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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核心范文

发布时间:2024-04-13 1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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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核心

篇1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指一国内证券市场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国际间资本流动, 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超越一国的界限, 实现国际间的自由化。它是一国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及开放程度的反映。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以一国国内市场的规模及发展程度为基础分阶段进行的,并且往往伴随着新兴证券市场的形成。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表现为各国证券市场日趋统一,包括区域证券市场的统一化、各国证券市场的运作趋同化;有关证券的国际性组织机构不断涌现,如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各国公司为抢占海外市场跨国进行兼并,更大范围地推动了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需要,同时规避传统的监管手段,跨国证券新品种大量地急剧产生。

证券市场开放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的重要环节。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有利于吸收国外战略投资者,增加市场厚度,将国际化价值投资理念“本土化”,是推动本国证券市场深化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对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新兴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却出现了金融危机等一系列问题。

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偏小。券商的规模决定了其业务经营范围、抗风险能力及盈利能力,虽然中国证券市场扩张较快,但其规模和融资水平却还处于较低水平,上市公司数量少,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资本证券化水平较低。

2.证券市场结构性缺陷突出。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不是依靠投资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而是按投资主体的身份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同一企业根据其发行股票的对象、地点不同, 又分为A股、B股、H股、N股, 不仅A、B股市场相分离, 作为我国股票市场主体的A股市场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也不允许外国的公司来中国上市, 而且B股市场也不统一, 上海和深圳的B股市场分别用美元和港币交易。这种结构性的缺陷扭曲了证券的变现机制、市场评价机制和资本运营机制,使得我国证券市场高投机性、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无法成为真正的开放市场。

3.证券市场存在制度性缺陷。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制度建设,如证券发行制度、流通制度、公司产权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等,有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其不完善性,与国际惯例还有相当的差距,特别是制度建设中的“政府倾向”,导致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存在严重的体制性缺陷。这种体制性缺陷在这一程度上源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同时,它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种状况。

4.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不规范。公司披露的信息,无论是及时性还是重要性,均与投资人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上市公司“知情不报”或言之无物的现象尤其普遍。同时,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证券分析专家对已经披露的公司信息和各种宏观经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投资者很难根据已经披露的信息得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对策建议

1.扩大规模。市场开放的客观要求促使中国券商进行业内重组、增资扩股、兼并劣势券商、扩大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将盈利转为资本积累或积极吸引外部投资参股,对原有资本结构进行调整,实现资本规模扩张,发展成为能与国际性跨国券商相抗衡并在竞争中形成良性发展的大型证券机构。

2.对自己的经营和管理模式进行合理定位。走“先合作,再竞争”的道路,通过与国外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一系列领域的合资、合作,在此过程中不断强化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服务技能,利用已经占领市场、熟悉市场并得到政府支持的暂时优势,在合作中迅速学会国际化竞争的规则,系统的培育出具有券商自身特色的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为将来复杂多变的国际化竞争做好充分的准备。在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中积极稳妥地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更好地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

3.建立和完善富有效率的证券监管体制。正确处理政府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关系,我国的监管体系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要改变这种监管存在的缺陷:监管缺乏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贯的常规监管。在自律监管方面,建立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行之有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制约作用。改变市场监管落后的局面,学习国外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政策配合及开放条件下的市场监管的先进经验。

4.加强研发工作,以创新求发展。积极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品种和范围,扩展期货、资产管理以及风险投资等创新型业务,实现业务品种经营多元化。通过研发来培育核心竞争力,在某一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充分利用各自的独特优势重点发展某项业务,在特定领域树立各自的品牌。

5.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高资产重量,实现资产和负债在期限、数量和结构的全面匹配;优化资产负债管理,降低流动性风险,根据资产结构优化和流动性原则,合理安排资产各组成部分的规模,并与相应期限的负债在数量上相匹配;通过资产组合管理,降低盈利资产的风险,提高流动性,严格限制股权资产和长期投资的规模,增大流动资产的比例;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确保公司对各种风险能够识别、监管和综合管理。

篇2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面对我国证券市场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所带来的严峻挑战和发展进程中的困惑,有两个问题我们必须考虑:一是中国证券公司如何培育和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得竞争优势?二是中国证券公司如何获得持续竞争优势,谋求持续的发展壮大,成就百年大业?越来越多的人将解决问题的焦点集中在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上,即证券公司必须要构建并不断强化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

一、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涵义

核心竞争力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积累性知识和能力。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券商持续有效地调控资源以适应外部环境、相对于竞争对手能够更显著地实现投资者看重的价值需求的、不易被竞争对手所模仿韵动态能力。这个定义指出了核心竞争力的三层管理属性:一是通过管理整合形成的;二是核心竞争力是动态的能力,因而需要进行动态管理;三是核心竞争力是资源和能力的函数。证券公司经营的资源可细分为财务、组织、实物、人力、技术、创新能力及声誉等几种形式。

二、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证券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在证券公司规模、业务集中度等方面正向大型证券公司倾斜,呈良性发展的状态。但是券商的业务的同质化,竞争手段缺乏特色与创新的现象仍然严重。我国券商在这场竞争中明显缺乏应有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券商创新能力不足;经营粗放缺乏生存能力。我国券商之所以核心竞争力比较低,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缺乏核心主营业务;过度竞争;加大了经营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三、对于我国券商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建议

既然核心竞争力是证券公司在发展中具有竞争优势的根本,那么证券公司的核心能力就必须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提升券商核心竞争力。

(一)提高证券公司的研发实力

高水平的研发实力是证券公司不可或缺的发展要素,不管证券公司身处牛气冲天的顺境还是举步维艰的逆境,研发都是不可忽略的投入。新的金融产品的推出为券商盈利提供了很大的机会,但这需要高水平研发人员。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研发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定位不合理,过于贪大求全;研究人员结构不合理,研究思路有偏差;研究方法仍有待改进。因此,研究人员应根据市场要求对研究方法进行改进,在研究中多以市场数据说话,尽量采用数量模型对研究对象加以统计和分析,不断提高研发实力。

(二)构建证券公司的企业文化

证券公司所面临的时代背景和经营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培育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时,培育企业文化是一个非常主要的课题。应着重以下几种文化的培养:(1)服务文化。首先可以从加强市场和客户的细分入手。其次可以整合资源,强化服务意识,客户有融资、投资、财务顾问等多种需求,共同面临客户。最后,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以及服务产品的营销,及时将新的产品推介给客户。(2)团队文化。对于一个证券公司来说,建立团队文化尤其重要.券商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性越来越强,提升服务水平需要团队精神。(3)风险文化。培育风险文化,一是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再造、技术环境优化等;二是借鉴和推行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三是强化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价值观的改造,是员工在具体业务活动中遵守正直诚信、勤勉尽责、自律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构筑证券公司的品牌战略

世界著名的券商,尽管经营业务广泛,但都有一项或几项独具特色的业务,他们靠自己的品牌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如何才能建立起证券公司自己的品牌呢,这要求证券公司根据自己的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1)创造差异。由于证券公司的实力、品牌、研究力量是有差异的,证券公司的服务可以令其产品是不同质地,从而使投资者或客户相信这些服务产品确有差异。(2)明确定位。证券公司只有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才能谈到核心竞争力,并形成自己的业务品牌。随着证券公司竞争的日趋激烈,市场环境已经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明确自身品牌定位与发展方向,并以品牌为中心进而到定价、营销、广告等后续环节。(3)形成核心客户。证券公司要赢得竞争,保住或扩大证券市场占有份额,通过自己与其他证券公司服务的差异,建立稳定的客户。

(四)构筑证券公司的人才战略

证券公司既然是服务性的行业,就要求其员工有较强的客户服务意识、灵活应变能力、亲和力以及与他人沟通的能力等。同时证券公司又是知识密集性的行业,要求员工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观察、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国目前证券公司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主要是由于没有完善的激励人才的机制,所以,要想体现人才竞争的优势就必须制定完善的人才激励措施。证券公司传统的激励方式,强调的是组织单方向施加于员工的激励,它是组织为自身目标的实现而施予员工以激励的单向运行过程,因而应该建立双向互动的激励模式。那么关于此双向互动的激励模式,具体的激励措施有:建立内部劳动市场;提供持续的开发培训的机会;建立客观公正的考评体系

综上所述,提高券商核心竞争力将促进我国证券业的竞争力提高。提高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我们的出发点和着眼点,这是衡量行业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充分发挥行业的职能,有助于提高证券行业的成熟度,提高证券行业的持续发展,促进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琴, 马志飞. 构成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文化研究[J]. 经济研究导刊, 2008, (04)

[2]徐彬. 试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定位选择[J]. 经济师, 2005, (03)

[3]王娜. 质量文化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J]. 消费导刊, 2008, (06)

篇3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严重背离,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常常被误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与市场的反应往往南辕北辙,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来要解决一些现存的问题,结果是旧的问题没解决,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上市公司、券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政策监管目标的不清晰。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常常处于变化之中,时而强调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时而强调优化资源配置,时而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时而强调“维护稳定”,强调股票指数的稳中有涨,涨幅有限,试图调控指数,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具体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其他目标有相似之处,其中之一,就是目标的层次性。从层次上区分,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监管就要达到特定目的,而目的来源于监管原因。从现实来看,克服市场的缺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既是证券监管产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证券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根本和长远目标就是解决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市场的功能。而证券市场的本原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投资和融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源配置。因此,监管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保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正常发挥。

在任何国家,证券市场都是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社会稳定和政治形势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和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的波动,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条件下,与社会稳定的联系更加紧密。

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尽管各个国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过证券监管维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发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一条是相同的。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的公开网页里明确指出: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因此,从长远和最终目的而言,应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高效,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我国《证券法》也可以看到这个根本目标,《证券法》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综合上面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这些根本目标,强调从社会整体而不仅仅只是证券市场本身来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管活动。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要求也不相同。

国际监管部门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998.9)》中提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是核心和精髓,后两个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间接手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基本目标是:第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显然,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美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立法》更加明确和突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个目标,“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第一,为这种交易和相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第二,对证券中间商和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第三,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纪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韩国1962年的《证券和交易法》写明:“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四条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

中国《证券法》则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比较国际监管部门组织、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对证券监管目标的理解,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特殊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与高效,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

这些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在有些地方会有交叉,而且他们之间还可能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例如,确保市场的“三公”、透明与高效及其做法,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及其措施,也能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自然就保护了市场参与者。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以上所列证券市场监管的共同目标,因为这是实现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资源配置无从谈起。因为市场失灵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矫正市场失灵,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有利的。当然也就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既是目标,又是原则,也是手段。

总之,证券监管目标首先要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体现出一般经济目标的核心—效率与公平,又要体现出证券市场的特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系统风险。明确监管目标对于证券监管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指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小投资者保护还是重要的监管目标,是监管的归宿。

确保公开、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既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保护,是要让潜在的投资者进入,但不是静态地重视现有投资者的账面亏损,既要考虑现在投资者的利益,也要重视未来投资者的利益;要重视现有投资者的声音,也要经得起现有投资者的质疑和指责,但不能以现有投资者的这些质疑和指责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为决策参考。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是说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都稳赚不赔,而是强调要不受欺诈和歧视。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不是指证券监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证券市场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定义,在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论述。因为证券市场的虚拟性等,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认识就与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则下,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

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效率分为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资源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效率主要指资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证把有效的资源配置到资源效率最高、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那里。在证券市场中,客观存在着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制约因素:其一,市场的公开程度,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及执行程度,市场相关信息在市场内传播的范围、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响了市场参与者能否容易地获得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的信息。其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及规范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决定了市场的参与热情和活跃程度。其三,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规则是否完备、严密、稳定等,守规和执行成本,对规则及监管活动反应的灵敏程度。其四,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及竞争程度。

(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所谓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产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因为生产信息的效率难以估算,人们对运行效率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证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发行,能否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交易成本为交易者完成一笔交易,它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功能、组织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谓信息效率是指证券市场的资金分配效率,即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能否根据有关信息做出及时的反应。证券市场效率理论也称市场有效性理论(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由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学术界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影响最大的理论。该理论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定义为市场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反应的有效化,如果证券价格会对所有能影响它的相关信息做出及时、快速的反应,市场即达到了有效状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既充分表现了它的预期收益,也体现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所以任何参与者都不可能通过这些有关信息买卖股票以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理论重点研究证券市场价格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投资者行为与信息的效率性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信息对价格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

证券市场监管的安全性目标

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特点、危害,鉴于系统风险的失控和爆发不仅会对证券市场整体运行产生影响和冲击,而且会与其他市场风险发生共振,从而引发破坏性更大的危机,又因为证券市场在宏观经济体系和整个社会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发生危机,必然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监管者对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安全性应该成为监管的重要目标。

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个产品所特有的个别风险和整个证券市场都面临的系统风险。个别风险应当由证券产品购买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担,证券监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上整个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第一,交易价格的多变性。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很难控制,其中某个因素的细微变化就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第二,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与联动性。证券市场处在整个市场的核心,风险一旦形成,就会迅速向其他市场扩散、放大,对整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传染性从资金的角度,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在证券市场投资时,一旦系统风险发生,导致投资失败,不能归还贷款,损失就得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如果证券市场上大量投资者严重亏损,损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这种传染性市场主体的角度,主要表现在:监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些市场主体中的单一主体产生风险时,将会迅速波及到其他主体,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一种证券价格或几种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会影响交易所甚至整个市场和市场主体。第三,风险影响的社会性。中国沪深两个市场开户数已经达到1亿多户,证券市场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证券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系统风险,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第一,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因为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市场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等,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

第二,外部的诱发因素。证券市场自身因素只是内因,并不必然会引发系统风险和剧幅下跌,系统风险的形成通常还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游资和对冲基金的冲击、突发事件等。张宗新(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政策因子对系统风险有显著影响。前三个因素在经典教科书中均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仅对后两个因素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个国家被国际金融资本冲击的可能越来越大。只要有利可图,投机家短期内就可集中大量资金冲击某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使得这些市场剧烈下跌。

所谓国际游资,即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指的是为追求高额投机利润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快速流动和炒作的短期资金。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种金融创新及各种衍生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国际游资也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以前无组织的资金开始被对冲基金组织和整合,威力和冲击性明显增强。

对冲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Leverage)和卖空(ShortSelling)投资策略,运用多种衍生工具进行组合投资的工具。对冲基金的操作范围很广,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对新兴市场的冲击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对冲基金猛烈冲击泰国,导致该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随后又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了多次冲击。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对冲基金曾对中国香港发起了4轮冲击,导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以,对冲基金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冲击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

第三,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一般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通常属于非系统风险,不大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失当,这类风险极有可能爆发并成为引起系统风险的重要诱因,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少次市场参与者的严重违规交易事件。其中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当属1995年2月23日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则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危害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有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危机,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市场参与者损失惨重。证券市场出现全面价格暴跌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如1929年发生的纽约股市大崩盘,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琼斯指数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发生的股市危机,一日之内道•琼斯指数即下跌508点,跌幅达22.6%。同日,欧洲大陆、东南亚、日本等地也出现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数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创下35.5%的历史最高纪录。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期间,两个月内墨西哥股票指数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场则分别下跌了14%和17%。

证券是某类资产的符号,证券价格下跌意味着所代表的资产的贬值。因此,资本市场的价格暴跌必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50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内世界各国因股价暴跌而损失的财富达到2万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溃使整个国家财富缩水近5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仅从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总市值就减少了2.1万亿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机构的破产。投资者因遭受重大损失、丧失信心而退出市场,这又会引起证券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场资金短缺,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加大企业负担,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同时还会引发中介机构破产,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

第三,引发经济、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由于风险影响的社会性,影响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损失很大,影响的烈度很大,所以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危”市场,风险和危机经常出现。因此,应该将降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第四个目标。具体表现在,证券市场监管应该设法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因剧幅波动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场崩盘,冲击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数的稳定也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控制市场的正常波动,而是着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

参考文献:

1.郭冬梅.从公共利益论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浙江金融,2008.9

2.陆一.闲不住的手:中国股市体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篇4

关键词: 外国证券投资; 经济增长; 风险; 策略

0引言

当前,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积极的实施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开放,开放了本国的资本项目。在私人资本的融资渠道基础上,以国际证券投资方式为核心的国际间接融资在规模上远超国际直接投资,国际资本流动逐渐的形成了证券化的势态。国际证券投资的流入对发展中国家有着怎样的影响,如何在现代繁杂的投资环境下充分利用境外资本,这已经成为了当前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1.一、外国证券投资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风险

我国在利用外国证券投资过程中,由于证券市场自身的属性和中国市场特有的国情,证券投资的利用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虽然利用外国证券投资对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然而,其所蕴含的风险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1(一)宏观调控政策效率降低的风险

首先,致使货币政策丧失了自主性;当前,我国的资本和金融项目还处在一个管制的状态下,外汇储备基本上都是来源于经常项目服务与商品出口以及外国直接投资,但是从国际趋势角度上来看,国际资本流动正逐渐的与实物经济相脱离,转变为以证券方式、衍生工具方式为核心的环节阶段。随着资本和金融项目的全面开放,进一步加快了国际资金的进出率,规模也随之不断放大。所以,国际资本的流动将会限制国内货币供应量,从而使得我国的货币政策调控效果萌生了新的不确定因素。

其次,使得利率政策调控效果不确定性增加;在宏观经济政策中,利率政策至关重要,对于调节总需求的核心变量十分有利。如果宏观经济中的总供给比总需求大,那么,降低利率能够使得总需求增加;相反,如果总供给比总需求小,调高利率能够不同程度上抑制总需求,最终确保宏观经济处于平衡状态下。实际上,在开放条件下,利率同样是调节国际资本流向的最佳工具,利率的上升能够吸引资本流入,降低利率会使得资本流出。随着外国证券投资的流入,一定呈上会增加利率政策的效果不确定性。当我国处于通货膨胀时期时,中央银行希望通过提高利率、回笼资金,有效抑制通货膨胀;然而,一旦利率提高,就会导致国际资本流入。为了确保汇率的稳定性,中央银行还要买进外币、卖出本币,这样一来,就难以全面实现紧缩货币政策目标。

1.2(二)引发了经济失衡的风险

证券资本属于一项流动性强的资本,投资资本的流动方向会不同程度上受到各种预期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发生“羊群效应”以及盲目的投资。随着资本大规模的流动,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收支平衡调节困难性,同时,还会导致国内经济失衡。新兴证券市场开放后,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使得金融资产不断扩张。而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发育不够成熟,有关法律体系缺乏完善性,金融监督管理的薄弱,银行面临大量“热钱”流入造成流动性增加,往往会发生过度贷款倾向,与谨慎性原则背道而驰进行放贷。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贷款会流入到增值快的证券市场等领域中。如果经济形势发生逆转,那么,这些有着较高流动性和交易成本低等特征的国际证券投资将呈现出反转流出,使得银行由于缺乏足够的流动性而产生了一定的危机。可见,随着大量的证券资本流入将会导致国内经济失衡情况的发生。

1.3(三)证券市场波动风险

这里所说的市场波动风险,主要指的是在不断引进外国证券投资后,投资人员的进入或者退出会使得本国证券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的产生主要由证券市场的关联效应和国际游资流动的不稳定性所致。任何一国的市场波动都会迅速的传递到其他市场中,特别是现阶段有着大量国际游资的市场,该波动效应不同程度上会被放大。当国际游资流入到一个国家时,假如此国的证券市场不具备较大的容量,那么,资产价格会很快出现膨胀现象;而随着游资的撤离,资产价格就会迅速的缩水;再加上证券市场上存在着“羊群效应”,使得市场波动效应越发的显著。

1.4(四)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面临的风险

首先,投资人员面临的风险;通过外国证券投资,使得投资者除了能够在本国市场上投资,同时还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投资,十分有助于我国投资人员采用较为分散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然而,由于实际受到了信息获取成本和知识水平的限制,我国投资人员并未充分了解国际市场动向,无法在完善、准确的信息基础上开展投资操作,通常会选择跟风操作;具有一定实力的国际投资机构除了具备良好的信息获取能力之外,同时,采用的是先进的信息分析处理技术,和国内中小投资者相较,其有着明显的信息优势,所以,在和中小投资者博弈时占据主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中小投资者风险进一步加剧。

2.二、策略建议

2.1(一)将证券投资作为核心的引资增长点,不断创造和扩大利用渠道

现阶段,虽然我国还未达到大规模利用外国证券投资的条件,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利用外国证券投资、全面发挥外国证券投资的优势以及有效抵制外国证券投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应不断创造和扩大利用渠道以及将制度上的条件进一步优化。

2.2(二)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提升引资综合竞争优势

具体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弹性化改革步伐;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市场机制的不断成熟,我国应致力于构建一套完善的利率市场形成机制,以推动利率市场化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人民币汇率改革呈现市场化趋势,人民币汇率是参考诸多调节,所以,新汇率安排与之前相较更具弹性化。不难看出,人民币汇率改革逐渐的朝着市场化与弹性化方向发展,这完全符合证券市场国际化要求。

另一方面,明确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在外汇储备中最为核心的功能是调控外汇市场供求,确保汇率的稳定性,避免投资成本所带来的冲击。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抵制短期资本冲击仍需保有相应数量的外汇储备。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适当的借鉴西方国家通行的外汇平准基金制度。加快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弹性化改革以及明确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不断提升引资综合竞争优势,确保外国证券投资的合理利用。

2.3(三)健全监管手段及监管体系,增强对外国证券投资的监管能力

第一,以市场手段为核心开展监管工作;要想将国际资本的积极作用全面发挥,就必须严格监督国际资本的进出,通过财政政策、贸易政策、产业政策、结构政策等诸多的市场手段确保国际资本的出入与我国宏观经济稳定的需求相一致。并且,还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一套完善的全国联网的外资交易监控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以及危机处理机制。

第二,在资本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防止资本市场过分投机是监督管理的核心,监督管理的关键点应是时刻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与透明度,将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全面贯彻到市场中。

第三,在银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为了避免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应强化银行风险管理。构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各项金融法规,提升中央银行对金融的监督管理与调节控制能力。

第四,高度重视监督管理的国际合作;资本市场的理论收益实际上是在国际间的积极协作基础上而产生的,唯有以国际协作为渠道开放市场,国际游资才能够真正的得到全面有效的监管,确保国际资本正常有序的流动;唯有以国际协作为核心,信息才能够得到及时完整的披露,国际资本流动才能够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目标,使得货币的投机性冲击风险不断降低。

第五,将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全面发挥;实际中,必须将证券交易所、投资商协会以及证券业协会等各自律组织在政府部门和市场间具备的纽带功能作用全面发挥。加强沟通交流,在综合立法与自律的基础上,构建可行的外资监管体制,力争在我国政府部门和投资人员间构建起长期协作的良好关系。

3.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外国证券投资主要指的是一国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不参与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不拥有国外企业控制权,仅仅在资本购买国外发行的股票与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基础上,将获取信息或者相应利益作为最终目的的一种投资行为。本文主要以外国证券投资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风险为切入点展开了论述,制定了我国利用外国证券投资的策略建议。还有不完善之处,望领导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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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技术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正面影响

有序高效的证券市场其特征或准确地讲界定指标,包括证券交易成本、流动性、波动性及透明度四个指标。合理的微观结构的设计正是力图在减少资本市场资金配置的交易成本前提下,实现其更优的配置效率。

而人类行为的不确定性、机会主义行为以及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交易成本或引致“交易费用”的根本原因。网络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恰恰成为减少交易过程的障碍和信息壁垒的技术因素。计算机处理能力的增强提高了证券交易的撮合效率,网络传输能力的提高加快了信息的交换效率。因此,全球信息共享成为现实,传统上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信息、交易工具上的优劣对比将大为改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基于网络技术的平台将更趋加强,从而证券市场对信息反应的灵敏度将有很大提高。

同时,证券发行与交易方式大大改进。发行领域网络技术的运用,减少了证券市场的中间环节,传统的券商中介将由无形市场代替,证券交易速度大大提高,这些都极大地降低了成本。

更为显著的是,信息获取成本的降低及交易费用的大幅缩减,使得创造与运用更为复杂、更为精细化的组合交易工具成为可能。而网络的实时性、同步性、跨市场组合性同样成为交易工具创新的技术支撑。

进一步分析,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对比的拉近,以及深入到社会生活更广泛领域的网络技术对投资理念的传播,也将极大地动员社会的闲置资金。如前所述,交易费用的减少对这部分闲置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也将起到和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信息壁垒的打破,发行交易成本的极大降低,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力量对比的拉近,交易工具极大丰富后投资者中介机构选择集的扩展,凡此种种,正体现了构建于网络技术上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在突破了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的制约后,在市场的深度、广度、速度及透明度上具有了传统证券市场无可比拟的优势,也使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展和资金的高效配置成为可能。

二、网络技术对证券市场微观结构有效性的挑战

网络技术在给证券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将对其微观结构设计理念构成严峻的挑战。

正是基于网络技术的跨时空“握手”的特质,证券市场在深度、广度扩展的同时,也为短线、超短线资金的跨地区、跨市场集中与高速流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而在Internet环境下,数万亿美元的短线资金的无规则流动,对任何局部地区的证券市场都会带来灾难性的市场冲击,震荡乃至崩溃。

加剧市场波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网络技术突出体现的点对点的中介服务改变了整个证券市场的人格化特征,即由传统的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主体特征改变为个性化色彩浓厚的市场。个性化色彩一方面表明了个人选择集的扩展与个体意识在证券市场的体现,而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稳定力量的机构投资者的地位下降,势必引致证券市场的频繁波动。与前述的冲击相互作用,证券市场的波动性显著放大,金融风险累积并高启,而这最终将危及证券市场的稳定,损害证券市场的效率。

如果说上述的挑战是针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共有冲击的话,那么网络技术平台上的经济规律,姑且称作网络经济的特征,同样将各个局部市场的生存发展置于更为严峻的环境中。

网络经济具有如下特征:规模越大,用户越多;机遇优先,首发效应显著;路径依赖,锁定效应。而所有这些特征的结果就是网络经济的“赢者通吃”现象。

基于网络经济平台上的各个局部证券市场,由于网络环境下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趋同性,其竞争也具有这种“你死我活”的特征,因而网络环境下,各证券市场间的过度竞争难以避免,而过度竞争的直接后果无疑是效率的损失,社会福利的减少。

以上是基于证券市场的角度,而网络环境下的证券市场其技术层面的网络安全也决不可忽略,用于网络安全的投入可能将成为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中继技术因素后构成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见,网络技术在改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提升资金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引致证券市场的波动性的加大与可控性的恶化,各市场过度竞争和网络安全的问题也势必成为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理论必须面对和急需扩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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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现状;对策

随着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投资者不得不面对一个新的时代——信用交易时代。技术的改革使证券交易市场日新月异,各个国家为了尽力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减少交易费用,都极力推进本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采用信用交易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要加快步伐建设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制度。首先,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防止信用交易风险,是信用交易正常进行的体制保证。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诚信经济。没有诚信,市场经济就会偏离正常航道。其次,是设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的需要。发达的证券市场需要一个信用评估制度来减少交易费用。信用交易的核心和基础是信用,投资者在具有偿债能力却不讲信用, 则很可能很顺利的进入金融市场,在交易之后却不讲诚信。资信评估制度可以对投资者进行一个信用评估,这样可以把不诚信得人排除在外,降低交易风险,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再次,着重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的需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一个高效的风险监管制度,这个制度对金融市场来说尤其重要。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对证券市场中的各种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等等。根据风险监管的结果,主观行政部门可以对各种保证金比率的进行调整。风险超过正常限度时,可以抑制投资,反之,可以刺激投资,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最后,强化信用交易的信息披露机制的需要。信用交易不仅要披露交易的情况,还要更要建立信用档案,对应该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开。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发展和成长起来,我们仅仅用了三十年就取得了发达国家几百年所取得的成就。无论是在在市场规模方面、上市公司数量方面、还是交易技术手段和法规制度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今天的证券业己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是其支配资产的多少。因此,证券公司都想方设法扩大其资产规模。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宽广,一般而言,证券公司主要是通过公开上市来募集资金,也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种信用贷款、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融资。但是国内的证券公司还不能享受到这些待遇。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还不能向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那样很容易的募集到资金,这根我们的信用交易落后有很多的关系,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现状是:

第一,并未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社会各方面建设还很落后。一方面我国的人口素质偏低,人们普片缺乏诚信意识,另一方面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并未建立起来,造成证券业市场进行信用交易的基础未能够建立起来,因此,证券业市场的信用交易不能进行。

第二,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未能建立起来。交易资信评估制度是金融市场重要的一个环节。发达的证券市场需要一个信用评估制度来减少交易费用。信用交易的核心和基础是信用,投资者在具有偿债能力却不讲信用, 则很可能很顺利的进入金融市场,在交易之后却不讲诚信。这种情况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的展开。

第三,缺乏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制度。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一个高效的风险监管制度,这个制度对金融市场来说尤其重要。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对证券市场中的各种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等等。根据风险监管的结果,主观行政部门可以对各种保证金比率的进行调整。风险监管与信用交易密不可分,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投资和就没有风险遇见,加大了投资风险,更不可能使投资者相信信用交易下的低风险。

第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让普通投资者得到投资回报。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造成幕后交易现象,在这种环境下,证券市场实行信用交易制度变得很困难。

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制度之所以未能够建立起来,给跟到底是我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才能建立起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制度。

第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只有上市公司的质量提高了,才能形成强大的市场推动力。质量包括多个方面,如规模。人才引进等。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之一,在市场经济建设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应从两个方面推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展: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才能为证券市场的的信用交易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也有越来越多的剩余资金,这是投资的好机会。我们应该根据居民、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不同投资需求,在考虑便捷性、安全性、盈利性的基础上,拓宽资本市场交易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只有这样,信用交易制度才有成立的迫切性。

第三,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生力军,只有投资者多了,才有金融市场的繁荣。当前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我们应该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是解决当前投资主体结构失衡、提高市场活动水平、使资本市场逐步趋于规范的重要举措。增加机构投资者能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强化投资功能、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并对我国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只有投资者多了,股市稳定,才有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券行业的的发展亟待解决众多不足之处,证券行业的信用交易制度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建立起来,但是我们应该加紧研究相关问题,为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打好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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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的主要模式分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市场化主要有3种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市场化和资产支持票据。2009年以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曾一度停滞;2012年重启后,于2014年发行量提速,占绝对主导地位;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开始于2005年12月,但整体发展规模缓慢;资产支持票据开始于2012年8月,整体规模有限。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模式下,证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销售属于直接融资,但从整体来看,它既不同于传统的间接融资,又区别于传统的直接融资,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新型的、间接融资直接化的融资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模式中,银行依然起到中介作用,先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后将贷款打包重组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投资人。该模式下,贷款违约的信用风险转移到了投资人身上,同时对投资人甄别与管理风险的要求相比传统的直接融资模式要大大降低,因为是由银行承担贷款的评审与管理的责任。这种模式将间接融资直接化,融合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长处,把银行甄别与管理风险的能力与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有效结合,既提高了融资的效率又管控了风险。

3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的主要特征

3.1基础资产以优质公司企业贷款为主导

纵观目前已经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项目,可以发现根据基础资产种类不同,大致可分为3类:①ABS(Asset-backedSecurities),其基础资产为优质的公司类保证和信用类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②MBS(Mortgage-backedSecurities),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③NPL(Non-performingLoan),基础资产为银行不良资产。目前在3类资产证券市场化中,已经暂停了NPL证券市场化,而MBS由于次贷危机的影响也开展的数量有限,相对而言,ABS开展的最多。从2005年至今已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基础资产分类情况看,优质公司企业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占比高达85.59%。

3.2发起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

在2014年以前,四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的主要发行人。2014年以来由于监管审批加快以及城商行资产出表压力等多重原因叠加,城商行发行节奏明显加快。

4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4.1规章制度有待健全

目前指导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试点的多是通知、意见等规章与规范性的文件,而在立法的层级与效力上有所欠缺,同时对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的运行和流程的规范也并不完善,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试点过程中充满了不确定性与困惑。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的基础法规制度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需求,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对法律的研究和运用,促进健全规章制度,界定和规范好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4.2信用评价有待完善

由于目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评级面临着历史数据不足、评级方法未经市场检验、评级机构公信力不高等问题。由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复杂的内部结构,涉及到众多基础资产,经过一定的信用增级后,即便实行了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对普通投资者乃至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光凭自身知识和经验很难准确判断其投资价值,因此信用评级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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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国内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备受困扰,尤其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频频陷人困境。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个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所构成,其中以现行《证券法》的12章214条内容为核心,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这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所规定。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足。

首先,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只是惩罚违法者,对于具体受侵害的投资者权益,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这种欠缺投资者主动参与的监管机制,不可能是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

其次,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证券法》未能规范国外证券法和实务中常见的我国外资股发行中已经涉及的概念和行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发行等。对已有的投资基金、国债回购等未加规定,对今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必然会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权及资产的证券化等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这部法律呈现出阶段性的局限。

第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部分法律责任界定不明。《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因为《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将导致若干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行为,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转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 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建议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应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四、结语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的。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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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80-03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一、证券公司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缺乏

国内证券公司参照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投资基金法》,行政法规包括《监管条例》、《处置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目前的法律法规较为严格地规范了证券市场交易事项、证券公司体制机构、经营原则等,在新《证券法》于2006年投入使用5年以后,市场已经有了较大变化,与国外成熟的交易市场相比,目前证券市场所亟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得法律法规与日益发展的证券市场保持同步。尽管《证券法》经过修改,但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都处于空白阶段,这就会造成很多具体事由无法遵循“有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无法正确处理一些证券市场的不合理事件。金融危机之后,证券市场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内市场开放了创业板和股指期货之后,会产生更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完善的相关法规解决。

(二)业务范围较窄,创新业务起步晚,抗风险能力差

证券公司的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范围内,在证券市场上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证券发行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证券公司利润的来源和生存的基础,是实现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保证。此外,证券公司也推出了企业重组业务、资产证券化以及一些创意性业务,包括基金管理、咨询服务、风险投资等。从目前证券公司情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仍然是投行、经纪、委托理财以及自营四大业务,这四项业务收入在整个利润中占了绝对比重。基金、财务顾问、兼并收购等业务才刚刚开始不久,规模还非常有限。国际上流行的期权、期货、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金融工程等尖端金融业务在我国则基本上是一片空白,业务的多样化程度还很低。此外,创新性业务以及金融衍生品业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业务范围总体上较狭窄。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投资银行的功能已由单纯的中介结构向投资理财顾问的角色转化,形成以并购咨询、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资产管理、风险投资等为核心的新一代业务。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投资银行都有着多元化业务经营模式,其咨询服务、风险投资等业务比重越来越大。由于我国证券公司自身资金规模较小,加之市场环境以及中国资本市场体制等因素制约了证券公司创新的动力和投入。资本金不足使得证券公司无法承担开放新业务的成本以及风险,而业务范围的狭窄又引发证券公司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2011年共发行277只新股,募集资金总计2756.96亿元,与2010年新股发行规模相比,发行家数下降20%,融资额下降了四成以上,发行数量与融资金额双降。金融危机的深化导致市场持续低迷和交易逐渐萎缩,证券公司必须承受市场下跌导致的沉重系统沽空压力,承销业务也会减少,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预防不时暴发的各类业务风险,业务单一将使得国内证券公司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

(三)内部控制机制不足

在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证券法律及法规比较滞后的环境下,我国证券公司的管理重心多在于开拓市场和扩大业务,而对内控机制建设动力不足。

1.缺乏良好的内控机制环境。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环境成为影响证券公司良性运行的一个基础性环境。首要表现是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优越性未能体现。大多数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权责分工不明,管理上严重失衡。这种治理结构往往使公司缺乏独立、客观的决策系统,造成某些重大决策缺乏。许多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而独立董事不但比例低,而且多半都是由政府或大股东推荐。往往受制于董事长和大股东,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多数证券公司的董事、经理由控股股东委派,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力过大。

2.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不合理。不同的证券公司面临的经营环境和风险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证券公司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采用模式化的方式。但是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大多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同行业制度的简单复制,缺乏与自身经营情况相适应的特殊规定,导致内控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从执行情况来看,因为上市证券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大部分是基于应急的需要,从而使得内部控制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3.财务管理、会计系统方面混乱。某些上市证券公司,尤其是分支机构岗位职责分工不明,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不严或执行不力,财务收支审批和费用报销控制不严,忽略了会计的事前、事中监督及重大表外项目的风险管理。这不但不利于有效地控制费用支出,而且极易引发各种道德风险。

二、对策选择

针对证券公司所普遍面临的主要问题,需要从适时出台与《证券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等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适时出台与《证券法》配套的法律法规

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的。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相关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法规。《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自律组织法,需要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

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完善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培育自身特色与业务扩张并重,提高核心竞争力

培育自身特色。虽然证券公司必须不断强化业务创新和开拓能力,但经营的多元化并不排斥专业化。关键在于如何结合自身实力进行战略化的选择。目前而言,找到自己的特色更加至关重要。在战略调整过程中,要正确判断自身优势和不足,相应调整向不同领域的投入,突出自身经营特色,树立自己的业务品牌。

业务创新。创新是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方法。证券市场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前线。今后证券公司应逐步向金融工程师、资本运营家、企业合伙人、战略投资者等多种角色转换。证券公司应积极发展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风险投资等新型业务。只有与国际同步并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市场需求敢于创新,不断开拓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差别化、个性化服务,才能在竞争中取胜。

逐步开拓国际业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范围扩大,国际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证券公司通过在国内与国外证券公司展开合作与竞争,将为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积累必须经验,做好铺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抓住机遇,大力开拓国际业务,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辅导和保荐、国际项目融资、外币资本管理、国际市场上的研究分析和咨询等,积极研究国际市场,熟悉国际市场规则,培养熟悉海外市场的人才,为以后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做好准备。

(三)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美国的次贷危机最终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至今还在扩大影响。结合西方金融危机的教训,以及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制定内控制度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只凭借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令。要明确制度的制定程序,保证公司制度制定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要不断对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资金、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同时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来制定、修订各种业务的管理办法或业务操作规程,确保公司业务规章制度具有及时性和完备性。

2.加强风险预警系统。证券公司应按业务分别设立承销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委托理财业务预警指标体系、经纪业务预警指标体系、自营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和创新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强化风险管理的预警作用。承销业务的预警指标体系应包括:承销股票、债券的收益率指标、包销有价证券的资金占用指标、收购兼并佣金指标等;委托理财预警指标体系包括:资金收益率、跌价损失率、现金留存比率等;自营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包括:股票占用资金比率、债券占用资金比率、自营跌价损失比率等;经纪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包括:佣金变动幅度、投资者下降比率等。

3.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应强制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并明确董事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将内部控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从而有效提高上市证券公司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真正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要重视披露信息以避免判断失误,并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报告给投资者、证监会等相关信息需求者。

4.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设。制定统一的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投资者资金的存取程序及授权审批制度,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制定统一保管制度;实行证券交易法人集中清算制度,严格资金的及时清算和股份的交割手续,防止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发生。要依据相关法律和会计准则,制定和完善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等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划分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关操作流程,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同时,注重完善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制定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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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

股权分置改革带来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又一轮。股票市场的发展刺激了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又一轮春天。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汇总显示,2007年底全国106家证券公司会员总资产1731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2836亿元、净资产3343亿元、净资本额2964亿元、利润总额1306亿元,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7.95%,比上一个年度都有较大程度的增加。行业分布上,有48家证券公司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其中国泰君安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中信证券等7家机构净资产总额超过 100亿元,净资本超过10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5家,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7家,净利润超过1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39家。在净资产收益率上,37家证券公司超过了50%,其中湘财证券收益率更是高达88.93%。虽然国内证券公司在短短十多年间实现了超常规快速的发展,但是在这种“速成式”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二、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发展趋势

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市场结构的完善、融资渠道的畅通、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的科学有效以及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的完善。

1.适时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指通过授信机构对缺乏资金或需要证券的投资人给予资金或证券的融通。该业务对于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形成、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缓解中央结算系统流动性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需要市场在各方面进行配套调整和改革,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市场主体自律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体系等方面。

2.实现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真正连通。货币市场是短期信用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场,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商业票据市场、承兑贴现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资本市场是长期信用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两个市场连通的必要性在于我国传统货币市场的资金存量和资金流量较大,急需分散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缺乏正常资金流入渠道,呈现出被边缘化状态,两个市场连通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本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通过证券投资与证券信贷,负债业务通过证券交易信用账户、共同基金渗入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进入货币市场通过发行短期商业票据和向银行借用短期贷款筹集流动资金,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来补充长期资金缺口:另外,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资金向货币市场资金转化的代表性产品,丰富了资本市场产品结构,同时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

3.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和评价体系。净资本是在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资产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损失和变现损失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净资产进行风险调整的综合性监管指标,用于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风险衡量是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基础性条件,要准确地把握证券公司的风险,使监管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对各类风险指标化、数量化。近年来,市场持续低迷,部分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资产,质量日益恶化,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为了防范证券公司经营失败所引致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应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并依此作为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的主要依据。

4.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特征决定了证券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各种风险,控制和管理风险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营的核心。

同时加强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是证券公司面临的一项紧要任务。证券公司只有具备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先机,也才能实现做大做强。我们主要是从证券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研究核心竞争力培育的途径。

一是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要对研究部门给予高度的关注。要从公司战略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研究力量对一个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要把研究提高到一个非常高的高度,而不是把研究部门当成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只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意识到研究的重要性并将研究部门的地位提升时,研究力量对证券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才会体现。此外,应该考虑适当提高研究人员的薪酬水平,同时,证券公司研究人员也要强化自身的素质,要针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站在公司发展的高度上,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要的影响力。

二是强化危机意识,增加证券公司的创新力。证券公司从高管到员工都要意识到,要想实现做大做强,必须增强这种危机意识,把创新放在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随着外资券商的进入,中国券商传统的业务收入将出现逐渐减少的态势,这就需要开拓新的业务范围,利用目前管理层对券商创新业务的支持,在创新业务上多下功夫,这样才可能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尤其是像QDII之类的业务,中国部分券商已经拿出自己成熟的投资方案,这就需要证券公司的员工不要将目光仅局限于当前的国内市场,还要重视对国际证券市场的研究,学会用全球性的眼光来看待整个资本市场。

三是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首先要明确证券公司的服务特点,树立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确立自己的品牌。其次,要尽快完成理念确定、理念渗透到理念外化为品牌的过程。其次,建立长期导向的公司文化,使公司能够在一个共同思想平台上发展。第三要通过制度与规则的执行,强化内部人力资源团队的行为规范,让这种规范逐步变成员工的工作习惯,从而使公司理念和精神通过公司员工表现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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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个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所构成,其中以现行《证券法》的12章214条内容为核心,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这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所规定。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足。

首先,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只是惩罚违法者,对于具体受侵害的投资者权益,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这种欠缺投资者主动参与的监管机制,不可能是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

其次,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证券法》未能规范国外证券法和实务中常见的我国外资股发行中已经涉及的概念和行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发行等。对已有的投资基金、国债回购等未加规定,对今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必然会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权及资产的证券化等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这部法律呈现出阶段性的局限。

第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部分法律责任界定不明。《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因为《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将导致若干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行为,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建议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应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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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个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所构成,其中以现行《证券法》的12章214条内容为核心,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这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所规定。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足。

首先,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只是惩罚违法者,对于具体受侵害的投资者权益,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这种欠缺投资者主动参与的监管机制,不可能是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

其次,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证券法》未能规范国外证券法和实务中常见的我国外资股发行中已经涉及的概念和行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发行等。对已有的投资基金、国债回购等未加规定,对今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必然会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权及资产的证券化等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这部法律呈现出阶段性的局限。

第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部分法律责任界定不明。《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因为《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将导致若干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行为,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建议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应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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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1.2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1-71-02

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推进,全球金融市场趋于一体化,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把全球金融市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今日的金融市场大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势;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新生力量在全球金融领域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证券市场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何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是目前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一)证券市场的定义

证券市场是指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市场,其交易工具主要有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及其他衍生证券。它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该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1]。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20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飞速发展,全球经济日益向非实体经济倾斜,资本流动急剧膨胀,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全球性“流动性过剩”时代的大背景下,“过度的货币追求相对不足的金融产品”[2]。截止2012年12月21日,我国A股2453家上市公司,B股105家上市公司,中小板701家上市公司,创业板355家上市公司。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起来,初步形成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以及QFII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的格局。但是有限的投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投资需求,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第一,证券市场规模较小,交易品种单一,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相比之下,我国内地的证券市场交易品种略显单薄,必须要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投融资功能,对于稳定和推动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有着比较积极的意义。

第二,上市公司问题较多,竞争力不强,持续盈利能力较弱。目前上市公司连连破发,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破发更加严重;上市企业往往出现上市后的会计年度就产生亏损的现象,直接反映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上市公司的包装等种种问题,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

第四,法律法规不健全。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

第五,受“政策市”的影响,波动幅度比较大。作为投融资的场所,资本市场天然具有逐利性、专业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其巨大而直接的经济利益,容易诱发市场参与者以谋利为目的的各类违法失信[3]。我国的各种政策,包括行业性政策、方针性政策等,往往会引发证券市场的涨跌,加大证券市场的波动幅度。由于我国的政策有相机抉择性,所以更加难以预测,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心理影响比较大。

二、完善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议与对策

(一)市场监管

第一,优化公司上市的流程,鼓励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优质公司上市,扩大投资者的选择范围。

第二,严格审查上市公司的各项指标,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把上市以后的风险控制在上市之前,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完善退市制度,完善优胜劣汰,及时淘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垃圾股”。

第三,提高证券中介公司的创新能力,丰富创新品种,尽到中介的纽带作用。近几年券商创新大突出地反映了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目前券商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没有核心竞争力。这就需要提高券商等中介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其他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作用。从源头上严控上市公司质量关,不但有利于上市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有利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力争从各个环节做到有效的监管,最大可能的降低风险[4]。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依。

第五,有效地发挥国家宏观调控职能,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综合调节流动性,从宏观面和基本面上引导市场理性发展[5]。

(二)投资者教育

引导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提高投资者的专业水平,避免“羊群效应”以及从众心理的出现,形成较理性的投资风格。

三、我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市场规模将更加壮大,层次更加多级

随着人民币国家化进程的日益推进,为了减少国际资本的冲击力,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要尽量推进优秀的中小企业上市,改变目前证券市场的结构。从投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渠道等方面丰富投资层级,逐步满足大客户、中小客户的投资需求,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二)机构队伍仍会扩大,证券市场开放性更强,与国际市场的联动性更紧密

上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主要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结构中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不断增加,投资者法人化、机构化已成为国际证券市场的一大发展趋势。在国外成熟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占比普遍都在70%以上。近年来,券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QFII等先后进入证券市场,入市的规模也逐步放大,构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主体;随之,机构投资者逐步取代散户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机构开始通过各种方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并逐渐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支重要的机构力量。

(三)证券品种更加丰富

随着市场需求日趋多样化,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资金、信息和研究能力方面的优势开发了一系列新产品。出于投资组合与规避系统风险的需要,机构投资者积极呼吁和推动我国股指期货、相关衍生产品的设计,有力地推动了市场金融创新不断深化,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证券品种。

(四)服务实体经济本质凸显

在当前国际经济低迷和国内结构调整的双重影响下,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趋缓,而与实体经济发展互为因果的金融业改革也因此面临挑战。证券市场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其融资功能将更加庞大[6]。

总之,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证券市场正以蓬勃之势发展壮大,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我国证券市场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未来我国的宏观经济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我们也期待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魏文静.金融学基础(第二版)[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15-139.

[2] 何诚颖.中国股市轮回中的涅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7-29.

[3] 庄心一.建立高度诚信的资本市场[J].中国金融,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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