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0 09: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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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功能观视角
金融功能观代表Merton(1995)指出:现实中的金融机构并不是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机构的功能才是重要组成部分,同一经济功能在不同的市场中可由不同的机构或组织来行使。按Merton研究,金融系统主要有六大功能,即:为货物或服务的交易提供支付系统;为从事大规模、技术上不可分的企业提供融资机制;为跨时间、跨地域和跨产业的经济资源转移提供途径;为管理不确定性和控制风险提供手段;提供有助于协调不同经济领域分散决策的价格信息;当金融交易的一方拥有信息而另一方没有信息时,金融系统提供了处理不对称信息和激励问题的方法。
这些金融功能可以划分为四个具有递进关系的层次,即:基础功能(指服务功能和中介功能)、核心功能(指资源配置)、扩展功能(指经济调节和风险规避功能)、衍生功能(金融体系为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派生出的功能,如信息传递、公司治理、引导消费、财富再分配等)。
(一)第三方支付
即一些和各大银行签约、在银行监管下提供交易支持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具体模式有:一是以快钱为代表的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即没有担保功能,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二是以支付宝为首的依托自有电商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即买方在电商网站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货款支付,待买方检验物品进行确认后,通知平台付款给卖家。
(二)P2P贷款
即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具体模式有:一是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担保模式,即投资者和借贷者之间错位,P2P企业在二者之间进行打包转让,自身既是投资者的债务人,也是借贷者的债权人;二是以平安陆金所为代表的项目批发模式,即广泛对接银行、信托、保险等,把投资者的资金匹配到具体产品中;三是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线上运营模式,其主要利用互联网开展投融资宣传和贷款;四是线下信用嫁接模式,即利用传统银行团队的运营经验,结合线下抵押和质押流程模式,为线上融资开展服务。
(三)互联网金融门户
即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平台,其普遍采用“搜索+比价”的模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各种金融产品价格、特点的对比,自行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
(四)大数据金融
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以云计算为信息处理基础,通过对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和挖掘来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从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提供有效指导。
(五)众筹融资
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能否获得资金除了取决于项目的商业价值外,更主要的是网友的喜欢程度,支持者的回报是实物(如产品)或媒体内容(如视频)。
以上分析可总结为表1。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
(一)基础功能
金融的基础功能是指能提供清算、结算的金融服务及资金融通功能。
互联网金融能够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金融的基础清算功能。目前,第三方支付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支付服务,逐步成为清算结算的重要媒介。从表2可见,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并未受到影响,截至2013年末,中国互联网普及率已达45.8%,第三方支付的普及率也达42.1%,照此推算,中国每4人中就有1人在应用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正在替代传统支付。
金融的中介功能即在资金赤字者和盈余者之间进行调剂,P2P贷款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可实现该功能。P2P贷款借助互联网,绕过银行也一样实现了资金赤字者和盈余者之间的调剂。互联网金融门户联合银行、保险、基金等产品,将众多产品放在同一平台供客户选择,客户通过这一平台可以快速贷款,也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从而完成资金融通。
(二)核心功能
资源配置是指对相对稀缺的资源在各种不同用途上加以比较作出的选择,如何用最小的成本进行更合理的资源配置是现代金融功能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中的P2P贷款、大数据金融、众筹、金融门户都可以实现这一功能,它们在资源配置中呈现两大优势:一是资源配置成本更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借贷双方都节约了成本;二是资源配置效率更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用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如阿里小贷的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几秒钟,日均可完成贷款1万笔。
(三)扩展功能
金融的扩展功能主要是指金融系统能够提供必备的风险规避途径及手段,互联网金融中的大数据金融是极好的风险分散与管理模式。风险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而大数据金融在化解信息不对称方面的能量远大于传统金融机构。大数据能够通过海量数据的核查和评定,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对于风险发生的规律性有精准的把握。虽然银行有很多支付流水数据,但是各部门不交叉,数据无法整合,银行从客户获得的数据零散且有限,而大数据金融的海量数据及云计算能力保证了数据的全面、及时,因此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大数据金融的风险管理能力更强。
(四)衍生功能
互联网金融具备的衍生功能包括:一是具有更强的信息提供功能。中国现存大数据金融的两种模式提供的信息已非常丰富,此外还有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带来的大量信息,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形成连续、动态的丰富信息集合;二是具备激励功能。互联网金融中发生的借贷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功能。相比银行的管制利率,互联网金融中的借贷利率主要受自身供求关系决定,收益往往高于同期银行存款收益,激励了民间资金的增值受益。此外,P2P借贷利率更加市场化,这激励了中国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三是具有一定的引导消费功能。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快速地将众多新奇有创意的想法提供给消费者,众筹融资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从而引导消费。最后,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中低收入者及创业人群,这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缺陷
(一)经济调节功能不足
金融的经济调节功能主要是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产业倾斜政策等通过金融体系的传导实现调节经济的目的,也包括政府专门设立金融机构(主要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经济发展。经济调节功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还是空白,这主要归因于互联网金融的自发性。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种模式,尤其是完成资源配置的各种模式几乎都是自发形成的,如P2P、大数据金融、众筹融资等,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几乎无从插手,且现存模式发生的资金金额普遍较小,即使自发中有一定的经济调节作用,也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无序受到很大干扰。
(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极致发挥
大数据金融的存在使互联网金融有较强的风险分散能力,但目前这一金融功能没有极致发挥,主要原因:一是行业进入门槛低和无监管导致互联网平台不稳。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信贷风险本就不可避免,而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等特点,使其在信贷风险外更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非法集资和诈骗等风险;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互联网金融许多优势源于网络的便捷,而这也是互联网金融最薄弱的一环,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三是系统风险大。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公众性的特点使其容易触及法律红线,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
(一)构建适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
中国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适用的监管模式应为:法律震慑下的行业自律与市场淘汰相结合。完善法律是前提,以此震慑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法律红线。此前提下以行业自律、鼓励为主的方式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这就需要国家给予2014年初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一定权限,使其拥有一些可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鼓励措施,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守法经营中得到鼓励。还要允许市场淘汰的运作,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不断完善与创新中发展,保留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二)引导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互补发展
互联网金融先天存在经济调节功能缺失的不足,站在金融发展角度,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必然存在互补关系,互联网金融经济调节功能的缺失由传统银行经济重要调节渠道的优势来弥补。为此,政府可鼓励二者以利益互换的方式互补发展。如鼓励银行开发对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托管,尽管成本高,但这是银行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良好通道。
(三)全面引入第三方托管
全面引入第三方托管的方式将会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引入领域是P2P贷款。第三方托管将完成收款、付款和账户内资金划拨,全面加强账户资金的安全管理。目前已有部分P2P企业引入第三方托管,为推动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倡议P2P企业全面引入,并以此作为享受协会相关扶持的条件。具体可考虑引入第三方支付组织为主、银行为辅的方式,这既利于协会的监管,也利于中国整体金融发展。
参考文献: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背景
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有多个方面,其中影响较为广泛的是谢平和宫晓林。谢平(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又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宫晓林(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旧有的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通过深度挖掘积累的数据信息,依托现代信息科技平台,构建的由信息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新领域,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
互联网金融兴起的直接原因是技术的进步,尤其以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收索引擎、云计算技术的出现与兴起直接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模式。随着技术上的可行性出现,金融与互联网以多种方式结合在了一起。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有以阿里贷款为代表的电商金融,以Lending Club为代表的P2P网贷融资模式,以Kickstarter 为代表的众筹模式,以Bitcoin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工具,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上理财产品。而这些互联网金融模式与普遍与电商密切相关。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 《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中国2013年度的B2B交易额达8.2万亿元,占当年中国GDP的14.43%,同比增长31.2%。网络零售交易规模市场份额占比17.6%,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同比增长42.8%。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普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绝大多数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也意味着传统电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建立起了属于其自身的信用,同时由于电商模式具有其自身的优势使得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有着属于其自身的特点。
黄海龙(2013)认为商业活动的本质是商品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的循环活动。电子商务依托以互联网产业为基础的快速信息流,进而增加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循环速度。电商金融改变了传统电商资金流单向流动的方式。电商金融凭借电子商务的历史交易信息和其他外部数据,形成大数据,并且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进行。相对传统金融业,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商金融可以在尽可能完整的信息环境下以低风险、低成本将资金分配给小微需求者。而在另一方面,随着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络理财途径的兴起,这种不限额度、即时可提现的以互联网作为发售渠道的货币基金开始成为新的具有足够诱惑力的资金去向。这种目前看来足够安全,类似于活期存款模式却有着高于定期存款利率的理财产品虽然对银行的存款业务造成了实质性的威胁,但是也从另一个方面给银行业的发展与定位提供了启示。银行可以以一种类似于市场化的利率开展金融活动的经营模式。
二、利率市场化背景
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它是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实际上,它就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自己根据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长期以来不断论证发展的持续性进程。就外部环境来说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市场化已成趋势,美国于1986年3月成功地实现了利率市场化,日本于1994年10月最终成功地实现了利率市场化。而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始于1996年,当年放开的同业拆借利率,是向市场利率迈出的坚实的第一步。接着又放开了国债的市场利率,逐步建立起一个良好的货币市场与国债市场的利率形成机制,也为政府进行利率调整确定了一个基准利率。1998年、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央行行长周小川在文章《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坦承,2003年之前,银行定价权浮动范围只限30%以内。1999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放心保)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在中国加入WTO后,承诺在5年后取消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服务限制,并可以经营银行零售业务,银行业的所有业务将彻底放开。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2004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还没有完全放开。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2006年8月,浮动范围扩大至基准利率的0.85倍。2012年6月,央行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7月,再次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并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
三、当前背景下商业银行的三性平衡
可以预见,随着金融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深入与存款利率市场化时代的来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竞争环境与经营环境都将发生深刻的变革,对其功能的定位也必然需要重新考虑,但是这种变化并非是无迹可寻的。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最为重要的依然是三性平衡原则,即经营策略在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间的合理取舍。而分析商业银行功能的改变也应从这三个方面的变化着手。
商业银行盈利性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与利率市场化环境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盈利的上升。随着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已经可以灵活的调整贷款利率,在给定的资金需求背景下,商业银行可以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贷款利率,这可以提高其资产收益。但是随着存款利率市场化时代的到来,商业银行必须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确定存款利率,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普遍偏低,在很多时候甚至出现实际负利率。而随着互联网金融与其他投资理财渠道的发展,传统储户必然得到更多的投资选择,一旦存款利率无法满足其心理预期,则会转而将资金投向其他融资渠道。而在利率市场化后,不同商业银行间也将出现利率差异,不同银行间的竞争压力也将会进一步加剧资金的价格战。可以预见,当存款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必须要提高利率以确保自身用于运营的资金充足,这也必将使得商业银行告别目前的稳定高利润经营,收益率将随之下降。但是也应该注意,随着技术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中国的商业银行业务必将走向有序的多元化,虽然存贷款利差可能随着市场化而下降,但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诸如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等新手段提高其收益水平。
从流动性的角度来看,在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的进一步结合的时代,资金的流动性必然大幅增强。通过大数据与云计算的运用,便捷的网络操作,资金拥有者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自己账户下的资金进行操作,而随着诸如余额宝等高收益、高流动性替财产品的出现,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加以改进或提高收益率作为补偿,就极有可能导致大批潜在客户转而购买这些互联网理财产品。这也意味着商业银行经营中必须更加注重流动性管理,尤其是需要借鉴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成功经验。如经营余额宝的天弘基金公司,针对支付宝客户分散、客单量小、流量相对稳定等特点出发,充分借助大数据,对购物支付的规律,尤其是“大促”和节前消费等影响基金流动性的因素进行深度数据挖掘分析,实现了对资金流动性的提前预估,从而降低了流动性风险并使之可测可控。
从安全性的角度来看,目前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之所以能以市场最低利率占据市场最高份额,依赖的就是其提供的资金安全性。虽然中国的商业银行也面对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传统的不安全因素,但是在目前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存放于银行的资金安全性还是基本可以得到保障,而市面上的大多数投资渠道却无法提供与其收益率相匹配的风险水平。但是,这种相对条件下的“绝对安全”却是建立在目前非市场化利率与低竞争水平的基础上,并不具有可持续性。随着网络时代与市场化时代的到来,商业银行必将面临新的经营与竞争环境,更多威胁其安全性的风险,这些新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业务风险、政策与法规风险、监管风险等,同时这些风险也极有可能成为制约商业银行经营与发展变革的因素。
总的来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利率市场化进程深入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需要牢牢抓住其安全性方面的绝对优势,利用新的金融技术合理管理其流动性,灵活运用市场化定价与新的金融工具保障其盈利性,商业银行的功能定位基础也因此而来。
四、对商业银行在当前背景下的功能定位的思考
当前可能对商业银行功能定位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二是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深入,从前文中可知这两个因素都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其影响程度是否能达到改变商业银行功能定位的程度则尚未可知。
本文认为这两个方面的变化还不足以对商业银行的功能定位造成质的影响。就目前来看,即使是利率市场化与金融网络化,依然无法动摇商业银行在安全性方面的绝对优势,商业银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是最为安全的金融机构,这就使得商业银行的中介职能、支付职能、信用创造职能与金融服务职能可以因而保持基本稳定,信用创造职能依然只会专属于商业银行,而其它几项职能只是随着收益性的变化而发生结构性调整。利率市场化的主要影响则是体现在了收益率方面,随着利率市场化,由简单的存贷款利差获取与现阶段同等利润必然需要更加精细的管理,但是更有可能的是在投入更多管理成本后,存贷利差收益率依然会下降,这必然使得商业银行的中介职能份额降低。而随着几大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始蚕食原本专属于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公司、电商企业和银行卡组织等也在很大程度上侵入银行的传统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支付职能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将会发生明显变化,但本文认为这种改变主要是建立在商业银行适应新的经营环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固有优势,结合新技术,新管理,全面提升网络化、市场化下的经营水平。商业银行本身具有信息优势,为了业务需求在客观上也具有一切开展互联网金融所需的网络设备,庞大的物理网点,银行系统内部也必然存在可供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人才,最为重要的是,银行拥有无可比拟的信用水平与运营安全性。阻碍商业银行全面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关键因素反而是固有的监管系统。目前中国金融业仍然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阶段,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大多是以金融控股集团形式的球,全面涉足互联网金融存在巨大的政策约束,虽然现阶段中国正在以深化改革口号下加速金融市场化与自由化,但是改革显然不能一蹴而就,还要采用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小步快跑。但是,无论如何,在适应未来新环境下的经营模式必将出现,而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也必将更加完善。
总的来说,面对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商业银行的功能定位在短期内并不会发生质的改变,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与金融网络化而进行的经营策略调整与管理水平提升是必须的,这种调整与提升必须建立在三性平衡的基础上,以商业银行自身的优势为突破口,最终实现新环境下商业银行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2013(5).
[2]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1、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是以技术作为支撑的“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而不是一种“互联网技术的金融”。
从广义方面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根据网络技术、现代的信息技术以及金融业务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根据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虚拟空间而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新型金融形式。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方面广泛运用,使得互联网金融能够大大减小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这就有可能使得在商业主体中的借贷双方之间的交易以及证券、基金等的流通能够直接进行交易,而非通过银行和券商等交易中心,从而就有可能使得市场出现有效的一般均衡状态。
因此,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直接融资,与传统的直接融资所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量大且透明、客户体验高、效率更高、交易成本更低优势,是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
2、互联网模式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迅猛,特别是P2P借贷的发展远远超出国外的开创者。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起独特性和创新性。不同的信用体系、制度环境、人文社会环境的差异等因素,导致与欧美模式的差异性。
欧美的互联网金融根据业务以及服务的对象来分,可以分为七种: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网络融资;服务平台;信用卡服务;互联网券商;互联网交易所。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同样也是根据业务功能划分,可以分为四类:支付平台型;二是融资平台型;三是理财平台型;四是服务平台型。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主要影响
1.冲击商业银行的传统领域
互联网企业从非金融领域向金融领域渗透,以互联网金融的四大模式,比如P2P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等来冲击和影响商业银行的传统存贷业务以及中间业务。
以P2P平台来说,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于上海,到2015年5月的中国P2P网贷指数快报显示,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3349家,中国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由2010年的10858亿元升至到2015年的92607亿元,周沉淀资金高达300亿。相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16万亿的活期存款来说,虽然无法撼动商业银行的绝对优势,但是在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方面,对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起到了分流的作用,如果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具有基金销售的牌照后,其对商业银行的基金代销业务也造成了剧烈的影响,销售规模的逐渐扩大,产生显著的积聚效应,互联网金融逐渐挑战着商业银行的发展。
2.冲击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
在传统的金融业务的外来中,商业银行一直充当着金融中介的作用。主要由于银行具有资金清算中介功能和信息中介功能。然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的功能得到弱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更加容易获得,以及交易的成本下降,这就弱化了商业银行的信息中介功能;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脱媒,资金的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融资平台进行供求双方的匹配,交易中,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跨过商业银行来进行支付和结算,使得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弱化;互联网金融也可以通过改变信息的传递方式,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
3.对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冲击――“鲶鱼效应”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就对商业银行产生了一种倒逼机制,互联网企业就像是一条鲶鱼,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鲶鱼效应,正如马云所说:“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互联网金融倒逼商业银行从宏观和微观方面,从经营理念到服务理念,从商业银行价值创造到价值实现方式做出大幅度的调整。商业银行的外延粗放式增长模式以及忽略客户需求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基本诉求的缺点,与互联网金融发展将安全、稳定、低成本和低风险转向快捷、便利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商业银行核心业务收到严峻挑战。
三、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1.转变经营理念
商业银行要全面的认识到技术带来变化及其影响,并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不仅仅是金融的互联网化或者是银行业务的网络化和电子化。由于互联网起步晚,总资产规模较小,短期内虽不会对商业银行造成致命的影响,但是商业银行要重视其对银行核心业务和盈利模式的冲击。打破固定的“思维定势”。不断的突破和质疑。同时,新对商业银行的认识与定位,重构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战略导向以及管理理念。重新认识互联网金融,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客户体验,提高效率,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
2.挖掘大数据,进军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的金融的一些列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商业银行也可以利用这些优势来为我所用,商业银行掌握了大量的数据,掌握着信息流和数据来源,可以组建电子商务平台来完善商业银行的业务,积极投身到电子商务领域。可以发展手机银行,抢占移动支付市场的份额;同时可以实现强强联合,与互联网的电商合作。将银行的线上和线下相结合,让“银行系电子商务”与实体商户相联系,构筑全网金融,产业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结合,以信息充分分享,资金的市场化配置方式,来有效清除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盲点解决信息不对称性等弊端。
3.调整经营战略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商业银行应该及时的调整银行的经营战略,调整战略规划。在现行的市场化中,可以考虑与互联网金融的战略合作,对已经制定的战略规划做适当调整,利用“SWOT分析法”来定位实际战略和策略。同时调整自己的战略定位,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互联网的核心是可以及时、方便的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可以努力打造一站式的互联网服务渠道;同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实现双赢目标,实现互联网和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于一体。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发展模式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传统发展模式体现为三大特点,一是追求规模经济,因为商业银行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才能有更高的风险抵御能力。二是存贷信息不对称,就是存款方并不了解贷款方的信息,银行对信息处于垄断地位。三是对从业人员要求高,一般都需要进行层层审拔才能进入银行工作。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将会颠覆商业银行的传统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实现资金供需匹配具有高速性和实时性。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已经将信息变得逐步透明化,交易成本将变得低廉。一笔小额的贷款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甚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亦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融资而得到解决。同时,借款者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找到贷款者的信息,这样存贷款者的信息将会更加的公开化。交易成本的低廉使得人们更愿意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
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几乎是颠覆了商业银行传统的发展模式,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也给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提供了创新空间。它包含大量的客户信息,商业银行若能充分利用互联网中的信息优势,它就可以以低廉地获得客户信息和优化客户信息。
三、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带来了角色冲击
(一)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金融的中介角色冲击
商业银行的中介职能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将存款转化为贷款,投向公司及需要投资于新建筑、设备和商品的其他投资人,互联网金融也同样具备这样的功能,如P2P信贷指的就是个人对个人的信贷业务,服务的对象是银行无法满足而又却急需资金满足的客户。它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作为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而人们可能会更多地选择互联网金融进行贷款,因为它更简单、方便、快捷、实用性也会更强。同时商业银行也不愿意受理小规模的贷款。所以这样的贷款一般都会选择互联网金融。当形成一定规模之后,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势必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支付角色冲击
商业银行的支付职能指它可以代表客户支付商品及服务贷款,但目前互联网金融也同样实现了这项功能,如淘宝网的支付宝,属于第三方支付系统,实现了网购担保交易、网络支付、转账、信用卡还款、手机充值、水电煤缴费、个人理财等多个领域,虽然目前的支付限额都不是特别大,但已经深入到了百姓生活。同时与之配合的余额宝还实现了理财增值功能。其收益率要高出银行利率,所以余额宝和支付宝的结合可以说基本上替客户实现了资金的管理,可以达到足不出户就享受各种服务,而商业银行的服务就达不到这一程度。虽然商业银行有网上银行的业务但他的方便程度远远低于支付宝,所以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支付角色已经受到打击。
四、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信息中介功能的影响
在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有提供资金供求的信息中介功能。而互联网金融也同样有信息中介功能,而且信息开放程度高,交易成本低等特点,所以更多的资金供求将会选择互联网金融作为他们的信息平台。所以从这方面看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信息中介功能存在不利影响。但同时也存在着有利影响,因为目前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不严格,这就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大额的存贷款还是应选择信誉较强的商业银行,而互联网金融则应该吸收小额的存款,满足小额的贷款,比如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解决,故而,从信息中介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可以弥补商业银行借贷任务的不足。
五、政策建议
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的影响,既有积极一面又存在消极的一面。但不利的影响占有大多数,故而我们对互联网金融应逐步做到两个方面。
即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具体模式有:一是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担保模式,即投资者和借贷者之间错位,P2P企业在二者之间进行打包转让,自身既是投资者的债务人,也是借贷者的债权人;二是以平安陆金所为代表的项目批发模式,即广泛对接银行、信托、保险等,把投资者的资金匹配到具体产品中;三是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线上运营模式,其主要利用互联网开展投融资宣传和贷款;四是线下信用嫁接模式,即利用传统银行团队的运营经验,结合线下抵押和质押流程模式,为线上融资开展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门户
即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平台,其普遍采用“搜索+比价”的模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各种金融产品价格、特点的对比,自行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
(三)大数据金融
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以云计算为信息处理基础,通过对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和挖掘来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从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提供有效指导。(四)众筹融资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能否获得资金除了取决于项目的商业价值外,更主要的是网友的喜欢程度,支持者的回报是实物(如产品)或媒体内容(如视频)。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
(一)基础功能
金融的基础功能是指能提供清算、结算的金融服务及资金融通功能。互联网金融能够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金融的基础清算功能。目前,第三方支付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支付服务,逐步成为清算结算的重要媒介。从表2可见,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并未受到影响,截至2013年末,中国互联网普及率已达45.8%,第三方支付的普及率也达42.1%,照此推算,中国每4人中就有1人在应用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正在替代传统支付。金融的中介功能即在资金赤字者和盈余者之间进行调剂,P2P贷款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可实现该功能。P2P贷款借助互联网,绕过银行也一样实现了资金赤字者和盈余者之间的调剂。互联网金融门户联合银行、保险、基金等产品,将众多产品放在同一平台供客户选择,客户通过这一平台可以快速贷款,也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从而完成资金融通。
(二)核心功能
资源配置是指对相对稀缺的资源在各种不同用途上加以比较作出的选择,如何用最小的成本进行更合理的资源配置是现代金融功能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中的P2P贷款、大数据金融、众筹、金融门户都可以实现这一功能,它们在资源配置中呈现两大优势:一是资源配置成本更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借贷双方都节约了成本;二是资源配置效率更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用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如阿里小贷的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几秒钟,日均可完成贷款1万笔。
(三)扩展功能
金融的扩展功能主要是指金融系统能够提供必备的风险规避途径及手段,互联网金融中的大数据金融是极好的风险分散与管理模式。风险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而大数据金融在化解信息不对称方面的能量远大于传统金融机构。大数据能够通过海量数据的核查和评定,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对于风险发生的规律性有精准的把握。虽然银行有很多支付流水数据,但是各部门不交叉,数据无法整合,银行从客户获得的数据零散且有限,而大数据金融的海量数据及云计算能力保证了数据的全面、及时,因此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大数据金融的风险管理能力更强。
(四)衍生功能
互联网金融具备的衍生功能包括:一是具有更强的信息提供功能。中国现存大数据金融的两种模式提供的信息已非常丰富,此外还有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带来的大量信息,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形成连续、动态的丰富信息集合;二是具备激励功能。互联网金融中发生的借贷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功能。相比银行的管制利率,互联网金融中的借贷利率主要受自身供求关系决定,收益往往高于同期银行存款收益,激励了民间资金的增值受益。此外,P2P借贷利率更加市场化,这激励了中国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三是具有一定的引导消费功能。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快速地将众多新奇有创意的想法提供给消费者,众筹融资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从而引导消费。最后,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中低收入者及创业人群,这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缺陷
(一)经济调节功能不足
金融的经济调节功能主要是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产业倾斜政策等通过金融体系的传导实现调节经济的目的,也包括政府专门设立金融机构(主要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经济发展。经济调节功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还是空白,这主要归因于互联网金融的自发性。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种模式,尤其是完成资源配置的各种模式几乎都是自发形成的,如P2P、大数据金融、众筹融资等,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几乎无从插手,且现存模式发生的资金金额普遍较小,即使自发中有一定的经济调节作用,也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无序受到很大干扰。
(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极致发挥
大数据金融的存在使互联网金融有较强的风险分散能力,但目前这一金融功能没有极致发挥,主要原因:一是行业进入门槛低和无监管导致互联网平台不稳。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信贷风险本就不可避免,而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等特点,使其在信贷风险外更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非法集资和诈骗等风险;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互联网金融许多优势源于网络的便捷,而这也是互联网金融最薄弱的一环,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三是系统风险大。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公众性的特点使其容易触及法律红线,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
(一)构建适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
中国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适用的监管模式应为:法律震慑下的行业自律与市场淘汰相结合。完善法律是前提,以此震慑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法律红线。此前提下以行业自律、鼓励为主的方式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这就需要国家给予2014年初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一定权限,使其拥有一些可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鼓励措施,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守法经营中得到鼓励。还要允许市场淘汰的运作,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不断完善与创新中发展,保留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二)引导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互补发展
互联网金融先天存在经济调节功能缺失的不足,站在金融发展角度,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必然存在互补关系,互联网金融经济调节功能的缺失由传统银行经济重要调节渠道的优势来弥补。为此,政府可鼓励二者以利益互换的方式互补发展。如鼓励银行开发对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托管,尽管成本高,但这是银行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良好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