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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10 09: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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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

篇1

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投资者)在进行新的投资时,基于税收筹划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投资方式、出资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规模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但是,投资筹划可能更多地涉及到一些非税因素,同样不能忽视。这些因素有政治稳定性、交通方便性、信息灵通度、劳动力素质及成本、原材料供应、市场供求、投资项目和管理水平对投资所在国的适应性等。

一、投资地点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要求,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地点,在地区性税收优惠、宏观税负、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对未来纳税义务作出规划。在其他投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低税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会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

(一)境内投资地点的选择

在我国境内投资,从税负角度来说,主要考虑所得税的因素。为了实现我国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扶植贫困地区的发展等,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其他投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般主要考虑在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1)利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利用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上述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利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完全能够而且有必要在投资之前,在充分考虑了基础设施、金融环境等外部因素后,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一般做法是:在低税地区创办企业,即利用低税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其业务活动自然也可以扩大到非低税区;或在低税区设置关联机构,将更多利润留在低税区,以降低总体税负。但是企业一旦选择了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必须考虑这些地区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及需求状况,以免为了节税影响企业盈利,得不偿失,这是企业投资前应当慎重考虑的。

(二)跨国投资地点的选择

如果进行跨国投资,仅从税收角度来说,一要考虑宏观税负的高低;二要考虑所涉及的主要税种及其税负的高低;三要考虑税收结构;四要考虑居住国与投资地所在国对避免双重征税的程度。

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收所得税,有的国家的所得税率高于我国或者低于我国。因此,投资地点不同,税收负担会有所差别,最终影响到投资收益。对于跨国投资者,还应考虑有关国家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区选择。

篇2

企业在某个国家投资经营,无论盈利与否,首先需要就经营收入缴纳流转税。流转税有增值税和销售税两种。一般来说,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销售税实行价内征收。南亚各国流转税政策,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巴基斯坦、印度和马尔代夫没有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且其基本税率均为15%。孟加拉国有低税率,斯里兰卡没有低税率。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设置了免税项目。

二、南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影响企业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是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不仅要理解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尤其股权转让利得的征税规定、亏损结转期限规定等基本内容,还要掌握境外收入纳税规定、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等限制规定。南亚各国的公司所得基本规定,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25%的国家只有马尔代夫,其他南亚各国的税率均不低于中国的法定税率25%,并且,南亚各国对小企业均没有低税率。马尔代夫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对资本利得视同经营所得正税,印度和孟加拉国对资本利得设有低税率征税。就亏损结转来看,南亚各国实行有限期后转的较多,但斯里兰卡实行无限期后转,马尔代夫无亏损结转规定。阿富汗和斯里兰卡对每年结转的亏损额有严格规定。

为进一步反映南亚各国对居民公司境外已纳税抵免规定、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及资本弱化的限制规定等涉外内容,现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对居民公司在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的国家较多,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只限于税收协定国实行限额抵免,马尔代夫对境外收入免予征税,就不存在抵免的问题。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的是印度和孟加拉国,马尔代夫对转让定价无要求,巴基斯坦、阿富汗和斯里兰卡有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到(除印度和孟加拉国以外)其他南亚国家投资,中国母公司出售或投资给子公司的原材料、设备和技术,可以从高定价,以降低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到印度和孟加拉国投资,中国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控制在国际市场价格的范围内,以免于遭受反避税调查。南亚各国中,只有巴基斯坦有明确的债务权益比例要求,其他南亚国家对资本弱化没有要求或只有税前利息扣除限制。所以,中国企业到南亚投资,应多采取债权融资,少进行股权融资,以规避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

三、南亚各国的预提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投资国赚取利润后分回中国母公司,或海外分公司赚取利润汇回中国总公司,以及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费、管理费及其他各种款项,都涉及预提税。已经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相互给予预提税优惠,降低了预提税税率。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按照其国内法规定征收预提税。南亚各国股利和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税率,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与中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阿富汗、马尔代夫和不丹,中国企业到这3个国家进行投资,预提税按照其国内税法规定执行。到其他南亚国家投资,中国企业应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享受中外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

对表4进行分析可知,马尔代夫对股息和利润均不征收预提税,印度对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收预提税,对股息分配公司征收股息分配税,股息分配税无法通过股权架构设计消除或降低,因此,投资马尔代夫和印度不必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等国向中国支付股息,协定税率均为10%,向中国支付分公司利润,则协定免税,因此,投资这4个国家设立分公司可减轻税负;设立子公司,则要多缴纳一道预提税。

利息和融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费,管理费,租金和工程款等,也可能涉及预提税。表5列示的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税率。

由表5可知,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的只有马尔代夫,对技术费不征收预提税的只有斯里兰卡,投资斯里兰卡应通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进行税务筹划。从利息预提税角度看,各国协定税率均为10%,南亚项目进行融资,应设计合理的融资架构,以减轻利息预提税。

四、投资南亚的税务筹划

考虑到南亚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规定,若在这些国家的全资子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汇回中国母公司,在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其境外经营实际税负低于25%的只有马尔代夫(15%/免),到其他南亚国家投资,实际税负均高于中国境内税负。因此,建议到南亚投资的中国企业投资前期就应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海外税负。

(一)充分了解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篇3

在某一国家投资经营,企业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流转税。中亚五国均征收增值税。中亚各国增值税政策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中亚五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在12%~20%之间,高于17%的有两个。除塔吉克斯坦以外,其他国家没有低税率。中亚五国均对出口商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并根据各自的国情,对教育、医疗、金融等特定项目免税。与东南亚各国相比,中亚各国的流转税税率较高。

二、中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影响企业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是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投资“一带一路”中国企业,不仅需要理解中亚五国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纳税规定、亏损结转规定等基本内容,还需要理解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转让定价管理和资本弱化规则等涉外规定。本文首先分析中亚五国公司所得税的基本规定,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从公司所得税税率来看,中亚五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比较低,在7.5%~20%之间。对资本利得均征税,但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对出售股权有免税。从亏损结转规定看,实行有限期后转3~10年,乌兹别克斯坦对每年结转额有限制。

其次,χ醒俏骞涉外规定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对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只对协定国限额抵免。从转让定价管理来看,中亚五国均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要求遵守公平交易原则。除哈萨克斯坦外,中亚五国的资本弱化比较宽松,塔吉克斯坦只对利率有要求,对借款数额没有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对资本弱化无要求。因此,投资中亚五国,中国企业应多采用借款融资,降低境外税负,谨慎采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三、中亚各国的预提税所得税政策

预提税(withholding tax)是针对跨国资本流动征收的一个直接税,是海外经营比国内经营额外承担的一个税种。减轻预提税的方法除汇出国放弃征税权外,只能各国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定解决。中亚各国股息和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预提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中亚五国对股息均征收预提税,与中国协定税率较低的是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对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收预提税,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分公司有利。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协定分支机构税5%,协定股息预提税10%,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公司有利。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协定分公司利润均免税,而协定子公司股息均征税,故还是设立分公司税负轻。

在中亚五国中,没有间接抵免的有: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在三个国家设立分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国可以抵免,设立子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国不能进行税收抵免,故设立分公司税负低,设立子公司税负高。

中亚五国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预提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中亚五国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均征收预提税,且只有塔吉克斯坦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较低,为8%,其他国家与中国协定预提税均为10%。鉴于上述情况,投资中亚五国时,应特别重视税务筹划。

四、投资中亚的税务筹划

综合考虑中亚国家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政策,中国企业将境外子公司税后利润汇回中国母公司,在不享受税收优惠时,境外实际税负低于25%的有:乌兹别克斯坦(16.75%)、土库曼斯坦(12.6%)和吉尔吉斯斯坦(19%),加之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故投资中亚五国,股权架构和债权架构的设计非常重要。

哈萨克斯坦同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10%,利息预提税为10%,分析哈萨克斯坦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发现其双边税收协定中利息预提税均为10%,股息预提税税率为零的有荷兰、瑞士和科威特等3个国家,虽然荷兰适合于作为控股架构,但荷兰对中国支付股息预提税为10%。所以,投资哈萨克斯坦项目公司,股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中国香港公司―荷兰公司―哈萨克斯坦公司,这样能免除股息预提税。对于哈萨克斯坦项目的借款,若采用通过中国香港公司和荷兰公司转借,与中国母公司直接借款给哈萨克斯坦项目,利息预提税均为10%。但如果是中国香港的财务公司借款给哈萨克斯坦项目,则利息预提税为15%。

土库曼斯坦同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最低为5%,利息预提税为8%,分析土库曼斯坦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发现其双边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为零的有奥地利、英国、阿联酋和美国,利息预提税为零的有奥地利、英国和阿联酋。这些国家中,英国最适合作为控股公司。投资土库曼斯坦项目,股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英国公司―土库曼斯坦项目公司;债权架构为:英国财务公司―土库曼斯坦项目公司。

篇4

在某一国家投资经营,企业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流转税。西亚国家中,征收增值税的国家有7个,征收销售税的有4个,有5个国家即将开征增值税。西亚各国流转税政策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黎巴嫩、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等没有低税率;沙特阿拉伯、阿曼、阿联酋、卡塔尔和巴林等国已经宣布从2018年开始实行增值税;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出口商品和服务实行0税率;各国的免税项目包括教育、医疗、金融及其他。与东南亚各国相比,西亚的流转税税率较高。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最低税率为10%,最高为24%。增值税基本税率高于17%的有:土耳其、希腊和塞浦路斯。

二、西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所得税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征税规定、亏损弥补期限、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转让定价规则、资本弱化规则等。为了使投资“一带一路”企业更好地了解西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本文首先对西亚各国公司所得税基本规定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从公司所得税税率来看,普通行业(除石油、天然气、电信和银行外)税率高于25%的只有叙利亚和希腊,其他国家对普通行业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均比较低,但对油气行业征收较高的公司所得税。对资本利得不征税的有阿联酋和巴林;对出售股份有免税规定的有:伊拉克、土耳其、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阿曼、科威特和塞浦路斯。对亏损实行无限期后转的国家有:以色列、沙特阿拉伯、巴林和塞浦路斯;伊拉克和沙特阿拉伯对各年结转亏损额有限制。

其次,对西亚各国公司所得税涉外内容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境外已纳税不能抵免的国家有:叙利亚、约旦、黎巴嫩、巴勒斯坦、阿联酋和卡塔尔,其他国家允许境外已纳税在境内汇总纳税时抵免,但大多数实行限额抵免,科威特只对税收协定国实行抵免。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宽松或没有要求的国家有:伊拉克、叙利亚、巴勒斯坦、阿联酋、科威特和巴林,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应运用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境外税负。对资本弱化有限制规定的有:土耳其、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卡塔尔、希腊和埃及,其中,有明确的债务资本比例规定的有土耳其、也门、阿曼、卡塔尔和埃及,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企业进行债权融资应遵守所在国的规定,以免造成利息被视同股利征收较高的税收(视同股利的利息不能享受双边协定的低税率)。

三、西亚各国的预提税政策

企业海外经营的税负,不仅取决于公司所得税,还取决于所在国对投资回报征收的预提税以及双边协定谈签的预提税税率。西亚各国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预提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西亚尚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伊拉克、约旦、黎巴嫩、巴勒斯坦和也门,从这些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汇回股息、利润、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均按照其国内税法规定征收预提税。西亚国家中对股息和分公司利润均不征收预提税的有:伊拉克、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阿曼、阿联酋、卡塔尔、巴林和塞浦路斯,在这些国家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税负一致。因这些国家均不征收股息预提税,因此,无需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对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收预提税的还有也门和科威特,与中国协定免征分公司预提税的有:土耳其、沙特阿拉伯、希腊和埃及,征分支机构税但未签税收协定的黎巴嫩,在这7国设立分公司有利。以色列与中国协定股息和利息预提税均为10%,故设立子公司更有利。

在西亚各国中,除未签税收协定的伊拉克、约旦、黎巴嫩、巴勒斯坦和也门外,已签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的有:伊朗、阿曼、沙特阿拉伯、卡塔尔、巴林、希腊,在这些国家设立分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国可以抵免,设立子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国不能进行税收抵免,故设立分公司税负低,设立子公司税负高。

西各国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预提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对利息和特许权均不征收预提税的有:阿联酋、科威特和巴林,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还有:阿曼和塞浦路斯,另外,阿曼对技术费免税,中国企业应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应按孰低原则征收预提税的有:叙利亚(利息7.5%,特许权7%,协定税率均为10%)、沙特阿拉伯(利息5%,协定税率10%)、卡塔尔(利息7%,特许权5%,协定税率均为10%)。

四、投资西亚的税务筹划

综合考虑西亚国家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政策,中国企业将境外子公司税后利润汇回中国母公司,在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普通行业(除石油、天然气、电信和银行外)境外实际税负低于25%的有:伊拉克(15%)、约旦(14%)、黎巴嫩(23.5%)、巴勒斯坦(20%)、沙特阿拉伯(24%)、阿曼(12%)、卡塔尔(10%)、科威特(19.25%)、巴林(0)和塞浦路斯(12.5%),到其他西亚国家投资,实际税负均高于中国境内税负,因此,“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一定要争取所在国减免税优惠,利用所在国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规则,设计股权架构和债权架构,以降低海外经营税负。

根据西亚各国国内预提税规定、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股权应进行税务筹划的有土耳其、黎巴嫩、以色列、沙特、也门和希腊。债权应进行税务筹划的国家,除上述7国外,还有伊拉克、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卡特尔和埃及。

土耳其与中国协定的股息和利息预提税均为10%,在土耳其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最低为5%,包括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澳大利亚、波黑、埃及、德国、爱尔兰、科索沃、马其顿、墨西哥、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沙特、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瑞士,中国企业只能选择上述国家中对海外利润汇入后不征收公司所得税的国家作为控股架构所在地。土耳其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利息预提税最低为10%,因此,土耳其项目,从中国境内借款是税负最轻的筹资方式。

黎巴嫩与中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其国内规定股息和利息预提税为10%。在黎巴嫩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和利息预提税均为0的有:巴林、法国、科威特、卡塔尔和阿联酋。利息预提税为0的还有:捷克、意大利、马耳他。股息为5%的有亚美尼亚、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伊朗、意大利、马来西亚、马耳他、摩洛哥、波兰、罗马尼亚、阿曼、叙利亚、突尼斯和乌克兰。利息预提税为5%的有:白俄罗斯、塞浦路斯、伊朗、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突尼斯和也门。

以色列c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10%,利息预提税7%/10%。以色列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为0的有:丹麦、爱沙尼亚、格鲁吉亚、马耳他和瑞典。股息预提税为5%的有:克罗地亚、捷克、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匈牙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墨西哥、摩尔多瓦、荷兰、巴拿马、波兰、葡萄牙、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士和乌克兰。利息预提税为0是匈牙利。利息预提税为5%的有:爱沙尼亚、马耳他、摩尔多瓦、波兰和斯洛文尼亚。

沙特与中国协定股息和利息预提税均为5%,在沙特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为0的有:法国、吉尔吉斯斯坦、叙利亚、爱尔兰和西班牙。利息预提税为0的有:捷克、法国、匈牙利、爱尔兰、吉尔吉斯斯坦、卢森堡、马耳他和英国。

篇5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19日

一、有关经济性重复课税的理论

所谓经济性重复课税是指由于对不同纳税人在经济上的同一税源征税所导致的双重税收负担,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对公司和股东的双重征税。公司的利润在依法缴纳所得税以后,如果税后利润再分配给股东,则在符合法定征税要素的情况下,获取股利的股东又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对于利润这一税源,实际上是在不同程度上征收了两次税,这种情况被认为是典型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传统的古典制所得税模式,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对企业的留存利润征收33%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等资本收益课征20%个人所得税,这就产生了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实际税负率高达46.4%。(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实行25%税率后,实际税负率也高达40%)。重复课税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本结构,并影响到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增长。同时,重复课税导致的高税负和对投资行为的重税,成为投资领域产生大量避税现象和行为的主要诱因,不利于税收规模的可持续增长和正常税收秩序的维护。如何消除这种经济性双重课税,减少其带来的负效应,是各国税收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不断探索的问题。为此,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通过少计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降低税率,来减轻针对股息、红利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属于所得税一体化方法中的部分计征制。以此为标志,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传统古典制已经动摇,正朝着逐步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方向迈进。

二、各国缓解或免除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主要方法及经验

1、股利扣除制。是指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将其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按照全部或部分、或特定的百分比,视同费用从公司利润中扣除,以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在取得股利时,应将股利并入当年的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方法下,将股利作为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越高,重复课税问题消除的越彻底。优点在于利润分配部分的重复课税可部分或完全消除,自有资本与外借资金的税负相同,可以消除公司在发行股票与举债两种筹资方式中的扭曲。其缺点在于减税对象为公司,个人股东无直接减税的感受,分配给外国股东的股利亦同样适用,导致在国际税收谈判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2、双税率制。在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分率制既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也可以在公司层次实行。如果在股东层次实行,则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按较低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所得按正常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公司层次实行,用于分配股利的公司利润适用较低的税率,留存公司的利润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其结果是,分配利润的实际税率低于保留利润的实际税率。双税率法的优点在于可以消除已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间的扭曲,并可减轻股利所得的重复课税现象。缺点在于已分配利润可适用较低的税率,会鼓励公司将利润分配予股东,影响公司自有资本的累积。因此,德国和日本在1990年分别取消了该制度。

3、股东所得免税制。对股东取得的股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部免于计入应税所得,此方法的目的在于消除股东股利所得的重复课税,同时也可作为吸引、鼓励股东投资的一种手段。中国台湾1998年以前,个人股利所得在27万元以内免计入综合所得课税即属于股利所得部分免税法。股利所得免税法的优点在于可减轻或消除重复课税,方法简单易行而且股东有直接免税的感受。

4、部分计征制。在公司层次,对分配利润正收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的股息按一定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计入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越小,股东就股息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就越可以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当计入个人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等于0时,就相当于实行了股东免税制。

5、归集抵免制。用于分配股利的公司所得负担的所得税,全部或部分抵免股东阶段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归集制中,公司所得税犹如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的预提税,允许的抵免额为“归集抵免额”。归集抵免额可能是股东取得净股息的一定比例,也可能是公司所得税的一定比例,或公司所得税全额。归集抵免制的优点是不受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影响,不管利润分配或留存,全部课征公司所得税,税收待遇平等,公司所得税课征之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综合计算抵免,缓解股息的双重征税。但归集制计算复杂,对税务管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存在难以管理和操作的问题。

三、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

1、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扣除费用,采用不同税率计税。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的现象,难以体现量能课税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增加了人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逐步由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所得税制。目前实行归集制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均为综合所得税制,可见该制度不仅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同时还是所得税制一体化的必要组成部分。

2、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实行归集抵免制,把抵免环节放在个人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有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这就要求对每一位股东的每笔所得分别计算,其计算非常繁琐,否则,就难以在个人环节准确计算和确定归集抵免数额,也就容易产生通过扩大抵免数额以偷漏税的行为。因此,必须不断健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与居民个人身份证相配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纳税人管理信息联网共享,提高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逐步实施抵扣制。

3、鼓励税务业、纳税筹划业、税务咨询、顾问业务的发展。我国目前税务发展缓慢,存在许多问题,就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的数量来说,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在西方国家,由于其税制的复杂性,使得税务业成为非常必要的行业。由于“一体化”制度中具体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其顺利推行也需要税务的直接参与。同时,税务业的壮大发展也是我国税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配套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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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多种,但主要以个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为主,其中公司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在新税法的规定当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两种组织架构都不需要交纳企业的所得税,只要个体的业主以及合伙人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即可;但公司所得税的缴纳去全然不同,其除了要在会计年末的时候依照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股东取得股息之后,也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另外,新税法在纳税人核算标准的规定上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原有税法当中,内资企业是将独立核算作为基本标准与方法,对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判定,但新税法当中,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看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标准依据。原有税法当中,内资企业是将独立核算作为基本标准与方法,对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判定,但新税法当中,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看作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标准依据。具体来看,新税法当中规定,由于“分公司”从法律上来讲并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都需要并入到总公司当中进行其所得税的计算;但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不管其经营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可以并入到母公司的利润当中进行所得税的计算,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纳税义务人,单独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不难看出,就从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角度上来讲,新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规范。在这种新的税法环境之下,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当中基于其组织架构而展开的具体筹划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此才能实现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具备的重要价值,满足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税务筹划的目标要求。

2.新税法环境下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调整与规划

依照以上新税法对企业税务筹划当中组织架构筹划的基本影响来看,要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调整,以便于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更科学、更有效。而要结合新税法的规定及企业的经营及管理现状,对其组织架构筹划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规划,则需要从以上所提到的两个方面进行调整。

2.1组织形式选择方面

依照新税法的规定来看,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不管其利润状况怎样,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独资企业的业主及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除了需要相关股东缴纳其个人所得税之外,还需要依照其营业利润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较而言,在所得税缴纳方面,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的税负要比公司少很多。所以基于企业的组织架构的选择来看,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现有的发展及管理条件,综合考察并研究未来市场经营与发展东中的各种风险性因素,科学预测并评估其自身的发展前景,合理地进行组织形式的选择。若企业经营及发展的规模较大,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比较高的话,则应当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为主;若企业的发展规模并不是很大,那么一般情况下,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的形式就可以。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组织架构的选择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数额。

2.2纳税义务人判断方面

因新税法的相关调整,企业要保证其税务筹划工作更有效、更全面,企业税负更低,经济效益更高,则应当在成立下属公司的过程中,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设立与创办进行慎重的考虑与选择。但一般情况下,结合新税法的环境与企业的发展现状,参考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态势来看,企业在进行子公司与分公司选择的过程中,可以依照以下方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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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企业开展海外业务采用的投资架构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子公司模式:即在项目所在国设立全资子公司。

“常设机构”模式:即在项目所在国实施工程项目,构成税法上的“常设机构”,按照独立企业原则在项目所在国纳税。

分公司模式:即在项目所在国设立分公司。

上述三种模式均属于单一的投资架构。这种投资架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投资审批环节多,程序繁琐;二是由于国内外汇管制严格,资金收付审批时间长、手续复杂;三是税收筹划空间较小,项目税负较高;四是资金分散,使用效率低。

二、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必要性

在中国母公司和境外项目公司之间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是公司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的通行做法。

(一)海外投资平台作用

将境外中间控股公司作为公司的海外投资平台,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对各境外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和控股。

再投资程序较为简捷。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投资其他海外项目、设立项目公司,可以有效规避向中国政府部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海外投资防火墙作用。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投资其他海外项目,将弱化项目公司的中国母公司背景,降低母公司可能承担的政治和法律风险,为中国母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提供防火墙保护。

便于进行业务重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能够更方便地处置项目公司股权,有利于未来根据需要对地区业务进行重组整合。

(二)海外融资平台作用

境外中间控股公司作为公司的海外融资平台,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融资程序简便快捷。与注资相比,中间控股公司统一对外融资,避免了与注资相关的法律程序,有利于营运资金尽快到位。

规避中国外汇管制。中间控股公司选择金融自由型国家,外汇交易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流通和出入国境,加快资金结算。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中间控股公司作为“资金池”,对各境外项目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将大大提高境外资金使用的灵活性,避免资金沉淀,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三)海外运营平台作用

将中间控股公司作为公司的海外业务运营平台,积累海外项目利润,将发挥以下几方面作用:

对外合资合作平台。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与合作,以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钻井平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集团公司的审批程序,为公司进入中深水、深水领域拓宽渠道,增加发展机遇。

海外业务利润中心。将中间控股公司作为独立的利润中心对各境外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和考核,能够满足海外业务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境外EPC总包项目的统筹管理。

(四)税收筹划作用

中间控股公司一般设立在税收协定和税收优惠较多、税率较低的国家,为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选择,将大幅降低公司整体税费负担,主要有几种筹划安排:

下设分公司的税收筹划。中间控股公司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利润在控股公司层面汇总,这种安排与中国母公司直接设立分公司的模式相比,免除了境外项目利润缴纳的中国所得税。

下设子公司的税收筹划。中间控股公司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子公司的利润只派回至控股公司层面,不再向中国母公司分配利润,免除了境外公司直接向中国母公司分配利润应缴纳的中国所得税。

EPC总包项目的税收筹划。EPC总包合同的签约主体较为灵活,境内母公司、项目当地公司和中间控股公司可分别负责设计、施工和采购,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可行性

(一)选择注册地的决定因素

中间控股公司通常选择在避税地注册。目前国际上共有350多个避税港,遍及75个国家和地区。国际避税地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纯粹国际避税地。这种避税地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财产税和赠予税。如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等。

第二类是一般国际避税地。这种避税地一般只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并且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如中国香港、新加坡等。

第三类是不完全国际避税地。这种避税地一般实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有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如荷兰、希腊、加拿大等。

选择中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应统筹考虑的因素:行政监管和商业因素。

包括是否具备健全完善的公司法律规定和良好的法律环境,较好的资本和外汇流动性、较宽松的海关条例和银行监管条例等。

税收制度及环境因素。

税收环境因素主要有:是否具备健全的税收法律规定和规范的税收征管体系;对境外投资企业是否存在歧视性规定等。

税收制度因素主要有:是否有较低的一般税率;对从境外取得的股息是否征收所得税;向境外派发股息和利息是否征收预提税;对境外收入征税的规定;是否拥有较优惠的税收协定安排和较庞大的税收协定网络等。

公司维护成本。

选择中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应考虑公司的设立和维护成本,例如:设立程序简单便捷、注册资本低、政治稳定、地理位置优越、是否需要固定的办公地址以及定期召开董事会等因素。

反避税措施影响。

近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反避税措施,对来源于避税港的资金和收入加强了监管,重点关注设立在纯粹避税港的公司,甚至采取“透视法”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征税。

(二)常用避税地比较

英属维尔京群岛。优势:对注册的离岸公司营业所得不征税;公司具有离岸优势,无商业实质要求;公司维护成本较低。劣势:受国际反避税措施影响,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征税的风险较高;税收协定很少。

中国香港。优势:税种很少,并且仅对源于香港地区内的收入征税;有较强的地缘优势。劣势:税收协定较少。

新加坡。优势:对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有条件免税;对股息分配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境外技术服务等收入免征所得税;税收协定数量较多;有一定的地缘优势,同时具备中立性。劣势:对商品贸易收入征收所得税;对注册公司有商业实质要求;公司维护成本较高。

荷兰。优势:对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有条件免税;部分境外所得有条件免税;税收协定数量较多。劣势:公司所得税税率较高;对股息分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注册公司有商业实质要求;公司维护成本较高。

综上所述,维尔京群岛和中国香港虽然是完全免税地,但税收协定很少,在股息分配和投资退出时可能面临东道国较高的预提税和资本利得税,并且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不适宜作为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地;而荷兰虽然有庞大的税收协定网络,但由于其国内税率较高,免税机制复杂,也不具备地缘优势,同样不适宜作为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地。综合以上因素分析,选择新加坡作为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地是最优方案。

四、新加坡控股公司的设立和维护

(一)新加坡税收制度

公司所得税。新加坡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不论其来源于新加坡境内或境外;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新加坡的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动产租赁收入征收预提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7%,租赁收入和材料采购收入等可申请10%的优惠税率。新加坡对来源于境外的股息收入、分支机构利润、服务费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税。这些条件包括:该境外所得的来源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15%;该所得在来源国属于应税收入;新加坡税务局认为对境外所得给予免税对新加坡税收居民有利。

商品和劳务税(GST)。在新加坡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按照7%缴纳GST,但向境外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适用零税率。

关税。新加坡基本上是一个关税极少和极低的自由港,仅对白酒、汽油等几种商品征收关税。

个人所得税。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居民个人包括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工作超过183天的外籍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工作不超过183天的外籍个人。新加坡个人所得税采用年度申报,起征点是年收入2万新加坡元,适用税率为2-20%的超额累进税率;非居民个人按照受雇所得的15%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协定。截至目前,新加坡政府已经与包括中国在内的7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主要有印尼、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马来西亚、墨西哥、缅甸、沙特、阿联酋等国家。

(二) 设立程序

在新加坡设立公司的程序较为简单,需要符合:

(1) 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股东,股东可以是公司或者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本地人;(2) 最低注册资本为新币1元;(3) 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新加坡,即为本地公民、常驻居民或持工作签证人员;(4) 公司需要在新加坡有注册地址。

(三)设立和维护成本

在新加坡注册公司预计发生注册相关费用8000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3.8万元;年度审计和公司秘书费用每年3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14.4万元;此外还将发生办公场所租赁费、人员差旅费等。

(四)商业实质要求

新加坡税法的规定,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应具备商业实质。同时,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因此,为满足新加坡对公司商业实质的要求,并降低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新加坡控股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的董事会在新加坡境内召开,有一名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常驻新加坡;

(2) 与业务相关的重要合同或者协议在新加坡签订;(3) 公司在新加坡有日常运营业务;

(4) 公司的财务记录、运营记录和其他文件应保存在新加坡。

五、风险分析

(一) 维护成本风险

维持中间控股公司每年将发生必要的费用,如年度审计费、公司秘书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和人员差旅费等。

(二)投资退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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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一)明确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分工。在财务总监领导下,财务资产部具体实施,其他业务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业财协同响应机制。

(二)具体做法。1、增值税税收管理筹划方面。(1)规范物资材料管理。物资在采购时实行招投标管理,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求购买具有开增值税发票资格的单位的货物。(2)统一车辆管理。车辆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汽油费,向中石化购买子母油卡。后勤车管中心每月根据各单位的车辆使用情况编制车辆购油申请表报财务部门审核。财务审核后打款到中石化,中石化根据申请表将油款金额分配到每张子卡,各单位到车管中心领子卡加油。月末,车管中心统一到中石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修理费,采取比质比价方式确定一家正规汽车修理厂。公司汽车修理后,修理厂出具修理清单,由车管中心审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财务部报销。由此管理,既规范了车辆管理,又能有效取得增值税发票,降低了车辆使用成本。(3)其他成本费用管理。办公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月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办公用品,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选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其他零星费用均要求经办人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报销。(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47号)明确了农网维护费计提范围:市(县、区)新老城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型工矿区以及乡镇大工业用电以处的乡镇以下(含乡镇)用电。计提标准为不超过0.21元/千瓦时。根据文件规定,公司财务与营销部重新确定了计提范围后上报税务局,取和国税局认可,在足额计提的同时也有效规避了纳税风险。2、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1)在省市公司的指导下,仔细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和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和省公司电力公司下发的《关于落实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并多次与国税局税政科沟通共同验证确定广丰区电网资产为农村电网,适用“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新建输变电项目,应使用资产比率法。(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查看公司近年来变压器入库情况,核对节能节水设备目录,目录上没有的,请物资部门配合致电厂家,如厂家有申报节能设备成功的,请厂家扫描节能证书用以做备案资料。

二、主要成效

(一)强化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有效提升进项税抵扣率。结合会计基础工作创优工作的要求,公司参照国网公司通用制度重新修订了费用报销实施办法,对报销的费用原始发票要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举措有效提升了生产成本进项税抵扣比率,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合理降低了公司税收成本。

(二)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为公司争取效益。积极主动开展农网升级改造工程三免三减半备案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6号)相关规定,收集自2008年以来可纳入优惠范围的项目数据,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准备各项基础资料,2013年以来共备案优惠应纳税所得税额71.27万元。

按税法规定,公司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科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公司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或思路拓展

(一)加强财税人员配置,以岗定人,充分发挥人才优势;设立有利于促进财税管理考核指标,引导财务管理更加重视财税管理工作,细化税收管理制度,以制度为纲,确保税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将“政策优惠就是企业利润”这一理念贯彻融合到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财税管理工作的价值创造作用,争取有利于公司的财税政策,高度重视通过财税政策争取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在前端业务发生时,就要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向有利于争取优惠政策的方向靠拢。如在变压器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节能设备认证的厂家,以便财务部申报节能减排设备所得科抵免。以用足政策优惠,来推动公司效益的提升。

四、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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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

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 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赋。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

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但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跨国税务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还有其它一些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在国际税务筹划中。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在国际税务筹划中,要注重对于进口税的分析。进口税通常会附加到产品价格中,低进口税率或免进口税将使产品价格有利,而高进口税会导致投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向某国出口货物改为直接投资,则在高进口税率国,高税率其将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对投资所在地出口商品。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对于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所采取的策略应该是不同。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但这种协定本不应使协定签约国之外的非居民企业受惠,但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

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三、 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一)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

税务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税务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

首先,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会计水平为做企业税务筹划。

对于我国很多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工作缺乏良好的基础。而从我国部分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比如管理活动不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未经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未经必要的财务预算就由企业领导主观决定,这种情况更不用提对此进行税务筹划了。

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我国存在相当一部分管理不严、体制不善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低,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账目不准确、账实不符、不履行会计程序等现象严重,这使得税务筹划无从入手。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不健全,使得税务筹划成效始终不理想。这样的企业,更无从去熟悉国际税收和金融知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很难完成国际税务筹划工作。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累计批准了海外投资企业3091家,累计投资额43.33亿美元,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将进人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二)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研究国际税收因素作为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

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国际税务筹划是以国际税制的差别为基础的,因此要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就应该加强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研究。

企业应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根据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这就要求企业做到了解各国税制差异,并关注各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投资地或市场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等多方面充分认识和考虑。我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基于税务筹划来选择对外投资地点的实践例子,如我国中信、首钢、中旅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

2、恰当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在税务筹划中,也要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因素。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3、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的方法会影响应税收益。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我国企业要注意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选择适当的会计核算方法。

例如,对于存货计价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筹划:当处于不同的物价状况下注意在可能的情形下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当存货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背离时,许多国家允许企业选择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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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辩析:国际税务筹划、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

国际税务筹划(International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为了在纳税中更多地取得税收利益,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和交易活动所作的周密安排。即纳税人在进行跨国经营决策时,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税法的方案,将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

国际税务筹划实质上是避税计划。虽然各国对避税概念的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多数认为应将国际税务筹划严格地限制在狭义的国际避税(TaxAvoidance)或正当避税、顺法意识避税的范畴,即纳税人通过合法(或合法)的手段,利用国际税收差别及有关国家税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在应税事项未发生之前进行的计划和安排,以减轻或规避纳税的负担。因而,应摈弃不当避税或逆法避税的作法,如纳税人不能采取滥用税务协定等含有隐瞒或欺骗因素的方法,以逃避纳税义务。否则将被归人国际逃税范畴之中。国际税务筹划与和国际逃税(TaxEvasion)是有本质区别的。国际逃税是在纳税人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欺诈手段,逃脱纳税义务的行为。虽然两者的经济目的和结果是一样的,但手段不同。在税务筹划时,主要是通过纳税人的精心安排,采取合理选择其经营方式或经营地点等公开或接近公开的合法手段,保证在税务筹划前后所实现的实际纳税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国际逃税往往采取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和隐瞒性的手段,以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结果是对其应有纳税义务的逃脱,不仅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而且与法律规定实质上也是不相符合的。

二、国际税务筹划的法律依据

从国际税务筹划的定义中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谋划过程和结果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也是与国际避税或国际逃税的最重要区别。首先,从法律的观点看,纳税人依据税法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纳税人具有依据税法规定履行纳税职责的义务,但也享有依法主张和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国际税务筹划的实质,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税法给予的权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主张纳税利益。其次,要正确理解合法性概念。狭义的合法性是指一个行为或事项获得法律的认可。而广义的合法性还包含另外一层意思:法律不加反对,不予禁止或纠正,或者根本就无法律规定。本文作者认为国际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应采纳广义的概念。具体分析各国对于税务筹划的规定,有些国家认为是通过合法途径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的,如澳大利亚、墨西哥、挪威、瑞典等;有些国家认为是不违法或不滥用法律的,如日本、巴西等。总之,世界各国的法律几乎没有规定禁止或反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也没有对其发生的后果做相应的法律纠正。司法实践中,英国和美国在税法判例中,经常援引1935年英国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原则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经常援引的还有美国知名法官汉德的名言:“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承担国家赋税;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

三、国际税务筹划存在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现和存在,总是有其内在的因素和外在原因的,国际税务筹划也不例外。其内在动机是纳税人尽可能减轻税负提高收入的强烈愿望。其外在的客观原因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1)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居民,公民和所得来源管辖权三种类型。各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最适合自身权益的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但在实行中具体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国家或地区单一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如拉了美洲的多数国家以及赞比亚、埃塞俄比亚、香港、澳门;只有美国同时行使公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的所得来源管辖权,“三权”并用。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形成了某些重叠和漏洞,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有利机会。降低税负的具体做法是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或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2)税率上的差异。从具体和直观方面观察,税率上差异是指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在不同国家所承受的不同的税率。税率又有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分,实际公司所得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资本回报率,因而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作为投资国或者利用转移定价策略将高税率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成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通常作法。(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不仅不同税种的课税对象不同,而且对于每一特定的课税对象,不同国家会因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不尽相同,使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以所得税为例,计税基础的差别主要在于对国内外所得、间接投资所得(股利、红利、利息所得)、汇兑损益、亏损结转抵补,成本项目和费用扣除项目等处理不尽相同。具体于计征公司所得税中的成本计算与费用扣除,世界各国对三个问题比较重视,而且税收处理不同:一是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二是固定资产折旧。三是提取各类准备基金。(4)税收优惠的鼓励措施的差异。许多国家出于鼓励外国投资等方面考虑,在征税上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措施,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减免税及各种纳税扣除等优惠待遇,增加了税务筹划的机会。如有些国家对减免税期的规定,提高了跨国纳税人对其投资和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放宽对加速折旧的条件,跨国纳税人可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纳税人得到了一笔与递延税款相等的无息贷款。还有些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如免税法、抵免法等。在各种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收优惠多的国家其实际税率将低于名义税率。因此,跨国纳税人会想方设法利用投资国和居住国的税收优惠,以有效地降低税负。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国际税收差异最终能否及如何被跨国纳税人在税务筹划寸所利用,是由几个方面的差异综合形成的,跨国纳税人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四、国际税务筹划的障碍和风险

虽然国际税务筹划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其经济后果与违法的偷漏税行为并无不同,都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因此,国际税务

筹划活动存在一个界线(即合法性)的问题,超出了适当界线的筹划行为将会受到有关国家税收管理部门的干预及其法律的规制。

国际税务筹划的障碍来自几个方面:一是各国政府都在努力预防避税,不断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二是各国税务部门意识到,税务筹划被跨国纳税者的滥用,极容易向不当避税甚至偷漏税转化。针对这种倾向,许多国家制定了反避税的法规。首先,在立法方面强化纳税人的义务,如美国、德国、比利时,瑞士等国就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税收案件中应就国外从事经营和纳税情况负举证责任。其次,采取措施对对避税发生的后果进行调整与纠正。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0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调整;三是各国税务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强化税务管理,加强对纳税活动的控制,努力改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水平,设法杜绝非法逃税。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8所正式颂布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四是各国政府除了上述方面的单边行动以外,还进行了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调。目的是解决和协调各国税制上的差异,保证各国及投资者的利益。其结果体现在储如“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的税收协定条款中。如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已实行统一增值税,并从1986年开始按各国增值税收人提取一定比例的共同经费,同时对国际偷漏税采取对策。又如,经合组织(OECD)在税务协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2002年最新公布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务领域活动,已同6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务协定。

国际税务筹划的风险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国际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超前性的特点,而有关国家的税法可能在事后发生较大的变化,存在税制变化的风险,加上汇率变化等跨国经营所固有的风险,将使得国际税务筹划具有直接的经济风险。另一方面,在国际税务筹划过程中,由于筹划人对有关法律的不当理解,对国际税收差异或漏洞的不当利用将超出法律界线,存在被判为非法逃税的可能性,产生法律风险:一是引起法律诉讼,承担诉讼费用,且一旦被确认违法,将被课以经济或行政制裁。经济制裁主要是罚款,如英国对逃税者处以应纳税款12倍的罚金,瑞典处以应纳税额4倍的罚金。行政制裁通常是与补税罚款一并执行的,如菲律宾、土耳其采取暂时停业的处罚等。二是若被认定具有偷税行为,企业长期建立起来的信誉与形象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对企业商誉也产生破坏。从长期看,这种影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可能是大于企业逃税额的。因而,任何一个企业在跨国经营活动中进行税务筹划时,都必须充分研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尽可能地降低和回避风险发生。

五、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现实对策

截止2001年底,我国累计批准海外投资企业3091家,中方累计投资额43.33亿美元,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必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跨国经营事业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我国企业在实施国际化的经营活动之中,同样面对国际税负不断提高和国际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严峻局面,为此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狠抓内部管理工作,降低企业跨国经营的成本费用支出;另一方面,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整体纳税负担,力争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税务环境,如何以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从事运作,就成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必须面对、必须学习,更必须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必须以国际税收因素作为重要依据从事跨国经营的财务决策

国际税收是对跨国经营产生影响的重要经济因素和环境因素,直接关系到跨国经营公司的经营绩效和经营收入。作为跨国经营者,应该从税务角度考虑和分析,即全面地进行税务筹划活动,在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框架内,选择投资地点,选择新项目的组织形式,并对融资方式、转让定价方式及利润分配方式等作出选择和判断等等。为此,要研究各国的税收立法意图,熟悉各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精通各国税制差异,观察和关注其新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东道国投资地点或目标市场的同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避免双重课税等方面加以充分认识和考虑。笔者以为,虽然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经营大多数是由非税收因素驱使的,但也有不少主要是出于税收因素的考虑,如我国大陆企业华润、中信、中旅、首钢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另外,美国跨国公司在轻税负国的投资趋势也值得我们思考。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如美国子公司1998年在爱尔兰(实际公司所得税率为7.6%)资产收益率为16.2%,是欧洲的3倍多。

(二)应当建立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税务会计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使得国内公司与海外公司所受到的税务管辖与税务制约程度不同,方式不一,而经营中必须遵守不同的税收法规。针对这一情况,从事跨国经营的我国企业,必须重视国际税务会计的研究和运用。这里所述的国际税务会计,是指跨国经营的税务会计,以及对各国税务会计原则与实务的比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财务会计方面,要了解各国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研究各国应税收益及会计收益的差别,并按国际(有关国家)税务要求进行正确的核算和揭示,重点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报告。(2)国际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内容是跨国经营企业的税务筹划问题,主要方法是以国际管理会计和国际财务管理为基础,但它有其特点:一方面企业纳税活动是微观的活动,税收对企业的财务收益有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它又有宏观特性,即政府也非常关注企业的营业收人,企业纳税活动始终受到政府的控制和税收法规的制约。因此,国际税务会计涉及面广,因素复杂,不具备相当的国际税法、国际财政金融和国际会计知识的人难以胜任。就我国企业人才的现状看,具备从事此方面工作能力的人才奇缺,因而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是要培养和造就擅长国际税务会计的高级人才,以适应企业从事中国经营所急需。同时由于国际税务筹划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有必要培养和发展一批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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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资本结构税务筹划动因分析 资本结构指在企业长期财务结构中,长期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现代财务理论关于资本结构的研究主要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从而使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最小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政府是筹投资双方市场交易中不请自来的第三者,通过制定税法,利用税收来改变双方的利益分配格局。税收对政府来说是一项没有成本的收入,对企业来说是一项没有收益的成本。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来看,税法相当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强制签订的契约,但契约双方权利与义务只是税务行政上的对等,而不是“等价交换”,因为税务当局不可能按照企业实际享受了多少公共产品来进行征税。而且,契约双方的目标是不一致的,代表政府的税务当局的目标是多元的,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目标就是效率与公平;企业在筹资战略中的目标是确定企业最佳的资本结构,使筹资成本最小化。因此,企业制定筹资战略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税收契约的限制,其在追求最佳资本结构的目标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税收因素,这促使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二)企业资本结构税务筹划分析 美国学者Modigliani和Miller (1958)在提出了著名的MM无关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的资本结构不会影响企业的价值。Modigliani和Miller(1963)将公司所得税引入了修正的MM理论分析模型:由于公司所得税的影响,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大于权益资本成本的上升,所以在所得税法允许债务利息税前扣除时,负债越多,企业加权平均成本就越低,企业价值越高,当企业负债100%时,企业价值最大。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有效减少税负并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这可以从下式得以看出:

Q=[E+(E-I)×B/S]×(1-T) (1)

其中:Q为权益资本净收益率,E为息税前投资收益率,I为负债利息率,B为负债资金总额,S为权益资金总额,B/S为企业的资本结构,T为所得税税率。其中,E是由企业经营决定,I由资本市场决定。在(1)式中:当E>I时,Q与B/S成正相关,提高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净收益率增大,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得以有效发挥;在现实经济实践中,负债利息率随资本结构的增大而上升,当资本结构达到某一程度时,负债利息率会大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即E≤I,Q与B/S成负相关,继续提高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净收益率减小。因此,企业在筹资战略确定资本结构时,不能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以税负最小化为目标来确定企业筹资方案,还应考虑企业筹资战略目标,以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来确定最优的筹资方案。下面通过一个公司的筹资案例具体分析负债融资的节税作用及其对权益净资本收益率的影响,从而选出最优的筹资方案。

案例:某企业制定了5年的企业战略,其中一项指标是5年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为10%,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支撑企业战略的实施,财务部门根据今年的相关业绩指标,预计明年需要筹集300000元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为此,财务部门拟定了5套可选筹资方案,相关资料如表1所示:

通过上述不同方案的比较分析可知,随着资本结构的增大(从0到4),企业利息的节税额呈递增趋势,从0元一直递增到6600元,显示了负债筹资的节税效应;由于企业的财务风险在加大,债务人要求的报酬率也在上升,负债利息率程递增趋势,从6%一直增加到11%;权益资本净收益率先递增后下降,从7.5%上升到10.5%,然后下降为4.5%。比较上述五种方案,单从税收角度来看,方案五资本结构最佳,因为方案五节税效应最大;但结合企业筹资战略目标的因素来分析,方案三资本结构是最佳的,因为方案三的权益资本净收益率最大。综合考虑,方案三是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企业利用负债融资进行税务筹划,必须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前提条件,把握负债的规模,在相对意义上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实现最理想的节税效果。

二、企业最佳资本结构的确定

(一)企业最佳资本结构的确定 由上述案例可知,随着资本结构的增大,企业的权益净收益率呈现出先增大后减小的趋势,这说明企业存在一个最佳的资本结构使得权益净收益率最大。设企业目标权益净收益率为Q,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E,负债利息率为I,最佳的资本结构为m*,所得税税率为T。根据权益净资本收益率公式可得企业最佳的资本结构,计算如下:

Q=[E+(E-I)×m*]×(1-T)(2)

m*=[Q×(1-T)-E]/(E-I)(3)

(二)企业最佳资本结构区间范围的确定 (3)式计算最佳资本结构的前提条件是已知企业按照最佳资本结构方案融资后的负债利息率,但现实情况是企业不知道最佳资本结构,也就无法求的(3)式中的负债利息率I,当然也就不能计算出最佳资本结构m*。虽然不可以直接求出企业最佳资本结构,但是可以间接计算出企业最佳资本结构的区间范围,以便企业找出适合企业的合理资本结构。设企业既有负债为B,负债利息率为i,权益资本为S,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E,预计追加负债利息率为j,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需筹资额为ΔK。考虑追加负债进行筹资,则追加负债后企业权益净收益率为Q1,Q1可由以下公式计算:

Q1=[E+(E-■×■)] ×(1-T)(4)

考虑追加权益筹资,则追加权益后企业权益净收益率为Q2,Q2可由以下公式计算:

Q2=[E+(E-i)×■] ×(1-T)(5)

令Q1≥Q2,得:

(E-j)ΔK2-(Sj+Bi-SE-BE)ΔK≤0 (6)

设E>j,所以当0≤ΔK≤■时方可追加负债规模,其追加负债的最高额为:

ΔK≤■ (7)

相应资本结构上限为:

■≤■ (8)

当ΔK=0时,资本结构为企业当前的资本结构,设企业当前的权益净收益率为Q0,因为Q0≥Q2,所以可以进一步缩小资本结构下限,又企业追加负债后权益资本净收益率为Q1,当Q1≥Q0时,负债筹资是有利的,由公式4可得:

[E+(E-■×■)] ×(1-T)≥Q0(9)

化简可得追加负债的最低额为:

ΔK≥■(10)

此时,资本结构下限为:

■≥■ (11)

所以,企业最佳资本结构区间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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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执行的不统一,在多方作用力的推动下,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首先,随意减免行为冲击新税制,不利于税法执行。在新税制实施后,明确废止了以往的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强调税权的统一。中央有权减免税收,而各地政府不得随意越权减免,这样才能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然而,在少数地方擅自降低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其次,在国家禁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即征即退等变相减免政策的情况下,各地大多采用“先征后返”的形式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优惠,这样使得地方政策不堪重负。

再次,由于人们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使其片面强调税收的杠杆作用,却忽视了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它首先要求的是公平和效率,然后才是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方式。而目前各地都是经过对所得税政策的调整,来减轻税负,增强竞争力,使得企业建立在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来进行竞争。由于各个地区的优惠政策的程度不同、重点不同,使其造成的结果也不同,这样就会给企业间带来新的不公平。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同时会对非上市公司带来很大的不公平。如此运用这样的税收政策就会导致市场秩序紊乱,阻碍市场竞争。

二、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筹划政策成因

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现状主要源于各级政府纷纷出台的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地方性政策。

(一)国家所得税制不统一成为各地出政策的一个动因。一是对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不统一。主要是在新草案出台之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例如,对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还实行“五免四减”的政策;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减二免三”;二是对于国内所得税,也同样存在着许多的区域性和产业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于国家确定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蒲东新区等新区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最终同样落实到相应的上市公司,使它们有明显的优势。

(二)地方政府支持上市公司是导致各地纷纷出政策的原动力。在目前许多的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家控股企业,分属于各级政府所有。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改组、改建而成的,和过去的管理模式有一定的联系。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的代表,它的透明性及相对规范性使得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形象,甚至在某些方面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形象。由于上市公司从经审查合乎标准有上市资格到允许上市,本身就有一定的优越性,再加上大众媒体的大力宣传,更加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和资信度。上市公司上市后凭借其优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广泛地募集到大量的资金。所以,地方政府也想借上市公司的发展来树立良好的地方经济整体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进一步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地方政府会给予上市公司减轻企业税负的政策,使其提高企业的效益,集中优势来扶持它。

(三)政策上的攀比使得上市公司所得税执行15%的税率更为普遍。在不考虑其他市场因素的情况下,税负的减轻会直接导致公司利润的上升,从而使公司效益高于其他竞争对手,使公司在市场上能够占有绝对优势。由于税负不公平而产生的效益差异,使得大多数地区、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都会想方设法地使自己的企业也获得相当的优惠政策,使公司在竞争中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消除不公平的竞争。在这种力量的作用下,在许多的上市公司都享受了税收优惠的政策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都会尽自己的最大能力向中央争取优惠政策,使得设法减轻自己的税负,在同等优惠条件下公平的竞争。

三、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筹划政策建议

(一)统一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的现状,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现状,另一方面针对它做一些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即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但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一些传统的产业将按照33%税率征收。由于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差异,各上市公司实行的税收政策种类繁多,差异也很大,对此我们必须分清每一政策的法规依据。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数都是控股集团型企业,拥有多个控股、参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本身即母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是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而对内资企业实行27%、18%二档照顾税率等,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成为发展趋势,草案将新的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

(二)加强部门之间协作。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的代表,它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形象,甚至在某些方面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各地方政府极力给予它优惠政策。对此,国家对于政府在对上市公司的政策方面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即实行地方政府给予的“先征后返”等政策的企业于2002年后不再享有优惠政策,这类企业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0%~60%。不过现行规定还有较大的弹性,这为上市公司争取优惠提供了一定的空间。除此之外,更要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把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税法的维护统一结合起来;加强财政部税政司参与和审核上市公司的税收执行情况。同时,企业应当狠抓内部经营管理,向市场要效益,在转变经营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改变观念,而不能只靠着政府的优惠政策来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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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本弱化;税务筹划;反避税

Key words: thin capitalization;tax planning;anti-avoidance 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3-0146-02

0 引言

2008年,中国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资本弱化,作为企业国际融资过程中纳税人采用的一种避税方式,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资本弱化税务筹划具有新的内涵和筹划空间。

1 资本弱化与税务筹划理论

1.1 资本弱化的概念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指企业投资者为最大化自己利益或其他目的,在所投企业的资本中降低权益资本的比重,提高债务资本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就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1]。

1.2 税收差别待遇与资本弱化税务筹划 税收差别待遇与税收无差别待遇相对,纳税人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和条件下,在税收上享受较优惠和特殊的待遇。税收差别待遇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经济选择性条款、市场法人主体行为选择不同面、税制规定的差异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引起税收差别待遇。其中,税制规定的差异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是最直接、最明显的一种。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即同时征两个以上税种的税制,它从各个方向选择征税对象、设置税种、确定征税办法,使其有不同特点、作用的各个税种同时并存,相互补充,协调配合,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种种税制差异:多个税种并存,不同税种适用不同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规定等;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因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种;即使一些经济组织和个人适用相同的税种,也因从业地点、生产销售产品性质、企业组织形式及盈利规模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减免优惠等。因税制规定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最易为纳税人了解掌握并恰当加以运用,以获得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资本弱化就是基于此而产生的一种筹划方法。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个部分。由于这两种资金来源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就会使资本弱化成为一种避税手段。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公司的利润或应纳所得税被征收公司所得税,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是税后利润的分配;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股息收入,又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通常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因而债务能够产生税盾效应,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因此,公司应偏向于利用贷款进行融资,公司将经营利润的大部分以利息的方式分配,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2]。

2 我国反避税条例与资本弱化税务筹划现状

目前,资本弱化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从注册资本的控制,主要注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控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财政部颁布的财务管理规定都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资本金管理,明确了资本确定的原则,资本充实的原则,资本不减少的原则以及资本管理原则,并通过各项措施维持资本的完整性,这实际上也是防止资本弱化。对关联方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要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在融资利息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企业之间融资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方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应参照正常利率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帮助纳税人避开涉税风险,把握好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操作,本文结合新旧企业所得税防范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截止到2004年,我国上市企业的平均负债权益比率就已经超过了1.5,至2008年已经超过2.0,如表1、表2所示。

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的负债/权益比(1:1)的标准,我国境内企业在2004年就存在资本弱化的现象,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考虑到公司的最优资本结构和经营风险,国内企业进行资本弱化税务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小,避税难度加大。

3 资本弱化税务筹划的思路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个部分。由于这两种资金来源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就会使资本弱化成为一种避税手段。资本弱化避税方式已经逐渐成为目前国际上一种普遍存在的避税方式。但由于其对东道国的税收利益产生危害,受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重视,争先出台反资本弱化避税条例,加大了资本弱化的避税难度。

3.1 总体思路 首先,对各国资本弱化反避税条例进行悉心研究,特别是与之关系密切的东道国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反避税条例;其次,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精心安排,国内纳税人要对经济活动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而跨国纳税人需对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全盘安排;最后,纳税人将其经济活动与反避税条例及税法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实现纳税人的税务筹划目标[1]。

3.2 具体思路 以尽量合法地减少收入总额,增加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为主线,贯穿企业经营中税务筹划的全过程。应纳税所得额是决定企业税负的重要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财务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财务费用将成为企业今后税务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4 资本弱化的筹划策略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公司的利润或应纳所得税被征收公司所得税,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是税后利润的分配;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股息收入,又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通常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因而债务能够产生税盾效应,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因此,公司应偏向于利用贷款进行融资,公司将经营利润的大部分以利息的方式分配,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资本弱化最主要的危害表现为在国际融资交易中对所得来源国税收权益的损害。跨国投资人通过资本弱化安排,将本来应该归属于来源国的税收利益向居住国进行转移。因为,在作为借款人的被投资企业和作为贷款人的投资股东并非同一个国家的税收居民时,被投资企业一方发生的超额的利息扣除将减少其本身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其在所在国(即利息所得的来源国)的应纳所得税义务。而作为利息所得受益人的境外贷款投资人由于不是来源地国的居民纳税人,来源地国无法通过对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来弥补这部分税收利益的损失。所以在跨国交易中,通过对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划分为基础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节税目的,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在资本弱化的筹划策略中有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需要解决。

4.1 “债务”与“权益”的界定 充分利用各国反资本弱化避税条例下对债务和权益的界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边缘债务资本,减少边缘权益资本,这样就能在不提高债务/权益比率的基础上增加税前扣除,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目前,对有效权益和有效债务范围界定比较明确的国家有荷兰、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

4.1.1 在荷兰反避税条例中把“权益”界定为会计中的权益,不包括纳税准备金(即再投资准备金,由不分配资本收益形成)。且规定中指出平均权益至少为1荷兰盾,对于开始经营年度的亏损可以从权益中扣减。“债务”界定采用净债务规定,即支付的所有“货币借贷”和可以收回的所有“货币借贷”的差额。根据议会解说,货币借贷包括已经收购的债券以及银行储蓄。由银行提供并发行了债券的信用贷款也包括在货币借贷中,但是短期供应商提供的信用贷款不包括在内。同时,货物的借贷(如石油或有价证券)不应该计入此范围内。此外,在其他规定中对利息的扣除有限制的债务也不计入。

4.1.2 在加拿大反避税条例中把“权益”界定为年初的留存收益加上实收资本分配给特定非居民的已分配盈余的平均数(年初余留盈余+已付资本平均值+归属特指非居民的捐助盈余),该数以每个税收年度每个月的期初数来计算平均值。

4.1.3 在日本反避税条例中把“债务”仅界定为“有息债务”(利息为对负债任何形式的支付,包括票据的贴现费用、公司债券的贴现收入以及其他在经济学上具有和利息相对应特征的款项);“权益”的计算公式为:纳税年度的资本净值×(纳税年度末外国控股者直接或间接占有股本/日本公司总共发行的股本)。

4.1.4 在韩国反避税条例中把“债务”界定为当事人承担支付发生的利息和贴现费用义务的负债(贴现利息和贴现费用包括债务或债券利息,贴现利息、证券折价的摊销,票据贴现);“权益”为外国控股方在一个财政年度中享有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或累计亏损)之和。

4.2 选择性采用债务/权益比率 各个国家对反避税条例债务/权益比率的计算方法不同为公司利用资本弱化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国际上计算债务/权益比率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加权平均法,即公式的分子与分母均分别采用年度各月份加权平均的绝对额;另一种是时点法,即按照某一时点的债务和权益额进行计算,一般将年末作为时点。采用时点法计算简单,但对资本弱化的规避力度较小,公司拥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资本弱化操作空间比较大。随着国际税务筹划实物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反资本弱化条例的不断完善,这种方法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各国越来越倾向于对加权平均法。

此外,某些国家对集团内部的债务/权益比率规定相对比较松弛,像荷兰反避税条例明确提出,在保证集团总账目的比率不超过规定比率的条件下,集团内部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债务/权益比率。在此情况下,公司与集团的债务/权益比例是由集团统一账目决定的,由此,荷兰公司的账目是与其结成税收同盟的子公司以及在计算荷兰税款时视为透明的法人实体的账目统一而成的,荷兰公司在这些子公司或法人实体有股份。对那些由于少量的(局部)财务成果而有很高的债务/权益比率的公司,或活跃于相对高水平的债务融资风气的经营活动的公司,这种可选择性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

5 结论

企业投资者为最大化自己利益或其他目的,在所投企业的资本中降低权益资本的比重,提高债务资本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形成资本弱化。由于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所支付利息和股息的税务处理不同,就为资本弱化避税创造了环境空间。所以,资本弱化避税方式已经逐渐成为国际流行的避税方式。但由于其对东道国的税收利益产生危害,受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重视,反资本弱化避税条例争先出台,加大了资本弱化的避税难度和风险。

参考文献:

[1]Lowell D. Yoder and Daman M. Lyon,2005,A Comprehensive Study of the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in Members States of EU and Certain Other States-United States,European Taxation,No.9/10.

[2]郭磊,蔡灵芝.对资本弱化避税与反避税的探讨.商场现代化,2006,下旬刊(483):3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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