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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20 15:35:3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传染病防治知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传染病防治知识

篇1

接下来是火灾。告诉我们怎样会引发火灾很多都是我们不注意细节引发了火灾,如:台灯、蚊香、电热毯、电取暖器等不规范的使用都会引发火灾,接着讲了遇到火灾时的处理办法。当发生火灾时要学会自救,迅速逃生。

第三,介绍了传染病的种类、症状、传播途径以及如何治疗传染病,特别是如何养成并保持良好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以预防传染病,从而保持健康的体魄。

篇2

港闸区实验小学 三(1)班 倪天予

今天早晨,我认真观看了江苏教育频道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与传染病防治知识》,心灵受到了深深的震撼。,人的生命太脆弱了:那么多人因为车祸而丧生;那么多人因为火灾而离世;那么多人因为地震而死亡;又有那么多人因为传染病而卧床不起。我们应不应该重视它们呢?

当我们骑自行车电瓶车时,记得在机动车道靠右行驶。12岁以下儿童不得骑自行车上路,16岁以下儿童不得骑电动车上路,没有车铃和车闸的自行车禁止上路。

发生火灾时,应该用湿毛巾捂住嘴巴和鼻子,蹲下逃生。如果发现门把手是热的,说明室外有火,应该用床单堵住门缝,不停地给门浇水降温。同时要拨打电话“119”,拿着鲜艳的毛巾站在窗边,不停摇晃,引起救生人员注意尽快救援。实在不行,顺着窗边的水管爬下去。

地震时,手要抱着脑袋,逃到墙角。地震中途会停一会,利用这段时间逃到空旷地带。地震后不要回去拿东西,因为会有毁灭性更大的余震发生。

有流行病毒发生时,一定要戴上口罩才能外出。

有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中小学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止教育》---观后感

港闸区实验小学 三(1)班 陈嘉怡

今天上午,我和妈妈一起观看了《中小学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教育》。

地震时,大家都要躲在桌子下面,等地震小了就用书包放在自己的头上一个接着一个走,快速逃离现场。

我从本片中了解了今年爆发的禽流感,导致患者尤其严重。此类禽流感多是由于春季候鸟迁徙,将病毒带给人类,所以用高温煮熟煮透的禽类才能食用。我们还要经常扫地,勤洗手,常通风,注意个人卫生。当发现有了传染病立刻治疗。

节目中还讲了怎样预防火灾,火灾发生时应怎样正确逃生。看了这节目,我懂得了不能玩火;不能私自放鞭炮,烟火;不能在取暖器上烘衣服等。当火灾发生时,要用湿毛巾捂住鼻子,不能走电梯,应该弯着腰,快速地走下楼梯。假如在高层的人不能跳楼,可以爬落水管下来,也可以扔轻的物体让别人来救你。

节目的最后还讲了关于溺水和交通安全的事情。

通过这个节目,我了解了中小学生安全和传染病的知识,知道了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和他人。

观后感

港闸区实验小学 三(1)班 樊奕辰

今天下行,我和爸爸一起在电脑前观看了《中小学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教育》节目,主要讲的是:1、当地震发生时我们在不同的场所应该怎样避险?2、有哪些传染病?怎样预防这些传染病?3、怎样预防火灾发生?当发生火灾应该怎样正确逃生?4、有哪些交通方面的安全知识?

通过观看节目,我知道了:当火灾发生时,我们应该不要慌张,听从指挥,弯着腰,有秩序地逃离现场,如条件允许应用湿毛巾捂着鼻子。如果你在高楼上,不能坐电梯逃生,可以拿一个比较鲜艳的东西,在窗前朝着外面甩动,发出求救信号。

在道路上,红灯停,红灯行,如果人行走的话,有斑马线就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就靠右行走。

篇3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8.611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8-4615-02

“农民工”问题,是“三农”问题之一,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重点。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在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问题。为了解农民工防病知识知晓率及其子女疫苗接种率情况,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对2县农民工及其子女状进行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在湖口县和于都县随机选取7个外来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工地和餐饮服务单位,对127名农民工和116名6岁以下农民工子女进行调查。

1.2 调查方法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对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127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15份;通过查看儿童预防接种证或上网查询江西省免疫规划管理平台了解儿童预防接种率情况。

1.3 统计方法 使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一般情况 调查的7家企业建筑工地有5所,占71.4%;餐饮企业有2家,占28.6%。115名农民工来自建筑工地的有87名,占75.6%;来自餐饮服务单位的有28名占24.4%。男性78人,占67.8%;女性37人,占32.2%;男女比为2.11:1。

2.2 农民工所在单位卫生制度情况 调查的7家单位中有2家为农民工购买了医疗保险,建筑工地和餐饮单位各1家,占28.6%;仅1家单位制订有卫生管理制度,为餐饮企业,占14.3%;没有单位为本单位配备专职卫生人员;没有单位制订有定期为农民工进行体检的相关制度。

2.3 农民工防病知识知晓率调查 调查发现,有32.4%的人所在的单位组织过有关传染病或其它疾病防治知识的讲座或宣传;33.6%的人知道《传染病防治法》;如果发现周围有传染病人出现,63.5%的农民工知道有义务进行报告;知道报告的农民中有59.2%的人认为应向单位领导报告,18.7%的人认为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院报告,12.3%的人认为应向卫生局报告,还有9.8%的人不知道应向谁报告;有36.7%的人知道国家对农民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发放抗病毒药物的政策;33.3%的人知道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是免费的;26.7%人知道我省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的政策;有72.5%的人知道病毒性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有78.8%的人知道结核病的传播途径;有85.4%的人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77.9%的人知道适龄儿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接种疫苗且每名儿童都应有一本接种证,见表1。

2.4 农民工子女接种率调查 在调查的116名留守儿童中,有92名儿童有卡疤,占79.3%;卡介苗、脊类疫苗、乙肝疫苗和百白破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的儿童有85名,占73.3%,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的有96人,及时接种率为82.8%。疫苗接种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超期接34.5%;漏种31.0%;提前接种27.6%;两剂次间隔符程序6.9%。乙肝疫苗首针接种未及时接种的20名儿童中有11名在家出生,占55.0%;在乡级及以上级医院出生的8名,占40%,还有1名不详。

3 讨 论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在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问题。农民工人涌入由于缺乏基本的保障和管理,在严重威胁着流动人口健康的同时也开始影响流入地居民的健康[1]。

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农民工工作的单位均无卫生保健制度或措施,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的单位也仅有28.6%,农民工的健康状况不受重视。通过对农民工的防病知识知晓率调查发现,仅有32.4%的农民工参加过传染病防治知识的讲座或宣传,对病毒性乙型肝炎、结核病和艾滋病的防病知识知晓程度也不足80%,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率也均低于80%。由于农民工居住不稳定,流动性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财政很少将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费用列入预算,专业人员配置也未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等因素,这些都是造成我省农民工防病意识薄弱,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率不高的原因。因此农民工的疾病控制工作已成为我省公共卫生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有研究表明流动人口利用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与其工作类别、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2]。流动人口传染病的高发与其自身的社会经济征、人口学特征密切相关[3],因此需针对人群特征制定科学的“个性化”措施。因此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以提高农民工防病知识水平,使其主动参与到疾病控制工作中来:

3.1 要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民工聚集的单位的卫生督查,开设经常性的传染病防治基础知识培训或讲座,提高农民工防病意识。疾病控制机构应深入企业单位,开展对农民工疾病控制工作,并对其子女的疫苗接种进行查漏补种。

3.2 要完善对农民工的管理 要从综合政策的角度出发,加强多部门的联合,建立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把外来农民工与常住居民同等对待,并要求有农民工的企业制定农民工保健相关制度。同时要依托社区这个平台,从流动人口的居住地或落脚点为切入点,将管理对象纳入常规管理范围。

3.3 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各级政府应发展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证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防病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卫生部门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使其能享受到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3.4 完善投入机制,保障基本公共卫生人员待遇 调查表明我省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缺乏,工作待遇不高[4]。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投入机制,切实并提高基层人员待遇,激励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保证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陈刚,吕军.关于我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管理的思考[J].医学与哲学,2005,26(8):14-19.

篇4

1、领导重视,组织动员到位。我校领导强调举办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重要性,保证全员培训率达到100%。

2、组织落实到位。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时间安排和考试方法。

3、培训对象:全校教职工

篇5

健康教育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是通过疾控人员传授基本知识,引导和促使人们自觉地养成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和减轻危害因素作用的一种干预性活动。响水县采取语言、文字、图片、电化等多种健康教育手段,积极宣传当地各种常见传染病的一般临床表现、流行病学特点和主要危害,使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依赖于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环节的连续等知识家喻户晓,养成了针对传染源要远离并尽量减少接触;针对传播途径要远离、洁身自爱;针对保护易感人群提倡合理膳食,养成加强锻炼、接种疫苗等良好习惯。我县在开展结核病卫生宣教后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从10年35%增加到了现在的90%。

二、健康教育有效地提高了老百姓参与传染病防治的意识

健康教育不仅能提高传染病防治知识,还能极大地提高老百姓参与防治的意识,这在响水县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中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儿童急性传染病,严重者累及生命中枢而死亡,治愈后部分儿童会留下瘫痪后遗症,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负担。我县消灭脊髓灰质炎一方面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项政府的惠民工程,在人、财、物和预防措施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其次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支持,特别是广播电视部门把它作为一项公益事业进行无偿的播放宣传;三是全县广大家长和幼儿踊跃参与,在已开展的16次的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中,服苗率达98%以上。响水县实现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与全县人民积极参与防治分不开。

三、健康教育推动提高了传染病就诊率和治疗率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了全民维护自身健康、采取三级预防的主动求医和遵医行为。乙型肝炎是体现当地传染病发病的主要病种之一,其发病有密切接触聚集性的特点。从各种健康体检中查出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人群,宣传鼓励劝说其家族、邻居、同事等周围人群主动检查乙肝两对半,带动人群复查,一旦感染即进行治疗,无感染就进行预防。2003年起响水县实施了系列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由于注重层层宣传,认真落实项目中的惠民措施和结核化疗等重要事项,使很多人主动就诊,乡村医务人员报病意识提高,因病推荐就诊病人增多,全县肺结核的发现率显著提高。健康教育还有助于肺结核病人完成规范化的抗结核化疗,2011年全县新涂阳病人治愈率达95.7%。

四、健康教育是应对新发传染病的最好“杀毒软件”

篇6

下午好!

我受局班子的委托,向省学校传染病防治专项督查组汇报工作。首先,我代表__县教育局对督查组各位领导深入我县检查指导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感谢!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州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直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深入贯彻省、州、县安全工作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保障和促进了全县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下面,我将我县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不足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__县现有各级各类学校508所,在校生72027人。其中进修学校1所,完中4所,普通高中在校生3786人;初中13 所,在校生16989人;职高1所,在校生1224人;小学482所,在校生45155人;幼儿园7所,在园幼儿5872人。全县共有教职工3932人,其中专职校医9人。适龄儿童入学率99.74%,适龄少年毛入学率96.46%。高中毛入学率32.68%,幼儿入园(班)率29.01%。全县校园占地面积1375252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59859平方米,普通中学生均校舍面积7.28平方米;小学生均校舍面积5.0平方米。全县有寄宿制学校219所,住校生43119人,食堂用房11319平方米。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障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有力。一是成立了以县教育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卫生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局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工作,做到常抓不懈。二是成立了由各学校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和各完小校长为成员的工作执行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本学校(校区)的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三是配设了各乡镇的义务兼职校医。义务兼职校医由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担任,实行片区挂钩制,为各学校的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初步形成了纵横一体的工作格局,有效地保证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工作的长效监管和正常开展。

(二)全面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到位。一是落实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我局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各学校、幼儿园结合学校人员密集的实际,重点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并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承担主要责任。各学校、幼儿园逐级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校点、到个人,实现层层监管,层层抓落实。二是实行局领导及职能科室分工负责联系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县教育局安委会设在教育股,负责综合协调,在安全工作中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四项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三是完善学校卫生安全事故及传染病疫情上报制度。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如发生学校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及传染病疫情要在半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报教育局党政办,第二天上报书面报告,杜绝重大事件和疫情瞒报、延报或漏报现象的发生,确保学校卫生安全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得到及时、合法的处置。四是制定下发了《__县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同时要求各学校(园)制定相应的工作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人和处置程序,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事故和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妥善处置。

(三)深入开展知识宣传,保证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开展。一是督促和指导各学校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各学校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等宣传阵地和通过挂横幅、警示牌等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常规卫生保健知识、食品卫生与心理咨询、疾病防治、个人卫生习惯、食品卫生法、食品与健康等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师生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县各学校开展食品卫生讲座共56场(次),出板报450期,有效地提高了师生的食品卫生和疾病防治意识。二是广泛开展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结合“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我局组织城区学校到富州广场宣传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

交通安全等常识,发放宣传单83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三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的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今年以来,我局制文下发或转发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文件共18份,全面传达上级精神,做好各季节时令和非常时期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预警,指导学校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邀请上海市第十一批青年志愿者赴滇扶贫接力队文山分队到我县举办“青少年儿童常见传染病防治”讲座,组织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城区各学校、幼儿园主管卫生工作的副校(园)长、德育主任及城区学校部分班主任、校医参加讲座,听取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儿童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狂犬病、手足口病等11种常见传染病的流行病学、临床特点、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促进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全力查排安全隐患,确保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整治到位。一是对学校周边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进行大力整治。与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联合,对学校周边食品店和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整治,重点检查各类不合格、霉烂变质和“三无”食品,严厉打击不法销售行为。开展了2次大规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学校门前食品摊点36处,依法取缔无证食品摊点23个,没收销毁盒饭300余盒,其它各类不合格食品10余种100多公斤,有力地保障了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二是加大学校食品卫生的检查力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组织人员深入各学校开展食品卫生专项大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安全防范措施,共检查学校276所,食堂98个,学校小卖部53个,查出隐患76处,其中食堂卫生安全隐患14处,当场整改36处,勒令相关学校限期整改40处,并要求各学校(园)每月对食堂、小卖部、食品摊点进行食品卫生检查,认真填写《学校食品安全检查表》上报县教育局,有效地保障了师生的饮食安全。三是切实加强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今年以来,我局及时安排,周密部署,指导各学校和幼儿园加强对儿童手足口病的排查和防治工作,全县无一例病例发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在5月6日洞波乡中心学校出现甲肝疫情后,我局及时划拨甲肝病防控工作经费1万元,并派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进驻该校,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抓好疾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了甲肝疫情的爆发和蔓延,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时消除,并及时发文通知各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与卫生部门联合对学校周边卫生状况、水源问题进行清理整顿,保障师生饮水安全,确保了全县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近日,我局与卫生局密切配合,顺利完成了适龄少年儿童的麻疹疫苗接种工作。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中心学校及其以下学校均没有专职校医,对食品卫生及传染病的宣传和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

二是极少数学校领导对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认识还不足,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误时有发生,责任心和工作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由于办学条件差,部分学校食堂设施简陋,无功能分区,加工流程无序,食品加工过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部分学校食堂在采购蔬菜、肉类食品中,没有向销售方索取相关证件,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是学校周边食品店、流动摊点较多,由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商人心理驱动,加之缺乏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所出售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而且这些店面、摊点已是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顽疾之一,整治行动一结束,马上死灰复燃,给学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由于校舍不足,大多数学校存在学生上课、住宿拥挤,空气流通不畅的问题,不利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一旦出现传染病,传染速度很快,疫情防控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六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基本上没有开水提供给学生,学生只能喝井水或自来水,水质得不到保证;食堂餐具消毒工作薄弱,消毒设施不完善,消毒工作流于形式。这些都给传染病发生和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和方便途径。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建设。全面修订、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细则,严格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尤其是要不断加强食品原料的采购索证制度。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程序。

二是层层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责任追究。把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学校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学校领导自觉把健全、完善和落实学校安全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促进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三是落实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措施,防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大对各类食品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建立隐患整治责任制,做到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六落实”,对每一项安全隐患加强跟踪监督,随时掌握整改情况,直至得到解决。

篇7

传染病顾名思义就是可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疾病。从有历史记载以来,人类一直就在与各种传染性疾病作斗争。早在3 000年前[1-3],就有了天花的记载;1340年,在欧洲,黑死病的流行,造成了欧洲人口的大减员,每4个欧洲人就有一个死于黑死病,这场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致命的一次传染病流行。到近代,霍乱的流行使许多村落变为无人村,种种传染病的流行史触目惊心。进入21世纪,交通越来越发达,人员流动性则更大,许多新的传染性疾病在流行[4-5],如前几年的SARS、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还有传染性疾病如结核病、性病等发病人数也呈上升趋势。人类从未放弃与传染病的抗争,至今已有了多种疫苗可有效避免流行性传染病的传播,如天花、乙肝等[6],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旧的传染病得到控制,不断地有新的传染性疾病出现,如艾滋病等的流行至今尚无法根治与有效控制。因此,流行性传染病的控制与预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和全球的共同努力来完成。

1 我国的常见传染病及传播方式

目前我国的流行传染病主要有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甲型H1N1流感、小儿手足口病、结核病等,流行性传染病的主要传播方式包括接触传染、唾液传染以及血液传染等,根据传播速度及危害性,为便于预防与控制,世界卫生组织对传染病进行了分级。甲类传染病是指危害性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传染性疾病,包括霍乱、鼠疫等;乙类传染病仅次于甲类传染病,包括SARS、炭疽、狂犬病等;丙类传染病主要是进行监测管理或地区、季节性流行疾病,包括流感、伤寒等。笔者对近年来传染性疾病的特点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70%以上的传染性疾病是或人禽共患病,如近年来疯牛病、禽流感、艾滋病、尼帕病毒脑炎等;传播方式具有多样性,如禽流感可以通过鸟禽的迁移来进行传播;传播速度快,且病原体具有较强的变异性,潜伏期长,如疯牛病毒,从感染到发病平均时间为28年, 一旦出现症状, 半年到一年内死亡。随着大气环境的改善,近年来传染病的流行有了新的特点,首先患者与病毒携带者在极端天气条件下,不仅可以引起人与动物直接死亡,另外还迫使动物迁移形成利于疾病爆发流行的传染源;其次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可以导致某些传染病进入未受感染过的地区,而当地人群普遍缺乏对疾病的免疫力,因此,传染性疾病造成的影响往往比较严重。

2 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措施

2.1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又叫人工免疫,是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主要手段之一。方法是将某疾病的生物制剂接种到人体内,使机体产生对该疾病特异性的免疫力,以提高整体的免疫水平,如乙肝疫苗、天花疫苗等。预防接种从婴幼儿做起,可有效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

2.2健康教育

开展预防传染病的知识教育,一定要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宣传。为了提高讲座效果,在宣传重要性的同时要注意理论和实际的结合,在讲座中突出预防传染病的实用性,具体而言是突出与居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有实用性的本地化的宣传,如讲解日常生活、工作、中必要的传染病预防知识。让人们从心理上感觉到传染病预防的知识非常实用,让居民感受到所学的预防知识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要提醒居民,一旦有传染源存在,极易造成大范围的流行。要对居民进行定时的健康教育,如加强体育锻炼,勤洗手,不吸烟,保持室内清洁及空气流通;避免过度劳累,生活中注意食品卫生,保存食物时要注意生、熟分开;增强体质,提高疾病的防御能力等。

2.3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流行性传染性疾病要流行需要借助合适的媒介,对生态环境加以改善,消除细菌耐以生存的因素,对控制与预防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改善居民及农村的饮用水条件,保持饮水卫生,对饮用水要进行消毒;其次做好城乡垃圾、污水及粪便的排放与无害化处理工作;还要严格管理医院与致病性微生物实验室,严防院内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3传染性疾病出现后的控制

3.1传染病的报告及报告种类

发生传染性疾病后,应首先将疫情的种类、性质逐级上报。疫情报告是一个国家与地区疫情管理法定制度,通过疫情报告,各级卫生部门才能根据报告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全面、迅速做好各项工作。《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传染病[7],共38种,甲类传染病属强制性管理性传染病,包括霍乱、鼠疫等;乙类传染病仅次于甲类传染病,属于严格管理的传染性疾病,包括SARS、炭疽、狂犬病等;丙类传染病属监测管理或地区流行、季节流行疾病,包括流感、伤寒等。

3.2传染病出现后的控制措施

当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发生后首先应在2 h内通过疫情报告及时上报,立即成立疫情应急小组;其次对传染病感染患者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疫区实行封闭管理,同时加强宣传,避免出现恐慌及混乱;第三,凡与传染病患者有过接触的人员应安排进入隔离观察区进行观察;第四,用消毒剂如过氧乙酸、双氧水等早晚进行消毒;第五,确定传染源与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第六,做好疫情检测的记录工作。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新技术新的药物不断问世,许多传染性疾病有了预防疫苗,大多数传染性疾病如天花现已被消灭,大部分传染性疾病也可以通过治疗痊愈。但值得一提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人类与细菌及病毒的战争永远不会停止。人类科技在进步的同时,传染病的细菌和病毒也在进步,因此,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是阻断疾病传播的重要手段。传染病之所以能快速传播,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即易感者、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三者缺一不可。要控制和预防传染病归根结底就是要破坏传播的条件,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切断疾病的传播环节,就能做到有效控制与预防疾病的传播。在进行控制与预防时,要根据各种传染病的特点,找出致病菌的弱点,并加以充分利用,才能有效地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

[参考文献]

[1] 汪宁.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指南/全国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

[2] 应信忠.慈溪市流行性乙型脑炎发病季节圆形分布分析[J].浙江预防医学,2011,23(6):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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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阿勒泰市各类学校共56所,其中大中专学校(包括职业技术学校)3所, 中学8所、小学16所、托幼机构29所。

1.2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计调查表,采用查阅资料、询问调查和现场查看相结合方式,对各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组织、制度、疫情报告、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传染病管理等进行调查。

2结果

2.1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领导情况调查学校中传染病管理组织网络、工作预案和主管校长负责制建有率分别为大中专学校89.4%,中小学96.8%,和托幼机构80.4%,传染病防治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率(自查率)分别为大中专学校89.4%,中小学66.8%,和托幼机构83.4%。大中专学校和托幼机构主管校长负责制建有率低于中小学,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落实率托幼机构和中小学低于大中专学校。

2.2学校传染病疫情登记执行情况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消毒隔离、专人负责登记报告工作。因病缺课规范登记和常规消毒管理:中小学最规范。大中专学校无规范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而民办托幼机构因病缺课规范登记和常规消毒管理规范率最低。专人登记报告工作:公办托幼机构落实率100%,小学及民办托幼机构分别50.6%和55.6%。

2.3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调查学校中,公办托幼机构儿童入学入园预防接种证查验书面制度、查验结果记录均达到规范。但是民办托幼机构此项工作流于形势,儿童的免疫保障出现空白,是造成多种常见传染病在托幼机构暴发的根本原因。

2.4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传染病管理情况调查学校中32.8%建有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但只有18.2%学校消毒规范,民办托幼机构的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建有率和消毒隔离规范率均为最低。

3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调查结果显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主管校长负责制建有率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落实率低于大中专学校[1~3]。各类学校传染病管理组织和疫情登记报告工作不完善,制度措施的落实相对较差,但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相对较好。中小学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设置率及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落实率最低,民办托幼机构情况疫情执行最差。大中专学校除了校医设置规范外,其他方面相对较薄弱,尤其是学生晨检、校消毒隔离及专人报告方面均建立在最低水平,而民办托幼机构各项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隐患最多。

3.2问题存在的原因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学校传染病监管目前尚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对违法行为缺乏威慑力,造成监督执法力度不强,执法效能不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均有相应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虽明确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职责和要求,但仍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3.3建议

3.3.1加强学校传染病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建议加强学校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法工作,制定与本市相适应的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监督管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相关卫生要求;定期对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对校内公共场所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学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应建立消毒隔离制度,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集中处置。同时建议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3.3.2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和宣传培训检查中要加强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屡教不改者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要采取广播、报纸、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学校传染病主管校长、管理人员或疫情报告人员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3.3.3落实保障措施,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部门应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领导,确保经费、人员和设施到位。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职责,定期就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沟通,建立传染病管理公示制度,以逐步形成学校自律、教育主管、卫生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长效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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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3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控制

第四十四条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1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监督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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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防寒保暖,随时增减衣物,避免受凉。人体受凉时,呼吸道血管收缩,血液循环减少,局部抵抗力下降,病毒容易侵入。

2、多喝水。冬季气候干燥,空气中尘埃含量高,人体鼻黏膜容易受损,要多喝水,让鼻黏膜保持湿润,能有效抵御病毒的入侵,还有利于体内毒素排泄,净化体内环境。

3、勤洗手、科学洗手。呼吸道传染病患者的鼻涕、痰液等呼吸道分泌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有可能通过手接触分泌物,传染给健康人,因此特别强调注意手的卫生。

4、文明咳嗽、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清洁的手绢或纸巾遮掩口鼻;若一时来不及拿纸巾遮掩,可用手肘弯的衣服遮挡口鼻,因为病毒不容易在干燥的衣服上停留;打喷嚏或咳嗽时,千万不能用手遮掩口鼻;吐痰时,痰液用纸巾包好,弃置垃圾桶。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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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常见传染病有肺结核、病毒性肝炎、麻疹、腮腺炎、水痘、流感等。其中腮腺炎、水痘、流感及麻疹

均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所以我们每人都要充分认识传染病对我们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轻者可影响工作、学习及生活;重者可留后遗症甚至死亡。

1、流行性感冒:

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主要传染源为患者和病毒携带者,在发病前的最初三天,传染性最强。病毒随打喷嚏、咳嗽或说话喷出的飞沫传播,主要表现:起病急骤、高热、畏寒、头痛、肌肉关节酸痛,全身乏力、鼻塞、咽痛和

干咳,少数患者可有恶心、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

2、普通性感冒:主要表现:咽喉痛、鼻塞和流鼻涕、流眼泪、打喷嚏、轻度发热、头痛和咽痛,很少出现发高热和全身酸痛的症状,发病周期短。 流感和普通感冒的防治:

(1)要注意随温度变化选择衣物,注意保暖;

(2)增加户外活动,增强体质,提高抵抗力;

(3)让幼儿多饮水、多吃水果,适当补充维生素

C;(4)注意通风,居家和教室每天开窗通风半小时到一个小时;

(5)尽量避免幼儿出入公共场所;

(6)要注意幼儿个人卫生,要勤洗手。员自觉接种流感疫苗,并可“组织流感疫苗的自愿接种工作

:如果流感和禽流感这两种病毒混合,再演变为人传人的病

毒,那将是人类的一场灾难!

3、水痘:水痘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以

发热和成批出现周身性红色斑丘疹、疱疹痂疹为特征,传染性强,

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或直接接触传染。

预防:除注意空气流通外,重点在于管理传染源,隔离患者后全

部疹退为止,对有接触者可在

3日内注射水痘带。 手足口病:患儿有轻微的发烧,口腔内部出现水泡,有时会 伴有疼痛感,形成口腔的浅表溃疡。病后

1—2天,患者的手脚上会出现水泡

(多见于患者手指、手背和脚背的皮肤表面),但不痒不痛。 预防:做好环境、食品卫生和个人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预防病从口入。尽量少让幼儿到拥挤公共场所,减少被感染机会。注意幼儿的营养、休息,防止过度疲劳,降低机体抵抗力

5、麻疹:麻疹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以发热、咳嗽、流涕、眼膜充血、口腔粘膜疹及全身斑丘疹为主要特

征,麻疹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病人是唯一传染病,患病后可获得持久免疫力。 预防:

(1)控制传染源,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隔离患者治疗后5天。

(2)增强免疫力,可肌注丙种球蛋白或麻疹疫苗。

(3)注意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的新鲜。

6、流行性腮腺炎:腮腺炎是被患者和健康带毒者唾液污染的食具或玩具,病毒侵入上呼吸道粘膜并在局部生长繁殖,患者可有倦怠、畏寒、食欲不振、低热、头痛等症状,其后则出现一侧腺肿大或者两侧腮腺同时肿大而变形,局部疼痛,开口和咀嚼时疼痛明显,食酸性食物胀痛加剧,常可波及邻近的颌下腺,台下腺和颈部淋巴结。腮腺肿大可持续

5日左右,以后可逐日减退。全部病程约7-12日,可并发炎、卵巢炎、脑膜炎等。 预防:及时隔离患者至消肿为止。服用中药抗病毒冲剂预防,流

行季节注射“麻腮风”疫苗提高免疫力。

秋冬季预防传染病的总体原则应为以下几点:

1、加强身体锻炼,增强体质,提高身体免疫力。

2、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引导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提高自我

防护意识。

3、居家、教室注意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4、幼儿园开展晨检制度,以便及早发现病人,及早采取措施。

5、适当的采取预防性服药措施。

6、尽量不到卫生条件差,没有消毒设施的小餐馆用餐。

7、针对性的开展预防接种。

长安一小学生秋冬季传染病预防知识

2 秋季空气干燥,气温变化较大容易引起一些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

发生。呼吸道传染病是指病原体从人体的鼻腔、咽喉、气管和支气管等呼吸道感染侵入而引起的有传染性的疾病。可通过空气、短距离飞沫或接触呼吸道分泌物等途径传播。学校是人员比较密集、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一旦出现更容易引起暴发流行,会对广大师生的工作学习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秋季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及其预防措施有所了解。而在学校出现较容易引起流行的是:

流感、流腮、水痘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下面就将这些常见传染病的有关防治知识给大家介绍一下。 秋季学校常见的传染病有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等。

1.流感(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由流感病毒引起

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具有很强的传染性,

其发病率占传染病之首位。

潜伏期

1—3日,主要症状为发热、头痛、流涕、咽痛、干咳,全身

肌肉、关节酸痛不适等,发热一般持续3—4天,也有表现为较重的肺炎或胃肠型流感。传染源主要是病人和隐性感染者,

传染期为

1周。传播途径以空气飞沫直接传播为主,也可通过被病毒污染的物品间接 传播。人群对流感普遍易感。

2.水痘水痘是传染性很强的疾病,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引起的。水痘的典型临床表现是中低等发热,很快成批出现红色斑丘疹,

迅速发展为清亮的卵园形的小水疱,24小时后水疱变浑浊,易破溃, 然后从中心干缩,迅速结痂。临床上往往丘疹、水疱疹、结痂同时存 在,呈向心性分布,即先躯干,继头面、四肢,而手足较少,且瘙痒 感重。接受正规治疗后,如果没有并发感染,一般

7-10

天可治愈。

传染源主要是病人。

传播途径为呼吸道飞沫传染和接触了被水痘病毒

污染的食具、玩具、被褥及毛巾等的接触传染。人群普遍易感,儿童 多见。

由于本病传染性强,患者必须早期隔离,直到全部皮疹干燥结

痂为止。

3.流行性腮腺炎 由腮腺炎病毒引起的急性、全身性感染的传 染病,一般2周左右可治愈。典型的临床症状是发热、耳下腮部、颌下漫肿疼痛,腮腺肿大的特点是以耳垂为中心向前后、下方蔓延,可并发脑膜脑炎、急性胰腺炎等。染源是腮腺炎病人或隐性感染者

冬季传染病的预防知识讲座

一、 流感的预防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具有高度传染性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急性流感患者是本病的唯一传染源,病初2—3日传染性最强,病后7日后仍有传染性,通过空气飞沫传播。

预防:

1、避免受凉:当人体受凉时,呼吸道血管收缩,血液供应减少,局部抵抗力下降,病毒容易侵入。出门在外要尽量站在空气通畅的地方,同时尽量少到拥挤的公共场所。

2、加强锻炼,增强体质。体育锻炼可增强血液循环,提高免疫力。我们每天的大课间对增强体质预防疾病十分重要,所以希望同学们没特殊情况都要参加。在假期中同学们每天早上也可以进行晨练,增强体质。但雾天不要晨练,因为浓雾中不仅含有大量有害物质,而且水汽较多,会影响人体肺部的气体交换。

3 、净化环境:每天早上第一个到教室的同学要先把门窗打开通风五分钟,保持空气流通;尽量不要拉上窗帘让阳光射进室内,因为阳光中的紫外线具有杀菌作用;也可用食醋熏蒸房间,起到消毒效果。

4 、有规律的作息时间:充足睡眠能消除疲劳,调节人体各种机能,增强免疫力。所以要求同学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一个作息时间表,让父母监督自己严格执行。

5 、冬季干燥,应多喝热开水。多吃些新鲜的蔬菜,水果以补充维生素,尤其是维生素C还具有一定的抗感冒的作用。同时豆制品,鱼虾蛋类等能够提供优质的蛋白质,从而增强机体的抗病能力。

6、免疫预防:没有患病的同学也可到防疫站或正规医院进行相应的预防接种。

二 、食物性疾病预防

天气转凉,许多人在吃东西时就不像夏天那么注意了。而冬季依然是食原性疾病多发季节,人们应该提高警惕。时值冬季,更应该把好“病从口入”关,注意方方面面的食品卫生问题,防患于未然。

人们所说的肠道传染病,医学上是指通过粪口途径传播的一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是该类疾病的传染源,主要通过水、食物、日常生活接触等传

播。特别是现在长时间不下雪,气候干燥,空气中的细菌较多,如预防措施不力,极易引起急性肠道疾病的发生与流行。

腹泻、呕吐、腹痛、腹胀是很多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共同症状,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疾病的发生应从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增进人体抵抗力着手,严格把好“病从口入”关。

(1)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在教室准备好自己的杯子,不要和他人共用。

(2)加工菜品必须煮熟烧透,尤其是海产品、水产品更要煮熟烧透,不要生食或半生食海产品,比如说诺瓦克病毒,主要就是通过粪口传播。这种病毒在冬季隐藏在贝类海鲜等食物中,人吃进去后可通过人体的排泄物和呕吐物进行空气传播,所以一定不要吃生的或者是半生的海产品。

加工好的菜品要妥善保存,避免熟食品与生食品接触,用于加工生、熟食品的刀具、餐具、案板等要分开,所有置备食品的用具表面必须干净,抹布应每天清洗,以防止食品制作过程中的相互污染。

(3)不要食用腐败变质的禽、蛋、肉、水产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要食用发芽的土豆及霉变玉米面。不要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包括一些野生植物、野果等)和水。

(4)在学院食堂用餐,不要在外面小店用餐。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饮用安全卫生的水,不要喝来历不明的水,避免喝生水,尽量饮用开水。

(5)加强个人体质锻炼,做到饮食有节,不暴饮暴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小结:只要我们加强注意,提高预防意识,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炼造一个强壮的体魄,就不怕寒冬的来袭。

冬季传染病预防小知识

1、避免受凉。人体受凉时,呼吸道血管收缩,血液供应减少,局部抵抗力下降,病毒容易侵入。

2、净化环境、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应定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让阳光射过室内;也可用食醋熏蒸房间。

3、注意生活规律,保证充足睡眠。充足睡眠能消除疲劳,调节人体各种机能,增强免疫力。

4、增加营养。补充营养,适当增加水分和维生素的摄入。

5、加强锻炼,增强体质。体育锻炼可增强血液循环,提高免疫力。

6、讲究卫生。加强个人卫生和个人防护:勤洗手,常剪指甲,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时用手帕或纸巾捂住口鼻。

7、免疫预防。流行季节前可进行相应的预防接种,如流感、肺炎、麻疹、流脑等疫苗。

8、早发现、早治疗。出现呼吸道症状时,应及时就医,切忌不当回事,更不要自己胡乱吃药。

如何预防呼吸道传染病?

应采用综合性预防措施,主要包括:

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搞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持室内和周围环境清洁。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要随地吐痰,勤洗手。

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多喝水、不吸烟、不酗酒。

经常锻炼身体,保持均衡饮食,注意劳逸结合,提高自身抗病能力。 要根据天气变化适时增减衣服,避免着凉。

儿童、老年人、体弱者和慢性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到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

篇12

认真落实重大疾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对照重传办工作要求,加强领导,动员参与,完善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重大疾病预防的社会环境,减少重大疾病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二、成立组织机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为使工作落到实处,市局召开了重大疾病防治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传达了重传办文件精神,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全体成员参与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确保了此次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

三、检查范围

全市结核病、包虫病、艾滋病等重病防治药品及器械的经营使用单位。

四、明确目标,确定工作重点

篇13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依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行为人、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实施本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构成本罪。由于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争论点分析》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主观方面的要件作过相应的分析,本文仅对相应的客观、主体方面进行分析。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观要件分析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规定上有两种细化方式:(1)一般是引述刑法典中罪状的规定,认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2)有对本罪进一步细分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刑法中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三个条件。根据本罪的《刑法》规定、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本文重点对第一点进行分析。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仅包括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还包括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实施准则》等一切有关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犯罪可将其称之为法定犯,也为行政犯。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都可以构成此罪。我国在《刑法》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四种本罪的表现形式,本文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水是万物生命之源,水维持着这个世界生命的运转。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逐步的发展起了生活用水的统一化的供应与管理。霍乱,是由霍乱弧菌所致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临床表现轻重不一,大多数病人仅有轻度腹泻,少数重者可有剧烈呕吐、脱水、肌肉痉挛及周围循环衰竭等。甲类传染病中的霍乱传播途径具有极强的特殊性,若是饮用水不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指标,造成霍乱的传播或引起其传播严重危险,将对人们的健康产生极大的威胁。

刑法条文对饮用水的供应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供水单位”主要是指城乡自来水厂和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主要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及《农村实施准则》中规定的卫生标准。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本罪在行政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刑法仅对其超出行政法的处罚范围程度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3条对“卫生防疫机构”及“消毒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解释。鼠疫,是鼠疫杆菌引起的流行于野生动物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为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其病死率很高,自应用抗菌药物以后,其病死率已显著下降,但近些年来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鼠疫每年平均的病死率仍在5%~10%左右。为消除鼠疫、霍乱病人的排泄物对外界环境的污染,病人家属、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派出的人员采取彻底的消毒和杀虫(蚊、蚤)、灭鼠的疫区处理措施。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在国家执行上述行为时民众应该给予积极的配合。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释义》中对本项中的“准许”和“纵容”的概念有相关的解释性规定,本文在此不再多述。特殊矛盾特殊处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都是传染病重要的传染源,必须根据不同传染病的特性限制他们的活动,以便更好的利于社会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不得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第24条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预防、控制措施”是指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预防传染病的需求,而要求采取的措施。如,对传染病人禁止从事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对严重发病区采取隔离措施;对易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等等。这一规定范围宽泛,将许多情形都包含于其中。即只要违反这些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一种,就属于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分析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是理论界的认识上众说纷纭,对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构成此罪的认识不一。本文将对四种客观行为的主体分别进行分析: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主体:本项在前面的修饰主语中对本罪的构成主体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能是供水单位以及对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他人员不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主体:我国在对传染病的规定上以预防为主,本项规定中午其他的限定性的修饰语,通过我国在对待传染病的方针可知本项规定的主体可为一般主体。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主体:由本文前述分析中可知我国对六类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其范围涉及到了许多的服务型行业,范围宽泛,可知本项规定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均可构成。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主体:本项的规定是一项兜底性的条款,其规定的主体最为广泛。应当是所有的有条件执行而拒绝执行对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自然人的一般主体,包括甲类传染病病人、甲类病原携带者和甲类疑似传染病病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刑法》在本罪主体的规定上总的来说仍是一般主体,只有在特殊款项即第330条第1款第1项行为的规定才为特殊主体。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国家的出现及发展为许多的制度创制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大的平台,刑罚也是以此为基础而产生并发展起了的。刑罚的目的在我国表现出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相统一,重点主要放于特殊预防上,但也兼顾报应的要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量刑的基础性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在规定和裁量刑罚时,既要注重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又要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本罪在制定并适用刑罚时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本文将结合相关量刑情节和这一基本原则对本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进行分析。

(一)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具体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12种量刑情节,但是对于本罪来说,在刑法的第330条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本罪可以参考相应的刑法总则中规定的12种量刑情节来定罪量刑。

(二)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没有作明确而具体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我国的相应的司法实践可知酌定量刑情节包含:(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的损害结果;(5)犯罪侵害的对象;(6)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我国刑法第330条对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有规定,即“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造成甲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且传播时间特别长的;(3)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发生了人员死亡或者多人(一般指3人以上)重伤的结果的;(4)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造成了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的;(5)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使我国国际声誉受损的;(6)在疫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并加重了该地区疫情的。根据这些相关酌定情节里规定的加重情节对本罪的特别严重情节进行界定,可以更正确地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量刑。

四、结论

传染病具有传播途径多种、传播速度快、危险性大等特点,若是不对其给予充分的重视,那造成的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对犯罪的考虑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若行为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即可构成本罪,即为充分的考虑了传染病这一特殊病毒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的实践中充分的结合相应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二者的充分结合将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预防与认定,清楚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作者: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1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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