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1 15: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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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06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09)11-0045-01
随着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我国金融体系的弊端充分暴露出来。在当今这个开放的世界格局中,为了能更好地发挥世界逐步一体化的金融活动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巨大促进作用,促进具有中国的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更快更好地发展,我们有必要探讨出一个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中国金融体系。
一、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的金融改革和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金融危机爆发后,特别是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金融体系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金融抑制
金融危机使得我国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滞而不前,具体表现为:扭曲了金融资源的价格,造成虚假供求关系。金融抑制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实际利率(存、贷款利率)被压得过低,不能真实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其表现为政府对公营部门强制性低息信贷以及外汇市场的外汇管制等。2、导致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损伤市场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抑制是以人为的力量替代市场力量,其直接成本是各项管理费用,间接成本是阻断市场力量的资源配置作用而产生的对银行等金融企业效率的破坏,同时,金融业务易被少数国有金融机构所垄断,缺乏竞争,金融效率低下。3、导致市场分割。市场分割首先表现为金融抑制经济中金融体系的“二元”状态,有组织的金融机构遵循政府制定的低贷利率,将资金贷给公营部门及少数大企业,而大量小企业及住户则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只能以较高的利率从非正式金融纪构获得所需的贷款。另外,金融抑制还导致政府不适当的资金投向干预而累积大量的金融风险。
(二)金融业整体缺乏竞争力
从银行业看,主要表现为资产质量恶化,资本严重不足,收益急剧下滑。银行的资产质量是决定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按国家规定,银行不良资产比重不得超过15%。而我国银行的不良债权已大大超过了这一比例。金融创新乏陈。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很落后,且存在两大问题:其一,金融创新过于依赖政府。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还不是真正的企业,金融创新主要依靠政府和金融主管当局,表现为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过程。其二,在有限的金融创新中,各领域进展失衡。例如,金融工具、产品、服务的创新步履缓慢;在业务创新中,负债类业务多于资产类业务;在资产类业务中,真正能够保证受益、转移风险的金融创新寥寥无几。显然,金融创新的不平衡性和行政主导降低了金融资源的效率,削弱了中国金融机构的创新竞争力。
从外部监管看,首先表现为金融法规建设滞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法律手段极为缺乏。其次,监管信息不完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监管的主要依据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报表,这些报表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很难确定。最后,监管方式结构不合理,存在监管的体制性腐败。我国的金融监管往往凭借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长期的人事往来关系,管理监督很少量化指标,形成了“人为裁度、随机变化”的监督方式,使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员的关系过于密切。这种监管体制必然造成监督的腐败,降低监管的效率。
二、后国际金融阶段我国新型金融体系的构建
金融危机爆发到现阶段,国际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
(一)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体制,形成与开放环境相适应的竞争能力
首先,国有银行要建立国家控股的多元化产权制度。建立国家控股的多元化产权制度,必须从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个方向入手:(1)外部治理,就是要从整体上把握国企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在联系,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加快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治理,对国有银行内部进行治理,建立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对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建立经营权、所有权和监督权分立的制度框架,形成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使银行的市场化经营获得制度上的保证。
(二)加快金融监管创新
针对目前中国金融体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必须在保持防范金融危机、保持金融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下实行金融监管制度创新。首先,要加快政府金融管理职能的转变,使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和加强调控的有效性上来。其次,打造金融创新的微观基础,选准创新的突破口。我国金融机构之所以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金融机构本身产权不明晰、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是重要内因。针对金融工具的有限性,可利用股票市场的先发优势,适时发展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针对负债类业务多于资产类业务,积极发展票据和国债回购市场,推进金融资产的证券化进程;针对金融效率对交易和清算手段的依赖性,着力进行金融电子信息化建设,使金融运作基于电子化的平台而获得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二)金融危机的变种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深刻地影响着世界经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演变为不同的形式,出现了货币危机、银行危机、主权债务危机等不同的危机变种。对此,三代货币危机模型很难给出合理解释,需要建立新的框架进行综合分析。不论是货币危机、银行危机还是政府债务危机,必然体现在家庭、企业、银行和政府资产负债表的变化中。独立,而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一种关系的失衡都可能导致另一种或者另几种关系的失衡。所以,每一类危机都至少对应两种非均衡关系。[8]长期的财政赤字将导致债务率的提升,政府债务货币化可能引发恶性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如拉美货币危机就与政府赤字货币化的操作有关。企业投资来自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来自于储蓄存款,所以银行是连接居民和企业的纽带,他们之间存在存款和贷款与贷款和投资这两种均衡关系。存款、贷款和投资之间又存在期限结构错配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些风险都会造成银行的不良贷款,当不良贷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储户恐慌和挤兑,银行危机便因此而爆发。如果政府出手救助银行,银行不良贷款即转化为政府债务,在货币政策独立性的条件下有可能发生主权债务危机。如果货币政策是非独立的,政府还可以通过债务货币化化解债务危机,则债务危机将进一步影响居民和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变化,进而演变为通货膨胀和经济萧条或危机。这正是美国次贷危机之后欧盟五国正面临的局面。如果没有政府的救助,就必须提高外贸部门的竞争力,通过扩大出口去化解危机,但这需要汇率贬值的配合。贸易顺差和贸易逆差决定外汇储备的增减。贸易顺差和资本流入导致外汇储备的增加。在固定汇率下,贸易顺差和资本流入演化为国内货币扩张,从而导致经济的全面泡沫化。一旦资本流出,外汇储备耗尽,则将导致固定汇率机制崩溃,引发货币危机。在浮动汇率下资本流动异常也可引发金融危机。日本泡沫危机和东南亚金融危机都属于这种类型。各种失衡与利率、汇率政策有关,固定汇率、热钱、低利率、贸易顺差都是产生经济泡沫和资产泡沫的因素,应该说中国银行业具备滋生金融危机的条件,但是中央银行通过人为地压低存款利率、抬高贷款利率、扩大存贷款利差,实现了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使银行轻而易举地获得暴利。这种制度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储户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高利贷、企业破产、房地产泡沫、中小企业融资难等皆与此有关。如果增加的货币是由贸易顺差形成的外汇占款,则本币面临升值预期,升值预期容易导致资本内流,催生房地产泡沫和股市泡沫。日本的泡沫经济和当下中国的房地产泡沫,都与贸易顺差过大和货币升值有关。一旦资本流动方向发生逆转,就会引发东南亚式的金融危机。如果说拉美货币危机是货币数量扩张的结果,则英镑危机就是由货币价格(利率)的突变造成的。德国提高利率导致资本非正常流动,产生了英镑贬值预期,贬值预期的自我实现导致了英镑危机。东南亚危机是外向型经济和国际套利资本融合的产物,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信用的极度扩张,这种增长模式对外部冲击极为敏感,对东南亚的小国经济来说,更是如此。
体制性因素及金融危机的生成与传递
有很多学者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研究金融危机。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与负债属于存量,存量是流量长期积累的表现,因此,资产负债表的变化是一个动态、漫长的过程。如果按照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规定的3%的财政赤字上限和60%的国债上限,一个国家国债从零积累到60%至少需要20年的时间。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金融衍生品泛滥、银行顺周期操作、道德风险、国际货币体系的僵化和金融监管缺位等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都会影响资本流动和债务积累的过程,因而它们都与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
其次,当前的金融/经济危机是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首次出现的全球经济的严重失衡。此次金融危机的政治原因本质上是全球化的经济运行体制与国别化的经济决策体制之间长期的结构性矛盾凸现的结果。一方面,世界经济体系的全球性市场运行对资源的全球配置需求以及相应的全球经济治理体制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而现有全球经济治理体制的充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却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另一方面,作为国际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的经济政策制定的国别化,进一步加剧了全球化的经济运行体制与国别化的经济决策体制之间矛盾的累积和激化。
二、世界经济格局新的结构性调整和重组拉开序幕
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发展的走势有五方面的影响:
其一,从危机发生至今全球工业产值和贸易规模的萎缩比例来看,此次金融危机导致的全球经济衰退程度已经超过上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的大萧条时期。
其二,贸易保护主义势头在各国经济衰退的阴影下有所抬头。
第三,美、欧、日等国经济实力都因受到危机的直接严重影响而削弱,但新兴大国群体性崛起的势头也受到不同程度抑制,未来新兴大国的增长态势将更大程度取决于各自完成经济刺激和结构优化调整的政策效应和时间长短。
第四,本次金融危机无法改变全球化经济深入发展的大趋势,包括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大国等所谓“全球化中心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或衰退)相互密切关联和影响将持续加深。最后,从整个世界范围和中长期的影响来看,金融危机对于“全球化边缘国家”的经济打击将更大于“全球化中心国家”。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力量发展差异将在短期内继续扩大。金融危机同时全面启动了新一轮国际金融乃至全球经济体系的改革进程。一方面,金融危机标志着美独霸金融体系格局的结束;另一方面,全球金融/经济体系改革和过渡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
三、世界政治、安全格局的深度变革正在加速
第一,尽管金融危机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当前国际体系中的霸权国、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等核心成员的对外政策制定,使政策的内向性有所加强,但主要国家仍表现出强烈的化危机为机遇的意愿,力争以改革国际金融机制为突破口,在国际经济体系和政治体系的变革进程中占据有利地位。
一、国际金融危机中马来西亚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亚洲金融危机后马来西亚经济发展平稳,2001~2007年年均经济增长率为5.1%。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原油产品价格波动和国内政局不稳定等影响,马经济发展遭遇巨大挑战,政府积极应对,保住了全年4.6%的增长率。进入2009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扩大,外部需求持续下降,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导的马来西亚在出口和工业生产方面都出现大幅萎缩,加上甲型H1N1流感肆虐,整体经济下滑。一季度GDP衰退6.2%,创下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最大跌幅。随后政府推出第二套振兴经济计划,有效遏制了经济恶化,二季度下降3.9%,三季度跌幅缩小至1.2%,四季度实现正增长4.5%,全年经济萎缩1.7%(见图1)。
(一)总需求方面
从2008年三季度开始,消费、投资、出口出现加速下滑趋势。经济萧条时期,扩张的财政政策为经济注入了“强心剂”,2009年二季度经济逐渐复苏。
1.消费支出方面。国内需求一直是拉动马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自2008年三季度始,受全球经济环境恶化和消费者信心不足的影响,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逐渐减弱。2009年一季度国内需求衰退2.9%,随着第二套振兴经济计划的推出,二季度下滑趋势有所减缓,同比下降2.3%。三季度政府支出大幅增长,增长率为10.9%,同时物价水平下降和劳动力市场改善促使私人消费增长1.5%,国内需求尤其是私人消费和政府支出成为经济增长的支柱。
2.投资支出方面。自2008年四季度开始,投资已连续四个季度负增长,2009年前三季度分别为-10.8%、-9.8%和-7.9%,虽然降幅收窄,但仍没有好转迹象。
3.进出口方面。国际市场需求锐减导致进出口大幅萎缩,2009年1~12月,货物进出口额为2814.3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1.1%,出口、进口和贸易顺差均下降21.1%。12月情况有所好转,进出口总额和贸易顺差均转为正增长。从商品结构来看,主要进口商品是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矿产品;主要出口商品是机电产品和矿产品。从市场结构来看,2009年1~9月中国仍为马第一大进口来源地,日本第二,美国第三;新加坡仍为马最大的出口市场,中国超美国列第二。
(二)总供给方面
自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以来,各个行业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2009年一季度除建筑业外,其他行业均出现负增长;二季度情况有所好转,农业和服务业出现回暖迹象,制造业滑坡势头有所缓和;三季度建筑业继续走强,服务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力军。
1.服务业是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2009年一季度服务业出现负增长,二季度迅速回升至1.6%。随着国际形势转好,三季度服务业增长3.4%,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达到1.9个百分点,其中批发零售和金融保险表现突出。而自甲型H1N1流感爆发后,旅游餐饮业一直未能摆脱负增长的窘境,成为拖累服务业的主要行业。
2.制造业持续低迷。制造业连续四个季度负增长,主因是全球经济衰退导致钢铁及塑料制造业需求下降,使得电子产品、非金属及金属制品、木制品等行业出现大幅萎缩。2009年制造业衰退幅度逐渐收窄。
3.其他行业。2008年出现国际粮食危机迫使马来西亚调整农业发展战略,2009年随着粮食作物产量提高,农业发展趋于平稳。天然气和石油产量下降导致矿业在三季度萎缩3.5%,连续6年负增长。2009年以来建筑业一直保持增长,三季度同比增长7.9%,创近十年来新高,主要得益于政府加大了对公共建设和中低价房屋的投资。
(三)通货膨胀与就业状况
1.物价变动。从历史资料看,马来西亚物价波动较小,1985~2007年平均通货膨胀率为2.6%,2008年农产品和石油价格上涨导致通货膨胀率上升至5.4%。2009年一季度为3.7%,受食品、饮料和交通运输价格下滑影响,二季度降至1.3%。由于2008年油价上调拉高运输价格导致基数较高,三季度CPI下降2.3%,是1994年以来的首度下跌。
2.失业情况。近年来失业率维持在3.2%~3.5%,2008年失业率为3.1%。2009年一季度受经济危机影响,企业采用裁员、减薪等措施来降低营运成本,导致失业人数剧增。裁员人数达到12590人,失业人数45.07万人,失业率4.0%再创新高。二季度情况有所好转,失业率回落至3.6%,年底失业人数39.51万人,失业率3.5%。
(四)政府财政收支状况
马政府高度依赖石油、天然气、棕榈油的销售收入,在棕榈油与国际原油价格不断下跌的情况下,政府收入受到极大影响。而实行油价补贴政策和推行振兴经济计划使得政府支出不断增加,致使财政赤字不断扩大。为应对金融危机,2008年11月政府推出总值70亿马币的第一项振兴经济计划,包括15项利民措施:建造中低价房屋(12亿马币)、公共建设(6亿马币)、教育补贴(2亿马币)、维修公共交通系统(5亿马币)、推动高速宽频(4亿马币)及成立投资基金吸引投资(15亿马币)等,以期通过刺激内需和提高消费信心来摆脱经济衰退的命运。然而金融危机的冲击不断扩大,2009年一季度经济衰退6.2%,于是政府在2009年3月推出了总值高达600亿马币的第二项振兴经济计划。在收入减少、支出增加的前提下,2009年的财政赤字进一步扩大至占GDP的7.6%,该比率是自1982年(财政赤字占GDP的16.6%)以来的最高水平。
二、金融运行情况分析
(一)汇率波动较大。2008年马币兑美元升值,4月份平均汇率3.1621。随后美国联储暂停降息使得美元持续走强,同时油价及食品价格高涨使得投资大量流出,导致马币贬值。随着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马币兑美元先后失守于3.3和3.4,11月份平均汇率更是跌到3.5870。2009年美元贬值,自2月起汇率由3.6925一路攀升至10月的3.4075。
(二)马央行下调利率。自金融风危机以来,为增加市场流动性,刺激国内消费,马央行先后三次降息,降幅为1.5%。2008年11月降息0.25%,2009年进一步采取扩张的货币政策,1、2月两次降息,降幅为0.75%和0.5%,截至11月份政策基准利率仍维持在2.0%。
(三)证券市场先抑后扬。2008年受金融危机、通货膨胀和政治不稳定影响,吉隆坡股票指数下挫,年底收于876.75点,同比下降39.33%。2009年历经经济衰退、甲型H1N1流感肆虐以及迪拜倒债事件,股市虽有波动,但好于上年。年底股市总市值为9994亿马币(2916亿美元),吉隆坡综合指数收于1272.78点,为历年来第二高点。
(四)银行体系运行平稳。2009年金融危机冲击逐渐减轻,政权交替为市场带来正面影响,银行系统运行平稳。截止6月末风险加权资本比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4.0%和12.3%,不良贷款比率为2.2%,贷款质量良好。信贷需求方面,银行贷款和商业贷款均有所增加,信贷资金主要投向金融保险、服务业和制造业。货币供给方面,2009年狭义货币供应量M1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3增长,经济活跃度有所提升。
三、2010年马来西亚经济展望
(一)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
1.国际金融危机对马来西亚的经济冲击较大。马来西亚是典型的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导的国家,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大。国际市场低迷和市场需求萎缩将对出口和制造业产生深远影响。
2.资源类产品价格波动影响财政收入。约40%的财政收入来自石油、天然气、棕油及橡胶等资源类产品,这些商品价格下降将直接影响财政收入,削弱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发展的效力。
3.可支配收入减少影响消费。各行业持续低迷以及失业人数增多使居民可支配收入减少,不利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
(二)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
1.经济有转型趋势。马来西亚一直是出口导向型国家,2009年二季度内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88%,经济增长模式已逐步从出口导向型转变为内需拉动型。此外,马国重视出口市场多元化,开拓了东盟地区、日本以及中东等地市场。
2.政局稳定。自2008年“308”大选之后,执政党联盟严重打击,因此在争取民心、巩固党盟等方面做出很大努力[1]。纳吉出任总理后政局日趋稳定利于经济全面恢复。
3.政府积极“救市”。2008年11月以来,政府相继出台系列“救市”举措,包括推行总值670亿马币的两项振兴经济计划、扶持股市、三次降息、对存款提供全额担保和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等。
4.金融体系稳固。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2.3%,呆账率为2.2%,金融体系较为稳固。截止2009年末,外汇储备有864.79亿美元,银行能够提供资金协助各种经济活动。
(三)2010年经济预测
国际金融危机给马来西亚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若干转变,包括私人消费占GDP的比重增加,中国取代美国成为主要的出口国以及服务业成为经济支柱等。预期在全球经济环境未有显著复苏前,现行的发展模式将会持续[2]。宏观经济数据显示,马来国内经济已经开始复苏,加上积极财政政策、低通胀、银行信贷增加等因素的共同作用,相信整体经济状况在2010年会有更乐观表现。但是,目前的全球经济环境仍充满变数,加上美元近期趋贬的走势不利于出动,马来西亚经济全面复苏尚需时间。预计2010年马来西亚国内生产总值会保持在4.5%~5.5%水平。
参考文献
[1]刘卫国.2008年马来西亚宏观经济情况.驻马来西亚使馆经商参处.
[2]中华经济研究院.个别国家经贸动态与分析(马来西亚)[J].东南亚经贸研究院季刊,2009(3).
[3]Economic and Financial Developments in Malaysia in the Third Quarter of 2009.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季刊,2009(3).
一、有关“双重劳动关系”之检视
劳动法学上的“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其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是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的特殊历史条件决定的。目前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阐述和分析早已是汗牛充栋,对于在我国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和应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也是见仁见智。传统上承认“双重劳动关系”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一是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二是兼职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三是国企改制后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另外还有一种比较有争议的是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虽然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理论依据尚存争议,但是实践中确实有很多案例涉及到“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由来已久,虽然我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双重劳动关系”问题有所涉及,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非但没有明晰反而愈演愈烈,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界定也越来越难以把握。目前,我国涉及“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当然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还有很多,散见于各相关规定和地方性法规中。总结来看,理论界围绕着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态度提出了所谓的“肯定说”、“否定说”和“部分肯定说”。不得不说,大多数学者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研究从出发点上来说就进入了误区,毫无疑问构建在错误根基上的研究即使阐释的再怎么深刻也无疑是做了件“吃力不讨好的事”。
根据政治经济学,我们知道劳动关系原本是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而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学者通常将其做了一个法律上的定义,从法律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既是经济关系又是人身关系。从以上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可以明确劳动关系是一类存在于经济运行中的生产关系,其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而产生和发展的。劳动关系的有无并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契约或者劳动合同为前提,而相反劳动合同的签订仅是劳动关系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因为就目前来说我国学者在探讨“双重劳动关系”时并没有将这两个问题区别加以对待。其实如上所述,劳动法上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协议,虽然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具有更多的公法元素,受到更多的法律约束,但是就其本质来说,劳动合同仍是合同,有关合同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仍需遵循。
二、劳动法学上之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
在劳动法学上,劳动关系不应该用统计学上的计量方法加以计数。如果非要探讨究竟是否在基础劳动关系之外是否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欠妥。前面已有论述,劳动关系本身不存在主次,更不存在数量上的划分。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员,是产业关系的一种。具体到每个劳动者来说,在社会中一个劳动者只可能拥有一个劳动关系。劳动力专属于个人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可能将劳动力切分成各块分别加以出售或利用,这就好比不可能将人的身体分拆一样。与此相反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劳动者与不同的用人单位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就会存在不同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不论该多个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相互抵触,是否违法,但是每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是自由无限制的。不论签订多少个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在法律上应该是允许的,甚至是应该值得鼓励的。所以,一个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是允许的。这样不管是双重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多重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学上来说似乎并没有多少的区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现实基础,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但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表现为劳动合同关系,二者之间绝对不能划等号。据此,笔者认为传统上有关“双重劳动关系”的提法是错误的,应该变换称呼为双重劳动合同关系或双重劳动契约关系,这也是我在本文中一直用双引号引注“双重劳动关系”的原因。至此我们可以非常清楚的解决理论界一直负有争议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为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的解决思路。
三、双重劳动合同关系之法理依据
虽然目前学界对于劳动合同的定性并没有十分明确,但是毋庸置疑劳动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合同。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既有合同的一般特性又有其特殊性。合同法有关合同的原则性规定指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协议,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必然也需遵守这一古老的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合同的基本精神在于意思自由,对于劳动合同来说,虽然说受到强行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其本质上崇尚的仍旧是意思自由,只不过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意思自由。有限制的意思自由目前在民法学上来说早已不是什么新的命题,相关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已是相当的深入。对于劳动法学者特别是研究劳动合同法的学者来说,承认这一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运用这一理论解决劳动法学中的双重劳动合同关系问题将会变得非常的清晰。我国法律规定一个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者是多重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在法理之中。我们知道,合同的成立在于满足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这三个要件,所以对于一个劳动合同来说只要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原则上是成立的。虽然法律对于劳动合同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譬如书面形式等,但是这仅仅是劳动合同这一特殊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不能就此否定劳动合同本身的成立。一个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该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主体固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的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核心内容为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和内容合法。据此有必要重申,劳动合同的建立只需满足基本的条件,即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至于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否符合有关劳动基准法的规定等条件可以看作是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要件。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没有就此点作出明确的要求,对于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二者经常混用,这才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一直争议不断。
1941年Gunter Haupt氏发表了《论事实契约关系》,对传统契约理论(认为契约之成立必须依当事人双方之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即合意而成)进行修正。指出恪守古老的观念不能解决问题,应有勇气面对现实,承认一项新的理论,即在若干情形下,契约关系得因事实过程而成立,非必依缔约之方式不可,故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可不过问。虽然此理论在其产生之际即受到众多的批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该理论变得日趋成熟,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承认。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没有成立的合同或者说是对于欠缺成立要件的合同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推定合同成立,这种行为在我国民法基本理论中被称作为实际履行。同时对于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予以治愈。之所以有此介绍是因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可能会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是本身即不存在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有必要运用民法学中有关事实契约关系的这一理论解释劳动契约中的这类问题。
四、对我国双重劳动合同关系的重构
通过以上对双重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释和法理分析,目的在于向大家展示出双重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概念,最终目的是破除存在于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习惯定式,向大家展示出一个不一样的劳动关系领域。但是坐而论道容易,问题是如何寻求出解决之道。仅仅对传统上“双重劳动关系”进行破坏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新近提出的双重劳动合同关系在用工形式上的指导意义加以重构。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双重劳动合同关系的重构有利于我国劳动人民的充分就业,促进经济的持续回升和稳健增长。
(一)非全日制用工之双重劳动合同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是作为非典型用工形式的一种加以规定的,其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有关非全日制用工之法律起步于21世纪初。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工作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这个规定可以说是规范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较早的规定。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其第69条第2款中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两个或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在一起组成双重劳动合同关系。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合同关系大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因劳动者提供劳动和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这一行为履行治愈,成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较灵活,适合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分工明细和精细化的工作要求。特别是在用工地点和用工时间方面规定的比较自由,既适应劳动者发展自我的需要,也能为用人单位节省较大的用工成本。非全日制用工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合同关系中各劳动合同的内容也要符合劳动法有关劳动基准的规定,否则即被视为不合法的劳动契约关系,将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二)兼职之双重劳动合同关系
兼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后,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即通常所谓的第二职业。因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形成的双重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叫做主劳动合同关系,兼职所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次要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有关劳动者兼职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最早是对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规定,因为这类人员掌握的科学技术比较稀缺且高负价值型,他们的兼职具有必要性。另《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实这条可以算作是双重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始规定,但是由于劳动法出台之际,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用人制度方面还遗留了大多计划经济时代用工制度的特点,故劳动法仅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对双重劳动合同关系表明立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在其第39条中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明确了对于兼职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合同关系的承认,并对其具体的操作作出了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91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可以看做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继承。兼职的本质在于劳动者在一个主的劳动合同之外利用自己的余力,在履行在先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定的义务的情形下,利用自己的余力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享受报酬的行为。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双重劳动合同关系所需要注意的是,在承认两个劳动合同都成立的背景下,以不妨碍主劳动合同的履行为前提,对兼职形成的次要劳动合同加以保护。
(三)国企改制之双重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