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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批标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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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批标准

篇1

二、范围内容

(一)范围: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以及相关的广告主、广告公司。

(二)内容: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中的下列违法行为:擅自制作和国家严禁的药品医疗广告;未经批准以及篡改批准内容的广告;使用特效、根治、无毒副作用等语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广告以及使用恐吓、迷信、低俗语言或暗示等不良文化内容的广告;利用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和药用的广告;以及新闻报道、电视短片及各种讲座形式的广告等。

三、方法步聚

集中整治和规范从年月日开始。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领会会议精神,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整治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制定本级整治方案,组织各部门部署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

对年以来(包括年以前签约的广告,所有媒体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的广告一律停止刊播。各有关部门和媒体要实事求是地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现正在刊播的承接和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的广告,逐一登记造册(包括广告产品名称、广告主、公司、媒体、时间)对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等法律法规,逐条检查有无违法违规问题。凡属于国家严禁在大众媒体刊播的广告合同属于违法合同,立即停止执行;没有经过审批的药品医疗广告合同,限期由广告主办理审批文件,未办理批准文件的不准刊播;没有按照审批内容设计、制作、刊播的要立即重新按审批内容设计、制作、刊播。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自查自纠登记表一并报当地整治药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办公室。有关审批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三)检查阶段

统一组织对媒体和相关广告主、广告公司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行为。二是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具体、否落实到位。三是审查在播在刊的广告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或篡改审批内容等违法行为。上级整治办对下级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县整治药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办公室对本级媒体刊播广告情况进行监听监看。

(四)建章建制阶段

篇2

广告收入是报业企业盈利的主要途径,也是报业企业的生命线。广告经营在本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但又不同于一般的销售活动,表面上看广告经营的对象是直观的、能够以尺寸区分大小的报纸版面,实际上广告经营的对象是报纸的影响力,也就是报纸版面背后的诸多无形要素,如报纸质量、报纸发行量、读者数量、读者结构、市场份额等等,其中的不确定性让广告收入变得有些复杂,同时也给广告收入审计带来很大的挑战。

广告收入管理中经常存在的问题有:广告管理软件系统的数据统计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实物置换、版面置换广告收入不入账;广告价格及折扣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价格管理比较混乱;广告提成都用各类发票冲抵;广告经营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广告应收款管理薄弱,广告款流失严重等等。

在对广告经营管理业务进行审计时,要抓住重点,采取适当的方法展开审计:

1.审查广告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首先要向广告经营业务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掌握广告业务整个工作流程和内控管理情况。还可以建立职工举报渠道,通过与个别举报者的访谈可以较快地发现审计线索和审计突破点。在确定广告收入真实性和完整性时,分别选择广告淡季和旺季的报刊,核对广告版面与广告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票据、账簿等、比对版面应收广告款与账面实际收入,以发现是否有已经刊出广告,但账面未体现收入的情况,同时也了解实际广告刊登流程与内控规定是否一致。此外,审查是否存在收入为全额入账,是否有账外流转资金或私设“小金库”的情况发生。

2.审查免费广告的管理情况,一是看单位是否对免费广告实行总量控制和种类控制,是否对免费广告的刊登有一定的内部控制流程,即是否根据自身广告业务特点,确定免费广告的种类、性质,范围和审批程序;免费广告刊出有没有经过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存在随意增加免费广告额度的现象。二是看单位是否对免费广告实行清单管理。如对所刊登的免费广告的客户、日期、内容、版面等,是否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并按月汇总免费广告的明细清单,是否存在以免费广告为部门和个人换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现象。

3.审查公益广告的管理情况。首先要看广告经营部门是否对公益广告性质有严格界定,有无将因为刊登出错或遗漏而发生的补偿广告、媒体自身或关联单位的宣传广告、以企事业单位冠名刊播的公益性广告纳入公益广告范围;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公益广告刊登的管理办法实施。其次,审查单位或个人是否有利用公益广告谋取私利,将公益广告变相为有偿广告情况。审计时要注意,公益广告也要合同齐备,审批流程规范。

4.审查实物置换广告的管理情况。首先审查是否建立实物广告管理内控制度,如实物置换广告审批、置换的实物是否规定专人验收、入库管理制度,其次审查置换实物在收、发、存时,是否进行序时登记,有没有对实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再次审查实物广告收入核算是否纳入单位财务核算体系及实物广告收入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别注意是否存在私分或账外使用置换实物的情况。

5.审查广告价格折扣的管理情况。一是看单位是否对外制定统一的广告刊例价格,广告刊例价格、折扣权限、客户奖励的标准是否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实际的广告价格和折扣与规定标准是否一致,对于折扣幅度较大的情况是否经过单位内部特别的审批程序。对于广告部门直接承接的全部广告业务,是否按实开具发票并进行结算,是否存在将直接承接的广告业务转由广告公司的现象。

6.审查广告的管理情况,如果单位选择广告商,应审查广告商的选择是否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单

是否全面审核参与竞标广告商的资格、资信程度等资质,实行广告总和部分版面广告的,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向广告公司收取相应保证金,以及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7.审查广告应收账款的情况,首先看单位是否建立应收账款信用控制的内控制度,对广告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监控,详细记录客户信用登记方面信息,按月制作广告应收款明细表,并对广告客户拖欠款情况进行分析,采取相应措施。其次对已刊登广告但没有开具发票的广告应收账款的坏账处理是否有相应的审批程序;对已经核销的不良应收款,是否做到账销案存,并继续定期或不定期追讨,以维护企业应收账款的追讨权。第三,严格控制广告应收款的余额,落实责任人员及时催收广告应收款项,并与业务员提成和绩效挂钩,杜绝广告应收款未到账,提成已支取的情况。

8.审查广告合同管理情况。首先,审查单位是否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统一的广告合同文本,明细合同管理流程,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对于补偿、赠送类等特殊类型广告,是否制定有别与普通广告的合同版本,同时在合同文本别阐述该广告的特殊性;其次,对于合同的审批应按权限是否做到分级审批,分类审批,不同的合同应该有不同的审批权限规定,常规折扣、常规类型广告按照正常流程投放,分别经过合同管理、广告款收取、文案审核、制作、刊登等各个环节,重大合同、特殊合同应该经由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审批同意后才能执行。第三,是否指定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对合同、协议和流转凭证等进行统一编号、完整登录、按时归档,并负责保管广告立项、申报、审批、核价、刊登、收款等资料。第四,是否做好广告业务管理统计工作,对广告业务逐笔详细登记广告合同的内容如合同号,公司名称,广告内容,刊例价、折扣刊登版面、刊登日期或时间等。

9.审查广告经营业务的岗位设置情况。审查单位是否根据自己的广告经营管理模式,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经营管理职责,是否制定合理的广告经营管理业务流程;对谈判、核价、结算、收款等重要岗位,是否实行职务分离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开票与记账岗位是否由不同人员担任,互相制约,广告发票的开具是否经财务主管同意,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如是否对发票领用进行登记,是否有专人保管发票等。其次,广告合同专用章是否由专人保管,与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岗位分离,是否有严格的用章制度。广告或广告合同的签订有无超越权限、擅自变更、私自签订违背主合同约定的行为。

参考文献:

篇3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  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  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  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完善

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擦边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  监管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经济利益的驱使

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  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  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  美国

篇4

一、明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及内容

1、管理范围。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为本市建成区(含新城区、*经济开发区及道路、穿城公路、街巷、三环路、四环路、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高铁、机场附近及沿途道路两侧)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

2、具体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的广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定着于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或者在城市的公共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具有构筑物性质的,用于户外广告的固定媒体。店招是指在经营、办公所在地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只用于标明单位(店铺)名称或字号,不含其它宣传内容的标牌、标志、字体等。

3、设置形式。主要包括利用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一是固定广告,即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公共广场、城市公共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路牌、灯箱、实物模型、单柱式、落地式装置、条幅、布幅、招牌、张贴及利用气球、充气拱门等形式的广告;二是流体广告,即利用车、船、飞艇等移动工具外部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流体广告;三是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二、实行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

1、市市容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采取招(邀)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建成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总体规划和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详细规划,经市市容、规划、市政、园林及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论证、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2、市市容主管部门扎口负责本市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包括户外广告的设计、材质、色彩、造型、时限等),根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进行审批,除工商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不再参与具体项目的审批。*经济开发区经授权后可自行审批,但开发区内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规划须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3、特殊情况下,确需增设户外广告的,在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市容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严格户外广告(店招)设置审批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户外固定广告、流体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应当到市市容主管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提出申请,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多不得超出10个工作日;灯光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应按照《*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市市容主管部门,由市市容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审批,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店招及指示牌的设置由市、区两级市容主管部门按辖区分别行使审批权,审批时限不得超出3个工作日。区市容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期为3个工作日,逾期审批将自动失效。

2、沿街新建的大型商场、市场等确需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外立面效果图时应一并委托设计户外广告(店招)的位置及效果,市规划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进行规划审批,市市容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办理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加快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步伐

1、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应当通过招(邀)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市市容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成区内(不含经济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场化运作工作,通过招投标出让户外广告经营权所得收入,一律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市市容主管部门、各区和有关产权单位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市政府不再留成。

2、新增户外广告位一律通过招(邀)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已经按照BOT模式运作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到期后,由市市容主管部门组织招(邀)标或公开拍卖确定经营单位(招标文件上必须明确户外广告的规格、材质、色彩等组成要素),对于材质较好、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可给予费用优惠或补贴;未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规划的按要求进行市场化运作,不符合规划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区市容主管部门依法组织。

五、规范公益广告设置行为

要有计划地规划建设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充分利用现有户外广告设施,整合户外广告设施资源,在市创建及重大活动期间确保公益户外广告率不低于20%。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手续;需公益广告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免费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悬挂各种条幅、布幔。重大宣传、节庆活动期间确需设置公益性条幅的,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活动方案,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办理许可手续。

六、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对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日常管理以及安全防范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产权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产权楼体容貌和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管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张贴相关宣传资料,保持楼体外立面整洁。各区要有计划地在居民小区内设置一定数量的“便民张贴栏”,供相关服务企业和市民便民信息,由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维护。

七、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列入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市、区两级市容主管部门在审批户外广告(店招)时,未按照规划要求越权审批的;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许可期限仍未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对擅自设置、超期设置、破损的户外广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拆除的,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批设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的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篇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广告都应向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费。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户外广告。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登记: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向广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

(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有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本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合法有效的《审批登记表》;

(六)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各类展销(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定货会、开业、庆典、大型文艺活动、体育比赛、评比推荐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依法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者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或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璜等内容的烟草户外广告,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

第十四条本省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国企业(组织)及港、澳、台企业(组织)如需在本省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承办,不得自行。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经营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完毕十五日内,广告经营者应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实际设置的广告彩色照片两张(4×5寸),供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5%。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七日内撤除。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者应当及时撤除。因建设需要必须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书面通知者撤除,建设单位应当对者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者拒不撤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指定单位强制撤除,其费用由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广告,并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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