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30 17:47:5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法律体系核心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国外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相关法律比较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当代各国正在普遍推行的一项制度,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瑞典的《新闻报道自由法》(1776年)是全球首个政府信息公开法,将其他把信息公开法作为国家法律颁布的国家按照颁布时间的先后顺序列为:美国(1966年)、丹麦(1970年)、法国、荷兰(1978年)、奥地利(1981年)、加拿大、澳大利亚(1982年)、韩国(1996年)、日本(1999年)、英国(2000年)等。
国外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相关法律
全球政府已经掀起了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的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法不仅和一个国家的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其中,更重要、更本质的共性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侧重于对本国家民生的关注以及国家发展趋势的把握。从20世纪下半叶起,随着各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国家纷纷立法以实施、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在推动全球信息社会建设的同时,其目标之一就是增强政府行政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为公众服务的意识。同时这也要求政府营造一个信息社会所必需的透明的、具有公平性的政策法规环境。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及其相关的法律,经过长时期的探索与发展,美、英、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世界发达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成就。
美国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各国政府的影响颇深,通过对美国联邦和各州、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调查发现,自从1966年以来,美国现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以及成熟的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美国政府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的特点是针对不同主题制定特定的法律,使个人隐私保护的重点领域(如医疗信息、教育信息等)获得更为充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要求。然而,《信息自由法》是其中最有影响力、最核心的一部法律,它的九项豁免公开规定成为了多国立法效仿的对象,也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行变得十分顺利,公民都可以较为快速的获取详尽的政府信息。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具有高强制性、多渠道、细节性等特点,这是其能够较好实施和运作的保障,主要表现在:①授予并明确了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②在信息公开的方式上,采用政府主动公开和民众申请公开;③在信息公开的内容上,实行豁免公开制度;④高度重视公民对于信息公开的权利保障,并建立切实可行的救济制度。
加拿大
政府信息是加拿大政府向公众提供的主要服务之一。为确保政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加拿大联邦于1985年制定了《信息获取法》。《信息获取法》确立了政府信息必须公开的原则,豁免公开的信息只能是有限而且特定的,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十三种信息可以不公开外,其他信息都必须公开。但该法只适用于加拿大联邦政府机构。为适应全体公民的政府信息需求,加拿大各省、市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然而,联邦和各省对公开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的制度安排是不同的。
加拿大政府信息公开的特点是:①由于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其他各级省市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都是独立的。②加拿大政府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效果,对公民是否真正在一定期限内获取所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政府超出申请受理时间等违规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处理方法细则。③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参与度要低于企业,其中,企业经常性的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与此同时,政府议员也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准确掌握了政府的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了监督政府的有效性。④在联邦政府内部,联邦议会颁布了《隐私保护法》,并设立独立的信息隐私专员,负责监督联邦政府机构和商企机构的信息隐私保护。
英 国
英国国家统计局的报告显示,目前英国的成人网民已经习惯于使用政府机构网站获取服务或获取官方文件等信息,以及获取关于就业、理财、旅行、生活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与服务。这就说明英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在日常运行中良好的运行状态,现行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依据英国《信息自由法》建立的,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了信息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利要求公共机构进行信息公开,除此之外,英国政府特别重视引导和发挥个人参与信息公开的积极性。
英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特点有:①重视信息公开行为的立法。英国是欧盟的成员国,欧盟对于成员国要求其制定各自的法律,于是,英国改变以往英美法系,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和《信息自由法》用以共同构建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来平衡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②管理和救济体制健全。完整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离不开一个高效的管理和救济体制,英国政府明确了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议会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职责,增强了信息公开行为的协调性,也为公民申请救济途径提供依据。③公众参与程度高。英国政府以公众的信息需求为动力,鼓励公众积极利用政府信息,并采用政府主动公开和依公民和团体的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方式来提供政府信息,因此,英国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比较高。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1982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赋予公民和在澳居住的外国人对政府有关事务有充分的知情权。其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是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和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设在澳大利亚财政与行政管理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各政府机关的网络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国家档案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存档、目录编制等事宜。1999年5月,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公布了“政府机关文件编制元数据标准”,以便各政府机关的鉴别、描述和管理文件、信息的方法能够做到系统化和保持一致,并吸收了其他欧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以求该标准在兼容性方面的最大化。澳大利亚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主要法律有:《档案法》、《信息自由法》、《隐私法》,其中《档案法》侧重于公众和澳大利亚各级政府使用联邦政府文件档案的规则,《信息自由法》要求联邦政府机关公布涉及公众业务和权力的信息、机关工作手册、涉及公众决策和建议的文件,并要求政府机关为公众提供获取这些信息的渠道。《隐私法》要求联邦政府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该法令中的信息隐私原则。另有《电子处理事务法》、《证据法》、《财政管理和责任法》、《版权法》、《公共服务法》、《残疾歧视法》、《总审计长法》等对在政府信息公开时有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给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运作打下了基础。
澳大利亚政府信息公开的特点是:①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澳大利亚政府的信息意识较强,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具有有用、准确和及时三要素,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政府信息工作的促进、监督和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环节。②信息机构的设置合理。将信息公开方面的管理机构、技术机构的职能进行了清楚的分割,信息办公室负责和各部门协调信息公开的工作,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信息公开目录的制作以及元数据等标准的制定,使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既高效、又科学。③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较为成熟、健全。澳大利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既包括涉及信息公开方面主要问题的相关法律,又包含不经常出现、但是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方法,即法律条文划分细致,整个法律体系全面、科学。
日、韩、新加坡
1999年5月7日,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是规范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最高法律文件,意味着日本正式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该法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日本进入了信息公开的新时代。同时,该法的第5条规定了不公开的信息种类,主要包括以下6种信息:个人的信息、法人等的经营信息、国家安全和外交的信息、公共安全的信息、审议、讨论中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特殊的事务事业的信息,日本政府还制订详细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开发利用的措施,编制“政府文件管理指南”,并在全国建立了51个政府信息公开介绍所,各政府机关都分别设置并对外公布了信息公开的窗口单位,同时,也建立E-GOV平台,统一提供政府信息。
韩国是世界第12个、亚洲第一个拥有信息公开法制的国家。韩国于1996年12月颁布《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1997年12月颁布《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施行令》,相关的法律还有1999年1月颁布的《公共机关记录文献管理法》。从1998年起,中央政府着力于统一中央行政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不同行政文件系统,制定了标准化格式,韩国政府认为政府工作人员的信息意识、信息技术水平以及政府的电子政府建设情况会大大影响整个国家的信息化水平与政府信息公开进程,因此,在2001年,韩国政府为了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决定加速推进政府电子化进程,于同年2月通过了《关于实现电子政府和促进行政业务电子化的法律》。
新加坡一方面坚定不移地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并较好地处理了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认为政策的透明化不会威胁到国家安全,政府信息中绝大部分都是和公众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只有极少数的信息是属于国家完全的高度保密信息,要转变信息公开中过于“谨慎”的保守观念。另一方面制定优厚的政策用以引入优秀人才、培养新的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从事政府管理工作,减少了新加坡公共决策失误给公众造成的隐性成本。
日、韩、新加坡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采用立法的手段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②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化建设并将先进的网络技术用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新加坡从1981年起就开始发展电子化政府,其电子政府服务在深度和广度上已跃居全球首位,日本已实现了中央和地区政府的数字化管理和无纸化办公,具有强大的社会服务功能。③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十分广泛。日本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职员制作的,或获得的文书、图画和磁性记录资料,以及组织性地使用和保有的所有资料等,都必须向国民公开。④为了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不受侵犯,日本、韩国和新加坡都拥有较为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保障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
通过上述对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以及日、韩、新加坡政府信息公开特点的归纳和与国内相关概况的对比,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方面处于领先水平的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中重点规定的方面,以及这些国家管理的侧重点和特点,可在今后为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提出一系列建议作参考。
(1)信息公开法充分尊重、重视公民权利。由于国家体制和国家发展战略的不同,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一贯对公民权比较重视,并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公民权利的具体落实,同时,这些国家公民的权利意识也比较强,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注重使用、维护自己的知情利、隐私权。
(2)信息公开法覆盖范围广。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日、韩、新加坡等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开展较早,信息公开法律体系覆盖范围广,权责划分清楚,这也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的结果。
(3)信息公开相关法律间的兼容性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中的各个法律法规的兼容性强,可直接增加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规范性、可执行性、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
(4)信息公开法特别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用于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维持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积极性,加快对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推动,并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透明性,这也迎合了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初衷。
(5)信息机构设置科学。信息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负责信息加工、处理、的专职机构,其设置科学、体系完备可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行政层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并在资源处理层面提供很好的技术支撑,全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
(6)公众参与程度高。公众的参与程度直接反映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开展的深度,英国比较重视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真实的参与程度,并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来提高公众的积极性,同时,公众自身也注重对政府信息的合理、有效利用。目前在这些国家,政府与公众之间已经形成了良性、定向、长期、稳定的互动了,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的参与程度较高,互动较多。
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c)-0229-01
我国在产学研结合创新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统一的产学研结合创新方式没有系统化的建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定较为分散,操作困难。产学研结合发展无法进行风险分配,并且存在一定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法律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权力真空下的产学研结合创新面临着诸多的发展问题。法律保障体系在产学研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法律制度进行框架性建设,实现产学研结合创新下知识产权制度的提升是目前发展创新的重点。
1 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发展
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社会化系统形成的重点。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要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利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特殊性,强化金融机构参与支持,实现企业与高等院校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共同努力下知识与技术转化为市场需求的创新内容。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能够发挥不同功能的社会作用,并且通过相互之间的作用联系,保障创新实践的充分运行。技术创新与知识创新共同组建成为产学研结合创新实践活动。产学研结合创新主要技术能力与经济资源整合优化的过程,是技术开发与应用的先决条件。知识创新要将基础研究与应用实践相互结合,实现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共同发展。技术创新能够将知识与技术结合供应创新主体实践。实现产品化、产业化发展,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对应研究是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的核心内容。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是技术创新与知识创新集合发展的共同表现。要实现技术创新体系与知识创新体系的建立就要在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中实现服务体系与制度保障的横向发展。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是由4个子体系构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以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主体的知识创新体系;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创新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体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这是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的重点内容,创新服务是产学研结合创新发展的主要支柱,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则是基础。
2 我国产学研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构建
2.1 产学研法律保障制度体系构建必要性
产学研集合创新要在法律制度下提供必要的保障,这是国家立法改革完善法律发展的重要体现。在我国制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中对产学研结合创新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阐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是未来产学研结合发展的重点,这也是对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可定,明确了产学研结合创新在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战略影响地位。因此,要实现我国科技政策法律环境建设的总体发展目标,应该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发展指导,完善科技政策法律体系实现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中法律影响。根据法律强制性特点对产学研结合创新进行法律规范,对涉及到的影响因素要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保证各方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对产学研结合创新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发现不足的情况及时的改正,法律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发展的需求。技术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发展的根本推动力,要以法律法规为引导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发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通过法律的引导规范能够解决产学研结合创新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很多问题。产学研结合创新在管理运行机制上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合理性分配,产学研结合创新中不合理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约,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产学研结合创新法律问题主要是为了避免产学研集合下法律风险的发生,实现产学研结合创新的稳定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是创新结合发展的重要体现。
2.2 产学研法律保障制度体系构建可行性
产学研结合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构成的重要方面,要给予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实现对产学研结合创新的研究。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对产学研结合创新的重要性进行研究,并且在立法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出台的政策在客观环境下都保证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发展。法律法规具有针对性较强的特点,对产学研结合创新发展的推动有着直接的作用。因此,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在客观环境上反映产学研结合创新的主要特点,针对产学研结合创新领域进行立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对产学研结合创新制定了较为清晰的发展方向。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在立法省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律体系的建设并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不能够对产学研结合创新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且在一些方面上的立法还存在漏洞。我国产学研结合创新法律体系应该在发展基础上对法律政策进行整合,评估产学研结合创新发展前景,制定《产学研结合促进法》。针对产学研结合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系统性分析,及时发现法律存在的漏洞,调整产学研结合创新的主要内容,对融资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等方面都要进行完善。制定具有地方性特点的产学研结合创新保障体系,调整不合理的地方。地方性保障体系与国家制定的结合创新保障体系共同组建成为产学研结合的法律保障体系,这是产学研结合创新发展的重点。
3 结语
产学研结合创新是合作竞争发展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创新效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已经成为技术创新发展的重点内容,与国民经济发展相互适应。技术的提升要与国家法律制度的促进相联系,产学研创新经验是在国家实际情况发展下推动的法律制度保障。产学研结合创新以及法律制度保障体系的构建都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新生儿窒息是指由于产前、产时或产后的各种病因,使胎儿缺氧而发生宫内窘迫或娩出过程中发生呼吸、循环障碍,导致生后1分钟无自主呼吸或未建立规律呼吸,以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和酸中毒为主要病理生理改变的疾病。严重窒息是导致新生儿伤残和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1]。本文回顾性选择我院妇产科2009年5月―2012年4月三年间,对135例有可能发生新生儿窒息的病例所采取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及结果,现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2009年5月―2012年4月我院产科住院分娩总数为3512例新生儿,经阴道分娩1934例,选择性观察有可能发生新生儿窒息且经阴道分娩的病例135例,其中B超提示脐带绕颈1-2周48例、羊水透声欠清43例、边缘性前置胎盘2例、羊水过少5例;臀位2例、产程异常6例、胎儿监护仪提示有早减或晚减18例、过期妊娠6例、胎膜早破19例、早产2例、破膜后羊水Ⅰ-Ⅱ度混浊15例(以上情况有二项以上并存者)。
2 新生儿窒息的原因
2.1 脐带因素脐带因素是引起新生儿窒息的首要原因,脐带缠绕、过短或脐带受压均可使胎儿在宫内发生不同程度的急性缺血、缺氧、胎血循环受阻而致新生儿窒息。
2.2 胎盘因素胎盘因素也是引起新生儿窒息的原因,妊高征可以使胎盘绒毛退行性变影响胎盘功能,胎盘钙化可使胎盘功能减退,过期妊娠不仅使胎盘功能减退、羊水过少、产程延长且过熟儿对缺氧的耐受性下降,更易发生胎儿窘迫。
2.3 产程异常
2.3.1 急产、臀位助产时胎儿娩出过于迅速,多数还未来得急将新生儿口鼻腔液体挤净即吸入第一口气;正常产娩出胎头时未充分挤净口鼻腔的液体即匆忙将胎体娩出,致使新生儿吸进第一口气时,将口鼻腔内的液体吸入肺底深部。如吸入量少、羊水清、新生儿有活力,可通过以后几次的哭声将部分液体排出,不至于造成窒息;如吸入量多、羊水混浊、新生儿活力差则可造成不同程度的窒息。
2.3.2 临产后在待产过程中,产程延长、滞产、胎心率改变尤其是晚期减速可造成胎儿宫内窘迫,若伴有羊水严重污染说明胎儿宫内缺氧严重,胎儿窘迫时间越长,窒息程度越严重。
2.3.3 其它胎膜早破可因羊水过少造成产程延长、胎儿窘迫而导致新生儿窒息;早产儿可因肺成熟度差,在出生后易出现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
3 方法
3.1 重视产前检查,对高危妊娠进行筛查、监护和管理,在治疗合并症的同时促进胎儿各器官的发育,改善胎盘功能。
3.2 妊娠娩期常规做一次产科B超,以确定胎儿大小、胎盘成熟度、胎盘附着部位、胎方位,从而选择分娩方式。
3.3 要求经阴道分娩的孕妇,在临产过程中应用胎儿监护仪密切观察胎心率变化,及早发现胎儿窘迫及时给予积极有效处理措施。如连续2次以上出现晚期减速;第一胎破膜后羊水Ⅱ-Ⅲ度混浊,宫口未开全;破膜后羊水清,但晚期减速持续存在,虽然经过给予中流量持续吸氧、25%葡萄糖60ml内加维生素 C1.0g静脉推注、胎心率仍不能恢复到120次以上;估计短时间内不能经阴道分娩者,可在本人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做剖宫产手术。如枕横位、枕后位,宫口开大7.0cm以上、胎头下降至+2位,在胎心音良好、做好剖宫产准备的同时经阴道手法转至枕前位,继续试产,并严密观察胎心率变化。如不能转至枕前位,可转至枕后位,在宫口开全半小时、胎头下降至+4位时,用低位产钳尽早结束分娩,以减少新生儿窒息的发生。
3.4 在没有病理条件下如选择剖宫产手术者,应尽量说服其妊娠到39-41周,以免因预产期计算错误而至新生儿早产,从而引起因胎儿肺未完全成熟即娩出,造成新生儿窒息。在病理情况下已影响了孕妇的正常生活及胎儿的生长发育,可在适当的条件下,经家属及本人同意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
3.5 无论是经阴道分娩还是剖宫产术,当胎头娩出时都不应急于娩出胎肩,应先以左手拇指自鼻根向下颏挤压,挤净口鼻内的粘液和羊水,然后娩前肩和后肩。当双肩娩出后胸部娩出前再次挤压口鼻腔内的粘液及羊水,确定挤净后将胎儿全身娩出。胎儿娩出后仍不要急于断脐,应先给予侧卧位,观察新生儿口鼻内是否残留粘液及羊水,如有残留及时清除,可用干纱布擦拭或用一次性吸痰管接电动负压吸引器吸引,先吸口腔再吸鼻腔,以免粘液及羊水回流到咽后部吸入气道。通过这一操作可将大部分粘液及羊水挤出,即使羊水有胎粪污染,质稀、量少、没有胎粪颗粒,不做特殊处理,也不致于使新生儿窒息。
3.6 断脐后将新生儿侧卧于辐射保温台上,快速擦干身体,并用预热的毯子裹住新生儿以减少热量散失,但应避免高温,因它会引发呼吸抑制。同时注意观察,对啼哭时仍有液体自口腔溢出的新生儿,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随时用纱布或用电动吸痰器清理自口腔溢出的液体;另一种方法是一手托头另一手托胸,让新生儿呈俯卧式,使口中液体自然流出以避免吸入性窒息。
4 体会
4.1 做好产前检查,减少高危妊娠,积极处理过期妊娠、产前出血性疾病及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对减少新生儿窒息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4.2 产前应用超声检查,临产时应用胎儿监护仪等手段,密切观察胎心率变化及早发现胎儿窘迫,并给予积极有效处理措施,预防发生新生儿窒息。对经吸氧、改变及药物治疗仍不能改善胎儿宫内窘迫者应尽早终止妊娠。
4.3 严密观察产程,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临产后出现的异常情况,接产手法正确,不急于娩出胎头、胎肩,应充分的挤净口鼻咽部粘液和羊水,在确定新生儿安全的情况下处理脐带。
中图分类号:D9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0-018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的颁布,使政府信息公开有了法律依据,为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到政府机关行政方式、行政观念的转变,又涉及到法律体系和相关配套制度措施以及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一个条例的颁布不能扫除原来的所有障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是一个法治渐进、长期积累与发展深化的过程,需要逐步制定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和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制度体系来保证。系统方法是一种立足整体、统筹全局,使整体与部分、状态与过程辩证统一起来的科学方法[1]。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这一庞大复杂系统,运用系统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系统论概述
系统思想源远流长,李冰父子设计都江堰时就成功运用了系统论的研究方法。但作为一门现代科学的系统论,人们公认是美籍奥地利人、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L・Von・Bertalanffy)创立的。
系统论通常把系统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四个概念,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的关系。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大至渺茫的宇宙,小至微观的原子,一粒种子、一群蜜蜂、一台机器、一个工厂、一个学会团体等都是系统,整个世界就是系统的集合。
系统论认为,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的基本特征。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方法,就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做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并从优化系统观点看问题,从而最佳地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系统论的任务,不仅在于认识系统的特点和规律,更重要的还在于利用这些特点和规律去控制、管理、改造或创造系统,通过调整系统结构,协调各要素关系,使系统达到优化目标。
二、运用系统论方法研究构建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可行性
系统论和系统方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和新的科学方法,已广泛应用到科学研究、生产技术、社会经济管理等领域,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系统方法理论体系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不断提高,系统方法也逐渐被运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如利用系统方法解决我国的腐败问题[2],根据系统方法探讨我国法律体系构建[3],将系统方法应用于信息法学的研究等[4]。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课题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分支,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运用系统方法,首先分析构建政府信息公开配套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从系统论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政府信息公开体系视为一个有机整体(系统),它由诸多子系统和诸多要素组成,如法律体系系统、信息处理系统、政治体系系统以及服务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保密制度、新闻权保障制度、协调制度等诸要素等。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多因素的系统,各要素是系统的子系统,各子系统又由若干要素构成,各子系统与大系统之间、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存在联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是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的构成环节,它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监督机制等要素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又是由《公开条例》中确定的制度、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构成的。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的各个要素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各要素在一定准则的指导下独立存在,通过有机联系,产生互动、互补和互济;同时,各要素与系统外部密不可分、良好的关系才能使政府信息公开机制这个整体有效地运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要处理好信息公开制度与保密法律制度、档案法律制度、隐私权法律制度、行政程序制度之间的关系。为实现预期目标,达到理想的效果,必须了解制度设置所依赖的前提条件,例如我国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现状、国际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大背景、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各个环节的现实情况等约束条件。
第三,通过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使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运行产生良好的效果。各要素既要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和优势,也要形成要素之间良好的相互联系,各要素通过相互联系所发挥的效果一定是大于各要素运行产生效果的总和。要厘清目标,弄清可行性条件,选择最适合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并将要素进行组合,使各要素达到最佳配合,优化要素结构设计,处理好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最终建立一个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系统方法为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提供了最佳方案。运用系统方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结构,使其具有精确性、可控性、预测性和最优性,能够提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佳的效果,从而使我国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追赶上发达国家的脚步。
三、构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的有机整体。其纵向结构,是由不同效力层次的各种法规,按照效力层次的高低顺序所组成的“宝塔式”结构,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组成的各层次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的组合。其横向结构,是由全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所划分的若干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所构成。如保密制度、新闻权保障制度、政府信息协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救济制度等等。
(一)发展和完善法制是构建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的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和艰巨性的工作,只有法制化才能使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和真实性,才能使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和监督落到实处,才能使政府信息公开长期有效地贯彻执行,并不断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推动民主进步政治文明创造条件。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应以健全的法制为基础,各项措施的实行和修改都有法可依,以便于操作和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没有法律法规保障的制度在执行中效力势必被削弱,例如关于新闻发言人制度、听证制度、会议公开、隐私等问题,若不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就不能明确责任和监督措施,从而将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停留于表面。
(二)构建政府公开法律体系是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
法律化是西方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化进程中的成功经验。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涉及到政府文件、会议记录、电子记录等诸多信息载体的公开以及公民隐私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信息公开法是相当困难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构筑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5]。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他们在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时,一般都是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同时,必然伴随一系列其他法律的制定与调整。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从法律角度对政府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救济等做出规定,例如美国的《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瑞典的《自由出版法》等;制定隐私权保护法,规定政府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的规则,用来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滥用和侵犯,如美国的《隐私权法》、加拿大的《隐私权法案》、英国的《数据保护法案》等;制定电子信息自由法,规定促进政府部门通过电子途径主动公开信息,以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如美国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等。同时,各国为了确保信息顺利公开,对其他相关法律做出了调整,如日本出台《信息公开法》后,对相关24部法律进行了修改。除此以外,各国还颁布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出台了许多配套政策以指导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顺利运行。
(三)构建政府公开法律体系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从地方立法开始,到《公开条例》的出台,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离体系化还相差很远,主要表现在:宪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缺乏法律层面的《信息公开法》的出台;《公开条例》中的许多制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和完善,《公开条例》拘泥于其行政法规的权限,与《保密法》、《档案法》等冲突等许多问题其自身无法解决;与政府信息公开配套的《保密法》、《档案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需要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需要制定;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表现出的零乱性、无纲领性、缺乏体系性等弊端,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克服。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还没有形成,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运用系统方法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明确其所包含的各项法律制度,由此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便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田彦君.系统方法在高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9).
[2] 傅广宛.论反腐过程中的系统方法[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3).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10-0000-02
How to Use Web Tools to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Efficiency of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Shen Xin
(PLA Logistics Engineering College,Chongqing400050,China)
Abstract:In the B/S application programs popular today,Web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is widely applied in all walks of life,often in different areas of software development,customer system requirements and more detailed,more complex,and business needs change more frequently.How to make Web-base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o better respond to these changes is a very worthy software development content of the study.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make some practical examples of several commonly used methods and tools to help solve this problem.
Keywords:Axure RP;CodeSmith;Ext JS
Web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过程大致可以分为6个阶段:“阐明项目”、“确定方案”、“项目详述”、“内容准备”、“设计和构建”、“测试、和移交”。整个过程中通常由产品经理完成前期的工作,由系统开发人员和界面设计人员完成后期项目具体代码的编写工作。如何让各类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成为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下面将针对不同的阶段详细说明有哪些方法和工具可以帮助提高生成效率和生成准确性。
一、方案的确定不仅仅依靠详细的文档
项目开发前期通常由产品经理或项目经理了解客户的详细需求,并整理成文档,形成项目方案。详细的文档不仅是开发人员开发的直接依据,而且还是客户最终验收的凭据。但往往由于文档中表述的歧义和细节沟通的遗漏,会导致项目在最后交付使用时在某些细节上并不是用户所想要的。这样,仅仅依靠文档来约束是不够的。Axure RP是一款针对B/S结构的原型设计工具。该工具的最大特色是它并不是面向开发人员的,而是为产品经理或项目经理量身打造的设计工具。使用Axure RP的人员可以不会任何的开发语言就能开发出类似真正项目的软件,这样就可以帮助产品经理或项目经理把客户的需求落实到每个细节上,最大程度的避免开发中可能走的弯路,提高开发效率和开发准确性。
Axure RP可以根据实际的需求做出低保真或高保真的项目原型。现目前Axure RP最新的版本是6.0.0.2894,有翻译以后的中文版,具体的使用方法由于篇幅的限制不再介绍,可以到相关网站上查找到该工具的详细使用说明。
二、重复的工作应该竟可能的利用工具
有了详细的文档说明和细致的原型设计,具体的开发人员就可以根据需求设计出适合项目的数据库表、字段和软件框架。现在流行的三层结构中和数据库打交道的DAL(数据访问层)通常会把数据库中的表组合成对象实体类,或干脆使用ORM(对象关系映射)产品(如Hibernate),来和数据库打交道。这样针对数据库表和字段的转换成为软件开发初期不可或缺的部分。Code Smith是一款优秀的代码生成器工具,它可以把表和字段转换成自己想要的代码。当然代码生成器不仅可以生成出针对数据库转换的代码,还可以生成一些通用的数据库操作代码,如针对关键字的删除和更新。代码生成器工具通常是依靠自定义的脚本语言来生成需要的代码。代码生成器工具的优势在于简少了开发者在一些固定模式开发中代码的编写量,从而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能够自动完成那些最为乏味的任务。
Code Smith是一种基于模板的代码生成工具,它使用类似于 的语法来生成任意类型的代码或文本。与其他许多代码生成工具不同,Code Smith不要求您订阅特定的应用程序设计或体系结构。使用Code Smith,可以生成包括简单的强类型集合和完整应用程序在内的任何东西。
Code Smith使用方法简述:
首先指定模板所用的语言如:
Description="Generates a class including a special informational header" %>
再定义在生成代码时所需要用到的属性:
最后在模板中使用该属性:
三、Web客户端的开发也可以变得轻松
Web应用程序和C/S程序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界面层。Web应用程序界面层的开发往往复发、繁琐且代码量大,怎样利用好一些JS框架来完成界面开发任务成为提高开发效率的重要突破点。
Ext JS通常简称EXT,它是一个非常优秀的Ajax框架,它是基于JavaScript,HTML和CSS开发而成,与后台技术无关,它可以用来开发具有绚丽外观的客户端应用。EXT所开发的多彩界面是它最具优势的特点,因为对于没有多少美术功底的程序员来说,它天生拥有的绚丽外表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同时,有很多用其它技术无法实现或者是很难实现的功能,却能用EXT轻易实现,比如EXT中的表格,树型,布局等控件能为我们的日常开发工作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对于企业应用系统,尤其是管理信息系统类型的系统而言,EXT非常适用。
Ext JS的使用方法:页面中需要包含以下3个文件
另外ext-all-debug.js是ext-all.js的调试版,在调试时使用这个文件才能正确定位出现错误的位置。
当然由于Ext JS框架文件太大,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可能会感到效率比较低。如果想提高Ext JS的执行效率,可以简化Ext JS框架中所引用的库,把一些不需要的库去掉。当然使用服务器缓存也可以减小用户对代码的下载量。
四、总结
本文针对如何提高Web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效率进行了一些实际性的探讨,通过利用一些工具来提高开发效率和准确性。当然其中的某些工具同样适用于其它软件项目类型的开发。不过本文所提及到的方法和工具只是提高软件工程项目效率的一部分,还需要在更多的软件开发实践中总结出更多好的方法和找到更多适用的工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