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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18 15: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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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的文件;

(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五)建设项目用地已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基本符合投产的需要;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十)交清了相关税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提供出证据资料。

第七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对未完成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八条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九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鉴定;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档案、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专项验收或确认;对专项验收或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须明确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开展了自验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自验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职责划分

第十条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各类项目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自验的基础上由审批单位组织一次性验收。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直单位恢复重建项目及总投资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审批部门申请验收,省级审批部门授权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下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对于量大面宽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采取填表验收的办法。参与验收的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实事求是的在相关栏目加注验收意见,主持验收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结论。

第六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验收的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自验相关材料,主持验收的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竣工自验材料;

(二)赴现场查看、核实相关验收内容;

(三)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相关汇报,做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中如发现项目存在较大问题,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召开验收会议讨论是否通过验收。

第七章竣工验收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由主持验收的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若干名。

竣工验收工作组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资委、环保、消防、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国土、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工程技术专家、概算预算专家组成。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起草并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工作组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手续;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章罚则

第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尾欠工程款。

验收之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处以1-2万元罚款,罚没金上交国库。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罚没金上交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口援建(包括对口援建、省内对口支援、其他社会援助)、世行贷款、红十字会、特殊党费、慈善总会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2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c)-0173-02

1 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积极意义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工程建设中所必经的一项环节之后,因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使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现了有效的监督,建设工程从成立建设项目到开始施工,从具体建设施工过程到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对建设建筑的验收到投入使用的整个过程都受到全程的监督,保证了国家对工程质量方面可以进行更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使政府部门委托的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发生了改变,由以前单纯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制度实施后改变为对工程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和对建设标准规范中的一些规定的实施情况调查,随机抽查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水平、对建筑中所使用材料质量和数量等方面进行监督等工作上来。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在法律层面上将建设单位确定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监督机构将不会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同时也为工程建设的配套建设工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对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4)能否对某项工程建设进行查收备案,是由这项工程的参与建设的各方共同决定的,这明确了建设参与各方的职责。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要的文件

如果想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具备这些文件材料: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对此项工程的许可情况,这其中包括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文件、经消防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后所开具的认可文件等;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相关文件,若验收过程中出现问题,还应提供整改通知书、质量保证书;最后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具备的相关文件。

3 当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该项制度缺乏宣传,导致许多人不了解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程序,认为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复杂,办理困难。

(2)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对该项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和了解。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往往不能一次就通过,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也需要经过重新批改才能符合要求。

(3)有关部门之间没有进行良好的信息交流。

4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后没有第一时间到当地消防、环保部门对验收手续进行办理。

(2)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在工作过程中相互之间缺少配合,只顾各司其职。

(3)部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具体程序了解甚微,对各部门的责任不能明确区分,对建设工程备案手续的办理意识不强。

(4)部分建设单位进行备案时出现资料内容不清楚,资料不完整等情况,导致填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

(5)由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就工程款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在进行竣工验收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刻意扣留相关的文件资源,导致建设单位不能办理竣工验收的相P手续。

(6)处罚措施难以落实,对于某些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由于处罚数额较高和执行主体的权力范围等因素的影响,进行查处的难度很大。

(7)有些工程项目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提前就想进行验收备案工作,结果备案过程中所需要的手续准备不全面,有些工程一直拖到工程完成之后,还没有将相关手续办理好,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查收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对该制度的完善措施

(1)强化验收管理有关部门间的合作,保证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如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工程的施工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为日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提前做好准备。

(2)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工程建设人员的工程备案意识。对备案制度的相关法律也要加大宣传,也可以通过网上公开宣传的方式对该制度进行宣传。可以使用媒体宣传、书本宣传、开课学习等方式普及宣传教育,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3)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管理,提升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的数量。在工程开工之前,要提醒建设单位准备好相关资料,要给参建部门详细的资料文件清单,避免发生资料文件缺失情况。参建部门和管理相关部门要经常保持联系,这样就可以方便双方信息的交流,有关部门还要定期对建设单位进行提醒,提前准备好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

(4)工程监督机构工作能力和效率要努力提升,要勇于创新,变革工作方式,采取多样化的监督方法,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效果和效率,改变监督管理工作手段落后的情况。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建筑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这就对政府的建设监督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适应现代建筑业的发展状况。

(5)建设网上验收备案服务平台,对备案手续办理的进度实行公开,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减少备案工作的流程,降低文件资料审核的严密度,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多渠道地为建设单位提供备案服务。

(6)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强的处罚措施,为加强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创造条件。

(7)要协调好备案工作和建设的一般流程、建设图纸的审核检查、工程安全检查、工程竣工检查之间的关系,备案工作在进行的这个过程中都要进行良好的管理,将经过检查备案合格之后的建设工程投入到社会中,运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信息,严厉打击没有进行验收备案的工程,利用社会舆论压力对这些工程参与者进行打击,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6 结语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是国家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的一项行政行为。如何做好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依然需要人们进行不断的探索创新,不断地结合具体实践进行思考与改进,也需要各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只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努力探索,该项制度的明天就会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篇3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一项系统性的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可以进行改进的方面。因此企业只有深刻的认识到现存的问题后,才能够提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措施。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现存问题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现存问题有很多,以下从缺乏足够通用技术、管理缺乏系统性、没有按时进行备案、备案专业水平不足等方面出发,对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

1.1缺乏足够通用技术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缺乏足够的通用技术。众所周知不具有通用技术的备案管理无法满足相应的理化指标要求。因此往往会对于生产和质量以及安全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其次,在管理过程中还有需要现场技术服务要求的材料物资类招标项目没有通用技术的支持,而选择采用综合评估法往往无法获得更加良好的效果。与此同时,商务标权重占和建筑安装以及施工发包类存在的问题往往会影响到招标项目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因此只有足够的通用技术才能够促进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1.2管理缺乏系统性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表现出很强的无系统性。工资人员通过将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机构进行合理的设置才能够让管理质量得到保证。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管理体系,往往会使得界定项目分类和对应的评标方法难以明确。其次,管理缺乏系统性还会使得不同的评分细则无法合理的通用,因此会使得评标办法的制定变得不科学、不规范、不统一,最终无法为投标人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与此同时,缺乏系统性的管理体系还会使得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得不到提升,因此也无法获得明显的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

1.3没有按时进行备案

没有按时进行备案会导致管理效率的下降。没有按时的进行备案会导致当前建筑工程竣工中出现更多的问题。其次不能及时备案还会导致后续的许多工作拖拖拉拉,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仅会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害,并且在部分情况下还会造成工作的拖延。在部分情况下还存在着直到工程竣工验收时相关手续仍未补办齐全,这非常严重的影响到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进程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没有按时进行备案还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建设单位自身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并且认为备案工作可有可无,正是因为认识不到位才导致了很多人不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4备案专业水平不足

备案专业水平不足带来的影响是基础性的。备案专业水平不足主要体现在专业队伍水平参差不齐上,这会极大程度的影响到备案工作的整体质量。其次,由于有些建设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对备案工作了解不够,并且在某些时期内缺乏从事备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从而使得工程备案的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其次,备案专业水平不足还是因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建设单位备案意识淡薄,从而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资料缺失,最终在很大程度上给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有效措施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目前需参照的标准主要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卷共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在实践工作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效措施需要从多方面来着手,以下从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加强整体备案观念、增强管理协调力度、明确备案规则制度等方面出发,对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有效措施进行了分析。

2.1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第一步是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工作。企业在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单独完成的事项,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卓有成效的互相协作才能够实施并且完成。其次,企业在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的过程中还应当避免出现问题就来回踢皮球的现象。与此同时,企业在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的过程中还应当进一步的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对策,在这一过程中只要所有参与此项工作人员都能做到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并且相互协调,就能够让各项工作做得更加完善。

2.2加强整体备案观念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需要着眼于加强整体备案的观念。企业在加强整体备案观念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合理的加强对人员的思想教育,并且努力的增强其备案的观念意识。其次,企业在加强整体备案观念的过程中还应当对于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及单位的人员都要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的教育,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真正的使大家认识到备案工作的不可或缺性。与此同时,企业在加强整体备案观念的过程中还应当努力的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最终能够在次基础上促进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得到更强的发挥。在实践工作中,可以通过影视作品、宣传手册、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提升员工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认知水平,加强员工的质量观念、责任意识与法律观念,从而提升工作的有效性。

2.3增强管理协调力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需要合理的增强管理协调力度。企业在增强管理协调力度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努力的加强合作协调并且理顺工作关系。其次,企业在增强管理协调力度的过程中还应当避免影响到工程备案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与此同时,企业在增强管理协调力度的过程中还应当适当的依据以往经验来建立起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各个部门的协调沟通系统。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当不断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在一方面对于现有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并且努力的提高专业能力水平,然后于另一方面不断吸收新的人员并且充实专业队伍力量,最终才能够促进管理效率的持续进步。

2.4明确备案规则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当进一步的明确备案规则制度。企业在明确备案规则制度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加强事中管理并且提高备案效率。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漫长过程中一旦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漏办、未办现象,然后等到后期发现再补办就比较困难。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其次,企业在明确备案规则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当深刻的理解到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人为因素干扰影响工作进程和信息的准确性,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或减少其影响则应当努力的提高备案效率,最终才能够在此基础上使得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逐步与国际接轨。

2.5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离不开对于档案利用效率的加强。企业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努力的加强工程备案立卷归档整理,然后以此为基础来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其次,企业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的过程中还应当着眼于提高竣工备案工作人员素质,最终可以促进工程整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增强。此外,企业还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资料信息平台,推进资料共享,方便档案资料的传递、查询,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管理效率与档案利用效率。

3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合理措施的有效支持。因此企业只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直视并且找到引起问题的原因,才能够促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陈新平.浅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J].建筑安全,2015,06(05):32-34.

[2]陆惠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J].科技传播,2015,01(23):35-37.

[3]张跃.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J].人民司法,2014,2(3):21-23.

篇4

笔者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进行分析,浅议一下个人见解。

一、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制度建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2.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抓质量监督工作,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在全国形成了可观的监督力量,地以上城市和90%县以上城市都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且绝大多数人员都具有工程技术专业职称。

3.政府质量监督现状。(1)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准确掌握。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2)政府质量监督重点监督什么,不够明确,计划检查和随机抽查很难有机结合。(3)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监督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造成了潜在隐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力资源配置不足。

二、认识与建议

如何有效地实现监督职能,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完善备案管理工作,下面笔者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1.必须深刻理解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意义,切实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主要意义如下。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后,强化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监督管理,使工程从立项到开工,从施工到竣工,从验收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始终在质量监督控制下,真正保证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政府对建设工程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由阶段性监督转变为全过程监督,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从而正确界定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即政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质量责任;参建各方承担自己的质量责任。真正做到“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3)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使政府委托(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上来。

(4)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将工程质量验收决定权交给工程参建各方,使得工程参建各方更好地履行质量责任。

(5)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备案部门“最后把关”,促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2.在深入理解“备案制”的基础上,质量监督机构应从哪些方面做好工作。

(1)从观念上深刻认识。质量监督机构应保证职权行使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更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质量监督机构应变直接管理为重点监督,变具体指导为宏观把关,质量监督人员不再是建设市场的运动员、守门员,变成了裁判员和监督员。具体而言,质量问题的出现,不应视作是质量监督人员的过错,而发现质量问题应是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业绩。

(2)尊重主体地位。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纸审查等七家单位,这七家单位依次对各自的质量责任负责,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主体承担他们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权力剥夺各方主体的权力,也不应该去限制各方主体的责任,否则质量保证体系就会削弱,质监站就会承担不属于本身的质量责任。

(3)立足结构安全。保障结构的安全是质量监督职能最基本的要求,是对人民负责的底线。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的意义还在于:较长时期以来,我国建立了各个地区、各个级别的创优评优制度,由于客观上难以检查结构内在质量,创优评优只能主要地依靠工程外观质量和施工质保资料来评选,这样造成不少企业重工程外观质量、轻结构质量的本末倒置的局面,质量监督重点的明确有利于扭转这种局面,从根本上保障工程质量。

(4)规范质量行为。质量监督的职能要求不但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应当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其本质是监督各方主体责任到位,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施工管理处于符合质量标准的受控状态,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结合目前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监督站应当在这样一些方面加强监督:建设单位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方主体的资格是否与工程相适应,各类上岗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人员是否到位,材料使用前是否试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5)改变监督方式。质量监督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方法和制度。

篇5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结算的问题

(一)编制依据不足

目前,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惯性思维的影响,施工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会出现只追求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把控,但却忽视了对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往往造成工程做了,但是在结算的时候没有依据。

(二)竣工结算书编制质量低

由于对工程结算书缺乏必要的管理工作,工程结算书往往会出现缺页和漏掉项目的严重情况,一些有变更的项目只有变更后的蓝图,但是却没有变更的项目说明,对一些必要的工程费没有列出结算书,反而一些非必须的却写入了结算。

二.竣工验收阶段结算审查的问题

(一)拖欠工程竣工结算款

一般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都会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一定时间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再由发包人移交给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并对竣工结算资料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确认后,发包人再支付工程款。但是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建设单位会要求施工总承包商先行支付给分包方,这种情况下,由于有法律的制约规定,不管建设单位是否支付工程款,施工总包方必须得先垫付工资给分包商,要不然施工承包商就会被吊销营业资格。因此也就会经常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二)报审资料证据不全

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投资一般都比较大,技术难度大,建设周期长,设备材料的市价波动大,在制订工程合同的时候难以对整个施工期间发生的费用作相近的预测,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也会出现企业不可控的因素,比如变更现场签证,在办理不及时的时候就会提供不到造价所需的资料依据。

(三)工程价款调整存在较大分歧

工程造价行业目前在行业自律及行业约束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承包方在投标阶段为了中标会在土建部分进行利润让利,很容易就造成利润低,风险大,再加上施工管理不到位,导致了成本预算失控,需要在竣工结算的时候再采取弥补措施,但由于造价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良莠不齐会导致工程结算和实际造价出现较大的差额,少算漏算现象比较严重。

竣工验收阶段问题的解决方法

加强施工合同的学习

在大部分的工程管理过程中,很多的承包商把主要的精力都基本放在质量的管理上面,不大重视对合同的管理,注重事后管理,忽视事前和事中的控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重视资料的收集。为了确保工程的按期保质完成,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要求所有管理人员都得熟悉了解工程合同条款,处理协调好业主、施工企业的利益关系;公平、合理、公正的履行好己方在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造价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时在竣工结算的时候也有据可依。

重视竣工结算书的编制质量

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工程的施工资格,往往只重视投标工作,尽可能以低的价格获得中标。为了节省成本,留存利润空间,在施工的时候只派一些经验不足,专业水平有限的兼职人员驻守现场进行简单的工程进度款申报,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施工过程的造价管理有时候比投标工作还重要,因为他关系到经营策略的实施、日常生产和成本管理以及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企业效益,要重视造价结算编制的管理,调动结算编制人员参与投标决策分析,检查考核工程的结算成果。

及时办理签证资料,及时收集证据

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让建设单位及时、明确、有效的给予签证确认,一旦在结算时发生争议的时候能够起到很好的证据作用。在建设过程中,作为承包商一定要及时收集施工过程中相关的图片和其他资料,并去到现场进行勘察,做好处理进度、进度结果的记录。特别是造价管理人员,对于一些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协商洽谈方可完成的事项,更得要建设单位及时确认办理,并做好过程记录,以防在竣工阶段出现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工作量大、复杂繁琐的过程,特别是作为关键环节的竣工验收阶段,由于常常会发生纠纷情况,所以作为承包双方都必须重视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在工程开工前,各参与主体充分讨论工程造价管理方面一些重大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和建议。在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如存在争议,则需各方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着维护各方利益的宗旨,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确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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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成立大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验收办)。市综合验收办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计划、规划土地、城建、房地产、环保、公用、卫生、开发办、公安、广播电视、教育、电业、电信、邮政等部门以及有关专业公司、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参加。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市综合验收办报送住宅小区竣工计划安排。

    市综合验收办根据需要,可对住宅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住宅小区房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综合验收办申请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申请分期综合验收。

    第六条  住宅小区达到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综合验收:

    (一)建筑物的建设符合规划批复和设计要求;

    (二)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

    (三)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手续齐全;

    (四)投入使用区域内的道路、环卫设施、绿化、路灯等市政配套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施工设施、设备以及施工暂设、剩余构件、建筑残土全部清除;

    (六)动迁户妥善安置;

    (七)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住宅项目文件、房地产计划;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

    (六)消防验收许可证;

    (七)环保验收证明;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市综合验收办在接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对小区内的房屋单体工程质量、道路、排水、路灯、园林绿化、消防、卫生防疫、环境卫生、自来水、煤气、用电、物业管理前期准备以及学校、幼儿园、居民委用房等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第九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应按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综合验收办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市综合验收办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时冻结部分或全部工程等强制措施,直至其达到验收标准;未达到验收标准前,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其他有关开发、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市综合验收办可结合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等级的评定建议。住宅小区等级评定情况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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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监测工况要求

为保证验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现场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须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应确认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量与设计量是否吻合,设施应正常运行,废水处理量达到工况要求。若试生产期内,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到75%以上,应分阶段开展验收监测工作。

2.各类污染因子监测要求

2.1 废水监测

2.1.1 监测因子的选择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列出了19 项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和43项选择控制项目,其中19 项基本控制项目包括12项常规污染物和7 项一类污染物。对末端排放口而言,19 项基本控制项目均应进行测定;若有需要,还需根据进厂污水性质、出厂水用途、排放去向以及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从43 项选择控制项目中选测部分项目。

2.1.2 监测频次的确定

对污水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GB 18918-2002中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2 h 一次,取24 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pH、水温、BOD5这几项污染项目取混合样测定不尽合理。因此,在验收监测中,对污水处理工艺进口和末端排放口,一般每天取样4 次,采样2 d。而对各分级处理设施排口可适当减少频次,但应满足采样2 d 的要求。

2.2 废气监测

大气污染主要为未封闭的污水管道、进水泵房、隔栅、沉砂池、厌氧或好氧设备、污泥池和污泥脱水等散发的恶臭物质,主要污染项目有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甲烷。废气为无组织排放,布点时一般在下风向设3~4个监测点位。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的监测点设于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甲烷的监测点设于厂区内,各采样点均应设于浓度最高点处。建议最好在厂界上风向设1 个参照点,该点的设置对建设项目上风向空气被污染的程度有较好的说明,便于更好地进行数据分析,找到无组织排放超标的原因。实际监测中,监测点位应随风向的变化而随时变化。一般每天采样4次,每2 h采样一次,采样2 d[3]。

2.3 固体废物监测

由沉淀池排出的污泥,须经过好氧或厌氧的稳定化处理。污泥监测时应测定有机物降解率,以判断是否满足稳定化的要求,此外还要测定含水率、粪大肠菌群等项目。污泥的处置方式,采用较为广泛的是农用和卫生填埋。污泥作农用处理时,应测定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镍、总锌、总铜等金属元素和砷、硼等非金属元素以及石油类,苯并芘,AOX,PCB,PCDD,PCDF 等有机物,污染物含量应满足GB18918-2002 中表6 的要求。采样时采用多点采样法,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质量不小于1 kg,采样次数不应少于6次]。污泥进行填埋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2.4 噪声监测

噪声源主要为鼓风机、污水泵、污泥泵和污泥脱水机。验收监测时,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相关要求进行布点,一般只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主要考核该建设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当厂界周围有居民区或学校等敏感目标时,厂界应加密布点;若产生超标现象,还应对声源进行监测,以分析噪声来源,分析其影响范围。厂界噪声的测试一般不少于2 d,昼夜各2次。

2.5 环境质量监测

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内有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还应进行污水厂周围环境质量监测。布点原则以及监测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一致。验收监测实际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2 d,每天2 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为3 d,采样频次按环评要求;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 d。

3.环境管理和批复落实情况检查

3.1 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的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照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并投产使用,项目试生产是否按规定申报并经批准。

3.2 环境管理机构、监测能力、运行记录和环保规章制度的检查

主要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环保管理网络和环保规章制度,是否有专职环境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正常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运行记录是否齐全。对排放的污染物,建设单位自身是否有能力进行日常环境保护监测,日常监测计划、监测机构、人员、资质和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若无监测能力,该单位应制定委托有资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计划。所有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资料,应由建设单位环保专职人员收集归档。

3.3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主要检查污水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是否安装了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 等主要水质指标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流量计和在线监测仪是否有计量部门的质量认证证书和环保部门的推荐证书,自动监控设备是否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固废暂存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了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各排污口是否设置了环保图形标志牌,排污口的数量、位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意见的要求设置。

3.4 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

此类项目的环境风险因素反映在污水处理厂非正常运行状况可能发生的原污水排放、污泥膨胀及恶臭物质排放引起的环境问题。污水处理厂一旦发生事故,对周围环境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健康均可能造成影响。应调查试生产期间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并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制定了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方案及备有相应的应急设备、装置,是否按照既定的应急方案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

3.5 固废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主要检查污泥等固体废物堆放场所是否按规范建设和管理;并通过现场跟踪和检查相关台账,检查其处置和综合利用是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3.6 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办法或处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卫生防护距离内原有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是否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拆迁或搬迁,或是否存在新建的环境敏感目标。

3.7总量控制要求

此类项目一般对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控制要求。根据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排放量核算出全年废水排放量,结合验收监测结果(即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进行计算,得到实测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意见中给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进行对照,检查污染物总量达标情况。

4.结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比较复杂,对验收监测单位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在实际工作中,验收监测单位应针对出现的问题,与项目建设单位以及环保管理部门多沟通,争取及时有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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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属于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因为其中涉及到多个环节、多项工作,所谓竣工验收就是工程建设结束后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它决定着工程建设的成败。只有做好竣工验收管理才能为工程的竣工结算提供依据和保障,也才能打造出高质量的农网工程。

一、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的特点分析

地方性的农网工程通常都是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因此,工程建设施工需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与制度。自从2013年以来,我国实行了年度投资计划年内完成的方针,此时的农网工程体现出以下方面的特征:

1 施工工期有限,时间紧任务重。当国家的投资计划出台后,电力部门需要及时完成工程设计、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多项任务,而且农网工程施工非常容易受到外界气候条件、自然条件的不良影响。每年真正的施工时间大概仅为四个月或一个季度。

2 施工周期集中、施工匆忙。工程设计、施工及其监理以及物资采购等工作前后相差无几,使得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之间存在冲突,很多地方可能无法如期完工,而且可能出现疯抢资源、资源供不应求的问题。

3 参建单位资质与实力有待考证。很多农网参建单位内部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素质与能力等都有待考证,且单位内部管理模式存在不足,无法达到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规划化、细致化管理,使得工程建设的质量与进度无法得到有效掌控。

4 农网工程覆盖面积大、工程点较多,需要施工、验收、投资等同步进行,且工程竣工后,一些设备、线路等都已进入带电状态,为竣工验收带来困难和挑战。

二、10kV以及下农网工程竣工验收中面临的问题

正是因为农网工程建设具有以上特点,才使得农网建设单位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工程进度控制上,这样就忽视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使得工程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其中容易出现以下方面问题:

1 现场工程量同竣工图不一致。施工中建设单位过多关注工程进度,忽视了竣工图核对,再加上管理人员缺乏责任意识,专业技术水平低下等等,都可能导致竣工图与实际工程量之间不一致的问题。例如:现场的电力设备的参数、编号等类似信息同规定的标准不一致,为后期工程管理与结算带来困难,甚至会威胁电网安全。

2 物资管理无序。物资管理贯穿于农网工程管理的整个过程,然而,各大农网建设单位却忽视了这一问题。由于施工前未制定科学的物资管理规范,使得实际施工中物资进场、出库等都无规则、无秩序,甚至出现了物资混用、代用、浪费等问题,直到最终竣工验收阶段库存物资也无法确定,从而耽搁了工程竣工结算。

3 竣工资料验收不合理。竣工资料是农网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竣工验收重要工作之一,然而,实际的农网工程竣工资料的客观度、准确性等依然得不到保证,其中一些重要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都遭受质疑。同时,材料表、竣工报告以及竣工图等内部信息达不到一致,为后期的竣工验收结算带来不良影响。

4 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于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来说,存在很多隐蔽性工程,例如:接地设备埋设工程、电缆沟工程等等,这些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电缆沟内部杂物、杂水滞留,且沟体深度不足,管道密封度不合格,内侧防水质量不合格等等;第二,电缆接头或端口等处缺少绝缘防护,且密封度差,容易遭受外界侵蚀。且电缆接头的质量达不到标准,在没有完好的防护技术的保护下很可能遭受水体腐蚀或侵蚀等问题,一旦发生故障问题很难解决;第三,配网装置安装不合格。没能根据设计规定进行规范安装造成了接地故障。

三、10kV以及下农网工程竣工验收有效措施

1 加强工程完整性验收。完整性验收就是从整体上对农网工程进行验收,确保施工的工程量同国家的规划量相一致,实际施工要同国家的规定相符合。当出现个别项目的规模、数量等出现变动、调整等问题时则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发出申请,获得其审批,要保证国家发改委工程验收的科学性。

2 加强图实一致性验收。所谓的图实一致性就是指现场施工同设计图纸的一致性,以及各项电力装置的型号、电力线路类型等同规定要求的一致性。例如:户表信息同现实用户信息是否一致,安全标语的设置合理与否,所选择的物资类型是否同设计图纸要求保持一致等等。建设单位必须积极建立同监理单位的合作关系,选派专业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其中必须加强工程图纸与实际工程一致性的验收,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图实不一致的问题时,必须交由设计方进行处理,直至达到图实一致才能获得竣工投产。

3 完善物资验收。物资是农网工程施工必备的资源,物资用量的验收大体涵盖:施工方领取的物资数量、实际施工所使用的物资量、库内应剩余的物资量等等。每一个验收环节所使用的物资都要形成详细、清晰的记录,其中明确例如:物资名称、类型、数量、规格、型号等等。建设单位应该主动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起来,共同深入工程现场,相互配合起来进行竣工验收,并在施工现场签下验收报告,这样才能确保验收的客观性、真实性,同时也能减少竣工验收成本。验收结束后要形成一个物资用量表,其中需要各个验收单位的签字。

4 重点完善竣工资料的验收。必须重点加强竣工材料的验收,这其中主要为设计变更单的验收,要确保其内部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且前后逻辑合理。对于10kV以及以下的农网工程来说,其竣工资料验收需要各个单位、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其中要充分发挥归口管理部的功能和作用,重点加强统一归口管理,加强对工程验收资料的集中、整理,并积极地给予指导。要为农网工程施工创造一个有利环境,可以对竣工资料实施分类管理,实际的工程资料验收过程中,要从资料内容的客观度、准确度以及其中数据的精准性、客观性等方面入手,同时,也要加强资料完整性的检查。

5 重视隐蔽工程的验收管理。隐蔽工程是农网工程竣工验收重点管理项目之一,必须加强对隐蔽工程的验收管理。首先,开工前,验收者应先做好各项电力设备的验收准备,例如:验电一些设备,同时,做好各项电力电线材料的抽检工作,例如:电缆头、电缆管以及多项接地设备等的质量检查,从而形成对农网工程形成一个初级的判断,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方便后期验收能把握重点。其次,做好施工过程的抽样检查。对于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来说,实际施工中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设计变更等问题,从而引发施工的变化,又必须重视施工过程的检验,确保能够及时掌控农网工程的施工状态,其中要做好各项资料的整理、核查与验收工作。再次,对于隐蔽工程,施工方需不断地进行自我检查、监督,同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则要定期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只有当隐蔽工程获得了各个检查验收单位的签字认可后,施工企业才可以继续开展施工。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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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突出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管理重点环节,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质量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根据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现状,确定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制定科学可行的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计划,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住宅工程的建设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发包和材料采购上,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不得擅自降低设计标准,变更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嵌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主要参建人员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二)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质量投诉接待处理和回访部门,并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联系人、电话和地址。对发生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对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问题,建设单位应予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需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和施工图设计要求。要结合我市处于高寒地区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标准,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的屋面、墙体,塑钢门窗安装、卫生间防水等施工环节,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进行专项治理,并采取相应有效的技术保障措施。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住宅工程保修规定,积极履行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把好质量验收关,前道工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防渗漏、防结露及室内环境质量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切实履行好现场监理责任。

(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进行分户验收。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需要实测实量的项目要使用专业检查工具。在公共部位检验批验收完后,要及时填写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3.建设单位在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4.工程质量监督站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作为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件之一,并监督分户验收的落实情况。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应携带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件到质量监督机构申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市)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民用建筑节能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市节能住宅工程质量

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特别要做好“三玻”节能外窗的落实,屋面防水、外墙保温节点的处理及节能保温材料验收把关等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住宅工程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后,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并送达监督计划,同时依据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实行差别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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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包括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

专业验收是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综合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用地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和列为国家、省、市级住宅示范工程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用地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专业验收。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专业验收的条件、资料要求和办事程序应当公开。

第七条规划、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齐开发企业报送的专业验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事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在收齐开发企业报送的专业验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则、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始竣工验收的日期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收齐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整改,并由开发企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已通过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涉及公共安全的单项工程符合有关专业验收的要求;

(三)持有供电、供水、管道供气部门的准许使用文件资料;按规范设置了门牌、配备了邮政信箱等,已具备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四)已通知有关单位接收或购置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项目;

(五)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环境整洁;

(六)商品住宅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埋入地下。

第十二条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有关部门应当依时参加。

第十三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单栋(包括联体)房屋建筑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必须整体进行。

住宅小区等群体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可以分期进行。

第十五条综合验收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处罚:

(一)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未经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验收资料齐全,建设、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手续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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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筑物与电力工程档案是电力资金投资后形成的两个实体,电力工程档案是企业生产、运行、维护的依据与凭证。工程档案的质量不仅反映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管理、物质采购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的水平,而且关系到基建工程达标投产和工程竣工验收是否能顺利进行,甚至还影响到运行单位档案现代化管理的水平和进度。目前,由于工程参建单位对各自的档案管理职责不明确,档案要求和管理模式及素质的不一致,导致电力工程档案的管理混乱,其主要问题表现在:

其一: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档案管理中缺乏对工程全过程中档案业务的监管、指导、管理;

其二:设计单位游离于档案工作之外。设计阶段处于项目建设的前期,在正式开工前设计单位已开始工程运作,但设计单位没有介入工程档案的管理。设计技术联系变更文件没有使用统一文件编号,造成管理上无序;变更单上签字不到位、随意修改,为档案永久保管埋下了隐患;

其三:监理单位未能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对监理文件归档范围不明确,工程监理只注重工程质量的监督而忽略了工程档案的监理,很多该归档的材料没有归档。对竣工图的编制不重视、不把关,竣工图存在没有按实际变更或变更方法错误等现象。与施工单位存在档案提供概念上的模糊,造成施工、监理单位都没有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些重要环节、部位的档案资料;

其四: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不稳定,对工程档案质量的认识有差异,对档案工作的的认识也良莠不齐,致使施工文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竣工图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设计变更与竣工图不一致、签字不规范、修改随意性大、组卷分类不准确等。

要尽量避免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作为一名多年从事电力工程档案管理的工作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一、建设单位落实管理

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法人主体,是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档案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的组织核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从形成、整理、审核到移交,需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参建单位来共同完成。从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各阶段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呈多元化态势和不确定性,档案材料形成于不同的参建单位。但为了利用目的,要求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因而建设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规定》,从源头抓起,将工程档案的归档、质量要求纳入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一是在下达基建、技改、网改、科研等计划的同时明确项目负责人是该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责任人;二是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时明确工程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国标GB/T11822―2000要求后归档,工程完工后档案未归档不付工程尾款;三是与设计单位签定委托出版竣工图的合同时应明确设计单位提供竣工图的电子图档及有关要求;四是检查工程质量的同时检查工程档案;五是监理应负责工程档案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包括竣工图);六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验收工程竣工档案;七是无论外包工程还是公司三产的内包工程,都要施行谁形成的档案谁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的原则。

二、档案人员全面参与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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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节点性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讲,通过竣工验收即为工程建设划上了圆满的句号。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竣工技术预验收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属于政府验收范畴。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和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简称《规程》),以及《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对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技术预验收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和加强,进一步提高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1竣工技术预验收基本情况

1.1适用条件《规程》强调,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应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办法》要求,基础处理不复杂、技术较简单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不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或者将竣工技术预验收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2]。1.2实施方式《规程》明确,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成员2/3以上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1.3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评价;检查尾工安排情况;鉴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

2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江苏范围内,泵站工程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大型水利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覆盖率不断上升。各地级市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的工程以及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刚刚起步[4]。扬州市水利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起步较早,从2014年即开始这项工作,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摸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从2015年开始基本做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全覆盖。2016年12月6~10日,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持召开了扬州市乌塔沟分洪道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会议,成立专家组负责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专家组下设规划及前期、建设管理、财务审计、运行管理和质量安全五个工作组,专家组讨论后形成《扬州市乌塔沟分洪道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工作报告》,拟定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从而为工程的竣工验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7年1月5~6日,扬州市水利局主持召开了扬州市古运河瓜洲运河整治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会议,该工程分为四个标段,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分别批复,概算分别为2928.13万元、2957.73万元、2914.05万元、2911.38万元,工程投资均不大,但仍展开了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

3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存在问题

3.1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从国家层面,《规定》和《规程》对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做了基础性的规定。这两部规程规定更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较大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对于许多结构简单、规模较小、投资额不大的工程显得不太适用[5]。结合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江苏省水利厅出台了《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实施办法》,《办法》中融入了中小水利基建项目的特点,简化了部分验收管理的要求。但对于范围的界定显得较为模糊,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等描述没有明确界定,且诸如农水项目等其他类型项目如何参照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部分工程验收时标准难以确定。3.2预验收工作行政化色彩较浓工程竣工预验收工作原目的是要避免在正式验收时因为时间紧、专业性不够、工作深度不到位等原因而导致的验收质量不高等问题的发生。但有些地区验收工作行政化色彩较浓,将验收工作纳入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考核中,使得部分验收主持单位由主动变为被动,验收质量大打折扣,使通过验收来检查工程建设质量的功能趋于弱化[6]。3.3预验收工作滞后,项目法人力量薄弱部分工程由于尾工处理、审计决定、专项验收等问题导致迟迟达不到验收要求而导致竣工验收工作滞后。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距离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时间较长,部分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很难到位解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加之部分资料的缺失,导致专家组预验收工作开展困难。水利工程临时组建的建设单位成员一般是兼职,同时承担着机关职能事务;工程完工验收以后,大部分成员将奔赴其他岗位,工程扫尾工作显得仓促,待竣工预验收工作开展时缺少人员协助专家组查阅资料和解答问题,导致专家组预验收工作开展困难。3.4验收准备工作不到位部分工程工作报告质量较低,未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来填写,各参建单位数据不统一等问题也影响专家组进度。专项验收资料收集中,多数中小型工程进行了档案专项验收,多数中型工程进行了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大部分工程未进行环境保护专项验收,验收标准不一,使得专家组较难形成统一意见。3.5专家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竣工技术预验收阶段组织了专家组进行预验收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本职工作就较为繁忙,很难抽出集中几天的时间来从事预验收工作,导致预验收工作时间不足,使得验收工作质量得不到保障。由于专家组成员的临时性,验收工作的效果也无法考核,即使验收工作出了较大问题也只是撤回鉴定书,最多取消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对专家本人影响不是很大,使得专家责任落不到实处。3.6抽样检测、观测资料缺失检测资料是判断工程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竣工预验收工作内容包括鉴定工程质量,如果没有抽样检测,专家组只能根据合同工程验收的结论判断。有无抽样检测,可能会对结论有影响。近年来我国对于安全监测工作的认识已经逐步提高,水利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关规范,对于水电工程监测工作从设计到施工都已经非常成熟,监测内容占主体土建工程的投资高达2%左右。对于水利工程,特别是中小型水利工程,监测工作进展缓慢。中型建筑物工程基本布设了水平位移、沉降、扬压力观测点,许多小型工程及河道堤防类中型工程监测设施缺少,观测数据缺失,在预验收过程中专家很难对工程的安全运行状况作出完整评价。3.7重大设计变更确定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要经过原批复单位同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对于属于重大设计变更还是一般设计变更存在争议。如国家发改委批复一个大型水利工程(批复投资约30亿元,包含切滩、河道、建筑物、堤防等工程),其中一段堤防因征迁问题,不得不改变堤线200m;一个小型建筑物(建安投资200万元左右)由于城市防洪规划的调整,引水流量增加了30%,结构由单孔改为双孔;一座中型水闸由于城市路网调整,无法建设公路桥,需取消建设。上述问题调整的工作量从整个批复的工程来看微不足道,但是从每段工程本身对比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均属于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家意见不一。3.8运行管理单位职能弱化运行管理是工程建设完成以后投入运行能够发挥应有效益的重要工作。运行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报告是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评价工程是否达到建设要求的重要依据。诸多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尚未明确运行管理单位,故管理单位并不能参与工程建设过程,对工程的各工期节点不能深入了解,不利于工程运行管理。运行管理报告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专家的评价结果。

4推进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的建议与措施

4.1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对于农田水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自动化和信息化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在相关办法中明确。农田水利工程虽然一般单体工程规模不大,但工程整体投资较大,对于验收工作要统一管理。加强制度规范的宣贯工作,使得从政府部门到各工程参建单位高度重视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对验收监督管理单位也应定期加强培训、座谈,将竣工预验收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推动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良好进行。4.2预验收工作去行政化验收工作进展如何取决于工程参建单位的配合程度,应该作为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工作考核的指标,不应作为验收主持单位或监督单位的考核指标。验收主持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对待验收工作,不符合要求坚决不组织验收。专家组成员严格按照工作手册要求形成专家组工作报告,上报验收主持单位。使得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成为纯粹的专家行为,专家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对工程的建设情况作出一个接近真实的评价结论。4.3强化项目法人建设建设单位队伍应相对固定,工程完工验收以后建设单位人员有可能参与下一个工程,但人员组织架构基本相似,可以很快地重新回到竣工技术预验收的准备工作来,并且对工程较为熟悉,为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提供了方便。并且是否及时进行竣工验收,也可以成为考核建设单位的主要成员的重要指标,可促进验收工作顺利完成。4.4加强预验收准备工作建议较大工程在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时组织相应的预验收工作,邀请专家全面把脉工程建设管理及工程质量,提高过程中验收质量。专项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诸多小型水利工程并未专项批复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程,在一定程度上许多中小型水利工程不能完成。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相关办法,细化专项验收要求,初步设计批复中专项达到一定规模的进行专项验收,达不到的在工程主体中一并验收,使得各建设单位有章可循。4.5落实竣工预验收工作责任建议建立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库,验收监督部门对专家定期培训与考核,确保专家能胜任验收工作。每次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果也提交验收监督单位备案,专家对成果负责,若验收结论有明显问题追究相关专家责任。建议也可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7]。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委托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这些机构更能作出较为专业的评价和结论。咨询机构可以通过行业管理规范其工作,并进行适当考核,保证工作质量,也使得预验收工作的责任有了明确的着落[8]。4.6严格做好检测、监测工作竣工技术预验收阶段的质量抽样检测尤为重要,而且应该对检测内容、频次有明确规定。抽样检测可以对比工程与完工验收时的状态,对工程运行管理也有好处。抽样检测工作需科学、民主地制定抽检方案,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监测工作应区分水电工程和水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参照大型水电工程的监测规定实为不妥。应将水利工程的监测工作纳入强制性条文范围,必须实施。尤其是小型水利工程,监测资料缺失较为厉害,很难判断工程的运行状态良好与否。对于没有监测数据,没有观测设施的工程应该拒绝验收[9],在建设过程中加以控制。4.7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各地应根据相关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不同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的理解可能有所出入,验收主持单位和监督单位应在项目法人无法确定变更属性时应及时给予指导。对于存在争议的变更,有些变更也无法及时报送原审批单位,建议设置较大设计变更,明确可以由原审批单位的下级机关批复并报原审批单位备案。4.8强化运行管理职能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运行管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在工程建设初期确定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全程见证工程建设[10]。运行管理单位应作为分部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预验收的重要参加单位,采取运行管理一票否决制,不利于工程运行管理工程竣工预验收不通过。

作者:陆春华 刘金生 张伟 单位:1.扬州市水利局 2.扬州市瓜洲泵站工程建设处

参考文献

[1]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Z].

[2]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实施办法[Z].

[3]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

[4]黄海田,沈建霞.水利工程技术预验收的若干思考[J].水利水电科技进展,2013(03):68-72.

[5]高山,黄海田.改革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管理的若干思考[J].人民长江,2011(05):102-105.

[6]张金华,叶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人民长江,2008(24):101-102.

[7]刘洪.丹阳市小农水重点县工程现场验收新措施[J].中国水利,2015(21):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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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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