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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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范围内容
(一)范围: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以及相关的广告主、广告公司。
(二)内容: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中的下列违法行为:擅自制作和国家严禁的药品医疗广告;未经批准以及篡改批准内容的广告;使用特效、根治、无毒副作用等语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广告以及使用恐吓、迷信、低俗语言或暗示等不良文化内容的广告;利用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和药用的广告;以及新闻报道、电视短片及各种讲座形式的广告等。
三、方法步聚
集中整治和规范从年月日开始。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领会会议精神,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整治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制定本级整治方案,组织各部门部署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
对年以来(包括年以前签约的广告,所有媒体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的广告一律停止刊播。各有关部门和媒体要实事求是地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现正在刊播的承接和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的广告,逐一登记造册(包括广告产品名称、广告主、公司、媒体、时间)对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等法律法规,逐条检查有无违法违规问题。凡属于国家严禁在大众媒体刊播的广告合同属于违法合同,立即停止执行;没有经过审批的药品医疗广告合同,限期由广告主办理审批文件,未办理批准文件的不准刊播;没有按照审批内容设计、制作、刊播的要立即重新按审批内容设计、制作、刊播。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自查自纠登记表一并报当地整治药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办公室。有关审批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三)检查阶段
统一组织对媒体和相关广告主、广告公司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行为。二是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具体、否落实到位。三是审查在播在刊的广告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或篡改审批内容等违法行为。上级整治办对下级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县整治药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办公室对本级媒体刊播广告情况进行监听监看。
(四)建章建制阶段
广告收入是报业企业盈利的主要途径,也是报业企业的生命线。广告经营在本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但又不同于一般的销售活动,表面上看广告经营的对象是直观的、能够以尺寸区分大小的报纸版面,实际上广告经营的对象是报纸的影响力,也就是报纸版面背后的诸多无形要素,如报纸质量、报纸发行量、读者数量、读者结构、市场份额等等,其中的不确定性让广告收入变得有些复杂,同时也给广告收入审计带来很大的挑战。
广告收入管理中经常存在的问题有:广告管理软件系统的数据统计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实物置换、版面置换广告收入不入账;广告价格及折扣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价格管理比较混乱;广告提成都用各类发票冲抵;广告经营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广告应收款管理薄弱,广告款流失严重等等。
在对广告经营管理业务进行审计时,要抓住重点,采取适当的方法展开审计:
1.审查广告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首先要向广告经营业务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掌握广告业务整个工作流程和内控管理情况。还可以建立职工举报渠道,通过与个别举报者的访谈可以较快地发现审计线索和审计突破点。在确定广告收入真实性和完整性时,分别选择广告淡季和旺季的报刊,核对广告版面与广告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票据、账簿等、比对版面应收广告款与账面实际收入,以发现是否有已经刊出广告,但账面未体现收入的情况,同时也了解实际广告刊登流程与内控规定是否一致。此外,审查是否存在收入为全额入账,是否有账外流转资金或私设“小金库”的情况发生。
2.审查免费广告的管理情况,一是看单位是否对免费广告实行总量控制和种类控制,是否对免费广告的刊登有一定的内部控制流程,即是否根据自身广告业务特点,确定免费广告的种类、性质,范围和审批程序;免费广告刊出有没有经过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存在随意增加免费广告额度的现象。二是看单位是否对免费广告实行清单管理。如对所刊登的免费广告的客户、日期、内容、版面等,是否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并按月汇总免费广告的明细清单,是否存在以免费广告为部门和个人换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现象。
3.审查公益广告的管理情况。首先要看广告经营部门是否对公益广告性质有严格界定,有无将因为刊登出错或遗漏而发生的补偿广告、媒体自身或关联单位的宣传广告、以企事业单位冠名刊播的公益性广告纳入公益广告范围;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公益广告刊登的管理办法实施。其次,审查单位或个人是否有利用公益广告谋取私利,将公益广告变相为有偿广告情况。审计时要注意,公益广告也要合同齐备,审批流程规范。
4.审查实物置换广告的管理情况。首先审查是否建立实物广告管理内控制度,如实物置换广告审批、置换的实物是否规定专人验收、入库管理制度,其次审查置换实物在收、发、存时,是否进行序时登记,有没有对实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再次审查实物广告收入核算是否纳入单位财务核算体系及实物广告收入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别注意是否存在私分或账外使用置换实物的情况。
5.审查广告价格折扣的管理情况。一是看单位是否对外制定统一的广告刊例价格,广告刊例价格、折扣权限、客户奖励的标准是否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实际的广告价格和折扣与规定标准是否一致,对于折扣幅度较大的情况是否经过单位内部特别的审批程序。对于广告部门直接承接的全部广告业务,是否按实开具发票并进行结算,是否存在将直接承接的广告业务转由广告公司的现象。
6.审查广告的管理情况,如果单位选择广告商,应审查广告商的选择是否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单
是否全面审核参与竞标广告商的资格、资信程度等资质,实行广告总和部分版面广告的,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向广告公司收取相应保证金,以及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7.审查广告应收账款的情况,首先看单位是否建立应收账款信用控制的内控制度,对广告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监控,详细记录客户信用登记方面信息,按月制作广告应收款明细表,并对广告客户拖欠款情况进行分析,采取相应措施。其次对已刊登广告但没有开具发票的广告应收账款的坏账处理是否有相应的审批程序;对已经核销的不良应收款,是否做到账销案存,并继续定期或不定期追讨,以维护企业应收账款的追讨权。第三,严格控制广告应收款的余额,落实责任人员及时催收广告应收款项,并与业务员提成和绩效挂钩,杜绝广告应收款未到账,提成已支取的情况。
8.审查广告合同管理情况。首先,审查单位是否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统一的广告合同文本,明细合同管理流程,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对于补偿、赠送类等特殊类型广告,是否制定有别与普通广告的合同版本,同时在合同文本别阐述该广告的特殊性;其次,对于合同的审批应按权限是否做到分级审批,分类审批,不同的合同应该有不同的审批权限规定,常规折扣、常规类型广告按照正常流程投放,分别经过合同管理、广告款收取、文案审核、制作、刊登等各个环节,重大合同、特殊合同应该经由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审批同意后才能执行。第三,是否指定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对合同、协议和流转凭证等进行统一编号、完整登录、按时归档,并负责保管广告立项、申报、审批、核价、刊登、收款等资料。第四,是否做好广告业务管理统计工作,对广告业务逐笔详细登记广告合同的内容如合同号,公司名称,广告内容,刊例价、折扣刊登版面、刊登日期或时间等。
9.审查广告经营业务的岗位设置情况。审查单位是否根据自己的广告经营管理模式,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经营管理职责,是否制定合理的广告经营管理业务流程;对谈判、核价、结算、收款等重要岗位,是否实行职务分离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开票与记账岗位是否由不同人员担任,互相制约,广告发票的开具是否经财务主管同意,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如是否对发票领用进行登记,是否有专人保管发票等。其次,广告合同专用章是否由专人保管,与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岗位分离,是否有严格的用章制度。广告或广告合同的签订有无超越权限、擅自变更、私自签订违背主合同约定的行为。
参考文献: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 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 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 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完善
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擦边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 监管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经济利益的驱使
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 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 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 美国
一、明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及内容
1、管理范围。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为本市建成区(含新城区、*经济开发区及道路、穿城公路、街巷、三环路、四环路、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高铁、机场附近及沿途道路两侧)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
2、具体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的广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定着于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或者在城市的公共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具有构筑物性质的,用于户外广告的固定媒体。店招是指在经营、办公所在地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只用于标明单位(店铺)名称或字号,不含其它宣传内容的标牌、标志、字体等。
3、设置形式。主要包括利用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一是固定广告,即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公共广场、城市公共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路牌、灯箱、实物模型、单柱式、落地式装置、条幅、布幅、招牌、张贴及利用气球、充气拱门等形式的广告;二是流体广告,即利用车、船、飞艇等移动工具外部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流体广告;三是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二、实行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
1、市市容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采取招(邀)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建成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总体规划和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详细规划,经市市容、规划、市政、园林及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论证、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2、市市容主管部门扎口负责本市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包括户外广告的设计、材质、色彩、造型、时限等),根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进行审批,除工商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不再参与具体项目的审批。*经济开发区经授权后可自行审批,但开发区内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规划须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3、特殊情况下,确需增设户外广告的,在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市容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严格户外广告(店招)设置审批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户外固定广告、流体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应当到市市容主管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提出申请,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多不得超出10个工作日;灯光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应按照《*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市市容主管部门,由市市容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审批,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店招及指示牌的设置由市、区两级市容主管部门按辖区分别行使审批权,审批时限不得超出3个工作日。区市容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期为3个工作日,逾期审批将自动失效。
2、沿街新建的大型商场、市场等确需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外立面效果图时应一并委托设计户外广告(店招)的位置及效果,市规划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进行规划审批,市市容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办理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加快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步伐
1、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应当通过招(邀)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市市容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成区内(不含经济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场化运作工作,通过招投标出让户外广告经营权所得收入,一律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市市容主管部门、各区和有关产权单位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市政府不再留成。
2、新增户外广告位一律通过招(邀)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已经按照BOT模式运作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到期后,由市市容主管部门组织招(邀)标或公开拍卖确定经营单位(招标文件上必须明确户外广告的规格、材质、色彩等组成要素),对于材质较好、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可给予费用优惠或补贴;未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规划的按要求进行市场化运作,不符合规划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区市容主管部门依法组织。
五、规范公益广告设置行为
要有计划地规划建设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充分利用现有户外广告设施,整合户外广告设施资源,在市创建及重大活动期间确保公益户外广告率不低于20%。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手续;需公益广告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免费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悬挂各种条幅、布幔。重大宣传、节庆活动期间确需设置公益性条幅的,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活动方案,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办理许可手续。
六、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对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日常管理以及安全防范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产权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产权楼体容貌和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管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张贴相关宣传资料,保持楼体外立面整洁。各区要有计划地在居民小区内设置一定数量的“便民张贴栏”,供相关服务企业和市民便民信息,由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维护。
七、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列入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市、区两级市容主管部门在审批户外广告(店招)时,未按照规划要求越权审批的;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许可期限仍未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对擅自设置、超期设置、破损的户外广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拆除的,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批设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的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广告都应向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费。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户外广告。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登记: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向广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
(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有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本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合法有效的《审批登记表》;
(六)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各类展销(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定货会、开业、庆典、大型文艺活动、体育比赛、评比推荐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依法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者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或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璜等内容的烟草户外广告,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
第十四条本省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国企业(组织)及港、澳、台企业(组织)如需在本省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承办,不得自行。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经营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完毕十五日内,广告经营者应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实际设置的广告彩色照片两张(4×5寸),供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5%。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七日内撤除。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者应当及时撤除。因建设需要必须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书面通知者撤除,建设单位应当对者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者拒不撤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指定单位强制撤除,其费用由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广告,并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以优化发展环境为标,以为民服务为本,认真贯彻全区行政服务“两集中、三到位”改革工作,积极推进体系网络化、审批流程化、政务公开化、服务效能化的总要求,做到措施更实、服务更佳、效率更高、形象更好,努力打造城管行政服务优质品牌。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属地管理、条块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镇、开发区、街道城管办一线管理优势,一是强化许可规范。各镇、开发区、街道城管办要加大下放许可事权的审批力度,提高主要道路门头店招审批率,并切实做好许可事权的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内部操作流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清晰界定权责义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政许可管理职责。二是强化日常巡查。要充分发挥一线管理队员作用,强化日常巡查,切实加强对未经批准设置的门头店招、户外广告、擅自路面开挖、绿化移植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与局业务科室沟通,督促违章当事人补办手续,对涉及破坏公用设施的并处赔偿,严禁以罚代管。三是强化后续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已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要求实施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切实杜绝出现批少挂多、批小做大、批临时做永久的现象。
(二)提高管理标准,营造工作亮点。
(1)实施超前管理。根据市《关于加快推进门头店招规划设计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对辖区内新建道路、小区门头店招进行调查摸底,在情况见底的基础上,进行规划设计。要主动沟通,提前介入,切实加强宣传与服务工作,通过先期设计、严格审批,达到超前管理、规范管理的目的。年内,各镇、开发区、街道对辖区内新建成的安置房小区、城市综合体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提前设计,拿出规划方案。
(2)提高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道路街景容貌,根据区域定位实行分级管理,对主要道路特别是新建道路两侧、重点区域商铺门头店招,以提高标准、提升品味为原则,鼓励设置材料新颖、造型别致的门头,形成区域特色;对背街小巷、农村道路门头店招则以规格一致、整齐划一为主要标准。
(3)美化围挡广告。提高工地围挡广告在塑造城市形象、展示城市风采中的引导作用,对辖区范围内超高、非实砌无美化亮化、无公益内容的工地围墙广告进行清理与监管,在工地围挡广告中进一步明确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配比,尤其是太湖城,公益广告不得少于总量的25%;对未设置广告的工地围墙,要求设置文化墙,或城市管理宣传标语。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1)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基层行政许可落实情况汇报,检查工作台帐,研究许可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提出要求。
(2)实行定期上报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城管办每月5日前对上个月门头店招许可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太湖城、山水城同时做好夜间施工许可情况进行上报,并做好台帐资料的存档和规范工作。
(3)实行工作联系制度。局、执法大队、各镇、开发区、街道城管办要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利用城市管理监管平台,明确专人负责各类许可事项、违章行为查处情况的上报下传,实现行政许可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无缝隙。
三、工作要求
一、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范围
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办学机构的名称(全称)、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审批机关;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受教育者。
三、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程序
(一)备案办理时限。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日10个工作日之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备案提交资料。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号)和招生文件;
2.填写完整的《*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
3.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三)备案受理机关。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由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
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将申请材料送市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处;区劳动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将申请材料送其审批的区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
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凭加盖了受理单位备案印章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到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办理手续。
四、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法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宜居城市工作要求,以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美化城市空间,繁荣商业氛围,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形成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区域特点、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特色鲜明的城区户外广告新格局。
二、工作原则
合理分区、明确标准、明晰职责、严格审批、规范设置
三、区域划分
根据中心城区功能分布现状,将城区划分为商业服务区、行政办公区、娱乐消费区、文化景观区等四个区域(具体见附件一: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区域划分明细表),并重点突出各区域特色。商业服务区主要体现繁华的商业氛围;文化景观区以塑造城市景观和休闲环境为目的;行政办公区注重保持建筑造形、建筑立面景观;娱乐消费区主要体现多样性。
四、技术标准
详见附件二: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区域设置技术标准
五、职责划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媒体设置和画面整体布局等符合市容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批及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及监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职责要求做好户外广告规范设置工作。
户外广告媒体产权单位负责对户外广告媒体设置按有关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实施。
户外广告单位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负责对户外广告画面按有关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实施。
六、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工作是创建宜居城市,净化、美化、亮化城市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2、强化举措,依法行政。城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组织户外广告媒体产权单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清自改,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及时进行整改或拆除。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标准开展工作,做到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结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的实际情况,20*年6月,提请市政府出台了《*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调整理顺了户外广告管理体制,在明确城管部门综合管理户外广告的同时,明确了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有效解决户外广告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等管理体制机制矛盾。
二是规范许可操作流程,健全完善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规格、材质、图案、形式,直接影响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水准,也是城管部门在日常市容管理和行政许可中难以把握的重要因素。如果仅凭主观认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具体指导实践又显得苍白无力,迫切需要健全完善具体针对广告媒体设置、造型、画面材质、灯光照度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日常管理要求,为日常各种类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提供指导性依据。一是修订完善设置技术规定。早在20*年6月,我局联合规划局首次出台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2009年2月,我们结合几年工作的实践总结,对该规定又进行了修改完善补充出台了《市区店招门牌设置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对户外广告的位置、规格、材质、画面、色调、亮化等技术参数进行严格规定,强调材质上要采用不锈钢、彩钢、亚克力板,灯光大多采用射灯、泛光灯、LED光源等,使广大业主和户外广告从业人员对具体的设置行为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参照性。同时鼓励和扶持广告公司使用新工艺、新技术,促使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文化特色和市容环境相协调,确保户外广告成为城市环境的靓丽风景线。
按照五创提质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强化政府经营管理城市职能,依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整顿户外广告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形成管理规范、经营有序、布局科学、优化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新格局。
二、整治范围
清理整治的范围为市区范围内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及未经市政府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颁发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包括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和固定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而擅自设置的广告;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立的广告;悬挂于电线杆上的广告;设立广告位后长期不广告内容的空白广告;内容不健康、不文明的广告;存在虚假欺骗误导消费者内容的广告;过期、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等。
三、整治方式
对未经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的广告要重新审核,依法依规补缴费用,补办证照;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安全和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必须依法予以拆除;对沿街商业门店多设和设置不规范的店名牌匾、橱窗广告,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并规范,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严格按照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设计的图纸方案进行制作;对乱贴、乱画、乱涂的户外广告要求自行清除;禁止未经批准沿街散发广告、禁止未经批准出动流动宣传车广告,违者依法予以处罚;禁止未经批准以占道方式举办促销广告,违者现场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禁止未经批准设立过街或倚街彩虹门等广告,违者现场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禁止在桥梁、电线杆、人行道上设立广告,违者自行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禁止未经批准在车辆上张贴或利用车载媒体广告,违者滞留,并依法予以处罚;禁止未经批准利用通讯工具户外广告,违者由市公安和电信、移动部门立案查处;禁止商业门店和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设置两处以上的户外广告,违者依法拆除(仅保留一处);禁止未经批准在楼房楼体上设置多层广告或顶层广告,未经批准在楼房墙面设置广告的或擅自设置楼顶广告的,责成自行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禁止未经批准在空中、水中和大型山体、大型建筑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或广告,违者依法予以处罚;禁止新开发商住楼宇或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在封顶、开盘、落成庆典时未经批准设置条幅广告,违者自行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特许经营
参照周边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城市户外广告一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在重点范围和地段设置固定的户外广告,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的前提下(下同),其广告经营权原则上实行公开拍卖,实施特许经营;设置年限较短的户外固定广告(各种广告形式设置年限在三年以下的),依据实际情况,可以公开招拍挂,也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实行审批管理。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及自查自纠阶段(年4月10日—年4月30日)。
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重要意义、清理整顿的内容、方法、步骤等。同时,在此期限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通告》要求及有关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清理整顿和集中管理阶段(年5月5日—7月31日)。
清理整顿小组组织执法人员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未按《通告》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不彻底、达不到清理整顿要求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需拆除的户外广告,由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限期内拒不拆除的,由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阻挠清理整顿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初步清理整顿,逐步规范墙体广告、流动广告、车身广告、促销广告、楼层广告、电子广告的审批和收费管理,全面建立户外广告登记制度和户外广告设置审查(审批)制度,健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体制和日常工作机制。
(三)规范管理和巩固提高阶段(年9月1日—9月30日)。
市政府颁布《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纲要》和《市市区户外广告收费管理标准(暂行)》,市清理整治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审批程序,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建立规范、长效的户外广告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分区域、分品类、分项目进行户外广告资源公开拍卖,逐步实施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管理。
(四)检查验收阶段(年10月1日—10月31日)。
市清理整治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整治效果。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集中整治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顾问,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城管办、市政府督查考评办、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市物价管理所、市环卫局、市市政管理中心、市城管大队、市控违执法大队、市路灯管理所、市园林绿化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政府城管办,由市政府城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七、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户外广告整治,要求高、任务重、矛盾和困难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和整治措施,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由点到面,全面推开。户外广告综合整治要与市容市貌综合整治紧密结合,同步进行。要选择部分重点路段,先期整治,取得经验,再由点到面,全面推开,确保整治质量和效果。
在广告制作成本上,地区差异并不大,广告人才聚集、设计内容和规划是决定了地区间“颜值”的根本原因。原本颇有地方味道的建筑,因为附加了许多或新或旧,艳丽低俗,大面积泛滥的广告好比涂了一脸“大浓妆”造成视觉污染。三四线城市更因为规划管理不够,出现千城一面的模样。
广告设置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及个性化需求,很难主动从整体、全局层次出发。整体管理与规划的工作,只能交由政府来实现相关智能。
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登记许可、内容审查才可。然而总有利益相关者不按规定登记,随意小广告、擅自变更广告位置及内容等现象,为了便于户外广告统一管理,各地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法规,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户外广告管理。但是实际上一直处于法律法规依据少,审批随意性大、地方色彩浓厚、缺乏相关专业人才,甚至在一些地区将户外广告视为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只收不管”的状态。
户外广告大致可分为建筑物依附广告、立柱广告、招牌、流动性广告、名片式广告几类。其中建筑物依附广告包括楼顶广告,墙体广告、LED屏、路灯广告等。立柱广告有道路立柱广告、居民或单位立柱广告。
做好户外广告规划是提升城市形象的有效办法。户外广告整体缺乏规划,尽管流动性很大,内容也常常更新,但是广告位是长期固定的,不妨从广告载体材质入手力求与建筑风格、周边环境保持一致。如果能在城市规划之初,从全局角度出发,结合广告的发展性,预留广告位置将事半功倍。宁缺勿滥,量少而精。
整体规则施行成功的关键是解决政府管理要求与个体需求的矛盾。第一审批标准即要贴合城市形象,又要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符合多数人需要;根据广告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标准下限可以低一些,仅对美观、材质、尺寸做出规范要求,广泛征求广告协会及群众意见。但是执行起来要严格不怠。
多做沟通,宣传。提升城市形象大局、商业环境从长远来看其实是利于个人发展的。
根据广告类型设置审批标准,像小附着物广告、招牌宜根据街道楼宇统一、规范尺寸,小而精致。统一的视觉形象,对商业个体与整体而言都起到提升档次的作用。而大型户外广告则强调内容个性、设置安全、造型新颖、视觉效果突出。现在很多旅游城市非常注重户外广告统一规划这部分,结合城市特色,请专业人才量身定制出广告模型。即保持了户外广告的需要,又为城市增色不少。
[中图分类号]F7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8-0081-02
广告是一种信息产品,广告行业的发展有赖于一个健康、有效的行政监管环境,而行政审批制度的健全、完善是广告行业发挥其信息产品属性作用,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保障。
一、广告是一种信息产品
广告活动从广义上讲是一种信息传播行为,在整个传播行为中,有信息传播者、信息受传者、信息本身、信息传播渠道(媒介)、信息传播效果以及受传者对信息的反馈等多个环节。广告作为一种信息产品,按照出资方的要求,传播者展开广告作品的制作,借助于媒介平台到达受传者,也就是目标消费者或者潜在消费者,产生或强或弱的传播效果,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还会形成一定的信息反馈,广告信息受传者对广告内容、广告所承载的信息做出反应。
广告的本质是一种信息产品,通过信息的传播实现广告信息的传播,这种广告信息的传播实际上是源于一种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对生存、生活信息的原始本能诉求,通过信息层面的交流,实现对自身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信息掌握,达成对现实生活的合理有效率的计划安排。同时,广告作为一种信息的交流过程,可以在这个交流过程中实现信息从方向需求方的流动,实现信息的交互使用,通过这种信息的流动进而引导目标群体也就是信息受众群全部(理想状态)或部分的消费行为。一般而言,一个社会发展的速度越快,发展水平越高,消费者对广告的需求也就越明显,需求的层面也会越细化,对产品通过广告信息传达的信息量、信息细节,信息的交互程度等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行为依靠广告来实施判断,这种广告信息的和信息的需求之间存在的是一种良性的互动,而非简单的牟利驱动。
将广告回归到信息产品的本质,将广告活动视为是一种信息传播活动,彻底抛弃掉传统的通过政治视角将广告曲解成为某种主义的象征是必然的。也只有在意识形态层面正确地对待广告,将其视为一种社会发展过程中,信息交流的一种方式、途径,而广告是一种信息流动形态,只有这种信息流动形态正常了,健康了,广告行业才会真正地发展起来,其他行业才能借助于广告行业的发展,通过广告的平台,利用广告的平台更有效地推动其自身行业的发展。
二、行政审批制度具有行业导向意义
社会本身是个系统工程,不同的机构具备对这个系统工程进行的调节、管理的作用。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依靠分配的权利去对社会的相关方面展开规划、协调各行业的发展,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去规范发展过程中的行为。通过各种行政手段调整、引导针对于某个行业的发展方向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从社会的发展还是从某个行业的发展来看,行政管理发挥政府的监管、调控作用都是不容置疑的。
广告行业的行政审批制度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在这种行政审批制度下,控制了广告行业入行的组织数量,规范了广告的渠道,以及广告信息的产品标准,对于广告行业的从业者资质进行控制,广告行业对其他社会行业注入的信息量的监控、把握也是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来实现的,通过这种制度化的管理,达成对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实现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切实地发挥、合理地定位广告行业的位置,发挥广告行业角色作用,将广告行业引导到一个健康发展的合理轨道上来。
广告行业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是典型的对广告行业通过资质审核落实监管的制度方式。通过各种制度把关,对入行资质限制、过滤,实现对广告行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
行政审批制度有松紧之别。政府管制的放松和强化会对广告行业的发展起到微观调控的作用。政府在某些方面比如经济层面管制、社会层面管制趋于严格,在其他方面有所放松,会对广告行业产生相关的发展导向。这种宽松与强化是相辅相成的,从我国的经济发展角度以及国外相关的经验看,我国建立起松紧相宜针对于广告行业的政府管制制度,放松与强化并举,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具体问题、具体区域、广告行业的特殊性,进而有针对性地展开管制,是合理而且有效的。而对于广告行业而言,行政审批制度会决定这个行业的竞争环境、发展趋势、行业发展方向。
应提高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进行监管的能力。在既定的法律框架,政府通过相应的权利赋予,达成政府、市场与各权利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促进广告行业的发展,这对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是有很高的要求的。广告行业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涉及广告经营许可证方面的问题。广告经营许可证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二者都有相对应的监管范围,但在同一个问题上,二者却产生了不同的效果,造成了在实际操作中对广告的监管工作不易操作。前者规定了针对于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平台电视台拥有的是设计、制定广告的权限,在自有电视台刊播广告的权利;但在电视台播出机构许可证中,对相关对象规定的业务范围是县级电视台只能在公共频道的部分时间段中插播自己制作的节目内容,而很少批准县级电视台自己开设频道去播放自己制作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广告。如此情况下,县级电视台在此审批制度下,是不具备广告经营许可的。但实际上,县级电视台为了谋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很多都开设有自己的节目频道,并将自己做的节目内容和广告在频道上播出,这种不正当的播出行为不但不符合规定,也直接伤害了广告行业的发展。
三、广告行业发展与行政审批制度的关系
广告行业的发展与行政审批制度之间是密切相关的,完备合理的行政审批制度,对于广告行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对广告活动这种信息传递的行为给予积极正面的评价体系,会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会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规范是广告行业发展的保障
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制度设计对于该行业的正确认知,对该行业的重要性、方向性判断的准确程度息息相关。我国广告行业的行政审批制度的规范,是广告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合理有效的行政审批制度会促使行业展开健康的循环,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行业外的资金投放,带动技术的革新,制度层面的保证,会对广告行业在社会层面产生积极正面的启示,带来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二)行政审批制度对广告行业起到引导、调控的作用
行政审批制度的合理会起到行业过滤器的作用,不合理、竞争力弱的企业会在这种制度下消亡,合理有效地规制了行业秩序,刺激行业从业人员本身产生行业认同感,形成对行业的忠诚。规范操作市场,促使那些不具备或者没有经营条件的广告经营组织在无合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退出广告市场,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对于一些靠虚构资质或采取欺骗形式获得广告经营方面许可证的,依法取缔,责令严惩,以儆效尤,实现对于广告市场的正面引导。
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扶植行业组织发展,当前已经在广州、深圳开始做了尝试。通过行业组织,实现广告行业的自律,借助这样的力量,通过行政审批制度实现对其成长的帮助,使行业组织在制度环境中得以壮大,进而促进广告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可以降低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大量投入和管理成本。
广告是一种信息产品,如同其他在市场中流通的信息产品一样有其内在信息需求。准备地把握广告的信息属性,正视广告行业发展的合理性,制定有效的行政审批政策,切实地通过法律制度去引导、调控行业发展,将广告行业放在大的文化产业的战略层面上去看待,实现对广告行业合理有效的监管,对广告行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会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二、整治的主要范围和重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违反《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与城市规划不符,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的;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或再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未经审批非法设置的、以及虽经审批但不符合《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高等级公路广告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未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以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等,均为此次整治的范围。这次整治的重点:
㈠经营性户外广告。
1、设置新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对影响视野、遮挡建筑物和破坏旅游线路,影响市容市貌的,经规划、城管、工商、交通、水利、林业、旅游、广电、公安部门组织论证,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2、同一道路上的牌匾及其规格、形状应保持相对统一。
3、严格控制除建筑工地之外的遮挡广告。建筑工地围挡广告,同一区域要相对统一,不符合规划和设置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4、建筑物表面突出墙面、尺寸过大、遮挡和破坏建筑物整体性和设计风格,与建筑物不协调的要进行整改或拆除。
5、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6、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或拆除。
7、同一路段的灯杆灯箱广告形状、高度、朝向要一致。
8、在铁道设施,城市交通设施,通道,以及车站、候车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9、在高速、国道、省道沿线,山体、河道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11、虽经批准,但不符合《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高等级公路广告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12、对经批准设置,且符合《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高等级公路广告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但构件污损、陈旧、生锈,影响公路形象及行车安全的,通知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13、标志标牌虽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但其设置影响环境景观,误导司机视线,夜晚灯光影响行车,对公路的行车安全造成隐患的,予以。
14、清除未经批准、长期空白闲置、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和设置期满的无主广告。
㈡门头牌匾及各类公益宣传广告。
1、严格规范门牌字匾。门牌字匾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要“统一规划,上下高度一致,前后平齐”,一个门店只能设置一个牌匾。二层以上门牌字匾的设置,要采用占用空间较小、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贴墙镂空字体或霓虹灯,单体建筑物或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字体规格、色调”要相对一致。对于高低不齐、长短不一的,要限期整改。
2、合理设置公益宣传,公益广告,需报宣传和工商部门审查,未经审批,不得。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透景墙不得设置宣传条幅、广告,已经设置的要拆除。
3、规划、城管等部门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标志指示牌等,不符合设置要求以及随意更换为商业宣传画面的,要进行整改或拆除。
㈢临时性户外广告及乱贴乱画。
1、严格控制临时性户外广告审批。严格控制在繁华区进行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占道(占用人行道)广告设置和活动行为,须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且不得超过规定时限,未经审批不得。
2、由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的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树木、各类灯箱、大型广告牌、桥体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三、整治原则及处理意见
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四项处理措施:
㈠予以保留。具备合法批准手续且设置期未满,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内容等方面符合规定及整治要求的。
㈡限期整改。与整治要求部分不符,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户外广告,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到要求且符合有关规定的。
㈢限期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擅自变更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内容的户外广告,不愿自行整改或整改无法达标的户外广告,经合法批准设置、但期限届满未经设置审批的户外广告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虽经主管部门批准、且按批准要求设置、设置期未满,但严重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使用,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限期拆除。
㈣依法登记。对各类户外广告要做到依法登记,并按照《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标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字号。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此次全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照树立典型、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㈠普查宣传动员阶段。规划、交通、城管、水利、林业、旅游、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重点整治区域、重点部位的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普查,按职责对存在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措施和意见,要落实具体拆除或限期整改名单报县户外广告专项整顿办公室。与此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氛围,争得各部门、单位以及广大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需要明确下列内容:
1、对普查的户外广告情况列出明细表,就每处户外广告逐一提出具体的整顿意见(即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四项处理措施);
2、制订出整顿工作的时间进度计划;
3、明确主管领导及具体的工作部门。
㈡整治实施阶段。按照县整顿和规范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工作方案,以及按职责审定的处理意见,逐条路段、分门别类落实整治措施,以自查自纠、自清自改为主,对户外广告组织实施集中整治工作。
对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应注意预留出执行程序的时间),否则予以。
对完善手续的户外广告,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部门办理完善手续。
㈢检查验收阶段。由县整顿和规范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和拒不整改的。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专项整顿工作专门机构。县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马彦东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邢世成、县工商局副局长卢建平、县规划局局长缑忠发、县城管局长杨正刚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工商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县工商局副局长卢建平任办公室主任,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广播电视局主管领导为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整顿工作的协调、宣传、督导、汇总、验收等工作。县户外广告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办公室要从工商、规划、城管、公安、交通、林业、水利、旅游、监察等部门抽调专人,督促落实和检查各乡镇治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高度重视此次治理整顿工作,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顾全大局,明确职责,通力配合,认真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2、规范审批,强化管理。依据《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和《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制度和程序,在此次整治活动期间,除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户外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原则上停止审批。此前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尚未设置的户外广告暂时不得设置。要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管理和监察力度,对下达的清理任务和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从严从速处理,确保全市户外广告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户外广告的治理整顿工作。负责依法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4、县规划局负责拟订和依法审核户外广告和牌匾广告分类设置的规划方案和监督管理,对与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的,要会同工商局、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和处罚。
5、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治理整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户外广告及乱设的指路标志,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工商、规划、城管等部门予以拆除和处罚。
6、县城市管理局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法责令整改;同时对城市绿地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经审定确需拆除的,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对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对未经合法批准占用人行步道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以及已经合法批准设置但管理不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或对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予以拆除。
7、县交通局、高管所分别对在高速公路(含护网外50米以内)和国、省道两侧(国道20米,省道15米)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如在以上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对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对擅自改变公益性质的广告进行整改。
8、县旅游局具体负责,由工商、城管配合对旅游景区周边乱设、乱画(墙体广告)等进行治理,尤其是要对影响景区整体形象的墙体广告进行彻底清理,回复原始景观特色。景区周边墙体今后不允许在涂抹任何广告。
9、规范河道、河堤墙体广告审批程序。凡需在河道、河堤墙体设置的任何广告,需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内容方可。广告的时间、地点必须在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10、对现有的较为规范的河道、河堤墙体广告,广告者须完善水利、规划、工商等行政审批手续,并做好日常维护手续;不能提供合法审批文件者限期拆除。
11、县水利局要做好主要河道、河道墙体乱涂乱画的各类广告清理工作,尤其是采取措施做好沿线河堤原始景观特色恢复工作。
12、县广播电视局做好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3、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这次整治工作的安全执法工作。
14、县监察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对不执行本方案规定和未按职责完成规定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15、从治理整顿工作开始,县城市规划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依据《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工商、城管部门参与及时制订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工商、城管、监察等部门参与,分期分批实行招投标公开拍卖,确保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户外广告的设置水平,营造良好、平等竞争的广告市场氛围。户外广告招投标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缴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措施要求
㈠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户外广告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美观、安全、规范的户外广告具有美化市容、服务市民、繁荣经济、促进城市发展的作用。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切实维护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认识,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做好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