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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价值范文

发布时间:2024-04-21 14:53:1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注册会计师的价值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注册会计师的价值

篇1

从世界上的环境审计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注册会计师已经逐渐深入到了环境审计这一领域之中,但是,因为环境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目前来看,世界各国中的环境审计通常都是以自己国家的审计作为主导,再加上最高审计机关的国际组织进行了大力的倡导和推动,在这一作用下,世界各国之间最高的审计机关往往都在环境审计这一领域中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我国的情况同样如此,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其实是一种对现实状况起到应对作用的策略,因此,注册会计师一定会成为将来环境审计领域中的一种新生力量。

二、注册会计师在将来环境审计中作用之全面监督

在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这一背景下,企业必须要强化自身的环境审计,并且全面的实施环境审计管理监督这一程序。企业想要实现自身战略型的环境审计管理,从而使企业环境审计成为一种全局性管理,而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管理过程中某一个职能。企业环境审计作为自身审计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对于企业的管理制度来说,伴随着我国市场环境审计高速发展,企业适合构建一种以审计管理作为管理核心的全新的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管理模式,并且对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协调、控制和规划,并且努力通过企业的环境审计工作,来对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进行激励、控制、计划和组织,这样能够将企业注册会计师约束能力和控制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现企业良好的环境审计工作,加大企业会计师在将来环境审计中工作的渗透能力,并且拓宽企业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领域,最终促进企业形成全方位和全员环境审计的新局面。

三、注册会计师在将来环境审计中作用之管理制度

企业进行环境审计创新,能够从根本上为企业环境审计创新改革提供坚实的基础,并且增强企业环境审计创新改革的推动力。所谓的企业环境审计已经成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组合、使企业内部资源尽可能发挥自身作用,多产出这一问题,我们还可以说,企业环境审计也就是将面向市场内部组织的框架建立起来,进而形成一种产品开发活力、高效运作机制以及行为激励体系。企业还要建立起注册会计师参与监督的、全面的企业环境审计决策制度,这也是企业在进行环境审计工作最为有效的策略,对于那些过于重视管理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环境审计制度来说,我们必须要通过企业的制度创新改革,从根本上实现企业环境审计所具有的人性化和柔性化等等特征,对于那些企业制度过于重视自身先进性而制度自身的实用性不高的制度来说,我们必须要通过进行企业制度创新改革来对企业内外的环境进行很好的适应,最终将企业环境审计的效率提升,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在环境审计工作中发挥自身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注册会计师在将来环境审计中作用之氛围创新

篇2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指该职业应该遵循的组织纪律和责任所在。注册会计师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岗位,不仅要遵守一定的道德操守,而且也要遵循重要的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相应的职业规范,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遵循:第一个是随着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其中的特殊地位随之不断发展形成的注册会计师遵守的规范;第二个是我国颁布的法律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应该遵循的日常工作以及活动要求的法律法规等。在我国当今社会环境下,很大一部分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道德操守,进而对当前社会该职业工作人员缺乏相应道德水平进行了探讨,随之对这些现存的问题提出应对的措施以及方法。本文章写作的意义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促进这个行业的优化发展。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我国政府也应该重视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素质的管理体系的建立,应该从多方面角度考虑,推行真正的可彻底推行的道德管理准则才是根本。会计师事务所则是可以根据当前政府颁布的制度规定在结合当前事务所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最适宜的职业素质准则,并且要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原则,为了事务所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更加顺利就要保证事务所的专业化可以达到当前社会的标准,并且要经常改革创新以求进步。为了减少会计师审核时的风险,就必须要保证公平,在此基础上才更有利于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坚守事业操守。我国国内的会计师行业中存在着极大的漏洞,其中在真实公允保证这方面尤是如此,因此要保证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就一定要对当前的职业道德准则进行改进,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看这个改进过程:

1.在校阶段的教育。这种模式所针对的对象就是会计专业的大专科生。同时,我们建议各个大专院校开设相应的会计从业道德课程,并逐渐将其必修化,而且也要要求教师能够在教学环境融入道德教育的宗旨,贯穿整个课堂。

2.会计人员的在职教育。这个时候,会计类大学生已获得毕业,步入职场,前期的职业道德教育将会发挥作用,正式工作后,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会计资格证考试,成为一名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当前的会计领域整体呈现出一种供过于求的情况,由于现在市场上可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众优难择,由此就容易造成恶性竞争。而在事务所之间进行恶性竞争的时候就容易对当前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就导致现在的会计行业中的没有一个可以公平竞争的平台。为了对当前的不良市场制度进行改革,就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的彻底的执行此制度。事务所要学会自主建立一个信誉良好的品牌意识,当前政府也要对这样的新型化事务所进行推广,促进更多的事务所改革发展,共同建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传统的会计师管理制度进行分析,针对其中的缺陷进行改良,例:事务所琳琅满目,多不胜数,这时就可以对其进行规划,取缔运行不符合规定的事务所。要保证会计师领域的专业素质的培养,给予会计师一个提供其个人意见的道路,只有保障其运行正常并提供一个独 立的工作环境,才可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政府监管

我们应该关注两个方面的革新,尤其要加大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力度:从行业自身的管理制度出发、在政府加强管理的基础上。二者相结合,不断的改善行业当前的整体素质和提供一个良性竞争的公平性的平台。应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而言,应根据形势变化逐步由以政府监督为主转变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当前,针对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光要持续抓好专项和重点检查,也要将业务监管延伸到审计业务的全过程,而且要开展突击检查工作,让那些平时不严格要求自己的事务所受到突然袭击,在整个社会形成震慑作用,进而杜绝此类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要抓好典型案例的侦查力度,并及时做好对社会的公开宣传工作,与此同时,开设相关的研讨会,加大学术交流,在行业内起到一定的震撼作用。此外,相关监督部门之间应该做好充足的准备,协调好有关工作,首先要重视财政部门同别的部门的关系,比如同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关系。搭建顺畅的合作交流渠道;二是要促进财政部门内部的合作交流,做到资源优化,特别要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内部协调机制,同时要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

三、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

主要通过系统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 使注册会计师认识到职业道德规范学习的必要性。运用多元化的模式全面推广、报道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比如,可以通过流媒体制造正面舆论,诱使大众选择正确的价值观,竭尽全力建设、完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道德观,并将正确的道德观注入注册会计师的脑海中,进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准,明确满足道德规范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宣传教育的手段可以多样化, 既可以通过大众化的流媒体,诸如电视、网络等,还可以选择广告公关、城市美化、联合宣传等方式进行, 并且着重应从正面进行宣传, 因为这样宣传的效果相对会更好。

参考文献:

篇3

内部控制因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防止舞弊欺诈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日益受到国家和的重视。我国《会计法》有和关规定明确要求各单位根据国家法规和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此同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说明与独立外部评价也引起相应重视。证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作出说明,要求从2001年起“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其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并出具评价报告。”在将来,所有上市公司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均需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发表意见。但我国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的做法很不统一和规范。本文拟对与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性质

在美国等审计较发达国家,将注册会计师业务分为鉴证(attestation)与非鉴证两类。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托对由另一人所负责的书面认定的可靠性提供书面结论所执行的一种业务,包括审计(auditing)、审核(examination)、审阅(review,也译“复核”)、执行商定程序(agreeduponprocedures)等;非鉴证业务包括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审计业务要对认定作出积极的、较高程度的但不是绝对的保证;审核或复核业务一般对认定作出消极的、中等程度的保证,但在美国,审核业务也可对认定作出积极的保证;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一般不对认定作保证,只报告所发现事实,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同时对认定作出消极的、中等程度的保证。在国际审计准则中,将注册会计师业务分为审计与相关业务两类,其中相关业务包括复核、执行商定程序和编表等。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将注册会计师业务分为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及会计服务业务两类,其中审计业务又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事宜中的审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业务。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注册会计师执行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业务既可是执行鉴证业务中的审核或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也可以是执行非鉴证业务中的管理咨询业务,但不能是鉴证业务中的审计或审阅业务。这是因为对内部控制的评价不能实施会计报表审计中通常所采用的重要审计程序如盘点、函证、、性程序等,因此,内部控制评价不属于审计性质。由于在审阅业务中主要采用询问和分析性程序,而对内部控制评价无法实施分析性程序,且仅采用询问程序却又不能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因此,对内部控制执行审阅业务无实际意义。

那么,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评价究竟应定位为什么性质的业务?关键要看内部控制评价的目的。由于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评价要对管理当局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书面认定作出积极的较高程度的保证,因此,内部控制评价应属于审核业务性质,而不是执行商定程序或管理咨询业务。在美国,把对管理当局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书面认定的评价界定为审核业务。目前我国有人主张用“内部控制评审”来描述此类业务是不可取的,因为“评审”一词含义甚广,无法归入合适的通行业务种类。

二、内部控制构成要素及其对审核工作的

在我国对内部控制构成的认识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内部控制制度论”(InternalControlSys tem),认为内部控制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第二种是“内部控制结构论”(InternalControlStructure),认为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第三种是“内部控制成分论”(InternalControlComponents),认为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成分构成。目前占上风的是第二种观点。但在美国,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已由第二种观点过渡到第三种观点。各种观点对内部控制构成的认识差距较大。如第一种观点一般不将管理与经营方式、组织机构、董事会、人事政策与实务、外部影响等环境因素作为内部控制的构成内容;第二种观点则没有将新技术、顾客需求或期望的改变、竞争、环境的变化等对企业经营和管理产生影响的风险因素作为内部控制的构成内容。可见,人们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在深化和拓宽。对内部控制构成的认识,将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审核的内容。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是迄今为止对内部控制最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因此,建议内部控制审核的起点,应建立在对内部控制构成的第三种认识上。

在实务中,各企业管理当局结合其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及实际情况,可能从不同层面建立其内部控制,如有的企业以业务循环为重点来设计,有的则可能以经营活动的类别为重点来设计,还有的以职能机构为基础、以岗位责任为重点来设计。不同企业内部控制的具体存在形式也不尽相同,如有的企业以书面文字说明为主,有的则以流程图为主;有的将其汇编成册,有的则主要以未汇编成册的单个文件为主。企业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不同认识,不同的建立及存在形式,都不应当影响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审核的内容、目标和基本程序。

三、内部控制审核范围

内部控制的构成内容构成了内部控制审核的理论范围,但在实务中确定内部控制审核范围还须考虑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由于注册会计师大多只具有会计、审计及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技术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知识,因此注册会计师一般只具有对财务报告方面的内部控制(即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能力,通常难以胜任对与人事、生产、经营、技术、质量管理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的评价。在确定某具体控制政策、程序是否与会计报表相关时,关键要判断其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反映和披露有无直接影响。

注册会计师受托审核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时,既可对该被审核单位整体的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控有效性进行审核,也可只对其某一部分(如下属的零售企业,或制造企业或服务企业)进行审核。在一般情况下,是对该被审核单位整体的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核。

注册会计师还需在审核时点或期间上作选择,他既可选择某时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也可选择某期间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选择的是时点或期间,对所要实施的审核重点、审核程序和审核目标有较大影响。如选择某时点进行审核,则审核重点是该时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核目标是对该时点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发表审核意见。如选择某期间进行审核,则审核重点是内部控制在该期间内是否一直有效,审核目标是对该期间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适当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发表意见,这种审核成本相对较高。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时间和精力、审核成本、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结合等因素,建议将内部控制审核选在某一时点上。在我国,该时点可选为会计年度结束日(12月31日)。

四、内部控制审核目标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的目标是对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关于与会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的公允性发表意见。但有时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并不附在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后面,或者注册会计师更倾向于或更需要对被审核单位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控有效性直接作出评价,因此,审核目标也可表述为对被审核单位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这两种表述实质是相同的,均需评价与会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设计有效性;二是执行有效性。设计有效性也称设计的适当性,即内部控制设计的完整性(也称健全性)和合理性。所谓完整性是指内部控制设计要覆盖所有业务,不留内部控制空白,能防止、发现和纠正报表可能存在的所有重大错报或漏报;所谓合理性是指内部控制设计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执行内部控制产生的收益要大于成本,没有重复、过多、繁杂的控制政策及程序。执行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得到一贯,实际发挥作用,达到了预期目标,能防止、发现和纠正特定会计报表项目的重大错报或漏报。因此,内部控制有效性可细分为内部控制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五、内部控制标准

内部控制标准(简称控制标准)是用来指导被审核单位设计和执行相关内部控制的基本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标准。控制标准的制定机构和程序不同,其权威性和公认性也不一样。制定机构层次越高,且在制定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其权威性和社会公认性就越高。在我国,按控制标准的权威性和社会公认性由高到低可将控制标准分为以下层次:第一层次,在国家相关中涉及内部控制的条款,如在《会计法》中要求企业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相关规定,在《公司法》中关于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的相关规定等;第二层次,国家权威经济监管部门制定的控制标准,如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制定的内部控制规范等;第三层次,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控制标准;第四层次,行业内部控制惯例或相关的内部控制;第五层次,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机构所制定或指定的标准;第六层次,注册会计师根据单位实情,结合内部控制一般理论和行业内部控制惯例推导出的控制标准。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管理当局在内部控制有效性书面认定中所申明的控制标准是否适当时,应首先考虑内部控制审核委托的目的。如审核报告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可直接选择使用者均认可的控制标准如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标准。如审核报告在全社会使用,则应优先选择较高层次的控制标准。因为审核报告使用范围越大,越要注意控制标准的权威性和社会公认性。

六、内部控制审核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责任划分

由于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执行的是审核业务,属于鉴证性质,其目的是对管理当局的书面认定进行评价并发表意见,为相关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依据,因此,要求其在审核中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评价结论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审核内部控制的责任不同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负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有关法规要求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并出具审核报告。注册会计师审核责任不能代替或减轻管理当局建立、执行和保持有效内部控制的责任。

七、内部控制审核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研评的关系

内部控制专门审核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研评(与评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有五点:一是理论范围相同,均是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二是实施的基本程序相同,均包括对相关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和评价;三是所使用的相同,均可采用询问、观察、检查、重新执行等方法了解和测试相关内部控制;四是两者的执行者可是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一注册会计师;五是两者的结论可相互利用,即内部控制审核可以利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研评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进行内部控制审核,后者也可利用前者结论,帮助评估控制风险。

两者主要区别有四点:一是目的不同。内部控制审核的目的是对被审核单位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控有效性发表意见;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研评的目的是在了解、测试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评估其控制风险,再根据控制风险评估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和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进而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二是实际范围不同。内部控制审核的实际范围是被审核单位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所有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研评的范围分为了解范围和测试范围,其了解范围主要是所有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测试范围是了解、初评后确定拟依赖的相关内部控制。后者的实际范围可能比前者小得多。三是对内控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准确程度要求不同。由于内部控制审核要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直接发表评价意见,因而要求评价结论有较高程度的保证水平;由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研评只是规划实质性测试的重要依据,因而对其有效性的评价可不要求很准确。如对其有效性可作保守评价,仅给予极低的信赖度,这样只增加了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会审计效率,一般不会影响审计效果,但要防止对其有效性作出过于乐观的评价,否则会增加审计风险。四是测试数量不同。由于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准确程度要求不同,因而要求的测试范围和数量也不同。因内部控制审核需要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积极的、较高程度的保证,需要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核结论,因此需要实施较多的测试。

根据上述比较可得出以下实用的结论:(1)如由同一注册会计师同时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和内控审核,须出具两个报告,则注册会计师需要进行内部控制审核,而不是内部控制研评,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可直接利用内部控制审核结论;(2)如在接受并完成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后,又接受内部控制审核业务,则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研评结论,但必须对内部控制补充和扩大实施了解及测试程序;(3)如在接受并完成内部控制审核业务后,又接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则可利用内部控制审核结论,无需再进行内部控制研评。

八、注册会计师接受内部控制审核业务委托的条件

由于内部控制审核目标是对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关于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发表意见,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接受委托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1)被审核单位已经承诺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2)管理当局已按既定标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3)有足够证据支持管理当局的评价;(4)管理当局已提供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条件(1)实际上是要求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明确确认他们在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的责任划分基础。条件(2)说明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有合适的标准,且管理当局根据该标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作了评价,外界人员也可根据该标准对其进行评价。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核的标准基础。条件(3)说明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情况有相关事实支持,管理当局的评价结论是建立在足够证据基础之上的,暗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中,通过采用一定方法,可再次查明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相关事实,收集到必要证据支持其审核意见。这构成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的证据基础。条件(4)构成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的对象基础。这正如会计报表构成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对象基础一样。如单位不提供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就不可能对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如单位不提供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注册会计师也就不可能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核意见。可见这四个条件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九、内部控制审核的阶段

与会计报表审计相似,内部控制审核同样包括计划、实施和报告三阶段。在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向管理当局获取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及内部控制手册、流程图、调查问卷和备忘录等文件,以此作为审核对象,并制定合理的审核计划。在实施阶段,包括三个步骤:了解内部控制设计;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含完整性和合理性);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此外,还应与管理当局就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进行沟通,主要包括沟通已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取得管理当局关于内部控制的一些重大事项的书面证明。注册会计师应在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美国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格式和我国审计文书习惯,我们认为,我国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标题;收件人;引言段;范围段;固有限制段;意见段;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与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相似,内部控制审核意见同样可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等类型。

主要参考

1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经济出版社,2001.

2 阎达五、杨有红,《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会计研究》,2001年,第3期。

3 朱荣恩,《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思考》:《会计研究》,2001年,第1期。

篇4

【关键词】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审计;估计;偏见和失误;判断

自2007年1月1日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尤其是适度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fairvaluemeasurements,简称FVMs,下同)以来,不仅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增强,而且财政部会计司对上市公司2007年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分析也证实:存在会计职业判断不准确导致会计信息不够公允,部分公司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等问题。如对于同一交易事项,有的按照活跃市场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的按照交易双方协议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有的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从而影响了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以及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所有这些最终都会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增大。在此市场氛围下,那些不了解公允价值实质的大多数中小投资者依然沿袭仅看每股盈余的传统思维,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长此以往可能导致损失惨重,最终将影响新准则的实施效果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同年6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实施的最新民事赔偿规定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获取合理赔偿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保障。作为投资者权益保障第一道防线的注册会计师,如何规避剧增的审计风险,令公允价值审计的重要性日渐凸显。

尽管国外审计师对FVMs的确认、核实等实务工作已达三十年,但该方面的理论研究却极度匮乏。相反,大量的研究却集中于对资本市场相关变量的影响上。不过,研究者正逐步认识到公允价值审计的复杂性。目前国内公允价值准则实施的时间还很短,公允价值审计实务还处于摸索阶段,其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对国外公允价值审计准则的介绍、对完善我国公允价值审计准则的借鉴意义和国内外审计准则异同的比较;二是对公允价值审计的概念、内容和一般策略的阐述。显然,仅仅停留在基本知识的介绍、讨论,远不能满足我国审计实践和理论的需要,审计行业如何应对复杂的公允价值审计的实务和理论问题,时不我待,以往的研究还都没有探讨公允价值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种种偏见。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给出公允价值审计中可能存在的偏见,并给出相应对策,旨在为注册会计师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提供相应对策,也为政策制订者和未来公允价值审计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些许启示。

一、公允价值审计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公允价值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FVMs)的资产、负债及价值评估模型中的变量或信息进行评价,并检查客户的FVMs和披露是否与规定的标准一致。具体而言,公允价值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在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包括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并得出相应审计结论的过程。其对象是财务报告中以公允价值列报和披露的有关项目的评估、计量、列报和披露情况,其目的是通过降低计量者的偏见提高信息的可靠性。

200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之审计准则委员会

(ASB)的审计准则公告《审计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第101号,对FVMs及披露给出了一般的审计方法。该准则仅给出了适用于所有FVMs的框架,如管理者必须报告其是如何进行FVMs的、财务报告怎样产生的,其选择的评估标准是什么,并确保财务报告及披露与GAAP的规定相一致,但对公允价值审计具体的资产、负债或股票项目未提供实际的操作指南。虽然FASB于2006年公布实施了FVMs准则,要求公司对公允价值的披露能使使用者自己估计出财务报告中管理者已确认价值的大小,但是,却没有对FVMs审计提供相应的程序性指导。

虽然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也规定了FVMs的确定原则、计量方法,但由于实务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估值技术的应用,如如何选择假设、估值模型和相关参数等,没有提供详细指南。新审计准则第1322号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报表中有关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做出评估,但我国公允价值审计的相关准则没有国外详细。从2008年开始,新准则的实施已经扩大了范围。我国准备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准则的目标。在此背景下,注册会计师深入了解并正确评价FVMs就显得格外重要,其特有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也给其审计提出了新的挑战,从而给本文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注册会计师如何进行公允价值审计

国内外以往对FVMs审计直接进行检验的研究很少,其中最困难的三个问题是:第一,对FVMs内部控制的评估;第二,确认和评价那些高风险的FVMs;第三,来自激励性推理和过度自信的审计偏见。21写作秘书网

(一)评估FVMs中的内部控制

FVMs审计过程的重要环节是评估客户内部控制设计的完善性,进而决定对其依赖程度。一方面,FVMs过程中的内部控制程序必然与其他的交易控制有所差异;另一方面,二者也存在相同点,即都属于传统的交易控制,很难有效估计。因而注册会计师必须确信其关键控制程序,特别是与责任分离原则相关的控制程序适当。FVMs及其运用不断完善的趋势也给内部控制系统提出了新的挑战,即必须跟上新的评估程序的步伐。所以,在许多传统的控制程序稳定后,FVMs相关的控制程序却需要投入大量的审计工作,如了解和评估等。

FVMs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是其主要依赖于不同的机制设计而不是更多的传统控制系统,具体体现在:第一,由于采用成本法或FVMs主要依赖于一系列假定和资产未来的用途,因而对其控制更加困难;第二,建立FVMs控制机制还可能受到种种偏见的影响(与传统交易过程中运用更多单一程序的控制系统相反),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更多了解和检验FVMs控制的具体形成过程。如管理者要通过对未来股价波动的估计来对职工股票期权定价,并建立和保持对该过程的控制。随着FVMs使用频率的不断提高和日益复杂,期望涌现出更多的价值评估保险专家来确定其中的关键控制环节,从而为评价FVMs过程的控制效果提供更多借鉴。

(二)确认和评估高风险的FVMs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允价值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估之后,必须考虑其结果赖以成立的重要假定。虽然管理者对FVMs中使用的假定已做了明确说明,但其在检要假定、FVMs模型和重要数据时,还必须独立做出自己的判断。例如,其在审计职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时,必须考虑管理者对期权的期望值、期望股价波动、期望股利、期望无风险利率等的估计、错误运用或偏见。不同的人,即使是专家在对未来事件和条件进行估计时,对同一信息也可能会赋予不同的权重。如果其独立估计的结果与管理者的估计并无显著差异,那么就会认可后者输入的信息。否则,如果二者显著不同,那么就应当提高专业怀疑程度。长期而言,注册会计师一旦掌握了FVMs审计的专业技能,以及不同客户FVMs的普遍规律,将会做出较好的独立估计。在FVMs日益普及的趋势下,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挑战是必须认识到聘请价值评估专家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利用专家的知识。然而,现实中大多注册会计师不仅不聘请计算机保险专家作顾问,且对其自身估计ERP系统风险的能力表现出过度自信,也许是因为不能把握请求专家帮助的时机吧。因此,不仅需要检验注册会计师在评估管理者的假定或评价模型时聘用价值评估专家的必要性,还要检验如何使用专家的评估结果。

(三)激励性推理(MotivatedReasoning)

当以往的观点或偏好影响人的决策时,就产生了激励性推理偏见,其途径主要是信息搜索(证实性偏见)、评估和赋予权重。在FVMs的产生过程及其审计中,个人很少挑剔其偏爱的证据。事实上,注册会计师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审计标准本身。如果仅仅按照审计标准的字面意思进行审计,就可能产生证实性偏见。因为其不能只寻找支持其观点的证据,而不寻找那些反对其观点的证据。

以往的研究都表明:1.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证实

性偏见和激励性推理偏见,并采取一系列正确的方法;2.要求注册会计师寻找并验证那些与管理者的观点相左的证据以及可能导致最终反对后者的观点。随着技术在审计别是在FVMs审计中应用的逐渐深入,注册会计师在FVMs审计过程中更应关注管理者在公允价值估计过程中使用的假定和输入的信息,因为这些假定和信息可能支持或反对其观点,尤其是在检验假定的合理性时,除了寻找支持其观点的证据外,还要寻找支持其他假定的证据,从而有助于防止其过早地接受后者的观点。

(四)过度自信

国外的相关研究发现:在FVMs审计时,注册会计师还应避免自身出现过度自信偏见。当决策中充斥着大量信息,尤其是在审计FVMs中往往会遇到大量支持或反对管理者观点的证据时,无论这些信息是否能提高实际决策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往往都会更加自信,因此,必须避免陷入过度自信的泥潭。另外,源自过多信息的过度自信并非注册会计师唯一需要关注的焦点。与IT专家审计相比,注册会计师往往高估自身评价客户ERP系统风险的能力,在FVMs审计中,其结果是不聘请专家,这种过度自信会显著影响审计效果。

三、结论及对策

在当前国内外要求企业广泛接受和采用FVMs的大趋势下,公允价值审计已经成为审计实务的工作重心和审计理论研究的焦点问题,给审计标准的制定者和注册会计师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采取一定的决策战略对管理者FVMs的恰当性和披露的充分性做出准确判断,并重点关注其中的高风险领域,其应对策略主要包括:

(一)避免自身的种种偏见,采取措施努力具备FVMs审计必需的专业技能,确保管理者的估计保持在适当范围内

(二)教育部门应考虑是否,以及如何把价值评估知识引入大学的会计课程

(三)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继续教育和接受培训的方式获

得相关的基本素养和技能,还可以从客户那里收集和分析公允价值方面的信息,建立和评估FVMs的定量模型,减少或消除许多常见的预测误差

篇5

    通常的理解,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含义。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形体独立性”、“外在独立性”或“表面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具体是指审计人员必须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又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他的服务也会丧失其价值。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一、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

    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说,注册会计师要么是独立的,要么是不独立的,即在独立性上一般采取的是一种二分的方法,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一个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研究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范围。如Roger W.Bartlett曾提出:“社会公众可能将独立性看作是一个持续变化的职业特征”。早在1968年,Carmichael和Swieringa就指出,“像职业的所有特征一样,独立性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可以达到独立性的必要程度......”。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

    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

    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

    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下,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有学者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定义为: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错误或缺陷的能力,以及在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情况下,顶住客户压力对其加以披露的能力(De Angele,1981)。按照这种广义的定义,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会计师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致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

    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份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我们可以定量化地对这个问题加以说明。假设在执行某单位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A、B受执业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被审计单位施加的影响,而未能在实质上保持绝对独立的精神状态,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中隐去了一些应予加以披露的错报信息。我们假定其独立性至多达到75%。而某个会计报表使用者看到该单位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后,从形式上判断,未能发现注册会计师有什么违背独立性的情形存在,于是他断定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绝对的独立无论如何也是难以企及的,他于是评估本项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水平应该达到90%。而按照他的经验,他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达到80%以上,就可以信赖注册会计师审定后的报表进行相关决策而不致发生大的偏差或招致不应有的损失。本项决策中,由于90%(评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80%(可接受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75%(实际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因此他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工作予以信赖。但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实际独立性水平仅仅为75%,低于他决策时的可接受水平80%,所以实际上本不应进行相关决策时,他却进行了决策。这种决策失误就源于独立性风险。

    对行业管理的启示

篇6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篇7

事项1: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

事项8:注册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篇8

一、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认识

(一)独立性的一般含义: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订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所谓实质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的超然独立性,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与压力。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毫无价值。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具体是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事实上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悖于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的,他的服务也是没有价值的。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二)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1.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如RogerW.Bartlett曾提出:“社会公众可能将独立性看成一个持续变化的职业特征”。而在1968年国外还有学者提出:“独立性是一个程度……注册会计师可以达到独立性的必要程度……”。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承认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的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份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向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可能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2.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下,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有学者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定义为: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错误或缺陷的能力,以及在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情况下,顶住客户压力对其加以披露的能力。按照这种广义的定义,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致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是一种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不为任何利益相关方意见所左右而调整或披露重要的错报或漏报的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小于1,在[0,1]之间取值的一种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并加大查处的力度,使其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克服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使其出具公正准确的审计报告。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强调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要让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也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份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将审计独立性视作一种风险,一方面要求在行业管理中应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断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履约责任,尽量减少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时刻提醒报表使用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担保,也不能成为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避险工具。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财务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但决不是消除决策风险,也不可能消除决策风险。同样,会计报表使用者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做出决策,任何时候都应当谨慎。如此可能有助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更正确认识,有利于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使其更好的和服务于社会。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公平,公平的对待各方利益的要求,而不屈服于任何一方的利益、权利,不唯大股东、不唯政府,充分照顾到那些维系整个资本市场安全的各个投资者,照顾到那些均值很小的弱小投资者的需要和合理的利益要求,保证注册会计师免于各方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而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这就是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

(一)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客户公司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的直接经济利益时,其审计独立性将受到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定,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获得直接利益,应视为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注册会计师共同生活及由注册会计师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注册会计师本人的财务利益。虽然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本,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对同为全球“五大”之一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却是触目惊心的。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占公司全部合伙人的86.5%.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利益:是指注册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此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中拥有经济利益。对于这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除了上述两种利益关系外,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公司之间还有其他的利益关系。包括:

1.与客户之间有借贷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

2.曾经在客户公司任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接受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前任从业者: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和佣金: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三、审计独立性的行为约束和核心价值

(一)行为约束:主要表现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员和委托单位之间的合作或合谋(“安然事件”中,安达信承认曾销毁有关审计的文件)、审计人员实质独立与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目的是进一步约束注册会计师,使其在审计过程中始终如一的保持独立性,最终把公正的审计意见体现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硬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

(二)核心价值: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

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四、独立性的具体防范措施

从“安然事件”及“银广厦事件”中得到的启示,并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人在阅读大量与审计独立性相关的审计失败案例资料并借鉴他人想法的基础上做出如下不成熟之考虑:

(一)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二)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三)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四)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五)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六)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七)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代编财务报表以及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不得支付或收受佣金。非鉴证业务不属于禁止之列,但须向客户披露支付或收受的事实。

(八)注册会计师在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时,不能同时为客户提供内部控制设计、记账、纳税或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服务。如果管理咨询收入超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50%以上,应考虑审计与咨询机构分立。

(九)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向协会提交独立性的承诺,以表明事务所建立了一套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政策与程序。会计师事务所的每一名注册会计师都应签署独立性声明,以合理保证其符合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的要求。

(十)完善注册会计师法。主要是指加大对审计独立性的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对确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造成的审计失败或给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投资失败和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注册会计师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样审计独立性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观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观的问题。

五、审计独立性的发展展望

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精髓所在,没有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审计的权威性,它是审计人员履行社会公众责任的根本保证。“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一普遍真理也适用于这里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是会得到客户及利益各方的认可的。因为:

(一)不断提高的社会道德观和自身的职业道德观。职业意识就是注册会计师的无形资产,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在提升职业价值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不断提高的社会道德观则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道德观的提高和职业意识的不断提高为独立性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二)不断完善的法制体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正在建设中的法制社会为注册会计师法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契机。如果这样,那么独立性问题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也是法律层面的问题。随着注册会计师法的完善和与其配套的辅法制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将会使独立性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

(三)伴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和技术的日趋完善和安全,以及无纸化办公的来临,也将会使独立性的发展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因为会计电算化水平的提高和网络技术的于审计,将会改变现在的审计模式,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面对面的接触将会大大减少,甚至是远程审计,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形式上的独立性。

[1]杜力。审计独立性从实质到形式[N].证券报.

[2]崔宏,刘尔奎。独立性的含义与经济性质[J].中国注册会计师。

篇9

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是开展独立会计审计业务,确保会计审计质量,并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诚信是立业之本,没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诚信,独立的会计审计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为揽取业务,肆意迎合被审计人或评估方的要求,故意高估或低估、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文件和会计审计报告,其目的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获得眼前利益而损失国家、社会和自身的长远利益。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的缺失又往往得到了大多数被审计人的鼓励和认可,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是有利于被审计人的。要知道,任何一个企业和单位组织的发展都是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会计信息失真,实质上源于各方利益相关者为了各自利益而进行的重复博弈,在这种博弈中,一部份利益相关者会因为会计信息失真而受益,而另外一些利益相关者则可能因会计信息失真而利益受损。由此可见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企业或单位的所有利益相关主体利益都最大化,因为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是相互矛盾的。

从经济学角度讲,诚信是社会需求的产物,是社会生活中主客体双方不断选择、磨合、认同和检验的结果。一方面,诚信生成的价值基础是交易主体双方拥有共同一致的利益,获取大于投入成本的利益是人们交易的根本动机,并且双方之间的交易总是在利益一致或相似的基础上进行的,利益愈趋于一致,交易愈容易达成。因为只有交易主体双方拥有共同的利益才有机会和动力去信任对方并相信对方能够为自身带来长期的和最大的收益。可见,利益的一致或相似促使了交易的形成和诚信的发生,这样其诚信价值也得到了确认和提升。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D.帕特南所述:“信任水平越高,诚信价值就越大,交易主体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另一方面,诚实守信的人容易获得与其他人更多的经济交往机会,其个人财富会随着个人诚信的提高而增加。在会计审计关系中,诚信既可以增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收入,同样也可以减少其交易成本和费用。由此可见,一个注册会计师如果能在委托审计市场中保持良好的诚信,则其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在财务利益上增加收益与减少费用的“双赢”局面。从微观经济学中的收益———成本曲线分析可知,高诚信的交易成本总是低于正常或非正常的成本,而其总收益总是高于正常或非正常的总收入。这充分说明了诚信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行和注册会计师的收益水平,其诚信价值也随之相应提高。

二、会计审计中的博弈分析

在一个讲究诚信价值的环境里,对于诚实的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人所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责任是很低的或者说是有限的。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人的诚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被审计人不诚实所带来的风险,从而相对降低了交易费用。在会计审计关系中,当诚信价值为正时,行为主体才能承受实施道德行为的物质成本;当诚信价值无穷大时,行为主体所能承受的行为成本也越大,其所实施的诚信行为也越广泛,越经常。反之,行为主体实施欺骗或非诚信,将为其自身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效用。即受到他人的批评和指责,自身良心的谴责以及行为成本的巨额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减少。因此,一个社会或组织中各个个体的诚信水平和诚信价值越高,在重复博弈中得到的帕累托效应就越优,范围也就越广,该社会或组织的运行效率也就越高。从以上分析可知,诚信价值的形成是交易双方主体在会计审计中不断重复博弈的过程。

(一)模型假设

假设在会计审计关系中,市场主体之间随机进行搭配以形成可能的交易合作,搭配会出现两种类型:一是陌生的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第一次博弈。二是交易主体间的重复博弈。前者在博弈次数很少情况下,失信将成为博弈参与人双方的纳什均衡;后者在博弈次数很多的情况下,守信将成为博弈参与人双方的纳什均衡。下面探讨市场交易主体双方之间的诚信价值博弈,图1为在会计审计中,审计人(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企业、公司或个人)之间的诚信博弈情况。已知E为当博弈对手采取诚信合作策略时,参与人采取诚信合作的成本,也可以理解为参与人放弃失信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收益;H为当参与对手采取失信策略时,参与人采取合作的成本。当给定A采取诚信合作策略时,B若采取诚信合作的策略将获得R;若采取失信策略将获得R+E,两者之差E表示A采取诚信合作策略时,B也采取诚信合作的净损失或成本;H也可以做同样的解释。

(二)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博弈的诚信价值分析

由于博弈结构的对称性,在会计审计关系中,在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交易合作中,由图1分析可知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在博弈中的诚信价值有三种情况:

1、当审计人A采取守信合作,被审计人B采取失信合作的情况,则A获得的效用为A+E。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人要求被审计人提供给审计人的会计资料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并且不存在“重大的错误和遗漏”。如果被审计人B不诚信,其会计报表信息中存在重大错误与遗漏,这将使诚实的审计人受骗,则将使另一个受害者———审计委托人(审计机关)也遭受欺骗,审计人A会将此信息告知审计委托人,自己遵守了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中诚实守信原则,不必承担自身守信而带来的执业风险。可见,对于诚实的审计人———注册会计师,其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审计人A的诚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被审计人B由于不诚信所带来的风险,从而相对降低了其交易费用或交易合作成本。

2、当被审计人B采取守信合作,审计人A采取失信合作的情况,则B获得的最大效用为H。在实际会计审计操作过程中,当被审计人B诚信时,审计人A的失信一般是不易被发现的。这是因为被审计人B的诚信需要由审计人A来审计监督。如果要发现审计人A的不诚信,只有社会环境给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外部压力,将其外部监督内部化,通过会计师行业或审计师行业内部的同业互查和行业协会监督来解决审计人A的不诚信问题。由此可知,审计人的失信不易被社会公众和被审计人所察觉,但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带来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是巨大的,损害了会计审计职业道德,增加了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

3、当审计人A与被审计人B均不采取诚信合作,则交易双方获得最大效用为0;这样的纳什均衡是不会产生诚信的,双方利益的获取路径也随之停止。即双方零个诚信收益的纳什均衡,而不是双方诚信价值的帕雷托最优状态,这样的后果是一个社会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在实际会计审计操作过程中,审计人对自己的失信负审计责任,被审计人对自己的失信行为负管理责任。受损害或欺骗的审计委托人(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公众都可能向审计人(注册会计师)要求赔偿,则审计人将承担巨大的交易费用。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违约赔偿、应诉费用、客户流失、声誉、损失的价值,甚至解散或注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等退出行业的无法估量的损失。

篇10

一、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认识

(一)独立性的一般含义

审计起源于受托经济责任,当人类文明的发展出现了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时,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财产管理者就形成了委托和受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财产所有者既有监督和审查受托管理者管理财产收支情况和结果的权利,也有解除受托者经济责任者的义务;财产管理者既有要求对其收支行为和结果进行审计,以解除其责任的权利,又有忠实地管理受托财产并报告管理结果的义务。显然对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很自然地要求具有独立性的第三者加以审查。第三者置身这种受托责任关系之外,只有不偏不倚,即独立地审查,其结果才能为受托关系双方接受。可见,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包含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独立性,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与压力。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毫无价值。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具体是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

(二)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1.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承认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分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向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2.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时,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3.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中,存在着由经济利益引起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各种因素。归纳起来,既有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外部因素,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市场竞争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服务的本质是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减少经理人的成本所付出的一种监督成本。有序的、恰当的竞争是维持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过度的市场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过于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客户,在风险防范上作出不得已的让步,这就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审计的质量难以提高。另外,由于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确定,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审计的独立性会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审计的质量会大大降低。

2.生存压力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才放开,“裂变”效应就出来了,一夜之间,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很多新的事务所。许多中、小事务所还处于如何生存下去的阶段,选择业务的自主性十分小。为了生存,一些事务所常常会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卖审计原则,出具违心的审计报告。试想,这时审计哪有独立性可谈,审计的质量低下也就成为必然。

3.政府干预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政府干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往往还会寻求其可依赖的行政权力的帮助。第二,某些政府管理部门或垄断行业,还在以书面文件、口头通知、会议传达、权利制裁等形式指点或变相指定个别事务所承做某行业或某项业务,或者出于地方和局部利益干预审计意见。第三,一些被审计单位也利用其同政府部门的某些关系,借助于行政权力,对事务所施加压力,影响审计意见。虽然事务所并非生存在“世外桃源”,注册会计师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但不可否认,政府部门如果不走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怪圈,注册会计师审计就不会真正独立。各事务所也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审计质量也不会真正得到提高。

篇11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BeauchampandBowie,1988)。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社会有理由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如果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从审计中获得的收益比期望获得的利益少,则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利益冲突。

(一)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取客户股权的情况下,如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前尽早处理股权,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解释101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企业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会员共同生活及由会员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会员的财务利益。

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占全部合伙人的86.5%)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

1、借贷关系

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事务所与客户公司及其主要职员之间一旦存在借贷关系,就意味着双方具有了财务关系,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因此,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还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都不能向客户贷款或作为客户借款的担保人,也不能从客户处取得贷款,或由客户担保而取得贷款。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不过,行为规则的解释101-5中提到了例外情况,即“不追溯贷款”(Grandfatheredloans)和“其他允许的贷款(OtherPermittedloans)不属于限制范围。

2、在公司的任职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一定的职位,则其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因为“没有人能够超然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物品和劳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其立场和表现将受到影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社会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前任从业者

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再保持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

6、佣金

注册会计师通过向某些人员支付介绍费来扩展业务,或通过介绍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佣金,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利益冲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会员,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会员,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二、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根据传统的观点,美国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把独立性视为一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加的行为限制。而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白皮书则将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一)行为约束观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学术界对独立性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主要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和经理合作或合谋、审计人员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规定以堵漏的方式提炼出来,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不仅投资者和管理者担心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得限制性规定捉襟见肘,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刻板的准则颇有微词,认为费时费力,成本过高。

鉴于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列维特(ArthurLevitt)在其任期内欲拿“五大”开刀,要求他们在2000年分离咨询业务。列维特认为“贪婪与狂妄”已经使注册会计师传统上为股东提供公允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致力于拓展利润丰厚的咨询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疏于其主营的公司审计,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下降。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的独立性,列维特建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包括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保险统计、薪酬系统设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咨询服务。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包括“五大”在内的注册会计师界的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如果审计与咨询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吸引最佳的专业人才,注册会计师全方位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将受到影响,同时将降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水平,并将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

经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初步达成妥协。“五大”有条件接受SEC关于独立性的限制:事务所只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判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超过其全部业务收入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

(二)核心价值观

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即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成员威廉教授在1997年3月《AccountingHorizon》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uditorIndependence:ABurdensomeConstraintorCoreValue?》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是计量方面的专长和实施标准化规范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保持和发展自身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的遵守应源于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力。

2000年11月,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了一份审计师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中包括独立性准则的定义、目标以及基本原则等。该概念框架草案列出了各种可能削弱审计独立性的潜在威胁:(1)自我利益威胁(self-interest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涉及个人利益时的威胁”,自我利益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情感、金钱或其它个人利益。(2)自我检查威胁(self-review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检查自己工作或事务所他人工作的威胁”,评价自我或自身事务所的工作很难没有偏见。(3)倾向威胁(advocacy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倾向支持或反对客户的状况或观点的威胁,即注册会计师容易模糊第三方的角色”。(4)熟悉(或信任)威胁(familiarityortrust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密切关系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密切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可能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或观点。(5)胆怯威胁(intimidation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他被客户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强制的威胁”,如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不同意客户关于会计准则的运用时被威胁解除业务约定等。

倘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现代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三、独立性的防护措施

不论是安然事件,还是银广夏事件,莫不与独立性问题相关。尽管目前我国的会计市场排斥高独立性的审计供给,但独立性依然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命的基础。“有的注册会计师炒股,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客户、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紧密相联,独立性何在?……如果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那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汪建熙,2001)。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文作者提出如下考虑:

1、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2、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3、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4、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5、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

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6、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篇12

一、注册会计师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一)注册会计师行为约束观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学术界对独立性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主要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和经理合作或合谋、审计人员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一系列性条款。这些规定以堵漏的方式提炼出来,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不仅投资者和管理者担心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得限制性规定捉襟见肘,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刻板的准则颇有微词,认为费时费力。成本过高。鉴于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列维特(Arthur Levitt)在其任期内欲对“五大”进行整顿,要求其在2000年分离咨询业务。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的独立性,列维特建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包括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保险统计、薪酬系统设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咨询服务。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包括“五大”在内的注册会计界的强烈反对。经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初步达成妥协。“五大”有条件接受SEC关于独立性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只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以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判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超过其全部其业务收入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费明细。

(二)注册会计师核心价值观199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保持和发展自身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的遵守应源于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力。2000年,美国独立性准则委员会了审计师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中包括独立性准则的定义、目标以及基本原则等。倘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

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风险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风险产生的外部环境诱因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外部环境诱因主要有:一是直接经济利益。如持有被审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可能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当局利益结盟,从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二是潜在雇佣。指注册会计师为谋求在被审计单位任职,可能导致注册会计的职业判断被管理当局所左右。三是审计收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是有偿的,注册会计师依赖于审计收费而得以生存和发展。但这种经济上的不完全独立常使注册会计师受到管理当局的压力进而可能导致审计质量受损。四是亲密关系。指注册会计师和被审单位管理者存在亲密的朋友关系或亲戚关系,可能会影响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进而影响审计测试的质量。五是非审计服务。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诸如管理咨询、记账或代为编制财务报告等非审计服务,一般而言,审计人员难以公允地评价自己的审计工作。因而,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风险。上述外部环境因素均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导致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损。

(二)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判断外部环境因素是导致独立性风险产生的诱因,通过影响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判断而影响着报表的审计质量,因而独立性风险事实上源于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判断。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主观判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是会计疑难问题判断。影响独立性的会计疑难问题判断是指注册会计师苟同管理当局采用的而事实上有失公允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判断。二是审计测试判断。是指涉及审计证据属性和质量要求的判断,由于受独立性风险的外部环境影响,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放松对审计证据属性和质量的要求。如潜在雇佣导致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中发现的错弊视而不见。三是重要性判断。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测试或错误地认为某一项目不符合重要性进而忽视对其评价和调整的判断。四是其他导致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受损的主观判断。

三、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及其现状分析

(一)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相比,其治理结构明显不同。经过改制的国有企业,尽管已经具备了某些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治理结构,但距离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还相差甚远。如国有股股东在董事会实质上的缺位所导致的公司被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在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问题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实质上会导致公司与会计事务所之间的审计聘约几乎完全被公司管理层操纵,从而为公司管理层收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创造了条件。在这种公司治理框架下,公司的外部审计监督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这直接导致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在相当程度上,聘约过程中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几乎完全缺失。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偏小导致其在经济上对客户的依赖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据有关资料介绍,2001年平均每家会计师事务所仅有十余名注册会计师、年百万元业务收入。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不仅正常的审计业务难以规范,而且由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就证券市场发展层面而言,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事务所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然而这些国内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水平相比,规模也普遍偏小。截止到2000年底,平均每家会计师事务所仅有十余家上市公司,前十大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数为356家,国内68家“非十大”所的客户数为671家,平均每家“非十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不到10家上市公司客户。这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讲,争取客户、寻求生存便成为第一要务。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在经济上的依赖较强,也就很容易被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的缺失。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官办性质导致其在民间自律和政府监管上的独立性缺失

1980年,财政部的《成立会计顾问

处的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解放后的恢复发展。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国家投资兴办,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身份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这等于将其定位为官办性质。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虽然明确了合伙制这种个人投资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但是绝大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仍旧是国家投资。在官办体制下,由于每家会计师事务的背后都有一个挂靠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往往受到挂靠单位的左右。不仅如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审计责任的过程中出的问题,如原野事件、长城事件、中水事件等,会计师事务所本身也不承担责任,而由其背后的挂靠单位来承担责任,这就形成了“国家”处罚“国家”的怪圈。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是依附于各级财政部门的官方机构。由于财政厅(局)难以超脱当地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直接地造成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干预,影响了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这种状况在1999年以后得到了改变。1998年财政部明确要求会计事务所限期完成脱钩改制,否则予以撤消。截止到1999年底。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已全部完成。尽管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在形式上已取得重大突破,但实质上的“脱钩改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还需要加以时日。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作为官方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仍然还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民间自律机制还很难在短期内形成,,整个行业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如果不能在独立性的制度建设上取得重大突破,整个行业的社会信任度大打折扣,而诚信和道德水准的提升对制度缺陷的修正也会很难在实质面上取得成效。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都很重要,但围绕注册会计师职业独立性的建设可能是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只有抓住这个主要矛盾,其他问题才有可能迎刃而解。

四、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风险防范对策

(一)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建设 独立性风险最有效的约束因素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包括三种类型,社会责任、风险控制和客户理念,如(图1)所示。

社会责任理念强调注册会计师对资本提供者(包括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责任。在这一理念下,注册会计师最基本的义务是协调资本寻求者和提供者的利益冲突。并且通过减少资本提供者和资本寻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资本提供者的利益。客户理念主张注册会计师应把自己看作是当事人(资本寻求者)的生意合作伙伴。强调以客户利益为导向,并认为吸引客户、这为客户提供最大服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重心,这种企业文化过分强调资本寻求者和注册会计师自己的经济利益,忽视投资者和其他报表使用者的相关利益,因而它是和社会责任理念相对立的。风险控制理念介于上述两种企业文化之间。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中立的,既不完全偏向于资本提供者,又独立于资本寻求者。这种企业文化类似于,但又不同于社会责任理念的企业文化,它注重注册会计师利益的同时、强调控制独立性风险。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越接近于客户至上理念,独立性风险产生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越接近社会责任理念,这种企业文化就越有可能制约独立性风险的产生。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着培养社会责任理念企业文化,强调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所承担和社会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员工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观。我国频频曝光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案,事实上正表明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需提高诚信水平。我国证券审计市场面临的“诚信危机”,一方面反映了审计师在面临诱惑时放松了对自己的道德约束,另一方面反映了相关监管制度的缺陷。因而要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诚信水平,不仅国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还要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建设。

(二)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会计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以工作底稿复复核制度为核心的全面质量控制体系。二是定期进行执业复查,要求不参加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实施不带偏见的检查,充分评价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并就疑难的会计审计问题进行共同计论。三是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员工培训计划是降低独立性风险的又一有效手段,包括一般审计业务培训和特殊业务员培训。传统的员工培训方案只注重培训员工的业务技能,为降低独立性风险,事务所还应加强对谈判技巧、行业产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员工懂得如何应对管理当局的压力以及应付各种错综复杂的局面。四是制定公正合现的利益分配制度及业绩评价标准和透明公开的员工提升制度。国外研究表明:利益分配机制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进而影响着独立性风险。如合理的分配制度不但会增强每位员工的集体感和责任感,而且还会导致注册会计师采用更为谨慎的审计策略。

(三)改进业务委托方式美国国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比起保护公众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似乎更关心服务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因为是管理层选择审计署并向他们付费。正如大多数研究表明的,由管理当局选择审计师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风险。2002年,英国特许会计师协会(ACCA)针对安然事件的一份公告诊断“在选择注册会计师时要较少地依赖执行董事,而应该让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和机构股东参与。”我国由于股权结构上的“一股独大”以及众多小股东的“用脚投票行为”。事实上注册会计师接受的是管理当局的业务委托,这在客观上就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因此,为有效降低独立性风险,相关监管机构应要求被审单位设立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选择事务所并决定审计费用。这样,可从制度上控制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进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篇13

(一)积极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为了确保公允价值审计的顺利实施,执业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树立先进的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提高风险评估和应对能力。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际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将风险考虑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行充分考虑,并系统评估和认真分析审计风险,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与企业发展现状相适应、合理且多样化的审计计划。

(二)不断完善公允价值审计体系作为注册会计师展开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是确保审计的正确性与有效性的根本依据。因此,在与公允价值审计相适应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具备科学性、前瞻性的会计准则和具备指导性、操作性的审计准则。

(三)高度关注舞弊风险首先,政府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诚信惩戒机制,大力惩戒舞弊行为,严格贯彻法律法规,有效发挥政府的威慑作用;其次,加大有关公允价值评估方面知识的培训力度,在最开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应聘请高水平的公允价值评估专家来多方论证公允价值,尽可能消除或缓解其中可能存在的诸多偏见;最后,建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健全内部反舞弊机制,从而最大限压缩舞弊的可利用空间。

(四)提升公允价值计量的专业判断能力为了确保公允价值审计质量,高效落实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审计,必须不断提升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公允价值知识水平与计量判断能力。一方面,加强审计人员进行公允价值业务培训,理论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专业培训工作。例如,深入阐述和详细分析新会计与审计准则,深层次剖析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全面掌握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程序,减少注册会计师对公允价值判断的偏差。另一方面,提升审计人员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判断能力。作为一项技术要求颇高的工作,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审计涉及十分广泛的知识面,对于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这就意味着审计人员不仅要有高水平的会计、审计知识基础,还应广泛涉猎财务分析、金融、经济、资产评估以及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知识。这样一来,在进行公允价值审计时,审计人员才能实现交易商品市价信息的及时收集与充分利用,选用最适宜的估计技术,公平、公正、高效的进行公允价值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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