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5 16: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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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不仅需要研究旅游的理论专家,更需要大量应用型旅游管理人才。因此,旅游管理类专业的相关课程不仅要注重理论知识,更应注重学生独立学习能力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更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旅游经济学作为旅游管理类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过去由于条件的限制,多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以书本、教师为中心,忽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学生虽学到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能力低下、素质得不到提升。参与式教学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应用灵活多样、直观形象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深刻地领会和掌握所学知识,并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本文拟对笔者在历年教学过程中发现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参与式教学在旅游经济学教学中的实践。
1.参与式教学在旅游经济学教学中应用的意义
1.1有利于更新教学理念,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引入参与式教学,要求教师在具体教学实践中,切实把握新理念,改变传统教学观念,在教学中树立新的教学理念: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即教会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同时,教师在备课和教学实施过程中也有压力,教师要创设课堂教学情境,对教材内容进行梳理、挖掘、拓展,运用沟通技巧,唤起学生热情,才能让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中,获得有效的教学效果。此外,教师还要深入社会调查获得相关经验和知识,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这样有利于“双师型”教师的成长。
1.2有利于开创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每个大学生都有自己的个性和潜在优势,老师要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个学生的潜能,鼓励他们独立思考,提出不同看法和见解。在自由、民主、宽松的课堂中,参与式教学法充分整合各种教学资源参与课堂教学,如运用角色扮演、小组活动、游戏和模拟教学、案例分析、辩论等形式,让学生发挥想象、自由思考。参与式教学不是要找到唯一的正确答案,其魅力在于自由发散的思维方式和讨论激发的各种思想火花碰撞带来的成就感,不知不觉中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进而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较强的创新思维意识,为以后继续深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1.3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参与式教学法讲求师生互动与参与,整个教学过程是动态的。它鼓励学生积极而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并且成为其中的积极分子。这种方法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应用灵活多样、直观形象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深刻领会和掌握所学知识,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能动精神,实现学习由教师“教”向学生“学”的转变,知识由被动接受向学生亲历参与、亲身体验、亲自选择转变。
2.《旅游经济学》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教学内容滞后于旅游实践。
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目前《旅游经济学》的教学内容在诸多方面滞后于旅游实践。大多数高校仍以学科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为主对教材加以讲授,拘泥于对原理条文的苍白解释,而且教材内容的很多理论都移植于西方经济学基本框架,部分章节与旅游学概论、旅游市场学、旅游产品规划开发等课程重复,未能体现旅游经济学的学科特点和生命力。对于实践发展的解释和指导作用都难以落实和体现。
2.2教学方式偏重于填鸭灌输。
《旅游经济学》课程的课堂教学目前大多采用以教师理论讲授为主的单一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基本是教师站在讲台上当演员,学生坐在台下当听众,偏重于灌输,导致学生完全处于被动学习状态,教学过程缺乏教与学的良性互动。“填鸭式”灌输知识很难内化成学生的智慧和才能,学生的主要精力都放在记录、整理和背诵课堂笔记上,很少主动学习和研究原理背后的原因,更谈不上独立进行调查分析,以解决现实旅游经济问题。
2.3教学手段单一,辅助教学手段运用不足。
在教学手段上,有些学校手段单一,即“一块黑板,一根粉笔,一本书,一张嘴”。部分学校虽然采用了多媒体教学,但由于教师教学观念没有转变,教学理念没有更新,存在对多媒体、网络等辅助教学手段运用不足等问题。通过对学生的访谈和现场观察发现,绝大多数多媒体教学实质上是讲授式教学的改版,教师通常把所要讲授的内容做成课件,利用多媒体在课堂上播放给同学们看,不断点击鼠标,用事先设计的课件流程取代学生思维的发展轨迹,让学生在台下仰着脖子当观众,无异于“穿新鞋,走老路”。
2.4教学效果评价陈旧落后。
传统教学效果评价以闭卷考试为主要考核手段,将考核最大比例放在期末考试上,如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而期末考试基本是闭卷考试,主要是对知识要点的考核,缺乏对应用能力的考核。这种评价方法的弊端在于从分数判断学习效果,严重束缚学生自身能力的培养。直接导致部分学生学习动机不纯,“混”学分现象突出。如有些同学上课不记笔记,下课拷课件;有的学生上课注意力不集中,人在心不在;对提问不积极思考回答,参与讨论也不积极;对作业敷衍了事,从网上下载抄袭;考前依赖划范围,考试作弊,并且只注重书本知识的掌握,不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等。
3.《旅游经济学》运用参与式教学改革建议
3.1统筹安排,优化教学内容
《旅游经济学》的课程特点结合参与式教学具体形式的核心问题是统筹安排,优化教学内容。课程教学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任课教师应该思考如何在保证教学效果的前提下,在教学内容上做到典型性与完整性结合;如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并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如何适时介绍学科前沿的研究内容和方向,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发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热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可自编《旅游经济学》教材或讲义,可组织经验丰富的教学团队,根据学科前沿理论和当前及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现实经济社会生活制订教学计划和大纲。然后优选3~5种《旅游经济学》教材,以某一教材为基础,其余教材为支持,对旅游经济学的体系、内容、案例、习题等进行优化组合,形成全新的自编教材或《旅游经济学》讲义。在实际教学中要不断增删一些内容,密切结合旅游业现实变化和国外先进成果。
3.2改革教学方法,理论和参与形式有机结合。
部分教师虽然在教学过程中增加了一些参与式教学方法,如提问式教学、研讨式教学、社会实践调查等,但存在的问题是机械地应用这些手段,没有把课程特点与具体教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系统的实施方案,随意性较大,流于形式,实施效果很差。教师必须把理论和参与式教学有机结合,在旅游经济学案例教学中,大量选用本地区旅游胜地的素材,运用本地区旅游市场发展数据和案例充实教学内容,在保持课程基本原理、基本框架体系完整性的同时,增加具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内容以紧扣学生的兴趣点,吸引学生参与到教学中。
3.3注重人才培养,提升教师自身能力素质。
参与式教学法对教师的能力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其知识面、表达能力、思维敏捷度、组织与协调能力等方面应有相应的水准。因此,教师必须不断学习,任课教师应主动适应旅游教育新形势发展,不断强化自己,主动对接产业,融入行业,把自己培养成合格的全能型教师。学校要主动走出去,加强与政府、旅游企业的深层次全面合作,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源配置为重点,建立人才培训、评估、实习、就业一体化的合作网络平台。
3.4改善教学环境,组织实施好课外实践教学。
改善教学环境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改善课堂教学环境。平等的交流方式及自由、宽松、合作的环境氛围是参与式教学的催化剂。教师作为教学的指导者,应不失时机地营造轻松、愉悦的课堂环境为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师生与环境互动架设桥梁。二是组织实施好课外实践教学,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基地。在课堂教学中,虽然增加旅游经济热点问题案例分析,能增强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但没有真正做到在工作岗位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教师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践和理论教学内容选题,对学生进行分组,指导问卷设计。可利用已建立的酒店、旅行社等实习基地和合作单位,组织学生开展相关调研和实地考察,进行实践、实训性教学活动,将对旅游经济活动的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在实践体验中中学生进行调查研究、参观访问、撰写调查报告或心得体会。
3.5优化教学评价,转换考核形式。
应付标准化的试卷考试花费了学生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极易磨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且不利于培养自主学习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在教学评价中,考核如果不仅强调学生平时上课时在情景发言、案例学习、专项调查、小组讨论、辩论比赛中的参与程度,还注重学生的求知精神和创新能力水平,学生就会从大量参考资料和独立思考中发展自己的思路和想法,甚至能发现课本、文献和权威们某些不甚完善之处。《旅游经济学》运用参与式教学法应以过程考核为主,依据考勤、作业、提问、讨论、测试(或专项调查)等几部分按比重计入总成绩,以此调动、鼓励学生的学科参与性,同时能够综合、客观地反映出学生的学习状况、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范玉翔.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旅游经济学教学改革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20).
摘要:在面对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上,需要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相平衡。既要保障受到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的利益,也要维护社会经济整体的运营,如何使赔偿范围能够达到二者的平衡,一直是理论界及实务界非常关注的问题。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这一问题的脉络,也有利于结合具体的案件确定赔偿范围。
关键词 :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法经济学;赔偿范围;近因性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6-0104-08
收稿日期:2015 -03 -25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 cnki.net) 2015年5月6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郭玉坤(1974-),男,内蒙古通辽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海商法、商法;
郭 萍(1968-),女,辽宁大连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
心成员,研究方向:海商法、海事法。
据统计1998年到2008年10年间,我国沿海发生了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总量达11,749吨,平均每年发生事故71.8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事故34起,溢油量达10,327吨。2010年5月,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致海洋油污染事故最终以赔偿78亿美元和解。2011年6月,中国最大海上油气田山东蓬莱19 -3油田作业区发生重大漏油事故。随着海水的流动,这些事故中泄漏的石油逐渐散开,并聚拢于沙滩与浅湾之中。与此同时,导致了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海洋生物的大量死亡,也给当地的旅游业、海洋水产养殖业、沿海岸的餐馆、工艺礼品店、酒店、海洋特产店、国家的财政税收等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一起海洋油污事故发生后,通常会导致如下几个方面的损失:第一,直接财产损失,即海洋油污染对实际存在的有形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该种损失可分为两类:一是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造成自然资源的损毁、损失,包括鸟类、鱼类、海水、空气、海滩、沿海土地、海洋生物等与海洋有关的自然资源;一是对个人财产的损害或者是因对其破坏而导致的损失,如溢油事件的发生造成海洋油污染,会直接导致海洋水产养殖户所养殖的海参、海藻、贝壳、螃蟹、海虾,鱼类等的死亡,同时也会对码头、养殖工具、渔具、船舶造成污染。在这种损失中,其受害者主要为海洋水产养殖户与捕鱼为生的渔民。第二,寄生性损失,又称之为间接性损失,是指在遭受了直接财产损失后进而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收入损失与利润损失。主要是因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遭受侵害导致的相当于租赁费用、使用费用与利润的损失。收入损失如商业渔民在其被油污污染的捕捞工具未被清除之前,无法出海捕鱼而产生的损失。利润损失如海洋水产品养殖户如果未遭受海洋油污染,可将海洋水产品按照合同售出而获得的利润。第三,关联性经济损失,又称之为反射性损失,是指由于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进而导致请求人在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例如,渔民张某与渔民刘某订立了渔船租赁合同,将渔民张某的渔船租给渔民刘某进行使用,但是由于该渔船遭到了石油污染导致张某无法履行合同,进而使得刘某预期使用张某的渔船的预期利润也不能得以实现。又如海鲜餐馆已经与海洋水产品养殖户订立了购买大量海鲜的合同,但是由于溢油事故的发生而导致养殖户无法履行合同,使得海鲜餐馆不得不以高价格从其他地方购买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第四,海洋环境经济损失,是指由于海洋环境这种公共领域的“无主资源”被石油污染,导致生计或营业密切依赖于这些公共资源的人们遭受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例如,海洋油污染可能导致该区域的渔民难以出海捕鱼,邻近的海鲜餐厅停止营业,前来休闲的游客也因此骤减,当地的旅游业衰退,政府税收减少,港口、航道关闭,海上运输停顿等等一系列的经济损失。
在这几类损失中,关联经济损失和海洋环境经济损失都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在海洋油污染发生后,如何确定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一直是困扰理论与实务界的课题,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这一问题的脉络,也有利于结合具体的案件确定赔偿范围。
一、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
法经济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首先兴起于美国的一门法学与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的边缘学科、前沿学科以及综合学科,是西方经济学界以及法学界发展最快的流派之一。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学解释系统和理论框架,法经济学有着自身的研究范式。法经济学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基本的指导原则,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并且对法律的实施效用进行评价,不仅可以解决法律制度本身的效益问题,同时也解决了法律制度对人的行为机制调整与激励的相关问题,使得法律制度可以更加符合人们的理性行为,更加贴近社会的现实。一般认为,法经济学的向度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通过微观经济学分析法律问题,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方法来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探讨法律的内在原则,并不断完善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合乎理性的标准;其二是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的影响,以法律系统作为出发点,探讨法律系统的变迁与选择的过程中,所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益,以及在特定的经济系统下,不同的法律系统对其产生的影响有何不同。这两种向度的观察角度以及表现形式是不同的,但实质是统一的。法经济学不仅有其更高层次上的终极性价值,还有其不可替代的工具性价值,在纯粹经济损失这一语境下,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对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这一问题得到更理性的认知和分析。
在传统法律思维下,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通常会带有描述性以及价值判断的感性评判,会给人以主观性强的错觉,尤其在遇到一个问题的两个结论的选择都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无伤大雅时,就会陷入选择的困境,单纯基于传统法律思维判断标准得出的结论往往难以为败诉方以及社会公众所接受。然而法经济学的出现,以其科学性与实证性,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可以避免依据单纯的传统法律思维的不足。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非侵害权利人身体或物的一种损失,具有直接性、抽象性、侵害利益模糊性以及侵害对象不确定性的特点,对于损失赔偿范围与标准的确定一直是立法技术面临的难题,因其不像人身或有形物的损失一样容易识别和鉴定,传统法学中赔偿范围的确定很难在诉讼中定性与定量上均取得公允的效果,而具有实证性、模型化以及精确性特点的法经济学在解决此问题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
二、法经济学中的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
法律规则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设置秩序来达到利益的平衡,一般而言,针对损失,就要予以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来平衡相关利益。在侵权关系中,法律制定者无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立法态度如何,其立足点一定是个人自由权的度上。为了确定海洋油污染事件中责任的分配,使各方面利益达到相对的平衡,重要的是控制好自由权的度。如果控制的力度不够,会容易导致保护不足和显失公平;如果过分的予以控制,则易导致过度震慑和责任过度。对于自由权的度的控制,考验的是立法技术,是一个法律政策制定的问题。在实践中,法官对于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问题的处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例如责任人的经济状况、海洋运输业整体的发展状况、受害人损失的程度以及损失是否具有可预见性等等。
(一)需要明确的前提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确定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之前,需要明确以下两个前提:其一,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这一前提看似是不利于受害者,但这正体现了法律追求相对公平这一特点。另外,任何行为都是具有成本的,如果单纯为了追求绝对公平而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进行赔偿,其花费的代价往往得不偿失,从社会整体上看,也是没有效率的行为。其二,并不是所有的负外部性损失都是由侵权行为产生的,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中更是如此。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来看,非因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的损害而引起的经济上的不当利益,也可以简单地被理解为某种机会的丧失。但是当损害发生之前,这种机会能否被实现是不确定的,在损害发生之后,机会能否被实现永远不可能知晓,使得未知数成为一确定未知数。机会能否被实现不得而知,因此外部性的正负大小也不能轻易地被评判。
明确了以上两个前提,对于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即把握自由权度的问题上,需要对法律适用的成本进行必要的核算,以形成最佳的赔偿与激励机制,最终达到相对利益的均衡。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纯粹经济损失
一般情况下,在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中,私人损失通常会高于社会损失。但是当某侵权行为产生的部分损失是“无主”时,这部分损失不能被计人私人损失范围,只能被计人社会损失,此时就会出现私人损失等于或低于社会损失的情况。
如前所述,海洋油污染发生后,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通常包括关联经济损失和海洋环境经济损失。关联经济损失如渔民不能租赁渔船而导致预期的收入落空等。海洋环境经济损失如海上运输业的停业、港口航道的关闭、旅游业的不景气以及政府税收的减少等。其中关联经济损失属于私人损失,海洋环境经济损失包括私人损失和社会损失。社会损失与私人损失相比,受损巨大,赔偿范围难以确认,并且不容易确定权利救济的主体。所以在海洋油污染事件中,社会损失一般要远高于私人损失,社会利益的损害得到赔偿至关重要。
此处以美国为例。1990年之前,美国根据Robins规则排除油污染责任人对于公共利益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Robins规则是一项判例法规则,具体指对与实际损失没有联系的收入损失不予以赔偿。这一原则后来被《侵权法》、《第二次侵权法重述》、《损害赔偿案例集》等教材奉为经典,也被其后的海商法作为一般原则广泛的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海洋油污染案件中,Robins规则仅对以捕鱼为生的渔民的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例外予以赔偿,但是公共利益的纯粹经济损失属于公有资源,不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以海洋环境的损害等公共利益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1990年美国颁布并实施了1990油污法,简称OPA90。这项法案的通过使得Robins规则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根据OPA90中第1 002(b)(2)(E)条规定,任何主体都有权利就海洋油污染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向责任人追偿。可以索赔的油污损害包括六个方面: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损坏,自然资源的损害,自然资源生活用途方面的损失而遭受的损害,利润和盈利能力,税、费、收益,以及公共服务费用。在相关的立法会议的文件中,特别指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索赔者,不要求是受损的资源或财产的所有者,这表明了OPA90法案是对Robins规则的排除,使得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回到了传统侵权法的规则中。OPA90的法案肯定了对公共利益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如果符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可预见性等因素,公共利益的纯粹经济损失就可以根据OPA90得到赔偿。
美国法院从明确赔偿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界限规则向全面赔偿标准的转化是国际上对该赔偿确定范围的趋势,国际海事委员会( CMI)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各国的实践做法,于1994年起草通过了《CMI油污损害指南》,简称为《油污指南》,明确了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如果法院继续根据有明确的受害人,并且容易确定的私人成本去计算损害赔偿,明显是既不公平又不经济。
既要保障受到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的利益,也要维护社会经济整体的运营,从规则指定的角度出发,需要由相关的部门对这些“无主”损失主张权利,使其变成“有主”的损失。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所侵害的往往不是所有权而是用益物权,也就是对物进行用益的一种可能性。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对所有权的侵害无论在利益的显而易见性上以及损害的重要性上都要比对用益物权的侵害更加突出,因而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对用益物权的侵害。在制定法律规则时,如何认定在海洋油污染对环境造成损害后,旅游人数骤减,旅游业萧条,给从事旅游行业及个人造成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从世界范围内看,法国的法律和德国的法律对此的做法是不一致的。根据法国的法律,当出现海洋油污染的事件,所波及的乡镇的“旅游形象”受到了损害,最终每个乡镇得到了相应的损害赔偿金,但类似的情况在德国法律中是不予以赔偿的。从规则的执行角度出发,需要对以私人成本为依据的计算方式予以抛弃,将社会成本纳入考量的范围中来。但是如果当法律规则制定的不够全面或没有根据时代的发展及时更新时,必然会出现部分的损失并没有主体主张要求赔偿的情况。此时法院根据社会成本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就会没有受偿的法律依据和主体。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应该考虑相关的预防成本对损害赔偿数额予以认定,这样有利于对整个社会损失的填平。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具有模糊性、难以确定等特点,很难抽象概括出处理规则来明确具体的赔偿范围标准。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这一问题的脉络,也有利于法院结合具体的案件确定赔偿范围。
三、确定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法经济学因素
(一)注意义务的把握
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进行确定时,需要对以下三个成本和两个损失做重要考量,包括私人成本、社会成本、预防成本以及私人损失和社会损失。这五项要素的基本关系如下:社会损失=社会成本一预防成本,私人损失=私人成本。
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关键要立足于自由权的度上,也就是对注意义务的把握。法律规范对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越严格,行为人自由权越受限,预防成本会增大,相应的私人损失就会减少;法律规范对行为人注意义务越轻,行为人自由权的度越宽松,预防成本越小,但是私人损失就会相应的增多。根据丹宁勋爵的观点,经济损失能否获得赔偿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注意责任,即被告是否对原告具有法律上的注意责任;二是近因性,即需要考虑引起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是否过于牵强。在纯粹经济损失中,私人利益的损失有可能高于社会利益的损失,具体关系如下图:
图1中,纵轴表示的是成本,横轴表示的是注意义务的程度。结合三个成本和两个损失之间的关系公式,可以得出:注意义务成本越高,预防的成本也就相应的提高,私人损失和社会损失就会随之降低。因为社会损失=社会成本一预防成本,随着注意义务成本的提高,社会成本的变化经历了由高到低再到高的一个过程。无论是法律条文以义务的形式明确规定,还是存在于人们普遍的公知中,法律人的行为都会被要求达到一定的注意水准,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是,再明确的规定也会在具体的赔偿案件中出现不可避免的“灰色地带”。
在图1中,横轴注意义务的水平分为三个阶段,当注意义务的水平低于Xl时,代表其主观具有一定的过失,应当对损失进行赔偿;当注意义务的水平高于Xh时,此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一般法院会认为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当注意义务的水平介于Xl到Xh之间时,就陷入了概念边缘的“灰色地带”,此时留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在图1中,当注意义务的水平在X2时,会被法院认为是社会成本最小时,是理论上的最佳状态。然而这一状况通常不会出现,追其原因,一是法院通常对于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而言,考量范围的着重点在私人成本上,尽管法院通常会在具体赔偿的数额上酌情减掉已支出的预防成本,在图1中具体体现为A、B、C是介于私人成本曲线和社会成本曲线之间。二是因为在实践中,行为人并不清楚X2的具置,但是其行为会更向Xh接近,并且司法实践中,当注意义务达到Xh时,所产生损害赔偿的数额是要比注意义务在X2时小。
由此分析可以得知,在实践中,无论对于行为人还是法院而言,最有可能的选择会是将注意义务达到Xh,自由权此时受到过度的限制,容易形成过度责任和过度威慑,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并不是一个有效率的选择。
(二)近因性的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更多地考虑私人成本而很少考虑社会成本,因为私人成本一般可以依据原告对私人损失的主张予以确定,但对于社会成本而言,社会损失不仅难以量化而且不易计算。如果社会损失能够尽可能的接近私人损失,就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便利,也利于裁判的实现。然而一个行为所将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多种多样,也无穷尽,海洋油污染事故的影响范围十分广泛,众多的受害人会因为各种因果关系导致不同层面的纯粹经济损失,确定其赔偿范围也极其复杂。不同层面的受害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和数额不尽相同,牵扯到利益的平衡,决定受害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多少的因素是近因性,即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体系就是以因果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点和难点。
如何判断近因性,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考虑以下三个重要的因素:受害人、损失和利益。这三个因素也是法官是否裁决赔偿纯粹经济损失的三个重要因素。从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来看,裁判者最难把握的是因果关系,法官在判断纯粹经济损失的近因性时,除了按照传统因果关系判断以外,还应当将受害人、损失和利益这三个因素纳入考量的范围。很多国家对于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持有保留的态度,其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恐惧诉讼闸门理论。诉讼闸门理论认为,如果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承认,无限的受害人、无限的损失会使得被告陷入无限的责任之中,法院疲于应对庞大的诉讼群体,甚至还会出现欺诈诉讼,此时的局面就好似洪水来临一般,一发不可收拾。然而对受害人的私人损失进行具体分析,可以发现对纯粹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不是那么的悲观。
首先对于不同的受害人而言,同一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失是不尽相同的。以下试举例予以说明:一轮船漏油造成海洋污染。在图2中,预防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曲线A、B、C分别表示不同情况下私人损失的情况。曲线A表示一旅游公司因为此次油污染事件造成环境破坏,进而不能签上甚至要取消多单旅游合同,造成了巨额损失;曲线B表示一酒店因为此次油污染事件造成环境破坏,没有客人入住,但工人工资照常支付而造成的损失;曲线C表示一家庭主妇因为此次油污染事件造成环境破坏未能去旅游而躲过了一场车祸。从以上图中我们可以得知,当预防成本和注意水准不断提高时,私人损失的曲线走向和趋势存在不一致性。曲线A和曲线B的对比可以得知,私人损失的曲线的趋势和幅度的不一致是由损失的重要程度和利益的显而易见性所决定的。而曲线C所表现出来的是受害人还存在有可能因为侵权行为而获益的情况,此时的私人损失和预防成本以及注意水准成正比关系。
在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对比损失的重要性和利益的显而易见性两个因素来判断因果关系链条中的近因性,限定众多不确定的受害人在一定范围之内,根据近因性理论确定应该被计入私人成本的私人损失,计算出私人成本。整个的裁判操作过程,就是认定法律上对因果关系的过程,也就是对近因性进行甄别适用过程。
启示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并不是对所有损失的赔偿都有效率,需要选择最小成本的方式去对损失进行填平,确定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需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核算,形成最佳的赔偿与激励机制,最终目的是达到相对利益的平衡。面对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需要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相平衡,既要保障受到污染损害被侵权人的利益,也要维护社会经济整体的运营,保障了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确定的合理性,同时也保障海洋运输业与海洋石油开采行业可持续发展。
在法律推理中,单纯的经济分析也会存在很多局限性。一方面表现为经济分析有可能会使得法律人在成本和效益的模式下,更倾向于精于计算,呈现机械化的特点。另一方面表现为把经济分析作为指导司法实践的一项原则,法官判决活动的本来性质可能会改变,会导致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不具有普适性,成为法官解决具体情况的对策,是一种无法律、无权利的司法策略,是对政策目的的一种屈服,而不是依法对权利进行保障。以上两个方面的困境是运用法经济学原理分析纯粹经济损失时会遇到的难点,为了避免经济分析的不足,在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时要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予以明确,遵循位阶的原则。
对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分析需要遵循法律位阶原则。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运用法律进行裁判时,不能够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实体方面进行自由的造法活动,法律需要保持长期稳定性以及效力普遍性,法律制度如果需要增添更多的效益规则,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有权的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修订。需要明确的是,当法经济学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的标准与法律体系固有的评判标准与逻辑发生冲突的时候,原则上法官不得违背法律而进行随意的判决,应该遵循更高的法律位阶。但是受害人请求对多种非物质利益受损进行衡量时,法官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对这些请求加以排序,当然也需要设定一系列规则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法官在确定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时需要遵循法经济学相关的基本假设以及分析范式,尽量保证裁判结果能够促进市场的有效运行,激励效果达到最佳性。另外,在确定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时,应该合理衡量社会损失和私人损失,保证裁判效果的效益性。对于诉讼闸门理论问题、受害群体和损害程度确定性、保险等政策性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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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267-02
课堂教学是以教材、教学课件等为媒介,教师的讲授活动为主导,学生的学习活动为目标的三者互动的过程。大学生拥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通过互动式教学,可以充分挖掘大学生的学习潜力,培育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最大程度上提高学习效率。
一、互动式教学概述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是强调“如何教”的“填鸭式”教育,违背了课堂教学的“互动”性。互动式教学模式则要求在教师启发引导下,师生之间、学生之间采用对话、研讨和交流的学习方式,形成和谐的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师生与环境互动的学习机制,以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启发学生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能力,塑造学生良好个性。
当前关于互动式教学的含义众说纷纭,张利云(2002)、杨瑞平(2003)、时光(2003)、周毕文(2007)、杨笑红(2010)、曾立荣(2010)等都对互动式教学做了界定。互动式教学应该是教师精心设计教学环节和教学方式,利用多种教学媒介,帮助和鼓励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促进师生间和生生间的全面交流和集体学习,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互动式教学是包括师生间互动、生生间互动以及人境的互动的全面互动;是灵活多样的,是多种教学手段的综合,是课堂内外有机结合的开放的互动;是各种教学手段相互结合的综合的互动;也是包括引导、交流和应用三个步骤的阶段性的互动。
二、《旅游经济理论与实践》课程的互动式教学方式设计
《旅游经济理论与实践》是实践性和互动性比较强的一门课程,针对研究生教育,更应强调理论与实践的密切联系,培养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旅游经济理论来思考实践、指导实践的能力,因此,需要根据互动式教学的特征和要求,结合《旅游经济理论与实践》课程特性对《旅游经济理论与实践》教学做精心设计。
在教学方式方面,由于研究生已经具备一定的自学和研究能力,可以更多的赋予他们自主学习的权利,激发其自觉学习的潜力。在教学方式的设置上,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实施“方法研究+专题设置+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的方式,在教师的引导下,利用多种教学媒介,充分调动学生在知识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碰撞、实际应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和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以及人与情境之间的互动。
1.方法研究。课堂讲授摈弃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教师先集中阐释旅游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本课程的展开做方法铺垫。“理论与实践”是本课程的方法论基础。“现象的本质+人的超常识性智慧=理论”,理论是由本质性概念与本质性规律组成。实践是人类认识自然界的活动,它不等同于案例。案例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设的;而实践,则一定是实实在在需要实地践行的。《旅游经济理论与实践》课程是用理论对应实践,用其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来反观理论。这是我们分析问题的角度和方法。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决定了在重新审视旅游经济学时,应确立一个研究方法前提,即“我思考的旅游经济学”。这种思考,包含几层意义:一是要尽量摒弃人云亦云的套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模式,理论与实践是“鸡生蛋、蛋生鸡”的关系,时而会以理论来检验实践,时而又会用实践累积的经验来推导理论,以此得出可能不同于以往的结论。二是生活对我们每一个人而言,都是情感的生活,它需要我们主动的“投入”进去,非如此不能感受生活,非如此不能理解生活的意义。“我思考的”,要求旅游经济学变成我们自己所理解和思考的那个样子,变成每个人用心去接触实践、亲自去感受现象的属于的那个样子,变成独特的“旅游经济学”感受的那个样子。在这三个“那个样子”的实现当中,每个人的角色首先是消费者、体验者,其次才是观察者、研究者。这也是我和大家要共同完成的角色置换,多看、多想、多收集、多思考、多论证,以此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专题设置。专题围绕本课程的学习目标来设置,根据旅游经济学的本身的特点和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本课程的学习目标有三:一是我的旅游经济学。留心身边的经济现象,思考现象本身与旅游的关系;二是快乐经济学。掌握旅游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通过理论与实践,开拓眼界,在未来毕业、就业工作中,举一反三,帮助自己和他人作决策,满足受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实现更大的快乐;三是创意经济学。创意经济与旅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做到“好玩、玩好”,从玩出发,从创意出发,使创意本身成为生产力。
研究生教学不需要从abc开始讲起,在已有学科基础上,分专题深入解析更具有针对性和深度。目前,各国对旅游经济的前沿关注和研究的主要集中在三个大的向度:理论和应用旅游经济学研究;宏观和微观旅游经济学研究;国际、国内和区域旅游经济学研究。由此,根据旅游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理论基础,将对研究生的课程教育分为十五个专题,分别从三个大的方向进行专题研究。并由学生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基础选择专题,按顺序对专题进行研究准备,从研究简述、基础理论、发展趋势、案例解析四个角度准备PPT,于课堂进行演讲,占期末综合成绩的50%进入总评。
3.课堂讲授。采取“引入+演讲+讨论+点评”的方式。首先,按照课程设置的顺序,学生预先了解自己下节课将要研究讲述的问题,在上课之前,将自己制作的PPT发给教师,由教师指出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或研究的不足,为学生指定几种收集资料、获取信息的方式,或者提前下发相关资料,完成自学和自我准备的过程。其次,上课时先由选题学生进行演讲,再由教师提问,演讲学生主答,以此判断其对该问题的研究深度和理解程度。进而其他学生对演讲学生补充提问,或讨论式发言。最后,由教师做总体点评,并补充该专题的研究重点、研究热点,同时提出现有研究空白,供学生做深入研究。这种互动性较强的教学方法,很适合具有一定学科基础和研究能力的研究生教学,它抛开灌输式的传统方式,更多的是不局限于教材转换角色,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由听转变为讲,由动手转变为动脑,由输入转变为输出,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自主自发自觉地进行学习和研究。
4.案例分析。《旅游经济理论与实践》对实践的侧重甚至高于理论,应更多的采取案例教学法、模拟演练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在知识传授时利用简单短小的案例使学生易于理解,产生兴趣。如讲述旅游经济现象无处不在,列举经济现象的普遍性,分析剩女存在的经济原理,两分看待,一种是实际已婚但因社会压力选择隐瞒已婚事实的“隐婚者”,从经济学上就是信息隐瞒行为,由此隐瞒,在性别歧视的社会中能够得到相应的工作机会和升迁机会等。另一种是真实的大龄“剩女”多为女博士、高级白领、事业有成的人,她们选择晚婚,实际是在进行比较优势的选择。30岁以前,容貌是比较优势;30岁以后,则资历和能力就成为比较优势。选择晚婚的女性,正是认为丧失“容貌资本”的机会成本远远小于丧失“素质提高”的机会成本,毕竟人生不是只停留在20岁里,因此他们才会因增加素质而增长年龄,为未完婚付出代价,这是机会成本的选择。同时,大龄带来婚姻机会成本的增大,选择婚姻也许意味着要放弃很多东西,但若不忍放弃、坚持好强的事业心,在期望值较高的情况下可选择的范围就越小,婚姻就越发不易,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用经济学的话说叫“路径依赖”。用这种生动的案例解释看似复杂的经济问题,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引起讨论,达到互动式教学的目的。
除了传统的“黑板+粉笔”的教学方式外,可采取多元化教学工具。如介绍案例时可采取发放案例材料、PPT演示、视频文件演示等方式;集体讨论除课堂讨论外,课下还可以通过QQ、邮件、面谈、电话等方式,每个小组可分别建QQ群或讨论组,实施资源共享。
三、《旅游经济理论与实践》课程的互动式教学考察方式设计
对研究生成绩考察采取“课堂表现+平时作业+期末论文”的方式,把研究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结合起来,把自学研究、PPT制作和课堂演讲时的表现作为重点,着重考察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效果。
课堂表现占总评成绩的50%。其中40分为个人演讲评分,如没人有两次演讲机会评分,每次总分20分;10分为奖励项目,根据演讲人制作PPT的效果、演讲技巧、互动式表现酌情加分。
平时作业占总评成绩的20%。考察两次平时作业成绩,作业可以是知识收集、整理,也可以是案例分析,或者对日常旅游经济现象的分析等。
期末论文考察占总评成绩的30%。由教师出题,要求研究生围绕本课程的十五个专题,任选其一切入,结合旅游经济学理论,谈谈认识和看法。字数不少于8 000字,可以根据撰写情况考虑修改为论文投稿,必须遵守学生规范,在对某一旅游经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阐述。
参考文献:
[1]曾立荣.思想政治理论课互动式课堂教学理念的价值及方法探讨[J].教育探索,2010,(3):70-7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次修改稿引入消费者撤回权(注:在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讨论中,学界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主要使用的概念有“撤回权”、“冷静期”、“冷却期”、“后悔权”、“反悔权”、“退货权”。这一制度在概念上的复杂性主要源于国外立法和实践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即使在欧盟法层面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美国采用的是“cooling- off period”,欧盟法则在不同的指令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德国采用了“Widerrufsrecht”(撤回权)的概念,本文选择使用“消费者撤回权”这一概念。),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公众的广泛热议,消费者撤回权也日渐进人民众的视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最终引入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引起了学界的关注。相比国外,国内对于消费者撤回权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理论成果还比较有限。正当性问题是制度构造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消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消费者基本权利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公平正义理论以及实质的契约自由理论。行为经济学为消费者撤回权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文章透过传统民法理论的理性“经济人”前提,运用行为经济学的理论成果,从有限理性的角度论证了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
一、消费者撤回权的产生
消费者撤回权是指在消费者合同生效或履行后的一定期间内,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无须任何理由,即可通过一定形式撤回合同,并使该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消费者撤回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仅适用于消费者合同;(2)它是一项法定权利;(3)撤回无须任何理由;(4)撤回的效果是合同归于无效。
消费者撤回权在私法领域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但是撤回权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1891年。1891年,德国学者Heck在分期付款买卖计划的立法建议中就曾提议赋予买方法定的撤回权。[1]但关于撤回权的立法直至1964年才出现于英国的《租赁买卖法》中,该法规定:若买方在“适当交易所在地”(一般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天内解除该合同。[2] 1969年德国《外国公司股票销售法》中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该法规定:当买受人在出卖人或者其经纪人通常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通过口头交涉的方式被诱使作出买受承诺的,那么买受人可以撤回其承诺意思表示。[3]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确立和发展,成为了消费者保护的一项重要工具。欧盟关于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非常完善,可称之为消费者撤回权立法的典范,具体体现在一系列消费者指令中,涉及到了包括上门交易、人身保险、分时度假产品、远程销售、远程金融服务、消费信贷在内的许多领域。德国对此立法也比较全面,而且可操作性很强。德国在2001年债法改革之前,颁布了一系列包含消费者撤回权的单行法,如《远程授课保护法》、《上门交易法》、《消费信贷法》等。债法改革后,除《远程课程保护法》之外,消费者撤回权及相关的退还权被统一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至第359条中。美国的消费者撤回权体现在冷静期制度中,如上门交易中的三天冷静期。迄今为止,美国约有40多个州在法律上规定了冷静期制度。
二、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发展与扩张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民法学理论上的困惑和质疑,因为这一制度撼动了私法理论的基础—契约自由与契约严守原则。在德国法上,其曾经甚至被质疑为对《德国基本法》第3条第1款所确立的宪法上平等原则的背离。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自始至终就被置于法教义学与法政策的批评烈火中,而且这些批评,即使在这一制度经债法改革被融入《德国民法典》,也没有销声匿迹。[4]
(一)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和核心内容。契约自由是当事人所享有的由法律规范所承认的、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合同来追求并实现其法律效果的权利。梁慧星认为,“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自由订立的契约就等于是法律,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约定履行,即所谓契约必须严守,正是体现了这种形式正义。法官裁判契约案件也必须按照契约约定的条款进行,至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订立契约时是否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急需或缺乏经验,或者履行契约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更等,均不应考虑在内。”[5]即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实现权利义务,在契约成立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变动,均不影响契约效力。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原则上不能从一个已依法成立的合同中解脱出来;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经过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并具有足够的正当性理由。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和信赖,赋予合同以将来之效力。
然而,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恰恰与之相悖。根据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即可享有单方面撤回权,使合同归于无效,从合同的约束效力中解脱出来。立法者对于消费者的这种权利设定是对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背离,而内含于私法自治原则、契约自由的契约坚守规则,正是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石所在。对于这种制度安排,我们很难从既有的民法理论体系中找到其正当性理由。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经济人”
契约自由原则确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以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为理论基础。理性“经济人”是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其理论分析的基本前提,传统私法理论也正是以此为出发点而建立起来。传统民法中的“强而智的人”就是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经济人”。
“经济人”假设源于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的表述,后来帕累托将“经济人”这一概念引进了经济学。亚当·斯密认为,“各个人都在不断地努力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6]根据“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具有三个特点:完全的理性、完全的意志力、完全的自利,前两个“完全”服务于后两个“完全”。经济行为人具有完全的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和记忆能力,通过比较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的成本与收益,从中选择那个净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7]27根据古典经济学理论,“经济人”假设还内含了另外两个前提,即完全信息、完全竞争。一般认为,理性“经济人”、完全信息、完全竞争共同构成了古典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假设。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有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动调节供求,使买卖双方各得其所;经济主体完全掌握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完全了解产品的质量、价格等信息,任何人都不会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也不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
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均得到了论证。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具备完全信息的理性“经济人”的必然要求。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贯彻了完全理性的前提,甚至也贯彻了完全的意志力前提,因为只有具有完全的理性和完全的意志力的人能进行这样的自治。[8]然而,无论是完全的理性还是完全的信息、完全的竞争都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事实并非如此。
三、行为经济学理论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撼动
“经济人”假设的实质是对“人”进行抽象,其目的在于为经济学分析、解释、推导的需要,对微观人的特点进行抽象,并根据这种抽象分析其决策和行为。但这种抽象实质上是将人不当成“人”,而当成一个纯粹的“经济动物”,显然,事实并不存在这种“动物”。行为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正是基于这一假设展开的。
(一)行为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批判
行为经济学是在西蒙的倡导下发展起来的。1974年,西蒙对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作出了系统批评,并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和阿莫斯·特维斯基(Amos Tversky)通过吸收实验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把心理学和经济学有机结合起来,重构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模型,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行为经济学学派”。[9]行为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质变性突破首先体现在对经济个体的抽象定义上,古典经济学认为对经济个体的分析应建立在“机械”的经济理性之上,而行为经济学则认为对经济个体的抽象应建立在更为现实的基础之上。[10]行为经济学认为人性中有情感的、非理性的、观念导引的成分,本身就不是那么“理性”的,经济活动因此也不是那么“理性”的。[11]76森德希尔·穆拉伊特丹(Sendhil Mullainathan)和理查德·泰勒(Richard Thaler)将行为经济学对理性选择的批评和发展总结为三点: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7]217
1.有限理性。古典经济学认为,每个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利益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然而,行为经济学研究表明,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总是追求最大化,也并不总能实现最大化。行为经济学突破了“经济人”的假设,主张以“有限理性”作为分析基础。他们认为,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决策过程中的真实判断行为表现出与理性预期所推断的无偏预测的系统偏差,即有限理性会导致人作出判断误差。启示和偏差(Heuristics and Biases)通过影响行为人对未来时间的概率判断,来改变行为人的最终决策。启示具体包括了代表性启示、现成性启示;偏差包括易得性偏差、预测偏差、乐观偏差等;另一方面是人类决策偏离了理性选择理论中的预期效用理论。其中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是偏离预期效用理论的最典型例子。此外,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沉没成本(Sunk Cost)与禀赋效应一样,都对人类决策产生影响,使得人类决策行为有时出现与最大化目标不一致的现象。[11]79
2.有限意志。根据理性选择理论,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意志能力,对自己的效用函数有着清醒的认识,并能使之符合最大化要求。而行为经济学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即使知道了什么是最好的,有时因为自身的原因也往往不会采用它,[12]即不能坚持选择与最大化自身总体效用相一致。行为经济学分析了导致行为人有限意志的三个因素:[13](1)习惯、传统、嗜好(Habits, Traditions, Addictions),如对某一物品或活动成瘾导致对它们的依赖,又如在广告的煽动下疯狂购物;(2)欲望(Cravings),如贪财;(3)多重自我(MultipleSelves),包括“坏”的自我和“好”的自我,年轻的自我和老年的自我。这三类因素导致行为人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整体效用、无法对多重效用目标进行排序,最终令决策偏离效用最大化轨迹。[14]7
3.有限自利。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经济和法律中的人是完全自利的。行为经济学研究认为,行为人在经济活动及法律事务中,除了具有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外,还会表现出有限自利。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个体决策不仅受物质利益驱动,还受其他因素如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等的影响,不仅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还追求自我利益以外的东西,如“公平”、“社会认可”等。实质上,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包含了相当的非物质动机和非经济动机权重。[12]最能用行为经济学的方法证明人的有限自利的是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在一个实验中,两个实验对象分1元钱,两个人抽签,抽中的人决定分配方式,没抽中的人决定是否接受这种方式。如果后者决定接受,即按前者的分配方式分配,如果后者拒绝,则两个人都得不到钱。显然,理性要求前者获得99分钱,留给后者1分钱,而后者也应该接受这1分钱,因为这总比什么都不得好。但是,反复的实验表明,上述理性行为从未发生过。前者往往会留给后者三到五成的份额。
(二)有限理性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动摇
行为经济学在对古典经济学三个“完全”(完全理性、完全意志、完全自利)的理论前提的批判之下,确立了三个“有限”(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理论基础,这对相关领域的理论构建产生了深刻影响,传统民法理论就是其一。传统民法理论的理性“经济人”前提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都必须给予审视和修正。理性“经济人”是私法的理论出发点,私法中的个体能否实现意思自治完全依赖于其是否具有完全理性。以三个“有限”为特征的“非理性人”理论说明了现实人并非传统经济学中强而智的人,而是弱而愚的人,他们不需要完全的意思自治,而是需要国家作为家长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引导。如此,民法的所谓私法性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将面临挑战。[14]12有学者提出:“行为经济学为传统民法理论的根本变革提供了契机,以不对称家长制来取代传统民法理论所持的意思自治原则、打破本来就不符合事实的民法私法说谬见,是未来中国民法理论的必然选择。”[14]7不过,行为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批判并不等同于古典经济学以及传统私法理论的彻底否定和颠覆,传统经济学仍具有其无可替代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四、消费者撤回权的重要根据—有限理性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是不对称家长制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它看似与作为传统民法理论基石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契约严守原则相冲突,实质却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缺陷的重大修正,是国家作为家长对弱而愚的非理性的消费者提供的应有保护。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撤回权立法来看,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适用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基于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另一种是基于消费者的信息不充分。前者如上门交易、分时度假产品交易、消费信贷等,后者如远程交易、人身保险、远程金融服务等。当然,消费者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领域都需要通过消费撤回权制度来干预,因为任何制度的引进都是需要成本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仅适用于消费者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表现比较突出的领域。由于行为经济学是利用实验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分析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的学科,它并未对古典经济学的另外两个基本假设“完全信息”、“完全竞争”加以介入。因此从行为经济学角度对消费者撤回权的分析仅限于消费者的有限理性的情形。
(一)易得性偏差(availability bias)
易得性偏差是指人们在决策时更依赖于最新的信息,这样往往易导致以偏概全。比如,我们看到一些飞机失事的画面后,会误以为飞机失事概率很高,但根据研究数据,空难发生的几率仅为1100万分之一。在消费领域,易得性偏差表现突出的领域有上门交易、电视购物、分时度假产品交易等。在上门交易中,上门推销员的宣传、诱导容易使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消费者陷入易得性偏差。在分时度假产品交易中,消费者往往会因过度重视其最近获得的信息,作出片面的判断和不利的决策。[15]电视购物领域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为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上门交易中的消费撤回权,如美国、欧盟、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另外,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分时度假产品交易、电视购物领域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德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异地交易合同(包括电视购物)(注:《德国民法典》第312d条第1款。)[16]、部分时间居住权合同(即分时度假合同)(注:《德国民法典》,第485条第1款。)[16],消费者享有两个星期的撤回权。英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对分时度假合同享有14天的撤回期间。[17]欧盟相关指令规定消费者可以在14天内撤回分时度假合同。[18]
(二)预测偏差(projection bias)
预测偏差是指人们往往倾向于低估其状态中的变化效果,将现在的情绪状态适用于未来,从而错误预测未来偏好,导致动态选择环境中的系统性偏差。马修·拉宾(Matthew Rabin)认为,人们常常会低估自身行为和外生变量对于未来效用的影响,从而夸大未来偏好与现在偏好的相似度,并由此产生预测偏差。如消费者在汽车经销商的过分宣传下冲动地买下名车,但并不知其将来是否真正需要;又如在分时度假领域,消费者享受于度假区美好的环境中,会很自然地将这种感受投射到将来,而轻率地作出购买决定。另外,在金融服务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19]马修·拉宾认为,在决策时经历一个强制性的“冷静阶段”,有助于他们脱离短期偏好对未来的影响。这也是许多国家在立法上确立分时度假产品的消费者撤回权又一重要原因。
(三)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
禀赋效应是指一个人对自己拥有的某项物品的价值评价要比未拥有的同等物品的价值评价大得多。这一概念由理查德·泰勒首次提出。该理论认为一定量的损失给人带来的效用降低要多于相同的收益给人带来的效用增加。根据该理论分析,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对利害的权衡是不均衡的,对“避害”的考虑远远大于对“趋利”的考虑。出于损失规避的考虑,人们在出卖商品时往往索要过高的价格。大量资料表明,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禀赋效应表现比较明显。有美国学者通过对多个数据集的研究发现,汽车经销商对二手车的报价明显高于它们实际的平均价格,而消费者对二手车平均多付了996美金。[20]为保护二手车交易中的消费者,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在二手车交易中赋予消费者撤回权,当然这其中也同时包含了对于二手车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因素的考量。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在《二手车交易商法》中规定,消费者在二手车交易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享有撤回权。[21]
(四)乐观偏差(Optimism Bias)
“人们倾向于相信自己更可能经历积极事件,而他人更易遭遇消极事件。”这种现象被称为乐观偏差或非现实的乐观主义。首先对乐观偏差进行实证研究的是尼尔·韦伯斯坦(Neil Weinstein)。乐观偏差使人们倾向于认为自己不会受到伤害或者不幸总会降临到他人身上,所以无需采取预防性的行为。乐观偏差心理会导致消费者过度消费、非理性借贷等行为。[22]在信贷消费中,由于消费变得非常简单,人们往往对自己的经济状况的估量过于乐观,而对自己将面临的经济压力估计过低甚至未作估计。这样的消费者极易在事后后悔或者在将来陷于支付不能。其实早在1891年Heck的立法建议中就曾提出了此观点。(注:Heck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的情况下,顾客可能被劝诱购买非必需的以及超出其财产能力的标的物,其原因在于心理上的因素,即与目前的享受相比,将来才履行的义务往往被低估,这一建议在当时并未被德国立法者所采纳。)为了避免消费者在消费中过于乐观、缺乏理性思考,许多发达国家均赋予了消费者在消费信贷中的撤回权,给予消费者一定期限,让他们冷静下来重新考量他们的行为。欧盟于1986年出台了关于消费信贷的指令,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撤回权。[23]另外,在德国、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类似规定。
(五)代表性启示(Representativeness heuristic)
代表性启示是指人们往往会依据所描述的特征对被观察事物进行区分,在判断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事物的典型特征影响的趋向。例如,当我们看到某个人衣衫华丽,就会认为他是儒雅富有之人,相反,当我们看到某个人衣衫褴褛,就会认为他是粗俗贫穷之人。简而言之,就是人们常常会以貌取人。消费者在电视购物中容易表现出比较明显的代表性启示。消费者面对电视购物中的长时间、高频率的引导性的广告宣传,往往会被表象蒙蔽而作出错误决策。
五、结论
行为经济学对于我们分析和论证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其以“非理人”假设对传统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取代,成为了消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研究的重要理论根据,解释了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冲突的根本所在。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的问题在于契约自由原则的缺陷,我们需要做的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甚至私法理论加以修正,而非对消费者撤回权进行回避。当然,行为经济学仅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微观的人的行为,分析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它并不能用于解释全部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有时甚至也不能用于独立地解释某一现象。所以,行为经济学作为研究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重要理论根据也存在其局限性,要完成消费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的论证还需要借助其他理论。
注释:
[1]Cf. the proposal by Heck, published in the proceeding of the 21st German Lawyers day of 1891,2nd. Volume, p. 180-182.
[2]Hire Purchase Act 1964 (UK).
[3]Cf. Auslandinvestmet-Gesetz, concerning inter alia the sale of foreign investmentshares.
[4]张学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J].比较法研究,2009(6):62 -73.
[5]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J].中外法学,1997(2):13-27.
[6]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5.
[7]魏建.法经济学:分析基础与分析范式[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8]徐国栋.民法是私法吗?[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3):119- 120.
[9]周林彬,黄健梅.行为法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聚焦经济理性[J].学术研究,2004(12):63-72.
[10]王光宗.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透析[J].时代法学,2008(1):41-47.
[11]李树.行为法经济学的勃兴与法经济学的发展[J].社会科学战线,2008(9):76- 82.
[12]Sendhil Mullainathan & Richard H. Thaler, Behavioral Economics (September 2000),MIT Dept.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00-27,Available at SSRN: ssrn. com/abstract=245828 or doi:10. 2139/ssrn. 245828.
[l3]Russell B. Korobkin&Thomas S. Ulen, Law and Behavioral Science: Removing the Rationality Assumption from Law and Economics,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88,No. 4,Jul.,2000,p. 1113-1123.
[14]徐国栋.民法私法说还能维持多久—行为经济学对时下民法学的潜在影响[J].法学,2006(5):3 -17.
[15]Cf. Claire Souren, the Efficiency of a Cooling off Period, P. 32,available at: emle. org/_data/Claire_Souren_一_The Efficiency_of_a_Cooling_ Off Period. pdf.
[16]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7:240.
[17]Sect. 20,Sect. 21,The Timeshare, Holiday Products, Resale and Exchange Contracts Regulations(2010).
[18]Art. 6,Directive 2008/122/EC, Official Journal, 03/02/ 2009.
[19]Cf. 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 Cooling-off period in Victoria: their use, nature, cost and implications, Research Paper No. 15,Jan. 2009,P. 13.
[20]Sharon Oster & Fiona Scott Morton,Does the Endowment Effect Exist in a Real Market?,Jun. 2006,available at:else. econ. ucl. ac. uk/conferences/consumer-behaviour/scottmorton. pdf.
中图分类号: F20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8631(2010)03-0220-01
一、平凉发展低碳经济的机遇
就平凉来讲,发展低碳经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具体体现,是大力实施资源转化战略、做大做强能源产业、加快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生态平凉、和谐平凉的重要途径。
第一,2009年12月2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我国首个省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将甘肃整体列为全国唯一的循环经济示范区。为实现由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的旧“两高一资”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资源永续利用的新“两高一资”转变创造了宏观政策环境。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四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对各地发展循环经济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将配套循环经济规划,其内容主要包括政策体系构建、专项资金配套、关键技术公关等。从长远来看可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后危机时代新的竞争优势。
第二,2010年5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为平凉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为传统能源综合开发与新能源科技合作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甘肃省在全国的五大战略定位,提出要把甘肃建成全国的工业强省、文化大省和生态文明省的宏伟目标,并着眼于解决影响和制约甘肃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出了10个方面47条支持甘肃破解难题、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涉及平凉的12条)。中央出台专门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这在甘肃历史上是第一次,为平凉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第三,国家出台新型产业倾斜政策,鼓励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建立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例如确定近期和长期的碳价格,制定支持低碳经济的新技术推广政策。对积极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分别从土地、资金匹配、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以政策调节手段鼓励企业低碳排放,限制高碳排放,走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发展道路。
第四,平凉具有发展低碳经济的独特优势,全市现有森林、生态系统及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5个,总面积7.4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6.6%,森林面积397万亩,森林覆盖率22.3%。是甘肃全省平均水平的两倍多,一年中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有361天。清洁能源储量可观,风能、太阳能以及可再生能源丰富;旅游和服务等低污染的行业颇具发展潜力。
二、平凉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
欠发达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起步晚,经济模式和工业体系尚未完全定型,产业向低碳经济调整和转型具有成本低、阻力小、动作快的后发优势。甘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发展战略,系统化地指明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发展战略的布局和重点。平凉作为“两翼齐飞”战略布局中重要一翼的核心区,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谋划,扎实推进,在助推全省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制定并实施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积极借鉴和吸收低碳经济的先进理念,把“低碳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加快建设能源化工、绿色畜牧、优质果品、人文生态旅游“四大基地”,打造西电东送、交通、物流“三大枢纽”,创建循环经济、干旱山塬区现代农业“两个示范区”,努力把平凉建成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科学发展示范市。充分发挥交通便捷、生态良好、水资源支撑能力强的环境优势,加快构建以陇东能源化工基地为统领的泾河川、河川经济带和灵台项目区“两带一区”工业化发展格局。特别是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坚持做强华亭矿区,做大崇信矿区,加快灵台、泾川、崆峒区煤炭、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和转化增值,做大做强原煤生产、火力发电、煤化工、石油化工产业,实现捆绑式开发、一体化发展,把平凉建成陇东能源化工基地的核心区和带动区。在大力推进以能源化工为主的工业发展的同时,继续加快以葫芦河、水洛河、达溪河流域为重点的旱作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不断提升平凉金果、平凉红牛两大产业的质量、效益,形成产业特色优势,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继续推进以国家5A级旅游景区崆峒山为龙头的平凉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打造崆峒山、泾川、关山休闲避暑3个旅游经济区,积极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使平凉旅游成为国内省区间大旅游经济圈的重要支撑。加快商贸、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建十大专业市场和一批仓储物流设施,着力提升第三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倡导低碳消费,引导消费模式变革。低碳经济不只是低碳生产,还包括低碳消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需求是决定和引导生产供给的永恒动力,如果每个人都能按照低碳经济的理念选择产品和服务,高碳经济模式就无法生存。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改变人们的高碳消费倾向和碳偏好,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费量,减少碳足迹,实现低碳生存。
第三,构建低碳产业体系。一是在突出能源化工主导地位的同时,继续加快以百兴制革、景兴食品、凯沣肉食、伊顺祥牧业和恒兴、通达浓缩果汁等为重点的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平凉海螺水泥、新世纪节能环保石灰、中高档陶瓷装饰砖等为重点的新型建材业;以智能疏水阀、毫米波磁控管、数控切纸机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形成以能源化工为引领,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装备制造业梯次跟进的新型工业化格局。二是大力发展庭院经济,完善农业循环经济体系。积极推广太阳能、秸秆气化和沼肥综合利用,努力构建以农村沼气为基础,以太阳能、秸秆气化等清洁能源为补充,以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为引导的农村能源利用体系。
第四,加大绿化力度,提高碳汇能力。根据对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发现,林地具有碳汇功能,每增加1公顷林地可吸收5.77万吨碳,相当于每公顷建设用地碳排放量的85.34%。研究表明,我国每增加1%的森林覆盖率,可以从大气中吸收固0.6―0.7亿吨碳。为此,?继续抓好退耕还林、三北四期、天然林保护、重点公益林等项目的实施,深入推进城镇面山绿化、村庄绿化、绿色通道、农田林网建设,完成造林封育19万亩、城镇面山治理1.5万亩。以庄静大示范区项目和小流域坝系工程为重点,加快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步伐,完成3条坝系12座淤地坝建设,治理水土流失220平方公里。围绕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区,抓好25个重点生态乡镇、2个国家级环境优美村和10个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完成7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参考文献:
[1] 林治波,杨森.看甘肃怎样“循环”[N].人民日报,201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