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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侦查学的就业方向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20 15: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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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侦查学的就业方向

篇1

马啸坐在法学院图书馆里,人大法学院的同学亲切地称这儿为“院图”,坐在同一层的,还有班上的其他几名同学。他一边翻书,一边敲着电脑写结课论文。这已经是本学期的第十七周了,大多数课都结束了,除去之前已经完成的通过试卷方式考查的课程,马啸手头上只剩下两门课的论文。

等大家的论文都交了,课就正式结束了,而马啸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学年也将完满谢幕。其实,马啸所在的这个班还有一个更响亮的名字:“反贪硕士班”。

没有想过办“反贪硕士班”

201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得知该消息后,媒体争相报道,网友的评论也堆得老高。2010年9月21日的开班仪式,更有来自《人民日报》、《望东方周刊》、《法制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记者。而那时,许多学生都还没听过这个班。

关注的同时也有不少争议。中央党校退休教授王贵秀曾公开批评,这像在往“没用的地方使劲”,对于反腐本身而言只能算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还有评论认为,有关反腐台历、廉政扑克、廉政手册、廉政公积金、做廉洁自律保健操等等手段,近年来可谓是花样翻新,但结果还是治标不治本,花拳绣腿的多,“看上去十分热闹,但形式反腐是盛行了,真正的反腐败却有所疏漏”。

不论是媒体的关注,还是批评的声音,都给小小的30人的硕士生班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对于办学的初衷,作为班主任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说:“我们没有别的想法,也没有想办一个反贪硕士班,更没想吸引媒体的注意。”

5月26日签署备忘录后,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发起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30日专门在法律博客上写了《关于“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硕士”的自白》一文。“这本来是小事一桩,偏有好事者大讲。我在外讲学期间,仍有一些记者追访,我只好彻底关机。回来后听说有记者传我‘人间蒸发’了。我赶紧写了篇博文,也算是个交代。”言语间尽显无奈。

“我们的老师在不同的场合时反复说,这个班的叫法其实是媒体加上去的,我们是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班。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反贪,也包括反渎,这个概括其实不是太准确。”马啸向《方圆》记者表示。

实际上,这个班的发起的初衷十分“单纯”。 多年研究刑事侦查的何家弘认为,对比公安的成熟的侦查手法、稳定的人才培训和教育体系,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却缺乏成熟的方法;另外,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末的法律硕士制度发展至今,培养质量不高,许多学生到毕业时都找不到自己的关注方向,他希望在办学方式上能有所改变,让这些学生从一入学就有自己的方向。

于此,何家弘产生了与最高检合作办学的想法,随即他将自己的想法向人民大学法学院领导汇报。同时,他也联系了之前自己在最高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职时认识的厅长,也就是现任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二人一拍即合。此后,陈连福和他一起找到了最高检政治部的领导,3人专门讨论后确定了合作方案。

这就是“反贪硕士班”的真实由来。何家弘说,“其实最初这只是我们学校的一个教学改革,想培养更能够适应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需要的人才。”

“反贪硕士”及其导师们

“‘反贪硕士班’,后来叫多了也习惯了。”马啸说。

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由30名学生组成,6名法学硕士和24名法律硕士。男女比例刚好一比一。这6名法学硕士的本科都是法学专业,而另外的24名法律硕士本科专业则来自方方面面,包括了经济、金融、计算机、新闻,甚至动物医学。

一般来说,法学硕士本科是法学,它的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而法律硕士本科为非法学,入学后不分专业,一般不设导师,注重实践和应用。

另外,“就我了解的情况,班里工作过的同学只有两三个,比如在IT软件公司工作过,没有检察官。”王立楠说。他是一名法律硕士,本科是人民大学社会学专业,研究生保送本校。

按人大法学院的培养方案,法学硕士为两年制,法律硕士为三年制。

不但学制不同,培养方案、课程、实习安排等也不一样,而这也是这个班面临的问题之一。何家弘告诉《方圆》记者,“我们觉得,这种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一起培养难度比较大,包括安排实习、学年也不一样,在今年就想不招法学硕士了,这样从人才培养、教学安排会比较好。”

首次办学、媒体的诸多关注加之老师们对他们的严格要求……除去这些特殊标签,这30个学生身上也有与其他学生不同的地方。比如,早先他们走在校园里很容易被认出来,因为他们戴着专门的班徵,上面写着一个“侦”字,字下一行小的“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第一期,2011”。

与学生接触较多的刘品新告诉《方圆》记者,“他们对比其他法律硕士的同学,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个是他们本身素质比较高,很多时候不费力他就清楚你要说明的意思,有时甚至都不用语言就可以意会;另一个是组织纪律性强,有点介乎学生与部队之间,很有热情,干什么事都爱抱团;还有,他们各自都有各自的特长,可能与我们当时选拔有关,他们的本科背景比较杂。”

另外,吸引外界关注的还有这个班华丽的导师阵容。与其他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不同,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实行双导师制,他们的导师除了人大法学院的教授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副局长徐进辉、马海滨、孙忠诚、王利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北京市检察院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高保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这些都是响当当的名字。

不过,这八名来自实务部门的导师的课下学期才开始,同学们尚未正式与这些导师交流。但是,“有机会也有交流”,何家弘说。

2010年11月25日,由北京市检察院主办的“直辖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专题论坛”在北京召开,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的同学都参加了。

“他们是专门过去参加那个论坛的,一方面是为了听听实务部门的研究、想法,另一方面也让他们有机会见到实务部门的导师,因为平时见到这些导师也不容易,中间唯一的茶歇时我就看到学生们围着老师问问题问个不停。”何家弘说。

“反贪硕士班”上什么课?

“其实,这个班只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一个普通班,”该班的校方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告诉《方圆》,“对这个班的培养均与其他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样,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对此,马啸深有体会:“其实只是课程不一样,其他的,像学位证什么的都一样。”作为法学硕士,马啸有与其他法学硕士相同的基础课,包括了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刑事诉讼程序研究等;王立楠法律硕士的基础课也同其他法律硕士学生一样,必须学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一般来说,他们只有在上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课时才坐在同一个课堂。

对于这一年的培养,何家弘表示,“应该来说是挺顺利的。”

正如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的培养方案显示的,在过去的一学年中, 30名学生必须学六门该方向的专业课:第一学期的物证技术概论和犯罪心理学,第二学期的证据法学(职业犯罪侦查方向)、侦查学专题(职业犯罪侦查方向)、刑法学专题和检察学。

这些课程设置均由导师组讨论决定,“讨论同时报给学校和最高检两方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后,一起确定的。”何家弘说。

另外,下学期将有职务犯罪侦查实务和职务犯罪侦查技能这两门课程,由来自检察机关的兼职教授讲授。“这是培养方案确定的,不会变动,且这些兼职教授早在去年开班时就已将此课程的备课、讲授纳入他们的工作计划。”李学军介绍道。

也就是说,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从课程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班的学生与其他学生唯一不同的就是这八门课程。

而这些课程讲授的方式也非常自由,有的是按专题讲座的形式讲授的,比如检察学。据王立楠说,检察学是由人大熟悉司法制度的一位副教授李奋飞进行组织教学的,先由李奋飞讲理论;除此之外,还不定期邀请实务部门的老师来举办讲座,被邀者包括各地的检察官、检察长、学者、律师,让他们来讲授与检察实务有关的知识。“至少一半的课程由实务部门的老师讲,挺有意思的。”王立楠说。

马啸也觉得这门课“挺有趣”,因为他们班的大部分人都没有工作经验,实务和他们想象的完全不一样。“课后互动时同学们都会提一些问题,集中在检察官的伦理、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如何来克服等,因为我们没有实践的经历,可能感受不深刻。”

对于不少学生好奇的“测谎”,王立楠表示,上课都涉及了,包括原理性的和具体的操作,但并没有接触到测谎设备。另外,何家弘对《方圆》记者说,六月下旬他想安排学生们到反贪总局去参观一下,并且在这个学期结束之前,请实务部门的导师和学生做一个交流,“下个学期就该他们讲课了。”

在接下来的暑假,马啸将与其他5名法学硕士前往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二分院。李学军说,“实际上,早在四月,我们即开始为这六名学生的实习与最高检及北京市检察机关联系,并获得了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且在五月中旬便已落实了具体的实习安排,只待这六名学生完成本学期期末考试后就前往。”

同时,“班上的不少同学都在准备九月份的司法考试。”王立楠告诉记者。

课程外的反腐教育

除去课程、实习与其他硕士研究生不同之外,“这个职务犯罪侦查的教育是蕴含在他们的生活中的,”何家弘说。

“长风吹起战斗的号角,反贪旗帜迎风招展,热血青年意气风发,豪迈出发在起跑线……”这是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的班歌。

“我们班有一个同学有作词的特长,就写了这样一首歌。”王立楠说。

反腐倡廉的生活教育其实早在开班的当天即开始了。2010年9月21日,何家弘在开学典礼的最后与学生“约法三章”:第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给老师送礼,逢年过节只能以短信、电邮和明信片的方式祝贺;第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请老师吃饭,如果师生共餐,一律由老师买单;第三,学生在校园内要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要成为遵纪守法和文明行为的典范。

何家弘还建议学生发起“戴徽章行动”,以便在校园内接受别人的监督。这个“戴徽章行动”是他们的班徽,王立楠说,“我们上课都会戴。刚开始时其他同学都好奇,都会问,后来就习惯了。”

“我们要求他们意识到自己是人大法学院里面比较先进的代表,要以身作则,徽章是要戴的,让他们无形之中形成一种教育。这是一种更广泛意义的,但我觉得非常重要,反贪的人才要是品质和毅力不行的话,不是一个合格的反贪人员。”何家弘对《方圆》说。

班主任刘品新则大加赞赏他们的读书会,虽然人大法学院其他学生也有读书会,但像他们这样能一直坚持下来很少,“并且越做越好。”

读书会的内容与自己所学专业密切相关,加之本班同学“组织纪律性强”,读书会也时有老师点评、对表现好的同学奖励,大家的参与度很高。

王立楠是读书会的组织者,他向《方圆》记者介绍道,到目前为止,读书会进行了十期,每两个星期一次,虽名为“读书会”,但会上讨论的主题不限于书本,包括了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萨伯的《洞穴奇案》、《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何家弘《反腐败“六小理论”》及“痴人说梦”系列文章、杜培武案及美国辛普森案、“两个证据规定”,甚至还有药家鑫案的讨论等。

除了读书会,刘品新也特别推荐这个班的“职务犯罪侦查论坛”。“我们会讨论到香港廉政公署是如何成立的、如何运作的,世界五大洲的反腐组织、事件、动态等等。”并且,班上的学生已做成了三份刊物。

“这对于他们自己更自觉、更有效率地进行课堂的学习很有帮助。如果不了解世界的大环境,新的动态、进展,上课可能就比较盲目。”刘品新说。

毕业后去哪儿?

反贪硕士班第一学年过去了。24名法律硕士还有两年的在校时间,而另外的6名法学硕士则只剩下一年的时间了,在这一年内,他们要实习、上课、完成毕业论文……最重要的是,他们将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找工作。

对此,何家弘也有自己的担心:“我们和最高检签协议的时候,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政策也有变化。像中央的部门一般都不能直接从毕业生中录招,只能到基层,要看他们愿不愿意,也不知有没有同学进这个班的时候想着就能进最高检。”

篇2

另一方面,我国公安院校的办学方向要求在教育教学的主要环节上应有明确的职业对应性,由此也为构建紧密型校局合作关系提供了客观基础。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培养目标上,要以到公安机关就业为导向。公安院校必须始终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为公安机关培养和输送专业应用人才,人才培养的着眼点应放在对学生公安业务能力的培养上,通过紧密型校局合作,努力提高学生相应专业能力,提高学生在公安机关的就业率,从而形成招录、培养与就业的良性循环。第二,在培养规格上,要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立足点。公安院校在人才培养上应重点强调学用结合,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公安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场问题处置能力,对人员管理、机制运行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成为具备开展群众工作、侦查办案、纠纷调解、治安保卫、行政管理、信息处理与应用等能力的公安专门人才,培养出能够从事公安基础理论研究与技术应用的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三,在师资队伍建设上,要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目标。“双师型”教师既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又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德国,职业教育的教师除了要求教师有较高理论水平之外,还特别重视教师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教师大都要有两个职称,即工程师和教师。①目前公安院校大多以校内教师与实战教官组成团队的形式开展教学,今后公安院校应通过校局合作加强教师实践锻炼,以及从实战单位引进理论水平较高的教官,不断壮大“双师型”师资队伍。第四,在专业设置上,要以坚持公安机关岗位需求为标准。公安院校按照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在专业设置上应注意根据公安机关体制与机制改革变化情况,结合在社会管理创新、侦查破案机制创新等方面的需求进行详细调研,通过科学论证,再决定设置哪些专业或专业方向。当然专业设置需要具有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同时需要考虑学校师资情况和设施条件,否则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第五,在课程设置上以理论课为基础,要以实践训练课为主导。公安院校应按照公安工作专业岗位对应用能力的需要来组织教学,基础理论教学的原则是“必需、够用”,不一定追求理论知识的系统与完整,应强调业务技能的熟练性和执法的规范性。在教育教学中应注重实践性教学,在分析确定岗位能力的基础上以能力培养为中心,从职业信念、职业态度、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安业务的基本实践技能,强化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综合实践能力以及规范执法能力,尽力缩短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的适应期,减少用人单位在学生就业后二次培训的压力。-105-第六,在教学条件配置上,要以加强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为重点。公安院校校内实训基地要根据公安机关实战要求结合教学的特点进行建设,要求符合仿真性高、模拟性实、开放性大等基本要求,具备基本的模拟技术教育学习环境。同时通过校局合作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利用公安机关的资源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真正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建设好校内实验、实训设施,既可以发挥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作用,还可以发挥其在职培训和对外服务的功能;建设好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以减少学校的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成效,实现学校教育与公安工作运行的有机融合,达到校局双赢的效果。

二、建设紧密型校局合作的主要环节

紧密型校局合作的内容比较广泛,从公安院校教育教学各个环节来说都可以开展合作,但从公安机关的业务角度来说合作的形式必须有所选择。第一,在招生与就业方面双方进行合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招生规模、各专业招生人数,应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按计划招生;学生毕业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务员招录条件和程序要求招录公安院校毕业生,按照岗位需求安排就业;招生和就业程序由校局双方合作共同完成。第二,在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制订方面的合作。培养什么样的人、培养何种专业的人公安机关用人单位最有发言权,公安院校应通过广泛的调研,在弄清需求的基础上,与公安机关协商论证设置公安机关需要的专业,拟订培养目标,确立培养模式,形成联合培养人才的培养方案。第三,在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方面的合作。在确定了培养目标的基础上,为实现培养目标开设什么样的课程,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与教学方法,乃至业务教材的编写,公安院校应协调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并组织相关业务专家详细进行研讨与论证,确保教学内容科学合理,能够实现培养目标。第四,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合作。公安院校定期选派教师到公安机关挂职锻炼,公安机关选择业务能手和专业骨干到学院参与教学活动,通过定期的双方人员交流的换岗实践,在学校形成“双师结构”的师资力量,努力培养出“双师型”教师,促进教学贴近实战。第五,在科研方面合作。要充分利用学院研究人才的优势与公安机关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共同解决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江苏警官学院专门成立警务研究中心,近年来每年组织人员与省公安厅和地市公安机关合作开展警务课题研究,每年都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促进了这些成果在实践中转化,为江苏公安工作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第六,在实践性教学环节方面开展合作。公安院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学生的实训、实验教学,学生见习与实习,学生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等方面,可以组织学院老师与实战部门的教官共同开发实训和实验项目,共同设计学生见习与实习方案,共同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选题,教师与教官组成团队共同开展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以及考核工作。第七,在大型活动安保等公安业务方面的合作。近年来国家的大型活动很多,从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亚青会、大运会等大型赛事活动,到演唱会、展览会、灯会以及重大节日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需要大量的警力,往往需要学院的学生参与安保活动,这就要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校局双方共同研究安保方案,共同协调警力部署;在民警的主导下,组织学警开展安全检查、执勤巡逻、重要场所警戒等工作,通过双方的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安保任务。另外,公安院校结合自身条件与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公安信息化建设、专项业务培训等方面也可以开展合作。

三、校局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校局合作一般是基于校局双方共同需求建立的合作关系。学校一方对公安机关的实战环境、信息资源、教官资源等有需求;公安机关面临的是警力不足,人手紧缺,需要实习生作为警力补充,双方的需求构成校局合作的基础。但在校局合作中也会出现一些偏差或问题,需要注意避免。

(一)公安机关对实习生的需求是校局合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不能盲目服从这种需求。校局合作是公安院校为适应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公安机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模式,也可以说是公安职业教育的基本范式,公安院校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安排等教育教学环节,以及校局合作的动机、过程、合作方式和基本方案,都应符合公安机关的实际需求,但并不是说公安机关缺什么人才,学校就得办什么专业,培养什么人才。从公安院校现有的条件和运行体制来看,学校培养的人才只是公安机关人才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有些专业性很强的人才,诸如计算机工程、医学等高级专门人才需要从其他社会大学招录,因为多数公安院校还达不到国内相关专业的领先水平或不具备相关专业的办学条件。从公安院校的角度看,校局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有限,面对公安机关对各类人才的不同需求,只能根据自身实际,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选办公安机关最紧缺、学生岗位适应性较广的专业,并办成品牌特色专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校局合作是培养专业技能的有效途径,但不能削弱校内教育。校局合作是公安院校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途径,随着形势的发展,会逐步扩大合作范围,逐渐增加合作内容,不断提升合作水平和合作效果。校局合作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上具有较强的优势,但学校不能过度依赖校局合作,更不能因此削弱校内教育。校内教育包括文化知识传授,专业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实训,特别重要的是思想品德教育以及警察基本素养的养成,校内教育在培养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等方面是别的教育无法替代的。公安机关实战岗位上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过程中,由于民警的个人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以及过早接触社会黑暗面较多,都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校局合作中应树立正确的观念,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校内教育是合格警务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我们通过校局合作,加强学生实习工作,开展教学向实战单位延伸,同时也要防止学生在校外公安机关实战单位时间过多,导致校内教育作用淡化。

篇3

我国的司法会计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4年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法学分支学科《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后由政法学院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将其列为专业的选修课。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事务很少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而除少量会计人员的贪污案件外,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受司法实践发展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几乎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研究。

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编教材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系统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目前已有几所学校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西南政法大学、人民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亦有博士研究生涉猎该专业研究。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99年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系统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但在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国研究司法会计学的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教育部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教育部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教育部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通过上述的展示,已足以说明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改进,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司法会计学的教育工作则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例如,通过司法会计学历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立法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动整个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立法及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在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从刑事诉讼要求看,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会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会资料证据并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方可进行预审。(2)随着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79年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97年实施的新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手段、涉及财会业务的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和对策。(3)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主义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日益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的诉讼人才,而造就这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就是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试想,在未来的诉讼中,不懂得或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的诉讼人员,如何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如何能真正地公正执法?也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学教育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我国对司法会计学进行系统性研究不到20年,虽然介入这一研究的同志不足20人,但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框架。与国外现有同类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我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已有明显的优势,但实务性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而实务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各类不同的诉讼和各种经济方式、经济核算内容,决非少数理论研究者所能够承担。为了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高层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这将为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优秀人才;同时,随着司法会计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提高,也可以促使一批通晓法学和会计学人才转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水平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也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规范。后者使得我们现实中诉讼人员进行查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司法会计检查处于无法可以的尴尬地步,更谈不上强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这些立法缺陷,与立法者缺乏司法会计学教育不无关系。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而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及司法会计检验结论等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是证据法所需要研究的立法问题。另外,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技术活动,除了一般法律的规范外,还需要有与法律相联系的技术标准做依据,其中,专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是离不开相关立法指导的。所以,司法会计学教育不仅只是培养司法会计实践所需的人才,即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也需要通过司法会计学教育提高素质。

(四)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力于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

司法会计学是司法实践中面极大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司法会计学的基础理论看,它所研究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司法会计活动机制、财会错误原理等内容,都是涉及到诉讼活动的分类、诉讼原理及社会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重要法学理论;从司法会计检查学内容看,它所提供的司法会计检查程序、嫌疑账项的发现及查证方法,是法学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诉讼原理;从司法会计鉴定学内容讲,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请与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达要求等内容,也是法学理论中应当揭示的一些原理。因此,司法会计学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学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说,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开展,则必然对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五)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的发展,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法律事务中也将会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逐步升温。据《消息》报道,早在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就发表了对未来热门职业的跟踪调查结果:在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庭会计”。我国近年来会计学界也有人士发表文章探讨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问题,一些文章还认为,法务会计是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这些都表明培养司法会计学专业人才,既符合国际上未来人才需求的趋势,也是发展国内、国际经济所必需的。

四、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展望

(一)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层次及目标

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包括财务及账务的检查、帐务验证、鉴别判定和证据审查等。因此,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教育的层次和目标是不同的。

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到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但对司法会计学掌握的层次要求会有所不同;其次,所有涉及经济法学(含经济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人员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学原理知识;第三,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会计学技术人员)则需要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及各种司法会计技术。

根据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普及级教育。普及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及办理一般诉讼业务的诉讼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司法会计取证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二层次是业务级教育。业务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办理涉及经济业务案件的诉讼人员和经济侦查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各种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三层次是专业级教育。专业级教育的对象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含注册会计师)和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

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内容看:第一层次教育,主要是有选择的开设《司法会计学概论》,首次教育约需20至70课时;第二层次教育,需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首次教育约需140课时;第三层次教育,则还需要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和鉴定实务,首次教育约需260课时。

(二)司法会计专业的设置

20世纪80年代后期,笔者曾呼吁在综合性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学专业,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大学教育的开展来推动司法会计学的研究,但未能引起共鸣。90年代,一些财经类院校普遍设置了法学专业,笔者也多次与此类院校的会计学专家探讨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问题,结果也是常常碰壁。会计学界人士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太感兴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较好-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二是,师资难寻-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们因看不到司法会计学的前景都不愿转行搞司法会计学教学;三是,不承认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性-认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到司法实践中再进行。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应当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该专业将于2010年前形成竞争趋势。一则,司法会计学专门人才的市场较大,且作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未来大学培养学生的主要方向;二则,与目前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相比较,司法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开设的专业课程还要多,既然注册会计师可以设置专业方向,司法会计更应当开设专业方向;三则,司法会计学虽然属于应用学科,但由于其所依托的学科-财务会计学比较抽象,其学科内容较法医学、物证学更为抽象,而学历教育中应当集中解决比较抽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边干边学的应当以较为直观的学习内容为主。

目前,有些会计学界人士提出,可以通过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来解决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有可取之处。但应当指出的是,在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中应当处理好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学问题,司法会计学科是有其独立性的,并非是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相加。

(三)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急需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应当提高重视程度。无论法学的学历教育部门还是职业教育部门,都应当把司法会计学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一些切实措施,把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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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质类型理论

气质(Temperament)在《辞海》里释为:人的相对稳定的个性特点和风格气度。气质是指人们心理活动的速度、强度,变化的快慢,稳定性,均衡程度,灵活性和指向性等方面的心理特征。

希波克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医生,他认为体液即是人体性质的物质基础,他用“四液说”来对人的气质类型进行划分。

1.胆汁质

具有很高的兴奋性和较弱的抑制力,精力旺盛,反应敏捷,乐观大方,但是心境变化剧烈,脾气暴躁,难以自我克制,缺少耐性,热情忽高忽低。

2.多血质

活泼好动,言语、行动敏捷,适应能力强,善于交际,在新的环境中应付自如,办事效率高,但注意力不稳定,兴趣容易转移,有些惰性。

3.黏液质

能够严格遵守既定的生活秩序和工作制度,固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踏实、稳重,兴趣持久专注,善于忍耐,不善于转移注意力。

4.抑郁质

感情细腻,做事小心谨慎,善于察觉到别人观察不到的微小细节,但适应能力较差,易于疲劳,行动迟缓、羞涩、孤僻且显得不大合群。

二、气质类型与职业的匹配

每种气质类型都有其自身的职业适应性,从事某一类的职业活动者往往会体现出一些共同的气质特征。在所适应的职业领域中,不同的气质类型者可以扬长避短,适应并完成工作。

1.胆汁质

(1)工作特点:对事业有浓厚的兴趣,并能够持续很长的时间,但是如果工作受挫或需要付出艰苦努力时,热情就会锐减,适合做反应迅速、动作有力、应激性强、危险性较大、难度较高而费力的工作。

(2)对应职业:出色的导游员、勘探工作者、推销员、节目主持人、演员、模特、演讲者、外事接待人员等。

2.多血质

(1)工作特点:较适合做社交性、文艺性、多样化、要求反应敏捷且均衡的工作,而不太适应做需要细心钻研、细致单调、环境过于安静的工作。

(2)对应职业:管理人员、律师、公关与人事工作、服务人员、咨询员、外交人员、驾驶员、医生、运动员、新闻记者、冒险家、服务员、侦查员、干警、演员等。

3.黏液质

(1)工作特点:是最佳的合作者,也是最容易得到上司认同的下属,较适合做有条不紊、刻板平静、固定性较强,需付出细心谨慎的工作,而不太适合从事激烈多变、富于变化和挑战性大的工作。

(2)对应职业:外科医生、法官、出纳员、收银员、播音员、文秘、会计、调解员等。

4.抑郁质

(1)工作特点:能够与别人很好地相处,胜任别人的委托,克服困难,兢兢业业干工作,但优柔寡断,面临危险紧张的情势会恐惧,适合从事持久细致的工作,而不适合做要求反应灵敏、处事果断的工作。

(2)对应职业:技术员、打字员、排版工、检查员、登录员、化验员、刺绣工、艺术工作者、机要秘书、保管员等。

四种气质在工作中各有利弊,没有好坏之分,关键在认识到自己的优缺点,适当扬长避短,在选择职业上,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气质特点来考虑。

三、运用气质类型理论提高技校就业指导工作的效率

技校的就业指导工作按照时间一般分为入学时、在校期间及实习前这三个阶段,而气质类型理论在这三个阶段可以发挥出不同的作用。

1.入学时,根据气质类型进行专业选择

一般学生在选择专业时都有一定的盲目性,或是听从介绍人的推荐,或是考虑就业面广等,并没有结合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进行选择。其实,不同的气质类型在学习专业技能时也会体现出相应的优劣势。例如,黏液质的人读会计专业就会有一定的优势,细致耐心的性格特点在面对繁杂的计算和概念的记忆任务时不会觉得枯燥乏味;而多血质的人读销售专业也会有一定的优势,热情大方的性格特点在面对人群进行演讲和推销也是他们所喜欢的。

2.在校期间,根据气质类型进行教育教学

研究表明,根据气质类型进行教育教学,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教学的效果。例如,胆汁质的学生可以引导他们在发挥自己有冲劲、反应快的优势之余,更注重知识的积累和技能的训练,就更是“如虎添翼”了;而抑郁质的学生可以欣赏他们细致认真的态度,同时鼓励他们对自己更有信心,多跟同学交流,拓展视野。

此外,班级管理也可以根据气质类型的特点进行,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例如,班干部可以多发挥胆汁质学生的领导力、多血质学生的创造力、黏液质学生的亲和力和抑郁质学生的责任感。日常班级事务中,可以让不同气质类型的学生在一起合作完成任务,训练他们的人际沟通和团队合作的能力,为日后进入工作岗位做好铺垫。

3.实习前,根据气质类型进行职业定位

由于青春期学生的性格特点并没有完全确定或真实地表现出来,所以在学生顶岗实习之前,可以再进行一次气质类型的测试。因为这时的学生基本上已经或即将进入成年期,气质类型的特点已经基本确定,可以根据此时的气质类型和专业方向,对其日后要从事的具体岗位进行一些指导。例如,同样是在电子专业方向里,多血质的学生可以考虑从事销售相关的岗位,胆汁质的学生可以考虑日后有机会进入管理层的岗位,黏液质的学生可以考虑从事工作性质比较稳定、工作内容相对单一的岗位,而抑郁质的学生则可以考虑从事需要细致严谨、具有一定研究性质的岗位。

当然,工作岗位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环境和工作机会等因素的影响,薪酬待遇和工作地点等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因素也应该是学生择业时需要考虑的。我们提倡学生“先就业后择业”,学生在选择第一份工作时可以更多地从适应社会环境的角度去考虑,但同时也应该将自己的性格特点及职业目标作为日后发展的方向,逐步地找到一个合适自己的最佳工作岗位。

总之,气质类型理论对于了解技校学生的内在特征倾向、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在专业教学和班级管理中因材施教、协助学生制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学生选择就业岗位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技工院校应该重视学生气质类型和其他水平测试(如兴趣、职业能力测试等),提高就业指导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就业指导机构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软硬件服务,以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高素质、有能力的创新性技能人才,最终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乐业率。

参考文献:

[1]李秀侠.气质与就业指导.东方企业文化,2012(20).

[2]李宏飞.浅谈技校就业指导教育与技校就业工作.职业,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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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81

1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现状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于2002年获批开办并于当年9月正式招生,现已累计招收800余名学生入院学习,生源主要来自辽宁、新疆和四川,毕业生主要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出纳、会计等工作,及政法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会计检查助理、司法会计鉴定助理等工作。

1.1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在2013年成功获批“辽宁省对接产业集群省级职业教育示范专业”的基础上,利用辽宁省财政资金70万元对原有校内实训基地进行改扩建为司法会计手工与数字一体化实训室、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实训室和会计实务综合实训室。

司法会计手工与数字一体化实训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配备高性能计算机55台,安装用友等先进的财务软件以及多媒体教学软件,可以满足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会计信息化学习的需要。会计实务综合实训室占地面积100平方米,配置48套电脑及会计实务操作平台和会计实训设备等。为保证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实践教学任务的质量,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室配备有种类丰富、数量充足的开展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实践教学所需的耗材、设施及设备等。

1.2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建有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和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共7个校外实训基地。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是与一般企事业单位,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阳华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依托辽沈地区公安政法机关,如沈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合作建立,具有较强的司法特色。

2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中存在困境

2.1校外实训基地合作程度浅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所建的两类实训基地,受限于会计资料的性和政法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与所建的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与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在合作层次上仅达到满足较低程度的专业认知、情景观摩、工(警)学结合、顶岗实习等要求,难以开展较深层次和领域的合作。

2.2校外实训基地接待容量小

由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会计部门所设会计岗位和会计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办公场所空间有限,无法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和安排较多的会计专业学生实习实训。而政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或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因此会计专业(司法方向)校外实训基地接纳实训学生的能力有限,难以做到同时安排大批量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学生实习实训的要求。

2.3校外实训基地合作热情低

会计与司法鉴定是两项具有较高要求的专业技术性工作,在校学生难以胜任会计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岗位要求并独立开展工作。学生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顶岗实习需要校外实训基地安排专人予以培训指导,而校外实训基地的工作人员本身已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难以安排额外的时间与精力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导致校外实训基地对指导学生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

2.4校内实训基地仿真性差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较强的实务操作性要求授课内容应该紧贴企事业单位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实际。如果校内实训基地硬件设施过硬,实训教师能力突出,实训环境与实际环境能够有效对接,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校内实践教学的效果。然而,校内实训基地依然存在仿真性不强、与实际生产管理环境脱节的问题,无法完全实现校内实训教学的要求,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

3破解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困境的思路

3.1以创办司法鉴定所为重点,有效带动“校中厂”型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校中厂”是校企合作的创新模式,通过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职责,依托高职院校已有的场地和人力资源,将企业引入校园,将学校的教学活动融入真实的生产管理环境之中,可以有效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它集“教学、经营和社会服务”功能于一体,其中教学功能主要为学校培养人才和为企业提供培训;经营功能是安排实训和顶岗实习的需要;社会服务功能是获得社会认可的需要,三项功能紧密衔接,从而形成“产、学、研”一条龙。

3.1.1创办辽宁政法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

创办辽宁政法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有助于会计专业教师通过参与司法鉴定所的实际工作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同时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又增强教学和科研资金的投入,能够促进专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可将司法鉴定所作为校内实训基地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综合实训》等实训课程的教学活动、安排顶岗实习,拓展职业能力和提高就业能力。

国家为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创建司法鉴定所提供了政策的保障。我国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⑤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还拥有强大的政法背景,专业依托的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是辽宁省政法系统唯一一所集普通高职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省内政法系统在职干警培训和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于一身的高等院校,主办的“辽宁政法理论年会”和“辽宁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分会”在辽宁省理论界和公安政法系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的教学团队为创办司法鉴定所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基础。该教学团队2005年被评为院级教学团队,现已形成一支年龄梯次适中、职称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优良的“双师”型的教学队伍。在7名专职教师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1人、助教1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6人;除具有教师资格证外,还有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统计师和工程师等资格证书;2014年,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引入一名具有海外学习背景的青年教师,丰富了会计专业教师队伍的多样性,并开拓了会计专业的国际视野;7名专职教师全部具有公安一线挂职锻炼或调研学习的经历。从物质基础而言,创办司法鉴定所还有利于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对现有的实训实践场所和仪器设备整合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

3.1.2在校园内设立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地处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毗邻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与抚顺高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企业数量多,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可以与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加强深度合作,在校园内设立该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校中厂”校内实训基地,充分发挥会计专业现有师资及学生低成本的优势为我院区域内的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记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等活动,将扩大专业的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生就业。

3.2以代账公司为重点,建设“厂中校”型校外实训基地

近年来,辽沈地区代账公司蓬勃发展,一方面代账公司客户多为中小企业,因此对代账公司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相对较低;另一方面代账公司人员流动性较大,需要大量吃苦耐劳、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因此代账公司的上述特点为接纳会计专业在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了可能,既解决了代账公司需要大量工作人员的问题,又解决了学生的实习问题,可谓相得益彰。由于代账公司服务的客户群涉及行业广而全,有利于学生们熟悉了解多行业会计业务以更快适应社会的要求。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一直鼓励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资格证、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证书等资格考试,显著提高学生“双证书”通过率,应该有效利用现有的“双证书”优势,与代账公司合作创办“厂中校”式校外实训基地,在学生顶岗实习、职业培训等方面与代账公司及其客户开展深度合作。会计专业(司法方向)的专业教师通过参与代账公司的工作,有助于真正了解和体验会计工作岗位要求,避免企业锻炼流于形式,保证专业教师队伍的成长,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师生在代账公司能体验到真实的会计实务操作环境,“教、学、练、做”一体化为学生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效破解会计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难题、促进学生零距离上岗。同时也促进学校与企业的亲密接触,便于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排忧解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小红.破解高职会计专业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难题[J].会计之友,2009,(8).

[2]张玲,张力,陶勇等.基于“校中厂”模式的产学研融合之实践探索[J].职业教育研究,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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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4-0234-03

当今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在“大学毕业即失业”的生活时代,面对如此大的就业压力,作为当代大学生该如何为自己谋划一条出路?人们对警察院校的特定观念就是有其专业的培养目标,学生就业问题的解决和一般院校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国家颁布《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统一招考》这一规定,警察院校学生不再是国家统—分配到警察队伍中,而是必须要通过考试渠道才能就业,这就给警察院校学生的就业带来了严峻挑战。继2008年6月,中央政法委等11部委联合下发了《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8月,公安部政治部下发了《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警察院校招录体制改革之后,其教育教学模式要根据培养目标的不同加以转变。由于人们对警察院校的一种基本的认知理念,警察院校培养目标的单一性和所学专业的特殊性,使得学生的择业范围有限。如何充分发挥警察院校适应时代优势,创新体制,靠近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创业教育前沿,提供构建大学生就业平台,树立积极的创业择业观念,推动警察院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创业教育到一个新的高度,将是当前警察院校的重要职责。

一、警察院校职业生涯规划和创业教育的内涵

职业生涯规划亦称职业生涯设计,是指对决定个人职业选择的主观和客观环境因素进行分析和测定,客观认知自己的能力、兴趣和价值观,发展合理且完整的职业观念,深入了解各种职业的需求趋势以及关键成功因素,确定自己个人的事业奋斗目标,并选择实现这一事业目标的职业或岗位,编制相应的工作、教育和培训行动计划及措施,有效提升职业发展所需的执行、决策和应变技能,并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预先进行职业生涯发展系统合理规划的活动或过程,使事业得到最大程度的成功。创业教育是岗前培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与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并称为教育的三本护照,作为继学术、职业能力后的第三种能力,创业教育是使被教育者最终具有一定的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创业技能和创业行为等各种创业综合素质的能力教育。警察院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是指警察院校大学生为适应将来的警察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对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训练等各方面任务做出合理、科学安排。现阶段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是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需求相结合的需要,有助于警察院校大学生确立长远发展目标,规划好各阶段,将警察职业与他们感兴趣的、合适的专业结合起来,明晰人生的奋斗目标;是实现人民警察职业属性的需要,有助于通过侦查、治安、交通、法律、情报、刑事科技等专业课程的设置,全面加强大学生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并树立服务人民的警魂意识,便于警察院校的大学生进入工作岗位立刻适应工作要求;是适应警察院校招录体制改革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助于通过淘汰式的竞争机制给警察院校注入新鲜活力,提升机关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水平。

二、警察院校创业教育以职业生涯规划发展为本

职业生涯规划首要问题是解决生存。学会生存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学会生存就是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在危境中脱险;另一种是通过培育使学生掌握职业生活的基本技能,能够在未来的社会中生存。生存教育是以培训学生生存能力为主,是面向所有学生一生发展的教育,是职业生涯规划和创业教育的主要实质教育内容。生存教育的终极方向是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一定的生存本领。生存力是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地适应、改造生存环境与条件的综合能力,是发展的一项重要能力。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根本在于通过培养学生综合的职业素养,使学生具有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具有提高、改善自身生存发展空间的综合能力,在自身不断发展中,为社会的进步做贡献。警察院校创业教育是让学生通过学术教育、现实教育和个人体验相结合,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转化为创业实践能力。警察院校创业教育的实践性和体验性这两个特征提高了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灵活性,有助于职业生涯规划的个性化培养,应当让大学生不仅拥有学术层面而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在社会大学中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并领悟其真谛。再者其内容也存在有机关联,可以在专业设置、师资培育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珠联璧合,二者与学术教育一起相得益彰,成为智能经济时代警察院校大学生成长、发展和建业的必备条件。

三、创业教育的目标直接指向职业生涯规划发展

创业首先不能被当作一种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而应是渗透于人们生活中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以创造价值为目的的创业实践是务实的活动,通过创业实践,警察院校大学生可以直接验证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不断修正自己的职业定位,明确自己的职业倾向,是创业教育的形式之一。创业教育要求警察院校大学生具备一系列优秀“拓荒者”的品格精神,宗旨是培育毕业生未来就业的创新、自律、坚毅、诚信、自信和开拓能力,果敢分析与解决问题的应变能力,以适应科技主导型智能经济时代的挑战,并将创业作为未来职业的一种挑战,转变就业观念。其次,创业需要创业教育提供基础,即要经过严格的学术训练和知识准备,使未来创业者具备战略眼光、创新和决策能力,并具备较好的情商和坚定的信念。一项调查显示,美国表现最优秀的上市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老板有86%接受过创业教育。警察院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引导要从新生入学的第一天做起,要让他们树立人生的奋斗目标,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涯路线,制定行动计划并落实到学习、生活和工作之中。职业生涯规划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其未来职场的发展状况,借助职业生涯规划理论,可以科学及时地总结创业成功的经验、反思创业失败的教训、有效规避创业的风险。而单凭警察院校的绩效考评无法全面评价,增强职业生涯规划理论的可操作性,便于调动大学生积极参与创业创新教育、进行自我职业定位、培养个人创业素质。警察院校大学生通过仔细分析自己性格的根本特点,结合兴趣爱好、专业特长、知识结构及将来从事的工作方向来对职业生涯规划进行指导,在走向社会前,将现实环境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给事业清晰的定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明确自己的创业主攻方向,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一时的需要或功利目的轻易改变创业方向和兴趣,对求职就业乃至将来升职起重要作用,避免依靠理想主义与机会主义来创业。通过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帮助警察院校大学生发现和了解自己的专长和兴趣,根据社会需求,树立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的职业生涯观。

四、新形势下警察院校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创业教育模式的探索

篇7

美国

――公务员职位缺乏吸引力

美国的大学生就业机制呈现出高度市场化的特征,毕业生自主择业,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的供求。但同时,各大学和美国政府也设立了一系列的、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机制。

成功的求职始于良好的职业规划。美国各大学往往在学生二年级时,甚至甫进入大学校门时,就开始有意识地引导其进行职业发展规划了。

美国大学中普遍设有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会开设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课程,定期举办各类与求职和职业发展相关的研讨会和讲座,帮助学生了解各类职业的性质,选择职业方向,明确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同时,他们还提供各种就业相关信息,帮助学生联系实习、兼职的场所,传授简历制作技巧、面试心得和职场经验,以及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除就业服务中心外,各院系也常常会举办本专业领域里的职业发展讲座与研讨会,邀请知名校友和重要的用人单位前来交流指导,为学生解惑释疑,并提供实习和工作的机会。

美国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围绕就业信息而展开。一方面,美国诠げ拷ㄓ型晟频木鸵敌畔⑼站,为雇佣双方提供交流的媒介,成为大学生除学校以外获取就业信息的最重要途径。同时,它们也会定期收集和公布大量的就业统计数据,帮助学生分析各专业的就业现状、岗位需求情况和发展前景。其中最有名的当属美国劳工统计局每年编纂发行的《岗位需求手册》几乎已成为美国大学生的就业必读书。

美国大学生的就业领域大多集中在社会服务部门和公司企业中。在美国,较低的收入、狭窄的发展空间、更迟的退休年龄和缺少挑战性的工作性质,都使得公务员职位对大学生的吸引力颇为有限。至于隐性的高福利和灰色收入,在严格的社会监管体系下,更是不可企及。

在美国,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最热门、最受欢迎的行业集中在医学、审计和会计、工商管理、通讯、计算机科学、心理学、环境科学、侦查和犯罪调查等领域,其平均年薪都在6万美元以上,且市场需求量大,因而成为众多学子孜孜向往的人生舞台。

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在就业市场和工作单位里均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更容易遭遇种种欺诈、侵权行为。而美国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为其求职、入职的全过程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这类劳动法律法规既包括国会的立法,也包括劳工部的法律法规和各州的地方性法规。

在萎靡不振的经济形势下,“毕业即失业”的难题,同样摆在了许多美国大学生的面前。

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毕业生会重新审视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尝试转型,或者放低姿态,从一份兼职或没有报酬的实习工作做起,以积累工作经验和人脉资源,为将来正式步入职场做准备。

许多毕业生最大的忧虑,反倒是如何养活自己,避免做“啃老族”。与没有正式工作相比,无法独立生存才是令许多美国年轻人最为难堪的标签。

不过,就在很多美国学生为“找”工作而一筹莫展时,也有另外一群人在“造”工作。像“脸谱”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以及雅虎花重金收购的轻博客网站Tumblr的创始人戴维・卡普,他们都是年纪轻轻就拥有了数亿美元身家的创业典范,不仅自己跻身富豪行列,还成为整个行业的先锋。

专家认为,扎克伯格等人的成功除了天赋异禀之外,与美国社会对创新和创业的尊崇不无关系。哈佛大学教育专家托尼・瓦格纳就认为,创造力将成为就业过程中越来越重要的元素。他认为,美国的教育体系不应该是让学生准备好上大学,而是应该让学生准备好创新。

当然,像扎克伯格和卡普这样轻松创造出美国就业神话的人只是凤毛麟角。

日本

――“内定”制确保稳定有序

在日本,大学生就业是一门综合工程,学生、学校、企业、就业指导机构等角色各司其职,求职、就职流程基本制度化,这些为保障大学生稳定就业和企业用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的大学生跟中国大学生一样,大部分都喜欢稳定的工作,所以公务员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日本的公务员考试依旧热度不减。每到求职季,各大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都会跑到高校打广告,屡屡看到这样的情景都会有中国的既视感。日本的公务员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并非所有的公务员待遇都很高,所以年轻人并不是为了追求好待遇才去考公务员。公务员职位最吸引人之处是稳定,如果不出重大事故,可以一直做到退休,而且准时上下班,与企业的加班无上限相比,除了警察官等特殊职公务员之外,普通公务员几乎没有加班,不需要东奔西跑,对于顾家的人来讲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日本的大学一般都在春季入学和毕业,与日本企业最重要的财务决算和人事调整期基本一致。无论是公立大学、私立大学,还是类似大专的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学生一般在大三学期过半的秋冬时节开始准备找工作。届时,大学和民间的就业培训和指导机构开办的各类“就职讲座”、“就业塾”就会迎来一批批学生。讲师们会从企业信息收集、求职书面材料准备、面试礼仪和要点等进行详尽辅导。日本学生求职服装高度统一,服装连锁店一到求职季节,都会应季推出针对大学生的西服套装。

从大三学期的11月开始,一些没有加入“经济团体联合会”(经团联)的企业陆续开始举行笔试、面试等招聘和录用活动。到第二年的2、3月,也就是大三最后两个月期间,根据经团联的相关协定,加入该组织的日本主要大企业开始举行公司说明会等活动,向有兴趣的求职大学生介绍公司年度招聘计划、工种、职业要求、考试条件等。

经团联是日本最有势力的经济组织,成员企业约1600多家,基本囊括了日本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这一期间,求职学生会“货比三家”,同时结合自己的专业和兴趣确定准备参与应聘的企业名单。4月1日起的一个月内,也就是学生进入大四后,经团联的企业开始正式招聘录用活动,进入5月,各家企业基本会确定了首批“内定者”。经团联所属成员企业的录用高峰过去后,从5月开始,轮到地方企业、中小企业登场招聘,第一次尚未招满录用名额的大企业也会开始“二次招聘”。到了9月,一些企业会有“补充录用”,招聘对象主要为在海外留学的日本学生、公务员考试不及格者以及已经部分辞退“内定”重新择业的学生。

几轮求职和招聘活动下来后,到10月1日,大多数企业会举行“内定”仪式,已经确定的“内定者”与企业签署的协议受法律保护,没有特殊情况,将在第二年4月份毕业后进入公司。

从上述情况可知,“内定”是日本学生求职和企业招聘的主要渠道,也因此“内定率”是衡量每年日本学生就业形势的最重要指标。

德国

――就业政策法律完备

大学生就业问题在德国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其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由政府、高校和社会三方组成。

德国联邦劳动与社会部主要负责制定大学生就业政策。早在1969年,德国就颁布了《就业促进法》。之后,德国又陆续颁布了《青年人劳动保护法》、《学校教育法》等有利于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内容涉及了职业教育、岗位规划、就业指导、劳动保护、劳动市场、失业保险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实际上,德国高校机构在设置课程上也不断改革,以适应当前就业状况。德国大学生在主修一门专业外还要选修多个专业,这种教学体制培养出来的大学生职业适应性强,就业机会更大。近年来德国也频频推出新专业,如牛奶硕士专业、反腐败MBA等。

同时,德国就业法规中还制定了一些保护性措施。比如外国专业人才和留学毕业生很容易在德国企业找到工作,却很难获得德国劳工局的工作许可。这是因为为了保证本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德国劳工局原则上只允许外国人填补那些德国大学毕业生不能胜任或无法填补的空缺岗位。

德国各个城市还设立职业介绍中心。每年,这些中心都会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就业辅导活动。职业介绍中心还开设大学生就业网站,不仅详尽地列出不同专业近年来的就业情况,还提供各种就业信息,甚至还有就业咨询热线等。

各个大学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更受到大学生的青睐。指导中心不仅有专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还有大学生助理,有的放矢地举办讲座、报告、讨和培训,介绍学生与校友、与国内外企业建立联系,举办招聘会等。

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还与政府、银行等合作,开展“大学生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可以从政府取得10万欧元的担保,在创业初期的两年还不用还本付息。

此外,德国企业也都愿意接受大学生实习。德国各地的工商会,也为企业和大学生搭建桥梁,管理协调当地的大学生职业培训活动,组织实施职业培训考试等。德国还有各种社会组织,比如基金会等也都热衷于就业培训活动,并资助大学生在德国和国外的就业培训活动。

德国《经济周刊》的调查显示,德国大学毕业生第一年的平均年收入在3.5万欧元左右,其中汽车工程师平均年薪可达5万欧元以上。德国人力资源营销机构的调查曾显示,德国大学生毕业后想当国家公务员不到10%。德国公务员福利诱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而且有些岗位终身任职不能被解雇。此前,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很多年轻人把目光转向公务员,但现在德国经济良好,选择公务员的热度又有所下降。

澳大利亚

――政府扮演重要角色

在澳大利亚,有许多学生高中毕业后并不会选择直接上大学,而会选择先工作一段时间,因而,他们也是求职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

澳洲的毕业生在找工作时,最主要的求职途径有两条:第一条是上网搜寻相关信息,并投递简历;第二条是到学校或政府的就业中心进行个体分析,求职咨询及求职帮助。毕业生收集好中意的招聘信息后,标准的流程就是填写申请表,多轮面试,实习以及转正。

澳大利亚没有统一的公务员考试,每年的2月和6月,各个政府机构会在其网站更新最新的招聘信息,开始接受毕业生报名。其标准的筛选过程以面试为主,在多轮的面试中,偶尔会有一些类似于撰写公务报告的笔试。

澳大利亚招聘会(job fair)的主要职能并非当场招聘,其主要是为求职者与招聘者提供一个面对面交流的机会,让求职者有机会对招聘者进行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是招聘者进行自我宣传的一种方式。

招聘会可分为高校组织,政府组织,以及中介机构组织三大类型。其中,高校组织的招聘会最为常见,各个州或领地的高校作为组织者,会联系不同的招聘机构加入到招聘会,为学生拓宽求职渠道和创造求职机会。

政府在毕业生求职的过程中,主要起到规范和保障的作用,同时也会根据需要于每年的2月和6月在各个具体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每个部门最新的招聘职位。

通过各类政府机构为毕业生提供每日更新的招聘信息,并会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为其推荐最适宜的求职岗位。不仅如此,政府还为残疾人和原住民开辟了“专属通道”,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政府及企业招聘方有义务保障原住民的权益,并且应当设置专属于原住民的岗位。

政府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最低工资、养老金、职业培训以及安全保护等问题在内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情况,并按月就业和失业数据,按年平均收入、职业缺口等相关报告。

高校在毕业生求职的过程中主要对毕业生进行一对一的个案分析,帮助制定求职规划、职业推荐、技能培训以及组织招聘会等。以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为例,学校的就业中心会在全年不间断地包括实习岗位在内的招聘信息,同时,还会于每年的3月,组织面向堪培拉地区大型招聘会,帮助本校学生求职。

求职中介很少直接介入毕业生的求职活动,它除了常规的信息、个案分析以及职业推荐外,也会通过举办一定规模的招聘会,来帮助求职者找到好的工作。

篇8

一、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的

法学理论基础与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带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一是职业化的门槛高。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才可以获得从事司法工作的初始资格,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法律职业的门槛,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因其是所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过关率较低的,被民间誉为“天下第一考”。现在,各院校法学专业都比较重视司法考试过关率,以其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和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二是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工作较少,检察官、法官、律师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首选。而从事其他工作则被认为与本专业脱节。学生都比较看重司法工作岗位,无形中增大了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针对以上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为学生司法考试做好服务。法学学科教育要求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理念和知识,而司法考试注重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和分析判断的能力。为此,在教学计划的设计上,可以将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应该只涉及专业基础课,如法学理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修养和专业基础。现有的课程设置中,可以适当增加如法律思想史等课程,以利于学生建立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正确的思考方式。现有的一些必修课,比如法学逻辑、中国法制史、国际经济法等,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不多,可以改为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的设置旨在帮助学生认识自我,规划职业生涯,对法律某一领域的知识作进一步深入的学习,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特长,确定未来的职业方向,并选择学习对未来就业有直接影响和作用的专业课程。因此,法学本科生的第三、四学年,可以通过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选修课等方面的系统学习,使得学生对未来职业有必要的准备,打下入门的基础。比如,未来的职业去向是公检法部门的,可以重点选修证据学、司法文书、司法逻辑、刑事侦查、诉讼程序、法庭论辩技巧等课程。在课时量的设计上,由于司法考试的范围主要以专业必修课内容为主,应加大必修课的课时量,减少选修课的课时量;教学方式上,专业必修课应注重考试辅导式教学,比如教学过程中加入司考特点、司考重点内容以及历届司法考题的讲解等;专业选修课应采用如专题报告、讲演、座谈、社会调查等灵活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既节省课时,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真正做到即学即用

篇9

职业教育———为学生构建专业的职业能力体系,增强实战能力职业教育是对受教育者施以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的训练。职业教育是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地位平行的四大教育板块之一。职业教育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训练,即为谋取或保持职业而准备,养成或增进从业者的知识、技能、态度的教育和训练。说具体一点,职业教育是通过对学生进行专业化的系统知识的教育与专业技能培训,旨在为其从事需要受过专业教育和训练的职业做准备的教育。警察职业教育是公安人才在接受学历教育后,专门设立上岗前的职业培训制度,集中对学员进行岗位技能训练。对于公安人才来说,职业教育就应突出警察职业的特点,尤其是加强擒拿格斗、驾驶、武器警械使用和不同警种的业务课程教学与训练。公安院校和政法院校进行警察职业教育与公安机关专设的培训机构进行的职业教育有很大的区别。公安院校进行的职业教育,必须与其专业教育相结合,这也是高等院校的显著优势。因为专业教育偏重学术性,注重基本理论的教学,以提高学生的理论素质、思维能力和洞察力为目标。职业教育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进入职业角色,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实践中学习、领悟、体会那些“难以言之于书,授之于课堂,正所谓,怎么讲也讲不明白,一做起来就全明白”的经验和技巧。职业教育的特点是短、平、快,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的培训模式。可针对不同警种,不同职业有针对性地教育训练,时间比较灵活,可长可短,每次培训可突出一个中心,掌握一个重点,学会一门技术。这种教育不同于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时间长、内容多、知识面宽,整体思维模式也比较宽,对学生在职业意识、角色反应、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技能等职业特征方面全方位塑造;而职业教育主要突出职业技能的培养,如加大实践性的教学环节、增加模拟演练等。两者的区别是:职业教育教会理事方法,学历教育是处事哲学;职业教育侧重能力应用,学历教育侧重能力发展;职业教育以特殊需要为主,学历教育以适应一般需要为主。而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就可以明显看出,受过正规教育的人,在遇到新情况时,能够自己分析、判断,而不是仅仅按照老师教的去做;而仅仅受职业训练的人,遇到同样的问题时,只会按照老师教的去做,很少理解其中的道理。从表面现象看,受过职业培训的人在实际工作中上手快,但发展后劲不足;受过正规教育的人,在实际工作中,上手相对比较慢,一旦接受适应了就会有新的发展和提高,这就是发展后劲。

考试教育———为学生全面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入职和就业现在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工作已由计划分配完全转向市场调节,一举打破了包分配的局面。从入警就业来看,近几年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率越来越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前,公安专业学生入警率在95.4%以上,而2008年公安专业学生入警率下降到71.8%,个别省份入警率不足30%。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不能进入公安机关工作,这种资源流失本身就是一种浪费。这样长期下去,将十分不利于公安院校的发展和公安专业人才的培养。因此,如何确保特殊专业的学生绝大部分进入到特殊行业工作,需进一步探索。中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引入公务员考试,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该项考试趋于成熟和稳定。公务员考试有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这两种类型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这两种类型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因此,公安院校可以将此作为就业的突破口,即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支持、引导、训练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是公安学子进入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的必由之路。中国公务员考试维护了就业公平和公正,所以长期受到社会的高度追捧和广泛青睐。不论是国家公务员考试还是地方公务员考试都包括了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包括了《申论》、《行政能力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等公共科目考试和《公安基础知识》等专业科目等。

公务员考试的笔试内容极为广泛,涵盖了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哲学、数理、科技等方面。通过笔试,综合考核了一个人对基础知识和基本常识的掌握,还考查了其思维发展的水平和对社会的高级认知水平。而面试(有些附带心理测评)的主要形式则有结构化面试、综合能力和个人素质测定、情景模拟和实际操作等,主要测试个性心理、心理健康水平和职业能力。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公务员考试是对一个人综合素质的大考。正是由于此,公安院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公务员考试教育。首先,让学生对公务员考试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要认为是考试,就是死记硬背,就是该废除的。要让学生认识到公务员考试的优点,恰当地运用了考试的评价功能,利用评价结果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与竞争向前的意识,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了考试的选拔功能,只有笔试、面试、体检都通过的学生,才能被选拔为公务员,这是社会的进步。其次,优化课程设置,应对公务员考试补缺。例如,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已开设的《警察心理训练》课程,按照警察职业心理素质要求来培养或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主要应对公务员考试中的心理测试环节;针对我们现有学生是文理兼收的状况,开设《法律逻辑学》,一方面提高侦查思维能力,另一方面应对公务员考试中的《行政能力测试》科目考试。第三,有针对性地进行公务员考试科目的提高训练。例如,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已对公安类专业学生进行《应用文写作》的专门辅导,主要就是应对公务员考试中的《申论》科目考试的;还有甘肃政法学院分院通过进行主题多样的知识性、趣味性比赛,鼓励学生牢固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常识,进而提高《公共基础知识》成绩。最后,还要进行公务员应考技巧训练,以培养和提高公安学员的应试能力和素质,提高公务员考试的通过率。#p#分页标题#e#

总之,我们要在公安教育中瞄准公务员考试的科目和考核内容,不断激发和维持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投入到探索式、创新式的学习过程中,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提升了,公务员考试的通过率才能提高,才能保证更多的公安学员成为人民警察,否则造成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

不管就业如何市场化,公安院校培养学生的目标始终是要按照一个准警察的要求去做,通过在学校培养的“优品德、厚基础、强能力、会创新”的人格及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良好的作风,毕业生即使将来不在公安部门工作,也会在其他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

把好入口关,确保公安人才的培养质量在招生录取中,公安专业的学生按照其特殊要求都安排在提前批次招生,这样做一是生源充足,二是文化成绩较高。从甘肃政法学院多年招生情况看,公安专业学生大多为第一志愿,文化课成绩均高于同批次学生10分至20分;再加上经过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身体素质也是比较好的。由于把好了入口关,学生各方面基础也比较好,学校的培养就会得心应手。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属于政法学院内设立的一个二级学院,由于各方面基础优于其他专业的学生,在新生入学军训后,反映出的组织纪律性、团结协作精神、集体观念、令行禁止作风等方面,其他专业学生是无法比拟的,再加上平时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体现出学生健康成长和身心愉悦的校园环境,在政法学院内,公安专业的学生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畅通出口关,就业方向不局限于公安机关公安教育工作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重要途径,在公安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而公安院校又是公安教育的主阵地,在培养公安后备人才,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加强理论与技术研究,扩大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安院校毕业生也是公安队伍最需要的新鲜血液,是公安工作的未来。随着公共安全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公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已不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而是越来越多地补充到了更为广阔的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近些年来,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依据中国高等教育的大环境,积极采取多种办法,做好就业岗位需求调查,畅通学生就业渠道,使公安专业的学生绝大部分进入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共安全管理部门,避免了教育资源浪费。据不完全统计,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毕业生已到全国的31个省市区的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海关、边防、司法、交通、铁路、民航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大多数已在工作岗位上取得骄人的成绩。

创新过程培养模式,搭建学校与机关共同培养的平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公安优秀人才培养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是加强学院与实际部门的密切联系,通过这种形式培养实战性、创新性、多样性、交叉性的复合型人才。根据多年实践摸索及与兄弟院校的交流,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积极创新人才培养的过程,逐渐形成校局合作模式,即搭建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共同培养公安人才的大平台。校局合作模式,即学生本科四年时间里,前三年在校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年时间在公安机关进行能力训练和专业实习,以提高公安实战能力。在这种模式中,由于有公安机关主动介入,学校在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建设以及实践教学等方面更符合实际,更切合公安部门的需要。学生在实习中,将在校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又有效地发挥了理论指导实战、实践又提升理论的相互作用。学院先后与甘肃省金昌、兰州、白银、临夏、庆阳等公安部门建立了教学实习基地,同时与广东省佛山、东莞、珠海、深圳等公安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这种校局合作,形成了一个纵横交织、点面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了学院与公安机关联动,教师与教官互补的教学训练常态机制。

当前,我们还在论证和联络能否将优秀的师生选派到国外警察机关去实践或将外国警务专家请进校门进行培养,若能实现效果将会更好。校局合作模式,可以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促进公安院校实行教学改革,使教学目标更贴合现实,教学效果更符合实际,教学内容更管用,培养的学生更灵活,使他们到公安部门工作上岗后上手快,实战发挥作用。公安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多途径的,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途径培养,可以使公安专业人才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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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司法会计专业作为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复合型专业[1],在欧美国家开办已有30多年的历史,近十年在我国也逐渐成为一门新兴的热门专业。目前,国内已有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渤海大学、云南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等10余所院校在会计学或法学相关专业下设置司法(法务)会计方向[2],而单独开办司法(法务)会计专业的院校屈指可数。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作为国内率先独立开办司法会计(专科)专业的院校,已经教育部和司法部备案,并收录《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目录》。本专业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人才培养目标为:以法律实务和会计实务知识为重点,经过对学生系统的司法会计检查和鉴定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3]、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技能,使其能够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单位,从事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经济侦查、会计核算等岗位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1 专业建设现状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司法会计(专科)专业2006年12月创设,2007年6月开始面向全国招生。目前,在校生共计290人,毕业生就业率达95%,至今已为社会培养出三届毕业生。

本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现已形成14人的教学团队,其中专任教师8人,实务部门兼职教师6人。学历、职称和职业资格结构为:博士1人,硕士4人;高级会计师6人,讲师/会计师3人;注册会计师资格2人,律师资格2人。实践教学条件优越,现有2个专业实训室,分别为司法会计手工实训室和司法会计信息化实训室,并在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单位建立了10多个稳定的实习基地。尤其,依托我院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建立了司法会计鉴定室,并被海南省司法厅树立为社会服务窗口单位,每年承担20余起司法会计鉴定案件,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20多万元。

专业内涵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我院高级司法会计师蒙远鹰同志2009年被评为“全国司法鉴定先进个人”称号,高级会计师王红老师主持的《司法会计检查》课程,2010年被司法部评为部级精品课程,正在建设院级精品课程2门,出版教材或著作3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并制定了司法会计岗位技能标准,已初步开展了“1+N”《司法会计师》职业资格培训推广工作。

2 专业建设构想

为规范经济活动和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以构建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服务平台为载体,以推进专业建设与改革为契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司法会计专业不断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模式,按照政法部门基层单位对司法会计岗位的技能需求,加快推进专业内涵建设,通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搞好课程建设、构建实践教学体系、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等路径,将司法会计专业建设成为区域领先、行业先进的特色专业。

3 专业建设探索的措施

3.1 推进行业合作,科学制定人才培养目标

3.1.1 明确专业对口岗位

通过与行业合作,结合行业岗位需求,本专业重点为政法机关、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培养助理岗位的司法会计人才,主要是协助司法会计检查、鉴定人员从事助理工作,如检查会计资料、获取会计证据、汇总检查结果、协助制作鉴定报告等工作。目前,由于国内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工作的内容、流程尚未完善,因此我们需要在教学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司法会计助理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并将其合理分解后,引入人才培养方案。

3.1.2 分析岗位技能需求

紧跟司法会计行业的发展,通过到行业深度调研,充分掌握司法会计行业对人才的技能需求,共同分析和论证岗位技能,将这些需求分解为会计技能、法务技能、司法会计检查技能、司法会计鉴定技能等,并通过调研和分析,确定这些技能的具体内容和水平要求。再将这些分析的结果提炼出岗位技能需求,作为司法会计助理岗位技能标准的基础,也作为课程设置的主要依据。

3.1.3 厘定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行业需求,本专业与行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即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会计、法律、司法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获得会计核算、司法会计检查、鉴定的基本训练,能够从事司法会计检查、经济侦查、会计核算等基层辅助岗位工作,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3.2 提升教师团队素质,促成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的互补

3.2.1 提高专任教师的综合素质。

为了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结构合理的专任教师队伍,我们要求团队成员全部具备“双师”素质,并重点培养3名院级骨干教师。定期选派专任教师到检察院技侦部门或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挂职锻炼,提高专任教师的实践工作能力。鼓励本专业法律教师学习会计相关知识和技能,引导会计教师尽快提高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安排专任教师到国内外先进院校参加学术交流和进修,鼓励提高专业技术职称,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全面提高专任教师的整体素质。

3.2.2 建立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根据本专业课程教学、实训实习和专业建设等工作的需要,通过与行业合作,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部门、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积极聘请6名行业较有影响的兼职教师,建成长期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使其成为专业团队的重要师资力量。为充分调动兼职教师的积极性,激励他们积极承担课程教学、专业建设、课程开发等工作,本专业逐步提高兼职教师的薪酬,有计划地安排兼职教师培训和学习。

3.3 构建复合型课程体系,实施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融合

3.3.1 构建复合型课程体系。

按照“就业导向、能力本位、需求目标”的要求,课程建设的重点是构建课程体系,使其既能将会计知识与司法知识高度渗透,又能将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有机融合。两者融合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开发复合型课程,编写复合型教材,缩短融合基础,延长融合过程,从而实现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逐步融合,共同实现司法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从而构建出内涵丰富的复合型课程体系。

3.3.2 搭建开放的教学系统。

针对司法会计工作的实际,依据复合型课程体系和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计划建设一套符合司法会计职业标准和行业需求的、基于工作过程行动导向的教学系统。它主要由课堂教学、实训和顶岗实习三个教学环节组成。并以课程体系为中心,借助“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模式,通过教学练、对抗实战等活动开展实践教学。同时,我们把岗位技能标准要求的内容纳入到教学系统,进而促进技能标准与课程体系的有机融合,不断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

3.3.3 开发复合型精品课程。

司法会计专业的核心技能是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技能,围绕两项技能,系统地建设本专业的复合型精品课程尤为必要。现已建成《司法会计检查实务》、《司法会计鉴定实务》、《司法会计综合实训》等4门复合型精品课程,实现会计与司法知识的有机融合。然后,在现有建设基础上,依据省级精品课程的规范和要求,逐步高标准地将其建成省部级精品课程。

3.3.4 编写专业校本教材。

根据行业职业标准对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要求,我们按照复合型课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会计检查实务》、《司法会计鉴定实务》、《司法会计综合实训》等课程的基础上,编写一系列适合专业特点的校本教材,并配套编写相应的实训指导手册。近年陆续编写并出版《司法会计鉴定案例教程》、《司法会计检查实务》、《司法会计实务》等教材。通过组织编写专业校本教材,以加快理论成果的转换,展示司法会计专业团队的综合实力。

3.4 建立实践教学体系,实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对接

3.4.1 完善实训实习条件。

建设期间,力争完成司法会计信息化实训室的建设工作,改造司法会计手工实训室的设施。同时加快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建立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鉴定机构为主体,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企业为辅的校外实习基地。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通过积极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实习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对实习设施进行改造和优化,实现与行业共建实习基地。

3.4.2 构建实践育人环境。

为了进一步挖掘和拓展校内实训室的功能,营造真实的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工作环境,我们与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室合作,共同建设司法会计实战教学实训室,以充分发挥校内鉴定室的实战作用。借助实战教学实训室,老师直接将被委托的经济案件资料搬到实战教学实训室办理,结合教学内容和实训项目,现场指导学生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进行检查和鉴定工作,构筑成一个具有实战能力的教学环境,促成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对接,形成实践育人新模式。

3.4.3 搭建实习管理平台。

针对实习环节难以管理的特点,我们开发建设了一个互动的实习管理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设置基地建设、实习管理、实习内容、环节监控、效果考核、意见反馈等模块。通过这个平台,实现指导教师、辅导员、实习导师等对学生进行及时的远程指导、管理和监控。同时,学生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与教师进行远程的互动和交流,共同探讨和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现司法会计专业实习管理信息化。

3.5 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拓展鉴定服务与职业培训的范围

3.5.1 提高鉴定服务水平。

以服务为宗旨,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依托司法会计专业的师资队伍,借助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室平台,坚持依托行业合作共建,不断提高司法会计检查、鉴定案件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我们每年完成司法会计鉴定业务20件以上,鉴定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年提高。随着影响力的不断扩大,逐步拓展鉴定业务的服务领域和范围,使其成为海南及国内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重要的技术服务基地。

3.5.2 组建司法会计分会。

为有效整合海南司法会计资源,凝聚省内司法会计师队伍,共享最新的鉴定成果和经验。依托司法会计专业,协调与沟通省内政法机关、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在我院发起成立了海南省会计学会司法会计分会,并将其常设机构设在我院。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司法会计分会工作交流大会,每半年组织一次专家座谈会,使其成为行业交流的主要平台。同时,为社会提供经济案件咨询、司法会计鉴定和业务培训等服务,逐步提高协会在行业中的影响和权威。

3.5.3 推广专业职业资格。

为积极推广《司法会计师》资格证书,依托行业协会,积极争取在公安机关、检察院、纪检、监察等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力争到2013年形成300人的培训规模,行业培训市场占有率达85%以上,使司法会计专业成为海南省经济犯罪侦查业务的主要培训基地。2011年,我们完成了针对海南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宣传和推广,并举办了司法会计业务培训班。2012年,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业务需求,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培训班。2013年,通过行业合作,逐步在国内推广《司法会计师》资格培训证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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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曾一度兴起对关押改造罪犯实行科学分类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继而在全国监狱系统逐步推广开展起“分押、分管、分教”工作;即所谓的“三分”工作。走过二十年的历程,尽管各地在对待“三分”的原则、尺度的把握上不尽相同,工作开展的持续性上也存在差异,但“三分”工作作为一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监狱工作在行刑观念上所产生的深刻改变和重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只是,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不是要和大家探讨“三分”工作的成效及进一步努力方向,而是要重提二十年前在开展“三分”工作时本人所持的一个观点,那就是:就近收押应作为分押分管的先决条件。

笔者当年从一个基层管教工作人员的一线视角,集多年工作的经验与思考,撰写文章,提出对罪犯实行“三分”应以就近收押为前提的观点,其理由主要侧重阐述对罪犯就近收押有利于改造工作落实“三个延伸”。基于当时提出改造工作要向前、向后和向外延伸,本人认为:延伸的终极目标所指无非是罪犯家庭、原籍有关部门及团体,实行异地关押,对落实“三个延伸”必然带来许多困难和障碍;而实行就近收押,诸多困难就会迎刃而解。一是会有利于监狱与罪犯当地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建立较密切的联系,便于掌握罪犯犯罪的有关情况,以利于改造工作有的放矢,也便于刑罚执行机关与上述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是有利于地方有关部门、团体到监狱集中开展帮教活动,也方便罪犯亲属探视帮教;三是有利于监狱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经济环境、技术需求、就业特点等,搞好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也便于同当地的一些企业建立安置刑满回归人员的协作关系;四是便于改造机关对刑满回归人员进行改造质量的跟踪考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经费支出。

同时,本人也从监管改造工作的其它方面对实行就近收押的另一些益处进行了简析:譬如一是可以减少罪犯因浓厚的乡土观念和特殊的心理需要进行地域性结伙和滋事的可能;二是可以依据罪犯所处的文化环境背景趋同的特点,在对罪犯的教育上,增强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即内容上实现与罪犯的整体意识合拍,层次上实现同罪犯的大致接受能力合拍;三是可以根据罪犯的饮食生活习惯相近搞好伙食调剂;四是有利于落实累进处遇制度,便于那些改造表现好符合条件的罪犯就近享受准假探亲和周末与家人团聚等奖励措施。综合上述理由,本人以为,在进行“三分”实践时,首先应该考虑对罪犯按地域相对划片就近关押改造,考虑其它分类次之。对罪犯实行就近收押观点的拙文当初在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89年第6期上刊发后,曾受到一些专家和同行的重视,20__年,司法部在编写首批重点科研课题项目《中国监狱现代分类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一书中,该文也被列为参考文献之一。然而,在这些年的实际工作中,对罪犯实行就近收押并没有达到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那么,采取异地混合关押和采取相对就近收押,,究竟哪种方式利大弊小,这个题目放在今天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背景下,本人依然认为有继续深入讨论的必要。

我们今天所处的大的环境背景是什么?党和政府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及以人为本、和谐社会,这应该是我们各行各业当前和今后长时期一个共谋的发展方向及发展目标,监狱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应当在其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担当起应担当的责任。除了应在自身职能领域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外,做到执法为民,一切为百姓着想应是题中之义。那么,罪犯亲属作为我们改造罪犯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依靠力量,尽可能地替他们着想,征得相互支持与理解是作为监狱机关首先要想到和做到的。如果对罪犯采取就近收押,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关乎民生的其亲属的探监成本,为其提供较便利快捷的探监条件。也将会有助于亲属协助我们做好改造工作,促使罪犯安心改造。

联系到刚进入20__年的这场雪灾,突如其来的大范围雨雪,造成了许多公路、铁路运输中断,导致大量旅客被滞留在机场、车站。那其中也应该不乏有一些是前往监狱探亲和从监狱接见返家的罪犯亲属。因为每到春节前后,前来监狱接见的罪犯亲属比平日会有大幅的增加,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每逢佳节倍思亲”,罪犯及其亲属也不例外,春节前后监狱形成接见高峰应属正常现象。可以想见,中国目前的家庭结构将会使以后的服刑罪犯在其家族成员中的关注度更为提高。一人牵动几家心的情况将更为明显。常年会有一支探监的大军奔波行进在旅途当中。然而,我们国家人口众多,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人员大范围流动,使我们的交通体系始终处于超负荷运行,到了春节前后就更是不堪负重。尤其对于承担远距离运输的铁路大动脉而言,用“人满为患”形容绝不为过。面对这种因人员过度流动而给人们出行带来的诸多不便,有人开始质疑大学的大交叉招生,认为同类专业同层次学校本省就有,为什么硬要到外省去读?提出能否把大学分散修建或分省招生,以控制于小规模流动,还有的提出农民工应首先引导安排在本省就近打工或者对于在某地打工的农民工,所在企业应尽量使其转正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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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永志(1976-),男,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法律高职教育;李兴刚(1976-),男,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管理。

课题项目:本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我国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研究”(编号:11YB116;主持人:杨永志)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32-0011-03

一、法律高职教育基本属性辨析

高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1]根据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结合法律事务工作实际,法律高职教育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一)高等性

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个类型,是使受教育者取得某种职业资格,能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或基层从事技术应用工作的高等教育。[2]法律高职教育应当具有高等性,培养目标应当符合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在学历层次方面,从应然的角度来讲,可以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应用性法律本科教育、法律硕士教育也应属于法律高职教育。从实践来看,基于国家对高职教育的整体定位,法律高职教育被约定俗成地限制在专科层次,“法律高职教育”的概念通常被在狭义上使用。应当构建法律职业教育体系,搭建法律职业应用性人才成长的“立交桥”。[3]在人才素质方面,应当着力培养“高素质”。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要以较高的综合素质为基础,综合素质对于做好工作具有更加深刻、更加持久的意义。根据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法律高职教育中综合素质培养尤为重要,忽视综合素质的培养,就不能强化法律事务工作技能,不能适应法律事务工作人文性内涵的要求,不能使学生增强发展后劲和提高发展层次。

(二)面向法律事务。法律事务不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司法工作,而应属于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它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法律应用工作,如司法助理、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法律顾问等工作;二是司法技术工作,如刑事侦查、司法鉴定、安全防范、司法信息等工作;三是法律应用服务工作,如书记员、法律文秘、司法警务等工作;四是各行各业中涉及法律应用的其它工作,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谈判、投资理财、人力资源管理、社区管理等工作等等。

(三)面向基层一线。“基层”一般是指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指基层工作岗位,即“第一线”。有人认为“第一线”就是最低级别的工作岗位,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第一线”是指直接从事业务实际工作,区别于宏观管理工作。法律高职生毕业后一般应当从初级工作岗位干起,但并不是说他们只能在初级岗位上工作,他们经过努力和经验积累可以不断升职,升职后继续直接从事业务实际工作,仍然属于“第一线”。高职教育所面向的工作岗位应当有一定前瞻性,是学生就业后若干年内能达到的预期岗位,而不是起点岗位。[4]而且,对起点岗位不能绝对化,它们应当是与法律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起点岗位。

(四)高端技能型。专科层次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不仅是应用性的,而且还是以技能为重的技能型人才。技能是指对工作规程、方法和技巧的掌握,技能型人才就是主要通过实践工作规程、方法和技巧来完成工作任务的人才。“技能”的概念过去一般用来描述从事理工类技术应用操作工作的人员,随着社会工作分工的细化,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文员应当具备的技能逐渐明确,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操作技能(如速录技能);一类是具有一定“思维”含量的高技能(如会议服务技能、接待服务技能);一类是具有较高“思维”含量的高端技能(如谈判的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即能够灵活运用“思维”应对不同情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介于决策管理和操作执行之间的较高水平工作,法律事务工作技能应当属于高端技能。法律事务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完成好法律事务工作对职业技能的“思维”含量要求较高,要靠个人长期形成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素质。

二、法律高职教育诸多困惑解析

(一)毕业生与法律职业难以直接对接

法律职业准入的要求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只有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允许专科学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虽然允许具有专科学历的人员报考,但限制条件是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法律事务、司法助理等法律高职专业没有专门对应的职业资格。每年公务员招录,政法机关允许法律高职毕业生报考的职位很少。举办法律高职教育的初衷主要是适应社会对法律辅助职业人员的需求,但这种人才培养的超前性在社会现实面前显得过于理想化。政法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未严格按照法律职业人员和法律辅助职业人员的区别分类用人,聘用法律辅助职业人员大多也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二)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进入21世纪后,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许多本专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类专业②、法律类专业,毕业生数量大。据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有1246所,开设法律类高职专业的学校有300余所,2009年底在校生数为228694人,是本科法学专业在校生数的一半;设置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和司法技术类三大类13个专业和一批新设专业组成的专业教学体系。[5]法学本科生、研究生都很难就业,法律高职毕业生就业更是难上加难。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政法类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在各类别高职高专院校中位列倒数第一。法律文秘专业、法律事务专业被列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被以“红牌”预警。[6]

(三)相关工作岗位设置的科学化水平较低

目前,政法队伍的职业化程度还不高;地方法律服务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服务的领域和内容不够全面,因此,对法律辅助职业人员的需求较少。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但尚处于探索阶段,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不高,而且,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有关政策不同,在不同区域有较大差别。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实行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而大量中小企业尚未足够重视和强烈需求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四)落后的教育方式“根深蒂固”

高职教育大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而且,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教育方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尤其是法律高职教育,不像工科高职教育那样,在人才培养上与本科教育有比较明显的区别。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核心职业能力也不像工科专业人才那样具体、可见、容易衡量。这就使法律高职教育很难与法律本科教育及法学本科教育有明显的区分,区分往往在于学历“身份”、学习态度和方法及基于自我评价造成的学习精力投入。这也造成了法律高职教育往往沿用多年来形成的教育模式,很难走出一条特色之路。法律高职院校的大多数教师毕业于法学高等院校,长期接受了传统教育模式的熏陶,已经潜移默化为自己的教育习惯,加之没有系统、深入地学习过教育理论,很难想像和把握具有质的区别的其它教育模式。而且,一些教师没有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的丰富经验,既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也不精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也成为制约教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障碍。有的教师虽然具有司法实践经验,但由于对培养目标定位把握不准以及忽视了学生的就业现实,“市场”意识不强,对职业化、专业化的认识不足,按律师、检察官、法官的标准,对学生思维的深度要求过高,对学生实用技能的培养薄弱,对学生知识面的拓展不够,难以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五)法律高职与工科类高职在办学规律上差别较大

国家大力发展高职教育以及对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主要是与我国现阶段工业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职教育主要是培养工科高技能人才,国家对于高职教育的政策也主要是以培养工科高技能人才为导向的,对于少数文科高职人才的培养也主要是围绕生产经营过程培养相关的管理、服务人才,也就是说,文科高职人才就业导向也主要是企业。当然,高职教育并没有忽视文科专业人才的培养,专业设置覆盖了财经、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公安、法律等大类。但是,法律高职教育与工科类高职教育相比,在社会需求、思维和行为方式以及由其决定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要求和模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以工科类高职教育一般办学规律为基础制定的有关政策对于文科专业人才培养的“蹩脚”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法律高职教育是文科高职教育中的一种,而且是在职业准入方面有特殊要求、在工作内容上具有“国家刚性”的特殊一种,落实高职教育政策的部分要求难度很大。

三、法律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路径探析

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存在的诸多困惑,其根源可以分解为社会、学生、学校三个方面的原因。三者立场不同、角度不同,产生矛盾是正常的,三者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产生困惑是因为还没有深刻认识到建立在三者统一性基础上的核心结合点,以及没有很好地把握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方法。

长期以来的教育思维往往忽视了学生的需求。习惯以教师的认识来判断学生的需求,以及用简单说教的方式将这种认识强行植入学生的头脑,落实于教学过程之中,可总是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学生不满意。一般来说,教师的认识方向是正确的,但由于教师的角度和学生的角度毕竟不同,师生的认识在全面性、深入性上还存在差距,在将认知传递给学生这一复杂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还不够有力。

长期以来的教育思维也不够重视社会的需求。往往强调以学科为基础的专业性和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忽视了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大量一线工作岗位需要有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而不是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有的学校现有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体系的结构还不够合理;有的学校缺乏社会需求调查,或者调查不够全面、细致、深入,不能做到科学分析社会需求,教师还不能洞察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不能准确把握教学重点、方法和灵活性,难以培养学生过硬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现实中,学生需求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有的学生及家长不能比较合理地规划职业生涯,期望值过高,选择专业具有盲目性。有的学校不能科学地判断社会需求,设置、发展专业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学生有多样化的需求,有的学生接受高职教育主要是为了提高素质,实现学习愿望和生活理想,就业需求不强烈;有的学生为等待合适的工作在毕业之初不愿意就业;在学历文凭是社会对文科类职业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的情况下,许多学生愿意继续深造;有的职业是社会急需的,单位有强烈的用人需求,但由于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较低,或者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职业,也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同一待遇水平的职业,学生不愿意从事该职业。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学生需求与社会需求关系的复杂性,统筹考虑层次的高等性、类型的职业性、素质的全面性、就业的有效性、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学生的个性。

社会、学生、学校三者统一的纽带是“需求”,必须用科学的教育将社会和学生的需求协同起来,切实解决供与需的对应问题。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职教育方针和规律为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学生、学校协调发展,为社会、学生、学校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法律高职教育不能简单套用以培养工科高技能人才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有关政策,而是应当领会政策精神,遵循基本办学规律,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道路。

应当正确认识难以对应法律职业和毕业生就业率较低这两个困扰法律高职教育的关键问题。专科层次的法律高职教育对应的不是法律职业,而是社会对具有法律素养人才的需求,不应脱离实际,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作为培养目标,甚至将立法人员、法律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作为培养目标。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既包括从事法律辅助职业的人员[7],也包括从事行政执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务人员,对应的工作单位在性质上可以概括为政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一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各行各业工作都会涉及到遵守和应用法律,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法律素养的管理和服务人才,法律思维方法、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够在各种工作中发挥独特作用。随着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懂法律懂管理懂经营的人才,将在企业涉法业务、管理决策、争端解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法律高职教育可以对应各行各业,培养法律素养+职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法律事务专业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确定若干专业方向,以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毕业生就业的有效性。统计法律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判断法律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质量,不能局限于是否进入政法机关、法律服务部门,或者是否专门从事法律工作,只要到能够发挥法律素养作用的工作岗位都是成功就业。关于法律事务工作岗位对应的职业资格问题,吴昊先生提出,可否借鉴类似于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分级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资格考试可设定多个层次,第一级设定为律师资格(可以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资格);第二级设定为法律事务师(可以从事一般法律事务性工作准入资格等)。[8]我们十分赞同设定法律事务师资格的建议。

法律高职教育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律高职教育是知识、能力、素质、人格培养的高度统一。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学生坚定的政治立场,确保学生政治合格;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用社会主义法治所特有的“民主、理性、规范、和谐”精神来教育学生,使学生树立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观念,引导学生自觉守法护法,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使学生强化德行修养,形成健康人格,担当社会责任;还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吃苦精神、意志品质和自我管理的习惯。总之,法律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应当做到“政字当先,法涵其中,高在素质,强在技能”,从而形成鲜明特色。

法律高职教育必须精心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应当坚持“感悟职业,激发热情,自主成长,全程育人”的方针,将整个大学生活作为树立职业理想,修养职业道德,锻炼职业能力,拓展职业素质的理性空间。充分发挥各种载体的文化育人功能,将社会主义文化、法律文化、职业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校园文化,营造浓厚的法律工作氛围,培育优良教风学风,使学生在点滴之中感悟职业的要求,并内化为自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应当搭建了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发展、自主实现的平台,使学生感到被重视、被尊重,感到学习任务的应用价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法律高职教育必须强化人才培养工作与法律事务工作的结合。在教学中,应当遵循从感性到理性、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认识规律,必须改变先讲理论、再搞实践的传统模式,从实际工作过程出发,认真研究教学内容的有效组合,提高实训实习的时间、次数、内容、形式、方法安排的效率,做到“实”与“训”、“习”深入结合。法律高职院校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多方面的合作,实现学生、用人单位、学校“三赢”。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2006-11-16.

[2]董大奎.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建设[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93.

[3][5]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十二五”期间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研讨会综述[Z].(法高职委〔2011〕3号).

[4]徐国庆.职业教育项目课程开发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7-41.

篇13

(一)司法警官的概念界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所以,一般称公安民警、监狱民警、劳教工作民警,而不是司法警官。但由于监狱劳教工作由司法部领导和主管,人民常称“公、检、法、司”,因此,监狱劳教机关的人民警察被通称为司法警官。或者说,一般人们所称司法警官,特指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一字之差,亦将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区别开来。

(二)司法警官的职业特点

一般说来,司法警官职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工作对象(客体)的特殊性。一方面,司法警官面对的是一大群心灵残废、行为不轨、具有主观恶性、行为恶习和人身危险性的非正常的社会人;另一方面,他们面对的犯罪行为日益呈现出职业化、智能化和集团化的发展趋势。

第二、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我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强制力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部门,是国家刑罚、行政性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不仅担负执法和惩罚犯罪职责,而且担负了改造职责。我国不但强调罪犯接受文化、技术教育的全员性,而且突出了思想教育、注重世界观的改造。

第三、工作方针的特殊性。我国的监狱、劳教工作要求司法警官对待罪犯、劳教人员像家长之于子女,教师之于学生,医生之于病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

(三)司法警官的职业素质

根据司法部《2003-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三化”建设,其中“专业化”是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以及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职业特色突出、职能分工明确、专业结构合理、专业特长明显,能适应教育改造工作要求等。司法警官必须达到基本的职业要求,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知识的综合性、素养的职业性、技能的专业性、行为的规范性。

其一、司法警官的职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包括计算机应用、司法口才、职业道德、大学英语、大学语文、形式逻辑等。职业基础知识:司法警官应掌握和了解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行为学,特别是监狱学、劳教学、警察学、犯罪学等学科的系统知识及必要的相关知识;职业技术知识:心理咨询知识、矫治教育知识、防范控制知识、警械具应用知识、队列指挥知识、刑事侦查知识、监所管理知识、教育改造知识等。

其二、司法警官的职业能力司法警官职业技能主要是指要求胜任工作应具有的各项主观条件,根据各岗位职责的不同,司法警官既要求有工作的一般技能,如听说读写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认识理解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又要求有相应的与岗位业务适应的职业基础能力和职业技术能力。如通用职业基础能力有调查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驾驶技能等;职业技术能力如管理指挥能力、刑事侦查能力、防护擒敌能力、熟练使用警械具的能力、教育改造能力、心理矫治能力等。

二、司法警官培养模式的定位人才培养模式是学校为学生构建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及实现这种结构的方式。根据司法警官职业的特点及需求分析,目前司法警官教育主要培养当前监狱劳教事业改革发展急需

的四大类型人才:一是监狱管理型人才;二是教育改造型人才;三是心理矫正型人才;四是刑罚执行型人才。司法警官教育的定位必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办学的规律,主动适应社会及行业、市场的需求,为监狱劳教工作第一线培养“应用型”、“实践型”、“技能型”的专门人才。司法警官的培养应突出立足行业、服务市场、走产学研结合之路。要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社会职能。要努力成为司法警官后备人才的培养基地、司法警官的继续教育与职业素养养成基地、监狱劳教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研讨基地。以及根据监狱劳教事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市场配置情况,设置其他相关专业,使学科专业结构呈合理的“树形结构”。

三、司法警官培养模式的构建

笔者认为:司法警官的培养模式总体上应强调“两线并行”、“三强一高”,即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行,通过培养,实现人才的职业思维能力强、职业技术能力强、岗位迁移能力强、综合素质高。

(一)司法警官培养模式图解

(二)司法警官培养模式概述

1.培养目标

司法警官教育主要培养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重点掌握从事司法行政系统第一线工作和监狱劳教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业特质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考虑到有些学生不一定能进入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我们的培养目标还应兼顾多元化、重基础、宽口径,拓宽学生所学专业的发展空间。我们还要实行“一生多证”的培养机制,使学生具备“一专多能”的素质,实现司法警察院校与用人单位的“零距离接轨”。

2、专业设置

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行业与社会的关键环节。而司法警官教育的专业方向更具较强的职业定向性和针对性。在专业设置上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要树立行业和市场意识,主动地适应和及时地调整、改善提高;二是要解决好专业口径的宽与窄的问题,设置复合型专业,拓宽学生的就业适应面;三是要处理好专业调整与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司法警官教育的专业设置应突出针对性,兼顾被教育对象的发展性。专业建设不仅要满足现在的需要,也要考虑到未来的需要。要特别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既要注意专业前景,也要考虑专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作为行业特色很浓的司法警官职业教育,更要一方面对传统专业进行提升与改造,使之更加适应社会需要;另一方面拓展和建设具备很强生命力的新专业,以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促进教育的全面进步。

3、课程体系

司法警官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使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领域的能力和技能。教学计划、教学课程及教学质量评价标准都以学生获得相应职业能力和技能为出发点和终结点。具体构建课程体系时,首先给学生夯实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的基础,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和政治素质;其次,课程设置、教材内容以及主要的教学活动都必须服从于行业独特的培养目标和职业方向的实现;第三,课程选择要注重培养学生既有一定专长又有较强的适应社会、职业变化的能力或岗位适应能力;第四,注重选择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增强他们在合作、公关、组织、创新及风险承受等方面能力的课程;第五,要强调时效性和先进性,把那些受社会、学生欢迎的课程充实到教学计划中去。给学生更多的选修科目的权利,主动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4、教学设计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备从事一种或一类职业的能力。教学设计要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宗旨,以职业岗位(群)的要求为出发点安排课程。司法警官高职教育的教学设计应把握好以下环节:其一,进行警察角色认同和适应性训练,通过军事训练、警务化管理等,培养学生的警察意识和基本的警察素养;其二,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素养教育,培养学生坚实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法律职业素养,为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维护法治与严格执法的职业品格,打下良好的思想理论基础;其三,优化专业教学。通过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与专业技能。在教学过程中,要尽可能贴近实际,启发思想,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其四,强化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以增进学生对社会及自己未来工作岗位的了解,不断提高实践能力,增强社会适应性。

5、培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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