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8 16:09:2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对银行发展的建议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一,《风险管理指引》指明“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
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规定与法律界定信托关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财产独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所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因涉及银行对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应根据具体不同的运营方式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属性不明,限制了理财产品设计的创新。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理财产品创新存在制度障碍。
第二,商业银行尚未形成从董事会层面起自上而下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理念,理财业务存在长远发展与短期套利行为的矛盾。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未来财富管理将成为带动利润的新增长点,但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其纳入战略层面的思考,而只是因为理财业务撬动资金的规模和带动利润增长的潜在可能而对该项业务有所重视。换言之,不少银行所谓的“重视”仅限于将理财产品视为获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论是条线力量投入,还是合规管理力度都相对较弱。例如,目前,除极个别银行外,几乎还没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财富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少商业银行的理财部门往往是金融市场部或资金管理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这样的设置一是导致理财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不足,理财产品设计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内理财业务往往沦为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如为了发展存款,商业银行推出滚动式理财产品,或者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发售和赎回时间的选择而不是产品设计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此已背离财富管理的初衷,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层员工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反而将其视为存款业务拓展手段,销售合规性不强,这也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投诉和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监管,但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效力相对较低,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
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首先,早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根据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其次,推动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快理财产品的设计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创新工具有限,缺乏相应的活跃市场,相关政策和规范处于缺失状态,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和相应工具的完整性,促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责任编辑:刘颖 廖雯雯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
[2]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24.
[3]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法律性质探讨[j].武汉金融.2012,(3):48-50.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的特点
(1)交易规模发展十分迅猛。据统计,2011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0105亿元人民币,比2010年增长了100.1%;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21610亿元人民币,较2011年增长113.9%。2013年全年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规模达3.8万亿元人民币,较2012年增长80.95%。2014年仅前三季度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
(2)业务类型趋于多样化。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央行发放了六批共计有241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正规许可证,开展的业务类型也不断扩展,覆盖了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支付、预付卡发行受理、互联网支付等5项主营业务;业务范围也从最初的网购支付到如今的金融理财产品包括基金、保险、信用卡还款、还房贷等。
(3)市场集中度较高。第三方支付发展市场集中度非常高,目前线上支付体量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以支付宝为首;据支付宝公司的最新数据称,截至2014年底,支付宝实名用户已经近3亿,其中超过1亿的手机支付用户在过去一年完成了27.8亿笔。金额超过9000亿人民币的支付,支付宝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对银行传统支付业务产生的影响
(1)对银行传统支付业务存在挤出效应。中间业务收入尤其是支付结算收入一直是商业银行盈利的重要来源,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其业务领域的不断延伸,以较低甚至免费的价格提供与银行相同或相近的服务。同时,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开展一些现金充值,线下收单等业务,挤占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线下支付业务,形成了强劲竞争态势。
(2)对银行存款形成冲击。第三方支付虽然不能像银行那样吸收存款,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高速发展以及业务领域拓展,对银行存款业务势必形成较大的冲击,以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占有量最大的支付宝为例。其拥有超过8亿注册用户,日均交易额超过45亿,自2013年11月以来,支付宝手机支付每天交易达到1200万笔,这一数字进入2014年之后提升至1800万笔,这是全球手机支付厂商中最好的表现。余额宝在仅仅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至2013年11月14日,余额宝(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规模突破1000亿元,用户数近3000万户,天弘增利宝成为国内基金史上首只规模突破千亿关口的基金,而银行为了应对这场来势汹汹的资金之争,也推行了类似“余额宝”的银行“活期宝”类产品,它们在风险和流动性两方面都优于“余额宝”,收益水平与余额宝相似,但是由于起始金额一般为5万元较高,阻滞了占有绝大部分市场的中小客户群购买,第三方支付业务对银行存款的冲击力不可小觑。
(3)对银行潜在客户形成分流。第三方支付企业以其方便、快捷和人性化的服务,吸引了国内日益膨胀的普通网络消费者,且一旦建立关系,便会有较强的客户黏性,目前支付宝、快钱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可以通过使用自己的虚拟网关,直接获得客户的相关信息,比如支付宝依托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平台,腾讯财付通依托于QQ用户群,电信营运商依托于庞大的手机和固定电话客户群体,在信息流和物流掌握上当然具有较强优势,而主要掌握资金流优势的银行,在客户争夺上处于相对比较被动地位。可以说,原本商业银行可以直接获得客户资源和信息的局面,转变成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客户与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瓜分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此外,第三方支付减少了人们直接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次数和频率。
三、第三方支付的未来发展趋势
可以说,第三方支付业务在未来几年还将以爆发式的势头不断增长,而伴随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高速发展,银行传统的支付经营模式也将不断被打破和调整,业务创新也将不断加剧,双方的未来发展态势,必将是一种竞争与合作共存,博弈互动,相互融合渗透,补充替代等复杂多样的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159 — 02
促进“三农”发展历来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各项支农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惠农政策,但受目前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制约,农民取款、消费极为不便,使国家惠农政策效能的发挥陷入瓶颈。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依托银行卡及其受理终端向农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等服务。调查发现,随着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发展,其积极成效逐步显现,突出表现在:
一是密切了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联系。助农取款服务满足了农村居民尤其是金融服务长期处于空白状态的村屯最基层农村居民的小额现金需求,国家各项扶农惠农政策得以快速、有效落实,在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密切联系的桥梁。
二是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助农取款服务使银行机构扩大了服务半径,延伸了服务触角,广大农村居民足不出村即可实现小额现金支取,极大地方便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在留守老人、儿童集中的乡村,其积极作用尤为明显。
三是为银行机构提供了发展机遇。在城市银行竞争趋于饱和的今天,推广助农取款服务无疑成为银行机构创新产品、拓展市场、优化服务的有利契机,不仅减轻了银行柜面服务压力,也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在调查中也发现,助农取款业务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助农取款业务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服务点建设与管理方面
1.服务点布局缺乏统筹管理。按照文件规定,单个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从目前的服务点设立情况来看,一方面,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各地区行政村撤并现象较为频繁,按照行政村设置对服务点数量进行严格控制较难实施;另一方面,在助农取款服务推广过程中,收单机构往往把距离城区较远但经济状况较好的行政村作为设立服务点的重点地区,各自为营地进行布点,造成助农取款服务点设置的无序和不均衡,从而导致少数行政村的助农取款服务点设置超限额或不足现象的发生。
2.对服务点的日常管理不到位。农村地域广阔,农民居住地不集中,行政村助农取款服务点数量多、布局分散,对相关银行机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要求。调查发现,个别银行机构重建设、轻管理,对服务点后续管理不到位,开展巡检工作质量较差,业务检查和辅导不够,不能积极帮助服务点解决业务问题。
3.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有待加强。对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来说,由于服务点商户有别于普通商户,其监管和服务的要求更高、更细。但从目前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管理情况来看,管理模式与其他商户基本相同,尚未建立一套针对助农取款服务特点更为高效、细致的监管机制和服务流程。由于多数服务点是村镇的便利店、小超市,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较弱,难以对助农取款服务实施规范化管理。
4.服务点商户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一些银行机构在服务点商户选取时不够慎重,少数服务点商户素质较低,服务意识较淡薄,不能积极主动地向农民群众进行宣传,加之银行机构缺乏后续培训、督导力度,导致受理终端使用率、交易量、查询量长期偏低,服务点作用发挥不明显。
5.服务点利益缺失,影响了助农取款服务的长效发展。由于银行开展助农取款业务采取有限收费的政策,与商户进行利润分成存在较大困难,尽管一些银行对商户采取了一定的奖励措施但没有明确的代办费用,只能做到有限的补偿。而商户则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替银行办事却没有收益,而且还有一定的风险,属于“出力不讨好”,影响了商户的积极性。
(二)业务开展方面
1.未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调查发现,由于各银行开发的业务平台目前只能受理本行发行的银行卡,银行卡受理范围单一、业务办理具有排他性,一方面造成持有他行银行卡的农民无法享受到取款便利,另一方面无法避免服务点重复建设或受理终端重复投入,造成资源的浪费。
2.服务点现金支付能力有限。根据文件规定,助农取款服务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现金来源,主要是商户的营业款和备付金。由于助农取款服务点主要设在无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ATM机的乡村,这些地方经济环境较差,商户的日均营业额有限,仅靠服务点日常营业收入和自身的备付金显然不够,尤其是对集中取现的需求无法满足,存在因为现金不足拒绝持卡人取现的情况。
3.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多数农村地区基本实现村村通电、通有线电视、通电话或手机业务,农村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民生保障工程也在快速推进,相关缴费业务成为农民的现实结算服务需求,而多数服务点只能办理取款、余额查询业务,制约了其支付服务优势的发挥。
4.业务风险控制措施薄弱。调查发现,多数服务点均未使用点(验)钞机、保险柜,更未配备监控报警设施,服务点人员大多没有经过银行专门人民币反假识假、安全防卫培训,平时接触的也仅仅是银行宣传所发放的资料,商户和农户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薄弱。
5.业务发展存在行际不平衡和机具不平衡问题。目前,辖区开展助农取款业务的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其他银行基本未涉足这一业务领域。农业银行主要依托转账电话,农村信用社主要依托金融自助服务终端,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依托商易通,很少使用POS机开展助农取款业务,限制了银行卡受理范围。
(三)宣传培训方面
目前,农村地区常住人口多数是老人和儿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金融知识较匮乏,受金融服务环境制约,多数居民还没有养成使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习惯,也没有安全使用银行卡的金融常识。同时,由于地域限制,多数农民与外界接触较少,对银行卡等新型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了解较少,现代支付结算意识不强。而银行由于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少、从业人员少,在支付结算宣传方面内容较为单一,宣传面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对银行卡应用知识了解得甚少,对商户的信任度也不够。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对服务点的管理和风险评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一是相关银行机构既要重视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更要重视服务点的规范化管理。把对服务点的管理、业务辅导职责落实到基层网点、基层部门、基层员工,建立服务点管理问责机制,纳入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定期开展对服务点业务巡查、定期账务核对等,及时、妥善处理在业务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服务点商户按照规范流程正确处理助农取款业务,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假币风险、道德风险、现金管理风险等。二是要从方便农民办理业务出发,优化服务点建设布局,避免服务点无序、重复建设,有效消除服务点覆盖空白区域,推动服务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发挥服务点的金融网点部分替代功能,促进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三是要按照人民银行对服务点的管理要求,慎重选择服务点商户。重点考察和选取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好、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一定文化基础、有较好信用记录、与周边群众关系好、有为群众服务愿望的商户作为行政村服务点商。四是银行机构内部稽核、审计等部门按年开展对助农取款业务的整体效果评估、业务风险评估,指导业务部门、基层网点改进工作、强化管理、防范风险、增强效能,进一步健全助农取款服务发展长效机制。五是各级人民银行会同当地政府和银行三方面统一安排对参与“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商户给予补贴和奖励政策,建立和明确利益补偿和正向激励机制,从而从根本上打消合作商户的疑虑。六是尽快出台助农取款相关优惠措施以降低银行和商户费用支出。如联合电信部门为服务点商户在刷卡交易费用方面提供优惠套餐,减少商户和银行的通讯费支出。
一、安徽省金融业发展现状
“十一五”以来,随着安徽省经济总量不断攀升,金融产业和经济发展逐渐形成了良性互动,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初步形成了以国有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体系为主导、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不断扩张、农村商业银行体系加速发展的商业银行体系;企业和政府介入资本市场程度不断加深,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日趋成为融资的另一个重要来源;非银行金融类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市场竞争力明显攀升。
(一)商业银行规模稳步增长,经济支持力度不断提升
近年来,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逐步扩大,资产质量明显提升。2010年,安徽省银行业机构数量稳步增长,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汇丰银行相继入驻,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如华夏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也在皖设立分支机构。与银行分支机构稳步增长相适应,银行业各项经营指标也逐渐好转。2010年,安徽省银行业资产总额同比增长19.1%,利润总额同比增长41.1%。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16 366亿元,贷款总额达11 736亿元,安徽省商业银行本外币贷存比71.7%,接近监管机构规定的上限75%,而同期全国商业银行本外币贷存比为69.4%,安徽省高于全国2.3个百分点。大量贷款注入经济体系,进一步拉动安徽省经济快速增长,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正在不断提升。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蓬勃发展,中小企业和居民受益
近年来,安徽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也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渠道的重要补充。2010年,安徽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5家,农村合作银行10家,336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准筹建,其中211家已挂牌营运,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也在快速扩张。尽管单个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有限,但由于机构数量众多,申请手续简便,仍然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额度小、批次多的融资需求,弥补了大中型商业银行的服务缺口,成为中小企业和居民的重要融资来源。
(三)资本市场融资稳步上升,金融工具创新不断提速
2010年,安徽省共7家企业首发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10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只,共筹集资金171亿元。截至2010年底,安徽省境内上市企业数量已达65家,覆盖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安徽省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充足,以皖江城市带为核心的9个城市,“十二五”将进一步成为安徽省企业上市的主要来源。在大力扶持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的同时,安徽省也高度重视开发债券市场,2010年地方政府和企业发行债券筹资总额达329亿元,其中短期融资券75亿元。
(四)非银行金融企业快速成长,企业服务竞争力提升
企业成长和居民收入水平攀升必然带来金融服务需求增长,为安徽省非银行类金融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2010年,安徽省130家证券业经营网点实现营业收入24.2亿元,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同比分别增长32.5%和28.7%。国元证券和华安证券立足省内市场稳步向外扩张,在弱市环境中表现出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保险业的社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2010年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支持金额达到23.8亿美元,有力支撑了安徽省对外贸易发展。以国元农业保险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累计承保农户2 163万户,提供风险保障金额265.5亿元,成为安徽省农业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信托业务不断创新,通过集合信托计划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宝贵的资金支持。随着国元证券、国元信托、国元农业保险等非银金融业务快速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也正在逐步浮出水面,安徽省核心金融企业的服务竞争力正在不断增强。
二、安徽省金融业面临的问题和不足
“十一五”以来,安徽省金融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支撑作用。但与周边地区相比,安徽省金融业发展明显不足,行业总体规模小,金融体系结构不够完善,区域结构不均衡,县域金融服务薄弱,地方金融机构规模小、实力弱、历史包袱重等问题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一)金融业总体规模偏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金融业总体规模过小,是制约安徽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安徽省存、贷款总量分别为16 366亿元和11736亿元,浙江省存款为
54 478亿元,是安徽省3.3倍,贷款为46 939亿元,是安徽省3.99倍。即便在中部地区,安徽省存贷款规模也不靠前,2010年在中部六省中,安徽省存款仅超过江西省,居中部第5位;贷款额低于河南省和湖北省,居中部第3位。从万元GDP贷款额来看,2010年,安徽省万元GDP贷款额为0.96万元,而沪、苏、浙分别为2.02万元、1.08万元和1.73万元,安徽省与其差距明显。与中部其他五省相比,安徽省万元GDP贷款额居第2位,低于山西省的1.07万元。从银行类法人机构数量看,安徽省仅104家银行法人机构,在长三角以及中部地区中均处于最低水平。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例,浙江有11家城市商业银行,仅台州地区就有3家,中部的河南有17家,而安徽省仅1家。非银行类金融业发展状况也类似,由于金融资产总量低,金融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数量布点不足,金融服务供应不足已经成为安徽省常态。
(二)地方金融体系不发达,服务功能未充分显现
地方金融机构主要指法人机构设在安徽省境内的金融机构。与国字号金融机构相比,地方金融机构由于熟悉省情,可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近年来各省均努力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以浙江省为例,截至2010年底,三大政策性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均在浙江设立了分支机构,但是浙江省仍然努力扶持地方金融企业发展,目前浙江已经形成了覆盖城乡、服务全面的地方金融体系,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湖北省地处中部,但是近年来高度关注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并取得了巨大成效。截至2010年底,安徽省共有银行业法人机构140家,法人证券公司2家,法人保险公司1家,保险市场主体45家,创业投资和各种私募股权基金6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40家,村镇银行17家,小贷公司9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240家。2011年2月,湖北银行开业,进一步增强了湖北省地方金融体系的规模和活力。与浙江相比,安徽省地方金融体系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在机构门类构成上,均存在较大差距,即便与湖北相比,安徽省在地方银行以及财产保险等机构设置方面,也存在差距。此外,浙江在探索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活跃民间资本等方面也已经迈出了重要步伐。安徽省由于地方金融体系不够健全,大量潜在的金融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三)省内区域金融发展不平衡,皖北金融服务亟待改善
金融行业不仅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同时具备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承担为居民提供基本服务职能。由于种种因素,安徽省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差距,这种差距也表现在金融发展上,省内经济发达地区金融发展处于相对较高水平,经济落后地区金融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也较低。以贷存比指标为例,2010年,安徽省阜阳、蚌埠、淮北、宿州、安庆等市的贷存比分别为42.3%、54.7%、53.6%、44%和48.1%,而合肥、铜陵、芜湖、马鞍山等经济发达地区贷存比分别为92.8%、95.6%、85.2%和68.6%,差距十分明显。在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上,由于大型国有银行退乡进城,经济越落后地区越难以得到信贷支持,安徽省南北呈现出明显的二元金融格局。皖北部分地区信贷来源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占比超过50%。从银行类网点个数和服务人数来看,2010年阜阳市户籍人口1 011.8万,全市拥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网点662个,从业人员
7 177人,法人银行数量为8个;与之相比,芜湖市户籍人口为229.50万,拥有机构网点358个,从业人员6 109人,法人银行34家,此外,芜湖以上市公司融资为代表的直接融资,以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为代表的创新金融等也十分活跃,而阜阳几乎是空白。皖南和皖北两个城市金融服务业发展差距一目了然,这必将制约皖北发展潜力和金融服务产品供给能力。
(四)政府对金融业认识存在偏差,重融资轻回报理念较为普遍
金融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盈利性是金融企业决策的最主要依据。当前安徽省尚处于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对金融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深,但是一些政府对金融业认识存在偏差,重融资轻建设、重发展轻回报的观念较为普遍。由于指导思想存在偏差,金融业发展政策执行不到位,行政效率不高,制约了金融企业的网点布局决策。浙江温州是中国金融改革试验区,该地区银行资产不良率仅0.37%,银行网点的盈利性较好。但是温州市政府依然从银行业经营角度出发,对银行业为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正是由于政府积极营造良好氛围,使温州成为中国的资本洼地,全国金融企业资金大量流向温州。安徽省信用环境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均不及浙江,完善地方金融体系,首先需要政府改变理念,努力创造宽松的经营氛围,让金融企业和产业企业共赢,才能吸引外来金融资本流入,才能建立安徽省具有竞争力的地方金融体系。
三、统筹谋划,加速构建安徽省地方金融体系
大力完善地方金融体系,不仅是安徽省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也是实现三大强省发展目标的现实要求。为此,我们从建设信用体系、发展新兴金融、拓展直接融资、培养金融人才和强化金融监管等五方面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推进地方征信体系建设,改善安徽金融生态环境
1.建议大力推动安徽省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力争将安徽省征信体系打造成中国区域性征信体系的典范,以降低金融机构信息采集成本,消除金融机构和经济主体之间的社会信用信息不对称。
2.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健康发展,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发展合规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投资理财等中介机构,以提高信用信息的可靠性。对信用缺失的法人和自然人,建议省内各金融机构暂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以增加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同时,各级政府应依法处置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以增加信用制度的法律威慑效用。
3.强化信用风险担保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思路,安徽省各级政府需加大信用风险担保体系建设力度,以提升信用风险的覆盖面和风险化解能力,使信用风险担保体系成为安徽省金融生态建设的绿色防护墙。
4.“小、个、农”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但由于自身经营困难,信贷违约风险较大中型企业高等原因,较难得到金融支持。建议参照周边省份,积极推动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以提高银行对其贷款的积极性。
(二)壮大新兴金融体系规模,增强地方银行造血功能
1.建议以发展新兴金融为重点,千方百计壮大安徽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典当、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以利于安徽省企业多元化、多渠道融资,减少外界经济环境变化对安徽省经济发展的影响。
2.进一步增强地方金融体系造血功能。打造覆盖城乡一体的金融服务体系,搞活县域农村金融。力争通过政策引导和鼓励,在安徽省每个城市都能设立地方性金融机构,鼓励小金融机构做精做特做强。
3.建议从安徽省金融发展的战略角度出发,出台系列政策,尽快扶持徽商银行等地方银行做强、做大,努力推动徽商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其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能力,积极推动徽商银行上市,加快发展步伐。
4.建议安徽省金融主管机构积极推动,从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身份认定、金融监管等多方面,制定有利于小、特、新等准金融机构的扶持性政策,使小贷、典当、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能加速发展。
5.建议通盘考虑,力争早日在安徽省各县(市)均设立村镇银行,以便快速形成覆盖全省、服务高效的省、市、县(市)三级地方金融体系。
6.积极争取早日设立皖江发展银行。皖江城市带示范区是安徽省“十二五”重点发展区域,但是区内尚缺少市场定位准确、区域特色鲜明的商业性银行,建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早日在示范区内设立皖江发展银行,使其成为安徽省承接产业转移的金融抓手。
7.大力提升皖北金融造血功能。建议以皖北地区经济和金融产业发展现状为基础,加大对皖北地区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对银行进入皖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皖北地区企业上市、皖北地区村镇银行、担保公司等企业在享受省内政策优惠的基础上,给予进一步政策扶持,以加大金融对皖北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度。
(三)积极开拓资本市场,大力推进直接融资
1.建议加大政策奖励力度,对企业改制和上市进程中有关税收、费用、资金占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积极鼓励各市政府因地制宜采取适当奖励措施,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2.努力推动安徽省股权交易平台纳入全国新三板股权交易转让系统。建议积极争取,努力推动合肥和芜湖两市开发区设立的股权交易平台早日纳入全国新三板股权交易转让系统,以提升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市场容量和价格空间。大力发展安徽新三板以下股票转让交易市场(即场外交易市场),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加速场外交易市场股权流转,使场外交易市场成为安徽省惠及众多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
3.优先扶持省内证券、保险、信托等资本市场参与企业发展。建议通过政策引导和适当奖励,引导省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券商、信托等中介筹集资金,提高省属市场中介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力。
4.不断创新直接融资方式。“十二五”期间,安徽省基础设施建设将面临巨大的资金需求,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如BOT、BT、TOT等融资方式,灵活运作以吸引省外资金参与建设和经营,通过创新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形成政府筹融资的良性循环。
(四)加大金融人才保障建设,提升金融产业发展潜力
1.组建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议聘请国内外资深金融专家和知名学者担任咨询委员,参与安徽省金融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决策咨询,以提高安徽省金融产业发展政策科学性。
2.加大地方金融人才培养。依托安徽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财经大学等高等院校金融学科建设,重点引进和培育金融创新人才和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力争通过本土培育和外部引进相结合,提高安徽省金融人才储备,增强安徽省金融产业潜在竞争力。
3.加大政策对金融高端人才的倾斜力度。建议根据安徽省金融产业发展需要,对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适当实施所得税减免、提升公积金上限、在子女教育及住房保障等方面合理倾斜,提高安徽省对金融专业人才的吸引力。
4.继续培养和造就学金融、懂金融的党政干部队伍。建议安徽省委、省政府以完善地方金融体系为契机,加大力度选拔学金融、懂金融的领导干部,提高各级党政干部的金融水平。
5.建议充分发挥省社会科学院这个专职研究部门的智库作用,在省社科院设立金融研究所,提供金融决策参考,提高金融研究水平。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金融研究机构。
(五)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力度,推动金融产业合规发展
虽然村镇行发展中法人治理初步形成、内控建设也逐步健全,同时业务经营也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也逐步加强,发展势头越来越好,但是仍然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各方面的问题。
一、村镇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认知度依然不高
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度低。由于村镇银行新成立且网点单一,特别是在发起成立时有部分民企参与,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和依赖度不够,影响村镇银行发展,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度低。由于村镇银行目前相比于其他企业的经营规模小,金融供给能力弱,村镇银行受自身经营实力和股本金的限制,不能满足政府对项目的融资需求,从而难以获得当地政府的大力扶助,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发展。
(二)目标定位依然不清
村镇银行的利益最优和服务“三农”“双重”目标使其处于“两难”境地:经营目标方面,村镇银行实行的是商业性运作,必须自担风险与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在市场开拓与客户选择时首先考虑资金的盈利性,即考虑资金的经济价值;政策目标方面,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是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真空”,引进农村金融领域竞争,加大服务“三农”力度。而农业作为高风险低效益行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影响巨大,影响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和增值能力,村镇银行无高效益项目支持,盈利空间较小,存续前景不乐观。
(三)资产比率和股本总量依然过小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做农村工作缺乏经验,加之经营规模小,无营业网点,工作成本高,服务区域受限,市场占有率不高,在提供金融服务与加大农村资金投入方面,短时期内难以与农信社等老的银行机构相比,难以实现农村金融机构良性竞争的初衷,难以取到适度竞争的“鲢鱼效应”。股本总量过小,导致其抗风险能力减弱,存款客户存有顾虑,特别是一些大额资金,影响了其负债业务的壮大。此外,由于受最大贷款户比例限制,对于一些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并有良好发展势头的中小企业不具吸引力,影响了资产业务的拓展。
(四)政策扶持依然不足
村镇银行有运营成本高、经营风险大、收益周期长、经营利润率低的特点,虽然财政部门对于贷款增量与投向达到相关要求的村镇银行给予贷款平均余额2%的补贴,这对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但力度不大也不全面:一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不明确;二是当地政府还未建立和落实支农奖励机制,影响村镇银行的支农积极性;三是人民银行在结算、再贷款、贷款规模控制等相关政策对村行的发展不利。
(五)运行环境依然不优
首先是信用环境较差。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银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但目前农村信用环境还不乐观;其次是担保机制缺失。村镇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运作也依赖于农村地区信贷担保体系的完善,农村地区可用担保资源稀少,遏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目前在我们县乡级担保机构不健全,特别是乡镇一级几乎缺失;再次是民间借贷冲击。民间借贷便利快捷,民间借贷双方就当事人品性及经营项目收益性较为熟悉,所以民间借贷领域的资金往往相对较为安全和盈利性较高,这样对村镇银行拓展信贷业务形成了较大冲击。
二、加强村镇银行建设的三点建议
建议一:强化自身建设,练好“内功”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广告,加大村镇银行的宣传力度,提高知名度。二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村镇银行要本着可持续和健康发展的原则,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强化员工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三是打造核心竞争优势。村镇银行应坚持服务“三农”初衷不动摇,加快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有力支持当地“三农”事业发展,形成特色竞争优势。四是建立长效资本补充机制。村镇银行应制定自身中长期比本补充规划,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申请增资或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不断提高自身资本金规模,进一步提高自身风险抵御能力,为自身的业务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建议二:优化政策配套,借好“外力”
一是完善服务功能。人行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协调解决村镇银行支付结算难题,畅通结算渠道,完善村镇银行功能,促进其健康发展。二是加大支持力度。要在存款准备率、财政补贴、税收征收、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给予村镇银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促进其加快支农以及自身发展步伐。三是构建诚信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的金融保障制度,尽快出台存贷款保险制度,各级政府要着力培育面向农村的金融担保体系建设,为村镇银行安全运营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强化农村法制建设和诚信文化建设,增强公众法纪观念和道德观念,培育公众良好的信誉意识。
建议三:细化监管服务,当好“保姆”
一是明确风险监管为重点。监管部门要科学开展对村镇银行的风险评估和日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督促村镇银行切实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二是保障市场定位为基础。督促村镇银行明确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定位,均衡发展业务,对偏离这一市场定位的行为,积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三是坚持科学评价为手段。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结语
要发展适合中国国情、适合广大农村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金融,就需要勇于创新和探索,不能光按照老的经营模式,要创造出可持续发展的多种新模式促进农村经济,这样村镇银行的金融业才能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黄庆华.三农贷款难与村镇银行的构建[D].福建师范大学,2007(12)
为此建议:
一是财政性存款应向农商银行倾斜。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县地方性商业银行,2011年纳税总额3800万元,2012年纳税3640万元,在全县金融机构中,对地方财政税收贡献最大。加之,该行21.3亿元的贷款总额,极大地支持了我县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是名符其实的金融主力军。为此,建议县政府按各金融机构纳税和对县域经济信贷投放的占比,分解存放地方财政性存款,以帮助农村商业银行壮大自身实力,更好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二是有效破解农户贷款“抵押难”问题。在煤炭资源整合大背景下,结合我县林业资源大县的实际,我行针对政府积极鼓励引导支持农户发展林业经济的实际,针对性地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项目。但目前工作中,我县的林权证发放、资产评估工作,仍未完全落实,行业组织对林权贷款作出了一些硬性规定,从而导致该项贷款业务发展缓慢。为此,建议由县人行、银监、财政局会同林业局,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出台操作办法,做好林权证的发放及资产评估工作,以满足广大林农的资金需求。与此同时,针对个人贷款缺乏有效抵押物的现状,建议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房产证发放。特别是针对农村群众,发展生产积极性高,办理贷款缺少有效抵押物的现状,由人行、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当地乡村,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机制,充分通过农村宅基地的激活,破解农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瓶颈难题。
二、强化决策、咨询和执行机构。建议重庆市政府扩大金融办职能,成立金融顾问团或重庆市金融发展委员会(也可叫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等,为重庆金融业发展出谋划策。设立重庆市资本市场发展研究中心,常设类似“陆家嘴金融论坛”的“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论坛”,借智借力等。
三、创造重庆金融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重庆要建立科学的金融人才竞争评优机制,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种类型的金融人才,特别是金融业经营人才、风险管理人才、产品研发人才、后台服务中心IT人才等急需的高端人才。
四、开设“中国城乡统筹发展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建立统筹城乡的金融体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重庆的分支机构金融创新受制于总行,很难支撑重庆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这一重大历史使命。最近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将重庆明确纳入国家金融发展战略规划。《意见》的出台将加速重庆市金融创新的步伐,建议抓住机遇,研究设立“中国城乡统筹发展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
五、全力打造重庆核心金融区。按照重庆市“十一五”规划,整合重庆金融资源,建议将渝中半岛解放碑至朝天门一带打造成“金融半岛”或“资本半岛”,打造一个金融核心区。
六、加快发展重庆资本市场,建立全国性场外交易(OTC)市场中心及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着力打造西部产业金融中心。产业金融中心是以企业融资为特色的专业金融中心,可为企业提供全面高效的融资服务。进入资本市场的主体是企业,推动资本市场的主体也是企业,产业金融中心能够促进企业资本的形成和发展。
七、设立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中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重庆中小企业自身造血功能不强,融资难尤其突出。设立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中心,创办更多中小金融机构,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八、争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试点权,在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方面取得突破。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并存,需要政府加大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扶持力度,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议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形成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地区性中小银行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票据业务和电子技术的发展,《票据法》逐步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受当时我国经济环境的限制,《票据法》的制定侧重于规范和约束票据行为、维护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且对部分票据行为的可操作性较差,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发展。为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对《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对《票据法》的修改建议
(一)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近年来,电子票据业务作为一项新兴的银行业务倍受青睐。由于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支付结算的效力和安全,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成为电子票据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法律障碍。建议《票据法》补充有关电子签名的规定,以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二)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交易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防止票据欺诈具有重要意义,但却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限制了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发展。建议删除此条规定,并对融资性票据的签发、交易程序、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办理以及票据专营机构的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前款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而对于其他票据的单纯票据交付(如无记名支票的转让)行为是否形成有效的票据转让未予明确。建议在新《票据法》中明确对于无记名票据,只需完成交付票据的行为即构成票据转让。
(四)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由于背书除转让背书外还包含有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所以使得《票据法》对背书连续的认定是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票据法》对于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的再背书效力也没有作出足够明确的规定。建议明确认定背书连续性的标准,明确非转让背书的再背书的效力问题。
(五)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仿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仿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建议修改《票据法》时解决上述责任认定上的冲突。
(六)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列举方式规定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三种情形,即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应扩大享有追索权的情形,如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丧失行为能力,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持票人在事实上无法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建议至少补充以上两种情形。
(七)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票据法》中只有上述两个条款涉及到空白票据,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只承认空白支票,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而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
转贴于 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然而,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大量存在,而且世界各国不同程度承认空白票据法律效力,因而在修改《票据法》时,有必要思考我国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建议
(一)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建议明确持票人是在贴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还是在其他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挂失止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有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或出于某种特别需要,在票据客观存在并未丧失,且有真正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或者明知该票据存在的情况下,为使他人不能及时行使票据权利,而故意伪报票据已经丧失,现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该类行为未作规定,建议予以完善。
(三)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由于目前对保证人记载保证事项的具置没有明确,建议明确票据上保证人记载保证事项的具置。
(四)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该款规定没有规定处罚金额的上限,在票面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处罚金额可能达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而根据《刑法》,因签发空头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罪的罚金最高也只有5 0万。这样对一个普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重于对于犯罪的刑罚,违反“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建议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制定处罚标准。
(五)《票据法》第七条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和其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的人的签章。《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也分别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及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作了补充规定,但《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票据的背书、承兑和保证的签章没有明确应签何种印章。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六)《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该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但对于出票人、收款人和背书人能否反复更改其原记载事项,原记载人签章种类和位置的要求并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七)《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对客户要求办理的空白支票挂失止付并不受理,但若客户先行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且法院已经受理且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接受客户的挂失止付要求。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范对空白票据挂失业务的操作。
四、对《支付结算办法》的修改建议
(一)《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处理方式和具体的证明材料。
(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但对于汇票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并没有明确应该先异地顺延还是先节假日顺延,在贴现过程中各银行做法不一。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该款规定目的是确保票据的字迹留存时间。目前实际操作中,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可能用胶印章(刻有收款人名称)代替书写,导致有部分付款行收到此类支票时,以填写不规范为由退票,大大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签发支票书写的规范做法。
(四)《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但如果实际业务遇到既有预留银行签章又有支付密码时,应该以哪一个作为审核支付的依据?如果签发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是否应按照对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要求给予处罚?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尚福林,“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支付结算制度汇编》,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我国的村镇银行发展于2007年,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更晚。在村镇银行发展的最初阶段,四川省和吉林省等地区村镇银行相继成立,经过十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村镇银行已经发展到了相对的规模,很多地区都收到了“服务三农”的政策。然而在中国的欠发达地区,村镇银行的发展并不尽人意,本文结合这些地区的发展现状,提出一些发展的建议,希望对我国欠发达地区的银行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现状分析
1.村镇银行的定义与特征
2007年,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有关依据,经过相关法律法规批准,建立的村镇银行,其服务主体是当地农民以及当地的银行金融机构。自从村镇银行的建立,让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也有了落脚点,填补了农村银行发展的空白。
从难易程度上看,村镇银行的起点相对较低,比较城市的银行发展来说,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的下限低至一百万元,这一决策意义重大,让村镇银行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在政策上,村镇银行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三农,所谓服务三农就是面向农村村民和农业活动需要进行贷款的服务。同时作为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也要在三农的政策下谋求发展,将银行自身利益_到最大化。村镇银行由于服务人群相对单一,规模较小,使得业务范围不像城镇银行一样全面,必须精简快速的为村民办理各项业务,只有这样,才能节约资金,相对灵活的为农民提供更好的资金服务。
2.现状
村镇银行自成立以来,在2009年到2011年之间发展迅速,之前的三年都在为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石,但近些年来,其发展脚步又逐渐慢下来,尤其是在2012年以后,每年新增的村镇银行也只有几十家。经过细致的分析,出现这样的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在村镇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阻碍其发展的困难,致使金融机构知难而退。从贷款额度上分析,近些年来贷款的兴起,近年来的贷款额度占同期贷款增量的三成以上。最后,村镇银行的金融产品相对单一化,不能应对村镇金融的发展,这是一个机遇,更是一个挑战,不断促进村镇银行推陈出新。
二、问题分析
在最近的几年,我国欠发达地区的村镇银行发展并不顺利,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滞后,让银行的发展陷入困境,使得金融人员面对比较棘手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探讨,深入的研究问题所在,究其原因进行整合。我国欠发达地区村镇银行发展滞后的几大原因如下:
1.服务的宗旨动摇
前文中提到,村镇银行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服务三农,优惠农民的,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面对较大的经济压力,许多的村镇银行背离了这一服务宗旨,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村镇银行,已经很难维持银行生存的情况下就必须首先要考虑发展而不是惠民。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也属正常现象,毕竟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状态。究其原因,继续进行服务三农的宗旨,银行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压力,在政策上又缺乏政府的保护,所以偏远地区的村镇银行不得不放弃了初衷,在尴尬的处境中谋求自身发展。
2.规模相对小,资金有限
之所以称之为村镇银行,就是因为这一类的银行普遍存在于县城以下的区域,实际上就是农村人的银行。建立初期,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村镇银行更是被人们称作是穷人的银行,因为农村地区人们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经济来源少,收入微薄,直接导致村镇银行的存款量非常少,银行资金来源受到限制。
3.贷款风险相对较大
村镇银行的业务中也涉及到贷款业务,但是其风险相对来说较大,主要是又两方面的原因导致:
(1)客观原因
上文中提到,村镇银行主要服务三农,在贷款方面也是从这三个方面出发,但是农业发展受到气候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一旦出现大面积的自然灾害,银行将面临非常大的损失。
(2)主观原因
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人们的思想水平也相对落后,在受到损失时,侥幸心理认为村镇银行也具有扶贫义务,贷款有钱则还,没有的情况下即使拖着也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4.缺乏专业性人才
金融人才相对于其他专业人才来说,就业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一旦有了更好的发展空间,很少有人愿意到偏远的山区进行金融工作。首先,村镇银行由于自身发展原因员工待遇较差,薪资较低,其次,工作环境不尽人意,年轻的金融人员很难在村镇银行扎根。以上原因导致了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匮乏,服务质量和发展都得不到保障,恶性循环。
三、经济欠发达地区村镇银行的发展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要想确保银行的经营与监管做到有法可依,就必须及时健全相关法律。首先,及时修订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管法》等,在这些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哪些适用于村镇银行;其次,对于现有的村镇银行的相关管理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让这些法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若条件允许时,可以由有关部门提出和起草拟定村镇银行相关法律;最后,尽快对村镇银行的相关税收优惠和存款贷款定价进行统一管理,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
2.补充资金来源,降低银行风险
(1)补充丰富资金来源
与上文中提到的建议相同,要想村镇银行坚持惠民政策,坚持服务三农的初衷不变,就必须对村镇银行进行资金补充,通过一定的手段建立完善的补充机制,让村镇银行,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银行保证资金的充足,才能保证村镇银行的相关业务得以顺利开展。在相关政策上,加大对所有村镇银行的支持力度,通过宣传来扩大和丰富银行资金来源,鼓励大型企业或者现有的金融体系对村镇银行进行支援。
(2)将村镇银行贷款风险降低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对贷款的制度还不是非常了解,法律和人情不能等同。在银行成立初期,应该进行劳动人民的普法大会,有需要贷款的村民应该首先了解贷款的意义,通过相关的法律教育让村民了解贷款不等同于民间借款,如此一来,村民拖欠贷款的情况就会普遍减少。另一方面,银行应该建立风险补偿和风险转嫁机制,与保险公司协议,按照“银行+保险”的形式进行贷款,在贷款成功后,由保险公司和农户签订相关协议,将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欠收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方面,以此来维护村镇银行的贷款安全。
3.引导村镇银行发挥自身优势
(1)正视自我,准确定位。村镇银行的主旨是服务三农,在此过程中要充分发展自己的优势,将银行的市场定位放在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上来。
(2)进行员工培训。进行自我升级,就要对银行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加快建设更好的农村金融团队。
(3)适当增加营业网店,增加辐射面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银行网点相对较少,可以将仅有的办公场所适当的延伸到村镇,可以吸引更多的农民进行存款和贷款业务。
四、总结
本文从村镇银行的成立初期开始梳理,介绍了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将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逐一列出,并在最后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综上所述,要想村镇银行稳步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银行自身也要究其原因进行自我提升,保证服务三农的宗旨不动摇,在政府的支持下引进资金,招揽金融人才。以上内容希望对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镇银行的发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记者调研发现,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银行贷款向中小企业倾斜,但企业的贷款成本依旧呈节节攀升之势,除了不断上浮的贷款利率,抵押物、担保费、咨询费、强行搭售理财产品等五花八门的要求也让企业不堪重负。
江苏省徐州市一家机械制造企业的总经理陈军说,目前中小企业融资依然以银行抵押贷款为主,而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越来越高。像他们这样的企业,厂房、设备都很难被银行认定为有效抵押物,股东不得不拿出自己的房产做抵押担保,银行却只按房产评估价60%的额度放款,可贷额度往往杯水车薪,还会产生1%左右的评估费用。“如果缺少抵押物,企业必须找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才能从银行贷款,企业就要支付高达4%左右的担保费。”
担保费只是企业贷款过程中各种费用的一种。贵州爱辉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海泉给记者算了一笔细账:公司今年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担保费支出45万元,银行理财顾问费约50万元,银行还截留300万元强制要求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再加上贷款过程中疏通关系的费用20万左右,最终企业拿到的贷款只有不到600万元。“表面上只有12%的年利率,企业的实际贷款成本却超过20%。”
多家银行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贷款业务的核心是风险控制,由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控成本高、利润低,企业“融资贵”的板子也不能全打在银行身上。
某大型国有银行四川分行信贷部负责人表示,无论是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还是信用状况、所具有的抵押资产等方面,中小企业都无法与大企业相提并论。“我们出于信用风险考虑,自然不愿放款给中小企业,即使如此,前置条件也会比较多。”
利润因素也是银行的顾虑之一。一些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银行放一笔几千万的贷款和一笔几百万的贷款,需要走的流程基本一样,但小额贷款的审批要付出更高的贷前调查成本和贷中审查成本,利润远远低于大额贷款,因此银行往往不愿意做中小企业贷款。
受访专家建议,从短期来看,宜规范银行涉企收费标准,并对各大银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予以监管;从长期来看,必须拓宽融资渠道,逐步改变目前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局面。
首先,统一规范银行涉企收费标准,加强对银行各种“金融创新”的监管。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同生辉说,银行涉企收费标准的缺失导致各种费用名目繁多,导致各类“理财咨询费”“顾问费”层出不穷。建议相关部门统一规范银行涉企收费标准,取消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次,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打开中小企业融资的直接渠道。专家建议,应该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肃清主板市场,恢复投资者信心;研究推进扩充中小企业板市场,并优化其运行环境。同时,研究推出场外交易、股权互换等方式,多种措施并进,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建立。
村镇银行市场定位上要重点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积极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管是城市资本还是农村资本,不管是初始投资意图还是开业后市场业务运作,都要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为己任。要始终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原则,面向三农,面向社区,不断探索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模式,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我国村镇银行必须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必须是“三农”、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才能巩固村镇银行的客户群体,千万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放弃了农村这个广阔的市场,同时也可以将村镇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区别开来。走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之路。
二、村镇银行、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要共同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村镇银行社会公信力
村镇银行自身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要不断加大支农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塑造良好形象,赢取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提高社会公信力;监管部门应逐步完善结算环境,对村镇银行出台优惠政策,使之尽快加入支付系统、银联系统、个人征信等系统,帮助其完善银行功能,可以为广大农户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服务;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在信用环境建设、资金奖励、办公用房等多方面提供支持。促进实现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和循环。最终构造一个竞争、有序、满足多层次、多种类金融需求的新的金融机构体系,服务“三农”。
三、加强金融服务创新,走特色化、可持续发展之路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一级法人机构的村镇银行,结构扁平化,决策链条短,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创新金融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在贷款利率上要有有较大的灵活性。成立初期,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三年的发展规划,将工作重点放在拓展客户上,宣传自身的服务,培养忠实的客户群体。其次,应积极为农户和小企业量体裁衣,设计具有自身特色的业务品种,不能简单延续以前大银行的传统做法,而是要改造自己的工作流程,调整自己的经营机制,在客户信息的搜集、贷款风险的甄别、抵押担保品的设计、客户沟通方式等细节方面,要进行切实的“转型”。最后,必须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在贷款流程和日常管理中严格控制,降低经营风险,只有这样,村镇银行才不会陷入坏账泥沼,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要创建学习型组织,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提高村镇银行的业务水平。
村镇银行要对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提高,增强服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重点在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方面,可以采用邀请专家到行讲授和自行提高学历培训的办法进行,方法上可以采用集中学习、网络培训等。要学习新的金融理论,开展服务竞赛,提高职工专业理论水平。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可从农行和商业银行中吸收有经验人员,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也可到高等院校进行专业招聘补充人员。
五、要正确处理好发起行与村镇银行的关系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是商业银行,发起行要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资金清算以及后续培训等方面的系统性支持,有效渗透本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以便村镇银行加快快拓展社会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但经营体制上,要重点发挥法人机构,独立自主权。要处理好总发起人帮扶与村镇银行独立自主权问题。为此主发起人要切实承担发起人的职责,在风险管理、清算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指导和支持。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尊重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更不能将其作为规避监管政策,实施监管套利的通道和载体。在村镇银行组建和运营初期,发起人给予一定程度的物质和智力支持,这是必要的。在机构发展步入正道,自我管理和发展能力加强以后,发起人应当把重点放在运营方向的指导和风险的控制上,充分合理授权,包括人权、事权、财权。推动建立适合小银行特点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技术和品牌支持力度。共享发起行品牌资源和基础业务平台,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逐步创造条件,促使村镇银行尽快获准在加入银联,打通汇路,疏通结算渠道,突破村镇银行发展瓶颈。帮促村镇银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建设,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六、国家政策支持方面的建议
(一)央行政策扶持方面。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应给与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对村镇银行的信贷规模调控应采取宽松政策,建议对开业前三年的村镇银行不受规模控制,主要解决“三农”资金供需矛盾、新银行业务拓展、资本金保本增值问题。三是放松对村镇银行的利率管制,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国际上成功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均实行的是商业化利率,高利率会对借款户产生一种压力,使他们努力经营,以便及时还本付息;低利率可能使借款户将资金挪为他用,而怠于努力生产经营。四是央行应争取早日将村镇银行纳入全国支付结算体系和存款保险体系,并开通征信系统,允许村镇银行进行同业拆借,减少经营成本,降低放贷风险,提高村镇银行的公信度和竞争能力。五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区域金融生态。进一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在银行业监管政策方面。一是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我国村镇银行监管办法,不宜完全参照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实行差别化监管。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度、要求、标准适当放低些,以便村镇银行顺利渡过适应期。二是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并支持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在国家财税政策方面。建议对村镇银行的税收政策,应基本同农信社一样。其原因是农信社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其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优于目前的村镇银行,而新兴发展的村镇银行虽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同农信社比,同是服务“三农”,且服务的客户群体是农村中弱势群体,由全体股东承担社会责任,有点力不从心。同时,建议对村镇银行开业后一定时期内采取税收保护政策,让村镇银行前期有一个自身积累期,以便增强支农的实力、生存能力和未来潜在的纳税能力。
(四)在地方政府政策扶持方面。一是建议加快设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构建村镇银行服务的风险补偿与转嫁机制,按照“银行+保险公司”模式,开办由村镇银行放款、农户承贷、保险公司担保的贷款。二是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扶持和鼓励村镇银行增加网点,拓展服务区域,对村镇银行的扶农业务进行奖励,把扶农的政策性与效益性这两个目标统一起来,提高村镇银行的经营积极性。三是建议政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村镇银行一些财力与物力(如村镇银行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按比例返还、财政部门为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提供贴息资金、土地征用等)的支持。四是在财政存款方面尽可能的给予支持,鼓励县以下单位的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等存入村镇银行,解决村镇银行开业前期信贷资金供给不足的困难。五是在宣传导向、客户推介、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不良贷款处置上为村镇银行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撑。
七、村镇银行自身发展的建议
1、着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扩大农村金融服务对象。一是丰富贷款产品。要不断探索研究“三农”金融产品需求,准确地定位目标客户群,以客户为中心,量身定做特色产品,进行产品创新、细分产品,以推出符合农村客户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产品,如开办应收账款抵押贷款、未来权属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返乡农民自主创业贷款、各种担保和联保贷款等多种多样的贷款类型,用产品与服务打动和招揽客户。二是创新经营方式。村镇银行可以尝试与当地政府部门、农村互助会、担保中介机构等部门合作,本着“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原则,引入资质良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降低信贷风险。三是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村镇银行要建立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改善村镇银行的结算功能和支付条件,实现资金跨行处理,加快资金周转,为居民提供与之生活密切相关的支付结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四是拓展金融服务产品品种。如代销基金、债券,代缴水电费,理财产品销售,保险等,这些中间业务不仅对于增加农村储蓄、提高村镇银行的知名度有着积极的作用,更可以优化村镇银行经营结构、提高利润水平、巩固其前期发展基础。
为有效扩大担保行业规模,促进担保业务的有序发展,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银担合作、担保公司发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担保业务和银行业务的双赢发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诸多原因的限制,使得银担合作业务的风险渐显,本文将着重分析银担合作的风险,进而寻求银担合作双赢的有效路径。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张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逐渐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和稳健性有所加强。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3号令)下发后,全市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对照《办法》的相关规定,着力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逐步树立审慎经营意识,加强合规性建设,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稳健性有所增强。目前,银担合作继续改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所增加。3月末,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698694万元,重点支持了河西水电、张掖市龙达铁合金冶炼、西兴能源、九天商贸、华瑞麦芽以及源博农牧业开发公司等100多家中小型企业。目前,全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6家。也有部分金融机构由于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未达标、风险保证金不足、融资成本偏高等因素未开展此项业务。发放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担保公司准入后须向金融机构交一部分风险保证金,金额为注册资本的10%;二是向金融机构缴纳单笔贷款金额的10%—20%作为风险保证金。
二、存在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有效的准入及退出机制
目前,虽然有的行已经着手对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进行规范。但是缺乏一套系统科学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和指标,大都只是对信用等级、信用记录、资本金以及资产结构等进行一些大致规定。并且,在准入、退出的流程、权责管理上也不够成熟。
2.对担保公司调查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目前,对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核定主要依据其注册资本额度、资产结构质量状况和在保余额。但是,金融机构核实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资产流动性存在较大难度。
3.对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难以到位
如与农发行发生业务联系的担保公司通常具有异地担保和分支机构较多的特点,对日常监管造成较大的影响。由于担保公司在多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资金也散布在各个机构和被担保客户所在的开户行。任何一家开户行要想短时间内掌握担保公司的资金情况都比较困难。
(二)中小企业贷款存在的问题
1.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信誉问题
中小企业大多数是创业时间不长,缺乏历史信用记录,而且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反映企业资金的具体信息。这就形成了中小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在简单的信贷业务中,银行批准、发放贷款,主要考虑的是发放出去的贷款能否按期收回,即企业是否会按期还本付息,履行诺言。判断企业能否履行还款义务的最好依据是过去的还款记录,但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历史还款记录方面是空白的,从而使得银行及金融机构无证可考。加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滞后,金融机构在考察企业信用行动方面,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这也成为金融机构无法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原因。
2.抵押担保难是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直接原因
我市大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企业及私营企业存在经营规模小、负债高,自身的固定资产很少,靠租赁取得的厂房、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等,不能满足银行关于抵押贷款抵押物的要求,而且,中小企业多采用挂靠、合作经营方式,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明确,这也构成了抵押的障碍。
3.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
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推行的授权授信制度,以及资信评估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大中型企业,使信贷资金流向大中型企业的意愿得以强化,而且近年来,银行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行业”集中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同时,中小企业贷款具有数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三、相关建议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初衷是为了有效分散金融风险,而不是转接银行信贷风险,因此建议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方式,在充分满足共赢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而担保额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担保机构的业务量的扩张,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信贷规模扩大,提高了经济效益。
(二)银行严格把握准入原则
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时候,应该注意把握风险可控的原则,重点支持具备一定资金实力且业务发展良好、风险防控制度完善的担保公司,且在合作伊始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尤其要充分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公司背景、合规性以及注册资本是否属实等。
(三)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扶持政策
就“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而言,区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所谓直接影响,指“营改增”对金融业本身税负、纳税成本等方面产生的影响;间接影响是指“营改增”对银行的客户产生影响,并进而间接对银行造成的影响。
(一)直接影响
对于银行业而言“,营改增”的直接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因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变化造成的税负成本的变化目前,金融保险业适用的营业税征税对象为营业额,税率为5%。若按照“简易计税法”3%的税率,则银行业的税负将下降四成。而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至2015年前,适用的税率为3%。实施“营改增”后,如对农村金融机构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按3%的税率计缴,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负较原来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负下降0.096个百分点。但由于简易计税方法下,金融企业开具增值税专项发票的能力将受到限制,不利于贷款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实际运行中预计会遇到一定阻力。倘若金融保险业也按照“一般计税法”计算,按照试点方案中“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若不考虑银行机构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调整增值税价外税因素,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为营业额的6.226%,一般银行业的税负将比现行税负增加约0.726个百分点。而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则将比现行税负增加2.926个百分点,税负成本增加将近一倍。以一家应税营业收入20亿元的中等规模农村金融机构为例,将多缴约5800万元的税收。
2、对银行业纳税配套成本的影响“营改增”后,虽然有利于完善目前国、地税并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纳税申报“两头跑”的局面能有所改善。但是,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增加,对银行而言,由于网点多、客户面广,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将极大地增加纳税成本。特别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其本身科技能力较弱,一旦实施“营改增”,如不能将增值税开票系统与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有效衔接,那么将极大地考验纳税体系规范性和效率。因此,“营改增”对银行业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都是一个考验。
3、对银行会计核算和盈利指标的影响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在会计处理上,对营业税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单独的会计科目,反映在损益表中。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其会计核算较营业税更为复杂,科目上必须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已交税金等,才能满足核算需求。同时,银行从客户收取的利息也需要对含税利息和不含税利息进行区分,损益表应反映不含税利息,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负债仅在资产负债表列报。也就是说,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将进行调整,银行的损益表结构、损益金额也会相应变化,如因收入项目中因利息扣除增值税导致“营业收入”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导致“营业支出”金额也下降。在各项实际收入和利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对银行部分盈利指标产生影响,如成本收入比将趋于上升。
(二)间接影响
若银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作为银行业的服务对象——企业则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应能允许进行抵扣。那么,作为企业而言,在实际支付的资金成本即含税利息相同的情况下,其实际的融资成本由于抵扣了进项税额,将实质性下降。融资成本的下降将极大地降低企业负担,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对于银行而言,外部实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不仅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压力,减少坏账损失,从而可以促进银行业务的更健康发展。
二、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就银行业“营改增”政策层面而言,建议能统筹考虑税制改革与银行业税负成本、纳税配套成本以及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等一系列的因素,平衡税制体系、银行业与银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关系,使政策更科学合理。
(一)在计税方法上,建议采用“一般计税法”
虽然对于银行业而言,“简易计税法”的税负成本也更低,会计核算和涉税管理的简便性更强,但从实体企业角度,如果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企业仍然无法就支付的贷款利息支出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增值税抵扣链条仍然不连续,那么这种模式实际上跟原来的营业税没有本质的区别,“营改增”的意义无法显现,不利于税收抵扣链条的完善,也不利于推动外部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而“一般计税法”对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银行客户利息支出抵扣、促进银行信贷业务从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二)建议合理解决银行业主要业务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存贷业务是银行业的主要业务,在考虑银行业贷款客户的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同时,“营改增”政策实际制订时也应充分考虑银行自身存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由于业务的特殊性,银行在支付利息成本的同时无法从客户处取得相应的发票。因此,建议对银行业的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突破传统的增值税抵扣规定,允许按照结计的利息支出在提供相应的清单或佐证后,予以税前抵扣。
(三)建议对农村金融机构确定差异性的税率
在“一般计税法”下,参照试点方案中对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在税基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税负成本将增加一倍左右。为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在发展,实现与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建议在政策制订时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税负成本、纳税机制予以特殊的考虑。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的客户对象是农村小微企业,且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对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较为敏感,因此,建议对农村金融机构按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减半征收,而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客户,则仍按减半前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从而在税收政策层面兼顾农村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成本和利益。
(四)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银行业业务系统与税务系统的衔接和嵌套
银行一旦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相关的税务操作远比缴纳营业税时繁琐。以发票开具为例,银行每向客户收取一笔利息或手续费,按规定均需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银行业务面临的客户面广,业务种类繁多、交易频繁,只有推动银行业务系统与税务系统的衔接、实现增值税发票在线开具功能,才能满足银行业务经营和纳税管理的需要。因此,建议印制金融业专用发票,赋予银行业务系统在线开票功能,外部实体企业按照取得的发票金额及相应税金进行增值税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