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1 14: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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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经济走势对个人投资理财的影响
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运用得当,经济形势良好。宏观经济形势不仅会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产生影响,还会对客户选择个人理财产品造成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首先,宏观经济良好,股票、债券等理财产品的替代品收益率相对较高;其次,宏观经济形势对货币政策的取向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售。因此,个人只有进行合理分析,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道路。
二、个人投资理财理念
1.个人投资理财理念要理性、自律
现实中,很多人抱着发财的心态,轻信不法分子,盲目投资,结果血本无归,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恶劣影响。因此,投资时头脑要清醒,不能盲目跟风,找出适合自己的套路,制定出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才能规避风险,有所收获。所以,理性投资很重要。再有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去投资,不要想着一下子能赚回多少,平常心去看待,事先做好计划,对盈亏做到心中有数,心理承受能力增强了,情绪自然稳定。
2.了解和掌握投资理财的知识
在个人投资理财的过程中,了解和掌握投资理财的知识是必然的。首先个人投资理财离不开国家经济背景,因此要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时事动向,保证投资合法,通过合理避税提高收益。其次,了解储蓄、股票、债券、房地产、保险等投资工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同时制定有效的投资方案,降低风险、减少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三、个人投资理财方式
1.储蓄
储蓄的安全性高、手续方便、形式灵活、继承性是其他投资方式所不能比的,因此深受人民群众青睐,是大家最常使用、最保险的一种投资方式。它是银行利用信用形式,把人民群众手中多余的货币资金吸收到银行里来,再把储蓄存款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投入到,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银行则向储户支付利息。但有时利息太低,加上扣除利息税,储户得到的回报不高,会使储户的投资热情受到打击。
2.债券
债券一般是由国家或企业发行的证券,投资渠道稳定、可靠,有一定的面值,同时含有一定收益率,比较适合个人投资理财。分为国库券、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类型。其中收益较高、安全性较好的当属国库券,它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权威性最高的债券,是投资的首选品种,也可以买进一些银行债券或企业债券,这两者的利息收入高于储蓄,只适用于不敢冒太大风险,手上又有长期不用的资金,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可以考虑。
3.股票
股票是个人投资理财方式中风险最大、收益最高的一种投资,属于高风险资产,投资者需要自己承担风险,所以投资要谨慎。在投资时只有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降低风险,并且获取高收益,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对股票价格的走势进行正确预测,需要投资者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各种资讯,及时避开陷阱,使自己的投资行为更安全,同时头脑冷静,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时机,科学决策,还要时刻关注外界的股评,考虑问题周密,这样才能在股市立于不败之地。
4.其他投资方式
除以上三种投资方式,还有外汇投资、艺术品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等。但是不管哪种投资,哪种理财方式,获利性、风险性、流动性各不相同。所以在个人投资理财时应该谨慎,取得风险、流动性与收益三方面的最佳组合。
四、个人投资理财的规避
投资就有风险,区别只是风险大小不同,个人投资理财也是如此。个人投资理财可能遇到的风险有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机构风险、诈骗风险、操作风险,所以要认真对待理财风险,完全避免风险不可能,只能尽量避免,一方面对风险进行预测,认清理财的风险,才能减少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合法的交易,尽可能将投资风险转化出去;还可以把风险分散开,尽量地将投资风险分散在几个不同的投资上,以便互补。所以我们每个人要理性储蓄,一旦制订理财计划,要持之以恒,如此这样,每个人都能成为理财专家。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过程中,能为商业银行及客户带来价值变化的载体。
普通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即是在相关契约的规定下,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商业银行代为管理,形成典型的委托关系。根据委托理论,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会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商业银行由于拥有个人投资者乃至监管部门不具有的信息优势,为追逐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商业银行在过程中可能按照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这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不符、投资过程不公开、侵占投资者个人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法规建设、切实推进投资者自身教育、强化第三方托管人交易监督力度等方面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防范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制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的主要依据。2005年11月1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始生效,这是我国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第一部法规。该办法对理财业务进行了分类和定义;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并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同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开始生效,该指引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以及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三项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首次提出了资产托管的概念,要求对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2006年6月21日,《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生效,该通知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托管机制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将其看作是控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的重要措施。该通知同时对代客户境外理财允许的投资标的进行了说明,既主要投资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禁止直接投资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
2006年6月23日,针对个人理财产品诉讼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以及产品结构过于复杂和投资对象的多元化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上升,银监会颁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向投资者充分、清晰和准确地解释相关风险,不得用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宣传。
伴随着国内各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对海外投资标的逐渐适应。2007年5月10日,银监会对《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投资标的扩大为境外股票、结构性产品以及用于避险的衍生产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成为了这一时期风险监管的导向。监管机构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要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机制,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度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等级适当的产品,避免理财业务人员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在对收益率以及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上,也进一步明确了要求。
2007年11月28日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将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并对相关报送程序进行了简化或降低了要求。此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数量和规模迅速膨胀。
然而,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到来,部分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由于诸多原因,出现巨额亏损,甚至被迫清盘,对银行和投资者均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此,2008年4月3日,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
2009年7月6日,针对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标的混乱、风险控制措施不力的倾向,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标的市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权益类理财产品被全面抑制。
纵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法规的演变过程,不论监管法规的导向、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及理念,还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募集、运作投资都在逐步走向成熟,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工作也日益强化。然而现有的监管法规仍然无法对某些存在的问题提供有效监管:如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运作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引入资产托管机制,通过第三方托管人对投资管理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也是防范理财产品风险的有效手段。但目前,除QDII类产品法规规定需要强制托管外,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是否需要托管,完全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相关监管法规的建设,从制度上加强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
二、加强投资者自身教育
投资者作为理财产品的直接购买者和最终持有人及受益人,应进一步强化自身教育,在充分了解不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资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首先应了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分类。按照投资标的不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可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和权益收益类理财产品两大类。前者又可细分为货币市场类、债券市场类、票据资产类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从收益类型即对本金损失承诺的不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三类: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而根据流动性的不同,理财产品可分为带有提前赎回及提前终止条款和不带有提前赎回及提前终止条款两类。
其次应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普遍具有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大部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都不能提前支取,虽然有部分产品设计了提前赎回或终止条款,但投资者在选择提前赎回或终止后,其实际所获收益率比原预期收益率会有很大幅度的下降。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如果在投资期间急需资金,则只能通过质押贷款的方式获得资金。
2.市场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即不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同时也不承诺最低收益。这其中权益类理财产品由于本身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市场,其收益率与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紧密相关,投资者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率常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由于预期收益率相对固定,如在投资期间遇市场利率调整,投资者将损失利率调整的机会收益,甚至出现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低于同期限储蓄利率的情况。
3.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由于投资于不同类型的投资标的,广大投资者还面临着标的资产债务人违约的信用风险。特别是对于目前占据市场主要地位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如遇债务人违约,投资者将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除此之外,投资者还面临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披露不充分、购买和赎回限制条款较多等问题。投资者在选择购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投资标的、收益率计算依据、流动性设计等细节,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来决定是否购买。
三、加强托管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托管机制是指由第三方商业银行即托管人承担受托人角色,负责保管理财产品资产,并监督投资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拥有较高独立性的托管人,凭借其掌握的投资人资产运作信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或信息获取成本高昂的难题。可以说,托管机制是保障投资者委托资产独立性,消除投资管理人即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及各类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有效途径,是利用信托机制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和安排。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来源:()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来源:()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通知》试图规范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业务。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这些债权资产的风险相对不确定,债权有关主体及债权涉及的具体项目信息也比较复杂,缺乏较为系统的披露和约束机制,这是银监会选择此类债权资产投资进行严格规范的主要原因。此类债权资产的风险相对较高,但投资收益也较高,这是吸引银行与投资者的重要缘由。银监会规范此类债权的投资,不仅仅出于投资风险的防控,还意于防止这些投资变相规避贷款规模及贷款相关监管规则。值得注意的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界定使用了举例加概括的界定方式,但其范围极为广泛,这些资产也是近年来各类理财资金较为集中的投资去向。正因为如此,社会各界对银监会的《通知》给予高度关注。
从《通知》内容来看,它所指向的理财业务也未限于个人理财业务,而应理解为既包括个人理财业务也包括非个人理财业务。这与传统上银监会侧重规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做法有所不同。例如曾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仅针对个人理财业务投资事宜。另外《通知》仅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投资,但是并不试图约束股权资产投资。不过,《通知》在界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时列举了“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这里的股权性融资实质上有股权资产的含义,其具体内涵未得到明晰。股权性投资为何没有明确纳入《通知》范畴,这可能与理财资金在股权投资问题上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有关。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是《通知》在第七条规定代销业务的审批权问题时,则明确提出投资“股权性资产的”也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可见,该《通知》的适用范围并没有严格地局限于债权资产。
从银行资产管理角度要求构建严格的风险隔离机制
《通知》针对银行理财资金管理使用上的问题,对资金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即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前述规定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池的实务将面临新规的严峻挑战,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机制将严格约束理财资金的流向。这不仅有助于监管机构对理财资金流向的监管,也利于投资者对其投资风险的预见。《通知》建立的此项机制是风险隔离的基本保障,既避免银行将有关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混同,也避免不同理财资金之间混淆,防止银行理财资金错位错配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
《通知》还对于前述标准无法达到的机构给予了适当的过渡期,即: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这是较为务实的监管要求,因为现实中一些银行机构建立的资金池体系可能难于在很短的时间内落实前述监管要求。
从投资者保护角度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要求
理财产品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不仅关涉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也关涉监管当局对理财产品监管的有效性。既有的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对信息披露问题普遍有所涉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息披露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信息披露问题上较为具体化,即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结合销售管理要求对披露内容提出许多具体要求,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通知》虽然仅有第三条涉及信息披露,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该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可见,前述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只是何为“实质性变化”尚需监管进一步明晰,否则银行只能结合业务实际与客户做出专门约定。
信息披露问题直接关系到银行和投资者的风险和责任分配,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期,理财产品收益难于达到预期的现象日增。如果银行在信息披露上未能遵守监管要求,则势必留下给投资者抗辩和主张银行承担责任的机会。
对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防控的约束大大强化
参照银行贷款流程管理。《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对理财资金涉及的投资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投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管理上,尤其是代销的其他机构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往往将投资风险归于投资者,而理财资金所涉及的各类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事宜均通过各种协议排除在自己的职能之外。但是这次《通知》则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而且这里并没有明确区分是银行发行的还是其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所涉及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对于其他机构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银行本无权干预其投资选择,但是银行在代销抉择时是否审查及如何来审查这些投资会引发管理上的诸多问题。从银行的角色来看,如果银行对其代销的理财产品还需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不仅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管理成本,而且一旦银行履职不当则银行与发行人的风险将会混同,这无疑会使银行陷入业务的背景交易风险中去。即使将理财产品投资的严格审查职责限于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其结果也会比较复杂。因为《通知》要求的审查,在流程上要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即严格按照信用风险的审批流程来审核,“尽职调查”、“风险审查”、“投后风险管理”均须比照银行贷款来管理。这意味着可能不仅仅是管理成本上的问题,如果银行对此类投资事项的审查以及投后风险管理不到位,还将导致银行承担对投资者风险的“连带责任”。这种职责在监管明确之前,可能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断,一旦监管规定明确纳入银行职责范畴时,就可能成为当事人抗辩银行履职不当和承担责任的直接证据,而且银行将无法通过各种合约的方式来排除银行可能陷入投资风险纠纷责任中去。事实上,近年来一些理财产品引发的投资风险事件,或多或少都有尽职调查环节的问题,这些问题该归属于信托、资产管理公司还是银行,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银行在过去实务中通常通过各方合约来排除这些风险。《通知》实施之后,将促使银行不得不更加慎重地对待理财产品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等问题。
量化约束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通知》为了最终防控银行所涉及理财业务风险的总量控制,明确提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与理财产品余额及资产总额关联起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这里也没有将理财产品区分为银行自身发行和发行的情形,而是一概而论。这里的数量化控制,将严格限制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规模,有助于风险的总量控制,但是没有区分银行自身发行和其他机构发行的情形,也易于混淆两种理财业务的风险。从规则的可执行性来说,如果监管机构不建立较为庞大监管团队和相应的技术体系,有效实施该规则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它强化了任何时点上都须遵循。也意味着监管机构将可对规则实施后的任何历史时点理财产品相关指标进行检查、分析和处罚,但银行业理财业务的数据体系是否完整、准确可能还有不确定性。这也会影响该项规则的切实执行。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管制。由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声誉和风险管控能力直接关涉理财业务风险的防控,但这些机构往往归属不同的监管体系,银行监管机构只好借助银行渠道来适当对其进行约束。《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前述规定侧重程序化的一种约束,并没有对合作机构的资质做出适当规制,使得规则的管制效应大打折扣。尽管强调了银行应明确准入标准、程序、存续管理和信息披露、退出等事项,但是具体要求还是银行自主决定。从风险管控来说,银行监管机构还有必要适当对准入机构的资质做些原则化的指导,甚至可以适当明确一些禁止性的标准来约束,防控银行发生不理性选择的风险。实际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投资管理机构早有所约束,即“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只是此处的约束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它限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投资管理,另外具体管理内容上相对比较简单,只是审批流程甚为严格,须经高级管理层核准。
对代销理财产品的审批权进行约束。代销理财产品也是比较容易被银行视为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很低的业务。但是银监会《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这意味着此类业务不能由分支机构实施审批权,其目的也是为了约束此类业务在一些基层银行机构滥用代销,忽视有关风险的管控。
禁止银行对投资提供担保或回购承诺。这是针对部分银行在发行某些理财产品时直接或间接提供所谓的担保或回购承诺所实施的管制,其立意在于促成理财业务与银行信用风险的真正隔离,有助于真实、准确反映银行的整体风险。《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构建了较为严格的责任机制和实施时限
《通知》所构建的责任机制有两个方面:一是停止相关业务;二是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并给予相应处罚。这两方面都反映了监管机构试图以业务或销售的准入制裁来约束银行,但这两项机制相对比较原则化和宽泛化。例如第一项的适用条件是“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而且规定“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这里的“立即”也很难操作,因为调查和了解前述有关条件是否实施了,需要一定的过程。第二项机制也有类似局限。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要求“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监管部门的此项规定没有给银行实施规则的准备阶段,从实际操作来看,《通知》所陈述的诸多要求都需要大量的准备过程。例如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的对应和单独管理,按照信贷流程来管理理财业务等,既需要管理数据系统的准备,也需要相应管理制度的完善,如果自印发之日生效,则违规者甚为普遍,也影响了制度实施的严肃性。
商业银行实施新规应注意的事项
《通知》下发后,给社会各界带来较大影响,据各方分析,下发之后当日证券市场的震荡与该文件印发有关。无论此文件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文件已经成为事实,除非监管机构很快做出修正,否则银行应理性对待该文件。具体而言,需注意以下几点。
银行在观念上应尊重和重视《通知》的有关规定。尽管《通知》因为论证和准备的时间甚为仓促导致了其诸多局限,但是它毕竟是以银监会名印发的正式文件,具有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且明确了责任机制。如果银行无视或者忽略其操作,首先可能带来投资者的抗辩,因为其中若干内容是对投资者具有保护意义;其次则可能带来司法机构的挑战,如果银行与其他机构或投资者发生纠纷,司法机构可能据此文件支持有当事人的主张,从而对银行做出不利的裁判;再次,国内不少银行已经在境内外上市,如果银行不执行这些规定,也可能被银行的投资者乃至相关监管机构质疑银行的合规问题。
银行落实《通知》有关规定需要配套的技术和管理制度支持。《通知》所确立的“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需要银行将所有理财业务数据规范化、集中化管理;另外,参照银行贷款管理流程的要求,更是绝大多数银行尚未从制度上规范的问题,仅有个别银行已经推行此流程,尽管监管文件要求参照贷款管理流程,但是实际上其与银行贷款的差异,也需要构建个性化的审批流程和相应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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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发展不规范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充分
目前公众对于银行理财产品高收益的疑虑大多是由于大量银行理财产品投向不清、信息不公开不透明造成的。不少银行的理财销售人员给投资者介绍产品时避重就轻,通常会重点强调产品的本金相对安全以及预期收益率可以达到的具体数据,而对产品存在的风险以及最终收益可能为零却提示不足,这种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不足很容易给投资者带来认识障碍。理财产品筹集的资金是投向股市、基金、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还是其他领域,一般来说消费者并不是特别清楚,而商业银行也不会特别说明在不同市场间操作是如何实现的,以及如果可以取得高收益又将伴随怎样的高风险。而按照国外的标准,理财产品销售时不仅要对投资方向等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还要注明不同预期收益率的实现概率。在投资期内,银行也没有定期向投资者公布资产配置及产品收益的情况,并对产品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给予披露。而且很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晦涩难懂,也没有提供必要的举例,除了存续期限、认购起点和预期收益能够容易理解外,一般的投资者根本就看不懂其它的内容。
(二)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少专业团队
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它不但涉及税收、财务、会计、法律、投资、银行、保险等各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还需要经办人员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因此对从事理财业务的人员要求极高。虽然国内商业银行在建立理财中心后,也配备了理财经理来为客户服务,但是目前这些理财经理的专业性较弱,能具备上述能力的综合性人才较少。这也使得国内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一直停留在产品推销的层次,而不能提供专业的理财规划,给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阻碍。
(三)没有形成品牌,缺乏服务理念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牌建设方面的观念比较淡薄,对理财品牌的管理和维护不到位,从而使得理财产品在客户中的认知度不高。虽然受到国外银行营销战略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开始重视理财品牌的创立,但是与国外还是存在一定差距。在理财产品品牌的传播过程中基本上是单向传播,并没有重视客户的反馈意见,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财产品品牌传播理念和传播体系。目前的工作人员单纯的将个人理财理解为向客户推销产品,至于风险的大小、理财计划的制定、投资规划的设立等意识较为缺乏,只将品牌营销作为工具技巧,忽视了品牌理念的注入与支撑,这也严重阻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只有把理财的理念、产品和服务结合起来,理财品牌才能深入人心。
二、深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机制的应对策略
(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将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纳入总行的统一管理体系之中。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设计发售产品时,应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商业银行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要及时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各家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理财业务风险控制机制、理财业务的服务及投诉受理机制、人民币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机制。监管当局在下发的文件中明文规定商业银行需要于产品发行和存续期间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定期充分披露所投资的银行存量贷款的风险一收益特征及五级分类信息,在存量贷款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时还要临时披露。监管当局还应建立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商业银行的处罚政策。
(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健全考核激励体制
目前工商行正努力开发财富客户。工行财富管理服务面向个人金融资产达10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的人群,实现了签约、个人风险评估、财富规划、资产管理、投资组合执行情况报告等系列服务,首先,通过财务分析和风险测评,财富客户可享受量身定制个性化的综合理财与保险方案,同时,客户经理可为其提供投资产品组合和专属的理财、保险产品,并借助基金专户理财、券商定向理财等平台,提供个性化的资产管理服务。此外,财富客户还可享受贵宾通道、费率优惠、融资便利等增值服务,有跨国理财需求的财富客户,还将享受跨境账户见证开户等境内外联动金融服务。工行还在国内率先推出带有芯片和磁条的双介质高端借记卡,作为财富管理签约客户的尊享识别介质。
二、县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增加理财产品种类县域商业银行由于资金与规模上都远远低于城市商业银行,但是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种具有个性化需求的投资管理服务,必须要不断的进行创新,而不是一味的去模仿与照搬。因此县域商业银行必须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促使自身开办的个人理财业务种类越来越具有专属性。县域商业银行可以开办一些节日专属理财产品、概念专属理财产品。①节日专属类产品:浦发银行2010年12月底发售的期限仅为4天和7天的元旦假日理财产品。②概念专属类产品:光大银行发售的“T计划”2010年第十期(低碳公益)理财产品。③高净值专属类产品:工行发售的高净值专属“世博相伴”人民币保险复合理财计划ZH1007。此类产品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及群体需求,具有较强的个性化色彩,更能吸引客户进行购买。
银行从事理财最早出现于18世纪的瑞士的私人银行业务中,后来逐渐在欧美国家流行。20世纪70年代后,在美元为中心的全球货币体系结束后,各国逐渐放开利率控制,国外银行面临着存贷利差减小,利润减少的情况。在这种压力下各银行逐渐重视中间业务的拓展。据估计美国银行中个人理财业务占银行总收入的20%—30%,有的银行甚至达到了40%以上。在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占银行利润很小,但是理财业务市场前景十分广阔。由于国内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间短,与国外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对这项业务进行研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水平。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居民收入增加迅速,麦肯锡公司的一份报告称,中国拥有10万美元以上存款的家庭已超过120万个,这部分富裕客户占中国境内银行个人存款总额的50%,为中国银行业创造了一半以上的利润。这部分富裕客户为银行发展理财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居民的收入增加后,如何使收入保值增值逐渐受到重视。据西南财经大学的调查,73%的居民认为有理财的必要,但约有一半的居民表示他们缺乏理财途径。与此同时,我国银行都是以存贷款业务为中心,利息收入占银行收入的80%以上。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政策逐渐放开,金融脱媒逐渐显现,银行需要改变这种状况,因此理财产品也是银行发展的重点。居民和银行都对理财产品存在需求,因此理财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各方面的欢迎。同时应该看到理财业务存在重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挑战。一方面,我国居民理财意识普遍不高,培养理财观念需要一定时间;另一方面,根据WTO协议我国已于2006开放银行金融业务,我国银行面临着国外银行抢占市场的威胁。以成都市为例,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国外银行在高端客户领域占了相当比例。另外国内银行也面临着国内的制度约束和人才缺乏的约束。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产品业务机遇与挑战并存,银行需要一方面抓紧机遇拓展自身业务,另一方面敢于迎接挑战,不断增强竞争力。
从2005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自己特点。首先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发展迅速,规模巨大。根据银率网的数据,自2005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理财产品年平均规模增长接近100%,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6.73万亿元,比2011年末4.59万亿元增长近43%。其次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较高。如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不断攀升,大大超过了储蓄收益率,商业银行通过高收益率来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反映出理财产品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和缺乏自律性。商业银行以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来吸引客户,以收益率高作为竞争手段往往会导致商业银行之间非理性竞争,忽视从客户自身的财务状况、生活目标出发,从而很难提供给客户量身定制的理财产品。另外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不充分。为了广泛吸引投资者,最初的理财产品强调“零风险”、“保本保息”、“高收益”。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多是引进或照搬其他银行的产品,自主创新很少,以及高素质金融人才缺乏,使得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没有充分认识,同时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还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各行在对外宣传上仍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的问题。有些在宣传上未对加息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提示。最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品种逐步丰富,资金投向有突破混业经营限制趋势。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个人金融需求的多样化,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范围逐步拓宽,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并附带保险、银证通、基金等服务,让客户可以从银行获得一揽子金融服务,如农行金融超市的开办正是这种趋势的典型代表,它通过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强调“一站式”、一对一”的服务赢得了不少顾客的心。银行理财资金投向有突破混业经营限制趋势,如中行财富投资管理服务汇集了中银股份旗下中银国际、中银证券、中银基金等产品和服务,将借助中银集团在海内外证券行业和基金行业的配置,为理财贵宾客户提供海内外证券投资管理服务。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理财产品创新不足。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制度限制,理财产品开发是受到诸多限制。分业经营制度使得我国理财产品无法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对投资方向和对象的严格限制导致某些投资无法实现。(2)各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各个银行的理财产品相似性很高,往往是一个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其他银行也跟风,结果导致恶性竞争。相似的理财产品消费者往往会选择收益率较高的银行,所以银行就竞争性抬高收益率,这一方面减少了银行收益,另一方面增加了违约风险。(3)理念落后。理财业务目的是帮助不同年龄和不同经济状况客户实现自己财务目标,而不仅仅为完成任务而推销理财产品。银行重视理财产品的推销,而不注重理财规划。很多银行的个人理财人员扮演的不是理财规划师的角色而是银行产品的高级推销员。银行人员为了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销售指标,更多的心思放在了向高端客户推销产品,而不是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未来希望达成的财务目标,为客户设计不同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帮助客户实现预期收益。所以商业银行的理财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4)理财专业人员缺乏。银行的理财专员大部分是从柜员或客户经理转岗过来的,缺乏系统的理财知识。由于理财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因此需要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而我国在理财规划师培训和认证方面才刚刚起步,因此人才匮乏。(5)业务运作系统和客户信息平台不健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置中,个人理财业务工作通常归于个人银行部,但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而上述业务又分别由多个部门管理,导致前台业务条块分割。个人理财业务未能形成相对有效的业务系统,使商业银行无法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
银行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增加了普通居民的投资途径,提过了居民收入,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银行理财产品业务重要性逐渐凸显。银行理财产品未来会向那个方向发展?我们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有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逐渐打破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状况。分业经营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只能通过和合作的形式向客户提供证券、保险等理财服务,无法参与设计和改变这些产品的市场定位、营销和服务方式,理财的内容和形式也仅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银行卡业务、外汇业务及部分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产品等的简单组合,很难体现出个人理财的价值和吸引力。理财业务筹集的资金只能在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上运用,利润空间有限。银行未来可以通过银信合作,沟通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2)逐渐使利率自由化。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加深,我国金融市场上,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期货市场和衍生工具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逐步增强,银行间市场发展迅速,传统的银行业务和产品与金融市场已经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由于利率市场化尚未最终完成,基准利率化体系尚未完善,收益率曲线不统一,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的运用困难。(3)发展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个人理财产品的实质是风险定价和金融创新的结合体,产品的定价关键正确认识风险因子,从而进行科学的定价。从理财产品来看,风险因子可以包括利率、汇率、波动率、指数、商品价格、选择权、期限长短等多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将这些风险因素进行组合、搭配、消减,并根据各种风险因素在市场中的定价,合理确定产品的定价水平,从而设计出不同的个人理财产品。另外,商业银行还不能够有效识别产品风险,识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从而无法为不同风险状况的客户确定恰当风险的产品组合。
我国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无论对居民还是银行来说都意义重大。只有认真分析我国理财产品市场特点,解决了现存的一些问题,个人理财业务才能更加健康发展。希望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在不断学习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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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行业发展日趋成熟,大学生需要提高对个人理财行业的认识,加强自身的理财能力,以便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这一背景下,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的高校也逐渐增多。目前,对该课程的教学尚在探索之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适应大学生的理财需求,如何改善课程教学以便提高大学生的理财观念和能力。对这一问题探讨的深入,有利于完善个人理财教学,不断提高大学生财商水平。
一、加强个人理财课程教学的重要性。
(一)个人理财社会需求增长较快。
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和金融投资工具种类的不断增加,社会理财需求增长较快,理财产品市场不断扩大。一项调查显示,我国中高端消费者人群中,约78%的受访者需要理财服务;50%以上的人愿意为理财服务支付费用。1995 年至2005 年,中国个人理财市场每年的业务增长率达到 18%,而据该项调查预计,在未来 10 年里,中国个人理财市场将以年均30%的速度高速增长[1]。金融投资工具的增多加大了人们对专业理财服务的需求,理财规划师行业前景广阔,因此,培养大学生具有理财规划方面的专业眼光和视角正在成为高校理财教育的基本目标。
(二)大学生理财能力亟待提高。
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的同时,大学生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大学生已不满足于基本生活消费等方面的需求,希望通过一定的投资渠道为富余资金找到保值增值的门路,但实际上,他们的理财行为和理财观念之间还有较大差距。有调查表明,虽然大学生将证券投资列为投资首选渠道,但真正具有实际股市投资经验的比例只有10%,因此,有四分之三的大学生表示,需要理财知识并希望通过高校的理财教育课程、报纸杂志、专家讲座等方式获取理财知识[2]。
二、个人理财课程的特点。
(一)综合性和系统性。
高校个人理财类课程综合性突出,涵盖了金融、会计、经济、管理等诸多领域,需要大学生拥有货币银行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房地产金融学、国际金融学等诸多课程学习的基础,而且对不同课程知识之间的整合度较高。个人理财类课程以居民家庭理财规划为主要服务目标,包含着投资规划和生活规划两大类内容。投资规划不仅包括证券投资规划,如股票、债券、基金和期权等金融工具的规划,而且还包括外汇、黄金等方面的投资规划。生活规划包括了现金规划、储蓄规划、消费信贷规划、房地产规划、保险规划、税收规划、子女教育规划、退休规划和遗产规划等诸多方面。
(二)实务性和专业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家庭都是经济活动单位,都需要解决如何扩大收入和如何合理消费的问题,个人理财是以实现居民家庭的财务自由目标而展开的一系列财力分配活动,包括了投资管理、融资管理和流动资金管理三个方面。一般情况下,家庭理财集中在投资上,很多人将理财等同于投资。但居民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涉及到资金的分配问题,需要平衡好自身财力和消费水平的关系,因此,个人理财包含着比投资内涵更广、更为实际的内容。个人理财是在居民家庭难以应对复杂的财务管理体系状况下诞生的,目前已经发展成为较完善、规范的理财规划师行业。理财规划师包括了注册金融策划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国际认证财务顾问师、特许财富管理师等诸多行业资格认证的专业理财人士。除理财规划师外,广义上为居民家庭提供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员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类似人员,还包括了保险专业人员、证券和投资咨询专业人员、会计师、律师、遗产规划师等等。
三、个人理财课程教学存在问题。
(一)适应学生理财需求的教材少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理财课程有着不同的需求,一般来说,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希望获得增加对理财规划师职业能力的了解,加深对已有金融、经济、管理类课程的认识,而理工类和医学类等其他非财经类专业学生则想通过对理财课程的学习,了解投资的基本知识,做好自己的生活规划。但是,从目前已有的《个人理财》或者《理财规划》教材来看,案例分析较少,而对各类理财知识的介绍成为重点,如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外汇投资、保险等基本知识的介绍占据了大半的篇幅,对财经类专业学生来说,这些知识都已经了解过,或者非常很熟悉。使用这些教材授课,学生就会认为再学已经学过的知识意义不大,从而对《个人理财》课程由新鲜、好奇逐渐转向厌倦情绪。目前各个高校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的专业多是财经类,因此,教材内容体系的不完善,影响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理财能力的实际提升。
(二)课程定位并不恰当。
《个人理财》课程定位一般是专业选修课或者一般的选修课,很少作为专业课出现。财经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综合性强的个人理财课程由于涉及到众多金融投资工具和会计、税收、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将其作为学生的专业选修课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从该课程的特点来看,知识综合性强需要一定的教学课时让学生融会贯通,实务性强需要学生多实际操作,结合自己的生活理财多体会、多实践,所以各高校分配给专业选修课的 30 多个课时就显得不足。另外,选修课的课程定位也使部分学生存在轻视该课程的倾向,因此,随着对个人理财课程定位认识的加深,将其调整为专业主干课程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过多重视理论教学。
目前,各高校对个人理财课程的课时分配只是在32 课时上下。有限的教学课时使得实践教学课时捉襟见肘,而强调实践教学又会使学生的知识整合度欠缺,加上实践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重视理论教学成为有限课时内的理性选择。
除了该课程的教材过多重视各类理财知识的介绍性内容外,就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这类综合性较强的课程,老教师们一般不愿涉足,这给年轻教师留下了较大的发挥空间。年轻教师理论知识较强,但教学经验不足,对不同知识之间的衔接转换上掌握还不够熟练,因此,在讲课中往往对实际操作重视不够,倾向于理论讲解。对学生而言,如果年轻教师理论教学与学生实际需求结合不紧密,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会快速下降。
(四)教学案例较为简单个人理财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作为生活情景的简化模拟,案例教学能将枯燥的理论变得简单明了。目前,一般教材上的已有案例选择往往只为某一章节、某一种理财知识准备,情景设置过于简单,使学生对案例本身的认同度不高。
除了个别教材在最后一章设置综合性很强的案例外,缺乏不同种类理财知识的案例之间的互联互通,也就是说,能将简单的两三种理财知识结合在一起的案例不多。这也导致对案例本身的问题设置等一系列引导性的思考还欠深入。
四、个人理财课程教学的对策。
(一)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学生理财能力培养。
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影响着大学生的理财观念和认识,大学生群体的财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个人理财课程教学需要加强大学生理财观念和能力的调查研究。来自不同经济条件的家庭的大学生,理财观念和经验存在很大的差别。所学专业不同的大学生,其投资理财能力差异也较大。在个人理财课程开课前,可以设置简单的理财课程需求调查问卷,对大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目的和动机进行统计分析,以便摸清大学生的实际理财状况,能展开有针对性的教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学生参与案例讨论和课外阅读或实践活动的信息反馈,注重学生解决生活模拟理财问题的能力的提高和创造性的培养,帮助其养成较好的理财习惯,使大学生的理财能力能够不断提高。
(二)对个人理财课程重新定位。
解决个人理财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最主要的途径就是逐步改变个人理财课程的选修课地位,将其纳入专业主干课程。通过延长教师的授课时数,可以有充分的教学时间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者兼顾,会吸引经验丰富的教师加入到理财课程教学中来,他们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缩短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过程,更能适应学生的理财需求。课程的重新定位也有助于强化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和认识,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一些财经类专业的学生,会加大对理财规划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的需求,使其主动学习的动力增强,切实提高其适应职业岗位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个人理财课程实践教学力度。
加强实践教学是改善个人理财课程的重要手段,主要途径有以下 4 条:一是结合大学生自身的消费和理财活动,可以引导学生参与到各种理财知识的案例讨论中,针对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类型的理财规划,通过相互讨论交流理财信息,提高实际理财能力;二是开展理财模拟大赛,以赛带练,促进学生理财学习的兴趣;三是邀请职业理财规划师、金融投资界专业人士举办理财规划讲座,使学生对实际的、前沿的理财业务知识有更深的认识;四是和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多参观,实际感受理财业务的运营流程,体验理财文化,加深对实际理财市场的切身感受。
(四)注重教学案例的综合性和严谨性。
在理财教学中,需要精选案例,建立教师自己的理财案例库。选取案例可以从教材和经典案例中直接拿来,但更多的案例需要教师从网络、身边的案例等搜集,并进行加工,以适合教学需要。可以选择从综合性较强的案例中删减不必要的内容,突出案例所要体现的某2 个或某几个方面的理财知识,注重案例的适度综合性,同时又要保证案例的生活性,如果能对学生的理财能力有直接应用的价值更好;也可以从已有的几个简单案例进行整合,将不同家庭遇到的理财问题放到同一个假定的家庭中去,整合过程中要注重理财规划的逻辑性,设置问题要循序渐进,既能回顾已学知识,又能引导到新学的理财知识上。
另外,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反馈思考所用案例的适用性、综合性和严谨性,不断整理财案例库,增强案例教学的生命力,使之能对提高学生的理财能力提供切实的帮助。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个人理财业务;重要性;突出问题
0 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所具有的特点包括潜力大、发展快、起步晚。个人金融服务需求总量在逐渐增长的同时,居民对金融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居民的需求层次正在逐渐提升,从以前单纯的通过银行存款取得利息收入,发展到了当前的进行外汇买卖、贷款融资、支付结算、经营投资、临时透支及综合理财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对于那些高收入和财富充裕的个人群体来说,特别需要专业化的银行机构给他们提供具有个性化、专业化、全方位的政策管理服务,以便保障他们的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这就给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了巨大的潜力。从整体来看,当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引起了商业银行的充分关注,并且针对完善服务体系、设计产品、建设信息化和理财顾问队伍、开展同业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规划、投入,但是还有不少地方值得提高。
1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满足居民理财需求
伴随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在逐渐提高,个人资产日趋多元化,由原来仅仅是储蓄和现金转变为股票、基金、债券、外汇、保险等,甚至包括汽车、房产及黄金、古董等不同品种。为了规避不确定的各种风险,对个人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居民需要不断提高投资理财的意识,然而居民普遍缺乏专业的理财技能和相关金融知识,这就需要理财专家和专门的机构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来满足居民的理财需求。所以商业银行在开拓个人理财业务时,必须要满足居民的多元化、个性化的理财需求,使资产既能合理规避各种风险,又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1.2 有助于商业银行化解风险
一直以来,存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由于信贷风险的存在,导致银行出现坏账损失。此外,在日常经营中还存在着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这就造成银行面临着经营风险。然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能够保障银行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及客户群,这不但能让商业银行得到丰厚的收益,还能有效化解经营风险。
1.3 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
伴随我国银行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其存贷利差正在逐步缩小,收益的增幅正在下降。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正在快速发展,有些企业融资渐渐转向资本市场,逐步减少对银行的依赖度。如果商业银行仍然依靠存贷业务发展,则生存的空间将越来越小。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发展中间业务,不断进行功能转变,寻求利润的新增长点,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取得更好的发展,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个重要的中间业务,以其风险小、范围广、高附加值及稳定收入等特点,引起了银行格外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能够实现为个人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不但能够保障稳定的客户群,还能为银行树立起良好的市场形象,使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得到提高。
2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中的突出问题
2.1 商业银行缺乏防范理财业务风险的能力
为了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颁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来为了防止大量风险发生,又颁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既要鼓励创新业务,又要注重控制风险。我国新兴的个人理财市场还缺乏风险控制的能力,理财业务受自身综合性的影响,其涉及到的产品是多个层次的,这就隐藏了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个人理财业务中的综合理财业务是指接受客户授权委托,以理财顾问服务作为基础,依据事先与客户约定的投资方式、计划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的活动。可见,综合理财业务不仅有操作风险更有市场风险。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增长对商业银行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对外部市场风险与内部道德风险的控制,及如果出现违规现象,使得风险成为损失时,商业银行就需要慎重考虑用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
2.2 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
当前人们对高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最为担心的是许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不公开。许多银行理财的销售人员采取避重就轻的策略为客户介绍产品,把介绍产品的重点放在产品将会有较高的预期收益率及本金比较安全上,缺乏对产品具有的风险和最终可能零受益的足够提示,正是由于银行对这些理财产品具有的风险揭示不充分,才导致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认识不足。理财产品所筹到的资金主要投到债权市场、基金、股市、外汇市场等,正常来说投资者并不是非常清除,而商业银行对其具体操作情况也不会做出特别说明,包括如果能够获得高收益,随之而来风险状况。按照市场发达国家的标准,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但要详细说明实现不同预期收益的具体概率,还要注明投资方向等内容。在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间内,商业银行没有定期向投资者说明产品收益情况,也没有及时披露产品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有不少商业银行提供的是难以理解宣传材料,只有认购起点、存续期限及预期收益比较容易了解,其他内容投资者一般都看不懂。
2.3 分业经营的金融业现状,阻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当前我国金融业由于受到法律、政策的制约还处在分业经营的时期,与发达国家的银行理财相比,我国的银行理财服务不管是在内容上还是规模上都无法比拟,尚不具备让投资者资产大量增值的能力。在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的模式下,个人理财服务能让投资者享受到多种增值服务,如股票、基金、债权、保险等,投资者通过电话不但能够得到各种投资咨询,还能让银行充当操盘手。但在我国银行、证券、保险这三个市场被割裂开,投资者的资金循环只能在各自体系内部进行,难以通过另外两个市场进行理财增值。存在的这种差异与当前我国相关法规、政策的限制及分业经营的体制密切相关,不能将责任完全归于商业银行。正因为三大市场被割裂,造成银行难以结合保险、证券市场来实现投资者资产增值,这必将使得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空间受到极大制约。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主要工具包括:一是银行自身的产品,有存贷款、信用卡、外汇宝等;二是银行代销的国债、保险及基金等金融产品;三是通过“银证通”等方式,在银行账户与股票账户之间实现投资者资金的流通,但除买国债会得到比存款利息高一些的收入之外,通过理财后投资者的资产基本没有增值。因此,当前的个人理财业务还滞留在设计投资方案、建议及咨询等层次上,还算不上是实质上的理财。
3 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应对措施
3.1 制定统一完善的从业标准
我国在短时间内各家银行都成立了自己的理财中心。理财相关从业人员都被称为理财师,但是我国理财师的从业标准还处在一个比较杂乱的状态。投资者对各式各样的英文缩写认证也是不知所措,理财行业缺乏正规的培训和专业化的认证,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一个瓶颈就是缺乏规范化的从业标准。伴随不断增长的家庭、个人理财服务的需求,我国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正在大力推进个人金融理财业务。所以对理财服务认证必须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确定从业水平的标准,使理财师的专业认证和职业培训得到规范,通过对理财师的专业水平进行测试和认可,促进理财师不断进步。同时,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等方式强化理财师的职业道德操守,进而得到社会大众的信任、认可。
3.2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更好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就需要在审慎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有效的管理理财资金,将其投资管理归纳到总行的管理体系中。商业银行在研发、销售理财业务产品时,需要向投资者详细的介绍投资产品的特点、计划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商业银行还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风险状况、投资状况和表现等信息。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投资期间发生的异常风险事件、收益重大波动、客户集中投诉及重大产品赎回等情况。商业银行针对理财业务需要建立起风险防控制度、投诉受理制度及理财业务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度。监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在产品销售、存续期间的说明书中充分披露银行存量贷款的收益、风险特征,当存量贷款发生重大质量变化时需要及时披露。对于那些商业银行不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
3.3 商业银行应加快发展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所面对的挑战给个人理财的发展提供了动力。美国在1999年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说明了全球金融分业经营从此结束了。在全球混业经营的潮流下,我国鼓励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应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放松限制创新银行中间业务,在2003年颁发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关于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商业银行也以此为契机进行积极的创新。对个人理财服务调整部分产品结构,准确把握重点客户信息,通过对重点客户信息、财务需求的掌握,使客户经理能够根据不同客户需求提供针对性强的服务。同时,通过理财专家、分析工具提供专业化的咨询和配套服务,从而提高客户资产增值能力,大力推销银行、自有的各种金融服务产品,这样既能提升客户的忠诚度、满意度,又能将收费服务集中放在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上,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4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竞争激励,并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自身的竞争优势。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所开展的借贷业务为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拥有大量的客户源,并且良好的国家信用是我国银行的保障。商业银行需要擅于运用自身资源优势,使自身的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以便推动个人理财业务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全面”与“片面”的差异
服务品种多样化
在国外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下,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品种丰富多样,包括银行、投资管理、保险、个人信托等;客户只要拨打电话,不仅可以获得各种投资咨询,而且可以让银行充当操盘手,并享受有关居家生活、旅行、退休、保健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在国内,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处于割裂状态,客户资金只能在各自独立的体系内循环,无法充分利用其他两个市场。
理财方案个性化
国外银行都是以客户为中心,产品设计中着重看市场,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为目标,品种结构以投资为核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还根据客户的年龄、职业、收入、家庭等实际情况开展综合理财咨询,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理财方案,协助客户实现财务目标――这是国外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通用模式。
而现阶段,国内银行个人理财金融服务创新受到分业经营法规的制约,品种设计开发尚停留在以银行自我为参照中心的层面。银行先划好个人服务范围,再为客户在范围内设计产品、提供服务,而非根据客户需要,更谈不到以投资为核心了。而且,国内银行个人理财服务未能形成相对独立的业务系统,使商业银行无法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服务平台信息化
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的有机整合,是国外个人理财服务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形成了综合化、立体化的销售和服务网络。
促使与客户沟通和达成交易的手段呈现多样化、综合化、立体化的特点。除了传统的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以外,客户还可以借助互联网、电子邮件、电话、无线接入设备等多种途径办理账户查询、转账、投资等理财服务。
基于信息技术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金融机构能够借助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术对客户信息进行全面管理和深度分析,从而提供个性化、定制的理财服务。
我国的大多数商业银行还在以宣传图表、资料、计算器等简单工具为主,缺少专门为客户设计的软件,以提供必要的查询和市场资讯服务,更谈不上为客户做理财分析、调查、量身定做理财目标和计划等。而且,国内多家银行都未引进个性化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面对如此庞大的零售客户群体,很难做到及时、细致和面面俱到的综合服务;只能做一些表面数据的整理,而不能对客户的成本、利润和潜力加以分析,无法使客户的意见和需求及时传输到银行相关部门并使之快速解决和有效反馈。
从业人员专业化
国外个人理财服务成功模式的关键,是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发展互相信任的超常规关系,即“专家顾问型”关系。这种新型的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银行员工特别是与客户直接接触的一线员工,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人员,而是经过专门培训,精通各种投资理财工具,具有丰富理财操作经验的个人理财专家。
个人理财专家为客户提供的不仅仅是某一种甚至某几种金融产品,而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包括年龄、职业、收入、生命周期的阶段、理财目标等,提供旨在实现财务目标的综合性的理财解决方案。
客户与银行之间不再是简单的、一次性的交易关系,而是一种长期的、有的甚至是从出生直至去世以后的稳定关系。在这种模式下,从业人员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通过专业认证考试,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已经成为国外个人理财服务从业人员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我国,长期的分业经营使银行普遍缺乏优秀的理财。一个优秀理财除了要熟悉银行服务,还必须精通证券交易、保险等金融服务。但由于分业经营,银行专才易寻,通才难觅。国内银行为高端客户提供个人理财的专家都是非“标准专业”出身的银行职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理财师。
理财服务全球化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最早出现在瑞典,之后在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迅猛发展。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不断的丰富和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创新理财发展方式,向人们提供少量的个人理财业务。自2006年开始,客户在理财服务上的需求日益旺盛,从以往的存取现金取得利息,已经发展到了目前的支付结算、外汇买卖,希望获得全方位、一体化的投资建议。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对个人理财业务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也逐步加快,但是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帮助商业银行找到其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不足,从而增强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科学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必要性研究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业务,又被称为个人财富管理业务,它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营业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个人理财的目的,就是要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整个生命周期消费的合理安排、有关财务风险的可靠保障以及钱财的最优配置。[1]
过去由于市场发育的不完善性和个人财富的有限性,个人理财业务仅仅局限于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但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个人理财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产品不断丰富,层次不断提高。就银行而言,个人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就消费者而言,个人理财服务是指将自己的财富向银行取得投资管理等建议,使个人财富保值增值的过程。
(二)在我国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必要性
我们可以发现,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倾向日趋明显,商业银行利润缩小,产品单一,无法满足人民大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在我国大力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一件相当迫切的事情。
1.人民大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
自十一界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逐步加快,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增长,投资需求进一步提高,个人理财市场规模扩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美林集团在全球财富报告中显示2003年中国内地百万美元富翁约有23.6万人,比上一年的21万增长了12%,这些富豪所掌握的财富总额已经达到了9690亿美元。[2]而另外一份来自上海的调查实验报告中,大多数上海市民认为“未经专家指导的自发理财方案有很大风险”;有87%的被访问市民表示会接受银行提出的理财建议。[3]因此,怎样把人民的财富保值增值,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2.银行扩大利润来源的需要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多元化,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仅仅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赚取存贷利差和服务费用已经无法满足银行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企业档次的需要。资产和负债业务过多,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比重太小是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需要通过改革创新发展机制,寻求高品质的投资理财业务,扩大利润来源。以工商银行为例,2005到2007年分别(发行)销售个人银行类理财产品190亿元、755亿元和1544亿元,年均增速达185.3%;而2008年仅上半年即累计(发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5495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5倍。[4]我国银行业从单一业务向多种业务并存,并逐步向全方位多层次的资产、负债、金融服务和中间业务转型。
3.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
个人理财业务起源于瑞典,之后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得到迅速的发展,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的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年平均利润率达到35%。从发达国家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看,个人理财业务具有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收益稳定等优势,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5]我国银行业看到了外资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赚得的大量收入,也看到了个人理财业务本身的优势,开始发展我国的个人理财产品,但是改革开放后,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加深,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大陆,对我国银行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在国际银行业站稳脚跟,必将成为我国银行业深入研究思考的问题。
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特点及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现状及特点
1.起步晚,发展快。自9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进程的加快,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才得到了发展,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理财产品市场起步晚。但是今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导向由政府导向向市场导向发展,经济增长由投资、消费、出口共同拉动。人民的投资需求提高,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很快。
2.产品品种逐渐增多,层次不断提高,服务不断改善。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储蓄资源优势和客户信任度,扩大理财产品领域,结合人民现实需要,建立品牌战略,如工行的“理财金账户”和理财产品“稳得利”,招商银行的“金葵花”,交通银行的“圆梦宝”,建行的“乐当家”,都在理财产品领域得到了大众欢迎,在社会上树立了较为鲜明的品牌形象。[6]
3.发展潜力大,空间广。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具有极大的消费人群,随着投资意识的增强,我国理财市场潜力很大。我国又正处于发展前期,在不断摸索应对西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下,少走资本主义发展的弯路,个人理财空间广泛。
4.公益性创新产品彰显理财业务价值。在“5.12”汶川地震灾害中,银行推出了一些公益性产品,均销量很好。例如,中国建设银行在地震发生后的第五天,即推出2008年第一阶段的金融产品——财富爱心公益类理财产品来筹集资金,并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资金的8%给四川灾区,该产品不收取客户的认购费用,管理费及任何费用。[7]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发展中的问题
1.创新不够,缺少主导品牌。尽管各商业银行不失时机地推出了花样翻新的理财产品,从人民币理财到外汇理财、多币种理财,看似种类繁多,却都只是在一些细节方面做文章。
2.专业的理财队伍还没有建立起来。当前,尽管商业银行理财服务项目越来越多,但为顾客提供的服务却往往不尽如人意。与外资银行,无论在人员培训,还是在专业知识,亦或是人际交往和组织协调能力上都不够扎实。
3.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意识不强。银行没有敏锐的市场观察度,没有一群销售精英,无法将理财深入人心。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发展的对策
(1)培养银行从业人员的创新能力,建立主导品牌。银行在招聘人员,培训人员阶段都要重视银行人员的创新能力,建立迅速反应,立即行动的业务团队,建立银行自己的明星产品。(2)建立“以客户为导向,以市场为核心”的营销团队。把整个客户市场分为若干个需求不同的子市场,根据每个市场人群不同的需求导向,设计适合的服务产品,整合市场资源,提供差异化服务。(3)提供多渠道、全能性的服务。第一,电子渠道通畅,网上银行的覆盖,给人民群众提供了便利。第二,电话渠道方便,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电脑进行网上操作,还可以直接打电话,得到最满意的回答。第三,物理渠道或者说网店多。这些渠道分布于投资、保险、银行等各个领域,涉及面广泛全面。
参考文献:
[1]赵立航.我国个人理财服务的历史发展[J].上海经济研究,2007(3):93-97.
[2]贾南.美林集团报告显示全球百万富翁770万[N].人民网-国际金融报,2004-08-07.
[3]高孝欣.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探讨[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4]丛瑞彤.浅谈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J].金融经济,2012(12).
[5]孙喜禄,陈豪.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发展对策[J].海南金融,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