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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侦查学的就业方向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20 15: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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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侦查学的就业方向

篇1

马啸坐在法学院图书馆里,人大法学院的同学亲切地称这儿为“院图”,坐在同一层的,还有班上的其他几名同学。他一边翻书,一边敲着电脑写结课论文。这已经是本学期的第十七周了,大多数课都结束了,除去之前已经完成的通过试卷方式考查的课程,马啸手头上只剩下两门课的论文。

等大家的论文都交了,课就正式结束了,而马啸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学年也将完满谢幕。其实,马啸所在的这个班还有一个更响亮的名字:“反贪硕士班”。

没有想过办“反贪硕士班”

201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得知该消息后,媒体争相报道,网友的评论也堆得老高。2010年9月21日的开班仪式,更有来自《人民日报》、《望东方周刊》、《法制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记者。而那时,许多学生都还没听过这个班。

关注的同时也有不少争议。中央党校退休教授王贵秀曾公开批评,这像在往“没用的地方使劲”,对于反腐本身而言只能算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还有评论认为,有关反腐台历、廉政扑克、廉政手册、廉政公积金、做廉洁自律保健操等等手段,近年来可谓是花样翻新,但结果还是治标不治本,花拳绣腿的多,“看上去十分热闹,但形式反腐是盛行了,真正的反腐败却有所疏漏”。

不论是媒体的关注,还是批评的声音,都给小小的30人的硕士生班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对于办学的初衷,作为班主任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说:“我们没有别的想法,也没有想办一个反贪硕士班,更没想吸引媒体的注意。”

5月26日签署备忘录后,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发起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30日专门在法律博客上写了《关于“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硕士”的自白》一文。“这本来是小事一桩,偏有好事者大讲。我在外讲学期间,仍有一些记者追访,我只好彻底关机。回来后听说有记者传我‘人间蒸发’了。我赶紧写了篇博文,也算是个交代。”言语间尽显无奈。

“我们的老师在不同的场合时反复说,这个班的叫法其实是媒体加上去的,我们是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班。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反贪,也包括反渎,这个概括其实不是太准确。”马啸向《方圆》记者表示。

实际上,这个班的发起的初衷十分“单纯”。 多年研究刑事侦查的何家弘认为,对比公安的成熟的侦查手法、稳定的人才培训和教育体系,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却缺乏成熟的方法;另外,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末的法律硕士制度发展至今,培养质量不高,许多学生到毕业时都找不到自己的关注方向,他希望在办学方式上能有所改变,让这些学生从一入学就有自己的方向。

于此,何家弘产生了与最高检合作办学的想法,随即他将自己的想法向人民大学法学院领导汇报。同时,他也联系了之前自己在最高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职时认识的厅长,也就是现任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二人一拍即合。此后,陈连福和他一起找到了最高检政治部的领导,3人专门讨论后确定了合作方案。

这就是“反贪硕士班”的真实由来。何家弘说,“其实最初这只是我们学校的一个教学改革,想培养更能够适应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需要的人才。”

“反贪硕士”及其导师们

“‘反贪硕士班’,后来叫多了也习惯了。”马啸说。

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由30名学生组成,6名法学硕士和24名法律硕士。男女比例刚好一比一。这6名法学硕士的本科都是法学专业,而另外的24名法律硕士本科专业则来自方方面面,包括了经济、金融、计算机、新闻,甚至动物医学。

一般来说,法学硕士本科是法学,它的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而法律硕士本科为非法学,入学后不分专业,一般不设导师,注重实践和应用。

另外,“就我了解的情况,班里工作过的同学只有两三个,比如在IT软件公司工作过,没有检察官。”王立楠说。他是一名法律硕士,本科是人民大学社会学专业,研究生保送本校。

按人大法学院的培养方案,法学硕士为两年制,法律硕士为三年制。

不但学制不同,培养方案、课程、实习安排等也不一样,而这也是这个班面临的问题之一。何家弘告诉《方圆》记者,“我们觉得,这种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一起培养难度比较大,包括安排实习、学年也不一样,在今年就想不招法学硕士了,这样从人才培养、教学安排会比较好。”

首次办学、媒体的诸多关注加之老师们对他们的严格要求……除去这些特殊标签,这30个学生身上也有与其他学生不同的地方。比如,早先他们走在校园里很容易被认出来,因为他们戴着专门的班徵,上面写着一个“侦”字,字下一行小的“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第一期,2011”。

与学生接触较多的刘品新告诉《方圆》记者,“他们对比其他法律硕士的同学,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个是他们本身素质比较高,很多时候不费力他就清楚你要说明的意思,有时甚至都不用语言就可以意会;另一个是组织纪律性强,有点介乎学生与部队之间,很有热情,干什么事都爱抱团;还有,他们各自都有各自的特长,可能与我们当时选拔有关,他们的本科背景比较杂。”

另外,吸引外界关注的还有这个班华丽的导师阵容。与其他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不同,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实行双导师制,他们的导师除了人大法学院的教授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副局长徐进辉、马海滨、孙忠诚、王利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北京市检察院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高保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这些都是响当当的名字。

不过,这八名来自实务部门的导师的课下学期才开始,同学们尚未正式与这些导师交流。但是,“有机会也有交流”,何家弘说。

2010年11月25日,由北京市检察院主办的“直辖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专题论坛”在北京召开,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的同学都参加了。

“他们是专门过去参加那个论坛的,一方面是为了听听实务部门的研究、想法,另一方面也让他们有机会见到实务部门的导师,因为平时见到这些导师也不容易,中间唯一的茶歇时我就看到学生们围着老师问问题问个不停。”何家弘说。

“反贪硕士班”上什么课?

“其实,这个班只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一个普通班,”该班的校方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告诉《方圆》,“对这个班的培养均与其他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样,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对此,马啸深有体会:“其实只是课程不一样,其他的,像学位证什么的都一样。”作为法学硕士,马啸有与其他法学硕士相同的基础课,包括了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刑事诉讼程序研究等;王立楠法律硕士的基础课也同其他法律硕士学生一样,必须学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一般来说,他们只有在上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课时才坐在同一个课堂。

对于这一年的培养,何家弘表示,“应该来说是挺顺利的。”

正如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的培养方案显示的,在过去的一学年中, 30名学生必须学六门该方向的专业课:第一学期的物证技术概论和犯罪心理学,第二学期的证据法学(职业犯罪侦查方向)、侦查学专题(职业犯罪侦查方向)、刑法学专题和检察学。

这些课程设置均由导师组讨论决定,“讨论同时报给学校和最高检两方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后,一起确定的。”何家弘说。

另外,下学期将有职务犯罪侦查实务和职务犯罪侦查技能这两门课程,由来自检察机关的兼职教授讲授。“这是培养方案确定的,不会变动,且这些兼职教授早在去年开班时就已将此课程的备课、讲授纳入他们的工作计划。”李学军介绍道。

也就是说,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从课程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班的学生与其他学生唯一不同的就是这八门课程。

而这些课程讲授的方式也非常自由,有的是按专题讲座的形式讲授的,比如检察学。据王立楠说,检察学是由人大熟悉司法制度的一位副教授李奋飞进行组织教学的,先由李奋飞讲理论;除此之外,还不定期邀请实务部门的老师来举办讲座,被邀者包括各地的检察官、检察长、学者、律师,让他们来讲授与检察实务有关的知识。“至少一半的课程由实务部门的老师讲,挺有意思的。”王立楠说。

马啸也觉得这门课“挺有趣”,因为他们班的大部分人都没有工作经验,实务和他们想象的完全不一样。“课后互动时同学们都会提一些问题,集中在检察官的伦理、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如何来克服等,因为我们没有实践的经历,可能感受不深刻。”

对于不少学生好奇的“测谎”,王立楠表示,上课都涉及了,包括原理性的和具体的操作,但并没有接触到测谎设备。另外,何家弘对《方圆》记者说,六月下旬他想安排学生们到反贪总局去参观一下,并且在这个学期结束之前,请实务部门的导师和学生做一个交流,“下个学期就该他们讲课了。”

在接下来的暑假,马啸将与其他5名法学硕士前往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二分院。李学军说,“实际上,早在四月,我们即开始为这六名学生的实习与最高检及北京市检察机关联系,并获得了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且在五月中旬便已落实了具体的实习安排,只待这六名学生完成本学期期末考试后就前往。”

同时,“班上的不少同学都在准备九月份的司法考试。”王立楠告诉记者。

课程外的反腐教育

除去课程、实习与其他硕士研究生不同之外,“这个职务犯罪侦查的教育是蕴含在他们的生活中的,”何家弘说。

“长风吹起战斗的号角,反贪旗帜迎风招展,热血青年意气风发,豪迈出发在起跑线……”这是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的班歌。

“我们班有一个同学有作词的特长,就写了这样一首歌。”王立楠说。

反腐倡廉的生活教育其实早在开班的当天即开始了。2010年9月21日,何家弘在开学典礼的最后与学生“约法三章”:第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给老师送礼,逢年过节只能以短信、电邮和明信片的方式祝贺;第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请老师吃饭,如果师生共餐,一律由老师买单;第三,学生在校园内要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要成为遵纪守法和文明行为的典范。

何家弘还建议学生发起“戴徽章行动”,以便在校园内接受别人的监督。这个“戴徽章行动”是他们的班徽,王立楠说,“我们上课都会戴。刚开始时其他同学都好奇,都会问,后来就习惯了。”

“我们要求他们意识到自己是人大法学院里面比较先进的代表,要以身作则,徽章是要戴的,让他们无形之中形成一种教育。这是一种更广泛意义的,但我觉得非常重要,反贪的人才要是品质和毅力不行的话,不是一个合格的反贪人员。”何家弘对《方圆》说。

班主任刘品新则大加赞赏他们的读书会,虽然人大法学院其他学生也有读书会,但像他们这样能一直坚持下来很少,“并且越做越好。”

读书会的内容与自己所学专业密切相关,加之本班同学“组织纪律性强”,读书会也时有老师点评、对表现好的同学奖励,大家的参与度很高。

王立楠是读书会的组织者,他向《方圆》记者介绍道,到目前为止,读书会进行了十期,每两个星期一次,虽名为“读书会”,但会上讨论的主题不限于书本,包括了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萨伯的《洞穴奇案》、《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何家弘《反腐败“六小理论”》及“痴人说梦”系列文章、杜培武案及美国辛普森案、“两个证据规定”,甚至还有药家鑫案的讨论等。

除了读书会,刘品新也特别推荐这个班的“职务犯罪侦查论坛”。“我们会讨论到香港廉政公署是如何成立的、如何运作的,世界五大洲的反腐组织、事件、动态等等。”并且,班上的学生已做成了三份刊物。

“这对于他们自己更自觉、更有效率地进行课堂的学习很有帮助。如果不了解世界的大环境,新的动态、进展,上课可能就比较盲目。”刘品新说。

毕业后去哪儿?

反贪硕士班第一学年过去了。24名法律硕士还有两年的在校时间,而另外的6名法学硕士则只剩下一年的时间了,在这一年内,他们要实习、上课、完成毕业论文……最重要的是,他们将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找工作。

对此,何家弘也有自己的担心:“我们和最高检签协议的时候,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政策也有变化。像中央的部门一般都不能直接从毕业生中录招,只能到基层,要看他们愿不愿意,也不知有没有同学进这个班的时候想着就能进最高检。”

篇2

另一方面,我国公安院校的办学方向要求在教育教学的主要环节上应有明确的职业对应性,由此也为构建紧密型校局合作关系提供了客观基础。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培养目标上,要以到公安机关就业为导向。公安院校必须始终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为公安机关培养和输送专业应用人才,人才培养的着眼点应放在对学生公安业务能力的培养上,通过紧密型校局合作,努力提高学生相应专业能力,提高学生在公安机关的就业率,从而形成招录、培养与就业的良性循环。第二,在培养规格上,要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立足点。公安院校在人才培养上应重点强调学用结合,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公安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场问题处置能力,对人员管理、机制运行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成为具备开展群众工作、侦查办案、纠纷调解、治安保卫、行政管理、信息处理与应用等能力的公安专门人才,培养出能够从事公安基础理论研究与技术应用的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三,在师资队伍建设上,要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目标。“双师型”教师既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又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德国,职业教育的教师除了要求教师有较高理论水平之外,还特别重视教师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教师大都要有两个职称,即工程师和教师。①目前公安院校大多以校内教师与实战教官组成团队的形式开展教学,今后公安院校应通过校局合作加强教师实践锻炼,以及从实战单位引进理论水平较高的教官,不断壮大“双师型”师资队伍。第四,在专业设置上,要以坚持公安机关岗位需求为标准。公安院校按照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在专业设置上应注意根据公安机关体制与机制改革变化情况,结合在社会管理创新、侦查破案机制创新等方面的需求进行详细调研,通过科学论证,再决定设置哪些专业或专业方向。当然专业设置需要具有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同时需要考虑学校师资情况和设施条件,否则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第五,在课程设置上以理论课为基础,要以实践训练课为主导。公安院校应按照公安工作专业岗位对应用能力的需要来组织教学,基础理论教学的原则是“必需、够用”,不一定追求理论知识的系统与完整,应强调业务技能的熟练性和执法的规范性。在教育教学中应注重实践性教学,在分析确定岗位能力的基础上以能力培养为中心,从职业信念、职业态度、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安业务的基本实践技能,强化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综合实践能力以及规范执法能力,尽力缩短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的适应期,减少用人单位在学生就业后二次培训的压力。-105-第六,在教学条件配置上,要以加强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为重点。公安院校校内实训基地要根据公安机关实战要求结合教学的特点进行建设,要求符合仿真性高、模拟性实、开放性大等基本要求,具备基本的模拟技术教育学习环境。同时通过校局合作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利用公安机关的资源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真正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建设好校内实验、实训设施,既可以发挥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作用,还可以发挥其在职培训和对外服务的功能;建设好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以减少学校的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成效,实现学校教育与公安工作运行的有机融合,达到校局双赢的效果。

二、建设紧密型校局合作的主要环节

紧密型校局合作的内容比较广泛,从公安院校教育教学各个环节来说都可以开展合作,但从公安机关的业务角度来说合作的形式必须有所选择。第一,在招生与就业方面双方进行合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招生规模、各专业招生人数,应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按计划招生;学生毕业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务员招录条件和程序要求招录公安院校毕业生,按照岗位需求安排就业;招生和就业程序由校局双方合作共同完成。第二,在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制订方面的合作。培养什么样的人、培养何种专业的人公安机关用人单位最有发言权,公安院校应通过广泛的调研,在弄清需求的基础上,与公安机关协商论证设置公安机关需要的专业,拟订培养目标,确立培养模式,形成联合培养人才的培养方案。第三,在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方面的合作。在确定了培养目标的基础上,为实现培养目标开设什么样的课程,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与教学方法,乃至业务教材的编写,公安院校应协调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并组织相关业务专家详细进行研讨与论证,确保教学内容科学合理,能够实现培养目标。第四,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合作。公安院校定期选派教师到公安机关挂职锻炼,公安机关选择业务能手和专业骨干到学院参与教学活动,通过定期的双方人员交流的换岗实践,在学校形成“双师结构”的师资力量,努力培养出“双师型”教师,促进教学贴近实战。第五,在科研方面合作。要充分利用学院研究人才的优势与公安机关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共同解决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江苏警官学院专门成立警务研究中心,近年来每年组织人员与省公安厅和地市公安机关合作开展警务课题研究,每年都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促进了这些成果在实践中转化,为江苏公安工作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第六,在实践性教学环节方面开展合作。公安院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学生的实训、实验教学,学生见习与实习,学生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等方面,可以组织学院老师与实战部门的教官共同开发实训和实验项目,共同设计学生见习与实习方案,共同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选题,教师与教官组成团队共同开展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以及考核工作。第七,在大型活动安保等公安业务方面的合作。近年来国家的大型活动很多,从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亚青会、大运会等大型赛事活动,到演唱会、展览会、灯会以及重大节日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需要大量的警力,往往需要学院的学生参与安保活动,这就要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校局双方共同研究安保方案,共同协调警力部署;在民警的主导下,组织学警开展安全检查、执勤巡逻、重要场所警戒等工作,通过双方的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安保任务。另外,公安院校结合自身条件与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公安信息化建设、专项业务培训等方面也可以开展合作。

三、校局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校局合作一般是基于校局双方共同需求建立的合作关系。学校一方对公安机关的实战环境、信息资源、教官资源等有需求;公安机关面临的是警力不足,人手紧缺,需要实习生作为警力补充,双方的需求构成校局合作的基础。但在校局合作中也会出现一些偏差或问题,需要注意避免。

(一)公安机关对实习生的需求是校局合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不能盲目服从这种需求。校局合作是公安院校为适应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公安机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模式,也可以说是公安职业教育的基本范式,公安院校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安排等教育教学环节,以及校局合作的动机、过程、合作方式和基本方案,都应符合公安机关的实际需求,但并不是说公安机关缺什么人才,学校就得办什么专业,培养什么人才。从公安院校现有的条件和运行体制来看,学校培养的人才只是公安机关人才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有些专业性很强的人才,诸如计算机工程、医学等高级专门人才需要从其他社会大学招录,因为多数公安院校还达不到国内相关专业的领先水平或不具备相关专业的办学条件。从公安院校的角度看,校局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有限,面对公安机关对各类人才的不同需求,只能根据自身实际,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选办公安机关最紧缺、学生岗位适应性较广的专业,并办成品牌特色专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校局合作是培养专业技能的有效途径,但不能削弱校内教育。校局合作是公安院校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途径,随着形势的发展,会逐步扩大合作范围,逐渐增加合作内容,不断提升合作水平和合作效果。校局合作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上具有较强的优势,但学校不能过度依赖校局合作,更不能因此削弱校内教育。校内教育包括文化知识传授,专业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实训,特别重要的是思想品德教育以及警察基本素养的养成,校内教育在培养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等方面是别的教育无法替代的。公安机关实战岗位上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过程中,由于民警的个人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以及过早接触社会黑暗面较多,都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校局合作中应树立正确的观念,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校内教育是合格警务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我们通过校局合作,加强学生实习工作,开展教学向实战单位延伸,同时也要防止学生在校外公安机关实战单位时间过多,导致校内教育作用淡化。

篇3

我国的司法会计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4年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法学分支学科《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后由政法学院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将其列为专业的选修课。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事务很少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而除少量会计人员的贪污案件外,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受司法实践发展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几乎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研究。

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编教材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系统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目前已有几所学校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西南政法大学、人民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亦有博士研究生涉猎该专业研究。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99年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系统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但在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国研究司法会计学的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教育部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教育部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教育部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通过上述的展示,已足以说明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改进,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司法会计学的教育工作则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例如,通过司法会计学历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立法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动整个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立法及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在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从刑事诉讼要求看,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会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会资料证据并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方可进行预审。(2)随着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79年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97年实施的新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手段、涉及财会业务的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和对策。(3)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主义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日益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的诉讼人才,而造就这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就是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试想,在未来的诉讼中,不懂得或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的诉讼人员,如何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如何能真正地公正执法?也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学教育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我国对司法会计学进行系统性研究不到20年,虽然介入这一研究的同志不足20人,但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框架。与国外现有同类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我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已有明显的优势,但实务性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而实务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各类不同的诉讼和各种经济方式、经济核算内容,决非少数理论研究者所能够承担。为了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高层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这将为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优秀人才;同时,随着司法会计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提高,也可以促使一批通晓法学和会计学人才转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水平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也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规范。后者使得我们现实中诉讼人员进行查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司法会计检查处于无法可以的尴尬地步,更谈不上强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这些立法缺陷,与立法者缺乏司法会计学教育不无关系。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而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及司法会计检验结论等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是证据法所需要研究的立法问题。另外,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技术活动,除了一般法律的规范外,还需要有与法律相联系的技术标准做依据,其中,专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是离不开相关立法指导的。所以,司法会计学教育不仅只是培养司法会计实践所需的人才,即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也需要通过司法会计学教育提高素质。

(四)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力于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

司法会计学是司法实践中面极大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司法会计学的基础理论看,它所研究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司法会计活动机制、财会错误原理等内容,都是涉及到诉讼活动的分类、诉讼原理及社会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重要法学理论;从司法会计检查学内容看,它所提供的司法会计检查程序、嫌疑账项的发现及查证方法,是法学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诉讼原理;从司法会计鉴定学内容讲,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请与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达要求等内容,也是法学理论中应当揭示的一些原理。因此,司法会计学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学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说,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开展,则必然对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五)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的发展,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法律事务中也将会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逐步升温。据《消息》报道,早在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就发表了对未来热门职业的跟踪调查结果:在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庭会计”。我国近年来会计学界也有人士发表文章探讨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问题,一些文章还认为,法务会计是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这些都表明培养司法会计学专业人才,既符合国际上未来人才需求的趋势,也是发展国内、国际经济所必需的。

四、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展望

(一)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层次及目标

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包括财务及账务的检查、帐务验证、鉴别判定和证据审查等。因此,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教育的层次和目标是不同的。

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到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但对司法会计学掌握的层次要求会有所不同;其次,所有涉及经济法学(含经济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人员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学原理知识;第三,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会计学技术人员)则需要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及各种司法会计技术。

根据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普及级教育。普及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及办理一般诉讼业务的诉讼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司法会计取证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二层次是业务级教育。业务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办理涉及经济业务案件的诉讼人员和经济侦查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各种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三层次是专业级教育。专业级教育的对象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含注册会计师)和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

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内容看:第一层次教育,主要是有选择的开设《司法会计学概论》,首次教育约需20至70课时;第二层次教育,需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首次教育约需140课时;第三层次教育,则还需要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和鉴定实务,首次教育约需260课时。

(二)司法会计专业的设置

20世纪80年代后期,笔者曾呼吁在综合性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学专业,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大学教育的开展来推动司法会计学的研究,但未能引起共鸣。90年代,一些财经类院校普遍设置了法学专业,笔者也多次与此类院校的会计学专家探讨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问题,结果也是常常碰壁。会计学界人士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太感兴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较好-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二是,师资难寻-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们因看不到司法会计学的前景都不愿转行搞司法会计学教学;三是,不承认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性-认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到司法实践中再进行。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应当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该专业将于2010年前形成竞争趋势。一则,司法会计学专门人才的市场较大,且作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未来大学培养学生的主要方向;二则,与目前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相比较,司法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开设的专业课程还要多,既然注册会计师可以设置专业方向,司法会计更应当开设专业方向;三则,司法会计学虽然属于应用学科,但由于其所依托的学科-财务会计学比较抽象,其学科内容较法医学、物证学更为抽象,而学历教育中应当集中解决比较抽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边干边学的应当以较为直观的学习内容为主。

目前,有些会计学界人士提出,可以通过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来解决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有可取之处。但应当指出的是,在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中应当处理好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学问题,司法会计学科是有其独立性的,并非是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相加。

(三)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急需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应当提高重视程度。无论法学的学历教育部门还是职业教育部门,都应当把司法会计学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一些切实措施,把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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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质类型理论

气质(Temperament)在《辞海》里释为:人的相对稳定的个性特点和风格气度。气质是指人们心理活动的速度、强度,变化的快慢,稳定性,均衡程度,灵活性和指向性等方面的心理特征。

希波克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医生,他认为体液即是人体性质的物质基础,他用“四液说”来对人的气质类型进行划分。

1.胆汁质

具有很高的兴奋性和较弱的抑制力,精力旺盛,反应敏捷,乐观大方,但是心境变化剧烈,脾气暴躁,难以自我克制,缺少耐性,热情忽高忽低。

2.多血质

活泼好动,言语、行动敏捷,适应能力强,善于交际,在新的环境中应付自如,办事效率高,但注意力不稳定,兴趣容易转移,有些惰性。

3.黏液质

能够严格遵守既定的生活秩序和工作制度,固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踏实、稳重,兴趣持久专注,善于忍耐,不善于转移注意力。

4.抑郁质

感情细腻,做事小心谨慎,善于察觉到别人观察不到的微小细节,但适应能力较差,易于疲劳,行动迟缓、羞涩、孤僻且显得不大合群。

二、气质类型与职业的匹配

每种气质类型都有其自身的职业适应性,从事某一类的职业活动者往往会体现出一些共同的气质特征。在所适应的职业领域中,不同的气质类型者可以扬长避短,适应并完成工作。

1.胆汁质

(1)工作特点:对事业有浓厚的兴趣,并能够持续很长的时间,但是如果工作受挫或需要付出艰苦努力时,热情就会锐减,适合做反应迅速、动作有力、应激性强、危险性较大、难度较高而费力的工作。

(2)对应职业:出色的导游员、勘探工作者、推销员、节目主持人、演员、模特、演讲者、外事接待人员等。

2.多血质

(1)工作特点:较适合做社交性、文艺性、多样化、要求反应敏捷且均衡的工作,而不太适应做需要细心钻研、细致单调、环境过于安静的工作。

(2)对应职业:管理人员、律师、公关与人事工作、服务人员、咨询员、外交人员、驾驶员、医生、运动员、新闻记者、冒险家、服务员、侦查员、干警、演员等。

3.黏液质

(1)工作特点:是最佳的合作者,也是最容易得到上司认同的下属,较适合做有条不紊、刻板平静、固定性较强,需付出细心谨慎的工作,而不太适合从事激烈多变、富于变化和挑战性大的工作。

(2)对应职业:外科医生、法官、出纳员、收银员、播音员、文秘、会计、调解员等。

4.抑郁质

(1)工作特点:能够与别人很好地相处,胜任别人的委托,克服困难,兢兢业业干工作,但优柔寡断,面临危险紧张的情势会恐惧,适合从事持久细致的工作,而不适合做要求反应灵敏、处事果断的工作。

(2)对应职业:技术员、打字员、排版工、检查员、登录员、化验员、刺绣工、艺术工作者、机要秘书、保管员等。

四种气质在工作中各有利弊,没有好坏之分,关键在认识到自己的优缺点,适当扬长避短,在选择职业上,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气质特点来考虑。

三、运用气质类型理论提高技校就业指导工作的效率

技校的就业指导工作按照时间一般分为入学时、在校期间及实习前这三个阶段,而气质类型理论在这三个阶段可以发挥出不同的作用。

1.入学时,根据气质类型进行专业选择

一般学生在选择专业时都有一定的盲目性,或是听从介绍人的推荐,或是考虑就业面广等,并没有结合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进行选择。其实,不同的气质类型在学习专业技能时也会体现出相应的优劣势。例如,黏液质的人读会计专业就会有一定的优势,细致耐心的性格特点在面对繁杂的计算和概念的记忆任务时不会觉得枯燥乏味;而多血质的人读销售专业也会有一定的优势,热情大方的性格特点在面对人群进行演讲和推销也是他们所喜欢的。

2.在校期间,根据气质类型进行教育教学

研究表明,根据气质类型进行教育教学,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教学的效果。例如,胆汁质的学生可以引导他们在发挥自己有冲劲、反应快的优势之余,更注重知识的积累和技能的训练,就更是“如虎添翼”了;而抑郁质的学生可以欣赏他们细致认真的态度,同时鼓励他们对自己更有信心,多跟同学交流,拓展视野。

此外,班级管理也可以根据气质类型的特点进行,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例如,班干部可以多发挥胆汁质学生的领导力、多血质学生的创造力、黏液质学生的亲和力和抑郁质学生的责任感。日常班级事务中,可以让不同气质类型的学生在一起合作完成任务,训练他们的人际沟通和团队合作的能力,为日后进入工作岗位做好铺垫。

3.实习前,根据气质类型进行职业定位

由于青春期学生的性格特点并没有完全确定或真实地表现出来,所以在学生顶岗实习之前,可以再进行一次气质类型的测试。因为这时的学生基本上已经或即将进入成年期,气质类型的特点已经基本确定,可以根据此时的气质类型和专业方向,对其日后要从事的具体岗位进行一些指导。例如,同样是在电子专业方向里,多血质的学生可以考虑从事销售相关的岗位,胆汁质的学生可以考虑日后有机会进入管理层的岗位,黏液质的学生可以考虑从事工作性质比较稳定、工作内容相对单一的岗位,而抑郁质的学生则可以考虑从事需要细致严谨、具有一定研究性质的岗位。

当然,工作岗位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环境和工作机会等因素的影响,薪酬待遇和工作地点等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因素也应该是学生择业时需要考虑的。我们提倡学生“先就业后择业”,学生在选择第一份工作时可以更多地从适应社会环境的角度去考虑,但同时也应该将自己的性格特点及职业目标作为日后发展的方向,逐步地找到一个合适自己的最佳工作岗位。

总之,气质类型理论对于了解技校学生的内在特征倾向、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在专业教学和班级管理中因材施教、协助学生制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学生选择就业岗位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技工院校应该重视学生气质类型和其他水平测试(如兴趣、职业能力测试等),提高就业指导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就业指导机构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软硬件服务,以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高素质、有能力的创新性技能人才,最终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乐业率。

参考文献:

[1]李秀侠.气质与就业指导.东方企业文化,2012(20).

[2]李宏飞.浅谈技校就业指导教育与技校就业工作.职业,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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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81

1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现状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于2002年获批开办并于当年9月正式招生,现已累计招收800余名学生入院学习,生源主要来自辽宁、新疆和四川,毕业生主要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出纳、会计等工作,及政法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会计检查助理、司法会计鉴定助理等工作。

1.1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在2013年成功获批“辽宁省对接产业集群省级职业教育示范专业”的基础上,利用辽宁省财政资金70万元对原有校内实训基地进行改扩建为司法会计手工与数字一体化实训室、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实训室和会计实务综合实训室。

司法会计手工与数字一体化实训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配备高性能计算机55台,安装用友等先进的财务软件以及多媒体教学软件,可以满足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会计信息化学习的需要。会计实务综合实训室占地面积100平方米,配置48套电脑及会计实务操作平台和会计实训设备等。为保证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实践教学任务的质量,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室配备有种类丰富、数量充足的开展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实践教学所需的耗材、设施及设备等。

1.2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建有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和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共7个校外实训基地。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是与一般企事业单位,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阳华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依托辽沈地区公安政法机关,如沈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合作建立,具有较强的司法特色。

2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中存在困境

2.1校外实训基地合作程度浅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所建的两类实训基地,受限于会计资料的性和政法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与所建的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与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在合作层次上仅达到满足较低程度的专业认知、情景观摩、工(警)学结合、顶岗实习等要求,难以开展较深层次和领域的合作。

2.2校外实训基地接待容量小

由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会计部门所设会计岗位和会计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办公场所空间有限,无法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和安排较多的会计专业学生实习实训。而政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或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因此会计专业(司法方向)校外实训基地接纳实训学生的能力有限,难以做到同时安排大批量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学生实习实训的要求。

2.3校外实训基地合作热情低

会计与司法鉴定是两项具有较高要求的专业技术性工作,在校学生难以胜任会计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岗位要求并独立开展工作。学生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顶岗实习需要校外实训基地安排专人予以培训指导,而校外实训基地的工作人员本身已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难以安排额外的时间与精力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导致校外实训基地对指导学生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

2.4校内实训基地仿真性差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较强的实务操作性要求授课内容应该紧贴企事业单位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实际。如果校内实训基地硬件设施过硬,实训教师能力突出,实训环境与实际环境能够有效对接,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校内实践教学的效果。然而,校内实训基地依然存在仿真性不强、与实际生产管理环境脱节的问题,无法完全实现校内实训教学的要求,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

3破解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困境的思路

3.1以创办司法鉴定所为重点,有效带动“校中厂”型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校中厂”是校企合作的创新模式,通过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职责,依托高职院校已有的场地和人力资源,将企业引入校园,将学校的教学活动融入真实的生产管理环境之中,可以有效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它集“教学、经营和社会服务”功能于一体,其中教学功能主要为学校培养人才和为企业提供培训;经营功能是安排实训和顶岗实习的需要;社会服务功能是获得社会认可的需要,三项功能紧密衔接,从而形成“产、学、研”一条龙。

3.1.1创办辽宁政法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

创办辽宁政法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有助于会计专业教师通过参与司法鉴定所的实际工作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同时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又增强教学和科研资金的投入,能够促进专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可将司法鉴定所作为校内实训基地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综合实训》等实训课程的教学活动、安排顶岗实习,拓展职业能力和提高就业能力。

国家为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创建司法鉴定所提供了政策的保障。我国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⑤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还拥有强大的政法背景,专业依托的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是辽宁省政法系统唯一一所集普通高职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省内政法系统在职干警培训和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于一身的高等院校,主办的“辽宁政法理论年会”和“辽宁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分会”在辽宁省理论界和公安政法系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的教学团队为创办司法鉴定所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基础。该教学团队2005年被评为院级教学团队,现已形成一支年龄梯次适中、职称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优良的“双师”型的教学队伍。在7名专职教师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1人、助教1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6人;除具有教师资格证外,还有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统计师和工程师等资格证书;2014年,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引入一名具有海外学习背景的青年教师,丰富了会计专业教师队伍的多样性,并开拓了会计专业的国际视野;7名专职教师全部具有公安一线挂职锻炼或调研学习的经历。从物质基础而言,创办司法鉴定所还有利于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对现有的实训实践场所和仪器设备整合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

3.1.2在校园内设立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地处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毗邻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与抚顺高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企业数量多,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可以与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加强深度合作,在校园内设立该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校中厂”校内实训基地,充分发挥会计专业现有师资及学生低成本的优势为我院区域内的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记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等活动,将扩大专业的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生就业。

3.2以代账公司为重点,建设“厂中校”型校外实训基地

近年来,辽沈地区代账公司蓬勃发展,一方面代账公司客户多为中小企业,因此对代账公司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相对较低;另一方面代账公司人员流动性较大,需要大量吃苦耐劳、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因此代账公司的上述特点为接纳会计专业在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了可能,既解决了代账公司需要大量工作人员的问题,又解决了学生的实习问题,可谓相得益彰。由于代账公司服务的客户群涉及行业广而全,有利于学生们熟悉了解多行业会计业务以更快适应社会的要求。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一直鼓励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资格证、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证书等资格考试,显著提高学生“双证书”通过率,应该有效利用现有的“双证书”优势,与代账公司合作创办“厂中校”式校外实训基地,在学生顶岗实习、职业培训等方面与代账公司及其客户开展深度合作。会计专业(司法方向)的专业教师通过参与代账公司的工作,有助于真正了解和体验会计工作岗位要求,避免企业锻炼流于形式,保证专业教师队伍的成长,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师生在代账公司能体验到真实的会计实务操作环境,“教、学、练、做”一体化为学生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效破解会计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难题、促进学生零距离上岗。同时也促进学校与企业的亲密接触,便于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排忧解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小红.破解高职会计专业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难题[J].会计之友,2009,(8).

[2]张玲,张力,陶勇等.基于“校中厂”模式的产学研融合之实践探索[J].职业教育研究,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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