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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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for sedative and hypnotic mechanism of
sedativ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relative active
components on neurotransmitters
ZHANG Feiyan, LI Jingjing, ZHOU Ying, XU Xiaoyu*
(College of Pharmaceutical Sciences & Chinese Medicine,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6, China)
[Abstract]The sedativ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as a long history of clinical experience in treating insomnia The main pharmacological effects of sedative agents are sedation, hypnosis, antianxiety and antidepression which might be related to certain neurotransmitters and cytokines and so on This review summarized the mechanism of sedativ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its active monomers based on neurotransmitters, including GABA, Glu, 5HT, DA, NE and their metabolites 5HIAA, HVA, DOPAC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most research about the sedative medicine at present was throught serotonergic and GABA ergic system Study on Ziziphi Spinosae Semen was the most extensive, including its monomers, extracts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patent medicines It involved many sedativ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uch as Schisandrae Chinensis Fructus, Albiziae Flos, Polygalae Radix, Longan Arillus, Ganoderma, etc It also systematically summarized the information which was useful for the further applications and research on sedative drugs and their active components
[Key words]insomnia; neurotransmitter; sedativ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edative hypnotic; monomers; extracts
doi:10.4268/cjcmm20162305
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失眠问题越发严重[13]。安神类中药具有临床疗效确切、副作用小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治疗失眠。现代分子生物学研究表明,失眠与相关神经递质有关[4],包括γ氨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 GABA)、谷氨酸(glutamate, Glu)、5u色胺(serotonin, 5HT)、多巴胺(dopamine, DA)和去甲肾上腺素(norepinephrine, NE)及其代谢物5羟吲哚乙酸(5hydroxyindole acetic acid, 5HIAA)、高香草酸(homovanillic acid, HVA)、二羟苯乙酸(dihydroxy phenyl acetic acid, DOPAC)等。本文从所调节的神经递质出发,对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中药单体成分、单味中药提取物、复方安神中药提取物以及复方安神中成药进行综述,以期为安神类中药的应用和研究提供参考。
1中药单体成分镇静催眠作用与神经递质的关系
11中药单体成分对GABA(Glu)的调节作用天麻的单体成分NHBA[N6(4hydroxybenzyl) adenine riboside]是天麻镇静催眠的有效成分之一。研究表明,采用免疫组化(immunohistochemistry,IHC)观察小鼠腹外侧视前区GABA能神经元中,NHBA能增加cFos的表达。这提示NHBA能提高睡眠区域――下丘脑前区的活性[5]。从天麻中提取出来的B2[N6(3methoxyl4hydroxybenzyl) adenine riboside]是NHBA的类似物,也是天麻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有效成分之一。在小鼠皮层和下丘脑中,B2均能显著减少Glu含量,增加 GABA含量以及GAD活性。GAD酶抑制剂氨基脲能显著阻断B2发挥镇静催眠作用[6]。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天麻的有效成分NHBA和B2发挥的镇静催眠作用与GABA能神经系统有关。
3,4,5三甲氧基肉桂酸是远志根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主要有效成分之一。研究发现,3,4,5三甲氧基肉桂酸能显著增加小鼠小脑颗粒神经元细胞中Cl-浓度、GAD65/67和GABAARγ表达,但不增加GABAARα和GABAARβ表达[7]。酸枣仁皂苷A是酸枣仁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主要有效成分之一。在小脑颗粒神经元细胞中,酸枣仁皂苷A能显著减少GABAARα表达,增加GABAARγ和GAD表达,不改变GABAARβ表达。单独或联合戊巴比妥钠,酸枣仁皂苷A均能显著地增加小脑颗粒神经元细胞中Cl-浓度。而GABA受体激动剂蝇蕈醇在单独使用和联合戊巴比妥钠使用时,都能显著地增加小脑颗粒神经元细胞中Cl-浓度。而且在戊巴比妥钠诱导睡眠实验中,酸枣仁皂苷A能够协同蝇蕈醇显著减少睡眠潜伏期和增加小鼠睡眠持续时间[8]。龙胆的单体成分龙胆碱对小鼠具有镇静作用,能显著增加小鼠脑内GABA含量[9]。厚朴酚是厚朴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主要有效成分之一。研究发现,厚朴酚能显著增加小脑颗粒神经元细胞中Cl-浓度和GABAARα表达,但不影响GAD,GABAARβ和GABAARγ表达[10]。另有研究者利用双电极电压钳技术测定青蛙体外实验发现,其发挥镇静作用最主要的成分是白术内酯Ⅱ 和白术内酯Ⅲ,且二者均能显著地使动物IGABA含量增加[11]。
12中药单体成分对5HT(5HIAA)的调节作用斯皮诺素是酸枣仁中黄酮苷类物质。研究发现,其能通过5HT能系统的调节来发挥镇静催眠作用[12]。斯皮诺素能显著抑制5HT1A 激动剂8OHDPAT的效果而起到增加大鼠非快速动眼期睡眠(nonrapid eye movement sleep, NREMS)、快速动眼期睡眠(rapid eye movement sleep, REMS)和睡眠总时间等的作用。有趣的是,斯皮诺素能显著促进5HT1A受体拮抗剂聚亚甲基聚芳基异氰酸酯作用来增加大鼠REMS。可见,斯皮诺素可能是一种突触后5HT1A受体的拮抗剂[13]。槲皮素、汉防己碱和阿魏酸均能剂量依赖性地延长睡眠时间和缩短睡眠潜伏期,且这种作用能显著地被5HT前导物5羟色氨酸(5hydroxytryptophane, 5HTP)所协同,被色氨酸羟化酶抑制剂对氯苯丙氨酸(parachlorophenylalanine, PCPA)所拮抗[1416]。
中药单体成分NHBA,B2,3,4,5三甲氧基肉桂酸,酸枣仁皂苷A,厚朴酚,龙胆碱,白术内酯Ⅱ和白术内酯Ⅲ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机制都可能与GABA的介导有关;中药单体成分斯皮诺素、槲皮素、汉方己碱和阿魏酸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机制都可能与5HT能系统介导有关,见表1。
2单味中药提取物镇静催眠作用与神经递质的关系
21单味中药提取物对GABA(Glu)的调节作用酸枣仁提取物――酸枣仁总皂苷、酸枣仁生物碱、酸枣仁甲醇提取物等,均能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经酸枣仁总皂苷干预后老年阴血亏虚证失眠大鼠,其大脑皮质及海马Glu和GABA含量显著下降,且Glu/GABA降低;大脑皮质及海马部位的GABAAR免疫化学累积吸光度较低;皮质部GABAARα1 mRNA和GABAARγ2 mRNA的表达均显著下调[19]。酸枣仁环肽类生物碱能够协同GABAA受体激动剂毒蝇蕈醇发挥促眠作用。酸枣仁生物碱能够显著降低GABAA Rα的表达,但不改变β和 γ亚基的表达。同时,酸枣仁生物碱能增加Cl-浓度[20]。酸枣仁甲醇提取物以剂量依赖性的方式,激活小脑颗粒细胞的氯离子通道。经酸枣仁甲醇提取物干预后,大鼠小脑颗粒细胞和下丘脑中谷氨酸脱羧酶(glutamic acid decarboxylase, GAD)和GABAARγ亚基的水平都显著增加[21]。另有研究发现,在给予酸枣仁甲醇提取物的小鼠下丘脑及丘脑中,GABAARβ、GABAARγ亚基的表达和GAD65/67水平均增加,但GABAARα表达未改变[22]。这提示酸枣仁提取物――酸枣仁总皂苷、酸枣仁生物碱、酸枣仁甲醇提取物发挥镇静催眠作用与激活GABA系统有关。
其他单味中药提取物发挥镇静催眠作用也与激活神经递质GABA有关。与模型组相比,五味子乙醇提取物组大鼠脑内GABA含量显著减少,Glu含量显著增加[23]。天麻乙醇提取物能够增加小脑颗粒细胞中的Cl-浓度、GAD65/67水平,还能增加GABAA R亚基α2,α3,α4,α5,β1,β2和γ的表达[24]。分别给予合欢花乙酸乙酯和正丁醇提取物后的失眠大鼠,其大脑皮质中GABA 表达均显著增强[25]。龙眼肉甲醇提取物能增加原代小脑颗粒细胞GABAARγ表达,不改变α,β亚基
以及GAD表达[26]。80 mg・kg-1灵芝水提取物能显著抑制苯二氮类受体拮抗剂氟马西尼的活性,起到s短睡眠潜伏期,增加睡眠持续时间的作用[18]。法半夏乙醇提取物能显著拮抗苹果酸(GABA合成酶阻断剂)和氟马西尼(GABAAR拮抗剂)的作用,从而延长睡眠持续时间和缩短睡眠潜伏期[27]。双电极电压钳检测结果表明白术石油醚提取物能显著增加IGABA含量[11]。在[3H]氟马西尼GABAABZD 受体结合实验中,甘草乙醇提取物呈现出浓度依赖性的高亲和力[28]。甘草乙醇提取物能完全抑制GABABZD受体抑制剂[17]
荷叶总生物碱具有镇静催眠的作用。在戊巴比妥钠诱导小鼠睡眠实验中,其表现出的催眠作用可以被GABAAR 拮抗剂印防己毒素和荷包牡丹碱所阻断,但不会受氟马西尼影响。此外,荷叶总生物碱(01,02 g・mL-1)还能显著增加小脑颗粒神经元细胞中的Cl-浓度[29]。
22单味中药提取物对5HT(5HIAA)的调节作用合欢花提取物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机制可能是通过介导5HT能系统。分别给予合欢花乙酸乙酯和正丁醇提取物后的失眠大鼠,其皮质中5HT表达均显著增强[25]。进一步研究发现在阈剂量戊巴比妥钠(50 mg・kg-1)诱导小鼠睡眠的实验中,合欢花提取物能显著增加小鼠的睡眠时间,且5HTP能增强这种作用效果,但PCPA能削弱这种作用效果。阈下剂量的戊巴比妥钠(28 mg・kg-1)能协同5HTP达到增加小鼠入睡率的作用[14]。在[3H]美舒麦角5HT2C受体结合试验中,合欢乙醇提取物呈现高亲和力。这提示合欢花乙醇提取物具有镇静催眠作用可能与调节5HT2C受体有关[28]。
酸枣仁总皂苷是酸枣仁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主要成分之一。在戊巴比妥钠诱导小鼠睡眠的实验中,酸枣仁总皂苷能显著增加小鼠的睡眠时间,且5HTP能增强这种作用效果,但PCPA能削弱这种作用效果[30]。这提示酸枣仁总皂苷发挥催眠作用可能涉及到5HT能系统。五味子乙醇提取物是酸枣仁发挥镇静催眠作用的主要成分之一。研究发现与模型组相比,五味子乙醇提取物组大鼠脑内5HT和5HIAA含量均显著增加[23]。九里香叶黄酮提取物(total flavonoids of Murraya paniculata leaves,TFMP)是从芸香科植物九里香叶中提取分离得到的黄酮类物质。TFMP可明显缩短戊巴比妥钠阈剂量睡眠潜伏期,提高睡眠发生率,也能显著提高PCPA大鼠下丘脑5HT和5HIAA含量[31]。
23单味中药提取物对DA,NE及其代谢物HVA和DOPAC的调节作用有学者观察灌胃给予五味子乙醇提取物对失眠大鼠大脑内相关神经递质含量变化。与模型组相比,五味子乙醇提取物组大鼠脑内DA和NE及其代谢物HVA和DOPAC含量均显著减少[23]。曹红子等[32]观察灌胃天麻水提取物对大鼠下丘脑和肾上腺组织中多巴胺β羟化酶(dopamineβhydroxylase,DBH)及酪氨酸羟化酶(tyrosine hydroxylase,TH)遗传因子的表达影响,探索天麻的镇静作用机制。结果发现,与正常组相比,3个剂量(20,40,80 mg・kg-1)天麻水提取物组大鼠下丘脑及肾上腺组织中,DBH及TH遗传因子的表达均显著降低。提示天麻水提取物可抑制大脑及肾上腺组织的DBH和TH活性,故推测天麻镇静作用与其抑制DBH活性而降低脑内DA的含量和抑制TH活性而降低脑内NE的含量有关。不同单味中药提取物对神经递质的调节作用不同,见表2。
3复方安神中药提取物镇静催眠作用与神经递质的关系
31复方安神中药提取物对GABA(Glu)的调节作用酸枣仁汤是中医的安神名方,由酸枣仁、知母、茯苓、川芎、甘草等组成。现代药理研究表明,该方具有镇静催眠作用[3334],临床上广泛应用于失眠[35]。赵小明等[36]通过检测下丘脑中GABA的含量发现,与失眠模型组大鼠比较,酸枣仁汤组大鼠下丘脑GABA 水平显著提高。进一步研究发现[34],经脑室给予GABAAR 拮抗剂荷包牡丹碱,能显著地阻断酸枣仁汤的诱导作用,起到减少夜间NREMS的效果。说明酸枣仁汤发挥镇静催眠作用可能通过GABAAR 的介导作用。在此基础上,游秋云等[37]考察了酸枣仁汤对老年血亏阴虚失眠证候模型大鼠脑组织Glu和GABA 含量及GABAARα1和GABAARγ2 亚单位表达的影响。结果发现,与模型组相比,酸枣仁汤干预后大脑皮质及海马部位的GABAARα1和GABAARγ2 亚单位免疫化学累积光密度显著降低,皮质部位GABAARα1和GABAARγ2 mRNA的表达均显著下调,并趋于正常范围。
高家荣等[38]研究发现,酸枣仁五味子药对的醇水双提物中、高剂量组(550,1100 g・kg-1)不仅能显著提高失眠大鼠GABA含量,GABAARα1和GABAARγ2 mRNA表达,还降低了失眠大鼠Glu含量和Glu/GABA比例。此外,3个质量浓度(13,26,52 g・kg-1)的肝胆两益汤水提醇沉溶液均能显著升高小鼠脑组织中GABA的含量,52 g・kg-1肝胆两益汤水提醇沉溶液组能显著升高小鼠脑组织中Glu的含量[39]。
32头桨采裰幸崛∥锒5HT(5HIAA)的调节作用赵小明等[36]通过检测下丘脑中5HT的含量发现,与失眠模型组大鼠比较,酸枣仁汤组大鼠下丘脑5HT水平显著提高。在加味酸枣仁汤联合右佐匹克隆治疗焦虑性失眠中,失眠患者血清中的5HT水平显著增加[40]。进一步研究发现[41],与空白组相比,高剂量酸枣仁汤(2 g・kg-1・mL-1)显著增加大鼠NREMS。分别给予5HT1A受体拮抗剂(NAN190)、5HT2受体拮抗剂(酮色林)和5HT3受体拮抗剂[3(4allylpiperazin1yl)2quinoxalinecarbonitrile]能抑制酸枣仁促进NREMS增加。这提示了(加味)酸枣仁汤发挥镇静催眠作用可能是通过介导5HT系统来调节的。
陈金锋[42]研究表明,酸枣仁五味子药对醇水双提物中、高剂量组(55,110 g・kg-1)均能显著增加失眠大鼠下丘脑5HT含量,显著降低大鼠下丘脑5HT1AR mRNA表达。另有研究表明,肝胆两益汤治疗后,与模型组相比,失眠大鼠海马、皮层、纹状体和下丘脑内5HT含量显著提高[43]。符琼方等[44]观察到安宁汤水煎剂治疗肝血亏虚型失眠患者疗效较确切。与给药前相比,治疗结束给予安宁汤水煎剂患者血浆5HT显著增加;且治疗结束停药3个月后患者血浆5HT含量与治疗结束时没有显著变化。
33复方安神中药提取物对DA及NE及其代谢物HVA和DOPAC的调节作用李梅等[40]发现,给予加味酸枣仁汤水煎剂后,失眠患者血清中的DA水平显著增加。符琼方等[44]在考察安宁汤水煎剂对失眠患者血浆DA的影响时发现,与给药前相比,给予安宁汤水煎剂治疗结束患者血浆DA显著降低。陈金锋[42]研究表明,酸枣仁五味子药对醇水双提取物中、高剂量组(55,110 g・kg-1)均能显著降低失眠大鼠下丘脑DA和NE含量。肝胆两益汤水提醇沉溶液治疗后,失眠大鼠下丘脑内NE含量较模型组大鼠显著降低[43]。
从上述汇总中可以看出,对同一物质有的研究结论是互相矛盾的[3637,45],见表3。这种相反研究结论的原因可能有:一是模型选择略有不同。前者选用PCPA 所致失眠模型,后者采用睡眠剥夺箱剥夺睡眠造成失眠模型,且还选用了衰老及阴虚模型;二是所检测方法不同,前者用HPLC 检测其含量,后者则用ELISA进行检测。这提示模型及检测方法不一样,都有可能影响实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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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6日
一、经济法纠纷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调节经济法律纠纷是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是政府职能部门运行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调节的。经济法纠纷主要包括经济权利、义务之间的争议,这些纠纷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扰乱经济秩序,因此需要经济法来解决各类经济纠纷,保证经济秩序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经济纠纷与经济法纠纷。所谓经济纠纷,是指利益主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矛盾导致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纠纷。其范围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被管理人的法人、组织及机关单位间的纠纷。而经济法纠纷指的是发生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经济权利和义务间的争议。在辨析经济法纠纷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时,一定要明确经济法纠纷不是由商品交换或是民事纠纷引起的,是纠纷双方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它与民事纠纷有着本质区别,当然也与一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纠纷不同。此外,如果经济法纠纷尚未构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来解决的。
二、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经济总体运行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调控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作为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市场资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在避免贫富两极分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对资源的管理都是很认真的,因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资源还是非再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牺牲后代的利益满足本代人无节制的欲望。国家经济调节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与再分配的公平性,经济调节在让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时,一定不能损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势必会导致利益主体间的各类纷争。此外,国家经济调节权也不能被滥用,这势必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众所周知,利益纷争是导致经济法纠纷的根源。经济法纠纷一旦出现,一定要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否则将直接影响经济法的遵守和实施,也会使“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无法实现资源配置,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优化经济法纠纷解决机制相当必然。
一般来说,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四种:协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纠纷在前三种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比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须明确,经济法纠纷的主体如果是国家经济调节的机关或是组织,就不适用仲裁方法来解决经济法纠纷,这是由于仲裁机构本来就是社会组织,它无权对行使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机关或组织行使仲裁权,因此这类经济法纠纷解决不适用仲裁。
三、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以干预、管理和调控来实现对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经济主体间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包括合法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法纠纷、国家在整顿经济秩序中产生的经济法纠纷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引发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对调节的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还要分析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大环境,兼顾优化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来寻求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提及民事诉讼,实质就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普通民事诉讼和特别民事诉讼。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法纠纷主体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为了公正起见,就需要对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的制度进行优化革新。一般来说,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手段,当然也可以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与此同时,还需要简化诉讼程序来纠正当事人双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欧美一些国家甚至还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诉讼成本、推行集团诉讼制度、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电子送达、改进公示制度等措施来保证司法解决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行政诉讼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它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诉讼和特别行政诉讼。国家调节经济的权力是由国家或是法律法规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经济调节权,因此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间、被调节主体间以及调节主体和被调节主体间的纠纷需要行政诉讼来解决,当然也有一些受影响的第一方与国家经济调节主体间也会有经济法纠纷,这类纠纷也可适用行政诉讼来解决。
总的来说,普通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扩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集团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的种类、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撤诉与调节等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优化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地适应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所有权误导
一些创业者不愿意找有能力的人来共同合作创业,这些人的思想中大多有一种“拥有”情结,不懂得合作与分享。针对于创业此乃“大忌”。为什么很多创业企业做不大?稍微大一点,又要裂变?其根源在于人们的观念。创业团队一定要合力把“饼”做大。有位创业者曾深感痛惜地说:“失误在于当初把股份看得太重,该进来的人没有进来,所以企业至今还是一块‘小饼’。”在创业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作为创业者要不断吸取他人的教训和经验,尽量避免创业误区,成功的机会才能更大。
感情误导
很多创业企业是由亲朋好友或同学组建起来的,有的虽一人出资,但起初加盟的都是熟人。由于彼此十分熟悉了解,因此在创业期常常凭借昔日的感情做事,忽视了必备的契约安排。这种“重感情、轻契约”的工作关系,随着创业企业的成长,矛盾和问题会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很多企业的创业同盟者起初很少提报酬的问题,可随着企业业绩的增长,一些创业者由于考虑公司的财务还相当紧张,因此认为报酬还不到提高的时候;另一些创业者由于过于守财,则故意默许起初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薪酬标准;还有一些创业者提出了遥遥无期的股权分配计划。这一问题不解决,必然成为日后效率低下、分道扬镳的根源之一。
资本误导
商业圈子里资金缺乏是普遍现象,企业家缺几百万、几千万元项目基金,巷子口的小店也需要借个几千元周转,资金不足并不是创业的绝对障碍,创业者可以从不需要大量资金的小生意做起,或是把你的创业计划缩小,再不然你还可以把它拆成几块。总之,你总能找到办法,先把生意做起来,等最初的生意做成功赚了钱,再设法扩大范围,只要你掌握住做生意的原则和拥有足够的运气,最后你还是能够成功的。
构想误导
真正好的构想常常是在不够好的构想基础上改进而来的。创业者不可因为只是一些普通的构想,就停步不前,放弃创业的心愿。所谓好的构想还须经过市场验证才真正算得上好,既然知识和经验天天都在增加,创业构想当然也经常需要调整、修正、补充、创新。所以,当其他条件都有眉目的时候,即使创业构想并不显得那么突出,仍然可以选择“在相同水平上和人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始自己的事业,成功的关键在于实践,创业者至少可以得到一个中等的成果。倘若拥有上好的生意构想,却不用心执行,结果什么也得不到。
如何从刊物收集市场信息
收集和分析出版刊物上公开的信息通常称为“资料分析”。资料分析的范围很广,包括利用各种潜在的来源,比如图书馆,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刊物和政府的出版物。开始时,应首先广泛收集资料,然后筛选出有价值的部分进行详细分析。
政府出版的刊物是常用的来源,相对来说,这个来源比较容易得到。但是经验证明,这对于小企业用处并不大,因为政府统计常按一套标准分类,从中很难看出消费者的需要和潜在的市场但由于可以在公共图书馆中自由查阅,可以把这些出版物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另外,有些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也对公众开放,这也是一个来源。如果企业所在地区的院校有经济或商业方面的专业,这又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很好来源。
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有相应的协会,种类非常多,这也是有用的信息来源,因为其中大多数的成员在自己的行业内有丰富的经验。有的协会有自己的信息咨询中心,有的还定期公布行业的情况,各专业部门的特别报告。不过这类组织太多,找起来也是个问题,所以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它们都承担哪些服务,需要多少服务费等。
行业杂志是有价值的信息来源之一。它经常刊登有关市场预测、竞争对手和顾客需求情况的文章,也有新产品介绍,顾客对产品的评价等栏目。另外,它所刊登的广告会提供关于竞争产品和销售数量方面的背景信息,有助于企业对产品和竞争对手进行分类。应该把这些重要的文章和广告积累起来,因为只记住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杂志名称毫无用处。对资料分类整理后,当需要有关信息时,就可以从整理过的材料中找到相应的重要内容。
发生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
经济纠纷,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有不同的认识和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为避免出现经济纠纷,应该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保留证据材料,当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处理。
处理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协商。是指在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的行为。
二、调解。是指在经济纠纷发生后,通过第三方主持并从中斡旋以解决经济纠纷的行为。具体分为五种方式:
1.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人调解。
2.由一方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由一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4.由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之前进行调解。
5.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前四种调解叫做非诉讼调解,后一种调解叫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近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通过案件的审理,对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建设,起了很好的作用。经验告诉我们: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审判活动,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如有关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生产流通领域中的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各种涉外经济案件,往往涉及到国家计划、财政、商业、供销、银行、税务、商标、专利、外贸、外汇等各个方面。这些方面都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使经济司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首先要使经济司法工作者树立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这样,才能从维护和发展生产的大局出发,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是目前经济司法中数量较多的一种案件。这类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货款纠纷、产品数量纠纷、质量纠纷、价格纠纷、货运纠纷、交货期限纠纷、货损索赔纠纷等等。引起这些纠纷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单位管理不善,存在着制度混乱、无章可循等缺点,或者是企业管理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工作不负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促使企业领导和财务、供销人员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使他们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减少经济损失。因经济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它本身已经影响了生产或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如果处理不及时,或采取措施不当,还有可能使这种损失扩大。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措施。如由于合同纠纷造成停工停产的,就采取先行给付,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双方争议的办法,对季节性、时效性强以及易腐的标的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先行处理,然后再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以减少损失。如某地一拖拉机修理厂诉某港务管理处作业区经济赔偿案:该作业区为修理厂锅炉车间安装一台十吨电动葫芦,因操作不当摔坏葫芦,砸弯了锅炉底座,使这个日产值二万五千元的锅炉车间停工,修理厂向法院。法院立即调查,认为如等葫芦修好再生产,修理厂将损失四十万元以上,于是法院从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出发,依照先行给付的规定,裁定先由作业区购买了一台新电动葫芦连夜安装好,恢复生产,然后再按合同规定解决纠纷。又如四川某县供销社和山东某市果品公司签订了柑桔购销合同,当货物从四川发运到山东后,由于质量争议而果品公司拒收,使近八万斤柑桔在仓库中逐渐腐烂变质,该供销社向法院要果品公司付款。法院按照有关保全程序的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对柑桔进行检验,要果品公司组织力量按质按量发到各果品商店迅速销售,减少经济损失一万四千多元,然后再按合同规定解决纠纷。
有时,人民法院处理一件经济纠纷案件,可以救活一项工程。一次,江苏某地建一输油计量站,经港口建设指挥部介绍,计量站和水电设备安装公司签订了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为计量站铺设一条三百米的室外给水管道,工程造价一万九千五百元,施工期限为二十五天,工程所需管材由指挥部提供。结果工期拖延三个多月,经过通水试压,出现十多处漏水,无法使用。为此引起纠纷,计量站向法院。经法院调查,查明供水管漏水是因指挥部提供的管材属下水管不能承受送水压力造成的。指挥部领导向法院承认了只顾本单位处理积压管材,不顾国家工程质量的错误。安装公司也向法院承认让不熟练的农民铺设技术要求严格的给水管道,因而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在弄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法庭调解,指挥部立即以合格的管材换回不合格的管材,安装公司迅速调集熟练工人进行施工,计量站在施工期间提供一切后勤方便,结果仅用十五天时间就全部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使输油计量站及时投入正常的计量工作。
在现在我们国家的发展中,有许多法学专业的学者都认为经济法不可以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存在。法的本质就是可诉性,一套完整的法律首先就应该有可诉性,但是很多学者认为经济法不具有可诉性,所以他现在还没有成为一部正式的法律。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刑法还是有很多的不同,所以现在经济法是否可以成为一部真正的法律成为了较大的争议。本文进一步探讨了经济法的重要性,并系统的分析了在我们生活中经济法的应用以及它的作用,进一步说明了经济法的诉讼的独立性。
一、关于经济法诉讼模式的主要学说
在以前的研究中,学者们一般把经济诉讼就认为是经济法诉讼,并且很多的作者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在这样的称呼下,容易让大家造成误解,这样就更不容易区分经济诉讼和经济法诉讼。其实,经济法诉讼也是因为经济纠纷出现的,为了协调这些矛盾,我们应该用经济法诉讼来进一步协调,来解决这些经济纠纷。所以,经济诉讼不仅可以涵盖经济法诉讼,还可以包括在民法诉讼和经济纠纷中。由于缺少相对的理论,所以在我们学者中也有很多的说法。
(一)民事诉讼说
认为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经济诉讼就是关于解决经济纠纷的,而经济纠纷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所以认为这是一种民事诉讼。但是有的学者发现,民事诉讼和我们的经济诉讼有很多不相同的地方,有许多在民事诉讼中是没有的,他没有完全的涵盖经济诉讼,但是尽管这样,学者认为可以找到一个中间的平衡点,可以建立一套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来专门解决这类经济诉讼,这样不仅可以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还解决了经济诉讼领域有些不能解决的问题。
(二)综合经济诉讼说
有很多学者按照从法律的可诉性出发,从而论证出了作为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应当具有一定得可诉性,因此,有经济法的存在也应该有与之对应的经济法诉讼的存在。但是,有很多人却无法认识到经济法诉讼的真正意义,理解不了经济法诉讼与其他部门法诉讼之间的区别,不能够超越传统诉讼的模式而建立起符合经济法一切宗旨还有目标的诉讼制度。因此,只能将民事诉讼法还有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里贴上经济诉讼法的标签,也就是说按照经济法纠纷案件种类的不同而直接果断的对传统的三大诉讼法进行使用。根据当前的实践情况,对于实质上属于经济法诉讼范围之内的诉讼,大部分时候都是采取了这种处理的方法。采取和“综合经济诉讼说”对经济法纠纷相类似的解决办法,当看清楚了这其中纠纷的本质原因之后,有一些学者便得出了“经济法诉讼的不存在”的结论。从此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符合经济法特质的内容,而是拥有徒有其表的经济法诉讼,与“经济法诉讼的不存在”是没有任何实际区别的。所以,在“综合经济诉讼说”没有完全了解经济诉讼法的特殊性质的时候,实际上也就是在根本上不承认经济法诉讼这一理论的存在的,这个理论从本上就是自相矛盾完全不可取的。至于提到当前事件中的种种做法,也就只是由于经济法诉讼这一体系并没有建立而迫于无奈才有的举动,这其中肯定会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而一步步走向终结。
(三)独立经济说
主政这项的学者认为,许多的法律是因为有纠纷所以才设立的,比如刑法、民法等这些都是有依据的,所以产生了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越来越严格的要求,让每个刑法都有自己相对应的理论,所以学者认为经济诉讼也应该想成一套比较严格的理论。这样可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可以更好的解决各种经济问题,更加全面完整。这种学说认识到了以前的学说已经不能满足我们国家对于法律的需求,在这一项法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但是这种想法也有一定的缺陷性,这些学说是建立在传统的分类上的,有的不能体现它的价值,但是法最重要的就是价值,如果一部法没有价值了,那么它就没有灵魂了,也就没有需要设立的理由了。
(四)公益经济诉讼说
这项学说是独立经济学说的一个延伸发展,主要强调了经济诉讼的公益性质。这些学者认为,公益经济诉讼对于大家的面比较广,任何人都可以对于违反经济法规范的行为进行,这样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这种学说会让大家在看到这种理论时就误会,这样会造成有可能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但是忽略了整体利益。
二、建立独立经济法诉讼的必要性
虽然法律有他的独立性,但是每一步法律都应该有自己的联系,任何物质都是互相联系的,不可能是孤独的存在。所以审判和法两者之间也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他们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有一样的精神。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各类的诉讼的价值目标应该和他所服务的价值是一样的。但是他们也有他们的差异性,因为他们的目标不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单纯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不能完全满足经济诉讼的要求的,这是一个过渡期,不会是最后的发展结果。我们也应该逐步构建完整的体系,满足日后的发展需要。整体利益维护的基础上才可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因为个人的利益组成了整体的利益,只有维护了整体的利益才可能保障自身的利益。
三、结语
本文中对经济诉讼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从这些看出,我们未来的研究方向应该更重于构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经济诉讼体系。这样不仅使得经济诉讼就不光局限于内部,也进一步改善了传统的诉讼体系,进而有效解决了经济纠纷事件,让这类事件的解决不再那么复杂。
作者:王楠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孟子也主张:“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种讲和谐的价值取向及思维定势,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甚至条件反射地寻求调和,这就为调解的运用提供了适宜的气候和土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新的贡献,有待于我们深入思考。现从民间纠纷的新特点阐释人民调解的现状,以期专家和学者斧正。
一、民间纠纷类型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从纠纷的性质上民间纠纷有以下类型:
(一)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类纠纷。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活动天地不断拓宽,价值取向也日趋多元化,由此而引发的男女恋人之间和夫妻之间的感情纠纷日渐增多。主要包括:夫妻不和、离婚纠纷,父母子女纠纷,婆媳、妯娌、兄弟姐妹纠纷以及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扶)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二)生产经营性纠纷
生产经营性纠纷,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所发生的纠纷。主要是生产过程中因宅基地、园林权属、水系利用、排灌抗灾、生产操作而引起的纠纷。包括:种植、养殖、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三)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在经营和消费活动中因合同、债务、经济往来、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如租赁、宅基地纠纷等。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债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
(四)侵权性纠纷
侵权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如情节轻微的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侵害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五)纳入人民调解的新型纠纷类型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经济迅速发展,同时民间矛盾纠纷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内容,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在领域创新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从北京调解工作的实践看,人民调解工作在领域创新包括:
(1)人民调解进派出所。2004年,北京城八区开展了人民调解进派出所活动,到目前,所以派出所都设立调解组织,加强了人民调解的联合接待。
(2)物业纠纷调解。2007年,北京把物业纠纷纳入人民调解的范畴,当年多数物业纠纷通过调解得到有效解决。
(3)劳动争议调解全面展开。2009年6月,北京市全面推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司法局决定:建立三方劳动争议调解的联动机制,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创新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和基层,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制度。
(4)医患纠纷的调解。近年来,“医闹”事件频频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医患关系的紧张,对社会的冲击很大。中立的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医疗执业经验,但却不属于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同时设有严格的回避制或者异地“盲审制”。第三方调解中心实行免费服务,由专业人员直接面向患者和医院双方,根据条例分清责任,最终促成调解成功。
(5)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随着物流、车流和道路里程快速递增,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在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日益突出的同时,由于基层事故处理民警警力严重不足、交警部门只能在当事人双方都提出调解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而且只调解一次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种种缺陷。人民调解员可反复多次调解、当事人不用上法庭即可调解解决纠纷。
此外,在农村邻里纠纷也是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邻里间互不谅解,互不支持,以邻为壑,搬弄是非,或因宅界、小孩打架闹事处理不当等矛盾激化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二、人民调解新方法
一、经济合同审计的理论与实践背景
经济合同审计的目标是完善经济合同条款,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济合同审计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过程的审计、合同履行过程的审计、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计、终止合同的审计及合同日常管理审计。经济合同前置性审计,能够完善合同条款,有效保护公司权益。
二、“检查单”方法在前置性经济合同审计的运用
在日常的经济合同前置性审计中,常见的合同主要为,采购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维修合同及与对公单位签订的制式合同。将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维修合同的主要审计内容制成表格,以“检查单”的形式,能够提高审计效率与准确率。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最重要的合同种类,单位常见的买卖合同包括: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消防设备等采购。
(二)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在日常合同中较为常见,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租赁、闲置房屋出租等。
(三)维修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合同较为常见,特点标的额较高,主要包括与维修方签订的维修合同。
三、前置性经济合同审计的管理建议
(一)制定范本合同库。
对于采购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维修合同等常用合同制定范本,经律师审核后纳入合同范本库。
(二)推进合同信息化管理。
将合同管理从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各个环节流程纳入信息化系统,有效地利用软件功能进行控制并提高管理效益。
(三)建立合同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设置合理的业务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合同管理流程中的岗位责任制。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保管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出现问题时客观地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追究,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承揽种类合同中的一种,和项目承揽合同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同时又有着自身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件先不论其原因如何,我们也都知道建设合同纠纷的结果涉及到最终的利益分配事宜,且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这种经济纠纷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因素也非常多,如标的、专业处理、民工工资、合同条款条例等相关问题。但也正因如此,建设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事件能够受到各界人士加以关注并重视。
一、工程款结算纠纷发生的成因分析
实践工程款结算纠纷处理过程中,通常存在的纠纷案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工程量纷争
工程量纷争一般与工程合同生效后的工程量增加有直接关系,但是这一类工程量增加未能做出及时的数据记录,并且也有很大可能是其未能与三方参建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如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很容易被忽视,如果记录、处理、交流不及时,很肯能让发包商提出质疑。再如,安装工程的工程量纷争,主要倾向于安装施工过程中的梁、柱、板、以及墙体相关的工程量处理上,即管线敷设等相关的工程量确认问题未经过记录或计量等。
(二)计费系数纷争
起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参与的承包单位过多,并且有可能是资质资历不足的施工队,或者承包一方出现变更,又或者挂靠现象增多。总之,计费系数引起争端,必然与相关资质单位有关,即资质不足的承包单位展开多方合作,势必会给计费带来压力。
(三)工程违约
顾名思义,工程违约就是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内的条例规定、要求履行自身单位的相应责任,进而出现工程合同矛盾争端。如,承包方逾期竣工、发包方未能提供合同条款内的施工条件与合适作业环境、或者期间擅自修改项目设计方案、材料供应不及时出现停工或返工等违约事件等,这些最终导致违约金的交付与工程款结算产生关联。
(四)建材品质问题
工程项目在投标阶段时会对建筑供应材料的质量、品质严格把关。但碍于当前建筑材料供应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有时候迫于种种因素未能使用合同内的指定建筑原材,从而由建筑供应材料引起纠纷也经常发生。如,受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某些诸如钢材、涂料等原材的价格上涨幅度会受到影响,上涨程度涨至超出正常预算价格的三十个百分点以上都曾出现过。而承包单位在投标阶段,往往会考虑价格上涨幅度的5%-10%左右。面对这三十个百分点的剧烈价格波动,如果未能与发包单位协商意见取得一致,承包单位就只能舍远求近,把总建材造价控制下来去选择一批价格较低的替代品,从而引致后来的工程款纠纷发生。
(五)总包和分包之争
由于当前投资市场的发展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经济体制下的各责任主体、组织机构等的责任分工也愈发明确,就以大型建筑工程建设而言,很难做到由总包单位去一并负责来完成相应项目建设工作,必然会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物资等。因此,总承包商就会与建设单位进行商议,并取得对方批复后委托一批专业劳务单位进行责任分工,这也就是所谓的分包单位。如果,此时分包全额工程款已经结算处理完毕,发生争端的几率或可能性就会降低。但是,如果这时发包一方只展开了部分结算,则很容易促成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引起争执。除此之外,两者之间除了结算工程款外,还有可能在管理费上出现争执。同时,建设单位如果在争端已经发生时也参与进来,暗示某一方单位,此纠纷事件的处理必然会更加繁复。
(六)尾款之争
工程项目待到竣工交付后,经济成本承包责任人应当履行合同的条款要求对工程进行保修。而为了确保合同下的承包单位能够履行自身义务,发包一方一般会在此阶段预先交付大部分的工程款,目的是为了让承包单位履行维修义务后在交付剩余款额。而有的合同签订的条款要求则是先交付工程款,并由承包单位能够出具工程尾款相关的银行保函。而这一阶段之所以出现争端,是工程投产运营前后保修义务未尽到而引起的。
二、解决工程建设合同下的纠纷处理应坚持的原则
据相关问题调查表明,工程款拖欠的结算问题发生,一般总结起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投标阶段,总结原因是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未能对工程价款及与其相关问题做出明确;其二,中标后,合同条款内容不健全或是具体细则不规范,尤其是与工程价款相关的具体约束内容不完善;其三,工程在建过程中,曾出现过设计变更、经济索赔、现场签证等结算方法的不明确现象发生。也就是说,涉及到工程款结算的纠纷问题主要围绕这几个方面会延伸出多种问题,为日后分歧种下了不小麻烦或隐患,从而使得相互扯皮、纠纷事件屡屡发生,造成工程款久久不能彻底结算。所以,本文强调了两个实用性较大的履行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应坚持自治原则
即强调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并兼顾双方利益去履行约束内容。也就是说,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责任主体参与到某项民事活动或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已经明确参与活动过程,就必须为此民事活动负责。同样,在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事宜上,既然双方已经敲定了结算方法,就应当按照约束内容去履行自身义务与责任,这样才能使民事活动(工程结算款处理)的结果能够朝向良好态势发展。如,两方主体单位,共同选择了一个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就应当按照审计评价后的最终结果去正规处理;再如,双方都经过一系列结算活动处理,形成了结算报告,就应按照结算报告去交付工程价款,同时在结算报告逐步形成的过程中,任何参与单位都应坚持谨慎审查,即由自身一方造成的审计损失,一并由自身承担。
(二)以事实证据说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于双方不能形成结算文件,又未约定结算办法的,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不能协商确定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事实。对于双方已认定的工程造价,一方有证据证明结算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况时,法院也可以否认原结算的效力,组织重新结算。
三、工程建设合同下的款结算纠纷处理实行建议
(一)尊重当事人约束要求
相关责任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对项目工程计价标准或方法如果有约束要求的,应按要求结算价款。一般而言,在工程项目交付验收合格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做好结算工作。结算进行时,常规情况下是由承包人提交与结算相关的会计报告或会计信息,并经由发包人审核。而在实践事件处理过程中,发包方往往存在拖延不予答复的现象,从而达到故意延缓交付工程款的目的,进而严重威胁了承包人合法权益。而出现这种现象,按照《最高解释》的第20条文件内容处理标准,如果在约定期限时间内未作出答复,可将其视为对方认可竣工文件去处理。
(二)依照地方计价标准或方法处理
如果因为设计变更而影响到工程项目功能、质量而发生变化,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此问题再经过协商无效、意见未能统一时,可根据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单位拟定的相关计价标准与计价方法去签订双方工程建设合同,并在其合同约束要求下去结算工程款;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标准。
四、结束语
总之,近年来由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内容不规范、不健全,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数不胜数,并且这种经济纠纷事件处理已经屡见不鲜。但也正因如此,给不少相关项目参建单位敲响了警钟,要对此类问题高度重视,并能在实践问题处理中能够正规、客观处理,以此才能保证工程款拖欠引起的纠纷问题得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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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96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721(2009)07(b)-015-02
现代生活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面临失眠的困扰,镇静安神类中成药及保健食品的市场需求日益增长,某些不法厂商为了增强产品功效、牟取暴利,擅自在镇静安神类中成药及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1-3]。针对这种现象,我们采用薄层色谱法检测安神类保健品及中药制剂中违法添加的地西泮、艾司唑仑、硝西泮、氯硝西泮、奥沙西泮、三唑仑、阿普唑仑、氯氮卓、马来酸米达唑仑、劳拉西泮、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钠、苯巴比妥等14种镇静催眠化学成分,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打假行动提供一种操作简便的快速筛查方法。
1 仪器与试药
1.1 仪器
939型全自动薄层制造器(重庆南岸贝尔德仪器技术厂)、薄层数码照相装置(德国卡马公司)。
1.2 试剂和材料
地西泮等14种对照品均购自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硅胶GF254薄层板为自制;甲醇、二氯甲烷、丙酮、甲苯、正庚烷、三乙胺等试剂均为分析纯;安神类中成药及保健食品为药监部门市场监管抽样。
2 方法与结果
2.1 TLC色谱系统Ⅰ(适用于地西泮等10种苯二氮卓类添加成分)
2.1.1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分别精密称取地西泮、艾司唑仑、硝西泮、氯硝西泮、奥沙西泮、三唑仑、阿普唑仑、氯氮卓、马来酸米达唑仑、劳拉西泮对照品适量(约5 mg),置于10 ml量瓶中,加甲醇适量,超声10 min使之溶解,用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即得[4]。
2.1.2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供试品1次服用量(必要时研细),置于具塞锥形瓶中,加甲醇5 ml,超声提取10 min,放冷至室温,摇匀,滤过,即得。
2.1.3 测定法吸取上述对照品溶液5 μl、供试品溶液10 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F254薄层板上,以二氯甲烷-甲苯-丙酮-甲醇(8∶8∶3∶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254 nm下检视[5]。
2.2TLC色谱系统Ⅱ(适用于巴比妥等4种巴比妥类添加成分)
2.2.1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分别精密称取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钠、苯巴比妥对照品适量(约10 mg),置于5 ml量瓶中,加甲醇适量,超声10 min使之溶解,用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即得[6]。
2.2.2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2.1.2项下供试品溶液,即得。
2.2.3 色谱条件吸取上述对照品溶液5 μl、供试品溶液10 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F254薄层板上,以正庚烷-甲苯-丙酮-三乙胺(6∶5∶4∶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254 nm)下检视[7]。色谱图见图2。
2.3 检测分析
检测13个生产厂家19批次样品,发现其中4批样品中非法掺入氯硝西泮,2批样品中非法掺入硝西泮,各有1批样品中分别非法掺入劳拉西泮、氯氮卓、艾司唑仑。其中有一标示厂家的同一品种样品有的批次非法掺入氯硝西泮,有的批次非法掺入硝西泮;另一标示厂家的同一品种样品有的批次非法掺入氯硝西泮,有的批次非法掺入劳拉西泮。
3 讨论
薄层色谱法系统Ⅰ中10种苯二氮卓类成分大多能得到较好的分离,但是硝西泮与氯硝西泮、奥沙西泮与劳拉西泮、三唑仑与阿普唑仑3组化合物斑点的Rf值较接近,如果供试品在对照品相应位置检出斑点,可根据前述情况进行预判断,最终结果的甄别需用气质联用法或液质联用法进行[8]。本文中检出添加化学成分的供试品经气质联用法及液质联用法验证,与本法检测结果一致。实验过程中我们发现巴比妥类成分在薄层色谱法系统Ⅰ不显示斑点,而在展开剂中加入少量的碱,则可以出现斑点,因此本法采用薄层色谱系统Ⅱ进行检测,4种巴比妥类成分分离良好,斑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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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5-0375-01
古往今来,物有主纠纷则少,权属不明则他人必夺而产生纠纷,世界其他各国大多按照不动产登记产生物权公示与公信效力,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动产涉及个人私有财产或隐私,受有财不外露的传统观念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背后往往存在隐形共有人,一旦产生纠纷,法律解决程序繁琐,影响交易流转。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干预行为,它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利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而现行登记制度不完备,导致行政纠纷不断而产生行政赔偿责任。文章主要阐述了夫妻共有房屋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不动产实名制登记以及登记机关,登记权属证书等问题进行了法律探究,旨在减少不动产物权经济或行政纠纷,提高办事效率,使不动产登记更加科学严谨。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从外观上保护商品交易和善意受让人
不动产是指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固定财产,如土地、房屋、海域、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物权的以登记方式公诸于世,只有登记才能产生公定效力,由于不动产性质决定,不动产不像动产那样简单随意,占有即可视为所有。不动产物权的种类繁多,不动产无权人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占有关系十分复杂,通常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权益,现实中不动产的占有使用人往往不是所有人,从外观上善意第三人容易误以为占有人就是真权利人。[1]现实复杂交错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标的物的处分权人根本没有实质处分权利,表象权利与实体权利不符,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商品交换能够顺利进行,维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利,即使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公示有瑕疵,但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及整个市场交易的安全,也承认表象登记人与实质物权人处分标的物有同样的法律效果,这样人们才敢放心去交易。且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以前只规定在《物权法》中,而今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公布并于3月1号开始实施。下面以房屋为例解析不动产实名制登记问题。
二、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
我国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利民、节约时间、简化程序步骤的原则,登记部门不再审查登记簿背后的隐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改革将简化登记手续,大大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时间。即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虽然错误率低,但费时费事效率低施行难,不能做到便民利民,而形式审查效率高,但可能存在不安全隐患。例如昆山市已开始试点施行,对夫妻共有房屋不再对是否存在民事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只以形式登记为准,一方若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处分房屋,处分仍然有效,受损方可以依据结婚证、房屋共有证等证明文件进行维权,若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处分房屋,则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将不再审查登记簿背后是否存在隐形共有人,严格按照登记簿表象记载办事。即使形式公平而使实质真权利人利益受损,这是真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标的物可以共有,但一个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两个相同的权利,一旦产生纠纷,必须有一个评判依据,而登记簿则是解决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有人担心不动产实名登记,若对登记资料查询可能违反人的隐私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而非对所有人公开,至于具体那些人是利害关系人则需要法律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解释,比如婚姻一方、继承人、以及商品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等应该属于利害关系人。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加快不动产实名制登记的必要性
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颁布,但依旧没有统一的登记机关,全国各地出现“多头登记”现象,缺乏监督管理。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极不统一 ,缺乏监督管理与控制,并且登记时所遵循的法规也多有不同,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完善登记管理工作,将登记程序、登记范围等事项纳入解决范围。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权属证书,一切变动皆以登记簿为准,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也应以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人为准,要严格维护不动产登记公示的权威性,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及善意受让方的利益。
商品交易追求效率,不动产实名制登记能够大大减轻登记部门审核工作,简单有序,切实做到便民利民,这就提醒人们要注意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利益的保护一定要看名,有名则有权利和责任,无名则无责。例如,小产权房因为国家尚没有明确承认,购房者无法将自己的名字写入房产证上,无法进行登记备案,也不能将房屋放如市场进行二次交易,国家若发生征地或拆迁情形,原所有权人便会回来将房屋土地收回,获得补偿款,房屋目前的占有使用人则得不到合理补偿。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不愿意或者不方便对外公开自己的姓名,则自能通过其他途径去证明标的物与自己的利害关系,而不能以此对抗交易的善意受让人。
结语
第一,就经济贸易争端的类型和领域而言,争端类型分散,争端金额较小。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南宁市为例,该市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主要涉及货物买卖合同、旅游合同、股权争议等十多种类型,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方面和利用外资等方面。除1件股权争议案件争议标的近2亿元外,其余标的均为几万元至几十万元的案件不等。
第二,就经济贸易争端的当事人而言,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所在国家相对集中,东盟国家当事人为原告、中国当事人为被告的案件居多。中国—东盟自贸区刚刚成立,双边贸易量虽然增幅大,但起点低,贸易额度不高,整体总量不大,无论是中国还是东盟国家对于自由贸易区的投入和依赖程度仍然处于低位。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南宁市的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情况为例,纠纷当事人所在国虽然有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泰国、柬埔寨等6个国家,但主要案件集中在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三个国家,比例达90%以上。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原告均为东盟国家当事人、被告为中国当事人;或者原、被告均为东盟国家当事人但在中国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争议标的也在中国境内。其中,被告为中国当事人的案件比例为66.7%,被告为东盟国家当事人、争议标的在中国境内的案件比例为33.3%。原告为中国当事人、被告为东盟国家当事人,或者争议标的在中国境外的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就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而言,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的居多,通过诉讼和仲裁途径处理的纠纷数量较少。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南宁市为例,2003至2010年,仲裁机构等部门解决的涉东盟民商事纠纷12件,司法机关受理的涉东盟一审民商事案件47件。通过诉讼和仲裁处理的争端中,诉讼占79.66%,仲裁占16.95%。诉讼解决的案件又以判决、撤诉为主,其中判决占40.43%,撤诉占21.28%,调解仅占6.38%。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和仲裁来解决经济贸易纠纷,必须考虑到涉外诉讼的可能性、便利性、有效性,考虑到双边和多边协定是否存在。中国及东盟成员国在司法协助方面都加入的国际公约只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决公约》,而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涉及的重要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交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仅有中国加入;而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及所有东盟成员国均未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从1994年开始,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就司法协助签订了双边协议,其中与泰国签订《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1994),与越南签订《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8),与新加坡签订《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7),与老挝签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1)。上述双边协议均包括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越南、老挝包括了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与泰国包括了交换法律情报;与新加坡包括了相互提供法律和司法实践资料。
2中国—东盟经济贸易争端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商人、企业发生经济贸易争端之后,更多地选择和解、调解解决,而不是选择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这种状况的发生有着深刻、复杂的背景。首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才一年多的时间,虽然区域涵盖面广、经济总量大、人口多,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成员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甚或是不发达国家,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低,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缺失甚或是不健全,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救济方法不够信任等等。其次,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各国商人、企业经贸交往才刚刚起步,发生争议的标的额一般不是很高,当事人从成本角度考虑更多地选择了和解和调解。但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争议的类型和金额都会扩展和增加,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方法的使用会越来越多。
第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或协调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争端仍然通过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的相关涉外程序解决,涉东盟民商事案件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涉外程序往往需要经过涉外送达、认证等一系列过程。中国—东盟自贸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渠道不统一,司法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取证核准程序复杂,难度大;民事及商事判决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信息不能及时相互提供。这一系列问题无疑大大增加了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诉讼进行纠纷解决的成本。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基本无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多边协定并且双边协定签订较少,相互之间的司法协助主要依赖互惠关系。此外,涉东盟经济贸易争端的相关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翻译人员、鉴定人、评估人等相关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的水平都有待提高。
第三,对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的了解不深,影响了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贸易争端的信心。由于历史原因,东盟成员国法律制度较为复杂,既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历史烙印,也有伊斯兰法律、佛教法律等宗教性法律的传统影响,越南、老挝等国又有社会主义法系的内容。我国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多侧重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东盟各国法律关注才刚刚起步。
3中国—东盟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现行个人业务凭证使用制度的缺陷。过去,个人储蓄业务凭条分存款、取款两种类型,凭证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凭证格式也有区别,一线柜员很容易在头脑中留下深刻的区别记忆。而现行的个人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不分存款、取款,一律使用同一种凭证,没有颜色、格式之分。只凭临柜人员“集中思想”和“高度警觉”的操作来分别。然而,“人无完人”,“好马也有失蹄之时”,一旦发生差错纠纷,纵有千张嘴也说不清、道不明。综合柜员办理业务风险压力太大,如同“走钢丝”。
现行业务印章使用制度的缺陷。过去的业务印章分现金收讫与现金付讫两种,用印的颜色也有红与蓝之分,而现行的印章制度不分收付,不分色彩,一律以“业务清讫”一清了之,究竟“清”的是什么业务只能凭银行一方打印的“交易代码”来分别。这样一来,出现差错纠纷后,承担风险或损失的一方,无论从凭证上还是印章上都找不出有说服力的直接的原始证据。
现行客户签字确认制度的缺陷。取消客户填写存、取款凭证后,客户是方便了,但差错矛盾和风险压力也随之产生。仅凭空口无凭的对话,在出现纠纷时常常使当事人“有口难辩”。
所以,我认为应从弥补现行“三项制度”的缺陷入手,来维护客户与银行双方的利益。
第一,尽快恢复客户自填凭证制度。客户的业务需求通过这种自填凭证的书面形式真实表达,更具有说服力和契约(合同)的约束力。过去,各级银行的管理部门曾三令五申不许代客户填写凭条,是很有道理的。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客户与依法设计规章制度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业务创新与维护银客双方利益的关系。对于银行来讲,既要要求员工热情服务客户,也要弥补制度上的缺陷,堵塞漏洞。
一、经济法诉讼理论研究
(一)经济法可诉性的概念
一般经济法的可诉性概念可理解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指的是在经济法实施权力时,为了更好地判断经济纠纷中的责任,经济法纠纷主体可以对审判方提起诉讼;从广义上经济法的可诉性则可理解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若有不满是否能向法定机构进行申诉或者仲裁,使经济法行为主体的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广义概念中提到的法定机构不只是指法院,只要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仲裁委等都属于法定机构的范围。
(二)经济法可诉性的必要性几点总结
第一,可诉性在法律当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是法的基本属性。可诉性越强,就代表着法律更完善,经济法作为众多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诉性在经济法中同样具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可诉性也是经济法的自然属性。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它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法律权利主要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利益具有的稀缺性和有用性等特点,就很容易出现未上升到法律利益的非利益主体,从而出现寻求利益救济的途径,这时就充分体现出诉讼的作用和关键所在。
第三,经济法中不可避免的经济冲突造就了可诉性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冲突的发生和种类也随之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冲突对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不可小觑,最严重的后果往往恰是经济冲突导致的。经济冲突无法自行和解,只能通过法律诉讼得到解决的途径。因此,就经济冲突的严重性而言就已经决定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必然要求。
第四,外国经济法中可诉性的经验吸取。国外经济法诉讼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西方国家为例,西方国家人民普遍以权利为重,尤其是在启蒙运动之后,法治社会逐渐成形,权利救治得到推广。同时无论是英美法体系还是大陆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经济法中明确了对权利的司法救济。其中主要以经济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表现可诉性更为突出。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基础的奠定与成功吸取国际经验有着不可推脱的联系。
二、我国经济法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经济诉权规定还不够详细
目前诉权规定还无法达到当前公益诉讼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二战之后逐渐升温的人权观念,诉权正好呼应了这一观念并作为实施的有效途径得到了国际宪法的保护。但是在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中很容易忽略诉讼方面的规定,以至于我国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如果出现了非法院管辖范围或者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的事件,就会有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甚至直接驳回起诉。在这种经济诉权不完善的情况下如若出现相关纠纷就得不到解决。因此,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建立更全面的经济诉权规定,补充经济法结构体系中的不足之处,确保司法实践能够稳定执行。
(二)经济司法的权威不高
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在执行司法工作时,大部分都要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司法审查制度还没有建立。但是由于毕竟是两个体系因此政府在制约司法工作很容易产生弊端,政府的一些经济行为与司法偏离,也妨碍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尤其是经济法虽然有审判的权力,对于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更多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这种现象决定了经济司法的权威不高。
(三)经济法司法体系不健全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法能够起到经济和发展的有利制约作用。经济法的实施,通过解决经济纠纷等事件,最大的起到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作用,但是虽然目前法律已经对基本的义务做出了规定,尤其是有一些复杂的经济职权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却对纠纷处理方面的规定甚少。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由于司法权在行使时要受到政府行政的干预,而司法又无法全面监控政府的经济调控,这种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发展。
(四)检察机关在经济法诉讼中的缺位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从我国司法实践中了解到,一般诉权只存在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在人民检察院中的起诉,同时,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这都表现出了经济主体的权利无法更好地得到维护的现象,经济法的可诉性也随之被削弱。
三、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
(一)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加强经济法可诉性
第一,明确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因此,在经济法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经济主体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突破法律关系建立经济法体系。在经济诉讼受到经济法的约束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明确经济主体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可以建立明确经济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体系,并有利于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经济法实践中还应该明确法律责任。如果立法中责任不明确,则不利于法制权威的实现。因此,在经济法的实施中在主体具有经济诉讼权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责任制度。
(二)拓展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
在当前经济发展和法律运行的环境中,扩大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是必然趋势,即将有起诉权的原告范围从只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扩大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由于在经济法运行中一般主要表现为公益诉讼,所以即使没有侵犯到个人利益却已经侵害了公众利益。因此在诉讼权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应突破传统理论,排除直接利害关系诉权人的约束,适时地调整能够适应新时期发展的诉讼方法,将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扩大到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消费者、潜在竞争者甚至覆盖相关职责的机关等。
(三)详细界定经济法诉讼的适用范围
经济法诉讼的适用范围一般可以定义为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起诉,或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且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进行起诉行为。通常经济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一下几点。
第一,危害环境案件。良好的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成为现代公益活动的首要提倡目标,也因为如此危害环境案件正式列入了经济法诉讼的范围之中。
第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和消费侵权案件。产品质量案件在生活中算是比较普遍,涉及到的主体也比较复杂,主要牵涉的对象就是企业和民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更加偏重于公共利益的保障范围。而消费侵权案件中就更突出地体现了经济诉讼法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弱势群体没有起诉的机会,利益就会受到侵害。
第三,宏观调控行为案件。在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中宏观调控行为范围最广,也最具影响。由于在民主社会中具有每一项侵害行为都应当受到追诉的权利,因此宏观调控案件也同样可以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