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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稳定性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28 16: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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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稳定性

篇1

一、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可以承包土地,承包期30年。这种土地制度造成了农村人人有地,但都不多的局面。另外,宪法规定“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既不能出卖,也不能转让”;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限,这限制了长期投资者受让承包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对国家征地仅的滥用导致了土地的过度征用(蔡继明,2007)。这大大增加了受让承包权的风险。楼惠新(2002)认为有三个因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土地产权不明晰,七地产权市场不完善。户籍制度限制土地流转。凡此种种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农民都只耕种自己承包的少量土地,土地很难从种植能力低的人手中流转到种植能力高的人手中。这就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二、小农经济为什么无效率

第一,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从而减缓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相对于小农经济,规模化生产的好处显而易见:易于实现生产机械化,从而节约成本:规模化经营可以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可以促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规模化经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新技术的研发。李燕琼(2004)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她通过对日本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研究发现规模化生产导致了较高的专业化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二,小农经济导致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和偏高。在物资紧缺时期,国家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收购农民的农产品(主要是粮食),这释放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力。随后国家逐渐放开了农产品的价格,使其市场化。市场化了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使得农民承受了很大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农民开始与当地的龙头企业签订契约以规避风险。然而,市场价格的不稳定使得契约的履约率很低(赵西亮,2005)。据有关资料,农产品相关的契约违约率达到80%(刘凤芹,2003)。事实上,我们认为这种契约是一个零和游戏,且受伤者多是农民而不是龙头企业。无法移除的风险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小农经济会内生地产生价格波动。这源于代表性农民特有的成本结构:农民进行小规模农业生产投入的固定成本(土地成本)很小,这是因为由于流转的困难,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很小。由于小农经济很难进行专业化生产,因而农民选择改变种植作物的种类的固定机会成本就很小(考虑专门方便面制造商该行造汽车将产生巨大的机会成本:包括该企业特有的方便面制造技术,铺好的方便面销售渠道等)。这就使得小农经济中农民可以灵活地从种植白菜转而种植芹菜,或者从种植豆角转而种植黄瓜。

另外,也源于农产品行业的特点:靠预期价格下决策,而在下一期获得收益(考虑农民1月份依靠预期价格决定种植大白菜,要到6月份大白菜收获时才能兑现决策的收益)。

由于小农经济的上述两个特点,将会使得大量生产技术相似,依靠自身的预期价格作生产决策的小农以一种难以把握的规律参与到各类农产品生产中,从而造成价格波动。

第四,小农经济将会造成农产品价格偏高。这里是说,小农经济相对于规模生产和专业化经营来讲,将会造成农产品总体上价格偏高。当然,由于小农的预期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相差很多,从而使得某类农产品供给过剩而价格低廉。小农经济由于生产效率不如专业化生产来得高,所以平均成本要高些,价格自然也高一些;再加之小农经济自身也不能有效率的安排生产,会进一步拉高平均成本,拉高价格。

第五,小农经济导致耕地利用的无效率。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造成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这都会降低耕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增加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下,以低廉的价格承包土地对于农民来讲相当于一种补贴。根据上文的分析,这种补贴是无效率的,因为这种模式的存在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也使得土地的利用无效率,这些都使得土地的价值远低于土地的潜在价值。作为一种补贴,它还增加了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不仅体现在物质上,还体现在意识层面上。这无益于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小结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相当于给了农民一种无效率的补贴,用土地作为补贴这种做法降低了作为补贴的土地的价值,并增加了农民进入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不利于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农民承受很大的风险;整体上无效率的农产品生产使得其价格高于规模化经营时农产品的价格,给消费者的福利带来损失。

参考文献:

1.赵西亮,朱喜,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商品契约稳定性研究[J],当代财经研究,2005(2).

篇2

中图分类号:F27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2-0051-04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我国合作社发展而言,存在着两个路径选择:一是保持合作社性质,并不断发展和完善;二是由合作社发展为股份合作型企业。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型企业演进的机理是,合作社面临资本的挑战,一人一票和资本报酬限制原则将制约其吸引资本的能力,而采取股份合作制,可以吸引外来资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额外资本)和社会资本(非社员的资本),这也正是合作制在新的条件下的创新。有的股份合作型企业还会向公司型企业转变。我国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群体的弱势特点,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如同合作社一样,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但是,对于非农产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过渡性组织形式,这是由其产权结构及其运作机制所决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合作社相比,允许资本参与分配,增强了吸引资本的能力,这是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企业演变的动因;同时,由于我国农村人均资源的微小化,使得股份合作制具有事实上的妥协困难①。这种演变,是伴随着相关法律和法规建设进程而进行的。因为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制度变革需要以强制力的规制形式确定游戏规则,从而保障以产权明晰为根本特征的市场要素配置,而这些制度保障都是针对合作经济的不稳定性(脆弱性)而设计的。

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从立法的基本层面界定了困扰我国基层合作社关于产权、组织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农村合作经济主体进入市场确立了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我们确定了符合经济人假设前提的边界。那么在合作经济逐渐趋于市场化并整体转好的当前,其主体企业内外因素是否协调趋于稳定了呢?如果是,又通过何种模式理解并解释这些现实因素对股份合作联合体的影响?这正是本文所关注的内容。下面我们试图以影响供销社企业财务结构质量的内部财务运行因素、组织结构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文献回顾

工业化以前,小农经济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和地区。恰亚诺夫(Chayanov,1925)提出农民家庭经济单位的“劳动―消费均衡公式”。在他的“劳动―消费均衡论”里,均衡点是不确定的,它受到影响劳动辛苦程度和影响家庭需求的各种条件的限定,亦即家庭农场主的个人效用的难以测量性。这里如果换个角度思考,不妨认为恰亚诺夫是想表明农民家庭经济具有一定的低效性。我们不难发现,现实的小农经济中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小农经济及其合作经济体内存在着不稳定性。

刘易斯(1988)的“二元经济”论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是由两个不同的经济部门组成。其中的传统部门主要是自给自足的农业及简单的、零星的商业和服务业,其劳动生产率很低,边际劳动生产率接近于零甚至是负数,存在着大量的隐蔽失业。从生产方式上看,传统经济部门是“维持生计”的产业。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部门的任务就是为工业输送剩余劳动力,以廉价劳动力为工业部门创造利润,累积扩大再生产的资本;在剩余劳动力未输送完毕之前,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很难提高,始终处于停滞状态。从刘易斯的理论不难得出农业及其经济体是工业的附庸这样悲观的结论。

但是,舒尔茨(1964)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农业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源泉,“对于农业能否成为经济增长的一台强大发动机,已不再有任何怀疑了”。但是,他强调只有现代化的农业才能对经济增长做出重大贡献,而使用传统要素的农业无法做到这一点。所以,舒尔茨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化的农业。

故而,大家可以知道小农经济的弱项――脆弱性,难以妥协;也知道小农经济的发展前途――适度的集约,现代化。那么,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农村的基本国策是家庭承包制,而且保证30年不变,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经济仍旧没有跳出小农家庭经济的圈子。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促使小农经济变化的一个因素――合作经济。我们知道,任何资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需要依靠生产资本的集约和商品流通的,这同样适用于将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化的农业,而合作经济以及供销社基层社和农村的天然联系,无可退让地担当了这样一个角色。从合作经济在我国发展的近况来看,合作经济的实体企业已逐渐在适应市场经济,并借助我国对于农村的倾斜政策,获得新的发展,而这种新的发展的一个最基本的效应,就是促进农村商品物资流通、扩大人员的就业和提高农村产业深化和现代化。

在看到合作经济的优点时,我们也要看到合作经济的弱点,那就是因为基层社的主体还是农民或面向对象是农民,所以基层社本身还带有一定的“脆弱性,难以妥协”倾向;另外,由于制度等因素的惯性制约,基层供销社本身还带有“低效”性质。

当前涉及财务结构质量的研究较少涉及合作社企业财务问题,近期文献中,李心合、葛志兴(2000)指出财务结构的合理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但财务结构分析一直局限于几项传统指标的浅层次分析,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多角度分析的需要。此外,张新民、王秀丽(2003)提出与企业财务状况质量特征有关的概念体系至少应该包括资产质量、资本结构质量、利润质量和现金流量质量,并从上述方面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质量特征进行了研究。

我们注意到,就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看,尽管有些研究也涉及到了合作社企业财务问题,但大多不够深入或局限于传统财务指标的定性研究,其背后隐含的深层联系并没有揭示出来。

三、对影响合作经济企业财务结构质量因素的分析

我国合作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与其他国家不同,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其发展经历了“三上三下”的曲折路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合作经济便遇到了重大挫折,20世纪90年代,全供销社系统曾经连续8年亏损,直到1999年,供销社系统的经营状况才开始逐渐好转。我们认为,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供销社系统的经济实体会成为真正的具有市场特征的运行主体。

(一)样本选择

近年来,尽管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相对较好的时期(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倾斜),但是,从其转型的时间和效果来看,还存在着不稳定性,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主要考察供销社系统内各省的汇总情况,选择样本的期间定在全系统经济稳定发展时期。由于相关因素限制,我们仅获得了全国供销社系统2004年和2005年的统计数据,共获得以省供销社系统为对象的60个样本。

(二)指标说明

企业的财务结构质量表现在很多方面。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更主要是出于对供销社系统企业财务结构质量稳定性考虑,在进行变量选择的时候,主要是从内部财务运行因素、组织结构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三个方面进行选择。

财务质量(CWZL):以基层社的全国平均值设置哑变量,超过平均值为1,否则为0。

利润(LR):考虑到基层社的实际情况,选用传统的利润来进行表征。其中按照基层社业务的分类设计其辅助指标农资利润和棉麻利润来计算利润总值。

内部财务运行因素: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财务运行稳定应当是实际资产利用程度高,长期资金比例适宜。这里将相关因素分为两组:待处理流资损失(LZS)、不用固定资产(BYG)和流动负债金额(LFZ)、长期负债(CFZ)。我们认为,由于合作经济的业务周期等客观因素以及相关制度的影响,这些指标能比较现实地从短期和长期资金的结构反映其运行的财务稳定性。

组织结构因素:供销社系统的资金结构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供销社资本、社员社股金和社员股金,这里我们把社员股金同供销社资本的比例称之为股权集中度(JZD),并以之来表征供销社组织结构中的股权控制倾向。供销社的社员股金从单个资本量来看都是比较小的(其中基层社中净资产基本集中在10万~50万元之间),很难产生简单再生产的规模效应,所以社员股金比例的加大,无论从产权的意义,还是从利益分配权的索取,及至经营机制的转变,都有着相当的现实意义。

外部影响因素:对于以往和现在的供销社基层社而言,来自制度的因素始终存在并一直影响着其运行。这里将收到的地方资金(CZJ)和地方收取的费用(DFF)作为外部影响因素。

(三)研究方法、结果及探讨

对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内部财务运行因素、组织结构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三个方面因素使用SPSS软件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具体结果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

财务质量和利润、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收取费用、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在0.05水平上显著,这些都支持了我们在设置这些变量因素时的逻辑方向;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它们的相关系数都不大,这可能同宏观统计数据归聚后信息量减少有关。

长期负债和所有因素关系都显著,这说明长期借贷资金的比例是影响财务结构质量稳定的重要因素。就现实状况而言,供销社系统的平均权益比例2004年、2005年分别为1.695和1.013,这从事实上证明了这点。

地方资金和地方收取的费用是我们提到的影响财务结构稳定的外部因素,它们的存在表明了制度的影响。在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现状下,对于合作经济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资金的供给和索取),事实上直接影响着合作经济主体的生存和发展。

更为突出的是股权集中度同财务质量、利润、长期负债和地方收取的费用在0.0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主体企业的宏观运行稳定同股权的控制倾向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充分说明了我国从规制层面确定产权主体的经济意义我国合作经济法的一个主要贡献就是为合作经济主体赋予了法律上的保障,这里同样说明了这一点。。

四、结语

上述研究表明,在经济转型的现实国情下,合作经济企业运行的稳定性是同其主体企业内部财务运行因素、组织结构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等主要方面紧密联系的。尤为显著的是股权的明确对于合作经济发展稳定的重要性日益显示。对地方资金和地方收取的费用的分析表明,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要逐步巩固既有的改革成果,要充分认识到现代企业的产出功能除受制于投入要素的功能外,还受制于系统自身结构状况和外部因素影响。

总之,在企业乃至整体产业投入向产出的转换过程中,结构状况必然会影响其转换效率,进而引起系统产出功能的非线性变动。因此,重视结构研究,改善结构质量,才能提高系统产出功能,才能进一步优化合作经济的结构质量,增强合作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李心合,葛志兴. 2000. 财务结构分析的新思路[J]. 浙江财税与会计 (6).

刘易斯. 1988.二元经济论[M].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42.

舒尔茨. 1987. 改造传统农业[M]. 北京:商务印书馆:104-106.

张新民,王秀丽.2003. 企业财务状况的质量特征[J]. 会计研究 (9).

CHENNERYED H B. 1988. Development economics manual[M]. London:288.

The Stability of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Operation in China:

Study of Quality Factors of Financial Structure

ZHANG Heng LI Changan2

篇3

【关 键 词】小农经济/公共产品供给/二元结构

【 正 文】

一、土地制度和小农经济:“二元均衡”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变动趋势

西方制度经济理论指出,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导致不同的制度绩效。因此,以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农业经济效率时,必须考察特定的产权安排背景。事实上,在经营方式和效率等方面,中国传统农业所体现出来的特点,与其特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有着极强的相关性。

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里,在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合法的制度安排下,土地的兼并成为一种不可抑制和逆转的必然趋势。兼并者为了从土地资源中获取更多的地租收益,有最大限度扩大土地规模的激励。在一定的技术生产条件下,他会选择能够最大化其地租收益的人地结合比例,这与资本主义中企业家行为选择存在着相似之处,就是以最佳的规模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大土地所有者会根据土地占有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假定技术条件是一定的),来决定租佃或雇佣劳动者的多寡,吸纳或渗出农业劳动者,产生如傅筑夫将中国的土地兼并与英国的圈地运动比较研究后指出的,土地私有和兼并造就了大量的农业无产者,使中国的租佃关系中土地所有者一方能够对租税进行极端索取,对农民残酷剥削,农民只有以此作为交换才能与土地相结合,从而“在形式上也形成了像鸟一样无拘无束的无产者”。[1]

这些农业无产者失去生产资料又不能全部被大土地所有者吸纳,就产生了极大的生存危机。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城市工商业不够发达,农业中产生的相对过剩人口没有渠道渗出,游离在生产领域边缘,成为社会动荡的根源和威胁统治者生存的一个群体。因此,国家就必须担负起安置流民的责任。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将国有土地平均分割,给无地农民经营。这就是均田制,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种最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意义的土地制度安排。国家将国有土地平均分配给他的编户齐民,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稳定可靠和最大限度的租税来源,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政局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当国家使土地承担起这种农业失业人口“蓄水池”的功能时,对于人地结合的比例是否为一定技术前提下的最佳规模,可能考虑的就会比大土地所有者欠缺得多。

马克思在论述这种小农经济时说: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2]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不断扩大的应用。[3]据此,长期在我国史学界就有观点认为,这是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不能发展的根源,甚至造成了对现代化进程的阻碍。

近年来开始出现其他角度的分析,认为这样的经营特点造成了高效的农业,对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繁荣作出了贡献。赵冈就认为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较合适的经营方式。一来是农业生产所要求的最佳规模不大,二来因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的:首先,农业生产工作的监督很难,因此监督费用会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很多。其次,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业耕作的各个环节工作质量无法按规定的标准来逐一检查,各环节步骤质量的好坏,只能从最后收成的好坏多寡体现。这样一来,家庭农场因依靠家庭成员而具有可靠的激励机制,比大规模农业生产要有较大的优势。这种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耕作方式,是在井田制私田经营中,以及土地私有后自发形成的经营方式。国家在为了安置个体家庭分配土地给无地农民的均田制度中,沿袭了这种经营方式。对于大土地所有者,多采用租佃制方式将土地租给佃农,尤其是土地规模大时,也同样体现出大土地所有和小土地家庭经营的特点来。虽然在后期土地经营中出现了雇佣制,但是根据考证对于租佃制或雇佣制的选择中,雇佣制的替代与土地所有者性质与其土地规模大小虽有一定的相关性,更重要的却是来源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傅筑夫认为在中国,土地兼并导致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伴随的是经营规模的不断缩小,经营方式的更加分散。有经济学家称之为中国农业经营的“过密化”。这种特色的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能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是依靠国家的支持实现的,这种支持一方面体现在国家通过政策(如均田、摧抑兼并等)稳定保持土地产权结构和经营方式上,另一方面,在农业领域中国家主动承担起了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创新和推广、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也成为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

二、公共物品的供给与小农经济的保障

1.传统农业中的技术创新和信息传播

前文论及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合法化对农业产生的影响,首先是产生出大量的与土地相脱离的“自由人”。这些人的存在会对政权的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更重要的是,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也还难以提供如此多的剩余产品养活过剩人口。因此,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安全,“授田与民”来达到“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的目的,另一方面为了能从产出中提取更多的租税收入,统治者对于能够提高授田农户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产量的技术创新和推广十分重视。为此,各朝统治者都不遗余力地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新的工具,通过提高土地单位面积的产量来增加总的产量。在土地授民的基础上,推广农业技术和指导农业生产成为了历朝历代统治者责无旁贷的职能。

反观中国农业社会经济史,农业技术的发明、使用和推广都深深打上了国家行为的烙印。早在汉武帝的时候,就曾在全国范围内由政府倡导新技术和新工具的采用,大力推广犁耕和新的耕作方法(代田制和区田制),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政府出面在全国推动农业生产方法的转变,从而在短期内普及了新的技术,并迅速提高了农业产量,使中国农业生产就此走上精耕细作的道路。

国家以完备的层级官僚体制为依托,承担起技术创新和推广的主要责任,在客观上部分地替代了市场形成的自发力量。以至于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封建地主政权虽然不是由于管理水利灌溉而出现的东方专制国家,但在实行重农政策,保护小农经济时,却类似地采取了一系列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的措施。在国家干预下的几次重要的农业耕作工具的发展推广使用,先进的耕作方法传播普及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足以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市场自发形成的传播机制有很好的替代性。

同以上分析相映证的是,在我国传统农业技术创新和传播中,最活跃的行为主体是统治者在各区域中对农业生产负责的人,某些朝代称之为农官。据史料记载,很多当时先进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的创新也多是来源于他们的聪明才智。他们集农业生产者、技术使用者和租税收入执行者于一身,既有农业生产的实践经验,又兼有国家赋予的提高生产率的职责,是当时最具有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以及传播动力和传播能力的行为主体。固然有提高国家收入的意图,但这种模式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有很高的贡献率。这也可以看作是国家为了换取收入而向在国有土地上劳动者提供的一种服务。

随着国家经济控制权力被削弱和侵蚀,均田制度的逐步瓦解,这种技术创新和传播的信息体系也因之解体了。因此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后期,农业生产技术方面再没有发生什么重大的突破,更多地是对原有技术体系的细化和完善。相较于国家主导型的技术创新和推广机制而言,这一阶段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值的提高,更多地体现了市场化导向的特征。

2.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

小农经济细微的生产组织和广泛的地理分布不仅带来了农业生产上技术变革的麻烦,而且使得“公共物品”——水利工程灌溉设施及运输仓储等方面产生了先天供给不足的缺陷。对于自然条件不稳定、不平衡的农业大国,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保障稳定的农业产出和防止因天灾引起的农业波动,统治者以其所获取的租金中的一部分用于向社会提供必须的服务。这类服务的特征是必须有庞大的资金支持,有序的协作、计划和组织,复杂的技术和相应的大规模的劳动投入,这是国家机器所拥有和擅长的能力,可以凭借整个国家掌握的资源和权力作为支撑。

固然小农个体都可以意识到这类物品的供给对其再生产的重要性,但由其能力和性质决定,组织一个系统工程所需要的交易成本(组织费用、谈判、磨擦等等)足以破灭任何一个自发的小农组织下的雄心壮志。因此在初期,这类物品的供给是完全依赖国家意志来实现的。尤其是在各朝发展农业的初期,中央集权的力量最为强大时,往往伴随着大规模、大投资的水利系统工程的进行。从汉武帝至三国期间,各政权都曾普遍兴修水利。这有助于我们观测国家在对经济资源控制力比较,对其“编户齐民”的授田者的经济效率既承担后果(获取所有权收益租金与税收)又负有责任(经济增长和社会安定)时,大型的水利工程、灌溉设施等有稳定、周期性和地域性增长的现象。

由于水利工程的供给是以大规模、大系统、大协作、大投入的方式组织起来的,这样的国家供给部分替代了农户个体可能需要的投入。对于经济能力弱小、缺乏应对危机和风险能力的小型家庭农场,提供了较高层次的生产保障,使他们比较容易在现实复杂多变的自然环境下生存。这样小规模、家庭经营、简单协作、小投入的生产方式与大规模、系统组织、高度分工协作、大投入的公共物品的供给相配合,宏观上减弱并消解了可能因缺乏此类供给而带来的农业生产风险和经济波动,提高了农业整体产出效率和生产水平;微观上为小型家庭农业的存在和延续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防止了小农阶层的迅速分化,使小规模的家庭农场在兼并和自由买卖的威胁下,有可能维持最低限度的再生产,降低了自耕农阶层瓦解的可能性。

一方面是国家机器上精密先进极具现代生产经营特点的系统工程,另一方面是大量分散细小的家庭农耕方式的简单生产单位;不同于刘易斯二元经济中两部门的划分和两者间存在的巨大势差和隔离,他们都统一在中央集权的农业经济体系中。这两个规模、形式全然相反的二元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农业生产的高效率,维护了农业经济的稳定性。

与技术扩散的特征相类似,我们可看到随着国家所有的土地的削减,国家“授田于民”的能力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财政收入的锐减,在传统农业社会后期(宋后),由政府规划实施的大型的农田水利设施寥寥无几。后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主要致力于既有水利设施的修复与改善。这一时期可数的较大规模的工程多是在天灾人祸的背景下被动实施的,而且往往因为对人力、物力和正常耕作的妨碍而受到相关利益阶层、豪强贵族的阻挠,最终半途而废。对原有水利设施的修修补补就成为这一阶段水利建设的主流。

其次,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兴起和水利环境的破坏相伴。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兴起与国家权力向地方权力,主要是人口、土地和财力资源各方面的转移和分化直接相关。同国家追求的经济目标相似,地方政府和地方豪强对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的责任和自身利益极其关注,使区域性、小范围的水利设施建设既成为必要又成为可能。但与此同时,由于私有权(大土地私有和小土地私有)的强化和国家控制力的减弱,使土地利用方面的短期行为大量滋生。太湖流域就曾因豪强任意兼并和圈围,个体农民自筑腾岸止水旱,使得大圩田被分割为零乱的小圩,使塘埔圩田系统始终未得到有效的改变。

这种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混乱无序导致的农业基础设施的破坏,用现代经济学观点可以解释为“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以及“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市场失灵”。徐浩在解释为何中国华北农业由先进变为落后,在清代农业劳动生产率呈现出停滞和下降趋势时,认为农田水利失修是最根本的原因。农田水利失修造成水旱灾害,使农民生命财产被破坏,是对农村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打击,即使在一般年景也使农业水平下降,粮食单位产量普遍偏低。“河防不善,庐舍难保,水利未兴,耕凿何赖,试观历年以来土地之肥瘠,烟村之多寡,以及小民之贫富,大半均由河防水利之所致,合境大利大害无过于此。”[4 ]但我们也不能小视在这一过程里中心工程中私人投资兴起的意义,这是当国家财力有限却又需要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时,逐渐发展出的一种公私合作的权宜之计。它以给予合作投资个体某种优惠政策为前提,同时投资个体往往也是当地土地所有大户,当这种合作触犯到其自身利益时,工程往往就会半途而废。

由于国家势力的变动和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动,这种“二元均衡”在中后期尤其是均田、屯田逐渐缩小的趋势下,逐步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随着这种小农经济中个体农业经营和国家保障的“二元结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体现并加剧了传统农业经济及其经营模式的逐步分化衰落,直至被现代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所替代。

参考文献

[1]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篇4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其中影响最深者,一是中央集权的“大地域”性质的国家权力的形成与确立,二是以“五口百亩”之家为主体的个体小农生产者的产生。前者促成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权力结构的形成,后者则造就了数量庞大的、与集权国家直接联系的个体小农阶层。二者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奠定了秦汉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格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将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利用传世文献及新出土文献资料,对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加以考察,以就正于方家。

一、集权化国家进程中的制度性选择与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关键时期。所谓“个体小农”,也就是当时流行的“五口百亩之家”。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小规模家庭(通常是一夫一妻为主的核心家庭单位)与小规模土地(通常是“百亩之田”)的紧密结合;二是农业生产上多采取“集约化”方式(主要表现为单位耕地面积的人力集中投入和“耕织”结合的生产模式)。

关于“个体小农”阶层的出现及小农经济的形成,学界已有长期研究,形成了若干重要成果。其中较有影响者,或以为是战国小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①或以为是农村公社组织解体,旧有宗法农民摆脱对公社依附关系后的产物;②还有学者将原因归结为人口压力③或气候环境压力④,等等。上述结论,对我们理解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经济的性质及特点,颇有助益。但笔者以为,要深入解决个体小农形成的内在机制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放宽研究视野,从个体小农与国家政权的内在关系入手,进行细致考察。事实上,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涌现,正是当时“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进程中制度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大地域”性质的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与确立的关键时期。而战国兼并战争所带来的强大政治经济压力,则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诱因。战国之际,“海内争于战功……务在强兵并敌。”(《史记·六国年表序》)Lt益剧烈的侵伐兼并形势及战争规模的空前扩大,不仅对国家经济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还对各国政府的集权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兵不如者,勿与挑战;粟不如者,勿与持久”(《战国策·楚策一》),如何应对日益突出的“耕”(农业生产)、“战”(兼并战争)压力,成为决定各国在激烈兼并战争中胜负成败的关键。为此,各国先后展开了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变法运动”(其实质是制度创新运动),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催生出强大的中央集权政体;另一方面则大力改革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及居民控制模式,催生出为数众多的个体小农阶层,最终促成个体小农与集权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与本文论题直接相关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推行及确立

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能力,是战国权力变革的基本方向。⑤各国变法运动,基本上都以建立君主集权政治体制为核心,加强国君(中央权力)对全国的统治能力。这一权力结构的调整,全面瓦解了西周春秋时期的“领土分封”制和贵族“世卿世禄”制,形成了以中央直接控制的“郡县”为单位的地方权力结构,这就使西周春秋的间接地域控制方式,转变为君主中央集权的直接管理模式,进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权力结构。

“垂直型”国家权力结构的确立,不仅维护了君主权力的绝对权威,而且确保了中央对地方政治事务及基层单位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国家意志的顺利贯彻,防止地方势力及强宗大族坐大;同时也便于提高行政效率,以有效应对激烈兼并战争的严峻挑战。由此开创了中国古代“大地域”国家的国土控制模式,为秦汉及后世王朝政权所继承。从而在政治体制上,为战国秦汉之际广泛的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架构和有效的组织保障。

2.国家授田制的推行

战国授田制,是一种由国家掌握地权(“土地国有”),并按一定标准(一般是“一夫百亩”)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直接向农户征收赋役的土地分配形式。授田制的推行,是建立在农业小生产者独立生产条件的成熟(铁制农具的出现及广泛应用)、国家政权和地权的集中(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之上,并围绕各国现实政治经济目标(解决“耕战”问题)而推行开来的,因而带有鲜明的“国家权力主导”色彩。国家推行授田制的初衷,是要建立一种既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便于国家直接管理的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以达到“驱民务农”和增加赋税收入的现实目的。

战国授田制的推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造就了人数众多的、与国家有着明确而直接联系的、从事分散农业生产的个体小农阶层。其中,授田之主体是国家,而受田的主体则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户。国家政权将直接掌握的土地资源,分给个体农户耕作,使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一夫”)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土地资源(“百亩”)。民有“恒产”则有“恒心”,这样,既可以使之安心务农,又明确了农民对国家的直接责任与义务,使之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家的基本生产者。

战国授田制的实质,是一种“国家份地农分耕定产承包责任制”⑥。这种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由原来的村社共同体成员共同劳动的“共耕制”(“耦耕”),转化为个体农户的“责任分耕制”,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大大提高了耕作农业的生产率及产品积累率。国家的经济汲取能力,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同时也导致个体小农对国家权力的高度依赖,严重影响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具体关系走向。

3.以“编户齐民”为核心的居民管制制度的推广

“编户齐民”制度,是一种以“户”为单位登记居民名籍,并按“什伍”编制组织起来,不分贵贱等级,统统隶属于国家权力的居民管制方式。《汉书·高帝纪》注引颜师古日:“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食货志》注引如淳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其基本要点有二:一是“百亩”授田而立户,以户为单位而定籍,登记户内人口、土地、财产情况,作为国家立户授田、征收赋税、派发徭役兵役的基本依据;二是户与户的居民之间,按照居地相连的原则,组成“什伍”编制,并将之纳入以“里”“乡”为单位的基层行政组织,国家设置“里正”“乡官”,实施对居民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但有利于国家授田制度的稳定,同时还体现出了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对基层居民单位及日常生活的全方位渗透。

“编户齐民”还是一种有效的军事动员和社会动员手段。其中的“什伍”编制,本源于古代军队组织编制,将之用于居民管理系统,实有“寓兵于农”的考虑,可将居民按照战时军事编制,快速有效地组织起来,大大强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人力、物力动员能力。这对于维护中央集权体制、实现兼并战争下的“耕”“战”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集权”、“国家授田”及“编户齐民”,都是战国时期各国迫于兼并战争的严峻形势,为缓解“耕战”压力、实现“富国强兵”的现实政治目标,而推行的制度创新措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集权制的重点在于治官;国家授田制的重点在于治田;“编户齐民”制的重点,则以治民为主。它们各有侧重,又互为依托,均带有鲜明的“耕战”色彩及“权力主导”特征,但上述措施相互作用,却直接催生出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

具体而言,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形成了以专制国家为核心的垂直权力网络,为国家直接控制土地和人口,提供了政治前提;授田制的推行,确立了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在为小农提供稳定基本生产资料的同时,也造成了小农对国家的高度依赖;同时也便于集权国家获得稳定的财政来源和充足的人力资源,是小农与国家问相互关系形成的制度基石;而“编户齐民”制的推行,则实现了国家对小农和土地的直接管理,既是维护授田制实施的保障措施,也是强化国家对基层控制力的重要手段。这三项制度变革措施,是战国变法的核心,它们催生出了“大地域”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和为数众多的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的个体小农阶层,并最终造就了小农与国家问的共生互动关系,进而完成了战国—秦汉的社会转型。由此形成的强大“制度性惯性”,成为后世“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统治无法摆脱的“路径依赖”。秦汉以后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与中央集权国家统治的加强,都与这些制度因素高度相关。

二、战国秦汉之际小农阶层的日常生活

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生成,实质是特定生产力状况与社会局势下,国家政权围绕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的产物。这对小农的日常生活状态,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1.小农的家庭规模

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家庭,也就是文献所说的“五口百亩”之家(《汉书·食货志》)或“八口百亩”之家(《孟子·粱惠王上》),通常属“小规模的个体家庭或简单扩展家庭”。⑦这类家庭,按其人口数量,可分为上、中、下三类。银雀山汉墓竹简出土《守法守令十三篇》之“田法”中提到,“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周礼·地官·小司徒》提到“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有学者推测,这种个体家庭的人口通常在5~7口之间,也兼有多到八九口的。家庭成员中,除作为户主的夫妇二人,还包含夫之父母与子女,也可能包括其兄弟。⑧秦用商鞅变法,使“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则秦国小规模人口的个体小农家庭数量,可能较东方六国要多。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云梦睡虎地秦墓曾出土秦代从军士卒惊与黑夫兄弟二人写给其母及兄的两封家信,从信中可以知,惊与黑夫家中人口,除两兄弟从军出征外,家中尚有母、兄衷,以及惊的新婚妻子等人口组成。

另外,秦代某些个体小农家庭中,还可能有少量的家庭奴隶(“臣妾”)。云梦秦简出土法律文书《封诊式》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家中人口有:甲及其妻、一女、一男、一臣、一妾。同出另一件法律文书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日:丙,甲臣,骄悍,不田作。”则某些个体家庭尚有家庭奴隶从事劳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秦代推行军国主义的“农战”政策,用奖励臣妾的方式,鼓励士伍作战、务农有关。

汉代个体农户家庭的普遍规模,大致也维持在“五口”左右。⑨根据梁方仲《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所汇集的资料,可知西汉(公元二年)有12233062户,59594978口,平均每户4.87口。而根据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郑里廪籍”,曾记载了里内25户居民家庭的人口,最少者1口,最多者8口,大部分均在4~7口之间,平均为4.67人/户。⑩这两个数字,均与典籍中所记“五口之家”接近。

2.小农的生产经营状况

战国秦汉之际,小农家庭所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通常是由国家按“一夫百亩”(“夫”指家庭中的男性户主)的基准授受耕地及若干宅地,但由于民爵等级制的实现,不同爵级的农户的法定占田数也不一样。《史记·商君列传》“(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依附以家次。”汉律中也有此类记载,可参看。⑾而且西汉时期,国家授田制有所松弛以后,还有不少小农家庭的实际受田不满“百亩”。前引凤凰山汉简“郑里廪籍”中所记载接受国家振贷的25户居民,户均耕地只合24.7亩,远低于国家规定授田亩数。⑿

多数个体小农都采取男耕女织的方式,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经营家庭畜牧、瓜果种植及布帛麻丝等家庭副业。

3.小农的社会交往状况

与前代农村公社村落共同体成员相比,战国秦汉个体小农问的血缘关系,更加稀薄。⒀小农的公共活动空问,通常以“里”为中心。里中居民的居住状态已日益复杂。《庄子·则阳》:“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显示里中居民已是不同亲族系统的杂居状态。即使是里中同巷之人,也多是无亲属关系的近邻。虽然也可能有血缘及姻亲关系同里而居,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封轸式》中提到“士伍丙”,除同里兄弟,其“外大母”也曾与之同里而居,但更多的里人之间,却没有血缘关系。⒁

里中居民的日常生活景况,通常都在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详下节)。“里”内居民的主要社会活动,除“送往迎来,吊死问疾”等亲属邻里间的日常人际交往外,还包括“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等社区公共活动(《汉书·食货志》)。从文献所载小农此类活动的花费情况看,应该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项目之一。此外,小农接受国家授田的同时,也要承担诸多的国家义务,其主要者有:田租(如粟米、刍藁、布帛)、赋税(如算赋、口赋)、力役(如徭役、兵役、杂役),等等。与此相关的各项活动,也是当时小农日常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另外,各种文献资料表明,战国秦汉的小农生产,已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市场交易活动。⒂虽然小农参与的市场,基本上限于“初级市场”,但市场原因对小农日常社会交往活动的渗透,则是可以肯定的。

上述小农阶层的普遍存在,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最广泛的根本基石。

三、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五口百亩之家”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是集权国家制度选择的结果;而小农阶层的广泛存在,则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国家政权与个体小农之间的直接互动,形成两者既相互依赖又彼此对立的微妙共生关系,深刻影响了战国秦汉的传统社会结构。

1.国家农业政策的推行及小农与国家间“依附一”关系的确立

战国秦汉之际以“一夫百亩”为标准的国家授田制的推行,是小农生产方式形成的关键。这种以个体小农家庭为单位、以男耕女织“集约化生产”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颇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模式。⒃其突出优点和致命缺点,几乎同时并存:

通常而言,以个体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可充分调动小农家庭生产的积极性,促其在有限耕地上投入更多劳力,从而有效提高单位面积的劳动生产率;另外,由于小农家庭的规模较小,与村社集体劳动相比,生产较为方便灵活;再加上“男耕女织”的经营模式,便于家庭生产单位稳定性与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因之具有顽强再生能力和延续能力。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模式,有其与生俱来的致命弱点:一方面,“一夫百亩”的生产规模,导致极低的产品积累率,不利于农民再生产能力的扩大;而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长周期性,容易遭受各种自然及人事因素的影响,小农生产抗风险能力弱,再生产过程容易中断。《汉书·食货志》引李悝所言“农夫所以常困”的结论,及贾谊上疏中提及小农“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的窘况,都是很好的例证。要保障小农生产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国家政权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由此决定了国家政权在农业生产中的基本角色。

要维护小农生产的稳定性,首先要巩固国家授田制度,以维持小农与土地的稳定关系。因此,除确保国家授田外,还要定期核查疆界、及时调整人户与土地的关系、打击侵夺小农利益的豪强势力、抑止土地兼并,以巩固小农与土地的有效结合。而此类任务的完成,全赖国家权力的介入。出土文献所见,战国秦汉国家在授田标准、立户管理及土地疆界管理等方面,均有细致规定及措施,显示出国家对其农业管理职能的高度重视。⒄

维持小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农业生产活动之中,制定细致全面的生产管理措施,协调生产过程,推广新的技术及生产手段,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土地的人力物力投入。⒅国家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直接介入和有效组织,是小农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此外,由于小农生产本身的严重弱点,还需要国家提供有效的后备保障。特别是在应对水旱灾害、救助贫弱群体、加强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各种扶持救助措施,以帮助小农救灾抗灾,恢复生产及再生产能力。屡见于战国文献及《汉书》历代帝纪中的“贷民”“振困”、减免租赋、假田公田、贷民种食等方面的记载,均体现了国家对小农生产救助及保护职能。

小农社会中的国家权力,通常要集四种角色于一身,不但是“农业政策制定者”和“农业行政管理者”,同时更是“农业生产活动组织者”及“小农生产者保护人”。⒆由此造成小农对国家政权的直接依赖,国家成为小农的人,小农则成为国家的依附者,最终促成了小农与国家问的“—依附”关系的确立。

2.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及小农与国家间“服从—管制”关系的形成

战国秦汉国家对小农生产方式的青睐,不但有经济军事方面的考虑,更有维护集权统治的考虑。通过“编户齐民”制度的推行,国家确立了对居民的“垂直控制”体系,以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的集权统治。因此,国家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对小农与国家的关系走向,产生了强烈影响。

严格户籍制度,是强化居民管制的重要手段。户籍是实施居民管制的基本依据,为战国秦汉国家所严格控制。《商君书·境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据睡虎地出土秦律记载,秦代居民户籍登记的基本项目,包括名、事、里及爵等内容。⒇而根据张家山汉律,汉代居民户籍登记项目更为细致,包括民田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相关户籍资料,均要“谨副上县廷”,并严格封存,不许擅自增减;每年八月定期核查;居民的人口、田宅、奴婢、财物等情况的变动,要及时报告乡部啬夫并经过批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官吏的法律责任。[21]《秦律》规定,居民不能随意徙居,徙居者要经过官府更籍的手续,才能够获得承认。[22]《汉律》规定,如果有不服从身份管理,逃亡或避役等行为,则要追究责任。[23]这些严格的“编户”措施的推行,大大强化了国家对居民的管制能力。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居民,国家还彻底改造村社关系,建立以“里”为单位的基层居民组织,里设里正(里典)、啬夫等职,进行直接管理。《管子·立政》对战国“里”中管理情况,有详细记载:

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闱,慎筅键,筅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

汉代里中的管制情况,张家山出土汉律《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口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

具体措施如此一致,可见制度延续性非常明显。这种“比地为伍”,以“什伍”编制为基础,人口控制与土地控制相衔接,可将属于国家“正籍”的普通编户民,牢牢掌控在国家手中;同时强化里中吏、典的管理职责,改造原有村社关系,实施乡里居民集体控制,无疑加强了国家对居民日常社会的强力控制。最终形成了小农与国家的“服从——管制”关系,并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双方的“直接对立”。

四、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及小农与国家关系的变异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若干制度及政策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另一方面,中央集权国家内的复杂政治生态,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制度及政策的现实运行过程,由此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最终埋下了导致双方共生互动关系变异的隐患。

1.土地兼并与授田制度的破坏

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的变异,首先从授田制度的破坏开始。授田制度的推行,是维系国家与小农关系的基石。就制度设计而言,国家按照“一夫百亩”标准,授田与民,将土地和小家庭农民紧密结合起来,的确适应了农业生产变革的要求。但这种立户授田、以人比地的做法,要求国家掌握大量的耕地,并根据人户立废情况及时调整,才能保持授田与立户的动态平衡。由于居民人户状况与国有耕地面积的变动并不完全一致。制度推行日久,“立户”与“授田”的矛盾,也日益显现。从张家山出土汉律看,授田不足及无田可授的现象,汉初即已普遍存在,国家不得不采取某些变通措施来加以勉强维持。

在这种背景下,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对国家授田制所造成的破坏,往往是致命的。以西汉为例,国家一方面严厉打击民间豪强势力,防止豪强控制小农;另一方面,却培养出了大量体制内政治权贵势力。国家不但给予政治权贵们各种特权,也从未认真限制他们的土地兼并行为。许多权贵大规模买卖田宅土地,汉丞相萧何曾“强买贱买民田宅数千人”(《汉书·萧何传》);武帝时,丞相田虫分“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将军灌夫“家累数千万……波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颖川。”(《汉书·窦田灌韩传》),等等。而西汉皇帝赏赐宗室、权臣大量土地的做法,也是很常见的。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小农失地和土地向私人权贵的集中,国家可控耕地也日渐减少,最终出现了“富者田联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语)的现象。这种破坏对于授田制来说,几乎是致命的。小农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来源,被迫大量破产与逃亡;国家也失去了稳定的财政来源及可动员的人力资源,统治基础受到极大削弱,最终导致国家与小农间直接联系的断裂,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汉后期,国家集权能力日削,国有土地日蹙,小农大量破产流亡,授田制已无法维系,国家的政治危机也最终爆发。

2.国家财经政策的诱导

小农与国家关系变异,通常还与国家的某些现实性财经政策的诱导有关。为了解决现实财政困局,西汉政府推行“入粟拜爵”的政策,允许居民人粟入钱得爵,而且允许民爵买卖。从短期效果看,这对于缓解政府财政危机,有所助益;但其长期后果,却极危险。因为汉律规定,爵在“五大夫”以上者可“复其身”(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入粟拜爵”措施推行后,大量享免役特权的居民的出现,导致国家可以承担徭役兵役的劳力日少,最终出现“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征发之士益鲜。”(《汉书·食货志》)的状况。进而造成国家直属小农负担的不断加重,严重影响了小农的日常生产生活。

再以商业政策为例。由于商业对国家集权体制和小农生产的双重潜在威胁,秦汉国家政策取向上,往往要刻意强调“抑商”。但实际操作中,非但不能“抑商”,最终却出现晁错所言“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的反常现象。究其原因,国家的某些财政经济政策,难辞其咎。

前已指出,小农生产与市场经济具有某种内在关联:不但其日常生产生活的某些需要,如盐、铁农具等,通常要借助市场交易行为来实现;而政府出于方便行政的考虑,推行的某些财政税收营私,也往往刺激小农将其产品投入市场获取货币收入。如,汉律规定,不仅小农承担的算赋、口赋,通常是以“钱”来结算;国家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要收取货币罚金;就连小农上交给政府的粟米、刍藁之类的实物负担,也需要部分折合成货币单位来收缴。[24]些规定,虽方便国家行政,实质却强化了小农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客观上为商贾盘剥小农提供了某些便利条件。因此,国家的“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要求,必然会导致小农“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困局的出现。这表明,在小农参与市场过程中,农产品供求关系并非全由市场经济因素决定的,国家政策因素所起的负面作用,似乎更为关键。更有甚者,即便国家出于良好愿望,采取了某些减轻商人对小农盘剥的措施,如汉武帝时的盐铁官营,最终结果也往往与初衷相违,而造成对小农的新盘剥。《汉书·食货志》:“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买之”,就是很好的例证。

3.管理成本加大与执行中的“政策变形”

小农与国家直接关系的正常维系,不但要依赖集权国家的系统制度建设,同样也要依赖国家的强大控制及管理能力。作为战时政策的产物,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在制度初创时期,大大提高了小农生产效率和国家中央集权能力,对于维护中央集权和应对“耕战”压力下严峻挑战,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小农生产的严重分散性和高度依赖性,也给国家带来了极其繁重的组织及管理任务,进而对国家行政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在“大地域”集权国家的背景下,国家的集权化程度越强,其对小农社会的渗透就越深;而国家所要承担的管理职责和任务也就越繁重;相应地,国家的官吏层级也日渐复杂,其行政环节也就越多,行政效率也就越低,导致制度及政策变形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再加上,抽象的国家利益往往抵不过官吏个人利害得失的考虑,由此滋生出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营私结党,假公济私,超强盘剥小农等严重问题,这对于小农与国家问脆弱共生关系的维持,无疑是雪上加霜。

此种现象,在汉代已相当普遍,其关键即在吏治问题。

此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言论,见于《汉书·鲍宣传》:

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列,六亡也;盗贼劫掠,取民财物,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怨陷无辜,三死也;盗贼横发,四死也;冤仇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欲望国安,诚难;民有七死而无一生,欲望刑措,诚难。此非公卿、守、相贪残成化之所致邪?

其中所列情形,显示汉代小农生存处境之恶劣,让人触目惊心。但仔细分析鲍宣所举各条,“七亡”、“七死”之中,各有三项与官吏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余各项,虽具体原因不一,但也均与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有关。鲍宣将小农破产的最终原因,归结为官员“贪残化成”,真可谓一针见血!

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我们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对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关系的考察表明:小农经济的产生,以及小农与国家间直接的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是中国古代国家集权化进程制度选择的必然结果。小农阶层的繁荣,构成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而集权国家对小农生活的全面介入,是小农经济得以维持的前提。但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又是小农经济招致破产的重要因缘之一。小农经济的全面破产之时,也就是集权国家统治基础彻底崩溃之日。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深远影响,于此可见一斑。 注释:

① 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7页;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载《赵俪生史学论著自选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

② 赵锡元:《中国奴隶社会史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44页。

③ 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早期农业经济的形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④ 孙达人:《中国农民史论纲》,中央编译局出版社,第72—79页。

⑤ 黄中业:《战国变法运动》,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5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⑥ 张金光:《银雀山汉简中的官社经济体制》,《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⑦ 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页。

⑧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4页。

⑨ 《汉书·食货志》引晁错疏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⑩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⑾[21]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户律》,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⑿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

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犊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收入《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

⒀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页。

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轸式》,文物出版社。

⒂ 李根蟠:《从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⒃ 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试给“五口百亩之家”一个新的评价》,《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⒄ 详参《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守法守令十三篇》、青川木牍及《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有关法律条文。

⒅⒆ 详参于凯:《从战国农业政策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和小农之关系的确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⒇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篇5

儒家思想是贯穿中国古代几千年历史的重要思想,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比较典型的就有“春秋决狱”“悯囚制度”等,礼与法的碰撞与融合造就了古代法制的独特魅力。儒家思想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文化思想,不仅对古代,对现代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对刑法的影响

1.先礼后刑,重礼轻刑。礼法并用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说礼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为什么说礼的作用重要,是因为礼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调整社会的多方面,其中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军事、婚姻、司法等方面。在诸多学说中,儒家最为推崇礼的作用,因此在儒家大师的文章中对礼有较为详尽的论述。其中《荀子•荣辱篇》曾说:“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得其宜。”在《礼记•曲礼》中也曾有这样的论述:“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可见,礼的作用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社会中产生巨大的影响。相反,如果礼在古代社会中得不到维护,那么社会秩序就会陷入混乱,犯罪频发,社会的稳定性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婚姻之礼受到破坏,夫妇之道不存,之事频发;丧葬之礼受到破坏,则贪生畏死者众矣;君臣之礼受损,则诸侯割据,国家分崩。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古代一直倡导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在国家社会中的作用。从这一侧面就可以看到礼在社会中的巨大作用。古代就有“礼防”的论点,主张的是礼在禁止犯罪方面的作用,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古代的学者也十分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礼在社会中之所以地位重要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即礼是为了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可以在广大民众的心中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可以更好地预防犯罪,即可以起到“禁于未然之前”的作用。而法律则更注重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通过严酷的手段对犯罪者进行惩处,即“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礼和法虽然都是行为标准,但在儒家看来,二者有先后与重轻的区分。刑用于规制人的行为,通过严酷的刑罚让人产生惧怕之心而不敢去违背法律;而礼虽然也可以规制人们的行为,但是却不如刑对人们有那种威慑力,旨在强调人们自觉自律,主动遵守社会规范。在礼、刑到底适用谁的问题上,儒家学者继承了三代时期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点,即社会中的不同阶层在犯错之后适用的惩罚制度是不同的,贵族适用礼,庶民适用刑。同时从亲属间的犯罪的规定来看,儒家思想认为亲属之间应该互相包庇,在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就是一个很好的印证。宣帝四年的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道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不只儒家大师提倡容隐原则,连皇帝也支持下属官员互相容隐犯罪,看起来荒诞悖理,但是合乎中国古代家、国相通,君、父、忠孝相连的传统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礼在历朝历代中都有着体现,法律所容隐的范围被不断发扬光大。2.对古代刑法典的总体渗透。儒家的刑法思想主要是通过儒家经典巨著而渗透到刑法典中去的。儒家经典巨著对古代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利用儒家的仁爱思想,渗透到刑事判决中来,以其作为量刑的依据。其次是“引经注律”,就是依据儒家的经典巨著对法律条文进行注释和解析。单纯地从时间上来看,上述两者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随着汉代以来儒家思想的发展,“春秋决狱”在整个社会正在被广泛的应用,而且也进一步促进了据经解律的兴盛及别具风格的法律制度的深度发展。东晋之后,个人注释法律的行为正在逐渐的缩小,但是在此前包括据经解律在内的诸多法律方面得到长足的发展,促进了唐朝《唐律疏议》和明、清律学进一步发展,导致一些重要律法方面的著作的出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使儒家思想在以后朝代的立法中越来越受到了重视。再次是“纳礼入律”,指通过对法律进行修订,把儒家经典中和法律相关的原理和其对法律的基本看法,渗透到法律编纂中去。这种做法其实早就已经有了,持续的时间很长,但是到了唐朝以后这样的做法才被真正的完成,但是并没有因为《唐律疏议》的问世而结束。在唐朝以后,特别是程朱理学出现之后,将儒家的思想直接写入法律中还在持续的发展和进行,但是《唐律疏议》的完成基本上标志着“纳礼入律”的完成。刑法的儒家化在唐朝达到较高的形态,同样法律理论也在唐朝达到了最高,以后的朝代都在仿效唐朝的刑法模式,自己创新的并不多,在刑法思想上也是大致相同。儒家思想对刑法的渗透最主要是因为修订法律的学者本身受到儒家思想巨大的影响。他们掌握建立篇章规制、修改法律制度的时机,他们可以随心所欲,无所顾忌地将儒家经典的精华思想渗透到法律条文中去,直至儒家思想将法律制度全部渗透。

二、儒家思想对经济制度的影响

1.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经济的被动性。儒家思想认为“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孔子认为,所有的利益、富贵都是不可追求的,是否富贵在于天命,而不在人为。这种观念的产生与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相关。我国封建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下,人们的经济状况会因为天时和地利的影响而变动。“岁美则穰,岁凶则恶”。这种观念的形成,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2.儒家文化影响下的经济增长动力。儒家的“禁欲主义”不支持人们去追求财富,对经济利益和富贵都持否定的态度;这种禁欲主义也使人们对劳动成果并不珍惜,不能完成大量的资本原始积累,进而再生产。所以,就造成了经济增长缓慢,人们并不热衷于追求更大的财富,而是满足于现状。儒家的禁欲实际上是经济发展动力的绝弃。3.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经济文化。我国最早发明了造纸术、指南针和其他具有里程碑式的技术,并且我国是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但是,我国一直未能形成发达的货币经济。儒家文化影响下,人们一直不太注重经济效益,很少有机会成本的概念,很多都以道德来衡量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很少有人认识到小农经济造成的巨大浪费,为社会生产力提高和经济发展而促进新经济现象诞生的社会土壤十分贫瘠。

参考文献:

[1]谌琦.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1):112.

篇6

【关 键 词】兼业化/人口压力/工商政策/李约瑟之谜

【 正 文】

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户兼业化行为产生的动因

中国小农经济的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具有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小农户家庭生产中的兼业化倾向,这个特征几乎伴随着小农经济存在的始终。兼业化主要表现为小农户在小规模土地上的农业生产经营间隙,或多或少的进行着一些其他如纺织业、小商业、小手工业等的具禀赋优势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倾向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农业生产的特性提供了兼业行为所需的时间、空间甚至原料方面的保障,在技术上为其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在土地资源过度分割,每一农场的规模小于维持家庭生计的最低限度时,农户需要谋求非农行业的收入来满足生存要求的必要性;还有学者认为这是商品经济下小农户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等等。这种种因素分别在传统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影响着农户的行为,造成了他们的兼业化选择。

黄宗智在他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一书中强调,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小农个体性质的认定起基础性作用。部分农户在商品经济程度不高,无力参与市场交换时,这种兼业行为为维持家庭生计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虽然并不是出于主动参与商品经济和交换的需要。这种类型在中国传统农业小农经济体系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户不需参与市场交换,形成了耕织结合的家庭生产方式,并因此导致了我国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基本特征。在这种方式下,一方面小农户进行着类似于简单再生产的循环活动,在租金和粮食自足之后所剩无几,来自于衣食住行其它方面的需求难以从市场上解决;另一方面,却模糊了社会生产专业分工的界限,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形成与扩大。从各种史料记载中都体现出,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国家对于这种结构的组合方式始终采取了支持鼓励的态度。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在这种组合方式下,个体小农户可以承受来自于国家对更重的租税的索取而依然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在均田制下的国家这种欲求暴露得最为明显。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带来的负面效应是:首先,极不利于农户经营单位自身积累剩余,扩大投资和经营规模,使生产完全处于一种简单的再生产状态;其次不利于商品市场的扩大和广大个体农户需求的分工和深化,阻碍了商品生产交换的发展。

事实上,国家因控制土地资源而产生的对经营者租税收入无限膨胀的索取欲望,加剧并强化了农户的兼业化选择。正是在这种欲望的支配下,封建王朝依靠所固有的强制力(暴力潜能)支持,小农的经济能力往往被压制在最低生活线附近,因此不得不做出多元化经营选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力逐渐弱化时,这种兼业化选择的动因也开始发生了变化。

即使是在国家对经济资源控制最强,也就是均田制能够得以实施时,也有过小农生产者因不堪忍受国家租税以及人工调用等各类经济与非经济的剥削和控制,宁愿逃避到大土地私有者的庇护下耕作。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往往产生于国家统治的官僚体制之下,更可能逃避对封建国家承担的赋税义务。小农作为有限度自由的劳动者,相比较成为国家的附庸,拥有更强的谈判力量,从而在通过大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结合的同时,也拥有比与对国家博弈更为有利的地位。小农争取获得更多生产剩余的过程,也就是小农经济地位更高,生产活动经营决策更经济的过程。这一博弈的过程可以从后半期中租佃关系变迁中有所显示:从分成制到定额制再到永佃制,体现了两者间力量的对比发生的变化,地主阶级为了更大化利益总额向小农一步步做出了妥协。

在这种趋势下,小农可能掌握更多剩余产品进行储蓄投资和消费,因此其生产活动越来越多的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利益最大化的色彩,他们根据市场价格调节自身行为,“小而全”的生产方式逐渐不再经济,市场的需求逐渐开始使具有相应资源或技术禀赋的小农更多的为满足市场需求而进行生产,不再局限于提供自身再生产的必需品的目的。这时,小农兼业行为逐渐导致了小农的区域间差异性开始产生,小农阶层发生分化。有学者研究发现,清江南地区的小农工农结合体内部结构已发生变化,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方式不是以自给型农业和自给型手工业的结合为主,而是以自给型农业和商业型手工业、及商业型农业和商业型手工业结合为主[1]。这导致了某种被学者称为“收入重心转移”[2]的现象发生,当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农业收入低于维持家庭生计的最低限度时,农户不得不做出兼业化生产的决策,当非农业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时,农户就必然会选择粗放耕种农场。据有关研究,苏南的大农场比小农场具有更高的土地产出率,因此小农户粗放经营农业的机率要比大农户大的多。部分小农家庭,因非农产业的效益和收入比重不断上升,使得农业收入本身在其家庭经济中所占的份额逐步的缩小;因此农户会自动放弃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追逐,而仅仅满足于其土地产出率相当甚至低于当地的一般水平,仅达到维持其生存或经营的需要,缺乏激励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从而可能导致在部分地区农户将土地的耕种作为他们的“副业”[3]。这在我国封建社会晚期商品经济相对发展的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有关研究表明,明清时期在江南地区无地少地农民对棉纺织手工业生产的依赖加大,在部分小农家庭中,棉纺织手工业由副业逐渐转化为主业,手工业收入超过农业收入,成为农民家庭生活的第一经济来源。

这种小农兼业化现象的产生犹如一把双刃剑,对于当时的经济有双重的作用。首先这种兼业化的经营促进了当时农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使得一些非农产业的分工逐步细化、深化,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收入重心效应”所起到的作用,可能会造成某些重心已经转移至非农产业的农户对土地进行“粗放化”经营,失去更大发掘土地效益的激励,从而局部的使农业生产率增长停滞、效率降低。

这类兼业化生产因为依附于家庭农场的经营单位之下,因此多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且较集中在农闲时间进行。这样并不利于适合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工商业生产的组织方式产生,也不利于提高家庭非农产业的生产效率。对促进市场经营的发展,非农产业分工的细化、深化作用是有限的。

意识形态领域的约束也在这里体现出来。因为对未来经营不确定性的预期,出于对安全的偏好和规避风险的目的,以及“以农为本”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即使在家庭收入重心已经转移到非农产业收入的情况下,大多数家庭农场仍要“兼营”农业,以保证自身对粮食消费方面的需求。

确实有迹象表明,这种不完全的工商化只是一种过渡阶段,转化仍然在进行中[4]。随着粮食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农业与非农产业相对收益差异的继续扩大,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约束随现实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弱化[5],退出农业领域专营工商业生产的阶层开始崛起。因此这一领域的约束更多的是来自内生于家庭农场产生的先天性障碍。这种自发转型受到家庭生产方式的影响,小家庭农业生产的剩余积累约束,共同导致了对非农产业的投资规模约束,成为阻碍工商业生产经营的规模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

由家庭农场兼业化发展起来的小型工商业,完全是根植并服务于家庭经济的,它与资本主义国家中通过资本的原始积累逐渐建立起来的以雇佣工人、分工协作产生规模经济、追求资本增值的工商业化有截然不同的路径。这种内生于小农业生产组织的路径使得非农业发展传染上了农业领域里小型家庭农场暴露的问题:规模小型化、分散化、科技创新的动力和能力不足、投资不足等,因此对于资本积累,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做准备的作用极其有限。

人口压力、土地政策和工商政策下的兼业化经营

人口是长期困扰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一大问题,约束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和路径,因此受到广泛的关注。很多学者认为人口问题既是约束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阻碍条件,更成为历史对现实遗留下的苦果[6]。

为了控制更多的资源,拥有更强的政治、军事、经济实力,中国古代封建制国家一直采取了鼓励生育、吸引和争夺劳动力的政策,这一政策与当时农业生产水平是密切相关的,劳动密集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意味着投入更多的劳动就会有更多的产出。除了为提高农业产出,国家还制定了其他制度来加强其人口政策的导向,以控制“非农人口”和农业流民的产生与存在。比如很多学者都提到的“多子均分制”[7],是我国法定的家庭财产分配方式,其主要内容是无论田宅、生产工具或其他,每一家庭的财产最终都必须在诸子中进行均匀分配。历史上的授田于民的政策中,大多数朝代对土地的分配都是根据人口数量(甚至包括奴婢、牲畜)作为分配单位,那么家庭成员与占地数量的增减间就必然存在正相关关系。这种土地政策同多子均分的分配制度相结合,更加强了小规模的农业经营格局。

尽管如此,本文仍然认为中国历史上被众多学者所强调的人口压力并非是一种绝对量的压力,恰恰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人口过剩。这种人口过剩是对于农业生产部门与农业劳动者而言的。有学者研究并比较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晚期与当时西欧的人口密度,得出结论当时中国的人口压力客观上并非已到达某种极限和临界点,而与其他农业社会同期的水平相当[8]。真正使人口压力显得异常沉重突出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还没有走出“古典的增长方式”,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发生质变,无法使经济资源对人口的容纳提升到新的层次而体现出的危机。这就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角度,重新思考和认识中国的人口问题。

认识这一问题,如果我们把视野仅仅局限在农业生产部门已经不够了。虽然伴随着封建社会本身带来的种种制约和不彻底性,但由于中国土地资源很早就成为一种可私有买卖的商品,作为农业生产的必要资源,人地结合的一个根本点,某种程度上,必然会伴之兴起令各王朝深感头疼想要极力安抚的失业大军,我国古代称之为“流民”。大量无地农民的出现并非偶然,纯粹是农业生产部门的劳动力后备军而已。事实上,在农业部门产生的大量过剩人口本应存在着疏通的可能,那就是非农产业的经营,即农业人口向非农业领域进行转移。如果这种转移曾经有规模的发生,那么中国的经济史亦将重书。很多国家所谓增长方式的转变往往可溯源于专营工商业者的兴起,但这种产业间的大规模人口流动而且足够影响社会经济结构的事件,却因为中国封建国家的政策导向,未能发生[9]。

由于封建统治者不愿看到因大量此类人口的存在和流动带来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国家采取了强制农民与土地结合的政策,最典型的就是将有限的国有土地按人头均分下去的“均田制”。除去其它诸多因素,将这些“显性失业”转化为“隐性失业”,将其保证在国家户籍制度的视野之内,生产资料的供给保证了他们最低的维生可能,同时还可以负担起国家税赋和地租,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利益的万全之策。这种安排在不短的时期内对经济效率的提高功不可没,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自然增长,尤其是可分配的国有土地的减少使国家意志力不从心,这种方法显然难以长期维继。据史料记载,商鞅变法之后,封建国家就在原有的商贾户籍上增加了抑商限商的内容,形成了市籍制度,加强了对商贾及相关资源的控制利用能力,抑制和打击私营商业。尤其是针对从农民中转化而来的中小商人,以士科谪、毋得名田、算缗、告缗等进行限制。这种性质的政策在各朝各有差异和不同,但始终是工商政策的主流。即使在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情况下,人口与耕地矛盾加剧导致了农民的产业间流动:转向官私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部门,但由于种种限制,这种流动仍有很大局限性。

未能产生可以吸纳农业剩余人口的商品市场体系和工商业部门是很关键的原因,自身羸弱的体系当然就无法承受来自农业庞大的劳动力供给。根据很多学者的研究考证和分析,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市场体系就已经初具规模,商品生产和交换非常活跃,甚至有学者认为当时已经形成了相当系统和成熟的全国市场网络[10]。但很快封建国家就发现,经营工商、富比王侯的工商阶层的崛起,会对国家经济政治的权威带来极大挑战,使国家对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的有力控制大打折扣,而且工商业丰厚的利润使得具有垄断力量的国家也不肯主动放弃[11]。因此国家统治者从此开始了漫长的“与民争利”的过程。这在一些关系民生的重要部门尤其突出,比如盐铁禁榷制度等。国家不但垄断了其生产销售以至运输仓储的命脉,对价格的变动和掌握也极其严格。一方面成熟庞大的官僚体系可以使统治者介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次,这样就使得一些本需市场机制来完成的功能存在被政府的行政命令替代完成的可能。另一面对工商领域产生的收益的垂涎,使其以市场主体和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出现,制造垄断并获取工商业利润。至于经营工商领域所需要的劳动力,由于政府控制着规模、组织和技术(甚至工匠的人身自由),其劳动力需求的数量和来源也基本稳定。

意识形态的影响也不可忽视。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统治者认识的局限,“重农轻商”、“崇本抑末”的统治思想根深蒂固,占据主流思想几千年。这种意识形态统治和影响下的劳动者都更倾向于“置田买产”的小康殷实的耕织自给生活,即使为生计所迫专一从事小的工商活动,也往往是救急的权宜之计,一旦可能仍会回归农业生产。至今,意识形态的约束痕迹仍在某些传统力量厚重的地区中广泛存在着。根据诺思对意识形态问题的分析,意识形态是不会一成不变的,人们会根据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修正原有的意识形态而建立新的更有效率的体系。在中国封建国家中,真正起到强制性约束力量的仍然是国家对工商业的介入和对市场机制的替代。

首先,工商阶层的羸弱使有势力的工商市场力量不能崛起,一方面既妨碍了资本主义因素的迅速滋生和可能引起的社会结构和增长模式的巨变;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使大量的农业过剩人口游离于农业产业中无法流动和转移。这样就使得农业受人口压力而发生所谓“内卷化”[12]、“过密化”[13]趋向,牺牲了农业生产效率,工商业的发展缓慢、停滞。虽然在宋之后随着授田制的瓦解,人口流动逐渐增强,国家对工商业的控制也被迫放松,工商业开始成长和发育。但由于既有的经济结构特点已经形成,且中间阶层的缺乏,如前文兼业化部分所述,工商业领域以小规模、小型化的家庭经营为主,且多寄生于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上,有着很强的局限性。

王朝更迭、兼业化特征与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

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权结构形式及与其相伴随的种种变化,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一变化过程极其缓慢且多有反复,从长远的角度观察农业的发展显得比较沉闷。基于这种观察,形成了李约瑟所提的两个谜,也是中国经济史界长期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长期延续和停滞。作者认为造成这种历史演进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国家权力意志影响之下的土地制度的设计,与由此为起点的土地所有权结构的演变。由此而引发的农户的兼业化生产选择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系统的稳定和停滞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中国社会虽早在两千年前就建立了大一统的专制国家政权,但天灾人祸、政权的频繁更迭却也伴随着整部经济史。这种政权的周期性更迭是伴随着每一王朝的经济周期与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动产生的。每一个王朝建立的初期,国家对政治、军事、经济的控制都最为有力,国有土地也占有较大份额,授田与民的部分实施保障了农业无地少地人口都被分配有或多或少的土地。同时新建立起来的官僚体系能力尚弱,土地兼并因之并不明显,王朝的经济安全是比较稳固的,大型公共物品的供给也成为可能,这些都保障了农业产出的稳定,也使统治者的财政收入有可靠的来源。以至于每每在改朝换代之初,都会有一个所谓的盛世即经济期出现。之后随着农业的发展,人口的恢复增长,官僚贵族地主依靠政权力量开始竭力兼并土地,与统治者争夺垄断租金,使国家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力下降,财政状况紧张,而忽视甚至缩减农田水利灌溉设施的建设,一旦出现天灾人祸,政权就会产生危机。很多王朝在产生这种危机时,往往有改革者出现,企图力挽狂澜,改革举措也每每集中在土地兼并和财政改革两点上。这时往往就会面对“诺思悖论”中所说的矛盾:兼并的受益者往往是体制内或者与之结合紧密的官僚士绅,这一利益集团对统治阶级而言是极具谈判力量和竞争的威慑力的,触动这一阶层会耗费统治者巨大的成本,且可能直接对王朝带来动乱的威胁。因此往往使统治者只能以放弃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和小农集团的利益为代价,获取人集团的支持。最终危机的积累一旦遇到涨落,系统就会不堪重负只有崩溃。这种三阶段周期几乎在每一个王朝上演过。这样的周期性波动和更迭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周期性变化,当下一个王朝重新建立时,同样的周期会被重演,大量积累在这种所有权结构安排和经济模式下的能量被阶段性释放,从而保障了系统的整体长期稳定性。

一方面,王朝的更迭造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明显迂回前进的轨迹;另一面,农户兼业化作为效率很高的精耕细作、劳动密集型中国传统农业的必要补充,稳定和延缓了整个社会系统的演进步伐。在中国古代传统农业所有制结构下,受国家授田于民的政策和“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激励,产生了极有效率的以家庭农场为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比领主制下大庄园农奴集体作业更加优越,不同类型的所有者大多都选择了家庭农场的生产方式。国家为自己的编户齐民提供有系统、有组织、大规模的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这种供给为大量分散的小型家庭农场的生存提供了保障,使以小型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经济体系能够保持稳定和平衡。为安置过剩农业人口进行的家庭授田,阻碍民间工商业发展、阻碍人口流动转移的制度安排,迫使小家庭农业经营者不得不采取兼业化经营方式维持再生产,这种兼业化经营方式给与国家从农业中最大限度获取财政收入的可能,国家对农户的榨取又反之加强了农户的兼业化生产模式。这种种制度与绩效间相互作用,形成自增强机制,使得这种形态的农业特点就会不断地被强化,导致“路径依赖”的产生。

可以说,这是在国家垄断经济资源谋求租金收入最大化时最有可能产生的结果之一。这同大量经济史学家认为中国农业社会之所以会延续几千年,主要是封建地主制下对小农过于残酷的剥削而使得农民的积累发展无法完成相呼应,这也是以阶级分析角度论述中国封建社会发展长期停滞,资本主义因素难以确立的有力证据之一[14]。包括兼业化在内的这些政策的绩效,对于农业和工商业的影响都是巨大的,要一起为中国特殊的经济发展轨迹负责。

[参考文献]

[1][4] 史建云:“从棉纺织业看清前期江南小农经济的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3

[2] 曹幸穗:“学术呼唤批评——兼答姚洋对《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的批评”,《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4

[3] 同[1]

周玉英:“从文契看明清福建农村经济的商品化趋势和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4

[5] 道格拉斯·C·诺思:“意识形态与搭便车问题”,《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

[6][8] 王国斌著,李伯重等译:《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龙登高:“论个体小农与传统农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2

葛剑雄:“宋代人口新证”,《历史研究》1993.3

[7] 赵冈:“过密型农业生产的社会背景”,《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3

[9] 陆建伟:“秦汉时期市籍制度初探”,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1999.4

徐东生:“宋代农民流动和经济发展”,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1999.1

[10] 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11] 邓福秋:“西汉前期的市场经济和我国历史上的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读史记货殖列传札记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4

篇7

目前,理论界对小农的界定基本上是沿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小农的主要特征是:(1)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2)使用的是落后工具和传统技术,与机器、先进的农业技术无缘;(3)生产是自给性的,主要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4)生活水平是低下的。

对于上述关于小农范畴的认识笔者有不同看法,其中最关键的是上述界定没有分清小农一般和小农特殊两个不同的范畴。马恩所描述的小农是小农形态在封建社会或是在较为落后生产力水平下的小农表现形态,是小农的特殊形态。小农形态在不同的生产方式或生产力水平下会表现出不同的现实形态。在当达国家和一般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小农形态,但它已不具备马恩所描述的一些特征,他们不但大量应用着先进的工具和先进的技术,而且生活水平较高等。从历史长河中来考察,笔者认为,小农的一般特征应是:(1)是小块土地的经营者和所有者;(2)以家庭为经营单位;(3)生产有一定的自给性。这里第三个特征是由第一和第二个特征决定的。以上三个特征合起来构成了小农的一般特征。由于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小农形态也在不断发展,但在封建社会中,小农形态取得了广泛和普遍的形态,并且具有了小农的许多典型特征,但仍属于小农特殊范畴。我们决不能用小农特殊来代替小农一般,这是研究小农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小农演进的轨迹

在小农形态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一部分小农已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不属于小农系统,但有一部分仍循着历史的长河而滞留于小农系统内,并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着质和量的改变。从历史过程来看,小农系统演进的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古典小农、宗法小农、商品小农、现代小农等几个阶段。目前世界上的小农基本处于商品小农阶段,其中某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但还不具备现代小农的全部特征。

在中国,古典小农的兴盛期大约为战国至东汉时期。这一时期是我国宗族制度史上的一个“空白时期”,三代宗法已废,中古族权未兴,社会上几乎没有宗族组织。家庭之小而独立,在我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当时的小农,其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很高,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欧洲,古典小农大约存在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在这期间,地中海地区曾产生了以希腊──罗马文明为代表的灿烂的西方古典文明。在这个时期的绝大部分时期和绝大部分地区,小农是主要的经济形式。1978年第七届国际经济史大会古代组绝大多数讨论者认为:“希腊──罗马社会中典型的劳动者是小农,而不是奴隶。”西方许多古史学家,如英国的克罗伊克斯等,也认为希腊──罗马世界总的来说满足“农民社会”的一般定义。

古典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他们是商品生产者,与外部世界保持着频繁的“物的联系”。罗马农民的经济“基本上是货币经济,有关实物交换的很少”,“农民贷币持有者的普及是无庸证明的”。与封建时代的“伪商品经济”中商人凭“关系”致富而价值规律却了无作用的状况不同,古典时代的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与由它派生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起作用的。其明显表现就是希腊──罗马经济中的地租率、借贷利率与一般生产利润率之间紧密相关,因此尽管古典时代土地租佃非常发达而且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自由进行,但地租率却自然保持在很低水平,同样,借贷利率也处在一般利润率以下。

其次,他们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积极的自由公民,他们既摆脱了早期文明时代氏族共同体和贵族父家长的束缚,又尚未落入中世纪宗法共同体与“天然首长”的桎梏之中,因而个性与理性得到初步发展。

当然,古典小农毕竟不是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主,古典经济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建立在从氏族共同体解体中形成的独立生产者──古典小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低水平基础之上的。当时人类对自然界的依附很严重,人的个性的发展也受到很大限制。在多方面的能力体系与能力分化未形成的情况下,交换关系的发展不能使作为主体的人把自己的某种属性──劳动力变为商品,相反,却使劳动者自身变成了商品,从而造成古典“自由经济”与人的非自由化趋势间的矛盾日益发展,最终使古典经济走向自己的反面:作为古典商品经济基础且无法自给自足的独立家庭经济被包含众多依附者且可以自给自足的宗法共同体取代。这样,古典社会便异化为中世纪的宗法社会,而作为积极公民的古典自由农民也演化为中世纪的宗法依附农民。

宗法小农是小农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宗法小农所属的时间区间大约为公元五世纪到公元十六、十七世纪;在我国为大约为东汉以后至明清时期。宗法式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它是建立在人的依附性上的经济形式。马克思谈到封建社会时,曾多次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人们常常把这种依附关系,仅仅理解为一些个人(农民)依附于另一些人(封建主),这显然是肤浅的。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本质在于交换的缺乏导致的“个人尚未成熟”、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亦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等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导致了共同体一般成员对共同体人格化身的依附。共同体(通过其人格化身既“保护”其成员使之免受竞争,减少风险的打扰,又束缚其成员以抑制其个性的发展,并赋予其不能自由摆脱的某种等级身份)。

其次,不同等级之间的不平等与同一等级内部的平均主义,构成这种依附关系之下的分配关系的二位一体的两个特征。这是一种“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只有在共同体解体,独立的个人所有权与“纯粹的私有财产”产生后,这种分配才会被以所有制关系和“一切劳动产品、能力与活动进行私人交换”为基础的分配所取代。于是“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间的对立,才能演变为两种“个人”(有产的剥削者与无产的被剥削者)间的对立。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的不平等才能演变为按资分配的不平等,而等级壁垒内的“平均主义”(份地制等等)才能消灭,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与竞争规则的平等所取代。

由宗法小农向商品小农演进,其实质就是从“不独立”的、“从属于一个较大整体”的人,演进为独立的个人,就是人摆脱了“公社”的“自然联系”,从“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单个的人”。这一过程也就是从自然经济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过程,因为“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把个人互相联系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随着交换手段的社会力量,亦即市场力量的扩大,共同体解体为个人,同时伴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财产关系“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于是自然经济中的人的依赖关系也就消失,而演变为市场经济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从而使宗法小农演变为商品小农。

商品小农形态是小农系统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大约产生于十七、十八世纪;在中国大约产生于明清以后,但真正的开始时间应当是1978年以后。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小农大多数都是商品小农形态;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正处在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形态,有的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中国目前仍处在商品性小农阶段,而且以后可能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

商品小农的运行基础是商品经济。在这种经济形式下,一方面是“人的依赖性”在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是逐渐建立起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被普遍地以按资分配所代替。契约关系也逐渐成熟,竞争规则也日趋平等。同时,小农系统本身也在不断分化和分解。随着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这一历史性的变革所带来的人的个性的飞跃成长,正是近代文明得以冲破封建樊篱而造成人类历史上空前灿烂辉煌的工业文化的全部基础!

但是,商品经济虽然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创造了前提,但它的极端发展却走向了自己的反面,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造成人的异化,亦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异化,人们“自由地”成为资本的奴隶,“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在进一步丰富人的社会联系和更高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变革,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来克服异化,实现人的复归,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复归,使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人的自由个性得以真正地翱翔在广阔的天空。所以,商品小农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就是现代小农。现代小农虽然可能仍会具有规模小、家庭经营、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等特征,但现代小农是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的小农。它彻底打破了宗法共同体的桎梏,彻底摆脱了“物的依赖”。现代小农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会是孤立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决不是依附的。当代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一些特征。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小农的现代化。至于未来中国的小农会具有什幺样的新特征,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实践会对此做出进一步的回答。

三、小农生产方式不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了小农的命运,认为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落后和过时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高利货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如果我们所许的诺言使农民哪怕有一点借口设想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坏不过的帮倒忙。……我们党的任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是毫无问题的。”

然而,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小块土地所有和经营依然存在,并没有被消灭,农民家庭经营的规模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变化和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方式,这是为什幺?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小农有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过时的是小农特殊形态,而小农一般形态是一个较稳定的范畴。马克思所讲的是封建社会的小农的特殊形态,而这种特殊形态已被资本主义社会小农的特殊形态所代替,而小农的一般形态仍然存在着,并不断得到发展。

2、是由资源禀赋状况决定的。资源禀赋状况对小农系统的演进起很大作用,尤其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关系最为重要。在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果多余的人口不能得到有效地转移,其最后的落脚点便是土地。而土地资源又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要素便显的相对便宜,而土地要素就相对昂贵,根据西方经济学最优要素组合原则,只能是小规模的劳动密集性的经营方式最有效。所以,小农生产方式是在特定资源状况下经济系统自组织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随着资源状况的变化,小农系统也会变化和发展,有些小农会分离于小农系统,而有的则会仍留在小农系统内。

3、家庭经营是适合农业生产的较好形式。农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业,它不仅是一个经济再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然再生产的过程。农业的劳动过程只有获得了最终成果后,才有可能对生产者付出的劳动给予准确的评价。同时,由于农业中有所谓“农忙”与“农闲”之分,这就要求农民有更多地支配时间的自由。所以,农业选择家庭经营,绝非偶然。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社会生产力发展了,改变的只是农业的运行环境,如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的市场体系、农业的支持与保护体系等等,而农业的家庭经营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4、在多风险环境下产生的自组织结构一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小农系统便是如此。小农形态一般面临的风险较大,如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人为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累计起来,使得小农系统较其它经济系统面临更多的风险。在多风险环境下,小农系统一方面增加了分化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小农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得到了加强;从而使小农系统更趋稳定性。所以,这种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使得小农系统能较好抵抗外来经济行为的侵袭,历尽千年沧桑而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四、小农如何现代化

1、什幺是小农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活生生的动态性概念。它与“现代性”不同,它不是指后者所象征的那个静态的文明结构,而是意味着一种连续,一个过程,一个当代世界正在持续着的历史演进。同理,小农现代化也就是小农持续不断地演进过程,它不仅仅是生产方式的转变或生产技术的进步,它是小农系统在其历史变迁过程中文明结构的重新塑造,是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诸层面在内的全方位转型。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小农现代化必然伴随着各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

2、小农现代化的一般途径

(1)通过规模化、组织化来改造。这样改造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将会使一部分小农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而不再具有小农的特征,我们把这种途径故且称为非小农化方式;另一种结果是小农仍保留小农的分散、独立、小规模的外壳,但小农之间已通过某种共同体或经济联系形式将它们联系了起来。这两种方式都是改造小农的有效途径,到底选择那一种方式要考虑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较好的选择应当是后一种方式。

(2)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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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2-58-1

1 农业机械化给农业生产力带来巨大变化

在我国这片土地上生活的农民,以前种田靠的是黄牛,上粪用的是背斗,无论狂风暴雨,日复一日的汗流浃背,以至于累弯了腰却还是吃不饱,穿不暖。但是自1978年我国正式开展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有了一种新的经营土地的模式。为了更好的去种植自己负责的土地,农民开始关注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农业机械化作为科学技术的典型运用,是农业生产力高低的重要标志。为了大力提升农业生产力,党和政府及时制定并出台了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一系列政策,自此农业机械化正式步入正轨。农业机械化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进步,农村经济的强化又提高了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彼此之间相互促进。如今,农业机械化已经成为我国绝大多数农民脱贫致富的一个途径。

2 农业机械化对农业经济的贡献

农业机械化大大的提高了农业的生产率。农业机械化的推广与发展,逐步实现了机械替代畜力的目标,比如在农业生产的运肥和耕地、播种和打碾等农作环节中,农业机械的工作效率极为明显,尤其是对大规模收割机的推广应用,使收割和脱粒以及筛选这三项集为一体,与人工对比可提高效率25~30倍。在紧张忙碌的秋收作业过程中展现了巨大的魅力。农业机械的推广运用和发展不仅可以提高农民朋友们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而且大大减少了农作业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减缓了农民在农作上繁重的劳动,挖掘出人们农闲时间的剩余价值,农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

农业机械化使农作物抗御天灾祸事的能力大大提高,保证了农业经济的稳定性。以前的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民基本上是没有办法去应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的,生产极为不稳定。而如今,农业机械化的大力发展使农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主要表现在抗御天灾以及争抢农时等方面。其中,旱作机械和灌溉机械可抗御旱灾,植保机械可抗御作物病虫害,联合收割机可抗御雹灾和粮食发芽霉变等特殊灾害。另外,类似推土机一类的农业工程机械在农业水利和防护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农业机械化对于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是一个重要前提,农业机械化也是现代农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座里程碑。农民是推进农业机械化的主体,加快农业的机械化,可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农业的生产率,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经济在整体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农业机械化对于巩固我国农业的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也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农业机械化将会成为我国又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拉动农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农机产品的质量以及农业技术还不够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腾飞,传统农业必将转向现代农业,将会不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将会加快转移步伐,随着农民努力摆脱繁重体力劳动愿望的加强,必将加大对农机的迫切需求。农业机械化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农业的规模化创造条件,更重要的是它创造的间接经济效益,大大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大了我国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大有裨益。

3 我国农业经济未来的发展模式

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必将逐步走向成熟,农业经济必然提倡走生态之路,提倡有限资源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另外,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品种必然会朝着集约化方向发展,小农经济终将淘汰。政府也会通过一系列措施推广新品种的研发与推广,也可能会采取入股的方式建立示范基地,使其不断向农业的规模化方向发展。

4 结语

整个农业的建设过程中,农业现代化是与农业机械化紧密相连。我国农业经济正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所以要用一个辨证的眼光去看待发展过程,既要反对不顾客观实际的冒进主义,又要避免消极等待。回首我国农业机械化历程,既有成功的经验,也包含了失误的教训。在对农业现代化的建设中,我们在认识上要始终保持积极的态度,杜绝回避,鼓励正视解决,绝对不能低估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宋宜清.我国农业机械化现状及发展趋势[J].农业与技术,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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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到科学管理,首先要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管理理念是管理者的管理思想和价值取向在管理工作中的反映,是指导管理行为的基础,没有科学管理理念的管理必然是盲目的,不稳定的。要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就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地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方法,并能够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这一管理理念;其次是要学会辩证的思维方式。思想方法决定工作方法,辩证的思维方式就是要学会全面地、发展地、联系地看问题,看到各项管理工作中内在的有机的联系,不要就管理抓管理,就生产抓生产;再次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要把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人上,不能见物不见人。做到一切从人出发,研究人的思想情绪和行为,调动人的内在的积极性。

二要实现人治向机制管理的转变。人治管理的本质是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产物,其特点是以行政手段为主,随意性大,凭个人的主观意志管理,具有不稳定性,容易让下属无所适从;而机制管理是一种科学管理,它主要是依靠制度,靠明确的分工和责任,靠机制来调动员工内在的工作积极性,来约束员工的行为,它一经建立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依管理者更替而改变。应当说,每个管理者的管理动机都是好的,但管理工作仅有好的动机是不够的,因为每个管理者的文化、经历、性格不同,管理方式、方法、风格不同,如果单凭个人的好恶来管理,没有一套好的制度做保证,将一个单位工作的好坏系于一个人的良好愿望上是非常危险的,一个好的管理者对一个单位的最大贡献,莫过于给一个单位留下一套好的管理机制。

由人治向机制转变,首先要提高对依靠机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它看成是科学管理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其次要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机制,将单位的各项工作目标和要求置于机制的控制之下;再次是要增强执行机制的自觉性。各级管理者要带头执行机制,养成自觉执行机制,运用机制来推动工作的习惯。

三要实现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长期以来,粗放型管理是我们的管理弊端之一,其突出表现是重结果不重过程,重成果不重成本,重质的要求缺乏量的考核,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而精细管理是与现代化大生产相联系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科学管理的体现。

实施精细管理,首先要各项工作都有标准,既要有质的要求,又要有量的要求,做到事事有所遵循,有章可循;其次是要严格按标准作业,按章操作,养成严细的作风,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作业标准化;再次是要加强现场管理。现场管理人员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持之以恒,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查考核,及时纠正不良的操作习惯和操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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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在生产力、城市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促进城乡居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变化过程。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然而任何地区在城乡一体化实践过程中,都面临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两个瓶颈因素的制约,只有这两个制约因素得以解决,其他诸如,城乡规划布局一体化、产业分工一体化、城乡服务功能一体化、城乡社会事业一体化、城乡社会进步一体化等才能实现。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必需的物质条件和自然基础,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其养老保障由其所承包的土地承担,所以就农民来说,土地具有承载功能、养育功能和资源功能,是农民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如果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也丧失了能提供社会保障的基本财产。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对于大量的失地农民来说,在土地被征用后,现行补偿办法主要是货币补偿、招工补偿、社会保障补偿等。每种补偿方式都各有特点,但也有各自的局限性。货币补偿,只是一种生活指向性的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排,而且现行的补偿标准较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分配不尽合理,农民的利益往往会遭受损失;招工安排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安置方式,不适应用工单位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只有社会保障方式才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最好方式。

目前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45%,还有5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即以中国现有13亿人口计,尚有7.15亿农村人口。近年来由于大批耕地流失,现在还剩下18亿亩多一点的耕地。这样算下来,农村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大约为2.5亩。以平均每亩耕地一年带来800元收入,2亩半耕地不过带来人均年收入2000元左右,抵不上城市居民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收入。在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条件下,耕种土地的收入可以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但是,由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经营模式成本高、数量小从而导致其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竞争能力降低,难以实现高效农业和标准化农业,致使农产品的价格低廉且不稳定。虽然在农村每个人都可以分到一块土地,但是农民种地之后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尤其是,当农民由于年老或者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其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满足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导致了城乡之间生活上的巨大差距。所以只有启动社会保障程序才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这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全国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和国务院安排全面启动了社会保障工作。学术界对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争议颇多。关于如何剥离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个老问题,已经有许多理论和政策建议。有些学者认为通过城市化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思路合乎逻辑,但是国家现行建立的对城市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账户,有的地方能持平,有的地方连现收现付都做不到。这样连继续维持都有一定的困难,又怎么能够为7亿多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客观上指望让政府来给7亿多农民提供保障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农业产值只有大约15%,农业人口却是55%。以百分之十几的产值作为财税基础,提供55%人口的公共品需求,那是绝对做不到的。

建立村社制度是建立最低成本的保障制度的基础。在实行大包干的时候,国家行使“退出权”的具体方式,是将土地所有权交与村社,同时放弃对农业的支持和对农村公共品的开支,村社是所有权主体和公共品的提供者。村社是财产主体,直接对政府负责,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具体的改革办法可采纳国土资源部现行的试点经验。一是允许村社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村社作为专门的社保资金。二是允许村社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保。如果国家需要征地就不应该是对农民征,而是对村社征。村社把所征土地得到的资金用于专门建立村内合作型社保基金。如果在征地制度改革中仍然维持国家垄断一级市场的特征,那就应该把征收和买价之间的差价,交由国家建立“无地农民社保基金”。基金上市或投资产生的收益,专门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保开支,如果有盈余可以再建立医疗设施。否则农村社保问题无法解决,土地的保障功能问题也只能长期延续。

二、农村现行土地制度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为解放生产力,推动农村乃至全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延续至今,其进步意义逐渐弱化,阻碍作用却日益凸显。传统的小农观念、小农机制、小农模式,已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一是小农观念阻碍了农业技术的应用。二是农业生产时常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抵御如此巨大的风险,对一家一户来说是很不现实的。三是在农业产业化大生产进程中,以土地小块分割占有为特征的小农机制制约着土地潜力的进一步发挥。

从长期来看,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建立中国现代农村土地制度,探索和寻找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实现形式,必须尽快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经营体制层面的改革推进到产权层面的改革。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村土地经营体制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村社集体土地与村社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农民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社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有的按当地确定的不同类型土地的标准参考价格作为依据,有的是经评估确定土地价值,然后折价作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按农业人口无偿配给,土地股份不能抵押、买卖,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本村社范围内转让。股东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资产股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定合同或进行租赁。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赁者享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力制衡关系可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赁制的结合。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这样,农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变成了经营者。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过去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双层体制被改良更新为农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农民凭集体成员身份分享股权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集体组织把土地作为资产来经营,适应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得以发育、成熟的起点和基础。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体”,不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体”的新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现形式。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著不同于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或者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在价值形态上对集体土地享有可以辩认和流转的份额。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分离。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以效率为原则,创设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这有利于土地流动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现代土地制度的建立

如何推动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改革,在我国农村建立现代土地制度,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建立现代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众的创造,不断深化配套完善农村的制度。

1、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以法律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同关系,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

2、应当慎重决定土地股权的界定和再分配问题。土地股权问题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决定了农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与否。建议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村社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按照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生活。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促使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建立现有农业土地产权的价格市场,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科学地确定农村股改土地的市场价格。股份制改革实际上以资本合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强调资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因此,实现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资本化。通过价格评估确定土地产权股份的划分和流转,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环节中收益分配的问题。

4、在农村中通过股权主体投资成立农业股份制公司,确定土地资源增值的经营主体。明晰土地产权股份、确定产权价格后,通过公共选择将土地划分为适合个体经营以及规模经营两种类型。这样在不宜规模经营的地区可以维持小农经济满足落后地区的需要,逐渐推进改革,以免激进的改革带来负面影响;又可以在适宜规模经营的地方通过土地产权的合理转让建立农业股份制公司,吸引工商业资金投入农业,促进农业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接轨。允许承包权长期不变并自由转让后,外来资本就会进入农村土地市场,从农民手中购买或租赁承包经营权,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进行高效化、标准化运作。

5、保护农村耕地,限制农业用地的用途,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股权化以后的农村农业用地原则上应以农业生产、开发为主。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统一规划、批准,以确保农村土地合理、合法地使用。国家应不断完善土地政策,通过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对非法征地、低价征地、无偿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变土地用途或卖给开发商、肆意违反法律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禁止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农村圈地,建立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体制,确保地方政府严格、有效执行国家的措施。将农业股份制公司的组织形式引入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中,为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设想,不仅可以建立新型的农村生产模式,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还可以实现农业规模化建设,引入农业高新技术,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篇11

城乡一体化是在生产力、城市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促进城乡居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变化过程。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然而任何地区在城乡一体化实践过程中,都面临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两个瓶颈因素的制约,只有这两个制约因素得以解决,其他诸如,城乡规划布局一体化、产业分工一体化、城乡服务功能一体化、城乡社会事业一体化、城乡社会进步一体化等才能实现。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必需的物质条件和自然基础,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其养老保障由其所承包的土地承担,所以就农民来说,土地具有承载功能、养育功能和资源功能,是农民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如果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也丧失了能提供社会保障的基本财产。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对于大量的失地农民来说,在土地被征用后,现行补偿办法主要是货币补偿、招工补偿、社会保障补偿等。每种补偿方式都各有特点,但也有各自的局限性。货币补偿,只是一种生活指向性的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排,而且现行的补偿标准较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分配不尽合理,农民的利益往往会遭受损失;招工安排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安置方式,不适应用工单位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只有社会保障方式才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最好方式。

目前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45%,还有5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即以中国现有13亿人口计,尚有7.15亿农村人口。近年来由于大批耕地流失,现在还剩下18亿亩多一点的耕地。这样算下来,农村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大约为2.5亩。以平均每亩耕地一年带来800元收入,2亩半耕地不过带来人均年收入2000元左右,抵不上城市居民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收入。在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条件下,耕种土地的收入可以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但是,由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经营模式成本高、数量小从而导致其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竞争能力降低,难以实现高效农业和标准化农业,致使农产品的价格低廉且不稳定。虽然在农村每个人都可以分到一块土地,但是农民种地之后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尤其是,当农民由于年老或者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其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满足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导致了城乡之间生活上的巨大差距。所以只有启动社会保障程序才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这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全国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和国务院安排全面启动了社会保障工作。学术界对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争议颇多。关于如何剥离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个老问题,已经有许多理论和政策建议。有些学者认为通过城市化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思路合乎逻辑,但是国家现行建立的对城市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账户,有的地方能持平,有的地方连现收现付都做不到。这样连继续维持都有一定的困难,又怎么能够为7亿多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客观上指望让政府来给7亿多农民提供保障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农业产值只有大约15%,农业人口却是55%。以百分之十几的产值作为财税基础,提供55%人口的公共品需求,那是绝对做不到的。

建立村社制度是建立最低成本的保障制度的基础。在实行大包干的时候,国家行使“退出权”的具体方式,是将土地所有权交与村社,同时放弃对农业的支持和对农村公共品的开支,村社是所有权主体和公共品的提供者。村社是财产主体,直接对政府负责,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具体的改革办法可采纳国土资源部现行的试点经验。一是允许村社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村社作为专门的社保资金。二是允许村社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保。如果国家需要征地就不应该是对农民征,而是对村社征。村社把所征土地得到的资金用于专门建立村内合作型社保基金。如果在征地制度改革中仍然维持国家垄断一级市场的特征,那就应该把征收和买价之间的差价,交由国家建立“无地农民社保基金”。基金上市或投资产生的收益,专门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保开支,如果有盈余可以再建立医疗设施。否则农村社保问题无法解决,土地的保障功能问题也只能长期延续。

二、农村现行土地制度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为解放生产力,推动农村乃至全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延续至今,其进步意义逐渐弱化,阻碍作用却日益凸显。传统的小农观念、小农机制、小农模式,已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一是小农观念阻碍了农业技术的应用。二是农业生产时常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抵御如此巨大的风险,对一家一户来说是很不现实的。三是在农业产业化大生产进程中,以土地小块分割占有为特征的小农机制制约着土地潜力的进一步发挥。

从长期来看,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建立中国现代农村土地制度,探索和寻找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实现形式,必须尽快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经营体制层面的改革推进到产权层面的改革。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村土地经营体制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村社集体土地与村社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农民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社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有的按当地确定的不同类型土地的标准参考价格作为依据,有的是经评估确定土地价值,然后折价作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按农业人口无偿配给,土地股份不能抵押、买卖,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本村社范围内转让。股东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资产股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定合同或进行租赁。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赁者享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力制衡关系可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赁制的结合。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这样,农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变成了经营者。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过去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双层体制被改良更新为农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农民凭集体成员身份分享股权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集体组织把土地作为资产来经营,适应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得以发育、成熟的起点和基础。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体”,不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体”的新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现形式。 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著不同于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或者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在价值形态上对集体土地享有可以辩认和流转的份额。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分离。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以效率为原则,创设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这有利于土地流动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现代土地制度的建立

如何推动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改革,在我国农村建立现代土地制度,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建立现代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众的创造,不断深化配套完善农村的制度。

1、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以法律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同关系,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

2、应当慎重决定土地股权的界定和再分配问题。土地股权问题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决定了农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与否。建议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村社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按照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生活。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促使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建立现有农业土地产权的价格市场,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科学地确定农村股改土地的市场价格。股份制改革实际上以资本合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强调资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因此,实现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资本化。通过价格评估确定土地产权股份的划分和流转,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环节中收益分配的问题。

4、在农村中通过股权主体投资成立农业股份制公司,确定土地资源增值的经营主体。明晰土地产权股份、确定产权价格后,通过公共选择将土地划分为适合个体经营以及规模经营两种类型。这样在不宜规模经营的地区可以维持小农经济满足落后地区的需要,逐渐推进改革,以免激进的改革带来负面影响;又可以在适宜规模经营的地方通过土地产权的合理转让建立农业股份制公司,吸引工商业资金投入农业,促进农业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接轨。允许承包权长期不变并自由转让后,外来资本就会进入农村土地市场,从农民手中购买或租赁承包经营权,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进行高效化、标准化运作。

5、保护农村耕地,限制农业用地的用途,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股权化以后的农村农业用地原则上应以农业生产、开发为主。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统一规划、批准,以确保农村土地合理、合法地使用。国家应不断完善土地政策,通过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对非法征地、低价征地、无偿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变土地用途或卖给开发商、肆意违反法律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禁止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农村圈地,建立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体制,确保地方政府严格、有效执行国家的措施。将农业股份制公司的组织形式引入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中,为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设想,不仅可以建立新型的农村生产模式,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还可以实现农业规模化建设,引入农业高新技术,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篇12

1.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棉花品种现状。山东滨州的惠民县是中国中杂028抗虫棉的发源地。028抗虫棉是中国棉花研究所和惠民县良种棉加工厂联合试验成功的。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山东、江苏、河北、河南种植最多。此棉花品种的特点是抗虫性强,棉纤维细度细,长度长,强力高,籽棉衣分高,可纺性好。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良种棉加工厂由农业局管理,种子实行强制管理,不允许个体和民营企业进入这个行业,因此棉花的品种数量少,稳定性强,每年推广的有5~6个棉花品种。在一个棉花种植县的区域内,棉农除种植少量自留种子外,95%的要购买县良种棉加工厂的种子。因此我国八九十年代在一个县区域内,棉花的质量是稳定增长的。这时的棉花品级一级占15%,二级占20%,三级占30%,四级占25%,五级以下占10%。棉纺企业比较容易采购不同品质的棉花,以满足纺纱要求。

2.市场经济棉花品种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县良种棉加工厂倒闭了,2000年后随之发展的是个体和民营良种棉加工厂。这些良种棉加工厂规模小,技术条件落后,没有科技人员,繁育的棉花品种多、杂、乱。有的一个小厂,就能有20多个品种,更有的只换一些包装,销售假种子。以山东滨州惠民为例,近些年来发展的棉花品种企业就有20多家。仅棉花品种就有50多种。棉花品种的外包装印刷都很精致,棉花品质介绍得也很吸引人,是否相符就只有收获棉花时才知情。现在的棉花品级一、二级占3%,三级占60%,四级占37%,并且各品级的棉花混级加工。棉花品种好的和不好的品种混杂在一起,影响了棉花质量的提升。

3.现在棉纺厂需要的一些特殊用途的棉花越来越多,如纤维细度、长度和强力要求指标很高。如长绒棉和中长绒棉。这种棉花纺织纱厂需要量很大。棉花良种部门如何培育这样的棉花品种,满足纺纱厂的需要,同时又要满足棉农的需要,不但籽棉产量高,而且棉花价格高。

就黄河流域棉田说,主要集中在河南、河北和山东。山东以滨州、东营、德州、菏泽、聊城为主棉区。中国的棉花种植是以小农生产方式,一家一户为主。棉农在选择种植棉花品种时,都是自留种子或者别人推荐,什么种子产量高就种什么。主要考虑的产量,很少考虑到棉花的内在质量,如强力、细度和长度。种植棉花的和使用棉花的脱节。现在棉纺厂已开发的新型纱线很多,要求一些新型的棉纤维以适应它。

针对这些实际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

1.在一个棉花种植流域,最多种植5个棉花品种,并且这5个棉花品种的内在质量要一致。可以根据全国棉花种植流域的种植情况,结合温湿度、土壤的实际情况,确定种植不同内在质量的棉花,以满足纺纱厂对不同内在质量棉花的需要。如毛巾用纱的细度可粗些,长度可短些,粗支纱和细支纱对棉花的强力和长度都要求不一样,老粗布用纱和毛巾一样。可就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和新疆流域实行棉花品种分类管理。加大对棉花制种企业的管理,对棉花制种企业要实行高标准准入制度,可实行分类管理,有专门从事研制棉花品种的企业,有负责推广棉花品种的企业,对不符合制种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关停。

2.全国每年用于絮棉制品的棉花数量很大,据统计在100000吨。絮棉制品要求的棉花保暖性要好,对棉花的长度、细度和强力要求不高,可推广纤维短、粗,籽棉衣分和产量高的棉花品种专用于絮棉制品的原料。

篇13

中图分类号:G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1)05-0029-04

我国经过30多年的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与此同时也应看到,联产承包责任制虽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体系,农村生产只能在低水平上重复,难以克服农户原子化现象和传统经济的模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市场化和产业化的需要,这成为制约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除此之外,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出现了较大错位,农村经济水平提高了,但农村的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这些问题的存在从公共物品理论角度分析,与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包括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好有着紧密联系。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弥补的制度性缺陷,破解“三农”难题,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路径选择,是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途径。

一、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内涵及其类型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发挥国家基层经济技术服务部门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类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信息服务,维护成员权益。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会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央文件对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表述以及我国农村社会化组织发展的实践,我们可以对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以农民为参与主体,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从社会三大部门来看,这里所说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属于第三部门。所谓社会三大部门,是指现代社会日益分化为三个既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领域:第一,国家或政府组织,也叫权力领域;第二,市场或营利组织,也叫私人领域,通常叫“第二部门”,属于经济领域;第三,社会组织,也叫公共领域,是前两者之外的“第三域”,通常也叫“第三部门”,它们属于狭义的社会领域。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组织,它是非政府组织;相对于营利组织,它是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它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弥补政府失灵,还能极大地减轻社会管理的成本。它主要是从事非强制性、非等级性和非营利取向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是由为社会奉献的道德的力量所驱使。

界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要厘清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二者都是以农民为参与主体,以农村为服务的地域范围的组织形式,与村民委员会一起共同构成农村经济社会治理的主体,维持农村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其建立的目的来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为农村公共利益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了增加经济效益。从功能上来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为发展农业经济、改善农民生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则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从组织性质来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农村非营利组织,属于狭义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互经济组织,属于企业,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如下特点:

从工作内容上看。其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农村公共利益的服务领域,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和服务,体现为社会化服务的公共性。

从服务对象上看。其服务对象是农村基层的农民。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存在不同的自治形式、组织结构,其服务类别、方式也可以各异,但都是围绕农民的需求和利益而进行,是为了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遵循的是“民受益”的原则。

从组织性质上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目的是为农村公共利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利润分配或分红,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组织的财产转变为私人财产。组织也可以进行经营活动,但经营活动获得的利润应用于组织的运行和发展,用于提高服务质量,用于服务于农村公共利益。

从工作理念上看。组织成员的参加和社会捐赠以自愿为基础,组织的目的是为农村公众利益服务,所以,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现的是为社会奉献的公共精神。

以其组建和发育的形式划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政府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这类组织是政府扶持成立并直接控制的组织,或由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事业单位分流转体形成的组织,这类组织在政府的框架之内,其人力资源及资金资源来源于政府,受政府的领导,以行政化方式运行为主。

二是政府引导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这些组织是政府推动的产物,是政府引导或联合农民组建的组织,是在政府主动寻求农村社会管理方式和农村公共服务方式下出现的。这类组织与主管部门紧密联系,人力资源和资金资源由政府或双方共同投入,这类组织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倾向。

三是民间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这类组织是由民间发起,其所需资源大都从体制外的渠道获得,政府在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的特殊照顾较少。

按照活动领域划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生产经营服务类、文化休闲类、教育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环境卫生服务类、基础设施类、法律、财务服务类、基金服务类、权益维护类等类型。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必要性

从理论上来分析,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由公共物品的特征所决定的。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立的概念。美国学者曼瑟尔一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公共物品给出了一个规范性的定义。奥尔森认为,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中的任何个人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该集团中的其他人消费,这类物品便属于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大特征。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任何消费均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非排他性是指在某一物品的消费过程中,物品的提供者无法有意将某些消费者排除在外。按照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程度,公共物品可分为纯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和混合产品。纯公共物品指的是同时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的产品;准公共物品是指不能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的产品,即只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之一的产品;混合产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都是不完全的产品。

农村公共物品是区别于满足农民个别需要的私人产品,局限在农村社区范围内,用于满足农村社会的公共需要。按照公共产品的不同功能,可以将农村公共物品分为生产性农村公共物品和消费性农村公共物品。生产性农村公共物品即与农业生产密切关联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农业公共物品在农业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这类产品提供不足,会降低农业的边际效应。农业经济越发展,农民对农业公共物品的依赖性就越明显,农业科学技术、农产品市场信息等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日益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重要途径,受到农民的重视,甚至成为农民的基本需求。就目前来看,基本的农业公共物品包括:水利、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农业区划、气象、农村道路和电力及农产品市场信息等。消费性农村公共物品指用于满足农村居民消费需要的公共物品,主要包括:生活用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电力、路灯、垃圾收集与处理等;社会服务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农村的公共物品具有地域性、不统一性和多层次性等特点。

对于农村的私人物品来说,其价格机制存在并且能正常发挥作用,价格的变化可以同时影响私人物品的供给与需求,并在价格的引导下实现供需均衡和市场出清,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外部力量监管,市场机制就可以自发地保证私人物品的有效供给。但对于农村的公共物品来说,由于无法消除公共物品消费的“免费搭车”现象,完全交由市场机制供给公共物品容易导致供给不足、供给失衡和效率低下,即市场机制在解决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问题上并不十分有效,而必须由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来解决公共物品消费中的无人付费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该物品由市场提供可能带来的社会不公平问题。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上,政府负有公共物品供给的责任,是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主体之一。但因为农村自然条件的差异,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在某些方面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因地制宜地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相对于政府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某些公共物品的供给上比政府更接近于公众,更了解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和其数量、质量、结构等信息,且获取成本低,能为农民提供急需的、能够支付得起的公共物品和服务。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给农民带来的不利影响,能够做一些政府、市场“包”不了、单家农户“办”不了的事情,是农村公共物品的不可忽视的供给主体之一。

从现实角度来看,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需要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来提供农村所需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一)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户营为主的作为一种“小生产”方式,其固有的局限性使农业生产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特别是这种小生产方式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克服这种局限性,客观上要求连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小农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增长。换句话说,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以“户”为单位农业经营的分散组织结构加大了农民对诸如农产品市场信息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性。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够提供相关公共物品和服务,在小农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之间架设一道桥梁。其次,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第一,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容纳不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家庭经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会经常出现矛盾,而且,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开发、市场开发以及整个农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都要求建立以技术服务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二,家庭分散经营,盲目性大,短期行为严重,对中长期尤其是基础设施不愿投资,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第三,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改善农业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推进农村的招商,就必须有一个具有较强吸引力的投资环境。要改善投资环境,就需要为农业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多渠道的系列服务。

是适应现有农村生产力和农民思想认识实际的一种制度选择和政策取向,坚持长期不变是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社会的基石;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小农经济的固有特性,农业生产率低下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增多,造成了小农经济的内在化压力。所以并非是解决农村问题的终极方案,而是走向现代化的一种必要环节。正如有学者所讲“现行的土地分割可以改善贫困的生活,但若走向现代化必须寻求新的集约”。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建构社会化服务网络正是寻求新的集约的尝试,从而推动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改善农村生活,满足农民多元化需求的需要

首先,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满足农民的文化诉求。文化具有凝聚、整合、规范社会群体行为和心理的功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但农民的文化生活、精神生活并没有同步提升,农村文化生活和资源日益枯竭。文化休闲类、教育服务类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引导农村的社会风尚。

其次,农村社会服务组织可以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福利诉求。现今的青壮年男性大多在外打工,农村现有的人口结构主要由老人、妇女和儿童构成。有关老年救助、妇女发展、儿童救助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关注老人、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与服务,提高他们的社会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再次,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目前大部分的农村,居住环境较差,环境卫生类、基础设施类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够将农民组织并动员起来,在村庄道路、环境卫生、排水设施等方面为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供服务。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服务可以满足农民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

农民在与市场打交道、与政府沟通、与社会融合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各种行业协会以及法律、财务服务类,权益维护类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在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防范市场及政策带来的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

(一)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发展了起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在农业经济、农民生活、农民权益方面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农民参与的人数及规模不断扩大,组织的运行质量在不断提升。但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社会服务本质上属于公共物品,政府应主动承担公共物品的供给,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要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但从目前的实际来看,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成为制约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二,政府的培育意识不强,对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方向缺乏正确引导。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管理往往更注重管理而忽视培育发展,政府方面存在的责任不明确、分工不清晰、监管乏力等因素造成对组织的关注度不够,组织的发展方向难免出问题。

第三,发展缺乏足够的资金。目前,许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处于“休眠状态”,主要是因为农民自身无法解决经费问题,如果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也就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

第四,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参照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其运行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

第五,组织自身建设有待提高。相当一部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管理水平不高。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筹资能力不强。由于各方面原因,组织的公众知晓度不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思路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物品和服务,需要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与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三个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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