共管理组织,也或多或少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特征,其中不少本身就是社会政治团体,不可能没有政治性。一言以蔽之,讲公共管理是不能不“讲政治”的。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正确把握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问题。

(一)公共管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是相辅相成的

1.公共管理的社会性是政治性的基础,政治性寓于社会性之中,没有社会性就没有政治性。我们研究公共管理政治性时,一定要明确社会性的这种基础地位与作用,坚持以是否推动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作为先进的与落后的政治的最后标准。

2.政治性是社会性的保证,社会性以政治性为指导。在阶级社会和存在着阶级与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没有政治性也就很难或者无法体现社会性,实际上,没有全面地体现社会性,在阶级社会里,不靠国家、政府把社会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社会难以存在,更不用说进步与发展了。因此,需要把一定的政治灌注于公共管理之中,坚持用先进的、科学的政治去保护和发展社会。

(二)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向最高(终)目标迈进

公共管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关系,从彻底的唯物辩证的宇宙观来看,从时间论,社会性比政治性更长久。因为国家、政府产生之前就有人类社会了,国家、政府还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而社会将长期(不是永远)存在着。再者,从空间论,广义的“社会”是指人类社会,包括国家、政府以及社会上的一切存在,而国家、政府则是人类社会系统中的一个或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简言之,社会性要比政治性宽泛的多。从时间论,政治性存在于社会历史长河中的一个漫长的阶段,社会性的存在比政治性的存在长久得多。作为一个彻底的辩证唯物论者,“路就在脚下”,应该着眼长远,着手当前,正确地做好当前所承担的每一项公共管理工作,为实现无阶级、无国家、无政府的,我们的先贤所谓的“世界大同”的目标而奉献有限人生的一份又一份热和光。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改革也称得上是朝着这个远大方向努力的一个工程!

四、根据公共管理的客观属性构建公共管理的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问题是学科建设的基础和重点。公共管理研究在这方面虽然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不能说已经完全解决问题了。事实上,尚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地研讨。其中,一个带有根本意义的问题,就是公共管理学科体系的构建问题。

篇4

一、什么是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由于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可以归纳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因此,我们也应该把种种公共管理归结为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正是这“三足鼎立”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庞大的公共管理体系。我们既要从个性去分清它们的差异,又要从共性去归纳它们的统一,用共性与个性相联结的辩证法去把握公共管理的真谛。

二、社会性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

如上所述,公共管理是由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构成的,因此,“国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公共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对此,可以从如下几方面阐述:

1、公共管理主体的社会性内涵 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下面分别阐释它们的社会职能特征。

1)国家的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只有到了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方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 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因此,国家来自社会,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

2)政府的社会服务作用。作为国家伴生物的政府,与国家一样,仅仅同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要永远存在下去。政府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其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其对社会作用所形成的政府职能,也是以社会的发展需要为基础的。当代政府与近代政府、古代政府的差异,都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在政府的各个特性中,注入和融入了不同时代社会的具体发展要求和时代特征所使然。还有,历史上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对社会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并不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统治者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不能有效地吸纳、代表和反映社会对它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对社会的要求没有任何回应能力,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一个没有能力的政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政府的生命力来自于它的社会服务作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其行为导向,而不以政府自身规定的规则为行为导向,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政府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而不是要削弱它,是 把政府从低效率和高成本中解放出来的有效举措。

3)社会公共组织的社会性特征。至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身就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政府组织的,是作为国家和政府组织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打上阶级的烙印,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而成为独立主体。在国家、政府消亡了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就将依靠这些社会性组织来进行自我管理,规划和实现社会发展。只不过到那时它们已经完全丧失掉了阶级性、政治性。因为,在对人的统治与管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了纯粹的管理性的组织。

2、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公共管理的对象,即公共管理客体,就是社会(这是广义的“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各自性质的不同,社会公共事务又可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在这里,可以说,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是同义语。因而,我们研究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也就转换到研究以公共管理为对象的公共特性上来。

3、公共管理活动和过程的社会性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社会责任和绩效要求。在公共管理活动的绩效方面,公共性要求对绩效决不能简单地用利润或效率标准来进行衡量,而是必须用服务效果、质量和公众满意的程度等多种尺度作标准。2)公共管理事务和活动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产品供给的广泛参与,以及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

总之,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都是公共事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社会性都是它们的共同性内涵、基础性内涵。我们应从最普遍、最基本的意义上去准确把握这种社会性特征的内涵,并以其为一个重要依据,搞好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建设,包括构建严谨的公共管理学学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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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是关于事物的本质属性。揭示事物的内涵是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我国关于公共管理问题的讨论与争鸣虽早已开锣,但对其内涵却未有很深入的研究, 已有的看法意见不一。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将管见和盘托出,就教于行家、学者。

一、公共管理的概念与类型辨析

(-)关于公共管理概念

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 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 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 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 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 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作为管理,公共管理和其他管理(如工商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运作等方面,有许多 共同之处。但作为“公共”管理,它在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上,又与其他管理有明显区别。以公 共管理与工商管理为例,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 管理过程,而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一是管 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二是 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传 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 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们既要把握二者的联结点,更要着力找出二者的差异处,以求对 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认识。

(二)关于公共管理类型

为了加深对公共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概念的外延是指该 概念囊括的所有事物。公共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公共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 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就宏观而论,世上所有的公共事务可 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公共事务二是政府公共事务,三是社会公共事务。

1.国家公共事务。据英国《大众百科全书》对国家作出如下定义:“由政治单位在其管 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政府的功能:①立法;②司法;③执行、行政管 理。”这是广义的政府(国家)观。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国家是特指狭义的国家,即广义国 家中最重要的部分①立法以及②司法。这种国家公共事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 土完整,制定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等,侧重于与国体、政体方面有关的,关乎整体职能把 握的宏观控制和影响类型的公共事务。

2.政府公共事务。《美国百科全书》指出:“政府一词适应于管理团体和国家的机构及 其活动。通常它指的是诸如英国或日本这些民族国家或其分支如省、市地方政府的组织机 构及法定程序,就这一方面而言,政府对已经确认为某一民族国家中成员的事务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机构。”应当指出,这是狭义的政府,它专指一 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这种政府公共事务包括政治选举、行政区划与国家礼仪 方面的政治性公共事务、国家安全公共事务、对外关系公共事务、人事行政公共事务、财务行 政公共事务以及机关内部的公共事务。

3.社会公共事务。这里的“社会”并非“人类社会”的广义“社会”涵义,而是专指“政府 管理社会”中的中观的“社会”,这里的“社会”,即将社会管理与政治、经济管理职能并列的一 个领域,它主要涉及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社会公共事务。这种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包 括: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社会服务、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维持社 会秩序的公共事务等。这种类型的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联系最 紧密,同时这部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直接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实施对象,因此,它所显示的 社会公共性也最强。

如前所述,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由于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 可以归纳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因此,我们也应该把种种 公共管理归结为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正是这“三足鼎立”共同构 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庞大的公共管理体系。我们既要从个性去分清它们的差异,又要从共 性去归纳它们的统一,用共性与个性相联结的辩证法去把握公共管理的真谛。

二、社会性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

如上所述,公共管理是由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构成的,因此,“国 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公共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公共管 理的共同内涵。对此,可以从如下几方面阐述:

(一)公共管理主体的社会性内涵

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下面分别阐释它们的社会职能特征。

1.国家的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 阶段上的产物。只有到了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 为了使这些对立方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 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 “秩序”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 家。因此,国家来自社会,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

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从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出发,认为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契约的 结果。该学说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 都有运用上天赋予他自己的价值和趋利避害的权利。然而,每个人在运用上天给予的权利 去实现自己的价值的时候,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为了不致于使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将 自己和整个社会归于毁灭,于是人们运用理性来解决冲突。即人们坐下来协商,将上天赋予 他们实现自己价值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主权者”,权利让渡的过程就是国家产生的 过程,而这个“主权者”就是国家。 这种以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为核。动的社会契约学说,把人们契约的原因归结为人与 人之间的冲突,把国家说成是人们契约的结果,从而否认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 物,这固然不对,但是,它肯定了消除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契约内容。因此,社会契约 理论虽然否认了国家是社会矛盾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表达 了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来自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国家的产生和存在表明 国家和社会是不可分的。国家不是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力量,是社会矛盾运动的结果,社会 是国家产生、存在的基础。这清楚地表明了国家的社会性特征。还有,国家不仅不是从来就 有的,而且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当社会发展到具备消灭阶级的条件时,国家就随着阶级的 消灭而自行消亡。这也是国家依赖社会的表现。此外,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对社会也 发生不同的作用。也就是说,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就整体发展趋势和规律而言,社会越向前发展,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越强,国家对社会发生作用的领域 就越小,作用的强度也越弱。由此,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呈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在政治统 治职能不变的同时,国家的经济职能、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科技文化职能不断扩展;政治性。 统治性职能越来越依赖于管理性、服务性职能作用的发挥。总之,国家存在于社会之中,以 社会的存在为基础,我们不能离开社会来谈国家的存在和作用。

2.政府的社会服务作用。作为国家伴生物的政府,与国家一样,仅仅同社会发展的一 定阶段相联系,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要永远存在下去。政府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不仅其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其对社会作用所形成的政府职能,也是以社会的 发展需要为基础的。当代政府与近代政府、古代政府的差异,都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在政府的 各个特性中,注入和融入了不同时代社会的具体发展要求和时代特征所使然。还有,历史上 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对社会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并不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在 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统治者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不能有效地吸纳、代表和反映 社会对它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对社会的要求没有任何回应能力,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一个 没有能力的政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政府的生命力来自于它的社会服务 作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其行为导向,而不以政府自身规定的 规则为行为导向,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政府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而不是要削弱它,是 把政府从低效率和高成本中解放出来的有效举措。

3.社会公共组织的社会性特征。至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 身就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 政府组织的,是作为国家和政府组织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打上阶级的烙 印,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 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 而成为独立主体。在国家、政府消亡了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就将依靠这些社会性组织来进行 自我管理,规划和实现社会发展。只不过到那时它们已经完全丧失掉了阶级性、政治性。因 为,在对人的统治与管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 了纯粹的管理性的组织。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各种社会组织还不能真正成为独立 的组织,社会仍然将处于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与这些社会组织同时管理、双轨运行的局面。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们的社会性。随着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 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承担的大量社会职能将更多地由社会组织去承担。我们 应当顺应社会历史潮流,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自主性,扩大这些组织的社会性成分,向 着它们成为真正的社会组织远大目标迈进。

(二)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 公共管理的对象,即公共管理客体,就是社会(这是广义的“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各自 性质的不同,社会公共事务又可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在这 里,可以说,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是同义语。因而,我们研究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 也就转换到研究以公共管理为对象的公共特性上来。

“ 公共”的对立面是“赢利的”、“私人的”和“企业的”。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可以大略从以 下几个侧面去分析。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于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是公共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而不是私 人或私人组织。这正如文章的前一部分所论述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即公共管理的主体, 就是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各种公共组织。

2.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利 益和公共服务。

正如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是统治 阶级用来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但即使这样,在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社会之中,运用公 共权力所进行的政治统治,也必须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基础,以执行社会性职能为基 础。因为这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 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 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他还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 它们首先都是“河谷灌溉的总经营者。”这些论断表明,理论作为有鲜明阶级性 的革命的理论,也从来没有忽视政治统治的社会性基础。相反,而是把社会性提到了政治统 治得以维持的基础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进行了深刻批判的基础上,揭示资产阶级国家 的本质,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这 一著名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而且说明了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是资产 阶级国家的主要特征。只不过,它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 方式,它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管理并具有强制的性质。因此,国家、政府的公共性(社会 性)特征,主要的表现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 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因而它总是集中反映和代表一定社会的 利益和意志。

此外,还要认识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目的,也在于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 益,有时甚至实现个人利益本身就是公共任务,如向贫穷者提供社会救济等。当代西方国家 的政府改革运动,主张以社会公众的偏向和需要作为政府行为导向,强调顾客意识,树立服 务对象为上帝的观念,正是在这种公共事务的社会性要求压力下,采用新的统治手段与方 法,从而也使西方国家政治统治进一步巩固,实现其自身的利益。

应当指出,这里讲的“公共”、“社会”是抽象的范畴,现实的“公共”、“社会”却是十分具体 的,是依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因此,资产阶级要做到真正凌驾于社会、代表整个“社会” 是不现实的,马克思、恩格斯用“表面上”三字来表述,是很确切的。但其社会性是显而易见 的,我们不能因此而抹煞它的存在。

(三)公共管理活动和过程的社会性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社会责任和绩效要求。在公共管理活动 的绩效方面,公共性要求对绩效决不能简单地用利润或效率标准来进行衡量,而是必须用服 务效果、质量和公众满意的程度等多种尺度作标准。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行政学 理论,基于对传统行政学以经济和效率为基本目标,忽视了公共行政所应肩负的广泛的社会 责任,其结果是在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时代,长期存在着普遍失业、贫穷、疾病、无知和绝望, 构成对现有政治制度的根本威胁的批判,从而提出了公共行政改革应将“效率至上”转为“公 平至上”,建立民主行政模型。为此,提出了公共行政组织设计方案应遵循的两个基本目标: 其一是顾客导向的行政组织形态,即以公众——公共行政服务的顾客的需求作为行政组织 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其二是应变灵活的组织形态,即加大组织结构的弹性,以便能够对外界 的刺激作出迅速的反应。将社会公平和广泛的社会责任提高到作为公共行政追求的首要价 值目标,倡导民主行政,是新公共行政学理论的主要贡献。为此,这一理论也成为了西方国 家政府改革运动所依据的一项重要理论。这种强调政府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行为导向,纳 税人以政府实际的工作结果而不是以其工作及过程为纳税尺度的理论,有效地推动了政府 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公共管理事务和活动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和公 共产品供给的广泛参与,以及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的广泛参 与,主要表现在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机构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以及通 过各种渠道对政府活动的舆论监督等,从自身利益的关。心和实现角度,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 制定和实施过程。在部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由政府的垄断供给转变为通过合同出租和 非国有化手段,把原先由政府包揽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一化转变为民营化,将其投放市场,由 各个竞争主体和社会公众自己来提供;对那些不便或不能推向社会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也改 用合同的形式,以竞争招标手段,交给社会公众承担。在实现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方面, 也由原来的“黑箱”操作,变为“金鱼缸里生活”,让社会公众知晓,让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新 闻媒介和公众了解活动内容,随时可以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电子政务的推行,使得公共 管理活动的公开性进一步增强。上述种种公开性、参与性及其非国有化等关于公共管理过 程的环节和变化,实际上都是公共管理社会性的体现。

总之,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都是公共事务的有机组 成部分;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社会性都是它们的共同性 内涵、基础性内涵。我们应从最普遍、最基本的意义上去准确把握这种社会性特征的内涵, 并以其为一个重要依据,搞好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建设,包括构建严谨的公共管理学学科 体系。

三、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上面集中阐述了公共管理的社会性特征,但是不能由此掩盖公共管理的政治性内涵。 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一定阶级的国家机器(包括政府)是实现该阶级政治统治的政治组 织。因此,历来国家、政府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这已是常识性的问题了。一般而 言,就是前述意义上的社会公共管理组织,也或多或少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特征,其中不少 本身就是社会政治团体,不可能没有政治性。一言以蔽之,讲公共管理是不能不“讲政治” 的。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正确把握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问题。

(一)公共管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是相辅相成的

1.公共管理的社会性是政治性的基础,政治性寓于社会性之中,没有社会性就没有政 治性。我们研究公共管理政治性时,一定要明确社会性的这种基础地位与作用,坚持以是否 推动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作为先进的与落后的政治的最后标准。

2.政治性是社会性的保证,社会性以政治性为指导。在阶级社会和存在着阶级与阶级 斗争的社会里,没有政治性也就很难或者无法体现社会性,实际上,没有全面地体现社会性, 在阶级社会里,不靠国家、政府把社会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社会难以存在,更不用说进步 与发展了。因此,需要把一定的政治灌注于公共管理之中,坚持用先进的、科学的政治去保 护和发展社会。

(二)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向最高(终)目标迈进

公共管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关系,从彻底的唯物辩证的 宇宙观来看,从时间论,社会性比政治性更长久。因为国家、政府产生之前就有人类社会了, 国家、政府还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而社会将长期(不是永远)存在着。再者,从空 间论,广义的“社会”是指人类社会,包括国家、政府以及社会上的一切存在,而国家、政府则 是人类社会系统中的一个或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简言之,社会性要比政治性宽泛的多。从时 间论,政治性存在于社会历史长河中的一个漫长的阶段,社会性的存在比政治性的存在长久 得多。作为一个彻底的辩证唯物论者,“路就在脚下”,应该着眼长远,着手当前,正确地做好 当前所承担的每一项公共管理工作,为实现无阶级、无国家、无政府的,我们的先贤所谓的 “世界大同”的目标而奉献有限人生的一份又一份热和光。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改革也称得上 是朝着这个远大方向努力的一个工程!

四、根据公共管理的客观属性构建公共管理的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问题是学科建设的基础和重点。公共管理研究在这方面虽然已取得了可喜的 成果,但不能说已经完全解决问题了。事实上,尚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地研讨。其中,一个 带有根本意义的问题,就是公共管理学科体系的构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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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今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行政区行政管理体制,各地行政区只能在本地进行行政管理,如果超出本地的行政管理范围,其行政权力是无法涉及到的,行政结果也是无效的。我国的行政管理形式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进行管理,由上级领导对下属下达任务,再由下属将任务下达到下一层,一层连接一层,最后到基层,这种管理形式很有层次感,避免了管理中的混乱现象的出现,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这种行政管理方式只能适用于行政区内部事务的方面的管理,对于跨区域之间的公共治理是无效的,主要是因为行政区行政的权力只能在本行政区有效,超出了管理区域,权力的行使是无效的。行政权力无法干涉外部区域的行政。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两个行政区之间如果有同样的公共问题,以传统的公共行政方式,各个政府只能解决本地区的问题,不能解决外部区域的问题,要想更好的解决问题,两个行政区之间就要相互合作。

由于公共管理治理模式与行政区行政的模式是不同的,所以区域公共管理之间要进行合作管理,在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中,各区域只对本区域的公共问题进行管理,虽然能够解决公共问题,但是,区域之间的界限确实永远存在的,导致了无法解决所有的区域公共问题,所以,要想很有效的解决区域公共问题,实行行政区域政府合作是最好的方法,只有行政区公共管理之间进行有效的合作,才能对公共问题进行很好的解决。地方行政政府之间是属于平等的关系,对于区域公共问题,各政府之间共同管理,平等合作。

二、区域公共管理跨界治理新路径

1.传统区域政府合作治理途径

传统的区域治理途径主要有三种方式。①行政首脑联席会议制,由各区域行政首脑一起进行商谈,探讨对公共问题的解决方法;②建立跨区域协调合作组织,主要负责跨区域管辖区的公共问题的解决处理,协调区域内的事务利益关系;③利用网络途径,利用网络平台,各政府进行交流合作。

2.传统区域政府合作中的问题

传统的治理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作用,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问题。①对于行政首脑联席会议,有些时候对于公共问题商讨,会出现意见不合的现象,最终导致合作失败;②虽然建立了跨区域协调组织,对公共区域内的公共事务进行处理解决,但是这种组织没有权威性,没有相关的保护惩罚机制,导致了处理事务的效率较低;③作为网络治理途径,虽然代表多样化的利益集团,能够将公共问题反映出来,但是却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另外,在进行公共事务的处理时,会出现有些政府不合作的现象,导致了问题无法解决。

3.整体性治理:区域政府合作治理新路径

传统的公共管理方法中存在很多问题,而整体性治理则会很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整体性治理结合了传统的公共性治理方式,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对公共问题的协商解决。整体性治理为区域性政府合作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整体性治理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建立了跨组织多功能的治理机构,该机构将整个社会治理机构都联系起来,从而避免了各区域各自为政,视野狭窄的弊端,并且对各种问题都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区域公共管理整体性治理加强了各政府间的密切联系,并提供了面向区域的公共服务。区域公共管理的整体性治理有效的解决了各政府之间不合作的问题。

三、区域公共管理视域下的政府合作整体性治理路径

1.构建区域性整体政府

公共服务机构为了更好的解决区域性公共问题,进行跨部门合作,组成联合机构。整体政府可以有组织、有效率的对公共问题进行解决,区域政府可以实现区域的公共性管理。

2.构建整体性的治理模式

区域政府要有各行政区共同的上级领导建成,并赋予地方政府管理权,使政府双方可以进行合作管理,如有不合作的政府,可以采取等级式治理模式,使其能够进行合作。合作式治理模式可以使双方进行协商讨论对公共问题进行解决,对于较难的问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商讨并解决。

3.构建整体性治理能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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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管理的内容

如今的公共管理是将现今的经济学以及社会中的企业管理方法结合后作为管理思想的基础,同时行政管理改革推动了现今的公共管理的发展,通过行政管理的改革让政府的职权行使范围发生了改变,政府对组织涉及的政治活动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的管理一直在改进,政府通过对这些事项的管理,使得非营利组织的能够发挥的作用更多。公共管理课程在大学及其以上的教育中都占用一定的地位,人们越来越重视公共管理的实际作用了。但是由于国家的经济体制一直在调整、企业的管理方法也一直在改进,公共管理所具备的作用以及运行的手段也在变化着,所以对公共管理的研究还是有着很大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得尽早制定出一套比较科学的、完美的、效果明显的管理方案,注重挖掘优秀的、有潜力的公共管理人才。也因为公共管理的发展,政府现在所能够行使的职权一直在改变,许多管理工作逐渐由非营利组织负责处理,组织对人才的吸引力越来越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开始组织更多的招生工作,让公共管理的学习以及实践方法变得更加的科学有效,同时也使得公共管理的未来更加明媚。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结合的结晶,公共管理的管理对象、管理目标以及管理模式都非常明确。对于公共管理事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公共管理事业不只需要管理国家、政府的相关事务,还需要管理一些社会事务。公共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很多,例如慈善个人以及机构、私人单位等等。公共性是公共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也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被赋予的公共权力,通过借助公共产品以及服务获取公共的利益,与此同时还无条件的允许公共进行监督,这也可以说是公共管理相较于其他管理的不同之处。

二、两种管理的相同处与不同之处

人们开始关注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已经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而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备受关注。这两种管理体制的对象、目标、管理方式都有相同之处。想要分清此两种的关系就必须要根据其产生的背景以及其所具备的意义来进行分析方可。我国的行政管理通过产生、发展以及科学化最终形成如今的管理体系。而公共管理理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的发展才形成的,所以说公共管理体制可以是社会的折射,它已经发展成为了一门学科专业。公共管理从最初的对政府行政管理研究转向研究公共行政方向,再转至公共政策以及公共管理方向。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一)研究目标不同。行政管理研究的是公共部门,通过对公共部门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来实行行政管理理论。而公共管理是对国家、政府以及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公共管理更注重公益性。公共管理的研究内容是政府管理用的方法,行政管理研究的是公共部门用的管理方法。

(二)管理性质不同。公共管理侧重的是为政府服务,但是行政管理侧重的是为社会提供服务。

(三)权利的限制性不同。公共管理是政府对公共部的管理,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权利很大,甚至需要对社会的一切生活负责,限制性较小。行政管理因侧重的是社会公共事务,所以权利的限制性较大。但是无论权利大小都应该将人民放于首位,这样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三、借鉴意义

(一)管理方式的借鉴。我国的很多组织都一直偏向采用权力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方式,权力集中在上层,下层的员工的自主性较小,领导与群众难以进行真正的交流,底层的实际情况难以被真正知晓,这也不利于人才的开发和利用,这样不利于促进国家以及经济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这是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的。对于现今的这种等级森严的组织结构应该要进行更正,将这种类似金字塔形的结构管理形式换成水平式的结构管理形式能够帮助公共管理的管理范畴扩大,同时还能让信息更加开放化,组织间的信息沟通更加频繁也能帮助行政管理的实行。

(二)服务方向的借鉴。现今的中国正在经历着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更新阶段,怎样让政府的职权也随之产生相应的转换,同时又能够成功的改革政府体制是现今的比较重要的问题。对于国家的调节市场及经济政策的政策首先要进行完善,根据实际的情况安排市场资源,借助法律的威力促进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控制。另外就是要确实把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权的重点,准确的区分政府组织和以及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权力以及工作范畴。

(三)加大业绩与效果的借鉴。加大对业绩与效果的管理对于体制改革来说也是其中所必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传统的业绩与效果管理只是浮于表面,并未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所以落实起来效果不佳。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借助人大立法,以加强业绩与效果的管理力度。同时也需要注意对职员的评估与专业素质考察,要将服务于人民的理念灌输、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建立起一个真正的服务型政府。

四、结语

总的来说,公共管理以及行政管理存在着很多的相似点,并且它们也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所以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分辨出它们的内在联系以及对市场经济所具备的作用。当然我们也了解到只有政府体制出现改革才会有政府职权的真正改革,这样公共管理才能更好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成效。

参考文献

[1] 周荣.公共管理理论对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J].商,2013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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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后半叶以来,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及其指导理论,不断受到来自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挑战,这种模式过分强调等级、集权、计划和直接控制主义,导致了效率低下、腐败滋生等问题,进而引发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针对传统行政模式的弊端,从80年代起,英美等发达国家开始了以企业家精神改革政府、提高政府效率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并逐渐成为潮流。新公共管理模式逐渐取代旧公共行政模式,成为一种正在成长的公共部门管理新模式。

虽然人们对新公共管理有不同的界定,但综合起来大都具有如下相同的特征:1)新公共管理主张通过民营化等形式,把相当部分的公共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力量来提供,通过引导它们为实现公共利益服务,试图打破政府垄断教育造成的低效、腐败等局面,形成灵活多样的公共管理服务机制。2)基于管理具有相通性的特点,很多国家都主张在实践中广泛借鉴企业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大力倡导科学的绩效评估方法、程序和标准,对公共服务部门的成就、业绩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3)新公共管理把社会公众视为政府的“顾客”,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根据顾客的需要提供回应性的公共服务,要尊重并赋予顾客应有的权利,坚持“顾客导向”,以“顾客满意”为宗旨。

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教育领域中的积极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领域也经历了几次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未完全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的教育管理和运作体系,并面临着越来越多难以解决的困难。上述行政改革的思想,作为教育改革的新理论源泉,也影响着我国现行公共教育体制的改革、这种变化的基本取向是形成一种新的管理关系,这种关系既有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又有利于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也能使学校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政府垄断学校教育供给的局面,减少了由政府部门对学校进行直接干涉而造成的管得过多、效率低下等问题,提高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效率;通过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了学校等教育服务提供部门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了教育质量和效率;家长和学生也被赋予了一定的教育选择权,促使学校重视家长和学生(顾客)的不同需要和愿望,对他们的需求做出积极的回应,从而不断提高教育服务质量。

二、新公共管理在教育改革中遭遇的挑战

上述不同形态的体制性改革确实给教育管理带来了一些初步变化。然而,这场以市场化、民营化为特征的改革也给教育带来了一些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

1改革中遭遇的教育伦理问题

公益性是现代公共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由公益性取代以往教育的私事性,这是现代公共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基本的价值前提。然而当市场介人教育领域时,公共教育的公益性遭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从理论层面来看。首先,追求私人利益的满足和利润最大化,是市场化运作的民间资本的天然本性。通过市场竟争机制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教育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效率,但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又使教育服务具有了可分性和竞争性,从而使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一个营利性质的领域”。其次,教育的价值基础又决定了教育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以促进人的个性发展为目标,并将满足人的需要与满足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最终使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教育的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在现实生活中就体现为资本寻利性和教育公益性的冲突。

从实践层面来看。一方面,市场化运作的教育服务机构为了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更加关注自身提供教育的灵活性、多样性,努力提高办学的绩效和责任意识。与此同时,在我国教育市场需求旺盛但供给却相对不足的现状下.广泛吸引社会企业和个人投资或参与投资教育服务事业,打破教育的政府高度垄断性,也大大缓解了国家投资教育的沉重负担。但另一方面,用"3E"(经济、效率、效能)作为自身价值基础的市场化运作,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公平、民主等公共管理核心价值的弱化,忽视了人对公平愿望的要求,加重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扩大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差距,强化了社会分层,并有可能将那些因社会和地理位置的原因而被边缘化的群体排除在竞争新机制之外。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改革过程中,就有许多人因为经济原因、政策原因或其他社会原因,而得不到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良好的教育条件。另外,引进市场激励取代对学校机构随意的行政干预,放松规制以鼓励各种非政府组织甚至营利性组织介人教育领域,从而改进一个国家的公共教育系统。各利益主体通过公平竟争的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提高了整体教育服务的质量。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学校往往会一味追求个人利益,利用“信息不对称”等市场机制运作的特点来降低教育的标准或质量,甚至欺诈学生,滋生“权利寻租”等教育腐败。

2改革中政府公共职责的弱化现象

教育具有公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普通商品一样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市场的驱动机制是私益而不是公益,如果缺少了必要的市场限制,就会演变成一种无序的状态,因此必须通过市场以外的政府来平衡资源配置。这就导致现代国家政府在提供教育的服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新公共管理主张将企业家精神引人政府,把原来由政府履行的部分职责交给社会来实现。通过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以及公共部门之间展开竞争,缩小政府规模,建立一个高效政府,从而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效率。但是,在实践中对效率和经济利益的过分关注,却导致了政府公共责任的弱化。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不是一个立竿见影的工程,一旦以提高效益作为教育管理者的行动指南,那么社会效益概念的模糊性、凸显效益所需较长时间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教育管理者逃脱责任的借口,从而使公共教育失去公益的捍卫者。此外,私人企业代替政府提供教育服务,由于它的首要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其提供的产品就很难充分满足公众的需求。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行为,它的价值不仅在于满足和促进个体的成长和发展,还在于它是造福他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公益事业,而政府恰恰是这种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盲目对自利“顾客”的短期利益做出回应,放宽私人企业代替政府提供教育服务的市场准人制度,却没有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进行引导,又缺少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监督,必然无力确保教育的公益性。过度的市场化降低了教育服务的公共性,导致政府在教育管理中迷失了自己的方向和宗旨,必将在更深层次上、更广范围内,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埋下隐患。

三、在新公共服务理念指导下构建服务型教育政府

当新公共管理理念指导下的教育改革遭遇挑战时,新公共服务作为一种基于公共利益、民主治理的全新理念,通过对新公共管理价值的反思,以为人民服务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致力于使公共管理中那些具有价值性的理念重新回归,并在实践中通过构建服务型教育政府来不断完善政府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新公共管理的不足。

新公共服务是由登哈特夫妇于2000年提出的,是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角色的一套理论。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公共管理者很清楚自己行为的动机,行为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采取何种行动。它更好地体现了公共行政的精髓—以为公民服务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新公共服务理论在理论基础、价值取向、政府责任等方面很好地纠正了新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重新强调公共性、合法性、公民精神、政府责任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强调公民社会与政府资源的协调和互融,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的希望所在。

根据新公共服务的理念和要求,在教育行政管理中构建服务型政府需要重视以下问题:

1转变政府行政观念,合理界定服务范围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要从思想上树立“公民为本”“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强化教育服务意识,对受教育者个体的价值观和权益给予充分的关注,要关怀弱势群体,统筹不同阶层、地区的利益需求,实现教育的均衡化发展;传统的全能型政府模式使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不仅导致了教育资源的浪费,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教育体制的僵化并滋生大量腐败,因此要明确界定政府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管理范围,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将自己的职责严格限定在公共领域,同时给各级教育组织以充分的自治权。另一方面要担当起弥补市场失灵的角色,提供私人和社会无力或不愿提供的,却又与公益紧密相关的非排他胜的教育服务。

2建立政府与公民对话的沟通机制

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涉及到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发展,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公民应该主动了解教育发展状况,参与政府的教育管理活动,在活动中推动教育的发展,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实现教育效能的最大化。因此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应该是开放的,能够对民众的教育需求做出敏感的反映,同时致力于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与公众沟通对话的机制,共同促进教育的发展。在实践中,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的方式建立起政府与公民之间有效的沟通渠道,同时将政府手中的权利切实赋予公民,调动公民参与到教育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活动中去。这样做不仅推动政府对教育负起责任,也满足和尊重了公民合理的教育需求,形成了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氛围。

3完善教育公益性的制度保障体系

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教育资源,使教育既具有了公益性又包含了营利性的双重性质。国外民办学校或私立学校发展的实践说明,真正在市场合法经营中营利的学校,往往是办学质量高而且有信誉的学校,因而也往往比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效益和公益性。可以看出市场中运作的教育活动能否实现教育的公益性,取决于教育市场制度的成熟程度。

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关首先要明确,以市场化运作的民间资本有追求投资回报的权利,应该容许营利性教育组织在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合理营利,政府从中发挥认证、管理、监督和调控的作用,促进教育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同时应通过教育立法和制定政策等手段,完善教育市场的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依法治教。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详尽,具有可操作性,改变因过于空洞、含糊而无法操作的局面。

4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培育和发展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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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生态模式的变化,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态势下,各种复杂因素和不确定的挑战,迫使传统的政府公共管理模式加以调整和转型,在正视公共管理的困境前提下,需要注入治理理念,用全新的视角,创建以民众需求和问题解决为导向的协同型、整合型公共管理创新模式。思考公共管理改革的方向和趋势,转变碎片化、官僚化的公共管理行政模式,全面建构公共管理的全新战略框架。

 

一、协同型公共管理背景及理论基础综述

 

随着公共管理高度复杂化,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公共管理牵涉众多部门、区域,这对于公共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实现跨地域、跨部门的治理,是当前改革中需要思考的重大课题。而协同型公共管理的兴起,是对传统官僚行政公共管理模式的反思,是对碎片化新公共管理模式的重组,它以公共需求为主导,通过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共管理创新模式,它的理论基础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资源依托论

 

这是一种较为成熟的理论,由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有相互之间的协作与依赖关系的存在,从这个视角下,可以认为任何一个单一的组织都不具有全部的资源,只有在群体组织的相互作用之下,才能输入全部的能量,才能得以顺利运转或提供公共服务。由于政府面临众多复杂的问题,需要运用资源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并维系持久的互动伙伴关系,从而使协同型公共管理得以实现并运作。

 

(二)交易成本理论

 

在资源交换与合作的过程中,交易成本的降低是组织的追求目标,在现代公共管理过程中,组织是一个动态、复杂、系统的整体。单纯的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公共管理的需要,它需要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寻求合适的协同合作伙伴,从而可以减少组织的监测成本、信息成本,防范机会主义对组织公共管理的威胁。

 

(三)跨部门协同治理理论

 

政府公共治理将跨部门协同治理视为网络,而公共管理者处于纵横交错的网络核心。因此,对于现代公共治理而言,协作网络是重要的核心内容,在这个网络之中的公共管理需要关注组织间的协同与合作,也意味着第三方政府、协同政府、顾客需求之间的融合,再利用信息技术将网络加以有效的整合,提供给社会公民更多的选择权。

 

二、当前公共管理面临的困境剖析

 

(一)显现出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的不一致性

 

公共管理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要求是要实现公共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稳定和谐,文化也处于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也在不断迈进。然而,这与公共管理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共管理的法治化、民主化程度还不高。由于公共管理机制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基础,因而显现出刻板性,缺乏适宜的变通,对利益的调节和分配还有欠公平和公正。

 

第二,公共管理的治理能力还不足。在公共管理的治理主体结构中,主要有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显现出治理主体成员的素质和能力欠缺等问题,在治理主体各成员之间,也存在分工不合理、权责模糊的问题。

 

(二)公共管理技术在实践应用中存在单一性的问题

 

公共管理技术归属于社会技术领域,它包含众多的技术内容,并与现代管理技术相契合,成为政府的追捧对象,现代公共管理技术中的数字治理技术、智慧决策和政务技术、风险评估技术、绩效治理技术等,都具有前沿性特征和先进性特征,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然而,它在公共管理职能履行的政府治理行为中,存在应用意识上的偏差,将这些先进的、前沿的现代化公共管理技术僵化为“政绩展示手段”、“便利性手段”,而没有从社会民众的意愿和需求出发,没有充分发挥出公共管理的效能,无法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治理。由此,也引发了社会民众的质疑,从社会层面传来怀疑的声音,而导致社会信任危机、公共治理危机。

 

(三)组织文化与价值的偏离,降低了公共管理的效能

 

公共管理者所处的组织文化和伦理价值体系具有“染缸效应”,这种“染缸效应”会对身处其中的公共管理者产生浸染性影响,如果组织文化和伦理价值发育健康而良好,则身处其中的公共管理者会形成一种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如果组织文化和伦理价值发育不良,则身处其中的公共管理者难以形成道德自觉意识,而陷入道德困境。这种组织文化和伦理价值的“染缸效应”,使公共管理权力沦为个体谋求权利的工具,引发社会的异动,降低了公共管理的效能。

 

(四)由上而下发动的顶层设计在贯彻与落实上的困境

 

我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转型期,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是要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和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在由上而下发动的顶层设计,配套制定了各项改革举措,如“大部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等。然而,这些由上而下发动的顶层设计在地方政府的贯彻与落实上陷入了困境,由于一些激励性措施缺乏法律性依据和制度性保障,难以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同时,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公共管理治理的话语体系还没有完全构建,因而较难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制度化、法治化和协同化,在我国特有的行政生态环境中遭遇了“肠梗阻”的问题。

 

三、协同型公共管理的转型与组织创新启示

 

(一)转变公共管理观念,建立公共性和区域性公共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中央分权政策中的“理性经济人”塑造目标,迫使地方政府追求短期效益,打造一些“短平快”的项目和“高税率产业”,而忽视了社会发展及公共利益。这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缺位”,亟须加以转变,要用整体治理的全新视野,突破行政区域和部门管辖的局限性,从公共性和区域性的视角,对公共管理服务进行审视,要由部分向整体转变,由破碎化向整合转变,抵消公共管理在行政区内和部门内的抵触和冲突,最大化地减少公共管理服务中的交易成本,达到各个利益主体共同的目标。

 

(二)创新构建以协同为特征的协同整体型公共管理组织模式

 

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无法解决跨区域的边界问题,而协同型的公共管理创新组织模式则可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整合与协同之下的组织设计或重组。基于这个视角,政府将公共管理的整体组织结构设计作为实现公共管理服务的工具,也即达成各个政府组织之间、各个部门之间的团结协同目标。

 

这种协同型公共管理组织机构模式是现代横向组织管理和网络化治理的主要模式,它的治理前提是不同组织结构之间的差异化,不同的组织结构有其不同的框架、职能和利益追求。因此,协同型公共管理模式正是符合了整体性治理的主旨和价值理念,实现了替代注重等级、注重程序的官僚政府体制与组织架构。

 

(三)创新以结果为导向的协同整体公共管理模式的目标

 

协同型公共管理模式强调的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它的实现目标是要用最低的成本,提供最好、最为有效的公共管理服务,在协同型公共管理模式下,要努力将复杂而分散的各个层级和机构进行整合,以满足不断提升的公众的需求。

 

协同型公共管理模式的服务目标,总体来说是要消除不同组织机构、不同部门之间的矛盾,在特定政策的规范之下,实现各组织、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从而更好地运用各种资源,为公众提供整体的或“无间隙”的公共管理服务。在这个目标结果中,牵涉到政府、公众、组织等不同层次的整合目标,在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就是将所有活动相结合,达到各个层面的有益结果。

 

(四)创新以整合为核心的协同型公共管理运作机制

 

在协同型公共管理转型和创新的过程中,它的对立面是碎片化、分散化公共管理模式,在这个协同型公共管理运作机制构建的过程中,它需要的是有效的整合,是基于专业化上的整合,要注重全局战略的统筹眼光,它的整合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整合处于不同层次的公共治理过程;二是整合组织的功能内部治理过程;三是整合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治理过程。从这三个方面来看,我们不难看到协同型公共管理的信息分享、协同作战的宗旨和运作方式,在这个以整合为核心公共管理协同之下,可以有效地打破组织之间、部门之间的壁垒,形成一种无缝合作的协同体制。

 

从纵向的视角来看,以整合为核心的公共管理服务创新重新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公共服务职责,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公共产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限。从横向的视角来看,以整合为核心的公共管理服务创新可以对政府机构的职能进行整合,生成综合性的“一站式”服务体系,避免公共管理服务职能交叉或重叠。

 

(五)协同型公共管理的参与主体多元化

 

在整合视角下的协同创新型公共管理模式,既不是科层管理模式,也不是市场治理模式,它强调政府和非政府之间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这就使协同型公共管理的参与主体显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地方政府再也不是唯一的公共服务提供者,不是垄断公共物品供给的垄断者,而要让这些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形成一种多元的网络形态,吸引各方的力量,实现地方公共管理服务的供给,以满足社会民众多元化的需求。当然,在这个多元化公共管理服务的格局之中, 要注重过程管理和结果控制,政府要融入其他主体的力量,提升公共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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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格局中,我国正在全面融入世界发展潮流之中,传统的单一式政府垄断型的公共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我国的社会公共管理方式正在向多元化、协同治理的方向转变。

何谓协同治理

协同治理作为一种政治学理论,其理论源头是来自于物理学中的协同学理论。协同论是1970年代由德国物理学家哈肯所创,是研究物质在外在参与力量的驱动下与内部原子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物质宏观意义上空间、时间或功能的变化。①将这一物理学理论运用到公共管理领域之中,协同治理指的是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社会、市场及公民等多种主体共同参与,各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社会达到和谐有序的共同治理状态。从其内涵上看,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从治理主体上看,是多元的。在对公共事务的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再是唯一主体,政府之外的市场、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甚至是企业都可以成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这些主体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优势,行使各自的职能,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达到对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以此推动公共管理活动效率的最大化,形成和谐共治的局面。

从治理范围上看,是有限的。在传统公共管理模式中,政府是唯一的,政府的权力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甚至包揽一切事务,是一个“无限式”的政府。但在协同治理中,政府的权力作用范围是“有限的”,②不能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如果是市场与社会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一般不应主动干预或尽量减少干预,政府的治理范围应该限定在其他主体不能涉及的领域,比如国防、外交、社会保障等领域。这样一来,既能够限定政府的权力,同时也为其他治理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保障了公共治理的法治化。

从治理模式上看,是互动的。在传统的治理模式中,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管理方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方性的,与其他的社会主体、公民之间没有沟通或对话。而协同治理要求作为社会治理最大主体的政府改变其原有的自上而下式的管理模式,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互动合作机制及监督机制,在合作、监督的过程中,应积极对话与沟通,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公民、相对人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评估、实施过程中,以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协同治理的模式是双向互动式的,不再是原来的单方管理模式,而且这种双向互动模式是建立在协商、对话、监督与参与机制之上的,是合作与信任的体现。

当下我国公共管理方式转向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相对来说,政治体制改革还比较滞后,在某些领域过度的行政干预已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障碍。所以,在新的形势下,过去的单一性、单方性、管制型、全能型的公共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向协同治理的新方式转变。

协同治理能够避免单一主体管理方式的“失灵”困境。从世界公共管理实践来看,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先后经历了公共管理领域中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组织失灵”等阶段,由此可见,单一式的公共管理主体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及社会公共事务时显得力不从心,在具体实践中难免走向“失灵”的困境。

政府失灵。自有国家以来,政府被视为是天然性的公共事务管理者,是公共产品供给的第一提供者,因此,一直以来,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西方古典经济学、制度主义经济学都认为,政府作为一个非竞争性的公共主体,在经济管理、社会治理中并不是完美的,一旦出现不能回应市场的需求或出现回应能力不足时,政府失灵的现象就会出现。

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出现在19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一股新公共管理思潮及实践,认为政府可以将其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让与市场,通过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将这些公共产品或服务由私人部门来供给。这种由市场机制参与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方式,对政府而言减少了财政压力,对民众而言提高了公共产品的服务效率及服务质量,但同时,私人部门的逐利性容易导致对弱势群体的忽视,过度地依赖市场使得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在不断丧失,由此出现了市场失灵的问题。

社会组织失灵。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之后,人们一度将公共事务管理的希望寄托在社会非政府组织上,但社会组织与政府、市场一样,也有其局限性,也会面临失灵的危险。美国学者萨拉蒙指出,社会组织之所以失灵,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组织的公共供给明显不足,即社会及民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社会组织难以完全提供;二是社会组织不能覆盖公共事务的所有领域,一般社会组织各有其专业性,在专业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则难以提供有效服务;三是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家长制作风,即对社会组织的资源、经济命脉,有控制力的人有安排使用各种项目的权力;四是社会组织有一定的业余性,即现在很多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是由业余人员组成,难免会影响到服务质量。③由此,社会组织也不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良药,这说明完全单一主体治理模式不可行。

我国社会结构及社会价值的变化需要新的治理方式。过去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我国已经迈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大潮之中,社会各领域的巨大变化呼唤新的公共管理方式的出现。首先,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分化及价值的多元化。各类社会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职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原有的政治职能相应弱化,社会结构由此发生了分化。我国以前的社会阶层主要是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四大群体,现在的社会结构很难用这四大群体去涵盖了,而是出现了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各阶层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交叉。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也可以因为某种利益而结为同一利益共同体,社会成员的社会角色并不固定。同时,在社会结构变化的情况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转变,计划时代下高度统一的价值观正在向个性化、多元化转变,社会成员之间价值观念有较大差异。其次,市场化的社会资源获取机制已经形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资源的分配逐步市场化,原有的通过行政机制分配社会资源的方式已经逐步瓦解,市场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市场规则已经成为主导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则。与此同时,我国原有的“单位”体制在社会机构变化及市场机制的冲击下已经逐渐弱化,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正在脱离单位体制的束缚,单位原有的分配资源的职能也在弱化,资源分配机制走向市场,资源分配主体相对独立。④在这样的条件下,经济体制的改革会促使社会、经济领域公共服务出现真空,市场机制在逐步填补这些真空地带;各种新社会角色及社会组织在大量出现,民众权利意识及参与政治的能力在不断增强,原有的单一政府公共管理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之需要,我们需要建立参与型、协商型的公共事务管理方式,建立良好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与民众权利保护。

协同治理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的需要。和谐社会、法治型政府建设是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这也对我国传统的公共管理方式向协同治理的转变提出了要求,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种社会主体及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与创造力,而协同治理的管理模式为此提供了契机。首先,推动协同治理是加快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报告指出,和谐社会建设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推动,换言之,和谐社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发挥社会主体积极性来共同推进。政府、市场、社会是社会治理的三大主体,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最终力量,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政府需要与市场、社会组织、企业、公民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治理,以达到社会的整体和谐稳定。

其次,推进协同治理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与法治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应该积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进一步推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将政府的职能由管理转向服务。将政府的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与市场,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三方互动,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政府的市场监管、经济调节、社会管理与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建设一个有限的、法治的、服务型的政府。

第三,推进协同治理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职能。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推进协同治理的需求。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公益性、自治性、非营利性等特点,通常扮演着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中介的角色,其在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公众诉求及化解矛盾等领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推进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有效动员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及社会力量,提升社会自治能力与水平,保证公共管理更具效率、更加有序与公平。

当下我国公共管理方式转向协同治理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协同治理是摆脱单一主体治理模式的困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我国应该向协同治理模式转变,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市场、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合作,培育多元化的公共治理主体。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协同机制,以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善治”。

强化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主导地位的同时,积极培育与发展社会组织。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是公共事务协同治理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育还不健全,社会组织的“国家属性”还比较浓厚,需要尽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强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公共性与独立性,培养社会组织及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有学者指出,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让社会组织去尝试社会管理,在一定范围内,让公民习惯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体会到社会组织管理的好处,并逐步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推动我国公共管理的转型。⑤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渐进式的培育方式,对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而言,也不失为一种可尝试的方式。

我国在推进协同治理进程中,仍然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及地位。这是因为,从当前的社会大环境来看,只有社会秩序稳定,才能培育健康的公民社会与市场机制,社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才能发展。因此,我们不能过度夸大公民社会与社会组织在协同治理中的作用而轻视淡化政府的作用。我国的社会环境、体制与西方国家不同,不能完全套用西方的协同治理路径,需要按照我国的国情与社会发展状况来确定社会组织在协同治理中的作用及相关实践。

多元化主体协同治理方式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发达的公民社会与健全的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职能,才能真正实现公共事务的协同治理。因此,我们可以预见,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还是以政府为主要治理主体。但是,我国应该朝着积极培育公民社会,扩大公民权利的方向努力,积极保障社会组织发展所需的环境,促使社会组织发展的独立性。唯有如此,社会组织与政府协同治理才能实现。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为其他主体的协同治理提供空间。协同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市场及社会组织按照宪法及法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相互协作,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各种社会资源来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政府与社会、公民博弈共赢的状态。因此,需要明确政府与其他主体在协同治理中的职责范围,这是协同治理的前提条件。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过去传统式的全能型政府,改变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职能扩张倾向,政府的职能应该保持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即政府的职能与权力主要集中在市场与社会组织不能提供服务的领域。对于一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既可以由政府提供又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应该尽量打破政府在此领域的垄断,创造多方供给主体。⑥打破政府在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中的垄断地位,其他的主体如市场、社会组织才有发挥的空间,才能真正发挥市场、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实现各类主体之间功能耦合,以提升公共服务及公共产品的质量,促进协同治理的发展。

当然,我们在推进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应该看到政府、市场及社会的权限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要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政府职能转变、权力转移本身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转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停滞不前,既不能过度权力转移,也不能墨守成规不转变职能,需要的是科学、有序的放权与转变,在放权与转变的过程中,保持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动态平衡。

完善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与参与机制。协同治理参与主体多元,其过程本身也是动态的,因此,需要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各方的参与方式、范围、权力及职责,使协同治理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首先,应该建立开放式的公共政策制定、评估及实施机制,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效降低社会、市场与政府沟通、参与决策的成本,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充分发挥创造性,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评估与执行之中,保证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平等性与协商性。其次,要健全社会主体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组织、市场参与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强化各类主体在公共政策制定、执行中的对话与合作,这样既能够保证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能够达到协同治理的有效性。第三,要建立并完善多元化治理主体协调治理的参与机制,建立多方主体在协同治理中的对话、沟通与合作机制,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参与机制的落实及相关的监督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①[德]赫尔曼・哈肯:《协同学―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中的非平衡相变和自组织引论》,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84年。

②卢凯:“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模式分析”,《人民论坛》,2013年第26期。

③[美]莱斯特・M・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贾西津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④田培杰:“协同治理:理论研究框架与分析模型”,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篇11

随着中国社会整体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活动不断出现新变化,产生新问题。以大学生的住宿方式为例,“校方如何安排和管理才合适”就是一个极有争议的问题。目前校方提供给学生的住宿方式主要有两种:要么按同一班级人住,而不考虑学生及其家庭之间的经济差异;要么打破院系和班级编制,按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而选择不同收费档次的公寓或宿舍。这类问题看似微不足道,但如马斯诺所谓的“最低层次的需要”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会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如果推而广之,实际上关涉大学管理者如何理性决策,而其关键在于大学管理者如何把握公共决策中的公共性维度问题。

就大学生的住宿方式问题来说,管理决策至少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管理对象的属性认定

为什么会产生大学生到底按班级住宿还是按经济能力安排的纷争,这里首先涉及大学生的身份认定问题,即管理对象的属性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与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教育性质不同,高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而是既带有教育性质,又带有服务行业商品化的性质。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就是这种商品化服务、经济性质的体现。我们通常在探讨教育的基本属性时,会说教育的政治属性、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但它的本质属性还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基于此,大学生相应地就具有双重身份属性—既是大学的客户,又是高等教育的对象和产品,是教育的对象和未来国家社会的公民。对于大学生的这种双重身份,视角和侧重点不同,相应的价值观和采取行动的抉择也不同。

二、管理目标的价值认同

对于大学生身份属性的不同认定,由此也引导出两种不同的高等教育的价值观—高等教育的平等和效率的矛盾对立。

教育平等和民主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子“有教无类”的思想主张。我们所理解的高等教育平等的含义,有两个基本点:第一,教育平等与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等有密切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教育平等的内涵也有所不同,教育平等的概念只有放在特定的范围内才能确定出它的准确含义;第二,高等教育平等是一种理想和现实的复合体,作为一种理想,任何人都不受限制地享受高等教育的各种权力和资源,任何人为的障碍(个人的经济收人和社会地位的差异)都是不合理的,人们甚至还试图借助高等教育平等达到消除社会差异的目的。“高等教育平等”作为一种理想,包括三个方面:(一)进人高等学校的机会均等;(二)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平等;(三)接受高等教育的最后结果平等。

由此可见,高等教育平等作为一种理想所追求的是绝对平等。然而,现实中的“高等教育平等”只是相对的,不平等则是绝对的。目前,任何国家和地区的高等教育都未能实现理想的平等,高等教育存在着各种不平等的事实:城乡之间的不平等、贫富家庭之间的不平等,等等。从理论上讲,“高等教育平等”的实现程度可以不断提升,但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绝对的平等。随着人们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不断增长,使得高等教育平等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教育平等主张每个人不受外部条件限制平等地享受教育权利(包括人学机会、各种教育资源等),而教育效率又涉及到投人和回报的比例关系,教育效率它追求资源的合理配置,追求投人与回报的利益最大化。显然这两种价值取向总是处在相互矛盾之中。把大学生当作客户,必然要追求高等教育的效率;把大学生当作受教育的对象和未来国家社会的公民,必然要追求高等教育的平等。是高平等低效率,还是低平等高效率?面对这种矛盾,到底是更注重其一还是兼顾两者,如此,抉择就需要依据。

三、管理抉择的依据选判

上述大学生的住宿方式问题,就管理对象的公众性、管理目标的社会性特征,无疑使对其管理成为一个公共决策的过程。英国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在《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谈到了公共决策的合理性和正义性问题。他按组织、社区、群体和共同体的结合紧密程度,划分如下三种“公共性维度”:第一种是团结型社区(家庭、宗教团体、职业协会等紧密结合的小团体),其正义原则是按需分配;第二种是工具性联合体,如公司、社区等经济性关系,其正义的标准和原则是“应得”—所得与贡献相等;第三种是公民身份的联合体,如国家、民族等,其正义原则是“平等”,特别是“法律上的平等”,对应的主体是“公民的主体。”

戴维·米勒的理论核心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公共性维度”是进行“公共决策”首先要考虑的前提条件。根据这个“公共决策”的原理来看大学,大学是第二种和第三种公共性维度的复合体,也就是说既有“工具性联合体”的特征,又具有“公民身份的联合体”的特征。相应地,大学在对学生的住宿安排和收费方式等问题上,是更注重“应得”地效率原则还是教育平等原则,取决于该大学的“公共性维度”或公益性程度如何。

我们知道,国有大学和私立民办大学在“公共性维度”或公益性程度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异。两者的差异主要由大学的资源配置方式决定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国有大学的存在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国家、社会的投人,更多地反映为社会公众的共有性,而私立民办大学在创立之初主要依靠私人资本的注人,并依赖于办学维系其滚动发展,社会公众性较低;其二,尽管两者的培养对象都是未来国家社会的公民,具有“工具性联合体”的一致性,但国有大学的工具目地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因此其“工具性联合体”的特征实际很大程度上具有公众性,而私立民办大学因其生存、发展的需要,比较偏重于办学的工具性效益。而当大学的工具性特征比重偏高时,其“公共性维度”或公益性程度就会相应降低。

由此可见,大学的公共性维度不同,进行公共管理的抉择和采取的行为方式也就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国有大学来说,应注重高等教育平等的考量,特别是精英大学,它的“公共性维度”的瞩目性及其自身作为优质资源的稀缺性,更加强化了高等教育平等的要求,一则是社会公共资源的倾斜要求公正、平等地分享国有精英大学的高等教育机会;二则是作为社会教化的重镇,也理应将公正、平等的理念落实于平常的管理活动中,熏陶现在的学子,未来的公民。而不能按家庭出生背景、经济条件等将尖子学生分成三六九等;对于私立民办大学,它更加注重对高等教育效率的追求来获得紧缺的办学资源,这也无可厚非。

四、管理决策的现实考最

然而,理性的决策离不开对现实的考量。决策的过程关键是达到一种合理与现实折中的平衡。对两种相互矛盾的高等教育价值取向进行抉择时,是“效率优先兼顾平等”,还是“平等优先兼顾效率”,要依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办学实力等具体国情而定:其一,我国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都还相当落后,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而国际竞争又相当激烈,这些都必须要提高高等教育的效率,从而实现社会与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其二,要正视高等教育过程中各种不平等的现实,兼顾“平等与效率”,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现最大可能的平等: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但另一方面,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因而对于不平等的地方,则只能用现实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在高等教育经费紧张的情况下,需要提高高等教育的效率,而高校收费制度(住宿费只是其中一项)可以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有利。因此,现实选择与总的趋势是“效率优先,兼顾平等”。这也是大学作为一种复合体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其“工具性联合体”的效用要求偏重于其公民身份联合体平等诉求的妥协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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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

目前,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偏失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主体的缺陷。新的公共经济管理工作中,引入了市场机制,并且在管理过程中,将经济与效益作为管理的重要目标。但是,公共经济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公平性,效率与效益只是伴生目标,公共经济管理工作必须要在实现公平的基础上,达到兼顾效率的目标。过分的追求效益,会使得公共经济管理工作中政府的主体地位产生缺陷,出现决策倾斜,影响公共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政府在公共经济管理中,存在自利倾向,决策与行为滋生腐败,导致了社会不公平与道德标准下降,威胁了公共经济管理的取向。另外,在公共经济管理当中,政府存在失灵的现象,利润被约束,并且资源配置不合理,政府的决策影响降低。民营化引入的目的是通过竞争,提高公共经济管理工作的效率与效果。民营化虽然对于服务质量与效率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不正当的民营化却使得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产生一系列公共责任与腐败、垄断的问题。另外,公共经济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各部分之间独立性不足,难以保证公共经济管理工作受到有效的监督,难以实现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

三、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矫正

1.对政府主体职能进行规范

首先,要对管理的价值观进行强调,确保政府主体的价值观的正确性。在进行公共经济管理的过程中,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高效率的方式,做好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在开展公共经济管理工作中,政府主体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对公众的利益进行保证。其次,政府主体的职责范围需要进行界定,新的公共经济管理的发展,使得政府职能范围发生了变化,由主要管理者变成了引导者。政府要在宏观上对公共经济管理进行引导,并且出台合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公共经济管理的良性发展。最后,对于公职人员的管理上,要提高对公职人员的约束,加强其思想道德水平的建设。对于公共经济管理工作中,公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理,让公职人员的自身行为得到良好的约束,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通过各种培训的方式,提高公职人员的业务能力与自身认识。

2.提高公共经济管理主体的多样性

提高公共经济管理主体的数量,可以更好的达到协作管理的目的,提高公共经济管理的效率。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的引入多主体的管理模式。应用多主体的管理方式,可以更好的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在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要加强自身主导作用,对于公共经济管理行为进行良好的引导与约束,避免社会利益的损失。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对于公共经济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而提高公共经济管理主体的多样性正是满足不断变化的管理需求的重要措施。

3.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对于相关管理监督机制的完善,是提高对公共经济管理行为规范性的重要措施。如果公共经济管理行为的监督不足,就会造成一系列的腐败行为,危害公共经济的健康发展。合理的评估与监督机制,可以提高对公共经济管理行为合法性与公正性的监督水平,确保公共经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严惩与控制。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可以对公共经济管理工作的秩序进行保证,提高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水平,真正地达到公共经济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的目的。

篇13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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