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8 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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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一,《风险管理指引》指明“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
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规定与法律界定信托关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财产独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所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因涉及银行对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应根据具体不同的运营方式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属性不明,限制了理财产品设计的创新。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理财产品创新存在制度障碍。
第二,商业银行尚未形成从董事会层面起自上而下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理念,理财业务存在长远发展与短期套利行为的矛盾。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未来财富管理将成为带动利润的新增长点,但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其纳入战略层面的思考,而只是因为理财业务撬动资金的规模和带动利润增长的潜在可能而对该项业务有所重视。换言之,不少银行所谓的“重视”仅限于将理财产品视为获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论是条线力量投入,还是合规管理力度都相对较弱。例如,目前,除极个别银行外,几乎还没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财富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少商业银行的理财部门往往是金融市场部或资金管理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这样的设置一是导致理财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不足,理财产品设计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内理财业务往往沦为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如为了发展存款,商业银行推出滚动式理财产品,或者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发售和赎回时间的选择而不是产品设计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此已背离财富管理的初衷,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层员工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反而将其视为存款业务拓展手段,销售合规性不强,这也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投诉和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监管,但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效力相对较低,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
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首先,早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根据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其次,推动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快理财产品的设计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创新工具有限,缺乏相应的活跃市场,相关政策和规范处于缺失状态,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和相应工具的完整性,促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责任编辑:刘颖 廖雯雯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
[2]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24.
[3]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法律性质探讨[j].武汉金融.2012,(3):48-50.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的特点
(1)交易规模发展十分迅猛。据统计,2011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0105亿元人民币,比2010年增长了100.1%;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21610亿元人民币,较2011年增长113.9%。2013年全年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规模达3.8万亿元人民币,较2012年增长80.95%。2014年仅前三季度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
(2)业务类型趋于多样化。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央行发放了六批共计有241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正规许可证,开展的业务类型也不断扩展,覆盖了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支付、预付卡发行受理、互联网支付等5项主营业务;业务范围也从最初的网购支付到如今的金融理财产品包括基金、保险、信用卡还款、还房贷等。
(3)市场集中度较高。第三方支付发展市场集中度非常高,目前线上支付体量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以支付宝为首;据支付宝公司的最新数据称,截至2014年底,支付宝实名用户已经近3亿,其中超过1亿的手机支付用户在过去一年完成了27.8亿笔。金额超过9000亿人民币的支付,支付宝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对银行传统支付业务产生的影响
(1)对银行传统支付业务存在挤出效应。中间业务收入尤其是支付结算收入一直是商业银行盈利的重要来源,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其业务领域的不断延伸,以较低甚至免费的价格提供与银行相同或相近的服务。同时,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开展一些现金充值,线下收单等业务,挤占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线下支付业务,形成了强劲竞争态势。
(2)对银行存款形成冲击。第三方支付虽然不能像银行那样吸收存款,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高速发展以及业务领域拓展,对银行存款业务势必形成较大的冲击,以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占有量最大的支付宝为例。其拥有超过8亿注册用户,日均交易额超过45亿,自2013年11月以来,支付宝手机支付每天交易达到1200万笔,这一数字进入2014年之后提升至1800万笔,这是全球手机支付厂商中最好的表现。余额宝在仅仅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至2013年11月14日,余额宝(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规模突破1000亿元,用户数近3000万户,天弘增利宝成为国内基金史上首只规模突破千亿关口的基金,而银行为了应对这场来势汹汹的资金之争,也推行了类似“余额宝”的银行“活期宝”类产品,它们在风险和流动性两方面都优于“余额宝”,收益水平与余额宝相似,但是由于起始金额一般为5万元较高,阻滞了占有绝大部分市场的中小客户群购买,第三方支付业务对银行存款的冲击力不可小觑。
(3)对银行潜在客户形成分流。第三方支付企业以其方便、快捷和人性化的服务,吸引了国内日益膨胀的普通网络消费者,且一旦建立关系,便会有较强的客户黏性,目前支付宝、快钱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可以通过使用自己的虚拟网关,直接获得客户的相关信息,比如支付宝依托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平台,腾讯财付通依托于QQ用户群,电信营运商依托于庞大的手机和固定电话客户群体,在信息流和物流掌握上当然具有较强优势,而主要掌握资金流优势的银行,在客户争夺上处于相对比较被动地位。可以说,原本商业银行可以直接获得客户资源和信息的局面,转变成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客户与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瓜分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此外,第三方支付减少了人们直接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次数和频率。
三、第三方支付的未来发展趋势
可以说,第三方支付业务在未来几年还将以爆发式的势头不断增长,而伴随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高速发展,银行传统的支付经营模式也将不断被打破和调整,业务创新也将不断加剧,双方的未来发展态势,必将是一种竞争与合作共存,博弈互动,相互融合渗透,补充替代等复杂多样的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159 — 02
促进“三农”发展历来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各项支农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惠农政策,但受目前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制约,农民取款、消费极为不便,使国家惠农政策效能的发挥陷入瓶颈。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依托银行卡及其受理终端向农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等服务。调查发现,随着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发展,其积极成效逐步显现,突出表现在:
一是密切了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联系。助农取款服务满足了农村居民尤其是金融服务长期处于空白状态的村屯最基层农村居民的小额现金需求,国家各项扶农惠农政策得以快速、有效落实,在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密切联系的桥梁。
二是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助农取款服务使银行机构扩大了服务半径,延伸了服务触角,广大农村居民足不出村即可实现小额现金支取,极大地方便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在留守老人、儿童集中的乡村,其积极作用尤为明显。
三是为银行机构提供了发展机遇。在城市银行竞争趋于饱和的今天,推广助农取款服务无疑成为银行机构创新产品、拓展市场、优化服务的有利契机,不仅减轻了银行柜面服务压力,也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在调查中也发现,助农取款业务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助农取款业务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服务点建设与管理方面
1.服务点布局缺乏统筹管理。按照文件规定,单个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从目前的服务点设立情况来看,一方面,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各地区行政村撤并现象较为频繁,按照行政村设置对服务点数量进行严格控制较难实施;另一方面,在助农取款服务推广过程中,收单机构往往把距离城区较远但经济状况较好的行政村作为设立服务点的重点地区,各自为营地进行布点,造成助农取款服务点设置的无序和不均衡,从而导致少数行政村的助农取款服务点设置超限额或不足现象的发生。
2.对服务点的日常管理不到位。农村地域广阔,农民居住地不集中,行政村助农取款服务点数量多、布局分散,对相关银行机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要求。调查发现,个别银行机构重建设、轻管理,对服务点后续管理不到位,开展巡检工作质量较差,业务检查和辅导不够,不能积极帮助服务点解决业务问题。
3.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有待加强。对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来说,由于服务点商户有别于普通商户,其监管和服务的要求更高、更细。但从目前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管理情况来看,管理模式与其他商户基本相同,尚未建立一套针对助农取款服务特点更为高效、细致的监管机制和服务流程。由于多数服务点是村镇的便利店、小超市,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较弱,难以对助农取款服务实施规范化管理。
4.服务点商户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一些银行机构在服务点商户选取时不够慎重,少数服务点商户素质较低,服务意识较淡薄,不能积极主动地向农民群众进行宣传,加之银行机构缺乏后续培训、督导力度,导致受理终端使用率、交易量、查询量长期偏低,服务点作用发挥不明显。
5.服务点利益缺失,影响了助农取款服务的长效发展。由于银行开展助农取款业务采取有限收费的政策,与商户进行利润分成存在较大困难,尽管一些银行对商户采取了一定的奖励措施但没有明确的代办费用,只能做到有限的补偿。而商户则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替银行办事却没有收益,而且还有一定的风险,属于“出力不讨好”,影响了商户的积极性。
(二)业务开展方面
1.未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调查发现,由于各银行开发的业务平台目前只能受理本行发行的银行卡,银行卡受理范围单一、业务办理具有排他性,一方面造成持有他行银行卡的农民无法享受到取款便利,另一方面无法避免服务点重复建设或受理终端重复投入,造成资源的浪费。
2.服务点现金支付能力有限。根据文件规定,助农取款服务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现金来源,主要是商户的营业款和备付金。由于助农取款服务点主要设在无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ATM机的乡村,这些地方经济环境较差,商户的日均营业额有限,仅靠服务点日常营业收入和自身的备付金显然不够,尤其是对集中取现的需求无法满足,存在因为现金不足拒绝持卡人取现的情况。
3.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多数农村地区基本实现村村通电、通有线电视、通电话或手机业务,农村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民生保障工程也在快速推进,相关缴费业务成为农民的现实结算服务需求,而多数服务点只能办理取款、余额查询业务,制约了其支付服务优势的发挥。
4.业务风险控制措施薄弱。调查发现,多数服务点均未使用点(验)钞机、保险柜,更未配备监控报警设施,服务点人员大多没有经过银行专门人民币反假识假、安全防卫培训,平时接触的也仅仅是银行宣传所发放的资料,商户和农户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薄弱。
5.业务发展存在行际不平衡和机具不平衡问题。目前,辖区开展助农取款业务的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其他银行基本未涉足这一业务领域。农业银行主要依托转账电话,农村信用社主要依托金融自助服务终端,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依托商易通,很少使用POS机开展助农取款业务,限制了银行卡受理范围。
(三)宣传培训方面
目前,农村地区常住人口多数是老人和儿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金融知识较匮乏,受金融服务环境制约,多数居民还没有养成使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习惯,也没有安全使用银行卡的金融常识。同时,由于地域限制,多数农民与外界接触较少,对银行卡等新型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了解较少,现代支付结算意识不强。而银行由于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少、从业人员少,在支付结算宣传方面内容较为单一,宣传面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对银行卡应用知识了解得甚少,对商户的信任度也不够。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对服务点的管理和风险评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一是相关银行机构既要重视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更要重视服务点的规范化管理。把对服务点的管理、业务辅导职责落实到基层网点、基层部门、基层员工,建立服务点管理问责机制,纳入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定期开展对服务点业务巡查、定期账务核对等,及时、妥善处理在业务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服务点商户按照规范流程正确处理助农取款业务,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假币风险、道德风险、现金管理风险等。二是要从方便农民办理业务出发,优化服务点建设布局,避免服务点无序、重复建设,有效消除服务点覆盖空白区域,推动服务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发挥服务点的金融网点部分替代功能,促进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三是要按照人民银行对服务点的管理要求,慎重选择服务点商户。重点考察和选取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好、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一定文化基础、有较好信用记录、与周边群众关系好、有为群众服务愿望的商户作为行政村服务点商。四是银行机构内部稽核、审计等部门按年开展对助农取款业务的整体效果评估、业务风险评估,指导业务部门、基层网点改进工作、强化管理、防范风险、增强效能,进一步健全助农取款服务发展长效机制。五是各级人民银行会同当地政府和银行三方面统一安排对参与“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商户给予补贴和奖励政策,建立和明确利益补偿和正向激励机制,从而从根本上打消合作商户的疑虑。六是尽快出台助农取款相关优惠措施以降低银行和商户费用支出。如联合电信部门为服务点商户在刷卡交易费用方面提供优惠套餐,减少商户和银行的通讯费支出。
一、安徽省金融业发展现状
“十一五”以来,随着安徽省经济总量不断攀升,金融产业和经济发展逐渐形成了良性互动,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初步形成了以国有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体系为主导、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不断扩张、农村商业银行体系加速发展的商业银行体系;企业和政府介入资本市场程度不断加深,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日趋成为融资的另一个重要来源;非银行金融类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市场竞争力明显攀升。
(一)商业银行规模稳步增长,经济支持力度不断提升
近年来,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逐步扩大,资产质量明显提升。2010年,安徽省银行业机构数量稳步增长,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汇丰银行相继入驻,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如华夏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也在皖设立分支机构。与银行分支机构稳步增长相适应,银行业各项经营指标也逐渐好转。2010年,安徽省银行业资产总额同比增长19.1%,利润总额同比增长41.1%。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16 366亿元,贷款总额达11 736亿元,安徽省商业银行本外币贷存比71.7%,接近监管机构规定的上限75%,而同期全国商业银行本外币贷存比为69.4%,安徽省高于全国2.3个百分点。大量贷款注入经济体系,进一步拉动安徽省经济快速增长,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正在不断提升。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蓬勃发展,中小企业和居民受益
近年来,安徽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也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渠道的重要补充。2010年,安徽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5家,农村合作银行10家,336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准筹建,其中211家已挂牌营运,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也在快速扩张。尽管单个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有限,但由于机构数量众多,申请手续简便,仍然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额度小、批次多的融资需求,弥补了大中型商业银行的服务缺口,成为中小企业和居民的重要融资来源。
(三)资本市场融资稳步上升,金融工具创新不断提速
2010年,安徽省共7家企业首发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10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只,共筹集资金171亿元。截至2010年底,安徽省境内上市企业数量已达65家,覆盖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安徽省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充足,以皖江城市带为核心的9个城市,“十二五”将进一步成为安徽省企业上市的主要来源。在大力扶持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的同时,安徽省也高度重视开发债券市场,2010年地方政府和企业发行债券筹资总额达329亿元,其中短期融资券75亿元。
(四)非银行金融企业快速成长,企业服务竞争力提升
企业成长和居民收入水平攀升必然带来金融服务需求增长,为安徽省非银行类金融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2010年,安徽省130家证券业经营网点实现营业收入24.2亿元,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同比分别增长32.5%和28.7%。国元证券和华安证券立足省内市场稳步向外扩张,在弱市环境中表现出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保险业的社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2010年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支持金额达到23.8亿美元,有力支撑了安徽省对外贸易发展。以国元农业保险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累计承保农户2 163万户,提供风险保障金额265.5亿元,成为安徽省农业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信托业务不断创新,通过集合信托计划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宝贵的资金支持。随着国元证券、国元信托、国元农业保险等非银金融业务快速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也正在逐步浮出水面,安徽省核心金融企业的服务竞争力正在不断增强。
二、安徽省金融业面临的问题和不足
“十一五”以来,安徽省金融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支撑作用。但与周边地区相比,安徽省金融业发展明显不足,行业总体规模小,金融体系结构不够完善,区域结构不均衡,县域金融服务薄弱,地方金融机构规模小、实力弱、历史包袱重等问题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一)金融业总体规模偏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金融业总体规模过小,是制约安徽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安徽省存、贷款总量分别为16 366亿元和11736亿元,浙江省存款为
54 478亿元,是安徽省3.3倍,贷款为46 939亿元,是安徽省3.99倍。即便在中部地区,安徽省存贷款规模也不靠前,2010年在中部六省中,安徽省存款仅超过江西省,居中部第5位;贷款额低于河南省和湖北省,居中部第3位。从万元GDP贷款额来看,2010年,安徽省万元GDP贷款额为0.96万元,而沪、苏、浙分别为2.02万元、1.08万元和1.73万元,安徽省与其差距明显。与中部其他五省相比,安徽省万元GDP贷款额居第2位,低于山西省的1.07万元。从银行类法人机构数量看,安徽省仅104家银行法人机构,在长三角以及中部地区中均处于最低水平。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例,浙江有11家城市商业银行,仅台州地区就有3家,中部的河南有17家,而安徽省仅1家。非银行类金融业发展状况也类似,由于金融资产总量低,金融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数量布点不足,金融服务供应不足已经成为安徽省常态。
(二)地方金融体系不发达,服务功能未充分显现
地方金融机构主要指法人机构设在安徽省境内的金融机构。与国字号金融机构相比,地方金融机构由于熟悉省情,可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近年来各省均努力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以浙江省为例,截至2010年底,三大政策性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均在浙江设立了分支机构,但是浙江省仍然努力扶持地方金融企业发展,目前浙江已经形成了覆盖城乡、服务全面的地方金融体系,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湖北省地处中部,但是近年来高度关注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并取得了巨大成效。截至2010年底,安徽省共有银行业法人机构140家,法人证券公司2家,法人保险公司1家,保险市场主体45家,创业投资和各种私募股权基金6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40家,村镇银行17家,小贷公司9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240家。2011年2月,湖北银行开业,进一步增强了湖北省地方金融体系的规模和活力。与浙江相比,安徽省地方金融体系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在机构门类构成上,均存在较大差距,即便与湖北相比,安徽省在地方银行以及财产保险等机构设置方面,也存在差距。此外,浙江在探索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活跃民间资本等方面也已经迈出了重要步伐。安徽省由于地方金融体系不够健全,大量潜在的金融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三)省内区域金融发展不平衡,皖北金融服务亟待改善
金融行业不仅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同时具备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承担为居民提供基本服务职能。由于种种因素,安徽省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差距,这种差距也表现在金融发展上,省内经济发达地区金融发展处于相对较高水平,经济落后地区金融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也较低。以贷存比指标为例,2010年,安徽省阜阳、蚌埠、淮北、宿州、安庆等市的贷存比分别为42.3%、54.7%、53.6%、44%和48.1%,而合肥、铜陵、芜湖、马鞍山等经济发达地区贷存比分别为92.8%、95.6%、85.2%和68.6%,差距十分明显。在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上,由于大型国有银行退乡进城,经济越落后地区越难以得到信贷支持,安徽省南北呈现出明显的二元金融格局。皖北部分地区信贷来源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占比超过50%。从银行类网点个数和服务人数来看,2010年阜阳市户籍人口1 011.8万,全市拥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网点662个,从业人员
7 177人,法人银行数量为8个;与之相比,芜湖市户籍人口为229.50万,拥有机构网点358个,从业人员6 109人,法人银行34家,此外,芜湖以上市公司融资为代表的直接融资,以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为代表的创新金融等也十分活跃,而阜阳几乎是空白。皖南和皖北两个城市金融服务业发展差距一目了然,这必将制约皖北发展潜力和金融服务产品供给能力。
(四)政府对金融业认识存在偏差,重融资轻回报理念较为普遍
金融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盈利性是金融企业决策的最主要依据。当前安徽省尚处于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对金融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深,但是一些政府对金融业认识存在偏差,重融资轻建设、重发展轻回报的观念较为普遍。由于指导思想存在偏差,金融业发展政策执行不到位,行政效率不高,制约了金融企业的网点布局决策。浙江温州是中国金融改革试验区,该地区银行资产不良率仅0.37%,银行网点的盈利性较好。但是温州市政府依然从银行业经营角度出发,对银行业为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正是由于政府积极营造良好氛围,使温州成为中国的资本洼地,全国金融企业资金大量流向温州。安徽省信用环境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均不及浙江,完善地方金融体系,首先需要政府改变理念,努力创造宽松的经营氛围,让金融企业和产业企业共赢,才能吸引外来金融资本流入,才能建立安徽省具有竞争力的地方金融体系。
三、统筹谋划,加速构建安徽省地方金融体系
大力完善地方金融体系,不仅是安徽省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也是实现三大强省发展目标的现实要求。为此,我们从建设信用体系、发展新兴金融、拓展直接融资、培养金融人才和强化金融监管等五方面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推进地方征信体系建设,改善安徽金融生态环境
1.建议大力推动安徽省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力争将安徽省征信体系打造成中国区域性征信体系的典范,以降低金融机构信息采集成本,消除金融机构和经济主体之间的社会信用信息不对称。
2.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健康发展,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发展合规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投资理财等中介机构,以提高信用信息的可靠性。对信用缺失的法人和自然人,建议省内各金融机构暂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以增加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同时,各级政府应依法处置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以增加信用制度的法律威慑效用。
3.强化信用风险担保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思路,安徽省各级政府需加大信用风险担保体系建设力度,以提升信用风险的覆盖面和风险化解能力,使信用风险担保体系成为安徽省金融生态建设的绿色防护墙。
4.“小、个、农”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但由于自身经营困难,信贷违约风险较大中型企业高等原因,较难得到金融支持。建议参照周边省份,积极推动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以提高银行对其贷款的积极性。
(二)壮大新兴金融体系规模,增强地方银行造血功能
1.建议以发展新兴金融为重点,千方百计壮大安徽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典当、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以利于安徽省企业多元化、多渠道融资,减少外界经济环境变化对安徽省经济发展的影响。
2.进一步增强地方金融体系造血功能。打造覆盖城乡一体的金融服务体系,搞活县域农村金融。力争通过政策引导和鼓励,在安徽省每个城市都能设立地方性金融机构,鼓励小金融机构做精做特做强。
3.建议从安徽省金融发展的战略角度出发,出台系列政策,尽快扶持徽商银行等地方银行做强、做大,努力推动徽商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其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能力,积极推动徽商银行上市,加快发展步伐。
4.建议安徽省金融主管机构积极推动,从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身份认定、金融监管等多方面,制定有利于小、特、新等准金融机构的扶持性政策,使小贷、典当、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能加速发展。
5.建议通盘考虑,力争早日在安徽省各县(市)均设立村镇银行,以便快速形成覆盖全省、服务高效的省、市、县(市)三级地方金融体系。
6.积极争取早日设立皖江发展银行。皖江城市带示范区是安徽省“十二五”重点发展区域,但是区内尚缺少市场定位准确、区域特色鲜明的商业性银行,建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早日在示范区内设立皖江发展银行,使其成为安徽省承接产业转移的金融抓手。
7.大力提升皖北金融造血功能。建议以皖北地区经济和金融产业发展现状为基础,加大对皖北地区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对银行进入皖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皖北地区企业上市、皖北地区村镇银行、担保公司等企业在享受省内政策优惠的基础上,给予进一步政策扶持,以加大金融对皖北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度。
(三)积极开拓资本市场,大力推进直接融资
1.建议加大政策奖励力度,对企业改制和上市进程中有关税收、费用、资金占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积极鼓励各市政府因地制宜采取适当奖励措施,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2.努力推动安徽省股权交易平台纳入全国新三板股权交易转让系统。建议积极争取,努力推动合肥和芜湖两市开发区设立的股权交易平台早日纳入全国新三板股权交易转让系统,以提升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市场容量和价格空间。大力发展安徽新三板以下股票转让交易市场(即场外交易市场),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加速场外交易市场股权流转,使场外交易市场成为安徽省惠及众多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
3.优先扶持省内证券、保险、信托等资本市场参与企业发展。建议通过政策引导和适当奖励,引导省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券商、信托等中介筹集资金,提高省属市场中介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力。
4.不断创新直接融资方式。“十二五”期间,安徽省基础设施建设将面临巨大的资金需求,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如BOT、BT、TOT等融资方式,灵活运作以吸引省外资金参与建设和经营,通过创新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形成政府筹融资的良性循环。
(四)加大金融人才保障建设,提升金融产业发展潜力
1.组建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议聘请国内外资深金融专家和知名学者担任咨询委员,参与安徽省金融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决策咨询,以提高安徽省金融产业发展政策科学性。
2.加大地方金融人才培养。依托安徽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财经大学等高等院校金融学科建设,重点引进和培育金融创新人才和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力争通过本土培育和外部引进相结合,提高安徽省金融人才储备,增强安徽省金融产业潜在竞争力。
3.加大政策对金融高端人才的倾斜力度。建议根据安徽省金融产业发展需要,对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适当实施所得税减免、提升公积金上限、在子女教育及住房保障等方面合理倾斜,提高安徽省对金融专业人才的吸引力。
4.继续培养和造就学金融、懂金融的党政干部队伍。建议安徽省委、省政府以完善地方金融体系为契机,加大力度选拔学金融、懂金融的领导干部,提高各级党政干部的金融水平。
5.建议充分发挥省社会科学院这个专职研究部门的智库作用,在省社科院设立金融研究所,提供金融决策参考,提高金融研究水平。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金融研究机构。
(五)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力度,推动金融产业合规发展
虽然村镇行发展中法人治理初步形成、内控建设也逐步健全,同时业务经营也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也逐步加强,发展势头越来越好,但是仍然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各方面的问题。
一、村镇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认知度依然不高
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度低。由于村镇银行新成立且网点单一,特别是在发起成立时有部分民企参与,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和依赖度不够,影响村镇银行发展,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度低。由于村镇银行目前相比于其他企业的经营规模小,金融供给能力弱,村镇银行受自身经营实力和股本金的限制,不能满足政府对项目的融资需求,从而难以获得当地政府的大力扶助,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发展。
(二)目标定位依然不清
村镇银行的利益最优和服务“三农”“双重”目标使其处于“两难”境地:经营目标方面,村镇银行实行的是商业性运作,必须自担风险与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在市场开拓与客户选择时首先考虑资金的盈利性,即考虑资金的经济价值;政策目标方面,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是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真空”,引进农村金融领域竞争,加大服务“三农”力度。而农业作为高风险低效益行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影响巨大,影响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和增值能力,村镇银行无高效益项目支持,盈利空间较小,存续前景不乐观。
(三)资产比率和股本总量依然过小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做农村工作缺乏经验,加之经营规模小,无营业网点,工作成本高,服务区域受限,市场占有率不高,在提供金融服务与加大农村资金投入方面,短时期内难以与农信社等老的银行机构相比,难以实现农村金融机构良性竞争的初衷,难以取到适度竞争的“鲢鱼效应”。股本总量过小,导致其抗风险能力减弱,存款客户存有顾虑,特别是一些大额资金,影响了其负债业务的壮大。此外,由于受最大贷款户比例限制,对于一些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并有良好发展势头的中小企业不具吸引力,影响了资产业务的拓展。
(四)政策扶持依然不足
村镇银行有运营成本高、经营风险大、收益周期长、经营利润率低的特点,虽然财政部门对于贷款增量与投向达到相关要求的村镇银行给予贷款平均余额2%的补贴,这对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但力度不大也不全面:一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不明确;二是当地政府还未建立和落实支农奖励机制,影响村镇银行的支农积极性;三是人民银行在结算、再贷款、贷款规模控制等相关政策对村行的发展不利。
(五)运行环境依然不优
首先是信用环境较差。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银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但目前农村信用环境还不乐观;其次是担保机制缺失。村镇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运作也依赖于农村地区信贷担保体系的完善,农村地区可用担保资源稀少,遏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目前在我们县乡级担保机构不健全,特别是乡镇一级几乎缺失;再次是民间借贷冲击。民间借贷便利快捷,民间借贷双方就当事人品性及经营项目收益性较为熟悉,所以民间借贷领域的资金往往相对较为安全和盈利性较高,这样对村镇银行拓展信贷业务形成了较大冲击。
二、加强村镇银行建设的三点建议
建议一:强化自身建设,练好“内功”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广告,加大村镇银行的宣传力度,提高知名度。二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村镇银行要本着可持续和健康发展的原则,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强化员工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三是打造核心竞争优势。村镇银行应坚持服务“三农”初衷不动摇,加快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有力支持当地“三农”事业发展,形成特色竞争优势。四是建立长效资本补充机制。村镇银行应制定自身中长期比本补充规划,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申请增资或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不断提高自身资本金规模,进一步提高自身风险抵御能力,为自身的业务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建议二:优化政策配套,借好“外力”
一是完善服务功能。人行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协调解决村镇银行支付结算难题,畅通结算渠道,完善村镇银行功能,促进其健康发展。二是加大支持力度。要在存款准备率、财政补贴、税收征收、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给予村镇银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促进其加快支农以及自身发展步伐。三是构建诚信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的金融保障制度,尽快出台存贷款保险制度,各级政府要着力培育面向农村的金融担保体系建设,为村镇银行安全运营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强化农村法制建设和诚信文化建设,增强公众法纪观念和道德观念,培育公众良好的信誉意识。
建议三:细化监管服务,当好“保姆”
一是明确风险监管为重点。监管部门要科学开展对村镇银行的风险评估和日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督促村镇银行切实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二是保障市场定位为基础。督促村镇银行明确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定位,均衡发展业务,对偏离这一市场定位的行为,积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三是坚持科学评价为手段。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结语
要发展适合中国国情、适合广大农村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金融,就需要勇于创新和探索,不能光按照老的经营模式,要创造出可持续发展的多种新模式促进农村经济,这样村镇银行的金融业才能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黄庆华.三农贷款难与村镇银行的构建[D].福建师范大学,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