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9 1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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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规定(见第三十七条)
《实施办法》在附则增加了“海关参照本办法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的规定。
(二)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的调整(见第二章)
1 为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提出备案申请,第六条对备案申请书的内容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了细化。
2 为便于《实施办法》与修订后的《专利法》相衔接,第七条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3 为解决目前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及时变更和注销备案造成的合法货物被延误通关的问题,第十二条将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备案也作为海关总署主动注销备案的情形之一,同时规定海关总署主动注销备案应当以“绘他人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为前提条件。
(三)调整、完善了依申请保护制度,强化了其被动保护的特征(见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取消了权利人在海关扣留货物前可以查看货物和撤回申请的规定。
此外,第十八条明确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海关扣留的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时要将司法扣押列入请求事项。
(四)关于启动依职权保护的条件(见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海关中止放行货物造成合法货物通关被延误的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海关中止放行货物应当以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有关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为前提条件。
(五)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和解后的处理(见第二十七条)
鉴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属于私权,海关查处侵权案件应当尽可能考虑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愿,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侵权纠纷,同时节约海关的执法成本。为此,《实施办法》增加了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后海关可以终止调查的规定。
(六)关于当事人放弃涉嫌侵权物品的规定(见第三十一条)
根据海关旅检、邮递监管现场的实际情况,为提高海关的执法效率,简化有关程序,加强在旅检、邮递渠道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第三十条设置了进出境旅客或者进出境邮件的收寄件人放弃涉嫌侵权物品的规定。
(七)关于在当事人无法查清时收缴侵权货物或物品的规定(见第三十二条)
一、 系统调控思想概述
系统调控思想是在一般系统理论基础上,融合复杂系统、自组织理论、涌现理论等相关理论,由系统论研究学者基于本体论思维提炼出的一种系统控制及整体管理思想。作为一种管理策略,系统调控思想体现了遵循系统本身发展规律,适度调控与干预,既重视系统本身演化发展,又重视系统优化设计,不断促进系统整体发展的控制及管理思想,因而可以用作系统变革与完善的理论依据和参照。作为系统生成及发展内在机制和机理,系统调控思想揭示了作为整体的系统本身生成、发展内在机制、发展方向等一般规律,特别在解释社会系统、由人参与的系统(人作为系统重要构成要素的系统)等特定系统生成及演化方面有独到之处。系统调控思想具有浓厚的本体论意蕴和东方系统思想,较好克服了一些管理理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端,是一种功能性较强的系统方法论。
系统调控思想借鉴了一般系统思想与复杂系统中自组织、复杂性等理论,基于理论演绎得出系统调控策略和调控机制,为管理实践中提供了一个重视整体,从系统整体切入的管理干预思路与策略集合。如图1所示。
二、 基于系统调控思想的知识产权协同管理
1. 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概述。管理学理论库藏中不乏丰富的协同管理思想,如安索夫在其《公司战略》一书中提出的作为战略作用机制的协同效应,Anderson和Lee提出的“协同供应链”等。从协同学、系统论的视角来看,作为一种具体领域的协同管理,开放式创新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是指参与开放式创新的企业在知识产权合作过程中,为了实现特定研究进展或实现有效创新,所进行的彼此协调和相互努力。由于知识产权领域本身的复杂性、多环节性,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环节均一定程度上需要协同管理。从具体过程来看,为提高整体研发能力和竞争势力,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首先需使得开放式创新中参与创新企业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共赢与和谐的氛围。其次需要建立共同的知识产权愿景,再次需要信息的适度共享,构建协同管理机制,并加强过程控制等。
2. 知识产权协同系统及其要素。
(1)企业知识产权基础管理体系。包含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组织结构、领导、流程、人员、经费等的“六有”:有领导分管、有组织机构、有管理制度、有工作人员、有专项经费、有知识产权申请。该“六有”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缺少这“六有”,很多知识产权业务无法开展。
(2)合意创新合作伙伴的配合。在知识产权愿景的感召、吸引下,具有胜任力的合意创新伙伴积极配合是构建知识产权协同管理系统的基础要素之一。
(3)协商基础上创制的组织间知识产权合作规则。组织间知识产权合作涉及投入、归属、共享、转让和许可、保护和传播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规则问题。创新各方需要在协商基础上创制既满足包括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在内各种法律要求,又能符合各方实际情况的相关知识产权规则。在实践中,合作双方基于各种关系,在法律框架下,就知识产权投入、归属、共享、转让和许可、保护和传播等有一定的协商余地。
(4)有关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参与及相应的组织机构。无论专门成立协同管理机构还是或由其他部门代办具体事务,有关人员参与及组织机构的形成是整个协同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平台,是知识产权协同系统的重要要素之一。
(5)目标体系及其实施方案。包括知识产权愿景、总体协同目标、阶段协同目标等在内的目标体系是协同管理系统重要构成要素。当然各种目标顺利实施,还需要具体的实施方案。
(6)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即该协同系统需要有组织、有领导、有管理、有制度、有体系、有规章、有规划。企业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工作基础体系成型后,还应根据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规律,调整管理重点与优化管理方式,促进知识产权协同系统不断完善与优化。
3. 知识产权协同系统的管理调控。基于系统调控思想,不难理解企业知识产权协同管理的内在逻辑及依据。在企业总体知识产权战略统领下,知识产权协同系统各个要素、各个环节相互配合,不断完善与优化,从而促进了协同决策的科学性、可持续性。当然协同系统作用及功能的发挥,不仅需要建构,还需注重系统演化。所谓建构是指企业为弥补由于市场经济中的对经济合作效率低下的不足,可以充分利用了现有制度的引导、鼓励作用,在法律框架下发挥创造性,通过合同契约,长期合作关系等手段,发挥各种协调机制作用,利用知识产权运行的规律,构造人造的特定系统,主动去建构。所谓注重系统演化,是在进行建构的同时,在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循系统运行规律,注重系统演化及其适当引导。即不仅关注单次合作的机制优化,又要重视长期的能力培养。
4. 知识产权协同管理策略。
(1)以系统调控论作为协同管理的理论依据及实施切入口。知识产权协同工作涉及到认知、策略等众多方面,体系繁杂。系统调控视角提供了从整体把握、整体干预与调控的管理思想和方法,能有效化繁为简,屏蔽掉具体细节的干扰,让管理者能找到达到“牵一发动全身”关键变量、序变量。系统调控论也为整体协同管理提供了努力方向和参照标准。
(2)以优化完善与引导发展相结合作为知识产权协同能力培养的策略。考虑到一般系统原理及复杂系统自组织、涌现等客观规律,知识产权协同能力培养既需要遵循一般系统运行的规律,以优化发展为对策;又要兼顾到知识产权协同系统的复杂性、自组织性及演化性,以引导发展为主要应对之策。
(3)重视企业总体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在知识产权协同管理中的作用。企业总体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等上位战略统领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整体工作,对知识产权协同策略有重要指导和保障作用。完善、清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与企业协同战略形成互动、耦合关系,促进协同策略的实施。
(4)以“创造条件,推动变革,引导演化,有序调控”作为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实施策略。
在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实施过程中,通过增加人员、资金的投入,制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搭建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等,促进知识产权协同基础体系成型,并不断完善协同系统基础、促进各个子系统作用发挥,进而发挥协同整体作用和功能发挥。同时应创造条件为知识产权协同管理系统正向突变、自组织创造基础,促进协同功能及更高层级的能力生成与完善。在不断优化完善基础协同体系基础上,涵养内外部变革力量,汇集共识,促进变革;在此过程中应注意有序调控,即遵循复杂系统自身生成与发展规律,适度、适时进行干预与调控。知识产权协同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并不排斥外部的干预与引导。合作各方在意思自治、互利共赢、长期合作、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战略和规则,遵循协同系统建构、优化及演化规律,可适当加以控制和引导,促进协同系统整体向预订目标迈进。
(5)既重视系统本身优化完善,又兼顾进一步的协同能力培育及提升。在实践中既要重视短期任务型工作,又要兼顾到长期的协同能力培育。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协同管理问题首先是构建协同系统,其次是在协同系统基础上促进能力形成,并进一步增强协同能力。
5. 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框架。基于系统调控思想,本研究以系统形成、发展及演化规律为内在逻辑,以知识产权协同系统形成及发展中主体管理策略为关注点,提出一个更具操作性的开放式创新中组织间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框架模型,如图2所示。
开放式创新中组织间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架构包括完善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工作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协同内在机制形成、知识产权战略的引导与推进以及知识产权协同系统演化路径优化等几个方面。下面逐个介绍。
(1)健全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工作体系是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实现组织间知识产权协同的基础。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协同决策与领导、完善协同组织机构、完善知识产权协同制度、充实相关人力资源、构建信息与档案系统等工作,可有利于协同要素完整,促进协同工作体系健全。健全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工作体系对促进知识产权权利发生、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提升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总体水平有重要意义。该工作背后的系统调控机理是促进协同系统形成,为使得各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奠定基础,对协同系统进行涵养、维护工作,相应地需要创造条件等管理措施的配套。
(2)促进知识产权协同内在机制形成。各种内在机制的形成,能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发挥相关管理人员、法律人员、研发人员等的主观能动性,在合作各方制定的协同战略的行动指南指导下,共同为合意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努力。各种内在由硬制度、软制度共同构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为有关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提供良好的土壤,有利于实现合作各方知识产权多中心自主管理、自组织,促进整体协同管理有序发展、实现功能涌现、权力发生及相应能力生成与提升。从结果层面来说,内在机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有关知识、知识产权的客体保护与运用机制;相关的保护机制、运用机制是知识、信息等客体价值实现与排他性利用的保障;第二个层面,有关参与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三个层面,整体层面"竞争-合作-协调"运行机制。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知识产权协同系统通过整体自组织作用的发挥,在外力干预及自发作用二者共同作用下,形成有序结构,整体功能上实现涌现及能力形成。
从手段与过程角度来看,可以把各种协调机制分为法律协调机制,管理协调机制及社会协调机制。法律协调机制是众多协调机制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协调的作用,具有严肃性、强制性等特点。法律协调机制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合同的设计和执行来实现。由于法律协调机制对于知识创造中利益协调本身存在不足,因此在法律合同条款的指导下,通过管理协调机制的弥补,如可以建立有序的私有知识贡献机制,建立有序的共有知识的吸收机制,其协调过程通常包括界定范围,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合作研发团队,重新设计和实施等步骤。管理协调机制涉及大量组织、计划、控制、领导工作,如界定创新组织形式及知识产权情况、成立监督委员会、组织创新合作研发团队、合作过程的设计、具体过程的实施等。所谓社会协调机制,是指在成员共享过程中,利用相互的社会网络关系对成员之间的利益与分配过程进行动态的协调过程。这种协调可通过限制性进入、宏观文化、集体惩罚、声誉等机制来实施。社会协调机制具有非正式性、协调的灵活性、协调的低成本等特征。法律、管理、社会协调机制等三种机制是对知识产权协同系统进行协同的不可缺少的机制,每种机制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需要配合适用,同时利用三种机制进行协调,有利于各种机制发挥作用,促进系统调优。
(3)知识产权协同战略的引导与推进。明确的知识产权协同战略可以为合作过程中协同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可以为各类型的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具体工作提供逻辑起点和明确目标。作为企业整体创新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放式创新中企业组织间知识产权协同战略是充分调动各种创新资源、发挥企业在特定领域竞争优势的重要办法,对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和创新绩效提高有重要意义。在实务中,一些企业高瞻远瞩地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协同战略,在专利方面做好布局,巧用外部资源进行开放式创新。企业通过一次次投资推动和合作项目,可逐渐提升组织间知识产权协同水平。
(4)演化路径引导与优化。路径优化集中反映有关主体通过学习机制、互动机制,在相对长时间内的出现的一种均衡与自组织。演化路径反映整个协同管理的定位及其变化以及创新成员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知识产权总体方向的调整。通过路径优化,企业能找到适合合作双方更好的合作模式与协同管理机制,使得创新企业能更好驾驭开放式创新,更好利用知识产权协同管理产生企业所期望的知识产权,为企业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一般来说,企业知识产权协同管理系统演化发展有如下几条路径:(1)从自然合作模式向特定项目涌现模式;(2)从特定项目合作到长期合作演化;(3)单一模式到复杂模式演化;(4)综合演化模式。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在合作创新初期,合作模式单一,通常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等模式也比较单一,如纯粹的收购模式,委托开发等,随着合作的深入,彼此之间熟悉度增加,合作契合度较高之后,有关双方有可能会从特定项目合作到长期合作演化。
三、 结语与讨论
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关乎合作创新、开放式创新成败和成效。条件具备的企业,特别是意图在特定领域创新领先的企业,应考虑从个案式协同管理基础上,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体系,建构知识产权系统,促进系统整体作用发挥,乃至培育知识产权协同管理能力,从而不仅仅能胜任单次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协同管理,还可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更多开放式创新机会中有效开展知识产权协同管理,为成功获取、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有效创新奠定基础。
本文基于系统调控思想,尝试性分析了知识产权协同管理的理论基础及管理对策。根据系统论、控制论对系统发展既要重视调控与优化、又要重视系统自身动态演化、自组织的一般规律,基于系统调控思想,本研究提出知识产权协同管理的优化完善与引导发展相结合的管理策略,即首先重视协同系统本身的建构与完善优化,其次要适度引导发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管理的具体措施。本研究所提出的协同管理框架是考察众多实践中有效开展知识产权协同管理的实践,总结其经验基础上,借助于系统论、战略管理等相关理论所提出的。本研究框架除揭示知识产权协同管理策略外,对一般的能力发生机理也应提供有益启示。进一步研究方向包括知识产权协同系统诊断,知识产权协同管理能力与创新绩效及竞争优势关系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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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国群.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2013.
3. 伊戈尔・安索夫著,邵冲译.战略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4. David Anderson, Hau Lee. Synchronized Supply Chains: The New Frontier.ASCET,1999,(6):26.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运行、行政保护分类归属各行政部门、属地管辖条块分割等特点。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自身属性:各种类之间相互牵连,侵权行为与结果较为分散,群体性多发性反复性较强等。这两个因素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必要性,也凸显了相关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由此,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贯彻落实、积极推进为背景,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影响因素
按照管理学理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问题的提出,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之间还存在着行动目标的不一致性、行动方向的不一致性以及行动力度的非均衡性,在本质上将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与效益。总体而言,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软件因素与硬件因素。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软件因素。组织因素。处理相同性质事务的协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然协调,一种是人为协调。自然协调是主体基于自身存在与发展的需要与其他主体自然妥协的结果,而人为协调则是人工设计与构建的结果。知识产权保护是各级、各区域政府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主体有意识的行为,尽管存在一定的自然协调因素,但主要还是人为协调,需要人为地构建组织来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方针、政策、措施等事务。
制度因素。制度可以使各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共同规则制约下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如果各主体所遵守的制度不统一、不协调甚至发生冲突,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就可能大打折扣。制度因素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行动方案、地方性法规和科技政策、投融资政策、技术与产品进出口政策、教育政策等相关政策。
体制因素。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体制因素,包括知识产权各种类归属哪些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管辖,分散或集中程度如何,跨区域统筹协调机构的级别、职能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等,都对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影响甚大。
机制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机制因素,包括政府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保护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司法保护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跨区域的协作机制等等。具体内容涵盖知识产权情况通报、执法协作、应急联动、议事会商、沟通对话和新闻等。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个群体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以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中的文化因素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局意识和沟通协作行为,也包括各保护主体内工作人员的理念、素质、工作习惯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这些文化因素对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影响往往更为深远。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硬件因素。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硬件因素主要是交通、通讯、网络等物质条件,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可以有效弥补因信息不畅造成的保护屏障,尽量在各部门、各区域之间保证信息资源的一致性,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趋向最佳的统筹协调状态,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现状分析
2000年,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问题。近几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更是经历了组织机构逐渐建立,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但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能力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组织方面。中央和地方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组织,但在国家层面,有些机构如全国整规办、保知办与知战办存在职能重叠,容易增加协调成本;而各地的统筹协调机构名称不同、职权与职能范围不同,则导致跨省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颇为不畅。
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统筹协调组织机构的内部运转制度不健全、不统一,会议的召集与决策程序、会议决议的执行及监督、会议决议执行效果的考评纠错等制度没有建立健全;二是各省市区跨区域统筹协调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三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统筹协调在更高层面上的备案审查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体制方面。主要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协调体制不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多部门分别保护、一部门日常协调、临时机构总体统筹的体制。由于统筹协调的部门规格太低、职权太小,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往往较为薄弱。
机制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部门之间、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跨区域之间建立了若干统筹协调机制,但还限于局部的省市和县区,各种统筹协调机制之间也还需要“统筹协调”。
文化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的有效开展有赖于人们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难以准确把握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要在整个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更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信息平台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传、共享等功能还不完善,更不用说实现不同部门之间及时、全面地公开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了。
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的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意在及时处理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相应的机制保证和实施评估,改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能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重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组织与体制。首先,要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重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构;其次,区域性、各省市区的统筹协调机构应该统一名称、统一职能,以便在省际之间、区域之间、部门之间强化统筹协调;再次,整合现有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能,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成本,比如,将地理标志保护的三个部门(质监部门、农业部门、工商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两个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各自归并到一个部门。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制度机制。其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构的议事规则、决议执行的保障措施等内部制度,如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决策制度、执行制度、决议执行监督制度、决策与执行反馈制度。其二,协调统一统筹协调的外部制度,包括制定全国性的长期规划和执行层面的年度计划,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制度的审查与备案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报备制度等。其三,加强统筹协调的机制建设,总结中南六省区、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和四个直辖市等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经验,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建设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支持建立各部门、各地方的信息子平台。一方面,要增加各部门、各区域网点设备,建设和更新知识产权数据库,逐步扩大知识产权信息搜索的支持范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使相关人员能够及时、高效、便利、低成本地获取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是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持续提升的重要动力源。应该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使各部门各区域的党政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和群众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摒弃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落后观念,同时,要建设保护知识产权战略高层论坛等宣传平台和品牌,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氛围。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考核评价制度。没有考核评价,就难以有效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考核评价制度包括考核评价的主体、客体、指标体系、数据搜集与整理、数量模型以及考核评价效果等。当然,适当保持考核评价制度的开放性,有利于制度的修正完善。
为深入了解牟平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现状,总结牟平区部分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成功经验,激发企业永续发展的创新力量,切实提高牟平区企业对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笔者对此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
一、牟平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处在起步阶段
近年来,牟平区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座谈会、报告会以及不同类型专利培训讲座,为企业培训了大批专利工作的明白人;同时,科技局也经常深入恒邦股份、安德利集团等重点骨干企业,与企业科技人员面对面交流,解答了企业在专利创造、保护、管理、运用中遇到的问题,拉近了专利与企业的距离。近五年来,全区共完成专利申请量达1600件,10家企业荣获“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荣誉称号,9家企业入选烟台市专利协会会员,其中丽鹏股份入选副会长级会员,安德利集团和三立集团入选理事级会员。但总体来看,牟平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部分企业专利研发意识不强,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尽管牟平区不少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仅限于部分专利优势企业。部分企业总认为“发明专利投入大、战线长、风险高”而不愿意承担相应风险,认为当前企业通过低价竞争、低技术生产方式尚有一定的市场生存空间,没有真正把专利投入和自主创新作为长远的战略来考虑。为应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规则对企业专利工作的硬性要求,使得部分企业更热衷于申报资金投入少、申报周期短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导致目前牟平区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核心性、原创性发明专利较少。
(二)部分企业专利研发能力不强,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牟平区部分产业还是以传统制造业为主体,层次不高,主要产业的重要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开发应用水平较低,主导技术以引进和模仿为主,缺少核心技术和重要专利。除了安德利果汁、丽鹏股份等数家专利优势企业外,不少企业的产品以低技术、低附加值居多,缺少国际、国内叫得响的品牌;高新技术产业总体规模偏小,对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够明显。
(三)研发经费投入不足,自主创新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单一,风险投资的渠道不够畅通。政府虽然出台一系列能够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的政策措施,但政策惠及面不够广泛,受益企业数量较少。资金的缺乏导致部分企业没有能力进行核心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发,还停留在一些低端技术的改进阶段,孵化器内部分具备产业化生产能力的项目因得不到及时的投资而难以迅速形成产业化。以百思特炉管为例,企业近几年主要是在原有工艺、工装方面的小改小革,原本拥有的行业冶炼工艺核心技术无法紧跟行业升级的步伐,正逐步丧失其原有优势。
(四)高级人才资源不足,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匮乏。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大多由隶属企业技术部或研发部的技术人员兼职,其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主要来自工作实践和参加科技局组织的短期知识产权培训班,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理论学习。其工作范围也仅局限于在科技部门的直接指导下申请专利、认定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管理初始阶段,管理人员缺乏系统、有效的专业知识和手段,无法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准确的技术领先优势、市场预警保护等有效信息。
二、强化牟平区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和帮助力度,完善相关激励政策,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其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理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与专利申请的关系,指导企业有计划地进行行业前沿技术的专利申请和储备,特别是核心性、原创性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储备。
(二)加强知识产权引进审查工作,帮助企业甄选并优先引进可行性强、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技术方案,防范引进无效或即将失效的技术方案。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加大对掌握重大知识产权的知名企业的引进力度,重点引进其最新技术和产品。同时,支持区域企业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高端技术项目的创新研究,有计划地为引进的知名企业和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建设配套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产业链建设与延伸发展。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第二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