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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安全治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12 14: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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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安全治理

篇1

公共卫生事件是一种极具破坏力的自然或人为灾害。近年来,由于人口持续增长、城市盲目扩张、工业高度密集,资源环境破坏,人与人的安全卫生距离不断缩小,使预防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日趋严峻。因其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预测、预警与应急管理成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的重要手段,并引起研究者的普遍关注。如熊光魁等研究了救灾防病应急反应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潘海东等提出了构建国家级公共卫生应急系统的思路;王平、杜江等设计了基于webgis的公共卫生安全监督与控制系统方案;杜鹏等基于模型分析规划了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李琦等在北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的基础上,提出了城市突发公共卫生疫情分析与决策系统的构建方法。这些思路和方案从不同角度对系统功能模块、体系结构、业务模型等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对丰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系统的应用功能,促进地区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有积极作用。但有关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系统的应用范围、系统需要的数据类型,以及系统支持部门等问题尚未明确提出,特别是如何处理公共卫生领域各部门现有的信息系统长期以来一直被忽视。这些信息系统建于不同时期,采用不同软件平台和数据格式,系统之间的卫生数据无法共享和交换,形成大量的卫生信息孤岛。另外,这些信息系统存有大量有价值的历史和现实数据,如果放弃它们,则需很大的重复投资,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这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主题相违背。因此,集成先进技术,整合城市现有卫生信息资源,消除卫生信息孤岛,实现公共卫生数据的共享与交换,成为当前城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系统建设的核心要务。

基于上述情况,在“十.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区域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延续项目“中小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系统技术集成”的支持下,通过调查和分析广州市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情况,本研究从新的视角提出了建设基于城市的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系统的技术方案。

2系统总体设计

2.1系统建设目标

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系统的建设是在城市现有公共卫生安全体系下,围绕城市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综合运用计算机工程、卫生统计、人工智能、数据仓库、中间件、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建立一个能快速、及时、准确收集、存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并以超媒体(文字、声音、影像等)方式显示各类信息和分析结果,为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提供全过程、多层次信息服务和多种支持手段的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系统。系统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将现有公共卫生领域各业务部门相对独立的操作型系统集成在一起,以基础空间地理数据及各类专题图形数据为基础,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卫生数据仓库和相应的预警指标、应急预案等知识库和模型库;以数据上报一采集一管理一分析一决策一展示为主线,建立具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仿真预测、虚拟现实、指挥调度、信息等专业应用功能的各子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以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指挥调度能力,为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2.2系统所需数据类型与支撑单位

传统的公共卫生领域以传染病防治为主要内容,数据类型单一;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也主要由卫生部门唱独角戏。随着社会进步,公共卫生安全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广泛。因不合理饮食结构、不良生活方式引发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因空气、水源、噪声、化学污染等环境危害引发的健康问题,也正上升为公共卫生问题。因此设计系统建设方案时,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的需求,除卫生监测数据、疫情监测数据、卫生资源数据等基本数据类型外,环境卫生数据、食品药品卫生数据、公共卫生危险因素数据,以及社会经济数据、地理空间数据等一并列为系统采集的数据类型(见表1)。

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系统支持单位除医疗卫生行业各部门外,把与数据供给和应急管理有关的如环境监测、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及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也列入系统支持单位(见表2)。

2.3系统业务结构模型

城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系统围绕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构建,在体系结构上采用开放式的网络结构设计,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系统与其他应用系统之间都能容易地实现互连互通。其概念模型(如图1)从底层至顶层分为数据层、应用服务层和用户层3个层次。

数据层有分布数据源、数据仓库系统、信息采集和信息管理系统组成。在该层中,信息采集系统利用etl工具把存放在各业务部门异构系统中的卫生数据采集到公共卫生数据仓库系统中,并建立面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专业数据集市。城市基础数据仓库中存有大量基础空间数据和社会经济数据,包括影像、地图、气候、人口、宏观经济等。城市基础数据仓库的应用是对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系统的资源支持。

应用服务层由面向事件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面向事件的gis(geographicalinformationsystem)应急响应服务平台和专业应用分析子系统三个功能子层组成。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是系统各子系统实现集成的关键和基础,它以灵活的方式与数据仓库和数据管理系统连接,为各业务子系统提供基本的数据组织形式,并设有系统与其他应用系统对接的公共数据接口。

gis应急响应服务平台实现城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基础及平台支撑,能为各业务子系统提供通用的功能模块,还可以在其上方便地构建应用系统。该平台本身具有强大的空间分析功能,并能把各业务子系统的分析结果展示出来。缓冲区分析、网络分析、dem(digitalelevationmode1)分析、叠置分析等属于此层。

专业应用分析子系统在继承gis通用功能层的基础上,针对城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决策需求,开发出多种专业应用模块。其中知识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实现知识库和模型库的管理,并把相应的知识和规则运用到信息采集、信息管理、监测与预警、分析与预测、指挥调度等系统中;突发事件分析与预测系统针对事件特点和应急管理需求对卫生数据进行多种分析,并根据历史经验及专家知识对相关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进行仿真模拟和预测,为控制事件发生提供辅助决策;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根据事先定义好的逻辑关系定期扫描检查卫生数据仓库,对发现的异常现象发出预警;突发事件应急调度系统通过gis应急响应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分散资源的统一调度;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主要向公众公布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信息。

用户层主要将下层数据的分析结果以友好直观的方式反馈给各个不同需求层次的用户。整个系统从下到上互为基础,互相作用。

3系统实现的关键技术

3.1利用数据仓库技术进行数据中心建设

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系统需要对分散在各部门异构系统中的卫生数据进行集成分析,但由于各异构系统的分散性、数据类型的不一致性,以及一些历史数据的离线等问题,使目前这种以事务处理为主体的数据环境难以满足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系统对数据的分析要求,因此网络环境下的城市应急管理系统需要建立独立于应用的数据环境和相应的技术支持。数据仓库是一种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技术,它提供集成化、历史化的数据管理功能,支持综合性的数据分析。对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系统来说,数据仓库可为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分析与预测、决策支持等子系统对数据的分析与处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系统数据仓库的创建过程遵循以下步骤:首先从各分布数据源系统中抽取有用的公共卫生数据到数据准备区(如图2),然后对数据准备区中的数据进行清洗、转换,并通过元数据映射后装入数据仓库,再根据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的具体需要建立专业数据集市,其结果由前端各专业应用子系统经过多种分析后展现。

3.2利用中间件技术进行系统应用集成

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系统要在不同网络产品、硬件平台、网络协议等组成的异构环境中运行,同时还需支持多种应用软件和管理多种应用系统。因此系统内部各软、硬件平台之间、系统与其他电子政务系统之间要有可靠和高效的信息传递与数据转换技术支持。中间件(如图3)是基于分布式处理技术的一类软件,它介于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之间,既能解决客户与服务器方的互联,又能实现不同技术组件之间的集成。

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系统的应用集成分为系统内部服务集成和系统外部服务集成,它们因功能不同对中间件的要求也不同。内部服务集成需要整合长期形成的大量遗留系统,共享不同平台和异构数据库间的数据资源;外部服务集成要求系统能自动检索到其他电子政务系统提供的相关服务,以构成更为广泛的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网络。考虑城市已有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软硬件支持台的特点,及将来系统扩展和兼容等因素,在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系统实现过程中,将j2ee、webservices、xml信息交换中间件集成应用。其中j2ee标准用来解决服务器端应用间跨平台、数据异构的集成及数据挖掘任务;webservices用于系统的信息与获取;信息交换中间件在内外集成系统之间起到信息及功能的桥接作用。

3.3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进行可视化显示

篇2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开展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守安全底线思维,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总要求,把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大排查大整治作为当前全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要立足于查问题、除隐患、控风险、治灾害、防事故,切实采取果断严厉、有效管用的措施,深挖盲区和死角,着力解决一些“想不到”、“不知道”的薄弱区域,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

二、排查治理时间

从即日起到6月底,开展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排查治理范围

全县各大商超、酒店、大型商业综合体、成品油零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个体(企业)。

四、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各项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等预案制定及备案情况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等情况

3.各项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完善和演练开展情况

4.各项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完善和演练情况

(二)局属各企业安全运营情况

1.日常巡检台账管理制度

2.节假日期间应急值守制度台账

3.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人员培训、消防器材和设备的配备情况

4.营业场所内电气线路敷设连接安全情况,安全通道清理维护情况

5.以居民区湿陷性黄土区域、老旧管网集中区域等区域为重点,摸排地下在建工程、地下管道渗漏、地下人防设施、地质灾害等塌陷隐患

(三)各大商超、酒店消防安全情况

1.消防控制室及控制室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2.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畅通情况

4.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情况

5.经营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情况

6.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管理人员情况

7.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8.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落实情况

9.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

10.操作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情况

11.使用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安全运营情况

1.消防器材和设备的配备情况

2.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

3.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完好情况,输送油品的管线专管专用情况

4.自助加油机制定防静电和防人为破坏以及监控的相关措施情况

5.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加卸油相关操作规程情况

6.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情况

7.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

8.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

9.设备、设施检验维修制度的建立、执行及落实情况

10.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11.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复查情况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

1.各营业场所安全疏散通道的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2.消防器材设备、电气线路设备、视频监控设置是否完好齐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个体(企业)安全运营情况

1.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沙、消防桶等,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禁止在存放易燃品周围吸烟或明火作业,不准擅自乱拉乱接电线

3.拆解区有明显的界限,并设置提示性标志

4.严禁违规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将其容器切割、分装

5.院内废旧物品堆放有序,保证水流管道畅通,易积水物品开口向下或倒放,做到入室存放或篷布覆盖,获得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情况(收集处理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以及医疗废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此次整治行动正值纪念建党100周年和“十四运”圆满举办的关键时期,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防范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挑战。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县商贸领域开展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落实单位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高风险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清单,细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清单,坚决做到底数清、责任明、防控到位,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篇3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房屋发生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建筑工程是一项极其复杂及庞大的系统工程,施工进行阶段的危险源众多,如果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危及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所以施工企业必须提高施工中安全管理的水平,提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及素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同时按法规、规范要求严格安全监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从而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

一、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控制管理的必要性

1、减少或防止建筑安全事故

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规模在不断扩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给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控制是当前最有效最直接的管理办法。这样才能及时地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保证工程安全、顺利开展。

2、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对安全生产而言,施工单位在整个施工的安全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是负责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也是多数安全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多数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操作行为不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够、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未经培训等问题。因此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通过审查、监督等手段,促使施工单位加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可有效提高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3、实现建筑工程的目标控制与工程投资的效益最大化

工程施工过程的控制其实是:投资、质量、进度。虽未提出安全控制,但这三大目标的实现及控制离不开安全目标。首先,工程的质量与工程的施工安全是不可分割的,质量存在隐患,易造成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又影响工程质量,因此施工质量与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其次施工投资和进度也和施工安全紧密相连。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虽增加了工程的总投资,但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对施工安全的控制及管理,不仅可有效减少和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相对减少建筑工程的总投资,还保证施工的进度按原计划顺利进行,促使工程的竣工,提高整体的经济效益,实现建筑工程的目标控制与工程投资的效益最大化。

4、法律、法规赋予施工安全监理责任

GF/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做出了最好的诠释:一是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范及监理实施细则;二是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是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四是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五是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六是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关系着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施工部位,每个施工过程,下面只介绍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危险性较大的几项分项工程。

1、高处作业

(1)安全帽

安全帽是防冲击的主要防护用品,每顶安全帽上都应有制造厂家名称、商标、型号、许可证号、检验部门批量验证及工厂检验合格证;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紧下颚帽带,防止安全帽掉落。

(2)安全网

应重点检查安全网的材质及使用情况;每张安全网出厂前,必须有国家制定的监督检验部门批量验证和工厂检验合格证。

(3)安全带

安全带用于防止人体坠落发生,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的带体上缝有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检验证,合格证上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冲击试验、制造厂名、检验员姓名等信息。

(4)临边防护

临边防护栏杆应定型化、工具化、连续性;护栏的任何部位应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5)洞口防护

洞口的防护设施应定型化、工具化、严密性;不能出现作业人员随意找材料盖在预留洞口上的临时做法,防止发生坠落事故;楼梯口、电梯井口应设防护栏杆,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或其它形式的水平防护,并不得留有杂物。

(6)通道口防护

通道口防护应具有严密性、牢固性的特点;为防止在进出施工区域的通道外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在出入口的物体坠落半径内搭设防护棚,顶部采用50mm木脚手板铺设,两侧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建筑物高度大于24m或使用竹笆脚手板等强度材料时,应采用双层防护棚,以提高防砸能力。

(7)悬挑式物料钢平台

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照方案设计要求进行组装使用,其结构应稳固,严禁将悬挑钢平台放置在外防护架体上;平台边缘必须按临边作业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止出现物料滚落伤人事故。

1、模板支架体系

(1)施工方案

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支架结构进行设计计算,并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2009]38号文件要求,模板支架搭设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施工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认证。

(2)支架基础

支架基础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能承受支架上部全部荷载,必要时应进行夯实处理,并应设置排水沟、槽等设施。支架底部应设置底板和垫板,垫板长度不小于2倍立杆纵距,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50mm。

(3)支架结构

采用对接连接,立杆伸出屋面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碗扣式支架不应大于700mm;承插型盘扣式支架不应大于680mm;扣件式支架不应大于500mm。支架高宽比大于2时,为保证支架的稳定,必须按规定设置连墙杆或采用其它加强构造的措施。

(4)支架稳定

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竖向、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斜杆、水平斜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交底与验收

支架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及有关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有文字记录。支架搭设完毕,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支架搭设质量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及文字记录,并应有责任人签字确认。

2、满堂脚手架

(1)施工方案

搭设、拆除满堂式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方案,方案经审批后实施;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的满堂脚手架,必须采取加强措施,所以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

(2)架体基础

基础土层、排水设施、扫地杆设置对脚手架基础稳定性有着中烟影响;脚手架基础应采取防止积水浸泡的措施,减少或消除在搭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的架体变形。

(3)架体稳定

架体中剪刀撑、斜杆、连墙件等加强杆的设置对整体刚度有着重要影响;增加竖向、水平剪刀撑,可增加架体刚度,提高脚手架承载力,在竖向剪刀撑顶部交点平面设置一道水平连续剪刀撑,可使架体结构稳固;增加连墙件也可以提高架体承载力;在有空间部位,也可超出顶部加载区域投影范围向外延伸布置2~3跨,以提高架体高宽比,达到提升架体强度的目的。

(4)杆件锁件

满堂式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各杆件的连接节点应紧固应可靠,保证架体的有效传力。

(5)脚手板

使用的挂扣式钢脚手板必须有挂钩,并带有自锁装置,防止松动脱落。

(6)交底与验收

脚手架在搭设前,施工负责人应按照方案结合现场作业条件进行细致的安全技术交底;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用数据衡量合格与否的项目,确认符合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作业。

3、塔式起重机

(1)载荷限制装置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或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得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

(2)行程限位装置

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防止电缆绞损。回转限位器正反两个方向动作时,臂架旋转角度应不大于±540°.

(3)保护装置

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双向小车变幅断绳保护装置,保证在小车前后牵引钢丝绳断绳时小车在起重臂上不移动;断轴保护装置必须保证即使车轮失效,小车也不能脱离起重臂。

对轨道运行的塔式起重机,每个运行方向应设置限位装置,起重包括限位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装置。限位开关应保证开关动作后塔式起重机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器最小距离大于1m。

(4)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

滑轮、起升和动臂变幅塔式起重机的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表面与滑轮或卷筒侧板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装置与钢丝绳接触的表面不应由棱角。

钢丝绳的维修、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安拆、验收与使用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应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验收程序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

三、加强安全隐患的监控,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1、抓住监控重点隐患,以点带面实施安全管理

《条例》明确了监理在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责任,同时也对监理人员的技术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加强学习安全管理常识和相关业务知识

要搞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就必须掌握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和必要的专业知识。比如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各类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各类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在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必须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如对脚手架方案、模板支撑方案、井点降水方案、深基坑支护方案等专业施工方案要有系统的认识,并熟悉计算方法。

3、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增强安全监理防范意识

监理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定危险源,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工程监理部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将工作分得很细,往往是一人兼做许多工作,但必须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人,让每个监理人员都有安全监理的防范意识。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必须明确各专业工程师的安全管理责任。比如电气专业工程师必须负责监督现场施工用电和电气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土建专业工程师必须负责监督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的安全检查工作等。

4、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监理人员在工程的管理中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位置,一方面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实施“三大控制”,同时又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负责对工程中各方主体的不安全的因素进行监控和督促,将安全监理的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就是: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实行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动态管理模式,不安全管理的工作落实到实处,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

5、协助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协助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其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操作证等,形成经常性的安全巡视制度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形成书面的记录,并将检查整改意见通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管理的事前控制工作。

结束语

总之,要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建筑工程的每一个参与者身上。只有真正的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切实的做好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才能促建建筑行业的将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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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23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以安全促生产,以质量保安全”,建造“安全、文明、环保、健康”的城市地铁工程是建设单位的施工目标。地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是依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2013版《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行为进行安全监控管理,是协助建设单位实施安全目标的主体之一。

二、建设安全监理必须遵循安全系统科学规律

城市地铁工程建设是一项极其特殊的、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工期、成本四大系统目标,实行三控、二管、一协调的科学管理体系是必要措施,安全监理的监控工作任重而道远:

1. 土建隧道工程完工后,铺轨、供电、机电、弱电系统等设备安装后续施工参建单位多,交叉作业间的工序施工流程错综复杂,集中的人力、机械作业,容易导致产生打击伤亡事故;

2. 地铁工程大部分属于地下施工,施工面窄小、施工周期短,抢进度抢工期、或有违背客观规律作业,很容易导致疲倦而违章伤亡事故;

3. 施工专业队伍的流动性大,人员素质、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安全观念薄弱,容易造成违反操作规程安全事故;

4. 生产工艺复杂多变,安全技术面广,安全措施不十分健全,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教育难落实;

5.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节点多,涉及高处作业、电气、吊装、机械加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

根据管理缺陷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多不安全行为, 直接决定着施工安全及施工进度和质量,对于安全监理工作是一个严峻挑战。

建设安全监理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循安全系统科学规律,树立明确合适的安全目标;配备合适有效的安全监理工作资源;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建设安全监理机制;坚持合理的有效的系统的安全监理工作程序。深入到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就要借助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以及掌握的先进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积累足够的技术、数据和资料,用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科学有效地履职是监理工程安全的重要保证

施工安全是一个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所有的参建单位本质利益一致的共同体,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地铁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只有在科学有效地系统地监理策划、监理服务体系中运行。

1.明确监理职责,实现全方位安全监控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和权利主体,对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重点巡视、监督检查并敦促承包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肩负的是施工安全监控实施方案的审查责任和施工安全总体监控业务工作的监控责任,对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承担审查、监控、检查责任。巡视、监督检查并敦促承包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施工过程中一般危险源的辨识、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安全施工丰富经验并根据现场施工的安全动态变化,卡控施工过程的关键节点安全,及时发现和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存在的安全风险源。

2、严格制度管理,实现全方位的跟踪监控

城市地铁土建和铺轨、供电、机电、弱电系统设备安装等项目的监理工作:一是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视相结合,对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行为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培训教育执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特种工上岗、机械设备年审保养与标识等情况巡视、监督。二是监理碰头会与工地周例会相结合,对承包单位的施工状态、施工质量进行安全辨识,对安全风险源进行综合评估,研究预警措施。三是安全监理每周小结与安全监理月报相结合,影像文字总结施工现场好的管理经验和教训,通过信息平台,交流沟通,了解建设工程的动态变化和预控导向信息。

四、科学有效地协调外部环境是保障工程安全的重要基础

位于城市主城区的地铁建设工程,外部环境复杂,协调好驻地外部环境和参建单位工作上的接口关系,是改善施工条件,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重要基础。建设单位是贯穿于地铁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之中的最高的责任主体,是地铁建设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监理的配合协调服务至关重要:

1.配备责任心强且经验丰富的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配合业主敦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城市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地铁施工属地管理办法》,落实地盘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协助建立地盘主的现场安全管理有效运行机制,全面监控本标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配合业主建立、维护和检查在有限的场地和空间交叉施工的正常作业秩序,并协助和建议业主敦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检查和维护参建单位自身的安全作业管理,重视安全作业资源配置。

3.配合并协助业主做好“先勘测设计、后施工生产”与工期及施工作业时间紧张的大程序矛盾,不断着重解决好“交叉施工场地移交、管理”等可能产生安全生产隐患最集中的问题。

4.配合并协助业主正确处理好安全、质量、工期、成本及外部协调的关系,建议业主敦促、监督各参建单位不断正确处理好安全、质量、工期、成本及理顺外部的关系。

五、科学有效地卡控设计质量是影响工程安全的关键环节

工程设计质量不仅对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同时也是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的关键性环节。专业监理工程师敦促并组织承包单位各专业认真审查图纸和会审图纸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施工设计图完成并通过强审的时间满足施工需要的程度越低,越易诱发产生不正常建设程序与不正常施工程序,诱发抢工及系列安全问题。如机电安装工程安全与设计质量的关系存在着一般性的安全事故频次规律。

2.现场施工流程中难免不会出现局部部位情况的变化,因此,施工设计图也难免不会出现与现场不符的现象。施工设计出图后,总是需要现场监理专业工程师、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共同核对会审,对出现的局部问题,尤其需要业主协调及时决定处理原则并敦促设计及时处理,否则,局部问题可能不仅影响施工进度、质量,还会演变出导致安全事故危害的诱发因素。

六、科学有效地监控施工现场是决定工程安全的最终目标

建设安全监理、生产管理的最终目标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在机电安装全过程实施的安全监控中,监理强制性推行国家建设程序和规范的建设行为标准。坚持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补控方法,通过识别和控制,达到预防和消除事故,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在计划目标内将地铁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第一,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承包施工合同》,贯彻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当地的条例、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体系健全、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协调有序、奖罚分明”的施工安全工作有效运行机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使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监督并敦促承包单位制定本标段的科学的安全生产创优目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现施工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施工管理措施,实现严格的安全管理考核与奖惩,激励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参与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氛围;

第三,监督并督促承包单位实行施工安全节点预控。人员到岗到位与责任制度;规章规程与管理方式;培训教育与持证上岗;专项技术方案与施工监理旁站;安全检查制度与隐患整改销项;

篇6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节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第三节食品销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销售,定期对销售环境、条件和进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餐饮经营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

第二节食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食品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应当指定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检验检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七条制定地方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生产批次的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节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一)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召回的;(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四)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召回结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提供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二)食品标准;(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五)食品召回信息;(六)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重要节假日前,应当节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第六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报告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五十二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踪调查,并可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三)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四)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不安全食品作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置,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本部门年度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品种、数量、环节等。抽查食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抽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立即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时,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和抽查记录。

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公示;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获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流向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有查处职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材料。有查处职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六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三)对违法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五)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六)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二)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三)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四)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五)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三)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四)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二)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三)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第六十九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一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二条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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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党政同责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高位推进,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全会和全市“两会”统一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创建工作重大问题,市人大、市政协组织代表、委员开展专题视察,合力推进创建工作;强化目标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市、县、乡(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督查、每月通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强化财力保障,今年全市各级财政食品安全经费预算总额较上年增长40%,突破1.2亿元。二是建立落实“四有两责”的能力保障机制。严格按照“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和落实日常监管、监督抽验责任”的要求,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了“一县一局、一镇一所、一村一员(食品安全信息员)”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全市105个基层监管所硬件设施和装备基本达标,配备专业执法人员1042名;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构建了以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核心、7个县级检验机构为支撑、149个乡镇(街道)和农贸市场快检室为基础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立了食品检验监测、网上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众查询等在线信息平台。实行监管痕迹检查和抽检食品月度公示、快检食品即时公示等制度,基本实现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食品检验全覆盖。三是建立无缝对接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管领导每月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创建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案件协查、行刑衔接等制度,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协同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创新治理机制,着力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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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化社会中,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建筑行业的大力支持,在广泛兴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基本保障。

一、 建筑工程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规范化要求

在现代化社会中,人们的生产生活、日常工作离不开建筑工程,也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具体有以下几点:

(1)要有适用性,指建筑工程的实用价值,例如住宅公寓类别的建筑工程项目需要满足人们日常居住方面的标准要求;公共类别的建筑工程项目需要满足人们往来方面的标准要求。

(2) 要有可靠性,它主要通过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工程设计质量能够得到保证来体现的。

(3)要有耐久性,建筑成品最终使用的寿命会受到外界化学侵蚀、外界自然灾害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一个建筑物的耐久性越高,那么这个建筑物的价值就越高。

(4)要有经济性,建筑工程经济性需要基于耐久性、适用性、可靠性这些基础上,要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避免施工材料以及人工的浪费情况,积极地引用新型的设备机械、新式的施工材料,提高施工人员施工的工艺水平。

(5)建筑工程项目要保证人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并且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带来更多的效益。

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主要存在“难度大、任务重、要求高”三个方面挑战:

(1)难度进一步加大。客观地说,当前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总体处于可控状态。但两大因素制约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加大了监督管理难度,主要是:第一建筑市场秩序不够规范,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现象还依然存在;施工企业的整体素质不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基础建设力量是农民工,但目前在众多劳务施工队伍中,普遍存在民工文化水平不高、接受能力差、劳动技能低下、安全意识非常淡薄等等问题。第二监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执行层次差别较大,甚至在有些现场形同虚设,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而质(安)监站是委托执法单位,对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简易的处罚权,这样,整个管理就缺乏落实整改的力度,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停留在书面、表面,难以真正落实。

(2)任务进一步加重。当前我国总体上正处在城市转型升级、加速推进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全国进入新一轮的“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时期,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大幅增加,质量技术难度、安全管理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特别是近年来,建设工程项目中大跨度、超高层、结构复杂的工程日益增多,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重。众多建筑工程增多,势必加重管理任务,也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严峻挑战。

(3)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最根本、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因此,在当前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改善民生为主线的经济建设中,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全社会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此外,进入“十二五”以后,“高、大、难”工程日渐增多,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也越来越多,这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1)注重并加强政府部门对质量监督的力度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上要以相关的安全体系为重点,不断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依法执行。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在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方面要真正参与到现场勘察工作中,并且尽可能将现场实体质量纳入到建筑工程的整个质量监督行为之中。建立并不断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保证体系,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以此保证体系的有序运行,同时在此基础上要进行相应的改进。注重并落实好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需要找到相关人员,然后给予相应的处罚,争取今后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

(2)不断健全建筑施工对企业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在现代化社会中,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就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时代的发展趋势,实行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在建筑企业的相关资质标准中设置相应的要求,这样就可以对当前存在的不合理行为与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3) 强化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的质量管理应注重两点:首先是材料方面。要保证进场材料的质量,所有的进场的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复验,以免材料厂家送检时偷梁换柱、从中作弊,杜绝不合格材料的混入。材料进场后要按照材料的存放要求合理的安排场地,分类堆放,以保证材料不毁坏。对于库存的材料,材料员必须定期按时整理,并对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如易燃品、防潮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其次是基层施工人员方面: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基础建设力量是农民工。但目前在多劳务施工队伍中,普遍存在民工文化水平不高、接受能力差、劳动技能低下的问题。加强对一线劳务人员的管理成了重中之重,加强综合培训,对劳务人员进行全面的岗前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和工作技能,促使他们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并自觉付诸于行动中。为保证培训和提供合格的劳动作业人员,施工企业应采用不同的培训方式。①组织多层次、多规格的技能培训。②针对建筑行业流动大,季节性强的特点,坚持内培与外培,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③经过了3~5周理论学习,工人掌握基本专业知识后,进行严格理论考核,而后结合现场实际操作,从而使工人们边学、边练、边提高。

(4)强化现场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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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安全监理是国家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的需求,符合第三方监管的国际惯例,完善了我国的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监理对每位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其不但要懂法律,懂经济、善管理,还要精通安全管理,所以只有不断地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成为一名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在工程监理特别是安全监理工作中发挥巨大的监理作用。

一、开工前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监理单位在接到监理任务后, 安全监理就应该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 这是很多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一个盲点. 这阶段的工作做好了, 将对主体工程的施工安全产生深远的影响.

1、临时设施的把关

(1)安全性审查

( a) 办公、生活区选址的安全性.

临时设施应该与拟建工程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如果受场地的限制, 安全距离不够, 要看其防护措施制定的如何, 能否起到防护的作用.临时设施不宜设置在以下部位: 雨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段;挡土墙下; 傍山、沿河地区; 高压电线下.

(b) 临时设施使用的安全性

为了节省资金, 施工单位大多不愿意在临时设施上多花钱, 因陋就简. 就现状来说, 工地临时设施使用的安全性较差: 墙体多为粘土砖干砌或用泥巴砌筑, 根本不掺加水泥、石灰膏; 屋面多为石棉瓦, 有的甚至使用彩条布. 这样的临时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危险, 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所以, 监理工程师要对临时设施使用的材料、砌筑灰浆的强度、屋面的材料及类型等进行把关, 使用活动板房的要有产品合格证, 从而保证临时设施使用的安全.

(2)建筑、卫生标准

对临时设施的建筑、卫生标准应有最低限制. 例如: 宿舍檐高不能低于2. 5 米, 开间不小于3 米, 开窗设门使空气对流; 厨房灶台及周围要贴瓷砖, 纱门纱窗; 厕所应为水冲厕所, 要设化粪池; 生活区应设置盥洗和淋浴设施等。

2、起重机械设备

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施工吊篮、悬挑式脚手架、整体式提升架等.

(1)进场审查

(a) 新购的起重机械设备, 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及购置发票。

( b) 施工企业现有的起重机械设备, 必须提品合格证、说明书、生产许可证、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还必须提供前一次使用的检测报告等资料.

( c) 租赁的起重机械设备, 除提品合格证、说明书、生产许可证、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以及前一次使用的“检测报告”外, 还必须提供租赁合同.以上内容应审查原件, 留复印件备案。

(2)安装审查

审查安装单位的“起重设备安装资质”和安装人员的“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作业证书或IC 卡”等有效证件和拆装合同。

(3)监理工程师要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施工和拆装过程进行监理. 基础施工监理包括基础的形式、几何尺寸、基底土质情况、混凝土的配合比、混凝土试块的留置等内容; 拆装过程监理包括安装和拆除作业中是否严格按照拆装方案进行施工, 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3、安全防护用品的进场检验

安全防护用品包括: 安全帽、安全带、密目式安全网、防护服、防护镜、防护面罩等. 这些用品要有产品合格证, 密目式安全网不但要有合格证, 还要有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用证”。

4、相关人员的资格审查

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电梯操作工等) ,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这些人员的上岗证原件, 留复印件存档备案. 施工单位因故调整人员时, 对调换人员同样进行资格审查, 杜绝无证人员上岗。

二、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1、脚手架安全监理。脚手架搭设前要审查专项安全方案。审查钢管、扣件的生产出厂证、产品合格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 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和深的划道, 不得自行对接加长。明显弯曲变形不应超过《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中的规定,且应做好防锈处理。扣件不得有裂缝、变形, 表面大于10mm2的砂眼不应超过3处且累计面积不应大于50 mm2, 螺栓不得出现滑丝。对承重支模系统(承重支撑架搭设) 应使用力矩扳手进行抽样检测, 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 m 时, 不得发生破坏, 并对抽样检测的数量、部位和结果做好相应的记录。审核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设备准用证及操作人员上岗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挂牌, 方能使用。

( 2) 基坑支护安全监理。审核基坑支护安全方案和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等。4 m 深以上基坑支护方案, 必须经当地有关专家组评审、修正后再行施工。审核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是否到位, 施工过程中经常查阅《 变形监测》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 情况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 并告诉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 3) 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审核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和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是否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模板拆除前必须有混凝土强度报告及审批拆模申请, 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 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 4)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和电工上岗证。复核施工单位临时用电接地电阻。凡工地新购入的电缆电线、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电器装置(含插头插座、熔断器等)、低压电气( 含漏电保护器、隔离开关、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电动工具(含电钻、电动砂轮机、园锯、插入式砼振动器) 、电焊机等必须具备CCC认证标志并符合行业有关规范。

( 5) 物料提升机( 龙门架、井字架) 安全监理。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认真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及建筑安装监督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审核机械操作人员上岗证。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一律不得投入使用。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 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空载和载重运行的试验。检查工地是否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 6) 外用电梯安全监理。审核装拆单位许可证、参加装拆人员上岗证。查阅外用电梯使用说明及装拆方案(含基础方案)。安装结束后, 安装单位应进行调试检测并附有验收记录, 数据齐全, 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使用。核查外用电梯( 人货两用电梯)生产许可证, 或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安全装置应每二年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有效期是否符合)。外用电梯( 人货两用电梯) 基础必须做好隐检, 并经监理签认。

( 7) 塔吊(塔式起重机) 安全监理。审核装拆单位许可证、参加装拆人员上岗证、塔吊人员上岗证。查阅塔吊使用说明及装拆方案(含基础方案)。安装结束后, 安装单位应进行调试检测, 并有验收记录, 数据齐全, 在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再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使用。查阅塔吊出厂合格证。签认塔吊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8) 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查阅起重机型号选择、吊装平面布置、吊装工艺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审核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用证是否在有效期时间内。审核操作司机是否是本机型的司机操作。验证起重吊装作业人员上岗证。每次作业前应根据当天的最大起重量进行试吊、检验。

( 9) 打桩机械。核查打桩机械( 包括锤击、静压)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用证。查验桩机作业人员上岗证。

综上所述,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直接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其不仅需要现场监理人员的定期检查与巡检,还需要施工企业提高对施工安全的重视,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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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Learning foreign city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guarante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public safety regulations,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the normal rule of law in large urban public safety, and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innovative large city public security crisis management regulatory system,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s of the mega-cities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Key words:mega-cities;public safety;management regul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1-49-(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解决当前城市存在的诸多公共安全危机问题、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二五”规划,具有积极现实意义,也是特大型城市走社会管理创新之路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1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是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

2011年10月29日,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该规划的核心是“四个坚持”:第一,坚持“规范”:通过健全制度和程序,促使政府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并建立通过媒体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第二,坚持“创新”:强调政府应当积极破除影响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制度。第三,坚持“效能”:建立健全促进及时执法和有效执法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解决执法不作为和迟作为的问题。同时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利”的原则,建立健全指定管辖和协议管辖机制,解决部门或者地区执法推诿扯皮的问题;第四,坚持“参与”:要求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并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对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1]依法行政,涉及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的大量问题,这也是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的良好契机。

“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睿智的政府应学会未雨绸缪,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从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从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从危机管理向风险管理的转变,将公共安全危机纳入法治化治理轨道”。[2]上海目前正处于公共安全危机的多发时期,每年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给广大市民的社会心理造成负面影响。面对无所不在的社会风险和多发频发的安全危机,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切实保证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同时,及时承担并化解社会公共风险,为公众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是上海政府的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使命和当务之急。针对特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上海应当率先制定一部专门的《城市公共安全条例》,同时完善不同类别、不同行业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的专门法规,以增强政府公共安全治理的合法性、权威性与规范性。

2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创新型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就国家层面而言,自2003年非典危机以来,加强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若干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用于针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领域至今仍没有法律法规,且已有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或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缺失等缺陷或不足。此外,目前公共安全法律建构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形式上缺乏与宪法相衔接的《紧急状态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高位阶立法,使得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法律依据缺乏周延性、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操作存在局限性;内容上则缺乏足够的程序性制度建设。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待于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

就地方层面而言,以上海市为例,近年来上海人大、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生产安全管理法规等,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强烈公共安全意识,以及政府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但是上海同样存在上述国家层面公共安全管理立法缺漏问题。有鉴于此,上海应从法治创新角度出发,及早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使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同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

统一公共安全管理法规,须对以往出台的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及时进行梳理,以形成一个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方便管理和方便使用。根据不同行业的公共安全业务行政,可以将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具体划分为:公共卫生安全法规、食品公共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法规、药品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地震公共安全法规、防汛防台公共安全法规、刑事公共安全法规、治安公共安全法规、交通管理公共安全法规、消防公共安全法规、出入境公共安全法规、人口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安全保卫公共安全法规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等。近年来,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文件数量越来越多,建议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梳理归类,汇编成册,并经常进行此类法规的立、改、废的通盘考虑。不仅要方便执法部门全面了解掌握使用这些法律法规,还要让社会各有关非政府组织、广大民众通晓这些法律法规,以形成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有据、有法可依的法治化局面。

3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我国2011年3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专门辟出一章对“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进行规划部署,提出要“适应公共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推动建立主动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公共安全体系”。

健全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公共安全危机统一管理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基础。我国的公共安全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公共安全管理主体过于分散,“有预案而无预警,重预案而轻预警是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通病。预案侧重于处理突发性事件本身,而缺乏涉及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预案过多地强调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的约束,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应急保障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机制;预案侧重危机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方案,而缺乏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和危机过后的恢复机制。对于许多新城市灾害及非传统危机领域,应急预案还存在空白。由于缺乏危险关键控制点的全面调查和定期系统的危害性因素及脆弱性评估,致使应急预案大多是上行下效,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

城市公共安全系统需要事故预防、灾害预警、应急反应和灾后处理形成一个整体,而各个环节的协调一致需要政府和各级组织管理部门的积极组织,这需要从立法上给予保证。明确责任,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理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体制,从而建立完整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同时,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社会各界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责任、义务和权利,以确保社会体系在紧急状态下的稳定和有序。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上海政府各部门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迄今尚存在条块分割、职责混淆、管理分散等弊端,处在各自为战局面,例如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只是自顾自地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实行内部安全管理,缺乏一个综合的、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为解决各自为政问题,亟需形成公共安全体制化管理统一管理体系,以实现公共安全管理的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局面。该管理机构的名称拟可考虑为“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信息资料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系统等组成,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质,制定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有效地解决突发公共安全问题。与中央相对应,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质的、隶属于上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故。[4]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理念,此理念的梳理有助于将不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因此要把“安全规划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提高公众和规划者的安全意识,保障安全规划的开展程度。其次,还应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规划者的法律责任,采取规划方案负责制,增强规划者的责任感,确保他们能够严肃、认真地对待规划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5]

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完善特大城市常态化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机制

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关键。实践证明,现代公共安全危机往往具有辐射效应,亟需改变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单一管理机制,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从日常“危机管理”层面着手建立执法机制,既要善于以强大的动员能力来处理紧急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更要依法防范和处理公共安全危机。

建议上海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预案设计:特别是要从上海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建设实际出发,着力加强防范和应对各种公共安全危机的实战能力;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落实保障:及时获取可能引发影响公共安全危机的的各种信息;政府部门要及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相关信息,使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从而增强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整合管控资源,形成机制保障,多元社会资源的参与是实现公共安全危机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力量支撑,政府要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将社会和公众资源纳入危机管理的制度框架,全方位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有各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和苗头,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四是要抓紧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完善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部门负责、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网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五是把综合治理的思想变成机制、变成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把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与对政府业绩的评价结合起来、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到公共安全防范上去,使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更好地与危机处理结合起来,以多元的路径实现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最大社会效益。

5 积极借鉴国外城市公共安全法制与机制保障经验

以俄罗斯和德国为例,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方面,俄、德两国分别具有相当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俄、德两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都十分注重城市应急管理的依法行政。在苏联解体和两德合并的十多年间,先后建立了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俄罗斯先后制定了《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结构》、《民防法》、《防疫法》,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系统的相互关系;民防办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任务、法律地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能等。

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在城市公共安全法律立法上,国家层面由内政部牵头,联手国防、经济、交通、建筑、财政、农村、环保、邮政、劳工等部门,制定了《民防法》、《灾害防护法》、《民防工事建筑法》、《基本法》、《国防法》、《民事保护法》。在州的层面,则由各州制定《防火法》、《消防法》、《灾害防护法》、《救护工作法》等法律,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6]

美国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包括政府安全危机管理、社会危机管理机制、经济危机管理机制、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和紧急事态管理机制等。

第一,政府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这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方面。它是以总统为核心,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决策中枢,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和移民局)等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情报局等跨部委独立机构负责协调,临时性危机决策特别小组发挥关键作用,国会负责监督的综合性、动态组织体系。

第二,社会危机管理机制。负责美国国内治安、执法、劳工权力、民权、移民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它涉及美国劳工部、司法部及其所属的联邦调查局、移民与归化局及各州警察局、消防局等。

第三,经济危机管理机制。它旨在解决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和危机。财政部是美国管理经济危机的最初机构。

第四,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它是美国政治生活中鲜为人知但作用重大的管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道德危机后开始在联邦及各州均设立了道德(伦理)管理机构,负责联邦及各州官员的廉政监督。

第五,紧急事态管理机制。在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全面紧急事态管理是最基本的原则和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几个部分:一是全危险方法:应用公共安全管理的危机理论、处理和应对所有种类的紧急事态、灾难和民防需求。二是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使用该系统有助于促进联邦、州、地方等政府的充分合作、加强对已知的紧急事态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实现紧急事态管理规划与州、地方政府决策及行动体系更完全的整合,在现有紧急事态管理预案、系统和能力的基础上,扩大对所有类型的紧急事态的适用范围。三是开展有恢复能力和减除灾害社区的建设,将社区的住宅、企业、医院和公共安全中心坐落在安全地区而不是高风险区。[7]

上述三个国家国家层面与地区城市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危机管理机制互相衔接配套,既体现国家大法的权威性,又维护地方城市特色性需求。相比之下,我国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上海至今没有一部实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细则条例,许多与城市公共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制订的年代较早,在2008年发生的一连串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已暴露出不适应或缺陷,亟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目前上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难度空前加大,进一步整合健全相关的法规、规章,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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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排查的重点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分包企业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全、拆除方案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要结合本地区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于6月15日前,研究制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15日前,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建设局。在此期间,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建设局要对建筑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份,各地、各单位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成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建设局要在7月25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方案、督查结果等有关情况报市建设局质量安全科。

7月下旬,市建设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各地、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订和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事故瞒报的查处情况等。

(四)“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各地、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人负责制。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每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和每一个施工现场,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同时,要将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质量安全标准化活动结合起来,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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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以及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水利水电工程逐渐增多。对于水利水电工程而言,施工安全的管理和控制,是_保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得以正常应用的前提,也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有效保障,更是促进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基本条件。由于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提升,致使水利水电工程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但我们必须认清,在水利水电工程发展的现阶段,仍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与安全控制问题,是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唯有对安全问题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才能使水利水电工程得以更加快速、稳步的发展。因此,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管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

预防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中最为主要的方面。首先,消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不良习惯,通过正规化的岗前培训,使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有效提升,并逐渐消除施工中的不良安全习惯。其次,确保安全用品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用品是用以保护施工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只有选取质量过硬的安全用品,才会使施工人员的安全得到更大的保障。最后,安全技术的应用。在水利水电工程中,一些必要的安全技术和手段是极其必要的,其不仅能够使施工处于安全环境之下,更能将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排除,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安全。

(二)安全优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要以安全优先作为整体施工过程的首要原则。很多建筑企业为缩短工期,或控制投入成本,忽视施工中安全与质量的把握,这样不仅会导致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频发,更会造成极大的施工人员人身伤害[1]。因此,在水利水电施工过程中,将安全作为优先因素和原则,而将工期或经济效益等置于安全之后。

(三)全员管理

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安全生产与管理是伴随在整个施工过程始终的,且需要工程全体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并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了解自身在工程中的责任与职能,树立起良好的安全生产作风,并形成规范全体人员的安全制度与体系。

(四)全面执行

安全是生产的必然前提,是工程项目得以完成的基本保障,因此,在水利水电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理念不能以个人的意愿为转移,更不能因职位的高低而存在差异,不仅要具备安全生产的意识,还要将安全生产的理念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并确保在工程中达到全面执行。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研究

现阶段,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存在诸多安全问题与隐患,在此做简要分析。首先,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很多工程施工人员不仅不具备充足的安全知识,并且缺乏良好的安全意识,在施工中忽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而造成安全事故屡屡发生。有些施工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仍没有充足的安全应变能力,进而造成事故程度进一步加深[2]。其次,来自施工设备与材料的不安全因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也涵盖了工程材料和设备,若施工材料不达标,不符合工程设计需求,则会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一旦质量问题产生,安全问题将随之而来。同时,若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和保养,则会使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的情况多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施工人员构成安全威胁。最后,环境不安全因素。水利水电工程不同于住宅建筑工程项目,其根据实际情况,多兴建在水利资源附近,由于工程施工对地质条件的产生了变化,会导致自然灾害频发,这不仅会影响工程进度,更会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的伤亡。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首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并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持上岗证方可进入施工现象;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岗位职能进行岗位的分配,不可出现错误分配的现象;设置安全监督巡查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较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位置或工序,进行重点安全监督,并确保施工危险位置处标注有明显的安全指示标志。

其次,提升安全管理意识。对工程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训,使其安全意识得到有效提升。同时,将安全管理意识融入到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工作的各个环节。由于对于工程管理者和安全管理部门,要明确进行安全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性。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能考核[3]。再次,对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控制。对于较易出现水利施工安全隐患的位置,不仅要做好详细的排查,更要进行有效的治理。根据整改难度,制定出针对性的施工整改方案如表1:

最后,完善安全管理与控制制度。在工程施工前,要制定好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控制办法,要求施工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制度或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或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唯有如此,才能使安全管理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得以强化,使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受到相关制度的约束,进而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施工。

结语: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水利水电工程逐渐增多,这也使得施工安全问题成为现阶段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性质,极易出现安全事故,为此,要先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控思想,在加强全员安全意识的同时,还要制定出健全的安全管理和控制机制,并不断提升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控制水平,严格做好责任落实。唯有如此出,才能确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也才能更好的促进水利水电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霞忠,肖玲,张光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安全控制[J].水电能源科学,2010,10:103-104+22.

[2]罗洪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安全控制[J].建材与装饰,2015,46:278-279.

篇13

一、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特点简述

1.危害程度大。

由于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项目所面临的危害情况的复杂,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时候我们常常面临一些自然灾害的危害,例如溃坝或者是高坡失稳的情况,会直接危害到工程的整体安全性能。再加上施工单位的房屋大都是在危险的区域内临时搭建的,所以也会危害到整个工程的安全。

2.受外界干扰强。

由于水利水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常常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例如天气因素等诸多原因,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合理的安排好工期有效避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例如洪水和冰冻灾害的影响等。

3.涉及多项工种。

水利水电工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但其所属的单项工程中,对于很多类型的工种都有所涉及,而且各个工种之间的联系性非常的强,这就需要在工程中合理的安排施工计划,确保不同工种之间能够得到有效的配合。这其中就还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责任的划分的时候会出现责任重复难以划分的情况,这就非常不利于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控制的工作的开展。

4.地质条件的影响。

由于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大多是在山区或者地势条件非常复杂地方,由于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进行非常严格和大量的地质勘探工作,这也就不能够避免需要去到一些非常复杂的地理环境下,那么对于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的保障就显得非常的重要。

二、如何有效的促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1.充分发挥组织制度措施方面的监督规范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其施工的流程以及操作;建立健全一个检查监督的机构,对于整个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督,有效的督促施工方能够按照我国相关的施工工作流程进行作业操作;设立专业独立的安全保障机构,从事工程的安全性能的研究和分析的工作。我们需要从制度上开始落实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控制规范入手,这是我国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核心内容。

2.积极研究新型工艺和技术促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发展。

应该有效的联合施工方进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新式的技术和工艺方面的研究,协助施工方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研究和实施。积极的投入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技术的研究。我们都知道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们想要充分的保证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控制得到完善的发展,那么就必须坚持以科学技术为导向,从而有效的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性能。

3.制定好相关的检查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们传统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的检查措施往往都是采取在施工作业完成以后进行相关的施工检查,但是这样一来往往对于施工的检查仅仅只是停留在对表面工程施工的检查中,对于内部结构等一系列的检查工作都是非常不到位的,其次由于施工方清楚的知道检查的时间,那么就有可能会出现舞弊遮掩问题的情况出现。我们需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和大范围的清查工作的同时展开,确保突击性和全面性的同时发展。最后,对于检查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对于工程施工的检查,而且对于施工人员的思想、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相关的安全隐患也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下令择期整改,形成相关的书面文件。

4.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责任意识。

有效的提高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控制,其中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效的提高水利水电工程人员的安全素质责任意识。现阶段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内对于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素质要求比较严格,但是对于施工人员相关的安全素质和责任意识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程度。所以我们首先在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人员上岗培训和职工的再教育的环节中都需要加强对于安全素质的教育工作,其次在施工的过程中落实好责任划分,有效的做到每个施工的环节都有相应的责任划分,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我们需要在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效率水平提高的同时,确保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的控制。

5.对于隐患问题要进行及时的处理。

我们在检查的过程中或者说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了隐患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立即下令停止作业,在隐患情况比较重大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相关的责任方,进行全新的技术调查。在安全隐患解除之后才能够继续进行作业。其次就是对于隐患的发现、解决,我们需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有效的避免相同的隐患二次发生。对于安全隐患事故的调查必须要严格落实,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还强行施工的企业,我国相关的政府机构应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去完善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控制的工作。

6.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应急措施制度。

当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控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展的时候,那么就有可能会面临发展事故的情况。所以有效的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应急措施制度也是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控制的一部分内容。首先我们要求相关的施工队拥有相关的应急救援的器材、物资和设备,配备专业的应急急救人员。制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并且需要进行定期的演练工作。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内容,首先从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点开始入手进行研究,发现我们需要做好安全控制是一个非常难的课题研究,由于其涉及面非常的广泛,现阶段我国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所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研究,旨在促进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控制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坤. 浅谈工程安全管理[J]. 科技资讯,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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