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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规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12 14: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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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法律赋予地方政府的职责,发挥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作用,开发区及各乡镇、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和海河迎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和海河迎查负总责。

2.坚持“治、用、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治”:即水污染治理。在流域内综合采用结构调整、源头把关、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彻底解决点源水污染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水污染物产生量。

“用”:即污水资源化。大力推动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努力提高中水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实行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污水排放量。

“保”:即流域生态恢复与保护。采用水土保持、小流域开发治理、湿地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拓宽等生态恢复、重建技术,涵养水源、截蓄利用,对流域的生态恢复过程进行强化,提高河流自净能力,改善水质与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

3.坚持总体布局、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集中力量按时完成国家海河考核项目工程任务表内项目建设;综合整治河流污染,确保河渡槽断面达到考核目标要求;本着总体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在迎查攻坚阶段,重点以治污项目建设和河流断面水质改善为主,突出硬件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地完成迎查任务。

(二)主要任务

1.确保河渡槽断面水质稳定达到V类水质标准以上。

一是6月底前完成老城区、新城区和开发区污水管网配套,实现雨污分流,污水全部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是加强对辖区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确保我县河渡槽断面水质按照时限稳定达到考核标准要求。即到6月底,河渡槽断面水质达到V类水质标准(COD浓度40mg/L、氨氮浓度2mg/L);到12月底,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V类水质标准。

2.确保完成重点治污项目建设。加快对列入《县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考核迎查攻坚阶段工作目标责任书》(下称《责任书》)中的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加快新城污水处理厂和劳店陈楼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确保在9月底前竣工,并实施规范化整治和环保验收。

3.打造亮点工程。按照以亮点展现工作成效的原则,8月底前完成我县两个湿地水质净化利用工程,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搞好美化、靓化。

一是对河进行综合整治,建设河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利用溢流坝,形成局部蓄水和水流自动复氧,延长河水滞留时间,结合种植芦苇、香蒲等水生植物进行水质生物降解,进一步改善水质。

二是实施新河(段)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将新河水质进一步净化,能够满足周边农田灌溉用水需求。

4.完成综合任务。

一是在河渡槽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二是完成“十一五”总量减排任务。

三是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及申报。

四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五是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二、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开发区

1.负责开发区内污水管网配套,并实现雨污分流,杜绝跑、冒、渗、漏现象,确保区内所有工业和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加强区内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督导所有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坚决杜绝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超标排放等违法现象,确保环评率、验收率、达标排放率100%;

3.搞好项目布局,严格按区域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安置新上项目,使园区做到合理布局,有序可持续发展;

4.规范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园区内企业排水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杜绝环境事件发生;

5.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在工业一路、二路、七路和新大济路等主要道路两侧显著位置设置环保宣传标语、横幅等;督促区内企业在厂区内外粉刷环保标语口号,营造良好的迎查氛围;

6.负责区内环境综合整治,进行道路绿化、美化,清理路边沟渠、垃圾、淤泥、杂草;同时督导区内企业进行环境美化整治,确保区内面貌整洁有序;

7.提供各类迎查档案资料;

8.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二)有关部门

1.县环保局

(1)负责海河迎查工作总牵头,做好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络、汇报等工作;

(2)综合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海河迎查工作;

(3)负责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河渡槽断面水质达V类水质要求;

(4)实施新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5)综合任务: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全县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率100%;完成“十一五”总量减排任务;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及申报;建设完善环境监控中心;

(6)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2.县建设局:6月底前,完成县城区污水管网改造配套工程,加快新城区污水管网配套建设进度,实现雨污分流,使污水全部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3.县水务局

(1)实施河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河进行综合整治,利用橡胶坝或溢流坝,形成局部蓄水和水流自动复氧,延长河水滞留时间,结合种植芦苇、香蒲等水生植物进行水质生物降解,进一步改善水质;

(2)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督促各乡镇对主要河流河道开展综合整治,清理河道淤泥、垃圾、杂草及漂浮物,切实改善河道脏、乱、差的状况,实现两岸绿化、美化、靓化;

(3)监督管理县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及相关项目建设,督促其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项规范化整治;

(4)加快新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建设进度(包括中控系统建设、污泥处置工程、生物指示池建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5)参与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及申报,牵头在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6)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4.县行政执法局

(1)11月底前,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日处理生活垃圾120吨,实现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

(2)做好城区环境卫生、露天烧烤及马路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确保城区面貌整洁有序;与环保局联合整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以及社会噪声污染等;

(3)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5.广电局、新闻中心

负责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设立海河迎查专题栏目,广泛宣传报道海河迎查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各乡镇

各乡镇在海河迎查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加强项目管理,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环境宣传力度,以及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四)有关企业

1.电子有限公司

(1)完成排污口及环保设施的规范化整治,完成生物指示池建设;

(2)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稳定达标排放率100%,在线监测及控制系统稳定运行;

(3)做好重金属污泥的规范化处置,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做好环保宣传工作,在厂区内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5处的固定环保宣传标语;

(5)实施厂区内外的绿化、硬化和美化,着力解决脏、乱、差现象,保持厂区周边环境整洁;

(6)提供完整档案资料。

2.纺化有限公司

(1)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稳定达标率100%;

(2)实施厂区规范化整治,做到绿化、硬化和美化,着力解决脏、乱、差现象,保持厂区周边环境整洁;

(3)完成环保设施规范化整治;

(4)在厂区内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5处的固定环保宣传标语;

(5)提供完整档案资料。

3.染织有限公司

(1)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稳定达标排放率100%,在线监测及控制系统稳定运行;

(2)实施厂区规范化整治,达到绿化、美化、靓化;

(3)在厂区内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5处的固定环保宣传标语;

(4)完成环保设施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5)提供完整档案资料。

4.县污水处理厂

(1)脱磷除氮工程投入正常运行;

(2)实现满负荷运转并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及控制系统稳定运行;

(3)实施厂区绿化、美化、靓化工程,在厂区内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5处的固定环保宣传标语;

(4)完成各类设施规范化标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5)提报各类档案资料;

(6)实现市场化运营。

5.新城污水处理厂

(1)9月底前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

(2)实现满负荷运转并稳定达标排放;

(3)完成生物指示池、污泥处置系统、在线监控系统等设施建设并进行规范化标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4)实施厂区绿化、美化、靓化工程,着力解决脏、乱、差现象;

(5)在厂区内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5处的固定环保宣传标语;

(6)实现市场化运营;

(7)提报各类档案资料。

三、强化措施,确保海河迎查攻坚阶段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迎查工作目标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必争第一为目标,以落实迎查工作要求为着力点,真正把污染治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县政府专门成立海河迎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迎查攻坚阶段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各乡镇、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落实好攻坚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本部门、本企业治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好迎查各项工作,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靠上抓。坚持月调度和现场督查的推动机制,实行职能部门月调度检查、通报等工作机制,确保迎查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大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迎查氛围。海河迎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造声势。

一是宣传部门要组织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系列宣传,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迎查专题宣传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是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办专题栏目和开辟工作专栏,结合全县海河迎查工作的逐步推进,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三是各乡镇、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包括城区、厂区、主要交通干道等)制作相应的富有感染力的环保标语、横幅、宣传牌,促进迎查工作的健康、有效、扎实开展。

(三)强化考核,坚决把迎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由县环保局负责按照海河核查办法和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扎实推进的要求,对我县河流断面水质达标、“十一五”污染防治工程进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亮点工程实施进度等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全力推进以生态深度治污为主的亮点工程建设。

二是强化各项工作的考核。由县迎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迎查工作督导组,对照《方案》中涉及到的具体项目和《考核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督查和通报,其考核结果和县政府综合调度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

(四)实施责任追究,确保海河迎查工作取得成效。

一是自4月1日起,凡是在各类检查中企业排污累计超标3家的,由所在辖区分管领导和企业分管负责人向县迎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检查;累计超标5家的,由所在辖区和企业的主要领导向县迎查领导小组做出检查。

二是对治污工程项目任务不落实、进展缓慢,经督导2次未整改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项目主要责任人向县长办公会议做出检查。

篇2

1 概述

水是生命的源泉,它与能源、土地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随着世界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早在1997年1月,联合国在《对世界淡水资源的全面评估》报告中指出:水资源缺乏将严重制约21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可能导致国家间的冲突。近年来,我国水资源形势也是不容乐观,主要的河流受有机污染严重,面源污染也日益突出。我国的水资源污染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水污染控制已迫在眉睫。

水污染控制规划是对水体污染所制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水体的对象可以是江河、湖泊、水库、海湾,范围可以是河段、城市区段、河流、水系和流域等。水污染控制规划的主要内容是:①水质功能区的规划,按照不同的水质使用功能、水文条件、排污方式、水质自净能力特性,划分水质功能区、监控断面,建立功能区内水质管理信息系统等;②水质目标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规划,规定水质目标与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③治理污水规划,提出推荐的水域污染控制方案,提出分期实施的工程设施和投资概算等。水污染控制规划涉及的数据时海量的,运用传统的图纸、表格、文字等手工操作和管理已显得力不从心,也不便于数据的更新和管理,因此,在水污染控制规划中,应用信息技术已成必然。

2 我国目前水污染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据联合国公布,当今世界有18%的人面临饮水困难。我国的水利部也用“水多,水少,水脏,水浑”来形容我国目前的水资源情况。 尤其是频繁发生的水污染事件造成了我国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是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布局的变化使得水污染漫延, 从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大对水污染的治理力度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首要问题。 我国目前水污染有以下特点:

(1) 我国江河污染较多。以城市和工矿企业的点源污染为主,并沿江成为污染带。

(2) 潜在污染源面积广。统计显示,全国共有21326家化工企业,其中 13416家位于长江和黄河沿岸;另外,珠江流域和松花江流域也分布有许多大型石化企业。辽河流域的辽阳、锦州同样也是石化企业集中区。七大流域的重点排污企业达5379 家。

(3)突发性。目前我国水污染的突发事件非常频繁, 平均每两到三天发生一起水污染事故,就会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水污染问题如此严重, 也暴露出了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不少问题。GIS作为一个集数据和图像为一体的信息系统,能够加强对污染源的监察、预测、信息查询和空间模拟等功能。在解决水污染的许多问题中,GIS 已成为一个颇有价值的系统。

3 近代主要规划方法

3.1 线性规划法

线性规划法是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常用的方法之一。通过这个方法,可以求得最大污染源排放量,或最小污染物削减率,或最小污染物削减方案的总投资费用。线性规划通常可以分为白色线性规划和灰色线性规划两种,通常所说的线性规划是指白色线性规划,即规划模型中的全部参数都是已知的优化方法。白色线性规划法常用单纯形法求解。单纯形法算法简单,理论成熟,并且有标准的计算程序。

白色线性规划有一定的局限性,即所有参数必须“白化”才能求解得到满意的优化方案。而实际上,在水污染控制规划中,建模所用的参数并不能全部“白化”,一些边界条件或参数并不能准确的反映实际情况,因此灰色线性规划应运而生。灰色线性规划和白色线性规划相比,主要表现在:①约束条件的值能够随时间而变化;②约束条件的上、下限值或区间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漂移;③目标函数不一定是数学上的极值,还可以是相对优化值,或者是一个灰色区间。因此灰色线性规划比白色线性规划更科学、更先进、更实用。不同类型的灰色线性规划有不同的求解方法。

3.2 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AHP)是一种实用的多准则决策方法。该方法1982年引入我国,它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处理各种决策因素的特点,以及其系统、灵活和简洁的优点,所以迅速在我国众多领域得到广泛重视和应用。

层次分析法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思维方式。它把复杂问题分解成很多个组成因素,又将这些因素按照支配关系分组形成递阶层次结构。通过两两比较的方法确定层次中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然后结合决策者的判断,确定决策方案相对重要性的总排序,从而得到最佳方案。层次分析法克服了其他决策方法过分依赖数学模型的缺点,更加重视决策过程中决策者的判断和选择,整个过程中体现了决策思维的基本特征,即判断、分析和综合。在水污染控制规划中,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为决策目标层,将环境容量分配作为准则层,将污染物削减、控制措施作为方案层。这种递阶层次结构较好地反映了水污染控制规划的过程,因此层次分析法在水污染控制规划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3.3 地理信息系统法

地理信息系统(GIS)法以空间数据为研究对象、间数据库为核心,采用空间分析和建模的方法,实时提供多种空间的和动态的资源与环境信息。它涉及人工智能、环境工程、规划理论、地学、数学等多种学科和专业。GIS自60年代提出以后,经过70年代的巩固,80年代的突破,90年代己进入全面发展和应用阶段。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软件如ARC/INFO、ARC/VIEW、MGE、GENAMAP等已在世界上拥有众多用户。

我国70年代末开始进行GIS技术研究,目前已在城市规划、城市防灾、资源管理等领域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应用。它的空间分析能力、数据库与图形之间的动态连接等功能,对水污染控制规划极为有价值,它能够非常方便的将大量数据转换成图形,可以用不同的颜色直观表示出水体的污染程度,并可随时更新数据库,因此地理信息系统法具有直观、方便、准确和实时的特点。

4 结束语

在水环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针对我国水污染的特点,将有更多的水污染控制规划方法应运而生,从而加速我国的水污染治理速度,改善水环境的现有状况。

参考文献

[1]曲格平,《水资源价值论》,科学出版社,1999.4

[2]张坤民,何时缚住苍龙一关于中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断想

[3]A.詹姆斯、D.J.埃里奥特,《水质模拟导论》,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89

[4]周怀东, 彭文启,水污染与水环境修复,化学工业出版社,2 005[M]

[5]李华,地理信息系统在水污染治理中的应用,中国科技信息,2007,1

[6]王莲芬、许树柏编著,《层次分析法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7]部伦等编著,《地理信息系统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篇3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第十一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五条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第十八条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第二十一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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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领导与法制保障相结合

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工作,把松花江水污染防治作为全省“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之一。省政府提出对污染治理项目进行“打捆运作、综合治理、集中投入、集中建设”的思路和要求。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落实“让松花江休养生息”要求和精神,下发文件,明确任务,落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和调度,了解规划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多次进行专项检查和督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在推进污染防治工作中,吉林省政府成立了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污染治理项目推进组,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建设厅等10个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进一步明确和提升了环保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在2009年6月项目建设的关键时期,出现了规划项目资金到位滞后、拖累建设进度的情况,吉林省政府决定垫付资金2.4亿元,解决了制约项目建设进度的“瓶颈”问题,保证建设工期。吉林省政府从2009年开始安排城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每年2000万元,用于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吉林省人大把松花江水污染防治立法纳入日程,出台实施了《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地方出台的第一部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明确了对地方政府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提高了有关行政处罚的下限,强化了对部门管理人员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为松花江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精心组织和超前谋划相结合

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吉林省始终把项目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一手抓“十一五”规划项目的建设,一手抓流域污染治理项目的谋划。2009年年初,按照环境保护部的部署,吉林省环保厅提出了重点规划项目在年度内完成建设的要求。为了保证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实施了周调度、月通报制度,重点进行检查督办,实施了对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的措施。截至目前,全省列入规划86个项目中,已完工66个,在建20个,项目完工率达到76.7%。规划中47个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已经全部建成,30个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中已有15个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全省污水处理率由“十五”末期不足14%提高到目前的63%。为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吉林省积极探索了“企业自筹一块、政府补贴一块、资源利用创收一块”的运营模式。

同时,根据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吉林省环保厅超前谋划了一批污染治理项目,编制了《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工程(2009~2010年)实施计划》,提出了新增实施的166个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112.4亿元,其中有40个项目在2009年经国家批准增补到“十一五”规划之中,流域内所有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都纳入到了规划之中。在166个项目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组织谋划了380个流域污染治理项目,为“十二五”期间深入开展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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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 水污染 事件 起因 对策建议

Keywords: citywater pollutionseventscausecounterparts

作者简介:申鹏(1990-),男,江苏姜堰,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热能与动力专业本科生。

一、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急剧增加,排污量也随之增加,导致城市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污染事件等现象发生。水污染事件[1-4]是指含有高浓度污染物的液体或者固体突然进入水体,使某一水域的水体遭受污染从而降低或失去使用功能并产生严重危害的现象。导致水污染事件的影响因素众多,包括工业废水排放、有毒物质泄漏、二次供水过程中引起的污染等人为因素,以及水灾、地震、干旱和战争中化学、生物武器造成的污染等自然因素。这些影响因素通过地表径流、污染物沉降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源,从而影响城市河流生态系统,并进一步威胁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江苏省位于长三角地区,是以工业发展为主,支撑农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产业结构布局。近几年来,江苏省城市水污染事件逐渐增多,严重威胁到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水污染起因探析

2.1 江苏省城市水污染事件

2.1.1 水污染事件概述

江苏省城市近年来出现的水污染事件概况如表1所示。

2.1.2 水污染事件的社会经济影响剖析

根据表1所示实例及相关资料可知,水污染事件对城市社会、经济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5]:

(1)威胁城市居民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城市供水源地受污,导致城市自来水水质下降甚至断供,居民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被污染的水体中含有有害物质,易引发致癌、致畸、致突变,通过饮水或食物链,污染物进入人体,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威胁生命健康。

(2)破坏城市河流生态系统。水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强度很大,往往造成一定区域的生态失衡,有的甚至造成长期的危害,致使生态环境难以恢复。

(3)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水污染事件给城市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由于水体严重受污,未达到工农业的用水水质要求,影响工业生产,农业灌溉,进而影响工农业产值。水产养殖业和河流观光旅游也因为水质恶化而到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治理水污染、恢复生态环境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4)引发社会纠纷。水污染事件导致自来水不能正常饮用,销售商借机哄抬矿泉水等饮用水物价,易引起社会混乱。上下游跨界水污染事件往往导致下游地区经济和生态受损,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撑,上下游地区在水污染治理方面因各自利益难以达成协商一致,易引发官司纠纷和冲突。

2.2 城市水污染起因的多视角探析

导致城市水污染的影响因素众多,主要是由于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过程中随意排放废污水等人为因素造成。人为大量排放污染物,缺乏对污染物的严格控制和监管,未及时达标处理污染物,是导致城市水污染存在的根源。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水污染起因进行多视角探析。

(1)城市大量污染物的排放。一方面,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所产生的大量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源源不断地排入河流,此外,较多的悬浮固体、病毒和细菌伴随着地表雨水径流汇入河流,导致水体受污,水质下降。另一方面,污染物未及时处理,产生累计效应,导致水体富营养化,藻类暴发,进一步导致水环境恶化。

(2)上游城市污水下泄带来大量污染。上游城市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处理或未达标处理,直接开闸下泄到下游城市所在地区。若短时间内大量污染物侵入到下游地区自来水取水口,极易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发生。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制薄弱。由于目前排污权总量控制的相关政策未得到严格规范地实施,造成相关工业企业的排污权总量控制缺乏保障制度。另外,尚缺乏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依据,实践之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及不断变化等诸多问题,不少企业为了利益,存在偷排污水行为。

(4)水污染治理不到位。由于受资金缺口制约,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难以保证正常运行。部分污水得不到处理而直接排入江河,部分污水处理厂能力闲置,或因管网雨污合流影响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等一系列问题。

(5)水污染多头管理造成监管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众多,主要包括环保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农业部门、渔业部门,以及江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造成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明,水污染监管缺位。

三、城市水污染防治的对策建议

城市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出现,暴露出体制、机制、管理、技术以及基础工作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在接连不断的停水警报声中,水污染应急预案在很多地区相继出台。然而,应急只能是在事发之后,却并非治本之道。只有解除污染威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从而为防治城市水污染提供有利的保障。

3.1 建立水质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城市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应主要着眼于对城市供水水质的预防跟踪、紧急通报和应急监测,及时掌握重点企业、重点敏感地带、河段等的污染隐患情况,建立详细的档案[6],实行旬测旬报制度,及时跟踪。做好水质监测人员培训、仪器设备装备和技术储备,按照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进行水质监测,重点污染源要立即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做到事前有预防,事后有跟踪。

3.2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布局

城市应结合自身的区位优势和资源承载能力,明确城市发展定位,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布局。鼓励节水型、高技术、污染少的企业发展,对于污染严重而又无法治理的企业要坚决关停。按照城市环境功能分区及土地利用方式的生态要求,建立完善的工业生产地域综合体,使工业生产与环境能够协调发展。

3.3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规划

做好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拆除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规划并建设完善的雨、污网水系统。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制,督促其实施所负责河流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带动治污工作的深入开展。

3.4推进排污费征收制度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各省市制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大力推进排污费征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在能够补偿环境治理的成本的基础上,一方面使治污企业能够盈利,另一方面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提高排污费征收率,加强组织领导及资金监管,切实抓好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三个环节的工作。

3.5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实现环境容量高效率配置,有效控制污染。政府应根据城市的环境功能、环境容量大小、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条件、城乡规划等诸方面条件,科学地对城市排污指标进行优化分配,然后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调节,以待促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政府要在重点污染源建立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监督管理系统,努力提高维护和管理排污权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能力。

3.6 建立上下游联动防范机制和污染赔偿机制

因流域的整体性和人为行政区划分割间的矛盾、排污的外部不经济性,地方政府在无强制力协调解决环境问题的博弈中上下游地区难以合作,在跨行政区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中效率低下[7]。对此,同一流域跨界的上下游地区应合理布置沿河岸产业结构,上游城市应制定相应的流域水环境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建立与下游城市的联动防范机制和污染赔偿机制,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减少和避免下游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

3.7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提高节水防污意识

加强并促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以价格杠杆推进工业和生活节水,以项目建设推进农业节水,鼓励积极提高污水回用率,保护地下水资源,全力推广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采取各种措施以达到污水减排目的,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保护环境和水资源的重要性,加大节水防污思想的宣传力度,加强科学普及工作,以丰富多彩的形式普及节水防污知识,提高城市政府,企业和居民的节水防污意识。

四、 结语

江苏省城市近年来水污染事件给人类的生存发展敲响了环保的警钟。本文通过多视角的系统分析,对江苏省城市近年来出现的水污染事件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水污染起因进行多方面探讨,并从诸多方面提出了防治城市水污染的相关对策和建议,从而为保障城市安全供水,加快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步伐提供有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于凤存,方国华,高玉琴.城市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思考[J].灾害学,2007.22(4):104

[2]刘岩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探讨[J].东北水利水电,2009.1(27):60-61

[3]陆曦,梅凯.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J].中国给水排水,2007.23(8):15

[4]徐兴东.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风险应急[D].兰州大学,200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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