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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10 09: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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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

篇1

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投资者)在进行新的投资时,基于税收筹划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投资方式、出资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规模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但是,投资筹划可能更多地涉及到一些非税因素,同样不能忽视。这些因素有政治稳定性、交通方便性、信息灵通度、劳动力素质及成本、原材料供应、市场供求、投资项目和管理水平对投资所在国的适应性等。

一、投资地点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要求,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地点,在地区性税收优惠、宏观税负、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对未来纳税义务作出规划。在其他投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低税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会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

(一)境内投资地点的选择

在我国境内投资,从税负角度来说,主要考虑所得税的因素。为了实现我国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扶植贫困地区的发展等,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其他投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般主要考虑在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1)利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利用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上述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利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完全能够而且有必要在投资之前,在充分考虑了基础设施、金融环境等外部因素后,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一般做法是:在低税地区创办企业,即利用低税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其业务活动自然也可以扩大到非低税区;或在低税区设置关联机构,将更多利润留在低税区,以降低总体税负。但是企业一旦选择了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必须考虑这些地区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及需求状况,以免为了节税影响企业盈利,得不偿失,这是企业投资前应当慎重考虑的。

(二)跨国投资地点的选择

如果进行跨国投资,仅从税收角度来说,一要考虑宏观税负的高低;二要考虑所涉及的主要税种及其税负的高低;三要考虑税收结构;四要考虑居住国与投资地所在国对避免双重征税的程度。

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收所得税,有的国家的所得税率高于我国或者低于我国。因此,投资地点不同,税收负担会有所差别,最终影响到投资收益。对于跨国投资者,还应考虑有关国家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区选择。

篇2

企业在某个国家投资经营,无论盈利与否,首先需要就经营收入缴纳流转税。流转税有增值税和销售税两种。一般来说,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销售税实行价内征收。南亚各国流转税政策,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巴基斯坦、印度和马尔代夫没有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且其基本税率均为15%。孟加拉国有低税率,斯里兰卡没有低税率。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设置了免税项目。

二、南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影响企业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是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不仅要理解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尤其股权转让利得的征税规定、亏损结转期限规定等基本内容,还要掌握境外收入纳税规定、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等限制规定。南亚各国的公司所得基本规定,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25%的国家只有马尔代夫,其他南亚各国的税率均不低于中国的法定税率25%,并且,南亚各国对小企业均没有低税率。马尔代夫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对资本利得视同经营所得正税,印度和孟加拉国对资本利得设有低税率征税。就亏损结转来看,南亚各国实行有限期后转的较多,但斯里兰卡实行无限期后转,马尔代夫无亏损结转规定。阿富汗和斯里兰卡对每年结转的亏损额有严格规定。

为进一步反映南亚各国对居民公司境外已纳税抵免规定、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及资本弱化的限制规定等涉外内容,现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对居民公司在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的国家较多,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只限于税收协定国实行限额抵免,马尔代夫对境外收入免予征税,就不存在抵免的问题。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的是印度和孟加拉国,马尔代夫对转让定价无要求,巴基斯坦、阿富汗和斯里兰卡有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到(除印度和孟加拉国以外)其他南亚国家投资,中国母公司出售或投资给子公司的原材料、设备和技术,可以从高定价,以降低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到印度和孟加拉国投资,中国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控制在国际市场价格的范围内,以免于遭受反避税调查。南亚各国中,只有巴基斯坦有明确的债务权益比例要求,其他南亚国家对资本弱化没有要求或只有税前利息扣除限制。所以,中国企业到南亚投资,应多采取债权融资,少进行股权融资,以规避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

三、南亚各国的预提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投资国赚取利润后分回中国母公司,或海外分公司赚取利润汇回中国总公司,以及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费、管理费及其他各种款项,都涉及预提税。已经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相互给予预提税优惠,降低了预提税税率。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按照其国内法规定征收预提税。南亚各国股利和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税率,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与中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阿富汗、马尔代夫和不丹,中国企业到这3个国家进行投资,预提税按照其国内税法规定执行。到其他南亚国家投资,中国企业应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享受中外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

对表4进行分析可知,马尔代夫对股息和利润均不征收预提税,印度对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收预提税,对股息分配公司征收股息分配税,股息分配税无法通过股权架构设计消除或降低,因此,投资马尔代夫和印度不必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等国向中国支付股息,协定税率均为10%,向中国支付分公司利润,则协定免税,因此,投资这4个国家设立分公司可减轻税负;设立子公司,则要多缴纳一道预提税。

利息和融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费,管理费,租金和工程款等,也可能涉及预提税。表5列示的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税率。

由表5可知,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的只有马尔代夫,对技术费不征收预提税的只有斯里兰卡,投资斯里兰卡应通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进行税务筹划。从利息预提税角度看,各国协定税率均为10%,南亚项目进行融资,应设计合理的融资架构,以减轻利息预提税。

四、投资南亚的税务筹划

考虑到南亚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规定,若在这些国家的全资子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汇回中国母公司,在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其境外经营实际税负低于25%的只有马尔代夫(15%/免),到其他南亚国家投资,实际税负均高于中国境内税负。因此,建议到南亚投资的中国企业投资前期就应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海外税负。

(一)充分了解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篇3

在某一国家投资经营,企业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流转税。中亚五国均征收增值税。中亚各国增值税政策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中亚五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在12%~20%之间,高于17%的有两个。除塔吉克斯坦以外,其他国家没有低税率。中亚五国均对出口商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并根据各自的国情,对教育、医疗、金融等特定项目免税。与东南亚各国相比,中亚各国的流转税税率较高。

二、中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影响企业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是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投资“一带一路”中国企业,不仅需要理解中亚五国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纳税规定、亏损结转规定等基本内容,还需要理解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转让定价管理和资本弱化规则等涉外规定。本文首先分析中亚五国公司所得税的基本规定,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从公司所得税税率来看,中亚五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比较低,在7.5%~20%之间。对资本利得均征税,但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对出售股权有免税。从亏损结转规定看,实行有限期后转3~10年,乌兹别克斯坦对每年结转额有限制。

其次,χ醒俏骞涉外规定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对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只对协定国限额抵免。从转让定价管理来看,中亚五国均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要求遵守公平交易原则。除哈萨克斯坦外,中亚五国的资本弱化比较宽松,塔吉克斯坦只对利率有要求,对借款数额没有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对资本弱化无要求。因此,投资中亚五国,中国企业应多采用借款融资,降低境外税负,谨慎采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三、中亚各国的预提税所得税政策

预提税(withholding tax)是针对跨国资本流动征收的一个直接税,是海外经营比国内经营额外承担的一个税种。减轻预提税的方法除汇出国放弃征税权外,只能各国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定解决。中亚各国股息和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预提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中亚五国对股息均征收预提税,与中国协定税率较低的是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对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收预提税,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分公司有利。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协定分支机构税5%,协定股息预提税10%,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公司有利。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协定分公司利润均免税,而协定子公司股息均征税,故还是设立分公司税负轻。

在中亚五国中,没有间接抵免的有: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在三个国家设立分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国可以抵免,设立子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国不能进行税收抵免,故设立分公司税负低,设立子公司税负高。

中亚五国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预提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中亚五国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均征收预提税,且只有塔吉克斯坦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较低,为8%,其他国家与中国协定预提税均为10%。鉴于上述情况,投资中亚五国时,应特别重视税务筹划。

四、投资中亚的税务筹划

综合考虑中亚国家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政策,中国企业将境外子公司税后利润汇回中国母公司,在不享受税收优惠时,境外实际税负低于25%的有:乌兹别克斯坦(16.75%)、土库曼斯坦(12.6%)和吉尔吉斯斯坦(19%),加之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故投资中亚五国,股权架构和债权架构的设计非常重要。

哈萨克斯坦同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10%,利息预提税为10%,分析哈萨克斯坦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发现其双边税收协定中利息预提税均为10%,股息预提税税率为零的有荷兰、瑞士和科威特等3个国家,虽然荷兰适合于作为控股架构,但荷兰对中国支付股息预提税为10%。所以,投资哈萨克斯坦项目公司,股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中国香港公司―荷兰公司―哈萨克斯坦公司,这样能免除股息预提税。对于哈萨克斯坦项目的借款,若采用通过中国香港公司和荷兰公司转借,与中国母公司直接借款给哈萨克斯坦项目,利息预提税均为10%。但如果是中国香港的财务公司借款给哈萨克斯坦项目,则利息预提税为15%。

土库曼斯坦同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最低为5%,利息预提税为8%,分析土库曼斯坦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发现其双边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为零的有奥地利、英国、阿联酋和美国,利息预提税为零的有奥地利、英国和阿联酋。这些国家中,英国最适合作为控股公司。投资土库曼斯坦项目,股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英国公司―土库曼斯坦项目公司;债权架构为:英国财务公司―土库曼斯坦项目公司。

篇4

在某一国家投资经营,企业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流转税。西亚国家中,征收增值税的国家有7个,征收销售税的有4个,有5个国家即将开征增值税。西亚各国流转税政策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黎巴嫩、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等没有低税率;沙特阿拉伯、阿曼、阿联酋、卡塔尔和巴林等国已经宣布从2018年开始实行增值税;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出口商品和服务实行0税率;各国的免税项目包括教育、医疗、金融及其他。与东南亚各国相比,西亚的流转税税率较高。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最低税率为10%,最高为24%。增值税基本税率高于17%的有:土耳其、希腊和塞浦路斯。

二、西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所得税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征税规定、亏损弥补期限、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转让定价规则、资本弱化规则等。为了使投资“一带一路”企业更好地了解西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本文首先对西亚各国公司所得税基本规定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从公司所得税税率来看,普通行业(除石油、天然气、电信和银行外)税率高于25%的只有叙利亚和希腊,其他国家对普通行业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均比较低,但对油气行业征收较高的公司所得税。对资本利得不征税的有阿联酋和巴林;对出售股份有免税规定的有:伊拉克、土耳其、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阿曼、科威特和塞浦路斯。对亏损实行无限期后转的国家有:以色列、沙特阿拉伯、巴林和塞浦路斯;伊拉克和沙特阿拉伯对各年结转亏损额有限制。

其次,对西亚各国公司所得税涉外内容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境外已纳税不能抵免的国家有:叙利亚、约旦、黎巴嫩、巴勒斯坦、阿联酋和卡塔尔,其他国家允许境外已纳税在境内汇总纳税时抵免,但大多数实行限额抵免,科威特只对税收协定国实行抵免。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宽松或没有要求的国家有:伊拉克、叙利亚、巴勒斯坦、阿联酋、科威特和巴林,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应运用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境外税负。对资本弱化有限制规定的有:土耳其、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卡塔尔、希腊和埃及,其中,有明确的债务资本比例规定的有土耳其、也门、阿曼、卡塔尔和埃及,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企业进行债权融资应遵守所在国的规定,以免造成利息被视同股利征收较高的税收(视同股利的利息不能享受双边协定的低税率)。

三、西亚各国的预提税政策

企业海外经营的税负,不仅取决于公司所得税,还取决于所在国对投资回报征收的预提税以及双边协定谈签的预提税税率。西亚各国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预提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西亚尚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伊拉克、约旦、黎巴嫩、巴勒斯坦和也门,从这些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汇回股息、利润、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均按照其国内税法规定征收预提税。西亚国家中对股息和分公司利润均不征收预提税的有:伊拉克、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阿曼、阿联酋、卡塔尔、巴林和塞浦路斯,在这些国家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税负一致。因这些国家均不征收股息预提税,因此,无需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对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收预提税的还有也门和科威特,与中国协定免征分公司预提税的有:土耳其、沙特阿拉伯、希腊和埃及,征分支机构税但未签税收协定的黎巴嫩,在这7国设立分公司有利。以色列与中国协定股息和利息预提税均为10%,故设立子公司更有利。

在西亚各国中,除未签税收协定的伊拉克、约旦、黎巴嫩、巴勒斯坦和也门外,已签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的有:伊朗、阿曼、沙特阿拉伯、卡塔尔、巴林、希腊,在这些国家设立分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国可以抵免,设立子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国不能进行税收抵免,故设立分公司税负低,设立子公司税负高。

西各国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预提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对利息和特许权均不征收预提税的有:阿联酋、科威特和巴林,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还有:阿曼和塞浦路斯,另外,阿曼对技术费免税,中国企业应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应按孰低原则征收预提税的有:叙利亚(利息7.5%,特许权7%,协定税率均为10%)、沙特阿拉伯(利息5%,协定税率10%)、卡塔尔(利息7%,特许权5%,协定税率均为10%)。

四、投资西亚的税务筹划

综合考虑西亚国家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政策,中国企业将境外子公司税后利润汇回中国母公司,在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普通行业(除石油、天然气、电信和银行外)境外实际税负低于25%的有:伊拉克(15%)、约旦(14%)、黎巴嫩(23.5%)、巴勒斯坦(20%)、沙特阿拉伯(24%)、阿曼(12%)、卡塔尔(10%)、科威特(19.25%)、巴林(0)和塞浦路斯(12.5%),到其他西亚国家投资,实际税负均高于中国境内税负,因此,“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一定要争取所在国减免税优惠,利用所在国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规则,设计股权架构和债权架构,以降低海外经营税负。

根据西亚各国国内预提税规定、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股权应进行税务筹划的有土耳其、黎巴嫩、以色列、沙特、也门和希腊。债权应进行税务筹划的国家,除上述7国外,还有伊拉克、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卡特尔和埃及。

土耳其与中国协定的股息和利息预提税均为10%,在土耳其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最低为5%,包括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澳大利亚、波黑、埃及、德国、爱尔兰、科索沃、马其顿、墨西哥、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沙特、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瑞士,中国企业只能选择上述国家中对海外利润汇入后不征收公司所得税的国家作为控股架构所在地。土耳其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利息预提税最低为10%,因此,土耳其项目,从中国境内借款是税负最轻的筹资方式。

黎巴嫩与中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其国内规定股息和利息预提税为10%。在黎巴嫩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和利息预提税均为0的有:巴林、法国、科威特、卡塔尔和阿联酋。利息预提税为0的还有:捷克、意大利、马耳他。股息为5%的有亚美尼亚、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伊朗、意大利、马来西亚、马耳他、摩洛哥、波兰、罗马尼亚、阿曼、叙利亚、突尼斯和乌克兰。利息预提税为5%的有:白俄罗斯、塞浦路斯、伊朗、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突尼斯和也门。

以色列c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10%,利息预提税7%/10%。以色列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为0的有:丹麦、爱沙尼亚、格鲁吉亚、马耳他和瑞典。股息预提税为5%的有:克罗地亚、捷克、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匈牙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墨西哥、摩尔多瓦、荷兰、巴拿马、波兰、葡萄牙、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士和乌克兰。利息预提税为0是匈牙利。利息预提税为5%的有:爱沙尼亚、马耳他、摩尔多瓦、波兰和斯洛文尼亚。

沙特与中国协定股息和利息预提税均为5%,在沙特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为0的有:法国、吉尔吉斯斯坦、叙利亚、爱尔兰和西班牙。利息预提税为0的有:捷克、法国、匈牙利、爱尔兰、吉尔吉斯斯坦、卢森堡、马耳他和英国。

篇5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19日

一、有关经济性重复课税的理论

所谓经济性重复课税是指由于对不同纳税人在经济上的同一税源征税所导致的双重税收负担,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对公司和股东的双重征税。公司的利润在依法缴纳所得税以后,如果税后利润再分配给股东,则在符合法定征税要素的情况下,获取股利的股东又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对于利润这一税源,实际上是在不同程度上征收了两次税,这种情况被认为是典型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传统的古典制所得税模式,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对企业的留存利润征收33%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等资本收益课征20%个人所得税,这就产生了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实际税负率高达46.4%。(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实行25%税率后,实际税负率也高达40%)。重复课税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本结构,并影响到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增长。同时,重复课税导致的高税负和对投资行为的重税,成为投资领域产生大量避税现象和行为的主要诱因,不利于税收规模的可持续增长和正常税收秩序的维护。如何消除这种经济性双重课税,减少其带来的负效应,是各国税收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不断探索的问题。为此,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通过少计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降低税率,来减轻针对股息、红利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属于所得税一体化方法中的部分计征制。以此为标志,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传统古典制已经动摇,正朝着逐步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方向迈进。

二、各国缓解或免除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主要方法及经验

1、股利扣除制。是指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将其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按照全部或部分、或特定的百分比,视同费用从公司利润中扣除,以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在取得股利时,应将股利并入当年的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方法下,将股利作为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越高,重复课税问题消除的越彻底。优点在于利润分配部分的重复课税可部分或完全消除,自有资本与外借资金的税负相同,可以消除公司在发行股票与举债两种筹资方式中的扭曲。其缺点在于减税对象为公司,个人股东无直接减税的感受,分配给外国股东的股利亦同样适用,导致在国际税收谈判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2、双税率制。在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分率制既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也可以在公司层次实行。如果在股东层次实行,则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按较低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所得按正常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公司层次实行,用于分配股利的公司利润适用较低的税率,留存公司的利润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其结果是,分配利润的实际税率低于保留利润的实际税率。双税率法的优点在于可以消除已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间的扭曲,并可减轻股利所得的重复课税现象。缺点在于已分配利润可适用较低的税率,会鼓励公司将利润分配予股东,影响公司自有资本的累积。因此,德国和日本在1990年分别取消了该制度。

3、股东所得免税制。对股东取得的股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部免于计入应税所得,此方法的目的在于消除股东股利所得的重复课税,同时也可作为吸引、鼓励股东投资的一种手段。中国台湾1998年以前,个人股利所得在27万元以内免计入综合所得课税即属于股利所得部分免税法。股利所得免税法的优点在于可减轻或消除重复课税,方法简单易行而且股东有直接免税的感受。

4、部分计征制。在公司层次,对分配利润正收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的股息按一定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计入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越小,股东就股息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就越可以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当计入个人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等于0时,就相当于实行了股东免税制。

5、归集抵免制。用于分配股利的公司所得负担的所得税,全部或部分抵免股东阶段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归集制中,公司所得税犹如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的预提税,允许的抵免额为“归集抵免额”。归集抵免额可能是股东取得净股息的一定比例,也可能是公司所得税的一定比例,或公司所得税全额。归集抵免制的优点是不受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影响,不管利润分配或留存,全部课征公司所得税,税收待遇平等,公司所得税课征之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综合计算抵免,缓解股息的双重征税。但归集制计算复杂,对税务管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存在难以管理和操作的问题。

三、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

1、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扣除费用,采用不同税率计税。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的现象,难以体现量能课税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增加了人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逐步由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所得税制。目前实行归集制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均为综合所得税制,可见该制度不仅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同时还是所得税制一体化的必要组成部分。

2、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实行归集抵免制,把抵免环节放在个人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有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这就要求对每一位股东的每笔所得分别计算,其计算非常繁琐,否则,就难以在个人环节准确计算和确定归集抵免数额,也就容易产生通过扩大抵免数额以偷漏税的行为。因此,必须不断健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与居民个人身份证相配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纳税人管理信息联网共享,提高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逐步实施抵扣制。

3、鼓励税务业、纳税筹划业、税务咨询、顾问业务的发展。我国目前税务发展缓慢,存在许多问题,就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的数量来说,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在西方国家,由于其税制的复杂性,使得税务业成为非常必要的行业。由于“一体化”制度中具体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其顺利推行也需要税务的直接参与。同时,税务业的壮大发展也是我国税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配套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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