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1 16: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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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加计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2008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配套法律依据,该办法解决了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主体资格以及扣除费用范围的执行困难,为纳税人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填报工作以及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主体”的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
(一)设立财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作为研发主体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主体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对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
(二)成立专职研发机构并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应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专职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这样便于区分和归集开发研究费用,以避免难以分清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而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前的加计扣除。
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认定”的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一)必须是规定目录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享受加计扣除
为保证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应注意有关界定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具体包括: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2011年10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联合的2011年第10号公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如果研发项目不在前述规定范围内,则企业不得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即使研发活动已是规定的项目范围,还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办理认定手续和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手续,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最新版是2011年度指南,其会随着年度或国家政策而变化,应用中应及时查阅更新版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注意研究开发活动的创新性界定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企业如果购买了其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然后对此项无形资产作了适应性修改并大规模应用到生产工艺中,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为对公开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则该企业发生的适应性研究开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三)对不同项目和不同活动的研发费用要分开核算
企业同时立项若干研发项目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会计核算一定要区分可加计扣除项目与不可加计扣除项目、可加计扣除活动与不可加计扣除活动的界限;否则将有涉税风险。
四、研究开发“方式”的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
(一)“合作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双方的会计处理应保持统一和配比。
(二)“委托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建议企业在委托研究开发合同中应订立专门条款,要求受托方在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中必须依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
(三)集团公司“集中进行研究开发”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涉及投资数额大、技术要求高的研究开发项目,一般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立项并开展研发活动。关于集团公司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税法允许按照合理的方法在集团受益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并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依据税法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且谋求加计扣除的,企业集团应根据配比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由集团母公司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并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内容须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项目中的权利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同时建议参照《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五、“财政补贴”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
(一)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税收筹划
为鼓励企业创新和产业调整,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往往会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补助。企业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一般作为应税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依据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条件也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那么,如何界定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并且文件中明确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使用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建议企业欲确认研发补助为不征税收入,就必须加强前述补贴相关资料的管理和申报,亦同时应注意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此外,企业还应注意的是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研发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果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为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应注意在五年内积极发生该研发补助支出以便完成研发目标,及时向拨付部门缴回剩余的研发补助,同时应保留与此类支出业务相关的合法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补贴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的税收筹划
所谓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中的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反之,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在税前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二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将企业获得的研发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固然可以减少税负,但亦导致相关费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鉴于此,企业应该衡量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和作为征税收入的税负后果;尤其对于需要企业自己匹配资金的研发项目,更宜慎重选择。由于核算管理和税务管理的难度,如果企业不愿放弃财政补贴的不征税待遇,可能导致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以及不得加计扣除,得不偿失。
(三)补贴收入税收筹划的会计处理
作为补贴收入的税收筹划,要注意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纳税义务。为此需要在“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下设置: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明细账,分别归集以满足税前扣除费用需要。
六、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一)注意区分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
根据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明细应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试行办法对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强调了与研发项目的直接相关性和关联性,且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进行界定。因此,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作为加计扣除项目计算,例如研究人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此外,就是列举费用,也要体现直接相关性,例如工薪津贴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薪津贴,否则亦不能扣除。
此外,由于欠缺更详细的加计扣除各类费用的明细及相关合法凭据的规定,企业极易与税务机关就确认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产生争议,这也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必须慎重考虑的。
(二)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核算研究开发费支出时,建议结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研发支出”等相关发生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下,设置“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下,设置人员薪酬、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等三级科目,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核算、统计,以满足“加计扣除”的需要。
(三)创新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方法
从简化手续,有利于归集,又有利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研究开发费原则上应按项目分别归集,对研究开发项目比较多的企业可以按大项归集。建议用“研究开发费发生情况归集表”来取代用会计科目进行费用归集的办法。对归集表中的费用类别,可以按照上述几项费用类别。如果有些设备或人员分别用于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或是分别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或生产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四)研究开发费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项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实际工作中,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开发费用,无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均应在“研发支出” 科目中归集,并分别在该科目下的“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如果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会因为研发费用的处理而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假定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为1000万元,按10年摊销,则税法上每年摊销的金额为1000/10×150%=150(万元),即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万元,整个使用期间总共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0万元。所以研发成功时,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未来期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15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0万元。因该差异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产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不确认与该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以在会计处理上视同为每期的永久性差异直接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以上核算方式既满足了税收管理需要,又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七、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申报管理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尽管不需要税务机关专门审批,但是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这样能够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对于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因此,建议企业在确定有关研发活动项目时,尽量到相关科技部门取得有关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主要是证明研发活动符合重点领域的证明文件)。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备案资料进行实地检查。经实地核实后,对纳税人申报不实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引言
税收筹划贯穿纳税人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在不违反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充分挖掘税法体系当中的所有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营运等相关活动的事前安排和统筹,最大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税收筹划目标。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必须要深入了解税收筹划的内涵与特点。首先,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合规。税收筹划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任何税收筹划方式都不得违反这一根本原则,否则企业将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法的前提下,财务人员可以策划出多种税收筹划方案供企业选择,企业管理层可以选择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其次,要深入理解税收筹划的目的。众所周知,股东价值的大小体现在税后利润上,而成功的税收筹划能够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税收筹划在企业的整体财务管理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帮助企业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有力途径。最后,税收筹划还具有超前性。税收筹划工作需要在企业整体经济活动开展前就需要有相应的考虑,选择一种在核算、计量上对企业纳税筹划最有利的方式,并在一段时间内加以贯彻执行。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分析
1.企业会计要素的计量方式
目前,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中存在五种会计计量属性,分别是重置成本、现值、可变现净值、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可以说,企业会计计量基础呈现出多元化的现状,然而这种多元化无疑会较大程度地影响企业每个会计核算期间的损益。在这些计量属性中,无疑“公允价值”计量是最受人关注的。公允价值主要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者是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以未来现金流量或者市场价值来作为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重点强调公平、自愿。然而,我国目前交易市场的规范性、透明度仍然有限,全面应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一定的困难。目前,我国只是再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另外,公允价值的运用往往需要凭借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这也是我国公允价值应用范围远远小于国际会计准则的重要原因。
2.资产减值准备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低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无形资产跌价准备。根据以往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过减值准备的资产在处置时,需要将原来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同转销,这样的处理方式势必会影响当期的损益。新的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却有着不同的规定,新会计准则确定资产是否减值的依据是根据账目价值与可回收金额确定。当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示该资产发生减值,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新会计准则还规定对于非流动资产而言,一旦确认资产减值,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都不允许转回。新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同税法有着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在税法中出了坏账准备之外,其他的资产减值在计提的时候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根据规定不能转回的减值准备,也只有在相关资产被处理时才能调整。这样的会税差异,将会对企业的长期性资金产生影响,这一领域也成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重点内容。
3.无形资产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购买无形资产时,如果价款超过了正常的信用条件延期支付,那么就构成了融资性质,其成本应该按照购买的现值确定。其次,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为了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预期使用无形资产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对于难以确定消耗方式的,直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对于可以确定使用寿命的,在其使用寿命之内合理摊销;难以确定使用寿命的,不考虑摊销,直接考虑残值。由于未来的多方面因素都可能影响无形资产带给企业的实际经济利益,同时无形资产在未来的消耗方式上也有着较大的灵活性,因此,新会计准则的这一系列规定,从客观上来看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可行空间。
三、新会计准则下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关键环节的几点思考
1.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开发过程当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并且该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另外,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费用,还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相应成本的150%扣除。企业的财会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充分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会计政策的准确把握,合理选择将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还是当期损益。如果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就需要通过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借助“管理费用”直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来说,国家对于能够独立进行无形资产开发的企业大多都存在着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企业在减免期限内的,可以重点考虑将开发费用资本化,将减免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提高,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存货的纳税筹划
对于很多生产型的企业来说,对存货成本的计量至关重要,因此,存货也成为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的来说,对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会影响到企业当期的销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鉴于比,对存货的计价方式进行周全、合理的考虑,是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目前的税法规定,除了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务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其他情况下均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会计准则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目前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走高的时候,企业较为适宜采用加权平均法,这样可以将期末结存存货的成本降低,从而将企业的利润和纳税进行递延,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物价持续走低,那么较为适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在该计价方式下,期末存货成本较低,销货成本却较高,同样也可以实现将企业利润延期的目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市场环境下,后进先出法的取消,还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调整任务,从而降低征税、纳税成本。
3.资产减值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据谨慎性原则继续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不允许故意多提或者不提。当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发生改变而产生减值准备冲回时,企业应该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冲回的减值准备计入当年的利润。然而,我国的税法却规定在所得税前只允许预提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坏账准备金等,多数企业资产的减值准备按照税法规定都不得税前扣除。鉴于此,不少避税办法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以往通过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纳税调整的方式已经难以继续适用。
四、结语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给企业的利润核算带来了较大的变化,同时也对企业目前的税收筹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筹划工作从本质上来讲,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分支,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筹划活动应该围绕着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来进行。一方面,税收筹划工作必须从整体出发,力争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赋。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仍然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说,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必然需要在围绕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基础上,经过大量的分析、比较才能产生。
参考文献:
一、对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研究的意义
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中的竞争都在日益增加,这也造成了企业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税负的加重、用工成本增加、难以找到合适的人才等等)不断增加。而企业成本的增加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的步伐,甚至导致许多中小企业连日常的生产经营都难以为继。而此时,如果企业能进行及时、有效的税收筹划,不仅能在合理的范围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还能帮助企业实现其自身的价值最大化。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发展的较晚,许多理论和实践都还没有完全成熟,大多数税收筹划的研究都是针对大型企业开展的。所以小企业对税收筹划的需求就更为迫切,我们主要针对小企业在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帮助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税务筹划问题。对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研究还能帮助企业的管理者学习更多的关于税收方面的知识,为他们在平时经营和管理企业的过程中提供更多的角度去思考,让企业能够很好的生存和发展。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及调整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一致之处
第一,准则规定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不再计提减值准备,与税法的规定一致,避免了对企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工作,也能提高企业账务处理的准确性。第二,准则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进行了规范,规定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采用年限平均法,因技术进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时,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的管理方法,但在符合准则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合适的方法,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第三,小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包含商誉,与税法的规定一致,避免了因规定不同而导致涉税问题的出现。第四,新准则统一了小企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方法和摊销年限,对于无法明确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小企业对其进行摊销的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且小企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时只能采用直线法,不能采用其他的方法。这与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一致。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对所得税处理的不同上,而在所得税处理问题上形成的差异又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企业一定期间的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不同产生的差异,以后各期不得转回。小企业的永久性差异主要包括,准则规定对于免税利息收入应作为投资收益,影响当期的收益;税法对于免税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三项经费全部可以计入当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税法则对三项经费规定了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些收入准则规定不确认为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归纳法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主要有以下情形: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当年工薪总额2.5%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扣除;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宣传费超过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扣除;这些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会被完全消除。
三、小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环境下的有利条件
由于我国的小企业大多数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有的小企业可能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意识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但苦于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对其涉税问题进行指导,导致税收筹划的问题难以真正得以运用。而基本上所有的小企业都有降低税负的愿望,但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还是应该把经营放在首位,其次再考虑税负的问题。因为企业应着眼于未来,税收成本只会给企业带来短期的收益,而其他的非税收成本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控制,企业才会有更好的发展。虽然,小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现在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准则规定的健全都为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国的税收环境正在不断改进和优化,让小企业有了更好的机会去学习;会计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和完整性也为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带来了可能;各种涉税中介机构的兴起,让小企业可以节约更多的时间去处理正常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与税务有关的问题则可以让更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去帮助企业处理。
一、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规划;是合理使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积极的事前事后安排,减轻或延缓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理财行为。税收筹划是法律许可的合法行为,与偷税、避税有本质区别。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基本要素,税率既定时, 企业应纳税额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收入既定时,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列支成本费用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扩大企业利润的目的。以下探讨企业运营各阶段,合法合理地利用成本费用的计量来节税的方法。
二、成本费用在企业运营各阶段的税收筹划
1.初创阶段
(1)分公司的设立。不同于原来将内资企业是否独立核算作为是否作为独立纳税人的规定,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在各地的子公司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使得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均衡各分公司税负。这样的调节可以加大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尤其是设立初期无法盈利的行业,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使总、分公司之间实行盈亏互抵,减少应纳税额。
(2)开办费的摊销。开办费的税收筹划重点在于确定摊销比例,最大化开办费用。税法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 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 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尽管税法规定了摊销期限,但并未限定摊销方法是否必须为平均摊销法。因此, 企业应在前期提高开办费的摊销比例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或是在企业可以预期盈利年度时,在利润较多的年份多摊销一些,弹性的利用摊销比例,合理避税。
2.生产经营阶段
(1)存货的计量。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在目前物价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符合稳健原则,可以增加本期销货成本,降低期末存货价值,减轻税负。尤其是在资金流动性较差时,延缓纳税就等于是从国家获取到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保障企业财务安全。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量。折旧的核算过程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由不同折旧方法计算所得的年折旧额不同程度地冲减着累进税制下的纳税额,导致了应纳税额的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发又有双倍余额法、年数总和法等。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加速折旧法有利于加速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的会计利润后移,延缓了当期所得税税款的缴纳。在企业亏损时,考虑到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的规定,如果某年度的亏损额不能在其后的纳税年度中得以弥补,那么加速折旧费用的抵税作用就不能发挥,此时需要合理延长折旧年限,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类似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应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从而充分利用折旧的节税效用,合理避税。
(3)利息支出。税法对企业筹资过程发生的利息支出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分为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和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但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并非可全部用于抵税。当企业处于减免税期或亏损年度时, 为最大化以后年度费用化利息支出,应尽早将利息支出资本化;而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应尽量费用化利息支出, 以充分列支可税前抵减的费用。
(4)人工成本的计量。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调节发放年终奖的时间来筹划税负。新税法实施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应将年终奖延期发放,加大企业在高税率年度的税前可抵扣金额,即减少税基以节税;相反的,税率降低的企业则可以提前发放。通过这样的筹划,不仅节约了人工成本的所得税,还有以这部分人工成本为基础计收的限额列支的费用,如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的所得税。另外,新税法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企业可以通过聘用特殊就业人员减轻企业的税负,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
(5)非经常性费用。大型机器的修理费用、厂房修缮费用等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经常费用也可以通过像调节人工成本的支付时间那样,来筹划企业税负。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将修理、修缮推迟发生;反之可提前。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新税法保留了企业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的选择权,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计入成本费用中。企业初创阶段并享有减免税收的政策优惠时,可以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延长,将资产的摊销额递延到税收优惠期满后的成本费用,从而充分利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可在税前抵减的摊销额。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没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则应缩减摊销期限,以加速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成本回收,前移后期成本、费用获得延期纳税的资金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 成本费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税前扣除项,对企业所需承担的税收负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直接联系着企业的利益。但无论是从数量、还是时点上对成本费用的调节,都要综合考量企业的战略目标、财务目标,恪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为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business as an independent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main target of its behavior is the pursuit of after-tax benefit maximization principle, corporate enterpris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tax aspects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combined with their own situation and in which historical period is reasonable tax planning point of view, certain guiding significance to the enterprise to achieve its business objectives.
Keyword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s; tax planning; capitalization; expensing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思路
(一)研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选择
2006 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研发费用的规定与 2008 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使企业在法律和准则许可范围之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研发费用的不同处理方式:“费用化”或“资本化”。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所以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税收筹划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合理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纳税筹划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在进行内部研究开发时,存在无形资产研究费用(需费用化)与无形资产开发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交叉的情况, 纳税人可以有意识地将部分开发费用作为研究费用,这样可以增加当期税前扣除金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例:甲企业 2011 年发生研发支出共 2 000 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 200 万元, 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 400 万元, 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计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 1 400 万元 (其中有 300 万元也可以费用化), 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 2011 年 12 月已达到预定用途,摊销期限为 10 年。
方案一:当期发生的 2 000 万元研发支出中,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费用化的金额为 600 万元(200+400),形成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 1 400 万元。按照税法规定, 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900 万元(600×150%)。 加计扣除的部分相当于减少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75 万元(600×50%×25%)。 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 400 万元 , 根据税法规定 , 全部摊销额为 2 100 万元(1 400×150%), 每年可摊销 210 万元 。 从而在 10 年摊销期内,每年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 17.5 万元(1 400×50%×1/10×25%),而 2011 年度只有 12 月份摊销 ,因此 ,2011 年度可少纳企业所得税=17.5×1/12=1.46(万元)。 这样,当年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合计=75+1.46=76.46(万元)。
方案二:形成无形资产的 1 400 万元的支出中,把可费用化的 300 万元计入研究费用, 则研究费用变为 900 万元(600+300), 相应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变为 1 100 万元(1 400-300)。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1 350 万元(900×150%)。 加计扣除的部分相当于减少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112.5 万元(900×50%×25%)。 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 100 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 全部摊销额为 1 650万元(1 100×150%),每年可摊销 165 万元。 从而在 10 年摊销期内,每年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 13.75 万元(1 100×50%×1/10×25% ), 而 2011 年度只有 12 月份摊销,因此,2011 年度可少纳企业所得税=13.75×1/12=1.15(万元)。 这样,当年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合计=112.5+1.15=113.65(万元 )。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7.19万元(113.65-76.46)。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同时,我们又应注意到,方案二会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小,对将来的处置带来负面影响(将来会多交企业所得税)。
2.不同时期研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纳税筹划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合理安排研发费用的扣除时间。一般来讲,当企业亏损时,少列成本费用对企业较为有利。企业可以根据会计政策的多样性,合理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开办期间,企业的投入资本比较大,研究开发费用最好全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待企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研究开发费用尽量费用化,以便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由于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更应考虑时间因素,在不同期间,根据优惠项目选择研发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如果高新技术不能享受过渡期的税率减免优惠政策,并且有足够的利润抵扣,则应该将开发费用化,尽快确认开发费用,无形资产只需按依法申请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入账,这样就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收益。而如果企业开发无形资产时处于免税期或扣除开发费用无盈利,则必须分别计算开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花所产生的抵税额,选择产生较大抵税效应的方式。
例: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注册成立的某软件公司,自开业第一年起自主开发一项技术,预计开发费用共计600万元,分三年平均投入,第四年正式注册该项无形资产,申请过程支出40万元,该项无形资产法定有效期限10年,资本成本10%,开发费用扣除前的利润为1000万元。
(1)如果公司开发无形资产时己经过了减免税期,两种方法的抵税总额是相同的,但如果考虑到时间价值的因素则有较大差异。
①若将开发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抵税额=200X150%X(P/A,10%, 3)X15%+4X(P/A,10%,10)X(P/F,10%, 3)X15% =200X150%X2.4869X15%+4X6.1446X0.7513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