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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4-04-13 10: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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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

篇1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15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P2P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信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与其他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样,是市场经济自然选择的结果,得益于市场借贷双方的广泛需求性。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一方是有闲置资金渴望资金增值的贷款者,另一方是有资金需求渴望流动资金的借款者,P2P平台撮合双方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收入。这种模式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对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垄断,颠覆了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或者无法覆盖和惠及中小企业[1],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银行信贷体系必要和有效的补充;同时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渠道,提高了闲散资金的使用率,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2014年年底,我国P2P平台累计达到1575家,接近2013年800家的两倍;2014年的投资人数达到了116万人,成交额也从2013年的1058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2],成交量迅速增长,2015年全行业成交量超过1万亿元。

然而P2P平台在拓宽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态。P2P平台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不规范、监管不严格、个人征信体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2015年P2P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其中大多是披着P2P外衣的“庞氏骗局”和资金链断裂的民间放贷机构,尤其是e租宝事件之后,引发了P2P全行业的信任危机。因此,2016年P2P行业的发展面临更大的挑战,发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是当务之急。

2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21法律定位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缺少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其运作模式只要稍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法规的缺失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比如,在保证利息模式中,P2P平台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却未受到相应的监管,其担保经营行为已触碰法律边界;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虽然在《合同法》中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P2P作为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纠纷处理和业务定位无法可依[3],骗资、变相吸纳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频发,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2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P2P平台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P2P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普遍处于真空状态,平台可以独立使用中间账户的资金,借款者非法集资、将资金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风险极大[4];二是我国P2P平台的进入门槛过低,只需经过简单的程序和审核,一般的注册公司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导致平台进入者质量参差不齐,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涌入该行业。一方面,其中不乏有一些以金融诈骗为目的的进入者和一些道德素质低下的进入者,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缺乏经验和技术的经营者,这些都会加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整体风险;三是行业整体的透明度、公开度低,财务信息披露不彻底。投资者无法通过P2P平台的信息披露,了解平台真实的财务状况。

23信用风险突出

P2P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进入银行征信系统的资格受限,整个行业的征信体系不健全。P2P行业难以了解借款人以往积累的各种信用信息,只能通过简单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个别有条件的可以借助以为的网上交易记录,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缺乏征信系统的约束,极易发生欺骗行为,如果借款人刻意隐瞒或者造假,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获取贷款,贷款人很难识别,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以至上当受骗;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借款人的诚信意识不强,导致拒绝还款和恶意拖欠现象严重;此外,还可能因为借款人违规使用资金导致无力偿还,信用风险加剧。

24虚拟平台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贷款者和借款者形成委托――关系,委托人的利益要依靠人的行为来实现。在该关系中,借款者掌握了贷款者的基本信息,而贷款者由于不参与借款者的投资管理活动,加之监管成本无法负担,对借款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二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借款者在获得资金后,由于贷款者无法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一种是按照契约规定使用资金,到期还本付息;另一种是投资违约的高风险项目,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失败导致亏损,借款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极有可能出现“跑路”现象,导致贷款人的资金有去无回,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在该过程中,贷款者无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真实信息,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在借款者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会盲目选择提供高利率的借款者,就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为信用等级低而导致融资困难的借款人极有可能取粉饰财务状况、掩饰真实信息等手段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5]。劣质借款者驱逐优质借款者,大量优质借款者被迫退出平台,导致P2P平台借款人的整体质量下降。

3应对措施

3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力度,加快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对原有《合同法》以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进行改善的基础上,制定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使纠纷处理和业务定位有法可依,投资者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有些P2P网络借贷业务在创新的过程中可能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但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当明确法律界限,灵活立法,适当赋予网络借贷平台部分业务的合法地位[6]。

32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321法制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

制定合适的监督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行业的监管主体、监管机构、监管原则和监管手段,进行行为监管,注重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过于严格的监管不利于P2P平台的发展和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针对一些高风险业务实施严格审慎监管,对于一般业务可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监管,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与外部监管相比,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

322建立行业准入制度

在美国,网络借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其准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P2P网贷平台必须取得由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营业[7],而中国尚无行业准入制度。P2P平台涉及的是与金融相关的业务,为防止进入者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由此可见,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置行业准入标准,适当地提高进入门槛,对相关进入部门的注册资本、管理人员素质、人才队伍、技术条件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提出明确的限制条件,将一部分资金缺乏的申请者排除在外,从而保证进入者的质量。

32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P2P平台应编制完整的财务分析报告,计算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相关的指标,定期披露财报的相关内容和相关预警信息,明确资本结构、资金使用状况、业务流程及投资者风险,提高行业信贷透明度。借鉴美国的经验,坚持以信息披露为准的监管方法,要求P2P 网贷平台对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从监管角度促使美国 P2P 网贷业务走向合法化、透明化[8]。

33完善信用担保机制

单方面的借款人信用担保加之较为宽泛的信息核查不足以确保贷款人资金的安全性,信用担保机制有待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寻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一方面,资金的收取和发放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的模式,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由担保公司负责向贷款者偿还,担保公司可以是受传统银行担保业务萎缩之困寻求业务转型的公司,也可以是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34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为了解决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的信息“瓶颈”,首先应加大计算机人才的培养,从整体上提高国民使用计算机的能力。其次,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网络手段提高数据整合水平,结合客户的网络行为和历史交易数据,综合分析平台用户的信息,掌握其信用程度,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用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从而方便了一套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立。这样,不仅实现了信息共享,节省了单个平台建立信用评级系统的时间和资金,提高了其专业性,而且贷款者就可以通过有效的信息评估,选择信用良好的借款者,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将劣质借款者逐渐挤出市场。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从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信用建设和信息建设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使P2P网络借贷健康长远发展,以获得良好的经济促进效果。

参考文献:

[1]潘锡泉我国P2P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J].当代经济管理,2015,37(4):49-53

[2]汤梦舒我国P2P网络融资担保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5

[3]钱金叶,杨飞中国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1):46-51

[4]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5]谈超,王冀宁,孙本芝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29(5):100-108

篇2

2管理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从风险控制目标上看,过分追求资金运营的效益性,而对经营安全与风险防范的认识严重不足。为了完成既定的贷款和利润指标,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导致不良贷款不断增加。从贷前资信评估上看,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往往依靠定性的、人为行的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而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业务的风险评估还处于空白或者探讨的过程中,对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电子银行等新业务的风险更是缺乏监控。这些问题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扩大,新产品的不断产生而愈显突出。从贷后跟踪管理上看,信息缺乏与滞后导致贷款预警机制失灵。长期以来,虽然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制度,但由于机构岗位之间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部门,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贷后跟踪管理上,经常会因利益的交叉而导致权力制衡的失灵,如对保证金的管理上,会计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不清导致保证金账户失去监控,出现余额不足或挪用现象。

3法律风险国外消费信贷市场发达国家都有庞大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内容丰富。这些法律一方面对消费信贷参与各方的行为提供了参照标准,另一方面保护了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我国的消费信贷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步的,真正得到关注和重视是到90年代中期,发展的时间不长,消费信贷市场还很不发达。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律不健全,国家尚未制订统一、规范的具体针对整个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消费信息的披露和消费信用的评估等做出规定。一般都是以国家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实行性的规范等来约束的,规定比较分散,至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律。我国关于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物权法》、《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这些法律法规是针对生产性贷款而立的,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消费性贷款法律法规,致使银行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在回收个人消费信贷过程中,一旦出现贷款本息回收困难、涉及担保保证的履行、抵押物的处理、质押品的拍卖等问题,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保障,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就汽车消费信贷而言,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均未有针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不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的违约,就会出现耗时耗力,加大社会劳动、执行难的局面。国家对汽车消费税费标准、税费种类也未规范统一,各种税费负担还比较重,汽车抵押手续、法规不完善。这些在法律规范上的欠缺都成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中的障碍,使消费信贷业务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对消费信贷市场的完善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4市场风险作为零售业务的个人消费信贷,其客户分散,单笔贷款数额小,贷款时间跨度长,操作环节多,业务量大,交易成本高,易受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诱发风险隐患。如部分银行在房地产热潮中放低贷款门槛,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也贷到了款,在房价攀升的时候,借款人可通过卖房偿还贷款,但当房价下滑、利率上调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借款人不堪重负,从而出现违约现象。同时消费信贷中出现不良贷款后,由于我国消费信贷法制建设和商品交易二级市场尚未完善,银行欲将抵押物变现,需经历重重环节,层层收费,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导致成本过高。

二、防范和化解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

1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发展个人消费信贷制度,就是要通过评级掌握借款人个人收入的真实状况、个人资产和负债情况以及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从而据以判断借款人的诚信度、还款能力的稳定性以及还款意愿。通过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平台,整合健全系统功能,实现银行、工商、税务、房地产等相关部门信息的全面采集,真实全面反映个人信用记录。银行应以客户的信用记录为基础,通过信用评分卡机制,建立起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的程序和制度。同时有效利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录入、变更客户的财务信息、账户信息、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非财务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与关联性。

2完善消费信贷市场法制环境我国目前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健全消费信贷法律建设迫在眉睫。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信贷参与双方的行为,既保护信贷消费者的利益,又不损害银行的利益。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不是权衡风险与收益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要求和禁止从事某些业务活动或作法的规范,其必须明确消费信贷的主管机构、经营原则、办理机构、业务范围、贷款利率、办贷手续、法律责任等,确立双方的权利和地位,督促双方履行责任和义务,使消费信贷做到有法可依,便于银行规范经营,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化、合法化、制度化。同时要加大消费信贷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共同维护消费者和银行正当权益。

篇3

中图分类号:F832.47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P2P借贷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lending的缩写,中文译为“人人贷”即个人对个人的借贷,而P2P网络借贷则是现代社会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是普通的P2P借贷的线上模式。在互联网平台上,众多借款者与贷款者直接沟通协调,与传统的借助于银行系统的间接融资和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相比,成熟的P2P网络借贷市场具有方便快捷、灵活多样、成本低廉的优势。它的出现使得大型金融机构无法覆盖到的小额投融资需求得到满足,有利于提高社会闲置资金的利用率。伴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显现,鉴于其在利用和引导庞大的民间资金方面的作用,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重视并积极的寻求解决之策,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借款者的信用问题。

首先,在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借款人需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收入证明、资金用途等资料上传到网络借贷平台供贷款者决定是否予以贷款及利率水平的高低,但是这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其次,尽管借款者在申请贷款时表明了资金的用途,但在获得资金后可能存在着道德风险,没有将资金用于原先声明的用途而投向了风险更高的其他领域。

(二)缺乏有力的贷款催收制度。

通常来说,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资金量单笔数额一般都比较小,而且一笔借款面对的是多个贷款者。对于出现逾期未收回的贷款,贷款者之间可能出现互相依赖的心理而没有动力去催回或者对于异地的贷款因催收的成本远高于贷款的收益而放弃催收。现行的解决办法是通过短信催收或者将借款者列入黑名单并公示,但对于借款者来说显然并没有多大影响,换个手机号或者直接忽视即可。另外,有些借款者上传的资料是虚假的,这样即使贷款者欲采取措施也难以找到其人,如果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这其中花费的成本甚至大大超过贷款的本息和。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P2P网络借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金融创新总是领先于金融监管从而使其处于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相融合的P2P网络借贷市场的专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参与者行为缺乏规范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银行是有发放贷款权利的法人机构,其他的诸如小额贷款公司等尽管可以发放一定的贷款,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只允许其运用股本金进行放贷。如果是个人贷款,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自然人放贷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稍有不慎就会陷入高利贷或者非法集资的纠纷之中。

三、促进P2P网络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我国征信体系,降低借款者的信用风险。

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把由诸如银行系统、公安系统等部门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加以整合,形成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完整的信息记录,并及时对公民的信用情况进行变更。在社会上,要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形成人人讲信用,信用有价值的良好氛围。从短期来看,可以充分利用借款人的社交网络、朋友圈等作为信用评分参考,比如贷款人可以让借款人通过亲戚朋友组团的形式来提高信用级别,用借款人的社交关系来对其形成约束。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借贷平台应尽量让业务员和借款人直接接触以确认各类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采取多种措施保护贷款者的利益。

一般来说,P2P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水平远高于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这就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有更高的要求。首先,平台应建立类似存款保证金的制度,准备一定的风险准备基金,对贷款者的坏账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其次,对于贷款者来说应尽量把资金分散投资,降低投资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要加强对借款者的审核,在与其沟通交流中尽量获取自己想要的可靠的信息。最后,应明确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加大对其资信审核力度,防止出现诸如优易网的借贷平台跑路的现象。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P2P借贷市场是金融市场的子市场,我国应像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一样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P2P借贷市场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尤其是要加强对借贷平台的组织形式、服务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防止其成为非法集资、洗钱的产所。针对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跑路现象,除公安部门加大对此类现象的打击外,还必须从法律法规上对此进行遏制,建立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及实施细则,并不断提高其公信力。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P2P借贷市场的客户与其他产品市场上的客户都同样是消费者,只不过他们消费的是金融产品这种特殊产品而已。所以,对于P2P借贷市场的相关者的利益保护,我们可借鉴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与形式,切实保障投融资者的知情权、求偿权、平等权等权利。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区域经济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2012/12/24.

[2]陈初.对中国“P2P”网络融资的思考.经济,2010(302):128-129.

篇4

一、民间借贷繁盛之原因

(一)融资管道的有限性。首先,为保障一国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国家设立银行以方便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形式,成为融资最为常用的渠道。然而,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全国70%左右的信贷资金,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这本是中小企业寻求信贷支持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在行政过分干预的准财政运作体制下运作,导致了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现象。[1]根据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制度的特点,银行经营业务以风险控制为原则,想要顺利让银行放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对于资金短缺需要增加资本而自身资金又短缺的中小企业而言,只能被拒之门外,筹集资金难便使中小企业发展陷入僵局。银行为防范风险的“惜贷”行为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据吴英本人透露,不管用于何种目的,购置固定资产的目标还是想从银行借款。当时也曾到银行借贷,但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吴英贷款几乎都来自熟人介绍,其背后关键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贷款难。其次,股票融资、企业债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占所融资比例远非间接融资方式比例。我国直接融资比例还很低而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具备直接上市融资的条件。在当前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下,全球经济处于疲软状态,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缩减态势。中国商务部表示,2012年2月份中国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资金额为7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减少了0.9%,也低于1月份的100亿美元。这是海外对华直接投资连续第4个月出现下跌。可见,直接融资方式当下在中小企业之间也行不通。由此看来,中小企业虽然面对诸多融资途径,但是在现实融资环境中获取资金并不如理论上那样乐观,现实融资渠道有限的难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民间借贷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黑格尔说“世间万物,存在即合理。”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而且长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从根本上讲,民间借贷的产生终究要归于生产力的发展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有制的出现,进一步出现贫富分化的现象。假如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财富多少相同,就没有必要产生借贷关系,正是因为社会财富的不平均才会使缺乏钱财的人向有钱财的人借贷。但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如果社会生产力足够发达,以至于满足每个人的物质需要那么民间借贷便不会产生。所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生产力发展不够充分也为民间借贷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更为直观的角度看,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主要反映了现阶段我国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资需求性与民间借贷收益性三者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1.我国金融体制管制“严”与融资需求“大”之间存在矛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愈发明显。与此同时,市场的不断扩大意味着市场需求的扩大。既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商事主体经营活动的宗旨,那么其必然要筹集更多的资金以获取更大的收益。然而,当下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却采取“以行政管制为主、刑罚为辅”的简单管理方式,使得民间借贷主体应有的权利无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与现实之间徘徊,时常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由此看来,我国当前金融体制对于民间借贷的严格规制与对于来自民间借贷资金的需要产生矛盾。2.民间借贷的高收益性与融资需求之间存在契合性。俗话说,有需求就有市场。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并不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早在私有制产生之后,随着社会贫富差别的加剧就已经存在了。根据我国已有的历史文献考证,《周礼》中有关借贷的记载就既有私人信用,也有国家信用,并且民间借贷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绵延存续着,与正规金融共同构筑了一国的金融体系。[6]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壮大,对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不管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改革开放后的眼光来看,民间借贷在历史上一直存在于广泛的商业活动交往中,并且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不可否认、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相对来说,民间借贷来得容易些。其实在我们义乌这样的借贷很简单的,只要你让人看上去很有钱,然后开始的时候还本付息及时点。”从吴英的这段话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的需求性与民间借贷自身的优异性。从现实的角度上看,民间借贷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具有融资效率较高,形式内容比较自由,利率弹性较大等优点。商事性民间借贷能够有效地克服国家信用的诸多弊端,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

二、民间借贷潜在风险性

民间借贷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其潜在的问题是不能掩盖的。这些消极影响也是当下金融体制对其严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总体来看,民间借贷主要容易引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点会被滥用加重借款人负担,从而引发资金分配更加不均,甚至贫富差距恶化。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的3~5倍。吴英介绍,一般借贷1万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费用。现在回顾,她认为,还在起步阶段,其实每个项目都是亏的,因为融资成本太高。吴英案表明民间借贷因其本身贷款利率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更具弹性的特点,反而也会成别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这种民间借贷所附带的缺陷给当时带来资金运转上的风险,严重者会像吴英被指控与集资诈骗有关经济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所借之债如不能按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兑现容易引发侵权甚至刑法上的责任。民间借贷建立的基础是信用,主要是放贷人对于借贷人的信用。商业活动充满变化与风险,一旦借贷人信用因此丧失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社会上存在以追讨债务为目的的所谓的“要账公司”,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会的性质。所以在借贷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要债公司即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帮助放贷人追索债务。这样便会引起新的民事侵权纠纷,甚至刑事上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庭上,吴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资金七掮客之一的杨志昂跟她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后得知,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是由于杨在得知有部门要核查吴英的本色集团资金来源引起的逼迫提前还款。杨志昂“绑架”一事形象地说明了民间借贷容易引发恶性追债的问题。此外,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高额利率的诱惑,容易引发某些行为风险,促使某些投机者冒险挪用金融机构贷款来偿还或参与民间高息融资,导致潜在的风险扩大,而民间借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标准化地评估资金的流向,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之现状

借贷反映在法律方面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在法律层面,《民法通则》第90条确立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没有涉及民间借贷的主体问题。《合同法》第12章规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问题,第210条和211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规层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非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在行政规章层面,《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122条、123条、125条分别涉及“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借贷主体类型划分为四种:(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

篇5

一、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舶来品,源于Internet Technology领域,2005年英国Zopa网站的成立被J为是P2P网络借贷的诞生;2006年美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Prosper成立,相应我国第一家借贷公司宜信问世;2007年迄今世界规模最大的P2P网贷平台Lending Club成立,该平台一经问世,便受到热烈追捧;同年,我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上线[2]。

自我国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在上海成立以来,各类运营模式的网贷平台迅速且大量涌现。然而近年来网贷公司“跑路”、倒闭现象层出不穷,到2015年末,33464家被监测的网贷平台中,正常运营的仅为1876家,存在问题的平台大约占46%,创近半年来的新高[3]。最近被曝光的云南妙慈投资旗下的P2P平台,其涵盖有国内贸易、商业信息咨询、企业营销方案策划等产业,该平台运营不到七天,网站就出现诸多问题……。而“e租宝”网络借贷平台上线仅一年半就非法吸收资本多达500多亿,其受害投资人分布之广遍布全国,“e租宝”的一系列作为就是一场庞氏骗局[4]。即使出现诸如跑路、停业等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仍是必然之势。

P2P网络借贷的诞生顺应了市场需求,是对传统银行业的有效补充,小企业可能因为没有抵押物而得不到商业银行的贷款,而P2P网贷平台刚好弥补了这点不足,且提高了社会效益。但是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缺乏基本信用评级、监管真空、面临洗钱犯罪风险、非法集资以及资金池、流动性风险等问题。鉴于网贷平台的发展是顺势而为,是互联网发展下的必然产物,因而我们应该鼓励、引导、规范其发展。英国和美国是网络借贷的发源地,其监管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近几年,国家的政策在向小微型企业的贷款问题倾斜,那么P2P网络借贷平台如何有序健康发展?政府又该如何实施有效监管呢?此类问题值得探究。

二、P2P网络借贷的特点及其快速发展的原因

(一)P2P网络借贷特点

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银行相比较,其主要的优势体现为以下五点[5]:1.便捷快速:P2P网络借贷不受地域限制,主要发展方向在于其高效率的“闪电借款”模式,2.满足未被满足的需求:银行是个需要关注规模的行业,其常因为考虑到风险与成本而不愿对个人和小微企业放贷,而P2P恰好能成为传统银行在这方面的有益补充,这是典型的惠普金融;3.降低门槛:对于传统银行来说,由于维系一个小客户可能不太划算,但对P2P平台来说,吸引小客户的边际成本极低,因而贷款人的门槛大为降低; 4.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金融的本质是信息,而P2P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大大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比如Lending Club开发的Lending Match系统,该系统能帮助注册用户迅速发现原本不知道的广泛的社会关系(大学校友、老同事等),基于这些社会关系加强用户在借贷过程中的信任感;5.平台效应:因为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理论”,交易双方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将带来交易成本的快速降低,所以只要用户数量达到一定水平,P2P将会从银行因为成本高而放弃的业务中获取利润;6.分散风险:分散化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比如,尽管民间借贷利率很高,但若借款人资金出现问题,那么贷款人的本金很可能打水漂,但P2P网络借贷可通过分散投资来解决这一问题。总而言之,P2P借贷的发展不是对传统银行业的冲击,而是相辅相成。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新的贷款产品,也可以为存户提供更多元的投资机会。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的根因

1.自从进入奴隶社会有交换活动以来,一对一的借贷行为长期存在,这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根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人社交范围有限,传统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和互相信任的亲友之间,所以限制了借贷规模降低了借贷效率。现代银行业却很难满足个人和小型企业的信贷服务。因为如果借款者没有抵押担保条件或缺少良好信用记录就会被排斥在传统银行之外。因此个人借贷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2.互联网技术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技术支撑[6]。有了互联网平台,P2P网络借贷不仅能解决大部分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节约成本。

3.P2P网络借贷高举惠普金融旗帜,借此带来良好的宣传效果和热烈的社会反映,更吸引了大批慈善家的投资,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政策趋向,国家对其管理较为宽松并且存在漏洞,催生其蓬勃发展。

三、P2P网贷平台的主要模式及实例

(一)P2P借贷的主要模式

P2P借贷平台按以下三种模式分类:按征信方式、按借贷流程、按有无担保机制分类[7]。

1.按征信方式分,可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和线下结合模式。纯线上模式是指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中介,其作用是规定交易原则和为交易双方提供平台,从注册用户的开发、信用的审核、交易双方合同的签订到贷款的拖欠催收等业务大部分在线上完成。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模式,指的是网络借贷公司在线上的业务主要是理财方向,吸引大批投资者,并公开交易内容,而风险控制、开发贷款人等事项则在线下完成[8]。

2.按贷款流程的不同,可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纯平台模式即投资者按照个人偏好在平台上自由选择资金需求者,平台只作为单纯的中介,其服务主要对资金需求者进行信用审查,其盈利主要靠收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把钱给借款人,然后第三方个人把债权让渡给贷款人。其中,第三方个人与网贷平台密切相关,主要是隶属于网贷平台的关键人员,我国的典型代表是宜信[9]。

3.按有无担保机制,可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无担保模式即平台的业务仅为提供信用审核与整合信息,其借款全都是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借款时间长短和风险偏好自由选择借款数额和期限长短[10]。

有担保模式又可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让担保公司承担风险,第二种模式是平台自己把控风险,然而对于贷款人来说,不管哪种模式都不能一蹴而就的以为有了担保就没有风险了。从以往的经营来看,大部分担保公司都存在问题。

(二)实例――拍拍贷

2007年拍拍贷上线,它是我国第一家P2P纯信用无担保网贷平台。到2015年底,用户超过250万人。在创新的想法和强硬技术的支撑下,拍拍贷创建了一安全系数高、效率高、诚信透明的网贷平台[11]。

对比我国其它网贷平台,拍拍贷始终坚持最原始的网贷模式,其采用纯线上模式运营,它自身不参加借贷过程,而是提供信息审核与匹配等功能,在不超过最高利率的限制下,借款人自己决定利率。拍拍贷坚持不担保、不吸储、不放贷的原则吸引了一批风险爱好者的同时也失去了一批厌恶风险的投资人,但却使平台规避了因垫付功能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有利于拍拍贷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拍拍贷将自己定位为“金融服务平台”,更显示了其信用审核的关键性。拍拍贷平台的厉害之处在于采用“大数据”方法,通过收集资金需求者各方面的数据来估计其违约概率和成本,由此定出与之相配的贷款额度、利率区间和风险定价。拍拍贷通过与国内像公安部这样十多家权威的数据中心建立合作来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12]。

四、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使网贷平台的合法性很难得到认可

从网贷平台的交易内容来看,应把它归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然而,现今中国关于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个人之间贷款和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却无处可寻,所以没有办法确认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政府有关部门无法将其纳入监管,于是催生了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信息不对称及统一信用评级体系的缺乏容易诱发信用风险

信用贷款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关键业务,因为我国征信系统还未建立,所以在借贷过程中,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不易知晓到资金需求者的以往的信用情况,其唯一办法就是让资金需求者自己将身份、财产证明等局限的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给平台,然后平台用自己的评级系统审核借款人信用等级。当资金需求者为了得到借款造假时,而网络借贷平台对资金需求者的信用状况审核有限,其信用风险便增大了。

(三)P2P网贷平台的担保机制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我国有些网络借贷平台对贷款人的钱给予一定的担保,然而该模式极可能把贷款人要承担的信用风险转移给网络借贷平台,当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会使平台陷入流动性风险。法律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能大于10倍。然而对于有担保资格的网贷平台的净资产常常仅拥有百万,少的还不足百万,而同时其贷款额却高达千万,违反了10倍杠杆的规定。若当贷款的坏账率高达10%时,网络借贷平台便不能凭自己能力偿还,因此平台便因流动性不足而倒闭[13]。

五、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措施

(一)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尤其是基础性金融法律法规

即使大多时候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创新的速度,然而基础性金融法律的制定仍能从基本面上制约金融市场行为。在中国,监管制度倒是不缺乏,仍欠缺基本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力的执行。因而,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准备:

1.借鉴英国和美国的办法,将基础性法规的重要性上升到一个高度,建立互联网金融结算法规。比如,美国网贷平台在SEC登记后要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来维护贷款人的利益,而我国并没有对此做出严格要求,因此颁发信贷领域信息披露的基础性法规是迫在眉睫的。此外还可以通过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维护其基本权利。

2.制定监管办法时应考虑如下几点:(1)明确借款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真实性的责任。(2)设立P2P行业准入机制:英美两国都有准入门槛,比如美国需要400万美元的保证金,但中国P2P行业还没有门槛,我认为门槛的设置既要涉及资金方面,还要涉及高管的从业资格和公司技术水平,这样才能保证借贷平台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力和信息审核力。(3)确保P2P平台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安全。因为网贷平台是借贷双方的中介,所以其不能直接接触资金。监管最关键的部分是标的真实性和资金流向与项目标的匹配度。资金托管虽不能确保标的真实性,但平台的真实性却能够保证。(4)设立风险准备金。由于我国第三方征信系统还未建立,所以规定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能极大地获得贷款人的信任。当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仅仅是必要条件,有效、有力的执行它们,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加快建立征信系统

美英两国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网贷平台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对比中国,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成立,因而没有独立的第三方征信系统。因此,网贷平台需要先对资金需求者进行征信,接着对他们进行信用评分,最后进行风险评估定价。因为国内未建立第三方征信系统,网络借贷平台不能通过央行或政府了解资金需求者的征信信息,这必将增加平台的征信成本,因此资源共享成为P2P行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这种资源共享应是互相的:央行和政府包括公安局等机构的资源可以分享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同时平台要将借款人的信息分享给其他平台和监管或征信机构,从而加速征信系统的建立。

(三)加快对借贷双方的教导、成立相应行业协会

英国的行业自律发展得较为完善,其在P2P监管条例没有颁布前就有效地规范了P2P行业的行为,我国可以参照英国的做法成立P2P行业协会,制定适当的行业自律法规,促进整个P2P行业的长远发展。因而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诚信教育对P2P行业的可持续性尤为重要。首先是对借款人的诚信教育,短期看来法律在一定程度能约束借款人的违法行为,但其执法成本高;从长远来看,只有借款人诚信度高且自律性较好才能使平台良性长久的发展。其次是对贷款人的风险教育,在英、美两国贷款人有较高的风险意识,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相较而言,我国大多数P2P投资人风险意识较低,投资行为不成熟。

(四)探索建立P2P网络借贷保险制度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引导网贷行业探索建立保险制度,有利于控制平台因为担保而诱发的流动性风险。口袋网的赔付基金理念做的很好,它联合保险公司为借款人债务设置保险,通过此做法降低贷款人的风险使其能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而其他平台仅是通过自有资本进行担保。口袋网的做法提供了一种新理念-建立网络借贷保险制度。当保险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即使出现坏账也能立刻由数量庞大的贷款人积累的保险金弥补。此做法也不会使坏账增长,因为当保险公司赔偿贷款人损失后会行使代位求偿权,借款人终将承担债务。保险制度可谓一举两得,不但可以减少贷款人的后顾之忧,使其放心借出钱,还能让P2P网贷平台凭借良好的信用健康、高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白浩.P2P网络借贷问题及解决对策[D].河北大学,2013:132.

[2]刘绘,沈庆.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02:56―61.

[3]李朝晖.我国P2P网络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关系的实证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5(2):13.

[4]网贷之家研究院.2015年中国网贷指数.

[5]李文佳.基于P2P借贷网站的借贷行为影响因素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10.

[6]李晓圆.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4 :5.

[7]梅蕾.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20.

[8]李霞.我国P2P网贷平台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5(8):31.

[9]魏石英.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媒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4.

[10]魏李良.P2P网络信贷影响因素分析[D].内蒙古农业大学,2014:9.

[11]李东.P2P借贷风险管理探究[D].安徽大学,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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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民经济而言,国有商业银行是非常重要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不少国有商业银行都存在着数额巨大的不良资产,这些数额庞大的不良资产的存在很容易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短缺。要知道,资本短缺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不良资产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存在缺陷以及不足。因此,要想减少以及消除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法律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非常复杂,不仅有历史原因,也有经济、体制等问题方面的影响,这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缺失

在股份制改革之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全部资产均归属于国家,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唯一股东。但身为唯一股东的国家却没有制定符合国有商业实际情况的专门规定,使得国有商业银行无法开展正常并且有效的运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但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按照这一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这使得国有商业银行无法向其他的公司制企业那样进行严格的经营与管理。也正是因为国有商业银行无法开展严格的经营与管理,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以及内部风险控制这两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可能性。

(二)信用法律制度的缺失

和其他国家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相比,我国的进程较慢,取得的成果也较少。在我国,大多数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不完善的,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资产流向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这使得借款企业利用虚假财务信息骗取银行信任从而取得银行贷款地位可能性大大增加。并且由于银行同业之间无法共享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很容易出现借款人的贷款总额超过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国有商业银行无法对企业贷款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监督,加大了不良资产产生的可能性。

(三)银行信贷监管法律不完善

银监会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这也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上市国有商业银行按照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但是,信息披露的质量以及数量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滞后、会计信息不完备等。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银监会无法对上市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如何加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控制

(一)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

要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必须要着重进行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产权改革,但是依然存在问题。虽然产权形式出现变化,但是很多经营方式和管理制度依然落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深化。因此,在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的发展要求制定出完善的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此外,政府要严格区分政府行为以及股东行为。一方面,政府要做好自己身为股东的工作职责,为银行聘用合适的管理人员并为银行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策略,使银行能够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政府要尽可能避免使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二)建立规范的信贷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规范的信贷机制,这有助于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投向失误的减少,从而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在发放贷款后,国有商业银行要尽快启动信贷监控机制,密切关注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发现借款人可能违约后,国有商业银行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信贷风险,必要时可提前收回贷款。

(三)建立有关不良资产防范与管理的专门法律

不良资产的存在很有可能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的短缺,资本的短缺会大大削弱银行消化损失的能力,甚至还有可能危害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减少以及消除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非常必要的。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不仅有助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防范,还有助于社会诚信意识的培养与提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坏账认定核销以及会计税务核算规定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四)完善金融机构的信用体系

在下阶段,尽快建立包括信用记录、征集、调查、评价、管理等内容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法律体系。由金融机构或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有关信用记录、征集、调查等工作,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平台,让银行能够更及时、准确地获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努力营造良好的借贷环境;同时提高借贷主体的自律,规范信贷行为,增进商业信用。

三、结束语

对于国民经济而言,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不少国有商业银行都存在着数额巨大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存在很容易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短缺,这对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法律的缺陷是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存在的重要原因,为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从而防范不良资产的产生。

作者:赵沚琦 单位:湖南省长沙市明德中学

参考文献:

[1]安启雷,刘康宁,封堃.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体制因素不容忽视[J].宏观经济研究,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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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特征

(一)用户广泛

P2P网贷平台的用户主要包括借款方和贷款方。其中,借款方由中小企业和个人组成。在P2P网贷平台中,如果借款方拥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即使借款方不用任何财产进行抵押,也能够取得相应贷款。而且,P2P平台的借款申请审批周期较短、手续简单,借款方能够很快拿到申请资金。所以,P2P网络借贷平台吸引了众多借款方参与。由于P2P平台为贷款方提供了灵活多变的投资方式,而且对贷款方的投资金额也没有下限要求,所以P2P借贷平台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二)利率高风险大

对于借款方来说,他们之所以会选择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由于自身担保或者抵押不足,无法通过传统金融机构的渠道取得贷款。因此,其往往愿意接受利率更高的P2P网络贷款。而对于贷款方和P2P借贷平台来说,其主要是通过对互联网信息的综合分析来评估借款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还款能力,所以必然面临巨大风险。

(三)对互联网技术的要求高

在P2P网贷平台中,借款方和贷款方的参与者众多,而且相互之间的关系异常复杂。要整合大量数据,必须拥有较强的互联网技术作为支撑。实际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互联网技术,特别是数据挖掘技术发展的产物。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帮助,P2P网络借贷平台有效地降低了小额贷款的审核成本和风险,使社会小额贷款成为现实,满足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弥补了传统金融体系的缺口。

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方赖账的风险。众所周知,P2P网贷平台的最大特点就是网络虚拟性。该特性虽然简化了借贷工作程序,但同时也加大了借款方资信认证工作的难度,P2P网络借贷平台很难通过网络资料对借款方的相关情况做出完全准确的评估。这为部分借款人的欺诈性借款、欠款不还等行为提供了温床,而这种风险则由借贷平台和贷款方承担。虽然部分P2P网贷平台采取了相关的风险防控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通常属于简单的辅助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借款方的上述不良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借款方欺诈事件,贷款方的资金往往很难追回。

(二)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由P2P借贷行业法律身份以及法律监管的缺失而引发的借贷平台发展受限或者用户遭受损失的风险。法律身份缺失。经过多年发展,P2P网贷行业逐渐赢得了社会大众的信任,吸引了大量群众参与。然而,目前P2P网贷平台并没有得到国家法律上的认可。法律认可的缺失,一方面使得部分群众始终无法打消顾虑,阻碍了P2P网络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投资者在该平台上的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极大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法律监管缺失。P2P网贷平台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借贷相关操作,虽然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效率,但也引发了P2P网贷的监管难题。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P2P网贷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金融机构无法明确自己在网贷行业监管中的责任。金融机构不知道是否应该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即使有意监管,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也根本无法对P2P网贷平台的相关行为做出判决。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P2P网贷平台趁机推出了债权转让和概念模糊的理财产品,严重威胁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安全。

(三)平台风险

平台风险主要是指由网络技术漏洞或网站进入门槛过低而引发的用户信息泄露风险和资金损失风险。网络技术存在漏洞。网络技术的进步必然会推动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但是,不管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何种地步,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很容易被网络犯罪份子用来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恶意攻击。这不仅会引发用户信息的大规模泄露,而且还会使用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近年来,一些P2P网贷平台时常发生用户资金被大量盗用的事件,这充分说明互联网技术存在的漏洞,已经严重威胁到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借贷网站进入门槛过低。目前,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均采用电子信息发展、高科技发展或者投资咨询等相关名称对网站进行注册。根据我国工商注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营业务为信息技术、科技发展或者项目咨询等相关行业的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除此之外,并没有对公司的其它资格作出相应要求。由此可见,我国P2P借贷网站的进入门槛非常低。这很容易导致大量不法分子涌入网络借贷行业,不仅会降低网络借贷行业的信誉,而且会对用户利益造成侵害。

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对策

(一)加强借款方审查

改善借款方资格审核的方式。当前,我国P2P借贷平台主要是通过借款方提供证明材料的方式审核借款方相关资格。由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非完全可靠,所以这种审核方式并不能完全准确的评估借款方相关资格。对此,必须改善借款方资格的审核方式。例如,可以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用户防火墙活动,充分利用传统金融机构的结算平台功能对申请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详细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来决定是否接受借款方的借款申请。对于那些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者,P2P借贷平台要坚决抵制,甚至拉入黑名单,使其从此以后不能再向该P2P借贷平台递交借款申请,进而降低借款方的信用风险。引入外部征信记录。由于每天都有大量用户向P2P网贷平台申请借款,P2P网贷平台往往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申请者的征信审核工作。因此,P2P网贷平全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引入用户征信记录,这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够保证用户信用质量。例如,P2P网贷平台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由其直接向平台提供借款方的征信记录和客户评分。除此之外,P2P网贷平台还可以与淘宝、京东等电商企业或者腾讯等社交网络企业开展广泛合作,充分利用这些企业所掌握的原始数据和数据挖掘技术对借款方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借款方的信用等级。引入外部保险公司。在借款方资格审查工作中,除了上述两个方法之外,还可以参照物流行业的外包做法,将P2P网贷平台的借款方资格审查工作外包给专业的保险公司完成。一方面,能够避免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按照影子银行的标准对其进行监管,限制平台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将P2P网贷平台的用户信用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使P2P网贷平台能够做好其它核心工作。

(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出台认可P2P网贷平台合法身份的法律法规。加强我国金融行业的建设,推动我国民间金融业——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是重要方面。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身份,不仅能够打消部分群众对于P2P网贷合法性顾虑,还能够使该行业参加者的行为得到法律保护,有助于P2P网贷平台吸引更多用户,进而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及时出台监管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明确P2P网贷行业的法律监管主体。我国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模式非常复杂,而且普遍呈现跨区域的特性。所以,在确定监管主体时不能选择单一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的单线模式,而是要实施多机构合作监管的多线模式。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对P2P网贷平台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为了保证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时有法可依,必须在法律上对P2P网贷平台在经营范围、经营模式、风险系数和用户类型等方面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三)加强P2P网贷平台的风险自我约束能力

不断升级P2P借贷网站。近期,某曾经号称“铜墙铁壁”的P2P借贷网站被黑客联手攻破,导致该网站的大量用户信息泄露,用户资金也随之被非法转移。可见,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任何互联网技术都可能被随时破解,P2P借贷网站也时刻面临着被黑客攻击的危险。因此,为了避免用户信息的泄露与资金的损失,P2P网贷平台应该时常检查借贷网站的运营情况,并根据日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对网站进行升级,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攻击的漏洞。此外,P2P网贷平台还可以开通相应渠道,广泛收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网站安全问题,并对其进行及时修补。提高借贷网站的进入门槛。当前,我国工商部门对于P2P网站申请者的审核主要考察网站注册资金是否达标,缺乏对网站其它资格的审查,这让大量不法分子趁机混入P2P网贷行业中,降低了P2P网贷行业的整体质量。因此,必须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申请者的资格审查,提高网站进入门槛。除审查网站注册资金是否达标之外,还需要重点审核申请者在信用资格、平台运营模式、平台组织架构等方面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董妍.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以P2P网贷平台为视角[J].商业经济研究,2015(3)

2.边叶,苏玉珠.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机制[J].商业经济研究,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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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则是来自于民间借贷体系,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系统之外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但仍然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系统的观点。我国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起步晚,如今学者们所认识到的民间借贷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体系不同,主要是通过借贷双方的口头协议或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对借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是以公民为主体的,将其他的主体除在外,而且在现实中企业和非法人组织是参与民间借贷最活跃的,显然这种看法是不足够的总结民间借贷整体的。另一种则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则是农村地区的个人、企业和非法人的组织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形式的合同来约定,贷款金额,还款计划,利息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显然这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于农村,将城市中存在的民间借贷问题排除在民间借贷的系统,所以这种观点也还是不够成熟的。

二、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从法律监管上分析

1.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受到严重的影响。大量的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融资活动,导致资金体外循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第一,给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利率进行浮动,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受市场供求以及借贷双方的自己决定的,因为民间借贷大多是在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利率一般比银行利率高得多,对于国家全面实施利率政策有很大的影响。第二,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执行。盲目性和随意性,自发性,隐蔽性是民间借贷的特点,各种政策和法规对其没有影响,只观注收益,不注重投资方向和社会效益,资本流动趋向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家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影响。

2.民间借贷发展无序,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第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出现,使得银行资金来源不断减少,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对于银行吸收存款的竞争难度增加。第二,借款人要返还高息贷款本金和利息,而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则是能拖则拖,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也不断的增加,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

3.缺乏民间借贷的监管和控制机制,流动性风险是不容易规避的。民间借贷没有规范性,资本的所有者不能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现象,这样就使得借款人的资金到期也归还不了。

(二)从法律主体上分析

1.增加公司的财务压力,利润空间受到挤压。企业或个体户一般从民间借贷机构获取的资金有较高的利率,银行利率明显高出银行。这就使得企业获取了高息负债,进一步加重财政负担,收益率相对较低的企业就会出现资金使用的不良循环,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受影响。

2.不健全的风险补偿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间借贷没有复杂的手续,法律法规来管理和支持完全没有,盲目性较高,而且也不规范、不稳定,借贷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债务人不偿还贷款,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追讨损失,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保险机制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三)从法律纠纷上分析

1.新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产生。民间借贷手续的不规范性的存在,有的以白条的方式来约定,简单的进行担保,贷款期限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贷款周期无法合理的确定,如果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及时归返时,就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甚至会出现刑事案件。

2.高利贷多见。根据调查显示,如今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是贷款基准利率的2-4倍,有的甚至月息高达7%,这种贷款已经达到国家标准关于高利贷的规定,而不是受司法保护的。当城乡居民的需要不可预知的生活资金时,而且金融产品的供给不能够满足需要,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也无法解决,一些公司已经开始采用借新债来偿还旧债的方式来维持企业的经营,利率不是企业第一考虑的,只要能解决企业的资金流通就可以了,一旦现金流出现状况债务危机就会产生。

3.借贷“陷阱”层出不穷。有的人在借贷时故意设陷阱让借贷者受骗,造成了很多纠纷。一是 “文字”游戏。如果A向B借款5000元,A对B写一张收据,内容是“今天收到5000元”,在发生争议时,说这是B欠A5000元钱,而B还款出具的收条,由于B给他的欠条丢了,于是他写了一张收据 。二是 “数字”游戏。出借人在钱数的前后故意留下一个缺口,之后双方签署的借条,然后在金额处添加数字使得贷款额变化。三是“偷梁换柱”。在向别人借钱时,故意离开现场,让别人写作欠条,通过否认是自己的笔迹来否认借款。

4.借款人故意逃债。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其所借的贷款后,故意躲藏避免债权人追债,在发生争议时消失了。在2009年马鞍山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时,该案件的被告近一半失踪或拒绝出庭,法院只能进行裁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公示下发,案件就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因为没有办法找到债务人,也就无法获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的债务无法补偿,已成为法院的疑难案件。

三、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对于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完整规范的法律。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的规则,现行法律对违反的处罚不够,也没有相关法规进行监管。

另外,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比较低下,盈利能力相对较低,民营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也比较差,因此银行无法为其注资。所以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进行民间借贷,这样中小企业就成为了民间借贷肆万主要个体。近些年以来,由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民间借贷的规 模得到了扩张,中小企业如今已经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较高利率,因此民间借贷为了获取利润,对于中小企业存在的风险不予考虑,盲目放贷给中小企业进行经营。借款人抓住了贷款人的追求利益的心理,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民间借贷,这就使得贷款人无法收回资金。贷款人资金的回收,往往采取“武力”的方式来实现,金融市场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较高的贷款利率则是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通常比正规的金融机构的高,而且利率还在不断的上升,而当借款人不能还贷时,其所收取的利率就会进一步提高,有时甚至会出现利滚利,和的高利贷同出一辙,这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偿还成本,甚至还会出现超出借款人可以负担得起的范围。一旦借出的资金不能够收回,资金的供给方无法实现其预期的收益,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最终会出现一无所获的结果。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公民法律知识的教育

对公民进行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风险意识,宣传“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当贷款人进行借钱时,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就需要借款人找到其他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担保,如果有必要可以让借款人以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担保或抵押手续一定要完善,在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一旦双方的贷款意见达成,就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重要的是在内容中将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进行明确详细的陈述。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缺乏法律和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融资主体,利率及其他方面进行规定,把民间借贷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另外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使民间借贷关系得到规范,借贷双方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借贷需求登记,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确保贷款的透明和公平,通过政府来监督其遵守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可以有依赖方双方信用向依靠法制和监管机构担保转变,以确保公民自由借贷的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放贷前的审核工作

因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贷款时要对其信贷条件进行完全彻底的调查,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态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只要是发现企业经营出现异常,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或重新选择的抵押品。

(四)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核力度

民间借贷资金的供应方为了得到更多的实惠,能够提供快速,便捷的借款服务,但是其收取的利率要比许多金融机构高得多,这就提高了资金的风险,甚至利率能够达到高利贷的层面,因此,需要加强增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查借贷利率是否达到高利贷的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给予明确的限制。

(五)创新金融理财产品,疏通民间资金出口

对我囯的金融投资体系进行完善,根据风险收益偏好不同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而且,私募股权融资机制要健全,引导社会资金分流到民间资金市场,进而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结构进行转换。事实上,中国人所进行的家庭储蓄主要是为了用来养老,保障医疗等,这都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如果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分流,就不能让其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所以就需要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进而满足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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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网贷倒闭的特征

(一)工商部门对注册网贷公司没有资质要求,进入门槛无限制

目前,进入网贷行业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只需花钱买一套软件,办一个网站,再到工商局和网络管理部门注册,即可开展网贷业务,工商局对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任何注册资金门槛的设置。这些P2P大多数由几个人注册成立的小公司,注册资金大多是虚假注资,甚至连网站上的法人营业执照都是伪造大型企业营业执照、关联股东系虚假股东。由此可见,众多小规模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缺乏基本资金周转能力及信誉度的问题。

(二)网贷公司参与交易,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能力

P2P网贷平台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做到个人对个人,而是发展到向资金借出方发行理财产品,以高额的收益吸收存款,再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将资金借给企业或个人,将资金和需求方匹配,多种功能集于一身。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很多网贷公司在资金管理及风险防范方面都存在很大的漏洞,导致高风险集聚。一是资金随时有被挪用的风险。P2P公司往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公司名义开立个人账户,投资人将钱直接打给该账户,再由P2P公司将钱打给资金需求者。这意味着每天在P2P公司账户中将产生来自投资客户的大量沉淀资金,P2P公司对这部分资金没有任何有效的监管措施,仅靠公司高管的自律性,资金被卷走或者挪用,投资人无法察觉。二是风险防范能力有限。P2P网贷平台一味追求业务量,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仅通过借款人自己提供的信用报告进行判断,对借款信息缺乏实地核准,并大力发展抵押担保贷款、流转担保贷款、联合担保贷款、个人信用担保贷款,有的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两三次,借贷网未能及时发现,造成偿还风险。

(三)网贷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公开、透明

不少网络贷款平台属于民间机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投资人看不到平台真实的坏账率、资金进出、项目结算等数据;在借款人“出标”上,有些平台老板以借款人的身份向投资人招标,借款人身份真假难辨;借款人只需要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身份证、学历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就可以获得借款资格,向网友募集资金,而投资者只能看到借款者的网名。遍布全国的网贷投资人面对良莠不齐的众多网贷公司,虚假的投资信息则让投资人根本无从准确判断,使一些原本可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网贷平台正在悄然变味。

(四)借贷平台以优惠活动吸引投资者,投资者盲目跟从

众多借贷平台存在一个普遍现象,以“秒标”、分级奖励等各种优惠活动吸引投资者参与,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而投资者往往为了抢标而忽略对平台资质、能力和诚信方面的考察。

二、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P2P网贷领域处于监管盲点

P2P网络借贷平台,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目前没有主管机构愿意对其主管。因此,网贷平台依旧处在一种无序的野蛮生长状态,而且当中有些业务甚至已经触及到了法律红线。与海外P2P模式相似的网贷平台在国内出现已有6年时间,但目前却基本处于监管空白。

(二)P2P网贷监管不够严谨

一是事前监管不严。P2P网贷的准入门槛低,工商部门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没有限制。二是事中监管不到位。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的备案制度。但事实上,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却并不将这一备案纳入到对商户资质的考评当中。目前国内众多小型网上平台并没有实现备案,对备案认证也不做硬性规定。三是事后监管空白。P2P网贷平台在运行后,缺乏最终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去向、用途完全依靠平台高管的自律性,极其容易发生法律风险。

(三)网络金融监管标准不够统一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以参与主体为监管依据,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以阿里巴巴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以宜信为代表的P2P网贷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网络金融监管体系的错位,容易出现监管标准不统一而引发业务混乱,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

三、建议

(一)加快网络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作为一个新型的金融服务行业,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因此,需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包括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等。将P2P网贷纳入银监会监管范畴,由银监会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网络借贷行业的正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统一行业标准

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一个真正信息发现与平台,实现信息的对接目标,而不要一跃成为“信用中介”和“准金融机构”,以防止风险的聚集和扩散。

(三)加强网络金融的监管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工商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准入的审批,对注册资金设置金额限制,加强P2P公司业务范围的监管;网站备案登记机构要加强网络借贷企业信息管理。二是强化监管力度。像支付宝一样,给审批合格的网络借贷借贷平台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各网络借贷平台接口向监管部门开放,政府留存后台数据,辨别交易的真假;由第三方评级公司参与提供借款人的信用评估报告。三是由银行托管资金款项。P2P平台每天有大量资金往来,产生的资金沉淀,应放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监管,由商业银行托管或者监督网贷公司的资金款项,避免平台自己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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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是由谢平教授提出的,它是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目前在我国主要以两种形式体现出来: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

第三方支付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资金保管、资金清算和信用担保等服务。自2011年5月26日,支付宝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第一张《支付业务许可证》起,至今央行已经发放了五批支付牌照,持有牌照的单位已经达到269家,其中还包括一些外资公司。

网络借贷即通常所说的P2P,是指借款人和借出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实现资金借贷。从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至今我国的P2P平台数量已经接近1200家,用户合计累计为63万人,其中借款人数接近19万人,投资人数约为44万人,而且平台数量呈现加速上升的趋势。

二、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

1.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信息的传输都是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缺陷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由于网络通讯系统的开放性,在密钥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很容易在客机向服务器传输数据的时候对网络进行攻击,而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很容易使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被截获或窥探,进而威胁到交易主体的资金安全。

另外,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出现了效率低下的现象,或者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运营资本而使互联网技术受限,都可能出现满足不了要求而中止服务,造成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错失交易机会。

2.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系统自身设计的风险,二是交易主体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

从互联网金融系统自身设计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存在账户授权使用系统、风险管理系统、信息交流系统等等,如果这些系统的设计存在缺陷,就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从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方面来看,如果交易主体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缺乏了解,或者交易主体有意违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要求,都有可能造成资金的损失,形成操作风险。

3.信用风险。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评级系统非常不健全,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失信行为缺乏约束力。而且,互联网金融系统目前无法接入到央行的征信系统当中,互联网金融公司只能靠自身的审核系统对借款信息进行审核,各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各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独立获取借款人信用信息和财务信息时出现时滞,从而诱发恶意骗贷、借新债还旧债等现象。

4.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这与传统金融的法律风险并无本质区别。二是互联网金融在立法方面比较落后和模糊,导致交易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都是基于传统金融机构设立的,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

1.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规范互联网信息技术,同时要及时与国际上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接轨,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便于风险的监测和控制。在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方面,不仅要加大对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的抗病毒抗攻击能力,而且可以用分级授权和和身份认证登陆的方式对非法用户登陆进行拦截,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安全。在数据管理方面,可以用过数字证书的方式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应该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大力开发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互联网加密技术等,降低技术风险。

2.完善市场准入控制。加强门槛准入,是防范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严格限定准入条件。目前,除第三方支付企业以外,我国其他形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都未有相应的准入限制。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申报经营业务的不同,检查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交易系统安全等,避免客户因为相关主体退出产生损失。二、分类管理网络金融业务。规定完善的分类标准,根据资信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制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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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网络信贷;P2P

引言

众所周知,2007年国内银根收紧以来,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贷款的难度越来越大;同时再加上国内股市和楼市震荡不息,国民投资收益率不断下降。一方面是缺钱,另一方面是有闲钱没有好地方投,在这样的土壤下,国内的民间小额信贷茁壮成长,而随着互联网观念的深入人心,P2P网络信贷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P2P的全称是“PEERTO-PEER LENDING”,一般译为“人与人相互的贷款”,也有人称之为“点对点借贷”。而本文所说的P2P网络信贷指的是专门从事于这种个人对个人或者点对点借贷的网络平台,这些平台更多的是起到一种中介或者信息服务的作用。但是国内P2P网络信贷平台的发展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未来的发展之路在哪?这些皆为本文研究目的。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大概念着手,落点于互联网金融下最具代表也是发展最快的P2P网络信贷平台,通过对中外现在具有代表性的平台进行了详细对比,来寻找我国P2P网络信贷平台的道路。

1、中外P2P平台对比与分析

本文将从平台外部环境、平台运营模式、平台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对国内外P2P网络信贷平台进行对比,然后分析归纳出国内P2P网贷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平台外部环境的比较分析

P2P网络平台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主要有: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监管环境等。社会环境主要是包括社会的性质、民众的心理等;经济环境主要是经济性质、产业结构等;监管环境主要是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督管理机关。

1.1.1 经济环境

国内外P2P网络平台在经济环境上面主要存在着经济体制不同、产业结构不同等差异。国外P2P网络信贷平台生存的环境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切以市场为导向,市场是最主要的调节工具。而国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的是市场调控和宏观调控相结合。

另外,就金融行业而言,国外发展的远比国内充分和完善;国外的金融服务和投资渠道比较完善,居民无论是投资理财还是贷款,都可以很方便的找到途径解决。而国内,楼市和股市震荡,民众投资无门;同时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或者个人,却因为种种门槛而很难获得资助。在这样的环境差异下,国内的P2P网络信贷市场发展的比国外的要迅猛许多。

1.1.2 监管环境

在监管环境的监管机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个方面,国内外平台有相似点,也有不同点。

首先是监管机构方面,专门针对P2P的监管机构在国内外都是没有出现的,但是国外平台(比如美国Prosper平台)会受到金融证券部门的监管,而在国内是没有的,国内只有一个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进行自律。法律法规方面国外因为法律体系比较完善,虽然暂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管理这块,但是政府机构利用《证券法》等法律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而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没有这么全面,使得在该方面相关法律条文太少。而行业标准方面,国内外都没有具体严格的行业标准。

1.2 平台内部模式的比较分析

对P2P平台内部模式的对比,以英国的Zopa平台、美国的Prosper平台、中国的拍拍贷、红岭创投和陆金所为例,从平台的运营模式、盈利来源和风险控制角度展开分析,具体见表1、表2和表3。

1.3 存在问题的比较分析

国外的平台更多的是运营模式和行业标准的问题;运营模式存在问题主要是国外的平台基本上都是“无抵押无担保”型,使得平台运营的风险提高;而国内基本上都采用了担保或者抵押中的一种或两种方式来保障安全,比如红岭创投。而行业标准这个问题,国内外都存在着这个问题,整个P2P网络信贷市场一直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

国内P2P平台除了存在的行业标准问题外,还有就是监管政策方面和信息透明方面。监管政策方面:国内目前对于这一块的监管基本上属于空白,没有相关监管机构和任何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也没有其他法律可以适用管理,暴露了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相比于国外,虽然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但是因为其法律制度完善,所以可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比如美国的《证券法》等;信息透明方面:国内平台普遍存在资金流向、经营状况等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的问题,国外平台在此方面则相对规范。

2、国内P2P网络信贷发展建议

针对我国P2P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从改善外部环境和整顿内部模式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和解决。

2.1 改善外部环境

我国P2P网贷生长的外部环境主要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环境和技术环境问题。

2.1.1 改善监管环境

借鉴国外代表性平台,改善我国P2P监管环境主要需要从完善相关法规的建立、行业标准以及准入的制定等入手。

(1)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和监管。就目前的形势来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大势不可逆,针对这个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建立健全,使得包括P2P网络信贷在内的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物获得合法的地位,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P2P网络信贷的合法地位的确立可以明确其市场主体的地位,更好的参与到我国的经济体系里面,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督行业发展和法律制度执行情况。

(2)规范行业标准和准入门槛。目前我国P2P网络信贷平台市场秩序非常混乱,种类多样。这个时候规范的行业标准显得极为迫切。国内平台的种种模式,归根到底还是行业标准的不规范造成的,所以规范行业标准有利于整顿市场秩序,改善行业乱象。规范的行业标准包括合理的准入门槛,中国的P2P网络信贷一直处于“无门槛”的地带,使得P2P网络信贷平台“跑路潮”不断。

(3)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自律组织在引领行业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引入强有力的他律手段或者机构。在我国P2P网络信贷市场,目前只有一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来进行自律管理,但这种自律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很多时候很难起到作用,所以强有力的他律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2.1.2 改善技术环境

P2P网贷的技术风险主要是网站安全技术和信用认证技术。国内P2P网贷想要获得发展必须改善相关技术环境,主要是改善互联网安全技术环境和信用认证技术环境。具体如下:

(1)改善互联网安全技术环境;我国互联网安全技术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平台运营者安全意识缺乏和相关制裁互联网犯罪法律法规的缺乏。

(2)改善信用认证技术,完善中国征信体系。无论是国内的平台还是国外的平台,都非常重视个人信用,而这也是信用贷款的首要条件。而我国目前的信用征集体系不是很完善,使得我国的P2P网络信贷平台在个人信用审核这一块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和安全隐患。

2.2 整顿内部模式

我国P2P网络信贷平台在内部模式方面面临的问题一般是风险控制问题,风险控制问题在国内平台普遍存在,风险控制中入门审核问题也是现在面临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2.2.1 整顿风险控制模式

(1)严格控制入门关,完善信用和项目审查。P2P网络信贷平台对于借款用户必须采用一整套严密的信用评分制度(比如国外的FICO),同时要加强对于项目本身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审查,严把入门关,可以很好的减少平台坏账率的产生。

(2)持续跟踪贷款用途,解决逾期项目。为了保证前期资料审查和项目核查工作的有效性,平台还应该对借款进行持续跟踪,防止相关贷款用于非法或者高风险的行业,使得平台运营风险增大。针对已经逾期的项目,平台要有区别的处理对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P2P网络信贷平台这一方面的问题一直长久的存在着,P2P网络信贷平台没有对这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使得借款项目在这一个环节脱离监管,使得坏账风险增加。持续跟踪贷款使用流程,对于国内P2P网贷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风险控制措施。

(3)多重风险控制措施结合。风险控制绝对是网络信贷行业的生命线,因此我国的网络信贷平台想要继续健康发展,就必须不断的完善风控措施,多重风险控制措施相结合。平台应采取项目必须进行抵押才能获得贷款,或者邀请第三方担保公司对借款项目进行担保,保障好投资者的利益。

2.2.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无论公司或者政府机关,信息的透明度对于利益相关者是非常重要的。国内P2P网贷平台一直比较忽视信息披露问题,没有做到信息的透明化,使得投资者和借款者都心存疑虑,另外也不利于国家相关机关进行监管。要做好信息披露和沟通,P2P网络信贷平台应该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且积极和投资者、借款者进行充分沟通,做好信息披露,提高本身运营的透明度,这不仅是投资者和借款者的要求,也是未来引入监管所必需的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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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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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涌现了以阿里巴巴公司的“余额宝”为代表的一批金融产品,成为网络上最热门的话题及金融投资产品。随后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抢红包”又风靡一时。这些都让金融这一高冷概念开始走进千家万户。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发展迅速的代表,2014年1至5月,全国新增网货平台220家,而在这期间,已经有45家P2P平台跑路。这些产品蕴含着重大风险,容易引起群发事件,给人民的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甚至给我国金融制度带来不可估量的破坏,从而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2014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为此2014年11月5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了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2015年P2P网络借贷将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一年。

P2P网贷平台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此运作模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网络平台只能是居间人,只给投融资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和信息,不能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能提供担保,也不能用自有资金放贷。就我国目前而言,国内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有五种,一是纯线上交易平台模式(拍拍贷),即网络借贷平台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平台不提供担保。二是平台保证模式(人人贷),即网贷平台通过自有资金垫付还款或从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中提取一定费用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用于保证出借人借用资金的安全。三是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宜信平台),即网贷平台提前在闲暇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之后将债权进行拆分组合,包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再次销售给出借人。四是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合拍在线),即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在线上签订三方合同,此后担保公司线下审核借款人资质,从而为出借人提供担保。五是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有利网),即国内一部分担保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建立网贷平台,将其担保的产品证券化或小额信贷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再次销售给出借人。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迅猛发展,促进了民间借贷的交易公平,同时弥补了银行借贷的不足,为一部分小微企业提供了发展资金。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行业的演变,过度的金融创新使得P2P网络借贷与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界限日益模糊,过于超前的商业模式的探索本来就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区,很容易突破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特征上接近非法的机构。首先就是技术风险,P2P网络借贷大多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平台必须借助信贷技术衡量借款人的信用才能保证平台健康运营,比如网络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然而,基于网络数据挖掘技术需要借助大量的数据,现阶段对客户进行信息真实性和还款能力的审核难度巨大,单纯依靠网络进行线上交易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存在巨大风险。其次是信息泄露风险,要成为平台的会员,必须在平台登记真实的个人信息,所以P2P平台拥有大规模的客户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一旦泄露,将会给客户造成困扰,甚至危及资金安全。当平台出现技术漏洞,犯罪分子可能通过运用计算机木马程序非法获取个人账户信息,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平台往往不担保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损失。最后就是法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P2P网络借贷中的某些模式相关。

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也应进行新的构建。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在法律上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主要集中在规定非法民间借贷的情形,以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基于P2P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专门为P2P网络借贷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刻不容缓。一方面,P2P网贷是未来微小金融的发展趋势,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P2P网贷平台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应对P2P网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门槛准入条件、行业标准、法律责任等予以规定。为了降低风险,将网络借贷业务界定为民间借贷信息服务中介组织较为合适。

其次要确定监管主体,银监会应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管机构。P2P网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与互联网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从事的是金融服务业,属于金融中介机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统一监督管理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体是中国银监会,并且其多次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提示,可见其己经对P2P网贷行业掌握了大量资料,有利于监管的实施。

再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为了及时掌握P2P网贷行业的总体风险、加强市场透明度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平台应像监管机构定期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基本业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规定市场准入制度。

最后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是由P2P网贷平台自愿结合,在互利、非盈利的原则下,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开展信息交流、制定具体的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内各成员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求偿求助机制,在实现行业自我管理与约束的同时,对投资者权益加强保护。2014年11月5日,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就是一次行业自律的规定。

在网络发展金融创新的今天,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理财服务等带来了很多方便,也在不断促使我们思考现行体制和金融监管的弊端。对于其应采取温和的监管和管理,鼓励行业自律,以此来引导和监督促进它的发展,而不是一味取缔。 同时也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监管原则,完善法律法规减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更好的为繁荣现有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陈敏轩,李钧.美国 P2P 行业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

篇13

引言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因为有明显的优势并且满足银行信贷政策和国家政策,所以得到快速的发展,其贷款规模也在不断上升中。住房抵押贷款在发展过程中涵盖了很多利益,只有保持各种利益的平衡关系,保护消费者和银行债权的双重利益,才能够让住房信贷发挥出自身的功能。现在我国涉及住房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银行的正当权益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对住房消费贷款的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对于保护消费者和银行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视角论风险防控的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得到快速发展,但地区间发展的速度和态势不均衡。为提升住房消费,增强改革住房制度的力度,国家制定实施金融和住房的政策,为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奠定坚实的基础。各个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政治制定具体措施,推动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但是因为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不均衡,个人住房贷款多为沿海地区,内地发展比较缓慢。

第二、住房信贷出现结构性的变化,向着住房消费贷款方向倾斜。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发展要求,商业银行设置的住房贷款结构从传统的支持开发贷款形式向着住房消费贷款进行重心转移。和其他贷款产品相比较,个人住房贷款是商业银行风险较低的优质资产。

第三、住房金融市场开始规范性经营,内部结构更加协调。目前国家重视住宅产业的发展和加快住房改革的进程,让各家商业银行意识到金融在促进消费需求和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住房金融的广阔前景和巨大潜力。所以从不同方式和不同角度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尤其是从1998年开始,在银行金融调控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共同引导下,商业银行提供数千亿的信贷,支持消费贷款和住宅建设,在服务质量、服务网络、品种创新等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风险防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限制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的因素

第一房价比较高,居民消费能力较差。现在我国居民大部分收入用于消费生活资料,承受住房贷款利息的能力不足。另外房价高开发商住房销售和开发市场的管理比较松散,普通消费者承受的负担有所增加,提高银行贷款的风险。第二、相关制度比较落后,增加银行贷款的阻力。现在很多城市的住宅市场还不健全,市场机制的流通和运作不畅通就难以实现资源的生产与合理配置,为抵押贷款带来一定风险。第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补偿机制和风险风范机制不完善,银行缺乏投放贷款的动力。因为个人住房贷款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财产抵押制度不明确,可操作性低,评估机构不完善,抵押物价值和评估尺度难以把握。

(二)银行方面存在的风险

第一、风险源于房地产开发商。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时间将楼盘交予住房贷款借款人使用,造成银行被牵扯进债务纠纷中,进而银行贷款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第二、风险来自于贷款人自身的信用。因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还款带造成银行利益受损出现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住房信贷风险中比较常见的一种风险。第三、风险来自于被按揭的房产。通常而言,被按揭的房产能够保证贷款的安全,但是因为按揭时间比较长,在此期间如果因为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会给银行带来一定风险。

(三)导致银行住房贷款风险的原因

第一、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在我国解决信贷纠纷主要运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以及银行的相关制度,出现法律调整不规范、按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第二、银行处置抵押物比较困难。主要体现在:住房在抵押过程中抵押权难以实现、执行成本高和举证成本重、出现一定道德风险等方面。第三、没有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机制。因为我国缺乏房地产抵押相关的市场机制,银行难以运用转让抵押债权的手段来转移风险,从而导致银行对住房消费贷款的态度不积极,限制了住房信贷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风险防控相关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对住房贷款所在的经济大环境予以改善,制定法律法规,健全住房信贷相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要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提高住房贷款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建设,制定和实施房地产领域法律法规,确保银行实现抵押权益所具有的强制性,健全社会保障的相关制度,对评估制度予以规范,提高评估行业的综合素质,公开、公平、公正的对房地产的价格予以评估。

国家要尽快出台如《住宅金融法》《住宅抵押保险法》《住宅抵押贷款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保险、贷款、抵押的相关规定和细则,建立房地产市场和担保公司处理纠纷的仲裁机构,为银行收回贷款、对抵押物进行处理提供法律支持。

(二)建设个人信用制度,形成比较完整的信用体系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实名储蓄制度;管理个人信用资源;管理个人信用档案;评定、使用、披露个人信用等级;个人信用义务、权益以及规范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运用强制方式将个人信用制度推行下去,为银行提供个人信用贷款时控制政策法律方面的风险提供必要的条件。另外要提高处罚违约行为的力度,对于恶意逃避个人贷款的,要将刑事制裁和经济制裁结合在一起,保护银行的正当权益。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是特别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个人档案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以及转嫁风险等机制,我国应该学习和借鉴。

(三)构建风险控制和评估系统,降低银行风险

第一、构建抵押贷款控制与评估的专门体系。在准确的信息条件下,让贷款评估和衡量风险从定性分析逐渐向着定量分析过度,从模糊定量分析转变到精确定量分析,以占据贷款市场的先决优势。第二、对住房贷款的模式予以改革。银行将贷款方式予以改进,能够分散和降低抵押贷款的风险,增强对低抵押贷款的客观需要,进而推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更加健康的发展。

另外建立健全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通过市场调整、购买、出售住房,对存量住房予以盘活,合理配置住房资源,有利于扩大内需、培养市场,推动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在货币化的轨道上正常运行,更有助于控制和规范金融机构住房贷款的风险。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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