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1 15: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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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情绪氛围是指家庭中占优势的一般态度和感受,它是通过语言和人际氛围构成的。这种氛围直接影响着家庭中每个家庭成员的心理,尤其对孩子个性品格的形成特别有意义。如有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融洽,尽管有时发生意见,但在原则问题上是团结一致的,这样在总占优势的合作、谅解和氛围下,不但使孩子学会了对人的互助、互爱、和作、谅解,使孩子的思维意志、能力等得到和谐发展,而且从中获得安全感,形成乐于接受教育的自觉性。而在另一种家庭中,成员之间如同陌路人,争吵不休,处事自私,互相折磨,家中犹如精神监狱———这样家庭的孩子心理往往是不健全,甚至是畸形的,他们对事情冷漠、偏执、不合作甚至把家中的精神折磨迁移到别人身上发泄以求心理平衡。这样的孩子容易犯罪闹事,难于受教。因此建立良好的家庭心理氛围是孩子良好心理素质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大力提倡家庭美德,正确处理家庭成员的互相关系,形成良好规范。如说话办事不能以势压人,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样教人,要相处和睦,尊老爱幼,语言文明,努力构建家庭的融洽气氛,充分体现家庭是生活之港湾,才有助于孩子心理素质的形成。
二、父母良好的教养态度是良好心理素质形成的关键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学习的榜样,父母的教养态度和教育方法是直接地影响孩子的行为和心理,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故然是父母教育的结果,但孩子个性的缺陷不良的行为习惯也是父母所造成的,父母的教养态度,大致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专横的遵循封建旧规的家庭。这类家庭常常强调辈份,强调绝对服从父母的意志,因此稍有不听从就以惩罚。在这类父母持过分严厉的教养态度下,因此稍有不听从就以惩罚。在这类父母的教养态度下,孩子自身缺少自,要看父母脸色做人,这就可能形成胆小、自卑的心理,缺乏自信和独立性,或者另一方面会形成暴戾、横蛮、撒谎、逆反心理强,并往往会在捉弄别人,寻找报复中得到心理上的补偿和平衡。
第二类是过分娇庞,有求必应,家长只想为孩子提供无所不到的帮助和保护。由于父母过分包办代替,使孩子养成极大的依赖性,就会形成自私、任性、放肆、易发脾气、好夸口的品性。
第三类是放任自流,不过问的教养态度。这种忽略型家庭中孩子就会因为得不到关心得不到父爱与母爱而产生孤独感,逐渐会形成富于攻击、冷酷、自我显示甚至放荡的不良品质,常常会有情绪不安,反复无常,容易触怒,对周围的事物漠不关心的心态。
第四类是以民主、平常的态度对待教育孩子,这类家庭中能忍耐、平等、随和谅解、互相爱护、关心,父母能多给子女鼓励和诱导,而对子女的缺点、错误能恰如其分地批评指正,提高子女的认识,改正缺点。这样就逐渐培养了孩子对别人坦诚友好、自尊、自立、大方、热情、能接受批评,经受压力,关心他人,有独立处事的能力。可见,不同类型的家庭的不同教养态度对儿童个性品格,心理素质的形成的影响是不同的。年轻的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心骨,顶梁柱,是孩子言行举止的示范者,待人接物的指导者,孩子成长的责任人,因此有责任去构建良好的家庭环境,掌握正确的教养态度和方法,使家庭呈现———民主、和谐、平等的融洽气氛,才能培养孩子讲责任,讲民主、讲勤奋、讲进步,不骄不宠,自尊自强的好品格。
三、家庭结构的变化是影响良好心理素质的严重障碍
家庭和谐是指家庭各个成员间能够愉快地相处,在一起健康地生活,家庭和谐既包括夫妻之间的和睦,也包括夫妻与老人、孩子愉快地生活。无疑,对小学生行为习惯影响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员的和谐程度。
1.家庭的和谐程度对小学生学习习惯的作用。
家庭和谐程度可以分为和谐、一般和紧张三种。影响家庭和睦的最大因素当属父母的婚姻状况,有研究资料表明,离婚家庭中有60%以上的孩子有心理障碍和学习成绩下降现象,原因无外乎离婚时父母双方争夺或者不要孩子,离婚后不管不问拒绝给抚养费或者直接推给老人抚养,给孩子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再加上部分老人因此给孩子过多的溺爱,甚至有替孩子写作业现象,严重影响了孩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经常吵架或分居的家庭中有约50%的小学生出现性格冷漠和学习成绩下滑的现象。而在正常家庭中,父亲承担着教养者的角色,母亲承担着抚育者的角色,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父母分居的家庭也必然会导致孩子成绩下滑。本没有心情关系孩子的卫生习惯。劳动习惯方面,家长没有培养孩子的劳动习惯的意识。给孩子分配任务时,没有考虑孩子是否力所能及,在孩子完成家务时又不能给予肯定,在孩子有倦怠情绪时,却一味地批评。有规律的作息习惯方面,小学生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家长的参与和督促非常有必要,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家长无法帮助孩子养成有规律的作息习惯。
2. 家庭的和谐程度对小学生日常生活习惯的作用。
家庭不和睦会直接导致小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各种良好习惯的养成。如饮食习惯,饮食习惯直接决定了孩子的健康状况,吃饭时家庭氛围不愉快,父母不强调食物均衡,粗细结合,荤素搭配等,孩子身体受到严重影响。卫生习惯方面,如饭勤洗澡,定期洗理发, 按时换洗衣服等个人卫生。除此之外,还要教育小学生注意公共卫生, 树立环保意识等。只有和谐的家庭氛围,才能对孩子的日常生活习惯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家庭文化背景是影响小学生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父母的文化程度、职业特征及其对子女教育方式的不同也构成了多种多样的家庭文化。
1. 父母文化程度对学生学习习惯的影响。
农村学生家长一般文化水平不太高,对孩子的功课无法正确辅导,不懂如何正确教育孩子,一旦孩子成绩下降或达不到要求,动辄加以训斥、打骂,直接导致学生对学习的恐惧心理和对学校的厌恶心理,出现逃学旷课的现象;更有家长认为成绩好没有用,即便将来考上了大学也不一定能找到好工作,现在的大学毕业生一个月工资还不如自己卖早点赚得多,让孩子上学目的只为认识几个字,将来会算账即可。农村家长对孩子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不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致使农村孩子的学习习惯得不到很好的教育。
2. 父母文化程度对小学生人际交往行为的影响。
生活中的细节往往更能体现家庭文化对小学生人际交往行为的影响。在学校的再三强调下,选择会主动跟老师打招呼的农村小学生依然只占少数;跟同学发生冲突时会主动道歉的少之更少,更有动手打人的现象,家长对此却持“护犊子”态度,不问自己孩子的问题却一味埋怨别人,这反映出来很多家长在平时没有对子女的人际交往行为进行专门教育,也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
目前,绝大多数家庭的经济状况都能满足子女正常学习的需求,但家庭经济因素对孩子习惯养成教育的影响也是明显的。
1.家庭经济状况对小学生学习成绩的影响。
近些年农村家庭的经济条件有所提高,部分家长加大了对孩子教育经费的投入,由于自己辅导不了孩子学习,过多地期望于课外辅导班、托管班,以为这样既保证了孩子的学习,也能给自己留出更多的工作时间,然而这样却无形中减少了孩子和父母之间沟通的机会,父母根本不了解自己孩子的学习情况,辅导老师责任心不强,孩子自觉性差等,这样反而使得孩子的成绩有所下降。
2.家庭经济状况对小学生人际交往的影响。
二、案例分析
张某是个独生子,打小开始,父母的感情一直不和,在他读小学三年级时,他的父母就因感情破裂而离异了,他被法庭判给了父亲。离婚前他父亲已经因经商不利而破产,离婚后更无力抚养自己的儿子。所以,他的父亲只能将张某寄托在他年迈的奶奶家里——老人院里的一个小间套房。父亲没文化,很少与儿子进行心理沟通,而且时常要外出打工,所以张某的生活和学习问题只能由爷爷和奶奶来料理。爷爷和奶奶对孙子总是过于宠爱、放任的,凡事都依张某,于是他在家一直处在以我为尊的轴心位置,只要大人有一点不顺从他,他便翻脸不认人,肆意指责对方。因此,每当张某在学校里得罪同学时,对方只能避而远之,因为他是一个“不讲理”的人。
张某的母亲是个能力强、虚荣心盛、自私自利的女人,她爱自己的儿子,极力要为儿子创造好的读书环境,但又好逸恶劳,常恨自己的丈夫不争气,并时常在自己的儿子面前灌输一些不尊重他父亲和爷爷奶奶的话。由于张某更喜欢听妈妈的话,所以久而久之就养成了不正确的社会交往心理。
三、教育策略
1.多管齐下,以诚感化
对张某这样的学生仅仅依靠班主任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了解了他的家庭状况后,我多次走访了他爷爷奶奶家,并分别和他父母进行了沟通。我发现他爷爷奶奶年事都较高,不具备抚养少年的能力,而且和张某一起住在老人院里一间不及六十平米的破旧的套房里,生活条件比较落后。我就找他父亲谈话,向他解释了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的重要意义,要求他尽快将孩子接回来住在老家里,由自己亲自抚养。得知他父亲当时生活困难,入不敷出,我就通过申请帮张某减免了学杂费。同时,我还多次联系了张某妈妈这一关键人物,告诉她母亲对于子女在人生道路上的神圣地位,我能理解所有父母强烈的爱子之心,但爱一定要有正确的方式和价值指导。鉴于他父母二人已难破镜重圆,我郑重请求他们最好能多找机会带孩子出来聚一聚,彼此坦诚布公地交流自己的心境,使孩子能理解做父母的无奈的选择,而不受他们这段不和谐的感情旅程的影响;也让张某可以再次重温亲情的温暖,过滤自己心中的阴影。“解铃还须系铃人。”没想到张某的亲人都十分理解我的良苦用心,也积极地配合我的工作,为我的学校教育工作打好了后方基础。
我和张某进行过多次深入的交流。他不是一个简单的孩子,悟性高于其他学生,而且知识面较广。我知道他极关心自然怪象,如百幕大三角地带、宇宙黑洞等,凭着自己平时的阅读和积累,我能跟他做较深入的交流,若有疑难,我便和他一起上网查询资料,在答疑解惑中师生共同学习,也融洽了彼此的关系,提高了他求知的热情。他喜欢读历史,对历史人物多有自己的评价,但这些评价多有偏激之处,明显地带有自己成长的阴影。有一次谈及曹操的“人生哲学”,他说曹操具备“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魄力,才能纵横天下、成就伟业。我说曹操的谋略和魄力的确令人惊叹,其极端的“人生哲学”是迎合了那个乱世的潮流,使他成就了大业,但其人格品质却令人不敢恭维,他不分青红皂白地杀死好友吕伯奢一家,还有他为父报仇竟大肆屠城等,则超出了一个英雄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我们读历史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不能被历史所蒙蔽,误入歧途。这一次次的思想交流使张某逐渐地改变了当初那种固执的想法,对别人多了几分友善和热情。
2.和风细雨,给予关爱
在学生面前,我从未将张某以“问题学生”对待,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课外生活,我总是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有一次张某课间在教室里玩闹,故意踢坏一位同学的凳子。我没有马上当众训斥他,而是把他带到一个安静的地方,让他反省自己的错误,然后让他主动向别人道歉。下午上学前,他还从家里带来工具修好了那张凳子。张某知识面较广,上课时我常常叫他发言,若有满意的答案,我和同学们都会报以热烈的掌声。这一个个细节的温暖,使他自信心大增,也学会了自我约束,得到了同学们的信任和喜爱。
3.量才而用,建立威信
虽然张某集体观念薄弱,但点子多,会策划,我就推荐他任班级宣传委员,负责收集宣传栏的资料和安排活动课的内容。他十分喜欢这项工作,积极收集资料,精心布置,和另外两位同学一起努力,把教室里的宣传栏打点得有形有色、精彩纷呈,每期宣传内容都引来同学们驻足欣赏。他巧妙地把活动课“分地到人”,让各个小组自己安排专题去上,他自己则主持监督和评比工作。张某出色的组织领导才能同学刮目相看,也赢得了大家对他的尊重和欣赏。同学们的支持和赞扬又使他的集体观念极大地增强了,各方面日益进步。
四、教育效果
经过一年的努力,张某的“问题”都已得到明显的好转。他基本上能克制自己不良的情绪,同学关系相处得较好,和父母之间的交流大大增多了,学习成绩也进步了,在工作上已经成为我的得力助手。不仅如此,科任老师们还多次表扬他。他的爷爷、奶奶及父母也对他的巨大变化也很满意,在一次班干部民主测评中,他还得了优秀。
五、收获与反思
在对张某的家庭教育方面,我获得了如下的启示:
1.爱心无限,缝合受伤的心灵。
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家庭遇到变故时,往往心灵受伤,从而关闭与同学、老师交流的窗户。可他们拥有一颗渴望家庭温暖的心、一颗渴望大家关爱的心。作为主角的老师,首先必须与孩子做好沟通,沟通是走进孩子心灵的唯一途径。要用真诚的爱心去启发、引导孩子,让孩子喜欢你、信任你、愿意与你交流和沟通,进而了解孩子心里想什么。要善于破译童心,读懂孩子的心理和思想,通过沟通才能达到理解,才能走进孩子的心灵,并为下一步爱的行动奠定基础。
2.各尽其才,扬起自信的风帆。
马卡连柯说:“培养人,就是培养他对前途的希望。”多数单亲家庭的孩子没有摆正自己和集体的关系,总是想到自己不如别人,因为自己不像别人那样拥有美满的家庭,常常表现出对什么事都提不起兴趣,或不相信自己也行。可每个孩子天赋是各异的,能力方面也各有千秋。我们老师的责任就是及时发现这些孩子的专长,顺势加以引导及培养,扬起他们自信的风帆。
过去的一年中媒体曝光了诸多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对幼教以至教育行业的关注和焦虑。众多的虐童事件均在群情激愤中悄然处理。典型的如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以撤销刑事案件、处当事人颜某行政拘留十五日而终结。生而平等之人类内部之所以划分出部分人必须接受刑罚制裁,其合理性就在于特定行为中蕴含着的社会危害性。贝卡利亚早在两百多年前就指出了这条“显而易见的真理”,而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作为“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涉及对法律保护的他人利益加以侵害时,法律才有介入个人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在探求行为是否入罪时,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这一判断标准又是要结合主客观方面综合考虑的,只有在犯罪思想支配下的危害行为才构成犯罪。同时,这是一种对特定行为所做的相对静止的价值判断:即社会危害性作为行为的社会属性,不依判断主体或行为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其本身的有无及程度会因周围因子的改变而变化。
首先,虐童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虐童行为不仅仅会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而且在新时代的具体环境下具有值得刑法处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据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另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如《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都体现了保障人权、保护儿童的法律姿态,尤其是《儿童权利公约》更是将矛头直指对儿童的暴力行为。
时至当代,尤其是在中国本土语境下,法律对虐待儿童的社会危害性亦应给予不同的评价。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了虐待罪,但并未将教师虐待儿童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这表明,在立法者看来,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虐待儿童的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需要以刑罚规制。但是,一方面,虐童行为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巨大摧残正得到认知:在保障人权和追求尊严在社会观念中不可或缺的当代,虐童事件体现出的是对儿童心理健康的漠视及积极的损害;据儿童心理学和犯罪学研究表明,心理的易极端化或行为的犯罪化是长期受虐儿童成人后的消极反映。另一方面,虐童行为在中国语境之下产生的社会恐惧更深:传统儒家思想道德观念影响之下,自孔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中国的土壤中生根,对后代的高度重视一直是未曾改变的社会风气;再加上,计划生育国策指引下“只生一个好”,到2010年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已经从1973年的4.5降到了1.18,家庭的重心或呵护的核心都转移到新生代身上。虐童行为伤害着不特定人群的“小皇帝”“小太阳”,辐射的是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的目标,挑战大众的生存底线,必定引起全民关注的。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信任的委托履行家庭义务关系具有普遍性;虐待行为对该制度信任的破坏,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市场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等的日益发达提供了生活快节奏、高效率的技术基础和物质保障,在正视这些社会正功能的同时,也要看到私人生活多元化后在高速轨道上运行的公民往往无法抽身亲自履行抚养或照顾义务、或者产生将个人义务委予社会集体服务的需求;公共领域不断涉入私人领域,家庭成员之间义务的履行主体开始逐渐超出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传统婚姻家庭中的“顶梁柱”雇佣保姆照顾年长者或年幼者。同时,伴随着“乡土社会”的褪去,人口迁徙频繁、流动性增加,人们联络的对象大大超出邻居的范围,传统伦理在陌生人社会中无法有力提供道德支持与道德保护,此时制度信任反而是社会形态之下最适宜的规则,它的重要性大大增加。而虐待行为中的行为人正是怠于行使或积极破坏这种人格信任,严重违背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对社会管理的巨大冲击,从而影响正式阻止的功能。更为严重的是,还会引发社会心理恐慌,破坏整个社会风气;而依据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越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行为,越有刑法处罚的必要性。
再次,我国社会服务行业的滞后,更增加了虐待行为的范围和程度。社会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和消费供给同时性,决定了在服务交易过程中,需求方既无法在交易之前对服务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又很难在时候对其质量进行有效的评估,因而多数服务产品属于“信任品”的范畴。再加上,我国市场经济转型自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复杂的转轨过程中忽视或者说未能兼顾劳动力平等的市场理念,在三六九等的职业划分中服务业被视为地位低下。服务的特性与我国的特色行情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需要在服务的生产和交易中遵守复杂的契约安排,否则二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就越频繁,制度维护之下的服务质量就越差。从目前来看,正是由于缺少了制度的,服务业缺乏或者没有完善的资格培训、选拔程序,专业知识与爱心储备更是极度缺乏。这就形成“大而全”的服务业结构下的低效能,尤其是在涉及委托履行家庭成员义务的活动中,制度规范匮乏背景下,服务者“有义务无责任”,顾客这种更为个性化的消费追求更易得不到满足,并伴随着制度惩罚不利的结局,这时,怠于履行服务义务甚至发生虐待服务对象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但这些案例的负面影响是强烈的,引致的是各行业公民愤怒情绪的聚集。
最后,虐童行为情节严重,为社会所不容许。“情节恶劣”是刑法中的虐待罪区别于一般虐待行为的关键。至于认定行为是否具有恶劣情节,刑法中并未做明确规定,但可以确定的是“情节恶劣”作为定罪不可或缺的节点,不能简单的归于犯罪构成中要件中的某一个要件,而是需要综合把握和理解。通常的考虑要素主要有行为手段、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持续时间、行为针对的对象以及行为导致的后果。在温岭虐童事件中,行为人在一时好玩”的动机驱使下,毫不顾忌可能会给儿童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带来的消极影响,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以胶带封口、拧耳朵等多种手段对待儿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虐待行为手段多种多样,持续时间长,专门针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暴露了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社会的基本情感具有对自然生命的充分关怀之时,这样的行为就是在挑战一种社会集体情感;虐童行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公众的情感自然就受到压抑,因此,不断发出虐童行为入罪的声音。温岭虐童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公民社会还是网络社区均掀起千层浪,截至21日,百度搜索“温岭虐童事件”的直接回复有305万个;公民对虐童行为一致提出入罪呼声,并对具体的法律规制路径献计献策。
可见,虐童行为严重挑战了公民的家庭道德和公众情感,尤其在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更凸显了社会危害的严重性,这就呼吁司法的规范性制约。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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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中国法学》,2006(4).
[6]姜雯.《风险社会中“社会危害性”的新解读》,《河北法学》,2011(2).
一、拐卖儿童行为出现新的手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世界性的犯罪,在我国也属于高发性的犯罪之一。近年来,我国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不仅数量上升,而且在作案手段上花样翻新,尤其在拐卖儿童案件中,犯罪分子用于将婴幼儿脱离其父母、监护人控制的手段更是层出不穷,除了传统的利诱、欺骗等非暴力的拐骗手段和胁迫、麻醉等暴力的绑架手段外,还产生了一些新的手段,其中,“故意使人信其与被抢婴幼儿具有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抢夺婴幼儿行为,尤其引人注意,其性质在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特殊的归置,引发的理论问题以及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新的行为手段带来的新问题
不论是拐骗,还是绑架,传统的犯罪手段,都是针对被害人(婴幼儿)本身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刑法在对拐卖儿童罪的规定中也都将此作为定罪的客观要件和重要的量刑情节来考虑。
近年来,在越来越多的拐卖儿童案件,一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便使用一种新的手段――“故意使人信其与被抢婴幼儿具有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进而抢夺婴幼儿。这种行为也给此类案件带来了不同于以其他手段作案的拐卖儿童案件的特点。
(一)手段所针对的具体对象的变化
在一般的拐卖儿童犯罪当中,犯罪分子在使婴幼儿脱离其家庭、监护人时,所使用的手段不管是拐骗,还是绑架,都是针对婴幼儿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而在这种新的犯罪手段下,其行为对象变成了婴幼儿和其监护人之外的人,即当时在场的所有社会大众。
(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变化
1、行为社会危害性量的增加
拐卖儿童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直以来都基本集中地限于被拐儿童家庭本身,而以这种新手段抢夺婴幼儿的行为,将犯罪的方式变成了欺骗甚至利用在场的其他无关社会人员,使原本与犯罪无关的人,涉入甚至帮助犯罪分子完成将婴幼儿脱离监护的行为。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假装是与监护人因家庭矛盾吵架的其他家庭人员,如监护人的配偶,明目张胆地和监护人抢夺婴幼儿,而正是这种行为,使围观的人员相信了犯罪分子与被拐的婴幼儿有亲属或者监护关系,不仅没有上前制止抢夺婴幼儿的行为,甚至出现了被误导之人,帮助犯罪分子,而劝阻真正的监护人实施自救措施的荒唐一幕。
当有些社会人员得知出于原本的“好心”,铸成大错时,内心的痛苦丝毫不亚于丢失孩子的家庭所承担的痛苦,而这类人,往往都是社会中最具有公义心,最热忱的人。他们被犯罪分子利用后,可能永远都不会再急公好义,而是转为冷漠对人。这对于实现我国将社会风气向崇尚正能量转变的大方针极为不利。
从以上角度来讲,这种以“故意使人信其与被抢婴幼儿具有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的手段实施抢夺婴幼儿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较于传统的拐卖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的多。
2、加深了被拐儿童家庭的痛苦,不利于被拐儿童的找回
每一个被拐儿童的家庭,无疑都是痛苦万分的。但是,当自己孩子被抢夺的现场,所有旁观者都没能给予自己任何帮助,甚至是转而帮助犯罪分子,这种痛苦是加倍的。例如,实践中就有案例,年轻的母亲本来有可能追上抢夺自己孩子的犯罪分子,但是被围观群众误以为是不给孩子的父亲探视孩子的权利,阻止了其的追赶行为。正是因为这样,使这些家庭,不再信任社会力量,而我国的被拐儿童找回工作,大量由社会公益力量参加甚至主导。这种不信任,往往导致了找回工作难以进行,这反过来又一次加剧了被拐儿童家庭的痛苦程度。从这角度上来讲,使用此种手段抢夺婴幼儿,使拐卖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加深。
3、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不利于刑法发挥特殊预防作用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在欲实施一项犯罪时,都是小心避开人群,秘密进行的。但是,可以看到,在当犯罪分子故意地将自己扮演成被抢夺婴幼儿的亲属或者监护人的时候,他主观上是不害怕被别人看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不仅如此,有些犯罪分子还利用了围观者的“好心”,将自己假装成家庭中弱势的一方的地位,得到了围观者的“同情”甚至是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时有一种将众人都玩弄于股掌之中的,从犯罪心理学上来讲,这种可能是他再一次为相同犯罪行为的源动力之一,即使是其受到了刑罚之后。故而,这种抢夺婴幼儿的手段不仅有利于犯罪分子达成犯罪目的,还对于刑法发挥特殊预防作用,改造和教育犯罪分子,有着很大的反作用。
三、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
正是因为犯罪分子采取了这种新的抢夺手段,我们的立法和司法环节,应该相应的采取一些应对的措施,以期使刑法同犯罪行为的发展相适应,达到更好地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一)立法应明确规制新的情节
行为人使人误以为其与被抢夺婴幼儿具有亲属甚至监护关系,所以使得其犯罪行为在预备、实施阶段都具有欺骗性和主观上的隐蔽性①,且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更加倾向于使用这种手段。
因此,在立法层面上,应该明确使用此种手段的法律性质,规定与之相应的加重情节,使运用此类手段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承担与其社会危害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在出现双方均声称为其父、母而争夺婴幼儿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并以一种有效措施留置盘问双方,以利于查清事实,亦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蔓延。
(二)制定新的刑事政策,加强防拐宣传
因为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和立法与司法的衔接问题,我们有必要先行制定新的刑事政策,以灵活快速的制止此类犯罪。
可以看出,犯罪分子之所以有恃无恐的假装、扮演被拐儿童的亲属或监护人,就是利用了人们“不要掺和别人家的是非“的心态,所以,要从制度上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建立一种体制,即在发生争夺婴幼儿的事件时,能有效的控制争夺双方,不使任何一方将孩子带离,等公安机关或者相关社会机构介入,彻底弄清事实后,再做决断。这种刑事政策的基础,仍然是人民群众,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能够很迅速的产生作用。同时,也能为见义勇为的热心人提供一种可行的合法的方式,使其在道义上没有顾虑,有利于纠正不良的,冷眼旁观的社会风气。应该及时建立,大力宣传。
四、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儿童是每个家庭的价值中心,中国每年约有二十多万左右的儿童失踪,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我国的拐卖儿童案件仍然处于一个上升期,发现拐卖儿童犯罪的新特点,新问题,以期在法律、政策层面做出新的调整,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注释:
① 即客观行为虽不具有隐蔽性,但是会使见其行为的人主观上都不认为其行为是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 李慧翔.三名失踪儿童改变美国历史[J].科学大观园,2013,12.
[2] 安曦萌.中美刑事政策比较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