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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4-04-13 10: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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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15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P2P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信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与其他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样,是市场经济自然选择的结果,得益于市场借贷双方的广泛需求性。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一方是有闲置资金渴望资金增值的贷款者,另一方是有资金需求渴望流动资金的借款者,P2P平台撮合双方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收入。这种模式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对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垄断,颠覆了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或者无法覆盖和惠及中小企业[1],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银行信贷体系必要和有效的补充;同时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渠道,提高了闲散资金的使用率,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2014年年底,我国P2P平台累计达到1575家,接近2013年800家的两倍;2014年的投资人数达到了116万人,成交额也从2013年的1058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2],成交量迅速增长,2015年全行业成交量超过1万亿元。

然而P2P平台在拓宽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态。P2P平台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不规范、监管不严格、个人征信体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2015年P2P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其中大多是披着P2P外衣的“庞氏骗局”和资金链断裂的民间放贷机构,尤其是e租宝事件之后,引发了P2P全行业的信任危机。因此,2016年P2P行业的发展面临更大的挑战,发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是当务之急。

2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21法律定位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缺少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其运作模式只要稍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法规的缺失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比如,在保证利息模式中,P2P平台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却未受到相应的监管,其担保经营行为已触碰法律边界;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虽然在《合同法》中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P2P作为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纠纷处理和业务定位无法可依[3],骗资、变相吸纳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频发,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2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P2P平台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P2P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普遍处于真空状态,平台可以独立使用中间账户的资金,借款者非法集资、将资金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风险极大[4];二是我国P2P平台的进入门槛过低,只需经过简单的程序和审核,一般的注册公司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导致平台进入者质量参差不齐,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涌入该行业。一方面,其中不乏有一些以金融诈骗为目的的进入者和一些道德素质低下的进入者,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缺乏经验和技术的经营者,这些都会加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整体风险;三是行业整体的透明度、公开度低,财务信息披露不彻底。投资者无法通过P2P平台的信息披露,了解平台真实的财务状况。

23信用风险突出

P2P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进入银行征信系统的资格受限,整个行业的征信体系不健全。P2P行业难以了解借款人以往积累的各种信用信息,只能通过简单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个别有条件的可以借助以为的网上交易记录,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缺乏征信系统的约束,极易发生欺骗行为,如果借款人刻意隐瞒或者造假,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获取贷款,贷款人很难识别,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以至上当受骗;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借款人的诚信意识不强,导致拒绝还款和恶意拖欠现象严重;此外,还可能因为借款人违规使用资金导致无力偿还,信用风险加剧。

24虚拟平台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贷款者和借款者形成委托――关系,委托人的利益要依靠人的行为来实现。在该关系中,借款者掌握了贷款者的基本信息,而贷款者由于不参与借款者的投资管理活动,加之监管成本无法负担,对借款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二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借款者在获得资金后,由于贷款者无法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一种是按照契约规定使用资金,到期还本付息;另一种是投资违约的高风险项目,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失败导致亏损,借款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极有可能出现“跑路”现象,导致贷款人的资金有去无回,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在该过程中,贷款者无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真实信息,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在借款者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会盲目选择提供高利率的借款者,就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为信用等级低而导致融资困难的借款人极有可能取粉饰财务状况、掩饰真实信息等手段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5]。劣质借款者驱逐优质借款者,大量优质借款者被迫退出平台,导致P2P平台借款人的整体质量下降。

3应对措施

3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力度,加快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对原有《合同法》以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进行改善的基础上,制定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使纠纷处理和业务定位有法可依,投资者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有些P2P网络借贷业务在创新的过程中可能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但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当明确法律界限,灵活立法,适当赋予网络借贷平台部分业务的合法地位[6]。

32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321法制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

制定合适的监督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行业的监管主体、监管机构、监管原则和监管手段,进行行为监管,注重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过于严格的监管不利于P2P平台的发展和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针对一些高风险业务实施严格审慎监管,对于一般业务可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监管,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与外部监管相比,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

322建立行业准入制度

在美国,网络借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其准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P2P网贷平台必须取得由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营业[7],而中国尚无行业准入制度。P2P平台涉及的是与金融相关的业务,为防止进入者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由此可见,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置行业准入标准,适当地提高进入门槛,对相关进入部门的注册资本、管理人员素质、人才队伍、技术条件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提出明确的限制条件,将一部分资金缺乏的申请者排除在外,从而保证进入者的质量。

32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P2P平台应编制完整的财务分析报告,计算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相关的指标,定期披露财报的相关内容和相关预警信息,明确资本结构、资金使用状况、业务流程及投资者风险,提高行业信贷透明度。借鉴美国的经验,坚持以信息披露为准的监管方法,要求P2P 网贷平台对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从监管角度促使美国 P2P 网贷业务走向合法化、透明化[8]。

33完善信用担保机制

单方面的借款人信用担保加之较为宽泛的信息核查不足以确保贷款人资金的安全性,信用担保机制有待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寻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一方面,资金的收取和发放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的模式,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由担保公司负责向贷款者偿还,担保公司可以是受传统银行担保业务萎缩之困寻求业务转型的公司,也可以是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34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为了解决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的信息“瓶颈”,首先应加大计算机人才的培养,从整体上提高国民使用计算机的能力。其次,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网络手段提高数据整合水平,结合客户的网络行为和历史交易数据,综合分析平台用户的信息,掌握其信用程度,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用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从而方便了一套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立。这样,不仅实现了信息共享,节省了单个平台建立信用评级系统的时间和资金,提高了其专业性,而且贷款者就可以通过有效的信息评估,选择信用良好的借款者,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将劣质借款者逐渐挤出市场。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从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信用建设和信息建设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使P2P网络借贷健康长远发展,以获得良好的经济促进效果。

参考文献:

[1]潘锡泉我国P2P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J].当代经济管理,2015,37(4):49-53

[2]汤梦舒我国P2P网络融资担保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5

[3]钱金叶,杨飞中国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1):46-51

[4]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5]谈超,王冀宁,孙本芝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29(5):100-108

篇2

2管理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从风险控制目标上看,过分追求资金运营的效益性,而对经营安全与风险防范的认识严重不足。为了完成既定的贷款和利润指标,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导致不良贷款不断增加。从贷前资信评估上看,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往往依靠定性的、人为行的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而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业务的风险评估还处于空白或者探讨的过程中,对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电子银行等新业务的风险更是缺乏监控。这些问题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扩大,新产品的不断产生而愈显突出。从贷后跟踪管理上看,信息缺乏与滞后导致贷款预警机制失灵。长期以来,虽然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制度,但由于机构岗位之间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部门,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贷后跟踪管理上,经常会因利益的交叉而导致权力制衡的失灵,如对保证金的管理上,会计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不清导致保证金账户失去监控,出现余额不足或挪用现象。

3法律风险国外消费信贷市场发达国家都有庞大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内容丰富。这些法律一方面对消费信贷参与各方的行为提供了参照标准,另一方面保护了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我国的消费信贷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步的,真正得到关注和重视是到90年代中期,发展的时间不长,消费信贷市场还很不发达。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律不健全,国家尚未制订统一、规范的具体针对整个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消费信息的披露和消费信用的评估等做出规定。一般都是以国家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实行性的规范等来约束的,规定比较分散,至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律。我国关于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物权法》、《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这些法律法规是针对生产性贷款而立的,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消费性贷款法律法规,致使银行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在回收个人消费信贷过程中,一旦出现贷款本息回收困难、涉及担保保证的履行、抵押物的处理、质押品的拍卖等问题,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保障,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就汽车消费信贷而言,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均未有针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不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的违约,就会出现耗时耗力,加大社会劳动、执行难的局面。国家对汽车消费税费标准、税费种类也未规范统一,各种税费负担还比较重,汽车抵押手续、法规不完善。这些在法律规范上的欠缺都成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中的障碍,使消费信贷业务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对消费信贷市场的完善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4市场风险作为零售业务的个人消费信贷,其客户分散,单笔贷款数额小,贷款时间跨度长,操作环节多,业务量大,交易成本高,易受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诱发风险隐患。如部分银行在房地产热潮中放低贷款门槛,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也贷到了款,在房价攀升的时候,借款人可通过卖房偿还贷款,但当房价下滑、利率上调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借款人不堪重负,从而出现违约现象。同时消费信贷中出现不良贷款后,由于我国消费信贷法制建设和商品交易二级市场尚未完善,银行欲将抵押物变现,需经历重重环节,层层收费,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导致成本过高。

二、防范和化解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

1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发展个人消费信贷制度,就是要通过评级掌握借款人个人收入的真实状况、个人资产和负债情况以及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从而据以判断借款人的诚信度、还款能力的稳定性以及还款意愿。通过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平台,整合健全系统功能,实现银行、工商、税务、房地产等相关部门信息的全面采集,真实全面反映个人信用记录。银行应以客户的信用记录为基础,通过信用评分卡机制,建立起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的程序和制度。同时有效利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录入、变更客户的财务信息、账户信息、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非财务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与关联性。

2完善消费信贷市场法制环境我国目前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健全消费信贷法律建设迫在眉睫。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信贷参与双方的行为,既保护信贷消费者的利益,又不损害银行的利益。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不是权衡风险与收益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要求和禁止从事某些业务活动或作法的规范,其必须明确消费信贷的主管机构、经营原则、办理机构、业务范围、贷款利率、办贷手续、法律责任等,确立双方的权利和地位,督促双方履行责任和义务,使消费信贷做到有法可依,便于银行规范经营,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化、合法化、制度化。同时要加大消费信贷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共同维护消费者和银行正当权益。

篇3

中图分类号:F832.47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P2P借贷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lending的缩写,中文译为“人人贷”即个人对个人的借贷,而P2P网络借贷则是现代社会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是普通的P2P借贷的线上模式。在互联网平台上,众多借款者与贷款者直接沟通协调,与传统的借助于银行系统的间接融资和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相比,成熟的P2P网络借贷市场具有方便快捷、灵活多样、成本低廉的优势。它的出现使得大型金融机构无法覆盖到的小额投融资需求得到满足,有利于提高社会闲置资金的利用率。伴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显现,鉴于其在利用和引导庞大的民间资金方面的作用,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重视并积极的寻求解决之策,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借款者的信用问题。

首先,在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借款人需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收入证明、资金用途等资料上传到网络借贷平台供贷款者决定是否予以贷款及利率水平的高低,但是这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其次,尽管借款者在申请贷款时表明了资金的用途,但在获得资金后可能存在着道德风险,没有将资金用于原先声明的用途而投向了风险更高的其他领域。

(二)缺乏有力的贷款催收制度。

通常来说,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资金量单笔数额一般都比较小,而且一笔借款面对的是多个贷款者。对于出现逾期未收回的贷款,贷款者之间可能出现互相依赖的心理而没有动力去催回或者对于异地的贷款因催收的成本远高于贷款的收益而放弃催收。现行的解决办法是通过短信催收或者将借款者列入黑名单并公示,但对于借款者来说显然并没有多大影响,换个手机号或者直接忽视即可。另外,有些借款者上传的资料是虚假的,这样即使贷款者欲采取措施也难以找到其人,如果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这其中花费的成本甚至大大超过贷款的本息和。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P2P网络借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金融创新总是领先于金融监管从而使其处于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相融合的P2P网络借贷市场的专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参与者行为缺乏规范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银行是有发放贷款权利的法人机构,其他的诸如小额贷款公司等尽管可以发放一定的贷款,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只允许其运用股本金进行放贷。如果是个人贷款,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自然人放贷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稍有不慎就会陷入高利贷或者非法集资的纠纷之中。

三、促进P2P网络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我国征信体系,降低借款者的信用风险。

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把由诸如银行系统、公安系统等部门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加以整合,形成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完整的信息记录,并及时对公民的信用情况进行变更。在社会上,要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形成人人讲信用,信用有价值的良好氛围。从短期来看,可以充分利用借款人的社交网络、朋友圈等作为信用评分参考,比如贷款人可以让借款人通过亲戚朋友组团的形式来提高信用级别,用借款人的社交关系来对其形成约束。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借贷平台应尽量让业务员和借款人直接接触以确认各类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采取多种措施保护贷款者的利益。

一般来说,P2P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水平远高于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这就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有更高的要求。首先,平台应建立类似存款保证金的制度,准备一定的风险准备基金,对贷款者的坏账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其次,对于贷款者来说应尽量把资金分散投资,降低投资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要加强对借款者的审核,在与其沟通交流中尽量获取自己想要的可靠的信息。最后,应明确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加大对其资信审核力度,防止出现诸如优易网的借贷平台跑路的现象。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P2P借贷市场是金融市场的子市场,我国应像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一样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P2P借贷市场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尤其是要加强对借贷平台的组织形式、服务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防止其成为非法集资、洗钱的产所。针对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跑路现象,除公安部门加大对此类现象的打击外,还必须从法律法规上对此进行遏制,建立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及实施细则,并不断提高其公信力。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P2P借贷市场的客户与其他产品市场上的客户都同样是消费者,只不过他们消费的是金融产品这种特殊产品而已。所以,对于P2P借贷市场的相关者的利益保护,我们可借鉴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与形式,切实保障投融资者的知情权、求偿权、平等权等权利。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区域经济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2012/12/24.

[2]陈初.对中国“P2P”网络融资的思考.经济,2010(302):128-129.

篇4

一、民间借贷繁盛之原因

(一)融资管道的有限性。首先,为保障一国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国家设立银行以方便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形式,成为融资最为常用的渠道。然而,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全国70%左右的信贷资金,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这本是中小企业寻求信贷支持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在行政过分干预的准财政运作体制下运作,导致了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现象。[1]根据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制度的特点,银行经营业务以风险控制为原则,想要顺利让银行放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对于资金短缺需要增加资本而自身资金又短缺的中小企业而言,只能被拒之门外,筹集资金难便使中小企业发展陷入僵局。银行为防范风险的“惜贷”行为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据吴英本人透露,不管用于何种目的,购置固定资产的目标还是想从银行借款。当时也曾到银行借贷,但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吴英贷款几乎都来自熟人介绍,其背后关键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贷款难。其次,股票融资、企业债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占所融资比例远非间接融资方式比例。我国直接融资比例还很低而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具备直接上市融资的条件。在当前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下,全球经济处于疲软状态,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缩减态势。中国商务部表示,2012年2月份中国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资金额为7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减少了0.9%,也低于1月份的100亿美元。这是海外对华直接投资连续第4个月出现下跌。可见,直接融资方式当下在中小企业之间也行不通。由此看来,中小企业虽然面对诸多融资途径,但是在现实融资环境中获取资金并不如理论上那样乐观,现实融资渠道有限的难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民间借贷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黑格尔说“世间万物,存在即合理。”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而且长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从根本上讲,民间借贷的产生终究要归于生产力的发展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有制的出现,进一步出现贫富分化的现象。假如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财富多少相同,就没有必要产生借贷关系,正是因为社会财富的不平均才会使缺乏钱财的人向有钱财的人借贷。但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如果社会生产力足够发达,以至于满足每个人的物质需要那么民间借贷便不会产生。所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生产力发展不够充分也为民间借贷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更为直观的角度看,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主要反映了现阶段我国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资需求性与民间借贷收益性三者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1.我国金融体制管制“严”与融资需求“大”之间存在矛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愈发明显。与此同时,市场的不断扩大意味着市场需求的扩大。既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商事主体经营活动的宗旨,那么其必然要筹集更多的资金以获取更大的收益。然而,当下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却采取“以行政管制为主、刑罚为辅”的简单管理方式,使得民间借贷主体应有的权利无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与现实之间徘徊,时常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由此看来,我国当前金融体制对于民间借贷的严格规制与对于来自民间借贷资金的需要产生矛盾。2.民间借贷的高收益性与融资需求之间存在契合性。俗话说,有需求就有市场。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并不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早在私有制产生之后,随着社会贫富差别的加剧就已经存在了。根据我国已有的历史文献考证,《周礼》中有关借贷的记载就既有私人信用,也有国家信用,并且民间借贷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绵延存续着,与正规金融共同构筑了一国的金融体系。[6]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壮大,对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不管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改革开放后的眼光来看,民间借贷在历史上一直存在于广泛的商业活动交往中,并且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不可否认、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相对来说,民间借贷来得容易些。其实在我们义乌这样的借贷很简单的,只要你让人看上去很有钱,然后开始的时候还本付息及时点。”从吴英的这段话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的需求性与民间借贷自身的优异性。从现实的角度上看,民间借贷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具有融资效率较高,形式内容比较自由,利率弹性较大等优点。商事性民间借贷能够有效地克服国家信用的诸多弊端,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

二、民间借贷潜在风险性

民间借贷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其潜在的问题是不能掩盖的。这些消极影响也是当下金融体制对其严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总体来看,民间借贷主要容易引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点会被滥用加重借款人负担,从而引发资金分配更加不均,甚至贫富差距恶化。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的3~5倍。吴英介绍,一般借贷1万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费用。现在回顾,她认为,还在起步阶段,其实每个项目都是亏的,因为融资成本太高。吴英案表明民间借贷因其本身贷款利率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更具弹性的特点,反而也会成别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这种民间借贷所附带的缺陷给当时带来资金运转上的风险,严重者会像吴英被指控与集资诈骗有关经济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所借之债如不能按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兑现容易引发侵权甚至刑法上的责任。民间借贷建立的基础是信用,主要是放贷人对于借贷人的信用。商业活动充满变化与风险,一旦借贷人信用因此丧失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社会上存在以追讨债务为目的的所谓的“要账公司”,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会的性质。所以在借贷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要债公司即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帮助放贷人追索债务。这样便会引起新的民事侵权纠纷,甚至刑事上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庭上,吴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资金七掮客之一的杨志昂跟她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后得知,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是由于杨在得知有部门要核查吴英的本色集团资金来源引起的逼迫提前还款。杨志昂“绑架”一事形象地说明了民间借贷容易引发恶性追债的问题。此外,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高额利率的诱惑,容易引发某些行为风险,促使某些投机者冒险挪用金融机构贷款来偿还或参与民间高息融资,导致潜在的风险扩大,而民间借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标准化地评估资金的流向,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之现状

借贷反映在法律方面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在法律层面,《民法通则》第90条确立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没有涉及民间借贷的主体问题。《合同法》第12章规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问题,第210条和211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规层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非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在行政规章层面,《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122条、123条、125条分别涉及“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借贷主体类型划分为四种:(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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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舶来品,源于Internet Technology领域,2005年英国Zopa网站的成立被J为是P2P网络借贷的诞生;2006年美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Prosper成立,相应我国第一家借贷公司宜信问世;2007年迄今世界规模最大的P2P网贷平台Lending Club成立,该平台一经问世,便受到热烈追捧;同年,我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上线[2]。

自我国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在上海成立以来,各类运营模式的网贷平台迅速且大量涌现。然而近年来网贷公司“跑路”、倒闭现象层出不穷,到2015年末,33464家被监测的网贷平台中,正常运营的仅为1876家,存在问题的平台大约占46%,创近半年来的新高[3]。最近被曝光的云南妙慈投资旗下的P2P平台,其涵盖有国内贸易、商业信息咨询、企业营销方案策划等产业,该平台运营不到七天,网站就出现诸多问题……。而“e租宝”网络借贷平台上线仅一年半就非法吸收资本多达500多亿,其受害投资人分布之广遍布全国,“e租宝”的一系列作为就是一场庞氏骗局[4]。即使出现诸如跑路、停业等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仍是必然之势。

P2P网络借贷的诞生顺应了市场需求,是对传统银行业的有效补充,小企业可能因为没有抵押物而得不到商业银行的贷款,而P2P网贷平台刚好弥补了这点不足,且提高了社会效益。但是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缺乏基本信用评级、监管真空、面临洗钱犯罪风险、非法集资以及资金池、流动性风险等问题。鉴于网贷平台的发展是顺势而为,是互联网发展下的必然产物,因而我们应该鼓励、引导、规范其发展。英国和美国是网络借贷的发源地,其监管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近几年,国家的政策在向小微型企业的贷款问题倾斜,那么P2P网络借贷平台如何有序健康发展?政府又该如何实施有效监管呢?此类问题值得探究。

二、P2P网络借贷的特点及其快速发展的原因

(一)P2P网络借贷特点

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银行相比较,其主要的优势体现为以下五点[5]:1.便捷快速:P2P网络借贷不受地域限制,主要发展方向在于其高效率的“闪电借款”模式,2.满足未被满足的需求:银行是个需要关注规模的行业,其常因为考虑到风险与成本而不愿对个人和小微企业放贷,而P2P恰好能成为传统银行在这方面的有益补充,这是典型的惠普金融;3.降低门槛:对于传统银行来说,由于维系一个小客户可能不太划算,但对P2P平台来说,吸引小客户的边际成本极低,因而贷款人的门槛大为降低; 4.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金融的本质是信息,而P2P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大大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比如Lending Club开发的Lending Match系统,该系统能帮助注册用户迅速发现原本不知道的广泛的社会关系(大学校友、老同事等),基于这些社会关系加强用户在借贷过程中的信任感;5.平台效应:因为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理论”,交易双方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将带来交易成本的快速降低,所以只要用户数量达到一定水平,P2P将会从银行因为成本高而放弃的业务中获取利润;6.分散风险:分散化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比如,尽管民间借贷利率很高,但若借款人资金出现问题,那么贷款人的本金很可能打水漂,但P2P网络借贷可通过分散投资来解决这一问题。总而言之,P2P借贷的发展不是对传统银行业的冲击,而是相辅相成。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新的贷款产品,也可以为存户提供更多元的投资机会。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的根因

1.自从进入奴隶社会有交换活动以来,一对一的借贷行为长期存在,这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根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人社交范围有限,传统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和互相信任的亲友之间,所以限制了借贷规模降低了借贷效率。现代银行业却很难满足个人和小型企业的信贷服务。因为如果借款者没有抵押担保条件或缺少良好信用记录就会被排斥在传统银行之外。因此个人借贷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2.互联网技术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技术支撑[6]。有了互联网平台,P2P网络借贷不仅能解决大部分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节约成本。

3.P2P网络借贷高举惠普金融旗帜,借此带来良好的宣传效果和热烈的社会反映,更吸引了大批慈善家的投资,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政策趋向,国家对其管理较为宽松并且存在漏洞,催生其蓬勃发展。

三、P2P网贷平台的主要模式及实例

(一)P2P借贷的主要模式

P2P借贷平台按以下三种模式分类:按征信方式、按借贷流程、按有无担保机制分类[7]。

1.按征信方式分,可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和线下结合模式。纯线上模式是指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中介,其作用是规定交易原则和为交易双方提供平台,从注册用户的开发、信用的审核、交易双方合同的签订到贷款的拖欠催收等业务大部分在线上完成。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模式,指的是网络借贷公司在线上的业务主要是理财方向,吸引大批投资者,并公开交易内容,而风险控制、开发贷款人等事项则在线下完成[8]。

2.按贷款流程的不同,可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纯平台模式即投资者按照个人偏好在平台上自由选择资金需求者,平台只作为单纯的中介,其服务主要对资金需求者进行信用审查,其盈利主要靠收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把钱给借款人,然后第三方个人把债权让渡给贷款人。其中,第三方个人与网贷平台密切相关,主要是隶属于网贷平台的关键人员,我国的典型代表是宜信[9]。

3.按有无担保机制,可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无担保模式即平台的业务仅为提供信用审核与整合信息,其借款全都是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借款时间长短和风险偏好自由选择借款数额和期限长短[10]。

有担保模式又可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让担保公司承担风险,第二种模式是平台自己把控风险,然而对于贷款人来说,不管哪种模式都不能一蹴而就的以为有了担保就没有风险了。从以往的经营来看,大部分担保公司都存在问题。

(二)实例――拍拍贷

2007年拍拍贷上线,它是我国第一家P2P纯信用无担保网贷平台。到2015年底,用户超过250万人。在创新的想法和强硬技术的支撑下,拍拍贷创建了一安全系数高、效率高、诚信透明的网贷平台[11]。

对比我国其它网贷平台,拍拍贷始终坚持最原始的网贷模式,其采用纯线上模式运营,它自身不参加借贷过程,而是提供信息审核与匹配等功能,在不超过最高利率的限制下,借款人自己决定利率。拍拍贷坚持不担保、不吸储、不放贷的原则吸引了一批风险爱好者的同时也失去了一批厌恶风险的投资人,但却使平台规避了因垫付功能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有利于拍拍贷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拍拍贷将自己定位为“金融服务平台”,更显示了其信用审核的关键性。拍拍贷平台的厉害之处在于采用“大数据”方法,通过收集资金需求者各方面的数据来估计其违约概率和成本,由此定出与之相配的贷款额度、利率区间和风险定价。拍拍贷通过与国内像公安部这样十多家权威的数据中心建立合作来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12]。

四、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使网贷平台的合法性很难得到认可

从网贷平台的交易内容来看,应把它归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然而,现今中国关于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个人之间贷款和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却无处可寻,所以没有办法确认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政府有关部门无法将其纳入监管,于是催生了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信息不对称及统一信用评级体系的缺乏容易诱发信用风险

信用贷款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关键业务,因为我国征信系统还未建立,所以在借贷过程中,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不易知晓到资金需求者的以往的信用情况,其唯一办法就是让资金需求者自己将身份、财产证明等局限的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给平台,然后平台用自己的评级系统审核借款人信用等级。当资金需求者为了得到借款造假时,而网络借贷平台对资金需求者的信用状况审核有限,其信用风险便增大了。

(三)P2P网贷平台的担保机制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我国有些网络借贷平台对贷款人的钱给予一定的担保,然而该模式极可能把贷款人要承担的信用风险转移给网络借贷平台,当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会使平台陷入流动性风险。法律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能大于10倍。然而对于有担保资格的网贷平台的净资产常常仅拥有百万,少的还不足百万,而同时其贷款额却高达千万,违反了10倍杠杆的规定。若当贷款的坏账率高达10%时,网络借贷平台便不能凭自己能力偿还,因此平台便因流动性不足而倒闭[13]。

五、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措施

(一)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尤其是基础性金融法律法规

即使大多时候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创新的速度,然而基础性金融法律的制定仍能从基本面上制约金融市场行为。在中国,监管制度倒是不缺乏,仍欠缺基本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力的执行。因而,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准备:

1.借鉴英国和美国的办法,将基础性法规的重要性上升到一个高度,建立互联网金融结算法规。比如,美国网贷平台在SEC登记后要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来维护贷款人的利益,而我国并没有对此做出严格要求,因此颁发信贷领域信息披露的基础性法规是迫在眉睫的。此外还可以通过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维护其基本权利。

2.制定监管办法时应考虑如下几点:(1)明确借款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真实性的责任。(2)设立P2P行业准入机制:英美两国都有准入门槛,比如美国需要400万美元的保证金,但中国P2P行业还没有门槛,我认为门槛的设置既要涉及资金方面,还要涉及高管的从业资格和公司技术水平,这样才能保证借贷平台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力和信息审核力。(3)确保P2P平台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安全。因为网贷平台是借贷双方的中介,所以其不能直接接触资金。监管最关键的部分是标的真实性和资金流向与项目标的匹配度。资金托管虽不能确保标的真实性,但平台的真实性却能够保证。(4)设立风险准备金。由于我国第三方征信系统还未建立,所以规定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能极大地获得贷款人的信任。当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仅仅是必要条件,有效、有力的执行它们,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加快建立征信系统

美英两国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网贷平台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对比中国,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成立,因而没有独立的第三方征信系统。因此,网贷平台需要先对资金需求者进行征信,接着对他们进行信用评分,最后进行风险评估定价。因为国内未建立第三方征信系统,网络借贷平台不能通过央行或政府了解资金需求者的征信信息,这必将增加平台的征信成本,因此资源共享成为P2P行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这种资源共享应是互相的:央行和政府包括公安局等机构的资源可以分享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同时平台要将借款人的信息分享给其他平台和监管或征信机构,从而加速征信系统的建立。

(三)加快对借贷双方的教导、成立相应行业协会

英国的行业自律发展得较为完善,其在P2P监管条例没有颁布前就有效地规范了P2P行业的行为,我国可以参照英国的做法成立P2P行业协会,制定适当的行业自律法规,促进整个P2P行业的长远发展。因而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诚信教育对P2P行业的可持续性尤为重要。首先是对借款人的诚信教育,短期看来法律在一定程度能约束借款人的违法行为,但其执法成本高;从长远来看,只有借款人诚信度高且自律性较好才能使平台良性长久的发展。其次是对贷款人的风险教育,在英、美两国贷款人有较高的风险意识,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相较而言,我国大多数P2P投资人风险意识较低,投资行为不成熟。

(四)探索建立P2P网络借贷保险制度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引导网贷行业探索建立保险制度,有利于控制平台因为担保而诱发的流动性风险。口袋网的赔付基金理念做的很好,它联合保险公司为借款人债务设置保险,通过此做法降低贷款人的风险使其能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而其他平台仅是通过自有资本进行担保。口袋网的做法提供了一种新理念-建立网络借贷保险制度。当保险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即使出现坏账也能立刻由数量庞大的贷款人积累的保险金弥补。此做法也不会使坏账增长,因为当保险公司赔偿贷款人损失后会行使代位求偿权,借款人终将承担债务。保险制度可谓一举两得,不但可以减少贷款人的后顾之忧,使其放心借出钱,还能让P2P网贷平台凭借良好的信用健康、高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白浩.P2P网络借贷问题及解决对策[D].河北大学,2013:132.

[2]刘绘,沈庆.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02:56―61.

[3]李朝晖.我国P2P网络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关系的实证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5(2):13.

[4]网贷之家研究院.2015年中国网贷指数.

[5]李文佳.基于P2P借贷网站的借贷行为影响因素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10.

[6]李晓圆.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4 :5.

[7]梅蕾.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20.

[8]李霞.我国P2P网贷平台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5(8):31.

[9]魏石英.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媒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4.

[10]魏李良.P2P网络信贷影响因素分析[D].内蒙古农业大学,2014:9.

[11]李东.P2P借贷风险管理探究[D].安徽大学,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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