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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危害性范文

发布时间:2024-04-01 15:14:5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家庭的危害性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家庭的危害性

篇1

家庭的情绪氛围是指家庭中占优势的一般态度和感受,它是通过语言和人际氛围构成的。这种氛围直接影响着家庭中每个家庭成员的心理,尤其对孩子个性品格的形成特别有意义。如有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融洽,尽管有时发生意见,但在原则问题上是团结一致的,这样在总占优势的合作、谅解和氛围下,不但使孩子学会了对人的互助、互爱、和作、谅解,使孩子的思维意志、能力等得到和谐发展,而且从中获得安全感,形成乐于接受教育的自觉性。而在另一种家庭中,成员之间如同陌路人,争吵不休,处事自私,互相折磨,家中犹如精神监狱———这样家庭的孩子心理往往是不健全,甚至是畸形的,他们对事情冷漠、偏执、不合作甚至把家中的精神折磨迁移到别人身上发泄以求心理平衡。这样的孩子容易犯罪闹事,难于受教。因此建立良好的家庭心理氛围是孩子良好心理素质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大力提倡家庭美德,正确处理家庭成员的互相关系,形成良好规范。如说话办事不能以势压人,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样教人,要相处和睦,尊老爱幼,语言文明,努力构建家庭的融洽气氛,充分体现家庭是生活之港湾,才有助于孩子心理素质的形成。

二、父母良好的教养态度是良好心理素质形成的关键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学习的榜样,父母的教养态度和教育方法是直接地影响孩子的行为和心理,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故然是父母教育的结果,但孩子个性的缺陷不良的行为习惯也是父母所造成的,父母的教养态度,大致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专横的遵循封建旧规的家庭。这类家庭常常强调辈份,强调绝对服从父母的意志,因此稍有不听从就以惩罚。在这类父母持过分严厉的教养态度下,因此稍有不听从就以惩罚。在这类父母的教养态度下,孩子自身缺少自,要看父母脸色做人,这就可能形成胆小、自卑的心理,缺乏自信和独立性,或者另一方面会形成暴戾、横蛮、撒谎、逆反心理强,并往往会在捉弄别人,寻找报复中得到心理上的补偿和平衡。

第二类是过分娇庞,有求必应,家长只想为孩子提供无所不到的帮助和保护。由于父母过分包办代替,使孩子养成极大的依赖性,就会形成自私、任性、放肆、易发脾气、好夸口的品性。

第三类是放任自流,不过问的教养态度。这种忽略型家庭中孩子就会因为得不到关心得不到父爱与母爱而产生孤独感,逐渐会形成富于攻击、冷酷、自我显示甚至放荡的不良品质,常常会有情绪不安,反复无常,容易触怒,对周围的事物漠不关心的心态。

第四类是以民主、平常的态度对待教育孩子,这类家庭中能忍耐、平等、随和谅解、互相爱护、关心,父母能多给子女鼓励和诱导,而对子女的缺点、错误能恰如其分地批评指正,提高子女的认识,改正缺点。这样就逐渐培养了孩子对别人坦诚友好、自尊、自立、大方、热情、能接受批评,经受压力,关心他人,有独立处事的能力。可见,不同类型的家庭的不同教养态度对儿童个性品格,心理素质的形成的影响是不同的。年轻的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心骨,顶梁柱,是孩子言行举止的示范者,待人接物的指导者,孩子成长的责任人,因此有责任去构建良好的家庭环境,掌握正确的教养态度和方法,使家庭呈现———民主、和谐、平等的融洽气氛,才能培养孩子讲责任,讲民主、讲勤奋、讲进步,不骄不宠,自尊自强的好品格。

三、家庭结构的变化是影响良好心理素质的严重障碍

篇2

家庭和谐是指家庭各个成员间能够愉快地相处,在一起健康地生活,家庭和谐既包括夫妻之间的和睦,也包括夫妻与老人、孩子愉快地生活。无疑,对小学生行为习惯影响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员的和谐程度。

1.家庭的和谐程度对小学生学习习惯的作用。

家庭和谐程度可以分为和谐、一般和紧张三种。影响家庭和睦的最大因素当属父母的婚姻状况,有研究资料表明,离婚家庭中有60%以上的孩子有心理障碍和学习成绩下降现象,原因无外乎离婚时父母双方争夺或者不要孩子,离婚后不管不问拒绝给抚养费或者直接推给老人抚养,给孩子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再加上部分老人因此给孩子过多的溺爱,甚至有替孩子写作业现象,严重影响了孩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经常吵架或分居的家庭中有约50%的小学生出现性格冷漠和学习成绩下滑的现象。而在正常家庭中,父亲承担着教养者的角色,母亲承担着抚育者的角色,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父母分居的家庭也必然会导致孩子成绩下滑。本没有心情关系孩子的卫生习惯。劳动习惯方面,家长没有培养孩子的劳动习惯的意识。给孩子分配任务时,没有考虑孩子是否力所能及,在孩子完成家务时又不能给予肯定,在孩子有倦怠情绪时,却一味地批评。有规律的作息习惯方面,小学生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家长的参与和督促非常有必要,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家长无法帮助孩子养成有规律的作息习惯。

2. 家庭的和谐程度对小学生日常生活习惯的作用。

家庭不和睦会直接导致小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各种良好习惯的养成。如饮食习惯,饮食习惯直接决定了孩子的健康状况,吃饭时家庭氛围不愉快,父母不强调食物均衡,粗细结合,荤素搭配等,孩子身体受到严重影响。卫生习惯方面,如饭勤洗澡,定期洗理发, 按时换洗衣服等个人卫生。除此之外,还要教育小学生注意公共卫生, 树立环保意识等。只有和谐的家庭氛围,才能对孩子的日常生活习惯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家庭文化背景是影响小学生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父母的文化程度、职业特征及其对子女教育方式的不同也构成了多种多样的家庭文化。

1. 父母文化程度对学生学习习惯的影响。

农村学生家长一般文化水平不太高,对孩子的功课无法正确辅导,不懂如何正确教育孩子,一旦孩子成绩下降或达不到要求,动辄加以训斥、打骂,直接导致学生对学习的恐惧心理和对学校的厌恶心理,出现逃学旷课的现象;更有家长认为成绩好没有用,即便将来考上了大学也不一定能找到好工作,现在的大学毕业生一个月工资还不如自己卖早点赚得多,让孩子上学目的只为认识几个字,将来会算账即可。农村家长对孩子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不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致使农村孩子的学习习惯得不到很好的教育。

2. 父母文化程度对小学生人际交往行为的影响。

生活中的细节往往更能体现家庭文化对小学生人际交往行为的影响。在学校的再三强调下,选择会主动跟老师打招呼的农村小学生依然只占少数;跟同学发生冲突时会主动道歉的少之更少,更有动手打人的现象,家长对此却持“护犊子”态度,不问自己孩子的问题却一味埋怨别人,这反映出来很多家长在平时没有对子女的人际交往行为进行专门教育,也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

目前,绝大多数家庭的经济状况都能满足子女正常学习的需求,但家庭经济因素对孩子习惯养成教育的影响也是明显的。

1.家庭经济状况对小学生学习成绩的影响。

近些年农村家庭的经济条件有所提高,部分家长加大了对孩子教育经费的投入,由于自己辅导不了孩子学习,过多地期望于课外辅导班、托管班,以为这样既保证了孩子的学习,也能给自己留出更多的工作时间,然而这样却无形中减少了孩子和父母之间沟通的机会,父母根本不了解自己孩子的学习情况,辅导老师责任心不强,孩子自觉性差等,这样反而使得孩子的成绩有所下降。

2.家庭经济状况对小学生人际交往的影响。

篇3

二、案例分析

张某是个独生子,打小开始,父母的感情一直不和,在他读小学三年级时,他的父母就因感情破裂而离异了,他被法庭判给了父亲。离婚前他父亲已经因经商不利而破产,离婚后更无力抚养自己的儿子。所以,他的父亲只能将张某寄托在他年迈的奶奶家里——老人院里的一个小间套房。父亲没文化,很少与儿子进行心理沟通,而且时常要外出打工,所以张某的生活和学习问题只能由爷爷和奶奶来料理。爷爷和奶奶对孙子总是过于宠爱、放任的,凡事都依张某,于是他在家一直处在以我为尊的轴心位置,只要大人有一点不顺从他,他便翻脸不认人,肆意指责对方。因此,每当张某在学校里得罪同学时,对方只能避而远之,因为他是一个“不讲理”的人。

张某的母亲是个能力强、虚荣心盛、自私自利的女人,她爱自己的儿子,极力要为儿子创造好的读书环境,但又好逸恶劳,常恨自己的丈夫不争气,并时常在自己的儿子面前灌输一些不尊重他父亲和爷爷奶奶的话。由于张某更喜欢听妈妈的话,所以久而久之就养成了不正确的社会交往心理。

三、教育策略

1.多管齐下,以诚感化

对张某这样的学生仅仅依靠班主任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了解了他的家庭状况后,我多次走访了他爷爷奶奶家,并分别和他父母进行了沟通。我发现他爷爷奶奶年事都较高,不具备抚养少年的能力,而且和张某一起住在老人院里一间不及六十平米的破旧的套房里,生活条件比较落后。我就找他父亲谈话,向他解释了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的重要意义,要求他尽快将孩子接回来住在老家里,由自己亲自抚养。得知他父亲当时生活困难,入不敷出,我就通过申请帮张某减免了学杂费。同时,我还多次联系了张某妈妈这一关键人物,告诉她母亲对于子女在人生道路上的神圣地位,我能理解所有父母强烈的爱子之心,但爱一定要有正确的方式和价值指导。鉴于他父母二人已难破镜重圆,我郑重请求他们最好能多找机会带孩子出来聚一聚,彼此坦诚布公地交流自己的心境,使孩子能理解做父母的无奈的选择,而不受他们这段不和谐的感情旅程的影响;也让张某可以再次重温亲情的温暖,过滤自己心中的阴影。“解铃还须系铃人。”没想到张某的亲人都十分理解我的良苦用心,也积极地配合我的工作,为我的学校教育工作打好了后方基础。

我和张某进行过多次深入的交流。他不是一个简单的孩子,悟性高于其他学生,而且知识面较广。我知道他极关心自然怪象,如百幕大三角地带、宇宙黑洞等,凭着自己平时的阅读和积累,我能跟他做较深入的交流,若有疑难,我便和他一起上网查询资料,在答疑解惑中师生共同学习,也融洽了彼此的关系,提高了他求知的热情。他喜欢读历史,对历史人物多有自己的评价,但这些评价多有偏激之处,明显地带有自己成长的阴影。有一次谈及曹操的“人生哲学”,他说曹操具备“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魄力,才能纵横天下、成就伟业。我说曹操的谋略和魄力的确令人惊叹,其极端的“人生哲学”是迎合了那个乱世的潮流,使他成就了大业,但其人格品质却令人不敢恭维,他不分青红皂白地杀死好友吕伯奢一家,还有他为父报仇竟大肆屠城等,则超出了一个英雄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我们读历史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不能被历史所蒙蔽,误入歧途。这一次次的思想交流使张某逐渐地改变了当初那种固执的想法,对别人多了几分友善和热情。

2.和风细雨,给予关爱

在学生面前,我从未将张某以“问题学生”对待,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课外生活,我总是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有一次张某课间在教室里玩闹,故意踢坏一位同学的凳子。我没有马上当众训斥他,而是把他带到一个安静的地方,让他反省自己的错误,然后让他主动向别人道歉。下午上学前,他还从家里带来工具修好了那张凳子。张某知识面较广,上课时我常常叫他发言,若有满意的答案,我和同学们都会报以热烈的掌声。这一个个细节的温暖,使他自信心大增,也学会了自我约束,得到了同学们的信任和喜爱。

3.量才而用,建立威信

虽然张某集体观念薄弱,但点子多,会策划,我就推荐他任班级宣传委员,负责收集宣传栏的资料和安排活动课的内容。他十分喜欢这项工作,积极收集资料,精心布置,和另外两位同学一起努力,把教室里的宣传栏打点得有形有色、精彩纷呈,每期宣传内容都引来同学们驻足欣赏。他巧妙地把活动课“分地到人”,让各个小组自己安排专题去上,他自己则主持监督和评比工作。张某出色的组织领导才能同学刮目相看,也赢得了大家对他的尊重和欣赏。同学们的支持和赞扬又使他的集体观念极大地增强了,各方面日益进步。

四、教育效果

经过一年的努力,张某的“问题”都已得到明显的好转。他基本上能克制自己不良的情绪,同学关系相处得较好,和父母之间的交流大大增多了,学习成绩也进步了,在工作上已经成为我的得力助手。不仅如此,科任老师们还多次表扬他。他的爷爷、奶奶及父母也对他的巨大变化也很满意,在一次班干部民主测评中,他还得了优秀。

五、收获与反思

在对张某的家庭教育方面,我获得了如下的启示:

1.爱心无限,缝合受伤的心灵。

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家庭遇到变故时,往往心灵受伤,从而关闭与同学、老师交流的窗户。可他们拥有一颗渴望家庭温暖的心、一颗渴望大家关爱的心。作为主角的老师,首先必须与孩子做好沟通,沟通是走进孩子心灵的唯一途径。要用真诚的爱心去启发、引导孩子,让孩子喜欢你、信任你、愿意与你交流和沟通,进而了解孩子心里想什么。要善于破译童心,读懂孩子的心理和思想,通过沟通才能达到理解,才能走进孩子的心灵,并为下一步爱的行动奠定基础。

2.各尽其才,扬起自信的风帆。

马卡连柯说:“培养人,就是培养他对前途的希望。”多数单亲家庭的孩子没有摆正自己和集体的关系,总是想到自己不如别人,因为自己不像别人那样拥有美满的家庭,常常表现出对什么事都提不起兴趣,或不相信自己也行。可每个孩子天赋是各异的,能力方面也各有千秋。我们老师的责任就是及时发现这些孩子的专长,顺势加以引导及培养,扬起他们自信的风帆。

篇4

过去的一年中媒体曝光了诸多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对幼教以至教育行业的关注和焦虑。众多的虐童事件均在群情激愤中悄然处理。典型的如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以撤销刑事案件、处当事人颜某行政拘留十五日而终结。生而平等之人类内部之所以划分出部分人必须接受刑罚制裁,其合理性就在于特定行为中蕴含着的社会危害性。贝卡利亚早在两百多年前就指出了这条“显而易见的真理”,而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作为“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涉及对法律保护的他人利益加以侵害时,法律才有介入个人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在探求行为是否入罪时,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这一判断标准又是要结合主客观方面综合考虑的,只有在犯罪思想支配下的危害行为才构成犯罪。同时,这是一种对特定行为所做的相对静止的价值判断:即社会危害性作为行为的社会属性,不依判断主体或行为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其本身的有无及程度会因周围因子的改变而变化。

首先,虐童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虐童行为不仅仅会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而且在新时代的具体环境下具有值得刑法处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据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另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如《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都体现了保障人权、保护儿童的法律姿态,尤其是《儿童权利公约》更是将矛头直指对儿童的暴力行为。

时至当代,尤其是在中国本土语境下,法律对虐待儿童的社会危害性亦应给予不同的评价。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了虐待罪,但并未将教师虐待儿童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这表明,在立法者看来,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虐待儿童的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需要以刑罚规制。但是,一方面,虐童行为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巨大摧残正得到认知:在保障人权和追求尊严在社会观念中不可或缺的当代,虐童事件体现出的是对儿童心理健康的漠视及积极的损害;据儿童心理学和犯罪学研究表明,心理的易极端化或行为的犯罪化是长期受虐儿童成人后的消极反映。另一方面,虐童行为在中国语境之下产生的社会恐惧更深:传统儒家思想道德观念影响之下,自孔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中国的土壤中生根,对后代的高度重视一直是未曾改变的社会风气;再加上,计划生育国策指引下“只生一个好”,到2010年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已经从1973年的4.5降到了1.18,家庭的重心或呵护的核心都转移到新生代身上。虐童行为伤害着不特定人群的“小皇帝”“小太阳”,辐射的是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的目标,挑战大众的生存底线,必定引起全民关注的。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信任的委托履行家庭义务关系具有普遍性;虐待行为对该制度信任的破坏,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市场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等的日益发达提供了生活快节奏、高效率的技术基础和物质保障,在正视这些社会正功能的同时,也要看到私人生活多元化后在高速轨道上运行的公民往往无法抽身亲自履行抚养或照顾义务、或者产生将个人义务委予社会集体服务的需求;公共领域不断涉入私人领域,家庭成员之间义务的履行主体开始逐渐超出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传统婚姻家庭中的“顶梁柱”雇佣保姆照顾年长者或年幼者。同时,伴随着“乡土社会”的褪去,人口迁徙频繁、流动性增加,人们联络的对象大大超出邻居的范围,传统伦理在陌生人社会中无法有力提供道德支持与道德保护,此时制度信任反而是社会形态之下最适宜的规则,它的重要性大大增加。而虐待行为中的行为人正是怠于行使或积极破坏这种人格信任,严重违背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对社会管理的巨大冲击,从而影响正式阻止的功能。更为严重的是,还会引发社会心理恐慌,破坏整个社会风气;而依据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越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行为,越有刑法处罚的必要性。

再次,我国社会服务行业的滞后,更增加了虐待行为的范围和程度。社会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和消费供给同时性,决定了在服务交易过程中,需求方既无法在交易之前对服务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又很难在时候对其质量进行有效的评估,因而多数服务产品属于“信任品”的范畴。再加上,我国市场经济转型自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复杂的转轨过程中忽视或者说未能兼顾劳动力平等的市场理念,在三六九等的职业划分中服务业被视为地位低下。服务的特性与我国的特色行情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需要在服务的生产和交易中遵守复杂的契约安排,否则二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就越频繁,制度维护之下的服务质量就越差。从目前来看,正是由于缺少了制度的,服务业缺乏或者没有完善的资格培训、选拔程序,专业知识与爱心储备更是极度缺乏。这就形成“大而全”的服务业结构下的低效能,尤其是在涉及委托履行家庭成员义务的活动中,制度规范匮乏背景下,服务者“有义务无责任”,顾客这种更为个性化的消费追求更易得不到满足,并伴随着制度惩罚不利的结局,这时,怠于履行服务义务甚至发生虐待服务对象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但这些案例的负面影响是强烈的,引致的是各行业公民愤怒情绪的聚集。

最后,虐童行为情节严重,为社会所不容许。“情节恶劣”是刑法中的虐待罪区别于一般虐待行为的关键。至于认定行为是否具有恶劣情节,刑法中并未做明确规定,但可以确定的是“情节恶劣”作为定罪不可或缺的节点,不能简单的归于犯罪构成中要件中的某一个要件,而是需要综合把握和理解。通常的考虑要素主要有行为手段、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持续时间、行为针对的对象以及行为导致的后果。在温岭虐童事件中,行为人在一时好玩”的动机驱使下,毫不顾忌可能会给儿童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带来的消极影响,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以胶带封口、拧耳朵等多种手段对待儿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虐待行为手段多种多样,持续时间长,专门针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暴露了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社会的基本情感具有对自然生命的充分关怀之时,这样的行为就是在挑战一种社会集体情感;虐童行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公众的情感自然就受到压抑,因此,不断发出虐童行为入罪的声音。温岭虐童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公民社会还是网络社区均掀起千层浪,截至21日,百度搜索“温岭虐童事件”的直接回复有305万个;公民对虐童行为一致提出入罪呼声,并对具体的法律规制路径献计献策。

可见,虐童行为严重挑战了公民的家庭道德和公众情感,尤其在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更凸显了社会危害的严重性,这就呼吁司法的规范性制约。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

[4]赵秉志.《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中国法学》,2006(4).

[6]姜雯.《风险社会中“社会危害性”的新解读》,《河北法学》,2011(2).

篇5

一、拐卖儿童行为出现新的手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世界性的犯罪,在我国也属于高发性的犯罪之一。近年来,我国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不仅数量上升,而且在作案手段上花样翻新,尤其在拐卖儿童案件中,犯罪分子用于将婴幼儿脱离其父母、监护人控制的手段更是层出不穷,除了传统的利诱、欺骗等非暴力的拐骗手段和胁迫、麻醉等暴力的绑架手段外,还产生了一些新的手段,其中,“故意使人信其与被抢婴幼儿具有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抢夺婴幼儿行为,尤其引人注意,其性质在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特殊的归置,引发的理论问题以及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新的行为手段带来的新问题

不论是拐骗,还是绑架,传统的犯罪手段,都是针对被害人(婴幼儿)本身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刑法在对拐卖儿童罪的规定中也都将此作为定罪的客观要件和重要的量刑情节来考虑。

近年来,在越来越多的拐卖儿童案件,一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便使用一种新的手段――“故意使人信其与被抢婴幼儿具有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进而抢夺婴幼儿。这种行为也给此类案件带来了不同于以其他手段作案的拐卖儿童案件的特点。

(一)手段所针对的具体对象的变化

在一般的拐卖儿童犯罪当中,犯罪分子在使婴幼儿脱离其家庭、监护人时,所使用的手段不管是拐骗,还是绑架,都是针对婴幼儿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而在这种新的犯罪手段下,其行为对象变成了婴幼儿和其监护人之外的人,即当时在场的所有社会大众。

(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变化

1、行为社会危害性量的增加

拐卖儿童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直以来都基本集中地限于被拐儿童家庭本身,而以这种新手段抢夺婴幼儿的行为,将犯罪的方式变成了欺骗甚至利用在场的其他无关社会人员,使原本与犯罪无关的人,涉入甚至帮助犯罪分子完成将婴幼儿脱离监护的行为。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假装是与监护人因家庭矛盾吵架的其他家庭人员,如监护人的配偶,明目张胆地和监护人抢夺婴幼儿,而正是这种行为,使围观的人员相信了犯罪分子与被拐的婴幼儿有亲属或者监护关系,不仅没有上前制止抢夺婴幼儿的行为,甚至出现了被误导之人,帮助犯罪分子,而劝阻真正的监护人实施自救措施的荒唐一幕。

当有些社会人员得知出于原本的“好心”,铸成大错时,内心的痛苦丝毫不亚于丢失孩子的家庭所承担的痛苦,而这类人,往往都是社会中最具有公义心,最热忱的人。他们被犯罪分子利用后,可能永远都不会再急公好义,而是转为冷漠对人。这对于实现我国将社会风气向崇尚正能量转变的大方针极为不利。

从以上角度来讲,这种以“故意使人信其与被抢婴幼儿具有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的手段实施抢夺婴幼儿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较于传统的拐卖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的多。

2、加深了被拐儿童家庭的痛苦,不利于被拐儿童的找回

每一个被拐儿童的家庭,无疑都是痛苦万分的。但是,当自己孩子被抢夺的现场,所有旁观者都没能给予自己任何帮助,甚至是转而帮助犯罪分子,这种痛苦是加倍的。例如,实践中就有案例,年轻的母亲本来有可能追上抢夺自己孩子的犯罪分子,但是被围观群众误以为是不给孩子的父亲探视孩子的权利,阻止了其的追赶行为。正是因为这样,使这些家庭,不再信任社会力量,而我国的被拐儿童找回工作,大量由社会公益力量参加甚至主导。这种不信任,往往导致了找回工作难以进行,这反过来又一次加剧了被拐儿童家庭的痛苦程度。从这角度上来讲,使用此种手段抢夺婴幼儿,使拐卖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加深。

3、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不利于刑法发挥特殊预防作用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在欲实施一项犯罪时,都是小心避开人群,秘密进行的。但是,可以看到,在当犯罪分子故意地将自己扮演成被抢夺婴幼儿的亲属或者监护人的时候,他主观上是不害怕被别人看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不仅如此,有些犯罪分子还利用了围观者的“好心”,将自己假装成家庭中弱势的一方的地位,得到了围观者的“同情”甚至是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时有一种将众人都玩弄于股掌之中的,从犯罪心理学上来讲,这种可能是他再一次为相同犯罪行为的源动力之一,即使是其受到了刑罚之后。故而,这种抢夺婴幼儿的手段不仅有利于犯罪分子达成犯罪目的,还对于刑法发挥特殊预防作用,改造和教育犯罪分子,有着很大的反作用。

三、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

正是因为犯罪分子采取了这种新的抢夺手段,我们的立法和司法环节,应该相应的采取一些应对的措施,以期使刑法同犯罪行为的发展相适应,达到更好地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一)立法应明确规制新的情节

行为人使人误以为其与被抢夺婴幼儿具有亲属甚至监护关系,所以使得其犯罪行为在预备、实施阶段都具有欺骗性和主观上的隐蔽性①,且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更加倾向于使用这种手段。

因此,在立法层面上,应该明确使用此种手段的法律性质,规定与之相应的加重情节,使运用此类手段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承担与其社会危害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在出现双方均声称为其父、母而争夺婴幼儿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并以一种有效措施留置盘问双方,以利于查清事实,亦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蔓延。

(二)制定新的刑事政策,加强防拐宣传

因为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和立法与司法的衔接问题,我们有必要先行制定新的刑事政策,以灵活快速的制止此类犯罪。

可以看出,犯罪分子之所以有恃无恐的假装、扮演被拐儿童的亲属或监护人,就是利用了人们“不要掺和别人家的是非“的心态,所以,要从制度上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建立一种体制,即在发生争夺婴幼儿的事件时,能有效的控制争夺双方,不使任何一方将孩子带离,等公安机关或者相关社会机构介入,彻底弄清事实后,再做决断。这种刑事政策的基础,仍然是人民群众,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能够很迅速的产生作用。同时,也能为见义勇为的热心人提供一种可行的合法的方式,使其在道义上没有顾虑,有利于纠正不良的,冷眼旁观的社会风气。应该及时建立,大力宣传。

四、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儿童是每个家庭的价值中心,中国每年约有二十多万左右的儿童失踪,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我国的拐卖儿童案件仍然处于一个上升期,发现拐卖儿童犯罪的新特点,新问题,以期在法律、政策层面做出新的调整,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注释:

① 即客观行为虽不具有隐蔽性,但是会使见其行为的人主观上都不认为其行为是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 李慧翔.三名失踪儿童改变美国历史[J].科学大观园,2013,12.

[2] 安曦萌.中美刑事政策比较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3.

篇6

【中图分类号】R4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5-0353-01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日益增长的生活和工作压力,高血压患者的人数也在不停增长,而且呈年轻化趋势发展。高血压主要以动脉压升高为主,可累及心、脑、肾等靶器官,引发严重的并发症,危及生命。健康教育要帮助患者和家属充分认识到高血压的危害性,积极配合医生控制血压,建立健康的生活习惯。

1 一般资料

90例高血压患者中,男性63例,女性27例;年龄30-82岁;高中及以上学历60例,初中及以下学历26例,文盲4例;收缩压140mmHg-220 mmHg,舒张压90 mmHg-140 mmHg 。经健康教育后,全部患者掌握正确的血压测量方法,可复述饮食注意事项,82例血压可控制在正常范围。

2 健康教育方法

2.1健康宣教 患者入院后,由责任护士针对患者情况制订健康教育计划,按照计划对患者进行循序渐进地讲解,使患者及家属认识到高血压的危害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配合医护工作。

2.2科普宣传 在病区发放高血压病健康指导,播放高血压病科普电视,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堂,免费测量血压。

2.3示范教育 教会患者及家属正确测量血压,血压计的日常维护。对于老年患者和低文化程度群体,需反复多次讲解示范,耐心指导,切忌急躁,避免打击学习积极性。

3 健康教育内容

3.1入院环境及高血压病相关知识介绍

入院后,责任护士向患者介绍住院环境,主管医生及责任护士,作息时间,陪护制度,安全制度,注意事项等,消除患者对陌生环境的恐慌情绪,尽快完成角色转换。向患者介绍高血压病的相关知识,使患者了解疾病的进程,认识到高血压病的危害性,可控制性和持续治疗性,调动患者的主观能动性,配合治疗。

3.2非药物治疗指导

3.2.1减轻体重 指导患者减少热量摄入避免增加心脏负担,少食多餐,增加运动。主食应以粗粮为主,或搭配粗纤维食物。

3.2.2控制脂肪摄入 平时饮食要清淡,多食低脂肪、低胆固醇食物,补充适量优质蛋白,如鱼类及豆制品,提倡多食海鱼,因其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和亚油酸,可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含量,延长血小板凝集,增加微血管弹性。不食动物脂肪及胆固醇含量较高的肥肉、动物内脏,油炸及油浸的食品。炒菜选用植物油,也可使用具有降脂作用的食物,如海带,洋葱,木耳等。

3.2.3膳食限盐 每人每天食盐量降至6克以下,是指食盐量和食品中所含钠的总量。应少食咸酱菜、榨菜、腌制品,虾米及蛤贝类食物;钾和钙可以对抗钠所引起的升压和血管内皮损伤作用,日常可多食用含钾和钙较高的食物和水果,如香菇,香蕉,花生,土豆,竹笋,绿叶菜,鲜奶等。 提倡多食新鲜的水果蔬菜,补充B族维生素,维生素C,水果还可以补充钾、钙、镁、铁及微量元素,有益健康。

3.2.4坚持适量运动 指导患者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和体力劳动,可促进血液循环,降低胆固醇生成,预防便秘,改善睡眠,还有减肥和维持正常体重的作用。可选择适当的有氧运动,如散步,打太极拳,慢跑,骑自行车和游泳等,活动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一般每周3-5次,每次20-60分钟,以患者不感疲劳为主。避免太强或太累,选择适宜的环境和安全的场所,身体不适需立即停止运动,防止出现意外。

3.2.5减轻精神压力,保持平衡心理 指导患者保持情绪稳定,避免情绪激动和过度紧张、焦虑。日常生活中学会自我心理调适,自我心理平衡。有较大精神压力时能宣泄压力。可以指导患者进行有益身心的业余活动,如书法,养花,垂钓等,可以转移注意力,消除不良精神刺激。

3.2.6戒烟限酒 烟中的尼古丁可兴奋中枢神经和交感神经系统,使心率增快,促使肾上腺释放大量儿茶酚胺,引起全身小动脉痉挛,血压升高。大量饮酒不仅可引起血压升高,还是脑出血的诱因之一。

3.2.7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劳累过度和睡眠长期不足或不佳,避免生活放纵、嗜烟、嗜酒、嗜赌,避免情绪剧烈波动。督促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改善睡眠状态,保持充足睡眠,提高睡眠状态,必要时可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镇静药物。

3.3药物治疗 药物控制是目前治疗高血压的主要方法,并且越早进行正确、有效的治疗,高血压的危害就越小。护士可指导患者进行自我管理,遵医嘱合理用药,按时按量用药,定期测量血压,观察用药效果。向患者讲解药物的剂量,作用,用法,避免错服、漏服,可进行不良反应的自我观察。一定要让患者认识到高血压病诊断一旦成立,通常需要终身服药,告诫患者不要乱用偏方擅自停药;不要血压正常后随便停药,升高时又继续服药着重强调间断用药可导致血压反复波动,冲击本已脆弱的血管,诱发心、脑、肾等靶器官严重的并发症,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教育患者按时就医,在医生的指导下方可调整药物或药量。

3.4出院教育 患者及家属掌握正确测量血压的方法,定时进行自我检测并记录。坚持规律服药,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定期复查,出现头晕、心慌、胸部不适,水肿等靶器官受损症状,应立即就医。

4 总结

高血压健康教育有助于患者了解疾病的相关知识,从而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充分发挥患者及家属的主观能动性,平稳降压,提高患者生存质量。

篇7

对说声“再见”

,是社会的一颗“大毒瘤”。它有着很大的危害性,在日日夜夜地威胁着人们的生活。

它对我们的三个方面有着重大的影响。一是对个人的影响。只要吸过一次,就回立刻上瘾,对它产生依赖性。如果停止吸毒,就会有头晕、呕吐等中毒的现象,严重可导致死亡。二是对家庭的影响。如果吸毒者是成年人,那他的家庭便不成家了。吸毒者吸毒往往会身无分文,然后骗亲人的钱,有些人还落了个妻离子散的下场。三是对社会的影响。一个人要是吸了毒,就会想尽千方百计去获取吸毒的资金,例如:偷、抢、扒等手段,甚至有些吸毒的女性还卖了自己。

据报道,一位中年男子感觉自己的胃很痛,他的朋友向他推荐一种止痛药,男子什么也没想就吞下去了,可那种止痛药竟然是,所以男子就上瘾了,可见真是无孔不入,我们要时刻提防它。由于吸毒的费用很高,他就去偷,去抢,直到被送到了戒毒所,但妻子已经和他离了婚,带着孩子走了。

既然危害那么大,那就对它说声“再见”,让大家都远离它,营造一个无毒社会。

篇8

今天,我观看了一部关于禁毒的片段,这部禁毒片段的内容,真让我为之惊讶。

我国吸毒人数近三十八万人,青少年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死亡的近三十万人。因吸毒破坏公共设施,违反治安,整整占了70%。这是个多可怕的数字啊!而其中一个例子,让我深深地体会到的危害性。

有个家庭的丈夫,原本是一位品质很好的人,他有一个孩子,而且家庭也很富裕,家里什么家用电器都有。但吸毒以后,他完全失去了理智,不但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拿出去变卖,换成,而且自己断送了宝贵的生命,给妻子和儿子带来悲痛。看,一个孩子就这样没了自己的父亲。而当时,他家里只有一部黑白电视机。

看完了这部禁毒片,我受到了很大的教育。吸毒,可以让人失去生命,失去金钱,令家人带来心灵上的创伤,还破坏了社会治安。而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如果没有了这一班青少年,谁来建设祖国?我们的国家可能又回到了贫穷落后、被人欺负的日子。

是谁夺走了他们的家园?是谁夺走了他们的生命?又是谁带给他们痛苦?那就是!我们一定要抵制、防止、禁止来危害我们的身心!让这只魔鬼从中国的土地消失!

篇9

1999年初,杭州芭堤雅桑拿中心一名叫汪红英的普通领班仅仅因为受公司经理指使,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控制十余人先后分别与数十名缥客在桑拿中心、太平洋大酒店进行活动多次,非法获利62950元,(个人分)得赃款2700元",而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罪判处死刑!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汪红英死刑案"。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激化,贫富差距扩大,利益主体多元,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为了进一步稳定社会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我国的1979年《刑法》进入了严打的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得到了缓解,发起了先富带动后富努力缩小贫富差距,群众法制观念的逐渐增强,社会秩序井井有条,中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中的"宽"是指,宽大,轻缓之义。陈兴良教授指出其有两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1]其中,该轻而轻是指,该罪名被认定为轻罪,并对犯罪行为人处以轻刑。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该罪被作为轻罪,对危险驾驶人处以拘役的轻刑。该重而轻是指,在一些严重犯罪中,行为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被害人具有过错或者还有一些自首、立功的情节,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比较低,对该行为人的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宽严相济中的"严"是指,严密,严格,严厉。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指刑罚苟厉,刑法过重。[2]简单而说,该重而重。在立法阶段,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要严密严谨。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严重犯罪,应该规定为重罪且法定刑高;在刑事司法阶段,严格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行为人犯罪手段残忍、已经造成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或者行为人具有较大的再犯可能性的,应该从重处罚。

宽大与严惩的艺术性就在于怎么将二者进行协调和配合,使得宽严适当,为之平衡。我认为在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可以从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原因、客观手段和方式,行为后果以及可诱发的关联犯罪三个角度,合理评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我以犯罪为例,评析组织罪、介绍罪的相关罪名中,行为人主观动机、客观行为、行为后果、引发的关联犯罪等,得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轻微,与行为人受到的刑事处罚不相符。

二、犯罪应该得到宽大处理

犯罪中除了强迫外,都表现为非暴力的组织、协助、介绍男女进行易的行为。我认为,除强迫罪以外,其他犯罪都是成年男女之间自愿进行的易,且无关第三人利害关系的双方行为,并且行为本身无被害人。也有相关反对者指出犯罪导致了性病的传播、破坏了家庭和谐、有一系列的诱发性关联犯罪。但从行为人主观动机与原因、客观行为以及后果、诱发关联犯罪的角度探析,犯罪中行为人受到的刑罚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行为人主观恶性小

卖 不作为犯罪处理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可。那么除强迫外的,其他组织、协助组织、介绍的行为其本身都是围绕这行为而进行的。既然行为都是不犯罪,那么组织等相关犯罪行为为什么要承受如此严厉的刑罚呢?行为的实施者本身即女,其主观动机一般是出于生计,组织行为(出强迫手段外)同样也是出于生计,将大批的女集中起来,进行有规模、有组织的寻找客,不具有明显的报复社会、争霸一方、公然藐视社会等不法动机。女在其"妈咪"的组织下,进行不同档次的活动,收取不同的酬劳,主观恶性比较小。相比于犯罪,虽然吸毒就不构成犯罪,但本身对吸毒者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很大,那么对于大规模的组织或者容留的吸毒的行为就等同于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体现的主观恶性要大于组织的行为。

(二)客观行为为放纵男女自愿的易

随着社会文化的开放化,承认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是依托于行为本身所产生,最多是将其扩大化了。那我们来合理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首先,行为本身就是成年男女之间自愿的易行为,且对第三人无直接的厉害关系。女的自愿易的行为,也使得许多妻子不在身边,在外作业的男性的基本身理需求得到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罪的犯罪比例。我们不排除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但也不能否定其存在积极的作用。其次,有人指出行为破坏了家庭的和谐。大部分"客人"都认为与女的是不掺合任何情感的,只是身体的一种发泄,与女发生关系后直接影响家庭,导致直接离婚的比例只有个位数,如果妇女们痛恨"小姐"破坏了自己的婚姻,那枪口应该是错了,破坏婚姻的应该是与丈夫有情感交流的高素质的"二奶"们。最后,行为传播性病的说法也值得推敲。性病的传播是"不安全"导致的,不是行为导致的。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曾于2000年围绕"当代中国人的与性关系"问题,对全国20一64岁人口进行了一次随机抽样调查,该调查的结果也显示一一"人们在越是不安全的性关系中,使用安全套的比例就越高",与"小姐"发生性关系时的安全套使用率是最高的。[3]所以行为就会导致或者说增加性病的传播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而且,有组织、规模的的行为,使得行为规范化,比无组织的单独行为使用安全套的比例要高。犯罪中除了强迫罪,对女本身不存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除强迫外,组织、协助组织、介绍等犯罪客观行为都为自愿成年男女易服务,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后果轻微及诱发性犯罪少

犯罪除强迫外,没有行为针对的被害人。女自愿接受组织,使之有规模,规范化,自愿与客进行易并从中获取不等的性劳动报酬。女本身不是组织等犯罪的受害者。客自愿花钱找"小姐",并从中享受服务,其也没有损失。并且根据有组织的会所的需求,客人必须使用安全套,他也不会成为性病的受害者。那组织的社会被害人到底是谁,我想只能是社会道德本身。它的危害性只体现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人为的扩大了违法行为,而使得该行为成为犯罪行为。另外,与犯罪、赌博犯罪相比,和赌博成瘾后,所引发的一系列诱发性犯罪相比,组织等犯罪的诱发性犯罪可以说少之又少。首先,根据市场反映,的价位很高,"瘾君子"要购买,通常以贩养吸,或者通过盗窃或者抢劫等方式获取钱财购买吸食,其次,吸食后伤及人的中枢神经,吸食驾车等行为都严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最后,犯罪使得流通于社会,使得有更多人可能接触到,遭受对身体和精神的损害,是应该从严打击的。赌博成瘾也一样,行为人通常以盗窃或者抢劫获得赌资,还使得其家人也受到牵连,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相比之下,因为客成瘾而诱发其他犯罪,或者女因为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也不具有明显的诱发性。

综上所述,对行为,以及以此为依托的组织、协助组织、介绍等犯罪行为,应该使用宽大的刑事政策,根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其行为进行合理的量刑,不应处罚过重。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大学出版社,2006:11.

篇10

一、前言

众所周知,有氧代谢能力是各项体育运动的基础。耐力项目运动缺少氧,就只能提前进行无氧代谢,造成身体中乳酸和自由基增多,加速疲劳的产生,从而延长运动员的恢复时间。吸烟不仅影响运动水平和运动成绩,而且造成运动员体质、体能下降。本研究通过对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吸烟现状进行调查,目的在于帮助运动员认识吸烟对运动训练的危害性,引导学生进行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为研究对象,总样本量为450人。

2、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查阅有关书籍及论文,了解与本研究相关的资料。

问卷调查法:共发放问卷450份,有效问卷450份,有效率为100%。

数理统计法:运用Excel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访谈法:与部分学生进行访谈,了解其吸烟现状。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1、吸烟率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偶尔吸烟的学生有20.2%,每天吸烟的有5.3%,学生的吸烟问题不容乐观。有28.5%的学生是从小学阶段开始吸烟的,有71.5%的学生是从初中阶段开始吸烟的。其中,初中阶段学生吸烟百分比为最高。通过问卷与学生的访谈,学生吸烟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个人因素,也有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因素。

2、吸烟原因调查

调查表明,学生吸烟的原因有多种:家庭影响、朋友影响、同学影响、受了挫折、受了负面情绪的影响等。从调查结果来看,“家庭影响”和“朋友影响”是学生吸烟的主要原因,各占41.9%和14.0%。通过访谈,绝大多数学生能够抵御烟的诱惑,同时还会劝周围吸烟的同学戒烟,但是体职院学生绝大多数年龄偏低,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自制力差,因此很容易受到诱惑。

3、对如何看待吸烟的调查

关于如何看待吸烟的问题上,有12.1%的同学认为吸烟很自豪,有14.6%的同学认为吸烟无伤大雅,有43.1%的同学对吸烟持默然的态度,只有18.6%的同学对吸烟反感。从调查结果来看,学生对吸烟者反感的比率不高。

4、对吸烟影响运动成绩的认知调查

调查表明,有61.70%的同学认为吸烟会危害健康并且影响运动成绩,而且是从抽烟一开始就知道,有28.40%的同学一开始不知道抽烟会影响运动水平和运动成绩,是后来才知道的,仍有9.90%的同学至今不清楚吸烟对从事运动训练的危害性以及吸烟后对运动成绩的不良影响。通过访谈了解到,有些运动员原本训练成绩良好,很受教练员的重视,但是受朋友影响后开始吸烟,时间一长造成了体质和体能下降,最后从心理上厌倦训练甚至开始逃训,运动成绩也直线下降。

5、对戒烟问题的调查

调查表明,想戒烟并且已经戒掉的占38.5%,想戒烟但是戒不掉的占53.4%,从没有想过戒烟的占7.3%。通过访谈,不少学生表示想戒烟但是戒不掉这与其认识态度和决心有关。此外,受社会和学校不良风气的影响,大部分学生在言行举止、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养成了一些不良生活习惯,同时来自家庭和父母的约束减少,导致学生间聚会吸烟的机会增多。

四、建议与对策

吸烟有害健康是尽人皆知的道理,体职院的学生大多担负了训练、比赛任务,对于运动员而言,吸烟不仅造成体质、体能下降,更重要的是影响运动水平的发挥。针对学生的吸烟状况及影响因素,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控烟措施:

1、努力营造“无烟学校”环境

学校要杜绝教职工在工作环境里吸烟,努力营造“无烟学校”的环境,提高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能力。目前,体职院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经常吸烟,说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学校应充分利用广播、专题讲座等渠道加大对吸烟危害的宣传。教练员和班主任应让学生充分认识吸烟对运动技能、成绩和健康的危害,对重点吸烟群体进行针对性的强化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干预措施。

2、利用运动人体学科等专业知识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

教师从吸烟对人体健康有害,并极大影响运动成绩的方面对学生进行重点讲解,教会学生如何避免被动吸烟以及如何劝说他人不要吸烟,使学生自觉减少吸烟,最终远离烟草这种慢性,积极营造无烟害的学习、训练和生活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健康教育。

3、提高家庭的无烟意识

通过访谈得知,体职院学生吸烟原因与家庭中有无吸烟者有很大关系,绝大多数吸烟学生的家庭中有人吸烟。因此,作为父母,在家中应做好典范、以身作则,做到在子女面前不吸烟,在发现孩子吸烟时,家长要严加管教,并积极配合学校及社会帮助孩子戒烟或不吸烟,在日常教育中引导孩子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以减少吸烟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余嫣雅,林梅.高校大学生吸烟现状调查分析及干预对策.社区医学,2009.7.

[2] 余艳妮.青少年吸烟行为现状调查.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7.4.

[3] 曹蔚,曹薇.高校体育专业大学生吸烟行为的现状分析[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8.5.

[4] 廖春艳.新疆体育职业院校学生素质教育探讨[J].搏击.体育论坛,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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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313-02

一、因监护不力致未成年人伤亡的现状

2012年11月20日,世界“儿童权利日”前夕,贵州毕节5名儿童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意外中毒死亡。2013年3月4日长春一辆汽车被盗,车内一个2月大的男婴被犯罪人周喜军掐死埋在了雪里。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一小区内发现两名幼龄女童(3岁和1岁)饿死于家中。潮州5岁男孩跳窗出门,衣领勒住脖子窒息死亡;奶奶因孙子调皮,将两个孙子绑在柱子上导致两个孙子窒息死亡;父母外出将小孩独自留在家中,被家里狼狗咬死。此类事件不胜枚举。综上所列举的事件的发生都有一个共同点: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伤亡。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中国在刑法第260条和第261条中规定了虐待罪和遗弃罪。除了刑法的规定,中国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中规定了监护人对未成人的监护义务。儒家文化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恤幼”思想深入人心,但监护观念落后。中国在未成年人监护上,重家庭责任、亲友监护、私力自治;轻国家责任、社会监护、公力干预。认为未成年人是“家庭人”,而非“国家人”、“社会人”。所以中国对于监护人的责任,主要侧重于从民事责任层面来规定,只有对于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和虐待行为才会给予刑事处罚。而遗弃罪和虐待罪针对的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不予抚养和打骂、冻饿等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使未成年人陷入危险境地导致的伤亡这一情况在法律上是空白的一块。在实践中只是在划分责任时会考虑监护人的过失行为而降低加害人的责任。而对于《民法通则》第18条所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也只是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以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没有规定“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情况。而频发的儿童意外伤亡事件无不在时时刻刻提醒着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法律措施的薄弱。

与中国的父母亲权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以国家亲权作为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的理论基础。强调国家亲权高于父母的亲权,认为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并应当积极行使这一职责。国家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超越父母的亲权而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所以国外很多国家都将父母的监护不力规定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美国许多州都规定了禁止将孩子单独留在家里,如果父母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结果发生意外,比如火灾或者子女受伤,当地警察或者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可能会登门拜访。在很多州,父母的这种举动属于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被视为犯罪,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要去坐牢。

而德国刑法第221条遗弃罪规定,“(1)行为人将某人置于无助的状况或者在无助的状况丢下不管,尽管行为人保护着该人或者其他有义务帮助该人,和因此使该人遭受死亡或者严重的健康损害的危险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自由刑。(2)如果行为人针对其儿童或者委托他教育或者进行生活指导照料的人实施该行为,或者由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严重的健康损害,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自由刑。(3)如果行为人由该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不低于三年的自由刑。(4)在第二款的较轻的严重情形中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自由刑,在第三款的较轻的严重情形中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的自由刑。”

日本刑法典第三十章遗弃罪中规定,“第217条遗弃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的,处一年以下惩役。第218条对于老年人、幼年人、身体障碍或者病人负有保护责任而将其遗弃,或者对其生存不进行必要保护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第219条犯前两条之罪,因而致人死伤的,与伤害罪比较,依照较重的刑罚处断。”

在德日,对于父母的监护不力置未成年人处于无助的状况和父母对其生存不进行必要保护都纳入了遗弃罪中,负刑事责任。例如,日本2010年,日本大阪女子中村出门幽会情人,将两个孩子反锁于家中返家时发现孩子已双双饿死。一审和二审中,法官均认定,中村长时间把孩子锁在屋内,仅留下很少食物,意识到他们死亡的可能性高,却不采取任何措施,罪行“非常残忍”。法院最终判处她三十年监禁。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也应该照搬国外的法律规定,将监护不力导致的未成年人伤亡纳入遗弃罪进行刑事处罚。而是应该对监护人因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情况进行一定的法律制裁。这种制裁不一定要通过刑法来实现,还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其他法律来实现。

二、监护不力致未成年人伤亡的行为定性

对于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首先我们应该考量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要求的犯罪行为的特征。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那么反过来,也只有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才可能成为犯罪行为,被刑法所调整。在上述三个性质上,如果从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来划分的话,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属于社会属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属于法律属性。而一个行为能否被纳入刑法范围来进行调整,首先就得考虑其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这个行为的社会属性。

那么,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是否严重到足够纳入刑法进行处罚呢?社会危害性,简而言之就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前述,由于中国深受儒家文化影响,所以不同于国外以国家亲权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的理论基础,中国注重父母亲权,国民的思想认知一直是认为孩子是属于家庭的,而要扭转这种认知不是短时间的教育就可以达到的。在发生了儿童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力溺亡、车祸等事件时,即使有人提出应该追究监护不力的监护人的刑事责任,但大部分国民还是不赞同的,认为孩子意外身亡不是父母想要的结果,父母也是受害人,本来孩子都死了,现在还要追究父母的责任,无疑是雪上加霜。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刑法所要求的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程度。所以,将此行为纳入刑法需谨慎为之。

其次,一个好的法律应该是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正如团藤重光所言,“对各个犯罪定型,从社会伦理上看,必须规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是留守儿童众多,调查显示,中国有1.2亿农民常年在城市务工经商,产生了近2000万留守儿童,其中14岁以下占86.5%。这些留守儿童大都由年老的爷爷奶奶照顾,但是老年人毕竟精力有限、体力有限,有些不仅得顾孩子还得顾田地。这样就导致孩子没人管,也不会像城里孩子那样时时刻刻有家长看管,基本属于放养型。所以,儿童溺亡事件在农村发生的概率大大高于城市。面对如此庞大的而复杂的社会问题,不是简单地对“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纳入刑法处罚就能解决的。

再次,从刑法的目的来看,也就是刑法所追求的效果。我们知道,刑法的目的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是为了威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防止犯罪人再犯罪和预防未犯罪的人犯罪。试想,当未成年人因监护人的监护不力而伤亡时,其他父母会效仿该父母将自己的孩子置于危险状态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其他父母只会提高警惕谨防出现悲剧发生时的情况。当然,不可否认,若是将监护不力致未成年人伤亡纳入刑法惩罚范围,更有警惕监护人注意自己的监护责任的作用。但是,像李斯特所说的那样“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罚是剥夺人的自由、财产等极苛酷的制裁,刑法的规制不应当波及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对维持社会秩序来说应当限于必要的最小限度的领域。

三、结论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状况和社会伦理基础还不适合将“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伤亡”入罪。但是对这种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以警戒其他监护人却是必要的。

中国在刑法结构上与西方国家存在一个重大差别,那就是在刑法之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带有保安处分的措施,如收容教养等。因此,对于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伤亡,可以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节范围。根据过失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轻重不同的处罚。

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外,相应的社会制度也应该得到完善。前述,中国《民法通则》第18条也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确没有哪位父母因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先例。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没有相应的社会机构在父母被撤销了监护资格时来收容儿童。所以此规定便只是纸上规定难以执行。而在香港地区,就有社会机构对于不具备监护资格的未成年进行收容,直到其监护人接受考核后具备了监护人资格,才能将孩子交由其监护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的社会实际情况和社会伦理基础“因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伤亡”可以通过完善《治安管理处罚》等途径来解决,可以不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参考文献:

[1] 马克昌.外国刑法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

篇12

家庭作为学习的第一站和首要生活场所,其氛围对于青少年的成长和心理塑造具有重大影响。与传统的“热暴力”相比,在社会转型期突出的“冷暴力”对青少年的成长同样具危害性,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一、家庭冷暴力概述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第2条虽然确认了家庭冷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其也存在对家庭冷暴力概念阐述的不足之处,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家庭冷暴力概念界定的参差不齐。青少年如果从小就处于家庭冷暴力的压抑氛围下,潜移默化学会用恶意诋毁、讽刺挖苦、漠视、疏远这些方式来处理问题的话,成家之后也很可能采取冷暴力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孩子,相比于同时期普通家庭的青少年来说,实施家庭冷暴力的可能性更高。

二、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犯罪具有相关性

家庭原有功能的缺失、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和谐、家庭结构的破裂等都属于病态家庭的类型,而家庭冷暴力在多种家庭问题中最具典型性,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冷暴力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不论是夫妻双方发生的家庭冷暴力,或者是直接针对青少年的家庭冷暴力,都会对青少年心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目前研究结果表明,家庭冷暴力主要存在于城市的知识分子家庭中,但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城乡结合和新的城市地区的夫妻间都有不同程度的冷暴力,进一步扩大家庭冷暴力的范围。相比而言,传统的家庭热暴力呈现下降趋势,而以精神上压迫为特征的家庭冷暴力趋于加强,危害更大。

(二)家庭冷暴力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动机

生活中经历过或者正在长期遭受家庭冷暴力的青少年与正常家庭中拥有温情的青少年相比较,更有可能出现各种心理上和社会上的问题。在家中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向父母寻求帮助,对于父母的依恋就会减弱,亲情的纽带难以维系。青少年最初是通过行为越轨把内心积压的不满与愤怒发泄出来,但渐渐地一般的越轨行为已经无法满足其不平衡的心理,从而开始探索新的行为模式,从一般的违法行为模式逐演变为犯罪模式。

(三)家庭冷暴力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受家庭冷暴力伤害的青少年一般会产生两种极端的性格:一种是阴郁、内向、敏感、人际交往困难,另一种则是叛逆、难管教。第一种类型的青少年多是在幼童时期就已经开始遭受家庭冷暴力,该类型的青少年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居多,很少参与有组织犯罪,但犯罪过后,通常会产生愧疚、罪恶感。而第二种类型的青少年性格上表现为叛逆,行事风格上容易出现极端行为,体现在青少年暴力性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犯罪的数量逐年递增。

三、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措施

(一)从家庭方面预防家庭冷暴力

家庭是防治青少年越轨的首个关卡,但家庭功能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有所弱化。因此,从家庭方面防治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首要任务是强化家庭功能,可以通过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联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预防家庭冷暴力。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也应当摒弃“非打即骂”的糟粕教育方式,采取适当的方式,尊重孩子的人格,及时沟通。

(二)从学校方面防治家庭冷暴力

家庭暴力虽然在家庭内部发生,但青少年至少有1/3的时间在学校度过,与教师相处的时间也比较长。教师基于关心和呵护学生的职业素养,相较于普通人而言,使其能更敏锐发现和解决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问题。一旦教师发现有学生遭受家庭冷暴力后,应当及时进行干涉和保护该学生,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采取进一步措施与家长交涉、疏导。教师对青少年及其家庭的沟通能够起到压力缓冲与部分削减的作用,更有利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解决。

(三)从社会方面防治家庭冷暴力

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儿童、青少年保护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福利机构来处理青少年事宜,从儿童青少年福利的视角而言,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管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的组织,并充分利用政府的财政资源,由该组织牵头,联合教育、司法部门就青少年方面的事项展开工作,明确主管部门的责任,推动青少年福利落到实处,各方共同努力防控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家庭诱因。

四、结语

家庭冷暴力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对家庭冷暴力防控从源头采取措施最有效果,家庭关系和谐、父母关爱就能增强青少年的依恋,当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造成初步伤害后,学校与教师及时发现处理,防止对其造成二次伤害,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随时提供帮助,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共同发挥效力,铸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火墙。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立项指导项目“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201610299083X)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游佳文(1995.11-),女,福建建瓯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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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资料

2003年以来本所收治血吸虫病患者252例,其中急性血吸虫病患者20例,男16例,女4例,年龄12~53岁;慢性血吸虫病患者200例,男125例,女81例,年龄8~77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3例,男1例,女2例,年龄44~65岁。

2血吸虫病不同期患者的心理特点

2.1急性血吸虫病患者这类患者由于发病突然,病情重,来势凶猛,医护人员及家属的一举一动直接影响其心理活动,患者常表现为恐惧、紧张、忧虑等,具体表现为:情绪紧张,经常找医生打听病情,担心病情过重而难以医治,因此造成失眠、纳差、情绪不稳定,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2.2慢性血吸虫病患者这类患者多数为20~50岁的青壮年。他们是家庭的支柱或是主要劳动力,因生产生活接触疫水较多而造成重复感染。由于年轻力壮,抵抗力强,患者临床表现不明显,且年年检查年年治疗,吡喹酮副作用少,大多数患者与正常人一样,能吃、能睡、能劳动,常常表现为无所谓,漠不关心,进而降低其全家人的血防依从性。

2.3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这类患者病情重,病程长,体质弱,尤其是顽固性腹水反复发作,对治疗丧失信心,自认为无药可救,只等死神的到来。常常表现为情绪低落、焦虑渴求以至悲观绝望,对低钠饮食厌恶,这些心理活动对疾病的治疗转归起着消极作用。

3护理对策

3.1对急性血吸虫病患者应多给以关爱,入院后医护人员应迅速热情地接待患者,为患者提供一切可需服务;以美好、和蔼、诚恳、充满信心的语言、举止和态度,使患者从心理上感到被护理人员重视,受到人格的尊重,从而建立了对护理人员的亲切感和信赖感,可起到积极配合医治护理的作用。同时做好精神安慰工作,调整心态,消除恐惧紧张等不安情绪,也是身心护理的关键。根据患者的职业、爱好、态度、文化水平和性格特点,选择一种适当的时间、谈话内容与语调,给患者讲解焦虑情绪带来的危害性,让患者消除消极情绪,增强治愈疾病的信心。

3.2对慢性血吸虫病患者应多给以说理开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安排他们看图片、画册、录像等,使他们知晓血防知识,增强血防意识;针对他们对血吸虫病危害性认识不足,请同住的晚期血吸虫病病友进行现身说教,介绍其不治或延误治疗导致因病致贫的严重后果,使患者认识血吸虫病的严重危害性和及时治疗的重要性,进而改变其卫生行为,提高其全家血防依从性。

3.3对晚期血吸虫患者必须从整体护理出发,根据不同患者的病情和心理活动制订合理的护理方案。对出现悲观绝望、焦虑渴求心理的患者,要关心安慰他们,使患者坚持住院,心情宽裕,配合治疗。千万不能歧视患者,对患者提出的要求表示理解,尽可能给予满足。通过护理措施调动病员的积极情绪,利用其积极作用提高治疗效果。同时动员家属多向患者进行开导,使其安心治疗养病。对腹水患者讲明限钠或限蛋白质饮食有利于腹水消退和防止肝昏迷的意义,解除其心理压力,以积极的心态接受治疗。

4小结

心理护理是护理学中一门较新的学科,尚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临床模式。开展血吸虫病人的心理护理,必须深入病房,善于发现,全面了解,讲究方法,解决问题,根据其心理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护理计划,并不断修正总结。

参考文献:

[1]黄峻.人性化服务――现代护理的发展趋势.中国护理杂志,2007,42(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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