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8 14: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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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始于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根据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同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3年5月1日施行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国务院确立了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为主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国内各地方也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条例,明确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经贸、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行政监督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模式
1.由招投标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分散在各行政主管部门中,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这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一种主要监管模式。如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员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等。
2.设立招投标行政监督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监督。为克服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分散监督的弊端,国内有的地方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行政监督事项集中在一个部门,或是专门设立一个机构进行统一监督。如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将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招标采购监管权集中到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行使,专门管理合肥市招标投标工作,统一受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并依法作出处理。
3.实行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监督。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 2005年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主要作用是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有的地方也建立了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如:南京市于2005年《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和市住建委等部门组成,市发改委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特点
1.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按照监督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综合监督和分散监督二大类。综合监督即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督管理。分散监督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监督权限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级。国家级,指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市、县级地方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客体的广泛性
一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个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评标专家等。对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监督主要通过设定条件、资格管理、制定行为规范等进行监督。二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种行业(或产业)。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多个行业或产业。对这些行业或产业的监督,主要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手段的多样性。一是通过招标方案审批与核准、自行招标备案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是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在电子招标投标施行后,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
三是通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等内容,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获取书面报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是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五是其他监督方式。如: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招标机构资格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项目稽查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等等。
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行政监督平台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一)行政监督平台的概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对行政监督平台进行了定义: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与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共同构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这三个平台既相互区别,又功能互补,其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监督平台是手段。一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仅具备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两大功能,或在这两大平台功能的基础上,兼具公共服务平台某一方面的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或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通道连接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项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台中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窗口,通过监督通道或窗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设置。
2.数据交换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换数据信息进行了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
3.投诉处理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三)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技术手段应用
1.通过充分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2.通过对信息的集成分析进行监督。规定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招标项目的主要信息。通过对招标投标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及时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做出处理。
3.通过信用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和投诉,以及有关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的功能。这也是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平台应充分考虑信用信息公开的需求。
4.通过改善行政监督管理载体进行监督。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查阅纸质招标文件、评标流程手工记录等相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把行政监督移到网络平台上。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依法设置监督平台各项功能、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连接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在线监督管理。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标及措施
(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要做到“公开、透明”
1.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布本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以便招投标当事人、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提出,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及法律依据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按照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主要有:招标范围核准、自行招标备案、邀请招标的批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批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评标报告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这些事项要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开。公开监督事项时,要标注其法律依据。
(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改革要“为民、便民”
1.行政监督平台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务的关系。行政监督部门既要保证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又要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的监督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功能设置上,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在行政监督平台设置公告栏、办事指南、咨询窗口等多种形式,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事先予以告知,让招投标当事人提前获知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要求,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打好良好的基础。
2.行政监督平台各项监督方式要体现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交易平台技术规范施行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监督平台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推广应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的法律和技术要求,抓好监督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从“为民、便民”角度出发,对各项行政监督事项予以优化、整合,进行统一办理和集中管理;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虚拟场景设置,采用引导式服务模式,既能满足行政监督需要,又能让招投标当事人乐于接受;此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网上交易的相关费用,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主动实施网上招投标活动,使行政监督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运行要做到“规范、高效”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是我国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招标投标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方式,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制度对规范承发包交易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起到重要的作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在我国实行近30年,招标投标已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计算机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作者想就电子化监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提出一些看法。
1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
八十年代初期,建设工程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1983年6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规章。1984年11月,原国家计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为规范工程招标行为,联合制定办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为建立招标投标法律依据奠定基础。1992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3号部令)。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工程建设交易场所,即有形建筑市场(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从无形到有形,使工程招标投标得到长足发展,招标投标活动步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997年《建筑法》首次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纳入法律;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诸多部门规章,各省市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当地情况,也制定了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2011年12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由此我国招标领域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一是法律层面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二是法规层面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是规章层面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规范了强制招标行为和应依法招标的范围。
2 招标投标电子化交易
2013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行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交易与监管提供了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三个平台构成,三个平台基本涉及了招标投标活动环节和流程。三个平台,一是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主要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同时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根据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项目信息和中标信息应当公开的规定。二是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主要用于完成招投标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三是招标行政监督平台,主要用于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对招标投保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范了数据交换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交易平台基本功能应当按照招标投标业务流程设置,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招标人(建设方、招标机构)、投标人(潜在的投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三方,网络终端根据各自不同业务流程设置。
2.1 招标人终端功能设置
招标人终端功能设置是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的环节、流程进行的,主要涉及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异议投诉等模块。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网络平台应具备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的编辑、提交、、延期和撤销功能。招标公告数据项包括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相关标段(包)编号和投标资格、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获取方法、投标文件递交与截止时间和递交方法、公告时间、附件等。
(2)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网络平台应具备招标文件的编辑文件、提交、审核、确认、备案、发出功能。数据项包括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投标人资格或标准要求、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对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递交和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评标办法、相关附件等。
(3)开标评标定标:网络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六项功能。一是具有参加开标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签到的功能,记录开标人员基本情况信息。二是具有记录递交投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相关数据功能。显示内容中应包括标段名称及编号、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工期(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递交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等内容。三是与评标专家管理和抽取系统链接功能。可以将抽取的专家信息或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信息,包括标段编号、标段名称、专家人数、专业、专家姓名等信息导入评标系统。四是具有与评标系统链接功能。五是具有将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编辑、提交、核审、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据的功能。六是具有标段(包)编号、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名、投标价格、评分结果或评标价格、中标价格、附件等评标报告数据导入功能。
(4)中标候选人公示:网络平台应具备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编辑、提交审核、验证确认、备案、功能。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公示内容(含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价格、中标价格)、公示时间等。具备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中标候选人公示数据的功能。
(5)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网络平台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的编辑、备案提交,具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编辑、备案提交功能。
(6)异议投诉:具备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时,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投标人异议的功能。
2.2 投标人终端功能设置
投标人终端功能设置主要涉及投标报名、投标文件编制、递交、投诉等功能:
(1)投标报名,具有通过网络自助投标报名、打印报名确认回执单,报名确认回执单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代码、报名时间等内容。
(2)投标文件编制,具备在线或离线编辑和制作文件的功能,主要包括文件导入、文件内容编辑、工程量清单导入、电子存储格式转换、电子签章、文件生成、校验以及加密等功能。投标文件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投标人代码、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时间、附件等。
(3)投标文件递交,应具备按照招标文件中的递交截止时间控制文件递交、补充、修改和撤回的功能。
(4)投诉,具备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的功能。
2.3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终端功能设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终端具有查阅、审查和备案招标人上传的招标活动数据功能;具有备案信息反馈招标人终端的功能。主要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放招标文件、投标报名、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投诉等监督功能。
(1)具有审查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的功能,招标人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招标资格和能力;核准的招标内容与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具有审核提交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功能;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交易平台应具有审查、审查意见回复功能,审查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审查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交易平台应具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审查意见回复功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编写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招标监督部门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是否设定了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或中标的加分条件;是否设定了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变相指定建筑材料或设备;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投标的条款。审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情况。
(4)审核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由五人单数以上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事工作的相关领域和工作年限、能力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地方政府组建的、或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按照技术、经济的专业、人数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应具有屏蔽功能,屏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特殊项目,评标专家可以地方政府组建的、或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或其它地方政府、其它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于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5)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交易平台应具有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或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审核、意见回复功能。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
(6)审核提交的合同和履行信息功能。交易平台应具有合同备案、审核、意见回复功能。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不得改变实质性的内容。
(7)审查提交的招标异常有关情况。需要审批或核准的,提交相关审批或核准信息。具有反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回复的功能。
(8)投诉处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交易平台应具备编辑、提交投诉事项有关信息、接收、查询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功能。投诉处理的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投诉人代码、投诉人名称、投诉内容、理由和依据、投诉提交时间、投诉受理人、受理时间、处理结果、反馈时间、附件等。
3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10006903
1引言
随着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全面加快,县级森林资源日常管理工作中越来越多地运用到ArcGIS软件,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已逐步从传统的手工绘图、计算等繁琐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转化为运用ArcGIS软件进行全县森林资源管理、营造林规划设计、林业专题制图、森林灾害监测预警、天保公益林区划界定、林地变更落界等诸多方面工作。ArcGIS软件的应用是促进县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体系革新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新时期林业监管工作的一项创举,更是森林资源监测与管理走向全面数字化、信息化的关键一步。
2ArcGIS软件的基本功能
ArcGIS软件主要由ArcGISDesktop、ArcMap、ArcCatalog三大模块组成。其中ArcMap是ArcGIS软件中一个最主要、最常用的应用程序。ArcMap具有绘制、计算、统计、查询地图等功能,能使用户按照需要创建各类地图,并实现在地图上加载数据库,用合适的方式来表达,实现可视化,通过处理地理数据,揭示地理信息中隐藏的趋势和分布特点,可以快速方便地实现制图、成图等功能。
2.1实现GIS的基本功能
ArcGIS软件能够实现GIS的基本功能,即数据的采集与编辑功能、属性数据的编辑与分析功能、制图成图功能、分色排版功能等,这些基本功能的实现,便于森林资源信息化管理的实现。
2.2数据库系统功能
ArcGIS软件的数据库系统功能涉及的资源数据来源多样,数据格式各异,数据量大,数据库设计遵循规范化、安全性、可扩展性等原则,保证了数据库内容上的完整性、合理性。主要包括图形图像元数据管理、数据采集编辑输入、查询分析等。
2.3其他功能
ArcGIS软件的其他功能如专题制图功能即将常用的地形图、数据库等基础矢量信息加载到ArcMap中,在版面试图模式下,利用对话框进行参数设置后,制作复杂的专题图,并可以从数据的属性数据库中提取任意字段或表达式制作成小班注记,标注于图层之上。除此之外还有统计报表功能、自动更新功能、逻辑检查功能、图形图像数据的拓扑错误检查、林相图分析、用户权限管理等功能。
3ArcGIS软件在县级森林资源管理中的
应用现状近年来,为满足县级林业资源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需求,逐步推广应用ArcGIS软件进行林业资源管理工作,先后在森林资源管护、营造林规划设计、天保公益林区划界定、林地变更落界等方面进行了推广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了基层林业技术人员的一致好评。
3.1森林资源管护
如林地征占用管理、伐区管理,技术人员以二类调查数据为参照,将历年来林地征占用审批、采伐等信息以面状图斑的形式在ArcMap中予以创建,录入相应面积、蓄积等属性信息,通过统计分析功能、粉色排版显示、标注主要属性字段等,使林地变化信息更加清晰直观地在图上显示,便于随时掌握林地资源状况,科学进行决策。森林灾害方面,将近年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发生区域通过创建面状图斑,输入发生时间、种类原因等基本属性,并计算面积,通过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常发区域动态,结合林班属性科学预测灾害发生趋势及防范措施。天保公益林管护方面,以护林员网络为依托,对护林员管护区域进行合理区划,通过与护林员智能巡护系统相结合,实现了对护林员巡护动态进行实时监测的目标,结合卫星遥感影像判读对比,查看是否发生毁林案件等,做到了森林资源管护的智能化、可视化。
3.2营造林规划设计
技术人员首先进行外业数据采集,或直接通过笔记本电脑进行外业勾绘面状图斑,输入计算公式自动计算小班面积,输入项目名称、造林年度、造林树种、造林主体、苗木基本情况等属性信息,通过小班标注,实现造林地块、小班主要信息在地形图上一目了然,并能形成统计报表,准确掌握历年造林信息数据,方便快速查询。
3.3天保公益林区划界定
以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天保工程、公益林数据库数据在ArcMap中进行小班区划界定,输入树种、地类、郁闭度等属性信息并计算小班面积,通过字段属性标注,实现快速查询功能,结合森林保险数据在小班图层进行投保面积区划。
3.4林地变更落界
以现有的森林资源建档矢量数据和林地落界矢量数据为基础,结合现有的遥感影像、林地征占用等资料,综合利用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灾害等林业经营管理资料,通过矢量数据叠加、遥感判读辅助分析和现地核实调查,对原落界继续进行修正、更新,逐块核实林地差异图斑。更新后的林地落界一张图与近期的林业基本图进行叠加,生成林地差异图斑,并结合林业经营管理历史资料,辅以遥感数据、地形图数据,对林地边界差异图斑进行内业判读甄别。最终形成森林建档数据和林地落界数据融合成“一张图”,做到森林资源数据库与林业基本图完全一一对应。
4ArcGIS软件的优点和存在问题
4.1优点
以往森林资源管理、营造林作业设计、森林灾害发生趋势预测等大量的示图和数据都靠人工完成,面积用方格网计算并且不精确,勾绘小班手工上图,既费时又不经济,资源管理强大的数据库无法及时准确完成。应用ArcGIS软件,技术员勾绘的小班、小班调查卡片记载的各项目因子,只要录入到系统中,就会自动生成各类面积统计表各类森林面积蓄积统计表等,可以按县、乡、村三级统计,在生成过程中会自动检查逻辑错误,可以自动生成林相图、资源分布情况,解决了林业部门专题图绘制难、面积精确度不高、各类表格统计复杂等问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014年10月绿色科技第10期
汤雷,等:浅析ArcGIS软件在县级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现状及前景资源与产业
(1)运算速度快,计算准确。以往在计算小班面积时大多采用透明方格纸求算,费工费时,且精度不高,容易出错。现在只要将调查小班坐标数据导入软件系统,进行电脑勾绘面状小班,形成小班图和小班表,通过公式自动计算面积字段,做到了精度高、效率高、质量高,为建设数字化林业和森林资源管理提供了方便。
(2)图层的属性表可以快速导出我们需要的电子表格,不用像以前那样手工逐项输入各项小班调查因子,实现无纸化运作,省时省力。
(3)以前手工制图时,需要人工逐一绘制小班,逐一粘贴小班注记,人工制作图框等,十分繁琐麻烦,不但浪费时间,也浪费人力物力。借助ArcGIS软件,可以轻松制作林业各种示图,图表数据之间关联性强,数据更新容易,成图灵活性强。通过ArcMap系统窗口,可以在里面很容易制作想要的示图,标题、图框、比例尺、指北针、小班的不同颜色可以想加就加。示图的大小可以随意调节。用电子文档保存,既节约空间又节约大量纸张,可以随时输出。
(4)可以借助遥感卫星图片进行室内调查外业,缩短了外业调查的时间。如林权数据库建设中,将外业数据直接录入系统,将林权登记小班矢量化,方便了内业宗地属性因子录入,免除繁锁面积求算,便捷了各种图件的制作及档案管理,减少人力、财力,降低了工作成本,真正达到了“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做到了全县林地不重不漏;实现全县一张图、一套数据。可以一目了然清楚权属、四至界限、林种,为资源评估、流转提供基础数据。
4.2存在问题
(1)ArcGIS软件安装环境要求较高,易与电脑中已安装的其他常用软件冲突,不能运行,需单独安装使用。
(2)基层林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有限,参加ArcGIS软件培训机会少,软件中很多工具不能熟练掌握,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
(3)基层林业技术人员所用地形图绘制时间较早,亟待更新,部分卫星遥感影像分辨率不高,影响判读的准确性。
5应用发展前景
随着林业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推进,运用ArcGIS软件结合近期高分辨率的遥感数据和已有的一类、二类调查资料,构建全国统一的森林资源数据库,是建设新型森林资源管理体系的技术平台。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最终发展方向是推进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是完成我国森林资源监测和管理体系革新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新时期林业监管工作的一项创举,更是森林资源监测与管理走向全面数字化、信息化的关键一步。
(1)最终实现将林业决策置于可视化现实场景。可及时、迅速、直观地了解和掌握林地和森林状况,总揽我国林地资源区域格局,直观查看全国有林地分布,每块林地的现状包括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蓄积、林种、树种等属性信息,将林业决策置于可视化现实场景。
(2)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调查手段。林地“一张图”明确了林地的位置和范围,使一类清查抽样总体更加明确,使衔接全国森林资源一类清查和地方二类调查等不同尺度的森林资源监测成果成为可能,产出国家和地方相协调的“一套数”。
(3)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监管效率。林地“一张图”为建立林地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奠定了基础,使林业行政管理目标明确,提高了占用征收林地、森林采伐、营造林核查、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等动态监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精准度,实现全国森林资源监管“一盘棋”。
(4)实现“以数管地”向“以图管地”的转变。全国林地“一张图”将强化林地管理的基础,使占用征收林地审
核审批更加准确可靠,林业生产使用林地更为科学,行政监督检查真正实现了源头监管、全覆盖监管、环节监管和精细监管的目标。把林地粗放式管理变为数字化、程序化、标准化管理。
6结语
通过运用ArcGIS软件,森林资源的各项调查成果、林业各项工程小班、图库信息数据库等,都可以利用ArcGIS软件强大的制图和数据处理而制作出来,对森林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分析林分、树种、林种、蓄积等因子的分布,节省时间,提高效率。ArcGIS软件将在森林资源信息管理、森林经营优化决策、林业专题图的编制、天保公益林管理建设、森林灾害等方面发挥极大作用,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新的管理手段。
参考文献:
然而,行政服务中心毕竟是新生事物,由于各级政府没有考虑到自身的特点,各地在建设过程中又没有现成的经验可提供借鉴,使各地政府在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的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设好、发展好这一抓手,在地方政府投资促进工作中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投资促进的角度对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并从改善投资环境的提出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议。
一、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现状
(一)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背景
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源自上世纪70年代英、美等发达国家的舶来品,随着我国政府改革的推进得到了普遍认可。1999年,我国第一家综合性的行政服务中心——浙江省金华市集中办事大厅设立以来,到2010年,全国很多地方和部分国务院建立的行政服务中心近2100家。网络覆盖全国的省市、县和乡镇,成为投资者、社会公民办事的重要场所。
通过对我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调研发现,虽然没有在全国形成一个统一的名字,如:有的为“投资服务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市民中心”等,在管理模式、采用的技术手段、入驻的部门和服务的流程方面也不统一,但在基本功能和成效上体现了“服务”和“效能”的原则。
行政服务中心的组织性质。目前,我国各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在组织归属和形式上具有多元性,有政府派出机构,如天津市、大连市、青岛市等;有政府直属机构,如马鞍山市,西安市、台州市和安徽无为县等;还有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杭州市、漳州市、内江市和象山县等。不管是哪种形式和组织归属,作为政府服务社会的窗口和平台,行政服务中心承担着政府所属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审批业务进行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0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规定,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定为行政机构,才能对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切实履行监督、协调的职责。
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范围。政府所属部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在逐步拓展:一是纳入国有资产交易;二是纳入建设工程招投标;三是纳入公共服务事项。
(二)行政服务中心的基本功能及取得的成效
行政服务中心的基本功能主要有:
服务功能,即能够通过“一站式办公”平台,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监督功能,即能够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吃拿卡要”,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收取,加强了对预算外收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协调功能,即在涉及多部门联合审批、多单位推诿扯皮时能够协调帮助有关部门分清职能,理顺职责促进工作配合;
纽带功能,即能够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塑造亲民为民的政府形象,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示范功能,即能够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的新型运作机制,成为政府转变机关作风,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和效能型政府的示范和标杆。
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取得的成效。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形式,初步构建了集行政审批、行政信息公开、行政监督和政策与咨询为一体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二是对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公开,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促进依法行政,破除部门利益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为政府管理创新积累了经验;四是建设“一厅两网”,显著提高了地方政府行政信息化和行政公开水平;五是实行“五个一”运行机制,即“一个中心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次性收费”,全面推行“即时办理制、承诺办理制、联合办理制、网上并联审批制、全程代办制”等快捷高效的服务模式,让办事群众事半功倍;六是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实时监督,显著提高了行政监察效能和反腐倡廉工作水平;七是增强了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三)行政服务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行政服务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必要性的认识不足,有待进一步增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发展,全凭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而领导的重视程度,取决于领导的认识程度。从全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情况来看,解决认识问题是全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关键所在。二是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在全国的发展还不平衡。从了解的情况看,全国地县两级行政中心建设,发展较快,而且几乎涉及所有的地县,而升级行政中心建设,仍不在多数。三是行政服务中心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的作用,还不明显。是由于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旧体制的排异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行政中心的发展。四是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一般没有审批权,只派出单位一个收发室。这种状况不是普遍现象,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五是全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名称繁多,机构性质各异。如天津叫“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的称之为“便民服务中心”,有的称之为“政府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理应有统一的名称。
2.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其主要原因:一是法律地位的缺失,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和局部性,还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部门,这就对该机构,在国家层面的合法性带来问题。二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任重道远,政府部门服务意识还不强,以“审批代管理”的工作方式,在现实工作中,仍占上风,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上的水平不一。三是没有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格局。省级行政中心仍不在多数,国家也没有把各部委集中起来,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这就很难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格局。需要国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尽快推动各地区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改革的力度,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全国应有统一的步伐。
二、中外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模式比较
西方国家的行政服务模式。一是“一站式”服务。根据相关资料,英国自撒切尔夫人上台后,政府竭力推行行政改革,推行一站式服务,让公民在政府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时,只要在一个机关或窗件,就能完成所有程序。意大利也有类似机构。二是市政大厅。美国洛杉矶采取了市政大厅的方式,相关行政许可机关集中办公,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审批时,成立联席会,会议主席由不同部门轮流担任,且会议主席并无任何特权,只起到主持会议的作用。加拿大也有类似机构。三是“亲切服务运动”。韩国,对西方经验进行亚洲式整合,推行“亲切服务运动”,大办公制与窗口服务制。大办公制只一个部门或几个业务相近的公务员集中在一个大办公室办公,分为前台后台,办事人员可以直接看到工作情况,有助于消除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神秘感,推行政务公开。同时根据办件量和项目推行专门的窗口服务制,引进酒店式服务。
我国当前的行政服务中心模式。一是“收发室”模式。这种方式其实是一个虚设的集中办公场所,只作为一个对外收件、发件的窗口,行政人员集中办公,采用“通透式”的办公方式,但并不存在权力的协调与集中实施,只不过是一个物理上的几种办公形式,有关审批事项的处理基本上还是在原有的行政审批体制下运作。二是“集中许可权”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行政服务中心即成为直接实施主体,又成为行政许可的协调实施主体。各地现在都在尝试探索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工作,即把一个行政部门若干个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归并集中到一个科室,然后把这个科室整建制迁移到中心,并全权代表其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许可权,完成了物理模式上的集中。随着这种模式的不断创新、完善,中心逐渐成为面向社会的审批链条完整的行政许可机构。
除了以上两种模式外,我国还在探讨“服务型”的行政服务中心模式。按照《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要求,对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政府依法审批、高效为民服务的窗口,必须努力率先成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和法制政府的缩影。美、英、日、韩等经济发达国家都是“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政府为老百姓办事的机构叫市政厅。目前的行政服务中心具有服务型政府的雏形,今后需要努力的目标就是要紧随政府从无限向有限、从权力向责任、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过程,责无旁贷地成为体现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制政府的平台。政府的办公厅、办公室是政府负责办理行政机关内部文、会、事的机构,而中心则应该是本级政府或者由本级政府授权负责办理面向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经济事务许可的主体,这是政府工作具体事务中不可残缺的两个方面。因此,按照这种模式,行政服务中心将来准确的职能定位应是:代表政府履行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依法审批的监管协调机构,与此相适应,中心最终的发展方向应是成为类似西方国家的市政厅,代表政府集中办理所有面向社会和公众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宜。
三、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投资环境改善的典型案例
从2010年我国引资外资的排名上,排位比较靠前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都比较好。四个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沿海开放的地级市都走在了前列,相应的他们的服务中心建设方面也在向全国不断的输出“管理模式”、“创新思路”。
天津市的“行政审批、要素配置、社会服务、效能监察”四位一体管理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上海的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以及北京市首家24小时自助行政服务中心的启用等,都促进了地方行政效率的提高,投资软环境的改善。伴随着审批制度的改革、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投资环境的优化,外商投资的热情也不断的高涨。2010年,上海、天津实际利用外资均超过了100亿美元,分别是111.21和108.5亿美元,排在全国的第一、第二。北京和重庆也达到了63.7和63.6亿美元。四个直辖市的实际利用外资均在前十名。
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勇于创新,不断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方面取得新成效,如成都的“并联审批”、大连的“五合一模式”和苏州速度等。这些行政服务中心的大力发展有效的改善了地方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外商的好评和当地利用外资质量和规模的提高。我们将其模式作为案例整理如下:
典型案例一:并联审批 成都打造“快政府”
成都市行政服务中心2004年开始运行,于2007年7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行政审批的“”,开展了“一窗式并联审批”项目尝试,探索建立了“依法行政、提高效率、规范服务、方便群众”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该模式解决了行政服务中心存在的“只挂号不看病”的问题。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首席代表制和过错追究制,政务中心当场办结率达80%,创造了全国办一家公司仅需并联审批工作获得中国城市管理进步奖。成都高效的政府服务环境,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好评,成为众多世界500强企业竞相投资的场所,2007年被中国城市投资环境联合调查组评为中国内陆投资环境的标杆城市。今年上半年,成都新引进4家世界500强企业,成为中西部地区首个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达到200家的城市。
典型案例二:职能“五合一” 大连让软环境硬起来
大连市2007年开始探索,通过不断整合行政服务资源、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逐渐成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电子政务、信息、行政投诉办理职能为一体的综合平台,率先在全国实现了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职能的“五合一”体系。通过大力削减审批事项、强力推进网上审批、打造24小时不关门的电子政府,推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许制、绿色通道等,逐步实现了从“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到2010年,大连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行政许可项目最少行列,总体审批时限压缩了61%。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外资,据统计,2010年大连市实际利用外资达100.31亿美元,同比增长67%,规模和增速在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中名列第一。今年上半年,大连市实际到位外资46.7亿美元,同比增长25.7%,居全省之首。
中国外资 典型案例三:铸造完整审批链 彰显“苏州速度”
苏州市场行政服务中心先后经过2005年、2011年两次扩容,坚持“应进则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进驻原则,实施ISO90001标准体系建设,严格实行许可依据、许可主体、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法定时限、审批流程、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十公开”工作机制,实现了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型、传统审批向智能服务型、单一审批向综合服务型、串联审批向并联服务型的四大转变。在全国地市级中心率先推出以数据共享为核心的企业注册登记联合审批新模式,彰显了“苏州速度”。据统计,2010年苏州市全年新批外商投资项目1537个,增长6.8%,实际利用外资85.35亿美元,在全国城市排名第四,地级市排名第一。今年上半年,苏州实际利用外资52亿美元,同比上升3.65%。
通过对我国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行政服务中心成功经验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从“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那里改革的步伐快、精简的审批事项多、服务的意识强、现代技术信息手段用的多,则那里的投资环境就越好,相应的投资商越聚集,成为世界500强企业、大项目竞相投资的首选之地。
四、以优化投资环境为主导的行政服务中心改革趋势与建议
行政服务中心在我国运行十多年来,在实践中不断融入先进的管理思想、现代信息技术,减少工作环节,缩短审批流程,成为投资者选择投资地的重要参考因素。从投资促进的角度来看,服务型政府建设将更好的服务投资者,这是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首选方向。从比较典型的模式分析来看,有以下几种趋势:
趋势一:精简审批事项成为行政审批的改革方向。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实践中,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通过“一站式”审批来提高效率,方便投资者,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软环境。对投资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并联审批、联络审批等方面展开的许多制度和技术创新,成为今后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趋势。
趋势二:建立标准化的审批流程成为改革的目标。引进先进的国际管理体系,改善当前行政服务中心一些政府部门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流程、环节等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标准,成为大家学连模式、苏州模式的重点。编制业务手册、实行ISO9000、ISO9001等国际认证成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标准化审批流程的重要目标。
趋势三: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是实现“一站式”服务的手段。为了实现“一站式”的总体目标,推行电子政务,建设电子化政府是重要的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政府服务的“实体”与“虚体”的结合,实现单级审批网络体系、二级审批体系、三级审批体系的互联互通,以方便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向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自动化的信息和服务,从而构建有回应力、有效率、有责任的服务型行政服务中心。
趋势四:理顺部门关系、完善运行机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行政服务中心在进行集中审批、收费的时候,必然会触及部门和个人利益。因此,这就需要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完善、流程改造时不断调整组织结构,理顺职能部门关系,完善相关运行机制,与大部制改革进行呼应。
针对以上趋势,为更好的改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塑造地方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形象,变投资软环境为硬环境,变投资服务的慢政府为“亲民富商安商”的快政府,我们提出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对策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制度角度看,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统一的规范要求需要进一步的明晰化。将“投资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中心”等统一名称,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网络覆盖的要求,不断补充建设省级行政服务中心,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审批共联的机制等。
二是完善行政公开的机制和监察投诉机制。在简化审批事项、实行流程改造的同时加强政务公开和效能监察工作。开展行政服务中心的“阳光操作”,做到审批的法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并且公开的渠道多样化,如大厅的显示屏、网站、微博等。在监察方面,从现场办公评价器、服务意见反馈卡、设立投诉窗口、后期跟踪服务等对窗口的服务质量、内容、态度等进行评价。
三是积极推进管理创新。积极推进服务模式的创新,因地制宜的将“机构集中”与“业务整合”有机结合,实现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对应,相互之间不能偏废,不能缺失。在处理与工商、税务、海关、质监等“条”管理的职能之间合作时,从改善地方投资环境的大局出发,创新机制,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瞄准国际上行政服务中心的先进经验,不断引进国外的经验、企业管理的经验和国际惯例,不断开创“服务型”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赵永伟,唐璨:行政服务中心:理论与实践. 北京:企业出版社,2006
[2]段龙飞: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武汉:武汉出版社,2007
主题词:招标投标条例认识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对《条例》的出台和《条例》的内容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国家推进招标采购制度,促进公平竞争、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招标投标在成为保证公共采购市场公平交易主要手段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特别是江西萍乡出现2亿多元的招投标窝案,涉及串通投标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员涉嫌违纪的案例,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国家于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国务院613号令,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国家贯彻落实《条例》采取的措施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上明确表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1)做好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宣传、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条例》、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
(2)清理完善配套规定。各部门、各地方要对涉及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出台。
(3)加强监督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4)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我们对工程建设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纯洁招投标环境非常有利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剖析,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条例》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完善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的具体规定
1.进一步强调了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2.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和范围
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做了相应的规定,在招标实践中经常遇到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的适用法律问题,特别是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和服务,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和政府采购部门对该招标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争议很大。《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进一步说明,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相协调。
3.对投标人进行了限制
为了逐步消除类似“父招子中”等关联情形,根本改变目前国有大型企业自身全面配套、体内循环,市场化资源配置程度不足的现状,《条例》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条例》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加强监管,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为了解决原来由财政部门、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头管理的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得招标更加规范,监督更为有效。
5.对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况做了详细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条例》又明确了可以不进行招标5中情形:(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是指独立法人的采购人,不包括其母公司和子公司。
6.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6种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7.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以前评标专家没有充足的证据无法对串通投标进行认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5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十条的规定了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使评标专家对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了认定的法律依据。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更加具体
对提交的保证金金额做了明确规定,取消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80万元的限额,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增加了借用资质和串通投标的成本,可以减少上述现象的发生。
9.加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已经印发,管理办法将要出台,政府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利于共享专家资源,对规范评标非常重要。
10.规范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行为
《条例》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解决了部分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
《条例》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公平公正。
11.明确规定了标底及标底的作用
招投标实践中经常以标底作为价格分评分的依据,标底的作用过大,投标人想方设法都要得到标底,经常造成泄漏标底等违法违规现象,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和使投标更能有效竞争,《条例》明确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2.对法定废标做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未对法定废标做出规定,为使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正确认定废标,《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7种否定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3.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条例》第八十一条重申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障严格执法,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对投诉和处理做了详细规定
《条例》分别对投标人投诉的时限,以及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招标人泄露标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作为投诉的前提条件。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避免行政监督部门推诿扯皮。
15.禁止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行为
招投标实践中,时有招标人在投标人中标后与其重新谈判或协商,与中标人订立与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条例》对此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在第七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16.明确要求使用《标准文本》
《条例》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为规范招标,我国已陆续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货物的标准招标文件文本正在编制中。
17.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
18.对招标师资格予以明确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该规定可有效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的职业素质,强化从业人员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
19.鼓励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不仅能提高效率、节能减排,更重要的是信息一体化(行业、地域一体化、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以及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因此,《条例》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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