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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和非融资的区别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23 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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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和非融资的区别

篇1

现有文献中也有就某一种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的大量研究。赵春光(2006)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利用减值的计提与转回进行盈余管理行为。而魏涛、陆正飞、单宏伟(2007)对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无论是亏损公司还是盈利公司的盈余管理相当倚重于非经常性损益。上述文献说明,我国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还是比较众多的,而且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使得公司可以从多方面调整公司的收益。我国的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有了新的规定,这给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契机。王建新(2007)在研究中指出,公司倾向于将股票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而且金融类企业比非金融类企业更愿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叶建芳、周兰、李丹蒙、郭琳(2009)的实证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持有较多的金融资产时,为降低其公允价值的波动对利润的影响,管理层倾向于将多数的金融资产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在后续计量中,管理层会在近期内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保证较高的利润,。以上研究说明,利用金融资产分类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还是很大的,而且由于金融资产划分主要依赖于管理者的意图,对于这方面来说管理者比较好操纵。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就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是如何影响盈余的问题展开,主要从会计核算的区别,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进而分析其对企业盈余的影响,即其带来的经济后果。

二、两类金融资产的分类对企业盈余影响的具体分析:

1.两类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区别分析。

1.1两类金融资产的定义及分类。金融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本文所述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前文已介绍了企业将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本文主要分析交易性和可供出售这两类金融资产。企业拥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短期内出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没有被划分到其他三类,切购入就确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于,这两类金融资产从内容上有交集,且划分标准由管理当局主观确定,所以,这两类金融资产的划分给管理者提供了盈余操作空间。

1.2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区别。(1)初始计量的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其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相应的交易费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影响当期的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按其公允价值计入账面价值,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同的是相关的交易费用也计入成本中。因而,将新取得的金融资产确认为交易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当期的资产价值和利润的影响是不同的。(2)后续计量的区别。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这两类资产采用以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进行后续计量,但针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有所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中列示其价值变动,影响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在“资本公积”科目中进行反映,影响权益。此外,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发生减值,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价值有所降低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所以说,在持有期间,两类金融资产对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也是有差异的。(3)处置的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出售时,其售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均要转入“投资收益”科目中,此处理只影响当期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虽然也是按售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其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需记在“资本公积”中,且要将其从“资本公积”中转出,结转到“投资收益”中。因此,在处置阶段,交易性金融资产只影响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了影响当期利润外,对所有者权益也有所影响。

2.两类金融资产的划分对企业盈余的影响分析。

2.1初始划分时对企业盈余的影响。根据上述理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入账时影响当期的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当期利润没有影响。显而易见,当资本市场形势大好时,为了获取较大的收益,管理者较倾向于将取得的资产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此,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的增加部分会被直接计入利润中,进而提升企业当期的利润,有利于企业股票增值以及获得再融资的机会。当资本市场波动,即不稳定时,企业股票或者债券的公允价值也会随市场的波动而波动,为了避免金融资产的价值波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管理当局更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在初始化分时也应当注意,当资本市场无法预测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波动会直接影响当期利润的波动,而利润的这种波动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给投资者造成一种假象,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此外,也正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所以,持有期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就失去了操纵的空间,管理者也就无从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然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有所不同。其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首先计入所有者权益,不会造成利润的波动,利于稳定投资者信心,利于稳定股价,并且由于出售时要将所有者权益中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所以给管理者留有很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2.2后续计量中对企业盈余的影响。在后续计量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够实施盈余管理,然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后续期间的盈余管理的空间很大。首先,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时才转入当期损益,所以,管理层的可操作性较强。当企业经营状况较好时,管理者会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实质上,这一行为便是储存利润,即先把公允价值变动部分积累到资本公积中,于未来年度发生亏损或者需要利润时,便可释放出积累的利润,满足企业需要。再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中,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价值减少时,需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已计提减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出现由减值相关事宜引起的公允价值上升的情况时,已确认的减值便可转回。在实务操作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跌的暂时性与非暂时性是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且公允价值上升是否与原减值事宜相关,完全依赖于管理层的主观意识,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或转回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当企业收益较多的年度,管理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较多的减值准备,而亏损年度,将减值准备予以转回,以增加利润,达到盈利等目的。

2.3处置时对企业盈余的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不论上升还是下降,后续计量时均在当期利润中有所体现,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其变动不会对当期利润产生太大影响,企业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来调整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可操作性不大。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需将资本公积中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结转到投资收益中,所以对利润影响较大。当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时,管理者可以改变原有意图,将盈利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把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隐藏利润释放出来,即公允价值变动部分从资本公积中转入利润中,以增加当期利润,实现盈利。当利润增长较快时,出售亏损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平滑利润,使得利润处于一个相对平稳增长的状态。

篇2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一)融资信用级别不够高

中小企业在企业规模大小、企业创造利润、从事行业等方面难以与大型企业相比,加上金融机构追求盈利性和安全性,导致中小企业在融资时面临信用歧视。

(二)融资结构不够合理、直接融资比重低

相对于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比例偏高,导致财务风险系数很大,难免使得企业疲于应付,难以保证长期发展;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的主要渠道。相对于美国纳斯达克这种成熟的平台,我国目前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与国外相比尚有差距,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需要难以满足。

(三)融资成本高

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给信用卓著的大企业以优惠利率而对中小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抵押担保。这些都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融资难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中小企业的资金实力较弱 , 资金归还难以保障。许多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弱,单纯依靠消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赢得生存空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且易受外界宏观环境的影响。此外,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家族式企业或合伙企业,而非现代法人企业制度,粗放式的管理企业行为普遍,财务报告制度落后,信息不透明,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

(二)外部因素:宏观经济形势影响

首先,受次贷危机、欧债危机影响,中国主要出口对象美国、欧洲市场低迷,这对我国沿海地区广大出口外贸型中小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商品无法变现使许多资金链破裂更加剧了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其次,近几年来,我国汇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对我国出口企业更是雪上加霜。汇率的上升使得处于世界工厂末端的企业盈利水平大大下降。

再次, 我国目前的通货膨胀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大大提高。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工资的上涨使得企业需要更多的流动性资金加剧了企业的资金短缺。三、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打开新思路

笔者认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政策倾斜固然重要,但是最终还是要依靠市场,这样才能形成资源合理高效配置的良好局面。通过市场自发的力量,将投资与融资结合起来,将富余资金通过投资的方式完成中小企业的融资,达到双方的互利共赢。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应当充分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意义。

(一)私募股权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要明晰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企业的独特意义,就要发掘与其他融资渠道的区别。私募股权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方式的区别在于:投资对象不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预期能带来较高盈利的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而银行贷款的投放对象则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方式更有可行性。控制企业程度大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对象的活动进行或多或少的指导和参与,进而可以利用其优势帮助中小企业更上一层楼;而银行则是直接给予资金,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活动。风险不同、进而回报程度不相同。私募股权基金则要更高回报。

私募股权融资与一般股权融资的区别,持有时间不同。一般股权投资者将长期持有,投资期限相对较长;而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会在未来通过上市、售出或并购和公司资本结构重组等方式变现退出,投资期限会有限制。投资的初衷不同。一般股权投资者的目的在于得到稳定的股息红利,或者赚取股市价格波动的差价又或能够控制投资对象;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更看重企业的未来:有无成长性是否能带来投资的高收益。对投资对象的控制程度大小不同。一般的股权投资者更加介入企业的经营;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更多的是扮演财务投资者的角色。4.私募股权投资更加保密、不需要公开其信息。

(二)如何推动私募股权与中小企业融资相结合

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本身没有明确的合法地位,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发展。同时,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怎样将私募基金如何与非法集资罪相区别,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发挥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政府加强对市场的引导。政府应当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可以利用一部分财政收入建立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政府应注意培养 PE人才、防止短期投机行为充斥PE行业。

建立畅通的私募股权投资渠道和退出机制。首先,应当扩大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同时放宽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其次,应当完善退出机制。如果不能顺利的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为此,我们要加强创业板市场建设。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创新动力不足。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难以拥有核心竞争力、使私募股权资金难以找到放心的投资地。

参考文献:

篇3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债权融资计划与PPN的区别:

在发行额度上,债权融资计划备案规模以5亿元以下为主,挂牌规模以3亿元以下为主,这些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建设、归还借款和补充运营资金。PPN无具体要求,不受净资产40%的比例限制。

篇4

一、偿付概述

所谓偿付系指受开证行委托第三国银行就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代行付款职能,出口商提交单据给被指定银行后,被指定银行如果做出了单据相符的判断,被指定银行可以在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同时,向偿付行发出请求付款的指令,偿付行基于开证行的预先偿付授权,在接到索偿行的请求后即付款,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将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有利于信用证交易的实现。

偿付是国际信用证结算中大量存在的行为,其起源伴随19世纪国际贸易结算中开始使用信用证而始,至20世纪国际贸易大规模使用美元等流通货币而普遍运用。偿付产生的原因是:进出口商在信用证中规定的支付货币,既不是进口国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国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而开证行拥有的第三国货币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银行,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偿付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垫款之银行。国际信用证偿付的法律依据为国际商会第7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 The 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2008年版)。

因为偿付行在支付索偿行后,会按照与开证行的预先安排在约定时间内要求开证行清偿代垫款项,或者直接扣划开证行在偿付行账户资金,因此,偿付安排也派生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尤其是信用证项下支付币种在开证行所在国、索偿行所在国、偿付行所在国的融资利率有较大差异时,使用偿付以节约融资成本的功能也越显重要,通常会采用假远期证指定偿付行即期支付的模式来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比如,中国从非洲进口铜精矿,因进口商必须要销售出进口货物之后才有钱支付进口款项,而国内的美元融资成本是LIBOR+500,非洲的美元融资成本是LIBOR+800,而选择美国纽约的偿付行的融资成本只需要LIBOR+250,就可以采用开立3-6个月的远期进口信用证+加具指定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即期偿付的模式进行结算,满足进出口双方的需求,偿付成本可由开证行(开证人承担),也可由索偿行(受益人)承担。

随着近10年来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内贸易的兴起,中国银行首先将偿付行为引入国内信用证清算,使用了以下定义“信用证同业偿付业务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在开立的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当中指定第三方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偿付行,偿付行凭开证行的承兑电文和授权付款指示向议付行即期付款,开证行在承兑到期日归还偿付行偿付款项本息及费用的业务方式”。该定义及操作模式随后为各家银行引用并复制,目前已成为多家银行的成熟业务。

二、偿付信用证的特点

加具偿付条款的信用证,原则上具备以下特点:

A 须为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者远期信用证;

B 且须预先在信用证条款中指定偿付行,即开证前就要与偿付行达成协议;

C 有假远期条款,即允许受益人(即卖方)选择远期(在承兑到期日)受偿或者即期受偿的权利;

D 有即期偿付成本(即被指定偿付行对开证行承兑电文贴现的成本)及成本由哪一方(受益人或开证人,即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条款;

E 要求受益人(即卖方)交单时须确认是否办理即期偿付。

为处理方便,中国银行简化了国内信用证技术要求,在偿付行已接受开证行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在开出信用证中加具“XXX银行为偿付行,本信用证由XXX银行代开证行即期付款”条款,即直接确定假远期即期付款,成本无需受益人承担。

从办理流程及权责关系看,国内证偿付更类似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并指定了受票人到指定银行办理贴现,承兑到期日承兑行向贴现银行支付票款的行为,只是无需受票人到贴现行开户,而是通过开证行办理资金收付即可。

三、偿付和代付的区别

由此可见,偿付和代付在融资功能上有所共同,但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产品。经过对同业的调查了解,详述我们认知的偿付和代付区别如下;

A 信用证偿付是国际惯例,历史相当悠久,而代付仅是近7、8年的同业创新。

篇5

CAS22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计人当期损益,但在转回时分别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处理:前者通过当期损益转回而后者计人所有者权益,因此“赵文”认为该处理前后和横向不一致,有悖于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原则;又认为减值和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没有明显区别,由此提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提减值准备”、用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替代减值处理的优化建议,笔者的认识与之相左。

(一)减值核算的理念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是新准则的重要理念,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信息质量,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实反映资产未来经济利益,不高估资产价值。具体体现在,如果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以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值核算使企业前所未有地树立起风险防范及管理理念,同时提升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前瞻性和决策有用性。

(二)减值核算的内涵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所以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减值会计处理不同(即“赵文”认为的不一致),是因为不同资产的特性不同,其会计处理必然有差异。并且,对不同会计对象实施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第一,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特性区别。尽管同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可供出售债券和可供出售股票的特性区别并不因此消失,两者在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仍然显著不同:债券的回收风险比股票低,现金流量回收的时间和金额比股票确定,如在资产负债表日还要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所以相对可供出售股票来说,可供出售债券属流动变现较强的准“流动资产”。当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计人当期损益无异议,但减值恢复时,“流动资产”均通过当期损益转回,而对“长期资产”则不同,尽管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有利于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但同时也可能为所谓盈余管理口号下所滥用,在同时兼顾会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的质量要求下,不允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是现实的选择。所以CSA8资产减值准则就规定,具有“长期股权投资”性质的股票减值不得转回,而可供出售股票是“准长期”。其减值恢复既不能不转回又不能通过当期损益转回(避免影响利润),因此基于重要性的差别对待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是可理解的,所以可供出售债券和可供出售股票两类不同质的会计处理理所当然不可比。

第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减值判断是实施减值核算的核心程序,但是怎样才算减值而不是公允价值的暂时性变动,CAS22列出九条判断减值的客观证据,CAS22应用指南给出了“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持续下降并预计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所谓“原则导向”,没有给出以往会计人员习惯的数字或百分比界限,即所谓“规则导向”。究其原因,就是自美国安然事件后人们认为会计准则越来越细致,容易让人更重视形式而非实质,并助长了那些刻意寻找和安排“界限”来规避准则的行为,而不是力图应用准则来提供有用信息。但是,原则导向的准则在应用到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由于大量的主观判断而造成信息扭曲,所以基于国情,新准则通过应用指南、讲解以及其它途径补充了不少规则性指导以弥补原则导向的缺陷。如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所编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就提出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所谓“公允价值下降严重”通常指下降幅度超过20%、“非暂时性”通常指公允价值持续低于其成本超过6个月的量化判断参考。新准则体系体现的是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相结合,但不排除某些具体准则的原则导向多一点,尽管实施起来有难度,但重在抓住经济实质,更符合会计目标的要求,因此减值判断上暂时的操作难点不应该成为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理由。

第三,减值和公允价值变动的本质区别。从定性分析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暂时性的,着眼于“现在时”,其变动损失是可能的“虚损”,而减值是非暂时性的,着眼于“将来时”,其减值损失是很可能的“实损”;从定量分析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账面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而减值是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差;从会计处理看,无论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还是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都反映资产价值减少的客观事实,必然都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由此“赵文”认为没有从根本上把减值和公允价值变动区分开来),但是,其损失的承担路径却完全不同(这才是根本区别):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是暂时性的,是不断变动的“虚损益”,为了减少影响企业利润波动的因素,对其借记“资本公积”由所有者权益承担,不进利润表;而减值损失是非暂时性的,按照资产负债观和谨慎性原则不低估负债和损失的要求,对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由当期损益承担,并且原来计人“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这时也改变了性质一并转入“资产减值损失”。以上分析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用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替代减值处理是不可行的。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损益核算

CAS22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反之作相反处理。“吴文”认为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并在利润表中列示不尽合理,会虚增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税负;对于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其前期的公允价值变动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转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吴文”亦认为不恰当,认为会引起利润表上的重复操作,由此提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改为“公允价值变动”账户、不作为损益类账户使用的建议。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内涵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新准则里新设的定性为损益类的会计科目,反映的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相应的,利润表中新增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项目,凸显新准则会计收益计量从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转变的“全面收益”理念,既要确认由经济交易带来的现实收益也要确认资产持有利得等未实现收益,以实现财务报告目标决策有用。同时还注意到,对“未实现收益”即“虚收益”的确认因公允价值的有限使用和区别资产不同特性而体现出应有的谨慎和有限度,如上述讨论过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即“虚损益”,就不得计人当期损益而是计人所有者权益,就是因为其不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流动资产”特性。所以,CAS22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必然顺理成章在利润表中列示。

(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投资收益”的关系同前所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的是企业未真正实现但应计入利润表的持产损益,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企业已经真正实现的损益,前者反映“持有”,后者反映“处置”。

[例]某企业购买的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考虑其它因素,从购买到持有期间和出售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如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

(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过程。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由于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该账户的发生额(3万元和5万元)和借贷方发生额相抵后的净额(2万元)分别反映在月份和年度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所传达的信息是企业未真正实现的损益。

(2)“投资收益”反映结果。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由于资产账面余额(8万元+2万元=10万元)与实际收到的金额(10万元)的差(为O)反映在“投资收益”科目的借贷方,至此,投资收益为零,意味着此项资产出售没有盈利。但事实上把收入10万元减去购买成本8万元应该盈利2万元。这时就显现了“出售的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的必要性,这个结转(注意不是结转余额,而是结转发生额的净额)表示了2万元盈利从“虚”的状态转为“实”的状态,该收益已经真正地实现。

所以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其前期的公允价值变动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转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完整反映经济交易始终的必然程序,表面看对利润总额没有影响,实质上反映了利润实现的进程,最终在利润表上反映出利润的不同构成和质量,并不是利润表上的重复操作。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对利润的影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构成利润总额的增加项,但是在利润表中将这一“虚损益”单独列示,以便从利润总额中分解出真正实现的利润,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做出科学的评价和合理的预测。同时,税法与会计准则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税务处理达到协同,财税120071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到本年利润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分析“吴文”提出的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改为“公允价值变动”账户,不作为损益类账户使用并且“期末无须结转”的建议,“公允价值变动”究竟应是什么性质的账户难以确认。如发生公允价值上升,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公允价值变动”,这时资产负债表上增加了资产,要使会计恒等式不被破坏,“公允价值变动”在排除了损益类性质外就只能是三种结果:一是作为一种资产减少,二是作为一种负债增加,三是作为一种所有者权益增加。显然只能是第三种。如果是这样,根本不需要新设一个“公允价值变动”,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一样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更直观,但是这有悖于将具有流动资产性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具有长期资产性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区别对待处理的初衷。

三、金融资产的分类

CAS22规定,企业应将取得的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以外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属于以上分类中的哪一类颇让人感到困惑,由于CAS22及其指南中没有具体明确规范,而实务操作中有“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记录,有“货币资金”报表项目进行报告和披露,因此对其“归属”一时无人深究。但之后CAS22有关“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的讲解引起了争议,争议的关键是“现金”、“银行存款”是否“债权”。由于企业对外结算都是通过银行存款,因此以下重点讨论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性质辨析第一,银行存款是一种合同。CAS22规定,银行存款是金融资产的一种,金融资产又是金融工具的一种,金融工具是“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银行存款即是存款人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基于防范风险、保值与增值等原因存入商业银行而形成的,当事人之间有一种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对于存款合同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属于无名合同。

第二,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银行存款合同是确定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主流观点认同存款合同成立时存款人通过让渡存款款项的所有权所取得的是债权,即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要求对方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也就是取得付款请求权,存款人与存款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企业银行存款属于债权。

篇6

一、研究背景及其研究目的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在这一变革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成为最大的亮点。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的代表性领域,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理念的核心变化,并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增减和股票市价的涨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不同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影响存在差异,但新准则没有明确界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某项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目的等因素,这为企业管理层对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留下了选择空间。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的范畴

(一)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内涵

金融资产是金融工具的资产化形式,是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的结果。本文所称的权益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对股票及其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而形成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项下。其中,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准备在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而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基金等;归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联系与区别

权益性金融资产的“镜像”是股票及其他权益性工具,与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同属于股权投资,且上市公司的部分权益性金融资产就源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两者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最显著的区别是: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期末的账面价值都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报告,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表决权比例、对被投资单位的实质性影响等标准进行划分,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影响分析

对某项资产的归类偏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资产的归类对公司本身的影响。下面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差异对公司会计指标、全面收益、所得税、股票价格等方面的影响,以对管理层的归类偏好做出判断。

(一)会计处理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属于金融资产,都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它们的会计核算方法适用于独立的具体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两者的会计核算有以下异同:

一是初始计量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成本入账。二是期末,两者都按期末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重大或属非暂时性时,需计提减值损失,减少账面价值;在计提减值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又上升时,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投资,则冲减原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在分析范围),如果属于对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增加资本公积。三是处置时,两者都须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但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出。

(二)会计处理差异的影响分析

1.对会计指标的影响

如果不考虑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一项权益性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不发生减值的持有期间的利润有差异,对减值期间及处置时的利润没有影响。当所持有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时,金融资产不存在减值,如果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导致当期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上升;如果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会导致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的增加,不影响利润指标。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都等于出售价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且投资收益的大小都受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影响。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增加,每股收益大幅上涨;反之,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减少,每股收益大幅下跌。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唯一差异来源于取得金融资产时对交易费用的处理差异。由于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是一次性的支出,且金额一般不大,在本文的分析中忽略不计。

2.对全面收益的影响

(1)全面收益的含义:企业的全面收益是指“在报告期内,除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由于其他一切原因所导致的净资产的变动”,包括公司的经营损益、持有资产的未实现和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其中,公司的经营损益是指传统的会计利润;持有金融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在持有期间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上升和下降,也包括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持有金融资产的已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从取得至出售金融资产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金融资产取得的应收股利、出售金融资产时收入超过账面价值的差额及转出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2)全面收益的计算

全面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期末的资产-期末的负债)-(期初的资产

-期初的负债)-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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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资本市场除了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之外,新三板也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2013年8月3日,新三板扩容获得国务院批准,首批扩大试点除原有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了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三板公司”)于9月20日核准成立。

10月11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破了传统的股东人数200人的限制,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市场参与主体向个人投资者开放,新规则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加上对做市商制度的期待,新三板无疑成了券商攻城略地的焦点。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中心副主任高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的资本市场目前来看制度上和美国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新三板的扩容表示中国正在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如果新三板能够有非常活跃的交易市场,有良好的融资能力,将会为中国的中小企业提供非常好的融资平台。

CEI:中国的资本市场和国外的资本市场区别主要在哪?

高岩:首先要说明一个概念,即做市商。所谓的“做市商”简单说就是中间人。我们现在在交易所买股票,是和另外一个投资者直接交易做买卖,是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交易。但是做市商是指投资者都是跟这个中间人交易,价格也由这个中间人定,而不是由另一个投资者决定,所以价格方面相对会稳定一些。

回到中国资本市场和国外资本市场的区别,具体来说,以美国的纳斯达克为例,它主要是做市商的柜台交易,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做市商的优势在于流通性比较好,在股票价格上会比较稳健,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对于企业都是有利的。因为大部分企业都比较小,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做市商的制度比较适合这个市场。

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做市商的制度,还是传统的股票拍卖的形式。在新三板扩容之后,我们看到准入门槛变低了,而且在很多方面要求都降低了,在这方面和美国的资本市场非常靠近了,这都是一些好的趋势。需要注意的是在做市商制度目前还在讨论之中,这方面在中国还是缺失的。

全球40多个创业板市场都不太成功,主要的问题是没有流动性。促进流动性很好的一个方式就是做市商制度。

CEI:新三板在扩容之后体现出了哪些新特点?和美国的纳斯达克有没有一些共同点?

高岩:过去老三板是很多有遗留问题的公司没有地方放,就都集中在老三板。但是现在新三板是鼓励高新技术、高科技的企业挂牌,都是社会的一些新鲜血液。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市场。

尤其是在新三板扩容之后,对准入企业的门槛大大降低,一个是突破了原有的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将范围扩大至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另一个是突破高新技术园区的限制,只要企业符合一定的标准就可以到新三板挂牌,这样就将新三板的范围扩容至全国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乃至所有优质非上市企业。同时,包括对财务指标要求的放松等等。

可以说,在准入门槛方面和纳斯达克没有太大的区别了。我们知道在美国,这方面是非常宽松的,哪怕企业不盈利都是可以上市的。

其实在2000年之后,美国恰逢互联网蓬勃发展的阶段,纳斯达克确实帮助了非常多的互联网企业融资,中国的新三板和那个阶段的纳斯达克还是有一些共同点的。

在退市机制上,新三板也有一些突破。中国企业上市之后再退市是个很难的问题,美国及其他国家退市率不低于8%,中国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是没有相应的退市机制。新三板有良好的退市机制,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上避免金融的风险。

CEI:你认为互联网企业区别于传统产业,更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资本环境?

高岩:所有的企业都是希望能找到一个理想的融资环境。传统企业一般都会有固定资产,比如说钢铁企业,它们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来获取融资。但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互联网企业,一般都没有多少固定资产,有的只是技术和人才,稳定的资本环境对他们而言就非常重要了。

目前国内很多高新技术企业都是靠风险投资,但是这部分对解决实际问题还是杯水车薪。另外,国内的风险投资其实也不是很发达。所以有一个全国性的资本市场对他们肯定是必要的。

中国目前在金融政策上也在追赶美国等西方国家,大家也看到这些问题。像美国的一些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多少固定资产,估值也是在几亿美元。我们现在也意识到,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不能再使用传统的一些估值方式,具体的估值方式虽然还没有具体出现,但是应该还是比较乐观的。

CEI:你认为互联网企业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估值方法?

高岩:虽然说互联网企业中也分不同的领域,但是国外采用的是做市商的制度。他们一般会有非常多的分析师,也有自己的一套估值方法,这种方法得出的股价是比较科学的。投资者跟着这个价格走,一个是可以保护自己,另外市场也不会产生太大波动。虽然不是说他们分析的一定就是正确的,但至少比个人投资者要准确一些。

CEI:中国的资本市场能不能孵化出更多的B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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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链金融与结构贸易融资:从内涵看结合的必要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银行层面),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企业层面)1,结构贸易融资同样如此。目前关于“结构贸易融资”的内涵说法很多,其中一种:结构贸易融资是指“银行为商品生产者以其已经持拥有或者未来将要持有的商品权利作为担保,以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发放的短期融资”2,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和仓单融资等业务形式;供应链金融内涵的表述更加角度各异、五花八门,自从20世纪90年代末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供应链金融相关产品以来,近年来各家银行争相推出该领域的一些业务品种,国内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势头迅猛。供应链金融之所以能实现“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统一,也大多是基于应收账款保理、存货融资等具体的业务形态;供应链金融在融资授信时非常关注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资金支持;结构贸易融资在审核授信时也十分重视供应链上下游的耦合强度及信用水平。二者在很多方面似乎都有很高的相似性,以至一些银行从业人员也对其中的差别莫衷一是。

笔者在研究相关文献后认为:供应链金融着眼点在产业链,它以适合的节点企业为切入点,以提高整条产业链营运能力和降低融资成本为目标,最终使整个产业链受益;而结构贸易融资则是从融资技术上对贸易融资加以定义,将其在理念和技术上和传统贸易融资区分开来。于是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结论:供应链金融强调的是融资的服务对象,是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而结构性贸易融资代表的则是新型的结构性融资技术。也就是说,结构性贸易融资可以服务于单一受信主体,也可以服务于整个供应链;同样,供应链金融在技术形态上可以是结构性的,也可以是非结构性的。

但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趋势来看,有效的供应链金融一定是供应链与结构融资的结合,也就是说,供应链金融离不开结构的设计,必然选择在融资链条中嵌入适当的结构化解决方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结构融资使得供应链金融从本质上区别于传统授信;其次,结构融资能够提供“一户一策”“量体裁衣”的个性化解决方案;最后,结构融资能够使供应链融资同时满足多种授信理念的融合。

二、结构融资:使供应链金融区别于传统授信

结构化的方案是供应链金融区别于传统银行授信的重要标志。传统贸易融资(银行授信)关注的是企业(受信主体)评级,信用状况良好的大企业更容易锦上添花地获得银行融资;而结构融资则弱化受信主体承债能力,将债项从整体中剥离出来进行独立评估,因而更加重视合约自身履约能力。

图2.中显示的则是结构化的供应链融资安排。银行C在考察了整条供应链后,认为整个产业链的整合强度及参与企业的合作粘度适合构造供应链融资。以原材料供应商B公司为例:在供应链中,该公司一方面要对生产商A预付货款(采购),另一方面又有来自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收压力(销售),资金流时常处于紧张状态。但C银行考虑到它与核心企业有长期供货协议,合作关系非常稳定,因此为其提供基于流动资产的结构融资,即提供应收账款合同质押短期融资服务,帮助B顺利实现流动性的周转。与此同时,供应链上的其他参与方的融资需求也会基于它们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关系而得到满足。

这种结构化的安排对于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来说意味着“双赢”:对银行而言,结构融资实现了高收益与低风险的完美结合——个性化的资金解决方案为银行创造了更大的议价空间,同时供应链金融所独有的物流与资金流的全程紧密控制也使得银行对风险的把控更为有效;对企业来说,债项评级的剥离使得企业融资瓶颈能够有效突破,基于债项现金流,与核心企业有密切合作的中小企业可以凭借其交易项凭证作为质押3来获得银行融资。

三、结构融资:让供应链金融做到“一户一策”、“量体裁衣”

前文提到,结构融资的一大特性就是弱化主体评级而强调债项评级,往往将债项从整体中剥离出来进行独立评估。这种特性使得结构融资的种类得以极大丰富——不同业务交易结构、合约风险点、交易金额、对手方的不同,都会使融资方案呈现很大的差别,“一户一策”、“量体裁衣”真正成为可能。以交易结构风险点的差异为例,银行在构造融资方案时,就可以在识别风险结构的基础上配适对应的风险缓释结构(如物流和资金流的监管与控制),并在债项现金流自偿性的基础上获得还款保障。

近年来,单一的结构化融资产品发展很快,如未来货权动产融资、仓单融资、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等,这些产品本身就包含了物流控制与回款锁定的安排,它们基于交易对手方信用或未来货权构造还款基础,弥补了主体信用不足。这使得银行在为供应链融资设计解决方案时“有米下锅”,能够依托成熟的基础产品进行改造。但是“有米下锅”并不意味着“随意组合”,如果要做到“量体裁衣”,还是要针对客户需求对产品的进行准确的组合和构造。在上一节中,我们从银行C的角度为企业B构造了一个简单的应收账款保理产品。但是如果B公司希望在与A公司的采购环节进行融资,且在货物销售收到C公司回款之后偿还融资,单纯的应收账款保理就很难满足其需求。在这种情况下,C银行需要将存货、预付及应收账款的结构产品组合运用。其中的技术性和复杂性无疑凸显了产品的个性化,也使得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获得了更大的议价空间。

四、结构融资:结构安排与授信理念

常见的结构贸易融资安排有两种主要形式:基于货物控制的结构融资和基于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的结构融资4。货物控制型的结构融资在供应链融资实务中主要表现为:银行控制企业融资项下的货权、抵押物等作为风险控制手段,同时提供企业交易项下的授信额度(如未来货权动产融资、存货及仓单融资等);基于交易对手的结构融资在实务中表现为:银行通过受信企业交易对手方的信用作为还款保障,锁定融资风险(如应收账款保理等)。在供应链融资的实践中,这两种形式的结构安排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互相配合,互为补充。

形式多样性的背后必然伴随着授信理念的多元化。前文提到,结构融资本质上是弱化主体评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基于财务报表的分析不重要,如果企业债务负担过于沉重,对银行来说必然意味着未来违约风险的放大,对任何一种贷款的回收都是不利的。授信理念的多元化,一方面意味中银行需要按照债项评级的思路积极地评估交易对手及质押货权等的风险,加强对企业物流资金流的监管和控制;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银行不能完全抛弃传统的信贷审核技术,需要全面基于公司和行业基本面的信息进行信贷风险考察,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给出合适的信贷方案。

五、结构融资应用于供应链金融的案例

甲公司是浙江某民营玩具生产企业,它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是国内某知名纺织企业乙公司(提供满足出口要求的特级棉纱、棉芯)。甲公司完成生产后,将玩具出口到位于美国的A公司(图3.)。在这条仅由三家企业组成的简单供应链上,甲公司实力最弱,对A公司的出口业务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90%以上,且其财务报表不满足银行授信要求;但乙公司和美国的A公司主体资质较好,处于强势地位。甲公司在向乙公司进行原材料采购时需全额支付预付款;而对A公司的销售回款也有90天的账期。甲公司与乙公司和美国的A公司有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签有5年的购销合同,之前的合作历史记录良好,如何基于结构化的方案解决甲公司的预付账款融资问题?

首先,银行在对甲公司提供融资时会对指定款项用途:专款专项用于预付采购货款;为改善甲公司在供应链中的弱势地位,要求乙公司提供预付款保函,从而保证乙公司的供货质量5;对乙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及甲公司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动态跟踪;A公司销售回款打到融资行指定账户,完成回款锁定。

{1}本文作者系复旦大学—平安银行供应链金融工作室研究人员,感谢复旦大学—平安银行供应链金融工作室刘红忠教授、牛晓健副教授、许友传博士和平安银行梁超杰、章登锋的中肯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1.http:///view/1318032.htm。

2.MBA Lib http:///wiki/Structured_Trade_Fina nce, 所谓“贸易”是广义的概念,并不一定是指进出口贸易,因而我们下文中也简称“结构融资”。

3.在银行结构融资实务中,常见的抵押品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常见的质押品包括应收账款等。

4.《透视结构贸易融资》,刘屹东,中国外汇,2010.4.

5.基于预付款保函,如果乙企业提供的特级棉纱、棉芯没有达到甲企业出口质量标准,甲企业可以申请退还预付账款。

参考文献

[1]刘苗苗.供应链金融理论和融资模式的发展演进研究[J].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2):105-105.

[2]陈支农.供应链金融面临创新问题[J].改革与开放,2012,1:008.

[3]王梅霞.深发展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经济,2011,4:056.4.

[4]齐芳.结构贸易融资:名为融资实为控制贸易风险[J].国际融资,2007,1:017.

[5]光国友.结构性贸易融资与大宗商品贸易[J].中国有色金属,2011(16):68-69.

[6]经皓.浅析结构性贸易融资在中国的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0(13).

[7]石柏宏.商品交易的结构贸易融资[J].中国外汇,2009(16):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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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研究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流文献中,信息不透明被认为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效率的一个最根本的因素。与成熟的、规模较大的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财务信息不够标准与透明,这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中小企业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有限;二是财务信息对评价中小企业信用的作用相对有限。相对于财务信息,对评价中小企业信用更具意义的,是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的、大量丰富的“软信息”。这些“软信息”包括来自企业上下游用户的信息、企业主个人的信息、企业所在地及同行对该企业的评价等。

中小企业信息的不透明,不是一个简单的规范财务报表的技术性问题。从本质上说,中小企业的信息不透明实际源于其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竞争需要。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往往取决于一些特定的经销渠道(比如与特定大企业之间的供货关系)、小技术、小技巧、小发明,这些竞争优势所依托的资本和技术门槛较低,一旦公开,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或模仿。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是其保持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条件。事实上,在企业融资实践中,公开上市的中小企业之所以很少,可能是因为达不到上市门槛,也可能是企业不愿公开上市,因为上市须接受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台湾地区证券监管当局曾三次降低公开发行的门槛,目的就是强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采取公开募集的方式获取资本,而公募企业则必须接受严格的信息坡露监管。温州地区是典型的中小企业密集区,但目前公开上市企业仅两家而已。主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当地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公开披露信息容易暴露相关的产品信息和经销渠道,丧失企业的竞争优势。此外,在公开上市的改制过程中,须按会计规范清理产权并作公开的信息披露,这对主要业主的利益构成了直接威胁。甚至出于避税需要,企业也不愿过多披露信息。

中小企业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融资方式的非公开性。公开融资以非特定的公众投资者为交易对象,通过在公开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与公开融资相比,一切在有限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出售债务或股权的外部融资行为,都是非公开融资。比如银行贷款就是企业与一家银行(特定资金提供者)之间非公开交易的融资行为。商业信用是具有特定购销关系的企业之间以赊账方式相互提供信用的融资方式,因此也归入非公开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也属于一对一式的非公开融资交易。此外,股权融资中各种形式的私募发行也属于非公开融资。一般而言,能够公开融资的只是少数信誉良好、成熟稳定的大企业,而非公开融资适用的企业范围则大得多。从大多数国家企业的融资结构看,公开融资的比重较非公开融资要低得多,其重要性也远不如非公开融资。以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1970~1985年期间,作为非公开融资典型方式的银行贷款,在企业外源融资所占比重则高达61.9%。相反,由于公开上市企业大量回购股份的缘故,1982~1990年间,企业净股份(股票发行额与回购额的差额)发行额在其融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不足15%,近几年甚至是负值。

非公开融资与公开融资对企业信息透明度、经营稳定性及治理结构的要求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对企业信息透明度要求的差异。

有必要指出的是:不少文献在分析中小企业为何不能公开上市融资时,往往将此归结为中小企业过小的融资规模与资本市场过高的融资费用之间的冲突。其实这一因素只是问题的表象,问题的实质在于,其一,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必须更加保持经营的不透明性,这正是其内在的竞争要求和竞争优势。其二,依据按公开上市标准披露的财务信息,不能准确判断中小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按照融资成本、融资可得性(效率)以及企业控制权这三个标准,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作了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

私募融资制度的基本特点:特定投资者,特定范围,场外市场

私募融资制度又称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制度,是面向特定投资者、在特定范围内发行股权或债务并且其股权或债务主要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融资制度,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制度。

从理论上说,投融资双方均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程度有差异。如果融资方是大企业、成熟企业、成熟产业以及标准化金融证券产品,则投资者面临的信息障碍要小,其融资一般采取公募方式。如果是中小企业、创新产业以及非标准化或高风险的证券金融产品,则投资者要面临更大的信息障碍,私募融资制度可能就更为合适。举例来说,风险投资与商业银行融资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也可以反映私募和公募之间的差异。

对风险投资而言,一是这类投资的投资人是特定的,只有那些能够发现潜在商业机会,并且能够承担投资损失的投资人,才能成为风险投资家。相反,如果是吸收公共存款的商业银行,其对所有存款人都是开放的,对存款人(投资者)的资格并无要求,这是私募和公募的第一个区别。二是风险投资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那些被认为具有创业潜能和机会的个人和企业,才能获得这类融资。相反,如果融资方是吸收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除非破产倒闭,否则都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对商业银行的资格并无特定要求,这就是私募和公募的第二个区别。

当然,还有其他私募融资形式。比如,在一个特定地域或产业范围内,或是在一个特定组织或企业范围内的融资行为,如投向特定产业的投资基金,或是企业面向其职工及关联企业的定向募集,也有类似特点,即利用特定投资者与发行人在供求关系、亲缘、地域、人缘上的经济和社会联系,能有效克服投融资双方的信息对称障碍,从而在二者之间构建不同于公开发行上市的简单快捷的私募融资及场外交易制度,以此推动中小企业、创业企业或产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从国际范围看,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涉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均对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小额非公开发行作出了明确界定,并形成与之相对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以美国为例,如果私募发行证券,只需事后向证监会报备即可,无需事先核准,这就使私募融资的快速与灵活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表3)。

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路径:完善我国私募融资制度

从我国现实需求看,据有关方面粗略统计,目前年营业额大于1亿元的企业数量为2万家,营业额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超过5万家,而中小企业的数量也超过了1000万家。企业的融资需求量很大。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层次单一,特别是没有从制度上确立私募及场外交易市场的地位,致使除沪、深两地仅有的1400多家公开上市公司外,绝大多数企业缺乏正规的股权融资渠道,公司债券及各类信托基金融资规模也十分有限,这是部分地区民间集资泛滥的重要原因。

这一现状显然不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需要,也不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以及推进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战略需要,同时也制约了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重大基础性制度缺陷。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连续高速增长,也吸引了海外资本对国内企业的私募融资,目前以收购优质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标的国外私募基金呈快速增长势头,这一事实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国内企业对私募融资的需求非常大。所以,从现实需求角度分析,目前我国非常需要发展自己的私募融资制度,积极发展私募融资,已经成为一个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2006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中,虽然仍未对私募发行及场外市场进行直接界定,但是已经把公开发行的投资者人数明确界定为200人以上,并将股份公司设立的最低出资额由1000万元下调为500万元,同时将专利权等非现金出资的比例提升至60%。还有,发改委制订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实质都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领域的私募融资形式。最近,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开始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报价,也反映了国家推进自主创新战略的发展需要,反映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对推动私募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看,未来推进我国私募融资制度和场外市场建设的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降低股份公司的设立门槛。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按照行业属性设定股份公司的最低出资标准,并进一步放宽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和比例,除投资类股份公司或资本密集型行业外,其他行业股份公司的最低出资标准可设置为100万元人民币,并进一步简化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鼓励以发起设立(私募)方式创设股份公司。

要建立分层次的证券发行制度。特别是在法律上确立私募发行的地位,以适应大多数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不高、股本募集规模小、只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特点。

我国新修改的《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对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这一规定使非公开发行简单快捷的优势难以发挥。不仅如此,《证券法》所规范的上市,仍是指在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如果不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其股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及在场外市场交易又当如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界定。由此可见,目前《证券法》规范的主体,仍是公开发行以及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这类融资行为,仍未给予私募发行和场外市场以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公募方式对大多数企业而言监管过严、成本过高、速度过慢,这就从发行方式上排斥了大多数企业发行股票融资的可能。可借鉴美国等相关国家经验,对只面向特定投资者的非公开小额发行实行准入豁免制度,与此同时,应对各类私募行为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定,明确私募的适用范围以及投资者范围及资格要求,既要发展私募融资市场,同时也要防止乱集资以及金融秩序混乱。

从监管角度看,私募发行制度的核心,源于特定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在供求关系、亲缘、地缘、人缘方面内在的经济、技术、社会联系,以及由此派生的信息对称优势和利益关联优势,离开了特定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这些优势也就不复存在。正因如此,私募市场监管的核心,也就是对特定发行人和投资者范围的界定,即将私募对象限制在具有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而不是普通中小投资者,从而既充分发挥私募方便快捷的优势,也能避免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以美国为例,相关法律对证券私募的投资者资格、人数以及发行方式作了严格的分类限定,这些规定主要将私募对象限定为机构投资者以及成熟的个人投资者,并规定私募发行证券的企业具有根据相关法规甄别投资者资格的责任,其甄别结果也是事后向证监会报备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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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如果不是业务素质,我觉得首先是心理的成熟度,还有这个人的性格,当然,具体的也要跟他做的业务联系起来再判断。其次,我还会看这个人的正直度以及聪明度。总而言之,我可能会选择那些综合感觉会比较好的。

邓锋:主要看他们对现在的需求是否了解。年轻创业者,尤其是做互联网的产品时,相对来说比较有优势,大量的互联网用户都是80后、90后,年轻创业者相对熟悉他们的需求,毕竟互联网本身就比较偏年轻人。不管你做什么产品,对于用户的需求抓清楚。

《融资中国》:您比较看重年轻创业者的哪些方面?可以对个人、团队、技术等方面的重要性排个序么?

胡斌:我的顺序可能是这样――先看市场。如果市场不对,那创业者本人再好也没用,除非他是个超级明星,你赌他干什么都能成,但这种人非常少。然后,再看产品。如果是A轮投资,产品可能已经出来,现在的产品是可以看出一些内容的,因为产品现在可能就会有一些数字了,就算没有数字也可以从产品层面去感觉到创业者做它的理念到底是什么。

接下来我们看创业者的背景。所谓背景,除了个人性格和素质,他过去的经验也很重要。最理想的是在成功公司做过几年,有行业经验,哪怕是在成功公司里做得不那么成功也没关系,因为他在那段经历中见过大的平台,总会有所成长。现在有些年轻人,一开始的想法也挺好,初期做的也不错,等团队到了二三十人乃至上百人的时候他却不会管理了,面对一些变革可能也不太会处理,但那些在大公司做过的人,大多都见过这些,也吃过一些苦和亏,对他创业的成熟度有帮助。

最后我们看整个团队。我们当然希望CEO全能,但如果他有一两块短板,比如他技术出身,对市场的敏感度可能差一些,那最好的情况就是他的合伙人是有相应背景的。可无论如何,这个CEO整体的人格魅力还有管理能力是必须的,其他合伙人则需要去补他业务上的短板。

《融资中国》:相对来说,80、90后的创业者大多比较草根,您觉得哪个行业对于他们创业来说作为起点比较方便、门槛稍微低一点呢?

胡斌:其实互联网行业就很好,门槛较低。第一他比较公平,虽然有几个大巨头在,但相对于传统行业来说,压力不会那么大。第二起始资金不需要特别多,创业者无需花很多钱去验证自己到底行不行,可如果做传统行业,起始资金对于很多年轻创业者来说就是一个很高的门槛。而且这个行业里面风险投资人和天使投资人也比较多,所以总得来说互联网还是不错的。

邓锋:还是选个新兴的行业比如互联网吧。因为这个行业大多数用户都是年轻人,年轻创业者的优势很明显,一方面他们对客户需求非常了解,此外他们创业的激情还有兴趣之类的都在。但有些行业是需要多年积累,比如说行业内的人脉、技术等,就像制造业,对于年轻人创业就不一定很合适,毕竟大多80后、90后的创业者们最缺乏就是人脉和经验。当然,有时行业出现巨大变革,需要打破固有思维,如果总在惯有模式下思考,其实未必是对的,但也有一部分行业,如果不是出现一些巨大变革,那么多年的经验其实还挺起作用的,比如中医这个行业就是越老越好,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去做中医,可能就比较难。而且我觉得创业不仅是产品或商业模式的问题,很多时候还要看你的企业做大了之后怎样去带团队。很多时候,80后、90后最大的弱点正是在于运营、管理方面经验的欠缺。

《融资中国》:80后、90后的创业者毕竟年轻,可能创业后会有些志得意满或遇事烦躁或激情褪去,心态起伏不定。您觉得他们该怎样克服这些?

邓锋:还是要摔打磨练。别想人生第一次创业就非得做成阿里巴巴,开始时把目标定的实际点。另外在碰到困难时别想着这个不行我再试试别的,别轻易放弃,年轻时的摔打可以帮助他们磨练出很多商业素质和企业家素质。你最终的成败与否,也许并不在于你第一个公司,而很可能是你后面一次创业。所以如果第一个公司能赚钱,或者说能对人生有很多历练,那就挺好。还有,话题里一直讲80后、90后,其实如果是八十年代初的人,现在都已经30出头了,像我开始创业是33岁,出国留学多读了几年书,这年纪开始创业真不算小。我个人认为创业最佳年龄可能在25岁到35岁之间吧,而真正做好的年纪可能是在30到40岁之间。如今,相当一部分80后都已30多岁,应该说比较成熟,到了创业的最佳年龄。

《融资中国》:马云曾说,下次融资永远要发生在公司形势最好的时候。融资贯穿于创业整个过程,您觉得年轻创业者应如何看待融资?

胡斌:这话题很大,很难两三句话说清楚。总体来说,比较容易犯的错误是创业者缺乏对自己准确的认知,有些人可能会对自己公司估值过高,从而失去比较好的融资机会。这个我主要指互联网方向,因为会有泡沫,多数时候人们会过高估计自己。传统行业正相反,他们经常犯的错误是认为自己不需要钱,过低的估计了资本带来的力量。至于融资前后心态的变化,我们在选择投资谁时会尽量选择那种心智比较成熟的人,明白拿钱之后该做什么,如何合理花钱。

邓锋:这个问题更多有着individual的区别,在乎人本身,而非年纪。我们有时候总是把80后,90后打上烙印,其实人和人的区别远远大于年纪的区别。至于融资以后拿钱怎么花,同样更多的与个人相关。很难界定说80后,90后的创业者拿到钱之后就一定会乱花,我们也见到年纪比较大的拿到钱瞎折腾。

《融资中国》:您认为年轻创业者应该以怎样的心态去面对创业过程中的得与失?

篇11

一项金融资产在尚未确认进入财务报表之前需要进行分类,在2006年我国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企业可以获得的金融资产进行了种类划分和规定,主要划分为以下四个种类:(一)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利润的金融资产,其中包含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指定内容的该类资产;(二)企业持有直至到期的金融投资;(三)企业应收款项和贷款款项;(四)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入账时都是要求以公允价值确认计量,但是在前期两种金融资产如何进行划分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准则允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管理需求将同一金融资产进行不同分类,金融资产进入不同分类能够影响企业后期利润计量,因此企业为了达到自身盈余管理目标会进行差异化选择,这些选择对后期企业交出的财务报表数额会产生不同影响。

一、两类金融资产分类的涵义和核算过程区别

金融资产是企业有所有权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上文中提到的金融资产能够划分为四类且每一类都有着差异。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包含企业债权和股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两类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一,有关两类金融资产的定义。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说明,企业取得该类金融资产或者承担该项金融负债,确保该类金融资产短时间需要出售或者购买,即可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在短期内能够依靠其获得经济利润并且在企业手中控制时间较短;有关可出售金融资产的性质确定。在新会计准则中有相关规定,会计管理人员进行初始价值确认时就明确该项资产可供出售并且为非衍生性金融资产,该类资产的范围是除去上文所述其他三项资产类目的其他金融资产。

从会计准则中这两项金融资产的定义分析得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排除法进行定义且没有独立的自身定义,由此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不能明确分清两者。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样拥有可供出售性质,其余方面两者虽然存在不同,但是企业在进行自身盈余管理时拥有一定的选择和操作权利。

第二,两项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过程的区别分析。根据定义可以获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性质定义拥有相似板块,同样可以出售但计量时计入不同会计科目,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可以有所选择的进行种类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就是企业的管理需求和财务目标,两者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处置三个会计核算阶段都有核算方式的不同,这些不同能够影响企业财务报表最终利润。

首先,两项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阶段有所不同。会计人员记账进行初始计量阶段,交易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是企业获取的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交易费用则作为投资收益进行计量确认并且入账,这种初始计量方式能够影响企业当期利润并直观的在利润表上显现出来。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会将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交易产生费用一同计入账面成为企业成本,因此一项金融资产初期确认阶段被划分为不同金融资产种类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影响。

其次,两项金融资产在会计后续记账阶段有所不同。在后续计量中规定两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是两者在制作报表过程中却会被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后续计量中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前者在财务报表中主要影响当期利润,后者影响的是权益类类目。如果企业需要制作资产负债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减值情况时需要做计提减值计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不用做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两者在后续计量中影响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存在计量差异,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资产划分影响利润表数额。

最后,两类资产在最终处置过程的区别。尽管两类金融资产都可以进行出售处理,存在一定相同点,但是进行后期处置时两者的核算方法存在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售价和该过程中出现的公允价值变动等全部计入“投资收益”,对企业当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出售后,资产售价和与账面价值的偏差数额需要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公允价值变动额则需要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计入两个会计科目,不仅如此,后期还需要再结转到“投资收益”科目,因此该类金融资产的变动影响不止存在于当期利润还有所有者权益。由于两者在后期出售过程账面所计科目不同,影响的会计分类不一,对企业盈余管理也有不同影响。

根据以上三个阶段两类资产的差异分析可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要求公允价值入账,但是当价值变动时交易性金融资产计入损益类账户,在公司利润表中能够明确看到价值变动方向;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对企业的利润表数字产生影响较小。因此企业如果进行盈余管理采用的划分方式不同,最终在利润表上呈现的数字就会不同,当企业需要提供财务业绩报表时,可能会为了让公司的财务业绩更显著,更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定义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这种行为需要进行管束和制约才能有效管理金融市场。

二、企业选择资产划分对企业的影响

由于会计准则给予了企业在金融资产划分方面的自由权利,因此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会根据自身的业绩要求有所改变,这种政策选择在管理的不同阶段会产生不同影响,以下就是金融资产分类的不同会计政策选择造成的不同影响。对于不同行业而言,其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公交集团作为茫茫企业中的一部分,可参照自身实际进行总结。

第一,初始计量阶段进行资产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会影响企业利润数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期计量不会影响利润表的数额。当资本市场繁荣经营状况好时,企业管理者更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计量以便增加企业利润,有效促进企业的股票增值并且为企业获得更多投资,当企业的运营状况惨淡时,企业可以选择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而为企业运营争取更多空间。

第二,后续计量阶段不同划分产生的影响。在后续计量阶段,交易性金融资企业的持有时间短导致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十分小,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与其性质不同更容易进行财务管理。后续计量阶段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公允价值变动首先计入所有者权益账户之后结转到其他账户,因此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能够在记账过程中进行应急管理,假如该企业财务运行状况良好,管理人员选择将公允价值变动首先计入所有者权益,这一行为将利润首先储存到“资本公积”并且能够为后续企业发展助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带来的利润能够为日后公司补充亏空,维系企业运转,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时会倾向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三,资产处置不同划分产生的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旦有价值变动,无论是价值比之前高还是低,产生的损益数量都会计入当期利润,最终处置资产时能够直观的显现。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时,需要将隐藏的价值变动结转,能够较大影响当期利润。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能够根据企业当前盈利状况选择价值结转数额,从而保证企业利润平稳增长,不至于出现较大的波动。企业在后续处置时也倾向将出售的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此可知,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更倾向于操作空间较大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种方式有利有弊,极有可能会出现企业为了粉饰数据过度操作的情况,需要加以适当引导。

三、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建议

在进行企业盈余管理过程中采用不同会计政策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数据,因此为了防止出现财务状况虚假上报的情况,需要对金融资产分类的不同会计政策选择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便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而公交集团也应遵循自身发展模式,施行合理的管理策略。

第一,明确会计准则范围。完善有力的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进行工作的依据,因此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仍然有待完善,现行会计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采用模糊不清的排除法进行定义,让一些管理人员利用纰漏做出不实报表,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会计准则应当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条件,避免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模糊不清造成企业财务报告失真。明确可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能够规范我国会计人员会计行为,保障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提高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许多企业进行招聘时往往忽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由这些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经手,一旦有心术不正的工作人员进入,就会对企业的财务真实性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其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也应当提高,对账目管理和资产分类应该进行业务水平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能够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依法行事,确保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能够有据可依,以防出现坏账和假账。

第三,加强对企业的外部监督和管理。实行新的企业外部监督措施,对粉饰财务报表使数据失真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增强对不良财务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因为公司管理决策者的主观意图导致公司盈余管理出现漏洞。监督管理行为一定要执行到位,对如何处罚虚假财务行为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让监管人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篇12

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性问题得提出

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可以扣押论,依据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除了船舶优先权等特殊的海事请求外,基于一般的海事请求融资租赁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第二种是不可以扣押论,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购)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分别规定于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实质上承认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光租船可扣,从严格的法定条件来讲,不应法外扣船。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并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二十九条,“可扣即可卖”,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产生了优先权之后,也面临着被扣押甚至拍卖的风险。这与合同法242条规定的,承租人破产出租人享有取回权相矛盾。第三种是有条件的可扣押船舶论,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条件下,比照2000年实施的我国《海事诉法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当是可以被扣押的。但因为依照200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第六章“附则”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存在不同种类,有些类别如委托租赁不符合光船租赁条件,也即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条件,应区别不同情形来决定是否可以扣押。

二、融资租赁下船舶扣押与可扣性分析

在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的各类观点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光租合同的区别是否影响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押性

对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光船承租人的地位最接近船舶所有人,除了船舶的所有人不发生转移,承租人可以实际地占有、支配和使用光租船舶,这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可以扣押光租下的当事船舶的主要原因。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船合同颇为相似。二者都是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即船舶所有人只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租期内的租金计算与租期届满时的所有权归属上。因此,这两点并不必然影响租期内船舶的可扣押性。

(二)扣押融资租赁下的船舶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购买融资租赁船舶后,主要参照光船租赁模式将融资租赁船舶出租给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船舶登记环节上也是依据光船租赁进行光租登记②。融资租赁双方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并在海事局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手续。海事局颁发光船租赁证书,船舶登记簿允许公众查询。基于船舶登记的物权公示的效力,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应该允许海事请求人在具备扣押申请条件的时候,申请扣押以光船租赁进行登记的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因此,融资租赁船舶在符合光船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对融资租赁下的船舶进行扣押时,不存在法外扣船的情况。

(三)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合同法》关于出租人取回权的优先性

扣船制度适用我国《海商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出租人取回权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在实体法层面,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同关系做出系统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又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层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关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的法律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其关系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基于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扣船制度应优先于《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答案。公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原则上规定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但是根据该条第五款的例外,海商法关于海事请求权及扣押海船的规定得优先适用,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其实,海事请求权人可申请扣押并拍卖或变卖光船租赁的船舶,以此来实现其请求权,足以说明海事请求权可对抗光船租赁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而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仅保留名义上的所有权作为收回其投资的最终保障,这种名义上的船舶所有权更不足以对抗海事请求权。可见《海商法》等海事法律对于船舶扣押拍卖的法律规定应该优先于《合同法》适用。因此,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出租人享有的取回权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不同结果。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关于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的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并不影响融资租赁船舶的可扣性。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船舶融资租赁条件下的船舶与光船租赁下的船舶条件基本相同时,完全可以比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押的规定适用。

篇13

关键词:

茶叶企业;经营过程;财务管理问题

茶叶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受到企业的规模、资产、成本所影响的。因此这导致了不同的茶叶企业所面临的财务管理问题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只有对于不同的问题进行合理的分析之后,才能够在此基础上提升茶叶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

1茶叶企业财务管理情况分析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情况因企业的不同而异。以下从企业间差异明显、注册资产存在区别、薪资成本依据类别变化、管理能力影响财务水平等方面出发,对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1.1企业间差异明显

不同的茶叶企业间经营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由于不同省份、不同规模的茶叶企业本身的财务特征非常明显。因此只有深入分析茶企业的发展及其差异性,才能够有助于系统并且全面地把握茶叶企业近年来的发展情况。其次,茶叶企业间财务管理情况的茶叶也会导致其融资效率、财务风险等存在很大区别,最终财务管理上的差距会波及到企业的种植、加工、营销等各个经营环节中去。

1.2注册资产存在区别

茶叶企业的规模差异首先体现在注册资产上的区别。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不同类型的茶叶企业之间的注册资金规模差别非常之大,许多大型茶叶企业是小规模茶叶企业注册资金的十几倍甚至是几十倍。以实际的数值来说,我国茶叶企业的注册资本在0元到31876万元的都有。其次,注册资产存在区别必然会导致企业现有总资产差别上的进一步放大,不同规模企业的最高值与最低值之间差20倍是非常正常的,因此这也导致了其财务管理模式必然遵循着不同的管理思路。

1.3薪资成本依据类别变化

企业员工数量上的差异带来了茶叶企业间薪资成本的变化。大规模的茶叶企业雇佣的员工数量较多,因此企业的薪资成本必然会很高。与之相反,中小规模的茶叶企业由于雇佣人数相对较少,因此薪资成本也较少。其次,在考虑薪资成本时,工作人员的学历和能力,以及工作经验等都是不容忽视的内容。在我国大型茶叶企业中硕士及以上、本科的平均值可以达到30%,因此这也导致了其薪资成本长期居高不下。

1.4管理能力影响财务水平

管理能力对于企业财务水平的影响是基础性的。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茶叶企业控制人的受教育程度均符合常态分布的规律,因此这导致了每100万营销额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企业控制人员相比其他行业要较少。因此在管理人员较少的情况下,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就会对于企业的财务水平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

2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现存问题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现存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以下从缺乏专职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质差异化明显、盈利与成本同步增长、财务季度控制难度高等方面出发,对于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的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

2.1缺乏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缺乏专职财务管理人员非常严重地恶化了许多茶叶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根据我国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所有的茶叶企业中有80%的企业有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且在这一部分企业中也有接近60%的茶叶不仅仅有报表还有审计。但是相比之下,我国仍然有15%的企业根本没有任何类型的财务人员,并且在这15%的茶叶企业中有90%的企业没有财务报表,并且因为没有财务报表,因此也就缺乏财务审计。

2.2管理资质差异化明显

管理资质差异化带来的区别是极为明显的。茶叶企业资质差异化首先体现在不同地区的龙头企业的财务情况和微小型的茶叶企业实际上缺乏可比性。因此这导致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模式也缺乏足够的借鉴性。其次,茶叶企业资质差异化带来的结果是大部分茶叶企业热衷于通过参与各种评比和认证来提高企业影响力和管理水平,最终使得不必要的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的财务状况进一步的恶化,走上了不良的死循环。

2.3盈利与成本同步增长

盈利与成本同步增长实际上意味着企业盈利能力的下降。根据我国近年来的茶叶企业盈利能力差异化分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茶叶企业的构成越复杂,其管理的成本也就越高,并且规模越大的茶叶企业运营的成本也就越高,因此这意味着具有规模生产成本优势的茶叶企业,实际上也具有规模生产成本劣势,不同规模茶叶企业的差异化分析茶叶企业规模的总体差异,也使得茶叶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优化显得迫在眉睫。

2.4财务季度控制难度高

财务季度控制难度高是由于茶叶企业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财务季度控制难度高是由茶叶企业生产的季度性所导致的。众所周知茶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在产茶季节中采茶工人和茶叶初制工人的需求量很大,而在非产茶季节中采茶工人和茶叶初制工人基本上没有需求量,因此导致了茶叶企业不同季度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具有可比性,甚至存在着两极化的情况,因此导致了其整体财务管理工作难度的上升。

3茶叶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对策需要从不同的方面入手,以下从合理控制融资风险、减少不必要经营成本、加强财务管理创新、发挥信用保障作用等方面出发,对于茶叶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进行了分析。

3.1合理控制融资风险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的第一步就是合理的控制融资风险。茶叶企业在合理控制融资风险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合理的减少茶树种植过程的自然风险,从而能够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生产成本。其次,茶叶企业在合理控制融资风险的过程中应当理解到包括冻害、涝灾、干旱等都会造成茶叶减产和绝收,因此通过防灾保险的合理应用就能够减少企业所承担的不必要的风险,最终能够保障企业资金链的正常运作。与此同时,叶企业在合理控制融资风险的过程中还应当努力减少不必要的资金风险,通常来说目前茶企业寻求贷款的主要品种是流动资金贷款,这一项目实际上占了茶叶企业贷款品种的90%左右。在这一过程中贷款担保方式以抵押为主,并且规模越小企业可能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度越小,因此只有合理的控制融资风险,精确企业运行与发展与所必须的资金数额,才能够有效的减少企业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着的风险与压力。

3.2减少不必要经营成本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的着眼点应当放到减少不必要经营成本上。茶叶企业在减少不必要经营成本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深刻的理解到茶叶行业属于完全竞争行业,因此这意味着行业内的竞争与淘汰都是残酷无情的,这本身是市场规律的体现,与此同时也是茶叶行业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茶叶企业如果出现了有产品无客户或者是销售价格低但是生产成本高的情况时,就意味着茶叶产品销售的越多、企业带来的亏损也就越大。其次,茶叶企业本身也会受到产品的生命周期和产品竞争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随着近年来不同茶类销售形势此起彼伏,从而导致了生产和销售单一产品的企业也有较大的风险,因此减少不必要的经营成本就能够合理地减少企业所面临着的财务风险。

3.3加强财务管理创新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是加强财务管理创新。茶叶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创新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加大准入制度创新,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针对企业内部长期存在着的治理结构不健全和财务信息不规范的实际来进行财务管理模式的合理创新。其次,茶叶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创新的过程中还应当侧重对非财务信息的评价,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有效的突出企业财务管理者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在加强财务管理创新的过程中还应当不断完善企业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加快开发出能够符合小微茶企业资产状况的抵押和质押金融产品,最终能够有效地减少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3.4发挥信用保障作用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离不开信用保障作用的合理发挥。茶叶行业协会在发挥信用保障作用的过程中首先应当与银行进行更多的沟通,并且在合适的情况下努力的签订合作协议。其次,茶叶行业协会在发挥信用保障作用的过程中应当同有意向融资的企业进行更多的联系沟通,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更好地了解企业情况,并且反映企业诉求和意见,最终能够有效地探寻解决策略。与此同时,茶叶行业协会在发挥信用保障作用的过程中应当制定出能够促进茶叶行业更加规范的信用体系建设配套政策,并且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合理利用自身信息和信用优势与银行联手,最终能够有效地破解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茶叶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

4结束语

我国的茶叶产业是由一个个茶叶企业所组成,因此茶叶产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就需要以每一个茶叶企业合理的经营作为基础。在这一前提下做好茶叶企业的经营财务管理工作就有着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与现实意义了。

作者:李涛 单位: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江用文,程启坤.中国茶业年鉴(2013-2014)[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

[2]杨江帆.中国茶产业研究报告:2014茶业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48-51.

[3]何孝延,谢向英.省茶业品牌化经营问题探析[J].茶叶科学技术,2014,31(1):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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