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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08 1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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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篇1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人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种应有权利要转变为现有权利,就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对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而能够断定法的现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对自主性的弘扬。同时这种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逻辑地演绎为若干要义,亦即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其次,这种理性的主体应当具有忠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成为工具性规范的同时,还必须成为人们的价值性诉求。如果“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入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时便大难将至”因此,对法律的诚挚信仰成为现代性主体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实践而言,理性主体应当视法律为外在行为的准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调整人们内在的良知。理性主体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们必须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保证理性主体的自我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谐共处的基本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以理性主体的生成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的增强,同时还表现为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以身份为划分标准,而是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界定,这也是前现代社会被视为公法型的社会,现代社会被视为民法型社会的法理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的来源是由“社会契约论”证成的,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是以民事性契约来判断的。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民事契约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就此而言,契约化行为在社会中地位的彰显正反映了理性主体自主性的增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体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要求。当自主性的主体成为契约制定者和履行者时,所有活动的内容则指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即设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就此我们可以推论,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视权利与义务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必须把握住这一现代性特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观的确立仅是在宏观上使得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在具体层面熟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细致的实践层面,从而使学生在不同层面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形态。由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时间很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校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校园生活,使得学生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据《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关系,这就要求学生有服从校方管理的行政义务,与此同时,学生也有在与管理发生冲突时的行政救济权利,如对校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后者来说,二者存在着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校方为学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饮食等方面的服务,在这些方面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我们只有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依此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篇2

孟子继承孔子“仁”的思想并对其进行发扬,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仁政”学说是对孔子“仁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孔子的“仁”是一种含义极广的伦理道德观念,其最基本的精神就是“爱人”。孟子从孔子的“仁学”思想出发,把它扩充发展成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施政纲领,就是“仁政”。孟子认为“仁政”既是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又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仁政”思想是在“人性善”论前提下提出来的,在“人性善”基础上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以民为本思想。得民心者得天下,民心对行政管理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孟子认为实行“仁政”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制民之产”,给民以“恒产”。所谓“制民之产”,就是指国家和政府要给民众一定的私产,即“恒产”,以保证民众的生活需要。在孟子看来,老百姓没有固定的谋生产业,因此也就没有长存的善心,行政统治就不会稳定,所以政府要“制民之产”。

(2)兼以法治。仁道与法治相辅为用,这是孟子仁政的重要特色。法治和仁道是为政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仁治与法治要相辅相成才能进行治理。

(3)任用贤能。任用贤能,才能使国家繁荣富强,而“不信仁贤,则国空虚”。孟子主张“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形成人才济济的形势,从而使国家政治修明,励精图治。

二、法家””法治主义””的行政管理思想

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最大的区别是法家崇尚法治而儒家崇尚人治,“以法治国”是法家行政管理思想的核心。另外,法家思想还提倡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是韩非。韩非是法家行政管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发展了荀子的“性恶论”和商鞅的“人性好利论”,认为人“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人好利是因为生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都是利益关系,因此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仁义道德是靠不住的,必须使用严刑峻法的手段才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韩非反对儒家把行政管理寄托于“明君贤臣”的人治理论,他认为人治往往是人在政举,人亡政息,造成社会的动乱,只有实行法治,这些问题就会得到解决。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即使像尧一样的贤人也难以治理,而如果法律完备,再庸俗的人也可以治理好国家。强调法的重要性。韩非认为法对行政管理的具体作用还表现在它为所有的政府官吏和民众提供了行为规范和判断是非的标准。“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政府官吏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法律的标准来进行,这正是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三、评述

儒家和法家的行政管理思想对其后的历朝历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行政思想的基础。我们在现代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应该批判地对这些思想进行继承和发扬,从中汲取丰富的营养。

(一)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儒家思想提倡“以民为本”,孔子主张“爱人”,孟子进而提出“君为轻,社稷次之,民为贵”,现代的民主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管理活动更加强调“以民为本”的思想,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

篇3

进入21世纪,世界上多数国家将公民教育作为本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来说,加强公民教育、培育现代公民,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明确基本内容和核心课题。

结合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三个基本方面。加强公民思想政治教育,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公民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应引导公民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应引导公民在价值取向、道德选择、行为得失上形成正确判断,不断提高公民自我调节的能力。

当前,应突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公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规范行为。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在开展公民教育过程中,各国均把学校教育作为主要平台。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进行公民教育的途径是多样和综合的,可以通过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两种方式来进行。

显性教育的方式是开设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从小学至大学普遍开设“思想品德与道德修养”课,把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融入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之中,并根据青少年学生在不同成长阶段的身心特点,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持续实施。这是公民教育最直接的方式,因为它能把公民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内容以知识传授的方式介绍给学生,从而增强公民教育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深刻性。

篇4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是高职院校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高职院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

一、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分析

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高职院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而且犯罪类型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同社会犯罪比,其涉罪范围、性质及危害没有质的区别。数据显示:“象牙塔”并不平静,高职院校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意识状况令人忧虑。

1、高职院校学生缺乏从总体上准确理解和把握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与传统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它视法为工具与目的的统一,并更加强调法的目的价值,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高职院校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存在着一种传统意义上将法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观。譬如,他们也认可“法治”反对“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一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他们也认可民主反对专制,但受到中国现实国情的制约,往往认为法制只存在于民主制度而专制制度下就没有法制,没有认识到法制既可以与专制相结合,也可以与民主相结合,而只有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

2、有感性法律意识,但缺乏理性法律意识

法律本身是一门学理性极强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难以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还只处于初级的感性阶段,正是因为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使得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处于对法律本质认知的启蒙状态。比如,多数学生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却知之甚少,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都是实行的国家,若不能将宪法提到的高度加以认识,在论及宪法内容时不能立即想到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则是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和意识的表现。

3、有被动法律意识,欠缺主动法律意识

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以及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认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这种被动的法律意识更多的是一种守法教育下的结果。譬如,现在一些高校内的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都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所受的惩罚居多,往往使得高职院校学生感受到的更多的是法律的铁面无私和无情,甚至有个别高职院校学生得出了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如果将守法教育代替整个法制教育,以守法为法制教育的初衷和归宿,则不仅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代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悖逆。只有彻底转变法制观念,以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权利的积极行使为出发点,才能在更深层面上对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和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回应。

二、培养和塑造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高职院校学生的素质教育,包括高职院校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过程,不仅仅是依托于学校,更需要深深地扎根于以社会为背景的“土壤”之中。因此,针对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与分析,现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1、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

高职院校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氛围。

高校的法治环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正面的影响,反之亦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要有章可循,程序合法。学校制定校纪校规时,要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与国家现阶段所颁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冲突,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3、深化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开展校园法制文化活动,以适应素质教育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

目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普遍存在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教材内容未突出重点,只注重编写的系统性,教材内容几乎涵盖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书中几乎无任何案例对相应法理进行释疑,而法律条文中大量引进的专业术语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无异于读天书,不适应学生自学和阅读的需求。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当积极拓展法学选修课的开设门类和开设范围,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从而逐步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的高职院校学生。

篇5

一、产业政策之溯源

    产业政策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国家政权的出现并开始履行经济职能、干预产业活动,而严格意义上的产业政策则首先出现在西欧产业革命后开始了工业化进程的资本主义国家。

    法学界公认,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第一部由国家主权保障实施的现代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制定和实施,大大缓解了美国因长期的完全自由放任政策所导致的经济秩序危机,{1}(P295)它是西方早期最有影响的产业组织政策的缩影。而日本自明治开国时起,就明确提出了“殖产兴业,富国强兵”的口号,并由政府直接出面创办了一大批官营的近代产业,以期通过对民间产生示范和劝业作用,来加速日本的工业化和近代化过程。中国的产业政策实践堪称源远流长。由于我国封建时代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政府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工农业生产进行干预,政府行为成为影响封建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马克思甚至提到:“我们在亚洲各国经常可以看到,农业在某一个政府的统治下衰落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的统治下又复兴起来,收成的好坏在那里决定于政府的好坏,正像在欧洲决定于天气的好坏一样。”{2}(P25)据我国史学家研究,三国时期曹魏的“屯田”政策,北魏的“均田”政策和唐初的“均田”政策都有力地推动了土地与农民的结合,促进了当时的农业生产。设专职官吏掌管水利事宜、兴修水利设施,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农业政策的基本内容。这类政府行为较好地发挥了政府的权能,弥补了民间组织涣散的天然缺陷,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此外,推广先进生产工具、先进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奖励垦荒和组织大规模移民垦殖的政策,也都对我国封建经济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它们无疑都是农业国早期产业政策实践的佐证。{3}(P101—127)

    而产业政策概念在我国的正式启用是在20世纪80年代。譬如,1986年“产业政策”一词正式出现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1989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产业政策的实践;1994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标志着我国已开始建立以产业政策为中心的经济发展体系;之后相继制订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水利产业政策》、《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等产业政策,基本形成了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一个政策体系。

    综上,产业政策的本质是国家对产业经济活动的主动干预,它的产生及演化与国家的干预思想是相辅相成的,其间尤其要注意的是对它科学合理的界定及功能的理解。

    二、产业政策的法治化

    在我国,许多法律都是由政策转化而来,因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化是在协调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的方式。

    (一)产业政策法治化的一般分析

    产业政策是一种政府政策,也是政府的干预或调控行为,在此领域实行法治就直接表现为政府要依法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要受法律的约束,这突出地体现了法治的民主实质和要求,其意义重大。如果政府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的行为不受法治原则的制约,这种产业政策就可能变成行政专权,增加其任意性,产生严重的后果,因为“如果不对公共行政在为追求其目的而采取任何被政府官员认为是便利的手段方面的权力加以限制,那么这种做法便是同法律背道而驰的,因为这将沦为纯粹的权力统治。”{4}(P367)所以,对政府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产业政策一旦上升为法,就不再是政府意志,而是国家意志、全民意志。即使是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行为与法相抵触,也必须以法律为准,服从法律的要求”。{5}因此,对产业政策进行法律调整不仅意味着要规制被调控主体的行为,而且也意味着要规制调控主体的行为,并且后一方面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当然,政策法律化并不是说将所有的政策都转化为法律,转化为法律的政策,一般必须具备如下要件:影响的全局性;内容的稳定性;转化的成熟性。可以说,政策法律化的水平和程度直接体现了国家实行法治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该对政策法律化予以高度重视,确保政策法律化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

篇6

法院干警十七届三中全会心得体会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科学发展观确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这是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做出的科学定位,也是十七大的一个重要历史贡献。人民法院作为和谐社会的建造者和保障者,应当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思想、新任务、新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与人民群众密切接触的人民法院,更应该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创新工作,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推动基层法院工作和加强自身建设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以出色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和谐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为了让全庭干警尽快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精神,全庭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组织全庭干警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并就如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展开讨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通过学习讨论,全庭干警一致认为,要在审判实践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审判工作与时俱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辟分析了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深刻阐明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战略部署,集中提出了关于政法工作及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政治原则,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积极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人民法院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基础工程,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坚持“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作为党的事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人民审判事业必然不能有丝毫偏离。

篇7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基本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现代化不仅包括经济的现代化,而且包括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的现代化,最根本的是人的现代化。一方面,以文化促发展、以文化促进现代化,是实现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自觉服从国家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是全体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全民族文明素质,乃至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软实力的基本表现。另一方面,发展更科学,社会更和谐,文化更繁荣,生态更文明,人民更幸福,无不需要法治的保障服务和引导规范,都迫切要求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迫切要求广大政法干警培养司法良知,提高司法能力,不断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迫切要求全体公民自觉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对待处理个人与国家、与社会及他人之间的关系。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要求

通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法治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更在于已经制定的良好法律能否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能否得到社会普遍的遵守。法治文化问题之重心就在于解决我国公民的法治文化认同问题,培养以领导干部、公务员为重点的全体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彻底消除“文化”层面的法治与“制度”层面的法治之间存在的裂缝。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

——加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然深化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心理的延伸升华。“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普法,为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形成奠定了较为厚实的基础。在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确立的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遵循由低级到高级、由表层到深层的规律,以全面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更高层次的目标定位,才能更好地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发挥法治文化观念引导、规范养成、激励约束的独特作用,建立规则约束,塑造社会信任,培养社会理性,凝聚社会共识,更是提升新时期法制宣传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的必然选择。

全面构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要求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养成,这正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所在,正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使命所在。当前,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着力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体系,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主动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指导职能,建立健全“党委统—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优化完善“积极参与、优势互补、有序运行”的工作格局。主动加强与宣传、文化及新闻出版、广电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合作,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强化考核措施,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强大社会合力。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调动律师、公证、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条线工作力量,搭建科学、高效、可操作的法律服务平台,为全省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营造良好文化法治环境,实现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着力凸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公益性特征,运用项目规划、示范引导、督查考核等多种方式,推动各地因地制宜,特色化、多元化建设各种各类法治文化阵地,有效推动法治文化阵地的规模化、系列化、形象化,市、县两级全部建成法制宣传教育中心,集中研发、推广、展示法治文化成果。建立法治文化服务需求反馈机制,拓展服务领域,丰富品种内容,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提供优质均等便捷的法治文化公共服务。运用完善激励机制、加大扶持力度等方法,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大公益性投入,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专业化、制作精细化、形式多样化,有效提升法治文化资源的针对性、趣味性、生动性。运用责任分解、指标量化、监测评估等手段,激发各类媒体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责任感,畅通拓展法治文化渠道。

篇8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它既包括公民对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识,还包括公民对其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的自我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奋斗目标,作为社会未来的中流砥柱,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素质,将担负起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任务和神圣使命,而大学生公民意识,将直接影响到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提升和法治社会的发展,也将对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大力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至关重要。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意义

一方面,这是提高公民素养的必然要求。一个法治国家的发展必然要求公民具有较高的素养,主要体现为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能够充分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而提高公民素养的逻辑起点就是公民意识的培养,当公民对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了明确清晰的认知,并能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生活,公民素养才有提高的内在动力和持续力。

另一方面,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义是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法治国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要求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民意识培养能有效地将法律精神、法治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信念和行为规范,使公民树立对社会的责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形成较强的权利义务意识,从而构建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

大学生对公民意识认知模糊。其一,大学生对自身的公民身份认知不足,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许多大学生尽管生理发展成熟,但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发展明显滞后,他们对自身的公民身份和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表现为心理依赖性强,过于依靠父母,独立性不强,不愿面对和担当自身所肩负的公民责任等方面。

其二,由于大学生对法律缺乏了解,对法律的内容知之甚少,许多大学生对于公民被赋予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认识不足,导致他们无法充分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维权意识,更不知道维护权益的方法和途径,法治的思维更无从谈起,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

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实践不足。其一,目前学校对于公民意识的教育仅仅停留在理论教育层面,缺乏实践的具体指导,尤其是法制教育方面,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大学生对宪法规定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和行使的程序缺乏了解,导致无法充分行使权利;不少大学生虽然在学校的组织下行使了这些权利,但仅仅是流于形式,并没有充分理解权利的内涵。

其二,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缺乏对公民意识内容的理性认识,在此基础上,还存在着知行不一的情况,即大学生对于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有一定的认知,但是不能很好的践行。例如大学生对于社会公德的内容非常熟悉,但是考试作弊、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违背公德的行为在这一群体中并不鲜见。

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其一,很多大学生能够心系国家,关心社会,关注身边的人和事,但是也不乏一些大学生公民意识淡漠,只关注自己的生活,不关心时事,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缺乏热情,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担当意识,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很难作为合格的公民参与到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中去。

其二,不少大学生法治观念淡薄,权利意识较弱。一方面表现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的维权,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于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缺乏权利意识,麻木接受,作为公民的参与性较弱。另外,有些大学生仍然存在“人治”的思想,存在“官本位”的意识,对法治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形成法治信仰。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指导思想及内容

明确指导思想。一方面,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公民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其指导下形成公民意识,充分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生活。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形成的公民意识,才能够更好地促使大学生成为“好公民”,从而推动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目标和原则,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先进的、根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提供了全社会、每个公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提供了明确可行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于不断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中国的实现提供了精神动力和价值要求,因此公民意识培养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从而实现公民意识培养的实效性。

公民意识培养的内容。首先,以主体意识教育为前提。公民意识培养必须以主体意识教育为前提。主体意识包括公民对自己公民身份的认知,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并对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的认识。当前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参与性不强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主体意识。只有公民个人的主体意识觉醒,树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观念,才可能真正形成公民意识和独立人格。公民主体意识的确立,有助于公民树立主人翁思想,并自觉自发地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怀着青年一代对国家和社会的极大的热情,形成巨大的动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从而促进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形成,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

其次,以国家认同教育为重点。公民必须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可见公民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的,那么公民意识的形成也必须以对国家的认同为前提条件。国家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国民意识,是维护一国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因为人们只有对自己的国民身份有所认知,感受到自己与国家产生的密切联系,对于国家产生一种自我归属感,才会自觉关心国家利益,在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才能够感到义不容辞,做到挺身而出,在国家文化受到歧视时才会对国家的发展自愿地担负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①

国家认同教育主要表现为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所谓爱国主义,是指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的统一,反映了人民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也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就从父母、家庭的依赖中走出来,在面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寻求新的归属,包括对群体、他人的归属,对社会、国家的归属。国家认同教育,应当针对大学生这一时期的归属的心理,对他们进行系统的中国近现代史的教育,帮助他们从历史逻辑的高度,对中华民族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有一定的认识和把握,认识中华民族的命运与未来,促使他们把感性的不稳定的爱国心理上升为理性的坚定的爱国信念。②

同时,国家认同教育应该将爱国主结统一、自强不息等民族精神的内容结合起来,增强大学生对祖国的认同和热爱。另外,国家认同教育还应把大学生的爱国思想转化为爱国行动,将他们的爱国情感和爱国信念转化到他们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去,形成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的态度,形成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

再次,以社会公德培养为基础。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公德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公民意识的基础。公民公德意识的高低,决定了公民对待他人和社会的态度,决定了公民社会责任承担的程度。大学生社会公德的培养,有助于促进大学生个人与他人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促进大学生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奉献力量,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大学生社会公德的培养主要包括对大学生进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教育,使大学生养成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习惯,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③

最后,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核心。权利义务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起点和归属,贯穿公民意识的全部内容。公民意识培养必须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核心,应当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帮助学生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律信仰,增强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教育应当达到四个层次的目标:

一是使公民在思想和心理上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产生认知和认同,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三是公民把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标准,正确进行法律判断和行为选择,自觉将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四是公民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义务教育一方面要开展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氛围,使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内化于心,另一方面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如组织法院旁听,召开模拟法庭,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使权利义务意识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还应付诸实践,外化于行。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有效路径

充分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夯实公民意识培养的基础。一方面,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重点。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渠道、主阵地,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特别是要介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讲解基本法律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使大学生了解法律制度,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激发他们的公民主体意识,更好的提高公民素质,理解公民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以及自己所应承当的责任。利用《形势与政策》,帮助学生了解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及国家在社会发展中实施的各种政策,有利于学生更多更深入的了解时政,了解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国家在发展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有利于激发他们关心国家和社会的热情,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大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专业课作为有效补充。专业课程的内容虽然并不直接涉及公民意识的内容,但利用专业课程开展公民意识培养可以起到隐性教育的效果,具体可以借鉴美国德育的方式。在美国,学习任何一门专业课都要回答三个问题:这个领域的历史和传统是什么?它所涉及的社会和经济的问题是什么?要面对哪些伦理和道德问题。这种方式可以激发学生去思考与专业相关的社会伦理问题,将公民意识的培养融入专业学习中,有利于德育目标的实现。那么在我国高校的专业课中,可以借鉴这种方式,介绍从事这个专业应当承担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这个专业将面临怎样的社会伦理问题,以及从业者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等问题,从而鼓励学生在专业领域进行公民意识的探索,达到公民意识培养的目的。

有效依托校园文化,潜移默化实现培养目标。校园文化是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特殊的精神环境、浓厚的文化气氛、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谐的师生关系、合理的规章制度,这些校园文化的内容都对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亚于正式的课程。因此,应将公民意识的内容融入校园文化中去。

另外,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平台发挥校园文化的作用,起到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促进学生公民行为养成的作用,实现公民意识培养的目的。

开展多样的社会实践,提高公民意识培养的实效性。通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提高公民意识培养的实效。相较于其他形式,志愿者活动具有自愿性、实践性的特征,是广大青年学生乐于接受的公民意识教育的有效途径。如深入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关爱空巢老人等活动,对提高公民意识、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感有很大的帮助。

组织建立关于公民意识培养的社团,通过社团活动增强公民意识。如创建法律学社,组织有关专家、老师举办公民权利方面的讲座,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展开讨论、辩论等,如建立社会学兴趣小组,通过召开模拟听证会,组织学生对国家、政府即将实施的公共政策进行模拟听证,增强学生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度与参与意识,达到增强公民意识的目的。

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优势,实现大学生自我教育。在当今的网络信息社会,网络在大学生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包容性、平等性等特点,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开发建立相关网站或网页,发挥网络平台的宣传教育与引导作用,将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设置其中,同时注意内容的趣味性和形式的多样性,更好地吸引学生。

其次,利用校园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添加公民意识的内容,使学生在订阅微博、微信中的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达到自我教育的效果。

最后,通过加强对网络的监管,能及时发现学生在公民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公民意识教育的开展积累宝贵经验,更好地促进今后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工作。

(作者单位:新疆农业大学思政部)

【注释】

①李俊卿:“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实证研究与培育路径”,《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1期,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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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法治一般条件与要求

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法治的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条件与要求主要包括:1.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从制度和程序上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首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做到依宪治国。2.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一些具体法律宽泛、空洞,应该细化。还要加强立法解释,完善立法监督,及时修改或废止不恰当的法律,使之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3.应当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通过依法行政,正确解决政府与人民、行政权与法律的关系,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为人民服务放在首位;通过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对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统一有效。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历史作用

依法治国可以认为就是治国的大道理。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等领域的作用是重要地无以复加的。(一)对社会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个体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和制度正是构建多元主体间和谐关系的基础。它消除社会主体相互之间因身份地位等人为因素带来的歧视和不平等。在充分保留主体个性的基础上,使不同主体因差异而互补,因多样而丰富,实现互相以遵守法律而交往的合情合理的和谐状况。这就是法治化的共和政治的社会基础。(二)对精神文明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把人的自由作为基础,其核心价值理念就是遵循社会规范和吸引、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的主动参与精神。这无疑对培养个体自律和公民意识、观念和习惯具有重大意义,公民的社会意识和参与精神又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法治对责任的明确认定与教育科学文化中求真的精神契合,规范教育和科学文化各步骤和各方面。(三)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多元化主体的权利责任明晰化,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法律对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的基础上,自由、平等参与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合同关系、信用关系的承认,是市场交换行为大范围有序进行的基础。法治保证各主体间地位和机会的平等、竞争手段公平正当,才能实现优胜劣汰,使资源合理配置,使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法治的法律化和统一化特性可以为经济打破地区、国家间的封锁,使各种商品能在统一市场上自由流动、自由结合。法律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的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弥补市场内在调节机制缺陷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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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律制度规范:是法治文化的中间层,是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正式规则和以习俗、习惯、传统等非正式规则交错形成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及其实现机制,是社会成员为了存续和利益分配而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复杂的方式共同选择、共同安排且必须共同遵守的关于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体系。

第三,法治行为方式:属于法治文化的基础层,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实践中的习惯定势、行为方式等所构成的文化层,行为具有鲜明的组织、地域或民族特色,常常以具体的集体或个人行为、民风民俗、日常活动等形式出现,是一种动态的文化识别与交往体现。

二、高职院校法治文化

(一)高职院校法治文化的内涵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作为法治文化体系中的亚文化形态,具有自身独特的内涵。高职院校法治文化是指法治溶注在高职人(包括高职院校的学生、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思想和行为方式中的意识、原则、精神、行为及其价值追求,是一所高职院校通过规章制度、法律课堂、教学设施等所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更是一种体现治校理念和规范高职人言行的精神文化体系。

(二)高职院校法治文化的结构由于高职院校法治文化是一种法治文化体系中的亚文化形态,因此它应具有自己的结构特点。通过对高职院校法治文化的研究,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应包含三个层面,且这三个层面呈金字塔型分布:第一层:法治环境。这一层是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体系最基础的层面。高职院校是培养高技能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场所,它的制度环境优劣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氛围、学习效果,因此这也是法治文化体系的基础。第二层:法律素质。高职院校中广大教职工与学生法律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法治文化建设的成果,只有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才能促进法治文化建设。因此教职工与学生的法律素质是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体系的中间层,又是影响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素质通常涵盖很多因素,其中法治意识、法律认知、法律运用等要素都是影响高职人法律素质的重要方面。第三层: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体系的最高层。法治理念是法治文化体系的核心,因为法治理念能够稳定、持续地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是一种长久指导人们思想、行为的信念和观念。所以,法治理念是精神上的最高境界,没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素质,也不可能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更不可能进行良好的法治文化实践。因此,法治理念在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与其他文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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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57-01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明法”

“明法”,即法令必须以成文的方式进行公开,并让人人皆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凌驾于法律之上。“明法”并不只是要求制定一些法规并将其公之于众, 而且包含着更为丰富的内容。首先,法律条文必须“明白易知”。其次,法定界限必须明确、具体。再次,立法要全面。

(二)“重刑”

1.加轻罪以重罚。韩非的“重轻罪”,就是对犯有轻微过失的人施以残酷的刑罚,最终达到“无罪而乱不生”的境界。

2.同里相坐。即一个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者同受刑罚。实行同里相坐,就是为加强区域性的封建统治而使用的酷刑。

3.滥用死刑。韩非坚持“必罚明威”的杀无赦观点。他认定,在死刑威胁下,一个人宁愿不要整个天下,也不愿去死。死刑威力巨大,因此被提到了刑事立法的首位,被视为治理的最可靠的手段。

(三)法、术、势相结合

“法”是治国的根本,“势”是推行法治的前提,“术”是推行法治的策略,势和术是实现法的保证,要有效的施行法治,就必须将法、势、术结合起来。

1.法与势的结合

韩非的“势”即是君主据有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

他认为君主不能大权旁落,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需要加强中央集权的权势来巩固君主的地位。他率先提出了法与势相结合的理论,即“抱法处势”。他认为“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依靠;同时又强调“势”离不开“法”,没有法的势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2.法与术缺一不可

韩非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提出“法”与“术”是“不可一无”,缺一不可的。他认为,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必须遵守法律,君主对臣下,不能太信任,要“审合刑名”。

3.势与术相得益彰

一方面,势是术施行的前提,如果没有势而行术,术就成了毫无意义的小伎俩了;另一方面,术又可以强化势,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对韩非法治思想的评价

韩非主张的法治其实就是一种人治,他所提倡法治中法、术、 势三者的结合,正是人治中利用各种手段治理国家的典型特征。但韩非完全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为维护和强化统治者的统治秩序献计献策。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

1.韩非的“公法”观念没有贯彻到底,虽然提倡立法为公,但其所谓的“公”,不是以民众的利益为基础,而多以人主的利益为主。韩非的法是排除了约束君主的法,君主是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的,使法成为客观见之于主观的,同时,韩非在论述法的作用时,也把法令的地位和作用夸大到了不适当的程度。

2.在人性问题上,他着眼于超脱社会关系的抽象的孤立的个人,认为这样的人可以凭着自己的自然本性去追逐各自的利益,满足各自需要。其实,这是一种假定和幻想。另外韩非过分强调人性的自私,对人性的片面认识导致了他对“赏罚”的迷信。

3.韩非极力鼓吹重刑,主张“以刑去刑”,认为人皆畏死,“上设重刑而奸尽之”。韩非把重刑作为治国安邦的主要手段,这不仅导致了他对刑罚理解的失偏,而且给他的法治观点蒙上了恐怖的阴影,也会摧毁人们心中的朴素正义感。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积极作用

韩非的法治思想并非一无是处。他提出的积极的历史进化论,国家与法的社会发展论和批判其他学说时运用的逻辑辨证方法等,都是他的学说中不可磨灭的闪光点,而其中最为耀眼的还是他的法治学说本身,即“以法为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他相信客观法律,不相信主观易变的人类情感和巧智;他所理解的法,具有公开、公平性,已经超越了等级制的贵族统治时代,尤其是在他法治实施过程中,提倡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是时下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所孜孜以求的。韩非作为“法治”的推行者,他不是盲目的,他在书中也给我们揭示了推行法治会遇到的种种困难。韩非也提出了反对人治、心治和智治的观点,要求“使法择人”,“使法量功”。

三、韩非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依法治国借鉴意义

韩非的“法治”,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的必经之道。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一)立法方面

韩非主张各方面都要有法,以便“服之以法[1]”。从健全法制的观点来看,这种主张是合理的。全面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是健全法制的第一步。但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现实,才能够真正反映社会生活,指导并规范人们的行为。中国未来法制发展应当在完善法律多样性的基础上 ,力争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符合民意的法律体系 ,做到有法可依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2]。

(二)执法方面

要提高执法者自身的专业素质。制定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要通过执法者公平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守法来实现。要实现司法公正 ,就必须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从制度上增强司法机关自身抵抗干扰能力 ,并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如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则无异于虚设之条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自身的要求。韩非主张执法时对臣民要一视同仁,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执法者在执法时应该不徇私、不枉法,有法必依。

(三)进一步加大法的宣传力度

人民群众只有知法,才有可能去遵法。作为立法者,应该主动地全面地去宣传法律,以扩大它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尽快地让人民群众知法、遵法,这是健全法制,完善法制系统的必须环节。民众只有了解了法律才有可能自觉地约束自己而少犯罪乃至不犯罪,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四)正确对待死刑成为当今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韩非坚持轻罪重罚,他把死刑提到了刑事立法的首位,被视为治国的最可靠的手段。韩非把国家的治理单纯地依靠死刑是错误的。死刑既然是一种最高的惩罚,我们就必须慎重使用,不得滥用。中国的死刑宣判权又回收到了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手中,可见在对待死刑、重视人权方面,中国做的还是到位的,死刑的判决一定要审慎审核,认真严肃处理,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お

参考文献:

[1]《韩非子・说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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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学法实施方案,强化法治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常态化。将宪法法律列入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开展党委中心组宪法法律专题学习,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组织法治专题培训及普法考试,强化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意识,强化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实际效果。探索推行全局各单负责人述法制度,将述法与干部年度述职述廉述德一并考核,“四述”同步。

2、健全交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普法责任,推进全民普法教育。按照局党委领导同志分工,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理清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考核。根据我局担负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新形势下交通运输法治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优势,鼓励运用执法案例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逐步建立以案释法长效机制。各执法机构、交通企业要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健全普法宣讲和普法联络员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新形势下的普法能力。

3、把法治教育纳入文明创建内容。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把尊法、学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情况作为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实现法治建设和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4、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健全完善“法律六进”工作制度,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等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交通运输系统法律知识集中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深化“法律六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12.2全国交通安全日、12.4国家宪法日等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普法宣传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宣传月活动,在全系统营造尊法学法用法浓厚氛围。

二、组织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5、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按照全国、省、市、县普法办下发的通知要求,以“遵从法律,崇尚法治”为主题的基层法治单位创建活动作为重要载体,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宪法教育,着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观念,积极参加全国、全省网上宪法知识竞赛和宪法宣传的微电影、微故事、公益广告、警言等征集展播活动,推动宪法意识深入人心。

6、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教育。立足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广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法治实践,教育党员干部带头崇尚法治、厉行法治,引导社会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维权靠法。

7、突出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局党委工作重心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学习宣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稳定、科技进步、交通安全、改善民生等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法治精神在全民中内化为自觉观念,外化为自觉行为,养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习惯,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法治环境。

8、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德结合,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续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宣传教育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守诚信、求大同的时代价值。积极学习借鉴“法德结合”、“法德并举”和“法德共进”等经验,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思想道德水平,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三、深化“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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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肇始于斯多葛学派,他们认为理性支配宇宙,人也受理性的支配。理性法即自然法,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在社会中是普遍有效的,对任何人都具有约束力且平等适用。斯多葛学派还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人人的权利都应当被平等保护,西塞罗以自然法作为检验实在法效力的高级法。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义,是最高的天理,是各种形式的成文法之所以能存在的依据。国家机关所制定的一切法律和法令,应该只是自然法的体现和运用,否则就不配称为法律,不过是“一帮匪徒的规则”而已。

(二)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更多地体现了神学主义的色彩,以上帝的理性为基础,用自然法将上帝与人类联系在一起,神学主义自然法与自然主义自然法相比,更加注重人的参与和人的共同幸福。这表明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已经有了人文主义精神的萌芽,正义仍是这一时期的法律追求,阿奎那认为,人法不得违背自然法、神法,否则就是不正义的法;而不正义的法不再是法,而是对法的败坏。

(三)近代自然法

近代自然法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它汲取了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学说中的理性因素。近代自然法学的主要思想:

1、天赋人权论。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固有的不能被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超越了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这些权利不是由法律所赋予,也不是由政治所确认,而是由法律承认与宣告,宣告只是对这些权利的肯定而已。自然法学家认为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反抗等等。他们还主张,个人本质上是独立的自由的,人人生而平等,未经个人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利,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

2、社会契约论。古典自然法学家设想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孤立存在的,他们除了受自然法的支配以外,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支配。为了实现自然法赋予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国家为了实现人们的自然权利而存在。人们是契约的当事人,人们将其权利让渡给国家,但始终保留收回让渡出去之权利的权利,当政府的行为严重损害利益时,人们就将进行革命,收回赋予国家的权利。

3、分权主义。自然法学家认为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而无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政府腐败。为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利对个人进行侵犯,必须将权力依其职能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此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由于人性本恶,而要彻底消除人性中的恶和它在权力上的延伸却又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最大程度地遏制它,以法律制约权力。从以上说明可以发现,西方法治社会里,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是有秩序的、稳定的、可预见的,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充分的自由,在精神上成为自己的主人。

(四)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强调了自然法内容有“可变性”、“具体性”。马利旦在对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做总结时,加进了“人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等内容,从而使天主教教义和自然法的理性主义结合起来。富勒新自然法学的基本内容是道德与法律不可分,实在法必须服从某种道德准则。他认为法律之中包含着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外在道德即传统的正义、公平等实体自然法,它是法律的实体目标。内在道德是法律制度的必备条件,是人们创制法律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关于立法过程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被称为程序自然法。

二、自然法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充分尊重人的权利

从自然法的思想可以看出,人有着不可让渡的权利,人不是任意摆布的,人必须受到尊重。法治不仅意味着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受到普遍而又至上的法律规则的治理,在于追求和谐与幸福生活的方式,确保法治精神与人类理性的统一。自然法思想所提倡的以人为本,对人的充分尊重,应该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追求的。法治的精神就是充分体现每一个人的价值,只有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理念才可以得到最终实现。在我国法治建设时期,应当时刻铭记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为目标,尊重人权,尊重人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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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弘扬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法是正义的体现”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正义作为一种整体性的社会观念和抽象的社会规则,是法律的终极追求。正义以法律为依托,法律又以正义作为其固有价值,两者紧密相连,这启发我们正义的含义要到法律中去挖掘。自然法之所以存在,表现在人类的理性和理想的存在以及价值观念影响的存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道德问题,如价值追求扭曲,社会风气败坏,实证法是无法解决的,要对实证法背后隐藏的法律精神进行挖掘。

(三)加强理性文化建设,培养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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