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8 14: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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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目前,有关黑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职业病危害识别与分析方面的报道很多[1-4],但对贵金属冶炼行业职业病危害分析的报道甚少[5]。金属冶炼过程工艺复杂,涉及面广泛,几乎所有的生产过程中都有可能产生危害作业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6]。贵金属冶炼也不例外。贵金属冶炼过程中存在铅、浓硫酸、浓硝酸、液氨、水合肼和氯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稍有不慎,都将引起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和爆炸事故[7-9]。为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本文通过罗马尼亚职业事故和职业病风险评估(MLSP)方法对该贵金属冶炼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风险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价,为该行业职业病危害控制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研究对象为2014年某贵金属冶炼厂年处理阳极泥2600吨技改项目。主要评价范围为焙烧车间、湿法车间、铸锭电解车间和氨回收系统等。
1.2方法
1.2.1工程分析该项目生产原料为阳极泥,主要产品为黄金、白银,副产品为硫酸铜、硫酸铵、粗硒及15%氨水(15%氨水回用于生产系统)。该项目采用先进的湿法工艺进行处理,得到金粉银粉,经过电解提纯,可产生高品质的金银锭。
1.2.2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检测通过现场调查,结合该项目的生产工艺、原辅料特点分析,该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高温、铅尘、铅烟、硫酸、盐酸、二氧化硫、氨、肼、碳酸钠、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其他粉尘(焙料粉尘、氯酸钠粉尘和亚硫酸钠粉尘)。按照GBZ159、GBZ/T160、GBZ/T189和GBZ/T192的规定和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特点,分别选择对噪声、高温、铅尘、铅烟、硫酸、盐酸、二氧化硫、氨、肼、碳酸钠、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粉尘进行检测。
1.2.3MLSP方法按照《国外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指南》[10]中的MLSP方法对各岗位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该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时间、接触浓度(或强度)和危害程度等确定重点岗位,根据最常见后果的严重性等级和发生后果的可能性等级确定工作场所的风险水平,常见后果主要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中的级别以及临床诊断分级,最轻级别一般为常见后果,最高级别为严重后果[11]。本次评估考虑到常见后果的发生频率高,对帮助企业评估和处理不同层次健康风险具有实际指导意义[11],本项目仅对最常见后果进行评价。
1.2.险评估结果验证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判定结果进行验证。根据文献报道,与工人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进行比对。
2结果
2.1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有1个岗位的高温(WBGT指数)、1个岗位的粉尘、1个岗位的铅尘和1个岗位的铅烟浓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超标对象分别为马弗炉进出料岗位的高温、敲料岗位的其他粉尘、敲料岗位的铅尘、马弗炉进出料岗位及巡检岗位的铅烟,见表1。
2.2MLSP风险评估结果马弗炉进出料岗位和铸锭岗位接触的高温导致头晕、头痛、心慌、疲乏等不适感判定为非常低风险;敲料岗位接触的铅尘、马弗炉进出料岗位和马弗炉巡检岗位接触的铅烟风险水平为高风险,其他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水平为低风险。各岗位的综合风险水平如下:马弗炉巡检岗位为5级(高风险),敲料、马弗炉进出料岗位为4级(中等风险),浆化釜、分银釜、分金釜、分金压滤、分银压滤岗位、银铸锭和金电解操作岗位为3级(低风险)。
2.3风险评估结果验证
2.3.1风险评估结果马弗炉进出料岗位、敲料岗位的风险评估结果为中等风险,马弗炉巡检岗位的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与现场检测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结果一致。马弗炉进出料岗位的高温和铅烟超限倍数、敲料岗位的其他粉尘超限倍数、敲料岗位的铅尘超限倍数、马弗炉进出料岗位的铅烟超限倍数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的要求。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229.1—2010、GBZ229.2—2010、GBZ229.3—2010、GBZ229.4—2012)对
表2中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情况如下:敲料岗位、马弗炉巡检岗位和马弗炉进出料岗位为Ⅱ级(中度危害),其他岗位为0级(相对无害作业)。2.3.2体检结果工人均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健康检查,未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该项目共72人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为100.00%,体检异常61人,体检异常率84.72%。体检结果中1人有多项指标异常,出现异常情况最多的前三项指标分别为高血压或血压偏高、心电图改变和两肺纹理增多,其中高血压或血压偏高20人(27.78%),其中马弗炉进出料岗位4人,占20.00%,分金压滤岗位3人,占15.00%;心电图改变20人(27.78%),其中马弗炉进出料岗位5人,占25.00%,分银釜操作岗位3人,占15.00%;两肺纹理增多17人(23.61%),敲料岗位和浆化釜操作岗位各3人,在两肺纹理增多者中各占17.65%。
3讨论
该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部分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相似[2-4],但由于本项目贵金属冶炼的生产工艺及原辅料与其他有色金属冶炼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有其特殊性。本项目采用湿法冶炼技术,在酸性介质的水溶液中进行化学处理、分离杂质、提取金和银;采用阳极泥为原料,根据第三方提供的成分检测报告,阳极泥中主要成分和含量从高到低分别为银3.0%~30.0%、铅5.0%~25.5%、铜5.0%~25.0%、硒0.0%~8.0%、硫2.0%~3.8%、镍0.5%~0.8%、金0.03%~0.7%、碲0.0%~0.39%和砷0.0%~0.37%。本项目对铅进行了现场检测和分析,其他元素对工人的危害情况有待进一步研究。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普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粉尘及重金属,且这些有害因素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3,5,12-13]。本项目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别是高温、粉尘、铅尘和铅烟,与文献报道中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有害因素超标情况稍有不同。
MLSP方法为罗马尼亚根据欧洲标准颁发的职业事故和职业病风险评估方法[14]。与国内现行的评价标准相比,《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229.1—2010、GBZ229.2—2010、GBZ229.3—2010、GBZ229.4—2012)和MLSP方法均适用于化学和物理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以职业接触水平为重要依据来判断;MLSP方法为定性评估方法,不以职业接触水平为依据,而根据风险因子对人体作用后果的严重性和可能性来确定风险等级,健康后果分为最严重和最常见后果,可对这两个后果分别进行评价,但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等级较难判断,主观性较强,这与文献[14]报道一致;MLSP加权平均后风险水平降低;MLSP方法可对工作场所的总体风险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这明显优于国内现行的评价标准。自2001年建厂以来,该企业未发现铅中毒病例,但存在尿铅超标的现场,并据文献[5]报道,金银炉操作岗位存在铅吸收病例,因此铅中毒的发生可能性判定为频繁,根据铅对人体最常见的健康损害(铅中毒)的严重程度判定铅的后果严重性为重大,因此接触铅的岗位的风险水平判定为高风险;马弗炉进出料岗位由于高温的接触时间短,休息室设置了冷风机,高温引起的头晕、头痛、心慌和疲乏等先兆中暑的健康危害较轻微,发生可能性低,因此高温的风险水平判定为非常低风险。高血压或血压偏高、心电图改变可能与接触噪声、高温、铅尘和铅烟相关,有文献报道[15-17],噪声和高温可对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产生不良影响,铅尘、铅烟可引起血压升高和心电图异常。体检异常情况与风险评估结果一致。
在本次风险评价过程中可以发现,敲料岗位、马弗炉进出料岗位和马弗炉巡检岗位为本项目的重点控制岗位,建议企业提高自动化程度,加强马弗炉的密闭性,敲料区域设置除尘措施,必要时进行加湿处理,加强工人的健康监护。由于阳极泥中的重金属和非金属元素的成分和含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建议企业对不同产地不同批次的阳极泥的成分进行自测,以更好地选择防护措施。同时应加强操作不当、设备设施故障、密闭空间、化学品泄漏等特殊工况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的演练,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综上所述,MISP方法可用于贵金属冶炼厂的噪声、高温、粉尘和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该方法与国内现行的评价标准相比,更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但还需要更多现场研究证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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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三、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四、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对劳动者上岗前、在岗中以及离岗时实施动态、连续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紧急健康危害事故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等,建立健康档案。
六、针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不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损伤规程等。
七、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有关待遇;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八、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危害防护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
十、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不得拒绝卫生监督人员实施卫生监督。
十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职业病严重危害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职业危害日趋严重,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据卫生部对乡镇企业职业危害情况的调查,全国×××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其中×××的企业未配备任何防护设施,×××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近×××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几种主要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检出率达×××。职业病除了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难度很大,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很大经济负担。因此,职业病防治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不仅能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而且是保护劳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以来,我旗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随着我旗煤炭、高载能等工业企业的迅速发展和新材料、新工艺技术的引进,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等理化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职业病防治面临更加繁重的工作任务。
造成我旗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发病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用工单位存在短期行为,过于看重当前经济利益,不重视甚至不配置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旗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有效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身体健康。
三、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对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禁止。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用人单位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支持配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和验收工作。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要确定由专人实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评价制度,定期向卫生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监测结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接受各类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旗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二是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治理职业病危害。对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广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在技术和项目的引进过程中,要把经济利益和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机结合起来,防止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发生。
三是要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明确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定责任,督促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指导企业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帮助企业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管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四、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1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内的职业病是由国家规定的法定职业病[3]。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劳动者职业生涯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历史,是职业病诊断非常重要的依据。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交以下资料: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及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4]。根据这一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要求劳动者在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的同时,提供《职业史及用人单位信息表》,内容包括:①劳动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和通讯地址;②用人单位信息(由用人单位填写),包括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企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组织机构代码和联系部门及联系人和联系人电话等;③职业史(由用人单位填写),包括劳动者工作单位、起止时间、工种/岗位、每天工作时间、接触的危害因素和防护情况等;④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意见(是同意或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内容需进行说明)等。为避免争议,常规采信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往往最好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有效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和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双方签字盖章认可;若双方有争议,应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或(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③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作用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归因推定原则。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采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1用人单位拒绝为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签字盖章笔者在尘肺病诊断工作中,遇数起患者于几年前(时间长的达七八年)离开用人单位时,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离开用人单位后一直在家务农,患病后要求进行尘肺病诊断。有关用人单位以未曾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几年前已离开用人单位,现已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亦不清楚其离开后的几年在哪里工作为由,不予开具劳动者既往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粉尘接触史证明,并拒绝在《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签字盖章。
2.2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而病理解剖或临床表现支持诊断为职业病例1,当事人韦某于2013年5月6日上午9时多开始,在某市火车站负责焊轨辅助工作,13时出现乏力、全身大汗、站立不稳及神志不清,14时10分左右被送到该市人民医院救治。5月1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临床死亡诊断为:多器官功能衰竭(热射病可能性大)。对死者进行病理解剖学检验的结论为:死亡原因符合热射病所致多器官(心、肺、肾、肝及脑)功能衰竭。死者家属于2013年7月向本院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用人单位无当时工作场所的气象条件检测资料,不能提供高温危害接触史及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例2,某用人单位在对工人廖某工伤事故报告中写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初步估计是因为废液中含有微量砷化氢,廖某可能在作业时接触到废液中的砷化氢造成中毒”。其中的“初步估计”、“可能”含糊其辞。廖某的临床病历资料支持砷化氢中毒的结论。
2.3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患者临床表现不相关一般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劳动者的强度和时间超过机体的代偿功能时,才出现相应的职业病临床征象,存在显著的剂量-效应关系[3]。例3,1例尘肺病贰期的案例,该患者有3家用人单位的生产性粉尘危害接触史。在最后用人单位接触粉尘仅17d,有该单位的粉尘接触史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盖章确认。该患者述称在前面2家用人单位共有20多年的生产性粉尘危害接触史,但这2家用人单位均拒绝对其粉尘接触史证明材料进行盖章确认。显然17d生产性粉尘危害接触与尘肺病贰期临床表现不吻合。例4,劳动者要求进行尘肺病诊断,填写了多项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前面几项与接触粉尘有关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无用人单位盖章确认。最后1项从事非粉尘作业的“酸雾”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有用人单位盖章确认。
2.4劳动者仅能提交多人按手印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材料由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用人单位为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签字盖章,无法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劳动者自行撰写材料后,找几位工友作证明并按手印,提交给职业病诊断机构,以期作为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材料。
3讨论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及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双方签字盖章认可时,职业病诊断机构通常会采信上述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材料作为判定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但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劳动者健康损害不相一致时,又或劳动者有职业病损害而用人单位不能明确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采信就会面临如何取舍的问题。
3.1用人单位拒绝为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签字盖章问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4项职责中,没有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具有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的职责[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劳动合同是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是劳动关系的仲裁机构。由于历史原因,不少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保留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加之离岗时间较长,这时原用人单位多数会用各种理由,拒绝为劳动者既往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签字盖章。出现这类情况,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仲裁劳动者工作年限,工种/岗位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的裁定书(或劳动者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讼,法院经审理作出的判决书)提供给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机构,此时即便用人单位不签字盖章,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机构也应采信有关裁定书或判决书中的有关该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裁决内容,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依据。
3.2劳动者有职业病损害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采信劳动者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经病理检查证实的职业病,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应结合有关机构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取证分析,才能对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进行采信。对于例1韦某的案例,本院经向气象部门了解当时的气象情况,向用人单位了解工作场所情况,根据当时的气温、湿度、地面辐射、韦某的临床表现及病理解剖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对高温作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出采信,认定“不能排除韦某发病当天有从事高温作业的可能”,诊断其为职业性中暑。劳动者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临床表现为职业病损害,与提供的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不符合剂量-效应关系,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也应予以采信。如例3的尘肺病贰期患者,其在最后1家用人单位的17d生产性粉尘接触史显然不可能导致其罹患尘肺病贰期的后果。但由于前面2家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有关患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资料,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该患者在最后的用人单位从事粉尘作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明确,该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诊断其为尘肺病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