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13 14:55:5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篇1

为进一步完善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缓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正常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柳林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林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预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与《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共同构成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信息公开,全民参与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批准有关信息等。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2办事机构和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主任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

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报送;

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

组织有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指导和帮助企业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

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由环保、气象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监测预报组。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和县气象局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督导检查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交警大队、县教育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单位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地电柳林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新闻单位组成宣传报道组,根据指挥部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预警信息通知后,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防范措施;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干部考核,配合县政府办公室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

县委宣传部: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

督导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等)做好各类信息的及时、准确;

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县政府办: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及解除信息的;负责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纪委监委:为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对各部门贯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力、消极懈怠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牵头重污染期间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负责预案的修订及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

配合县工信局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参与应急期间的督导检查工作。

县气象局: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

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

联合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提出预警建议。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城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施工现场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的应急响应措施。

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的禁止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路车辆管控措施的落实;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查处;

为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提供车辆保有数量等相关信息。

县交通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增加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运输。

县发改局:综合协调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县工信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能源局:负责督促全县煤炭及洗(选)行业有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加强煤炭质量的源头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质应急煤供应体系;

负责发电节能减排调度工作和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县教科局: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

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县卫健体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展重污染天气造成的急性疾病预防知识宣传;

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专家咨询、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及时为各乡(镇)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负责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的禁止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露天矿山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清洁煤和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地电柳林分公司:负责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

负责对长期停产、取缔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各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等信息的工作。

3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滑动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将so21小时均值浓度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补充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预警条件;

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

3.2监测与会商

3.2.1监测和预报

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会同县气象局联合建立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监测预报组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2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利用视频会商,联合省、市气象专家指导提高本地小气候精细化空气扩散条件预报准确度。县气象局预报未来1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发起会商。采暖季每日会商1次(上午10点),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1),于12点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根据需要进行实时会商。

3.3预警启动、打断与解除

3.3.1预警启动和程序

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预警信息,当预测应启动红色预警时提前48小时。

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附件2),预警时,原则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报指挥部,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对象为需要采取响应措施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3.2打断判定及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严启动预警。

预警信息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3.3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按照程序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黄色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当橙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

当红色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

当紧急橙色或黄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实现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大幅和快速削减,确保实现全社会so2、nox、颗粒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30%和4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so2和nox的减排比例可适当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或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4.2.1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倡议性减排措施。

②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商场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时段的污染物排放。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用煤主动替换为优质燃料煤。

④so2超标严重且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型煤等清洁燃料、环保型炉具,或采用电能进行短期替代。

4.2.2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缩短生产时间,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其中,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如下:

当研判预测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焦化、氧化铝、玻璃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焦化行业: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

热回收焦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延长结焦时间24小时;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氧化铝: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50%,以生产线计。

水泥: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窑:非隧道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灰窑: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锅炉:绩效等级与所属企业或服务企业绩效等级挂钩,按绩效评级水平较低级别计,按照所属企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

火力发电和热力供应企业:执行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35毫克/立方米排放要求,无法达到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炭井下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止破碎、筛分、爆破等工段;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止破碎、筛分等工段;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化工行业:停产30%,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以70%负荷运行);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酒类制造: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建筑材料制造:沥青建筑材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其他建筑材料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储煤场等堆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协同供气企业:按要求实施以气定产。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②机动车控制措施

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执行。微、轻、中型载货汽车(汽油、燃气)和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汽油、燃气)国1及以前非营运车辆全天禁止通行;

微、轻载货汽车(柴油)和小、中、大型载客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8:00-20:00禁止通行;

中型载货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全天禁止通行;

重型载货汽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

大型载客汽车(汽油)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主干线路首班时间提前,晚班时间适当延后;

三轮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厂区内20:00-次日8:00停止使用国2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其他企业车辆按照“工业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矿山、石料厂、石材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实施全覆盖;

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4.2.3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

②自觉停驶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

氧化铝: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

砖瓦窑:停产;

禁止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产。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产。

建筑材料制造:停产。

机加工(金属结构加工):停止露天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节作业(喷漆、打磨、电焊等)。

汽修: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②机动车控制措施

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厂区内停止使用国2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他企业车辆按照“工业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企业堆场防尘措施到位,同时非冰冻期内洒水次数在原有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

4.2.4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县教育局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

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其中,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在二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增加:

水泥行业:停产。

工业涂装: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煤炭井下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运输。

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产,禁止运输。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产;

禁止运输。

储煤场:停止装卸等露天作业,禁止运输。

机加工(金属结构加工):停产。

②机动车限行措施

微、轻、中型载货汽车(汽油、燃气)和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汽油、燃气)实施区域限行;

微、轻、中载货汽车(柴油)和小、中、大型载客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全天禁止通行;

重型载货汽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

大型载客汽车(汽油)非公交车外全部停驶,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机动车限号期间,实施公交优惠(免费)政策;

三轮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

市域内工程机械停止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除塔吊及地下施工外,建筑施工工地整体停工。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非冰冻期内主要交通干线加大机械化湿式清扫频次每日2次以上。

4.3信息报送

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将初报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时间、主要污染物等;

之后每日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附件3)。

4.4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措施效果等。

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4.5督导检查

预警信息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部门专项方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以及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建筑工地停工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组织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5.2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5.3物资保障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等装备调配计划。县能源局和地电柳林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应根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煤炭、电力等能源的调配和管理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数据库管理。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体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卫生应急专家库,同时做好患者诊治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6预案管理

6.1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重点企业对“工业源减排清单”应急措施响应及落实进行技术培训。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3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附件4)。

6.4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当出现需要适时修订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7附则

7.1预案解释

篇2

环境安全是一项事关全局、事关发展、事关长远的重要工作,是环保工作的最基本内容和最底线保障。**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境安全防控工作,不断加大环境应急管理投入,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特别是今年,面对邳苍分洪道砷污染事件的严峻挑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环保系统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强化环境安全防控能力建设。截止目前,共排查企业10941家,存有环境风险隐患企业2856家,关闭取缔615家,限期治理442家,初步建立了环境风险防范机制。

二、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数据库

在开展的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反复查、查反复,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切实做到排查整治“乡不漏村、村不漏巷、巷不漏户”,全面掌握环境风险隐患信息,建立隐患档案和数据库,并纳入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整治措施,切实按照“着力改造一批、重点监管一批、限期整改一批、清理取缔一批”的要求,坚决按照整改标准彻底进行治理。结合“12369”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管检查,对各类环境风险隐患发现一个、彻底整治一个。及时组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落实后督察措施,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实行隐患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实行“排查—评估—审定—治理—验收—监管”的环境风险隐患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对涉重金属和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后督查,监督指导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对隐患突出而又不能有效整改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

三、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加强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污染源特征污染物监测,重点加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能力建设,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目前各县环境监测站都具备了29项基本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市环境监测站具备了100项以上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要进一步优化监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位,充分发挥监测预警作用。严格落实有毒有害物质三道监控防线的监测预警。督促所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开展企业排污监测,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制度,实行企业排污超标预警机制。在增设的两条有毒有害物质监控防线上,认真执行每月监测三次的要求,严格落实监测预警制度。充分发挥在线监测作用,进一步扩大在线监控范围,将具备安装在线监控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在线监控,并与监控中心联网运行。严格执行数据会审制度和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分析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出境河流断面的实时监控数据,异常问题要立即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出现严重持续超标的、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立即上报。另外,冬季灰霾天气多发,容易对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要加强大气环境风险源集中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建立大气环境监测预警网络,一旦出现连续污染情况及时启动大气污染预警,采取特殊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四、推进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

重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继续严格控制和限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生产工艺。凡是存在严重环境风险而又不能有效落实管控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已经审批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必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方可投入生产。还要把环境风险评估与落实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将企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作为环评验收的基础条件,具备相关要求方可通过验收。要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三级联动”制度,出现在线监控超标、违法排污等行为环境监察机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与省厅搞好衔接。要对号称“零排放”、“废水循环利用”的类似罗庄天正氨基酸厂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深入地查一查是否存在暗管偷排等违法排污行为。充分利用“12369”等群众渠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严厉打击土小污染企业。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篇3

霾伏东北

环保部官网的消息援引了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的介绍:2015年11月6日,全国338个城市中,10个城市空气质量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均位于东北地区。其中哈尔滨、长春、吉林和四平为严重污染,绥化、辽源、七台河等6个城市为重度污染。

《t望东方周刊》记者观察到,2015年11月8日午后,东北多地迎来今年入冬以来首场大范围降雪天气,截至9日8时,吉林全省平均降水量为9.6毫米,集安达到38.2毫米。伴随而来的是高强度雾霾天气。在吉林,高速公路交警对境内的京哈、珲乌等主要高速部分路段实行了交通管制,长春龙嘉机场87个航班延误。

而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系统显示,11月9日8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为500,级别为VI严重污染,首要污染物为PM2.5和PM10。长春市局地能见度不到400米,局地一度不到100米。

吉林省2015年10月气候影响评价显示,吉林省共出现大范围的霾天气过程(≥10站次)21日,大范围的霾共出现3次,共计21日,分别为4~7日、13~26日和29~31日,影响站次分别达67站次、317站次和55站次,霾影响的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为历史罕见。

进入11月以来,截至目前,长春市已经出现两次大范围雾霾天气,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一度达到并超过了500这一爆表值,位于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倒数前列。

为应对雾霾天气的持续影响,长春市于11月9日7时启动大气重污染Ⅲ级预警。 2015年11月3日,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一处农田里正在焚烧玉米秸秆

但本刊记者采访时发现,一些市民现在主要通过手机客户端获取天气信息,通过微博微信获取道路信息,然而很多人对于大气污染预警信息并不清楚,也不知道应该如何采取措施。本刊记者在长春市新疆街看到,由于能见度不高和道路结冰等原因,一些路段还出现了交通事故。

供暖是主要原因

吉林省气象台台长杨雪艳说,11月是雾霾天气的高发期,近地层气体不易扩散,空气质量差。环保专家也认为,近期污染天气的主要原因还有,城市周边大面积焚烧秸秆导致了空气中悬浮颗粒增加。

东北地区开栓供热后的燃煤污染仍被列为诱发此次雾霾最主要的原因之一。长春市环保局副巡视员张斌说:“包括我国东北地区在内的很多城市能源结构以燃煤为主,供暖主要还是以烧煤为主,清洁燃料使用比例低,在当前天气情况下,会起到加重空气污染的作用。”

长春市环保局一项空气质量专项研究报告认为,长春空气污染的组成主要包括燃煤燃烧、工业企业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区域输入性污染等,出现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为多个方面。

专家认为,每个人对于空气污染都有“贡献”。比如,机动车尾气影响就是重要方面,在道路通行不畅,机动车行驶速度缓慢、怠速情况下,机动车尾气污染比较严重。

秋季焚烧秸秆也是造成空气中刺鼻气味较大的重要原因,也可能加重空气污染程度。

近3年来,10月下旬往往是空气污染比较严重的时段,由于刚刚入冬,虽然已进入采暖期,但与更加寒冷的12月和1月份相比,燃煤量相对较少,焚烧秸秆对空气质量造成明显影响。

为什么降雪天还会出现严重雾霾?

吉林省气象台副台长陈长胜解释称,除了这个季节污染物排放增多这一客观事实之外,天气条件是主要原因。

首先,降雪可以一定程度地冲刷空气中的污染物,但效果不能与降雨相比,空气中的污染物无法得到有效稀释和清除。同时,降雪时空气湿度较大,污染物为水汽凝结提供了大量凝结核,使得大气的能见度明显降低。

其次,这次降雪天气主要受南方倒槽系统影响,属于稳定性降水,大气底层有弱的逆温存在。也就是说,在降雪过程中,空气无论是水平方向上还是垂直方向上的流动都很弱,污染物得不到有效扩散。

实际上,通常强冷空气的活动会改善空气质量。然而此次降雪过程中降温幅度不大,冷空气强度不足,无法提供有效的扩散条件。尽管冷空气袭来时空气质量较前期有所改善,但无法驱散雾霾。

启动预警系统

为应对雾霾天气的持续影响,长春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向本刊记者证实,11月9日7时,依据《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大气重污染Ⅲ级预警,要求各成员单位启动Ⅲ级响应。

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提醒市民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然而,直到9日上午10时后,长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才这个消息。

在辽宁沈阳,当地媒体发现政府采取的大气污染预警形同虚设,一些工地仍在继续施工,应急预案大打折扣,部分市民甚至不知道有预警信息的事情。

长春市环保局副巡视员张斌表示,随着中国东北地区进入供暖期,在逆温、静稳等天气原因的作用下,势必会加大空气污染防控的压力,保供暖和治雾霾双重任务考验着政府的应急能力。

实际上,中国东北、华北、西南等地一些城市相继制定了有关雾霾天气的应急预案,有的地方还启动了区域联防协作机制。然而,一些地方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并不是十分明显,区域联防协作推进比较缓慢。

气象、交警等部门的应急能力则相对较高,通过电台、电视台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社交媒体持续有关预警信息,一些还给出了具体的出行建议。

有关专家认为,应对雾霾天气应该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当前很多地方面对雾霾天气束手无策,除了近年来极端天气原因外,很大程度上是长期以来对环保重视不够,环保投入欠账过多造成的恶果,政府还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应急能力建设。

一些市民表示,国家应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不能让大气污染预警措施成为摆设,用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倒逼地方政府重视大气污染防治。

“组合拳”防控

有关专家认为,就应对雾霾天气而言,在天气系统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仅仅靠政府应急措施显然不能彻底解决,治理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长远来看,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逐渐改变目前的能源结构是治理雾霾的治本之策。

张斌认为,中国还是一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经济发展和能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能够大规模减少对煤炭的使用,雾霾发生频率会有很大的下降。然而,“我们当前又不能不供热,而供热又需要烧煤,这都需要兼顾”。

改变能源结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短时间内难以实现。长春市市长姜治莹认为,防治大气污染,政府和社会两个“拳头”要一起使劲,打出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淘汰“黄标车”、治理城市扬尘、禁烧秸秆等标本兼治的“组合拳”。

以管控机动车尾气排放为例,张斌建议,各地应该加大机动车排污防治监管举措,严格新车注册,加快淘汰“黄标车”。同时,还要推进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市民绿色出行,同时还要积极改善供应油品质量。

另外,当前还需要做好秸秆、落叶焚烧监管工作。杨雪艳建议各地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城区植物落叶的监管,改变秸秆的处理方式,将其就地粉碎还田,或收集起来作为生物燃料,以减少污染物排放。

篇4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北京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督查处,承担对全市环境保护方面的督查任务,专项督查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天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150余次做出批示,着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河北省与各市签订目标责任状,进一步强化考核机制,各级都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区域联防联控取得积极进展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框架下,逐步形成了跨部门、跨省区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京津冀与中石油、中石化、神华集团分别签订“煤改气”保供、散煤清洁化治理协议。北京已与天津、河北廊坊和保定等城市就重污染预警会商及应急联动开展协调,在可能发生大范围空气重污染时及时通报预警信息,会商预测结果。北京APEC会议期间,京津冀启动应急预案,加强会商和信息共享,保障了“APEC”蓝。此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信息共享平台也即将上线。

(三)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不断深入

京津冀先后开展了污染源解析工作,并公布解析结果。在PM2.5来源中,北京、天津和河北省石家庄市占比前两位的分别是:机动车(31.1%)和燃煤(22.4%)、扬尘(30%)和燃煤(27%)、燃煤(28.5%)和工业生产(25.2%)。这些解析结果为精准发力、有效治污提供了科学依据。

(四)燃煤压减和煤炭清洁化利用工作稳步推进

在压减燃煤方面,北京市燃煤总量已从2012年的2300万吨压减到目前的1500万吨以下;天津市2014年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费量同比减少236万吨;河北省2014年煤炭消费量首次出现负增长。在煤炭清洁化利用方面,通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后的燃煤发电机组和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可以达到甚至超过当前国家对燃气机组和锅炉的排放标准。同时,进一步开展散煤治理,2014年河北邢台财政补贴2000万推广10万吨洁净型煤;天津市在农村地区推广12万台先进炉具,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180万吨。

(五)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

在环保部大力推动下,京津冀区域加大对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治理力度。2014年,北京市在提前完成全市脱硫脱硝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率先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通过环保技术改造实现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56万吨;天津市淘汰电力行业落后产能76.5万千瓦;河北省对241家重点行业国控企业实现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全部联网,完成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工程246个。

(六)污染治理和监察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京津冀三地均出台了相关条例和规定,明确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违规处罚措施。河北率先组建环保警察队伍,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了环境监管全覆盖;北京出台《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天津河东区依靠科技强化网格化管理,集实时监控、网格管理、数据库信息共享、重点区域综合治理等主体功能于一体,实现每寸土地都有人管理。

通过上述措施,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有所改善,联防联控初见成效。与2013年相比,2014年北京、天津、河北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4%、13.5%、12%,京津冀区域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上升5.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下降3.7%。

二、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形势仍较严峻

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虽然初见成效,但与国家新标准和群众期盼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2014年全国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前10位城市中,京津冀占8位;2015年1季度,较差的前10位城市中,京津冀仍占6位,3月,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不足四成。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区域联控联防联测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推进

京津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待完善,区域排放标准尚未统一,机动车环保监管协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天津自2014年7月起将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收费平均提高9倍。如果周边区域不实行相应政策,既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又会导致一些企业继续观望,不愿加大环保投入。北京、天津已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而河北2014年年底才开始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

(二)兼顾治污与发展有一定难度

2014年河北省化解产能过剩、治理大气污染影响全年经济增长约1.75个百分点、影响工业增速约3个百分点。如果不能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大气污染及其他环境治理的持续投入,巩固提高治污成果压力较大。

(三)煤炭清洁利用政策相对滞后

当前,随着煤炭清洁技术的发展,燃煤发电可以达到甚至超过燃气发电排放标准。应根据我国“多煤、少气、贫油”的资源禀赋以及煤、气发电成本,研究制定支持清洁煤发电等煤炭清洁利用的相关政策,这也有利于缓解当前各地供气不足问题。此外,对煤变油、煤变气,鉴于全球范围内尚无成熟、完善的经验,且煤变气污水成分极其复杂,治理难度非常大,应进一步论证其可行性。

(四)分散用煤污染日益严重

分散用煤占比偏高(约占50%),排放量大,且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空气中,其污染是集中发电的20倍,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目前各地主要做法是通过财政补贴更换先进炉具及使用洁净型煤替代,但成本高、执行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保定800万农村人口的农村炉具和型煤补贴就需要70多亿元。

(五)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一是京津冀区域机动车减排压力较大。该区域机动车总量已超过2500万辆,大型运输车辆排放标准更新较慢、油品质量标准低、污染排放大。二是相关规定不利于黄标车淘汰。一些地区新增淘汰任务量包括被盗抢、查封、扣留、抵押车辆,依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不得对此类车辆进行注销报废。三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效果不理想。受认知水平、政策落地及配套设施等因素影响,2014年全国仅建成600座充/换电站、2.6万个充电桩,推广新能源汽车数量完成计划率不足1/5。北京个人申请安装充电桩数量与成功安装数量比为13∶1。

(六)污染源解析难度偏高

一是京津冀区域复合型污染特征突出,传统烟煤型污染、汽车尾气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叠加,给污染源解析增加了难度。二是京津冀区域城市密度大,城市间大气环境相互影响较大,现行的各省(市)独立进行源解析工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展广泛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交流与联防联控。三是区域间传输污染源解析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四是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研究刚起步。目前仅天津市颁布了全国首个《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启动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编制。

(七)监管和执法的基础性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大气污染违法犯罪执法规范和法律依据存在空白点,公安机关很难进行有效打击处理,配套的信息化基础工作及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环保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美国每百万人中平均约有3100名环保管理人员,而我国仅为144人,环保队伍力量严重不足,难以应对当前严峻的环保工作形势。环境执法人员还没有统一的执法服装,不能体现正规、庄重、公正的执法形象。

(八)社会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公民主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信息传播渠道被动接收环保信息,环保责任意识还不够强,志愿服务等参与环境治理的渠道和平台比较欠缺。

三、协同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粗放式发展模式积累而成的,其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级党委和政府更加深刻认识到大气等环境治理的重要性,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提出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提供了重要契机。结合调研情况,建议:

(一)加强京津冀区域大气联控联防联测协同机制建设

一是联控方面,建立由环保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区域联控机制,定期会商,各地具体负责。同时,继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促进各地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可核实性”原则,认真修编应急预案,并建立完善综合大气污染决策指挥系统。二是联防方面,重视城市规划与建设,优化空间布局,适时从大气动力学、大气化学等有关气象学的角度研究风道规律,并及时运用到区域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之中。重点研究和解决保定等空气质量相对较差城市大气污染问题。三是联测方面,利用科技手段加强联网联控,充分发挥各地联测技术比较先进的优势,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放企业进行重点监控,任务分解要明确,责任对象要具体。此外,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

(二)大力推广清洁煤发电和清洁煤燃烧技术

立足我国“多煤、少气、贫油”的资源禀赋以及目前燃煤发电可以达到甚至超过燃气发电排放标准的现状,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应用先进技术进行升级改造;对改造后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和锅炉的煤炭消耗量给予折算核减,纳入区域减煤指标,视同完成改燃任务;对相关燃煤电厂给予上网电价支持,使京津冀大型电厂实现全面清洁排放并在供热方面全部运用清洁煤燃烧技术。

(三)切实推进气、电代煤工程解决散煤燃烧问题

一是在加大天然气供给力度的同时,将更多的天然气、焦炉煤气用于中小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减少其直接用煤数量。二是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集中式电采暖。特别是在张北地区等清洁能源较为丰富的地方要更加重视以电代煤。一方面要加强统筹、兼顾城乡,新建与改造并举,提升清洁供暖立体化保障能力。另一方面要为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建设推广集中式电采暖营造良好的氛围,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财政补贴负担的基础上保障企业合理收益,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优化项目投融资环境。

(四)重视尾气排放污染,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交通

一是解析尾气中PM2.5组成及形成过程,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二是加快推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进程,尽早解决断头路问题。三是加大交通堵点治理力度,提高公共交通效能,加大城市圈地铁密度,使公共交通真正便民、快捷。四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交通工具。要从发展电动汽车是将我国建设成为汽车强国的战略高度出发,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发展电动汽车产业,为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环境。加快充电桩建设,推动公务用车、公共汽车、出租车、城市物流车、工具车、港口机械等的电气化、清洁化。鼓励天津等具有汽车工业基础、电池技术领先的地区,在产业布局及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积累有益经验。五是尽快在京津冀区域率先共同开展区域机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

(五)加大对河北节能减排支持力度

一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鼓励和支持河北重化工业走出去,把产能释放出去。二是在国家产业发展规划中,支持更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在河北布局和落地。三是把河北建成我国清洁能源示范基地。河北清洁能源发展条件成熟,张北地区风电和太阳能资源丰富,沿海地区海上风电资源也很丰富,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河北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四是加快河北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提高对京津等地的输送能力。

(六)在深入开展污染源解析的基础上逐步列出排放源清单

一是国家统一组织开展京津冀区域污染源解析研究,分析和研究大气污染的成因、构成和传输变化规律。在进行本地污染源解析的同时,研究区域传输污染源占比。二是在污染源解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列出排放源清单,通过科学系统的分析掌握污染传输规律,并制定相应的治理办法。

(七)进一步推动区域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健全节能环保标准,严格行业准入,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依法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产能。同时利用市场手段整合、化解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调整钢铁、玻璃、水泥、化工、电解铝、造纸、石化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业结构,实现优化升级,并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研发、生产高附加值的钢铁、水泥、玻璃等新产品,降低能源消耗,加大走出去的力度。

(八)完善监管法规并提高执法能力

篇5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巩固拓展生态优势,围绕确保体制改革有突破,确保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确保环境短板有提升,确保民生环境问题有改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xx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xx年下降5%以上,其中: 厦门、 莆田、 南平市下降2%以上; 福州、 泉州、 宁德市下降4%以上; 漳州、 三明市下降6%以上; 龙岩市下降15%以上。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明显提高。推动加快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努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xx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在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到20xx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天然气。晋江、南安建筑陶瓷业应巩固煤改气成果;闽清建筑陶瓷业及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xx年基本完成、20xx年全面完成;尤溪、大田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xx年全面完成;长乐、晋江、石狮印染、皮革集控区及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20xx年全面完成。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已投运脱硝设施的燃煤电厂应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要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循环流化床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必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建设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xx),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其中4000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60%以上;4000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福耀、明达、旗滨、台玻等玻璃企业生产线应规范运行管理,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确保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xx)要求。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燃煤发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xx),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设备、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严厉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并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各地渣土运输车辆20xx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xx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网。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各地应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大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力度,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严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消炼山造林。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20xx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xx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xx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加强路面巡查。20xx年全面淘汰20xx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xx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到20xx年底,各设区城市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要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部门应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20xx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财政等部门应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

严格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在我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牵头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xx年底,全面完成xx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炼钢3.5万吨、水泥820万吨(含熟料及磨机)、炼铁40万吨、铁合金5.578万吨、造纸84万吨、制革236.5万标张及印染32956万米、3.015万吨,争取20xx年底前超额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xx年、20xx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牵头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3.压缩过剩产能。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监部门要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4.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科技部门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及其成套设备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推进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xx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xx年下降30%以上。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德化陶瓷产业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推进24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改造升级,实施产业链链接延伸、物料闭路循环、能源梯级利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逐步将一批有条件的省级园区打造提升为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推进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华闽再生资源产业园、厦门绿洲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园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xx〕30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到20xx年,力争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产值达20xx亿元以上,年均增长达20%以上;培育10家销售收入超20亿元的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xx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应向国家申请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海西天然气二期管网和西气东输三线干线福建段建设,到20xx年,全省天然气用量达450600万吨。各地要积极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稳步推进福清、宁德核电建设,到20xx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800万千瓦。

继续推进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研究落实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措施,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xx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地区可应用先进的水煤浆替代燃煤技术。

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20xx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xx年下降16%。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xx年起,全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福州、厦门、泉州等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三明、南平、宁德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各地应认真执行《福建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xx〕56号),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有条件的地区应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全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优化空间布局。各地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镇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石化、冶金等产业应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较理想的沿海地区布局。内陆山区的钢铁、建材等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引导产业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xx年基本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对明确重点治理的污染物,适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评优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综合对标差别电价。

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配合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地要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节能环保行业企业通过上市或进入银行间市场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各地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1.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质监、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实施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xx20xx年)》(闽政〔20xx〕41号),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福州、厦门、泉州市继续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xx)做好监测和信息工作,其他设区市20xx年起开始公布监测数据。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环保部门应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分解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每年初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各设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xx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xx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机制。省级、福州市、厦门市20xx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xx〕504号),于20xx年3月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并与辖区内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气象干预、停办大型户外活动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污染程度、污染方位、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3.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切实落实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大气污染的危害(一)、急性中毒

空气中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较低时,通常不会造成人体急性中毒,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如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特殊事故,大量有害气体泄露外排,外界气象条件突变等,便会引起人群的急性中毒。如印度帕博尔农药厂甲基异氰酸酯泄露,直接危害人体,发生了2500人丧生,十多万人受害。

(二)、慢性中毒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慢性毒害作用,主要表现为污染物质在低浓度、长时间连续作用于人体后,出现的患病率升高等现象。中国城市居民肺癌发病率很高,其中最高的是上海市,城市居民呼吸系统疾病明显高于郊区。

篇6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巩固拓展生态优势,围绕确保体制改革有突破,确保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确保环境短板有提升,确保民生环境问题有改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xx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xx年下降5%以上,其中: 厦门、 莆田、 南平市下降2%以上; 福州、 泉州、 宁德市下降4%以上; 漳州、 三明市下降6%以上; 龙岩市下降15%以上。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明显提高。推动加快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努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xx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在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到20xx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天然气。晋江、南安建筑陶瓷业应巩固煤改气成果;闽清建筑陶瓷业及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xx年基本完成、20xx年全面完成;尤溪、大田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xx年全面完成;长乐、晋江、石狮印染、皮革集控区及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20xx年全面完成。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已投运脱硝设施的燃煤电厂应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要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循环流化床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必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建设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xx),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其中4000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60%以上;4000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福耀、明达、旗滨、台玻等玻璃企业生产线应规范运行管理,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确保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xx)要求。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燃煤发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xx),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设备、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严厉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并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各地渣土运输车辆20xx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xx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网。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各地应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大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力度,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严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消炼山造林。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20xx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xx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xx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加强路面巡查。20xx年全面淘汰20xx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xx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到20xx年底,各设区城市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要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部门应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20xx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财政等部门应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

严格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在我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牵头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xx年底,全面完成xx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炼钢3.5万吨、水泥820万吨(含熟料及磨机)、炼铁40万吨、铁合金5.578万吨、造纸84万吨、制革236.5万标张及印染32956万米、3.015万吨,争取20xx年底前超额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xx年、20xx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牵头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3.压缩过剩产能。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监部门要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4.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科技部门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及其成套设备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推进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xx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xx年下降30%以上。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德化陶瓷产业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推进24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改造升级,实施产业链链接延伸、物料闭路循环、能源梯级利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逐步将一批有条件的省级园区打造提升为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推进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华闽再生资源产业园、厦门绿洲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园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xx〕30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到20xx年,力争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产值达20xx亿元以上,年均增长达20%以上;培育10家销售收入超20亿元的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xx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应向国家申请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海西天然气二期管网和西气东输三线干线福建段建设,到20xx年,全省天然气用量达450600万吨。各地要积极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稳步推进福清、宁德核电建设,到20xx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800万千瓦。

继续推进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研究落实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措施,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xx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地区可应用先进的水煤浆替代燃煤技术。

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20xx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xx年下降16%。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xx年起,全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福州、厦门、泉州等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三明、南平、宁德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各地应认真执行《福建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xx〕56号),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有条件的地区应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全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优化空间布局。各地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镇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石化、冶金等产业应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较理想的沿海地区布局。内陆山区的钢铁、建材等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引导产业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xx年基本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对明确重点治理的污染物,适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评优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综合对标差别电价。

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配合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地要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节能环保行业企业通过上市或进入银行间市场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各地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1.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质监、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实施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xx20xx年)》(闽政〔20xx〕41号),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福州、厦门、泉州市继续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xx)做好监测和信息工作,其他设区市20xx年起开始公布监测数据。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环保部门应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分解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每年初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各设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xx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xx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机制。省级、福州市、厦门市20xx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xx〕504号),于20xx年3月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并与辖区内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气象干预、停办大型户外活动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污染程度、污染方位、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3.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切实落实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大气污染主要成因一般的空气污染成因可以大致分为自然和人为两种原因:

天然的空气污染:

火山活动

来自沙漠区或缺乏植被地区所刮起的风沙

来自动物排出的有毒气体,如牛只在消化完植物后所排放的甲烷。

山火所释出的烟

人为的空气污染通常由于燃烧燃料引致,而这可能由下列各种活动引起:

很多资源被消耗

过度畜牧时所引起的沙尘或在耕种时所产生的化学残余物

燃烧稻草,不断砍伐树林

一般工业活动

使用内燃机的车辆及飞机

燃烧化石燃料引起的污染

油漆或其他挥发性溶剂

气溶胶

篇7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严防已关闭“散乱污”企业反弹,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力度,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推进精准治污,强化科技支撑,实施“一厂一策”管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联动。强化压力传导,持续推进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行量化问责,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推进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条件。(镇环保站、环保中队、国土所、工商质检所按职能分别牵头,各行政村组织落实)

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整治工作,充分利用电网公司变压器电量数据,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镇环保站、环保中队、供电所、各行政村组织落实)

2、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法监管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对按期完成整改的,督促企业按证排污。(镇环保站、环保中队、供电所,各行政村组织落实)

3、提升VOCs综合治理水平。加大源头替代力度,按照工业和信息部、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镇环保站、环保中队、工商质检所,各行政村落实)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有效推进清洁供暖。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力度,提高清洁供暖比重,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各村应根据采暖期供气合同以及实施供气供电能力等,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镇建设办、环保中队、各行政村组织落实)

2、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严防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死灰复燃”。(镇环保站、环保中队、各行政村组织落实)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加快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加快淘汰国二级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加强对“油改气”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车辆定期检验管理,严禁“油改气”车辆在定期检验时使用汽油通过检测。(交警中队牵头、各行政村组织落实)

2、配合开展油品质量检查行动。加强企业单位自备油罐监管。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黑加油站及流动加油罐车,依法查处无照及相关无证油品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质监站牵头、各行政村组织落实)

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力度。(镇环保站、环保中队、各行政村组织落实)

(四)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1、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十个百分之百”;镇建设办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专项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2、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放和地面扬尘整治。全面清理整治村中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对公共用地的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减少地面,防治扬尘污染。

3、强化禁燃禁放管控。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村村委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为切实做好秋冬季森林防火、秸秆禁烧工作,各村巡查员各负其责确保自己所负责的区域不点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坚决做到防患于未“燃”。要严格执行“五禁”措施,坚决杜绝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镇环保站、环保中队、各行政村落实)

(五)突出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1、强化臭氧污染源控制。根据臭氧污染形势,适时启动针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镇环保站、环保中队、镇建设办、各行政村)

2、实施秋冬季错峰调控。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秋冬季错峰生产的要求,继续对铸造、建材等行业及土石方、拆除和喷涂作业实施管控,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或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工业企业,秋冬季一律错峰停产。

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全部实施停产,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建材行业:采石、采砂、石灰、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实施停产。

施工作业: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除和喷涂施工作业。

3、严格落实错峰调控要求。各相关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的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报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秋冬季期间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县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篇8

认真实施《相城区“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三年专项行动计划》,逐步关停转移电镀、化工、印染、水泥等重污染企业,2014年计划关停电镀、化工企业5家,关停家具、塑料造粒企业25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区经信局、环保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1、加强重点行业烟气治理提标改造。对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全面实施4家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重点完成望亭发电厂3号机组、东吴热电3台机组的脱硫改造,完成望亭、蠡口、东吴3家电厂7台机组的除尘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发改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2、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对化工园区以及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进行调查摸底,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对群众投诉较多的铂汉五金塑胶制品公司、市富华涂饰厂等35家废气排放企业进行整治,完善净化装置。完成印染废气治理20家,完成家具、金属件、喷漆行业整治50家。(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3、强化工业污染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强化大气污染源排放监管,完善蠡口热电、惠龙热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确保4家电厂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探索在生物科技园、电镀集中区、印染集中区等废气排放比较集中的地区安装区域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重点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控、及时预警。(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三、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优化能源结构。

1、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耗标准。大力实施现有用能大户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火电、化工、印染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3000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全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5%。(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发改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2、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全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省级示范区内的项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四类新建项目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发改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3、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对供热管网范围内的燃煤锅炉,限期淘汰;供热管网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要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替代燃煤。2014年在阳澄湖镇新建1个使用清洁能源的集中供热点,推进望亭发电厂供热管网建设,全区淘汰燃煤小锅炉50台以上。(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安监局、质监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四、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深入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强化公交优先战略,推行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自行车、步行相衔接的城市交通模式。全区新建公共候车亭60个、智能电子站牌50个,淘汰50辆旧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动力车辆,新增公共自行车1300辆。(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城管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五、全面控制城乡污染,开展多污染物协调治理。

1、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及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建成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1个。实行秸秆禁烧目标责任制,加强督查巡查。(责任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2、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结合城市发展状况,对已经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适当调整,2014年扩大禁燃区5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3、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严格执行冲洗、限速等规定,严禁带泥上路。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控制道路交通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交巡警大队,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篇9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粘土砖厂、工业园区内各企业是否组织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落实解决闽鑫钢铁有限公司落后产能淘汰问题;是否制定控制总量消费、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组织对上述各项任务完成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

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南鹰电源有限公司、奥沃森新能源有限公司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加强对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电池产业、环保型砖厂等企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主导,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江流域重污染行业和紫阳石板材行业专项整治。

在近年来集中整治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的基础上,加大对位于江流域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一律关停并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县紫阳乡石板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抓好石板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乡镇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

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印发)、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乡(镇)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

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注。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上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10月)

篇10

日本“二战”之前的大气污染主要是四大矿山的“烟害”和煤尘、煤烟问题,战后髙度经济成长期的日本大气污染则主要是关于石油燃烧产生的硫氧化物(SOx)问题。日本1968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1970年对该法进行大规模修订,以后又多次修订,1990年的修订中扩充了环境影响评价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目前施行的是1996年修订的32号法。为控制机动车污染,1992年制定《指定区域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特别措施法》。此外,在《电气事业法》、《煤气事业法》、《道路交通法》和《道路运输车辆法》等法律中亦有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内容。上述法律逐步落实之后,“四日市哮喘事件”的类似事件出现频率逐步减少。

1.2建立监测网,公布监测信息

日本实施两级大气质量监测体制。国家级大气监测网由9个国家大气环境测定所和10个国家汽车交通环境测定所组成,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大气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开发。地方大气污染监测网目前由1549个一般环境大气测定局和438个汽车尾气排放测定局组成。为使公众及时了解大气污染情况,实现共同监管,日本环境省在2003年设立了“大气污染物质广域监视系统”网站,由全国47个都道府县每小时提供一次二氧化氮、浮游粒子、二氧化硫、光化学氧化物、一氧化碳、非甲烷碳氢化物的监测数据,实时在网站公布。日本国立环境研究所还开发了“大气污染预测系统”,提供当曰和次日的光化学氧化物、二氧化氮、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浓度的预测图,供各方参考。

1.3研发先进技术,减少污染排放

在治理大气污染过程中,日本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针对固定污染源开发了多种质量可靠、具有竞争力的脱硫、脱硝以及低排放发动机等实用减排设备和技术;同时开发了很多有关大气污染监测、污染物对人体的毒理分析等技术,对科学制定大气污染标准和迅速、有效治理发挥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对于大型火力发电厂等排污大户,日本集中安装集尘、排烟脱硫、脱硝装置;对于小型生产企业,采取规定严格的排放标准,促使其安装使用排污净化装置。集尘装置主要作用是分离、去除排放气体中的微小粒子。火力发电厂等大型设施多使用电子集尘装置;小型设施设备排放多使用过滤集尘装置。

1.4全社会共同参与

日本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公民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参与、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自1966年起,日本民间企业减排投资逐年增长,到1975年达到9600亿日元,占年度民间设备投资的m日本企业通过大量投资,开发出各种公害防治技术,培养了相关技术人员,奠定了防治污染的人员和技术基础。日本政府提倡绿色消费和绿色出行,大力发展节能技术和产品,对低能耗的产品实施经济优惠措施。日本国民环保意识强,垃圾分类搞得井井有条,没有人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对各种污染现象的监督也很积极。

2.探索有衡水特色的大气污染防治之道

2.1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广泛宣传,强化全社会的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衡水市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PM10、PM2.5为特征的污染物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需要通过不断深人开展宣传教育,让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推动力量。让全社会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是每一个社会阶层、每一个组织乃至每一个公民的神圣使命,激发每个公民的热情,实现全民参与、共同奋斗的浓厚氛围。

2.2大气污染治理通过有效措施逐步解决。政府在对于企业不能一味采取强制措施,要求企业达到什么标准,直接下达治理指标,而是通过公布全社会污染控制总目标引导企业进行环保,同时通过市场行为,也就是能源价格等调控企业环保行为,减少环境污染。工业污染主要是工厂排放废汽、废水、废渣等,解决措施主要是通过各种法律和经济措施解决,要求工厂减少排放,否则处以罚款,而对于工厂在环保科研、设备方面的投人,政府给以一定的补贴,企业根据生产情况提出环保课题,并且由企业自己组织科研人员,包括院校、社会科研单位的人员研究解决。

3.结合本市实际

篇11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为中心,深入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路子,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为我市建设更具活力新型城市、奋力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

实施“8160污染整治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等“三大工程”,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定在80%以上,出境水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省定目标,确保全市环境和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工作任务

(一)强力实施“8160污染整治工程”

围绕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城区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整治、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电力水泥行业脱硝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及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燃煤锅炉专项整治、食品加工行业专项整治、清洁生产审核”等8个方面的综合整治,完成160项污染综合整治任务。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

一是实施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和孟州市、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温县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实施升级改造,增加脱氮、脱磷等功能,外排废水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二是加快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重点推进孟州市、武陟县、修武县、温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中站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2012年10月底前建成投运。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和综合利用力度。新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必须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三是加快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要围绕扩大收水范围,进一步完善干、支管网,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各县(市)要结合已运行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力度,确保现有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环境效益。中站区要完成中站城区和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山阳区要完成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四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建设。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再利用”原则,对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整治,实现污泥的安全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2012年9月底前,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建成污泥处置设施,以贮存为目的(即不处理处置)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五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要达到80%以上,实现稳定、规范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察监测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2.城区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专项整治。城区内餐饮业的加工炉灶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对市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基准灶头3个(含3个)以上的餐饮单位,要安装经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装置、设置专用烟道,并督导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油烟对周围民居等环境敏感点造成污染。

二是开展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加强城市施工工地管理,施工场地应采取洒水、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城区内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工地采取建筑工地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全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周边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必须做好围挡,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渣土、垃圾应在建筑物拆除完成后3天内清运完毕,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三是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强化机动车排气监管,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达标前不予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和其他审验证件。对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差的机动车(高排放车辆)发放黄色标志,其余发放绿色标志。对高排放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对重型货车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积极鼓励发展清洁能源汽车、小排量汽车,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机动车。

四是开展燃煤煤质专项整治。市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燃煤必须使用全硫份≤0.5%、灰份≤20%的优质煤炭(有特殊设计要求的锅炉除外)。加强煤质重点监控单位和年用煤量超过3000吨的其它用煤单位的煤质监管,对超标单位在媒体上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理。取得资质的型煤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添加固硫剂,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五是开展交通运输扬尘专项整治。城区行驶的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保持车辆整洁,均衡装载,捆扎牢固,不得沿路泄漏、遗撒;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区范围内行驶。

3.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专项整治

一是切实抓好蟒沁河流域和海河流域的水环境整治工作。以皮毛(制革)、造纸、酒精、白酒、化肥、橡胶等重点水污染行业的深度治理为重点,通过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完善治污设施,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两个流域的水环境质量。孟州市要启动桑坡皮毛群三年搬迁整治计划,通过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以及对保留企业实施搬迁改造,调整结构和布局,减少污染排放,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武陟县要继续实施小麻村皮毛群、圪垱店皮毛群环境综合整治,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对保留企业治污设施进行完善改造,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是开展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提升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道路沿线两侧(500米内)企业物料堆场要实行仓储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粉状物料运输要实行密闭运输,防止物料抛洒扬尘污染;企业厂区至主要公路干线的通道要硬化,并落实防扬尘措施。企业粉尘排放点源采取高效污染治理设施,烟粉尘排放浓度≤50毫克/立方米。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对辖区内主要道路加强管理,解决道路沿线扬尘污染问题。

三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各县(市)区要及时关闭污染严重、列入淘汰名录的造纸生产线、制革及皮毛加工企业、蓄电池加工企业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列入淘汰、关闭范围的企业,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列入国家、省、市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分类指导,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为重点建设项目腾出发展空间。

4.电力水泥行业脱硝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电力行业脱硝工程建设。电力企业要按照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或改用低氮燃烧技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华润热电有限公司、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0月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或脱硝改造;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2012年10月底前脱硝工程建成投运;其他电力企业要逐步开展除尘、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确保201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要求。同时,各电力企业要完善锅炉脱硫脱硝控制分析系统,联入中控室计算机主系统进行控制,具备进出口二氧化硫浓度、进出口氮氧化物浓度、发电负荷、增压风机电流等其它生产控制参数分析功能,具备核查调阅查取打印功能。

二是启动水泥企业脱硝工程建设。千业水泥有限公司等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企业2012年底前要启动脱硝工程建设,2013年10月底前建成投运,综合脱硝率达到60%以上。

5.危险化学品及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加大全市环境敏感区域、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环境综合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原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完善或建设新的治理工程,确保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对风险较大、有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有关县(市)区要采取限期搬迁或关闭等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是开展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国家、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重金属企业开展限期治理,对属于落后生产工艺的坚决予以淘汰,切实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减少重金属排放,确保环境安全。孟州市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皮毛企业关闭淘汰任务。

三是加强工业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以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为抓手,建立国家、省、市级监管重点源清单,加大产生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力度,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6.燃煤锅炉专项整治

一是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必须关闭到位,备用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市建成区内10吨(含10吨)以下燃煤锅炉予以取缔拆除,县(市)建成区内2吨(含2吨)以下燃煤锅炉予以取缔拆除。

二是对集中供热锅炉及保留的燃煤锅炉开展高效除尘、脱硫治理。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等单位的锅炉大气污染物必须严格按环保要求(烟尘排放低于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低于200毫克/立方米)排放,同时建设密闭的煤、灰渣堆场和防扬尘设施。

7.食品加工行业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国家污染物最新排放标准,按照分类整治的原则,在全市组织开展粮食及饲料加工、制糖、屠宰、肉禽类加工、蛋品加工、水产品加工、食盐加工、乳制品加工、调味品及发酵制品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果蔬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其他食品制造等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对原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完善或建设新的治理工程,确保废水达到国家新的排放标准,提高全行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水平。

8.清洁生产审核

继续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力度,督促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坚固水泥有限公司等49家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订和实施中高费方案,充分发挥清洁生产的减排效益。

(二)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按照国家、省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1.开展生态创建工作

开展生态县(市)、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工作,完成沁阳市、修武县创建生态县(市)环境规划的修编和审查工作;启动9个省级生态乡(镇)的创建工作;完成11个省级生态乡(镇)、41个生态村(其中省级17个)的创建任务。

2.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2012年6月底前,完成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度9个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并通过达标验收;组织申报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并实施整治。

3.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结合畜禽养殖单位的标准化建设工程,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建设为重点,完成3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其中示范工程6家)。通过强力推进重点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阶段性目标。

(三)大力推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通过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构建环境监控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我市环境自动监控体系、环境监察体系、环境监测体系、环境应急体系,有效提升我市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1.加强环境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省有关要求,继续开展环境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确保完成2012年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更新改造任务,强化对氨氮、氮氧化物等“十二五”期间新增减排指标的监控能力。在重金属排放企业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监控设备,提高重金属自动监控能力水平。完善市、县两级自动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监管和考核,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切实发挥自动监控系统的科学、高效监管作用,为总量减排提供稳定、可靠数据支持。

2.加强环境监察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市、县两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以深化“五化”管理(责任化、规范化、精细化、网格化、信息化)为手段,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效能,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集中整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以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为重点,保障环境安全。开发环境执法移动平台,设置环境监管数据库、环境监察电子档案,显示动态监管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环境监管信息化建设。

3.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市、县两级环境监测体系、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对重点防控区域、重点企业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应急机构人员培训和设备配置,建立重金属监测体系,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提高县级重金属监测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等专项预案,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健全环境应急体系,继续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落实重点风险源应急预案专家评审制和预案备案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特征污染物监测制度,建立完善管理档案,每月要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管理情况。

4.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

深入开展工业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以水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处置场为重点,以定量化和规范化管理为手段,通过企业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内部管理和环保部门的现场监管,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完好率、运行率、达标率,充分发挥污染治理设施环境效益。2012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市控以上重点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食品加工企业要全面完成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任务。

重点排污单位要建立中控平台,对治污工艺实施过程化、定量化、科学化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并设立标志牌;建立完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设备维修维护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设施运行、设备维修、污染减排等管理台帐;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组织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帮助企业查找设施运行和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企业积极整改完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现场监管,严查不正常停运、擅自停运、暗排偷排、稀释外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本辖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篇12

1.全方位参与“五水共治”工作。一是参与__新城区即__新城的“涉水”规划评审,针对__新城暴雨防御能级提升和设计的适度超前、雨水管网布局走向、泵站设立等重要议事内容提出合理意见建议。二是积极推动县域暴雨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工程,被县政府列为“五水共治”重点工程,目前已启动建设。三是参加并做好防汛检查整改工作。深入低洼易涝的镇(街道)及防汛防台重点单位和洪涝灾害隐患点,对各类防汛防台应急预案、防汛物资、在建工程、抢险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从气象防汛角度对存在的隐患进行了反馈。四是深入抓好联挂河道治理工作。对联挂的河道加强走访、“回头看”,并在深化治理成果和长效保洁与河道所在村进行了对接,明确了责任。

2.积极参与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今年我局被县委县政府列入__县“五气共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其他县级部门协调推进治气进程。发挥气象职能,推动霾天气防御,新添置grimm180颗粒物分析仪等雾霾监测设备加强霾天气的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今年共雾霾预警提醒短信40余次共计7万余条,根据《__县霾天气应急预案》,启动霾天气二级应急响应1次。同时通过天气预报栏目、电子显示屏、报纸、__天气网、政务微博、微信等多种信息渠道介绍雾霾天气的成因、危害及防范措施,指导公众做好雾霾天气科学防御。与县环保局就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对接,加强数据共享,继续做好空气污染指数的日测日报。牵头推进大气污染应急与预防,全市率先制定《__县气象局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专项行动方案》,后又出台了《气象干预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重污染大气预警级别、部门联合会商、总结评估等具体工作。组织人员深入结对镇村开展爱护环境、禁止焚烧秸秆、倡导秸秆还田的文明劝导活动。加强与周边地区信息沟通和协作,认真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落实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3.积极参与全县“一创建三复评”工作。一是立足本局营造创建氛围,每两周对局大楼进行了一次办公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确保办公室及周围环境整洁优美。同时,利用楼宇电视、气象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滚动播放“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等反映“一创建三复评”内容的宣传标语。二是积极参与全县城区市容环境责任包干路段集中整治活动,组织人员向__局责任包干路段沿街商户、群众宣传“一创建三复评”相关情况,与责任包干路段沿街商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发放公开信、民意调查明信片,开展了文明劝导活动。三是组织党团员积极参与“千人进社区,百日大整治”活动,协助联挂社区清扫楼道垃圾、清理城市“牛皮癣”、清除绿化带内杂草和违规种植的蔬菜,向广大居民发放了文明卫生倡议书。

4.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以“__县域气象科学发展能力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上级气象部门全方面支持。目前,共争取到中小河流洪涝气象保障工程(国家级项目)、中央财政“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国家级项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全覆盖县建设(省级项目)、县级气象综合业务平台建设(省级项目)、易灾地区粮食生产气象保障服务系统建设(省级项目)、暴雨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工程(省级)、气象为农服务社会化试点(省级项目)、民生气象工程(省级项目)等项目落户__,截至目前已争取到位支持资金314.5万元。

5.全力优化审批服务软环境。全力减负增效,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负责,费用由气象局以购买服务等形式承担,防雷跟踪竣工检测、定期检测等科目则按照原

收费标准的60%收取。今年我局共对全县151项新农村建设、新型产业和政府重大建设工程等实施减免。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提效,通过建立“绿色通道”,开展模拟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不断提升气象审批效率,平均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提速90%,拓展服务内容,免费开展保险理赔气象证明网上申报办理、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截止目前,气象审批窗口受理行政许可项目306件,办结306件,办结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反馈机制的建设。深入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回访制度,回访满意率达到98%以上。6.积极对接改革重点事项。推进气象“简政放权”,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文件精神,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产品测试”、“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等行政审批前置相关中介服务事项的资料审查。开展《__县气象局行政权力清单》的梳理与修订,共确定行政许可事项5项,保留1项服务类事项,对64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积极参加全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继续深化“零审批”、“零土地审批”改革,全年共为喜力酿酒、博能电气等16家零审批企业完成防雷安全审核备案,与索菲亚家居等2个项目签订零土地备案承诺书,加强事中事后部门监管和服务工作,充分履行防雷安全、施放气球安全等各项监管职能,今年共出具防雷安全整改意见书93份,落实整改93项,整改率达到100%。加强防雷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对第一批进驻“__县中介服务超市”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查,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积极落实县政府关于政务服务应用系统启用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与县审改办主动对接,做好气象行政许可事项应用系统的网上办理和后台管理。

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主管部门,今年我局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努力推进基层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构建,认真做好“平安__”防雷安全工作,为全社会构筑起了综合气象防灾减灾的坚实屏障。主要抓以下7项工作

1.积极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水平。协调县政府在全省县级首家出台《__县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__办发〔2015〕47号),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全社会应急联动机制。与县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教育系统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目前,我局正积极与县安监、交通等部门的对接,争取早日制定极端灾害天气下企业停工、县域内主要交通干线的管制和社会防御的操作细则。年初与县农办联合发文,深入推进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社区(村)建设,服务、指导全县4个村参与省级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建设工作,年内完成验收。组织召开人工消霾专题协调会,配合县人影办,开展人工消霾作业演练。与县安监局达成共识,结合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全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

2.积极行动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设施共享。在《国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新要求出台后,及时与县城建部门协调,采取联合现场办公的方式,对《__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对国家观测站周围有影响树木进行修剪,完善国家站探测环境保护安防措施。同时,为加强全县各类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统筹建设和综合利用,我局起草了《__县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政府正式发文实施。

3.加强基层协理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协理员、信息员队伍管理,召开2015年度全县气象协理员工作总结交流会议,认真总结气象协理员工作的开展情况,听取了各镇(街道)协理员对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依托乡镇视频会商系统,加强县、镇(街道)气象防灾减灾和服务信息互通,全年针对低温雨雪、倒春寒、梅汛等天气召开视频会议12次,对提升重要灾害性天气基层服务的针对性起到较好作用。

4.做好灾害性天气的服务工作。进入汛期后,继续加强灾害性天气的预测报值守班制度和应急制度建设。今年,针对我县连续出现的阴雨雪、雾霾、寒潮和梅汛天气,气象台共累计向地方党委政府、各级部门和社会决策服务材料166期、预警提醒短信87条次,为全县各类气象灾害成功防御应对工作提供了有效支撑。在全力应对雾霾、雨雪、台风、汛期强降水等灾害性天气的服务工作11次被省气象局宣传报道。制定《__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业务服务应急响应工作表》,进一步明确在启动各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在应急响应解除后、在预警信号后三个阶段的工作职责,全力保障灾害性天气下气象应急服务工作。

5.做好节假日和重要时节灾害性天气的服务工作。继续加强对春节

、清明、五一、端午等传统节日和春运、高考、中考等重要时节气象服务,天气展望与跟踪预测、预报服务信息。在农业生产的重要时节,气象台制作了春耕春播、夏收夏种等一批专题服务材料,加发短时临近天气预报预警信息80余条次,指导全县农户合理安排农事活动。同时,我们还积极为春运、县两会、植树周活动、安全生产月咨询活动等制作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决策服务产品21份,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好评。6.扎实助推“平安__”创建工作。与县安监部门联合下发了防雷重点单位安全工作的通知,公布了2015年全县77家防雷重点单位名单,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管和隐患督查整改工作,继续保持防雷重点单位年检百分百覆盖。今年新增加了对危险品运输车辆防雷防静电接地安全检测,检测车辆34辆,确保了危险品车辆在运输、操作过程中的防雷安全。深入推进全县亮化工程和__景区的防雷安全工作。积极配合教育部门,认真做好全县42所中小学校的231幢建筑物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与配合县工业项目竣工验收组现场勘查和联合审查,今年,已对4家企业违规建设项目确权进行现场踏勘和验收,并出具综合验收意见和整改意见,得到企业业主欢迎和好评。

7、积极开展多样化的气象科普宣传。以气象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利用“3.23世界气象日”、安全生产月、科普宣传周、防灾减灾宣传周等契机,组织宣传小分队进村、入企、到校开展广泛的科普宣传活动,今年,共开展科普宣传8次,举办科普讲座2场次。局气象地震科普馆接待各类学校、社会团体、社会群众和各级单位参观达到10批次约2000人次。世界气象日前夕,与县__救援中心开展合作,组建本县首支由社会力量参与的气象志愿服务队伍。在今年全县公众科学素质表彰会上,县气象局连续第三年获得__县公众科学素质工作先进单位荣誉。

今年,我局以“项目落实推动能力提升”,通过稳步推进各项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气象服务科技能力。重点推进了以下三项工作。

1.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全覆盖县工程建设。今年完成__、北鹤区域站建设,并正式接入省网进入业务化运行,天凝区域站正在施工建设中。气象信息多媒体系统正在抓紧开发建设中,预计年内交付使用。继续完善“__县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各项功能。与县电视台对接,达成广播、电视、农村应急广播气象信息全覆盖传播和气象影视节目网络传输方案。与县电信、联通两家运营商对接手机预警短信分区全网平台运行事项,移动平台试运行后正式投入使用。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借助移动互联媒介,开发农业气象手机app服务平台,向广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实时气象监测信息、预报预警信息、农业小气候监测数据及有针对性的农业气象服务产品等,并提供1对1的交流平台。目前该平台建设方案已制定完成,正处于委托开发阶段。

2.抓好暴雨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工程。启动建设突发暴雨监测系统、预报预警及评估系统、次生灾害风险预警系统、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完成暴雨强度公式的修订,形成《__暴雨强度公式编制技术报告》。完成流域等气象业务服务对象边界划分及相关基础地理信息整理工作。积极与住建等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城市积涝、暴雨内涝风险普查合作事项,深入推进精细化县级气象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工作。深入推进灾害天气实时报警系统开发建设。

3.推进中央“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工作。作为中央财政“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实施县,完成《__县气象局2015年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实施方案》的修订并获省局批准通过。加强与县农经局合作,联合组建“农业气象专家联盟”,通过联合下乡、会商、预警、信息互通等方式提升组团式服务能力。开展农业气象实景监控网络建设,在全县范围内针对经济作物、粮食作物、特色农作物建设4个实景监控点,随时掌握农业生产状况。与县园艺所合作,依托双方优势,合作共建农业气象试验基地和农业气象试验室,加强农业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加强新型农业主体专项服务,将全县90%以上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等重点服务对象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库,免费为其提供气象短信信息。气象为农服务社会化成功申报成为全省2家重点试点县,气象防灾减灾信息全网,气象探测设施维护保养,气象知识、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下基层等成功实施政府购买气象服务,培育3家气象为农服务专业组织。今年11月,局领导赴__参加全省2015年“三农”服务专项总结暨为农服务社会化发展试点交流汇报会,作为全省为农服务社会化发展典型作汇报交流。

2016年,我局将始终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项目推进为抓手,大力提升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全力助推__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让气象发展成果广泛惠及全县百姓。

1、紧密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服务保障。着眼于满足行业服务需求,推进水利、农业、环境、交通、建设等行业中气象及相关类观测信息共建共享。深化与县水利部门联合,开展农村圩区防洪排涝气象预警平台开发等工作,助推全县“五水共治”。加强与环保合作,深入推动与环保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报的技术研究,积极开展灰霾监测设施建设,积极参与好“治气”工作。逐步探索建立环境污染、生态旅游、城市防洪等专业专项灾害预警和行业指数预报服务。继续做好不再审批项目的跟进服务。与农经、民政合作,探索通过网络实现气象公共服务产品和气象灾害证明等产品进驻镇村便民服务中心,实现审批中心气象窗口部分服务关口前移到镇村,方便群众就近办事。

2、不断完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以“围绕民生需求创建气象防灾减灾__样板”为目标,深化“预警信息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行业和全社会气象灾害的防御规则。加强与县安监、交通等部门的对接,争取早日制定极端灾害天气下企业停工、县域内主要交通干线的管制和社会防御的操作细则。以务实的作风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健全完善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药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从事环境监测设备以及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对相应的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施运营状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大气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影响大气环境的信息。

第二十条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大幅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强煤炭洗选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严格控制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减少民用煤炭使用量,加强城乡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进城乡居民散煤替代,加强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建设,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

(三)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质煤炭;

(四)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定期制定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条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由信贷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一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医药、家具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正常使用;已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四十条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阶段性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十二条新购置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达到本省新购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可在本省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第四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以及物料运输、堆放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

(七)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第五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企业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闭,不能封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第五十二条城镇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作业模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对裸露农田和农村荒地的治理,防治扬尘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轻、中度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污染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减轻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污染程度。

第六十二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第六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或者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

(三)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

(三)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上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或者违规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三)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现场配制砂浆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第八十二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公开或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征求意见稿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超标排污最高可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将被追罚;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被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