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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案演练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18 15: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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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案演练方案

篇1

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实现站所应急预案与相关单位应急预案衔接;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预案的充分性和应急设备的保障能力及应急人员的操作能力;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的基本要求、方法、内容及程序,适用于贡格尔收费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三、职责

(一)站所负责人职责

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负责签发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

(二)副所长职责

协助站所负责人负责主持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更新;

2、协助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3、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实施、演练和准备情况,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审;

4、负责应急演练的策划和实施;

5、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6、负责对员工的自我防护技能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7、定期对应急预案评价人员、应急救援、抢险队员进行培训;

8、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

四、工作程序

(一)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分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评审采取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形式简单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1、形式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和制定过程等内容进行审查。形式评审的重点是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可读性。应急预案形式评审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2、要素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从符合性、适用性、正对性、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要素评审包括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为细化评审,可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急预案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表中的评审内容及要求进行对应分析,判断是否符合表中的要求,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完成《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见附件。

① 关键要素

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内容涉及站所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时的关键环节,如应急预案中的危险源与风险分析、职责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应急响应与处置技术等要素。

② 一般要素

应急预案要素中简写或可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内容不涉及站所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时的关键环节,而是预案构成的基本要素,如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

(二)评审程序

1、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在广泛争取意见的基础上,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查。会议评审规模和参加人员根据应急预案涉及范围和重要程度确定。

2、评审准备

应急预案评审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 成立应急预案评审组,落实参加评审的人员;

② 通知参加评审的人员具体评审时间;

③ 被评审的应急预案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人员;

3、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 评审工作由站所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主持;

③ 应急预案编制人员介绍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情况;

③ 评审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讨论,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④ 应急预案评审组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⑤ 讨论通过会议评审意见,参加会议评审人员签字。《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见附件;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就邀请当地安全生产部门参加。

5、修订完善及意见处理

① 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② 评审组组长负责对各位评审人员的意见进行协调和归纳,综合提出预案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③ 站所应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项进行分析研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④ 反馈意见要求重新评审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人员按照要求重新进行评审;

6、批准印发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站所负责人签发。

五、评审要求

(一)应急预案编制后由站所负责人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论证;

(二)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73号)的要求;

(三)应急预案编制涉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当地相关部门同意,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附有专家名单。

六、评审原则

应急预案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符合站所应急管理工作实际;

(二)对照相关标准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依靠专家,综合评定,及时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七、评审依据

应急预案评审应依据以下文件,并考虑站所实际:

(一)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和文件;

(二)地方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以及本行业有关应急预案及应对措施;

(三)可能存在事故风险和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八、评审人员

参加应急预案的评审应由以下人员参加: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熟悉并掌握《站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应急知识;

(三)熟悉站所各项工作流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性:应急预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适用性:应急预案的内容及要求是否符合站所实际情况;

(三)完整性:应急预案的要素是否符合指南评审规定的要素;

(四)针对性:应急预案是否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重大危险源,重点岗位部位;

(五)科学性: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预防体系、信息报送、响应程序和处置方案是否合理;

(六)规范性: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等是否简洁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

(七)衔接性: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其它部门或单位预案是否衔接。

十、应急预案评审应考虑下列信息:

(一)紧急情况响应和应急演练的结果;

(二)外部应急经验;

(三)设备、设施或流程的变化情况。

十一、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注重下列事项:

(一)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二)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三)预防措施的针对性;

(四)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五)响应程序的操作性;

(六)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七)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十二、应急预案评审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应急预案评审的频率;

(二)应急演练的方法;

(三)应急演练的频率。

十三、培训

(一)培训和训练应针对应急队伍和全体员工进行;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每年的3月份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演练计划》,确定演练内容,应急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在进行应急演练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制定演习方案、演习方式、指定演习效果评价人员、安排相关的后勤工作;

(四)应急演练应包括下列事项:

1、时间、目标和演习范围;

2、演习方案和演习方式;

3、演习现场规则;

4、指定演习效果评价人员;

5、安排相关的后期工作;

6、编写书面报告;

7、参演人员进行自我评估;

8、针对不足及时制定改正措施并确保实施;

(五)进行大型应急预案演练时,站所负责人、环节干部都要参加,进入现场观摩指导。

(六)应急预案演练应检验和评价下列效果:

1、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

2、参与人员的反应能力与处理能力;

3、应急预案的操作性;

4、应急设备的充分性、可用性与有效性;

5、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性;

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篇3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篇4

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x安监发〔XX〕x号)统一安排,我局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还组建了局长亲自挂帅的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小组成员由业务科室主管领导和科室人员组成。

二、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我局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基本建立了应急专家库和应急救援队伍:一是通过建立专家人才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二是针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形成了依托消防大队为主要力量的专业应急救援队。

三、预案编制、执行及演练情况

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x安监发〔XX〕9号),我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全市企业制订的应急预案进行了全面整理,对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和备案工作清理,截止5月10日,我市共检查企业44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0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商贸企业30家。上述企业均完成了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今年,我局按要求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进行了督查。截止目前,已有17家重点企业开展应急演练。通过举行应急演练,达到了锻炼队伍、提高技能、熟悉预案、教育宣传的目的。

四、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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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2017年8月,我省制定了《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应急预案演练是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各村委会、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抓好应急演练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应急演练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切实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的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达到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目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检验镇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求,是否能够满足安全事故救援应急情况下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基本需求。

(二)检验镇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及各单位、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指导日常安全风险防范。

(三)检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后,相关单位、部门的人员能否正确响应。

(四)检验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发生事故后能否按预案合理开展自救、互救,不因事故而造成次生、衍生灾害的再次发生,甚至于引发大的人身伤亡。

(五)检验预案启动后,相关联动机制是否正确有效运行,各级组织是否严格按照安全责任制的要求,正确有效地组织开展应急响应。

三、演练计划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全镇在4月份前完成相关演练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各村委会、各部门演练方案统筹演练工作开展。

(二)根据我镇实际,镇内在5月份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工作,并于10月份开展第二次应急演练工作,演练结束后,上报相关演练工作开展汇报。

(三)各村委会、各部门(不含学校)、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根据各自行业和职能特点要求,自行确定演练内容,并于2021年4月10日前将演练方案报镇人民政府,2021年6月份前完成演练工作,演练结束后,上报相关演练工作开展情况。

(四)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完成消防(学生宿舍疏散)、防踩踏、地震、食品安全等内容的安全演练和教育,最大限度地确保师生安全,并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演练方案报镇人民政府,演练练结束后,上报相关演练工作开展情况。

四、应急演练注意事项

(一)应急演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应急预案规定。

(二)高度重视、科学计划。

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必须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给予资金等相应支持,有关领导应参与演练过程并担当与其职责相当的角色。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应急演练应结合可能发生的危险源特点、潜在事故类型、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气象条件及应急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演练应重点解决应急过程中组织指挥和协同配合问题,解决应急准备工作的不足,以提高应急行动整体效能。

(四)周密组织、统一指挥。

演练策划人员必须制定并落实保证演练达到目标的具体措施,各项演习活动应在统一指挥下实施,参演人员要严守演习现场规则,确保演习过程的安全。演习不得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不得使各类人员承受不必要的风险。

(五)由浅入深、分步实施。

应急演习应遵循由下而上、先分后合、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应以若干次分练为基础,特别是学校应切实按分步预演到综合演练的步骤开展应急演练,严防演练伤害的发生。

(六)讲究实效、注重质量要求。

应急演练指导机构应精干,工作程序要简明,各类学习文件要实用,避免一切形式主义,以取得实效为检验演练质量的唯一标准。

(七)应急演练原则上应避免影响公众,如必须涉及有限数量公众,则应在条件比较成熟时择机进行。

五、相关要求

(一)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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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了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主题宣讲活动。全体职工共同学习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随后进行了相关讨论。通过学习全局干部职工深化了思想认识,提升了政治站位,增强了践行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组织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6月19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了《2020年“安全生产月”宣传片》、《坚守的责任》、《严守红线生命至上》等安全生产教育视频,通过视频的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和反思讨论,用鲜活惨痛的事例推动全局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并灵活掌握红线意识,吸取教事故教训,完善防范措施,消除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三、积极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按照《关于推进全区水利行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了让干部职工们看到眼里、听进耳中、记在心上,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方式,扎实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利用微信群、QQ群及时安全月活动方案、警示标语、安全知识等内容。同时,积极开展线下宣传,充分利用宣传栏,在工程区、生活区悬挂横幅、张贴安全知识挂图等,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此次活动共计制作安全宣传展板3个,悬挂横幅9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迅速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在全局营造了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开展防汛应急演练

6月9日,区水务局组织四龙镇和水川镇开展了防汛应急演练。演练以黄河上游连续降雨、黄河水位上涨、河岸护堤塌方为背景。根据调度指令,参加演练相关人员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各抢险小组分工明确、配合默契,迅速携带救援工具,按照演练预案赶赴抢险地点,进行装沙袋、堵漏、事故处理等抢护工作。同时,第一时间引导群众有序转移至临时避难点,开展医疗救护工作,确保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整个抢险演练紧张而有序,快速有序的完成了规定的防汛抢险演练任务,有效检验了防汛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积累了防汛抢险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了全员防汛抢险应急能力。

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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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处理煤矿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2015年初,我矿成立了以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按上级部门要求组建矿山辅助救护队,建立了应急值班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管理制度、应急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了制度及组织保障。

二、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针对煤矿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我矿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主要针对矿井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融合在专项应急预案之中,明确了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为防止矿井各种灾害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主要有水灾事故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顶板事故应急预案、瓦斯爆炸事故应急预案、雨季“三防”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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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公司党委的第十六次党代会报告对公司未来五年工作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面对未来向好的发展环境,公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和提高,不确定的因素也会相应增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更好为企业稳步发展保驾护航,其中应急管理更是重要的一环,随着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风险的增加,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对提高企业隐性效益意义重大。作为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时刻不忘培育做好本职工作的思想动能,从细小处着手,做好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公司应急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本文旨在通过对以下薄弱环节进行分析,探索解决方法,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机制建立不完善,思想认识不到位

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这不只是安全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集中企业全体人员的智慧和力量,由企业负责人牵头,各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进行分工,厘清层级,共同编制应急管理制度、确定应急职责、完善应急奖惩、配备应急物资,从而形成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虽然《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但是,仍然存在企业负责人对此不够重视,或者存在错误的观念,认为应急管理工作只是安全部门的事情,导致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由《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组织或者参与”者变成了“唯一”者。但是安全管理人员往往会受到本职工作的知识限制及调动资源的职权有限的影响,导致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水平低下,问题考虑不充分,体系建立不完善,职责分工不明确或职责分工不合理,并且应急预案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只是安全管理人员知道的现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会形成混乱的场面,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人员和物资调动不协调,导致救援行动不及时,不能高效完成应急救援行动的目的。对策措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细化各级人员应急职责,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加强对全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应急培训,将各层级人员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提升到政治高度。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统筹领导,从全局角度出发,协调各方资源,形成“各级参与,领导负责”的机制,建立完善高标准、高水平的应急管理体系。

3应急预案体系层级不清,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在这里可以简称为“三级预案”,并对“三级预案”的作用和主要内容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总体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应急救援体系、预警机制等;专项预案是针对某一类事故的救援方案,必须遵守总体预案的基本框架;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施工现场事故类别编制的具体措施办法。很多企业并没有分清“三级预案”之间的层级关系,导致综合应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不衔接;或编制的应急预案未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尤其是建筑施工单位岗位人员发生了调动,现场处置方案未结合现场人员调动情况进行及时修订,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过程中无现场一线作业及管理人员的参与,导致一线人员对自身应急职责不明确,发生事故后难以按照预案进行操作,导致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存在较大缺陷。对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成立编制工作组,根据本单位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明确本单位应急管理层次、指挥体系、响应级别等,由企业负责人统筹组织,指定专业人员负责,从救援体系、预警、响应、应急救援技术、应急保障等方面提高应急预案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考虑与上级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现场处置方案是“三级预案”的“第一道防线”,建筑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区域管理制度,明确各区域应急责任人员,减少区域责任人员的流动,组织区域责任人及有应急救援职责的人员共同参与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确保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都能明晰本岗应急救援职责,筑牢应急预案的“第一道防线”。将应急预案职责落实到人而不只是停留在“纸”上。

4预警、响应机制不明确,缺乏系统的策划

很多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同一事故类型就编制了多个单独的应急预案,使应急预案中程序内容多次重复,未系统化建立预警、响应机制,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在响应过程中无法准确执行应急预案确定的应急职责,在救援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操作步骤或者应急程序,完全忘记了应急预案的本岗应急职责,对应急预案的执行发生较大的偏差,发生事故后造成应急响应级别不对应,尤其是应急响应级别不够,营救救援行动不及时,反而给应急处置带来负面的效果。对策措施: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特点和难点,排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由企业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系统策划,制定协调统一的各项应急预案。虽然施工现场潜在的事故类型多种多样,但一个单位的应急资源却是固定的,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资源,针对本单位潜在事故类型、应急资源、应急救援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站在整体角度系统策划各个预案之间的关联,保证预案之间的协调性。同时各层级人员要做到自身职责认识到位、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程序,保证应急管理体系的正常开展;严格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能力科学建立响应分级机制,同时明确响应升级条件,各级响应接口要严密。同时在应急资源保障方面,除了需要了解自身软硬件条件外,还应该将上级及周边社会环境的各项资源统筹考虑,以自身资源为保障,社会资源为补充,更进一步的与上级及当地社会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进一步确保应急响应机制的完善、有效。

5应急预案教育培训不够

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缺少对内部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缺乏专业的培训教材,多数情况下应急预案培训只是照本宣科,内容单调乏味;未针对不同层级和不同岗位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应急培训;专业救援人员未接受过专门的应急处置技能培训,造成了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的“不专业”;企业领导未参加过事故应急指挥能力的相关培训;种种情况最终造成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响应的应急救援能力,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高效、迅速地开展救援工作。对策措施:要积极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制订培训大纲和计划,组织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编写各岗位的培训教材,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分批次对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开展应急培训,确保教育培训不漏一人。明确各层级应急响应程序和岗位职责分工,提高全员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技术水平。结合“安全生产月”、“应急演练周”、“全国防灾减灾日”等专题活动,采用互动、体验、模拟等方式开展贴近实际的应急宣教活动,有效增强培训效果。

6演练形式化,缺乏有效实施

应急演练前期准备工作较多,需要成立应急演练小组,明确演练科目并制定应急演练方案,进行职责分工和演练前的教育培训等,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目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的应急演练活动过于形式化,通常编制的应急演练方案只是一个剧本,并未按照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明确演练程序,太过于注重可观摩性,只是“演”而不是“练”,忽略了应急演练的根本目的,无法起到提升应急能力的实际作用,更无法使应急演练成为完善应急预案的有效手段。对策措施:应急演练前需要了解企业存在的事故类型,根据目前阶段的需要确定演练科目。前期要成立应急演练领导小组,由组长统筹组织做好应急演练的策划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做好参练人员的前期交底,确保参练人员熟知演练中的应急响应、物资调动和救援流程,把每一次应急演练都当成事故救援来进行,不允许在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马虎,通过演练真正达到提高应急响应速度、提升应急救援水平的效果。演练结束后要根据演练情况,切实做好总结,针对问题和不足修订应急预案,真正达到完善应急体系的目的。

7结束语

应急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与否的重要体现,完善的应急体系,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任何企业都要坚定“生产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为基本的准则,而应急救援作为挽救人员生命的最直接手段,需要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各项应急工作,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

参考文献:

[1]何斌.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改废”[J].中国应急管理,2021(2):38~41.

[2]季洪来.健全完善应急体系推进应急管理能力建设[N].黑龙江日报,2021-0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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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目的

全面检验和考核各学校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以及我县学校应急救援队伍技术和战术水平,进一步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师生预防突发事故的意识,锻炼和提高应急突发安全事故时自我保护和救援能力。

二、活动时间及地点

“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时间定于 6月17日至6月23日,各学校根据各自实际,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时段,在本校适当地点组织开展安全应急预案演练。

三、活动内容

(一)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社会实践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利用班、团、队、校会、升国旗仪式、专题讲座等方式,在板报栏、宣传栏等公共宣传平台内刊写有关地震科普、消防安全、防汛、防雷电、防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逃生自救知识,悬挂宣传标语,开展宣传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学生、教职员工全面开展安全教育,让广大师生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响应程序、避险路线和避险地域,掌握应急救援常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各学校要对制定的安全应急预案,针对易发事故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以地震逃生、火灾逃生、食物中毒、传染病防控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各校开展应急演练周活动要把握“五个一”要素,即:“上一堂应急常识课、查一次应急值班情况、查一次应急设施情况、组织一次应急宣传演讲、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三)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校要通过应急演练活动,查找应急预案各环节可能存在的不足,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器材,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活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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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紧扣“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主题,按照“以月促年,以年促月”的既定思路,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集中开展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方针和重大决策,传播和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加强应急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确保全委系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主题

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三、活动时间

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

集中咨询日:6月8日。

四、活动安排

1、宣传教育培训活动(6月1日-30日)。围绕“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活动主题,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现实、贴近生产、贴近职工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标准、安全知识。⑴6月7日前,各企业悬挂至少2条以上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横幅;⑵组织观看、收看、收听全国、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领导讲话、安全警示专题片、安全专题讲座等;⑶开展全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⑷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⑸组织参加全区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6月8日);⑹积极组织参加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行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各种活动。

2、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6月1日-8日)。以班组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活动,提高一线员工杜绝违章作业和岗位风险辨识的意识和能力。

3、安全文化周活动(6月9日-16日)。⑴开展安全生产演讲、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武;⑵开展安全承诺、签名活动;⑶组织开展宏扬企业特色安全文化活动。

4、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6月17日-23日)。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各企业要做好与区消防、安全专业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络,请专业机构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落实应急装备和物资,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经验总结,发现和纠正问题,并结合演练情况,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5、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周活动(6月21日-6月29日)。各企业以员工安全意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创建和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和隐患整改。本委将开展不定期专项督查和抽查;区政府、安委会及上级部门也将在“安全月”期间,进行明查暗访,督促有关工作落实。

6、总结提高。各企业要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炼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整改,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达到以月促年、以年促月的目的。并于7月1日前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工信委。

五、活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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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贯彻落实省公司《关于开展20xx年 安全生产月 活动的通知》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的理念,坚持 安全生产、预防第一、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围绕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股份公司20xx年继续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年活动 及深化 安全生产、心中有数 的活动部署,强化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力,提高项目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1、安全生产月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XCLQ-05标项目部施工的特殊性,重点布置人员、设备和投入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安全意识,为每一位人员灌输安全就是节约、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项目部始终做到领导、管理人员重视安全,强化作业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安全完成XCLQ-05标施工生产任务。

2、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

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 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3、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

3.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及机构

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辛仁庆

副组长:王留平 翟根兴 林兴根 徐国光

组 员:吕国华 吴济兵 陈震 陈林 辛 虎 倪玉博 王曦 姜俊 卢俊 朱玥 丁沫群 朱波 葛继磊 赵先鹤 李海晨

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在项目部安全科设办公室,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3.2、职责分工

⑴、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20xx 年度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制定、监管和考评;

⑵、活动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的具体开展工作和各项措施的监督落实,检查、督促整改;

⑶、工程技术部负责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技术支持工作;

⑷、机料科负责现场各工点安全生产月活动具体措施落实到位;在活动时间内可以根据活动需要调配所有部门、作业班组、人员、机械设备;

⑸、安全管理部是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具体开展、组织、监管和执行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资料整理;

⑹、作业班组是活动措施的具体执行人,负责活动宣传标语标牌的树立、看管、保护;

⑺、财务部负责安全专项资金使用的专款专用和到位。

3.3、时间安排

20xx年6月1日 6月10日为安全生产月活动文化宣传,营造安全氛围;

20xx年6月1日 6月30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20xx年6月1日 6月15日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检查、各项目部安全自查与整改、台帐评比

20xx年6月25日 6月30日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应急演练。

4、安全生产月活动具体实施计划

4.1、文化宣传、营造氛围阶段

项目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召开会议,传达业主、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月的要求和内容,宣布XCLQ-05标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并布置工作开展;谁主管谁负责传达活动内容和措施到作业班组和工点。具体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组织、宣传、传达。

4.2、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⑴安全管理部负责向全体人员培训安全常识、对特殊工种进行安全操作教育,针对各作业班组施工进度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

⑵ 组织进行一次项目部全体职工参加的安全知识竞赛答题活动,通过活动,增长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⑶建立健全各种资料,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工作资料整理、成册、归档备查。

4.3、公司专项工作检查、各项目部安全自查与整改、台帐评比

⑴、现场规范,土堆成线、成型、覆盖,材料堆放整齐,驻点布置科学合理,环保卫生,配电箱设立合理规范,线路整齐有序,无裸露。

⑵、小型机具摆放合理整齐,操作人员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标准作业,公示牌树立规范,条幅悬挂牢固,标志标牌树立规范醒目。

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志、标牌等物品摆放规范、牢固,有专人看守,现场专(兼)安全员起到维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的作用。

⑷P274-P286墩基坑开挖边坡安全防护、排水措施、施工围挡规范,设专人监控,及时维护。

⑸P266-P273灌注桩施工现场、水池、泥浆池施工围挡规范,设专人监控,及时维护。

⑹组织项目部资料员对5-8标的安全台账进行评比学习,对于资料完善,细化,更新及时的在例会通报表扬。

4.4、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经过有效的培训,项目部在项目开工后演练一次,然后按照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演练,半年进行一次专项、桌面或者操作演练的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保持应急水平。同时,施工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将增加演练次数。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

1、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部安全教育时必须接受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2、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救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3、培训时间:每月应进行一次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

另外,针对现场的重大危险源,项目部安全主任负责对周边居民和单位进行应急常识宣传。

4.5、安全检查、整改落实

安全管理部负责各项安全措施、宣传措施落实到位,并不定期进行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不文明施工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就地整改,将违章违纪行为列入对现场作业队伍的考评中。

5、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部积极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备查,在6月25-30日期间就此次活动的实施进行评价和总结。

附1、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2、 安全生产月 活动经费使用计划

3、 安全生产月 活动物品清单表。

2019安全生产月实施方案二

为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和不断深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下文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努力创建一个平安、和谐的工作环境,在今年六月份的 “安全生产宣传月”来临之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为指导思想,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紧紧围绕“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这一主题,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规范安全行为,形成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为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和不断深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20xx年5月31日至6月30日。

活动主题: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安保部经理为副组长,各工厂、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工作。活动由安保部牵头,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工厂积极配合。

四、活动内容与安排:

1、切实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1)、5月31日在公司橱窗、各工厂宣传栏以及在公司后勤等处张贴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招贴画,引导职工增强安全意识。

(2)、6月1日~6月5日利用公司简报、工厂电视等,宣传安全知识。

2、6月1日~25日开展“十个一”活动。以各工厂、部门为单位组织动员干部职工参与,开展“查一起事故隐患、纠正一次违章行为、提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当一天安全员、做一件预防事故的实事、忆一次事故教训、读一本安全生产方面的书籍、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举办一次安全生产演讲、搞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活动(重点开展反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和事故隐患大排查,消除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隐患)。要求每个工厂、部门至少选取三项认真进行开展,安保部将监督检查,并由工厂安全员负责收集汇总本部门材料于6月30日前上报安保部统一汇总评比。

3、6月6日~11日在培训教室组织观看《企业班组安全管理》、《企业消防安全》、《常见违章作业事故案例》等安全知识宣传、事故警示教育光盘,以直观、生动的形式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理念,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技能和安全素质(安保部负责组织)。

4、6月12日~15在公司后勤、厂区进行安全警示展教育,由安保部负责,各工厂、部门参与制作一套安全警示展板,结合本公司及行业特点,通过直观图片、实物展示等,对职工进行警示教育,提高职工安全责任心和安全素质。

5、6月16日~25日在生产区内开展消防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活动。活动采取不定时间、不定工厂的临时突击报警形式,以真正检验各工厂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安保部负责组织和考核。通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部门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逃生技能,以完善公司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6、6月26日~30日在培训教室举办一次安生生产知识讨论,并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答题竞赛活动,以检验员工掌握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情况。

7、各工厂、部门除积极参加公司的活动外,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总结往年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增强实效,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为全面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工厂、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人,使“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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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演练目的

通过应急演练,进一步检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的可行性和灵活性,提高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现场组织指挥水平和救援专业水平,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事故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和公共安全。

三、演练内容

(一)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活动。各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企业、本部门实际需要,通过“安全生产月”咨询活动、应急管理专题讲座、应急队伍救援演示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事故预防、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宣传培训活动,向本企业和本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应急管理政策法规、逃生装备使用等方面的宣传服务。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墙报、文化长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辟应急知识和技能宣传园地,大力开展应急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农村、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常识、树立应急意识、教育社会公众,提高全社会事故预防和防灾减灾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二)结合工作重点开展演练活动。督促企业把“演练周”活动与日常演练、汛期等特殊时期的演练相结合,按照演练工作计划和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和应急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演练、专项演练和现场处置演练。要针对重大危险源、重点车间和班组及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强化班组和岗位演练,使职工掌握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提高职工自我防护、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事故预防,注重应急准备和应急物资保障,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防护措施,完善应急工作机制。要注重应急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置演练,确保所有参演人员得到培训和锻炼,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其他行业企业也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环节,组织开展好应急演练活动。

(三)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企业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应急演练活动,分析评估应急预案各个环节所存在的不足,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要进一步充实应急救援队伍,补充应急装备器材,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演练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急演练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管理人员负全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精心谋划,狠抓落实,务实重行,务求使应急演练贴近实际。

(二)要密切配合,协调作战。应急演练中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互通情况,形成合力,确保演练工作取得成效。

(三)要在应急演练中不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救援人员对应急预案程序的了解程度,不断充实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新情况进行补充,使应急预案更具有应变性和实际操作性,确保应急预案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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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看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还看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2.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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