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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30 10:10:16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篇1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我国是世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因此,我国在制定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上,也考虑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服务贸易原则与要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基于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合作的重要形式。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深化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改革,鼓励与加强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技术创新与服务创新,积极引导传统行业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我国传统服务行业的经营与发展水平。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21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

四、总结

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1]施菁.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3(08).

篇2

(Xi'an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Xi'an 710075,China)

摘要: 近年来,中国的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但与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 由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起步晚,服务贸易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致使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存在总体发展规模相对滞后,本文在在分析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同时列出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对应的路径选择。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service trade develops quickly. However, compar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service trade, it still has a very big disparity. Because of reasons, such as late beginning of China's service trade development, irrational industrial structure of service trade, overall development scale of China's service trade lags behind relatively. In this paper,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 analysis were listed when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service trade, finally, the corresponding path selection was put forward.

关键词: 服务贸易 原因分析 路径选择

Key words: service trade;reason analysis;path selection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9-0280-02

1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首先表现为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规模。服务贸易出口额从1982年的24.8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1286亿美元,增长51.85倍,服务贸易进口额从1982年的18.7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1582亿美元,增长91.98倍。其次是国际地位在不断上升。1982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在世界出口中排在第28位,到2009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在世界排名第5位。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呈现出以下特点:

1.1 服务业出口以传统服务业为主,资本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仍处于弱势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业上。2009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构成中,占有较大比重的仍然是传统服务业:旅游占了三分之一以上的份额,运输占18.35%,其他商业服务占19.21%。而像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咨询等资本和知识密集程度较高的服务活动,所占比重较低,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出口数额上,除建筑服务、咨询、广告、宣传、其他商业服务保持顺差外,运输、旅游、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等项目都是逆差。

1.2 我国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存在着不平衡,出口份额小于进口额,服务贸易呈现逆差,且逆差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自1993年首次出现贸易逆差后,我国服务贸易一直是逆差。

2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2.1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1 我国服务贸易地理方向过于集中,且内部结构不合理我国的对外贸易对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的依赖性较大。对外贸易的不平衡对我国经济和政治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根据比较优势理论,一个国家会优先考虑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因此由于我国服务业各部门比较优势不同,也必然造成服务贸易内部结构构成的不合理。在我国旅游业服务一直是服务贸易出口比重最大的部门,虽然近几年比重有所降低,但是仍占据服务出口比重的第一位;其余部门出口比重都比较小,但是也各有差异。

2.1.2 我国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服务贸易方面还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立法,很多领域仍是空白,即使有相关法律法规也是缺乏操作性,缺乏对在华外国服务机构、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规定;有的规定也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容规范文件,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规定与国际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2.1.3 贸易逆差持续增加,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较弱我国服务贸易在整体上不具有比较优势,TC指数一直小于0。在传统的服务部门中,旅游、建筑服务、运输、和其他商业服务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其他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普遍不强。现代服务部门的专有权使用费TC指数长期低于0,且呈现逐年扩大趋势,反映出我国在技术、资本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产业方面发展后劲不足。只有2001年的金融TC 指数大于0,其他年份均低于0,总体呈现出比较劣势下降的趋势,但其波动性比较大。通讯服务在个别年份竞争优势明显,但同样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显然,以技术、知识密集型为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则不具有竞争力。

2.1.4 缺乏专业的服务贸易人才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校培养了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人才。我国缺乏一批通晓国际贸易、国际咨询、国际金融等领域知识的人才。专业人才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属性是一种人力资本密集型。发展服务贸易不仅需要一般的金融、保险、运输、旅游等方面的人才,更需要一批精通国际金融、国际运输、国际商法等业务的人才。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差距,归根到底是人才方面的差距。

2.2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2.2.1 我国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诸多缺陷,与GATS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①管理体制不顺,中央和地方有关对外服务贸易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没有保持一致协调,甚至有些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全国缺乏统一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协调管理部门;②行业标准、服务标准的划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现行的数据统计不规范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GATS也有差距。

2.2.2 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服务领域缺乏甚至没有相关立法,而且在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方面没有一部统一的基本法。其次,与国际规范相比,现行立法存在很大差距,有的法规甚至有驳于GATS 的原则,有待改进。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几乎全部的法律法规都集中在商业存在,关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等方面涉及的很少,这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环节,会严重影响服务贸易的发展。

2.2.3 服务业缺乏比较优势,竞争力不强我国服务贸易的RCA指数一直小于0.8,这说明中国服务贸易缺乏比较优势,1997-2007年11年间变化幅度不大,平均值为0.54。近年来的指数值一直徘徊在0.5左右竞争力几乎每年保持在同一个水平,没有大的发展,不具有国际竞争力。

2.2.4 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方面的高素质人才缺乏我国服务贸易方面的高层次人才短缺,尤其是在知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新兴服务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更是紧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3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路径选择

3.1 大力发挥政府的协调职能,优化产业结构政府应对我国高新技术服务业和战略业,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应该加大保护力度,优化产业结构,以使我国企业在面对外国高水平服务业的冲击时增强国际竞争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关税制度;政府要对跨国企业进行特别的定向支持,对这类企业做好支持,做好减免税,避免重复征税,提高竞争力。

3.2 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应尽快建立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等方面的法律。其次,应加强对GATT、GATS、WTO等有关条款原则的研究,尽快出台既能满足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又符合国际法规准则的相关法律法规。

3.3 增加服务贸易的竞争力一个国家要使自己对外贸易的优势最终确立,除了依靠比较优势,最重要的是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培养新的竞争优势:①企业树立创新精神,分析服务的需求,细化服务市场,积极开发新市场,并在开发出的新市场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②企业要主动参与到与竞争者的竞争中,在竞争中实现效率和进步。③对国外服务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理念要积极引进,提升自己,与国际上的服务部门要加强合作和交流。

3.4 发展知识型贸易,培养精通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人才整个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直接受到从业人员素质的影响,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培养服务贸易人才的力度,重视培养高级服务贸易人才,使本国服务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更好地迎接国际上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强国家的竞争。

入世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迅速发展,随着国际竞争机制的引入,国外同行对我国企业带来的挑战增加,与制造业相比,给服务业带来的挑战要更大一些,同时中国服务业的发展面临的机遇也是前所未有的。服务贸易出口的扩大,不仅对改善服务贸易国际收支有利,还可以使中国外贸出口的整体结构得到调整,改善中国在国际分工中所处的地位,加快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举足轻重。

参考文献:

[1]刘立平,刘小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问题、成因和对策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2008-06-08.

[2]王佃凯.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与竞争力分析[J].首都经贸大学2008-04-04.

[3]余九华,曹鹏飞.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1004-4914(2008).

[4]胡玉霞.试论述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J].白城师范学院 1673-3118(2009).

[5]江丽.《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篇3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呈现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21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政府体制的改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我国克服贸易体制弊端,提高我国服务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四、总结

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出这样一组统计数据,2014年国内国际服务贸易创造了11380亿元人民币的总收入,累计23543亿元人民币为服务贸易支出,大概累计12163亿元人民币为实际逆差。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篇4

所谓国际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 Service Trade)是相对于国际货物贸易(International Goods Trade)而言的,在国际间进行服务的输出与输入的贸易形式。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指因国际货物贸易发展而产生并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的运输、保险、金融和旅游等无形商品贸易;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指除了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的传统服务贸易之外的新兴的如劳动力输出、卫星传送、咨询及通信等无形商品贸易。人们日常提及的及本文所论述的是广义上的国际服务贸易。

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服务贸易而言,虽然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发展迅速,结构得到调整,但始终无法摆脱巨大的贸易逆差:2012年中国服务贸易逆差额高达906亿美元,与2011年的549.2亿美元相比,增加了近一倍。中国该如何应对日渐复杂和残酷的贸易竞争,在一直较为薄弱的服务产业上与世界接轨,不断提升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实力,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贸易大国地位,必将成为新时期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深入,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发生了根本改变,原本一直被忽视的服务业日渐受到重视,在恢复国内服务产业的同时,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也做了许多努力和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尤其在入世之后,更是势头强劲。然而与发达国家之间相比,中国无论在服务贸易的规模还是在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方面都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看清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是提出和解决问题的关键,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比重不断增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产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贸易额在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2001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719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2.4%;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706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5.6%,2010年比2001年增长了654.52%。同时,我国服务进出口额的国际排名不断上升,2012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排名升至第4位,服务贸易进口额排名则升至第3位。由此可见,我国服务贸易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势头良好,规模快速扩大,整体呈良好趋势。

2.服务业基础差、总量不足,存在巨大的贸易逆差

中国2012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为38700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706亿美元,约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2.16%;而美国2012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为38200亿美元,仅次于中国,但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10693亿美元,约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8.00%。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在服务贸易上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显而易见。再看和我国货物贸易相比的情况,从2004至2011年,我国货物出口占全球份额与服务出口占全球份额虽均有所增加,但服务出口的增长速度远远不及货物出口增长速度,同时,服务出口占全球份额还不及货物出口的一半。由此可见,虽然在纵向上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产业上发展较快,但是在同时期的横向比较上,中国的服务业总量与发达国家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发展水平也远远不及货物贸易。而且,除了旅游等少数服务行业外,我国大多数的国际贸易服务领域均存在着巨大的国际贸易逆差。自加入WTO以来,服务贸易逆差更存在着不断扩大的趋势,这更加阻碍了中国进一步提高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3.服务贸易结构落后,缺乏合理规划

首先,从行业上来说,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分布不平衡:出口主要集中于诸如旅游、运输等劳动密集型行业,2011年我国服务贸易中运输服务和旅游两类就在出口贸易额中占46.1%,在进口贸易额中占到64.5%;而附加价值较高的金融、咨询等新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行业较少且现存的也较为落后。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在长期的经济发展历史中一直对服务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服务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偏低;另一方面,在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上缺乏自主创新和研发的能力,也是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在世界服务贸易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去甚远。

其次,从地域方面看,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市场的选择比较狭窄。目前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仍然是我国内地前五大服务贸易伙伴, 2011 年服务贸易额占我国内地服务贸易总额的64%。其中,中国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服务出口目的地、进口来源地和顺差来源地,双边服务贸易占我国内地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四分之一,这种进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情况,导致我国的服务贸易缺乏多元化,分散市场风险的能力差,面对人民币升值压力的抗打击能力也很差。

二、中国服务贸易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尚未建立健全合理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缺乏一部可以倚靠的基本法典

与近年来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制建设显得较为薄弱,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相当一部分服务贸易领域仍然存在法律法规的真空现象,大多数服务部门没有专项法规予以规范,部分重要的服务部门虽有专项规定,但是并没有具体可行的行业性法律。面对目前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步伐日益加快的局面,如果在电信、航空、金融等涉及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领域没有完善的立法,将很难规范这些服务行业从业者的行为规范,对于发生的争议与纠纷也不能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这对我国的服务贸易将是一种莫大的威胁。

2.服务贸易技术人才极度匮乏,科技创新能力羸弱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凭借着劳动力资源与自然资源丰富等优势,在劳务输出、国际运输等劳动力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服务贸易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对于服务业发展和服务业人才培养的长期忽视,具备高素质和高技能的从业人才极度匮乏,现存服务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也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直接导致了我国服务业竞争力低下和产业结构不合理。而目前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受到资源与劳动力的制约因素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对于知识、技术及创新能力的较高要求。在这方面的软肋现在已成为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瓶颈,致使我国在知识密集型以及技术密集型服务业的竞争中长期处于劣势地位。

三、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对策

1.在服务贸易产业结构上统筹规划,逐步有序升级

首先,从行业上来说,对于劳务输出和旅游产业这种优势产业,应该继续加大开放力度,争取更多外汇收入;对于金融、咨询、信息等我国目前实力尚不雄厚,仍处于较为幼稚状态但是又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和知识密集型部门,应该采取诸如加大财政政策支持、优先保障服务业用地、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各种措施予以扶持,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适当的贸易保护。

其次,从地域结构方面来看,应该对于不同地区进行区别对待。东南沿海地区和大中型城市的经济较为发达,港口众多,基础条件较好,应当先行一步,率先进行服务贸易产业结构的升级,大力发展新兴行业,提高服务贸易的科学技术含量。而条件较为落后的内陆地区,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应该先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并进行试点,确有成效之后再进行推广。对于劳动密集型及对知识技术要求不高的部门,应该鼓励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开放,尤其要扶持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服务业发展,扩大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改变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差距悬殊的现状,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

2.推进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管理体制的落后以及法律的缺失严重制约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所以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的管理协调机制,健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建立一个权威性的服务贸易宏观管理和对外开放协调机构,统筹安排我国服务贸易的各项工作,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增大服务业立法执法的透明度,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拓宽对外信息和提供咨询的渠道。另外,在对外开放格局中,加强政府间服务贸易合作机制,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是我国目前应着重考虑实施的措施。

同时,在立法方面应按照WTO的有关规则,逐步完善各项基本法律,对于航空、金融、通信等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服务行业更应该尽快出备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对于不同服务行业之间的联系也应该构建层次不同、内容齐备的整体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当外资服务业对我国服务业造成损害和威胁时,能按照相关法律保护我国服务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及服务贸易企业的境外维权,为自主品牌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为我国服务贸易产业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内部环境。

3.加大科技投入,保持比较优势产业,促进新兴行业发展

国际贸易的利益机制在于发挥贸易双方的比较优势,由于成本低廉且对技术要求不高,劳务输出和旅游产业一直是我国的比较优势产业,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为了更好的发挥比较优势,我们需要用宏观战略的眼光,在我国运输服务及旅游等优势贸易项目上充分利用利用国际规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战略,并在这两个科技含量较低的产业上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输出的劳动力质量,改善我国旅游环境。[3]同时,对于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入更应加大,大力发展诸如咨询业、通讯业、信息业、金融业等各类与经济、科技进步相关的技术服务产业。

4.加强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服务贸易核心竞争力

人力资源对于提升服务业竞争力至关重要,其从业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服务的质量,服务贸易的竞争更加体现了国际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这句话。而我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人才恰恰较为缺乏。因此,能否培养并长期输送拥有丰富知识和较强的技术水平以及较高的职业道德的服务贸易人才是我国突破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瓶颈的关键。为此,我国应该加大对于教育及科研的投资力量,重视高校中有关服务贸易专业的学生的实践和科创能力,增大我国服务贸易人才储备;对于各企业来说,应该建立健全员工的培养机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系统的员工培训,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和获利能力,更能在我国形成层次完整,梯度丰富的人力资源队伍,为我国服务贸易奠定坚实而长远的人才资本。

参考文献:

[1]王 清,林晓宁.我国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2年第10期 P26—P29

篇5

一、宁波国际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宁波长期以来是以商品贸易为主的,国际服务贸易尚未系统地开展,与上海、天津、广东等发达、先进的开放城市相比,相当滞后。据统计,国际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很小,宁波的服务贸易远远低于货物贸易的比重,这与宁波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极不相称。宁波国际服务贸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服务贸易现有工作基础薄弱

目前,宁波的国际服务贸易工作尚未系统的开展,基础工作相当薄弱,尚未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构。宁波市政府部门缺乏统一权威的信息监测和工作协调机制,至今仍没有负责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工作体制不顺,缺乏力度,协调难度大。并且,由于宁波服务贸易工作起步较晚,缺乏相应的政策引导和推动。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服务贸易的种类越来越多,而目前外汇收支统计体系的项目设置也已经不能全面反映服务贸易发展的真实状况;而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法规也比较缺乏。近年来,虽然我国加快了服务贸易立法的步伐,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但是立法未成体系,许多领域还是空白的,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国际上的法律体系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缺乏从事服务贸易所需的高素质人才

服务贸易能不能构成竞争力,其中高素质的人才是至关重要的。目前宁波国际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运输、旅游等劳动和资源密集型的领域,而金融、保险、咨询、计算机信息服务、广告宣传和电影音像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贸易行业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员工外语能力和基础商务技能不高,素质偏低,从事服务贸易所需的高素质人才较为紧缺。

(四)第三产业的不发达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国内服务业的发展是服务贸易的基础,决定着服务贸易总体的国际竞争力。宁波第三产业发展的相对滞后,并且宁波市服务业的发展主要集中于传统服务业上,但是在全球国际服务贸易总额上占最大比重的金融、保险、咨询、通讯等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宁波市尚处于初始发展的阶段。第三产业是服务贸易的基础,发展速度比较缓慢,明显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第三产业的不发达,会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宁波大部分的服务领域(如电信、运输、金融、保险等)市场竞争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宁波服务业的发展速度。因此只有尽快的发展宁波市的服务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市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五)高附加值或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贸易落后

国际服务业的发展主要是集中在传统服务业上,而在全球服务贸易总额占最大比重的金融、保险、咨询、通讯等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技术含量和服务质量也越来越高,这促使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整体呈上升趋势,并且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新兴服务贸易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在相比之下,宁波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贸易运输方面,极少部分分散在旅游、转口贸易、经营租赁等劳动密集型或资金密集型的低附加值项目,技术密集型的高附加值服务产业的出口虽然有所上升,但是仍偏低,处于劣势状态,发展速度相对比较缓慢。

二、促进宁波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一)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政府在服务贸易中的角色是管理者,保护者,扶持者,在必要时可以对服务的进口进行适度的控制,也可以对敏感行业中的外资企业的扩张速度进行适度控制,以维护自己国家的经济安全。并且可充分利用《服务易总协定》的规定,对本国竞争力比较弱的服务业进行保护,不能任由国外强大的服务业冲击本国的市场。政府要加大对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尤其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企业的政策倾斜与扶持力度,完善财政、信贷等的优惠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服务贸易的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政府应结合宁波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GAI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尽快完善服务贸易的法律规章,建立不同层次、内容齐备且相互协调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为宁波市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加快培养精通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人才

发展国际服务贸易需要透彻了解并娴熟运用国际商法、国际运输、国际金融、国际商务、国际旅游、国际展览、国际通信网络等业务人才。而宁波市的服务人才培养主要面对两个问题,即人力资本高等教育投入不足和人力资本投资收益较低,造成专业性的高级人才比较少。因此必须高度的重视并迅速的培养国际服务贸易所需的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的专业人才,并且可以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通过某些国际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引进人才和技术。现有宁波各高校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专业中加开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有条件的院校、科研所可以积极的筹建国际服务贸易专业,培养熟悉国际贸易的复合型人才,让他们了解和熟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为宁波市服务贸易的发展不断输入新生力量,从而提高宁波市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竞争力。

(三)坚持国内服务业的发展与制造业的相互促进,发挥产业集群的优势

浙江的产业集群具有比较大的优势,而宁波的服装产业集群则是其中的一个,在全国同类产业中占比较大的比例。但制造贸易的发展不能以牺牲服务业为代价,而应与服务业形成良性的互动。强大的制造优势,使生产要素与制成品的进出口将大幅增加,从而带动物流业的发展。不仅如此,事实上,未来制造业的“制造”指的是为用户创造和提品的全过程,包括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流通和售后服务等各个方面,服务作为中间投入要素将越来越多地融入制造业,而制造业企业活动的外置又带动服务业的发展,服务业与制造业高度相关、双向互动。因此加快服务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的转变观念,将其放到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协同共生发展,形成整体合力,进而保持其。

(四)促使宁波服务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宁波国际竞争力

要促使产业的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并且顺应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潮流,首先要大力发展宁波市的服务业。调整宁波的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引导服务业在各行业中的发展。利用新型的技术不断改变传统服务业的发展模式,使得宁波市的服务业向着经济高效运行的生产型、技术型、中介型的现代化信息服务业发展。同时要关注服务外包、品牌战略等新型服务贸易方式,因为这些已成为现代服务贸易的重要形式。因此,宁波市要加快改变对传统国际服务贸易的依赖,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品牌战略等新型服务贸易,从而提高宁波市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并且,不同性质的服务行业应采取不同的产业政策。对于生产者服务,应当优先发展,产业政策的着眼点应该是:积极扶持、引进竞争,以产业化为导向、促进市场的发育以及扶持信息服务等的新兴服务行业;对于消费服务,如旅游、房地产等,它们的特征是与居民生活需求密切的联系,进入退出的壁垒相对比较低,产业政策的重点应该是强调市场的调节,政府的功能主要是改进和协调市场的管理;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服务行业,要改变政府包揽的做法,实现“政府主办、政府参与、政府指导”的分层次的供给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除少部分具有特殊性质的公共服务以外的其他公服务业,促进宁波市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国际旅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运输等是宁波市传统国际服务贸易行业,占比高,要继续支持扩大出口;金融、保险、通讯邮电、特许专利等虽然目前出口金额不大,但属全球国际服务贸易增长最快的领域,增长空间相当大,对这些行业要制定发展规划,要进行有效地推动;咨询与计算机信息服务,是宁波这几年发展比较快的国际服务贸易行业,需要进一步重点扶持;文化、教育、电影音像、广告宣传等行业对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也需要得到重点支持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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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涉外经济的发展,辖区服务贸易业务日益增多,交易形式趋于多元化,外汇收支总额逐年增长,服务贸易外汇均衡管理难度与日俱增。对此,嘉峪关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及收支特点,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嘉峪关市近三年服务贸易发展情况

(一)服务贸易跨境收支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收支逆差进一步加大

2010年,嘉峪关市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195.14万美元,其中,收入71.66万美元,同比下降96.97%;支出123.48万美元,同比下降54.86%。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逆差51.82万美元。2011年,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484.98万美元,其中,收入255.21万美元,同比上升256.14%;支出229.77万美元,同比上升86.08%。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顺差25.44万美元。2012年,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1952.55万美元,其中,收入774.03万美元,同比上升203.3%;支出1178.52万美元,同比上升412.91%。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逆差404.59万美元。2010至2012年,辖区服务贸易累计跨境收入1100.9万美元,跨境支出1531.77万美元,逆差430.87万美元。

(二)服务贸易结售汇呈现大幅逆差形势

2010年至2012年,服务贸易累计结售汇总额500.21万美元,其中服务贸易结汇24.83万美元(主要是2012年酒钢天风不锈钢公司充分利用其从德国西门子公司进口先进设备的优势,为英国等外方劳务人员提供培训收入的结汇);售汇475.38万美元,同比增长19倍,结售汇逆差450.55万美元,同比增长了17倍,与辖区银行结售汇长期逆差形势保持一致。

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业务开展情况

(一)交易主体基本情况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西北地区最具核心竞争力的钢铁联合企业,该公司以嘉峪关本部为基础,山西翼城钢厂和兰州榆中钢厂两个异地钢厂为延伸,形成了具有普碳钢、高碳钢、焊丝钢、焊条钢及不锈钢板、带、材的钢铁生产基地。目前,已经拥有年采掘铁矿石475万吨、石灰石172万吨、生产生铁609万吨、钢700万吨、材680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铁、钢、材技术装备水平迈入了国内同行业先进行列。目前酒钢公司主要负责综合管理、设备进口、冷轧不锈钢出口(该产品出口份额较小),生产加工环节主要由宏兴公司负责。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为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子公司。宏兴公司主要负责原材料进口、原材料加工及碳钢(包括冷轧与镀锌)的出口,就整体业务量状况而言,宏兴公司所占份额比酒钢大。公司进口产品主要为球团矿、铁精粉、粉矿、块矿、锰矿等大宗钢材生产原材料,主要生产产品为三类,为热轧(包括线材和板材)、冷轧(碳钢冷轧及镀锌)和不锈钢(分为热轧不锈钢和冷轧不锈钢),出口产品主要为碳钢冷轧卷和镀锌卷。

(二)服务贸易业务开展情况

2010年至2012年,酒钢集团公司服务贸易跨境收入434.35万美元,跨境支出425.29万美元,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顺差8.96万美元。酒钢公司跨境收入主要为进口铁矿石取得的佣金。三年来跨境支出仅有82.67万美元为向外支付的佣金,剩余均为引进碳钢冷轧生产线产生的技术服务费,共计342.62万美元。其中,碳钢冷轧生产线设备(产品和装置)安装调试费243万美元、进口设备技术文件及服务费80万美元、境内技术服务培训费19.62万美元。

2010年至2012年,酒钢宏兴服务贸易跨境收入620.77万美元,跨境支出1095.45万美元,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逆差474.68万美元。通过调查了解到,宏兴公司为加快企业发展脚步,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从法国引进不锈钢二期生产线,并于2009年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由于所需的机器设备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全部付款完成,耗时需2-3年左右,按惯例,宏兴公司已向法国支付一部分货款,到2012年生产线基本安装调试完毕,开始支付剩余尾款和期间所有的技术服务费,共计1013万美元。其中新生产线设备调试(产品和装置)安装费723.8万美元、中介服务费10.7万美元、境内技术服务培训费185万美元、管理咨询服务费75.5万美元、境内知识产权(专利)保护费18万美元。

(三)主要交易币种和国别

服务贸易交易以美元为主,交易国主要为新加坡和法国。2010年至2012年,从交易国别(地区)来看,服务贸易跨境交易收入总额前三位为新加坡、南非、中国香港,收入金额分别为635.57万美元、410.77万美元和6.94万美元,分别占收入总额的57.73%、37.31%、0.6%;支出总额前三位为法国、台湾、韩国,交易金额分别为1001.16万美元、148.67万美元和59.48万美元,分别占支出总额的65.4%、9.7%和3.9%。从交易币种来看,99%的跨境交易以美元结算,少部分以欧元、港币或日元结算。

(四)主要项目分析

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其他商业服务、运输、保险和金融服务项下。2010年至2012年,其他商业服务、运输、保险和金融服务项下跨境收支金额为2543.62万美元,占服务贸易跨境收支总额的99%。服务贸易逆差主要来自其他商业服务、运输和金融服务项目,逆差分别为392.28万美元、16.76万美元和25.12万美元。

1.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商业服务项下收入主要来源是酒钢集团公司从南非国际铁合金公司获得佣金收入。酒钢公司具有其南非境外投资公司——国际铁合金公司的出口权,国际铁合金公司向中国大陆及台湾出口铬铁及炉料,按照合同规定,酒钢公司以整货值(FOB价格)为基数抽取3%的佣金,三年共计299.22万美元。其他商业服务项下支出主要包括:一是酒钢集团公司和酒钢宏兴向韩国、香港、台湾出口钢材支付了一定数量的佣金。二是酒钢公司向德国、英国、奥地利等国进口的新生产线,除支付正常的设备款之外,还需支付生产设备的调试费、安装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费用。三是酒钢宏兴公司向法国支付了进口不锈钢二期项目的技术服务费等。四是因进口的货物延期产生的港口滞期费等。

2.运输服务

2010年至2012年,全辖运输项下收支总额67.62万美元,其中,收入25.43万美元,支出42.19万美元,逆差16.76万美元。运输项下收入主要是辖内重点企业酒钢公司进口铁矿石签订的合同大多以国际波罗的海航交所综合运费指数(BDI)作为标准签订运输成本,随着该指数的大幅下跌,使运输价格下降明显,其供货商必和必拓公司退回了部分酒钢公司承担的运费;另外,酒钢公司在进口铁粉矿石过程中,能够及时在卸货港卸运货物,必和必拓公司按照港口规定向酒钢公司支付了一定数量的速遣费。在速遣费和运费退汇收入的共同影响下,辖区服务贸易运输收入有了一定幅度的增长。造成逆差的主要原因是2011年酒钢集团公司和酒钢宏兴钢材出口量较大,向外支付运费共计21.09万美元,占三年支出总额的50%。

3.金融服务

近年来,随着辖区酒钢集团公司和酒钢宏兴公司的快速发展,企业资金运营压力也明显增加。为此,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了“进口预付货款融资+海外代付”,“进口TT融资+海外代付”等多项贸易融资产品,特别是“进口预付货款融资+海外代付”产品,银行提供预付货款融资业务,由于时间跨度比较长,有效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促使辖区海外代付业务明显增长。据统计,2012年辖区海外代付等贸易融资17391.62万美元,同比增长29.14%,同时由于海外代付需要向国外银行购汇还本付息,促使金融服务手续费支出业务有所增长。

三、服务贸易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资料真实性判断难

服务贸易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商品无形等特点,服务贸易项下发生的外汇收支是没有货物伴随的外汇资金流动,对收支审核不像货物贸易那样有海关把关,可以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货物流凭据来判断和审核其应收和应付的外汇,审核资料主要依据交易主体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规定需要时提供)等等,而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完全由交易主体随意愿提供,其交易真实性审核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均远远高于货物贸易等有形贸易,进一步增加了审核难度。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服务贸易发展十分迅速,新的交易主体和交易形式不断出现,法规无规定的业务日益增多,现行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在政策规定及监管效果方面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服务贸易收结汇管理处于“真空”,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主观判断办理业务;对于一些诸如网上交易、网络虚拟交易等新业务尚无具体规定;非现场监管配套法规及操作细则尚未出台,非现场监管工作无章可循等。

(三)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手段和指导有待强化

目前,服务贸易业务监管系统的数据准确性、及时性和分析功能完备性等无法满足非现场监管需要。例如,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不能查询服务贸易项下明细情况,必须进入综合查询系统了解明细数据,并且通过综合查询系统获取的数据存在与服务贸易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如辖区2011年4季度金融服务收入21.5万美元,但是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却无该项数据详细情况,在国际收支申报综合查询系统中也无法查询。另外,由于总局未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导致服务贸易非贸易核查和分析的针对性不强,效果有限。

(四)系统网络响应速度慢,数据查询功能不完善

目前,由于网络响应慢,对业务量较小的地方,因为数据较少,系统难以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加之系统分析原理是数理统计工具,在运用上难以熟练掌握。另外在实际操作当中,经常会遇到进入金宏系统后不能正常登录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情况,而且在查询嘉峪关辖区相关数据时,常会出现含有其他地区数据的情况,例如在“一般统计分析”的“主体分析”菜单栏下,点击查询嘉峪关市跨境交易情况,但出现了兰州、平凉、定西、张掖、酒泉等地区数据,多次刷新后才会显示本地情况。

四、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和梳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全面梳理服务贸易有关政策规定,建议将服务贸易有关的法规、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加以整合,同时补充部分常用的专业性强的服务贸易、特殊服务贸易的审核材料和操作规程,出台新的服务贸易收支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审核,增强法规的系统性、操作性,为外汇指定银行提供政策依据及审核手段,在实现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同时,防范异常资金借道流动风险。

(二)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贸易监管手段

进一步改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数据系统,提升服务贸易外汇监管手段,研发实时、实用、有效的监管平台。如可以有效整合现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综合查询系统”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以便形成功能更强大、使用更高效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监控系统,实现实时获取完整和准确的监管信息,从而实现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的实时监测,切实提升监管效果。

(三)积极联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服务贸易监督管理

外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与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关系;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把关,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服务贸易交易凭证种类繁杂且单证较多,对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求较高,因此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在相互协作的基础上,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贸易专项培训,共同研究日常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要侧重风险预警手段方面的培训,提高服务贸易经办人员捕捉风险点的敏锐性和洞察力,杜绝服务贸易项下一切违规交易。

参考文献:

[1]吴敏慧.我国企业国际贸易外汇风险现状分析[J].商业文化,2012(9):118-119.

[2]徐光润,沈冰.服务外包跨境收支中存在的外汇管理风险研究[J].西部金融,2009(11):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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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6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091-02

一、运输服务贸易的概念分类、特点及作用

(一)运输服务贸易的概念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是以国际运输服务作为交易的主要对象,交易是在分属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其中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最终实现货物或人员的国境空间移动的交易活动。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的分类也不尽相同:一般按照运输主体划分,分为国际运输服务贸易和国内运输服务贸易。按照运输对象的不同,一般分为旅客运输服务贸易和货物运输服务贸易。

(二)运输服务贸易的特点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有如下三大特征:其一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是货物贸易的一种派生的表现形式,货物贸易是服务贸易的来源,运输贸易是为货物贸易提供服务的。两者缺一不可。运输贸易是货物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二国际运输服务贸易不是以有形商品为交易对象,而是无形产品,其提供的服务只有高效方便且不同的运输方式。其三在国际运输服务贸易里面,充当重要角色的是货运人或者是运输中介结构,他们在贸易活动中不仅活动频繁,往往扮演重要的角色。

(三)运输服务贸易的作用

运输服务贸易是国际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的桥梁和纽带。国际商品贸易中的一切商品都必须通过运输才能从出口所在地位移到达进口所在地,国际运输是国际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际商品贸易的桥梁和纽带。运输环节开展得顺利与否,运输的快速性、安全性、可靠性和运价的高低,都对商品贸易的范围与规模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服务贸易是将一个国家所具有的服务品生产能力转变为可贸易的“无形商品”或“无形资产”,以获得增值价值的贸易形式,是占用较少资源实现更多财富的贸易途径。

发展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是提高我国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战略部署。运输服务贸易是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产物,也是新经济形势下各国经济竞争的重点。主动参与新一轮国际分工调整,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有利于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

二、我国发展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分析

(一)影响我国发展货物运输服务贸易的国内外条件

劣势条件:(1)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环境复杂多变。现在全球经济仍处于低迷阶段,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动力仍然缺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查,2014年1-8月份,美国进口服务贸易额仅增长3.8%,而一些新兴经济体加快改革提高外资所有权的份额,甚至一些国有企业出售股份,使得服务贸易情况更加糟糕,在美国的领导下,资本主义国家追求更高更严格的服务贸易规则,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市场在世界的扩张。(2)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基础薄弱。从整体上看,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长期处于落后状况,加之产业结构混乱,产业结构层次低,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同时也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国际竞争力低下,没有形成品牌战略。

优势条件:(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已得到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初步形成了发展模式。十会议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应积极发展服务贸易,进一步扩大中国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同时,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也在逐步扩大。(2)我国对服务贸易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就服务贸易的推进问题来说连续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鼓励支持,深化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这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有着较大的意义。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竞争力分析

通过对比可比净出口指数和TC指数的方法来分析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可比净出口指数(NTB)。指某一产品的净出口额与进出口总额的比值,净出口额为某一产品的出口额减去进口额的差额。

TC指数。即竞争优势指数,也叫贸易竞争力指数,是指一国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

三、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中国在2014年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已经达到6043亿美元,而2014年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排名第五,进口排名第二。出口额为2222亿美元。

2.我国货物运输贸易发展的现状

第一方面: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逆差现象严峻。主要原因是我国交通运输服务贸易基础设施、资金投入、技术等方面的落后。第二方面:我国运输服务业竞争力薄弱。在当今时代,运输贸易的发展是一个繁荣的景象。但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仍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第三方面:我国运输服务企业规模小。中国除中远、中海等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规模都很小,很多大的贸易活动都没有涉及。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其一,我国运输服务业的法律监管体系存在漏洞。货物运输服务业仍然是我国的一种新型产业,而且经验和发达国家比较还有不足。

其二,运输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低。虽然近年来中国的运输服务贸易发展势头良好,速度快,但由于中国的外国投资主要流向第二产业制造业,在服务业投资相对较少。据不完全统计,服务业在利用外资仅占全国总外商投资的五分之一,中国的服务贸易业和其他行业如金融,保险等,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环境,限制了其发展的速度。

其三,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东部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中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政策支持相对较早,地理位置优越,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坐落于此,平坦的地形,适合运输贸易发展。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低,主要是由于地形环境较差,高原盆地、运输业务发展相对困难。

其四,运输服务业企业竞争力不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交通服务贸易也在迅速发展,海洋运输凭借其自身优势,使得众多的生产商选择了海运。

其五,运输硬件设施水平低,综合管理薄弱。我国虽然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加快,但交通运输硬件设施的技术水平依旧很落后,铁路复线和电气化率不高,客运高速和运营管理自动化等仍处于初级阶段.

四、我国发展运输服务贸易的建议

(一)基于政府政策调整的发展思路

1.健全国务运输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措施

我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组织发展的规则,应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探索适合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部门应适当出台鼓励和支持运输服务贸易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如加强支持、优惠税收政策和保险支持,从而促进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增加出口。

2.完善我国交通运输建设

对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要坚持以运输贸易为导向的经济发展原则,中国政府应继续加强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的财政支持,积极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弥补我国的不足,逐步提高我国的交通运输水平。

3.有序开放市场,扩大运输服务贸易范围

首先,我们要改变区域封锁的局面,建立新的开放市场,允许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交通运输业的投资管理,逐步放宽行业进入限制,充分利用领域的特殊监管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和政策优势,从而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运输。充分发挥香港的龙头作用,在服务贸易的澳门和台湾,进一步深化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开放与合作。

4.政府应该重视运输人才的培养选拔

货物运输服务贸易行业需要大量的精英人才,这关系到增强行业的竞争力。我国政府要加强人才培养与选拔建设,实行职业技能、职业培训等人才选拔制度。

(二)基于企业发展的建议

1.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互助

我国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企业应加强合作,国有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合作,形成较大的产业链,竞争优莞加突出,从而提高整体竞争水平。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现状是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设备落后,管理模式陈旧。因此,我们应该鼓励企业合并等,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2.积极推进航运企业的港口航运联合战略

中国应积极发展海上运输,加强港口与航运企业之间的沟通与沟通。船舶公司的码头投资可以保证班轮公司的专用权的使用,同时也能保证公司的船期及时、提供优质的服务。

3.以客户多元化需求为导向,发展全球物流战略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客户对运输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严格,更强调的是运输快捷、可靠、方便等。并实时监控货物的包装、运输、运输、仓储、配送等全过程。

4.企业应该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全球的合作关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组织在国际合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将对运输服务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应充分了解贸易的现状,加强政府与我国大型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组织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参与国际公平竞争。

五、结论

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问题,通过可比净出口指数和TC指数的对比,我们清楚看出我国运输服务贸易长期处于负值区域,说明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薄弱,和其他国家有一定的差距。

同时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该行业的法律监管不严格,很多企业钻了法律的漏洞,因为很多运输服务业的公司都含有国有成分,政府对外商的投资政策没有实行完全的开放。另一方面从企业来说,企业满足于现状严重,目前该行业水平相比国外较低,我国企业没有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使得我国运输行业的效率低下。企业之间没有加强合作,所以我国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运输网,东西部地区的运输条件对比强烈。

针对这样的问题来说,同样也要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进行改进:从政府来说,应该健全国务运输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措施,完善我国交通运输建设,政府应该重视运输人才的培养选拔,加强该行业的资金政策支持,有序开放,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从企业来说,加强企业合作势在必行,积极推进航运企业的港口航运联合战略。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全力实行全球物流战略。企业应该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全球的合作关系等。

参考文献:

[1]王小东,胡瑞娟.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6(12):1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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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上世纪中期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呈现出由“工业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变的趋势,经济重心逐步向服务业转移。金融服务业作为服务业的核心行业,以其在一国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其发展也越来越受各国的重视。近年来,中国金融服务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基础差”、“底子薄”等条件的制约,导致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发展缓慢,并呈现出以下问题:

(一)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类型结构不平衡

可以清楚地看到保险服务在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中占据绝对比重,而且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服务贸易的差距越来越大。如表1所示,其他金融服务占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除了2009年以外,其余年份均低于10%,说明我国银行业服务贸易还比较落后。

(二)我国跨境支付金融服务贸易常年逆差

过去的20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更加深入,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极大推动了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实施,最终使得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规模逐步扩大。从表2中的数据基本反映了我国从2006年至2010年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总体状况,即常年逆差状况,同时逆差额逐年增加。

表2 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情况统计总表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2006-2010

(三)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内部结构发展差距大

下图清楚地说明了在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保险服务贸易和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的增长趋势。如图所示,保险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金融服务贸易,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量贡献最大。同时也说明我国其他金融服务贸易相对比较落后,虽然还有很大发展潜力,但目前却造成了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内部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四)我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制度不完善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金融发展的明显特征是“大一统”的国家银行模式,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体制的建设与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才开始起步的,相对应着金融服务监管理念的演变一直没有停止过,只不过每个时期演变的广度和深度不同而已。因此,多头监管、自律组织弱化、法律配套措施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等缺陷仍然是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顽疾。

二、促进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创造良好金融服务贸易环境

政府加强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支持应从下列几点入手:一是努力打破任何限制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障碍。凭借政府的力量及双边和多边的市场开放谈判,对外国政府施压,迫使其进一步开放市场;二是增加对资金的投入。在众多的经济刺激投资中,要下意识地倾向于金融企业,增强其各方面装备,以提高其金融服务贸易的实力;三是颁布优惠政策。为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入到金融服务贸易的行列,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贸易更好的发展,政府应制定并颁布与财税相关的鼓励政策。

(二)完善金融监管,提升金融服务贸易国际信用度

在当今全球经济紧张的形势下,健全的金融业监管体系是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必须要以国际标准为前提,对金融业进行业务监管和行为监督,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应针对金融业建立与之相应的控制和风险防范系统,完善信息监管体系;二是应建立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使各分业的监管主体之间能协同监管、相互辅助;三是对外资银行要加强监管,使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能够公平竞争,在两者间保持一致的监管政策,针对外资银行特别实行的种种不必要的优惠要逐渐降低或取消。四是要加大对金融秩序的维护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切实提高金融业的安全性。

(三)加快“走出去”战略,拓展金融服务贸易空间

为扩大“走出去”的规模,加快走出去的速度,深层次地占领国外市场,尤其是欧美市场,可以重点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加快对海外金融机构的收购。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扩大当地业务,而且能够破除机构网点业务员的“本土化”现象,与此同时还为员工定期的实习及培训提供很宝贵的机会;另一方面对跨国公司以及本地的金融企业进行有针对性地投资,这样有利于在海外机构建立稳定的客户群体,从而达到拓展金融服务贸易空间的作用。

(四)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关于金融服务外包方面的法律体系接近空白,对这项业务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很大的阻碍,因此加快完善与金融服务外包等相关法律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完善法规可重点考虑如下几点:一、完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我国可根据国际相关法规,对相应的资料跨国流通的监管法律加以完善,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二、加强保护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由于金融服务外包一般采取电子交付的方式,这就需要我国完善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立法,从而保护网络坏境下的新型知识产权。

(五)加快金融市场化改革,培育多元化金融主体

制约当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最大“瓶颈”为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长期滞后。而引入有效的市场竞争可以说是解决这一“瓶颈”的惟一途径。为此,我国需要加快对金融市场化的改革,尽快培育出多元化的、具有活力的新型金融主体,促使同业间竞争激烈的同时,更有助于增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篇9

1.1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整体水平仍然偏低,缺乏整体竞争力

2007年,在世界15个经济体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与服务贸易进口额分列第7位和第5位,其规模较前几年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服务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为3.9%,位居世界第7位,与美国、英国和德国还存在较大差距;2007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商品与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9%,而我国服务出口占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为9.44%,在15个经济体中居于末位。按照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计算,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自1992年以来基本为负数,且变动幅度不大。

1.2中国服务贸易知识含量不高,结构缺乏合理性

2008年上半年,运输和旅游收入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收入的27%和28%,支出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支出的33%和23%,收支合计占服务贸易总规模的56%。而对于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专利、版税和许可证费用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占比重很低,呈现出贸易逆差。

1.3中国服务贸易地区发展不平衡,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

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市化水平较低,导致现代服务业地区发展也不平衡,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过于集中,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东部沿海地区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良好,在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行业所占份额较大,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虽然有所发展,但规模较小,所占份额仍然很小。同时服务贸易收支也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广东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2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述提到的关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中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使得中国服务贸易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2.1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调整

现阶段,中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落后,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第三产业规模和比重较小,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且服务部门、种类和设施尚不健全。为此,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有影响的战略产业与行业。要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会议等行业,从而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2.2积极稳妥地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

有研究表明,政府管制总体上是不利于竞争的,政府管制对竞争行业的影响更为显著,加大国内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力度,改革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不高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有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可以吸引大量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强创新动力,改变我国服务业发展落后的现状,最终将有利于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2.3加快服务贸易立法

针对目前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中国应客观地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和把握,找出在各个服务贸易领域中现存的基本法律法规缺位和不足的部分,在保持与服务贸易基本法原则相一致、与服务贸易现行法律规范相对应、与现行非服务贸易的法律相协调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贸易领域中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司法实践,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服务贸易法规,确保我国的服务贸易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得到稳定的发展。

2.4加快对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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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外贸又好又快发展的对策研究

4、加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问题研究

5、我国出口加工企业应对人民币升值的对策研究

6、我国外贸持续顺差的原因因及对策

7、新形势下我国外贸环境的新变化

8、河南省外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qdii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10、中部崛起与对外贸易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11、河南省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现状和发展对策

12、我国国际贸易的环境效应分析

13、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问题思考

14、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分析

15、新型贸易壁垒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分析

16、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7、区域贸易安排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贡献与挑战

18、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外贸影响与对策

19、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效应分析

20、国际外包的发展现状、模式及对策研究

21、当前区域经济合作的特点和趋势

22、贸易顺差:通货膨胀的诱因分析

23、欧盟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与启示

24、标准贸易理论的发展与影响

25、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风险分析

26、产业集聚与跨国公司fdi区位选择

27、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趋势分析

28、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

29、全球电子商务模式现状、特征与发展趋势分析

30、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

31、河南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对策分析

32、河南发展外向型经济优势与对策研究

33、河南农产品出口贸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34、河南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35、河南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6、河南进口贸易的发展前景分析

37、外商直接投资对河南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研究

38、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对策研究

39、试析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技术外溢效应

40、cepa对河南省外贸发展的影响

41、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

42、中国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所面临的机遇和困境

43、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对我国产业升级的作用分析

44、“10+3”框架下的中日韩经济合作问题研究

45、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及前景

46、对外贸易与产业集聚研究:来自中国的证据

47、对外贸易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关系研究

48、基于比较优势理论的河南省旅游服务贸易研究

49、加工贸易对中国经济贡献的实证研究

50、论fdi与中国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发展

51、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影响分析

52、试析对外贸易与中国产业升级的关系

53、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方式探索

54、中印外贸发展战略比较浅析

55、河南省跨国企业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56、河南省出口农产品(食品)绿色营销问题分析

57、中部地区对外贸易现状及问题分析

58、我国对外贸易摩擦问题研究

59、我国进口贸易依存度提升问题研究

60、我国对外贸易协调机制构建问题研究

61、国际技术贸易壁垒的新特点及对我国的影响

62、西方对华出口贸易限制的新动向研究

63、我国通货紧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64、我国贸易救济问题研究

65、涉外经济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机制及路径研究

66、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出现的新问题及对策

67、中国农产品出口支持政策研究

68、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研究

69、国际直接投资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研究

70、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途径

71、劳工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72、中小企业国际营销策略分析

73、国际营销发展的新趋势研究

74、试析人民币汇率变动与国际营销定价关系

75、我国企业国际营销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76、浅析中美经贸关系

77、当前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78、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效益和水平

79、对外开放战略与中部崛起

80、试论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81、试论日本泡沫经济对我国的启示

82、论最优货币区理论的现实意义和约束条件

83、通货膨胀的国际传导机制及约束条件

84、我国资本外逃的经济影响及对策分析

85、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方向及其现实可行性

86、论当代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87、论战略产业保护理论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

88、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89、论发展中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约束条件

90、论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91、论中美贸易逆差的成因、影响及其对策

92、论中美贸易摩擦的表现、成因及其对策

93、论跨国公司转移作价的方法及其防范措施

94、论跨国兼并与国际垄断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95、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模式的调整

96、我国出口商品市场结构调整研究

97、论我国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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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已较为完备,而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CATS)第10条下进行谈判。保障措施无论发生在货物贸易领域还是服务贸易领域,本质上作为“安全阀”,目的都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他国产品造成的损害。

对于CATS下紧急保障措施(以下简称EMS)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主要有五种观点:类似货物贸易保障措施的ESM机制、与具体承诺表相结合的ESM机制、《农业协定》第5条模式的ESM机制、《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保障措施模式的ESM机制和以GATS第10条第2款为基础的核心机制模式。随着谈判的深入,工作组中更多的成员倾向于采用货物贸易中一般保障措施协定的模式。这样,《保障措施协定》为服务贸易中的EMS提供了最好的样板(陈立虎、黄涧秋,2006)。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一般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主要有进口激增、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国内产业是确定产业损害条件的基础。以此作为参照,在服务贸易领域,国内产业同样是损害条件中的关键性概念,但又不能简单套用货物贸易保障措施中的“国内产业”定义,而需要作出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界定。

一、定义ESM“国内产业”的难题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国内产业”是指“一成员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可见,在货物贸易保障措施之下,国内产业的“国内”是从地域的角度进行界定的,而非从国籍角度定义,从而更具确定性(黄文俊,2004)。这样,货物的进口与跨越国境的进口产品泾渭分明,不会产生歧义。

但在服务贸易之下,定义“国内产业”十分困难,主要原因是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不可储存性决定了服务的提供与货物的提供大有不同,换言之,服务的“进口”与货物的“进口”迥然有异。货物的进口是货物跨越国境,进入到另一成员国境内,而服务的进口则复杂得多。GATS第1条规定了成员提供服务的四种基本模式:(1)“跨境交付”,从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服务提供者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个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建立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4)“自然人移动”,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作为自然人进入到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对于模式1和模式2之下的服务提供,货物贸易保障措施的国内产业定义可以完全适用。但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者是通过商业存在或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到了另一成员国境内,对后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样,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就与服务的进口界限模糊了,尤其以模式3为甚。而模式3是服务贸易最主要的提供方式,常常以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出现。

模式3下的商业存在可分为两个阶段一“前商业存在”(pre-establishmentphase)和“后商业存在”(post-establishmentphase),前者是指外国资本正准备进入到东道国,着手建立商业实体的阶段。后者则是指外同服务提供者已在东道国境内建立了商业实体并籍此开展经营、提供服务的阶段。对于“前商业存在”,因其尚未进入到东道国境内,东道国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似无可厚非。不过,东道国也可能通过保障措施达到阻止新的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目的。

“后商业存在”的国内产业问题更为棘手,无论是否将已建立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划归国内产业,东国道都可能陷入两难境地。

(一)“后商业存在”划入国内产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会产生进口是否存在的疑惑。一般认为,“进口”是介于地域性之上,涉及到外国产品进入到本国境内。比如货物贸易的进口是指一国产品输入到另一国产品境内,并缴纳关税、办理海关手续。然而,将“后商业存在”划人国内产业,不但“进口”概念下的地域界限模糊了,也没有了外国产品和本国产品的区分。因为国内产业包括东道国境内所有的服务提供者,“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当然也属于国内产业,其在东道国境内向东道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等于是“本国”服务者向“本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与其他的东道国国内企业并无不同,这样一来,模式3下将不存在服务的“进口”,也无谓因“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这意味着,保障措施根本不适用于模式3以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

第二,违反了最惠国待遇。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也就是说,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特殊的优惠待遇,受惠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获得此种待遇。东道国将“后商业存在”划人国内产业,而把“前商业存在”划出国内产业,有人提出这样的保障措施仅针对新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并未建立在国籍歧视的基础上,因此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因为在这种保障措施下,有意义的区别只是外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经建立。比如,来自x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Y成员国已建立了商业存在,则其不会受到保障措施的约束,但是新的服务提供者,不管来自x国还是z国,都将受制于保障措施。这样,东道国对新的服务市场进入者一视同仁,并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但对z国的服务提供者而言,不论新、老服务提供者,东道国给予的不受保障措施限制的待遇最终是由x国服务提供者享有,而z国服务提供者没有得到。这样,z国服务提供者丧失了与x国服务提供者进行公平竞争的同等的机会和条件。

第三,打击了无辜的新的服务市场进入者。东道国保障措施实施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但新的市场进入者对这种损害毫无归咎之处,因此,对新的市场进入者采用保障措施十分不公平。如果东道国某一服务产业遭受损害的原因是缺乏健全的监管体系,而狙击市场新进入者,不但不能使受到损害的产业获得调整、提升其竞争力,相反会鼓励国内产业游说政府使用保障措施对新进入者关闭市场。

(二)“后商业存在”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产生的问题若反其道行之,把“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排除在国内产业的定义之外,则在东道国境内生产及提供的服务可以视为“进口”,也不会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之虞,但另外的问题随之产生,首当其冲的就是国民待遇问题。

根据GATS第17.1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只适用于成员列入减让表的部门;第二,要遵守减让表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也就是说,成员只在承诺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和限度内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各成员可以根据其服务业发展的特殊情况进行市场开放承诺,自主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并可列举提供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至于“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的涵义,GATS第17.2、第17.3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国内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相比,可以是形式相同的,也可以是形式不同的,只要能保证平等的竞争条件。

根据GATS第28条,“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在东道国境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提供服务,不管采取哪种形式,将“后商业存在”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其即成为外国服务者,东道国可以对其采取保障措施。如果这一保障措施针对的产业属于东道国同意开放的国民待遇部门,也满足该国对国民待遇作出的限制条件,则此保障措施显然改变了“后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者与国内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条件,将外国服务提供者置于不利的境地,明显违反了GATS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大多数WTO成员在国内法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中,通常会将国民待遇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本国设立的公司,如果对“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不但违反国内法及双边投资协定,还可能吓跑外国投资者。

再者,“后商业存在”在东道国境内成立,与其他国内企业一样,为东道国创造经济价值、提供就业机会,东道国对其服务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这对本已受损的东道国经济而言,极可能是雪上加霜,而非缓解及保护,显然与保障措施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多哈回合EMs“国内产业”问题谈判的进展

自1995年规则工作组(WPGR)成立以来,EMS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议程一直在进行,各成员方的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GATS框架下建立ESM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以及ESM的模式和具体规则的构建问题(王超,2008)。“国内产业”谈判归属后者,属于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在谈判过程中,东盟国家致力于推进EMS机制的建立,其提案相当引入瞩目。

2000年3月,东盟国家提出了一份EMS的“概念文件”(ConceptPaper),列出了可能形成的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所含的各种要素,包括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目标和宗旨、关键概念的定义、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保障措施的形式、补偿、临时保障措施等。

概念文件以《保障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的“国内产业”定义为模板,提出了EMS国内产业的两个定义选项,选项1:国内产业是“指在试图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领土内,经营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全体,或指总服务提供量占国内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全部服务量的主要部分的服务提供者。”选项2:是指“试图采取保障措施成员国的提供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全体,或其总服务提供量占国内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全部服务量的主要部分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

在这里,选项1采取地域标准,强调的是“在成员国领土内”进行经营,这就将所有的后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划人到国内产业。选项2采取了国籍标准,国内产业首先必须是“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如果自然人或后商业存在不具有东道国国籍,则显然排除在东道国国内产业之外。问题是国籍如何认定,GATS第28条(m)、(n)项已有一个现成的规定:

“(m)‘另一成员的法人’指:

(i)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

(ii)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

1.由该成员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2.由(i)项确认的该另一成员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n)法人:

(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成员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

(i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

(iii)与另一成员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

可见,界定“另一成员法人”存在两个标准,第一,注册地标准。在东道国之外经营的法人,依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属于外国法人;第二,资本控制标准。在东道国设立的商业存在,看其掌握在谁手里,如果是由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控制,则属于外国法人。

结合选项2,依照东道国国内法在东道国境内建立的法人,若由另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控制,视为“另一成员的法人”,显然不能归人东道国“国内产业”之列。但相当多的成员国国内立法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一般而言,后商业存在按照东道国国内立法注册成立,都能获得东道国的国籍,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是否合理?此外,后商业存在在东道国的既有利益又该如何保护?针对其他成员意见,2000年10月,东盟进一步提出了非正式法律文件《草案解决办法》。草案遵循了概念文件的方法,仍然将保障措施建立在外国服务提供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国内产业”应仅包含采用保障措施的成员国本国的服务贸易提供者(包含GATS第28条定义的自然人及法人)。草案解决办法是前述东盟概念性文件选项2加上对既得权的保护,或者说,选项1减去由后商业存在引起的损害。这等于对国内产业下了两个定义:一个较窄,针对的是损害的建立;另一个范围较宽,针对的是保障措施的适用。草案对“国内产业”未再提供选项,这是因为,第一,国内产业与既得权问题紧密相关;第二,界定国内产业的目的在于确定损害,而成员的争论可以集中到既得权利的宽泛度上。因此,草案将注意力放到既得权问题上,对既得权提出了选项。

东盟草案下,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础是外国投资者引起的损害。因此,关键问题是看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既得权。东盟草案提供了三种保护“既得权利”的选择:第一,在保障措施实施前,东道围根据本国国内法充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既得权;第二,东道国根据本国国内法,仅保护已授予给外国投资者且已行使的权利,对尚未行使的权利不予保护,也就是在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冻结外资规模;第三,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权利限制在成员承诺表所列且已行使的权利范围内。这种解决办法是可行的,既解决了模式3下的损害问题,又未对后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提供者产生影响或者说将影响限制在一定程度内。

在东盟之外,其他国家也对“国内产业”提出了相应的观点。韩国提出,“国内产业”包括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领土内所有服务贸易提供者,但是外国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商业存在服务贸易提供者不能请求采取保障措施,而且在计算损害或威胁时,不得计人。墨西哥建议,“国内产业”的定义应包括后商业存在。智利、哥斯达黎加和瑞士更是提出,模式3不应适用保障措施。

大多数成员倾向于将本国服务贸易提供者和境内的后商业存在统统包括在“国内产业”定义之内,这主要是考虑到本国国内法难以区分二者,而且对后商业存在采取保障措施也不符合经济理由。而对东盟草案提出的既得权选项,成员倾向选项1,即对后商业存在以充分的保护。

显然,成员对于模式3下的保障措施疑虑重重,模式3商业存在的特点决定了服务提供本身伴随着大量投资的流动,成员担心采用EMS会导致外国服务提供者撤资。将后商业存在包括在“国内产业”定义之内,无疑是对后商业存在服务贸易企业既得权的自动保护。而东盟草案既得权第一选项更受成员欢迎也是出于相同的考虑。

因成员观点分歧过大,服务贸易EMS谈判的最后期限一延再延,2004年3月15日召开的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决定再次延长服务贸易ESM谈判期限,但不再设定确定的谈判期限,而改以不定时限的方式,规定“ESM谈判成果的生效日期不迟于服务贸易谈判成果的生效日期”。EMs的国内产业问题与其他关键概念一样,限于胶着状态,未再取得更大进展。

三、我国对“国内产业”应持有的立场

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服务贸易发展成果卓著,服务业开放紧追发达国家,涵盖《服务贸易三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共计160个小类中的100个。目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服务、分销等在内的100个服务贸易部门已陆续开放,占服务贸易部门总数的62.5%。(易小准,2007)2008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达1464.5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五位;服务贸易进口额达1580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五位。但服务贸易逆差规模进一步扩大,是自1997年以来逆差最大的一年。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伙伴,其中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出口市场,香港地区、欧盟、美国、日本和东盟为我国服务贸易前五大进口来源地。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服务贸易进出口数字是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也就是说,仅仅计算从国外收进的和向国外支付的全部货币资金,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并不包括在内。然而,中国是亚洲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其中服务业的比重逐渐上升,经初步推算,2006年中国境内非金融类服务业外国附属机构境内销售收入达到91312亿美元,同比增长23.5%;中国非金融领域服务业外国附属机构为44128家。因此,在考察我国服务贸易能力大小时应当特别考虑到我国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简言之,我国服务贸易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发展迅速,但我国服务贸易进口多、出口少,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第二,主要服务贸易伙伴主要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第三,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量巨大。

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对服务贸易保障措施作出规定,尽管简单但明确了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的存在。由第45条的措辞来看,其采取的是类似货物贸易保障措施模式的机制,即服务贸易EMS的启动需要满足进口增加、国内产业的损害和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实质要件。这样,“国内产业”仍是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中无法绕开的关键概念。

我国未来的EMS立法,相当程度上依赖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结果。在谈判中,我国对“国内产业”采取何种立场,应视我国现实的服务贸易水平和特点而定。我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但主要的服务贸易伙伴又是发达国家或地区,因此EMS对中国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同时,我国相当一部分服务贸易由外商投资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既得权问题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因此,所采的“国内产业”的定义应既能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又不打击外国投资的积极性。

在服务贸易当中,我国与东盟所处地位相似,都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有了长足发展但整体水平不高,东盟的立场对中国具有借鉴作用。在东盟提出的草案中,对于哪一些服务贸易提供者划归国内产业,主要由GATS第28条进行认定,按照该条(m)项的资本控制标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由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控制,则属于另一国的法人。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无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显然,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GATS第28条相悖。支持东盟的草案,是否意味着我国打算放弃自己的国内法?事实上,成员国内法与GATS第28条的矛盾并非我国独有,而是一个普遍问题,围绕着东盟草案的讨论与争执,谈判方逐渐达成了一个共识,哪些商业实体划归国内产业,即国籍的判定留待国内法决定,但应保持透明性与可预见性。。因此,对于构建国内产业的定义,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并不存在问题,关键是如何将既得权结合到国内产业的定义中去。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这样,大部分后商业存在划归“国内产业”,在东盟提出的三种既得权选项中,选项2对中国似更有意义,即保护已授予给外国投资者且已行使的权利,通过保障措施,不但可阻止新的贸易提供者进入国内市场,防止“国内产业”的进一步恶化,也可禁止现有外资规模的扩大。

四、结语

“国内产业”是构建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的关键性概念,基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对“国内产业”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相当棘手和困难。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内产业”不存在一个共同的定义,对“国内产业”采用共同的定义,事实上是对成员“要求过多”,而且不能达到对成员进行救济以适应新的产业竞争的目的,也起不到安抚国内反对贸易自由化的政治力量的作用(MarioMarconini,2005)。该种观点似乎在以后处于胶着状态的“国内产业”的谈判中得到了印证。但不管怎样,经过数年的谈判,“国内产业”问题逐步深入,国内法的定义与既得权的结合很可能是未来界定“国内产业”的发展方向。而我国更是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在“国内产业”的谈判中,坚持对我国有利的立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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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俊,2004,保障措施法研究—理论框架与实证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石静霞2006wro月&务贸易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王超2008,WTO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谈判问题评析[J]世界经济,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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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整体水平仍然偏低,缺乏整体竞争力

2007年,在世界15个经济体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与服务贸易进口额分列第7位和第5位,其规模较前几年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服务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为3.9%,位居世界第7位,与美国、英国和德国还存在较大差距;2007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商品与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9%,而我国服务出口占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为9.44%,在15个经济体中居于末位。按照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计算,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自1992年以来基本为负数,且变动幅度不大。

1.2中国服务贸易知识含量不高,结构缺乏合理性

2008年上半年,运输和旅游收入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收入的27%和28%,支出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支出的33%和23%,收支合计占服务贸易总规模的56%。而对于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专利、版税和许可证费用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占比重很低,呈现出贸易逆差。

1.3中国服务贸易地区发展不平衡,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

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市化水平较低,导致现代服务业地区发展也不平衡,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过于集中,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东部沿海地区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良好,在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行业所占份额较大,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虽然有所发展,但规模较小,所占份额仍然很小。同时服务贸易收支也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广东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2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述提到的关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中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使得中国服务贸易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2.1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调整

现阶段,中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落后,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第三产业规模和比重较小,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且服务部门、种类和设施尚不健全。为此,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有影响的战略产业与行业。要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会议等行业,从而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2.2积极稳妥地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

有研究表明,政府管制总体上是不利于竞争的,政府管制对竞争行业的影响更为显著,加大国内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力度,改革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不高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有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可以吸引大量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强创新动力,改变我国服务业发展落后的现状,最终将有利于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2.3加快服务贸易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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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国际贸易成为重要的贸易形式,而经济发展与金融服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直接证明了金融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项目,金融贸易在国际经济交流中发挥的作用居功至伟,在发展中我们必须重视金融服务业的模式创新,特别是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要积极的发挥主观能动性,找出自身问题,积极的向国际金融服务机制学习相关的先进理论,这对于我国的经济走向未来、走向世界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 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概念

金融全球化是当今金融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是摆在每个发展中国家面前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对世界各个行业的变革有重大影响,而我国在全面开放的背景下也面临着多重挑战。

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概念描述是从1986年乌拉圭开始的,在发展过程中,金融服务贸易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在目前的解释中,主要是国与国之间存在的金融上的交易,主要是一些款项交付和接受,从相关的定义和特点来分析,主要有四种重要的模式:

跨境交付,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在本国境内的一些服务输出,这种服务往往是基于高新技术,比如一些计算机网络技术、媒体服务,这些服务能够远程交易,服务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因此也被称为跨国交易,服务的边界不受地域的限制,能够在外国的境域内进行交易。

境外的消费方式主要是针对旅游或者是留学的人群,是对本国以外的人员进行消费的方式,这样的消费提供者能够被政府支持。不过这样的情况只是出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之间,这种消费可以由任意的金融服务组成。

商业存在,这种情况是比较重要的一种形式,很多大企业都实现了全球化,在其余的国家实现金融投资,一般是通过企业或者是金融机构的形式进行盈利,给当地的居民提供便利,并能够有业务的建设,这就形成了商业存在的情况。

自然人流动,人是自由的,可能会流动到世界的任何角落,在某一个位置可能形成消费,这种情况下,个人有可能在别的国家实现投资,也可能产生消费,金融服务很可能就出现在他们的身上,这种形式是短暂的,并且是经常变化的,跟一般的商业存在不相符合,所以被称作是自然人流动的形式。

2.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在中国的跨境发展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9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进程已经影响到了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发展,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国的金融贸易水平逐步的提高,而且在很多方面都有重大的潜力,我们要不断的完善内部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比如在很多行业的政策扶持,克服一些不平衡的状态,从这些方面来说我国的发展现状还是比较可观的,而且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在不断克服不平衡结构以及国际金融贸易不公平的问题中,逐步的实现我国国际贸易的竞争力提升,这对于我国综合实力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在这方面要加强理论的创新,积极的致力于管理机制的完善,这样才能够让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水平更上一层楼。

2.1金融贸易服务不平衡的结构类型

在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样的发展模式下国内建设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的,在很多方面上都是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的。通过数据不难看出,相关发展是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使得数据增长不断地提升,发展可以理解为是相对比较平衡的,但是就国内银行贸易来说,却是有着很多问题的存在,但是这样并不能阻碍国家银行贸易的发展,其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这种情况下,要克服不平衡的状态。

2.2中国的进口和金融服务出口贸易失衡的结构

最近几年内的数据研究分析不难看出,进口也出口之间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在国内一直都是处在金融服务贸易赤字的状态下,在1997之后,这样的差距就已经增加到了付11.7亿美元,到了2008年的时候已经达到了付90亿美元。

中国的进口比重在金融服务占了绝对的贸易,除了从1997年的三年1999年进口量在87%的比例,比82%, 87%,其余年份在90%以上,尤其是2000年和2006年,进口占93.3以上%,其中出口差距相比,也呈现下降趋势。对于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国际金融机构,以降低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水平,主要集中在中低端为主,短的时间内参与国际竞争,竞争能力不强,服务无法与跨国银行巨头竞争,贸易金融服务,中国的整体竞争力仍然较弱,导致跨境贸易金融服务的进口远远大于出口。

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在货物贸易进口飙升至一个国家的国内工业产品价格相应地造成严重影响。我国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市场慢慢的实现了对外开放,这样来说逐渐的能够形成我国的竞争力,在出口方面就会有很好的帮助,在我国的市场建设方面也有很大的帮助,它不会由于在短期内的快速增长,过大,国内金融业的影响。

据研究学者,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进口和外资银行资产在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口增加一个百分点。因此,中国应完善外资银行的监管能力,其进入动机的影响,并鼓励银行的股权资本与外资银行的合作,提高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

3.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

3.1协调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开放的发展

市场对于金融服务行业的影响可以在多个方面很好地体现出来,我们对于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相关方式去不断地进行完善,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能过度的急进,要保证发展平稳。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图稳定,积极的发挥有效性,这样来说是十分有效的建设,随着我国资本的流动速度的不断扩大,我们应该致力于金融稳定的维护,积极的开拓稳定开放的市场,协调金融市场开放跟金融风险方面的关系。

3.2 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同步发展

经济的发展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也是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所以要想发展金融服务业就要大力发展经济,并依靠经济,反哺经济,这样才能够实现金融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一日千里,已经到了一个非常高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金融服务业的需求也越来越亟待,这给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在需求不断上升的过程中,金融服务发展体系的发展也有了重要的内驱力。不过我国人口基数比较大,因此在人均生产总值上并没有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这种情况也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贸易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这方面的问题就会逐渐的消除,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优势也会越来越明显,另外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对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3.3 逐步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并逐步引入竞争机制

安东尼等国外的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在研究中发现,金融的开放性对于经济的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金融服务市场是最关键的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只有引入市场机制才能够推动金融贸易的改革,不过在市场中要不断加强应付问题的能力,积极的借鉴国外的优秀管理经验,大力促进国内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增强应对金融风暴的能力,比如1998年的金融风暴就是由于亚洲金融体系危机引起的。我国应该积极的实现经济转型,实现产业化的升级,这样才能够消除在金融贸易中的缺陷,让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更加的完善。所以说,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种高水平的经济运作形式,我国应该不断的完善内部竞争机制,在市场方面要逐步的放松,最后实现全面的开放,这是我国金融走向世界的必经之路。

3.4 金融机构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

金融服务贸易中我国长期处于一种赤字的状态,这说明了我国的金融贸易服务长期处于一种非常低下的状态,我国金融业萎靡成为这方面的罪魁祸首,效率非常的低下,长期被国外垄断,这些方面都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管理机制的低下,上下不一,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效果。银行这些开放程度比较高的金融服务机构都十分的封闭,相互的合作关系建立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而且各自对于利益的追求也大大的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本文基于对金融服务业各部门协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外国的先进经验进行了分析,集中在部门协调方面的意见比较的多,并且在出口和进口方面借鉴了外国的金融服务理论,通过改革改善当前状况,针对决策制定的有效性进行了探索,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对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4 结语

现阶段内对于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探索成为当下的中心点,关贸总协定在不断的优化,在金融服务的概念方面也给出了不断的创新,本文就国际金融贸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相关数据为基础的情况下,主要分析我国金融贸易体系的相关缺陷,在对我国金融贸易现实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国际形势的分析,指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未来发展方向,成为我国发展的重心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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