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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20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

篇1

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1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的背景

1.1我国法治实践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为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务部发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特别指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缓。2015年1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测算,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

1.2各国关于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实践

1.2.1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是电子商务的起源地,更是电子商务的发达地区。目前在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中,大约有50%发生在美国。在全球商务网站中,美国占有90%以上。这与美国良好的网络状况、大量的高学历网民、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电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会信用体制等一系列情况是分不开的。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2000年)。

近30年来,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沿着三种轨迹不断伸延。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国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二是国家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1.2.2韩国

韩国于1999年通过实施了《电子商业基本法》,该法旨在通过澄清以电子讯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确保公平交易,该法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规制。首先,重新定义了电子商业、网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对“网上经营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再次,在电子商业促进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指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中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现实分析

2.1网络售假特征

网络假货的品种多、数量大。作为一种开放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无疑是目前国内运营最为成熟的C2C 电子商务平台。淘宝2010年网购数据显示,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3.7亿,在线商品数达到8亿。同时,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4倍,未来几年也仍将保持这一增长速度。庞大的市场潜力和便利的购物环境造就了淘宝网的线上销售奇迹,同时也催生了网络假货的迅猛发展。

网络假货发展势头强、速度快。根据艾瑞咨询2014年度互联网经济核心数据报告,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占比超七成,网络购物占比超两成,网络购物占比有明显提升;中小企业B2B电商市场营收增长超三成;网络购物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移动购物市场规模增速超200%。

网络假货以仿品为主,隐蔽性强。近年来,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及电子商务公司对网络交易环境肃清的决心不断增强,与时俱进的网络售假者们也都摒弃了销售伪劣商品的低层次经营模式,转向模仿和抄袭国际知名品牌。这些产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具备专业鉴别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轻易地从商品包装和外观上将其识别出来。

2.2消费者维权的现实局限

从交易行为的性质来看,知假买假是基于自愿原则的理。在此条件下,消费者通常掌握有关假货的充分信息,交易双方基于自由、自愿的基础达成交易共识,是彼此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达成的博弈均衡。

从交易商品的属性来看,网络假货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的消费需求。尽管在品质、包装和功效等方面与正品有所差别,但假货能满足消费者在收入有限条件下,不能消费真货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的建议

(1)加强立法实践工作,从法律上规制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宏观立法工作,积极完善立法。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

明确定义电子商务、网上商店、经营者等概念。对于这几项重要概念的定义,是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和追究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因为如果不明确定义网上商店、电子商务等重要概念,将会导致责任不清、难以追责的问题。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和稳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除了买方和卖方以外的重要一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购物渠道和购物服务,如果监管不力,在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则混乱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如定期检查违规网络店铺、设计一套严格的网络店铺申请流程等等,确保电子商务品牌健康和产品质量。

(2)加强政府监管职能,打击侵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行为。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具体监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应当坚持激励创造、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又要着眼长远,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在地方具体监管方面,强调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督导;启动对涉嫌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网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曝光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网购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网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中,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持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提高企业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第三,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职能。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调控,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继续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贯彻落实。

(3)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电商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网购平台监管,加强商品认证能力。围绕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建立的规则一定是一个综合的制度,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各个领域,也会涉及很多诸如店铺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问题,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多数电商平台在接受和处理来自用户的投诉方面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模式,但是网上商品认证监管处于真空。应该将传统市场内的商品认证、抽检监管等手段延伸到网络平台上,加强商品认证能力。

(4)树立消费者维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第一,改变网购消费习惯。帮助消费者要积极了解电商知识产权,明确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明晰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第二,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电子商务的另一方网络商店在积极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切实履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积极履行维护品牌商合法权益,在网购中保护知识产权。

4结语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中产生的。然而,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问题的产生。电子商务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网络平台的方便,一些网络商店的商人不顾法律的威慑和道德的谴责,铤而走险出卖假货、出售盗版商品、假借他人专利进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对丰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构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龙哺. 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电子商务[J].知识产权(CSSCI),2008(09).

[2] 董华波. 电子商务,假货一度占七成[N]. 晶报,2009(02)B21财经版.

[3] 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网络假货难以根除的四大原因[Z].亿邦动力网,2010-03

-10, ebrun. com.

[4] 艾瑞咨询最新统计数据.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4.

篇2

2.实训教学的组织管理(软件)问题。通过对一些高职高专院校的了解,发现有些院校根本没有建立实训教学的管理制度,有些院校虽然建立了却没有严格实施。由于学校管理和制度的缺失,教师和学生也对实训环节采取敷衍的态度,其实效就可想而知了。实训的质量基本上靠教师和学生的自觉自律,使实训的效果大打折扣。

3.实训教学的考核问题。从对学生实训严格要求的教师那里了解的情况是,教师进行实训考核时都感觉到左右为难,原因在于学校对实训教学一般都不采取与理论教学一样的严格的评分制度,实训教学的考核存在很大的主观性,而且考核一般都让路于学生就业等情况的需要。这样做的后果导致了学生的不重视和教师的不认真考核,实训教学就这样流于形式了。

二、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体系的建设

1.制订实训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学校应该制订比较具体的实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各项具体技能的训练目标、要求、课程设置、实训方法和手段、实训效果的测试与鉴定等。同时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在实训计划的基础上制订翔实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对实训教学的内容和教学的目的有一个切实的和可操作性的阐述。实训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订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与法律专业总体教学计划的关系,特别是内容衔接和时间的合理分配等;二是实训教学计划中综合计划与专门计划的关系。

2.鼓励教师编写实训教材。在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必须将职业技能训练作为主干课程予以合理安排。现实中的问题是实训教材的匮乏,教师苦于无一套成熟的实训教材进行实训教学,从而导致了实训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学校应采取与理论课教材相同或对等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进行实训教材的编写和创新。

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材的编写应坚持兼顾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观照法律生活实际的原则、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原则、反映法学理论研究动态的原则和学以致用的原则。

3.建设实训教学队伍。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师队伍可以分为专任教师和特聘教师。专任教师由法律职业院校的教师构成,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还应具备从事法律实践活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特聘教师是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队伍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它是对专任教师队伍的有益补充。特聘教师主要来源于法律实务部门,由实践岗位的专家、能手构成,其主体主要是知名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律师。这样的教师队伍构成是很理想的,可以充分运用合理的教师资源对学生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但实践中仍有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特聘教师一般都是兼职,他们由于本职工作的需要,在时间和精力上与对学生的实训指导存在着工作和教学时间上的矛盾。这样的矛盾如何解决,还有待学校的实训教学管理者思考。

4.建立实训教学基地。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应坚持情景仿真化、功能实用化、管理专门化的原则,以真正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监狱、模拟劳教所、模拟侦查室等都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场地,用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语言技能和社交技能等。

篇3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版权;法律

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个全球化的新兴企业,具有强大的商业价值。我们只要不经意的留意下电视的国际市场,就不难发现有很多的国家都在流行类似的电视节目。我国也有不少电视节目是抄袭其他国家之作。有的模仿者向原创者支付了不菲的许可费,再进行本土化后播出。然而有的却明目张胆的使用他人模板,却不愿意支付费用,使得法律纠纷不断。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没有任何的法律条目是明确指出电视节目模板是有版权的。现今,这个问题不仅仅困扰着版权业,还困扰着法律界。

1 电视节目模板含义

电视节目模板本质上是由于某个人的创意而产生的物质。它在自己发展过程中没有固定的形式,没有自己固定的套路,它是在发展中不断的充实、改变、完善自己。由于电视模板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其发展方面就有着灵活、多变的特点。

电视节目模板从电视开始之初就随电视的发展而迅速在电视界“走红”,但是就电视模板的定义还没有个确切的含义。由于电视节目模板在录制、制作时存在的大量的可变因素,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我们不能给出固定的意义。如果像规范定义一样,给电视模板强加定义,势必会对电视模板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限制电视模板的灵活多变性。

2 电视模板的价值体现

2.1 对电视媒介的商业价值。好的电视节目模板是极具商业价值的,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电视公司在同行之间的竞争能力,所以好的电视模板不仅仅能够带来好的效益,还利于电视公司的发展。

2.2 对制作者的激励价值。在一个商品经济的社会中,电视节目模板作为“特殊商品”,如果在不能够受到法律的足够保护的同时,还受到打击,这是对创作者精神的一种严重打击。创作者也需要精神、物质方面的支持。他们不仅仅渴望得到社会能够承认他们的社会价值,还渴望他们的劳动贡献得到一定的物质回报。精神、物质的回报就是对制作者的激励。

2.3 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电视节目的消费对象是社会群体。如果大家都去抄袭、模仿、克隆电视模板,必然会对观众的审美疲劳造成影响,这是对社会群众的文化消费的一种不负责认的表现。

2.4 对文化传承的影响。克隆、模仿、抄袭电视节目,使培养下一代传承人的创新能力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会使文化传承变成“拿来主义”。使国内的创作能力严重下滑。

3 电视节目模板的现状

电视节目模板从出现到红遍电视界的今天,仍然是一直没有特定内涵,这样就对电视节目模板在受法律保护的方面受到了制约,由于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目明确的指出抄袭他人的模板是违法的。国家法律在这方面的匮乏使得“抄袭风”盛行。如今,国内流行的电视节目有很大一部分抄袭自港台,而港台又基本抄袭自欧美、日本等国家。

4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造成的危害

4.1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非良性发展。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而且对电视界的发展也是非良性的。电视节目模板在各个国家的抄袭,导致了国民情绪浮躁不安。抄袭他国节目模板会给国人一种不如别人的心理暗示,在长时间这种心理暗示下,就会使人浮躁不安,不能顺利进行社会活动,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国家的形象,长此以往下去,会使人们没有足够的信心工作,使得国家的生产力下降,影响了国家的发展。

4.2 抄袭会使得自己的创作力下降。

如果一个国家万事都是抄袭他国,不会自己去创作,完全生活在别国的影响下,势必会引来国家的灭亡。同理,电视模板的抄袭亦是如此,一个国家电视界不断的抄袭、模仿他国,就会造成本国电视界的创造性下降。一个没有任何创造力,完全是照搬、抄袭、模仿的电视界,它永远无法引领国人走向潮流的顶端。

5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行为的法律界定

我们从道德方面看待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问题,就是侵害他人版权,这和窃取他人财物是相同性质的,只是你现在窃取的是别人的思想。虽然,现今的法律没有出台任何一个相关法律条目来明确的规定,窃取他人电视节目模板是侵害他人版权,但是我们仍然能够看出其实这是和侵害别人版权利益是如出一辙的。抄袭者拿着别人脑里的金点子,在不支出任何酬劳的情况下,得利自己,这是变相的侵害别人的版权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他抄袭别人的点子未经过创作者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就是侵害了别人的版权;你在明知别人独家使用的时候,还利用其为你牟利,侵害了创造者的专利权,在别人把模板写下,拍摄节目时候,你擅自做主使用,就是侵害了创造者的著作权。

6 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发展国内节目

如果想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顺利无纠纷的发展国内节目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国内节目要大力引进创造型人才,电视经济公司要大力鼓励公司员工全力的去创造电视节目模板。对于公司有创造贡献的人员要大力奖励,只有自己发展创造,才是最适合本国发展的。

其次,在引进新的创作人员的同时,还要学习优秀国家的新观念,学习它国的先进的思想。但是,学习不等于抄袭,我们要的是借鉴,并不是我们丝毫不加修改的抄袭过来。即使我们要引进外国电视节目,我们也要道德的去给予酬劳,然后再引进入国,像我们最近红遍大江南北的中国达人秀,它就是正规购买英国达人版权,再进行本土化而走红的代表,抛开它某方面缺点,它已经为国内节目的发展做出了一个表率。

最后,我们要有足够的信心去鼓励电视界进行创新,不能无故是非的打击国内的发展。

7 结束语

我们国家要努力出台一部既不影响电视节目模板发展又能使其得到应有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我们更要努力去保护电视节目模板,让它的发展更加顺利,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电视界更加精彩。

参考文献

篇4

旅游管理的教育会涉及大量的旅游实践知识,在实际的教育环节中,应当加强对教育细节的培育,采用全新的教育模式,引导学生学习专业的知识和理论。为提升实际的教学质量,老师需要降低自身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和学生开展互动交流,以便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确保课堂上的教学水平。

一、问题导向教学法的概述

问题导向教学法本质上是一种通过规划学习情景的方式而开展的教学,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以学生为核心,将学生摆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采用问题引导的方式,实现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在此环节中,老师会将内容予以深层次的加工处理,以心理学为互动交流过程中的核心理论,采用不同的方式引导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学生的主动性。老师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之前,应当针对课程做出系统化的研究,合理规划结构,防止出现架构不科学的状况,可以分析学生的学习进度,通过自主学习的模式对不同的问题和任务予以强化引导。为保障教学的质量以及问题的回答效果,需要将学生分化为多个小组,以便于能够结合实际的进展,加强学生之间的交流和探讨,促使学生可以强化自身的主动性。此类教学引导方式有助于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增强对问题的处理能力,切实的掌握更多知识点,建设较为完善的体制。在采用问题引导为核心的教育模式时,老师需要正视学生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将教学的进度和问题的提问予以充分融合,有利于在后期的辅导教学的环节中,学生被不断的激发思维,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

二、问题导向教学法应用在高职旅游管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理念过于传统

传统教学方式中,教师是课堂的主体,是教学方法的实施者,而这种你讲我听的教学模式往往不能很好的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尤其是在旅游管理教学中经常要用到大量的真实案例来进行理论分析,如果教师理念过于传统,只是通过陈述案例,把案例往课程内容上靠拢,会使得课堂气氛过于平淡,不能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也不能很好的抓住核心的知识点。

(二)教学不具针对性

而理念传统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也难以做到教学内容具有针对性。旅游管理专业知识庞杂,没有针对性的教学很容易使课堂变得枯燥乏味,导致学生在面对繁多的知识点时无从下手,只能靠单纯的记忆。但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永远是要优于记忆的,单纯的记忆而不去有针对性的理解很容易在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什么都学了,但是什么也都没记住、没学会。

(三)教学环境不够完善

很多高职院校由于利益的驱动和资金方面的问题,不能经常完善学校的教学环境,教学设备也相对陈旧,这使得在运用新型教育方法时存在着硬件设施上的困难。不完善的教学环境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没有主动性的学习也永远是没有效率、没有效果的。

(四)教学评价方式较为陈旧

很多院校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时忽略了对教学评价方式的改革,仍继续采用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以结果为导向,以期末考试考评成绩为主,一些学生学习主动性差,平时不注重对知识的吸收,只在期末考试之前临时突击,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对较常考察的知识点进行记忆。虽然有可能考出还可以的成绩,但根本没有理解知识内容,不懂得如何应用。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很难考察出这部分学生的不足,长此以往,对院校培养素质人才的目标也有不利影响。

三、完善高职旅游管理教学在问题导向教学法为导向的具体措施

(一)转变教师理念

在开展问题导向教学的阶段中,学生往往会在老师的引导之下,针对问题所涵盖的知识体系开展系统的分析研究,实现对知识体系的有效延展,掌握概括性构架体系的学习方式,有助于在学生研究众多学科特征的过程中,学习到较为核心的知识点。在此阶段中,需要老师分析当前旅游教学管理环节中较为重要的核心点,强化对学生的专业性以及综合性的深层次研究,把握旅游管理的实践案例分析重点环节,增强对学生的引导作用。为保证整体的教学质量,学校的管理层应当加强对老师思想观念上的指导,让其在实践的过程中,摒弃传统的教育思想以及以往的教学习惯,积极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才有助于保证整体的教学质量。比如可以定期开展观摩课,在校内评选出较为优秀的、运用问题导向教学方式的老师开展实践教学,老师能够在观摩课上不断地实现交流探讨,促使老师之间会交换不同的教学理念,以便于推动整体问题导学的进展。

(二)开展针对性教学

为培育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应当在实际的教育环节中,不断地强化有针对性的课程教育,以便于学生能够明确核心的知识点,并在此前提下树立自身的综合思维架构。在采用此类教育方式的过程中,老师应当集中培育综合素质高、整体业务能力较强的学生,结合当前的旅游管理专业细节和学科的教育特征,强化对学生的引导。例如,在实际的教学中,如果一味地讲述核心知识点,往往会导致学生过于呆板,老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教学的方式,在互联网的支持之下,听取网络平台上专业人士的经历讲座,有助于学生主动的总结自身知识理论,并在分析的过程中结合大量有效的经验分享,促使学生能够掌握较为完善的知识体系。在观看完视频之后,为巩固学生的知识,加强其思维的研究效果,可以采用提问的方式,在其中增加对众多事物的延展,有助于强化学生的思维延伸效果。

(三)改变教学环境

要想提升以问题为核心导向的教学模式,高职院校应当在此环节中先对自身的发展状况予以明确的分析和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为合理的教学管理目标,并配备相对应所需要的设施和进行环境建设。在针对环境的建设中,不能只将目光停留在针对学生的知识教育平台建设上,同时还需要强化学生的社会环境建设。例如,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老师事先围绕一个主题开展教学,并在学生学习完理论知识之后,尝试抛出不同等级的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带着疑问投入到相对应的实践活动中,有助于学生发散自身的思维,并主动学习和思考更多的知识。

篇5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1993第4号专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的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根据来函所述情况,对吉祥公司的非法行为,应当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篇6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第七条、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条、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篇7

    附件一:民政部关于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8月26日、民〔1983〕民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国务院已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发〔1983〕128号文批准,现予颁布实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八、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1983年11月28日、(83)部领二字第261号)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结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3.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以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二、华侨离婚

    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那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夫妇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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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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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1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认知的现状

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他们在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时还不够全面,尤其是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还停留在感性认知的水平上,更有甚者会产生法律认知的盲区。大学生对有关就业的法律知识更是严重缺失,对就业中的法律知识缺乏足够的重视,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也较差。绝大部分毕业生对国家的就业法律法规也不熟悉、不了解甚至不知道。

大学生一旦毕业步入社会,因缺乏初次就业经验,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识别能力不强,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遭遇就业歧视、虚假招聘、试用期陷阱、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工资等。或在试图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法律问题时,将会充满困惑与彷徨。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一)高校的法律知识教育缺失

各高校的就业指导课教学大纲,是在国家教育部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关于的通知》指导性原则下修订的。各高校拥有较大的自,原本是为了给予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灵活性。但实际上,高校的法律教育普遍存在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忽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没有真正将法律教学与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忽视了学生是否真正掌握劳动与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否在就业择业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正当的劳动权,以及如何诚信就业等更为重要的法律教育工作。

(二)高校开展就业工作仅注重就业率

许多高校开展就业工作仅仅围绕当年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数量,并以此作为某个专业、某个系就业率的重要就业指标而给予高度重视。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高校不能H仅关注学生的就业率,更应重视贯穿学生培养全过程的就业教育。

(三)学生对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够重视

许多学生存在片面看法,认为法律与己无关。特别是初入大学校园的学生,认为就业是毕业后的事情,无须在校期间考虑社会招聘和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没有切身体会到法律(特别是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与自己的关系,对于法律学习的积极性不高。

三、如何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

(一)对现行就业指导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律理论教学与就业指导课程有机结合

目前,大部分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法规教育手段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且该课程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无法满足学生在未来就业择业过程中对于法律的需求。应对现行就业指导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律理论教学融入其中,结合就业案例教学,预测毕业生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规避可能发生的就业风险和就业陷阱。以期加强对大学生有关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做好大学生毕业前的法制教育工作,使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做到知法守法,具备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开展相关就业法律知识讲座

在高校就业指导的工作过程中适时开展一些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例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法等。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互动模式,提高学生的重视程度以及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已经对法律特别是涉及就业方面的法律产生了强有力的认同感和需求感。因此,要在法律方面给予学生更多的引导和帮助,避免学生在就业中走弯路。

(三)开设相关就业法律知识专栏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应该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学生即将走入社会,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例如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解除等方面的问题。另外,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违约也成了近年来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较为关注的话题。这些都要求高校教师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思想,对学生做出正确的引导。

因此,可以开设相关就业法律知识专栏,将学生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在就业择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知识专栏,结合重点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整理与解答。

(四)重视大学生的人格教育及法律道德教育,循序渐进引导学生

用人单位通常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个人职业素质,如对企业的忠诚度、工作态度、社会责任感以及法律责任感等。一个健全的人格,远远比专业能力更重要。因为专业能力可以通过培训得到提高,但若一个人的法律修养、品德责任心存在问题,则远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

就业法律知识的培养和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通过几次讲座就能解决的,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通过较长时间的入情入理的教育,循序渐进、细心引导学生。因此,把人格教育及法律道德教育融入到日常的思想教育中去,使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特别是针对就业过程中有关的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实现常规化、常态化、全程化。

四、总结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综上,将就业法律知识教育纳入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利于促进就业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经济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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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中的教学内容中,思想政治的教学是学生了解我国法律基本内容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在思想政治的教学过程中,我们要能将法律意识渗透到学生的思维和意识中去,培养学生关注时事的习惯,提升学生懂法、识法、用法的能力,这也是学生日后成为一个社会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反观我国的整体思想政治教育的情况,我们发现整个教育现状是十分低沉的。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于学生的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对于学生的思想政治这一块的教育可是说是有很大的缺失。在这种条件上,高校的法律意识的渗透更加显得举步维艰。在目前初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主要是通过教师结合书本中的一些案例来进行讲解,很少会有针对性地去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因此,导致了大部分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在许多事情的判断上容易形成跟风缺乏自我的主见。笔者结合近几年应用于思想政治教学中比较实用的教学策略,结合一些教学实例,来简要谈谈如何在初中的思政课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在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融入生活化教学的理念

大部分的学生认为法律知识与自己的生活关系不大,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的意识十分淡薄,我们必须要改变学生的这种思维,将法律与我们周边的生活进行一个很好的联系和融合,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实际的用处与作用,让他们对于法律知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这里我们主要运用到的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与生活化教学理念的结合,也就是说在教学的过程中要能用到我们生活中一些耳熟能详的案例,来培养学生对于法律的正确认知。例如,我在教学思政内容中关于食品法的内容时,有一个这样的案例:A同学在小卖部买了一个面包,吃完后他腹泻不止乃至住院。A同学的父母在看完面包上的生产日期时,发现该面包还在保质期以内,后来该父亲找到商家理论,商家说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话责任在厂家,商家不承担责任;厂家说商家也负有责任,他们是没有保存好货品导致其提前过期。同学1立马回答:我们需要找商家,因为面包是从他们那里买的。同学2回答:我们需要找到厂家,食品出了问题厂家也是要负责任的。同学3回答:两者都有责任,但是责任更重的在于厂家,商家负的是监察食品不利的责任。那么,请问我们要找谁来负责这个事情?学生在看到这个问题以后,也觉得两难,然后我结合了国内最新颁布的关于食品法的条例,认定同学3的回答是较为准确的。通过这种生活中常见的案例,学生能够很好的了解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模式。

二、结合时下流行的新媒体教学资源,提升法律案例教学的质量

在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法律内容讲解过程中,我还会结合时下流行的多媒体的教学工具与教学资源来开展课堂的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资源中有许多关于法律知识的讲座与案例,利用视频软件来进行播放,学生能够更加直观的了解一些案例的过程,更加全面完整的了解法治的内容。这种新媒体教学资源的引进,将极大的提升法律案例教学的质量与档次,让法律课堂教学的质量有一个快速的提升。例如,我在教学国家一些基本的刑法法律时,在课堂教学中给学生播放了几个法治节目过程中的刑事案件,来作为教学案例。在课堂上,对于视频播放教学我是有节制的为了节省课堂的教学时间,我会首先和同学们将事件的经过进行一个文字的概述,然后将视频的重点播放内容放在最后审判和刑事案件的评价上。

三、适当开设模拟法律课堂,让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深化对法律条例的认知

在思政的教学课堂上,要想有效的让法律的知识渗透到学生的脑海中去,我们要做的是拉近学生与这些法律知识的距离。因此,在法律课堂的教学中,我们可以适当的开设模拟法律课堂。在这种模拟的法律课堂上,学生将就某一个刑事案件,分角色扮演当事人、原告、被告、律师、法官。通过这样一种扮演,让学生能够主动的去查阅相关的法律知识,补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库,在角色的扮演中深化对法律条例的认知。例如,我曾经带领学生在课堂上扮演过一起关于遗产纠纷的法律裁决模拟,在这场模拟中,学生是这个活动的组织者,我只是在其中充当的一个法律顾问,来辅助这个模拟现场的这场运行。总而言之,在初中思政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法律知识能够渗透到学生的脑海中,从而更好地促进他们价值观的形成。有效的法律知识的渗透需要教师将生活化的教学理念融入到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去,并且结合时下最新的或者典型的刑事新闻来进行案例教学,这样学生的法律意识才能得到一个有效的培养。另外,教师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过程中,最好能够临场模拟出一个法制的情境,让学生来进行一个事件人物角色的扮演。我相信将这些教学措施应用于实际的教学中去,能够真正让法律知识渗透到学生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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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十也提出了国家普法教育规划以及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为了了解当代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以及法制教育现状等,我们对我校初二年级的中学生进行了一次法制教育意识的问卷调查,过调查发现了中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对象和方法:

1.调查对象

此次问卷调查的调查对象是我校初二年级的全体学生,男生144人,女生161人,共计305人。初二年级的学生在这一学年《思想品德》中学习的就是法律常识。通过课堂他们也已经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同时在日常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也获取了一些法律知识,而之后的课堂中获取法制知识就比较零散也比较少了,因此对他们进行调查颇能具有代表性。

2.方法

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307份,回收问卷307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305份,占回收问卷的99%。

3.问卷设计

本次调查问卷信息共有19条,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两种题型。本次报告数据可靠,对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是比较客观的,基本反映了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真实情况。

(二)调查结果

1.法律意识状况。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有些学生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甚至有些学生认为学不学法律知识无所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懂得怎样维权,或者根本不打算维权,这说明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高,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提升。调查中发现虽然绝大多数的学生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寻求帮助,但是还有将近一成的学生会选择以暴制暴,有一成左右的学生选择忍气吞声;90%左右的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或者没有考虑运用法律来维权;当问及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怎么处理时,只有50%的学生选择报警,5%左右的学生置之不理、立即躲开。

2.法制教育现状。法制教育的途径目前主要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大多数学生认为学校教育是最重要的途径,其次是社会教育,最后是家庭教育,20%左右的中学生对现在的学校法制教育不满意,认为学不到更多的东西,80%左右的学生希望通过不同的法制教育活动了解法律知识,例如:法律故事视频、模拟法庭、旁听庭审以及法制教育讲座。尽管调查中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们仍欣慰的发现,90%左右的学生认为学习法律非常重要,认为法律在生活中很重要,70%的学生渴望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这足以说明,法律意识状况不佳的中学生还是有着想要学习法律知识的强烈愿望的。由此可见学生对于在校学习法律知识的渴求度还是比较高的。

3.青少年法制教育呈现的问题。通过问卷调查以及对学生的访谈,发现中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是比较快的,但是法律意识不容易培养。而中学的法制教育也呈现出重知识、轻意识的现状,因此中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呈现出一定的幼稚性、暂时性和不稳定性。

(三)在政治课中渗透法制教育

青少年学生身心从幼稚到成熟、从依赖到独立,在这一时期,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育迅速发展,这一时期也是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何将法制教育融入到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的课堂中来,对这个问题谈谈我们的一点看法:

第一、教师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加强师德修养,做好言传身教。

教师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质的修养,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营造民主法制的课堂教学氛围,用自己榜样的力量感染学生。新课改后,我们的思想品德和政治教材中设计了很多法律方面的内容。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这就为我们切实利用政治课堂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契机。但是法制教育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教育,它既抽象又实际,所以要做好法制教育的教育教学,帮助学生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我们政治教师必修要从两个方面去努力:一是,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二是,教师要把教材交 “活”。教师要钻研教材,搜集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案例,整合教材资源,以案说法,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第二、充分挖掘利用教材现有知识,强化法制教育。

现行的人教版初中思想品德,教材中出现的关于法律的知识主要有:初一有“未成年人保护”、“保护生命健康”、“自我保护”、“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四部分,初二有“法律一般知识”、“宪法”、“消费者权利”、“保护隐私”四部分,初三有“法制和德治简单知识”、有部分“财产权和知识产权”。高中思想政治有关于法制教育的内容主要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两个模块中。其中,“经济生活”模块包括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劳动保护法、经济法等法律文件与原则的学习内容;“政治模块”,包括宪法、立法法、选举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文件与原则的学习内容。

我们如果能充分利用教材中的这些法律知识,在课堂教学中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再进行适当的补充,加上生动的案例,相信一定能够给学生相应的法律知识,能有效的提高学生的法制水平。

第三、根据学科学段的特点、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结合生活实际把法制教育内容有机渗透到教材内容中激发学生兴趣

首先,教师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根据本学科不同学段的内容特点、以及初高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在教学中潜移默化的进行法制教育,既不能脱离学科内容将本课上成纯粹的法律课,也不能忽视教材中蕴含的法制教育因素。

其次,要尽量避免抽象的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充分结合现实生活,选好生动的案例,找一些学生身边的人和事,这样才能更好的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如在讲 “经济生活”模块“新时代的劳动者”时,可以巧妙设计案例,让学生讨论作为劳动有哪些权利被侵犯了,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该怎么办。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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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2】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3】。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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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523.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2-0066-03

引言

法律应用能力主要指的是,应用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通过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来对实际生活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如果从内容上对法律应用能力进行解释的话,其应该要包括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所学习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以及法律实践,所以说,要想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在公安院校学习过程中,我们就一定要尽可能掌握法律知识,促进法律思维的进步,从而才能具备较为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

一、 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影响因素

(一)学习目的不够明确

公安院校学历班内所存在的学生大多是普通高考所录取的,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本身就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而为什么会选择这个专业,如果具体而言的话很少有同学会知道为什么,所以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对于这一门专业需要具备的技能以及需要学习什么都是较为模糊的,更不用提对于公安执行重要性的认识,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就经常会出现学习目的不够明确这一现象。而处在这种盲目学习的状态下,对于相关课程的学习就会变得十分的被动,没有积极性,最终就很难掌握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从而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以及应用只能停留在一些较为简单的层面上[1]。

(二)法律基础知识不够扎实

要想真正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首先就应该要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律基A知识,因为法律基础知识是我们法律应用能力得以实现的基础,对于我们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思维都会有着较为直接的影响。但是,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却经常会出现法律基础知识不够扎实这一现象,所以经常会听到教师反映:在教刑事侦查课的时候,要求我们利用法律知识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的时候,我们找不到解决的方式。此外,还有同学也反映出学习了三年的法学课,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还是不知道要怎样进行处理,而这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没有打好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所以在之后面对问题的时候才很难对其进行解决。所以说,除了自身学习目的不够明确这一点之外,法律基础知识不够扎实这一现象也是我们法律应用能力影响因素之一。

二、 公安专业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养成的措施

(一)明确学习目标,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上述分析中我们提到,法律应用能力主要包括了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以及法律实践,而我们要想真正养成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首先就一定要对法律应用能力的养成有一个较为具体的认识,意识到这一项能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我们应该要有计划的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专业技巧以及职业素养训练,掌握系统的法学知识,然后养成法律职业理性思维,从而才能真正养成法律应用能力。针对这一点,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对学习目标进行明确,在学习过程中扎实的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比如说17门核心课程法理学、民法、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刑事诉讼法、环境法、宪法等等,而在这其中我们需要认识到公安机关主要就是承担行政执法以及刑事侦查这两大任务,所以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对于法理学、宪法、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学一定要合理的掌握,以此来确保自身具备较为良好的法律知识能力,为今后法律应用能力的养成奠定基础。

(二)通过课堂学习,培养自身法律思维

要想养成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课堂学习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学习到基础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注重自身法律思维的培养,这也是法律应用能力必须要具备的能力。对于执法者来说,思维方式有时候比他们专业知识更加的重要,只有具备理性的法律思维,才能真正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而要想真正提高自身法律思维,就一定要在课堂学习过程中经过不断的训练才能获得,所以说,在实际课堂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对法律课程教学起到足够的重视,在学习过程中养成良好的法律良知以及法律判断能力,这样就能形成一种较为稳定并且公平的理性法律心态,最终促进自身法律应用能力的提升。总之,在实际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课堂学习的重视,通过课堂学习来培养自身法律思维促进法律应用能力的提升[2]。

(三)做好课外学习,以此来拓宽自身法律知识

在法律应用能力养成过程中,法律实践是较为重要的一个部分,而对于这一部门,我们除了要在课堂上通过教师各种教学方式来进行法律实践之外,还需要在学习过程中做好课外学习,通过这一方式来对自身法律知识进行拓宽,从而也能起到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的目的。针对这一点,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可以按照自身在课堂上所学习的知识提出相关问题,然后对这一问题做出解答,这样就能真正在实践过程中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例如,对于网络所存在的一些犯罪与刑罚案例,我们在看到之后可以对其进行思考,按照自身所学法律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和其它同学组成辩论小组,采用辩论的方式来提出自身的看法,并且从他人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这样就能真正在实践过程中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起到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养成的效果。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公安院校学习的过程中,要想真正养成较为良好的应用能力,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们一定对学习目标进行明确,在学习过程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并且通过课堂学习来培养自身法律思维,最后还可以做好课外学习,以此来拓宽自身法律知识,真正提高自身法律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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