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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

发布时间:2024-04-01 15: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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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

篇1

法律法规的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立规方面,仍存在法律缺位和保护不到位的地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需求的逐步升级,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者受损害的现象已非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保护,法律法规滞后于客观情况的变化。

篇2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154-02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些地方因保护理念错位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保护性”破坏,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它是一种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化样式,其核心在于通过传承人世代相传。可以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传承者、创造者,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就是保护传承人。换言之,对传承人的保护就意味着对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忽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失去了根基与价值。所以,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而对传承人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迫切而重要的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现代化、价值多元化、娱乐多样化的不断演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既迎来了机遇,也遭遇了挑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口耳相传的文化,其技艺的获得是一个长期习得的过程,传承人的成长需要时间的累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无法为人们带来直接客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当今社会转型与经济变革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处境尴尬:一方面,许多年轻人更愿意到大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并不愿意跟随父辈在老家学习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困于传男不传女的旧习,使得愿学的女性却无法获得学习机会,这使得本来就愿学者寥寥的传承活动更是进退维艰,如此一来,许多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着无徒可授的状况,传承人正面临着断代的危险。不仅如此,一部分年富力强的传承人可能因为经济的贫乏与生活的困顿,为了生计不得不“改弦易辙”,这使得传承人又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在这种“断代”与“流失”的双重夹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于青黄不接与后继乏人的境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环境改变的苦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与发展依赖一定的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脱离这种环境,其形态就面临改变或消亡的危险。一方面,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非物质文化技艺失去依存的活动空间,逐渐式微,甚至走向消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方针指导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利用的辩证关系,没有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其赖以生存的活态环境遭到破坏,有的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这样一来,或者因为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目全非,或者因为传承空间的改变使得原有的观赏对象流失,或者因为生活方式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难以存续,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保障不力的困境

不可否认,各级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中,都下了很大的功夫,然而现存的认定与保障制度却存在着保障不力的困境。比如,在对传承人保护过程中,首要的工作就是对传承人的认定,然而恰恰就是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却存在制度的缺陷。现有的认定制度规定传承人只能从众多的艺人中挑选一个或者几个予以认定,这必然使得那些需要团结协作的链状结构的传统技艺会发生“掉链子”的情况。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技艺需不同的艺人承载不同工序,那些其他关键工序上未能被认定传承人的艺人可能会因经济利益和个人荣誉等原因与获选艺人之间产生矛盾,从而使得传统技艺非但未因认定传承人而获得更好的保护,反而适得其反。与此同时,在争夺有限的传承人指标中,有部分人或许因弄虚作假、迷惑专家而当选,有部分人却可能因交通信息闭塞而错失机会,无论是当选还是落选,都无疑会挫伤那些具有独特技艺却无缘获得传承人的真艺人的积极性。这种缺乏公平公正的认定,其结果往往与初衷相违背。此外,现有的制度在认定过后的保护中也存在各种保障不力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经济保障不合理性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问题的成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其由传承人的传习展演、受众的观摩模仿以及传承空间与环境等要素构成,无论哪一个要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会传导到传承人保护这个问题上来。就此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濒危主要有以下成因。

(一)从传承人的角度看,经收入菲薄与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心”传承

目前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各级政府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其中用于资助传承人的经费却少得可怜,完全不足以让传承人衣食无忧地专注于传承。多数传承人在经济拮据、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只得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无法潜心从事传承活动以及培养传承人。此外,尽管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多半是利用多于保护,索取高过给予,对传承人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并没有对他们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既没有获得经济上的有力资助和支持,也没有获得精神上的荣誉和自豪,这使得不少传承人不但无法潜心从事非遗工作,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由于传承人地位弱化、经济贫乏、生活困顿,使年轻一代对成为传承人失去兴趣和信心,无法被吸引到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

(二)从传承受众的角度看,生活方式改变与思想观念演化导致“无人”传承

随着全球化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随着文化消费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当今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人们的观念意识、生活样式、审美精神和价值导向都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正如刘锡诚先生所指出的:“正在推进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使民众的生活条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由发生和繁荣的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的土壤逐渐削弱和消失,民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1]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年青一代更热衷于现代的生活方式。在当代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介的冲击下,他们更热衷于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如玩微博、微信、游戏、网购等,他们对民间传统技艺逐渐失去兴趣,既无心观赏更无心学习。当大多数年轻人被吸引到现代电子传媒上后,传统技艺展演的受众群体不断流失。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裹挟中日渐被蚕食,甚至消亡。如此来看,缺少观赏对象、无人喝彩鼓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自然“曲高和寡”,难以为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然也难逃后继泛人的困境。

(三)从传承空间的视角看,现代文明制度与新型城镇建设导致“无法”传承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l一体化的逐渐推进,大批人口向城镇迁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也纷纷外出谋生,留守乡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他们既无精力也无兴趣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严重的问题是随着人口的迁徙流动与生活方式的改变,原有的乡土生活体系遭遇侵袭甚至崩溃。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以社长、社首或是寨老、巫师等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神事活动,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民俗活动[2]。随着农村社会的逐渐解体,原来很多依赖于传统农耕社会的传统技艺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了“活态”传承的生活基础,不得不走向博物馆似的展演传承,这无疑会导致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走样与异化,可以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失去原有的传承空间就无法原汁原味地“活态”存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的对策建议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放在对“人”选定、保护、传承上,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能选出真正的代表性传承人,其次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安心传承,最后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在一定的空间中开展传承。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建议有如下几点。

(一)完善传承人保护制度

选人是用人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首先要制定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要针对不同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制定可操作性标准,确保选出的传承人真正具有代表性。其次要建立传承人的选拔制度。为了提高评选工作的公正性,要坚持民间推荐、政府把关的推荐、认定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世世代代生活在群众中间,要充分相信并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民间艺人们的推荐,政府所要做的是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在候选人中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决定性作用的优秀传承人为代表性传承人。再次,建立传承人的技艺档案库,对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制作光盘以备传习之用。最后,要建立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这样既可以及时纠正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极个别滥竽充数的错误,还可以剔除已认定传承人中的个别不负责任、不尽义务的传承人,从而保证传承人队伍的纯洁与活力。

(二)保障传承人身份地位

选出优秀的传承人后,要使其安心于传承,还必须从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提高他们的身份地位,使其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从物质角度看,要让传承人衣食无忧,这就需要对传承人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同时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效率,给予传承人特殊的“绩效津贴”。同时也要分考虑到其他未当选艺人的经济状况,形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团体的综合保障系统,以免艺人之间相互妒忌、内耗而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除了经济上保障外,还得从精神层面上对传承人进行鼓励,使其安心用心于传承。比如,每年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让他们获得社会认同与肯定。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荣誉称号。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我们在给这些文化传承人以积极的社会地位肯定与社会声望评价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舆论导向,这样就会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氛围,自然也就更加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3]。

(三)保护传承人传习空间

保持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核心是传承人的保护,但是单一的以人为中心,并不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健康发展。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特征迫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注重保障传习场所、文化空间的完整性,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后续艺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地域性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让更多的人逐步了解传统技艺,喜欢传统文化。

总之,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传统文化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日益重视。但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社会发展不够平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篇3

当前,农村金融的业务方式发生很大变化,在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同时,风险系数也在增加,金融产品结构由简单向复杂发展,出现大量的、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广大农村消费者识别产品风险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必须深入探索优化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努力营造公正有序的农村金融市场。

一、当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法律有有待建立健全

目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是十分完善,虽然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与金融消费的适用性不太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设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缺位。

(二)存在农村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的问题

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理念薄弱,绝大部分农民只了解知道点存款、贷款等传统的基本的银行业务,对银行现在的一些新业务及产品不大知道、不太了解,那就更谈不上在具体实践中使用了。还有就是农村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的交往中,存在与金融机构地位不均衡、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力量之差别,因而处于弱势地位。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宣传和交易风险评估,缺乏准确的判断,可能遭遇金融欺诈。再加上一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甚至个别地方忽视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有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等,由此造成消费中的矛盾。如投诉和争议较为集中的银行收费,农村消费者有时并不十分了解具体收费项目和数额,也不知道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遇到纠纷往往不知如何解决,更谈不上维护权益。

(三)双方交易行为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如双方在交易中,一般都是金融机构用固定格式的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而农村金融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甚至于完全不懂所说的意思,也无法判断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乃至欺诈条款,这样容易造成被侵权。

(四)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有效赔偿

损害赔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身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算真正的得到了保护。但是在实际交易中,由于一些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往往在遭遇侵权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不到位

虽然近年来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也都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但总体而言还存在诸多问题,宣传教育实际效果并不是太理想。

二、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制定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

一是制定系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势在必行,同时在一般立法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消费者进行特殊立法;二是必须进一步细化、量化金融机构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工作规定办法,经此规范指引其工作,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三是必须明确农村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金融管理部门要统一制定工作规划,金融机构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量化服务细则,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并以最快的时间告知投诉者;四是明细处罚规定。针对金融机构出现的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审慎、严肃处理。

(二)积极搭建金融消费者诉讼处理平台,努力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

一是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要积极、主动、大胆承担起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任,认真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耐心细致做好咨询事项答疑工作,及时按照规范要求受理、转办和答复金融消费投诉,督导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银行卡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和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促进公平合理消费环境的逐步形成,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二是通过各种政策的实施,努力营造和谐、宽松的金融消费环境,做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同时保护,不顾此失彼,力争达到金融管理经营者利益与金融消费者利益趋于一致;三是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配合。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体系还需要金融机构与工商、司法、教育、高等院校、行业协会、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多个相关部门积极联动,充分发挥合力推动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首要的工作之一是必须深入农村开展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使农村消费者了解自身的权利,了解自己有那些权利、如何较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基本常识。一是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农村乡镇、农户等地,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提升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权益保护意识;二是积极探索借助新媒介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形式,使广大金融消费者熟悉银行理财产品,做到自我理财,自担风险;三是金融机构特别要向办理业务的客户尤其是农村居民耐心、全面介绍金融业务和相关知识,增强和提高消费者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信心和积极性,进而提升自身形象和声誉;四是在宣传内容上,采用贴近农村日常生活方式的语言形式,简单易懂、通俗明白,结合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用事实说话,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掌握金融知识。

篇4

    (一)已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完善的保护条款,保护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已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约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使用的均是窄口径的“存款人保护”、“被保险人保护”等概念, 保护规范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且混淆了契约保护与法律保护、平等保护与适度倾斜保护之间的差别,没有明确的专项条款。同时,上述法律的出发点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效益,忽视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权利的实现与救济机制存在渠道不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将金融产品与服务规定其中,没有回应金融消费者所具有非常明显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适用性明显不强。近几年来,各地人民银行在总行的要求下,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探索制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对人民银行应处理金融消费者申诉的事项及可采取的措施、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享有的权益、金融机构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渠道及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法律级次低,加之与其他相关金融法律不完全相衔接,造成人民银行对一些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处理难度增加。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滞后,弱势地位特征明显

    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特殊领域的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博弈中,自身势单力薄,专业知识有限,面对具有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以及技术革新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不仅在获取信息上依赖金融机构,在选择产品时没有充分的自主权,甚至没有商讨合同条款的权利,弱势地位特征明显。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包括金融衍生品也开始在普通家庭中流行。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的落后,导致这些复杂的金融产品并没有得到金融机构充分的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在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跟进业务开展衔接不力,特别是在提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以及及时通知和提醒客户重要事项方面尤为突出,甚至有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推荐产品时往往片面鼓吹其收益,对产品风险等或是没有披露或只是口头模糊地进行了披露,一定程度上误导消费者盲目购买。

    (三)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增多,形式趋于多样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往往借助契约自由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免除自身义务和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储户存款被冒领,侵害消费者资金安全权;开立存款户必须同时办折办卡,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发售理财产品忽视风险提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擅自“转让”客户信息,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对冒领存款拒不退还,侵害消费者求偿权;错登个人信用记录,侵害消费者声誉权;通过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对格式合同条款不做解释,侵害消费者受教育权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折射了强化金融机构法定保护义务、完善金融机构民事责任规则、提高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机会的迫切性。

    (四)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资源不够丰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

    目前仅有中国银监会的公众教育服务区、中国证监会的消费者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教育手段、载体还不够丰富,导致在金融工具的选择上,消费者很难结合自己的需要和偏好对金融产品真实的成本、风险和金融工具的适用性做出比较,更容易被大众传媒的时尚潮流所误导,进而产生羊群效应。同时,与金融理财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的速度相比,金融理财知识普及的速度远远落后。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理财知识缺乏,农村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高。

    二、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制度标杆与参考

    (一)组织规则见长的英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英国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国家。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认同消费者保障与维持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地位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法例给予消费者全面的保障。该法例明确规定金融服务管理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以下简称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该法例还要求FSA负责保障消费者,推行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以及确保消费者获得适当保障。

    2001年6月,FSA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推销金融产品时都要保证高度透明,使每个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风险。2005年5月,FSA《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详细列举说明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投诉的情形以及消费者不能或没有理由向金融机构投诉的主要情形。2006 年10 月FSA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总共11 条原则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5条。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必须给予消费者利益以合理的关注,公平对待消费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其需要的信息,并且用清晰、公平、无误导的方式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必须公平地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包括自己与消费者的利益冲突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任何依赖于其判断的消费者都必须保持合理的谨慎,以保证自己的建议和决定的适当性;当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财产负责时,应对消费者的财产提供足够的保护。

    为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监管目标,FSA按照《金融服务及市场法令》,整合原有的金融业巡视员组织,成立统一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对金融机构进行管辖以及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投诉纠纷。FOS基于中立立场来解决争端纠纷,进行调解,做出裁定,其争议处理程序科学、透明、缜密、务实。FOS的设立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争议解决途径。在消费者教育方面,FSA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指导意见,将传授金融知识纳入教育体系,提供“一站式”公众咨询服务、消费者刊物和编制金融产品比较表等。

    英国的行业自律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国主要银行及房屋贷款协会公会都同意遵守的《银行业守则》,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它包含了银行业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确保提供的一切产品与服务符合本守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负责为采纳该守则的银行和房屋贷款协会公会进行登记,向采纳机构提供守则解释等方面的指导,并负责监察遵守守则情况。在金融机构违规时,委员会通常先将违规指控,转交给有关金融机构采取适当行动,并要求它们作出解释。为确保守则的贯彻执行,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谴责等方式,警示没有遵守该守则的机构。

    (二)以立法为先导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

    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二十世纪60 年代以来,美国就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金融监管当局。依据这些法律,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必须诚实守信,平等对待不同状况的金融消费者;必须保护消费者的金融隐私、防止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被非法使用;必须向客户充分披露账户信息;向公众公布其可贷资金情况;帮助满足银行服务不足的社区居民的信贷需要。

    长期以来,美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由多个监管部门担负。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处理;与保障金融机构客户有关的事宜,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互助储蓄银行监管署等)负责处理。这些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任何有关保障客户法规的金融机构采取执法行动。如,在消费者投诉程序设置方面,遵循先内部解决,不能达到满意结果时才诉诸外部程序处理的原则。消费者拟对某金融机构提出投诉,可首先联络该机构尝试直接解决有关问题。如果消费者对解决办法感到不满,可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投诉,以作进一步调解。如果情况不严重,可要求该金融机构采取补救措施,包括由有关金融机构就监管部门所确定的违规情况作口头或书面承诺。如果情况严重,则监管机构可采取正式执法行动,包括书面协议、勒令停止运作、禁止或免除某类活动等。

    此外,为应对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动荡、恢复金融市场信心等问题,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革,旨在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提出全面整改金融体系监管机制计划中,特别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2010年9月17日,奥巴马正式宣布成立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监视器,负责实施美国有史以来最严厉的金融保护措施,被赋予了包括制定规则、进行监察、实施罚款等权力,拥有制定和执行信用卡和抵押贷款适用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免遭不公平的、欺诈性的金融交易损害的职责,形成了面向金融消费者的强有力的监管构架。

    (三)国际组织的经验

    基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2005年7月了《有关金融消费者教育问题的若干建议》,对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方面提出若干原则和具体建议。该建议旨在通过必要的金融教育,促使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及风险的理解认识能力,通过提供有关金融信息、指导或客观咨询,提高消费者辨别金融风险并把握金融投资机会的技能和信心,了解在出现问题时寻求救助的方式和途径,促使消费者能采取其他有效手段提高其金融财富。该建议强调金融教育一方面应被纳入金融监管及政府管理框架,并与金融机构监管及消费者的保护一道进行系统性全盘考量;另一方面被纳入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框架,强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教育所应承担的责任。国外的实践表明,法律和组织保障与金融教育是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篇5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8)-0067-03

近年来,随着金融消费投诉案例日益增多,实践发现,受体制、机制以及金融法律不健全等因素制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效果还存在一定问题,亟待通过完善金融法律、理顺管理体制以及整合多方监管力量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一、辖区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情况

自12363投诉电话开通以来,庆阳市共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62件,办结62件。其中:上门投诉10件,电话投诉52件,投诉办结率为100%。从投诉类型看,服务类案件43件,占69.4%;贷款类案件16件,占25.8;其他案件(非法集资、高吸揽存)3件,占4.8%。从投诉案件的机构分布看,国有商业银行23件,占37.1%,邮储银行4件,占比6.5%,城商行3件,占4.8%,股份制银行4件,占6.5%。农村信用社26件,占41.9%;村镇银行2件,占3.2%。从投诉处置方式看,通过协调办理4件,占6.5%;转交金融机构58件,占93.6%。

二、存在问题

(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社会公众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起到一定保护作用,但其针对性不强,未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在金融领域虽然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类型、保护措施、救济途径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对保障消费信贷市场公信度,划定消费者责任,防止不公平待遇和歧视等方面均没有做出制度安排,很难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缺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定机构

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和“一行三会”承担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由于金融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机构缺乏影响力,作用发挥十分有限。同时,从金融监管角度分析,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一行三会”虽然发挥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组织保障作用,但在法律上未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统一协调地位。虽然中央编办批复在人民银行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仍然与“三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职责分工不清晰,给金融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难度。

(三)消费者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的索赔权,但其真正落实仍取决于诉讼制度,特别是民事诉讼制度。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单个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成本较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而且成功率不高,大多数人选择放弃。

(四)缺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专业人才

金融消费侵权领域错综复杂,跨行业、跨区域侵权投诉日益增多,加之基层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由法律事务部门履行,法律事务工作又挂靠在办公室,本身存在人员短缺、法律专业人员缺乏等现象,对于新增加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尚处于摸索学习阶段,有效发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有限。

(五)基层央行对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方面手段有限

一般情况下,人民银行受理的金融消费者投诉都转办或移交各金融机构处置,虽然人民银行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对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体系,把日常工作情况作为评价依据,但由于缺乏科学的量化指标,对金融机构缺乏强制手段,约束性较弱。

(六)金融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维权信心不足

一是金融消费者缺乏解决金融消费侵权纠纷的信心。结合自身及周围人群实际,公众普遍存在嫌投诉程序复杂、解决周期长的心理,且对解决纠纷持怀疑态度。二是金融消费者普遍存在维权意识不强的现象。金融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以现场对峙甚至发生冲突等方式来解决,未采取正当渠道进行解决,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三是金融消费者缺乏自身权益保护专业知识。目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宣传力度、培训力度明显不足,各金融消费者甚至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还未意识到。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差、缺乏专业维权知识使金融机构操作随意性风险加大,导致金融机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三、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规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层面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维权渠道及维权机构,切实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修订《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惩戒处罚力度。

(二)明确维权部门,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的区位优势和在征信管理、银行卡、人民币管理、支付结算管理等领域对金融维权的相对独立和保障作用,应以法律明确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同时,结合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改革及“一行三会”职责分工,针对实际情况,对人民银行基层行进行职责再定位。基层央行在法律规定下,积极探索与银监局、政府间的联系协调机制,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导、其他部门配合的维权体系,扩大受理范围。并对金融协调机制进行重新设计。以现有的“一行三会”联席会议机制为基础,逐层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并由该机构专门负责对当地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管理与监督。

(三)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建设

在人总行已组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情况下,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规范维权操作规程,降低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为基层央行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先进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执法力度,以满足消费者对信息的需求。二是对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争议,要通过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投诉次数、涉及金额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和调解。通过定期的检测、分析、梳理和化解金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识别潜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为金融业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三是立足消费者弱势诉讼地位,建立消费者诉讼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诉讼救济制度。

(四)努力探索和创新适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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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格式条款;合同侵权;权益保护

一、格式条款概述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能够反复使用的在签订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格式条款具有事先拟定性、反复适用性和不与对方协商性的特征。格式条款的事先拟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可以节省合同订立者之间的谈判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使合同的订立更加简易、快捷,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格式条款的不与对方协商性则有其固有的缺陷。从法律角度来说,该特点违背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它有可能成为经济上的强者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损害对方利益的工具。这一缺陷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就屡见不鲜。

二、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侵权格式条款

(一)先签字后验货

收货人签收后,视为货物已经完好无损交付,出现问题无法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先签字后验收的行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签字前无法先行检验货物的外在品质,无法得知所收到的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条件,而“先签字后验货”的规定,导致消费者签字后,无法再通过原快递企业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即拒收的权利,事实上是加重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该条款式部分快递物流公司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地位,单方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二)快递延误不赔

“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是物流行业中存在的典型霸王条款,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快递物流业的经营优势就是安全快速、服务便捷,快速、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物流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企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运输方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快递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减轻自身责任

《快递业服务标准》规定,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条款。平时贴在快递上的一式两份签字单据就是服务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利用消费者的疏忽心理,以“顾客须知”的形式制定格式条款,将其中的部分条款制定成有利于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把快递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属于“隐形的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即“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快递公司制定的大多格式条款都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四)快递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减轻自身责任

《快递业服务标准》规定,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条款。平时贴在快递上的一式两份签字单据就是服务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利用消费者的疏忽心理,以“顾客须知”的形式制定格式条款,将其中的部分条款制定成有利于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把快递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属于“隐形的格式条款”。有些快递公司规定:“公司对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及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该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外延,因为航班延误、坠机、火灾等不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对于出现航班延误、交通事故等原因,应由快递公司向航空公司或造成交通事故方追加赔偿,而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对消费者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即“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快递公司制定的大多格式条款都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三、关于规制格式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立法规制:制定格式条款单行法

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第39、40、41条及《司法解释(二)》第9、1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以及其他特别法(主要包括《邮政法》、《保险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劳动法》、《商业银行法》)都对格式条款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具体规定比较简单且立法漏洞颇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处理消费者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但规定过于宽泛不够详细,与《合同法》相比,该法的效力不足,而各特别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也比较零散,未形成体系。因此,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通过出台单行法来调节格式条款。

(二)行政规制:改进格式条款行政审批

经营者或其他组织在制定完格式条款后,应向专门机构提出审批申请,通过审批后方可在合同中使用。由于格式条款一经确定使用便具有不可协商性的特点,因此格式条款在使用前,应有审批机构组织听证,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严格执行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措施。同时,相关部门在履行完审批程序后还应当继续跟踪审查监督程序,定期向消费者做使用调查,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格式条款应依法定程序督促相关行业做出修改,甚至可适时禁止使用的禁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内部规制:加强快递行业内部自律

我国快递企业尚处于粗放发展时期,加盟是主要的业务扩张手段,于是从各地分公司到大小业务网点,层层分包,加盟商资质良莠不齐,因此难免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快递服务的网络性以及经营范围的跨地域性则决定了快递行业对统一自律的内在需求。因此,可以借助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己任的中

国快递行业协会对快递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自律规则,并着重凭借自身的行业代表性、专业权威性和信息全面性,通过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和等级评定、行业调查评估、行业战略规划、行业评优评奖等工作,对会员企业的经营业务予以引导和规范。但是,快递行业协会也可能对快递企业进行包庇,因此需要警惕快递行业协会在巨额行业利益的驱动下,与快递企业价格共谋、实行排他性措施限制合理竟争等手段给消费者带来更加严重的损失。

(四)社会规制:完善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作为人民大众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对社会的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媒体可以通过积极的宣传,让消费者了解法律法规对于格式条款的具体规定,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缔约能力和维权手段。同时,新闻媒体还可以通过批露违法格式条款,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企业无所遁形。使企业在格式条款制定之初,在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主动或被动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实也是在保护自身的利益,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双赢。

(五)制度规制:制定“先验货后签字”的网络监督制度

我国《快递业服务标准》规定快递由三个步骤完成:收寄、投递、签收,签收完成即告快递行为完成。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先签字后验货”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签字等于默认了产品的质量,即行使了知情权。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消费者根本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制定网络监督机制,借鉴“支付宝”的运营模式,在快递员的投递工作中增加“确认签收”这一项,由消费者在验货后上网确认,留下数据记录。这样不仅者消费者掌握了主动权,也在发生纠纷时为双方提供了证据。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新事物层出不穷的时代,没有哪个单一的制度可以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做到无懈可击,因此,需要各种不同的规制措施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多管齐下,在不同的领域发挥各自的优势。这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既需要发挥立法的主导功能,也需要行政的执行作用和制度的保障作用,还需要行业内部自律及各种社会监督的有效补充,实现五者之间的良性沟通与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格式条款制度的应有价值,采用最经济的方式避免其制度缺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行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君.合同法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版)[S],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李振涛.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问题[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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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相关单位在一段时间,因为对在群众中进行这一类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不重视,使得现在的部分群众对于相关保护工作的重要程度缺乏必要的认识。许多人认为这样的保护是一件没有意义的工作、或是认为意义不大,和自己的生活没有关系。这样的情况对于开展保护工作是没有好处的。即便是在群众文化活动中结合了非遗的保护工作,效果也不会十分的明显。

(二)群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不强

不同于其他的文化遗产类的保护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起特有的文化属性,在群众中有时很难取得相应的认同感。如一些地方的小戏种、民间的小手工艺品等,在群众中被认为是普通的生活元素,有的甚至因为缺乏爱好的群体已经在生活中消失。但是这是这种群众对文化遗产重要性产生的不认同的感觉,造成了现在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断代消失。

(三)群众文化活动中的非遗保护工作出现失真严重的现象

在群众的文化活动中,对相关的传统文化及其保护进行宣传的工作在许多的基层文化组中早已开始进行,但是在这种宣传工作中经常出现文化遗产失真的情况。这种失真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在活动中出现的商业元素造成的;二是在传统文化的传承中出现的断裂情况造成的;三是因为适应群众活动特点时场地等因素对宣传工作所造成的影响。这三种情况的出现都会对现有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影响。

二、针对结合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

为解决非遗保护与群众文化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基层群众文化组织在开展文化遗产宣传工作中,利用实际的工作方法,积极地应对产生的问题,采取了一些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一)利用新的传播媒体形式,在群众文化工作中做好非遗保护宣传工作

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利用新的传播媒体形式进行全面的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可以切实的提高群众对这一项重要工作的重视程度。这些新的传播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公交地铁的移动传媒、微信类的手机移动媒体等。如在实际工作中,文化保护部门可以制作非遗保护工作的宣传短片、动画片,在网络媒体上进行播放宣传,利用网络媒体受众面广的特点,扩大非遗保护工作宣传的受众面,吸引更多的群众深入的了解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的意识。这些新的传播媒体可以使更多的群众了解非遗保护的意义,并参与到非遗保护的群众文化活动中来,为保护工作奉献自己的力量。

(二)做好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工作,提高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

在进行群众文化活动策划时,活动的策划者应首先对进行宣传的特色文化遗产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研究,这些工作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艺术、文化等因素意义的挖掘,对文化遗产现状的了解及未来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解。在活动策划中,应注意抓住群众对艺术和文化的欣赏心理需求,在活动设计上充分使群众可以直接参与到传统文化中来,感受到传统艺术和文化的魅力,认识到自己身边曾经不被重视的民间艺术和工艺品实际上是具有历史、艺术、文化底蕴的不可复制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从而提高群众对身边存在的文化遗产的认同感。

(三)在实际工作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还原工作,防止失真的情况出现

为防止群众文化活动中,文化遗产出现失真的情况,因此,在文化遗产宣传的群众文化活动中,对文化遗产进行介绍和展示工作时,首先应尽量避免商业元素对文化遗产自身的影响,因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目的,商业元素只是活动的附加元素。同时活动还应做好文化遗产历史研究和民间调研工作,尽量还原文化遗产的原始状态,利用历史文化的研究工作和民间调研的成果,尽可能的消除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的断裂现象,还原出其本来的最具欣赏性的原始美感。最后要注意在展示活动中尽量为文化遗产的展示充足的空间,对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展示。如果实在无法全面展示的,一定要做好介绍说明工作,使参加活动的群众对文化遗产有全面和深刻的了解。做好以上的三点工作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在非遗保护宣传工作中出现失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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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遗普查与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为保护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地记录和收集整理而形成的对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存活、流传民间文化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丰富历史档案馆藏,建立特色档案的需要。”所以,对非遗档案科学地开发利用,有助于非遗的传承传播,我们要改变传统对待非遗的态度,积极地“走向田野”,开展非遗普查活动并对普查结果建立合理完善的档案管理机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一方面,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利于非遗普查活动科学有序地进行。如果在保护非遗的过程中,我们只重视非遗普查工作,发现、收集散落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重视将收集到的这些珍贵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非遗普查工作就会陷入一种无序混乱的局面,最终影响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只有将非遗普查过程中收集到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科学化档案管理机制,将这些能够反映非遗的历史起源、表现形式、传承情况等各方面技艺以文献典籍、影音资料、实物道具等方式保存下来,才能更新非遗保护的工作人员的观念,多渠道、全方位地进行非遗普查工作。另一方面,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还有利于非遗普查结果长久稳定地传承下去。“档案是固化的历史信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活态遗存,两者具有紧密的时空联系和本质联系。”非遗档案是非遗的有形载体,它系统记录非遗普查的内容,确保非遗普查结果传承下去。许多原本已经濒临消亡的非遗,通过文献记载或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能够重新生动鲜活地展现在人们面前,留住非遗的影像和记忆,使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它的传承脉络,对非遗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促进非遗的传承和发扬。

三、山西省非遗档案数字化管理的成就与问题

(一)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取得的成就

为确保非遗普查过程中获得的珍贵的文字、图片、录像、录音等档案资料能够很好地得以保存,山西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已经进入到“数字化”时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遗资源数据库系统。2006年山西省非遗保护中心自行开发了非遗数据库普查管理系统软件,通过互联网直接上传文字、图片、录像、录音等各种资料,实现全面、真实的记录,并依此建立系统、完善的非遗档案;2008年正式开通“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网站,它是山西非遗保护专业性门户网站,使全省非遗保护拥有了一个重要的网络平台,这使得征集和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工作由非遗保护中心统一保存和管理,而且该网站的建立也使非遗的申报工作实现数字化。如今项目申报、普查管理、专家评审、传承人、保护经费管理等子系统已构成了山西非遗保护数据库体系。2012年又颁布《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提出建立科学化档案管理的要求。第九条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同时还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为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履行收集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等职责。可见,山西省政府已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倡导下,社会各界积极地投身到非遗档案建设的事业之中。

(二)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科学化档案管理的意识淡薄

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山西各级文化管理等部门过多地重视非遗项目的申报,忽略了非遗档案的抢救与保护,特别是县级以下,其建档意识还没形成,建档工作不及时甚至不建档,使得很多地区的非遗没有相关的文献、音频、图像资料,即使有也是零星地散存在各地,收集的档案资料不完整、不系统,流失现象严重。而且各部门之间缺乏紧密地团结合作,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没有及时给予准确的指导,重复征集、征集不全面、记录形式单一等问题凸显出来。在乡村中,由于缺少非遗知识的普及,人们认识不到档案资料的重要性,使得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非遗档案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这些问题都使得山西非遗档案保护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2.科学化档案管理的队伍不健全

非遗档案化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面普查非遗项目、广泛收集非遗资料、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记录非遗的原貌、建立完整的非遗档案和数据库以及科学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非遗档案,它涉及到的学科门类十分繁杂,需要各部门和具备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知识人才。目前,山西各级文化管理部门“仍处于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划指引、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的状态、始终处于边缘地带”。非遗档案管理的整体文化队伍建设参差不齐,专职从事非遗档案式保护的人员较少,专业知识匮乏,与非遗专业性的要求差距较大。在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高校参与度还比较低,需要政府部门更加积极地倡导,推进这项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3.科学化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山西非遗档案管理在资金投入和使用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由于山西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支持力度参差不齐,大笔资金投入后,由于分散到各地区、各项目上,使资金显得不够,具体统计数字也不得而知,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还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其次,由于各地官员素质高低有差异,许多经费下拨之后没有切实有效地运用在保护非遗及其档案资料上,成为制约非遗档案管理的一大瓶颈;再次,由于资金投入和运用不合理,许多非遗工作人员所具备的知识水平也参差不齐,专业程度不够,降低了资金的使用率,严重影响这项工作的开展;同时监管部门在非遗经费的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国家、省市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下拨后,没有充分履行职责,使得经费浪费严重,大笔资金流失,这都值得引起各部门的注意,及时解决非遗档案管理资金投入不足问题。

四、山西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改进措施

(一)强化非遗建档意识,壮大对其保护的队伍

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扩大非遗档案化保护的主体单位的范围,加强档案馆、群艺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且充分调动山西各高校、专家学者和民众的积极性,使社会各界力量在非遗档案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各尽其责。第一,政府要重视与各级档案馆的合作,依托其专业技术、设施和管理团队,让其充分发挥有序管理档案,合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档案等独特优势。第二,发挥各地群艺馆的主角作用,重视在田野调查中运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手段收集散落在民间的非遗相关资料;加强后续的保存管理工作,对一手档案资料进行专门维护,防止文献化的档案资料老化,减缓其损坏速度。第三,发挥各级博物馆和图书馆的优势。在博物馆和图书馆里常存有文献、图片或金石类的非遗档案,为珍贵资料和实物档案的修复、抢救提供保证,在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其优势。第四,重视各高校、专家学者和民众的参与。山西非遗内容丰富,需要不同学科的人才加入到保护它们的行列中,这就需要山西乃至全国各高校和专家学者们的支持。加强与山西各高校的联系,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是壮大非遗保护人才队伍的有效措施。此外,人民也是保护非遗档案的重要力量,是当之无愧的非遗档案保护与管理的主体。

(二)完善非遗档案资料的普查、收集和整理工作

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非遗普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各地区成立非遗普查小组,设立专职的普查人员,并对普查人员进行分组,每组负责一个地区的非遗调查工作。在非遗档案的收集过程中要制定具体的、切实有效的普查、收集计划,在山西省内展开拉网式普查,不遗漏每个村镇、民间艺人、非遗项目等线索,同时坚持把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手段结合起来,广泛收集“非遗”档案资料。为了保证非遗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档案的归档工作也尤为重要,是实现对档案资料有效整理的重要步骤。山西省档案馆对非遗档案保护名录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归档范围包括项目现状调查文件材料、项目自身状况文件材料、重要传承人文件材料、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这样就形成一个包括非遗项目档案、非遗传承人档案以及非遗“申遗”报告档案在内的完整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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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09-03

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不只是传统的技艺和实物,更是民众的非遗意识和思想的传承,是非遗“主体”实践,保持非遗本质的“生命力”。因此,高校非遗教育实质是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人的基本素质教育。

一、非遗内涵与非遗传承

关于非遗的内涵,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遗定义来看,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遗的无形文化,包括文化思想、观念、精神、技能等,反映着地区性的群众心理、性格特征,在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发展、创造中,能够为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这是非遗本质的部分、最有价值的部分。二是非遗的有形文化,诸如各种社会实践、知识、技能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是非遗的无形转化为有形的主要载体,体现和展示非遗存在的部分,并构成了非遗的完整性。就非遗本质而言,非遗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凝聚了民族的智慧、品格和美德等宝贵的思想文化,是其独特发展及形态形成的内在动力。非遗的精髓不是物化的技艺,更在于其中所蕴含的特殊的表达方式、情感和创造力。比如壮锦,经典的图案和精湛的技术体现了壮族人民的智慧、审美、特殊情感、表达方式等,承载着壮族的各种风俗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内涵。又如少数民族的歌舞,承载着民族生活生产情景、民族思想文化,是民族普通民众的真实生活,记载着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

非遗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大部分植根于农村社会。在农村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原有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传统文化受到切割,非遗碎片化现象明显。碎片化不仅体现在非遗构成要素及发展方面,也反映在非遗调查、研究、保护、传承及管理方面的表面化、形式化、简单化。比如壮锦,作为礼品和旅游商品,只看重其造型、图案、色彩等外在的东西,而对其内在的工艺质量、文化内涵不太关注。又如侗族大歌,其逐渐走向“舞台化”,逐渐剥离出侗家日常生活,创作动机、创作热情、创作机制受到制约,发展空间日趋萎缩。各种非遗的调查、研究也基本上局限于表面、肤浅地介绍知识,研究人员缺乏耐心和时间与人们进行情感沟通和深层感受,深入地了解非遗与当地人的情感联系,挖掘非遗所蕴含的深层精神文化。如安徽芜湖铁画,人们更多的只是欣赏其题材、构图、技法、笔意,而对其历史变迁、文化内涵以及艺人们的创作心态、人画互动、审美价值等缺乏关心和了解,无法体悟一种源自生活的艺术表达和文化体验。

在民俗学视阈下,非遗的注意力应该关注民俗的主体“人”,关注负载着“俗”的“民”和他们的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而不是异彩纷呈的“俗”。民俗传承不是理论上概括出来的行为特征,而是来自人在实践中的具体行为,理应关注传承人或传承者、民俗传人的主置,不能只见“俗”而不见“民”,见“物”而不见“人”。非遗保护在传授传统技艺、艺术的同时,更要挖掘非z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促使人们更透彻地理解民族文化,增加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认同感,激发人们文化自觉意识,确立“主体”的地位,只有建立这样动态文化传承系统,非遗才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才能永续传承、发展、繁荣。简言之,非遗是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技能、观念等,并在实践中以人的口述、身传、心授等方式表达和传承,非遗研究、保护和传承不应该只是工具、实物或表现形式等内容,而是非遗“主体”实践,保证非遗核心内容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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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 [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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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4] 张世均.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7).

[5] 郭剑英,余晓萍.非遗价值评价——以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为例[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4).

[6] 汪立珍.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教育[J].民族教育研究,2005,(6).

[7] 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J].民间文化论坛,2007,(1).

[8] 陈莉.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贵州民族研究,2007,(2).

[9] 祁庆富.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0).

[10] 罗正副.文化传承视域下的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省思[J].贵州社会科学,2008,(2).

[11] 赵艳喜.论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J].贵州民族研究,2009,(6).

[12] 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化生存实践[J].学术探索,2010,(6).

[13] 吴兴帜.文化生态区与非遗保护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1,(4).

[14] 韩成艳.非遗作为公共文化的保护——基于对湖北长阳县域实践的考察[J].思想战线,2011,(3).

[15] 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源问题[J].民族研究,2007,(3).

[16] 王培新.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原则[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17] 高燕.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自治立法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18] 周超.社区参与: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J].河南社会科学,2011,(2).

[19] 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遗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20] 郑土有.非遗保护中的“儿童意识”——从日本民俗活动中得到的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08,(9).

[21] 郎玉屏.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10).

[22] 陈静梅,文永辉.轮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J].广西民族研究,2012,(4).

[23] 吴正彪.论双语教育在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非遗中的重要作用[J].民族教育研究,2010,(2).

[24] 普丽春.论学校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教育[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0,(1).

[25] 张丽萍.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教育传承非遗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1).

[26] 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贵州少数民族非遗的数字化保护方法研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

[27] 叶建芳.民族博物馆与民族非遗保护——以广西民族博物馆为例[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2).

[28] 胡芸,顾永贵.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J].中国档案,2008,(5).

[29] 陈廷亮.湘西少数民族非遗开发利用的可行性与基本模式分析[J].民族论坛,2009,(10).

[30] 肖曾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阶段性互动分析——以湖南虎形山花瑶乡的非遗为例[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8,(2).

[31] 周丽洁.非遗与文化重构——以发展旅游背景下的湘西地区为例[J].求索,2010,(4).

[32] 陈炜,杨曼华.论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社会科学家,2011,(2).

[33] 张博,程圩.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J].人文地理 2008,(1).

[34] 黄继元.云南省非遗旅游开发研究[J].旅游研究(季刊),2009,(4).

[35] 王汝辉.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研究——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J].贵州社会科学,2010,(11).

[36] 韩富贵.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研究[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1).

[37] 李昕.非遗: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J].广西民族研究,2008,(3).

[38] 王松华.产业化视角下的非遗保护[J].同济大学学报,2008,(1).

[39] 谭志国.土家族非遗会展活态保护新模式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40] 马宁.羌族非遗的现状及保护对策——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为例[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Research review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DENG Xiao-yan1,2

篇11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0-0291-02

作为文化遗产的关键性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同时也包括与上述文化类型表现方式有关的物质载体或文化空间。[1]根据非遗的概念和外延为评判标准,安徽省合肥市非遗资源丰富多样,现今,合肥市共有4项国家级非遗项目,15项省级非遗项目,87项市级非遗项目,162项区县级非遗名录项目。

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一)合肥市非遗的种类和数量

“合肥”最早起源于司马迁的《史记》:“合肥受南北潮,皮革、鲍、木输会也。”[2]它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交通、金融和商贸中心,同时也是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会员城市,素有“三国故地、包拯家乡”之称。就其行政级别以及文化历史传承的地位而言,应该是安徽省文化遗产开发相对成熟的地方。但经调查研究发现,合肥市文化遗产种类在省内的种类相对较少、数量也处于劣势,仍有很多的非遗还未被发现或者申遗成功。例如,在安徽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共有7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属于合肥市的仅有5项,仅仅占据7.1%。[3]通过对安徽省文化厅所公布的信息梳理发现,到目前为止安徽省登记的非遗种类及数量中,属于合肥市的非遗数量共有238项,仅占安徽省非遗种类的2.4%。

(二)合肥市非遗保护现状

独特的人文、地理、历史特征,以及合肥古城独特的人文气息、地理环境、历史氛围造就了丰富多样且极具地域特色的文化遗存。除了丰富的物态文化遗产,其现存的非遗也是多种多样,各种非遗种类达238种。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合肥地区的民间技艺呈现出不断消亡的趋势,大批民间文化载体也逐渐流失。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来表达的艺术也逐渐被人们淡忘,退出了人们的视线。同时,由于现在人们追求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丰富的物质生活,浮躁的社会风气使现代非遗类传承人不能够静下心来钻研技艺,使许多传承非遗的艺人们虽年事已高却找不到合适的传承人,从而导致传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他们传承技艺的条件艰苦,可能已经失去了传艺的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开始,合肥启动市级非遗保护工作,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为指导,通过普查的方式,将民间文化进行登记注册,并经过专家遴选,最终把首批13项文化遗产列入合肥市非遗名录。2007年,合肥市非遗保护进入规范化阶段,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等四级非遗项目。2008年年底,随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户于合肥市文化馆,标志着合肥市非遗保护进入成熟与关键期。在非遗保护中心,市民们不仅可以看到声色并茂的影像材料,更能欣赏到非遗传承人精彩绝伦的文化技艺,从而使非遗文化传承到千家万户。

(三)合肥市非遗利用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合肥重要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合理地对此进行开发和利用将会对合肥的经济发展形成一股推动力。在如何保护非遗这个问题上,当前讨论出来的具有可行性的渠道有两个,即非遗资源化与非遗开发利用产业化。对非遗资源的健康开发,不仅可以充分挖掘非遗资源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更为重要的是为非遗保护注入了活水之源。例如,国家级名录保护项目“庐剧”进行巡回演出,通过在合肥市的三县、七区下基层演出对其进行开发性利用;“纸笺加工技艺”利用中开发新品种,满足新时代消费者的需求。

二、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通过调阅文献资料,以及实地调查发现,合肥市虽然在开发利用非遗资源上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但仍面临四大问题。

(一)非遗保护政策不健全

虽然在“十二五”期间,合肥市已经按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鼓励标准,给予30个左右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政策鼓励,对凡是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文化科技研发重点实验室,将给予10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但非遗保护的政策仍有所欠缺,当前对非遗的保护更多地是倾向于资金、政策的扶植和倾斜,但对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人才培养、管理优化等关键问题没有提及或者是执行力度不彻底。

(二)资金持久投入度不足

当前合肥市针对非遗的保护,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对比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显然更强调“传承发展”是非遗保护的应有要义。但是,对非遗的保护当前更多地局限于“短平快”的开发,企业和个人过多地追求眼前利益,往往打着非遗的幌子,争“名”取“利”。却很少将利润资金再投入到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中,甚至扭曲和歪曲非遗的事实。

(三)非遗传承人存在“断代”危机

非遗的主要传承载体就是人,人是传承的重要环节。但是,传承人却陷入了困境:传承人年事已高,可能已经没有教授技艺的能力了。年轻传承人缺乏老一辈传承人的热情和使命感。传承人群体缩小,想要传承非遗的人越来越少。同时还有部分传承人只享受国家给的政策却不尽义务去传承和保护非遗,缺乏对传承人的考核机制。

(四)非遗传承形式单一

目前,合肥市非遗传承方式依然传统、形式单一。对非遗的记录方式更多的是书籍记录,记录得不够详细,描述得也不够彻底和全面,达不到全面描述非遗技艺的内容和特点的目的,而且在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每个接受者的理解也不同,可能出现偏差。一步一步的缺失会造成非遗一步一步地扭曲和消失。在高科技技术发展的今天还是需要技术层面的革新,利用新的形式去传承和保护非遗。

三、对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地方政策,地方与国家政策相辅相成

合肥政府要密切关注国家对于非遗保护的相关政策,积极利用国家的政策优势,为当地的非遗保护和继承工作提供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服务非遗的申报和登记事务。与此同时,加强政府人员对非遗的认识,提高其服务技能,全面地管理好非遗项目,快速便捷地为非遗项目办理手续。

(二)培养高素质的传承人才,形成合理的保护和传承机制

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体系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与国内高端院校合作培养全面的管理人才。在非遗工作开展中积极探索非遗保护面临的机制问题,一步步地完善机制,形成体系。合理完善的机制和体系才能更好地便于非遗工作的开展和研究,非遗才能永续传承,充分地被利用。同时非遗继承人员之间应该形成完整的继承规则和学习培养机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继承人来继承和发扬合肥非遗文化。

(三)非遗文化数字化,实现非遗文化的现代化发展和传承

传统的非遗记载形式已经无法满足对非遗的记载和传承。很多时候,文字可能不能全面具体地描述非遗的技艺。完善非遗的室内多媒体传习设施,通过对非遗的线上和线下的立体传播,强化对数字多媒体场地、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将其保护、传承下去。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整合社会资源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行业协会需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积极地开展非遗相关的工作和项目,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利用。规范建设非遗基地,建立更多分类别的基地展馆,便于对孩子从小的教育,培养非遗保护意识。在全国政协委员李修松看来,中国应该,也一定会有属于自己的迪士尼乐园。他所在的安徽,就有中国目前自主创新做得最好的特色主题公园园区——芜湖方特第四期东方神话,其将一些国家级非遗项目做成了游乐体验项目。运用文化创意结合科技手段,将厚重的文化变得生动活泼起来,吸引孩子去玩,去猎奇,从而去探索。

四、结语

对于非遗的研究有利于为现在生活的生产发展提供依据和创作源泉,有利于对非遗进行创新,转化为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保护非遗便于合理地利用,利用非遗特殊的文化价值拉动经济发展,提升文化软实力。对于非遗的传承和保护要从各个角度去研究,政府要树立阳光政府的形象,提供便捷的非遗项目申报和保护的一系列服务。行业协会需要发挥行业间的合作和带头作用,主动为非遗工作出谋划策,提供发展机会。学校需要配合非遗工作培养专业的高素质人才,中小学则要从小培养孩子们的非遗保护意识和学习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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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33

1河南省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河南省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陶瓷艺术是中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务院批准的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陶瓷艺术占有非常显著的比例。

1.1汝瓷烧制技艺

2011年5月23日,汝瓷烧制技艺经国务院批准,被列入第三批“非遗”名录。汝瓷造型简约大方、釉色犹如“雨过天晴云”,以玛瑙入釉,色泽独特,器物表面呈蝉翼纹开片状。

1.2唐三彩

唐三彩是古代陶瓷烧制珍品,以黄、白、绿为基本釉色,后来人们习惯地把这类陶器称为“唐三彩”。唐三彩诞生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陶器多采用刻画、堆贴等形式的装饰手法,器物线条粗犷有力,形态饱满、夸张。

1.3北宋官瓷烧制技艺

北宋官瓷的造型多仿青铜器型,风格多追求皇宫的华贵和大气、古朴庄重、雍容典雅,不同于民窑陶瓷艺术风格。改革开放后,开封市北宋官瓷研究所自1980年起,历经3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研究,取得令人欣喜的成就。

1.4钧瓷烧制技艺

钧瓷始于唐,盛于宋,为中国宋代五大名瓷之一。“入窑一色,出窑万彩”是钧瓷典型的特点,其釉色奇幻万彩,意境悠远,绝世无双。

2省内高校在陶瓷“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陶瓷“非遗”项目学术研究与保护脱离

省内高校大部分理论研究成果未能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理论指导体系,不能有效地与“非遗”保护与传承等应用型工作结合,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学术应用价值不能得到真正发挥。

2.2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壤”流失严重

如今,随着中原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市场化,新兴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导致民众的文化消费方式多样化,消费人群年轻化,从而使传统陶瓷非物质文化渐遭冷落。那些“非遗”传承人老年化严重,年轻合适的接班人凤毛麟角,多数不愿继承老一辈的文化遗产,久而久之,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众基础就会慢慢耗尽,从而遭受灭顶之灾。

2.3高学历“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环节薄弱

针对性地面向中原地区陶瓷“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意识淡薄,人才输出不能充分满足中原地区“非遗”项目对高学历传承人才的迫切需求。

3省内高校保护与传承陶瓷“非遗”的主要任务

(1)继续加大对陶瓷“非遗”项目研究的投入并保障研究成果的应用性。高校应鼓励师生积极研究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努力探索多种保护渠道和方式。例如有陶瓷艺术教育基础的高校通过增设陶瓷“非遗”基金项目等。

(2)建立健全陶瓷“非遗”项目研究成果的归档与应用体制。高校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研究、有效保护、合理立档、积极宣传。

(3)努力培养高学历高素质的“非遗”后备传承人。高素质的“非遗”传承人是陶瓷“非遗”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关键。郑州轻工业学院、许昌学院都根据地区特色科学调研,针对性的开设地区性特色陶瓷“非遗”相关的课程甚至专业,平顶山学院更是在2015年底成立陶瓷学院,大力推动陶瓷艺术的发展,培养出一批批优秀的陶瓷专业人才。

4协同创新是时代对高校“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012年3月,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高校要充分发挥多学科、多功能的自身优势……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氛围,进一步将“协同创新”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高校与“非遗”传承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只有协同创新才是未来陶瓷“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快速适应时展的新要求。

5结语

河南省高校在陶瓷“非遗”继承与保护中发挥自身科研工作优势,联合其他部门,突破体制限制、创新模式,培育陶瓷“非遗”新的发展空间,培养具有奉献精神和热爱民族文化的创新性传承人才。相信经过河南省内高校的不断努力建设,与校外各单位的协同创新,河南省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会取得长足发展。

篇13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正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国家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保护途径中,校园传承因为其特有的优势,逐渐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继中央美术学院之后,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浙江师范大学、浙江传媒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北京大学、中山大学、乐山师范学院、南昌大学等多所高校用不同的方式对非物质方化遗产的传承做出了不同层面的尝试,对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一、高校进行非物质文化传承与保护的优势

首先,高校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各层次专业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很高的技术性,需要培养大量专门人才。高校可以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和学科,承担人力资源培训工作。这些专业人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可以大有作为。其次,高校可以提供专门的研究机构,产生一大批研究成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智力支持。高校可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平台。最后,高校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设施,可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献、档案、展览等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一定的场所、文献资料作为保证。高校一般都有资源丰富、形式多样的、相对宽敞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宣传、教育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

二、非物质文化校园传承的现状

目前,多数高校的非遗工作尚未起步,部分高校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上有所尝试,个别院校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中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据粗略统计,2004年以来,我国高校,相关“非遗”保护和研究学科建设的单位超过30余家,其中,有9家提出明确的学科建设规划和相关教学要求。这些“非遗”研究机构几乎都担负着一定的人才培养任务。其中许多高校只是开设一下相关课程,初步形成了专门人才培养的多种层次结构。

三、非物质文化校园传承存在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的校园传承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现阶段,已涉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高校在全国范围的比重是很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校园传承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没有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高校缺乏参与意识,已经参与非的高校缺乏有效经验。目前真正参与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高校屈指可数,很多高校完全没有这种意识,就算已经参与到非遗的保护传承工作中,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缺乏有效的经验。

2.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资源匮乏,师资力量薄弱。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特的课程特点,对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技能的要求很高。由于学科建设时间短,多数教师没有进行过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专业学习,学生很难学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并从根本上改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3.高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缺乏相应的课程体系。很多高校都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相关课程纳入正式的教学课程体系当中,没有相应的学分,这样导致其开课呈现一种不稳定状态,同时,这也影响了教师和学生对其的重视程度。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传问题的对策

导游的服务质量与导游薪酬制度直接相关,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势在必行,《旅游法》使导游人员的薪酬制度改革有了法律支持,但在其已实施一年的情况下效果仍未明显体现出来,因此,重要的在于如何去执行和完善当前的薪酬制度:

1.政府部门进行引导,高校自身增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认识。高校作为非遗传承的重要途径之一,应当认识到高校的使命、职责与非遗传承工作的一个契和。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引导,以及在政策上的给予一定的支持。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专业师资队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工作要从教师的教学能力抓起,对在岗的教师加强培训,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开讲座、进行学术交流或兼职任课等,也可以聘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兼职教师,以增强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性认识。

3.开展相关的高校课程体系建设。首先,可以开设与非遗相关的公共选修课程,引导学生充分认识非遗对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意义,了解各民族文化的差异,并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态度。其次,在高校部分专业学科中合理融入与非遗相关的课程。例如,美术专业中开设版画、剪纸、泥塑、木雕等课程,服装设计专业可与民间染织、民族服饰研究相结合,舞蹈专业可在课程中穿插对民间舞蹈种类的学习。此外,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甚至可以聘请民间艺人和非物质方化遗产继承人担任客座教授,将项目的学习纳入日常教学中,通过民间艺人手把手的指导,让大学生转变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者和传承者。

参考文献:

[1]丁永祥. 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论略[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2).

[2]沈燕红. 地方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必要性和途径探析[J]. 学理论.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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