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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的含义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21 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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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的含义

篇1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安全系统工程的应用,主要包含了系统安全分析、安全评估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学生学习这一课程,需要掌握交通事故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内容、人的因素与道路因素之间的关系、车辆和交通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系统等知识。所以,要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对本课程实施教学改革显得十分关键。

1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

1.1能够提高交通安全技术水平

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水平,决定了交通安全的技术水平。所以,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实施教学改革,能够促进学生和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提升道路交通的技术与装备水准。本专业学生走上社会,来到工作岗位后,便能采取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使得社会交通环境与条件得到改善,进而使交通事故得到抑制和减少。所以,道路交通安全的课程教学改革能够使学生掌握系统而全面的知识,提升交通安全整体技术水平。

1.2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在当前,创新精神的培养已经成为了人才培育的重大问题之一。创新能力不仅包含了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包含了观察、思维及实践操作能力。要培养本专业学生的创新精神,就必须要对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实施创新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解放思想,采用新的思维方式了解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并鼓励学生想出适合的应对策略。只有在学习和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分析问题,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加强课程改革,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使得交通安全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

1.3能够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交通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产业,而交通安全则是该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国民经济与人民的人身安全,并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从有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仍在上升,伤亡人数也在不断上涨。2016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财产直接达到了9.8亿元。因此,面对如此严峻的局势,若要促进道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相关课程的教学。广大科学工作者要重点探究我国交通环境特征,找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并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进行改革。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探索

2.1从理论方面进行改革

从理论层面着手,教师可以将课堂讲授与学生的自主学习联系起来,采用多媒体等新式教学方法,取代传统的板书教学。要全面发挥出多元化教学的优势,提升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及效率。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这门课程而言,其理论知识相对枯燥,学生学习起来可能感到乏味。因此,教师更应当采取启发式教学法或讨论式教学法,让学生更加扎实地掌握丰富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要让学生学会自主思考、积极创新,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专业知识。比如,教师可以结合一些交通事故案例,实施案例教学。然后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采用课堂辩论、学生讨论等方法,利用案例进行理论讲解。或是组织交通安全月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培养学生的兴趣和思维。

2.2从实践方面进行改革

所谓实践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到一起,还要帮助学生养成科学思维的习惯,并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水平以及创新水平。实践教学包含了两个部分,即专业实验与专业实习。前者的主要目的就是养成学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认知与实践能力;而后者的目标则是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交通安全工作的意义和规律,让学生对安全设施、监测方式、防治手段等有较为明确的理解。最终目的就是让学生把握好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比如,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多和外界交流,学校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来到校内展开学术研讨和交流,向学生传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专业性问题。同时也可以安排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与学习,充分了解这些单位在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情况,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此外,还可以带领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研究科学课题,让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培养学生的探索能力与问题处理能力。

2.3制定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

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教学大多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使学生不得不对理论知识死记硬背,因此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无益于学生创造力的激发。因此,必须要构建起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提升考试检测的有效性。例如,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而言,可以采用过程考核与项目任务联合考核的办法,将具体的评价体系分成三大部分。其中期末考试的分数占据70%,实践课程分数占据20%,平时表现则占据10%。在期末考试时,允许学生开卷考试,学生可以自主整理好理论知识点。考试内容应把应用题型作为主体,并提高题目的灵活性,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对于实践课程,则要注重考查学生的合作意识,教师依据学生的表现和书面报告,对学生进行评分。平时成绩则包含了出勤、课堂提问等。将这几点综合进行考察,能够更为准确地作出评估。

3结语

要提升教学水准,实施教学改革便是极为重要的任务。学校和教师要能够认识到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并从理论、实践、考试制度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道路交通安全》课程的教学方式得到科学改善,从而优化教学效果,使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

参考文献:

[1]张素丽.《道路交通安全》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新西部,2010,11:221+256.

篇2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03-0060-03

一般情况下,研究道路交通工程工作者通常将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定义为一车一路一环境。交通环境、道路以及人和车之间互相影响,但是它们也从不同角度以及不同的方面发挥出不同的效用。[1]

在环境、道路、车与行人共同塑造出的安全系统当中,可以把车看作为客体,人则是行为主体。国内外的交通事故统计表明,有80%~90%的交通事故基本都是人为因素所致。不仅如此,行车安全也直接受道路交通环境的影响,某些地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车辆不能完全适应交通环境导致的。所以说,在整个道路安全系统当中,交通安全占据的比重较大,同时,它也是一个值得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

1 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方法

就目前来说,国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评价方法有多种,例如:综合评价法、澳大利亚道路安全评价清单法、强度分析法、质量控制法相对事故率法、专家经验法和多元回归分析法等[2-5]。这些方法都是根据不同的理论、不同的知识,或者是从多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发展迅速,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和研究也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在此知识领域当中,学者们又将充实新的方法与知识。作者参考国内以及国外在道路交通安全评价这一问题的研究结果,将评价方法分为综合评价方法、基于速度评价、基于事故的评价和基于经验的评价等。

1.1 基于经验的评价

1)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指南的评价。最早提出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南的国家为澳大利亚,许多国家都采用了澳大利亚提出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南的方法与格式。我国也参照了澳大利亚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南的方法及思路,同时考虑了新疆地区道路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新疆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南,在我国,这种方法是解决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最为有效的方法。该评价指南指出:为受道路影响的人和道路用户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关措施解决问题的过程,是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的主要目的。不仅如此,它已经成为国外大多数国家常采用的一种典型的评价方法。[2]

2)专家经验法。通常是说研究道路交通安全专家通过使用查阅资料以及结合历史经验等方式来对道路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协议,一般来说,采用这种方法发生随机性可能比较大,下列公式主要用于计算事故率系数:

K=K1×K2×…×Kn

在公式当中: K值为事故综合影响系数;

K1,K2,…Kn代表各个因素交通事故影响系数,主要是由事故统计及道路条件分析得出。

这种评价方式存在的不足为: K1,K2,…Kn实际上是不同道路不同区域事故率和标准路段这两者之间的比值。而标准路段除了受到道路安全环境的影响之外,还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且标准路段的事故率也属于随机数,因此,不能以此来评价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所以说,和实际情况相比较,这种评价结果并不与之相符。[3]

1.2 基于事故的评价

1)相对事故率法。这种方式具有的可比性比较强,它是把相对事故率作为正确导向和指标,来比较并评价交通安全水平,其中当量死亡率、万车死亡率和亿车死亡率使用较为广泛,倘若针对交通安全水平这一问题,只应用事故率来进行评价,那么通常会产生片面假象,更严重的则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所以在评价交通安全水平问题时,只应用相对事故率法并不能得到比较明确且有效的结论; [3]

2)概率数理统计法。涵盖了事故率发以及事故绝对数等。事故率则是一个相对指标,是相对于正常情况或者是其他部分作比较,通常为确定平均情况或者是正常情况下发生事故的概率。同时将概率分布当做评价判断的前提,在此范围之内则为安全,超出即为危险。这种评价方式虽然简单方便,但是因为分析事故的原因太过简单,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道路之间存在的差别,所以,评价结果通常缺乏说服力与科学性。事故绝对数是指将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受伤人数、事故次数以及死亡人数作为第一评价标准,对道路目前的交通安全状况应用简单的数值大小进行判定;

3)强度分析法。在强度分析法当中较为常见的有亿车公里事故数和万车死亡数等一些简单指标,将相对参照数据引入在以上简单的指标当中,使各个道路指标之间变得紧密相连,更好的维护好交通环境,也使之存在的更加合理。强度分析法是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因素,把道路交通事故指标作为基础,从而获得的全新综合评判标准。目前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性能的评价与研究都依靠此项评判标准。

国内还有很多学者深入研究一些性能不同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标,与这些简单的指标存在的差异较大,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研究领域画上了浓重的一笔。举例说明:我国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院与国家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两者共同研究出的可以应用事故强度指标作为整个道路交通安全度的评价指标。

其公式为:

在以上公式当中:

L为换算道路里程数(单位为:km);

DC当量车辆数(单位为:辆);

P为事故强度;

DS为当量死亡人数(单位为:人);

以上公式可以说是强度分析法的主旨,强度分析法的主要特点为死亡数与亿车公里事故数两个指标,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道路之间,如果其他因素的差异值比较小,那么可比性良好。

1.3 基于速度的评价

1)速度比辅助法

速度比以通过交叉口的机动车行驶速度与相应路段上的区间车速的比值表示。即:

式中:RI-速度比;

V1-路口速度(km/h);

VH-区间车速(km/h)。

一般在交叉路口冲突点多,行车干扰大,车速低,甚至往往造成行车阻滞。因此,速度比能够表

征交叉口的行车秩序和安全管理状况。速度比是一项综合指标,并是一个无量纲的值,它与交通事故率法结合使用,使之更具有可比性。

2)速度一致性评价

速度一致性通常把速度当作交通以及道路等客观条件的表征,它主要把速度当作媒介,将公路分成平面交叉、若干个路段,之后预测它们的速度。一般来说,速度一致性有以下两个含义:①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相一致;②相邻路段运行速度相一致。[1]

我国交通部《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中,采用相邻路段的运行速度差ΔV来作为速度一致性的评价指标,其评价方法如上。

1.4 综合评价法

综合评价实践活动及理论研究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从最开始制定的功能系数评价法、综合指数评价法、评分方法和组合指标评价法变为AHP层次分析法、灰色系统评价法、多元统计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和ANN法、DEA法等,综合评价方法经过不断发展,更加多样化、多学科化、数字化、科学化和复杂化,逐渐变为当今一种边缘性科学技术。

1)现代综合评价方法,在20世纪70年代和八十年代之间,是科学评价方法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其中涵盖数据包络分析法、灰色关联度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和模糊评价法等实践性和理论性兼备的有效性研究;

2)综合评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常规综合评价方法不包括多元统计分析以及模糊数学等综合评价方法,同时在现实生活当中,常规综合评价方法的应用范围较为广泛。因为评价结果具有的动态可比性与稳定性都是其他方法不可比拟的,也规避了应用其他方法生成的权数产生重指标权数比较小或者是负值等不良状况,既方便利用其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和考核,还容易被人们接受与理解。

(1)数据包络分析法。美国运筹家查恩斯等学者在1978年将数学规划与凸分析作为应用工具,把相对效率要领及理论知识作为前提,创建了C2R模型和DEA模型。应用DEA法不仅能够深入分析各个决策的改进方向和有效原因,还能够对同一类型决策单元的相对有效性作出排序和评价,这样能够为决策者提供更加重要的信息;

(2)灰色关联度分析法。它是一种新型的系统分析技术,同时也是灰色系统评价的重要因子。主要是参照各个因素之间在发展过程当中的相异程度或者是相似性,来判断不同因素之间存在的关联程度,通过参考序列的关联度和计算交通安全的实际参数,综合评价不同区域之间的交通情况;

(3)模糊评价方法。这种评价方式在1956年开始蓬勃发展,创始人为控制学家L.A.Zadeh。模糊评价方法主要以数学为基本前提,不仅可以按照模糊评价集上数值需要遵循的最大隶属度原则对对象所归列的等级进行评定,还可以按照综合分值的大小来对评价对象进行排序与评价;

(4)主成分分析法。它是多元统计分析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借助于一个正交变换,将和分量有关联的原随机向量变为新的一种分量不存在关联的随机向量。把方差当做是信息量的测度,降维处理新随机向量,再塑造适当的价值函数之后,把目前的低维系统通过一系列的升级变成一维系统。

1.5 其他方法

1)交通冲突技术评价法。这种评价方式主要依靠道路交通判别标准以及相关测量方法,对交通冲突的发生过程和严重程度加以判定,同时应把交通安全评价方式应用在其中,整合成为一种新型非事故评价方式,跟传统的事故评价方法存在的差异较大,该技术能够有效并且快速的评价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防范措施以及安全现状等问题,规避了之前评价方法当中事故统计不完全、对道路交通安全了解不到位以及评价周期较长等缺陷,不仅如此,这种评价方式还可以广泛应用到道路交通系统的各个工作部门,同时,还大力提升了交通安全评价的正面形象与可信度;

2)依托吉林省交通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吉林大学李世武,杨志发等建立了高等级公路路侧景观对交通安全影响的综合评价方法,具有一定实用性。该方法利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将专家咨询和模糊一致矩阵评价方法相结合,建立了高等级公路全线路侧景观对交通安全影响的综合评价模型。通过对吉林省“安二”公路的实证研究,验证了其可行性和有效性。[8]

2 结论

以上叙述的内容是作者查阅大量国内外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研究成果以及历史文献资料整合而成。以下阐述的是道路环境安全的发展趋势以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1)应参照并且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评价方式,通过开展研讨大会,将理论高度上升到实践生活当中,而不是像传统一样一味的追求创新;

2)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以及研究工作,因为只要能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数据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准确性,那么才能确保定量化的研究具有实际意义;

3)一般来说,评价方法倘若较为单一,那么只能针对其中的某一个方面,并不能解释整个系统当中存在的所以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应使评价方法趋于多样化,在评价整个系统问题时,可以相互进行补充,共同解决系统产生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运通.道路交通安全指南[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2]沈斐敏,张荣贵.道路交通事故预测与预防[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3]中国公路学会《交通工程手册》编委会.交通工程手册[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篇3

    还有一种理解是: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过错就是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否则,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一:新法扩大了交通事故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第二条)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比较,有了明显变化,要件为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后果。用车辆拟人化,代替人作为主体,用过错代替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增加了“在道路上”和“意外”这两个要件。新法客观上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由于在意外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所以,各方当事人都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为了适应这个变化,在事故认定原则的表述中,“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就是适应这个变化的结果。

    理由二: 事故成因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这个规定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包含“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事故成因是指“事故处理部门对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检验、鉴定等所收集到的交通事故证据进行审查、研究、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理精神状况、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当事人责任的专业性论断”。这个过程就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成因”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对于“过错”的理解应该紧紧依据“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来进行分析。由于在对交通事故进行成因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必须在全面审查当事各方的交通活动的过程中,遴选出交通违法行为,然后,才能进一步分析这些违法行为在发生事故中有没有作用,以及这些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所以,按照这个思路,笔者以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中的“行为”应该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中的行为,这里的过错,就应该是违法行为。

    二十二条一款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中,公安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七条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安全原则”的规定持否定态度。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安全原则”的使用附加了相当的条件。对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中附加了“按照操作规范”为前提。由于没有成文的操作规范,所以,本条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类似于二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有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笔者以为,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应该通过相关的具体条文体现,所以,不能用来认定驾驶人的交通事

    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二条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由以上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所以,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法的基本特征拒绝安全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法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规则)。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安全”是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在强调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为了做到安全驾驶,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安全行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所以,不能使用这样的条文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篇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的第二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即为了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改为在这种场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笔者认为,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虽然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人似乎没有进行很好的人文关怀,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但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应当负全责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百分之十经济损失的责任,事实上已经很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在的规定强加给了机动车一方过于严苛的责任,造成了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一方的恐慌,并且出现了放纵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增加道路交通中的危险因素,不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后果,产生很大的消极作用。试举一列说明。

2004年6月4日,被告张某驾驶出租汽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三里屯附近由北往南行驶。毋某醉酒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行驶入机动车道,自行车前轮撞到张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右前部,毋某被撞伤,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朝阳区交通支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毋某醉酒逆行至机动车道,造成损害,应负全部责任。受害人近亲属在得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之后,认为按照这个规定出租车一方应当负全责,故将该出租汽车公司和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7万多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在司法中,应当准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如何协调受害人与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平衡,以及个人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方面,很好地适用法律,不然的话,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对此,法官负有重要的责任。其中最主要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审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案件中,坚持过失相抵原则,以调整和补救该条规定的消极作用。

二、无过错责任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在侵权行为法中,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调整范围内,是不是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曾经有过讨论。一部分人认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范围内,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不问行为人的过错,那么对受害人的过错也不应当进行过失相抵。另一部分人认为,过失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调整原则,是在一切场合都要适用的,这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原因之一,将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令行为人承担,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也违背社会正义。经过讨论,后一种意见成为通说,并成为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过失相抵原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范围,这就意味着所有的侵权行为案件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对于本案如何适用法律,我们可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适用法律。因此,人民法院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规定已经正式生效的局面,既要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同时,也要运用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则,对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进行必要的司法调整和补救,以解决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不公平因素。

事实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中,已经包含了过失相抵原则的内容。在这一规定中,关于减轻和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无过错责任的本来含义,即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引起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就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内容。

三、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责任中过失相抵的实行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的构成

过失相抵实行的前提是与有过失。在过去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与有过失的称谓是混合过错。混合过错是前苏联民法理论中的概念,这个概念无法概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失相抵,因此才采用大陆法系民法的与有过失概念,更为妥当。

与有过失的构成,就是在侵权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基础上,受害人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构成与有过失,其后果就是过失相抵。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就构成受害人与有过失,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错折抵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使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确定更为公平。

(二)进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比较

过失相抵的实行,一是过错比较,二是原因力比较。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失相抵中,由于这种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加害人一方即机动车一方不问过错,无法进行过错比较,因此只能够进行原因力比较,以此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例如,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相等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的原因力超过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一方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反之则相反。这样就实现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精神。

(三)机动车一方的行为不具有原因力的“优者危险负担”

现在的问题是,在原因力比较中,很多情况并不是双方的行为都具有原因力,而是只有原告一方的行为具有原因力,因此就形成了在原因力比较中,只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行为具有原因力,而机动车一方没有原因力的状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正是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分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造成损害的时候,在主观上究竟是具有故意还是过失。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或者行人具有过失,则实行过失相抵,机动车一方只承担次要责任。至于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应当分担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精神,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样做,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中“优者危险负担”规则的适用,就是在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强的一方应当多承担责任的规则。这个规则体现的就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为关怀,是一个合适的做法。回到前述案例中去,责令被告张某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应该是比较合适的,也能够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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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道路安全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安全通行效益,为人民群众出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所谓和谐道路交通环境是指道路交通与全社会的其他部门或者行业处于一种相对配合得恰当和匀称的搭配关系,是人、车、路处于一种比较理想与合理的状态。和谐社会是和谐道路交通的前提与条件,和谐道路交通又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人们离不开“衣、食、住、行”这四项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其中的“行”,又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比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出行的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如果特大或恶通事故控制不了,频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对“出行”这个最基本的行为都没有安全感,那就根本无从谈起构建和谐社会。另外,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元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对一个家庭具有巨大的破坏力。每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不仅仅导致了一个生命的灭失,同时也直接影响一个家庭的全部生活,直接改变了家庭成员的生活状态,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冲突和引发的社会问题,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大局稳定。因此,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分支和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要求。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是非常紧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搞好了,人们的出行环境改善了,交通事故减少了,投资环境就能得到大大改善,从而有效促进地域经济的发展,成为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生产力。进年来,随着XX红色旅游交通管理工作的不断升温,到XX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的人数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车流也多起来,为构建“大旅游”和“大交通”环境,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对接长珠闽、融入闽东南、实现大跨越”目标的实现创造了巨大的历史机遇。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如何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构建人、车、路的和谐相处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直接影响着我市建设“一个中心”和推进“四个打造”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顺应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和谐和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就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而言,将不可避免地经历一个理念调整、理论重建的过程。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道路交通管理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理论研究和具体运用上不断地开拓新的空间、探索新的服务途径和科学的管理办法,构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着力抓好“基层基础建设”,贯彻落实公安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强科技化交通管理等一系列工作,都是为了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断跟上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

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责和任务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安机关的天职,也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转移到国道、交通管理工作景区道路管理上,转移到农村道路管理上,切实加强重点单位、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的管理,整改危险桥梁和路段,完善交通标志标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在道路通行中,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也就无从谈起社会的和谐。

(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市在交通组织上还存在不够科学合理的地方,人乱行、车乱停的现象没有彻底解决,除机动车违法行为外,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仍十分突出,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秩序整治及停车场点整治力度亟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规范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行为,增加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引导人们文明行车、文明行路,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提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这既是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的延伸,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我们必须下全力抓实抓好。

(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社会的和谐首先体现在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性质决定我们时时刻刻要与群众打交道,如办理驾驶证申领、车辆上牌检验、组织驾驶员培训考试、处理交通事故、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接受群众报警求助等。如何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规范车辆管理、事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的流程,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妥善处理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民警之间的矛盾,是公安交警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四)建立新型的警民公共关系。做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群众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仍较为薄弱,对公安道路交通管理的认识和理解仍然不足,一些群众甚至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是故意刁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罚款。因此,如何进一步改善警民公共关系,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真正发挥作用,就要严格按照“交警就是服务、百姓利益至上”,“心中无百姓、不配做交警”的服务理念,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社会公益等工作,真正架起警民互通的桥梁,使群众真正了解、理解、支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防管结合,多措并举,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一是针对源头抓管理。按

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严格执法、严格审批、严格监督。一方面严格机动车检验,重点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严防病车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另一方面加强驾驶员源头管理,建立健全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等环节,确保驾驶员的素质。二是针对突出问题抓整治。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分析交通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路面管理和执法主力军作用,科学调整警力部署,最大限度地强化路面监控,加大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以及农用车非法载客、报废车上路营运、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管重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三是积极开展对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改。积极建议政府将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由政府出面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深入事故黑点、危险路段,认真排查交通安全隐患,研究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要亲自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确保整改质量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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