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0 14: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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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管理和地方建设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金融是对资金进行合理的融通的简称。而金融管理则是指在经济贸易中的货币流通、转账结算等经济活动的细节进行全面分析、规划制定和决策管理。金融管理的重要性可以在以下方面得到体现。
1.1金融管理是企业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基础
企业不只是要生产产品,最重要的是对商品进行销售从而获得经济利润的流入。其实本质上来讲,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就是通过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生产加上商品的销售,从而获得产品增值,获得经济效益。而这其中的各个环节都是需要资金支撑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完善的资金管理体系,那么企业的各个经营活动也就丧失了动力。而企业资金来源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原有资金等形式进行。
1.2金融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任何一个企业,获得利益最大化是其经营生产的最终目标之一。而进行适当的金融管理,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生产经营在现代社会的企业体系中,作为企业的主要环节但并不是企业获得经济利润的唯一环节,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资、或者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上也争取自己的席位,有一片天地。那么此时金融管理的作用便凸显出来了。这就需要企业能够对金融市场的大背景进行全面的了解才能够在投资时及时的预测风险以便做出及时的反映和控制,防止因判断失误而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影响企业的后续发展。
1.3企业的金融管理对企业的品牌形象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企业组成了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社会的经济促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良好的金融管理,是必须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和经营管理者高瞻目光之下的合理决策,那么对于企业提升在消费群体心目中的形象便有了积极的作用。好的金融管理体系,可以为企业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品牌形象和信用级别,对企业在市场中的口碑有着良好的提升作用。而金融管理体制则是对当地金融管理界定的严格规范和政策体系,地方各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只有在当地金融管理体制下进行,才能够保证有秩序地运作。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的推行金融管理政策,呈现了较快的发展趋势,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经济市场的变化,因此金融管理体制的转变是大势所趋。另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金融管理的工作已经从中央具体落实到了地方,各个省市也都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但是每个省市的经济发展背景和经济发展现状并不相同,因此也就决定了金融体制建设的独特性需求,因此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更需要完善,才能够实现经济的腾飞。
2地方建设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
2.1地方金融体制建设无法满足经济需要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采用的金融管理体制还是较为传统的观念,已经不能够满足经济的需要。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深入发展,不断将金融的创新管理作为金融体制建设的首要任务。但是目前很多地方的金融管理机构对于制度的指定没有新兴的建设理念。呈现出很多不协调、不统一的各种漏洞。导致很多地方经济的情况已经脱离了金融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使很多情况都脱离了管辖范围,增加了金融风险。而自中国入世以来,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已经成为了必然,而且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已经登入了中国大陆,可以说对我国很多地方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也对本土企业的发展增加了很多竞争压力,目前各个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并没有针对这些跨境化、国际化的金融交易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很多情况可以说是无规定可依托、无法规可依靠。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已经跟不上地方经济的迫切需要。
2.2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全责分工不清
一个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包括了很多类型的业务和情况,但是目前很多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分工责任确立却不是很清楚、管理职能很分散。比如各个地区的金融管理机构目前还是承担着对中央政策上传下达的作用,从来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对地方制度建设划分权责明显的机构部门。很多机构都没有实际职权,对于一些市场金融活动的审查也没有形成一个联动机制。省级机构一般只是从事宏观指导,而当具体责任落实到地方的时候,各个地方机构的职责相互交叉重叠,就导致了发生事情时各个机构推卸责任,政策实施时互相推诿。严重影响了地方金融体制的建设和完善。
2.3地方金融监管力度不足
金融的监管,是金融监督和管理的结合称谓。是指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地方金融活动行为进行的监管,并对于一些不合法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罚。但是目前很多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定点的检查。按照一般的规定来说,金融的监管是要通过多个部门联合行动的,但是目前这种监管检查却少之又少。更多的金融机构都倾向于对于金融风险的监控和预防,忽视了很多市场上新出现的情况。比如一些新型网络贷款平台的兴起,在市场上取得了广泛的关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年轻人的消费周转提供了便利,但是也增添了很多金融风险,其合法合规性都有待商酌。而很多地方的金融机构对于这种类型的情况却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
2.4中央与地方管理目标方向不同
出于对职责定位的不同,中央金融管理体制和地方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中央的金融管理体制一般进行的都是宏观指导和调控,针对的是全国的实际总体情况,而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往往都是要结合地方经济水平和发展现状。中央的政策制定往往会因为不够了解地方的情况而不能兼顾多方面的问题。从而也就导致了中央和地方在进行金融管理使得短期内目标会发生偏差。
2.5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一刀切
中央的监管是全局纵览,而地方的管理则是因地制宜。因此这就会发生中央政策过于死板,无法针对地方的实际情况。这种现象,使一些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时往往要受到中央规定的限制。在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之后,反倒不能得到继续实施的认可。中央的管理都是自上而下的,而民间的管理则是自下而上的。中央的一刀切,可谓是多多少少束缚了地方的经济发展。
3改善地方建设金融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
3.1树立正确的金融发展观
正确的金融发展观是引领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只有政府管理者认识到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建设的必要性,树立先进的金融发展观念,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管理方式较为落后的现状。因此,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首先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目光,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才能够为地方的金融管理提供明确的方向。同时还要在制订规划的基础之上,结合当地市场的规律,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金融管理体制得以有效地实施。另外,战略目光一定要长远,不能局限于当下实际情况去制定短期的相关规范制度,规范制度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规范制度的制定目的,除了对当下的市场进行规范之外,更是对未来的预测和防范,因此,金融管理的观念一定要转变,从狭隘的眼光上升到高远的层次上来。
3.2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边界划分
一些地方的金融管理机构,在多年的发展中已经积累了很多弊病,导致问题越来越多,最后导致当地经济水平的停滞不前。所以,中央和地方如果想避免管理时的“博弈”现象出现,那就要明确划分管理的边界,详细地制定各自的管理职责权限,将宏观的调控作为基础,将详细的制定规范权利适当的下放给地方,可以建立“垂直监管、地方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形成上下的双重联动。此外,要加强不同地区的沟通协作,定期举办一些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交流学习经验分享会,让不同的地区能够开阔自己进行金融管理的思路;并且拓宽地方向中央政府反映的渠道,让地方的意见能够传达至中央,方便为中央了解基层信息,制定下一步宏观政策做出实际的依据。
3.3地方形成联动监管机制
地方的所有金融管理机构对于相互的合作,都要秉着认真负责的原则进行。无论是省级、市级甚至是县区级的机构,都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责任。进行合理分工,可以将资金放贷、市场调控、政策制定等进行分工管理,引进这方面的金融类型人才,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金融管理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专业化。同时,各个金融管理机构要定期形成联动机制,拒绝推卸责任的不良现象发生。在日常工作中,不要总是在办公窗口里进行规划,而是要深入金融市场,了解市场所需,群众所需,才能够进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地方的金融管理才能够更有秩序。
4结语
金融管理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只有真正地完善、改进,才能够应变不断的市场变化,我国市场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当中,可以说真的是瞬息万变,日新月异。而各个地方经济水平的不同,决定了未来的发展趋势,而如何预测、顺应趋势进行金融管理,是各个地方首要解决的任务。金融管理任重而道远,无论是目前发展较好的地区,还是比较落后的地区,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都应该认真地审视目前存在的不足,切实的解决,才能够使自己的金融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合理,才能够发挥金融管理体制的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朱元广.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2(6).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风险管理由于缺少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在政府主导的强制式、渐进式金融体制改革中,一直没有得到金融主体的重视,金融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有效合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体系中仍存在很多交叉点和空白点,无法有效防范和管理银行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
一、影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因素分析
(一)社会经济体制尚未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金融业正处于新旧两种体制相互交错的状态。一方面,旧的计划体制依然发挥作用,甚至阻碍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旧的计划体制,尚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节自身的运行,现代金融管理制度的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经过2O多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国的金融部门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部门的竞争性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产权多元化的趋势也随着股份制银行和私人银行的出现而初露端倪。但是20年的制度变迁让我们看到,金融部门在市场竞争结构和产权结构方面的进展都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在市场竞争结构方面.尽管竞争性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仍旧占据着垄断性的地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相比。在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存款总额、贷款总额等市场份额指标方面,均占绝对的垄断性地位,其比重均在85%以上,尽管股份制银行在利润指标方面远远优于国有商业银行.但仍旧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关系。由此产生的金融机构在企业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的缺陷是制约风险管理制度发展的根源之一。
(二)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的需求不足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国家为制度主体的强制性整体制度变迁模式,同时又是一种边际性的渐进式制度变迁模式,强制性和渐进性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特征。当国家作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主体时,金融制度的变迁目标变量是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国家必然最大限度地控制整个金融体系改革的速度和规模,采用渐进的增量改革的方式而不是激进的休克疗法的方式来推进制度变迁。这就必然导致国家最大限度地维持“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避免整个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内产出”的巨大波动而引起的社会动荡和组织崩溃。而“体制内产出”的主要承担者是国有商业银行.所以要保证渐进式制度变迁的顺利推进.支撑“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国家就必然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供各种显性或隐性的补贴。以弥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所花费的巨额成本。
(三)国内金融资源匮乏
国内金融资源在产权制度供给、信用制度供给、货币制度供给、金融监管制度供给、外债制度供给和金融组织制度供给等六个方面出现不足。金融资源缺乏直接导致风险管理制度缺少实施的基础和保证。
二、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对策选择
(一)优化金融制度环境
第一,在金融组织制度方面。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允许银行所有制的多样化: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形式,学习国外成熟的管理制度和理念;第二,在金融市场制度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统一。健全金融市场结构。建立起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体系;第三,在金融调控制度方面,要确保中央银行的完全独立地位,不断提高货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信贷政策的指导性.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金融总量调控与结构调节相结合的调控机制,建立起以间接调控为主的金融调控制度:第四,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形成中央银行宏观监管、同业公会同向约束、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相结合的三级监管体系。并逐步实现由机构性监管制度向功能性金融监管制度过渡,另外,要构建一整套金融法规,并形成一些开放性的金融危机处理机制。所以,政府如果在推出重大的制度创新措施时,不征求微观金融企业的意见,继续“行政金融”而不“市场金融”.很难能得到微观金融主体的理解和支持。
(二)完善金融风险管理制度
伴随着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加之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的迅速发展,促使金融创新活动空前活跃,同时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环境也开始复杂化,金融活动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一系列风险事件的发生,新“巴赛尔”资本协议出台,都要求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满足市场发展不断加以完善。我国虽已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为此,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组织制度。强化风险管理部门责任,对照新资本协议草案创新风险评级方法.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关部门管理银行经营中的信用、市场及操作风险。第二,强化信贷风险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功能和银行自身建立的信贷台账系统功能,通过全面掌握企业信贷信息。建立客户经理制、信贷责任制等措施不断提高资产质量。第三,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金融纪律,防范操作风险。第四,要强化风险管理制度的研究及规划工作,不断开拓新的盈利空间,积累风险储备,提高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创新
在各种类型的金融创新中,制度创新是最经济的创新,这不仅因为制度创新决定着其他创新依托的制度环境,从而影响其他创新的收益.更因为制度创新可以发挥先进制度的激励功能,对经济、金融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从而自身获取较高收益。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针对风险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为了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需要更好地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审贷分离的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并按照新“巴赛尔协议”的要求,创建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第二,针对交易工具的制度创新。随着技术的进步和金融理论的发展,交易工具已扩大到衍生金融产品.虽然我国目前的交易手段和交易工具都较为单一.但应及时建立针对衍生金融产品的管理制度。从而为新交易工具的推广奠定制度基础并有效规避由此诞生的风险:第三.针对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适应金融主体和交易工具的要求,监管机构应给予交易主体和工具充分的成长空间,应从原来的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监管制度应侧重于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2008年《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它是为了打破旧的不合理的市场秩序,使市场主体真正融入市场经济大海之中而制定的。在《反垄断法草案》出台后,很多人担心金融垄断一旦打破会阻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破坏稳定的金融环境,从长期来看,《反垄断法》能很好处理远景与近期、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反垄断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金融业是否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呢?毋庸置疑。可见《反垄断法》对金融业是约束和保护并存,既要打破垄断又兼顾发展的。《反垄断法》是经济的宪法,虽然包括金融业在内,却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或细则,金融业反垄断的文件多是部门规章,基本法层面的金融垄断体制尚未形成。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垄断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第一步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法律。其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监管的内容是应该包括银行业的兼并、收购以及接下来的反垄断审查的,既然该条指出鼓励金融市场,又作为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法律,应该较为具体设章节说明金融垄断的认定和审查,可惜该法也只是一种引导性的意向表达,寥寥数语去宽泛认定,未从根本上对垄断行为开刀,规定不够详细。
3、《商业银行法》对金融垄断的影响
200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其立法精神也是鼓励建立一个公平的金融业市场,但接下来的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对“财大气粗”的国有资本来说动则上亿的注册资本轻而易举,但让资金少和信誉度尚待考验的民营银行一次实缴五千万元无疑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又造成了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实际上的不平等。这一屏障其实是可以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来解决的,不过《商业银行法》未对非商业银行发起人的审查、关联贷款和进入市场后的监管做出详细的规定,造成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阻碍了民间资本的发展壮大。
4、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空白对金融垄断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虽然不够活跃,规模有限,国有资本独大,还是出现了不少实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平安保险、光大集团、建银集团等。它们不断合并,在市场中接受考验,导致金融主体的减少,潜伏垄断趋势。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它们积极追求垄断利润,成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主体的控股股东,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对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一定威胁。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最后一道屏障,有着天然的滞后性,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法律制度还未制定,金融业主要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都没有专门条款规制金融控股的垄断行为,也疏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2004年“三会”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指出:按照业务性质分业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在实际中金融控股公司容易混业经营,业务相互交错,所以这种监管模式也较难操作。
5、银行兼并法律缺失对金融垄断的影响
1.矛盾的统一体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依存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持续金融创新正逐渐推动在金融制度的逐渐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能有效的提升运行效率。但是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下,要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明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划,必要时增加约束机制,达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目的。
2.保证彼此的安全性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存在很多必然的联系,提升金融效率,能有效的提升金融安全。在处理效率和安全过程中,金融法律通常以强制性为主,在任何阶段都占据主导性的地位。由于没有安全作为提升效率的基础,如果持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会直接构成安全隐患。
3.相互影响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对法律监管的表现趋于多样性,包括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反作用给金融创新等,如果两方面协调管理机制不明确,则无形中增加了金融风险,进而减少了金融法律监管的成效。其次金融创新加快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过程,对金融法律的监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
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差异,因此为了处理两者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两者间的意义,突破原有管理形式的限制,促进两者间的共同发展。以下将对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以金融在法律为金融创新的主要手段
金融法律监管必须从金融监管方面入手,金融监管指的是政府发挥主导性地位,对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管理程序和应用方向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自我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金融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如果涉及到相关金融活动,则必须根据金融机构的相关形式和监督体系确定合适的发展理念。金融监管受制于法律制度的管理下,由于金融法律制度不是比较简单的构成部分,因此需要重视监督管理的形成方式,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手段和司法手段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原则和应用方式进行管理,在现代法制社会管理中,需要从规则的连贯性、稳定性及协调性方面入手,保证其朝着金融法律监管的方向发展。
2.用新的理念指导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监管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制定和颁布,在设置过程中,必须保证监管管理机制的有序性。金融创新式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从历史发展角度来说,由于不同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起到了不同的发展效果。进入到金融发展阶段后,必须重视双刃剑的作用,随着金融发展制度的不断发展,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市场经济是发展主体,金融创新直接涉及到成本、风险转移和规避手段等,必须实现金融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放松管理机制,实现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配置,在此种情况下,必须按照效率优先的发展形势,实现基本法律目标。但是在其他因素的影响,对经济发展危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打击,主要体现在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监督过程中,如果没有设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屏障,则会对社会本位主义的基本法律概念和自身价值造成影响。
3.在创新语境下更新法律观念
在金融创新实践管理过程中,金融法律起到制约性的作用,在效率和安全的双重管理中,安全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约束性作用,创新和监管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必须坚定不移的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金融法律监管是金融创新的有力保障,金融法律监管能有效的刺激金融创新,金融法律监管必须对金融创新进行监控与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