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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28 16: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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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篇1

一、我国法务会计亟待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经济诈骗案件,其中均涉及会计法律问题,因此,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势在必行。

1、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法律,是调节和约束市场经济经济活动的有力行为,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表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约束自身行为,成为十分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双刃剑”,当企业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采取法律途径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可以保护企业的经济行为,也可以约束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市场经济的所有行为都与会计、审计密切相连,必须在复杂的会计、审计中与法律架起一座桥梁,让法务会计成为解决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一把利刃。

2、经济纠纷的解决与经济损失的计算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诉讼案件、经济纠纷增多,为避免过多的纠纷困扰,当事人都希望私下解决,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出面协调。一方面,法务会计人熟悉经济纠纷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务会计人也了解经济损失情况和法律法规,所以法务会计人员能够有效及时的帮助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费用最大化的解决经济纠纷。

3、会计学的发展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我国经济业务种类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呈现了新型化和多元化的趋势,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让经济现象复杂多变,会计理论和会计法律之间存在的差异化日益凸显。目前,我国的会计从业人员仅限于专业知识,在会计法律方面十分欠缺。然而,法务会计作为会计与法律间的桥梁,是妥善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1、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匮乏

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虽对于法务会计职能、概念、内容及人才培养上有一定的研究,但仍存在诸多争议。我国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论体系研究上,缺乏对实际案例及实际操作的应用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文章诸多,实证文章较少;在研究层次上不够深入。因此,法务会计实践缺乏完整的理论指导,我们应强化和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2、法务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缺乏与法务会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与此相关的法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法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不仅如此,传统的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也较少涉及法务会计相关规定,这一系列现象都表明,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滞后。

3、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缺乏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影响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我国目前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而言,培养出来的多为单一型人才,如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律师等。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服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提供,尽管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的会计和审计知识,但他们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时候,往往注重会计信息和证据的研究,而忽视了法律程序与法律证据。同样,律师虽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案件解决经验,但他们缺乏会计和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法务会计的工作室,无法深度挖掘藏匿于会计资料中的深层违法违规信息。在我国,既懂法律法规知识,又懂会计知识,能够识别虚假会计信息,具备审计技术的综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人才的缺乏就导致我国法务会计在短时间内得不到迅速的发展。虽然许多高校已经开始法务会计工作,但也属于起步阶段,在教学上缺少成功的法务会计教育案例。

4、对法务会计认知度较低

尽管法务会计已经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由于法务会计专业性太强,许多人不了解甚至没听过,企业也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在公司内部关于解决经济纠纷和调查会计人员、违法违规的具体作用,更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人员在解决这类问题上的优势。有学者曾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及其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从事会计教育与会计工作的人员。但最后调查的结果显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认知度较低,即便是专业从事会计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三、解决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1、建立健全我国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协调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导力量,应对法务会计行业制定和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规则和程序,为规范法务会计人员执业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从制度上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另一方面,间接的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2、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缺乏系统的基本理论,没有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无法更好地指导法务会计实践,不能丰富传统理论框架和会计专业知识结构。因此,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之后的原因,主要包括,首先,社会的认知度缺乏,对法务会计的重视度不够;其次,缺乏国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再次,对法务会计研究投入人力、财力不够,研究规模小且分散。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体系;成立相关协会,以学术研讨会、论坛、刊物等形式进行交流;根据现阶段法务会计发展形式,主要围绕法务会计目标、定位、职能、原则等问题达成共识;注重我国会计诉讼案例研究,让每一次案件作为对理论的检验。

3、加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

推动法务会计发展,必须加紧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可以大胆的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才培养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环境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务会计高级人才。在高等院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鼓励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的同时学习法律专业,取得双学位。继续完善后续教育,提高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及处理各种会计法律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当下,各种虚假会计信息开始涌现,经济诉讼案件比过去提高,法务会计问题也随之凸显。通过探讨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好为推动法务会计的发展提出了一定建议。

参考文献:

[1]何德好,李志坡. 关于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J]. 当代经济. 2004(11)

[2]孙连杰. 浅析虚假会计信息[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6(13)

篇2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

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

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

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

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

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

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篇3

关键词:网络服装运营物流配送

1、前言

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有目共睹,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3.2%,亚洲网民总数的55.4%。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增幅在各类应用中居于首位[1]。在这种庞大需求量的环境下,以电子商务为基础运作方式的网络品牌应运而生,从网络服装品牌来说有规模较大的有凡客诚品(VANCL)、若缇诗(Rutisher)、欧莎(O.SA)及发展较快的歌瑞尔(Gainreel)、螃蟹秘密(crab secret)、等。此类网络品牌基本以电子商务中B2C为营销模式,即将采购生产、仓储系统、物流供应等互相联通形成一条快速反应的供应链。这种模式的核心主要是通过缩短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生产链时间,进而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反映速度[2]。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无疑拉动了巨大的物流需求,但网购买家对所拿到的实体货物的满意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流快递的配送效率和服务水平(如图1)。物流的服务优劣直接影响到网络商家的品牌品质和信誉。为此研究物流配送体系在网络服装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物流配送体系在网络服装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 物流配送体系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网络运营之中最重要的部分便是信息,信息化的普及促进了网络运营的蓬勃开展,其在物流配送体系的发展进程中同样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网络购物中信息化程度不是很高,需要配送商品的一般信息基本会被跟踪,但中间几天查不到货物的在途信息的情况也时常发生。更有甚者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损坏更有丢失的现象,无据可查,追回的可能性很小,最后只能卖家补发。

对策:这就要求在商品配送过程中,相关信息需严格记录跟踪,责任到人,从而有效杜绝商品的丢件漏件损件等情况的发生。信息化的普及大大降低工作中的操作难度,极大减少了不必要出现的失误。

2.2 对物流配送体系的重视不够

我国物流配送体系尚处于初步发展水平,物流配送体系和网络运营相互之间存在的依赖与促进的关系尚未得到普遍认识,多数是过于注重网络运营,却轻视物流配送体系的发展,导致配送效率十分低下,如快递配送人员工资低待遇差,直接导致因不满相关待遇随即对客户服务态度跟不上,且配送人员在职不稳定,不能对公司培养起责任感和自豪感,自然对物流配送体系的发展有害无益[3]。

对策:政府部门应确保交通流的顺畅,为发展物流配送体系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的同时,应该对其给予相关的经济和政策扶持,使其能更好的为网络运营服务。此外网络运营企业也应该增加重视度,使其很好的为网购买家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提高买家对网络购物体验的满意度。

2.3 物流配送体系服务质量不高

很多网络商户得到的中差评价都是由于物流的服务质量差,如速度慢,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将快递随便丢到门卫处,不送货上门及不让验货等,这些消极影响最后只能由网络商户自己买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物流配送体系的服务经营能力不够高。

对策:加强服务体系的完善,硬件方面如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采集系统,及相继跟进监督服务的硬件设施的同时,给工作人员一定优厚的待遇,并建立详细的奖惩制度,使每一次服务质量都有据可查,从而给出相应的奖惩,如此便规范了人员的工作准则,激励了人员的工作热情,进而提升了物流配送的服务质量。

2.4 缺乏物流配送体系专业人才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物流人才都十分稀缺,有过100人以上现场管理经验,日均出库成千上万订单以上的从业人员不过寥寥数十人,有过全国分仓管理经验的就更少之又少。如果既要深刻理解网络经营实际运作需求,又要明了仓储物流管控逻辑,则是真正的屈指可数。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大多高校都设置了物流专业,但是配套的师资、案例教材等都不够完整,而且实践方面过分缺乏,大大影响了物流人才的有效培养[3]。

对策:政府部门应发挥各大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人才集中知识密集的优势,培训物流专业人才,加强物流体系理论研究,为提高我国的物流整体水平提供理论支撑;同时鼓励引导企业与大学及物流体系合作,从而加强应用性物流技术的开发应用。

2.5 物流配送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物流配送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相关法律也只是大体实用,面临实际事件时其规定不够细致精准,当物流配送公司与网络商户之间产生经济纠纷等问题时,不能有效的解决,没有相关细节的法律法规可依可循。

对策:相关法律部门应尽快制定出有效实际的法律法规供物流体系和网络商户作为相互合作的行为准则,在出现相关纠纷时能及时达成共识。同时制定有力的政策扶持,各级政府应该明确鼓励、扶持物流配送体系的态度, 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推进物流配送体系和网络运营的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3、结语

综上所述,只要尽力建设先进的物流配送信息化体系,加强对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的重视,做到提升物流配送体系的服务质量,加强物流配送体系的人才培养与相关学术研究,加强物流配送体系的标准化建设,制定物流配送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相信定能在网络运营得以有效发展的同时有力促进物流配送系统的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省略/img/h000/h12/attach201102211453210.pdf, 2011年1月

篇4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财务管理工作发生了重大改变,而当前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还存在不少的差距,法律意识、原则性、责任感以及敢于与违法违纪现象抗争的勇气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新形势下增强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财务工作是指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指导下,按照资金运动规律运用和管理单位资金处理财务关系的经济活动,包括财务会计、财务审计、财务监督等等。财务人员对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有重大责任,甚至一个微小的失误都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各种形式的财务犯罪、腐败逐渐增多;新的财务准则、财务制度及其相关的规定不断出台,经济纠纷的外部形态也不断翻新,财务人员对工作中必须的法律知识准备不足,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经济局面,极大地限制了企业依法理财,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此,财务人员应不断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学习财经政策法规,依法理财、规范财务行为,这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途径

根据财务工作的职业特征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具体途径有以下三种:

1.自我法律意识的提高

财务工作与经济利益联系最为密切,财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如果财务人员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就可以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严格遵守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而财务人员在选择财务职业之前,对此就要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自我修养,坚持时事政策知识、财政税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财务人员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法律意识转化为内在精神品质,规范和约束自身财务行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工作义务,努力做一个品质优良、纪律严明、作风严谨、一尘不染的执法者,为企业财务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加大法律培训的力度

据了解,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往往不是因他们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造成的,正是由于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意识以及缺少适宜、详细的规范指引造成的。这与我国财务法规培训力度不够有重大关系。为了能够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大经济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目前,针对财务人员培训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岗前培训,另一种是在职培训。岗前培训一般是在校学习的形式,在这一阶段,财务人员将会系统地学习相关的业务技能及法律法规,如《税法》、《经济法》等等,但因为这样的学习缺乏实践操练,往往是纸上谈兵,效果不甚理想;在职培训是指财务人员在具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继续学习,这种学习因为有实践经验,效果较好,但学习时间受到限制,这就需要所在单位及领导提高对财务人员培训的重视,为财务人员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以上两种培训方式各有利弊,只有扬长避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使财务人员既能在岗前培训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又能在今后的培训中继续学习和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等知识,尤其是要懂得与财务业务密切相关的证券、金融、保险、税收、贸易等经济法律知识,对财务人员提高法律风险意识,更好为经济活动服务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3.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是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财经法规是经济工作的准则,健全的财经法规是制止和防范财务人员利用经济政策的可选择性以及财务职业之便,主观蓄意职务犯罪的保证。涉及企业财务管理的经济法律规范必须加强和完善。就经济监管系统建设而言,不但要促进企业内部财政体系的监督和审计,更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以行业自律监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以此约束和监督企业的财务工作;同时,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等国家经济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尤其是要加强对财务准则、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以约束财务人员的财务行为。同时还要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规定具体的惩治措施,根本上加大对职务犯罪地执行力度和处罚力度,真正使经济法律法规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高压线,督促财务人员能够在准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判断。

三、结语

要充分重视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意识建设,通过在职培训、自我修炼、法律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财务队伍的培养,要不断强化法律法规意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财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需要。总而言之,新时期的财务人员应从思想观念、财务管理和实践、财务模式等应用上进行创新,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财务工作职责,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牛如照.企业财务管理概论[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

篇5

二、工商管理中系统性风险的解决措施

1.增强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

企业工商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员工依法行政的意识,在此过程中可以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身上,做到责任制,这样有利于确保工商管理系统的规范进行和运作。首先,在工商管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执行。在对每一个市场范围进行监管、执法的时候都应该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当出现问题的时候以便于追究,追究该市场范围内负责工作的工商管理人员的责任,并且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要根据事情的严重性进行处罚。这样不但能够确保工商管理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作,使市场监管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还能够调动起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避免的情况发生。其次,在工商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越权的现象,一旦发现应该立即进行严格的处理,轻则调动工作岗位,如果情况比较严重,行为比较恶劣就应该作出严肃处理。并且,要定期对工商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教育的内容不仅包括一些相关岗位的专业知识,还应该着重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灌输,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企业工商管理工作人员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认识,从而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高效地完成依法执政的工作。在培训完成之后要对培训的内容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的结果进行评价,对于表现好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将其与工作岗位挂钩,这样才能够调动起工商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应该重视工商管理人员的工作意识,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从而避免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减少一些经济纠纷。

2.利用和完善工商法律法规

就我国现在的情况而言,现行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一个落后、不完善的状况,因此,在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过程中,应该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并对法律法规进行合理掌握、灵活利用。加强工作人员对法律的运用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针对一些钻法律漏洞的奸商要严惩,通过法律武器进行市场监管。同时,工商管理人员是工商法律法规的直接使用者,工商管理部门应该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并在执行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一些合理有效的改进,在原有工商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做出更好的修改。

3.增强职权意识

篇6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必要性

在当今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法务会计也伴随着各种经济纠纷与舞弊案件的出现应运而生,并在各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健全完善,法务会计作用不可替代。首先,法务会计在促使本企业的财务行为、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务会计人才可以熟练地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本企业的正当权益。其次,法务会计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企业内外部环境中的舞弊行为,以使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经营。由此可见,企业中的法务会计应是既通晓财务知识,又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纯粹的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是不能胜任的。缓解大学生就业,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刻不容缓。近年来,受金融风暴的影响,大学生就业困难愈发严重,似乎“大学生毕业就等于失业”的情形即将发生。然而,独立于会计师和律师的另外一门行业的法务会计却为大学生就业开辟了另一条道路。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U.S.NewsandWorldReport)杂志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显示,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同时,“四大”也相继开展了法务会计服务业务,美国前100家会计公司也有近60%开展了法务和舞弊调查服务。因此,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外贸,巩固国际地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势在必行。随着我国加入WTO,愈发激烈的国际竞争与挑战也迎面而来,同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国际贸易往来也在不断增多,与此同时,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经济纠纷案,经济犯罪案也越来越多。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经济案件,国内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束手无策,而占据该领域的则是国外的法务会计师。因此,为了巩固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加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优势,以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权利,我国没有理由不培养出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以为本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服务。

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

由于我国对于法务会计的研究与引入时间尚短,因此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供应仍不能满足目前社会的多方面需求。

1法务会计教育与培训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仅有云南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渤海大学等几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相关方向的专业。但由于学科属性暂未明确,专业未正规化,以使法务会计教学理念、教学思路和课程设置并不统一。因此,在该种教育体制下并不能培养出完全符合要求的专业法务会计师。同时,我国在2006年8月19才初步建立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与早在1988年便成立了“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并开始进行注册舞弊核查师(CFE)资格认证考试的美国相比,在专业培训方面是遥不可及的。

2法务会计人才素质参差不齐

法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既要运用会计领域知识,也要涉及相关法律知识。因此,法务会计师较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应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然而,目前在国内只能依靠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这两股分散的力量来解决经济纠纷与舞弊等问题。但是,注册会计师在处理相关业务时,由于没有较强、较清的法律意识及法律概念,其仅关注会计报表和相关会计信息,以至忽视了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举证信息。同样,律师只能站在法律法规角度看待相关问题,并不能透彻分析案件中的经济问题,所以律师也并不能十分完满地解决相关问题。由此看来,法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将阻碍法务会计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如何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尚的法务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并拥有一定的人才储备,已成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行业的“首要任务”。

完善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相关措施

面对我国目前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为了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我国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强法务会计学历教育

为了培养出专业素质更高的法务会计人才,促进我国法务会计的进步与完善,国内各高校应相继开展法务会计教育。首先,各高校应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课程,以培养具有逻辑推理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法庭会计证据收集和鉴定能力的基础型法务会计人才。其次,各高校应在开展好本科教育的基础上着力发展法务会计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高层次的法务会计人才。法务会计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应重点从事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并在毕业后或从事该方面的教育工作,或考取法务会计师,抑或出国继续深造,进而弥补我国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不足。

2建立科学、统一、完善的法务会计学科体系

我国应根据法务会计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强理论方面的研究,并鉴国外学者的观点,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一方面我国学者应对法务会计的概念、职能、工作程序等问题加强研究,并达成一致的观点,以排除因观点不一带来的麻烦。另一方面要明确法务会计的具体构架,以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学科体系。我国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经济事项,设置不同类型的法务会计课程,进而培养出不同类型的法务会计人才。如: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理赔会计”,与海损事件有关的“海损事故理赔会计”等。

3健全法务会计在职人员继续教育

除通过学历教育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外,也可通过对在职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进行继续教育以培养法务会计人才。首先,通过开设法律知识培训班对会计事务所在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继续教育,使其充分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对司法部门的律师、法官等进行财务方面的继续教育,以增强其对财务知识的认识,处理财务事项的能力,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因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均已具备法务会计要素之一,所以仅需将另一要素以继续教育予以完善,便可在短时间内培养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

4大力开展法务会计的宣传工作

对于法务会计这一新兴的边缘学科,很多人并非十分了解。在对法务会计根本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下,如何发展法务会计,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变成为无稽之谈。所以中我国相关部门以及高校应以各种信息渠道宣传法务会计的定义、职能及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完成法务会计人才培养。

5完善法务会计领域的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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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如下:法务会计是指特定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或授权,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和统计学等相关知识,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下,通过对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中涉及到的会计事项进行专业判别和鉴定,最终提供专家鉴定意见给法庭的一种特殊的会计服务。

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

法务会计具有四大基本职能,分别是舞弊调查、诉讼支持、损失计量和专家证人。舞弊调查是指法务会计人员通过相关的取证和分析,及时发现欺诈或舞弊的征兆,以帮助减轻或预防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诉讼支持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会计事项发表意见供法官参考,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帮助;损失计量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基于会计学的价值计量理论和方法,就涉损事项的货币价值进行计量;专家证人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帮助当事人获得诉讼优势或最终胜诉。

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一套专门的制度和规范的约束

我国的法务会计至今缺乏一套专门的制度和规范来指导与约束。市场准入基本无门槛导致与法务会计相关的业务存在着盲目的扩张,从业人员鱼龙混杂,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各方恶性竞争。责任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风险意识淡薄、收费不合理等问题。

(2)法律会计理论研究落后。任何新兴事物的运用和实践都需要完备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如果没有一套成熟的理论结构,则规范高效的工作方法就无从谈起。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师必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愈发重要。然而,我国法务会计起步较晚,理论界至今尚未建立起成熟的体系结构,主要体现在对法务会计的定义、目标、功能等很多方面,理论界仍存在不同的观点甚至是争议,这显然不利于该领域理论框架的构建和完善。

(3)相关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法务会计提供的“专家意见”并不包括在我国法定证据形式内,而在“内外意见”、“多方意见”的情况下,其发挥效用就更依赖公权力的判断和采信。而且,我国目前对于提供法务会计鉴定责任中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界定也不够完善。

构建中国法务会计制度规范的建议

(1)准入制度规范

基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准入制度上的不同,分析利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后,笔者认为应该建立独立的法务会计行业管理机构,实施专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规范法务会计行业的准入门槛。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建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司法部门等共同协作,对注册法务会计师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2)责任制度规范

我国社会机构或人员从事法务会计鉴定业务,应强化责任制度,在责任主体方面采取鉴定人责任为主、机构责任为辅的原则:在责任内容方面采取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为辅的原则。对具体过失行为应该区别不同的程度,如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谨慎态度的一般过失同责任和没有尽到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最基本要求的重大过失责任等。另外,还应借鉴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高风险行业的成熟做法,除了完善法务会计鉴定责任,还应建立法务会计鉴定的职业保险制度和职业互济制度来减轻注册法务会计师法务会计鉴定的执业风险。

(3)报告制度规范

笔者认为法务会计鉴定报告的制度规范应该由相关司法机构指导,在市场制度下运作和完善,逐步形成一套相对固定的形式,其内容应该全面、科学和易懂。具体做法可以借鉴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如法务会计鉴定报告应该包含下述内容:法务会计鉴定的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内容和目的、法务会计鉴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的责任:法务会计鉴定的原则和依据:法务会计鉴定的方法和过程:法务会计鉴定结论以及该结论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法务会计鉴定人的签章及鉴定日期。法务会计鉴定报告应附上法务会计人员与形成鉴定意见有关的一切法律证据作为附注以备使用。

(4)鉴定意见的采信制度规范

随着我国传统司法会计体系向國际法务会计体系过渡的基本完成,相关的鉴定意见采信制度规范也应该做出相应改变,注册法务会计师作为鉴定人,应该将其的诉讼地位看作既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活动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家,同时也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因而,注册法务会计师就不再具备优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应视为法定证据的一类,必须经过质证后才能采信。出具报告的注册法务会计师应根据审判的要求随时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同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通过对其鉴定资格、鉴定能力、鉴定方法、鉴定材料和鉴定过程等的质证来判断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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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收账款的现状分析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对企业在当下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使用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效益,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现在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越来越重要,应收账款的回收直接影响着施工企业能否正常运转,但是通过研究发现当下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很多的缺陷,首先我们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现状进行有效分析。

(一)应收账款缺乏管理

虽然企业应收账款的形成已经成为了企业生存的一个重要的手段,但是在很多公司中应收账款本身并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于此同时参与管理的管理人员本身缺乏相应的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技能,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很多的管理人员在进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依然停留在基础的“记账”层面,对应收帐中存在的风险并不能及时规避。

(二)账前管理不到位

虽然现在很多施工企业使用应收账款制度,但是部分企业并没有前期完善的信用风控制度,,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会对企业日后管理造成严重障碍。由于前期信用风控制度的不足,所以很多情况下会出现企业工程施工结束后未及时进行验收,或者已进行验收但最终仍导致施工发包方未按时给付工程款,导致应收款项回款周期增长。造成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失去了其本身原有的作用,收账难得问题也会迎头而来对企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使用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这些经济纠纷主要出现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之间。面对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我国法律在解决经济纠纷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有效法律法规,另外企业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下一步正常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很多企业对工程款有着不充分的认识,没有考虑到相关信用成本、认为其是免费的午餐,再加上我国本身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并不是非常健全,非常容易造成施工企业难以收回资金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既不利于施工企业本身长期发展、也对交易双方日后后期交易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企业信用机制不完善

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根本所在就是市场的信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之后,原有的以国家为信用主体的制度被打破,企业信用取而代之。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较晚,所以有很多企业信用机制不完善的地方,经常出现在交易过程中企业与企业之间出现缺乏信用的事件。这种事情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客户按时支付工程款的积极性,施工企业为了能够收回资金,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从而造成企业的增长迟滞。

(三)企业内部控制不足

在企业内部进行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应收账款的不及时回收,会导致坏账的增加,同时企业在账目过程中存在不足也将会导致很多问题的产生,通过对企业账目管理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账目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清欠不及时,形成帐外债权。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注意力往往没有集中在如何收回账目,而是集中在如何将自身的利润额进行提升,这就造成企业在进行施工过程中缺乏有效措施对企业中应收账款进行管理,造成企业账目长时间不能得到清算形成了长期的帐外债权,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其次,对账频率低。在企业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中经常会出现企业对自身所持有的账目情况不是很清楚的现象,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没有明确的对账机制,这种情况的存在就会影响客户按时支付工程款同时由于交易双方缺乏统一的账目加深了工程款收回的难度。

三、改善企业应收账款现存问题对策

(一)成立企业信用风控部门

诚信是企业发展生存的根本,客户的诚信对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成立独立的信用风控部门;小规模或资金不是很充足的企业可以成立信用风控职位。信用部门或者是信用职位的主要工作就是对企业进行赊销客户的信誉度进行调查及管理,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管控制度,尽可能的降低企业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二)做好账前管理相关事项

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对客户的信用、本身支付工程款能力、发展潜力以及信誉程度等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对信息真实性以及信息可靠性进行判断。企业可以从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银行等政府部门了解业主信息,或者借助于第三方。总之,在对客户进行赊销之前应该对客户基本信息有着一个准确以及清楚的认识。同时不能因为客户是经常与企业进行合作的老客户就对其防松警惕,在涉及资金比较多的项目过程中更加需要对客户自身情况有一个清晰认识。在针对新客户时就需要对其自身的基本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如果通过查询发现客户本身在支付工程款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就不能与其签订合作合同。

(三)应收账款过程管控制度要健全

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造血机器”,缩短应收账款的回收期,增加应收账款的回收额,可以加大企业的经营现金流,注入企业新鲜“血液”。健全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至关重要。规范应收账款的形成、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变化、预测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等都离不开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要合理安排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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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文件,银行卡的冻结期最长为6个月,但如果冻结到期,相关部门可以继续申请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冻结,直到案件问题解决。

不同情况下银行卡冻结的时间

1、申请财产保全情况下银行卡冻结时间:如果你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其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此时,法院可以决定冻结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卡最多被冻结6个月,但如果冻结到期后问题仍未解决,对方仍可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但第二次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冻结的1/二、即三个月,以此内推,累计冻结期不得超过一年;

2、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书,被强制执行:如果涉嫌经济纠纷被对方起诉到法院,然后法院作出判决,但在法院规定的有效执行时间内,未能按照法律判决履行义务,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被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将被冻结。冻结后什么时候解冻取决于不同的情况;

3、涉嫌犯罪活动:如果您的银行卡因涉嫌一些非法犯罪活动而被冻结,如洗钱或其他非法犯罪活动,则银行卡的冻结期没有固定的时间;

但执法部门程中,执法部门仍将遵守最长冻结6个月、冻结周期最长1年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案件的需要。一年冻结周期到期后,如果案件未解决,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继续申请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卡;

如果这些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结案,银行卡将被冻结,直至案件结束。

卡被冻结影响征信吗

银行卡的冻结与个人信用调查没有直接关系。如果银行卡因欠款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被冻结,则会影响信用调查。如果只是因为银行卡账户交易异常,个人申请的冻结不会影响个人信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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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7-0115-03

当今社会正从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过渡。在传统熟人社会中,人们的各种经济和社会交往主要在由血缘、亲缘、邻里、乡亲、同党、宗派等关系组成的熟人圈中进行,人们彼此之间比较熟悉,对于个人信用状况一般相互了解,因而无须建立专门的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全方位管理。而现代社会由于交换的普遍性,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纵深化,人们的经济活动打破了传统狭小的血缘、亲缘、地缘范围,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甚至跨国界的特色,已从“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传统社会发展到“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相互提防的现代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经济社会交往中所面对的大部分是陌生人,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借助专门的个人征信体系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来了解、判断乃至作出相关经济活动的抉择。

一、个人信用与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是指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与他人、企业(或单位)和国家相关部门等各种经济活动中诚实无欺、遵守承诺的品质和行为。人们可以通过个人信用记录即个人信用信息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身份信用信息,包括两部分的信息,即个人身份信用的非经济内容部分和个人身份信用的经济内容部分。个人身份信用的非经济内容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居所、健康状况等,它与经济利益不直接相关,但在签订经济合同、调解经济纠纷时必不可少。个人身份信用的经济内容包括个人收入、财产、学历、职业、职称、工作单位等,它是银行贷款、商家赊销考虑的重点内容。二是个人负债信用,它是指个人与他人、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记录,它包括资金借贷信用信息,即个人在贷款中形成的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负债信用信息和因发生直接借贷关系而形成对其他自然人的负债信用记录;税款上缴信用信息,即个人在工作或经营中应按时足额上缴税款而形成的对国家税收机关的负债信用信息;资费清偿信用信息,即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享受相关服务而形成的对公用事业的负债信用信息;商品赊欠信用信息,即个人因赊销商品或分期付款而形成的对商业企业的负债信用信息。三是个人人事信用,它是指个人工作劳动过程(或生产)中形成的是否努力工作,是否遵守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劳动工作合同而形成的相关信用记录,它包括个人供职用人单位在工作劳动过程所作的业绩表彰、违纪处分、能力评估等信用。四是个人社会信用,它是指个人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社会行为规则而形成的相关记录,它包括个人处理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公共关系三个方面的信用信息,主要是在家庭中是否尊老爱幼,邻里同事关系是否和谐融洽,是否遵守公共安全规则等方面的相关记录。

要想全面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必须建立全面的个人征信体系,即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收集并进行即时更新,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用信息、负债信用信息、人事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按一定原则进行收集、整理并存储,形成包括由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方式和载体的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定期纠错、随时查询,达到个人信用信息有效使用的目的。

二、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业务部主导,截至2010年12月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共计约7.2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约2.2亿人。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严格意义的个人全面征信体系,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个人信用信息分散零乱,没能形成全面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个人身份信用信息主要分散于公安、街道、供职单位、医院等部门,个人负债信用信息主要分散于银行、保险、工商、税务、公用事业收费单位、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商家等,个人人事信用信息分散于供职单位、国家人事部门等,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则分散于社区、街道、公检法系统、教育考试部门。个人信用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正在进行个人负债类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与管理工作外,另外三类个人信用信息即使在同一信息类别内也是各自为政,如个人健康信息在医院,在公安部门提供的身份信息中就没有个人健康的相关信息。四大信用信息没有信息共享机制,即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也不能提供个人全面的信用信息,这样的个人信用报告是难以全面体现个人信用状况。

2.个人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缺乏动态更新机制

个人信用中的居住地址、收入状况、职业职称、健康状况等是不断变动的,特别是收入、职业职称变动对未来还债具有重大意义,而目前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难以看到最新的相关信息。个人相关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各种税费、赊销欠款等)没能及时偿还而被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但最终偿还债务后如何更新原先的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由于个人不重视信息记录,不经常查看,有时处理部门因技术问题而错误地进行了不良信用记录,待办理相关业务却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而不予办理,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办理效率。

3.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严重滞后

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中的强制征集管理、自愿征集管理和相关部门如何行使职权等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规定模糊不清。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强制征集管理和自愿征集管理属于个人隐私内容保护问题。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中的信息数据,绝大多数是公民的私人信息,而且这些隐私内容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如果被他人非法使用,可能会对相关个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而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明显处于空白状态,没有明确规定本人有权对其信息享有查询、更正、封锁、删除等权力,个人信息知情权、参与权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加剧了信用信息管理中动态更新的难度。而个人征信体系相关部门对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权限规定模糊或缺失,使得相关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更新、利用缺乏法律依据,在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时相关部门不配合,四大个人信用信息不能形成统一全面的个人信用档案。

4.个人信用信息相关征信部门缺乏配合

按目前实际做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银行、保险、电信、税务工商等方面采集个人负债信用信息时,只是简单复制,而没有进行严格核实,而且银行等部门把客户相关的信用信息记录在案也不会向客户告知,客户平时也不太关注自己的信用信息,结果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如2007年10年四川省绵阳市市民李治江信用卡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被冻结,结果冻结事件被当作一个不良信用记录而被记录在案,直到他本人在2008年3月通过信息异议报告,将这一错误信用信息更正,在此期间他数次申请信用卡而无果。如果他本人没有主动去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查询,这一“不良信用记录”会一直记录在他的信用档案中。由此可见,涉及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各方要相互配合,形成正确、及时和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开展。

三、构建个人全面征信体系的对策

1.提升个人征信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

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难以形成全面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库。目前我国个人征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属的个人业务部负责,受其法律地位和行政级别限制难以全方位展开工作。为方便个人信用信息的全面征信工作,应组建国务院直属的副部级专门机构,业务上可归口人民银行指导,各地应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各地相关部门和企业一旦有个人信用信息形成,首先自身要进行详细记录,然后定期报送当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存档,但如果是失信记录,可在提醒当事人前提下立即移交存档。各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首先应认真核实信用信息原件,然后把相关信用信息放在网上供相关个人查询异议,最后生成具有权威和证明效力的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当个人需要运用个人信用档案时可向个人信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个人信用管理部门出示该人截至目前的详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2.建立以举报核销纠错内容为中心的动态信息更新机制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个人要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活动,其社会经济信用信息会不断丰富、变更,因而个人信用信息应保持适时更新。为保持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可以设计一套个人信用信息的举报核销纠错机制——即他人或相关企业对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个人的失信行为在其生成时可进行举报,也就是在经济活动中,只要某人有失信行为,其利益受损方可向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举报其失信行为。但反过来,受举报的某人只要在特定的时间内改正了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应在核实后将记录销毁。另外,个人还应对其信用信息随时查询,发现有不实记录,应定期通过异议报告进行纠错,使个人信用信息基本上保持与个人经济社会活动同步。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目前应制定和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尽快制定《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个人信用信息中很多都属于隐密保护内容,对于个人信息的强制征集管理和志愿征集管理要在立法时进行厘清和规范。二是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法》,个人信用信息涉及到众多企业、部门,因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这些企业、部门之间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报送移交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建档管理和申请使用等需做出明确规定。三是为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即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举报、核销、纠错等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

4.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强化各相关部门工作配合

要广泛提高个人和相关企业、部门参加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工作的认识,提升包括银行、工商、医院、商户、社区、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劳动、公检法诸部门在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对于个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相关信用信息要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送给当地的个人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特别是个人在本单位生成的失信行为记录,不能进行简单的认定,在进行失信认定时,一定要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书面告知并给出对方可以补救的缓冲时间,在失信方在规定的缓冲补救时间内仍无果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失信并予以记录,并连同相关的失信行为的原件进行存档封存,其失信行为信息立即上传当地个人信息主管部门。个人应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方面在收到可能失信行为书面通知时,要同通知发出方协商解决失信纠纷;另一方面,要经常上网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对于错误的信用信息要注意随时更正,对于客观存在的失信行为要积极采取措施补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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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231-02

一、中国法务会计的特点

由于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舞弊行为也相应增多,并且手段越来越高明,所占法律案件的比例也达到惊人的数量。人民法院在受理经济诉讼案的过程中,由于涉及财务会计报告与信息等作为证据而需求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法务会计因此顺其自然开始悄然兴起并发展,国家有关司法机构开始着手设立法务会计从业岗位并由此而鼓励并引导,同时一些大型并且有较高影响力的会计事务所也不约而同地逐步开展初具规模的法务会计业务,高校也以就业为导向开设法务会计专业课,以用来满足广大社会的发展要求。

二、中国法务会计发展中的问题

1.理论体系比较滞后。目前,中国法务会计研究尚处于初始期,可供人参考的理论几乎没有,并且涉足于此新兴领域的专家学者人数稀少,虽然不少人提出相关理论但仍然很难达成共识,主要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为主,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论述,内容苍白无力,不能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切实联系中国的实际状况。理论的滞后也限制法务会计在实际中发挥作用,加之社会对此重视程度与资金投入不足,对中国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运行有效性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因此,应当着力巩固并进一步提升法务会计框架与理论体系的完整,汲取国外先进经验最大限度的构建富有鲜明中国特色模式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与框架。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没有理论的合理合规的指导,实践的道路必然是崎岖的,甚至是偏离轨道的,产生极其不可磨灭的可怕后果。所以说,重视并认真对待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建设是重中之重。

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也是以法制社会作为保障的,无论什么完善的系统或制度的存在都不是孤立的,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准则,才能实现真正的价值,法务会计作为一门科学也不例外。如果没有法务会计相匹配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指导,不仅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导向,甚至可能走弯路而适得其反。也就是说,一个制度只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对相关事物产生应有的强制约束,达到预期效果。

(1)法务会计准则没有建立。从本质上讲,法务会计的行事准则指的是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需要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特点与实际工作情况来进行指定,促使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素质,客观上维持法务会计的正常运行。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没有一套公认的法务会计从业准则,也没有鉴定与认证制度,这使得从业人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为经济诉讼案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往往给案件的处理带来更多的纠纷。没有统一明确的准则,使行业从业人员缺乏有效指导,在实践工作中甚至出现各执一词、责任模糊、标准化不一致,不仅给案件审理带来了麻烦,对法务会计的发展也产生了阻碍。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从业人员责任划分不明确。准则的目的在于有效指导从业人员按章办事,以确保法务会计的实际价值与作用应有体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业人员往往由于利益驱使或失误的原因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这时也就牵扯到责任的追查问题,相应承担法律后果。司法鉴定制度与专家认证制度的建立对经济案件的解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帮助,因此,法务会计也应当借鉴这项制度以弥补其鉴定制度的空白。这样一来,不仅保证了法务会计准则的完善性,同时也达到了从业人员的责任划分的明确性,客观上预防了从业人员犯罪可能性发生。当责任的归属可以十分明确地划分之后,责任实际落实也就更加一目了然。(3)高素质从业人员缺乏。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空前提升,经济事件与企业之间的密切接触也愈发增多,经济案件复杂性与专业性的加深更加急切地需要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加入。然而,法务会计本身作为新兴交叉性边缘学科,无论是对专业技能还是对从业经历的要求都是很高的,虽然许多法律从业人员拥有极好的专业技能与职业操守,但不具备相关经济与财务知识,从而也就不具备识别舞弊的能力。因此,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相对缺乏,这也是由于中国教育模式单一性所引起的,说白了就是律师不具备会计技能,会计也不具备律师技能。但法务会计实际工作则需要同时兼备两种技能的人,既能识别舞弊,又会运用法律知识,因此培养此类人才十分必要。(4)认知度低。任何新生事物都需要有一个认证过程,一开始所了解的普遍性一般都很低,虽然社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性很强,但由于其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有很强的专业性,人们往往很难真正地去认识它。因为这种成本太高,同时由于其理论的发展所产生的局限性、高等教育普及的狭隘性,也都实际影响了法务会计在中国的传播及普及。有相关调查显示,即使是会计或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大多数对法务会计这个词的陌生度很高,更不用说其他领域的相关人士,公众对法务会计的普遍认知与了解程度的过程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法务会计在中国的现有发展,影响其应有价值的体现与应用。因此,关于法务会计的认知与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提高,这一点不容忽视,因为这在更高意义上关系着整个市场的有序发展。

三、解决我国法务会计问题的对策

1.加强并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建设

首先,应当建立法务会计公共性权威的交流平台,这主要目的在于为专家学者提供一个各抒己见、共同探讨的平台。在这个交流平台上优秀的专家学者,通过不断的交流辩论提出问题与主张,并进行深入的认识与完善。通过这种百家争鸣的探讨方式,可以使共同讨论的标准达成一致,形成一套完整合理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其次,我国应当大量引进并学习国外法务会计优秀案例与成功经验。国外的经济发展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必然有一定的通性,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可以使我国的法务会计发展少走弯路。

2.健全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法务会计工作本身作为服务行业,需要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企业及个人利益负责。因此,对法务会计的运行以及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操守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同时,理论建设与法律法规的设计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先例以及我国已有的包括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在内的规章制度。法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制定可以对已有的财务与法律方面的制度加以运用和加以改善及延伸,以便形成新的法务会计框架。同时,在这些个规章制度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弹性问题,也就是适度的灵活性,因为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往往也离不开专业性的法务人员的个人判断。具备切实可行的实务操作性对法务会计工作做出关键指导有很大帮助,不仅可以提高法务会计的工作效率,提高法务会计行业的业务品质,对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也有着极大的贡献。

3.建立行业组织机构资格认证制度

法务会计组织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独立设置,另一种是注协下属机构来设置。之前有不少专家学者认为专业人士曾提出了为便于管理以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宏观性的特征而将其设置为注协的直属机构。这种设置方式固然没错,不过笔者认为最好还是将其单独设置。其组织管理规模可以借鉴我国中注协的办法。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考虑的一个原因就是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从本质上说,注册会计师的存在目的在于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监管与保障,而法务会计则是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其纪检监督与保障之后的对经济纠纷过程的一种补充职能,职能性更为充实且实用性更强,其专业性亦更广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务会计可以说是注册会计师未来的一个进化与扩充的导向。面对未来的经济格局可以说是更加实用也可以说是一种扬弃的表现,其经济价值不可小视。因此,在目前没有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管理机制有必要将其一开始就直接独立,这也是客观地展示其未来一种优越性,同时这也并不影响法务会计中注协律师协会的相互沟通相互学习。

4.加强法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养

作为一门冉冉升起的新学科,法务会计在我国成长的时间并没有太久,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未来对法务会计的需求将逐步增长。因此,加强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就显得十分重要。法务会计这一门学科,由于其本身在财会与法律的基础上发展建立起来的,因此决定了其学科的交叉性及综合性。对专业人员的个人能力要求也比较高,一个优秀的会计从业人员不仅要精通财会、审计、税务的理论知识,同时也必须了解法律体系的理论知识。可以说,法务会计的工作在不久的将来,会遍及经济发展的各个角度,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当前,我国虽然已开始了法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养方案,但由于经验及客观因素限制,取得的成效仍旧不是很理想。所以说,有必要对我国目前法务人才培养机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应当从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全面推行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这两个方面同步入手,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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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建立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务会计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要求。我国在处理会计造假案件中,对责任人可做出刑事及行政处罚,但在民事诉讼中对如何确定有关人员的过失,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却缺乏相关的依据。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较模糊,另一方面是司法部门不知道用哪种标准来正确衡量有关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以及怎样进行补偿,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优势,对争端进行量化。

(二)完善法制建设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立法不断完善,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协助体系也得到了加强。从实践看,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得以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体系尚未建立,法务会计在司法中的重要性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在对经济案件进行调查时,虽然吸收了有关会计人员参加,但由于参加调查的会计人员通常缺乏法务会计的专门知识与经验,所获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受到极大限制,对经济损失的估计可能失当,从而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三)会计与法律实务问题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舞弊案件日趋隐蔽和复杂,法律对经济案件的执行,要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量化证明。另外,投资人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日益不满,涉及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而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的法律诉讼不断出现。此外,经济纠纷案件还常涉及到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有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问题,这些必须由法务会计人员来对此进行审计和判断。

(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需要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实务领域也开始运用,但在理论研究方面较为乏力。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量、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我国在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很少建立正规的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高校目前培养出来的会计学方向的学生,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一般较强,而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较弱,这就导致了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的严重匮乏。

二、我国法务会计基本理论框架的构建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应用范围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纠纷、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法案件或事项进行调查、审查、计算、分析、判定等,对特殊事项的裁定提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种专项会计。是以会计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为一体的新型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律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的技术与方法。法务会计的范围或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以及该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范围会有所不同。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应包括: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司法会计,该观点切合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与传统会计相比,法务会计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审计人员。

(二)法务会计的目标与对象法务会计目标在法务会计体系中起着引导作用,是法务会计框架体系的最高层次。传统会计的目标是反映控制经济活动、评价经营业绩、预测经营前景、提供经营决策支持,而法务会计的目标在外延上则更加广泛,其总的目标是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由于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不同,各个具体对象的目标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决定了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侧重点有所区别。财务会计目标着重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信息,而法务会计目标则强调“完成受托责任”。完成受托责任包括的内容有产权界定、债务纠纷、经济犯罪、会计舞弊等经济问题,必须借助于一系列手段和方法才能完成。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法务会计不仅可以帮助管理部门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促使本单位的会计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而且可以在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护单位的正当权益;在社会中介机构接受的众多受托业务,绝大多数都涉及到经济问题,都需要会计和法律知识,以对受托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做出正确的评判;在司法机关及审计机关,是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为基本内容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法务会计主要是在调查经济案件所涉及到的有关财务问题时,以收集会计资料证据,鉴别判断会计问题,从而划清案件的责任,证实案件事实。所以,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对有争议的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提供会计分析证据或鉴定意见,以明确法律责任或提出管理、咨询建议。也即法务会计要在委托方授权的范围内,运用审计学等专业方法,搜集调查证据材料,并用会计等计量手段对法律规则适用中所需要解决的非关系问题,即数量计算问题作出计算,供给委托方作为证据材料或是作为专家证言提供给法庭。法务会计是研究会计法律问题的,法务会计研究的对象与财务会汁的对象有着显著的不同。传统财务会计对象是与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相关的,而法务会计的对象指司法工作中需要甄别的,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包括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数据,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所记载的静态、动态的与历史的财务数据群,这些为法务会计师查找犯罪证据提供了线索。在确定法务会计对象时,应注意一是法务会计的对象必须是在诉讼过程或者由当事人提请法务会计师进行鉴定的活动中,与案件有关的且需要进行专门技术鉴定的上述资料。否则就不是法务会计的对象,而只能是审计的对象,会计检查的对象。二是法务会计的对象,只能是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这些资料有关的其他资料,否则就不是法务会计的对象。

(三)法务会计基本假设与原则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一样、同样有其基本假设与原则。

(1)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是指法务会计领域中无需证明的前提条件,或是对法务会计领域中某些尚未确知、

目前还无法正面加以论证的事物,根据已知的客观情况所做的合乎事理的逻辑推断或假设。法务会计遵循的会计假设和财务会计基本是一致的,但是法务会计假设在其内涵与外延上都有所扩展,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会计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上。“主体假设”在财务会计中,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会计主体假设规范了会计工作的范围。会计工作的目的是反映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限于法律事项。是对本主体(指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机关)及以外的经济活动、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等进行调查、计算、分析和认定。法务会计不可能完全遵循会计主体假设,而应遵循法律事项假设,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法务会计突破了传统会计单一会计主体的限制,将范围拓展到“某一个领域”,更具有开放性。关于“货币计量假设”。由于法务会计所关注的是经济纠纷、经济犯罪中的法律问题,必须查实涉及的财产损失、犯罪金额,因此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一样,也要用货币单位加以计量和反映。而在货币计量假设方面,由于法务会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法院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为了把调查结果恰当准确地表达出来,计量中会更多地参考运用法学、证据学方面的计量方式,如调查表、流程图等计量手段。此外,还应增加以下假设:一是犯罪留痕假设。虽然大多数经济犯罪没有犯罪现场以及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结果,但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推论:任何经济犯罪与欺诈行为必然会在有关的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如财产流动行为必定会在会汁账目和凭证、报表等书面材料上有所反映。只要法务会计人员恰当地运用有关的技术与方法,就可以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有关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通过查询会计资料,一方面可以了解和掌握欺诈者财务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查明欺诈事实,发现欺诈线索和证据。二是征兆表现假设。虽然欺诈具有隐蔽性,但是事物之间总是普遍联系的,任何欺诈行为终究会通过其他的途径以关联形式显现出来,欺诈的这种表现形式就是欺诈的征兆。任何欺诈舞弊行为,不论其掩饰得多么巧妙,隐藏得多么深,总会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一定的征兆形式表现出来。如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总结法务会计的经验后,将欺诈的类型分为盗用或滥用组织资产、贪污(进行利益冲突行为)和欺诈性陈述三类,针对每一类都总结出一套征兆,运用这些征兆可以大为提高发现欺诈的机率。

(2)法务会计基本原则。由于法务会计是融法学与会计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因此,其原则也应遵循会计的一般原则。但从法务会计内涵看,一般会计的基本原则,在法务会计中或者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不适用。一是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则。为正确处理案件,法务会计必须以会计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去推测过去发生的财务会计事实的真实情况,法务会计要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不能以自己的意图随意变更事实,对行为合法与非法的信息都要涵盖,这就是法务会计的真实性原则。法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要求法务会计师提供的专家意见与待处理法律事项相关,即向法庭、当事人及其人等提供处理案件或纠纷所需的财务会计信息。一般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同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相关联,满足各方面的需要,包括: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二是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师应当依照《公司法》、《会计法》和证据规则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办事,工作内容要以法律规范为方向和指引,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同时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财务会计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另外,法务会计师在处理事务时必须秉公执法,不弄虚作假,正确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使一方受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不参与经济纠纷,对所调查和认定的情况提供专家意见。三是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法务会计师在欺诈调查与诉讼工作中会涉及到众多人的利益,难免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这要求法务会计师完全以自己的职业判断独立得出结论,使法务会计信息客观地表述对象,避免倾向于假定的结果或某一特定集团的需要。独立性原则是法务会计在会计、法律服务市场得以立足生存的基石,是法务会计师的生命线。法务会计的客观性原则要求以会计资料等相关证据去推测以前发生的财务会计的真实情况,从而为正确处理法律事项提供依据。法务会计师应该向咨询的律师充分披露其与诉讼各方的关系,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组织。只有保持独立法务会计师才能排除干扰,客观地提出专家性意见。法务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出具应实事求是,不允许因个人成见、偏见影响其分析和判断的客观性。四是及时性原则。法务会计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及时进行调查,向法庭、当事人或人提供专家意见或向法庭作专家举证。一般会汁的及时性原则是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向信息使用人及时提供信息。及时性原则要求法务会计师及时调查、验证,向法庭、当事人或其人提出专家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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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务会计,是法学和会计学的结合,是两者交叉渗透的一门边缘学科,属于会计学的分支。所谓法务会计就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

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一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二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三是检察、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还包括审计、纪检部门。法务会计的对象是经济纠纷中需鉴别的与经济纠纷相关的反映纠纷资金运动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包括财会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就是分析会计资料,为经济纠纷的处理提供会计证据。法务会计既涉及到会计知识,又涉及到法律知识,所以在进行法务会计工作时必须遵循法律活动和会计工作的相应原则。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点性原则、专业性原则等。

法务会计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美国诞生的一个新职业。在美国,法务会计不仅在政府部门如联邦调查局、国内税务署得到开展,而且在银行、保险及一般企业也得到广泛应用。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制定了有关的法务会计准则,但法务会计不论从理论到实践都发展迅猛,被广泛应用到国际商事纠纷中,尤其在“两反一保”事务当中。

在我国,“法务会计”还是个新生事物。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法务会计的任务也日益繁重。政府部门和有关专业机构开始关注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近两年,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逐渐被人们所重视。一些高等院校也逐渐设立了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并对在职人员提供了研修班等形式的教学方式。当然,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法务会计的发展主要还是局限于司法会计鉴定、保险理算等业务领域,服务内容比较单一,法务会计的新型领域尚未涉足。因此,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法务会计内容、服务领域等方面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积累有很大的差距。

法务会计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在国际商事纠纷中越来越得到重视,在反倾销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如果我们利用好,能够有效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 自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首次反倾销调查以来,全世界约七分之一的反倾销调查针对中国,我国连续11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有关人士曾估算过,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每年平均损失800多亿人民币,中国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存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这样在计算生产成本时,采用替代国,使我国不该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却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另一方面,在遭受一些具体的反倾销案中,在确定出口价值和生产成本上,存在较大误差,最终被认定为倾销的存在。上述两种情况都与法务会计存在着紧密联系。

首先,我们来分析法务会计在欧盟认定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中的作用。具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是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之一,法务会计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认定市场经济地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欧盟把“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薄,该帐薄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作为认定市场经济地位五个标准之一,2006年9月初,中国与欧盟(EU)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举行了双边会谈。在会议上,双方讨论了关于欧盟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问题,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清楚地指出,要欧盟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仍存在四个重大障碍,即政府的影响力、会计准则、破产法以及金融服务领域的改革。巴罗佐表示:“在确定反倾销价格和成本时,这些因素都是相关的。一旦(中国)达到了这些标准,我们一天也不会多等。”虽然影响欧盟拒绝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因素很多,但如果单纯从技术方面来看,我国不完善的会计制度,尤其是法务会计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却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法务会计在具体反倾销案件中的作用。在反倾销调查发起之后,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人之间迅速卷入了一场关于产品成本和价格的会计争论之中。法务会计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主要在于提供会计专业证据证明不存在倾销,这些证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明被调查人的成本会计制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法务会计人员的任务之一就是证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采用的成本会计制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证明被调查人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中必须获得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应诉产品的市场经济条件。证明被调查人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摊客观、公允,法务会计人员要证明报表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而客观存在的,会计数据的表面特性与其背后的经济事项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证明生产和成本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因此,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取得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在应对国外的反倾销实践中表明,法务会计应用的好与坏,关系着倾销成立与否,我们下面举一反一正两个案例。在欧盟对中国发起的反焦碳倾销案中,欧委会认为无法确定该出口商的所有出口销售是否都反映在会计薄中,认定该企业的会计薄没有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没有遵循国际通行会计准则,因此拒绝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对中国发起的另一例反倾销案――“黄磷案”中,涉案人云南马龙公司的各类财务报表非常规范,采用的会计准则、记帐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帐龄法、坏帐准备、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构成和摊销等完全符合欧盟的会计准则标准,因而被给予了市场经济地位。

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对策及建议

我国的法务会计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在应对欧盟倾销方面却有重要作用,尤其在欧盟认定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把我国的法务会计健全与否作为认定条件之一。为此,我国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补充和完善已的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法务会计开展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的鉴定技术标准、基本准则、具体规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等规范体系,并监督执行状况和执行力度,努力为法务会计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队伍建设。首先加强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如增设“法务会计”课程或专业方向,鼓励学生修法务会计专业课程。其次规范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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