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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28 14: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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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

篇1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始于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根据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同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3年5月1日施行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国务院确立了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为主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国内各地方也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条例,明确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经贸、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行政监督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模式

1.由招投标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分散在各行政主管部门中,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这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一种主要监管模式。如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员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等。

2.设立招投标行政监督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监督。为克服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分散监督的弊端,国内有的地方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行政监督事项集中在一个部门,或是专门设立一个机构进行统一监督。如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将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招标采购监管权集中到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行使,专门管理合肥市招标投标工作,统一受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并依法作出处理。

3.实行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监督。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 2005年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主要作用是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有的地方也建立了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如:南京市于2005年《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和市住建委等部门组成,市发改委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特点

1.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按照监督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综合监督和分散监督二大类。综合监督即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督管理。分散监督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监督权限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级。国家级,指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市、县级地方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客体的广泛性

一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个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评标专家等。对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监督主要通过设定条件、资格管理、制定行为规范等进行监督。二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种行业(或产业)。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多个行业或产业。对这些行业或产业的监督,主要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手段的多样性。一是通过招标方案审批与核准、自行招标备案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是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在电子招标投标施行后,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

三是通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等内容,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获取书面报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是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五是其他监督方式。如: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招标机构资格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项目稽查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等等。

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行政监督平台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一)行政监督平台的概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对行政监督平台进行了定义: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与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共同构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这三个平台既相互区别,又功能互补,其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监督平台是手段。一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仅具备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两大功能,或在这两大平台功能的基础上,兼具公共服务平台某一方面的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或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通道连接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项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台中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窗口,通过监督通道或窗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设置。

2.数据交换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换数据信息进行了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

3.投诉处理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三)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技术手段应用

1.通过充分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2.通过对信息的集成分析进行监督。规定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招标项目的主要信息。通过对招标投标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及时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做出处理。

3.通过信用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和投诉,以及有关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的功能。这也是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平台应充分考虑信用信息公开的需求。

4.通过改善行政监督管理载体进行监督。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查阅纸质招标文件、评标流程手工记录等相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把行政监督移到网络平台上。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依法设置监督平台各项功能、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连接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在线监督管理。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标及措施

(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要做到“公开、透明”

1.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布本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以便招投标当事人、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提出,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及法律依据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按照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主要有:招标范围核准、自行招标备案、邀请招标的批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批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评标报告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这些事项要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开。公开监督事项时,要标注其法律依据。

(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改革要“为民、便民”

1.行政监督平台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务的关系。行政监督部门既要保证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又要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的监督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功能设置上,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在行政监督平台设置公告栏、办事指南、咨询窗口等多种形式,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事先予以告知,让招投标当事人提前获知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要求,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打好良好的基础。

2.行政监督平台各项监督方式要体现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交易平台技术规范施行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监督平台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推广应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的法律和技术要求,抓好监督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从“为民、便民”角度出发,对各项行政监督事项予以优化、整合,进行统一办理和集中管理;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虚拟场景设置,采用引导式服务模式,既能满足行政监督需要,又能让招投标当事人乐于接受;此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网上交易的相关费用,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主动实施网上招投标活动,使行政监督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运行要做到“规范、高效”

篇2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是我国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招标投标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方式,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制度对规范承发包交易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起到重要的作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在我国实行近30年,招标投标已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计算机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作者想就电子化监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提出一些看法。

1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

八十年代初期,建设工程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1983年6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规章。1984年11月,原国家计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为规范工程招标行为,联合制定办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为建立招标投标法律依据奠定基础。1992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3号部令)。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工程建设交易场所,即有形建筑市场(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从无形到有形,使工程招标投标得到长足发展,招标投标活动步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997年《建筑法》首次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纳入法律;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诸多部门规章,各省市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当地情况,也制定了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2011年12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由此我国招标领域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一是法律层面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二是法规层面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是规章层面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规范了强制招标行为和应依法招标的范围。

2 招标投标电子化交易

2013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行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交易与监管提供了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三个平台构成,三个平台基本涉及了招标投标活动环节和流程。三个平台,一是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主要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同时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根据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项目信息和中标信息应当公开的规定。二是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主要用于完成招投标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三是招标行政监督平台,主要用于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对招标投保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范了数据交换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交易平台基本功能应当按照招标投标业务流程设置,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招标人(建设方、招标机构)、投标人(潜在的投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三方,网络终端根据各自不同业务流程设置。

2.1 招标人终端功能设置

招标人终端功能设置是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的环节、流程进行的,主要涉及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异议投诉等模块。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网络平台应具备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的编辑、提交、、延期和撤销功能。招标公告数据项包括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相关标段(包)编号和投标资格、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获取方法、投标文件递交与截止时间和递交方法、公告时间、附件等。

(2)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网络平台应具备招标文件的编辑文件、提交、审核、确认、备案、发出功能。数据项包括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投标人资格或标准要求、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对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递交和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评标办法、相关附件等。

(3)开标评标定标:网络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六项功能。一是具有参加开标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签到的功能,记录开标人员基本情况信息。二是具有记录递交投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相关数据功能。显示内容中应包括标段名称及编号、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工期(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递交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等内容。三是与评标专家管理和抽取系统链接功能。可以将抽取的专家信息或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信息,包括标段编号、标段名称、专家人数、专业、专家姓名等信息导入评标系统。四是具有与评标系统链接功能。五是具有将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编辑、提交、核审、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据的功能。六是具有标段(包)编号、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名、投标价格、评分结果或评标价格、中标价格、附件等评标报告数据导入功能。

(4)中标候选人公示:网络平台应具备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编辑、提交审核、验证确认、备案、功能。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公示内容(含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价格、中标价格)、公示时间等。具备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中标候选人公示数据的功能。

(5)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网络平台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的编辑、备案提交,具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编辑、备案提交功能。

(6)异议投诉:具备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时,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投标人异议的功能。

2.2 投标人终端功能设置

投标人终端功能设置主要涉及投标报名、投标文件编制、递交、投诉等功能:

(1)投标报名,具有通过网络自助投标报名、打印报名确认回执单,报名确认回执单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代码、报名时间等内容。

(2)投标文件编制,具备在线或离线编辑和制作文件的功能,主要包括文件导入、文件内容编辑、工程量清单导入、电子存储格式转换、电子签章、文件生成、校验以及加密等功能。投标文件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投标人代码、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时间、附件等。

(3)投标文件递交,应具备按照招标文件中的递交截止时间控制文件递交、补充、修改和撤回的功能。

(4)投诉,具备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的功能。

2.3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终端功能设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终端具有查阅、审查和备案招标人上传的招标活动数据功能;具有备案信息反馈招标人终端的功能。主要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放招标文件、投标报名、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投诉等监督功能。

(1)具有审查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的功能,招标人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招标资格和能力;核准的招标内容与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具有审核提交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功能;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交易平台应具有审查、审查意见回复功能,审查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审查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交易平台应具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审查意见回复功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编写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招标监督部门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是否设定了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或中标的加分条件;是否设定了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变相指定建筑材料或设备;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投标的条款。审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情况。

(4)审核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由五人单数以上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事工作的相关领域和工作年限、能力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地方政府组建的、或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按照技术、经济的专业、人数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应具有屏蔽功能,屏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特殊项目,评标专家可以地方政府组建的、或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或其它地方政府、其它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于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5)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交易平台应具有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或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审核、意见回复功能。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

(6)审核提交的合同和履行信息功能。交易平台应具有合同备案、审核、意见回复功能。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不得改变实质性的内容。

(7)审查提交的招标异常有关情况。需要审批或核准的,提交相关审批或核准信息。具有反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回复的功能。

(8)投诉处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交易平台应具备编辑、提交投诉事项有关信息、接收、查询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功能。投诉处理的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投诉人代码、投诉人名称、投诉内容、理由和依据、投诉提交时间、投诉受理人、受理时间、处理结果、反馈时间、附件等。

3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篇3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10006903

1引言

随着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全面加快,县级森林资源日常管理工作中越来越多地运用到ArcGIS软件,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已逐步从传统的手工绘图、计算等繁琐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转化为运用ArcGIS软件进行全县森林资源管理、营造林规划设计、林业专题制图、森林灾害监测预警、天保公益林区划界定、林地变更落界等诸多方面工作。ArcGIS软件的应用是促进县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体系革新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新时期林业监管工作的一项创举,更是森林资源监测与管理走向全面数字化、信息化的关键一步。

2ArcGIS软件的基本功能

ArcGIS软件主要由ArcGISDesktop、ArcMap、ArcCatalog三大模块组成。其中ArcMap是ArcGIS软件中一个最主要、最常用的应用程序。ArcMap具有绘制、计算、统计、查询地图等功能,能使用户按照需要创建各类地图,并实现在地图上加载数据库,用合适的方式来表达,实现可视化,通过处理地理数据,揭示地理信息中隐藏的趋势和分布特点,可以快速方便地实现制图、成图等功能。

2.1实现GIS的基本功能

ArcGIS软件能够实现GIS的基本功能,即数据的采集与编辑功能、属性数据的编辑与分析功能、制图成图功能、分色排版功能等,这些基本功能的实现,便于森林资源信息化管理的实现。

2.2数据库系统功能

ArcGIS软件的数据库系统功能涉及的资源数据来源多样,数据格式各异,数据量大,数据库设计遵循规范化、安全性、可扩展性等原则,保证了数据库内容上的完整性、合理性。主要包括图形图像元数据管理、数据采集编辑输入、查询分析等。

2.3其他功能

ArcGIS软件的其他功能如专题制图功能即将常用的地形图、数据库等基础矢量信息加载到ArcMap中,在版面试图模式下,利用对话框进行参数设置后,制作复杂的专题图,并可以从数据的属性数据库中提取任意字段或表达式制作成小班注记,标注于图层之上。除此之外还有统计报表功能、自动更新功能、逻辑检查功能、图形图像数据的拓扑错误检查、林相图分析、用户权限管理等功能。

3ArcGIS软件在县级森林资源管理中的

应用现状近年来,为满足县级林业资源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需求,逐步推广应用ArcGIS软件进行林业资源管理工作,先后在森林资源管护、营造林规划设计、天保公益林区划界定、林地变更落界等方面进行了推广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了基层林业技术人员的一致好评。

3.1森林资源管护

如林地征占用管理、伐区管理,技术人员以二类调查数据为参照,将历年来林地征占用审批、采伐等信息以面状图斑的形式在ArcMap中予以创建,录入相应面积、蓄积等属性信息,通过统计分析功能、粉色排版显示、标注主要属性字段等,使林地变化信息更加清晰直观地在图上显示,便于随时掌握林地资源状况,科学进行决策。森林灾害方面,将近年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发生区域通过创建面状图斑,输入发生时间、种类原因等基本属性,并计算面积,通过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常发区域动态,结合林班属性科学预测灾害发生趋势及防范措施。天保公益林管护方面,以护林员网络为依托,对护林员管护区域进行合理区划,通过与护林员智能巡护系统相结合,实现了对护林员巡护动态进行实时监测的目标,结合卫星遥感影像判读对比,查看是否发生毁林案件等,做到了森林资源管护的智能化、可视化。

3.2营造林规划设计

技术人员首先进行外业数据采集,或直接通过笔记本电脑进行外业勾绘面状图斑,输入计算公式自动计算小班面积,输入项目名称、造林年度、造林树种、造林主体、苗木基本情况等属性信息,通过小班标注,实现造林地块、小班主要信息在地形图上一目了然,并能形成统计报表,准确掌握历年造林信息数据,方便快速查询。

3.3天保公益林区划界定

以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天保工程、公益林数据库数据在ArcMap中进行小班区划界定,输入树种、地类、郁闭度等属性信息并计算小班面积,通过字段属性标注,实现快速查询功能,结合森林保险数据在小班图层进行投保面积区划。

3.4林地变更落界

以现有的森林资源建档矢量数据和林地落界矢量数据为基础,结合现有的遥感影像、林地征占用等资料,综合利用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灾害等林业经营管理资料,通过矢量数据叠加、遥感判读辅助分析和现地核实调查,对原落界继续进行修正、更新,逐块核实林地差异图斑。更新后的林地落界一张图与近期的林业基本图进行叠加,生成林地差异图斑,并结合林业经营管理历史资料,辅以遥感数据、地形图数据,对林地边界差异图斑进行内业判读甄别。最终形成森林建档数据和林地落界数据融合成“一张图”,做到森林资源数据库与林业基本图完全一一对应。

4ArcGIS软件的优点和存在问题

4.1优点

以往森林资源管理、营造林作业设计、森林灾害发生趋势预测等大量的示图和数据都靠人工完成,面积用方格网计算并且不精确,勾绘小班手工上图,既费时又不经济,资源管理强大的数据库无法及时准确完成。应用ArcGIS软件,技术员勾绘的小班、小班调查卡片记载的各项目因子,只要录入到系统中,就会自动生成各类面积统计表各类森林面积蓄积统计表等,可以按县、乡、村三级统计,在生成过程中会自动检查逻辑错误,可以自动生成林相图、资源分布情况,解决了林业部门专题图绘制难、面积精确度不高、各类表格统计复杂等问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014年10月绿色科技第10期

汤雷,等:浅析ArcGIS软件在县级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现状及前景资源与产业

(1)运算速度快,计算准确。以往在计算小班面积时大多采用透明方格纸求算,费工费时,且精度不高,容易出错。现在只要将调查小班坐标数据导入软件系统,进行电脑勾绘面状小班,形成小班图和小班表,通过公式自动计算面积字段,做到了精度高、效率高、质量高,为建设数字化林业和森林资源管理提供了方便。

(2)图层的属性表可以快速导出我们需要的电子表格,不用像以前那样手工逐项输入各项小班调查因子,实现无纸化运作,省时省力。

(3)以前手工制图时,需要人工逐一绘制小班,逐一粘贴小班注记,人工制作图框等,十分繁琐麻烦,不但浪费时间,也浪费人力物力。借助ArcGIS软件,可以轻松制作林业各种示图,图表数据之间关联性强,数据更新容易,成图灵活性强。通过ArcMap系统窗口,可以在里面很容易制作想要的示图,标题、图框、比例尺、指北针、小班的不同颜色可以想加就加。示图的大小可以随意调节。用电子文档保存,既节约空间又节约大量纸张,可以随时输出。

(4)可以借助遥感卫星图片进行室内调查外业,缩短了外业调查的时间。如林权数据库建设中,将外业数据直接录入系统,将林权登记小班矢量化,方便了内业宗地属性因子录入,免除繁锁面积求算,便捷了各种图件的制作及档案管理,减少人力、财力,降低了工作成本,真正达到了“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做到了全县林地不重不漏;实现全县一张图、一套数据。可以一目了然清楚权属、四至界限、林种,为资源评估、流转提供基础数据。

4.2存在问题

(1)ArcGIS软件安装环境要求较高,易与电脑中已安装的其他常用软件冲突,不能运行,需单独安装使用。

(2)基层林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有限,参加ArcGIS软件培训机会少,软件中很多工具不能熟练掌握,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

(3)基层林业技术人员所用地形图绘制时间较早,亟待更新,部分卫星遥感影像分辨率不高,影响判读的准确性。

5应用发展前景

随着林业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推进,运用ArcGIS软件结合近期高分辨率的遥感数据和已有的一类、二类调查资料,构建全国统一的森林资源数据库,是建设新型森林资源管理体系的技术平台。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最终发展方向是推进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是完成我国森林资源监测和管理体系革新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新时期林业监管工作的一项创举,更是森林资源监测与管理走向全面数字化、信息化的关键一步。

(1)最终实现将林业决策置于可视化现实场景。可及时、迅速、直观地了解和掌握林地和森林状况,总揽我国林地资源区域格局,直观查看全国有林地分布,每块林地的现状包括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蓄积、林种、树种等属性信息,将林业决策置于可视化现实场景。

(2)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调查手段。林地“一张图”明确了林地的位置和范围,使一类清查抽样总体更加明确,使衔接全国森林资源一类清查和地方二类调查等不同尺度的森林资源监测成果成为可能,产出国家和地方相协调的“一套数”。

(3)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监管效率。林地“一张图”为建立林地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奠定了基础,使林业行政管理目标明确,提高了占用征收林地、森林采伐、营造林核查、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等动态监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精准度,实现全国森林资源监管“一盘棋”。

(4)实现“以数管地”向“以图管地”的转变。全国林地“一张图”将强化林地管理的基础,使占用征收林地审

核审批更加准确可靠,林业生产使用林地更为科学,行政监督检查真正实现了源头监管、全覆盖监管、环节监管和精细监管的目标。把林地粗放式管理变为数字化、程序化、标准化管理。

6结语

通过运用ArcGIS软件,森林资源的各项调查成果、林业各项工程小班、图库信息数据库等,都可以利用ArcGIS软件强大的制图和数据处理而制作出来,对森林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分析林分、树种、林种、蓄积等因子的分布,节省时间,提高效率。ArcGIS软件将在森林资源信息管理、森林经营优化决策、林业专题图的编制、天保公益林管理建设、森林灾害等方面发挥极大作用,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新的管理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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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行政服务中心毕竟是新生事物,由于各级政府没有考虑到自身的特点,各地在建设过程中又没有现成的经验可提供借鉴,使各地政府在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的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设好、发展好这一抓手,在地方政府投资促进工作中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投资促进的角度对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并从改善投资环境的提出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议。

一、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现状

(一)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背景

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源自上世纪70年代英、美等发达国家的舶来品,随着我国政府改革的推进得到了普遍认可。1999年,我国第一家综合性的行政服务中心——浙江省金华市集中办事大厅设立以来,到2010年,全国很多地方和部分国务院建立的行政服务中心近2100家。网络覆盖全国的省市、县和乡镇,成为投资者、社会公民办事的重要场所。

通过对我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调研发现,虽然没有在全国形成一个统一的名字,如:有的为“投资服务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市民中心”等,在管理模式、采用的技术手段、入驻的部门和服务的流程方面也不统一,但在基本功能和成效上体现了“服务”和“效能”的原则。

行政服务中心的组织性质。目前,我国各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在组织归属和形式上具有多元性,有政府派出机构,如天津市、大连市、青岛市等;有政府直属机构,如马鞍山市,西安市、台州市和安徽无为县等;还有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杭州市、漳州市、内江市和象山县等。不管是哪种形式和组织归属,作为政府服务社会的窗口和平台,行政服务中心承担着政府所属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审批业务进行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0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规定,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定为行政机构,才能对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切实履行监督、协调的职责。

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范围。政府所属部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在逐步拓展:一是纳入国有资产交易;二是纳入建设工程招投标;三是纳入公共服务事项。

(二)行政服务中心的基本功能及取得的成效

行政服务中心的基本功能主要有:

服务功能,即能够通过“一站式办公”平台,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监督功能,即能够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吃拿卡要”,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收取,加强了对预算外收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协调功能,即在涉及多部门联合审批、多单位推诿扯皮时能够协调帮助有关部门分清职能,理顺职责促进工作配合;

纽带功能,即能够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塑造亲民为民的政府形象,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示范功能,即能够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的新型运作机制,成为政府转变机关作风,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和效能型政府的示范和标杆。

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取得的成效。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形式,初步构建了集行政审批、行政信息公开、行政监督和政策与咨询为一体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二是对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公开,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促进依法行政,破除部门利益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为政府管理创新积累了经验;四是建设“一厅两网”,显著提高了地方政府行政信息化和行政公开水平;五是实行“五个一”运行机制,即“一个中心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次性收费”,全面推行“即时办理制、承诺办理制、联合办理制、网上并联审批制、全程代办制”等快捷高效的服务模式,让办事群众事半功倍;六是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实时监督,显著提高了行政监察效能和反腐倡廉工作水平;七是增强了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三)行政服务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行政服务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必要性的认识不足,有待进一步增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发展,全凭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而领导的重视程度,取决于领导的认识程度。从全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情况来看,解决认识问题是全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关键所在。二是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在全国的发展还不平衡。从了解的情况看,全国地县两级行政中心建设,发展较快,而且几乎涉及所有的地县,而升级行政中心建设,仍不在多数。三是行政服务中心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的作用,还不明显。是由于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旧体制的排异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行政中心的发展。四是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一般没有审批权,只派出单位一个收发室。这种状况不是普遍现象,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五是全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名称繁多,机构性质各异。如天津叫“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的称之为“便民服务中心”,有的称之为“政府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理应有统一的名称。

2.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其主要原因:一是法律地位的缺失,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和局部性,还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部门,这就对该机构,在国家层面的合法性带来问题。二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任重道远,政府部门服务意识还不强,以“审批代管理”的工作方式,在现实工作中,仍占上风,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上的水平不一。三是没有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格局。省级行政中心仍不在多数,国家也没有把各部委集中起来,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这就很难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格局。需要国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尽快推动各地区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改革的力度,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全国应有统一的步伐。

二、中外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模式比较

西方国家的行政服务模式。一是“一站式”服务。根据相关资料,英国自撒切尔夫人上台后,政府竭力推行行政改革,推行一站式服务,让公民在政府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时,只要在一个机关或窗件,就能完成所有程序。意大利也有类似机构。二是市政大厅。美国洛杉矶采取了市政大厅的方式,相关行政许可机关集中办公,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审批时,成立联席会,会议主席由不同部门轮流担任,且会议主席并无任何特权,只起到主持会议的作用。加拿大也有类似机构。三是“亲切服务运动”。韩国,对西方经验进行亚洲式整合,推行“亲切服务运动”,大办公制与窗口服务制。大办公制只一个部门或几个业务相近的公务员集中在一个大办公室办公,分为前台后台,办事人员可以直接看到工作情况,有助于消除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神秘感,推行政务公开。同时根据办件量和项目推行专门的窗口服务制,引进酒店式服务。

我国当前的行政服务中心模式。一是“收发室”模式。这种方式其实是一个虚设的集中办公场所,只作为一个对外收件、发件的窗口,行政人员集中办公,采用“通透式”的办公方式,但并不存在权力的协调与集中实施,只不过是一个物理上的几种办公形式,有关审批事项的处理基本上还是在原有的行政审批体制下运作。二是“集中许可权”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行政服务中心即成为直接实施主体,又成为行政许可的协调实施主体。各地现在都在尝试探索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工作,即把一个行政部门若干个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归并集中到一个科室,然后把这个科室整建制迁移到中心,并全权代表其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许可权,完成了物理模式上的集中。随着这种模式的不断创新、完善,中心逐渐成为面向社会的审批链条完整的行政许可机构。

除了以上两种模式外,我国还在探讨“服务型”的行政服务中心模式。按照《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要求,对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政府依法审批、高效为民服务的窗口,必须努力率先成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和法制政府的缩影。美、英、日、韩等经济发达国家都是“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政府为老百姓办事的机构叫市政厅。目前的行政服务中心具有服务型政府的雏形,今后需要努力的目标就是要紧随政府从无限向有限、从权力向责任、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过程,责无旁贷地成为体现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制政府的平台。政府的办公厅、办公室是政府负责办理行政机关内部文、会、事的机构,而中心则应该是本级政府或者由本级政府授权负责办理面向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经济事务许可的主体,这是政府工作具体事务中不可残缺的两个方面。因此,按照这种模式,行政服务中心将来准确的职能定位应是:代表政府履行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依法审批的监管协调机构,与此相适应,中心最终的发展方向应是成为类似西方国家的市政厅,代表政府集中办理所有面向社会和公众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宜。

三、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投资环境改善的典型案例

从2010年我国引资外资的排名上,排位比较靠前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都比较好。四个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沿海开放的地级市都走在了前列,相应的他们的服务中心建设方面也在向全国不断的输出“管理模式”、“创新思路”。

天津市的“行政审批、要素配置、社会服务、效能监察”四位一体管理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上海的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以及北京市首家24小时自助行政服务中心的启用等,都促进了地方行政效率的提高,投资软环境的改善。伴随着审批制度的改革、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投资环境的优化,外商投资的热情也不断的高涨。2010年,上海、天津实际利用外资均超过了100亿美元,分别是111.21和108.5亿美元,排在全国的第一、第二。北京和重庆也达到了63.7和63.6亿美元。四个直辖市的实际利用外资均在前十名。

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勇于创新,不断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方面取得新成效,如成都的“并联审批”、大连的“五合一模式”和苏州速度等。这些行政服务中心的大力发展有效的改善了地方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外商的好评和当地利用外资质量和规模的提高。我们将其模式作为案例整理如下:

典型案例一:并联审批 成都打造“快政府”

成都市行政服务中心2004年开始运行,于2007年7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行政审批的“”,开展了“一窗式并联审批”项目尝试,探索建立了“依法行政、提高效率、规范服务、方便群众”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该模式解决了行政服务中心存在的“只挂号不看病”的问题。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首席代表制和过错追究制,政务中心当场办结率达80%,创造了全国办一家公司仅需并联审批工作获得中国城市管理进步奖。成都高效的政府服务环境,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好评,成为众多世界500强企业竞相投资的场所,2007年被中国城市投资环境联合调查组评为中国内陆投资环境的标杆城市。今年上半年,成都新引进4家世界500强企业,成为中西部地区首个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达到200家的城市。

典型案例二:职能“五合一” 大连让软环境硬起来

大连市2007年开始探索,通过不断整合行政服务资源、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逐渐成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电子政务、信息、行政投诉办理职能为一体的综合平台,率先在全国实现了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职能的“五合一”体系。通过大力削减审批事项、强力推进网上审批、打造24小时不关门的电子政府,推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许制、绿色通道等,逐步实现了从“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到2010年,大连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行政许可项目最少行列,总体审批时限压缩了61%。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外资,据统计,2010年大连市实际利用外资达100.31亿美元,同比增长67%,规模和增速在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中名列第一。今年上半年,大连市实际到位外资46.7亿美元,同比增长25.7%,居全省之首。

中国外资 典型案例三:铸造完整审批链 彰显“苏州速度”

苏州市场行政服务中心先后经过2005年、2011年两次扩容,坚持“应进则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进驻原则,实施ISO90001标准体系建设,严格实行许可依据、许可主体、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法定时限、审批流程、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十公开”工作机制,实现了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型、传统审批向智能服务型、单一审批向综合服务型、串联审批向并联服务型的四大转变。在全国地市级中心率先推出以数据共享为核心的企业注册登记联合审批新模式,彰显了“苏州速度”。据统计,2010年苏州市全年新批外商投资项目1537个,增长6.8%,实际利用外资85.35亿美元,在全国城市排名第四,地级市排名第一。今年上半年,苏州实际利用外资52亿美元,同比上升3.65%。

通过对我国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行政服务中心成功经验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从“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那里改革的步伐快、精简的审批事项多、服务的意识强、现代技术信息手段用的多,则那里的投资环境就越好,相应的投资商越聚集,成为世界500强企业、大项目竞相投资的首选之地。

四、以优化投资环境为主导的行政服务中心改革趋势与建议

行政服务中心在我国运行十多年来,在实践中不断融入先进的管理思想、现代信息技术,减少工作环节,缩短审批流程,成为投资者选择投资地的重要参考因素。从投资促进的角度来看,服务型政府建设将更好的服务投资者,这是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首选方向。从比较典型的模式分析来看,有以下几种趋势:

趋势一:精简审批事项成为行政审批的改革方向。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实践中,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通过“一站式”审批来提高效率,方便投资者,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软环境。对投资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并联审批、联络审批等方面展开的许多制度和技术创新,成为今后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趋势。

趋势二:建立标准化的审批流程成为改革的目标。引进先进的国际管理体系,改善当前行政服务中心一些政府部门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流程、环节等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标准,成为大家学连模式、苏州模式的重点。编制业务手册、实行ISO9000、ISO9001等国际认证成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标准化审批流程的重要目标。

趋势三: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是实现“一站式”服务的手段。为了实现“一站式”的总体目标,推行电子政务,建设电子化政府是重要的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政府服务的“实体”与“虚体”的结合,实现单级审批网络体系、二级审批体系、三级审批体系的互联互通,以方便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向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自动化的信息和服务,从而构建有回应力、有效率、有责任的服务型行政服务中心。

趋势四:理顺部门关系、完善运行机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行政服务中心在进行集中审批、收费的时候,必然会触及部门和个人利益。因此,这就需要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完善、流程改造时不断调整组织结构,理顺职能部门关系,完善相关运行机制,与大部制改革进行呼应。

针对以上趋势,为更好的改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塑造地方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形象,变投资软环境为硬环境,变投资服务的慢政府为“亲民富商安商”的快政府,我们提出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对策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制度角度看,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统一的规范要求需要进一步的明晰化。将“投资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中心”等统一名称,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网络覆盖的要求,不断补充建设省级行政服务中心,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审批共联的机制等。

二是完善行政公开的机制和监察投诉机制。在简化审批事项、实行流程改造的同时加强政务公开和效能监察工作。开展行政服务中心的“阳光操作”,做到审批的法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并且公开的渠道多样化,如大厅的显示屏、网站、微博等。在监察方面,从现场办公评价器、服务意见反馈卡、设立投诉窗口、后期跟踪服务等对窗口的服务质量、内容、态度等进行评价。

三是积极推进管理创新。积极推进服务模式的创新,因地制宜的将“机构集中”与“业务整合”有机结合,实现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对应,相互之间不能偏废,不能缺失。在处理与工商、税务、海关、质监等“条”管理的职能之间合作时,从改善地方投资环境的大局出发,创新机制,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瞄准国际上行政服务中心的先进经验,不断引进国外的经验、企业管理的经验和国际惯例,不断开创“服务型”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赵永伟,唐璨:行政服务中心:理论与实践. 北京:企业出版社,2006

[2]段龙飞: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武汉:武汉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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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招标投标条例认识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对《条例》的出台和《条例》的内容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国家推进招标采购制度,促进公平竞争、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招标投标在成为保证公共采购市场公平交易主要手段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特别是江西萍乡出现2亿多元的招投标窝案,涉及串通投标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员涉嫌违纪的案例,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国家于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国务院613号令,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国家贯彻落实《条例》采取的措施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上明确表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1)做好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宣传、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条例》、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

(2)清理完善配套规定。各部门、各地方要对涉及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出台。

(3)加强监督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4)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我们对工程建设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纯洁招投标环境非常有利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剖析,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条例》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完善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的具体规定

1.进一步强调了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2.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和范围

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做了相应的规定,在招标实践中经常遇到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的适用法律问题,特别是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和服务,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和政府采购部门对该招标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争议很大。《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进一步说明,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相协调。

3.对投标人进行了限制

为了逐步消除类似“父招子中”等关联情形,根本改变目前国有大型企业自身全面配套、体内循环,市场化资源配置程度不足的现状,《条例》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条例》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加强监管,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为了解决原来由财政部门、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头管理的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得招标更加规范,监督更为有效。

5.对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况做了详细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条例》又明确了可以不进行招标5中情形:(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是指独立法人的采购人,不包括其母公司和子公司。

6.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6种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7.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以前评标专家没有充足的证据无法对串通投标进行认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5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十条的规定了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使评标专家对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了认定的法律依据。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更加具体

对提交的保证金金额做了明确规定,取消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80万元的限额,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增加了借用资质和串通投标的成本,可以减少上述现象的发生。

9.加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已经印发,管理办法将要出台,政府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利于共享专家资源,对规范评标非常重要。

10.规范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行为

《条例》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解决了部分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

《条例》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公平公正。

11.明确规定了标底及标底的作用

招投标实践中经常以标底作为价格分评分的依据,标底的作用过大,投标人想方设法都要得到标底,经常造成泄漏标底等违法违规现象,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和使投标更能有效竞争,《条例》明确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2.对法定废标做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未对法定废标做出规定,为使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正确认定废标,《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7种否定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3.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条例》第八十一条重申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障严格执法,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对投诉和处理做了详细规定

《条例》分别对投标人投诉的时限,以及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招标人泄露标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作为投诉的前提条件。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避免行政监督部门推诿扯皮。

15.禁止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行为

招投标实践中,时有招标人在投标人中标后与其重新谈判或协商,与中标人订立与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条例》对此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在第七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16.明确要求使用《标准文本》

《条例》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为规范招标,我国已陆续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货物的标准招标文件文本正在编制中。

17.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

18.对招标师资格予以明确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该规定可有效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的职业素质,强化从业人员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

19.鼓励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不仅能提高效率、节能减排,更重要的是信息一体化(行业、地域一体化、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以及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因此,《条例》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四、结束语

篇6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四)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五)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方式和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项目管理程序获得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一)编制文件;(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六)举行开标会议;(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八)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限制招标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的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机构超越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机构,由相关招标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相应资质和能力;(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者濒临破产,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约;(四)最近3年内的履约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但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按规模标准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不少于3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地点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六)按照规定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创造条件试行无标底招标,推行合理低价中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对主体工程技术上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划分标段。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强制划分标段的,视为肢解工程。

第二十七条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活动。

施工与材料供应投标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全省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根据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评标定标组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机构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人报价或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当场启封,公布标底。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宣布评标结果前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第三十五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主持,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一)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的;(二)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超过合理标底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的;(四)投标文件无投标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加盖单位的印章的;(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式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相符。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选派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一个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一)中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二)中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投标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招标人可以不退回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行政监督第四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监督、成立调查组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歧视排斥招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四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告而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相互串通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带资、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的特点(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3)一次性--贸易的自主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4)公平性--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或手段。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招标投标流程和步骤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1、项目立项

(1)提交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有:投资项目提出的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大体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等。

(2)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主要内容有:国家、地方相应政策,单位的现有建设条件及建设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市场发展前景;技术上的可行性;财务分析的可行性;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环境)等。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招标人持立项等批文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建。

3、建设单位招标资格

(1)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如果没有资格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4、办理交易证

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在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其他材料。

2、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2)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事项

1)明确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及性质;

2)投标人资格要求;

3)发售文件时间;

4)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所提交方式,能否邮寄,能否电传。投标文件应交到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

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内容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材料、资格审查资料 。

①投标的语言;

②投标文件的构成;

③投标文件的装订;

④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⑤投标报价;

4、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的情况明确投标有效期,不宜过长或过短。如遇特殊情况,即开标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定标,执行机构和采购人必须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执行机构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5、投标文件的密封递交

①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递交。譬如有时执行机构要求投标人将所有的文件包括价格文件、技术和服务文件商务和资质证明文件密封在一起,有时根据需要也会分别单独密封自行递交,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②投标人应保证密封完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以便开标前对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6、废标

属一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

②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

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

④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⑤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⑥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⑧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

⑨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

⑩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招标公告的等。

三、资格预审公告

1、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的递交、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2、媒介在工程交易中心的网站招标公告。的媒介有《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标公告在媒体或网站的有效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格预审

1、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2、接受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申请

3、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1)接受资格预审文件

(2)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审小组,包括财务、技术方面的专门人员。

(3)评审程序

1)初步审查

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及正确性的资格预审。

2)详细审查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等 财务方面: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本工程。投标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施工经验:是否承担过类似本工程项目,特别是具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近年来施工的工程数量、规模。 人员:投标人所具有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工作经验、能力是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

3)设备

投标人所拥有的施工设备是否能满足工程的要求。

(4)澄清

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不明确的地方给予解释说明。 范围: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其组成部分。

(5)方法

一般在公告中会载明评审方法,评审方法一般由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6)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直接招标。

(7)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确定

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称,一般由招标人根据审查报告和资格评审文件规定确定。

4、投标采购需要邀请

五、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

1、出售招标文件

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材料。自出售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为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一般为了保险,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为二十五日。

2、开标前工程项目现场勘察和标前会议

(1)踏勘组织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标前会议所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以及在现场踏勘的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在标前会议中进行答疑过程。

3、补遗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六、接收投标文件

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保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性。

七、抽取评标专家

在开标前两个小时内,在相应的专业专家库随即抽取评标专家,另招标人派出代表(具有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职称)参与评标。

八、开标

1、时间、地点

时间为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地点为工程交易中心。

2、参会人员签到

招标人、投标人、公证处、监督单位、纪检部门等与会人员签到。

3、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

4、主持唱标。

5、开标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九、投标文件评审

1、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一般由招标人代表担任委员会主任,专家在开标前由招标人在专家库抽取,且专家信息需保密。对其专家有回避原则。

2、评标准备

(1)工作人员及评委准备

工作人员向评委发放招标文件和评标有关表格,评委熟悉招标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评标办法及标准等内容并明确招标目的、项目范围和性质以及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和商务条款等。

(2)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做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3、初步评审

(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3)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2)对投标文件的质疑,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给予解释、澄清。

(3)废标的有关情况需与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相符合。

4、详细评审

(1)工作人员工作

评标辅助工作人员协助做好评委对各投标书评标得分的计算、复核、汇总工作。

(2)评审程序

1)技术评估

主要内容有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施工进度计划的可靠性、施工质量的保证、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供应的技能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对于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建议方案做出技术评审 。

2)商务评估

主要内容有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数据的合理性、对建议方案的商务评估。

3)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约见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予以澄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问题,要求投标人回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必须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评标报告

(1)报告内容主要有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以及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3)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评标委员会解散。

6、举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序。

十、定标

对评标结果在市工程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十一、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1、发出中标通知书

2、谈判准备

1)谈判人员的组成 。

2)注重相关项目的资料收集工作。

3)对谈判主体及其情况的具体分析

明确谈判的内容,对于合同中既定的,没有争议、歧义、漏洞和有关缺陷的条款任何一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4)拟订谈判方案。

十二、签约前合同谈判及签约

1、签约前合同谈判

在约定地点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要把主动权争取过来,不要过于保守或激进,注意肢体语言和语音、语调,正确驾驭谈判议程,站在对方的角度讲问题,贯彻利他害他原则。

2、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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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3-0054-02

对于我国这样的能源消耗大国,发展绿色节能建筑迫在眉睫。建筑行业属于高能耗的行业,由于一些建造者对能源的缺乏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严重资源浪费的现象时刻在发生,由此使得浪费问题日趋严重。因此,当前发展绿色节能建筑,降低建筑能耗势在必行。

1绿色节能建筑设计都包含了哪些内容

绿色节能建筑是指将实现资源最大化的节约目的贯穿在建筑物的建筑和使用期限内,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将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最小化,提供给人们舒适、健康而又高效的居住空间。绿色节能建筑是一个全方位立体的工程,它同时兼备了节水、节能、节地等多种优点,充分发扬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节能、环保、可循环成为绿色节能建筑的首要特点,关注舒适化、健康化和人性化成为绿色节能建筑的首要任务。绿色节能建筑的基本内容是运用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础上,探寻人与自然环境及建筑之间的关系,以找到创造生态建筑环境的设计方法。绿色节能建筑强调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作为高能耗的建筑行业来说,应努力摒弃旧的发展模式,将节能环保作为新的发展思路,不断将绿色节能观念赋予到建筑之中。建筑物的最基本功能是满足住户的居住需要和居住安全,在满足这些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加大科技投入,充分提高我国能源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将资源能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由此环境才能被保护,生态平衡才得以改善。建筑从一开始的规划设计到施工建设到管理运营直至最终的拆除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被称为全寿命周期。绿色节能建筑应考虑整个全寿命周期,确保在整个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和对环境影响的最小化。

2绿色节能建筑的整体设计思考

2.1建筑的选址和现场设计

在绿色节能建筑设计前,就应该先考虑如何选址的问题。选址要结合当地的地形、地貌、风向等,合理布局。建筑应尽量选择向阳的地段,避免选在山谷、凹地处,这样才能有好的日照条件。选择的建筑地址应尽量交通便利,方便人们的出行;选择城镇化的区域,这样才能保证有基本的基础设施,方便人们的生活;对于一些生态敏感区域,尽量避开,以免对其环境造成影响。尽量选择能充分利用自然能源的地段。建筑的地点一旦确定将很难改变,在做好选址工作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规划和设计建筑地点了,建筑地点规划和设计的合理性很重要,它除了要满足建筑物本身和自然的协调,还要达到绿色节能的目的。建筑现场要做到最小化的热岛效应,绿地的面积应尽量的扩大,确保该地的水源不被污染,减少自来水使用量,避免水土流失。当地的生态系统和生物链结构在建筑设计时必须被得到保证不能受到破坏。

2.2建筑的布局设计

建筑的布局是否合理很重要,一个好的建筑能将场地和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最大化,能改善建筑物的室内环境,减少建筑物的热排放能。建筑物的布局应做好充分的优化措施:建筑物内部的功能区划分应规划好,不需要安装窗户的功能区尽量放在建筑物的北边,同一地区应尽量布置功能相似的区域,这样是为了方便内部空调和通风系统的设计。尽量利用已有的地形作为围护结构以此来减少资源能源的总消耗量,优化好建筑物的朝向,当地的风能和太阳能等都是免费的自然资源,可以充分利用,已达到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充分利用好植被,能减少建筑物的热负荷。

2.3建筑物的外形设计

绿色节能建筑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建筑物的外形设计,建筑物的外形和空间热能耗有着很大的关系。建筑物本身的形体系数小,形态规整,能较大地减少夏季制冷和冬季制暖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的总体利用率。建筑物的外形设计是否把握得当,对绿色节能的理念至关重要。我们可以将别墅的理念适当地引入到绿色节能建筑的设计当中,在别墅的设计当中,屋顶、门窗、阳台、线角与自然极其相容,从而将人类与自然的协调表现的淋漓尽致,绿色环保的理念是实施建筑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在设计中,应避免采用传统的单一住宅楼的单一行列式形象,利用变化的坡屋面增加阳光,减少雨水的渗漏。对于窗户和阳台的造型设计,可利用大块玻璃补充室内光线,还可利用窗户、窗格的多样变化形式创造一种类似别墅的建筑效果,给人以舒适宜人的感受。对于建筑外墙的处理,可适当运用面砖,以此强化建筑外立面的自然性和亲和感。还可根据当地季节的长短变化,运用不同的色彩使太阳能得到充分的吸收,

2.4建筑物配套设施的设计

建筑物配套设施设计不仅要能体现出健康性和舒适性,更是节能环保设计的关键。建筑物配套设施在设计时首要考虑的是要采用环保材料。新风系统的设计很重要,它是改善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和空气质量的重点。新风量的使用能很好地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室内和室外的温差是冬季和夏季都会存在的问题,新风量越大,说明需要处理耗费更多的能源。绿色建筑最大的特色就是节能,所以自然资源的利用对绿色节能很重要。自然界中可利用的自然资源有很多,太阳能的应用最为普遍,它是不需要耗费成本的清洁能源,实现对太阳能的最大限度地利用很重要。太阳能的利用方式目前来说主要要以下几种:一种是被动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它主要是为用户提供热水。另一种是主动式太阳能系统。它需主要是为用户提供热水或是为居室供暖。还有一种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它主要为室内或是市政电网供电。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太阳能装置。地热能也是一种很好的自然资源,目前高温地热能主要用于发电或直接用于供暖;低温地热能主要是借助于地源热泵和地道风系统的应用。自然通风很重要,它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但没有任何的能源消耗,这种效果要强于空调,因为对环境没有造成污染。自然通风会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要达到预期的目标,需要配合一些自动控制设备来进行。

2.5绿色节能建筑应遵循的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

绿色节能设计的基础和关键是生态建筑设计,设计的原则要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筑形象应遵循朴实端庄、流畅简洁、现代开发。从建筑的开始选址到建筑的格局设计,从单体到群体,都要充分利用天然能源,以节省能源,在设计时要充分利用各类环保生态材料和技术。在整个设计中,充分注重建筑生态,在充分考虑减少资源消耗和保护自然环境的前提下,要将建筑的功能和建筑生态环境的持久性作为重点。绿色节能建筑的设计还应结合当地的文化特点,根据当地的实际环境特点,开发适合本地生态环境的设计。

3绿色节能建筑的综合思考

建筑行业是高能耗行业,每年用于建筑行业的总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四分之一,这个数据还在每年增加,为了降低建筑损耗,开发绿色节能建筑已经变得刻不容缓了。

3.1资源利用充分优化,提高资源利用率

十分珍惜、有效保护、节约使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资源的利用中我们应首先将绿色生态节能体系建立起来;其次,国外发达国家的技术相对已很成熟,我们可以适当借鉴,以此来完善我们自己的技术;再次,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强制执行国家的相关节能标准和法律法规;最后,应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督体制和舆论机制,这样绿色节能建筑才能在良好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

3.2积极宣传并倡导绿色的生活方式

这需要两方面的努力,一是建设者,他们对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的认识很重要,必须要加强。建筑设计师的设计作品应与时代的认知相吻合,建筑设计师有指引时代进步的历史使命,建筑设计师不仅要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应加强对社会人文、历史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知识学习。二是全社会,生态的理念应普及到社会大众,只有在社会普及,才能形成共识,努力在衣食住行各方面倡导环保节能的理念,节约能源资源,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只有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才能推动建筑市场需求的改变,才能从整体上营造绿色建筑。

4结论

绿色节能设计就是将节能和绿色环保作为指导规划的设计原则和终极目标,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从整体背景上为建筑的节能提供保障的一种方法。要想达到绿色节能设计,就需要我们充分考虑选择和外形的设计,利用当地的自然条件合理布局,利用建筑外形、建筑布局、建筑配套设施等三方面的设计来使总体达到绿色节能的目标,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钱坤,尹新生.寒冷地区绿色建筑节能构造分析[J] .建筑节能,2011(8).

[2]李宗沛.绿色建筑节能设计应用对策探讨[J] .商品与质量,2012(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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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出声明:“如果媒体发现有高校拒收经济困难的学生,导致学生无法顺利进入大学,一定要予以曝光,教育部也会坚决查处。”??……

这是三条貌似毫无关联的新闻,但如果您逐一细心解读,就会发现虽然事件主体不同,但是都指向了同一个对象――媒体。在这三条新闻中,事件主体都非常重视媒体行为,并不约而同地将媒体推至了事件中心,希望通过媒体的曝光或者介入来确认问题和解决问题。而当这一条条类似的新闻不断见诸于报端的时候,社会各个组织对于媒体的依赖也就显而易见了,于是,就有人将这种产生于政府机构和广大民众中的情绪称为“媒体依赖症”。可是,什么是“媒体依赖”,它是在何种背景下出现的?当它被以“症”来定义,具有明显的泛化趋势时,又将对大众社会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媒体依赖”产生的三大基础

在传统的西方传播学理论中,并没有“媒体依赖”这个概念。与此最相近的概念是依赖论(dependency theory)。依赖论(dependency theory)是假定大众媒介对我们的社会至关重要、我们都依赖大众媒介以承担某些社会功能的一些理论,认为我们都依赖媒介提供生存环境的信息、文化价值的传播、娱乐活动以及对关键性社会问题的辨别和解释。??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理出几个关键词:一是大众媒介承担着某些社会功能,二是民众对于媒介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依赖,三是获取媒介提供的信息及对关键性社会问题的辨别和解释。可以看出,我们现在所说的“媒体依赖”与这个定义有所不同,首先是主体不同,在“媒体依赖”的概念中主体已经突破了民众的范畴,延展到了社会职能部门;其次是诉求不同,在“媒体依赖”中不是以获取媒介提供的信息为目的,而是希望通过媒体的介入解决问题;三是媒介功能不同,在“媒体依赖”中媒体的功能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传播,而是切实成为了协调各社会主体关系的工具。那么,“媒体依赖”是如何产生的呢?

社会基础――法治体系欠缺、监督体系不足。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执行不力、系统内部信息不畅等,直接导致某些政府部门对自身和社会的监控能力缺乏。一方面,一些上级部门不得不依赖媒体来实现操作监督和信息提供,甚至乐得以媒体的报道或行动为风向标,对下级部门被曝光的问题进行审查和纠正;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利用媒体的平台,对权力流程、重要信息进行政务公开,并建立了电子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等制度。

受众基础――社会文化发展、受众现实需求。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从以往过于强调集体的共同利益开始转向强调个人的价值,甚至在对于社会问题的思考方面,也趋于个人化和平民化。面对着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人们迫切需要找到一个能够解决的方法或者渠道。此时,拥有强大的传播渠道和独有的报道权力的大众传播媒介就进入了视野,人们对媒介的需求不再局限于了解信息、获得娱乐,而是转向求助媒体、解决问题。

媒介基础――满足受众吁求、实现经济收益。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大众传播媒介转向市场化、开放化趋势发展,如何赢得受众的关注、如何满足受众的需要、如何创造更高的数据,成了所有媒体关注的焦点。而这更深刻地影响了媒介的传播理念,从此之后,媒介不仅仅负有“把关人”和“议程设置”的天然使命,不仅仅要“对流入的新闻内容进行挑选、修改或剔除”??,承担着监视环境、联系社会、传递遗产和提供娱乐的社会功能,更要根据对节目内容的判断和传播方法的选择吸引受众的关注,以往传播学理论中的贴近性、趣味性、服务性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

正是这“社会基础+受众基础+媒介基础”的结果,于是,大众传播媒介开始为了某人的家庭纠纷、邻里矛盾介入调解,开始为了某人的消费陷阱、行政处罚参与投诉,开始为了某家的物业管理、房屋质量反复呼吁;于是,“××帮忙”、“××热线”、“××调查”等栏目在各家媒体陆续火热,记者带着当事人们穿梭于各个职能部门、来回于大街小巷的画面热闹荧屏……不知不觉中,受众眼中的媒体形象变了、传统的媒介功能变了、媒体与受众的关系也变了,而“媒体依赖”也就形成了。

“媒体依赖”改变了什么

如果说,把“媒体依赖”形成的因素架构成一个模型,可以得到图1:

可以看出,在社会、受众和媒介的三重催化下,媒介的功能和媒介实践发生了改变,从而使得“媒体依赖”通过媒体的新闻、节目展现在了屏幕上,并通过受众的二次解读进一步强化了“媒体依赖”。那么,媒介的功能到底发生了怎样的改变呢?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从大众媒介的功能入手。 1948年,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美国学者拉斯韦尔将大众媒介的功能归纳为:监视环境、协调关系、传承文化。1975年,社会学家赖特对拉斯韦尔的功能学说作了重要的补充,增加了提供娱乐的功能。??与此四项基本功能相对照,可以看出,媒介如今承担的功能与其中的“协调关系”有些交叉,却又有些不同。所谓“协调关系”是指“把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环节、各类因素整合为一个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以应付环境的变化和挑战”??。在这个功能中,媒介更像是“桥梁”和“纽带”,它通过言论和深度报道的评析,协调社会各部分的关系。而在我们前文所列举的事例中,由于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媒体对受众注意力的抢夺,媒介的功能更多的是以受众为对象,从受众出发、指向社会其他部门的服务。而这种功能发挥的前提,就是媒介不可能单纯地只作为一个观察者或评论者,而要一定程度地参与其中,所以在媒介发挥这项功能时一定要注意尺度的把握,否则很容易出现以下三类问题:

首先,媒体越界。部分媒体有时会出现一种以行代言的行为,就是在对地方政府进行行政监督过程中,过深的卷入了事件的发展进程,把自己看作政府的纪检部门,超越了自己应有的角色边界。更加重要的是一些媒体的权力欲望膨胀,有“制造新闻”之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运转机制,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其次,媒体失职。一些媒体热衷于权力,过于注重经济利益,使其作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社会预警者、社会优秀文化的建构者的角色功能被削弱了。它本来应该提供相对客观准确的事实,为政府和人们正确的判断和合理的行为获得一个比较扎实的信息基础,建立一种健康的文化心态。但是其行为的失位却往往产生误导作用,导致整个社会心态失衡,媒体往往有意识的强化和培养这种社会的“媒体依赖症”。

第三,媒体审判。有些媒体甚至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即媒介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的监督功能,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

重新审视媒体责任

在媒体依赖形成并扩散的过程中,大众的心态也受到了影响,最初大众也许是期待媒体能够为其排忧解难,慢慢的他们发现确实能够获得一些具体的效果。久而久之,大众不再把媒体高高地捧在神坛上,而是将其作为实现自己诉求的工具,于是,一种“新型”的受众和媒体的关系就形成了。有学者认为,“当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试图通过这样的非常规渠道和方式来进行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时,这意味着社会正常冲突解决机制的缺失”??,由此,我们一方面可以认为,媒体这种补缺的发挥,能够弥补社会机制的缺失;但另一方面,媒体沦为解决日常琐事的工具,又会大大损耗大众传媒的公信力。所以,媒体应该重新审视自己在新的社会环境中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位置所在。

媒体的中心任务应该是信息交流平台,是社会守望者,是健康文化的建构者。同时,媒体应该利用社会权力和威望,为尽可能多的人争取权力和服务,而不是强化自己的社会权重,形成依赖。

当然,如果要克服媒体依赖,不仅仅是媒体单方面可以完成的,归根到底,媒体依赖形成的原因在于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失范。那么,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创造性地重建社会规范。包括社会各种改革的深化、法律体系的建立;最重要的是新的各种规范体系和制度能够真正深入人心,构建一种新的文化氛围。还有,政府应该全力提高其机构的工作效率,主要是两个方面:自身和群众监督体制的完善,保证其主要不是通过媒体来了解自身的问题和局部的变质。保证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件和问题能够有合理和通畅的社会办理和疏通渠道,防止人们求告无门,盲目依赖媒体。

注释:

??《脱衣讨薪:媒体依赖症的极端个案》,山西晚报,引自http://www.daynews.com.cn/mag4/20060626/ca674531.htm。

??《国土资源部:中央媒体曝光案件逐一调查》,中国青年报,引自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02/16/content_1316326.htm。

??《教育部称将严查“拒贫”高校 不让学生因贫失学》,北京晨报,引自http://edu.sina.com.cn/l/2004-07-29/77327.html。

??【美】约翰・费斯克等 编撰:《关键概念 传播与文化研究辞典》,李彬译注,新华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第72页。

??吴飞、王学成著:《传媒・文化・社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第311页。

??张国良主编:《新闻媒介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64至66页。

??张国良主编:《新闻媒介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65页。

篇9

我国现行的法院内部的执行监督是人民法院系统内的一种自我规范,想要通过权力者的自我约束来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而另一方面,由于私权利相对于公权力的作用十分渺小,想要通过当事人的请求权来实现对民事执行权的规范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规范民事执行监督,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一个以执行检察监督为主导,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和案外人的监督为补充,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互相补充的完善的监督体系。

要做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现,前提是我们建立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能够真正的起到预期的作用,从而保证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以及有效运行。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特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种专门的外部监督,不仅要通过监督活动规范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更最重要的是通过纠正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首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个公权力对另外一个公权力的监督。拥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应当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法定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它是一种外部监督。

其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的是一种特定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即针对人民法院在行使民事执行权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其监督权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各种执行行为,只要是在发生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执行行为都应该是监督的对象。

最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的。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既要保障民事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又要不影响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应遵循一定的与民事执行相配套的程序进行。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发挥的功能与作用

功能与作用是设立一项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在民事执行监督中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有着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设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十分有现实意义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功能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我国现有的检察监督立法在刑事诉讼领域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主要是针对民事审判活动而设立,对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院的监督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民事检察制度体系的缺陷所在,这个缺失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不能保障民事执行权合理、合法运用。如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得到了建立和完善,不仅能有效缓解“执行乱”的问题,还能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最终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体系。

(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设定了三种纠正裁判及其程序错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它们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寻求保护、人民法院自我约束纠正违法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三种途径中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不仅能够纠正违法、不当审判行为,而且可以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但对于民事执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只能通过自身寻求执行救济或者通过人民法院的自我制约,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

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同时也行使民事执行的监督权,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某种程度的权力滥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和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相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私力救济和人民法院的内部自我约束来说,外部的监督当然能够更好地发挥规制作用;而且从实践中可以看到,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方式和程序更为规范、成熟和合理,其效果也更为显著,监督力度较法院内部监督也更强。所以说,仅有当事人的执行救济和法院自身的执行制约还不能够完全的起到监督的作用,发挥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三、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重点是在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和检察建议上,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直到最近一段时期才受到重视,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一直不是很理想。同时,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仅限于原则性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批复又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

因为一直在进行的执行体制改革主要是在法院内部进行的调整,主要是靠法院自身来进行的,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标准,全国各个法院执行改革的形式多样,方法各异。但是各地检察机关都不同程度、采用不同方式地开展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尝试和探索。有的地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广东、重庆、湖北等地己将检察建议作为具体的监督方式予以会签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郑州则实际进行民事执行的现场监督,这都是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取得的可喜进展,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不受检察监督的限制。例如,湖北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开展民事执行监督84件,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的为25件。其中,违法违纪行为的8件案件,构成犯罪的17件,占同期法官犯罪人数(54人)的31.4%。在经监督发现执行人员构成犯罪行为的17件案件中,系法院庭长级的6人;执行员、审判员6人;法院司法警察的5人。其中属于中级法院的4人、基层法院的13人。经监督发现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8件案件中,已经做出党政纪处分的2人,做出其他处分的6人。监督调查后共发出检察建议64件,人民法院改变执行行为的42件、当事人和解5件,另有未结的6件、维持的2件、其他处理的2件。法院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大部分均及时予以了纠正,纠正率达81%。

四、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与完善

在我国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不仅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而且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在目前情况下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应当结合实践的需要,遵循民事检察监督基本理论和民事执行工作的规律,制定完善的符合我国司法工作需要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一)应明确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我们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之前,首要的问题是明确执行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以民事执行权的构成为视角,民事执行监督包括执行裁决的监督和执行实施的监督两个方面。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执行裁决文书包括裁定、决定、通知、执行令等文书。执行实施则是运用执行措施对执行根据的具体执行。对执行裁决的监督与执行实施的监督既密切联系不可分离,又是两个不同的方面,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都应纳入执行监督的范围。

首先是执行裁决文书。执行裁决文书它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和决定是其执行的依据,如果执行的依据错误了,后续的执行就不可能有一个正确的结果。因此,执行机关的错误裁定、决定应该是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重点。

其次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违法执行措施。执行乱是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领域,执行乱主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措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体来说,执行乱主要的情况有:一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二是执行过程中违背了生效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执行人员任意改变执行内容;三是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滥用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是第三人造成损失。执行乱是典型的不当执行,虽然不像违法执行那样性质恶劣,但是同样会给当事人和第三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执行机关这些滥用执行措施,乱执行的,损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

最后是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执行行为。民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执行人员本身的愿意按造成的,有的是因为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执行不当或者是错误的执行,有些则纯粹是因为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徇私枉法行为造成的错误执行。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体措施的设定

民事检察监督是有自己的内容和范围的,只有确定了哪些或哪类执行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来监督,才能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来实现检察监督,并且因监督的范围不同监督程序会有所不同,要做到对症下药,具体的做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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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把“阴阳合同”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侵害承包单位利益,造成建设单位与招标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1.2 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1.3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票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2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2 管理体制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2.3 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3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防治措施及对策

3.1 健全和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把握好遵循“三公”原则与顾及弱者的关系。“三公”原则涉及招标方、投标方和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涉及与建设工程经济利益相关的其他方面,如贷款方,投资方等。与“三公”原则有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两方,这两方中招标人一般处于主动地位,而投标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即使法律有“三公”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利益驱动,招标人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往往难以遏制。投标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无可奈何。而政府监督部门,也因管理人员少、管理幅度过宽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方有违背“三公”原则的行为,只要招标方严格遵循“三公”原则,投标方的不良行为一般容易制止。因此,“三公”原则制度的完善应当偏向于投标方。同情弱者、偏向弱者、保护弱者,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纠纷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前,立法在体现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应侧重制约和规范招标方的行为。通过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将大法的原则具体细化,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将大法的缺陷弥合。

3.2 设置不同竞争平台,随机抽选投标单位

从国际上的经验及国内施工招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要做好投标人选择的工作,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其一,设置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即参加竞争的企业在资质和能力上不能相差太远,只有这样才最能调动所有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其二,须排除各种干扰,克服人为因素。既能使招投标企业与业主之间能回避亲朋好友、裙带关系,又使业主与各投标入之间不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约定。否则,招标一开始就会陷入“内定”、陪标等假招标的陷阱之中。可吸收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教训,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改革,充分注意在投标人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今后较长历史阶段中队伍多、项目少的状况,提倡按照项目大小、技术难易选择不同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分层次进行公平竞争等。

3.3 以法律形式确定评标、定标的程序和时间

由于在施工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和规定中,尚未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作过明确规定以及对评标、定标时间作过严格要求.因此在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中随意性、草率性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规范评标、定标的程序,明确对评标、定标的时间要求来规范施工招标行为的办法,在国内尚未引起充分的注意。因此,为了郑重地、科学地评好、定好每一个标,国家和省市在今后的立法中应确定施工招标、定标的基本程序,并提出对评标、定标时间的要求。要明确规定技术标必须在商务标开标之前予以评定;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必须考虑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在时间上给予必要的、充裕的保证,并应当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从而在程序上、时间上为评标、定标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3.4 规范专家评委的行为

专家评委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是否公正。近年来,在反映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有失公正的投诉中,涉及专家评委责任心不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日趋增多。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点是评标,规范评标的关键是专家。针对专家评委不公正评标问题多发、易发的情况,今后应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一是专家库管理部门应按照专业更加对口、大小项目分开的要求扩大专家评标库,完善专家评委抽取办法;二要明确专家评委更替的要求,以保障评委组成的合理和专家评委行为的规范,保证评标、定标的公正性;三要明确招标和工程设计等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人员只应当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定标;四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施行项目招标结束后公布每个评委评标情况的办法,并将之写入对专家评委的评标、定标工作的检查、考核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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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力与职责,具有较为广泛的受众参与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如何有效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真正做到“帮忙不添乱”,对新闻工作者的素质,提出来了较高的要求。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引导的现状

1.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媒介主要是报纸、广播、电视和杂志等传统的新闻媒介,国家对舆论监督相当重视,各大新闻媒体也各尽其责,发挥着舆论监督的作用,起到了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然而,进入21世纪之后,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我国传媒界发生巨大变化。

互联网成为了有史以来信息量最大、信息传播速度最快、信息内容最新的传播媒介,而且其强大的互动使广大普通民众也能够参与到舆论监督中来,人人都可以信息和参与讨论,促进了话语权的平等,使舆论监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网络媒介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一方面是网络信息的准确性无法核实,虚假信息过多,扰乱人们的思想;另一方面是情绪性言论较多,偏激言论和人身攻击的帖子屡屡出现,人群聚集造成非正常舆论暴力的出现。而且由于新兴媒体的冲击,传统主流媒体舆论监督领头羊的地位逐渐动摇。面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们要利用新媒体时代的优势,深化和拓展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2.新闻舆论引导的现状。

广播电视媒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直发挥着舆论引导作用,其新闻舆论引导作用主要是通过时政新闻、都市报道、民生关注、法制节目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总体来看,我国的新闻舆论引导工作做得比较成功,一些名牌节目、杂志、报刊等传播的内容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发挥了良好的舆论引导作用,受到了公众的普遍关注和认可。但是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接收终端等新媒体的出现,社会语境的开放性、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传播范围的世界性、舆论环境的多样性等变化使得新闻舆论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我们要对新环境进行分析研究,寻找多样化的舆论形式,提高舆论引导的效果。

二、新工作者的素养要求

1.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我国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我人民的喉舌。这个性质决定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代言人。因此,实施舆论监督,新闻工作者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要研究确定宣传正确的方针和科学方法,积极稳妥地把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朝着有利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向引导。

2.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

舆论监督工作虽然不具备法律评判作用,但因其必须得亮明观点,所以舆论监督者的道德水平、心态、动机必然会对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产生影响,这就是要求新闻工作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处处以严格的道德规范要求自己,不能把批评报道作为个人泄私愤、图报复,为亲朋好友或小集团服务的工具,更不能借批评报道搞有偿新闻、有偿监督。由此可见,新闻工作者如果不注意职业道德修养,不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忽视自身的价值提高,必将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加的损失和影响,断送自己的政治生命和人生前途。

3.要有广博的业务知识。

新闻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业人员只有努力做到知识广博、视野开阔,熟练运用批评报道技巧,严格遵循舆论监督原则,才能成为一个称职的媒体工作者。

舆论监督的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典型性原则、政治倾向性原则和适量、适度原则。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是舆论监督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舆论监督影响之大,不可估量,其失实带来的副作用,有时是灾难性的。新闻工作者实施舆论监督时,必须遵循“真实”这一原则。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只要存在较多,引起民众人关注,或者是存在不多,却预示着一种倾向的问题,都可视为具有典型性。舆论监督具有广泛的社会教育意义,必须注意选题的典型性。政治性原则主要表现在新闻工作者所报道的新闻实事的反映的舆论倾向必须对国家、对人民、对大局有利。

舆论监督的技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抓好热点、难点。二是争取社会合作,拓宽监督渠道。三是要跟踪报道。四是批评措辞要适度,对一些表示时间、程度、范围、语气的形容词和副词的运用,要特别小心,因为这些词统统是衡量是否符合事实的标尺。特别是对一些夸张、联想的形容词的运用,更应慎之又慎。

另外,新闻工作者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4.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

舆论监督是一种强势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舆论监督较群众监督、行政监督、法纪监督等其它监督方式有更大的威力。所以说,舆论监督记者要有耐性,受得了气,灭得了火;要不怕吃苦,敢于到艰苦的地方去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机智勇敢,善于应对工作中的各种复杂情况;要心态平和,持之以恒,不要见异思迁,不安本职。因此,舆论监督者必须有细心认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三、新媒体时代提高新闻舆论引导作用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思想水平。

新闻是一种精神产品、一种意识形态、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人员要熟悉并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原则,为社会发展服务。新闻工作者要加强对新闻工作的认识,将新闻性和政治性、真实性和影响性、实效性和深层性、先进性和一般性、继承性和创新性结合起来,掌握新闻工作的内在规律,并把它和党的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等思想政治工作原则有机的结合起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2.提高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水平。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总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新闻舆论要借助热点、焦点问题,对公众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新闻舆论可以通过对热点问题的深度报道,深入剖析,为公众释难解惑,平衡公众的心理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新闻舆论有好的引导作用也可能会产生负面的引导作用,我们在引导的过程中,要对利弊进行明确分析,对民众进行积极健康的舆论引导。所以我们要对社会发展形势有准确的把握,明白如何抓住热点、选择热点、剖析问题、适度调控,及时有效地透过事物的表象看到其本质的东西,真正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综上所述,说明舆论监督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神圣工作,只有舆论监督记者素质过硬,本着对党、对人民、对社会同时也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写出来的舆论监督报道才经得起检验。才能真正担负起舆论监督的重任,针砭时弊、隐恶扬善,为社会主义三大文明建设发挥好喉舌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胜利、郭东兴,《舆论监督中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角色对比》[J].《新闻爱好者》,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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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企业信息化取得了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掀起了全球信息化浪潮,社会信息化成为必然趋势,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是企业信息化,而企业信息化的核心是会计信息化。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高校的财务管理也越来越多地应用信息化手段。我国高校作为从相对封闭逐步转向开放的事业单位实体,其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涉及各部门的现金收付。校园一卡通将各部门终端连接了起来,使各部门之间现金往来、划转、统计、对账、信息共享变得更加高效。校园一卡通的出现使高校财务走向网络化,给高校财务管理各方面带来了新的理念和变革。如何认识校园一卡通对高校财务带来的影响和应对出现的新问题成为高校财务管理的新课题。

一、会计信息化以及一卡通在财务方面的基本功能

会计信息化是指将传统的会计部门工作内容同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利用现代化计算机技术手段集中了财务信息、其他管理方面的物流信息以及人员管理等信息。会计信息化的一个直接影响是使得账目录入方式产生极大变化,会计信息化的基本特点有如下三点:第一,会计信息化有利于会计核算系统的完善,账目业务审核范畴的拓展,并能够使会计科目的设置更为科学;第二,会计信息化实现了信息的集成以及共享;第三,会计信息化具有智能的特点。

在会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的过程中,校园一卡通应运而生,其综合了计算机技术以及会计信息管理的优点,在当前高校财务管理中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具体而言在财务管理中具有以下几大功能:1.电子支付:学校的各个部门或者商户中,能够进行刷卡身份确认以及消费等等,如在超市、食堂、校医院等场所消费,能够领取奖学金或者工资;2.费用的缴纳:通过校园一卡通,能够实现教材费、学杂费以及医保费等的收缴;3.资金结算:和校园内的各个商户之间开展资金结算工作,能够实现结算报表的自动生成,能够进行银行对账单等的核对、对各种统计信息的查询以及整理;4.金融功能:查询银行卡内余额以及转账功能。

二、校园一卡通对高校财务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会计核算

在校园一卡通中包括几个主要部门,即结算中心、卡务中心以及数据中心,在账务处理中,最为核心的一环是结算中心及其核算主体(即学校的财务主管部门),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构建校园卡的资金专户,对校园卡系统的资金流动进行核算并且和各个商户之间开展资金清算。一卡通系统之中,其进行信息处理的主要对象是银行、商户以及卡户。会计核算的处理对象则为会计科目,所以必须要把一卡通系统中的信息进行转化,产生会计核算系统数据。校园一卡通会计核算工作包括了下面三个主要的业务:

1.现金充值业务的会计核算

现金充值业务的会计核算要以现金充值的明细表以及充值汇总信息为依据,并且也要仔细对各个人工服务网点现金充值时生成的存款单一一进行校检,二者信息相符就能够进行记录,生成会计凭证,其中银行存款是借方,而校园卡专户资金则为贷方。如果出现了借贷不相符合的状况,就会产生现金长短款,一旦出现这类情况就应当进行深入的分析和适当处理。对于一卡通系统的任何一个充值或者交易,都有两个基本环节也就是入库以及入卡。现金充值的明细表以及汇总的编制都是以各个服务网点所开展现金充值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入库流水。通常情况下,入库和入卡的数据是相同的,存款机结账信息和现金充值表是一致的,一旦出现不同,那么充值员以及对账人员极易误解为长短款,因此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够正确找到问题所在。

2.银行圈存业务的会计核算

在校园一卡通业务中,圈存系统是一个极为关键的子系统,其能够和银行开展合作并且一同实现银行卡与校园卡之间的转账功能。通常此系统和Internet网络以及校园网存在较大关联,一旦网络通信产生问题,那么转账功能就无法实现。尽管一卡通系统具有自动核对校园卡存款产生的流水和银行卡转账产生的流水的作用,而且在银行转账汇总信息表中,还能够显示出转账失败的具体笔数、金额等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那就是系统自动对账功能所提供的数据有时存在差错。因此,需要参照日报表数据,把其中的银行存款的借方所产生的本地发生额和银行转账汇总表中所出现的本地发生额进行核对,只要是相符合的,就可以判断此信息是正确的。假若出现差别并且日报表中银行转账总表中的本地发生额高于银行存款借方的发生额,那么就能够判断在这两个信息表中,存在某些已成功转账的信息记录但在报表中没有显示。因此就需要进行进一步核对校园卡流水和银行交易流水,将转账成功的记录进行剔除,对转账失败的记录进行确认。

3.商户清算业务的会计核算

按照系统所提供的各类清单汇总表,结算中心将校园卡专户资金定期向各个商户进行转账支付。其中校园卡专户资金作为借方,银行存款也就是商户账户则为贷方。而学校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以及银行都能够作为结算中心不同主体单位。如果这个结算主体是校内银行或者银行,那么各个商户在校内银行或者银行有户头,就能够定期向这些户头进行款项的拨付。持卡人消费的过程中,一卡通系统则通过减少持卡人的账户资金,并且依靠网络将相关的记录向商户进行传递。一卡通系统中具有自动平账功能和平账账户,并且依靠平账处理的相关原则,把丢失的信息录入平账账户中。一般而言,平账账户的发生额非常少,不会对商户的收入状况产生影响,假若平账账户的发生金额比较大,那么一定有某些异常。对于异常情况,有以下的处理流程:首先卡务中心、结算中心或者商户将其掌握的异常情况向卡务中心如实上报,接着卡务中心查询异常原因,进行处理。另外,卡务中心也会对交易流水进行分析,并向结算中心上报,结算中心的相关人员则依靠一卡通系统中的调账功能对商户为贷方、平账账户为借方的系统账目进行相应调整。

(二)资金调度与利用,降低融资成本

资金结算中心能够把学校所闲置的资金进行集中,并且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投资,为学校获得更多的教育发展资金。通过对闲散资金的合理调度还能够使资金周转速度加快,避免资金流失,使资金使用率有效提升。对校园一卡通的资金流转状况进行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全部持卡人的校园卡加记类交易的总和作为卡的流入资金,至于其流出资金则是全部持卡人其减记类交易的总和,系统资金差异为零,全部持卡人其校园卡余额总和为一卡通系统之内全部的滞留资金。只要校园卡中有来自银行卡的转账,那么不论是否为个人消费,校园消费的基本模式因为校园一卡通的使用而改变,而且其还能够将校园内的各个有偿服务机构中的各类账户资金进行集中,也可以对消费资金进行管理,另外这些转账的款项也转移到了学校账户,而这部分资金正好能够为学校进行周转,从而使学校的筹资成本下降。商户进行清算的过程中也有着一定的时间差,所以在这一期间,也能够利用这些沉淀资金,使学校的资金运作能力提升,增加收益,使融资费用减少。

(三)弥补财务漏洞

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抑制财务人员的道德风险。在财务管理活动中,道德风险始终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难题。对于传统意义的财务管理,很多工作人员需要在各类校园服务中直接接触到现金业务,因此类似于票证伪造、遗失等的情况非常多。加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存在差别,一些财务的不当处理或者公款挪用以及进行虚假报账的现象屡禁不止。而在一卡通系统应用之后,现金交易活动已经大为减少,相应的人员设置也减少了,这也就使现金收付这一过程中出现漏洞的概率大为降低,也能够有力避免工作人员出现各种财务差错或者私吞公款的事件发生。

此外,在企事业单位中,小金库一直是财务管理活动的棘手问题,高校同样如此,私设小金库的现象也比较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各个不同部门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并且缺乏相关的资金收支监管。而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投入使用,则从根本上杜绝了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因为各个部门其现金收支都是经由一卡通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不涉及各个部门。

(四)提高工作效率与节约成本

通过校园一卡通的使用还使得学校财务工作的效率大为提升,特别是在学费的收缴上。持卡人只需通过终端机就能够轻松实现相关费用的划扣。现今,学费收入是很多高校获取资金的主要渠道,学费的收取也是高校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一项关键内容,因此工作量很大,而依靠校园一卡通系统,相关财务人员就无需像以往那样埋头于学费收入工作,这样就使人力资源得到了很好的节省,并且使收费效率大为提升。对学生而言,他们一并办理了校园卡以及银行卡,此两者的配套使用,也使缴费、校园生活消费和支付等更为安全便捷。

另外,通过一卡通系统还能够对学生的消费就餐情况进行了解,从而把握好师生的用餐次数、时间以及消费量,这样就能够更为准确地对食堂的食品需求进行预测,并且对食品采购量进行科学调整,防止浪费现象的产生。此外,还能够通过一卡通系统,掌握学校后勤处的经营状况,以此为依据就可以更好地对后勤管理进行积极调整和科学决策。校园卡的使用使现金收付的概率大为降低,因此票据的流通也大为减少,从而节省了票据产生的各类费用如换证费、制作费等等。

三、校园一卡通在财务管理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会计核算的方式因为校园一卡通的应用而产生了极大变化,从而也积极推动了其财务管理活动的创新和变革,当然校园一卡通在财务管理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并对财务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校内人员的基础信息并无统一规范。很多高校从安全因素出发,并没有对接好一卡通系统和财务软件。

二是财务工作的准确性以及安全性,一卡通系统虽为自动化系统,但人为地绕过控制仍然不可避免。

三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网络的安全性问题。因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网点多,规模较大,因此对于其稳定性以及安全性有着极高的要求。

四是校园一卡通系统要求财务以及会计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业务能力。

四、建议和对策

针对以上一卡通系统应用中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规范各部门信息,全面和协调规划

在系统的引进和开发阶段,高校各部门应该清晰明了地描述自身特点和需求,以对各部门子系统与一卡通系统进行数据整合,形成统一规范的数据格式,这需要高校各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对外方面,应该与合作银行协调,避免与银行程序化管理发生冲突。由于各部门需求的迫切程度不同和经费问题,一卡通功能应该逐步实现,不断扩展,而不是一步到位,在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各部门关系、明确职责与分工、整体规划稳步推进,丰富一卡通的功能,使全校各部门数据和信息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性,这样财务信息化这一管理优势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二)保证系统运行稳定和网络安全

一卡通系统运行安全稳定至关重要,维护系统安全的措施不仅要在网络设计、软件设计方面甄选安全的软件,同时还应在防止电脑病毒攻击方面作出努力,这包括采用杀毒软件、防火墙技术等。在服务器的控制上应该做到专人管理,不允许外部软件安装以及使用外部移动存储设备。在备份数据方面应当形成良好的备份机制,定期备份数据。另外,在选择系统软件提供商方面,不应只关注价格而忽略售后服务和系统性能,因为系统的运行离不开厂家的维护。为了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及时和资金安全,高校内部各部门和外部其他部门的清算应当要求每天及时入账,定期对账,这包括现金收取、圈存和转账等业务,同时应当及时查明错账原因并作出相应调整。

(三)加强行政监控和内部控制,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养

在内部控制方面,应当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设定相关人员的权限以及职责,并实行定期轮岗。例如,充值和结算业务不能由系统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一人办理。在行政监督方面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根据高校自身特点设计合适的一卡通系统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另外,一卡通系统是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在信息化和网络化环境下对工作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需要工作人员转变传统的财务管理思维,同时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这要求高校加强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计算机网络、终端操作、系统维护等。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应该同样重视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提高。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使财务工作人员适应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应用一卡通系统提出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 陈丽羽.基于网络环境下的高校财务信息化探讨[J].会计之友,2009(1上).

[2] 段智敏,王如龙,孙美青,等.基于一卡通的数字化校园资源整合研究与实现[J].计算机工程与科学,2008,30(1):8-11.

[3] 李庆河,程志.高校会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会计之友,2012(12上).

篇13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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