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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稳定性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28 16: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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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可以承包土地,承包期30年。这种土地制度造成了农村人人有地,但都不多的局面。另外,宪法规定“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既不能出卖,也不能转让”;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限,这限制了长期投资者受让承包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对国家征地仅的滥用导致了土地的过度征用(蔡继明,2007)。这大大增加了受让承包权的风险。楼惠新(2002)认为有三个因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土地产权不明晰,七地产权市场不完善。户籍制度限制土地流转。凡此种种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农民都只耕种自己承包的少量土地,土地很难从种植能力低的人手中流转到种植能力高的人手中。这就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二、小农经济为什么无效率

第一,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从而减缓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相对于小农经济,规模化生产的好处显而易见:易于实现生产机械化,从而节约成本:规模化经营可以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可以促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规模化经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新技术的研发。李燕琼(2004)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她通过对日本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研究发现规模化生产导致了较高的专业化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二,小农经济导致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和偏高。在物资紧缺时期,国家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收购农民的农产品(主要是粮食),这释放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力。随后国家逐渐放开了农产品的价格,使其市场化。市场化了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使得农民承受了很大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农民开始与当地的龙头企业签订契约以规避风险。然而,市场价格的不稳定使得契约的履约率很低(赵西亮,2005)。据有关资料,农产品相关的契约违约率达到80%(刘凤芹,2003)。事实上,我们认为这种契约是一个零和游戏,且受伤者多是农民而不是龙头企业。无法移除的风险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小农经济会内生地产生价格波动。这源于代表性农民特有的成本结构:农民进行小规模农业生产投入的固定成本(土地成本)很小,这是因为由于流转的困难,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很小。由于小农经济很难进行专业化生产,因而农民选择改变种植作物的种类的固定机会成本就很小(考虑专门方便面制造商该行造汽车将产生巨大的机会成本:包括该企业特有的方便面制造技术,铺好的方便面销售渠道等)。这就使得小农经济中农民可以灵活地从种植白菜转而种植芹菜,或者从种植豆角转而种植黄瓜。

另外,也源于农产品行业的特点:靠预期价格下决策,而在下一期获得收益(考虑农民1月份依靠预期价格决定种植大白菜,要到6月份大白菜收获时才能兑现决策的收益)。

由于小农经济的上述两个特点,将会使得大量生产技术相似,依靠自身的预期价格作生产决策的小农以一种难以把握的规律参与到各类农产品生产中,从而造成价格波动。

第四,小农经济将会造成农产品价格偏高。这里是说,小农经济相对于规模生产和专业化经营来讲,将会造成农产品总体上价格偏高。当然,由于小农的预期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相差很多,从而使得某类农产品供给过剩而价格低廉。小农经济由于生产效率不如专业化生产来得高,所以平均成本要高些,价格自然也高一些;再加之小农经济自身也不能有效率的安排生产,会进一步拉高平均成本,拉高价格。

第五,小农经济导致耕地利用的无效率。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造成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这都会降低耕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增加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下,以低廉的价格承包土地对于农民来讲相当于一种补贴。根据上文的分析,这种补贴是无效率的,因为这种模式的存在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也使得土地的利用无效率,这些都使得土地的价值远低于土地的潜在价值。作为一种补贴,它还增加了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不仅体现在物质上,还体现在意识层面上。这无益于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小结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相当于给了农民一种无效率的补贴,用土地作为补贴这种做法降低了作为补贴的土地的价值,并增加了农民进入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不利于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农民承受很大的风险;整体上无效率的农产品生产使得其价格高于规模化经营时农产品的价格,给消费者的福利带来损失。

参考文献:

1.赵西亮,朱喜,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商品契约稳定性研究[J],当代财经研究,2005(2).

篇2

中图分类号:F27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2-0051-04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我国合作社发展而言,存在着两个路径选择:一是保持合作社性质,并不断发展和完善;二是由合作社发展为股份合作型企业。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型企业演进的机理是,合作社面临资本的挑战,一人一票和资本报酬限制原则将制约其吸引资本的能力,而采取股份合作制,可以吸引外来资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额外资本)和社会资本(非社员的资本),这也正是合作制在新的条件下的创新。有的股份合作型企业还会向公司型企业转变。我国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群体的弱势特点,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如同合作社一样,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但是,对于非农产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过渡性组织形式,这是由其产权结构及其运作机制所决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合作社相比,允许资本参与分配,增强了吸引资本的能力,这是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企业演变的动因;同时,由于我国农村人均资源的微小化,使得股份合作制具有事实上的妥协困难①。这种演变,是伴随着相关法律和法规建设进程而进行的。因为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制度变革需要以强制力的规制形式确定游戏规则,从而保障以产权明晰为根本特征的市场要素配置,而这些制度保障都是针对合作经济的不稳定性(脆弱性)而设计的。

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从立法的基本层面界定了困扰我国基层合作社关于产权、组织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农村合作经济主体进入市场确立了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我们确定了符合经济人假设前提的边界。那么在合作经济逐渐趋于市场化并整体转好的当前,其主体企业内外因素是否协调趋于稳定了呢?如果是,又通过何种模式理解并解释这些现实因素对股份合作联合体的影响?这正是本文所关注的内容。下面我们试图以影响供销社企业财务结构质量的内部财务运行因素、组织结构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文献回顾

工业化以前,小农经济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和地区。恰亚诺夫(Chayanov,1925)提出农民家庭经济单位的“劳动―消费均衡公式”。在他的“劳动―消费均衡论”里,均衡点是不确定的,它受到影响劳动辛苦程度和影响家庭需求的各种条件的限定,亦即家庭农场主的个人效用的难以测量性。这里如果换个角度思考,不妨认为恰亚诺夫是想表明农民家庭经济具有一定的低效性。我们不难发现,现实的小农经济中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小农经济及其合作经济体内存在着不稳定性。

刘易斯(1988)的“二元经济”论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是由两个不同的经济部门组成。其中的传统部门主要是自给自足的农业及简单的、零星的商业和服务业,其劳动生产率很低,边际劳动生产率接近于零甚至是负数,存在着大量的隐蔽失业。从生产方式上看,传统经济部门是“维持生计”的产业。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部门的任务就是为工业输送剩余劳动力,以廉价劳动力为工业部门创造利润,累积扩大再生产的资本;在剩余劳动力未输送完毕之前,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很难提高,始终处于停滞状态。从刘易斯的理论不难得出农业及其经济体是工业的附庸这样悲观的结论。

但是,舒尔茨(1964)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农业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源泉,“对于农业能否成为经济增长的一台强大发动机,已不再有任何怀疑了”。但是,他强调只有现代化的农业才能对经济增长做出重大贡献,而使用传统要素的农业无法做到这一点。所以,舒尔茨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化的农业。

故而,大家可以知道小农经济的弱项――脆弱性,难以妥协;也知道小农经济的发展前途――适度的集约,现代化。那么,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农村的基本国策是家庭承包制,而且保证30年不变,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经济仍旧没有跳出小农家庭经济的圈子。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促使小农经济变化的一个因素――合作经济。我们知道,任何资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需要依靠生产资本的集约和商品流通的,这同样适用于将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化的农业,而合作经济以及供销社基层社和农村的天然联系,无可退让地担当了这样一个角色。从合作经济在我国发展的近况来看,合作经济的实体企业已逐渐在适应市场经济,并借助我国对于农村的倾斜政策,获得新的发展,而这种新的发展的一个最基本的效应,就是促进农村商品物资流通、扩大人员的就业和提高农村产业深化和现代化。

在看到合作经济的优点时,我们也要看到合作经济的弱点,那就是因为基层社的主体还是农民或面向对象是农民,所以基层社本身还带有一定的“脆弱性,难以妥协”倾向;另外,由于制度等因素的惯性制约,基层供销社本身还带有“低效”性质。

当前涉及财务结构质量的研究较少涉及合作社企业财务问题,近期文献中,李心合、葛志兴(2000)指出财务结构的合理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但财务结构分析一直局限于几项传统指标的浅层次分析,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多角度分析的需要。此外,张新民、王秀丽(2003)提出与企业财务状况质量特征有关的概念体系至少应该包括资产质量、资本结构质量、利润质量和现金流量质量,并从上述方面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质量特征进行了研究。

我们注意到,就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看,尽管有些研究也涉及到了合作社企业财务问题,但大多不够深入或局限于传统财务指标的定性研究,其背后隐含的深层联系并没有揭示出来。

三、对影响合作经济企业财务结构质量因素的分析

我国合作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与其他国家不同,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其发展经历了“三上三下”的曲折路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合作经济便遇到了重大挫折,20世纪90年代,全供销社系统曾经连续8年亏损,直到1999年,供销社系统的经营状况才开始逐渐好转。我们认为,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供销社系统的经济实体会成为真正的具有市场特征的运行主体。

(一)样本选择

近年来,尽管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相对较好的时期(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倾斜),但是,从其转型的时间和效果来看,还存在着不稳定性,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主要考察供销社系统内各省的汇总情况,选择样本的期间定在全系统经济稳定发展时期。由于相关因素限制,我们仅获得了全国供销社系统2004年和2005年的统计数据,共获得以省供销社系统为对象的60个样本。

(二)指标说明

企业的财务结构质量表现在很多方面。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更主要是出于对供销社系统企业财务结构质量稳定性考虑,在进行变量选择的时候,主要是从内部财务运行因素、组织结构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三个方面进行选择。

财务质量(CWZL):以基层社的全国平均值设置哑变量,超过平均值为1,否则为0。

利润(LR):考虑到基层社的实际情况,选用传统的利润来进行表征。其中按照基层社业务的分类设计其辅助指标农资利润和棉麻利润来计算利润总值。

内部财务运行因素: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财务运行稳定应当是实际资产利用程度高,长期资金比例适宜。这里将相关因素分为两组:待处理流资损失(LZS)、不用固定资产(BYG)和流动负债金额(LFZ)、长期负债(CFZ)。我们认为,由于合作经济的业务周期等客观因素以及相关制度的影响,这些指标能比较现实地从短期和长期资金的结构反映其运行的财务稳定性。

组织结构因素:供销社系统的资金结构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供销社资本、社员社股金和社员股金,这里我们把社员股金同供销社资本的比例称之为股权集中度(JZD),并以之来表征供销社组织结构中的股权控制倾向。供销社的社员股金从单个资本量来看都是比较小的(其中基层社中净资产基本集中在10万~50万元之间),很难产生简单再生产的规模效应,所以社员股金比例的加大,无论从产权的意义,还是从利益分配权的索取,及至经营机制的转变,都有着相当的现实意义。

外部影响因素:对于以往和现在的供销社基层社而言,来自制度的因素始终存在并一直影响着其运行。这里将收到的地方资金(CZJ)和地方收取的费用(DFF)作为外部影响因素。

(三)研究方法、结果及探讨

对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内部财务运行因素、组织结构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三个方面因素使用SPSS软件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具体结果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

财务质量和利润、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收取费用、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在0.05水平上显著,这些都支持了我们在设置这些变量因素时的逻辑方向;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它们的相关系数都不大,这可能同宏观统计数据归聚后信息量减少有关。

长期负债和所有因素关系都显著,这说明长期借贷资金的比例是影响财务结构质量稳定的重要因素。就现实状况而言,供销社系统的平均权益比例2004年、2005年分别为1.695和1.013,这从事实上证明了这点。

地方资金和地方收取的费用是我们提到的影响财务结构稳定的外部因素,它们的存在表明了制度的影响。在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现状下,对于合作经济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资金的供给和索取),事实上直接影响着合作经济主体的生存和发展。

更为突出的是股权集中度同财务质量、利润、长期负债和地方收取的费用在0.0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主体企业的宏观运行稳定同股权的控制倾向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充分说明了我国从规制层面确定产权主体的经济意义我国合作经济法的一个主要贡献就是为合作经济主体赋予了法律上的保障,这里同样说明了这一点。。

四、结语

上述研究表明,在经济转型的现实国情下,合作经济企业运行的稳定性是同其主体企业内部财务运行因素、组织结构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等主要方面紧密联系的。尤为显著的是股权的明确对于合作经济发展稳定的重要性日益显示。对地方资金和地方收取的费用的分析表明,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要逐步巩固既有的改革成果,要充分认识到现代企业的产出功能除受制于投入要素的功能外,还受制于系统自身结构状况和外部因素影响。

总之,在企业乃至整体产业投入向产出的转换过程中,结构状况必然会影响其转换效率,进而引起系统产出功能的非线性变动。因此,重视结构研究,改善结构质量,才能提高系统产出功能,才能进一步优化合作经济的结构质量,增强合作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李心合,葛志兴. 2000. 财务结构分析的新思路[J]. 浙江财税与会计 (6).

刘易斯. 1988.二元经济论[M].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42.

舒尔茨. 1987. 改造传统农业[M]. 北京:商务印书馆:104-106.

张新民,王秀丽.2003. 企业财务状况的质量特征[J]. 会计研究 (9).

CHENNERYED H B. 1988. Development economics manual[M]. London:288.

The Stability of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Operation in China:

Study of Quality Factors of Financial Structure

ZHANG Heng LI Changan2

篇3

【关 键 词】小农经济/公共产品供给/二元结构

【 正 文】

一、土地制度和小农经济:“二元均衡”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变动趋势

西方制度经济理论指出,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导致不同的制度绩效。因此,以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农业经济效率时,必须考察特定的产权安排背景。事实上,在经营方式和效率等方面,中国传统农业所体现出来的特点,与其特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有着极强的相关性。

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里,在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合法的制度安排下,土地的兼并成为一种不可抑制和逆转的必然趋势。兼并者为了从土地资源中获取更多的地租收益,有最大限度扩大土地规模的激励。在一定的技术生产条件下,他会选择能够最大化其地租收益的人地结合比例,这与资本主义中企业家行为选择存在着相似之处,就是以最佳的规模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大土地所有者会根据土地占有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假定技术条件是一定的),来决定租佃或雇佣劳动者的多寡,吸纳或渗出农业劳动者,产生如傅筑夫将中国的土地兼并与英国的圈地运动比较研究后指出的,土地私有和兼并造就了大量的农业无产者,使中国的租佃关系中土地所有者一方能够对租税进行极端索取,对农民残酷剥削,农民只有以此作为交换才能与土地相结合,从而“在形式上也形成了像鸟一样无拘无束的无产者”。[1]

这些农业无产者失去生产资料又不能全部被大土地所有者吸纳,就产生了极大的生存危机。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城市工商业不够发达,农业中产生的相对过剩人口没有渠道渗出,游离在生产领域边缘,成为社会动荡的根源和威胁统治者生存的一个群体。因此,国家就必须担负起安置流民的责任。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将国有土地平均分割,给无地农民经营。这就是均田制,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种最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意义的土地制度安排。国家将国有土地平均分配给他的编户齐民,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稳定可靠和最大限度的租税来源,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政局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当国家使土地承担起这种农业失业人口“蓄水池”的功能时,对于人地结合的比例是否为一定技术前提下的最佳规模,可能考虑的就会比大土地所有者欠缺得多。

马克思在论述这种小农经济时说: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2]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不断扩大的应用。[3]据此,长期在我国史学界就有观点认为,这是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不能发展的根源,甚至造成了对现代化进程的阻碍。

近年来开始出现其他角度的分析,认为这样的经营特点造成了高效的农业,对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繁荣作出了贡献。赵冈就认为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较合适的经营方式。一来是农业生产所要求的最佳规模不大,二来因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的:首先,农业生产工作的监督很难,因此监督费用会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很多。其次,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业耕作的各个环节工作质量无法按规定的标准来逐一检查,各环节步骤质量的好坏,只能从最后收成的好坏多寡体现。这样一来,家庭农场因依靠家庭成员而具有可靠的激励机制,比大规模农业生产要有较大的优势。这种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耕作方式,是在井田制私田经营中,以及土地私有后自发形成的经营方式。国家在为了安置个体家庭分配土地给无地农民的均田制度中,沿袭了这种经营方式。对于大土地所有者,多采用租佃制方式将土地租给佃农,尤其是土地规模大时,也同样体现出大土地所有和小土地家庭经营的特点来。虽然在后期土地经营中出现了雇佣制,但是根据考证对于租佃制或雇佣制的选择中,雇佣制的替代与土地所有者性质与其土地规模大小虽有一定的相关性,更重要的却是来源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傅筑夫认为在中国,土地兼并导致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伴随的是经营规模的不断缩小,经营方式的更加分散。有经济学家称之为中国农业经营的“过密化”。这种特色的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能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是依靠国家的支持实现的,这种支持一方面体现在国家通过政策(如均田、摧抑兼并等)稳定保持土地产权结构和经营方式上,另一方面,在农业领域中国家主动承担起了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创新和推广、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也成为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

二、公共物品的供给与小农经济的保障

1.传统农业中的技术创新和信息传播

前文论及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合法化对农业产生的影响,首先是产生出大量的与土地相脱离的“自由人”。这些人的存在会对政权的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更重要的是,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也还难以提供如此多的剩余产品养活过剩人口。因此,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安全,“授田与民”来达到“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的目的,另一方面为了能从产出中提取更多的租税收入,统治者对于能够提高授田农户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产量的技术创新和推广十分重视。为此,各朝统治者都不遗余力地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新的工具,通过提高土地单位面积的产量来增加总的产量。在土地授民的基础上,推广农业技术和指导农业生产成为了历朝历代统治者责无旁贷的职能。

反观中国农业社会经济史,农业技术的发明、使用和推广都深深打上了国家行为的烙印。早在汉武帝的时候,就曾在全国范围内由政府倡导新技术和新工具的采用,大力推广犁耕和新的耕作方法(代田制和区田制),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政府出面在全国推动农业生产方法的转变,从而在短期内普及了新的技术,并迅速提高了农业产量,使中国农业生产就此走上精耕细作的道路。

国家以完备的层级官僚体制为依托,承担起技术创新和推广的主要责任,在客观上部分地替代了市场形成的自发力量。以至于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封建地主政权虽然不是由于管理水利灌溉而出现的东方专制国家,但在实行重农政策,保护小农经济时,却类似地采取了一系列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的措施。在国家干预下的几次重要的农业耕作工具的发展推广使用,先进的耕作方法传播普及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足以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市场自发形成的传播机制有很好的替代性。

同以上分析相映证的是,在我国传统农业技术创新和传播中,最活跃的行为主体是统治者在各区域中对农业生产负责的人,某些朝代称之为农官。据史料记载,很多当时先进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的创新也多是来源于他们的聪明才智。他们集农业生产者、技术使用者和租税收入执行者于一身,既有农业生产的实践经验,又兼有国家赋予的提高生产率的职责,是当时最具有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以及传播动力和传播能力的行为主体。固然有提高国家收入的意图,但这种模式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有很高的贡献率。这也可以看作是国家为了换取收入而向在国有土地上劳动者提供的一种服务。

随着国家经济控制权力被削弱和侵蚀,均田制度的逐步瓦解,这种技术创新和传播的信息体系也因之解体了。因此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后期,农业生产技术方面再没有发生什么重大的突破,更多地是对原有技术体系的细化和完善。相较于国家主导型的技术创新和推广机制而言,这一阶段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值的提高,更多地体现了市场化导向的特征。

2.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

小农经济细微的生产组织和广泛的地理分布不仅带来了农业生产上技术变革的麻烦,而且使得“公共物品”——水利工程灌溉设施及运输仓储等方面产生了先天供给不足的缺陷。对于自然条件不稳定、不平衡的农业大国,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保障稳定的农业产出和防止因天灾引起的农业波动,统治者以其所获取的租金中的一部分用于向社会提供必须的服务。这类服务的特征是必须有庞大的资金支持,有序的协作、计划和组织,复杂的技术和相应的大规模的劳动投入,这是国家机器所拥有和擅长的能力,可以凭借整个国家掌握的资源和权力作为支撑。

固然小农个体都可以意识到这类物品的供给对其再生产的重要性,但由其能力和性质决定,组织一个系统工程所需要的交易成本(组织费用、谈判、磨擦等等)足以破灭任何一个自发的小农组织下的雄心壮志。因此在初期,这类物品的供给是完全依赖国家意志来实现的。尤其是在各朝发展农业的初期,中央集权的力量最为强大时,往往伴随着大规模、大投资的水利系统工程的进行。从汉武帝至三国期间,各政权都曾普遍兴修水利。这有助于我们观测国家在对经济资源控制力比较,对其“编户齐民”的授田者的经济效率既承担后果(获取所有权收益租金与税收)又负有责任(经济增长和社会安定)时,大型的水利工程、灌溉设施等有稳定、周期性和地域性增长的现象。

由于水利工程的供给是以大规模、大系统、大协作、大投入的方式组织起来的,这样的国家供给部分替代了农户个体可能需要的投入。对于经济能力弱小、缺乏应对危机和风险能力的小型家庭农场,提供了较高层次的生产保障,使他们比较容易在现实复杂多变的自然环境下生存。这样小规模、家庭经营、简单协作、小投入的生产方式与大规模、系统组织、高度分工协作、大投入的公共物品的供给相配合,宏观上减弱并消解了可能因缺乏此类供给而带来的农业生产风险和经济波动,提高了农业整体产出效率和生产水平;微观上为小型家庭农业的存在和延续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防止了小农阶层的迅速分化,使小规模的家庭农场在兼并和自由买卖的威胁下,有可能维持最低限度的再生产,降低了自耕农阶层瓦解的可能性。

一方面是国家机器上精密先进极具现代生产经营特点的系统工程,另一方面是大量分散细小的家庭农耕方式的简单生产单位;不同于刘易斯二元经济中两部门的划分和两者间存在的巨大势差和隔离,他们都统一在中央集权的农业经济体系中。这两个规模、形式全然相反的二元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农业生产的高效率,维护了农业经济的稳定性。

与技术扩散的特征相类似,我们可看到随着国家所有的土地的削减,国家“授田于民”的能力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财政收入的锐减,在传统农业社会后期(宋后),由政府规划实施的大型的农田水利设施寥寥无几。后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主要致力于既有水利设施的修复与改善。这一时期可数的较大规模的工程多是在天灾人祸的背景下被动实施的,而且往往因为对人力、物力和正常耕作的妨碍而受到相关利益阶层、豪强贵族的阻挠,最终半途而废。对原有水利设施的修修补补就成为这一阶段水利建设的主流。

其次,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兴起和水利环境的破坏相伴。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兴起与国家权力向地方权力,主要是人口、土地和财力资源各方面的转移和分化直接相关。同国家追求的经济目标相似,地方政府和地方豪强对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的责任和自身利益极其关注,使区域性、小范围的水利设施建设既成为必要又成为可能。但与此同时,由于私有权(大土地私有和小土地私有)的强化和国家控制力的减弱,使土地利用方面的短期行为大量滋生。太湖流域就曾因豪强任意兼并和圈围,个体农民自筑腾岸止水旱,使得大圩田被分割为零乱的小圩,使塘埔圩田系统始终未得到有效的改变。

这种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混乱无序导致的农业基础设施的破坏,用现代经济学观点可以解释为“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以及“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市场失灵”。徐浩在解释为何中国华北农业由先进变为落后,在清代农业劳动生产率呈现出停滞和下降趋势时,认为农田水利失修是最根本的原因。农田水利失修造成水旱灾害,使农民生命财产被破坏,是对农村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打击,即使在一般年景也使农业水平下降,粮食单位产量普遍偏低。“河防不善,庐舍难保,水利未兴,耕凿何赖,试观历年以来土地之肥瘠,烟村之多寡,以及小民之贫富,大半均由河防水利之所致,合境大利大害无过于此。”[4 ]但我们也不能小视在这一过程里中心工程中私人投资兴起的意义,这是当国家财力有限却又需要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时,逐渐发展出的一种公私合作的权宜之计。它以给予合作投资个体某种优惠政策为前提,同时投资个体往往也是当地土地所有大户,当这种合作触犯到其自身利益时,工程往往就会半途而废。

由于国家势力的变动和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动,这种“二元均衡”在中后期尤其是均田、屯田逐渐缩小的趋势下,逐步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随着这种小农经济中个体农业经营和国家保障的“二元结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体现并加剧了传统农业经济及其经营模式的逐步分化衰落,直至被现代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所替代。

参考文献

[1]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篇4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其中影响最深者,一是中央集权的“大地域”性质的国家权力的形成与确立,二是以“五口百亩”之家为主体的个体小农生产者的产生。前者促成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权力结构的形成,后者则造就了数量庞大的、与集权国家直接联系的个体小农阶层。二者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奠定了秦汉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格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将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利用传世文献及新出土文献资料,对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加以考察,以就正于方家。

一、集权化国家进程中的制度性选择与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关键时期。所谓“个体小农”,也就是当时流行的“五口百亩之家”。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小规模家庭(通常是一夫一妻为主的核心家庭单位)与小规模土地(通常是“百亩之田”)的紧密结合;二是农业生产上多采取“集约化”方式(主要表现为单位耕地面积的人力集中投入和“耕织”结合的生产模式)。

关于“个体小农”阶层的出现及小农经济的形成,学界已有长期研究,形成了若干重要成果。其中较有影响者,或以为是战国小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①或以为是农村公社组织解体,旧有宗法农民摆脱对公社依附关系后的产物;②还有学者将原因归结为人口压力③或气候环境压力④,等等。上述结论,对我们理解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经济的性质及特点,颇有助益。但笔者以为,要深入解决个体小农形成的内在机制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放宽研究视野,从个体小农与国家政权的内在关系入手,进行细致考察。事实上,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涌现,正是当时“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进程中制度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大地域”性质的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与确立的关键时期。而战国兼并战争所带来的强大政治经济压力,则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诱因。战国之际,“海内争于战功……务在强兵并敌。”(《史记·六国年表序》)Lt益剧烈的侵伐兼并形势及战争规模的空前扩大,不仅对国家经济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还对各国政府的集权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兵不如者,勿与挑战;粟不如者,勿与持久”(《战国策·楚策一》),如何应对日益突出的“耕”(农业生产)、“战”(兼并战争)压力,成为决定各国在激烈兼并战争中胜负成败的关键。为此,各国先后展开了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变法运动”(其实质是制度创新运动),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催生出强大的中央集权政体;另一方面则大力改革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及居民控制模式,催生出为数众多的个体小农阶层,最终促成个体小农与集权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与本文论题直接相关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推行及确立

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能力,是战国权力变革的基本方向。⑤各国变法运动,基本上都以建立君主集权政治体制为核心,加强国君(中央权力)对全国的统治能力。这一权力结构的调整,全面瓦解了西周春秋时期的“领土分封”制和贵族“世卿世禄”制,形成了以中央直接控制的“郡县”为单位的地方权力结构,这就使西周春秋的间接地域控制方式,转变为君主中央集权的直接管理模式,进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权力结构。

“垂直型”国家权力结构的确立,不仅维护了君主权力的绝对权威,而且确保了中央对地方政治事务及基层单位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国家意志的顺利贯彻,防止地方势力及强宗大族坐大;同时也便于提高行政效率,以有效应对激烈兼并战争的严峻挑战。由此开创了中国古代“大地域”国家的国土控制模式,为秦汉及后世王朝政权所继承。从而在政治体制上,为战国秦汉之际广泛的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架构和有效的组织保障。

2.国家授田制的推行

战国授田制,是一种由国家掌握地权(“土地国有”),并按一定标准(一般是“一夫百亩”)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直接向农户征收赋役的土地分配形式。授田制的推行,是建立在农业小生产者独立生产条件的成熟(铁制农具的出现及广泛应用)、国家政权和地权的集中(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之上,并围绕各国现实政治经济目标(解决“耕战”问题)而推行开来的,因而带有鲜明的“国家权力主导”色彩。国家推行授田制的初衷,是要建立一种既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便于国家直接管理的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以达到“驱民务农”和增加赋税收入的现实目的。

战国授田制的推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造就了人数众多的、与国家有着明确而直接联系的、从事分散农业生产的个体小农阶层。其中,授田之主体是国家,而受田的主体则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户。国家政权将直接掌握的土地资源,分给个体农户耕作,使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一夫”)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土地资源(“百亩”)。民有“恒产”则有“恒心”,这样,既可以使之安心务农,又明确了农民对国家的直接责任与义务,使之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家的基本生产者。

战国授田制的实质,是一种“国家份地农分耕定产承包责任制”⑥。这种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由原来的村社共同体成员共同劳动的“共耕制”(“耦耕”),转化为个体农户的“责任分耕制”,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大大提高了耕作农业的生产率及产品积累率。国家的经济汲取能力,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同时也导致个体小农对国家权力的高度依赖,严重影响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具体关系走向。

3.以“编户齐民”为核心的居民管制制度的推广

“编户齐民”制度,是一种以“户”为单位登记居民名籍,并按“什伍”编制组织起来,不分贵贱等级,统统隶属于国家权力的居民管制方式。《汉书·高帝纪》注引颜师古日:“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食货志》注引如淳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其基本要点有二:一是“百亩”授田而立户,以户为单位而定籍,登记户内人口、土地、财产情况,作为国家立户授田、征收赋税、派发徭役兵役的基本依据;二是户与户的居民之间,按照居地相连的原则,组成“什伍”编制,并将之纳入以“里”“乡”为单位的基层行政组织,国家设置“里正”“乡官”,实施对居民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但有利于国家授田制度的稳定,同时还体现出了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对基层居民单位及日常生活的全方位渗透。

“编户齐民”还是一种有效的军事动员和社会动员手段。其中的“什伍”编制,本源于古代军队组织编制,将之用于居民管理系统,实有“寓兵于农”的考虑,可将居民按照战时军事编制,快速有效地组织起来,大大强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人力、物力动员能力。这对于维护中央集权体制、实现兼并战争下的“耕”“战”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集权”、“国家授田”及“编户齐民”,都是战国时期各国迫于兼并战争的严峻形势,为缓解“耕战”压力、实现“富国强兵”的现实政治目标,而推行的制度创新措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集权制的重点在于治官;国家授田制的重点在于治田;“编户齐民”制的重点,则以治民为主。它们各有侧重,又互为依托,均带有鲜明的“耕战”色彩及“权力主导”特征,但上述措施相互作用,却直接催生出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

具体而言,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形成了以专制国家为核心的垂直权力网络,为国家直接控制土地和人口,提供了政治前提;授田制的推行,确立了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在为小农提供稳定基本生产资料的同时,也造成了小农对国家的高度依赖;同时也便于集权国家获得稳定的财政来源和充足的人力资源,是小农与国家问相互关系形成的制度基石;而“编户齐民”制的推行,则实现了国家对小农和土地的直接管理,既是维护授田制实施的保障措施,也是强化国家对基层控制力的重要手段。这三项制度变革措施,是战国变法的核心,它们催生出了“大地域”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和为数众多的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的个体小农阶层,并最终造就了小农与国家问的共生互动关系,进而完成了战国—秦汉的社会转型。由此形成的强大“制度性惯性”,成为后世“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统治无法摆脱的“路径依赖”。秦汉以后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与中央集权国家统治的加强,都与这些制度因素高度相关。

二、战国秦汉之际小农阶层的日常生活

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生成,实质是特定生产力状况与社会局势下,国家政权围绕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的产物。这对小农的日常生活状态,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1.小农的家庭规模

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家庭,也就是文献所说的“五口百亩”之家(《汉书·食货志》)或“八口百亩”之家(《孟子·粱惠王上》),通常属“小规模的个体家庭或简单扩展家庭”。⑦这类家庭,按其人口数量,可分为上、中、下三类。银雀山汉墓竹简出土《守法守令十三篇》之“田法”中提到,“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周礼·地官·小司徒》提到“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有学者推测,这种个体家庭的人口通常在5~7口之间,也兼有多到八九口的。家庭成员中,除作为户主的夫妇二人,还包含夫之父母与子女,也可能包括其兄弟。⑧秦用商鞅变法,使“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则秦国小规模人口的个体小农家庭数量,可能较东方六国要多。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云梦睡虎地秦墓曾出土秦代从军士卒惊与黑夫兄弟二人写给其母及兄的两封家信,从信中可以知,惊与黑夫家中人口,除两兄弟从军出征外,家中尚有母、兄衷,以及惊的新婚妻子等人口组成。

另外,秦代某些个体小农家庭中,还可能有少量的家庭奴隶(“臣妾”)。云梦秦简出土法律文书《封诊式》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家中人口有:甲及其妻、一女、一男、一臣、一妾。同出另一件法律文书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日:丙,甲臣,骄悍,不田作。”则某些个体家庭尚有家庭奴隶从事劳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秦代推行军国主义的“农战”政策,用奖励臣妾的方式,鼓励士伍作战、务农有关。

汉代个体农户家庭的普遍规模,大致也维持在“五口”左右。⑨根据梁方仲《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所汇集的资料,可知西汉(公元二年)有12233062户,59594978口,平均每户4.87口。而根据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郑里廪籍”,曾记载了里内25户居民家庭的人口,最少者1口,最多者8口,大部分均在4~7口之间,平均为4.67人/户。⑩这两个数字,均与典籍中所记“五口之家”接近。

2.小农的生产经营状况

战国秦汉之际,小农家庭所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通常是由国家按“一夫百亩”(“夫”指家庭中的男性户主)的基准授受耕地及若干宅地,但由于民爵等级制的实现,不同爵级的农户的法定占田数也不一样。《史记·商君列传》“(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依附以家次。”汉律中也有此类记载,可参看。⑾而且西汉时期,国家授田制有所松弛以后,还有不少小农家庭的实际受田不满“百亩”。前引凤凰山汉简“郑里廪籍”中所记载接受国家振贷的25户居民,户均耕地只合24.7亩,远低于国家规定授田亩数。⑿

多数个体小农都采取男耕女织的方式,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经营家庭畜牧、瓜果种植及布帛麻丝等家庭副业。

3.小农的社会交往状况

与前代农村公社村落共同体成员相比,战国秦汉个体小农问的血缘关系,更加稀薄。⒀小农的公共活动空问,通常以“里”为中心。里中居民的居住状态已日益复杂。《庄子·则阳》:“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显示里中居民已是不同亲族系统的杂居状态。即使是里中同巷之人,也多是无亲属关系的近邻。虽然也可能有血缘及姻亲关系同里而居,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封轸式》中提到“士伍丙”,除同里兄弟,其“外大母”也曾与之同里而居,但更多的里人之间,却没有血缘关系。⒁

里中居民的日常生活景况,通常都在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详下节)。“里”内居民的主要社会活动,除“送往迎来,吊死问疾”等亲属邻里间的日常人际交往外,还包括“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等社区公共活动(《汉书·食货志》)。从文献所载小农此类活动的花费情况看,应该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项目之一。此外,小农接受国家授田的同时,也要承担诸多的国家义务,其主要者有:田租(如粟米、刍藁、布帛)、赋税(如算赋、口赋)、力役(如徭役、兵役、杂役),等等。与此相关的各项活动,也是当时小农日常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另外,各种文献资料表明,战国秦汉的小农生产,已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市场交易活动。⒂虽然小农参与的市场,基本上限于“初级市场”,但市场原因对小农日常社会交往活动的渗透,则是可以肯定的。

上述小农阶层的普遍存在,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最广泛的根本基石。

三、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五口百亩之家”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是集权国家制度选择的结果;而小农阶层的广泛存在,则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国家政权与个体小农之间的直接互动,形成两者既相互依赖又彼此对立的微妙共生关系,深刻影响了战国秦汉的传统社会结构。

1.国家农业政策的推行及小农与国家间“依附一”关系的确立

战国秦汉之际以“一夫百亩”为标准的国家授田制的推行,是小农生产方式形成的关键。这种以个体小农家庭为单位、以男耕女织“集约化生产”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颇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模式。⒃其突出优点和致命缺点,几乎同时并存:

通常而言,以个体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可充分调动小农家庭生产的积极性,促其在有限耕地上投入更多劳力,从而有效提高单位面积的劳动生产率;另外,由于小农家庭的规模较小,与村社集体劳动相比,生产较为方便灵活;再加上“男耕女织”的经营模式,便于家庭生产单位稳定性与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因之具有顽强再生能力和延续能力。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模式,有其与生俱来的致命弱点:一方面,“一夫百亩”的生产规模,导致极低的产品积累率,不利于农民再生产能力的扩大;而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长周期性,容易遭受各种自然及人事因素的影响,小农生产抗风险能力弱,再生产过程容易中断。《汉书·食货志》引李悝所言“农夫所以常困”的结论,及贾谊上疏中提及小农“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的窘况,都是很好的例证。要保障小农生产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国家政权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由此决定了国家政权在农业生产中的基本角色。

要维护小农生产的稳定性,首先要巩固国家授田制度,以维持小农与土地的稳定关系。因此,除确保国家授田外,还要定期核查疆界、及时调整人户与土地的关系、打击侵夺小农利益的豪强势力、抑止土地兼并,以巩固小农与土地的有效结合。而此类任务的完成,全赖国家权力的介入。出土文献所见,战国秦汉国家在授田标准、立户管理及土地疆界管理等方面,均有细致规定及措施,显示出国家对其农业管理职能的高度重视。⒄

维持小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农业生产活动之中,制定细致全面的生产管理措施,协调生产过程,推广新的技术及生产手段,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土地的人力物力投入。⒅国家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直接介入和有效组织,是小农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此外,由于小农生产本身的严重弱点,还需要国家提供有效的后备保障。特别是在应对水旱灾害、救助贫弱群体、加强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各种扶持救助措施,以帮助小农救灾抗灾,恢复生产及再生产能力。屡见于战国文献及《汉书》历代帝纪中的“贷民”“振困”、减免租赋、假田公田、贷民种食等方面的记载,均体现了国家对小农生产救助及保护职能。

小农社会中的国家权力,通常要集四种角色于一身,不但是“农业政策制定者”和“农业行政管理者”,同时更是“农业生产活动组织者”及“小农生产者保护人”。⒆由此造成小农对国家政权的直接依赖,国家成为小农的人,小农则成为国家的依附者,最终促成了小农与国家问的“—依附”关系的确立。

2.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及小农与国家间“服从—管制”关系的形成

战国秦汉国家对小农生产方式的青睐,不但有经济军事方面的考虑,更有维护集权统治的考虑。通过“编户齐民”制度的推行,国家确立了对居民的“垂直控制”体系,以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的集权统治。因此,国家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对小农与国家的关系走向,产生了强烈影响。

严格户籍制度,是强化居民管制的重要手段。户籍是实施居民管制的基本依据,为战国秦汉国家所严格控制。《商君书·境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据睡虎地出土秦律记载,秦代居民户籍登记的基本项目,包括名、事、里及爵等内容。⒇而根据张家山汉律,汉代居民户籍登记项目更为细致,包括民田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相关户籍资料,均要“谨副上县廷”,并严格封存,不许擅自增减;每年八月定期核查;居民的人口、田宅、奴婢、财物等情况的变动,要及时报告乡部啬夫并经过批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官吏的法律责任。[21]《秦律》规定,居民不能随意徙居,徙居者要经过官府更籍的手续,才能够获得承认。[22]《汉律》规定,如果有不服从身份管理,逃亡或避役等行为,则要追究责任。[23]这些严格的“编户”措施的推行,大大强化了国家对居民的管制能力。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居民,国家还彻底改造村社关系,建立以“里”为单位的基层居民组织,里设里正(里典)、啬夫等职,进行直接管理。《管子·立政》对战国“里”中管理情况,有详细记载:

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闱,慎筅键,筅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

汉代里中的管制情况,张家山出土汉律《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口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

具体措施如此一致,可见制度延续性非常明显。这种“比地为伍”,以“什伍”编制为基础,人口控制与土地控制相衔接,可将属于国家“正籍”的普通编户民,牢牢掌控在国家手中;同时强化里中吏、典的管理职责,改造原有村社关系,实施乡里居民集体控制,无疑加强了国家对居民日常社会的强力控制。最终形成了小农与国家的“服从——管制”关系,并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双方的“直接对立”。

四、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及小农与国家关系的变异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若干制度及政策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另一方面,中央集权国家内的复杂政治生态,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制度及政策的现实运行过程,由此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最终埋下了导致双方共生互动关系变异的隐患。

1.土地兼并与授田制度的破坏

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的变异,首先从授田制度的破坏开始。授田制度的推行,是维系国家与小农关系的基石。就制度设计而言,国家按照“一夫百亩”标准,授田与民,将土地和小家庭农民紧密结合起来,的确适应了农业生产变革的要求。但这种立户授田、以人比地的做法,要求国家掌握大量的耕地,并根据人户立废情况及时调整,才能保持授田与立户的动态平衡。由于居民人户状况与国有耕地面积的变动并不完全一致。制度推行日久,“立户”与“授田”的矛盾,也日益显现。从张家山出土汉律看,授田不足及无田可授的现象,汉初即已普遍存在,国家不得不采取某些变通措施来加以勉强维持。

在这种背景下,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对国家授田制所造成的破坏,往往是致命的。以西汉为例,国家一方面严厉打击民间豪强势力,防止豪强控制小农;另一方面,却培养出了大量体制内政治权贵势力。国家不但给予政治权贵们各种特权,也从未认真限制他们的土地兼并行为。许多权贵大规模买卖田宅土地,汉丞相萧何曾“强买贱买民田宅数千人”(《汉书·萧何传》);武帝时,丞相田虫分“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将军灌夫“家累数千万……波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颖川。”(《汉书·窦田灌韩传》),等等。而西汉皇帝赏赐宗室、权臣大量土地的做法,也是很常见的。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小农失地和土地向私人权贵的集中,国家可控耕地也日渐减少,最终出现了“富者田联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语)的现象。这种破坏对于授田制来说,几乎是致命的。小农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来源,被迫大量破产与逃亡;国家也失去了稳定的财政来源及可动员的人力资源,统治基础受到极大削弱,最终导致国家与小农间直接联系的断裂,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汉后期,国家集权能力日削,国有土地日蹙,小农大量破产流亡,授田制已无法维系,国家的政治危机也最终爆发。

2.国家财经政策的诱导

小农与国家关系变异,通常还与国家的某些现实性财经政策的诱导有关。为了解决现实财政困局,西汉政府推行“入粟拜爵”的政策,允许居民人粟入钱得爵,而且允许民爵买卖。从短期效果看,这对于缓解政府财政危机,有所助益;但其长期后果,却极危险。因为汉律规定,爵在“五大夫”以上者可“复其身”(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入粟拜爵”措施推行后,大量享免役特权的居民的出现,导致国家可以承担徭役兵役的劳力日少,最终出现“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征发之士益鲜。”(《汉书·食货志》)的状况。进而造成国家直属小农负担的不断加重,严重影响了小农的日常生产生活。

再以商业政策为例。由于商业对国家集权体制和小农生产的双重潜在威胁,秦汉国家政策取向上,往往要刻意强调“抑商”。但实际操作中,非但不能“抑商”,最终却出现晁错所言“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的反常现象。究其原因,国家的某些财政经济政策,难辞其咎。

前已指出,小农生产与市场经济具有某种内在关联:不但其日常生产生活的某些需要,如盐、铁农具等,通常要借助市场交易行为来实现;而政府出于方便行政的考虑,推行的某些财政税收营私,也往往刺激小农将其产品投入市场获取货币收入。如,汉律规定,不仅小农承担的算赋、口赋,通常是以“钱”来结算;国家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要收取货币罚金;就连小农上交给政府的粟米、刍藁之类的实物负担,也需要部分折合成货币单位来收缴。[24]些规定,虽方便国家行政,实质却强化了小农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客观上为商贾盘剥小农提供了某些便利条件。因此,国家的“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要求,必然会导致小农“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困局的出现。这表明,在小农参与市场过程中,农产品供求关系并非全由市场经济因素决定的,国家政策因素所起的负面作用,似乎更为关键。更有甚者,即便国家出于良好愿望,采取了某些减轻商人对小农盘剥的措施,如汉武帝时的盐铁官营,最终结果也往往与初衷相违,而造成对小农的新盘剥。《汉书·食货志》:“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买之”,就是很好的例证。

3.管理成本加大与执行中的“政策变形”

小农与国家直接关系的正常维系,不但要依赖集权国家的系统制度建设,同样也要依赖国家的强大控制及管理能力。作为战时政策的产物,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在制度初创时期,大大提高了小农生产效率和国家中央集权能力,对于维护中央集权和应对“耕战”压力下严峻挑战,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小农生产的严重分散性和高度依赖性,也给国家带来了极其繁重的组织及管理任务,进而对国家行政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在“大地域”集权国家的背景下,国家的集权化程度越强,其对小农社会的渗透就越深;而国家所要承担的管理职责和任务也就越繁重;相应地,国家的官吏层级也日渐复杂,其行政环节也就越多,行政效率也就越低,导致制度及政策变形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再加上,抽象的国家利益往往抵不过官吏个人利害得失的考虑,由此滋生出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营私结党,假公济私,超强盘剥小农等严重问题,这对于小农与国家问脆弱共生关系的维持,无疑是雪上加霜。

此种现象,在汉代已相当普遍,其关键即在吏治问题。

此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言论,见于《汉书·鲍宣传》:

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列,六亡也;盗贼劫掠,取民财物,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怨陷无辜,三死也;盗贼横发,四死也;冤仇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欲望国安,诚难;民有七死而无一生,欲望刑措,诚难。此非公卿、守、相贪残成化之所致邪?

其中所列情形,显示汉代小农生存处境之恶劣,让人触目惊心。但仔细分析鲍宣所举各条,“七亡”、“七死”之中,各有三项与官吏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余各项,虽具体原因不一,但也均与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有关。鲍宣将小农破产的最终原因,归结为官员“贪残化成”,真可谓一针见血!

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我们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对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关系的考察表明:小农经济的产生,以及小农与国家间直接的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是中国古代国家集权化进程制度选择的必然结果。小农阶层的繁荣,构成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而集权国家对小农生活的全面介入,是小农经济得以维持的前提。但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又是小农经济招致破产的重要因缘之一。小农经济的全面破产之时,也就是集权国家统治基础彻底崩溃之日。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深远影响,于此可见一斑。 注释:

① 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7页;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载《赵俪生史学论著自选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

② 赵锡元:《中国奴隶社会史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44页。

③ 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早期农业经济的形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④ 孙达人:《中国农民史论纲》,中央编译局出版社,第72—79页。

⑤ 黄中业:《战国变法运动》,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5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⑥ 张金光:《银雀山汉简中的官社经济体制》,《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⑦ 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页。

⑧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4页。

⑨ 《汉书·食货志》引晁错疏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⑩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⑾[21]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户律》,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⑿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

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犊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收入《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

⒀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页。

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轸式》,文物出版社。

⒂ 李根蟠:《从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⒃ 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试给“五口百亩之家”一个新的评价》,《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⒄ 详参《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守法守令十三篇》、青川木牍及《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有关法律条文。

⒅⒆ 详参于凯:《从战国农业政策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和小农之关系的确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⒇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篇5

儒家思想是贯穿中国古代几千年历史的重要思想,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比较典型的就有“春秋决狱”“悯囚制度”等,礼与法的碰撞与融合造就了古代法制的独特魅力。儒家思想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文化思想,不仅对古代,对现代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对刑法的影响

1.先礼后刑,重礼轻刑。礼法并用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说礼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为什么说礼的作用重要,是因为礼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调整社会的多方面,其中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军事、婚姻、司法等方面。在诸多学说中,儒家最为推崇礼的作用,因此在儒家大师的文章中对礼有较为详尽的论述。其中《荀子•荣辱篇》曾说:“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得其宜。”在《礼记•曲礼》中也曾有这样的论述:“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可见,礼的作用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社会中产生巨大的影响。相反,如果礼在古代社会中得不到维护,那么社会秩序就会陷入混乱,犯罪频发,社会的稳定性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婚姻之礼受到破坏,夫妇之道不存,之事频发;丧葬之礼受到破坏,则贪生畏死者众矣;君臣之礼受损,则诸侯割据,国家分崩。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古代一直倡导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在国家社会中的作用。从这一侧面就可以看到礼在社会中的巨大作用。古代就有“礼防”的论点,主张的是礼在禁止犯罪方面的作用,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古代的学者也十分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礼在社会中之所以地位重要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即礼是为了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可以在广大民众的心中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可以更好地预防犯罪,即可以起到“禁于未然之前”的作用。而法律则更注重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通过严酷的手段对犯罪者进行惩处,即“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礼和法虽然都是行为标准,但在儒家看来,二者有先后与重轻的区分。刑用于规制人的行为,通过严酷的刑罚让人产生惧怕之心而不敢去违背法律;而礼虽然也可以规制人们的行为,但是却不如刑对人们有那种威慑力,旨在强调人们自觉自律,主动遵守社会规范。在礼、刑到底适用谁的问题上,儒家学者继承了三代时期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点,即社会中的不同阶层在犯错之后适用的惩罚制度是不同的,贵族适用礼,庶民适用刑。同时从亲属间的犯罪的规定来看,儒家思想认为亲属之间应该互相包庇,在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就是一个很好的印证。宣帝四年的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道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不只儒家大师提倡容隐原则,连皇帝也支持下属官员互相容隐犯罪,看起来荒诞悖理,但是合乎中国古代家、国相通,君、父、忠孝相连的传统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礼在历朝历代中都有着体现,法律所容隐的范围被不断发扬光大。2.对古代刑法典的总体渗透。儒家的刑法思想主要是通过儒家经典巨著而渗透到刑法典中去的。儒家经典巨著对古代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利用儒家的仁爱思想,渗透到刑事判决中来,以其作为量刑的依据。其次是“引经注律”,就是依据儒家的经典巨著对法律条文进行注释和解析。单纯地从时间上来看,上述两者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随着汉代以来儒家思想的发展,“春秋决狱”在整个社会正在被广泛的应用,而且也进一步促进了据经解律的兴盛及别具风格的法律制度的深度发展。东晋之后,个人注释法律的行为正在逐渐的缩小,但是在此前包括据经解律在内的诸多法律方面得到长足的发展,促进了唐朝《唐律疏议》和明、清律学进一步发展,导致一些重要律法方面的著作的出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使儒家思想在以后朝代的立法中越来越受到了重视。再次是“纳礼入律”,指通过对法律进行修订,把儒家经典中和法律相关的原理和其对法律的基本看法,渗透到法律编纂中去。这种做法其实早就已经有了,持续的时间很长,但是到了唐朝以后这样的做法才被真正的完成,但是并没有因为《唐律疏议》的问世而结束。在唐朝以后,特别是程朱理学出现之后,将儒家的思想直接写入法律中还在持续的发展和进行,但是《唐律疏议》的完成基本上标志着“纳礼入律”的完成。刑法的儒家化在唐朝达到较高的形态,同样法律理论也在唐朝达到了最高,以后的朝代都在仿效唐朝的刑法模式,自己创新的并不多,在刑法思想上也是大致相同。儒家思想对刑法的渗透最主要是因为修订法律的学者本身受到儒家思想巨大的影响。他们掌握建立篇章规制、修改法律制度的时机,他们可以随心所欲,无所顾忌地将儒家经典的精华思想渗透到法律条文中去,直至儒家思想将法律制度全部渗透。

二、儒家思想对经济制度的影响

1.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经济的被动性。儒家思想认为“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孔子认为,所有的利益、富贵都是不可追求的,是否富贵在于天命,而不在人为。这种观念的产生与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相关。我国封建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下,人们的经济状况会因为天时和地利的影响而变动。“岁美则穰,岁凶则恶”。这种观念的形成,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2.儒家文化影响下的经济增长动力。儒家的“禁欲主义”不支持人们去追求财富,对经济利益和富贵都持否定的态度;这种禁欲主义也使人们对劳动成果并不珍惜,不能完成大量的资本原始积累,进而再生产。所以,就造成了经济增长缓慢,人们并不热衷于追求更大的财富,而是满足于现状。儒家的禁欲实际上是经济发展动力的绝弃。3.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经济文化。我国最早发明了造纸术、指南针和其他具有里程碑式的技术,并且我国是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但是,我国一直未能形成发达的货币经济。儒家文化影响下,人们一直不太注重经济效益,很少有机会成本的概念,很多都以道德来衡量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很少有人认识到小农经济造成的巨大浪费,为社会生产力提高和经济发展而促进新经济现象诞生的社会土壤十分贫瘠。

参考文献:

[1]谌琦.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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